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范例(12篇)
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范文篇1
6月5日晨,入夏不久的北京迎来细雨,加之近日积攒的湿气,分外凉爽。适值芒种时节,古语又谓“有芒之种谷可稼种矣”。
当天,第八届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国际论坛暨“2012金蜜蜂企业社会责任-中国榜”典礼在北京隆重举行。对与会的企业社会责任同仁和金蜜蜂企业来说,这一天同样是收获的、忙碌的。
本次论坛以“责任共筑中国梦”为主题,紧跟社会发展趋势变化。同时,论坛已逐渐超越社会责任理念、共识探讨,深入到分享社会责任管理先进经验,实现共同行动的新阶段。
论坛回顾了“金蜜蜂2022”社会责任倡议(以下简称“金蜜蜂2022”倡议)两年来的进展。2013年,两家新加入的标杆企业发起新项目:宜信公司发起“普惠信用”议题下“信用创新惠普大众”项目,华衍水务集团发起“水资源”议题下“水资源保护·思源”项目。
探讨CSR建设与中国梦的关系,分享社会责任管理先进经验和跨国公司社会责任优秀实践、倡导企业跨界合作等议题是本届论坛主旨所在。诚如商务部世贸司副司长刘毓骅所言,这些议题非常值得关注,“只有充分反映现实,与时展紧密结合,社会责任建设才更有价值,更有生命力”。
论坛同期了“2012金蜜蜂企业社会责任·中国榜”和第六份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实践基准报告,显现出一如既往的专业特色。
“金蜜蜂2022”两周年:两家新标杆企业加入
本次论坛的一大亮点,即为两家企业,宜信公司(以下简称宜信)和华衍水务集团(以下简称华衍水务),参与并发起新的项目。
在“普惠信用”议题下,宜信发起“信用创新普惠大众”项目。项目旨在通过帮助高成长群体建立信用、释放信用价值,同行业组织、政府、高校及科研机构等合作伙伴共同促进普惠信用体系与个人信用数据库建设。
华衍水务则发起“水资源”议题下的“水资源保护·思源”项目,旨在倡导社会各界关注水源地保护,“思源之本,心与环保”。项目主要包括“保护水源·科学放生”系列活动、思源系列论坛、公众开放日活动等。
水源地保护与该议题下的另一家标杆企业可口可乐“水资源保护与管理”项目相得益彰。在2013年3月的“郑州莲湖湿地改建”和5月的“上海金桥企业间水资源梯级利用示范运行”项目中,可口可乐作为企业参与方,将深度处理的再生水源进行综合利用,助力“水平衡”远景及全球水资源管理目标的实现。
梳理“金蜜蜂2022”倡议两年来的进展,以未来企业为方向,国家电网、巴斯夫(中国)等11家标杆企业共同发起了包括创新、低碳、供应链等当代中国社会可持续发展相关的十大议题。
两年来,这些先锋企业有意识地借助于自身的核心优势,选择最关心、最直接和最现实的社会责任实践领域,通过技术研发、产品先导、管理深化等方式,自上而下、国内外联动,不断创新企业与利益相关方沟通交流的形式。
以“未来企业的管理:全面社会责任管理”项目为例,项目以国家电网全面社会责任管理实践为样本,总结经验,提炼理论框架,着眼于系统梳理未来的企业管理模式。
2012年,国家电网在27家试点单位实施“15333”工程,将全面社会责任管理试点单位扩大至各省公司。同时提出包括4大模块、21个要素的社会责任管理模型,推进社会责任管理根植企业管理和运营。
在下午的“能源效率与可持续发展城市”、“为美丽中国建设增添绿色动力”、“供应链管理与可持续管理”等分论坛上,就倡议行动的困难和挑战,伊顿、南方电网、巴斯夫等与诸多利益相关方、合作伙伴一起,就各自议题展开探讨,并分别展示了未来的发展计划。
另外,由于自身履责方向的调整需要,两家企业分别退出了包容性增长、公平运营两项议题下的发起项目。这表明,“金蜜蜂2022”倡议的进入和退出机制在有效运作;社会责任实践过程中,企业也在不断探索最佳的努力方向。
“金蜜蜂2022”倡议实践为探索相关可持续问题提供了经验甚至解决方案。有理由期待,各参与企业将不断深化相关议题,还会有更多的企业加入,实现“共同愿景、共同行动、跨界合作、共享价值”四大关键词的倡议精神。
记录CSR进程:国际化·专业化·趋势性
汇集国内外CSR专业人士,展现出社会责任发展的前沿实践和趋势,这是历届论坛秉承的不变特色。
欧美日GSR前瞻
在“全球社会责任发展新趋势”的主题论坛中,来自CSREurope、SHRM、CBCC以及德国、瑞典、西班牙和英国的代表,分别介绍了各自地区和国家企业社会责任发展的最新进展和未来趋势。如此规模的国外CSR机构代表汇聚一堂,在国内尚属首次。
中德贸易可持续发展与企业行为规范项目主任鲁德福介绍了德国企业在环保、透明度和供应链方面的履责进展。在德国,CSR转变的趋势在于,不断扩展更广泛意义上的利益相关方,同时将社会责任融入到企业发展和管理策略中。
“我们一直在呼吁说CSR,如果没有HR,它也就相当于一个PR”,SHRM中国区董事总经理冉毅波如此诠释CSR中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性。
冉毅波已经是第六次参加论坛了,他介绍了美国企业在员工权益、工作场所等方面的进展。在美国,与企业可持续发展直接相关的工作岗位被称为“绿色工作职位”。SHRM的调研发现,20%的美国企业已经或正在创建绿色工作职位,剩余70%多的企业有此计划。
CBCC指导委员会委员KeisukeOta着重阐述了日本企业所面临的社会责任挑战:建立信息分享平台,深化利益相关方参与。同是NEC企业社会责任经理的他还展示了NEC将ISO26000融入CSR管理的实践和计划。
此外,瑞典驻华大使馆企业社会责任中心和环境科技中心主任吴思列举了瑞典政府推动国有企业成为履责典范的做法。西班牙企业社会责任组织Foretica理事长GermanGranda重点讲述了“西班牙2022倡议”的项目进展。长期关注社会责任组织的英国克兰菲尔德大学管理学院企业责任中心主任David在视频发言中描述了全球社会责任组织合作架构下的现状和未来。
持续专注优秀实践
跟踪、持续关注金蜜蜂企业和在华跨国公司履责实践,这两项核心议题保持至今。
以本次“金蜜蜂企业与社会责任最佳实践”分论坛为例,参与者均为新蜜蜂企业。这些企业尽管新近加入金蜜蜂大家庭,但仍表现出社会责任实践的创新和领跑意识。在属于自己的最佳平台上,他们共同分享、探讨通向可持续发展的最佳路径。
作为在国内较早开展社会责任实践的先锋群体,在华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管理本土化经验有较强的借鉴意义。本刊研究发现,在华跨国公司普遍制定了中国区的社会责任战略/规划,在员工本地化、本地化采购、社区参与和发展等本地化运营方面表现良好。
紧跟时代趋势
本次论坛以“责任共筑中国梦”为主题,与建设“中国梦”时代同步,表现出社会责任专业平台紧跟社会发展趋势的特点,这是一大变化所在。
2009年、2010年的第四届、第五届论坛先后聚焦“经济危机与企业社会责任”、“经济复苏的责任动力”主题,时值全球金融危机蔓延、减缓。2011年起,以“金蜜蜂2022”倡议为契机,追踪标杆企业的履责行动,“金蜜蜂2022共筑可持续未来”、“共同愿景共同行动”成为热议主题。
另一大显著变化则体现在,论坛已逐渐超越社会责任理念、共识,深入到分享社会责任管理先进经验,实现共同行动的新阶段。这尤其表现于越来越多的CSR专业人士参与会议,主题发言和分论坛研讨内容也在不断深化。
第六次中国CSR实践基准报告
上午十时,本刊《2012金蜜蜂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实践基准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这是本刊的第六份基准报告。自2008年,本刊最早在国内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的基准报告,覆盖不同行业、类型企业的专题调查,持续披露中国CSR的最新发展及未来趋势。
《报告》揭示了我国CSR领域的四大进展:社会责任管理策略和模式探索强化;CSR实践处于平稳发展期;以行业协会(联合会)、学校、医院为代表的非企业组织日益认识到履责重要性,成为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新生力量;企业履责的社会机制日益完善。
《报告》同时指出了四大发展趋势:企业履责的政策机制将持续优化;履责向纵深扩展;CSR管理将会更加系统,出现导入社会责任管理新型理念和方法的特定路径和方法;政府、行业、社会、企业四位一体的履责良性格局将会根本确立。
本次报告评估共发出问卷1500多份,收回有效问卷309份,回收率约20.6%,95份样本提供了责任竞争力典型实践案例。值得注意的是,在华跨国公司、非企业组织有效问卷分别为59、19份,两项新增的专项调查成为报告最大亮点,相关主要发现如下:
1.在华跨国公司普遍重视社会责任工作,将社会责任管理与日常运营紧密结合,积极开展员工本地化、本地化采购、环境保护、社区参与和发展等社会责任实践,并通过社会责任报告等方式面向利益相关方传播。
2.非企业组织在执行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防治商业腐败与贿赂的措施等的必尽责任方面做得相对较好,比较关注对出资人、监管部门、政府、客户、员工等利益相关方的社会责任实践,但普遍还未将社会责任融入发展战略。
聚焦社会责任管理
2012年,国务院国资委将社会责任管理作为中央企业十三项管理提升内容之一;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中国工业企业社会责任指南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协会明确提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社会责任管理。这预示着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发展先锋企业和行业开始进入到社会责任管理新阶段。本刊据此提出,2012年为企业社会责任管理元年。本刊副社长殷格非专栏载文指出,社会责任管理实践和理论的发展将从管理理念、管理目标、管理对象和管理方法等方面重塑未来企业管理。
社会责任管理本身对于国内多数企业还较为陌生,“社会责任与未来企业管理”分论坛因而吸引了最多的听众。论坛提出了未来社会责任管理的三方面挑战:如何认识,怎样全面导入以及衡量其实施效果。这场论坛系本届会议首设,旨在探讨如何更好地将社会责任融入到企业经营管理。
国资委研究局局长彭华岗在致辞中表示,社会责任管理具有一般管理的属性,但也有它的特殊性。这具体表现在:融入现有管理体系,服务、优化其他业务和专项管理领域的综合性;向全产业链和价值链管理扩散,在更大范围实现资源统筹配置的对外性;担负应尽与愿尽责任的超越合规性。
从分论坛央企代表发言和本刊了解的情况看,越来越多的中央企业已开始将社会责任理念作为实现管理提升的新引擎,并加快与企业战略、治理方式及日常运营全流程的有效融入。彭华岗进一步透露说,作为央企“十二五”和谐发展战略的进一步贯彻落实和系统推进,此前曾引起广泛关注的《中央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指引》也将于年内。
除今年新设上述分论坛外,本刊推出专题封面文章,从政府、行业组织、企业和研究机构等各层面梳理中央企业的优秀社会责任管理实践(详见本刊2013年第7期《责任管理:央企新引擎》)。作为国内最早关注社会责任管理的专业媒体,本刊将持续报道、传播国内外企业的优秀理念和实践。
“金蜜蜂企业社会责任·中国榜”:6年评出168家“金蜜蜂企业”
下午五时,讨论环节告一段落,论坛迎来盘点、收获和荣耀的时刻,压轴之作“金蜜蜂企业社会责任·中国榜”隆重。经过近6个月的工作,共有362家企业参与评选,经提交评估问卷和责任竞争力实践案例及专家委员会的审核,26家企业获评“金蜜蜂企业”。
中小企业参与度上升
以“金蜜蜂·入围企业”为例,中小企业占据14家上榜企业近10席,比例超过70%,而2012年、2011年这一比例尚不足50%。
一定程度上,这反映出作为成长型群体的中小企业越来越多地关注并践行社会责任。据评委会组织人员、内外部专家介绍,从报名、提供责任竞争力实践案例等前期工作看,中小企业积极性普遍较高。前述《报告》亦发现,中小企业占比35%,“持续居于参评企业首位”。
