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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论文范文篇(6篇)

来源:整理 时间:2024-01-03 手机浏览

行政管理论文范文篇1

公共关系传播,是信息交流的过程,也是社会组织开展公共关系工作的重要手段。离开了传播,公众无从了解组织,组织也无从了解公众。如果我们把社会组织看作公共关系工作的主体,把公众看作公共关系工作的客体,传播就是二者之间相互联系的纽带和桥梁。组织与公众的沟通,在很大程度上依靠信息传播,组织与公众之间的误解,也往往是由于信息不畅造成的。因此,一个社会组织不但要有明确的目标、符合公众利益的政策和措施,还要充分利用传播手段开展公关活动,赢得公众的好感和舆论的支持,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也许“公共关系”、“传播”与“交际”、“拉关系”、“拉拉扯扯”在词义上容易产生混淆,也许在公共关系实践中确实出现过偏差,从这门学科引入我国之日起,对它的疑惑和误解就没有停止过。有人甚至作出这样的推断:“公共关系=美女+交际”,“公共关系=公关小姐”,“公共关系=不正之风”。由于缺乏系统的理论研究与指导,公共关系人员在利用媒介进行传播的过程中,也往往带有很大的盲目性,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宣传效果。

一、公共关系传播界说

为了弄清楚公共关系传播的基本内涵,有必要将它与含义相近的几个概念进行比较,找出它们的“同中之异”。

(一)人际传播泛指人与人之间的相互接触与彼此往来。它与公共关系传播有许多共同点:两者都属于社会范畴,都是能动的交流行为,都是以人为主体的活动过程,都具有相互作用的功能。而且,人际传播可以作为公共关系传播的辅助手段。

但是,它们也有着明显的不同之处。

首先,人际传播和公共关系传播的主体——人的含义不同。前者指单个的个人,后者指组织化了的个人;前者研究的是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及信息交流活动,后者研究的则是代表组织的个人有目的、有计划地传递组织信息的过程。

第二,从社会关系的总体上看,人际关系是一种较低层次的社会关系,而公共关系则是从社会群体或组织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种较高层次的社会关系。与此相适应,它们所采用的传播手段各不相同。人际传播手段一般比较简单,而公共关系传播手段相对复杂一些。

第三,人际传播的对象可以是一群人,也可以是一个人,而公共关系的传播对象则是组织有着某种特定联系的群体。

(二)公共关系传播与大众传播的区别。

大众传播是专业化群体通过各种技术手段向为数众多的读者、听众、观众传递信息的过程。它具有公共关系传播的一般特性,是公共关系传播的组成部分。

但是,它们之间又有着明显的区别。

首先,大众传播的主体是以传播信息为职业的团体或个人;公共关系传播的主体则是一般的社会组织,是代表组织行使传播职能的公共关系机构或公共关系人员。

其次,大众传播的内容是由职业传播者根据新闻价值规律采编的、需要告知公众的信息;公共关系传播的则是由组织部门行使传播职能的人根据公共关系计划编制的对组织有利的信息。

第三,大众传播的渠道一般不大由感官和简单的表达工具组成,而是包括大规模的、以先进技术为基础的分发设备和分发系统。因此,专门的信息传播机构既需要充足的资金、设备,又需要大量的专业化人才。公共关系传播则不受技术水平和专业化政府的限制,它的制作过程也相对简单一些。

第四,大众传播的流程在很大程度上说是单向的,因为它的主导者始终是传播者,受传者既不确知,也不稳定,很难取得直接的反馈。而公共关系的传播对象是可知的和相对稳定的,它的传播过程具有明显的双向性特点。具体表现在:组织通过信息传播将自己的目标、政策和具体措施告诉公众,公众则通过被调查或主动回报两种方式把自己的要求、意见和建议告诉组织。与大众传播相比,公共关系传播能够更加及时、有效地取得反馈。

(三)公共关系传播的基本内涵。

公共关系传播是一种有组织、有计划、有一定规模的信息交流活动。它的目的是沟通传播者与公众之间的信息联系,使组织在公众中树立良好的形象。

公共关系传播可以利用的媒介很多。比如,各种会议和讲演可以聚集数十、数百人,发传单、贴海报可以让成百上千的人看到,用扩音器做报告可以让成百上千的人听到,举办展览或表演可以吸引成千成万的人。但是在今天的社会里,要想与公众取得广泛的信息交流,最有利的手段莫过于大众传播媒介了。这是由大众传播媒介本身的特点决定的。

首先,它具有普遍性的特点。大众传播媒介,无论是报纸、广播还是电视,几乎家家必备,人人必听、必看,影响面非常广,可以满足不同职业、不同年龄,不同文化程度的受众的需要。因此,借助于大众传播媒介,能够达到与理想的传播对象接近的目的。

其次,它具有迅速、及时的特点。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交通、通讯条件的改善,今天的大众传播媒介能够以最快的速度向公众传递信息。在这方面,电子传媒的作用更加明显。因此,只有借助于大众传播媒介,信息传播才能不失时效。

公共关系传播的客体是公众。公众一般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组织内部公众,另一部分是同组织有着某种特定联系的外部公众。内部公众是构成组织的基本因素。它对于组织,犹如人民对于国家一样,是不可或缺的。公共关系传播的目的之一,就是沟通、疏导组织内部上下之间、成员之间的信息联系,消除各种不利因素,为组织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

外部公众是公共关系传播的主要对象,对于政府机构来说,它是自己所面向的那一部分群众;对于工商企业来说,它是与组织密切相关的协作者、竞争者、用户和消费者。公共关系传播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影响这一部分公众,改变他们的态度,引起与组织期望相应的行为。

公共关系传播是组织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辅之以人际传播的手段,向其内部及外部公众传递有关组织各方面信息的过程。

这个定义包括三方面的内容:第一,公共关系传播的主体是组织,不是专门的信息传播机构。

第二,公共关系传播的客体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组织内部公众,另一部分是组织外部公众。

第三,公共关系传播以大众传播媒介作为主要手段,以人际传播作为辅助手段。

二、公共关系传播的基本要素

1948年,美国著名的政治学家哈罗德·拉斯韦尔补充提出了传播过程五因素的公式:“谁?说什么?通过什么渠道?对谁说?产生了什么效果?”这个公式描述的虽然是单向传播现象,却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分析传播过程的简易的模式。因为其中包含了构成传播的基本要素:传播者、传播内容、传播渠道、受传者和传播效果。

公共关系传播是组织运用传播手段向公众传递信息的过程,它经历了由传播者到受传者的全过程,因此,也应当包含传播过程的五个要素。

(一)公共关系传播者

公共关系传播者是组织信息的采集、者,是代表组织行使传播职能的人。在我国政治组织中,该角色一般由党和国家的新闻机构、新闻人以及各级党和政府的新闻、宣传部门担任;在各种福利组织和赢利性组织中,该角色由组织内部的宣传部门、公共关系部门或宣传人员、公共关系人员担任。

公共关系传播者是公共关系的主体,因为它是构成传播过程的主导因素。在协调公众关系、改善周围环境的过程中,在树立自身形象、提高信誉的过程中,在沟通内外联系、谋求支持与合作的过程中,公共关系传播者居于主动地位,起着控制者与组织者的作用。它的任务,是将外部的信息传达给组织内部公众,将有关组织的信息出去,传递到目标公众那里。

(二)公共关系传播内容

公共关系传播内容是指传播者发出的有关组织的所有信息。它大体上可以分为如下两类:

一类是告知性内容,即向公众介绍有关组织的情况:它的目标、宗旨、方针、经营思想、产品和服务质量等等。在信息传播过程中,告知性内容往往以动态消息或是专题报道的形式出现。前者是关于组织新近发生的某一事件的基本事实的描述,通常包括五个“W”,比如关于商店开业、展览会闭幕、新产品问世、超额完成产值等情况的报道。后者是对事件全景或某一侧面进行的放大式描述,它不但包含五个“W”,而且包括对基本事实具体情节的勾勒。例如介绍新产品的设计过程、制作工艺、用途、专家鉴定情况等等。

另一类是劝导性的内容,即号召公众响应一项决议,呼吁公众参与一项社会公益活动,或者劝说人们购买某一种牌子的商品。在利用大众传媒进行宣传的过程中,政党、政府及其他非盈利性组织的劝导性的内容,往往以社论、评论、倡议书的形式出现,而盈利性组织的此类内容,则多以商业广告的形式出现。

(三)公共关系传播渠道

所谓传播渠道,是指信息流通的载体,也称媒介或工具。人们通常把用于传播的工具统称为传播媒介,而把公共关系活动中使用的传播媒介,称之为公共关系媒介,可供公共人员利用的传播媒介有两种:一种是大众传播媒介,一种是人际传播手段。具体来说,公共关系传播媒介是各种各样、丰富多彩的。常见的是语言媒介,像报纸与杂志、书籍与纪念刊、海报与传单、组织名片与函件等;有电子媒介,像广播、电视、录音、录相、幻灯和电影等;有标识,像摄影与图片、商标与徽记、门面与包装、代表色等;此外还有非语言传播媒介,像表情、体态、目光等等。我们也可以把公共关系媒介分为基本媒介和综合媒介两种。所谓基本媒介,主要包括人与人之间的传播、广播、电视、印刷品、摄影作品、电影等;综合媒介则包括与新闻界的联络、特别节目、展览、会议等。显然,所谓综合媒介是各种基本媒介的集大成。

(四)目标公众

目标公众即组织外部公众是指那些与组织有着某种利益关系的特定公众。它们是大众传播受传者中的一部分,是组织意欲影响的重点对象。这类公众的特点是:

第一,目标公众是有一定范围的,是具体的,可知的,也是相对稳定的即每个组织都有自己的特定公众。

第二,公众是复杂的。尽管某些个人由于某种共同性构成了某一组织的公众,但他们之间还是有着明显的差异。

第三,公众趋向集合。党组织与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变得突出时,原来松散的公众集合体就会趋于集中,显示出它特有的集体力量。

第四,公众是变化的。党组织与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结束了,这一类公众就不复为该组织的公众。

组织要想有效地开展公关工作,分辨自己面对的公众是十分重要的。一般说来,辨认公众可分几个步骤,层层深入。比如,首先把组织面对的公众无一遗漏地罗列出来,然后按需要对它们进行分类。根据组织内外有别的原则,可以把公众分为内部公众和外部公众;根据公众对组织的影响程度,可以把它们分为潜在公众、知晓公众和行动公众;根据公众对组织重要性的不同,可以把它们分为主要公众和次要公众。当组织开展一项具体活动时,还可以对公众作出更进一步的分类,以便确定具体活动针对的目标公众。

(五)公共关系传播效果

公共关系传播效果,是指目标公众对信息传播的反应,也是公共关系人员对传播对象的影响程度。

人们对传播效果的研究经历了半个多世纪的历程,先是提出“传播万能论”,继而提出“有限效果论”(以“两极传播”为主要内容),后来又由“两极传播模式”发展为“多级传播模式”。传播效果理论的演变告诉我们,大众传播媒介固然能够改变受众原有的观念,但其效果不是无限的。在实际工作中,公共关系人员不能把大众传播媒介作为唯一的手段,而应当将它与人际传播、组织传播等多种方式结合起来,以便收到更好的效果。同时,受众的被动地位是相对的,他们对信息的注意、理解和记忆都是有选择的。公共关系人员可以通过各种调查手段(如观察、访问、文献分析、抽样调查等)了解公众对信息的接受程度,知己知彼,百战不殆。此外,在信息传播过程中,还要重视专家、学者、社会名流等“意见领袖”的中转作用,设法通过他们影响公众。

三、公共关系传播模式

公共关系传播的出发点是组织,是代表组织行使传播职能的个人或机构。

从组织内部结构看,一般组织(赢利组织比较明显)可以划分为三个层次:决策层、管理层和执行层。决策层是组织的实权机关,一般由组织内部的决策性人物,如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组成。它负责确定组织的目标、纲领和实施方案,进行宏观控制。管理层是决策层的下属机构,包括生产管理部门、计划管理部门、物资、销售管理部门等。其职责是把决策层制定的方针、政策贯彻到各个职能部门的工作中去,对日常工作进行组织、管理和协调。执行层在决策层的领导和管理层的协调下,通过各种技术手段,把组织目标转化为具体行动。这三个层各自独立,又彼此联系,共同维系着组织自身的发展。

在这里,组织传播担负的任务是多重的:首先,他要把组织内部的信息传递给大众传播媒介,满足经媒介传递给目标公众;其次,他要想方设法吸引媒介,使大众传播媒介主动了解并采集有关组织的信息(这一过程用CAC表示),并传达到目标公众那里;此外,他还要在组织成员之间进行信息联络,充当组织关系的粘合剂;最后,他还要代表组织同目标公众进行面对面的接触,为组织取得直接的信息反馈。由此可见,作为一个社会组织的参谋,公共关系人员仅有可人的外貌和善于交际的本领是远远不够的。他必须具备与公关职业相应的素质:合理的知识结构、良好的心理素质、较强的工作能力和必备的工作技巧。