“引领涂料向更加环保方向发展,走向千家万户”,下午五时二十分,广东嘉宝莉化工集团常务副总裁许有为作为五家“金蜜蜂·成长型企业”代表,向主席台下数百位嘉宾表达了“成长感言”。
中小型企业占据国内企业数量的90%以上,贡献了最多的就业机会。以央企、国有控股企业及在华跨国公司为代表的较大规模企业往往拥有更多的社会资源,更有能力引领国内社会责任实践。但应当看到,只有中小企业真正关注并践行社会责任,广泛、跨界的履责合作才会成为可能。这也是未来企业社会责任发展的大势所趋。
榜台效应显现
“今日的梦想和荣光更是一种对社会责任工作者的鼓励和鞭策”,获“金蜜蜂·责任采购奖”的江苏电力物资部副主任刘纲发表感言时说。无论央企、在华跨国公司或民企,新的金蜜蜂企业还是数次参评的“老蜜蜂”,获奖代表们更多强调,这是履责“新的起点”。
“中国榜”榜单并不只为评选结果,更加注重的是平台建设和传播效应,这与本刊矢志成为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倡导者、记录者和推动者的角色定位相一致。“责任竞争力”、“金蜜蜂”也为榜单提供了理念和标准支撑。
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范文篇2
[摘要]在我国上市公司均向社会提供其社会责任报告的背景下,对2010年我国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报告进行分析,针对各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趋势方面表现出的“两多一增”的特点,结合社会责任报告内容的混杂、结构各异的现象,总结出社会责任报告所存在的问题,并根据波特的价值链理论对所存在的问题提出发挥政策引导作用、建立健全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和第三方审计制度、引导企业社会责任与主营业务有机结合、明确不同行业的社会责任标准等建议。
[关键词]价值链;企业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中图分类号]F270-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2095-3283(2013)03-0115-03
作者简介:韩东(1980-),男,黑龙江宾县人,牡丹江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企业战略管理;孟祥革(1983-),女,黑龙江牡丹江人,牡丹江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财务管理;殷国文(1981-),男,黑龙江双城人,牡丹江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助教,学士,研究方向:经济学。
基金项目:牡丹江师范学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项目编号:QY201110)。
由于环境污染、产品质量问题和公益慈善透明度不够等一系列社会问题的加剧,企业社会责任成为现今学术界、企业界和政府相关部门关心的一个重大问题。但是以往均是从企业社会责任或企业实践单方面来考虑这一问题,本文通过对2010年我国企业披露的社会责任报告进行分析,结合波特的价值链理论,从企业的经营活动出发,针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和满足企业获利要求的问题提出了相关建议。
一、企业社会责任与价值链理论概述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涵义
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涵义,不同的学者和机构都给出了各自不同的定义。20世纪初谢尔顿首次提出企业社会责任这个概念,他把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经营者满足产业内外各种人类需要的责任联系起来,并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含有道德因素在内。美国管理学大师斯蒂芬·P·罗宾斯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指超过社会法律和经济要求的、企业为谋求对社会有利的长远目标所承担的责任”。我国学者袁家方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在争取自身的生存与发展的同时,面对社会需要和各种社会问题为维护国家、社会和人类的根本利益,必须承担的义务”。世界银行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为:企业与关键利益相关者的关系、价值观、遵纪守法以及尊重人、社会与环境有关的政策和实践的集合,它是企业为改善利益相关者的生活质量而贡献于可持续发展的一种承诺。1971年美国经济发展委员会发表的《SocialResponsibilitiesofBusinessCorporations》报告中,详细阐述了“三个中心圈”的企业社会责任概念。而在众多的阐述中最被广泛接受的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当属由阿奇·B·卡罗尔提出的“卡罗尔结构”,他将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分为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慈善责任四个抽象的范畴。使得企业社会责任具有了明确的内容,并突出了经济因素在企业社会责任中的重要地位。
综合以上观点,并结合利益相关者理论本文所使用的企业社会责任的涵义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主动考虑包括股东在内的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影响和其对企业各方面的期望诉求,积极满足其利益要求的行为,这些利益相关者包括投资者、供应商、债权人、员工、客户(消费者)、政府、社区和环境等。
(二)价值链理论
价值链理论是由哈佛大学商学院迈克尔·波特教授于1985年首先提出来的。波特认为企业的生产经营由各种各样的活动构成,每项生产经营活动都是创造价值的经济活动,企业所有的互不相同但又相互关联的生产经营活动,便构成了创造价值的一个动态过程,这个动态过程就称之为价值链。价值链的价值活动可分为两类:基本活动和支持性活动。基本活动是生产经营的实质性活动,是产品从原材料的初始形态,逐步实现增值,到达消费者手中的全过程。支持性活动是用来辅助基本活动
而且内部之间又相互支持的活动。企业的支持性活动并不分别与每项基本活动发生直接的关系,但可以提供一个稳定、有效的环境支持整个价值链的运行。其中基本活动包括内部后勤、生产操作、外部后勤、市场营销和售后服务;支持性活动包括基础设施、人力资源管理、技术开发和采购管理。
(三)企业社会责任与价值链理论
企业作为经济组织,其本质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在这种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过程中,企业会通过价值链上的各种价值活动影响外部环境,同时外部环境影响着企业价值链上的各种价值活动。也就是说企业生产过程中,企业价值链上的各种活动必定会影响外部环境,这种影响既可能是积极的影响也可能是消极影响;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影响外部环境的同时企业本身也会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而这种环境影响会很大程度上影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因此只有企业利用价值链理论来整理归纳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社会影响,并对这些社会影响进行调查、排序和整理,才能尽可能地消除企业价值链活动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寻找并利用某些企业活动使之既能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又能创造企业利润。
二、我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现状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企业对人类社会生活的影响亦日益加深,与此同时,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担负更多的社会责任已成为现代社会与广大公众对企业的普遍期望和要求,定期披露社会责任报告已成为全球优秀公司的通行做法。本文以我国企业2010年公开披露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为样本,对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趋势、企业构成以及具体内容做多角度的分析,为促进我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提供可借鉴的建议。
(一)报告趋势
从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趋势方面来看,表现为“两多一增”。即总体数量多、以“社会责任”为题的数量多和经第三方检验增多。
2012年5—6月,898家中国企业了社会责任报告,同比增长了18%,其中工业企业639家。在报告名称方面,以“社会责任”为题的报告相比于比上年有较大幅度增加,占到报告总数的3/4,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为题的报告在缩小,还有少部分报告采用了“可持续发展报告”、“公民报告”、“持续经营报告”、“环境·社会报告”等名称。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第三方审验是反映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质量的一个重要指标。在企业社会责任100排行榜中排名前十的中国本土企业中,超过半数(7家)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有第三方审验。而上榜的全部外资企业中,约3/4(76%)的报告都有三方审验。与2010年相比显著增加。
(二)报告的企业构成
从报告的企业性质来看,国有企业依然占据主导地位,民营企业数量增长比上年有所下降。外资企业数量有明显上升,但整体占报告比例很小。上市公司数量继续上升,仍占到报告企业的多数。报告的企业所属的行政区域已经覆盖除澳门外全国33个省级行政区。取得了零的突破,了第一份可持续发展报告。
从行业来看,报告仍集中在部分行业,数量较多的依次为其他制造业(不包括纺织、医药、汽车、造纸、电子制造的其余制造类行业)、金融、冶炼、电力、运输仓储、信息科技、房地产和化工行业等。报告数量整体增长较为平均,其中增长较快的有金融、电信、电子制造、石油和天然气行业。
(三)具体内容分析
1对社会责任战略、风险和机遇的分析有所提升。超过六成的报告中提到了社会责任战略,但是对战略的具体内容进行说明的不多。在披露的报告中,多数报告对其利益相关方的情况进行了披露,并列出了公司的重要利益相关方,同时依据重要性的程度进行排列。其中,有半数报告能列出利益相关方关心的主要问题或期望,以及企业对此的回应。
2在对员工的社会责任方面,管理信息完善与绩效信息相对缺乏同时并存。从内容完整性和信息质量上来看,员工管理的内容是最完善的部分。具体内容有“员工的管理培训体系”、“健康管理制度”、“安全保障制度和平等雇佣制度”等。在员工责任绩效方面大部分报告只有基本信息,而几乎没有对员工权益保障等重要信息的披露。