需要对公共关系传播者在组织中的位置问题作一说明。在一些有关的学术论著中,作者常常把公共关系传播者,即公共关系部门或类似的部门安置在管理层中,与生产管理部门平行。这或许有它的道理。但是笔者认为,公共关系传播者的地位是比较特殊的,它是决策层的助手,是管理部门的协调者,又是上、中、下三个层次之间的信息沟通者;它处于决策层的直接领导之下,又很难说属于哪一个层次。因此,在公共模式中,我们赋予它一个特殊的位置。

在公共关系传播链条的第二个环节——传播媒介中,也就是由美国社会心理学家库尔特·卢因提出来的“守门人”的概念,现在已经得到美国大众传播学者的普遍承认。学者们认为,大众传播媒介在向公众传递信息的过程中,起着过滤的作用。拿新闻来说,通讯社决定的新闻只占已发生的重要新闻的百分之一,而读者最后从报纸上看到的新闻又只占通讯社的新闻的百分之一、二。主管这种过滤工作的记者和编辑,就是大众传播媒介的守门人。公共关系传播者发出的信息,只有顺利通过守门人这一关,才能经媒介流向公众。对于公共关系人员来说,这将是一个考验。

公共关系传播的下一个环节是公众。公众分为非目标公众和目标公众。前者指大众传播媒介面对的分布广泛的、不确定、不确知的公众,后者指与组织有着某种特定联系的集合群体。公共关系传播的目的,就是要使组织发出的信息经过传播媒介准确无误地传达到目标公众那里,并通过直接和间接的渠道取得信息反馈进一步调整自己的传播行为。

公共关系传播不但借助于大众传播媒介,还要利用人际传播的某些手段。因此,公共关系传播模式还包括人际传播部分。

公共关系传播中的人际沟通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组织内部的人际交流,如组织内部的员工大会、工作情况汇报会、工作经验交流会等等。其二是公共关系人员与目标公众之间的面对面的接触。它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如接待来访、举办展览、召集消费者开座谈会等等。

下面我们对公共关系模式中的两个主要部分——想方设法吸引媒介使大众传播媒介主动了解并采集有关组织的信息和组织内部的信息传递给大众传播媒介的运行过程进行简要的说明。

想方设法吸引媒介使大众传播媒介主动了解并采集有关组织的信息和组织内部的信息传递给大众传播媒介的传播过程都是借助于大众传播媒介实现的。不同的是,前者指传播者通过制造和发现具有新闻价值的事件,引起媒介的注意,促使它主动进行宣传报道的方法;后者指传播者向媒介提供有关组织的信息,通过它传播出去,或是花钱购买新闻媒体的时间和空间,为自己的产品和服务作宣传的形式。

想方设法吸引媒介使大众传播媒介主动了解并采集有关组织的信息过程是一种无须付费的宣传方式只要传播者肯动脑筋,善于挖掘和策划,把媒介吸引来,就能收到良好的效果。例如,60年代初期,精工表质量和性能均属上乘,虽然生产精工表的公司花去大笔广告费,却很难打入国际市场,在激烈市场竞争中,这家公司采用了吸引舆论的手段,一举获得成功。他们派飞机在澳大利亚投下许多精工表,阳光下,人们被天空中突如其来的金光闪闪的东西惊呆了,当捡起一块块从高空坠地后依然完好无损的精工表时,无不为之叹服。新闻界对此进行了绘声绘色的报道,精工表从此打开了销路,精工产品也成为人们追求的目标。

这种传播形式的优点是:

第一,既可不花一文,又可以达到扩大影响、提高组织知名度的目的。

第二,精心策划出来的新闻事件,具有较高的新闻价值,容易引起记者们的注意,得到他们配合。

第三,这类事件大多带有戏剧色彩,奇特有趣比起一般的商业广告,更容易吸引公众。

组织内部的信息传递给大众传播媒介过程是组织最常采用的一种原料形式,它包括传播者向媒介提供新闻稿件和利用媒介做广告宣传两个部分。

撰写新闻稿是公共关系人员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对公众施加影响的必要手段,利用这种形式进行宣传,要求公关人员了解新闻媒介的性质、特点,熟悉新闻报道题材,掌握新闻写作技巧,以便向媒介提供具有新闻价值、合乎新闻学原理、符合新闻传播规律的稿件。与“吸引媒介”的宣传方式相同,这种宣传亦无须付费,不同的是公关人员提供的新闻稿不能直接出去,而要经过媒介“守门人”这一关,这就有被选用和不被选用两种可能性。

刊登广告。也是组织(尤其是赢利性组织)利用大众传媒的最常见的形式。这是一种付费的宣传方式。以这种方式进行的宣传有两种,一种是报纸、杂志、广播和电视节目中常见的产品或商品广告,如各类家用电器广告、化妆品广告以及金银首饰广告等等。我们熟知的许多商品,像海尔、佳雪等品牌,就是通过这种形式名扬四方的。刊登商业广告的目的在于宣传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引起人们的注意和兴趣,使之产生购买欲望和行为,促进产品销售额的增长。

另一类是非商品性广告,主要指大众传播媒介中以广告形式出现的有关企业的生产、产品、经营管理、领导与员工等方面情况的介绍,包括节目祝词、节目赞助、开业及庆典消息等等。我们常见的“XXX向全国人民拜年”的广告,即属此类。与商业广告不同,这类广告的侧重点不在推销商品,而在于与公众进行感情交流,树立良好的组织形象,提高它的知名度。

这两类广告宣传形式的优点是:

第一,利用这种传播方式,组织具有较多的自主性,可以自行决定广告的形式与内容,选择媒介的时间与空间,不必受外界的左右。

第二,组织可以有充分的时间编制广告计划,确定宣传方案,在比较的基础上对费用、媒体等问题作出通盘考虑,而不必临时磨枪、仓促上阵。

行政管理论文范文篇2

随着改革的深入,行政争议数量在我国日益增多。特别是群体性行政争议较为突出,占行政争议的比例增大;涉及城市建设、资源环境、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行政争议大量增加,涉及受教育权、劳动权、选举权等复杂的行政争议不断出现。从总体上看,行政争议呈现增多的趋势,反映了社会利益格局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反映了群众依法维权的意识不断提高,也反映了行政执法中存在一些问题和行政争议解决机制尚不健全。

能否有效预防和妥善解决行政争议,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关系到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各级党委、政府和司法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切实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从多方面采取措施,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

范行政决策和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争议是因行政而起的,那么,只有坚持依法行政,才能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

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关键在于各级行政机关坚持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决策和行政执法行为,切实维护好群众的合法权益。各级行政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依法进行一切行政管理活动。既要严格执行实体法规定,又要严格执行程序法规定,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则要树立正确政绩观,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带头依法办事。

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创新民主决策形式,扩大群众的参与度。要防止因决策不当损害群众利益,引发行政争议。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除情况紧急外,在作出行政决策前必须按照要求经过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和合法性审查环节;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外,要尽可能公开行政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在重大决策实施前,要对可能出现的行政争议作出分析评估,提前做好应对准备。对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对因此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决策行为,要及时纠正并依法追究决策者的责任。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继续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推进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切实解决多头执法、多层执法、重复执法问题。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坚决制止各种形式的乱罚款和乱收费,坚决纠正下达罚没收入和收费指标的错误做法。行政机关在作出对有关当事人不利的行政决定前,应当告知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在作出行政决定后,要告知其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完善行政执法听证程序,对重大事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对执法机关的行政裁量权进行细化、量化和规范,防止滥用行政裁量权。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评议考核制度,严格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违法要追究。

着力加强基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行政争议大多发生在基层,解决行政争议也主要依靠基层。要在典型示范、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全面推进基层政府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要把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干部充实到基层行政机关领导岗位。要加强基层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配备高素质的人员,充分发挥他们在推进基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中的作用,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

加快完善行政立法

依法治国是我们一切行政活动的最高准则和依归,因此,只有加快完善行政立法,才能为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要根据我国的国情和现阶段的实际情况,从有利于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出发,抓紧完善行政立法,努力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提供健全的法律法规。要善于把党在宣传、教育文化、民族宗教、社团管理、安全稳定等领域的方针政策体现到法律法规中,区分针对社会公众的普遍性规定与针对有关部门的特殊性要求。同时,要加强立法解释工作。

抓紧修订行政诉讼法,重点研究解决受案范围、当事人主体资格、起诉条件、案件管辖、简易程序、和解制度、法律适用和证据规则、裁判方式、行政非诉执行体制等对行政审判影响较大的问题。加快起草《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行政管理论文范文篇3

行政管理论文

在我国,有权撤销行政行为的机关有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和权力机关,这些机关和它们各自的撤销权限构成了行政行为撤销的体系。由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以及《行政复议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分别就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复议机关)撤销行政行为(此处为具体行政行为)作了具体规定,因此在行政行为撤销体系中,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撤销行政行为的问题相对比较明确。虽然宪法和相关的法律也有权力机关撤销行政行为的规定,但线条相对较粗,内容分散,人们对其也关注甚少。

行政行为的撤销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还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因此有必要对权力机关撤销行政行为的问题深入探讨。

一、权力机关的直接撤销权和间接撤销权

(一)直接撤销权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作出的不适当决定、命令采取直接撤销的方式,它有如下几个特点:第一,撤销的行政行为是抽象行政行为,这与行政机关通过行政复议和人民法院通过行政诉讼撤销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一样。第二,通过撤销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的结果──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而达到撤销该行为的目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本身并不是行为,但撤销这些规范性文件,制定、该文件的行为自然被否定,被撤销。

(二)间接撤销权

权力机关不仅有直接撤销抽象行政行为的权力,而且有间接撤销的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章,提出报告。”对于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直接撤销,不存在间接权力的问题。但对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命令、指示和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章,宪法和其他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依据宪法第八十九条第十三款、第十四款的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其撤销权直接由国务院行使。换言之,人大常委会通过对国务院各部委及省级人民政府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若发现其同宪法、法律相抵触,即转交国务院,由国务院撤销这些规范性文件,从而撤销国务院各部委及省一级人民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似乎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务院各部委及省一级人民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只有审议权而无撤销权。如果真如此,则会削弱人大对政府的监督力度。笔者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务院各部委及省一级人民政府所作的抽象行政行为有撤销的权力,这种撤销权所表现出来的是一种间接撤销的方式。理由有二:首先,依据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国务院的工作。这种监督当然是一种全面监督,即对国务院行使职权的监督。而国务院撤销各部委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以及地方各级行政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是其行使职权的表现,是其份内的工作。因此,全国人大通过直接监督国务院的工作而达到间接监督国务院各部委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目的。其次,如果只承认全国人大常委会只有审议权,而无撤销权,撤销权仅掌握在国务院手中,那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认为应予撤销的国务院各部委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及省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章,国务院对此可有三种选择,即撤销、改变和不撤销。若国务院作后两种选择,全国人大常委会此时可责令国务院撤销,否则,权力机关的监督作用就没能充分发挥。但全国人大常委会不宜直接撤销。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在行使一种间接撤销抽象行政行为的权力。

直接撤销权和间接撤销权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是权力机关针对同级人民政府的抽象行为作出,是权力机关针对下级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作出的。二者均是权力机关撤销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间接撤销权是权力机关监督审议权的自然延伸。直接撤销权和间接撤销权的划分,使我们更清楚地看到人大监督政府的广度和深度。

二、权力机关撤销抽象行政行为的标准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当行政机关的行政法规、规章、决定、命令与宪法、法律相抵触或者不适当时,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即可撤销它们。因此,权力机关撤销抽象行政行为的标准有两个:一是抽象行政行为的结果与宪法、法律相抵触;二是抽象行政行为的结果不适当。正确把握这两个标准,是权力机关撤销抽象行政行为的关键。

(一)不“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标准

与宪法、法律相抵触而被权力机关撤销的抽象行政行为的结果有两类:一类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一类是国务院各部委的命令、指示和规章以及省一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章。其中前一类是权力机关直接撤销权的范围,后一类是权力机关间接撤销权的范围。鉴于这些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的机关是较高层次的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和省一级人民政府,他们均有相当程度的独立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权力,立法者在此采取了宽松但明确最低限度的原则,即只要这些行政规范性文件不与宪法、法律相抵触,就不会被权力机关撤销。“与宪法、法律相抵触”是一个相对单一的标准,且似乎较好掌握,上述行政机关在作出抽象行政行为时限制较少,应该可以很好地行使自己的职权。但事实上行政法规、规章、决定、命令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情况并不鲜见。由此看来,必须对“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标准有一个清楚正确的认识。一般说来,与宪法、法律相抵触有以下两种表现形式。