3在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方面,重管理轻责任。多数报告在产品和服务的管理方面阐述最多的是“产品/服务的管理体系”和“产品/服务的创新机制”;而只有半数左右的企业对客户反馈(投诉)机制和客户满意度情况进行了描述,很少有企业说明反馈(投诉)的比例和投诉处理的情况。
4在对环境的社会责任方面,“节能减排”和“绿色办公”占主要地位。多数企业均阐述了公司总的环境保护方针、目标以及降低能耗的政策、措施,废水/废渣/废气的排放和减排情况以及能源、水或原材料的使用和节约情况等。
5在对社区的社会责任方面,公益慈善最完善、社区建设内容多样。在公益慈善方面,绝大多数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了企业公益慈善的制度,具体说明了参与公益慈善活动的情况;在社区建设方面,不同企业根据其行业或企业运营的特点,在对周围社区的影响以及对社区或当地社会的贡献方面进行了描述。
三、研究结论及建议
通过上述分析并结合价值链理论,可得出如下结论:1报告的总体数量在增加,并且能围绕经济、环境和社会三个方面披露信息,但是信息质量仍需提高;2现行社会责任报告多专注企业成绩的宣传,而相关企业绩效指标较少,同时负面信息披露较少;3第三方机构审验和点评非常少,导致所披露的社会责任报告可信度偏低;现行社会责任报告缺乏强制性的第三方审计制度,故其可信度偏低;4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内容杂乱,针对利益相关方的责任阐述不明确具体,多数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方向模糊,与企业所从事经营活动相差甚远,多为完成制度所规定的最低要求;5缺少统一的行业社会责任标准,没有充分发挥行业优势。
为提高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质量,充分发挥行业优势,加大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力度,需加强以下三方面的工作:首先,继续发挥政策引导作用,同时建立健全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和第三方审计制度。其次,引导企业社会责任与主营业务有机结合。企业不可能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必须选取与自身的业务有交叉点的社会问题制定相应的企业社会责任计划,这样既能提高企业利润,又能履行社会责任。第三,明确不同行业的社会责任标准。不同的企业由于所处行业不同,具有不同的性质和经营范围,其价值链的重心和所关注的利益相关者也有所不同,因此它们应承担不一样的社会责任。所以只有明确不同行业的社会责任标准,才能真正调动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积极性,充分发挥行业优势。
[参考文献]
[1]吴丹红,罗幼喜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影响因素研究[J]财会通讯,2010(24):18-20
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范文篇3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实践;对策
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CSR)一般是指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对社会应承担的责任或对社会应尽的义务。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对全社会的责任,包括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和慈善责任,重点强调企业的道德责任和慈善责任。一般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包括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护劳工权利、保护环境和合理利用资源、发展慈善事业、保护弱势群体等等。
一、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提出的历史背景
经营道德早在几千年前在中国就已经得到了认可。早在春秋时期,诸子百家就展开了“义利之辩”,从广义上讲,这正是对企业社会责任的一场辩论。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儒家与墨家的思想。儒家主张礼以行义,“义以生利”,先有义再谈利。并且认为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墨家则主张义利兼顾,认为利人者,“人必从而利之”,这是一种主观为自己,“客观为他人”的思想。
改革开放之后,随着生产力的解放,人们思想和意识的转变,追求经济利益被视为企业的首要责任,甚至部分企业将其看作唯一责任随着各种企业的增多,随之而来的各种问题也日益凸显出来。因此有识之士提出,必须在发展经济的同时确立企业的社会责任,这样才能使企业与社会共同发展,也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企业社会责任在中国的提出,也是在外部压力的作用下完成的。随着中国开放步伐的加快,特别是在2001年正式加入WTO后,中国企业与外国企业的来往越来越密切,有很多企业成为跨国公司的子公司或供应商,而这些跨国公司社会责任感相对较强,它们普遍要求其子公司和供应商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在这种外部压力的作用下,中国企业不得不开始正视社会责任问题。
二、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的涵义
关于企业社会责任涵义的主要理论几种典型的理论。中国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系统研究起步很晚,有很多提法都是从国外的理论中提炼而来。总的来说,我国学者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涵义的看法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企业社会责任就是企业责任
广义的企业社会责任观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就是企业责任,它包括企业责任的所有内涵,即企业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和慈善责任,而且这四种企业责任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
2、企业社会责任就是企业的道德责任与慈善责任
持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责任的一部分,仅仅是指企业责任中的企业的道德责任与慈善责任,而不包括企业的经济责任与企业的法律责任。这一观点将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伦理基本等同起来。
3、企业社会责任是法律责任与道德责任的统一体
持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法律责任在法律中不仅有具体的内容和履行上的要求,而且对于其怠于或拒不履行也有否定性的法律评价和相应的法律补偿,因此它实际上是对义务人的约束,是维护基本社会秩序所必需的最低限度的道德的法律化。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企业对社会负有的一种责任,并非单纯的法律责任或道德责任,而是这两者的统一体。
总之,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研究,中国显得力度不够,也缺乏系统性。中国应当加强这方面的研究,在有选择的借鉴国外理论成果基础上,更重要的是要结合我国的国情,研究出有中国特色的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指明方向,打破“东方文明难以产生大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便会被社会责任压垮”的论断。
三、加强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的对策
中国要加强企业社会责任建设,就要在学习和借鉴包括美国在内的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再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措施。要加强企业社会责任建设,既需要企业自身的努力,又需要政府及社会公众的共同参与。
1、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经济发展水平落后是中国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感的根本原因,要加强企业社会责任建设,最根本的问题就是要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从而提高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能力。企业要想很好地承担起社会责任,没有经济实力是绝对做不到的。因此,企业首先要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和强化内部管理,想尽办法搞好生产经营,创造更多的利润。
2、政府方面
在目前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意识不强的情况下,政府的引导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政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
(1)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第一,政府要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政府首先要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真正做到政企分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能用行政命令或政策强迫企业承担过多的社会责任。另外,政府应建设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对企业行为进行监管。第二,政府应为企业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本质就是服务,政府与企业的关系是社会组织为企业提供服务,企业为社会组织支付费用并彩响社会组织活动范围的一种双向制约关系。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为社会的发展尽自己的义务,政府也要主动为企业发展提供服务,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市场环境、法制环境、政务环境和舆论环境。
(2)完善立法,严格执法
政府要完善企业社会责任的相关立法,将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要求转化为详尽的成文法律。有了完善的立法,还要严格执法,做到执法程序明确简化,监督工作规范严格,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企业在法律面前,在国家机关的监督控制之下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3)建立和完善企业社会责任评价和监督机制
政府首先要组织专家和公众建立企业社会贡献的评价体系,这一评价体系的建立,一方面要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尽量与国际接轨,另一方面要考虑我国的国情,由企业的利益相关者提出对企业的要求,然后结合两方面的内容酌情确定。完善企业社会责任的监督机制,首先要建立起适合中国国情的企业社会责任会计和审计制度,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的信息披露工作。
3、其他方面
(1)理论界应加强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研究。理论是指导实践的武器,要加强我国的企业社会责任建设,促使企业较好地履行其社会责任,首先必须有比较成熟的,能被企业采纳的理论。而我国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研究才刚刚起步,因此,理论界应加强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研究,为国家立法、为企业活动提供可靠的理论依据。理论界首先要明确目前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及重点内容,研究出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和披露机制,并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方式做出指导。理论界不仅要加强理论研究,还要加快将理论应用于企业实践的速度,真正发挥出理论指导实践的作用。
(2)社会公众和媒体应积极参与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监督。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监督,只靠政府是远远不够的,需要广大的社会公众参与。另外,媒体更应该加强对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监督,对有些问题严重的企业进行深入调查,对其不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进行勇敢的揭露,只有敢说真话的媒体才是令人信服的媒体。媒体可以利用自身的舆论引导力对企业行为进行强有力的监督。总之,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促使中国企业更好地履行其社会责任。
四、结束语
企业的社会责任在中国还是一个较新的话题,但对现代企业来说,己经不再是一个可有可无的附属品,而是关系到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竟争能力的基本体现。通过以上对中国企业的分析和建议,我们可以认识到中国企业的发展还要走很长的路。我们应当充分向国外的优秀企业学习先进的技术和经验,总结之前失败的教训,同时再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指出不足,分析原因,找出对策,不断提高中国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促使企业更好地履行其社会责任,从而为创造文明社会、和谐社会、诚信社会做出自己的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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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范文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盈余管理委托——理论囚徒困境
一、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成为理论界和企业界关注的焦点,诸多研究和事实表明企业社会责任对企业乃至地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巨大影响。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是企业与我国经济增长、环境协调发展的必经之路,是顺应国际形势的必然选择。近年来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问题也日渐突出,对盈余进行人为的操纵导致报表的失真,对利益相关者而言是对其权利的损害,即是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损害,由此发现,盈余管理与企业的社会责任是两个紧密相关的问题。研究清楚二者之间的关系对于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完善资本市场秩序显然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国外研究发现,企业社会责任和盈余管理之间的关系形式取决与企业使用的盈余管理模式。具有社会责任意识的企业没有盈余平滑行为,对盈余损失和减少的反应不敏感,但有盈余虚增的倾向。具有强烈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很少从事利润操纵等机会主义行为,不仅如此,企业社会责任在减少管理者成本方面存在内在激励。在企业内部,社会责任对关系有重要影响,可以降低股东对人实施监督的努力,提高人的努力水平,进而提升企业利润。国内对于企业社会责任和盈余管理的关系研究相对较少,国内研究的主要方向是企业社会责任和企业财务绩效的关系。如沈洪涛设计了相关利益者业绩指标体系,以这套指标为基础,经过实证研究发现我国不同行业的公司社会责任表现存在显著的差异。
二、企业社会责任与盈余管理概念界定
(一)企业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思想的起点是亚当·斯密(AdamSmith)的“看不见的手”。古典经济学理论认为,一个社会通过市场能够最好地确定其需要,如果企业尽可能高效率地使用资源以提供社会需要的产品和服务,并以消费者愿意支付的价格销售,企业就尽到了自己的社会责任。其后,企业的社会责任观开始发生微妙的变化,在西方掀起了研究企业社会责任的浪潮。1924年,美国学者谢尔顿(OliverSheldon)在其著作“ThePhilosophyofManagement”中就提出了“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从可查阅的资料获知这是迄今为止对“公司社会责任”的最早描述。他把公司社会责任与公司经营者满足产业内外各种人类需要的责任联系起来,并认为公司因社会责任含有道德因素在内。然而直到1953年,被称为“企业社会责任之父”的伯文(HowardR.Bowen)发表了划时代的著作——《商人的社会责任》,伯文在文中对企业社会责任定义为:商人按照社会的目标和价值,向有关政策靠拢、做出相应的决策、采取理想的具体行动的义务。企业效益与社会目标的执行程度紧密相关,社会目标和要求执行的越彻底、越到位,企业所获得的直接经济利益和间接社会效益就越多。伯文的企业社会责任概念虽然得到了后来许多学者的赞同,但是并没有一统天下,相反,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现代辩论才真正被开启。1967年,KeithDavis提出了著名的“责任铁律(IronofLaw)”,认为权力与责任是相辅相成的,缺一不可。他将企业社会责任的主体扩大到了机构和企业,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考虑或回应超出狭窄的经济、技术和立法要求之外的议题,实现企业追求的传统经济目标和社会利益”。直到1979年,卡罗尔提出了一个全面的公司表现的三维概念模型,其中的第一维度的企业社会责任概念至今仍被广为引用,即“企业社会责任包含了在特定时期内,社会对经济组织经济上的、法律上的、伦理上的和自行裁量的期望”。虽然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早在20世纪初已产生并不断的发展传播,但由于文化和社会背景的差异影响,以及企业社会责任概念本身的广泛性,直到如今也没有一个统一的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笔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这种契约联合体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是满足缔结各种显性与隐性契约者的需要、执行社会目标、与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并不矛盾的一系列行动。虽然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并没有上升到法律强制性层面,但它是现代企业所必须承担的一项道德义务。从更广泛的意义上来说,企业承担的某些社会责任可能并不会产生经济效益,但是却有很强的社会效益,从长远来看,这种社会效益势必会转化为对企业发展有利的方面,所以企业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必须超越股东价值最大化目标,形成自觉承担社会责任。目前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相关理论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利益相关者与企业社会责任。传统企业都是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在利益相关者概念提出后,企业如何寻求一个既满足股东利益又满足利益相关者的要求的最佳平衡点,成为企业社会责任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2)公司治理与企业社会责任。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否会有助于公司的治理是研究的热点问题,但是如何落实到实践中是个难点问题,需要学者们进一步研究出更贴合实际的战略实施方法。(3)财务绩效与企业的社会责任。目前半数以上的实证研究表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与财务业绩是正相关,有助于提升企业的价值,也有部分研究表明二者之间负相关甚至是无关。
(二)盈余管理盈余管理研究是20世纪70年代首先从美国兴起的实证会计研究的重要领域,与企业的财务状况密切相关,同时影响着公司的未来发展。对于盈余管理(EarnsManagement)的概念界定尚未达成共识,目前学术界存在着三种有代表性的观点:(1)盈余管理是“在GAAP许可的范围内,通过会计政策选择使经营者自身利益或公司市场价值达到最大化的行为”(Scott,2000);(2)盈余管理是“企业管理当局为了获取某些私人利益(而非仅仅为了中立地处理经营活动)有目的地干预对外财务报告过程的‘披露管理’”(Schipper,1989);(3)盈余管理是指“盈余管理发生在管理当局运用职业判断编制财务报告和通过构建经济交易以变更财务报告时,旨在误导那些以公司业绩为基础的利益相关者的决策或影响那些以会计报告数据为基础的契约结果的目的。”(HealyandWhalen,1999)。综上所述,可以总结出:盈余管理的主体是企业的管理当局;盈余管理的客体是企业的财务报告,它是一种欺诈行为,损害财务报表的可信度;盈余管理的手段是利用会计政策空降交易或者粉饰报表。吴联生等(2007)研究了我国公司财务管理,发现从1998年到2004年期间,上市公司具有盈余管理行为的比例为15.87%,盈余管理幅度为提高净资产收益率1.22%,而同期的非上市公司中具有盈余管理行为的比例只有5.49%,幅度为提高净资产收益率0.09%。由此可见,盈余管理为企业的管理者提供了一个绝好的手段来“美化”公司的财务业绩,损害了各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也就是损害的企业社会责任。