1.与宪法、法律的精神原则相违背。任何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的精神和原则,这是最起码的要求。违背宪法、法律的精神和原则的情况有两种:一是整体违背,二是部分违背,但无论哪种,均应视为与宪法、法律相抵触。

2.与宪法、法律的具体内容相抵触。这种表现形式较常见,具体有三种:一是超越宪法或法律的内容,另立条款;二是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与宪法、法律的规定相反;三是宪法或法律对某一事项的处罚种类和限度作了规定,而该行政规范性文件就同一事项规定了过重或过轻的处罚等等。

(二)“不适当”的标准

相对于“与宪法、法律相抵触”而言,“不适当”更富有弹性,范围更宽泛。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鉴于作出这一类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政府是相对较低一级的行政机关,立法者将“不适当”作为撤销这些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标准。由于“不适当”内容的宽泛性,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命令就要受到更多的约束和限制,作出抽象行政行为必须更为谨慎。显然,将“不适当”作为地方各级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的撤销标准是符合客观实际的。这是因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数量众多,事务繁杂,面对不断变化发展的社会情况,地方各级政府要经常性地作出某些行政决定和命令。这一类行政决定和命令调整着大量的社会关系,且地方政府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参差不齐,如若不对其行为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势必造成行政规范性文件泛滥。抽象行政行为不同于某一具体行政行为,一旦有负面作用,其影响不是小范围的,而是区域性的。但若对“不适当”标准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不适当”标准运用不当,就会阻碍地方政府行政职权,影响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不适当”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在一般场合,“不适当”是指在合法的前提下出现不适当、不公平、不合理的情况,因此,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并不是“不适当”的表现形式。但在此,对不适当不能这样理解,因为地方组织法第八条第十一款和第九条第九款中并没有“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定,只规定了不适当才撤销,如此一来,岂不是地方政府的行政决定和命令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却不能被撤销了?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更应撤销,因此,该条款中的不适当自然应包括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换言之,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属于不适当的范围。

2.显失公平。即行政决定和命令为了某种利益或达到某种目的而给某一方造成明显不利影响或一定程度的损害,即行政决定和命令的内容明显不平衡。如为了实现公共利益而给私人利益造成明显不利影响;为了实现某种公共利益而致使另一公共利益明显受损;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的义务与其所享有的权利明显不平衡;规定的处罚与该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明显不相当等等。

行政管理论文范文篇4

【内容提要】政府的产生源于人民的公意达成和公意授权,这就决定了行政管理的服务性质。21世纪,服务将是行政管理职能的必然选择。为公民服务,为国家服务,为社会服务,将是行政服务的主要对象;而效率与效益,将是行政服务的价值取向。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判断行政服务的标准,则看其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加国家的综合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而最终依据将是用“人民是否满意”这个尺度来衡量。

【关键词】行政管理/服务/衡量尺度

21世纪,以服务为方向的中国政府职能选择将成为一种必需和必然。政府将按照企业化的方式努力为公民、为国家、为社会服务,并自觉把“效率”和“效益”作为自身服务水平的内在评判尺度,把“人民满意不满意”作为外在的评判尺度。

一、服务:21世纪中国行政管理的职能设计

管理在本质上就是服务,服务理所当然成为政府职能的必然选择。21世纪中国政府必然也应树立“小政府、大服务”的行政理念,进行职能的再设计。

1.管理就是服务管理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本质上管理与服务是统一的。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使社会主体产生分化,并逐步形成群众组织(包括国家),各组织内部及各组织之间都存在着严重的利益冲突,各组织成员为避免无谓的消耗,以最少成本换取最大利益,相互订立契约,把自身的一部分权利让渡出来,形成公共权力,由全体成员选举的少数代表掌握。掌握权力的少数人根据其成员的要求,管理公共事务,维护组织及其成员的利益。同时,各组织之间也基于同样原因签订盟约,把部分权力交给凌驾于其他组织之上的组织(国家政府),管理全体社会的公共事务,维护社会秩序,进而维护整个社会的利益。管理的实质,就是利用组织及其成员赋予的权力为公众利益服务。因此,从本质上讲,管理就是服务。

2.服务是政府职能的必然选择政府是公民间契约的产物,它在本质上是一种为公民和社会共同利益服务的组织。随着社会的发展,它日益脱离并凌驾于社会之上,但这种服务性质不可能改变,只不过是服务的对象不同而已。政府最根本的职能仍然是服务职能。政府作为众多社会组织中的一种,也是为社会需要而存在,为社会利益而存在。因而,它必须为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服务,为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求服务,而不是相反。政府行政在理论上不仅仅是单纯的管理制行政,而应是为社会和公众提供服务的行政。服务是政府的首要职能。现代西方各国政府的职能再设计也正是出于这种选择。

20世纪70年代开始,西方各国行政管理陷入信任危机,引起了国际性的公共管理改革,要求政府的职能进行重新定位和设计。西方各国通过多方面探索,最终选择了服务职能,实现了由过去重管理控制轻服务、“以政府为中心”到开始注重公共服务、“以满足人民的需求为中心”的转变。中国的行政管理,离不开国际公共行政发展的历史背景和时代特殊性,更何况中国政府本身就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因此,最终实现政府职能的方向性选择,就成为一种必需和必然。

3.转变观念:“小政府”与“大服务”服务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成为政府职能的必然取舍。但我们的政府仍然习惯于全面干预,强调行政管理。这首先是因为,我们的各级领导行政人员及公民本身还没有意识到政府就是服务机关,政府的职能就是为公民、为国家、为社会服务。我们的政府仍然习惯于“全能”角色,不该管的也要管,结果什么都管不好。我们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习惯于政府的全面干预和行政控制,不仅不争取自己应有的权利,而且对政府过分依赖。公民更是“势单力薄”,一味指望政府能“为民作主”。一方面权力主体没意识到自己的权力,自然也不对政府提出什么要求;另一方面,政府最大限度地行使自己的权力,忽视了权力主体的权力。现代政府职能的转变首先要求政府树立新的行政理念,从制度和体制及运作机制上,使行政管理为公共利益服务。其次,还要求权力主体观念也要有所转变,要认识自己的权力,争取自己的权力,限制政府的权力,主动要求政府提供服务,最终实现“小政府、大服务”的理想格局。

二、政府该为谁服务

既然服务是政府职能的必然选择,那么,政府到底该为谁服务呢?