三、契约理论视角的企业社会责任与盈余管理
(一)契约理论与企业社会责任20世纪30年代开始,契约理论被经济学界广泛运用于企业理论研究。1937年,科斯发表了其著名论文《企业的性质》,提出了企业契约理论,开创了企业契约理论研究的先河。科斯之后,契约理论已经成为主流的解释框架。企业这种组织形式可以用一系列契约来描述,与股东、与债权人、与供应商、与职工等等,因此企业是一个“契约联合体”。詹森和麦考林(1976)认为,企业只是一种“法律虚构”,其职能不过是为资本、劳动等各种要素的个人所有者之间、产品的供求者之间的契约关系提供一个联结点。在企业中每一个契约参与者都向企业提供了特定资源,并期望通过企业的各种经营行为使自己的利益得到满足,这被称为契约参与者的“契约要求权”。“契约要求权”的存在使得企业行为必须按照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做出反应,即按照公平互利原则执行契约,而这一执行契约的行为就成为企业社会责任的雏形。因此,根据等量代换原则,企业社会责任等价于对与各个利益相关者缔结的契约的履行。问题出现在企业为什么要履行契约?我们可以从两方面来考虑:第一,就企业履行契约的主动性讲这源于契约的功利性,因为就达成契约的双方来说,他们都认为契约满足了自己的利益,对自己是最有利得,否则也不可能达成一致,即形成零和博弈。既然对企业是有利的,企业就有履行契约的主动性。第二,企业履行契约也有其被动的一面,这主要由于契约的交易成本问题。如果企业不履约,要付出昂贵的违约成本。同样是履行契约,也会存在履约效果与效率的不同。如企业通过盈余管理手段粉饰会计收益,避免了与债权人违约,虚假的履行了契约,但是这种通过付出低廉交易成本规避债权人批判与惩罚的手段无疑损害了企业的社会责任。无论从主动还是被动考虑,企业的生产经营无时无刻不与契约发生着关系:在销售产品的过程中,企业与顾客订立了契约,顾客为产品或服务支付报酬,企业提供与顾客的期望相一致的有价值的产品和服务;企业雇用有技能和经验的员工,意味着应为他们的劳动支付酬劳并保证他们的安全;企业与供应商订立契约,他们之间存在着供货与付款的关系……这些互惠的契约是显性契约,订立契约的基础是基于资产的专用性,他们是主要的、显性的利益相关者。而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契约关系不明显,属于隐性的契约,其订立的契约是基于外部的影响,他们属于潜在利益相关者。通过这些显性或隐性契约,建立起了企业与社会各团体之间的承诺和信任关系,即企业履行契约就是承担了对各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
(二)契约理论与盈余管理契约理论的分支之一委托——理论是过去30多年里契约理论最重要的发展之一,这三个分支中最能解释盈余管理的也是委托——理论。委托——理论的中心任务是研究在利益相冲突和信息不对称的环境下,委托人如何设计最优契约激励人。当今的公司制企业是以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为基础的,公司的大股东并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委托职业经理人作为公司大股东的人来负责公司的运营,由于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不同资本或能力优势(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供给能力)才使他们走向合作,决定了他们之间在合作中有着不同的企业控制权安排,这一企业控制权或决策权的安排必然带来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其中最关键的就是关于管理层经营行动的信息不对称,这源于管理层行动不具有可观察性。会计语言是企业管理当局与股东等其他利益相关者交流的最主要工具,而会计语言是由企业的管理者负责编制并对外,于是管理者就享有信息优势,知道很多其他利益相关者不知道的信息,所以这种委托——关系一旦建立起来其结果难免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人都是理性经济人,于是管理者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原则,凭借不对称的信息优势,操纵盈余,以满足私人经济利益。所以,从企业的契约角度来看,盈余管理的实质是不同利益集团之间利益冲突的结果。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可能会被有些利益相关者作为达成契约的交易基础,也可能会被有些利益相关者作为投资决策的信息基础,,不论其具体目的如何,站在所有利益相关者的角度,都是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损害,应该制约管理当局的这种盈余管理行为。
(三)企业社会责任与盈余管理博弈分析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以及在缔结契约的过程中的人的自利行为原则,会导致最优契约难以实现,但是最终还会达成契约是因为双方都认为满足了对自己最有利的条件,实质上只是形成了帕累托最优。因为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具有机会主义倾向的交易者会利用信息不对称尽量逃避风险,把交易成本转移到他方身上。据此由于企业管理层不是企业所有者而是契约下的者这样一个事实,当他们通过盈余管理产生额外收益并消费额外收益时,管理者们将得到全部额外好处而只需承担一小部分交易成本。根据威廉姆森(1985)的“人的有限理性”和“一有机会就不惜损人利己的机会主义行为”观点,以及契约的不完备性和信息的不对称,管理者总会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通过非正常手段来谋取自身的最大利益。在此背景下,盈余管理应被认为是一种成本,因为管理层通过财务报告维护自己的利益,使得财务报告未能精确地报告企业经济状况,这样就导致了股东可能做出非最佳投资决策而承担损失(成本)。所以管理者的这种盈余管理机会主义行为,损害了企业社会责任。基于此,管理者与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具有非合作博弈的特征。非合作博弈是指一种各参与者之间不可能达成具有约束力的协议的博弈类型,研究的是人们在利益相互影响的局势中,如何进行策略选择以使自己的收益最大的问题。该理论是在Nash提出纳什均衡的概念后发展起来的,因其更加符合经济学中理性人的假设,所以在实践中该研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模型的基本假设:假设有两个人,一个是管理当局A,一个是利益相关者B,他们都是“理性经济人”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对于A管理当局,他们可能实施机会主义行为即歪曲呈报财务状况,可能不实施机会主义行为真实呈报财务状况。对于利益相关者B,也有两种战略选择,信任企业进行合作,不信任企业实施机会主义。对于不同的行为分别有不同的收益R1,R2,R3,R4,其中R1>R2>R3>R4,如果管理者真实呈报,利益相关者选择信任合作的效用R2会比拒绝合作的效用R3大,因此可以排除掉(R4,R1)战略组合。如果管理者选择歪曲呈报,利益相关者选择机会主义的效用会比选择信任合作的效用大,因此又可以排除掉(R1,R4)战略组合。当利益相关者选择信任,管理者选择歪曲呈报更明智,因为选择盈余管理产生的效应比不进行盈余管理的效应高,所以(R2,R2)战略组合也不会出现。惟一不受影响的战略组合是(R3,R3),如果利益相关者实施机会主义,管理者也更倾向于选择进行盈余管理。此组合是惟一的能使双方都得到满意的战略组合。这种战略组合称为“纳什均衡”。
依据上文的分析,从表面看管理当局应该履行自己的责任真实披露报表不做盈余管理,而且利益相关者也应该根据合同信任管理者达成合作,则二者会收获较高收益(R2,R2)。但是由于人的有限理性和存在机会主义倾向,以及囚徒困境模型中囚徒的两难境地确实抓住了不信任和需要相互防范背叛这种真实的一面,于是实质上对双方都最有利的结果会逐渐被释放,最终大家都选择(R3,R3),结果最终就形成了非合作博弈的纳什均衡,使双方都难以获得对自己最好的收益,达成了一次性博弈。因此,从短期来看,企业出于机会主义倾向进行盈余管理,会损害企业的社会责任。然而这种盈余操纵的结果经过长期积累效果被放大,其行为一旦暴露,就会受到利益相关者的惩罚。根据利益相关者理论及博弈论,人的蓄意盈余管理会损害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其他利益相关者也会对管理者滥用权力进行回应,给予他们一定的惩罚。盈余管理发生的可能性及被监督的概率取决于管理者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不断博弈。所以,实质上企业的管理者和利益相关者都知道在合作的一开始双方就进入了重复博弈。也就是说企业的管理者和利益相关者之间通过时而合作(不坦白)时而背叛(坦白)的策略来获得对双方更好结果,形成了二者间不断的重复博弈。从企业的管理者进行盈余管理操纵利润,再到管理者为了防止遭受惩罚使利益相关者满意,并建立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友好关系的不断博弈。因此企业需要一个工具来掩饰其盈余操纵行为,分散利益相关者的注意力,同时向外界传递一种信号——企业没有不符合契约的行为。即管理者相信通过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这个手段可以使利益相关者基于表象而心满意足,从而减少因为盈余管理而对其产生的批评与审查。这其中也涉及成本的问题,因为企业会推行的企业社会责任付出的代价远小于进行盈余管理带来的直接利益。所以实质上管理者会把企业社会责任当做从事盈余管理的堑壕机制,企业的盈余管理程度越大,其社会责任推广越深入。
四、结语
由于企业社会责任和盈余管理都是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研究二者的关系对于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能起到很好的帮助作用。为此,本文提出如下建议:(1)完善企业外部的治理环境。立法方面,我国还没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专门法,因此要及时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使社会责任的履行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另外要加强社会监督,发挥证监会等部门的监管作用,要求企业进行第三方审计,出具可靠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保证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与推广也不是虚假编制的。(2)优化企业内部治理机制。首先要建立良好的激励约束制度,有合理的管理层工资与绩效挂钩机制,降低管理层进行盈余管理的动机。其次成立社会责任特设机构,保证企业社会责任实施有章可循并且实施的结果有监督控制。(3)要完善企业会计制准则,提高企业财务信息披露的客观性与真实性。要不定期的聘请审计水平高的人员审查企业财务记录,防止管理者钻会计准则的空子进行盈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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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范文篇5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文献综述内生动力动态均衡模型
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概念是20世纪20年代,在西方社会随着资本不断扩张而引发了一系列社会矛盾的情况下提出的。企业社会责任在欧美发达国家的发展,已从最初以处理劳工冲突和环保问题为主要功能提升到实施企业社会责任战略以增强国际竞争力的阶段。而中国企业缺乏社会责任的现状却令人堪忧,2008年频繁的自然灾害、食品行业的安全问题和矿难事故等引发了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深思和重构。我国企业目前对于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存在本末倒置的误区,导致了所谓的名优企业忽视最基本的经济和法律方面的社会责任,仅关注社会慈善捐助。可见,充分认识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和外延,对正确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
(一)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界定的文献回顾对于企业社会责任这个概念迄今为止尚无定论。早期的学者如Dodd(1932)将企业的社会责任定义为:在企业利润最大化目标之外所负义务的概括或表述。企业社会责任的―些反对者从亚当・斯密的分析范式出发,认为企业竭力追求利润最大化,即履行了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如Drucker(1955)指出:牟取利益是企业的社会责任。197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美国经济学家米尔顿・弗里德曼明确指出:企业有―个并目只有―个社会责任――使用它的资源。按照游戏的规则,从事增加利润的活动,只要它存在一天它就如此。而另―些学者则拒绝企业社会责任一词。RutherfordSmith(1988)认为:企业社会责任―词含义模糊,单凭此点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企业社会责任只不过是一种宣传工具而已。虽然近年来主张这―观点的学者不多,但在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文献和辩论上这一观点却频频出现。而企业社会责任的倡导者目前关于企业社会责任也没有统―定义。“企业社会责任之父”翟华德・博文1953年对企业社会责任下的定义是:企业按照社会的目标和价值,向有关政府靠拢,作出相应的决策或采取理想的其体行动的义务。戴维斯和布洛姆斯彻姆(Davis&Blomstrom)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决策者们采取行动的义务,他们采取行动以保护和改善那些与他们自己的利益相―致的整个社会的福利。Brummer(1991)认为,企业的责任分为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社会责任。把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企业责任的―部分。与此相反,以卡洛尔(1998)为代表的另外―些学者把企业责任与企业社会责任等同看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一个包含企业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慈善责任的统―体。
我国学者虽然对社会责任的研究起步较晚,但对其理论的实践和发展都做出了贡献,也形成了有代表性的几种观点。如刘俊海认为:所谓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著名的经济学与管理学家高尚全则认为:企业对社会的责任有两类。第一类是基础责任,第二类责任是在第一类基础以上所连带产生的其他责任。陈贵民、雷造民指出,企业社会责任是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企业对自身经济行为的道德约束,它既是企业的宗旨和经营理念,又是企业用来约束内部包括供应商生产经营行为的―套管理和评估体系。沈维涛、陈君将企业的社会责任定义为企业影响到他人、社会、环境所有行为所应承担的义务。吴照云将企业社会责任分为两大类:―类是企业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对社会所造成的影响的责任,称之为消极责任;二类是企业对社会自身问题的责任,称之为积极责任。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双重属性从上述简要回顾中,可以得出学术界对社会责任内涵的不同表述可以分为四种类型:一是古典的纯经济观,认为企业的责任就是最大限度的满足股东的利益,追求利润最大化。二是社会经济观,认为企业除了要赚取合理的利润外,还应为基本利益相关群体承担其应负担的社会责任。为此,企业必须以合法纳税、不污染环境、保护雇员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式来维护社会效益,积极参与社区活动,不断增进社会福利。三是区别于商业责任的纯道德观,指超越了经济责任与法律责任的为所处社会的福利而关心的道义上的责任。第四种类型则是以上观点的综合,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一定时期社会赋予企业的经济、法律、伦理以及人道主义的期望。四种观点有重合的部分,争论的焦点在于一种观点只承认企业社会责任是对股东利益的满足而否认慈善活动,另一种观点则刚好相反。本文认为,首先,必须承认企业追求股东利益的合理性。利益相关者理论的丰富使得社会责任反对者的观点出现了融合而非进一步对峙的趋势。但是,我们要看到利益相关者理论中,股东是与企业联系最紧密地利益相关者。在企业对自己的利益相关者所承担的各种义务中,经济责任是层次较低但也是最基本的责任,如果企业对股东的社会责任不能实现,那么其他的社会责任也就无从谈起。其次,除利益相关者理论之外,企业社会责任产生与发展的另―个维度就是公众的期望。在物质生活贫乏的条件下,人们看重的是经济繁荣及其带来的就业机会。社会变得日益富裕以后,人们的价值观念、消费观念也得到了改变。消费者越来越关心他们所购买的商品的制作是否符合基本的人权标准和环保标准,与此同时,慈善事业也得到更多的关注。如果公众认为企业应该承担慈善责任,而企业不承担的话,企业的形象与品牌就会大打折扣。尤其是在自然灾害面前,企业的慈善责任这―抽象概念就变得具体而鲜活。企业虽然是―个独立的经济组织,但总是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从事活动,具有“经济人”和“社会人”的双重属性,企业社会责任也就具有法律和道德的双重属性,因此,本文将企业社会责任分为企业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企业自由决定其履行与否的道德责任。法律责任主要指法律和经济所要求的义务,企业有义务采取措施避免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包括为股东创造利润、遵守商业道德、保护劳工法权益、保护环境、政治责任、对债权人的责任等,法律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要求总是最低限度的。企业的道德责任就是指企业自愿通过商业实践以及企业资源的捐献等方式改善整个社会福利的一种承诺,包括超越法律和经济的要求对利益相关者承担的责任、发展慈善事业、捐赠公益事业、保护弱势群体等。
二、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动因
(一)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动因的文献回顾20世纪中叶以后,倡导和支持企业社会责任的观点逐渐增多。学者从伦理学、R-@、政治学等不同角度来诠释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必要性、合理性,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远不止于追求利润,它还必须为基本相关利益群体承担其相应的一些社会责任。此后,斯蒂芬・P・罗宾斯、哈罗德・孔茨、海因茨・韦里克、里奇・格里芬等一大批经济与管理学家们,从“社会人”、“利他”等不同角度
对“企业应当履行社会责任”之说加以支持。另―些学者则从经济学的角度来探讨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理论基础,讨论的焦点是基于企业内部的成本收益比较来分折承担社会责任是否有得经济绩效。理论界有四种按的观点,分别以弗里德曼、佩因、罗宾斯和波斯特等人为代表。弗里德曼认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实际上是―种资源的再分配,必然有人要为这种再分配付出代价,结果是承担社会责任使得企业的全部生产要素都将遭受损失。林恩‘夏普’佩因认为企业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她承认从短期来看,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会出现经济绩效的降低,但她强调富有社会责任感是组织有效性的基石和保证,可以为企业带来多种间接受益,有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罗宾斯承认弗里德曼的观点的确可以从微观经济学中得到支持,但同时指出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个公司的社会责任行为会明显降低其长期经济绩效。詹姆嘶・E・波斯特认为,公司社会责任行为与公司绩效的关系极为复杂,即使一项研究发现企业的社会责任行为与其过去和将来的财务绩效呈正相关关系,也无法证明承担社会责任就必定导致高的经济绩效。我国学者更倾向于企业有必要承担社会责任。主流观点认为,企业进行社会责任建设是企业可持续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和谐社会战略思想的具体行动。除了理论上的分析,很多学者通过实证研究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绩效的相关性,也得出了不同结论。Bragdon和Marlin(1972)研究了纸浆行业的股本回报率与环境污染的关系,Moskowitz(1972)研究了14家具社会责任的公司半年内股票价格的增长,这两个研究都得出了积极的结论,即履行社会责任对财务绩效有积极的影响。Vance(1975)重复Moskowitz的研究,却得出了相反结论。Alexander和Buchholz(1978)在Moskowitz和Vance研究的基础上调整了市场风险,发现企业社会责任和财务绩效之间没有显著的相关性。此后国内外相关的实证研究不断重复正相关、负相关和无关三种结论。我国学者胡铭(2008)得出企业社会责任对企业有可能产生正面或者负面的影响,能力不同的企业运用社会责任对其市场价值影响也不相同的结论。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内生动力有关企业为什么和是否应该承担社会责任问题的研究,长期以来是以企业为本位对其进行成本效益的分析,但是企业通过承担社会责任到底获得了多少收益无法计量。