1.为公民服务从政治学角度理解:“契约理论”认为,政府的合法性是建立在公民与政府、公民之间的政治契约的基础上的,政府的一切权力来自公民之间的契约或公民与政府之间的权能委托,政府应保护全体公民的公共利益,维护和平的社会秩序,充当公民的忠实“奴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否则,公民有权收回委托之权能,选举出新的政府。众所周知,政府机关本身并不直接创造社会财富,它们的运转和活动靠公民所交纳的赋税支持,公职人员靠纳税人来供养,公民是公职人员的“衣食父母”。政府为公民服务,反映公民的意愿,为公民利益尽心工作,完全是应有之义,应有之举,而非政府单方面的“恩赐”。

经济学尤其是制度经济学和公共选择理论,为我们提供了另一种理解模式。经济学理论认为,政府管理过程就是基础设施、治安、政策、法律等公共产品的生产过程。而公民则是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的消费者,政府存在的目的就是满足“消费者”的不同需求,以尽可能高效率、高质量的公共产品的生产与服务争取消费者的支持[1]。按照这种理解,政府不仅要为公民服务,而且要提供尽可能好的服务,否则,就难以赢得公众的支持,从而失去存在的基础。

各种理论虽然理解的角度不同,但它们都证明了这样一个观点:政府必须为公民服务。

2.为国家服务行政管理是国家发展的产物,它通过自身的管理活动来发挥、实现国家的职能,执行国家的意志。它不可能脱离国家而独立存在。任何行政管理活动都服从于国家、服务于统治阶级。行政管理在本质上是为国家服务的,政府代表并为国家的利益开展活动。

任何国家都有安全的需要[2],从内外两个方面表现出来。内部安全是统治阶级维护和巩固自己的统治,防止政权丧失,保持国内稳定。政府为实现内部安全,维护统治,一方面要代表国家利用暴力工具强制被统治阶级服从国家的意志、法律和政策,镇压被统治阶级的反抗。另一方面则采取改善福利等措施协调和缓解与人民群众之间的矛盾,保护内部的安全和稳定,为统治阶级利益服务。外部安全就是要保证主权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受它国侵犯,维护国家的尊严。政府代表国家通过外交、战争等方式实现国家的这种安全需要。

在内外安全和稳定的政治环境下,统治阶级还要努力发展本国的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事务,以巩固自己的经济基础。政府通过执行经济和社会事务的管理职能,为国家经济文化等发展服务。当然,政府代表国家与它国开展经济和科技等方面的竞争,进行综合国力的较量,也是政府为国家服务的应有之义。

3.为社会服务政府职能除了为国家服务和具有强制性的一面之外,还具有为社会服务的非强制性的一面,这是由国家和社会关系决定的。专制社会,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出现了颠倒,国家日益凌驾于社会之上,对社会超常控制。现代民主社会,才真正体现了社会决定国家,国家按照社会的指意运作的内在涵义。国家与社会的这种关系“具体化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政权组织与社会、国家机构与社会民众的关系。一句话,是上层建筑服务于经济基础的关系”[3],所以,国家要为社会服务。政府则代表国家执行这种服务职能,这种服务具体表现为政府为市场服务,如“培育市场体系、制定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进行宏观调控、克服市场缺陷”等;为企业服务,即“统筹规划、掌握政策、信息引导、组织协调、检查监督”;为社会良性行为服务,如:环境保护、治理污染、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法律和制度、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为公民服务,如提供公共产品、保障公民权益。

三、21世纪中国政府:掌舵而非划桨

“今天我们政府失败的主要之处,不在目的而在手段”[4]。政府扮演什么样的角色,以何种方式提供服务,是我国各级政府必须思考的关键问题。

1.掌舵与划桨现代国家的政府,既具有决策与指挥的职责,又具有执行和操作的职责。如果把决策、指挥比作“掌舵”的话,那么具体的服务执行就是“划桨”。掌舵是一种方向性、目标性的引导,而划桨则是实现目标的手段。从另一方面来理解,“掌舵”是政府方针政策等宏观方面的服务,而“划桨”则是具体的服务。

2.掌舵而非划桨彼得·德鲁克在《不连续的时代》一书中说:“我们面对的不是‘国家的逐渐消亡’。相反,我们需要一个有活力的、强大的和非常活跃的政府。但是我们面临着选择,选择一个庞大的但软弱无力的政府,还是选择把自己局限于决策和指导从而把‘实干’让给他人去做的强有力的政府”。我们需要一个能够以治理而实行治理的政府。这不是一个‘实干’的政府,不是一个‘执行’的政府,这是一个‘治理’的政府”[4](P25)。当代管理者也认为:“任何想要把治理和‘实干’大规模地联系在一起的做法只会严重削弱决策的能力。任何想要决策机构亲自去‘实干’的做法也意味着‘干’蠢事,决策机构并不具有那样的能力,从根本上说那也不是它的事。”[4](P64)政府不是“实干”的机构,而是“决策机构”。因为“政府并不善于划桨”[4](P32),政府的职责只能是“掌舵(决策)”而非“划桨(实干)”。政府的义务是保证服务提供得以实现。

3.满足公众的需要政府是决策机构,如何掌舵,即提供什么样的服务,并不能由政府自身说了算,而要根据服务对象,尤其是政府服务的直接受益人——公众的要求而确定。

政府使用纳税人的钱,为公众服务,理应“以顾客为中心”,按照公众的要求提供公共服务,满足公众的需要,就是说政府的服务要面向公众,而不是面向权力;政府对公众的利益、需要和要求应具有灵敏的反应能力;政府的一切活动要围绕着公众的切身利益,树立“公众至上”意识,一切以服务对象的满意为标准。

4.把竞争机制注入到提供服务工作中去政府服务也是一种经济行为,需要进行收益——成本分析,只有其收益高于成本才是合理的。因此政府服务也存在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要求。在政府服务中引入市场机制,把竞争注入到政府服务工作当中将有助于实现政府服务“低成本、高收益”的预期。同时,这也是满足公众需求、提高服务质量、打破政府垄断的有效途径。