在实证分析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样本选取都不得是上市公司,得出的结论有一定局限性。其次,代表企会责任的指标不全面,如有的学者笼统地以企业社会贡献率指村代表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水平(李宏旺,2008);有的细分为5个指标:环境问题、职工问题、社区服务、消费者服务、对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潘煜双、姚瑞线,2008),而这种分类有一些瑕疵,因为利益相关者已经包括了其他指标。再者,承担社会责任会_在短期内产生成本,但是对企业未来利益的促进却是长远的,选取企业过去―年或者几年的财务业绩指标作横向或纵向的比较来分析企业社会责任与财务业绩的关系意义不大。最后,企业社会责任与经营绩效到底哪个因素是动因,哪个因素是结果,或者互为因果,需要从理论上进行深入分析研究,才能真正解释二者之间的关系按照社会契约理论的观点。企业和社会是两个可以分开并且有利益冲突的实体,这些利益之间的冲突可以协调解决。但是我们不能淡漠企业作为―个营利组织的主体性地位,除了法律规定必须履行的义务之外,如果企业在会使自己处境变坏的情况下承担某一社会责任,使另一部分人境况变好,并不能达到整个社会的帕累托最优。如果能够在增进社会福利的同时为企业自身争取到利益,就可以进行帕累托改进,这就意味着双赢的局面。企业承担法律责任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履行道德责任的主要好处在于树立良好形象、扩大市场扩大市场份额、巩固品牌地位、吸引投资者以及吸引和留住员工等给企业带来长期和间接效益的方面。而企业在可以进行改进,承担更高层次的道德责任却不予行动时,负面的舆论压力会使企业长期营造的品牌资产缩水,而且修复的成本会很高。因此,承担起社会责任既可使企业更加建设性地、高效率地开展经营活动,又可避免因漠视社会责任而导致高业道德危机时社会对企业采取的制裁措施。可见,企业社会责任与财务绩效契合的双赢局面是可能的,企业自身有履行社会责任的需求,并且根据企业社会责任不同的经济意义,反这种需求分为生存需求、发展需求、社会需求,分别指通过承担社会责任得到生存、发展和企业形象、品牌价值等社会效益。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意义是内生动力,社会呼吁、舆论宣传等外部社会压力只有通过有效的机制转化为内在的经济动因时,企业才会从不自觉地适应到自觉的改变,使社会责任真正得到充分的体现,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对社会责任的承担必须在企业发展的力所能及的范围内,
三、企业社会责任模型
(一)企业社会责任模型的文献回顾随着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尤其是社会现象的不断印证,学者们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识不再仅停留在“是否承担”的层面上,而是上升到了“如何承担”和“在什么范围内承担”的层面上,并提出了大量的企业社会责任模型。卡洛尔的责任层次模型指出企业社会责任可以看成是―个“金字塔”,从下往上依次是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自由决定的责任。这四个方面并不是无主次轻重而可以等量齐观的,经济责任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因为如果企业没有经济利益,对其他三个方面责任的讨论将“失去意义”。基于卡洛尔的责任层次模型,麦格南和费瑞尔(Maignan&Ferrell)提出考察特定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框架,通过构造一系列指标来度量“企业公民(Corporatecitizenship)”的行为,提供了―个关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现实描述。伍德(Wood)提出关于企业社会表现的模型,企业社会责任表现为制度、组织和个人三个层次。戴维斯(Davis,1971)提出同心圆模型来描述企业的社会责任。这―模型由三个同心圆构成,它们也代表了先后顺序:内圈是企业的经济功能等基本责任,包括为顾客提品,为雇员提供工作,为股东创造利润等;中国包括为了执行企业的经济功能的责任,而所改变的社会价值,包括环境问题,雇员健康问题等;而最外圈是企业对新出现和未确认的责任,包括主动关心贫困问题,关心失学儿童等。国内学者许晓明、陈啸认为―个企业能够确实履行起社会责任一定有其需求,同时必须具有履行社会责任的能力。二者应该匹配。他们认为,当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能力和动力在―定范围内达到平衡时,将导致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行为的产生。陈迅、韩亚琴认为,企业需要实行的社会责任应该是视企业自身状况决定的,并不是说所有的社会责任企业都必须同时实行,而应该是分层次的。
(二)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绩效的动态均衡并不需要在企业经营绩效与社会责任之间作是非选择,而可以将两者融合,按照帕累托最优理论,由企业根据自身的发展需求来确定履行社会责任的层次。企业的社会责任是从基本的必须履行的义务到高级的自愿承担的道德行为的递进层次,相应的对社会责任的承担也是―个渐进过程。企业生命周期理论划分了四个生命周期:初创期――成长期――成熟
期――衰退期与蜕变。蜕变一般发生于企业的衰退期,通过成功地蜕变,企业将步入―个新的生命周期(如图1)。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步伐与企业生命周期有着紧密地相关性,在企业实践中,企业可以根据自己履行社会责任的动力与能力的不断变化,选择履行与企业发展战略相配合的社会责任,达到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绩效的动态均衡。
借鉴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根据企业社会责任的含义提出了如(表1)所示的企业责任多层次模型。企业在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为了追求不同的目标,会自觉承担不同的社会责任,这也满足马斯洛理论的两个原则:―是不满足足原则,即当企业成长进^、某一阶段时,企业就具备了履行相应社会责任的能力,同时企业自身也会产生更高层次的需求,会自觉履行高层次的社会责任,二者相互促进。否则,企业就停止发展,停留在某一阶段。如(图2)所示,在生命周期之初,生存是企业的最大目标,企业主要是按照国家法律和行业标准来经营,很少考虑股东利益以外的事务。在企业规模扩大,竞争力增强后,企业愿意对有经济关系的利益相关者履行道德责任,以便建立有效的社会网络,获得各方的支持。企业进入成熟期后,有较多资金富余,企业在取得利润的同时希望获得社会的尊重与承认,就有必要通过一定的社会公益活动获得口碑或品牌知名度,最终为企业博得更广阔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企业进入衰退期和蜕变期之后,已没有能力和资金继续进行公益事业,对社会责任的履行退回到第一层次和第二层次。二是渐进原则,即企业对社会责任的承担是以台阶方式来排列的,只有下层责任得到较好的承担时,上一层责任才能得到履行,并且承担高层次的社会责任比承担低层次的社会责任的途径更多。一个没有解决生存问题的企业过度地投入到公益福利事业,而导致企业生存困难甚至破产,不但不能给社会带来福利,相反会成为社会的包袱,社会责任将无从淡起。我国学者胡铭通过实证得出,如果企业具有良好的产品质量或创新能力,那么企业社会责任与其业绩的正相关关系会放大;一些企业的产品质量或创新能力较差,那么企业运用社会责任可能降低顾客满意水平,并最终降低企业的市场价值。
四、结论
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履行动因以及模型构建这三个方面是紧密联系,互相渗透的。对企业是否承担社会责任和承担社会责任的影响的争论,有―部分原因就是仅仅关注了企业的道德责任,而忽视了企业的法律义务。以弗里德曼为代表的观点并不是认为企业不应承担社会责任。而是认为承担的责任仅限于在遵守基本法律法规下的经济责任。只要认识到社会责任的双重属性,社会责任的承担就从是否承担转化到怎样承担,而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模型的构建基础就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动因。企业可以将承担社会责任作为创造竞争优势的策略,更重要的是形成―种“内德于己,外德于人”的企业文化,从回馈社会而非经济目的出发,将企业社会责任的理念融入在日常经营管理和整个价值链体系系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使企业沿着符合人类文明程度不断提高的方向发展,同时获得社会的认知与肯定,实现企业和社会牟可续发展。
作者简介:
杨帆(1983一),男,重庆市人,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硕士研究生
张梅芳(1987一),女,四川南充人,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硕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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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范文篇6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概述
(一)概念之争
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一直是学界争论的焦点,其大致可以分为三类观点:第一类是以米尔顿?弗里德曼为代表的企业社会责任就是利润最大化说,认为"在自由经济中,企业仅具有一种而且只有一种社会责任--在法律和规章制度许可的范围之内,利用它的资源从事旨在增加它的利润的活动"。①第二类以管理学家斯蒂芬?P?罗宾斯为代表,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除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以外的企业责任,一般还包括遵守商业道德、保护劳工权利、保护环境、发展慈善事业、捐赠公益事业、保护弱势群体等等。②第三类,把企业社会责任看作是一个与企业责任几乎等同的属概念,其涵盖各种企业责任。美国佐治亚大学的阿奇?卡罗尔教授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包括在某一时间点上社会对企业的经济、法律、伦理和合理期望"。③笔者认为,存在此争论的根本原因在于学者们对概念的界定范围不同。从公共管理的角度看,企业社会责任是一个动态的、相对的概念。宏观上看,作为社会的一份子,每个企业的兴衰存亡都直接影响社会的发展,因此,相对于社会来讲,企业的所有责任都是企业社会责任。而从企业角度出发,企业的责任又分为对内的责任和对外的责任,对内企业首先要保证自己的生存和发展,在此基础上,企业才能有能力对社会承担责任。另外,还要注意企业所指的范围,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因此,所谓"企业"社会责任,主要指的是营利性企业的社会责任,政策性企业、社会企业等只是非典型的企业。如果企业的范围没有界定清楚,存在争议也在所难免。
(二)动机之争