政府服务中引入竞争机制,主要考虑三个方面。一是政府内部的竞争。在政府同类部门中政府雇员以及为政府服务的机构,如印刷、会计、采办、通讯数据处理,车队、修理等之间开展竞争,可以解开官僚主义的死结。二是政府与私营部门的竞争。在一些由政府垄断的服务中,如交通、电信、邮政、水电等引入竞争机制,打破政府垄断,给政府形成竞争压力,迫使服务质量的提高。三是私营部门之间的竞争,把一些政府可以撤手不管的服务,诸如清除垃圾、城市环卫、医疗卫生、职业培训等通过招标方式出租或承包给私营部门,实行“有偿服务”,由市场来完成,可减轻政府负担,以便政府更好地“掌舵”。

竞争不能解决一切问题,但至少能使我们的政府服务质量有所改观。

四、效率与效益:政府服务的价值评判

行政效率与效益是行政服务的核心问题,贯穿于行政服务的各个环节,是全部行政活动追求的目标,也是检查政府工作质量的客观标准,政府服务的好坏都要经过效率与效益这一对价值判断标准的检验。高效率基础上的高效益是良好行政服务追求的目标。

1.效率与效益的可比性广义的行政效率是质与量的统一,包括质量和数量两个方面的规定性。数量上的规定性,是指行政服务总产出与总投入的比率,即所谓狭义“效率”;质的规定性,是指行政服务的社会和政治价值,看其是否达到了有益于社会,能够为大多数人谋福利的既定价值目标,即“效益”,这是对行政效率的社会性评价。

“效率”(狭义)与“效益”虽同为行政服务的价值评判标准,但二者并非完全一致,或者说,二者之间具有某些可比性。长期以来,人们往往只注意到二者的一致,却忽略了它们的区别。“效率等于效益,效率越高,效益越高”,这话包含了部分真理。在一般情况下,人们从效率中

获取相应的效益,二者成正比。但问题还有另一面,如果行政服务活动远离了原定目标,或给社会带来不利影响,其效率越高,结果就越糟。这表明,效率越高,效益也可能越低,甚至成为负值,在一定条件下,两者成反比。只有当两者以最恰当的方式结合起来,并产生最佳值,效率与效益才可兼得。否则,为片面追求效率,而忽视行政目标的正确与否,会给国家、社会和人民的利益带来重大损失。

2.短期与长期的统一性衡量行政工作的真正效率与效益往往需要相当长的时间,才能作出恰当的评价。有些行政活动刚开始,效率或者很差,效益很不明显,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条件的日趋成熟,效率会逐步提高,效益也会日益明显,并最终变得极为可观。因此,对效率和效益的追求,不能只看眼前,仅在短期效率和效益上作文章,还要顾及长远利益,更不应为片面追求短期的效率和效益而损害长期的效率和效益。任何放弃长远效率和效益的行政行为,都不可能真正实现行政服务的高效率和高效益。所以,对效率和效益的考察,既要看到眼前,又要防止急功近利。在相当多的行政服务领域,例如环境保护等,更应把眼光放长远些,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结合起来,实现行政服务的短期与长期效率和效益的统一。

3.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以“人民满意”为尺度效率和效益的统一及二者长期性的统一,都只是政府服务的价值评判原则问题。对于政府来说,终极目的是要实现效率基础上的高效益。究竟什么样的服务才是高效率基础上的高效益,则有一套客观的判断标准和尺度:就是看政府服务是否有利于发展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并最终依据“人民是否满意”这个尺度来进行衡量。

我国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决定了“我们的生产力水平很低,远远不能满足人民和国家需要”,落后的生产力和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之间存在着严重的矛盾。这种现实也就决定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最根本的任务是发展生产力”(邓小平语)。通过生产力的发展,来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切工作是非得失都要根据“三个有利于”标准进行判断。我国的政府是服从和服务于这一根本任务的,其服务质量的优劣,服务效益的高低,最终也要看是否发展了社会主义的生产力,是否增强了综合国力,是否提高了人民的生活水平。

“三个有利于”是一种实践标准。政府的服务是否达到了这一标准,最终要依据“人民是否满意”这个尺度来衡量。政府服务是否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是否能让广大人民群众得到真正的好处……都主要看“人民满意不满意”、“人民拥护不拥护”、“人民赞成不赞成”、“人民高兴不高兴”。这是对政府高质量、高效率和高效益服务的最具权威性和决定性的价值评判。

【参考文献】

[1]何小随.论政府与公民的关系是行政体制改革需要处理的基本关系[J].地方政府管理,1998(10).

[2]威廉·冯·洪堡.论国家的作用[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行政管理论文范文篇5

关键词:金融资产;行政化;新思维

在经济高速发展的情况下,全社会的金融资产野蛮生长,掩盖了农商行机关管理架构的弊端。进入经济新常态后,管理架构的弊端逐渐凸显出来,农商行需要精细化的管理,需要新的理念注入农商行管理中。

一、新的竞争环境呼唤全新的行总部

行政化的色彩太浓导致一些官僚化的风格。长时间的行政化管理,短时间的市场化,导致了一些官僚化的风格。有些部门的个别领导在工作中表现出了傲慢的心态和行为。工作主要是以听汇报为主,对基层不了解,或者了解的不深、不透,掌握的数据不是很精确,有些管理的措施脱离实际。部门化的设置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封闭化。各部门林立,形成“部门墙”,信息在部门内部流转,制度、流程、绩效倾向于本部门。部门之间以及总部和基层之间处于一定程度的封闭状态,缺少信息的交流、传递。各部门对基层的检查、督促有时存在重复的现象,要求基层汇报的事情有时候占据了大部分的时间,使基层经常疲于奔命。信息科技的发展产生了互联网思维,这也要求对银行的体系进行再构。大数据、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等科技对于金融的影响深远,网络贷款、远程开卡、人脸识别技术等在金融体系中不断普及。农商行由于长期服务于区域性的市场,再加之自身体制的原因,相比较大的商业银行来说,科技的有效投入相对不足,对于经营的提升速度无法满足发展的需要。争取农户和小微企业贷款面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现在随着乡镇经济的发展,乡镇市场上的金融服务面临着越来越激烈的竞争。邮政储蓄银行在乡镇也提供相对完整的金融服务,在稍发达一些的乡镇,村镇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开始进驻,四大国有银行也在宣传渠道下沉。越来越多的中小银行进驻县城的金融市场。利率的市场化和金融脱媒的脚步步步逼近。利率市场化相关的法律法规已经,正一步一步地推行。转账、存款、贷款等在互联网的背景下,显示越来越明显的脱媒现象。利率的市场化导致利差越来越小,而农商行中间业务发展相对滞后,相比较其他类型的商业银行对利差的依赖度更大,那么在未来的利率市场化的环境下,如何发展中间业务,如何扩大产品收益,是每一个行总部需要尽早谋划的重大战略。

二、以“三化”的新思维,打造新的农商行总部

行政管理论文范文篇6

1.行政文化概念与主要内容

行政文化是行政方式在文化领域的一种反映,是一种社会现象。关于行政文化的理解,不同的学者观点不一样,我国学者对行政文化的理解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几点:一是广义的行政文化。它的出发点是文化的广义概念,即人们的生产劳动中创造的一切物质的和精神的财富总和,包括制度文化、组织文化和精神文化,具体说来有行政机构的一般设置、人员的分配和行政人员的思想状态、行为方式等等。二是狭义的行政文化。这种观点是源于狭义的文化观念,认为文化就是人们的行为方式和体现出来的价值观念。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行政文化包括行政管理理念、行政习惯和原则、行政思想和道德等等。三是综合的行政文化观点。认为行政文化是行政方式和行为在文化领域的反映,即行政文化可以通过行政中的制度文化、精神文化、物质文化三方面加以概括。

2.行政管理现代化概念与内容

行政管理现代化是一个动态发展的概念,它是指行政管理的发展过程。行政管理的现代化经历了长期的发展,是由落后向先进、由野蛮向文明发展的过程。行政文化的发展与一定的社会经济文化因素紧密相关,具有十分明显的社会性。在我国当前社会中,社会性质的社会主义社会,发展阶段是初级阶段,行政管理就是建立在这个基础之上的,行政管理的现代化必须与社会现代化相适应。从整体上说行政管理现代化就是要在行政管理的广度和深度上实现现代化。从广度出发,主要是在经济领域、政治领域、文化领域和社会领域实现现代化;从深度出发,主要是从行政管理的制度层面、物质层面、精神层面实现现代化,以现代化的制度管理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

二、行政文化建设与行政管理现代化之关系

行政文化是行政管理之中的重要一环,在行政管理上起推动作用,行政文化通过一种物质上的保障、精神上的鼓舞、制度上的规范来实现行政管理现代化。我国行政文化发展至今,取得了一些成效,也面对着一些不足:受传统观念影响,封建思想浓重,在行政上专制、集权思想比较浓重,法治程度不高,民主程度低下等,因而有必要针对其不足性进行行政文化建设。行政文化建设就是要从制度上、物质上、精神上加大影响力,保证行政文化在行政管理上的推动作用,促进行政文化管理的现代化。另一方面,行政文化对行政管理方式有很大影响,这种影响通过行政管理的结构组织形式表现出来。我国的行政文化之中,集权成分较多,因而在行政管理上表现为相对集中;在西方,由于行政文化的不一样,其行政管理方式则表现为权力的分散与制衡。行政文化与行政管理的关系还表现在行政文化对行政管理有重要影响。这种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首先是行政文化透过影响行政行为从而影响行政管理。行政文化通过一种意识上的、心理上的、思想上的影响,影响行政人员的行政行为,一般而言行政意识比较强的行政人员,在行为上表现为果断、坚定、有执行力,反之则表现为犹豫不决、缺乏决断力、行政效率低等。其次,行政文化通过影响行政体制从而影响行政管理。行政文化的影响一般是一种潜在性的影响,它通过对文化传统、社会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等条件影响着行政体制。通常来说,在文化传统较为开明、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社会条件下,其行政体制相对民主性较好、法治程度较高;然而当一个地区这些条件较差,其行政体制就朝着专制化、集权化发展。最后,行政文化通过影响行政观念从而影响行政管理。行政文化通过作用于行政人员之上的观念、习惯,从而影响行政人员的行政方式,这种影响是一种深层次的长远的影响。行政人员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下,受教育和接触到的一些社会现象的影响,这些影响也会体现在之后的行政管理之上。如行政人员的行事风格、任命习惯等等,都会受到行政文化的影响。

三、基于行政文化建设的视角探讨促进行政管理现代化的措施

行政文化对行政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文章从行政文化建设的视角,从行政文化对行政管理的作用和影响发面作了一些探讨,认为加强行政文化建设,促进行政管理的现代化主要可以从以下几点着手。

1.行政文化建设要把握好行政管理现代化的方向

行政文化对行政管理的影响主要是通过一种潜在的方式实现的,所谓潜在的方式即不明显的方式,主要是通过与行政管理有直接影响的因素从而对行政管理产生影响。因此在行政文化建设中,首先要把握好行政管理的现代化方向。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种制度还不健全,行政管理制度也较为落后,主要体现在行政效率偏低、法制化程度不高等方面,要明确行政管理的现代化目标,就是在行政管理之中坚持推进政府职能的转变,提高行政工作的效率,建设服务型政府、法治型政府。所以,在行政文化的建设上,也必须坚持文化建设的方向,在文化建设过程中,始终向着服务型、法治型、高效型方向前进,努力创建与行政管理现代化相符合的行政文化。

2.积极进行行政文化本身的建设,带动行政管理的现代化

行政文化作为行政行为和行政组织方式在文化层面上的反映,对行政管理本身有着一定的促进作用。因而要实现行政管理的现代化,就必须重视行政文化本身的建设。从行政文化的内涵来看,创建优秀的行政文化,就要从行政思想和道德、行政心理等方面着手。具体的做法是,首先要认真审视行政文化,对行政文化进行系统的总结和归纳,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行政文化经历了长期的发展,具有丰富的内容,因而可以从中借鉴许多有益的东西,同样也会存在一些落后的东西,因而要学会取舍。其次就是积极引进先进的行政文化理念,如西方的分权思想有利于促进我国的行政管理的民主化、法制化,因此可以借鉴,结合本国国情,变为自己的东西。通过创建优秀的行政文化,形成一个良好的行政氛围,让行政文化对行政管理施加积极的影响,以行政文化带动行政管理的现代化。

3.积极推动社会改革,创建有利于行政管理现代化的氛围

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发达程度不高,政治民主的程度也偏低,在这一阶段,我国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精神需求同落后的生产力之间的矛盾。要解决这一矛盾,就要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有利于推动行政管理民主化的经济社会环境。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当我国的经济水平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人们的认识水平提高了,观念也会产生相应的变化。行政管理水平也会相应的提高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另一方面,经济与政治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当经济形态发生了重大变化,政治形态也会发生相应的改变,因而经济的发展有利于行政改革的推进,行政改革使得行政管理朝着现代化的方向不断前进。

四、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