除概念界定存在争议外,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动机也存在很大争议。曼尼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的要素之一就是企业社会责任的行为必须是自愿的,按照法律规定而采取的社会行为仍属于利润最大化的行为。而反对者认为,企业家的社会责任并非公司自愿的利他行为,而是公司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时所表现出来的"外部性"④。与此同时,大部分国学者都在呼吁企业要将企业社会责任作为目的而不是盈利的手段,更有人提出企业作为"企业公民"应尽与公民相同社会责任的说法。
从企业成立的初衷可以看出,在市场经济中,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而产生的,如果企业不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将很快湮灭于激烈的自由市场竞争中,企业的社会责任更无从谈起了。"企业公民"更是有别于真正的公民,因为对普通公民来说法律都会有基本的社会保障和救助,而企业如果经营失败就会面临着破产解散,因此,企业永远会将生存与发展放在第一位。另外,如果企业的目标多元化,必将对经营者决策造成迷惑,甚至为自己的错误决策找借口,以社会责任作为伤害股东利益的挡箭牌。而且,根据"激励不相容原则",会有经营者为自己谋私利的风险。其实,在科学管理方法和可持续发展观指导的今天,企业追求利润的目光变得更为长远,其追逐利润最大化的表现形式可能不会那么明显。有时甚至,会为企业长期稳定的发展来牺牲短期、眼前的利益,我们称之为,企业价值最大化。因此,对现代企业来说有且只有一个目标,那就是企业价值最大化。事实上,企业仅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目标并不阻碍其承担社会责任,反而会成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原动力。
因此,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过程实质上是,由政府管理和社会监督作用下企业为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而主动实施的正外部性的最大化与负外部性的最小化。也就是说在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过程中,政府和社会起决定性的作用,政府就像引渠人一样,制定、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企业就如自上而下的水,承担社会责任自然水到渠成。总之,企业社会责任不只是企业的事情,企业只是责任的最后承担者而已。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及层次划分
同概念一样,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及层次划分也是众说纷纭、百家争鸣。其中,卡罗尔的四成分责任说最具代表性,在他构建的"社会责任金字塔模型"中将企业社会责任从低到高划分为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慈善责任四种责任。而争议也是由不同的概念界定发展而来的,企业社会责任是等同于企业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的,还是包含它们的呢?正如概念中提到的,此争议是由于角度不同所致。笔者认为,企业的责任分为内部责任和外部责任,其内部责任当然是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目标保证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内部责任大致可分为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慈善责任。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企业的外部责任,它是由企业在履行内部责任时产生的正外部性。相对应的也分为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慈善责任。如图:内圈为企业的内部责任,外圈为企业的社会责任。
虚线代表两者之间互相占据的变动状态。内圈中的经济责任包括企业为满足自身发展必须生产产品、支付工资等等的经济活动中的责任;而外圈中的经济责任则是由内圈经济责任带来的外部性,正外部性如企业为社会提供了产品、就业岗位、改善人们生活质量等等;负外部性如产品质量问题、职业病、拖欠工资等等。内圈中的企业法律责任是企业为了生存与发展而履行的法律明确规定的企业义务,一般情况下法律责任会包含经济责任,故二者在事实上难以区分;而外圈中的法律责任就是企业在履行内圈法律责任时产生的外部性,负外部性最小化如:企业履行环境法时,会对环境产生最小的破坏,履行劳动法时,会提供最低工资等等,其中提供最低工资是由经济责任过渡过来的。企业道德责任是基于社会道德要求的并期望企业承担的正常职责范围之内的责任;企业社会责任,属于企业自愿负担,促进整个社会福利的行为,它与道德责任的区别在于,如果企业不承担某种社会责任,也不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
同理,伦理责任和慈善责任亦是如此。企业在逐利的竞争过程中,因受到社会伦理、道德的限制,会为了维护良好的公众形象、得到更广的宣传、获得长期利益和可持续发展,而为此付出合理的成本,这就是内圈中的伦理责任和慈善责任。当然,这会为社会带来一定的正外部性,因此,也就承担了企业社会责任中的伦理责任和慈善责任。目前看来,企业承担的内部责任大于企业的社会责任。由于企业内部责任是企业主动、积极去承担的,而外部责任则是由其外部性引起的,因此,如何去合理的调控、运用这个外部性,是企业发挥好企业社会责任的关键,这就对政府和社会提出了新的要求。
三、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
企业社会责任存在长期争议,与不同的学科视角和理论基础密切相关。不同等理论基础所得出的结论也是有所不同的。但经过仔细推敲、逻辑推理后,会发现各个理论是相互联系、互相贯通的。并可以由此得出统一的结论,就是企业是企业社会责任的承受者,但是需要政府和社会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1)社会契约理论与囚徒困境
社会契约理论认为,企业是不同个人基于社会契约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实体,企业的行为实际上就成了一组复杂契约系统的均衡行为。⑤而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满足社会之间不断变化的社会契约的要求,企业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是为了满足社会契约对企业行为的期望与要求。⑥也就是说,是在社会提出企业社会责任契约的条件下,企业才会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根据"囚徒困境"理论,企业都是理性经济人的情况下,都会做出最有利于自己的选择。如果社会没有良好的企业也社会责任环境,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意味着比别的企业付出了跟多的成本,也就减少了自身的竞争力;因此,在此情况下企业是不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这也体现了良好外部环境的重要性。
(2)公司治理理论、企业竞争力理论与企业价值最大化国外更流行的观点是,寄希望于调整公司内部的治理机构中,希望能通过合理的监管配置来起到监督企业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的效果。实际上,如果明白企业目标是企业价值最大化这一道理就会明白,这样做只会徒劳无功,甚至如"囚徒困境"理论中所述,会导致企业的经营失败。而企业竞争力理论认为承担企业社会责任会提高企业的竞争力,提升企业的长期盈利能力,这已成为中外学者的共识。很多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只是道德概念的学者最终也会以此来劝说企业去承担企业社会责任,这仍然证明了企业最终的目标还是价值最大化。这一点对政府在制度调控政策时,具有方向性的指导作用。政府应该利用企业的这一明确目标,制度适宜的监管与激励制度。
(3)利益相关者理论与博弈论
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企业在作出决策时除考虑股东利益以外,还应考虑有"其他利益相关者"包括员工、供应商、消费者,乃至整个社区等等的利益。因此,企业除追求利润最大化外,还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其实这一理论的推断在理想状态下没有错误。但是,现实中企业作为一个强有力的组织,在与个人如员工、消费者的博弈中占据着博弈的上风。首先,对员工来说,在劳动力市场中,需求弹性大于供应弹性。而且,对低收入人群来说,工资是刚性需求。如图,在劳动市场模型中可以看出,劳动需求曲线D和劳动供给曲线S的相交E点达到均衡,该均衡点决定了均衡工资为W0,均衡劳动数量为L0。但是由于处于社会底层的务工人员收入较低,人们靠工资维持生活,因此,在供求双方博弈时,在强大的企业组织面前,劳动力供应明显缺乏弹性,进而导致劳动需求曲线向左下方移动至D0,即只要比生活成本或法定最低工资高一部分即可在E0达成新的均衡,这样就导致了工人工资、福利被企业吞噬。企业更不会去考虑工人的利益。
另外,同理,垄断市场形成时也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除此之外,对消费者、社区来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风险。如在购买产品时,不具备专业的识别能力,对产品的质量、价格不能很好的甄别。又如企业对社区环境造成潜在污染和破坏时,社区不能及时的察觉。在此情况下,根据企业"理性经济人"的特性,企业是不会主动通报的。这时候,政府的作用就尤为重要了,就需要政府制定更严厉的惩罚制度,使企业在做出决策时,考虑到更高的惩罚成本,而主动考虑利用相关者的利益。
四、政府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中的作用
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范文1篇7
【关键词】社会责任;外部性;审计内容;立法;标准
随着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但是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财富分配不公、歧视或虐待员工等一系列问题,也恶化到登峰造极的地步,威胁着社会的和谐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评价一个企业不能仅限于其财务状况的好坏及经营成果的大小,还要看它对社会的影响和贡献。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及相关机构相继出台政策,要求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并披露社会责任履行的信息状况。而企业为了提升自己的声誉和形象,引入社会责任会计体系,编制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并逐渐成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一种潮流,其发展呈“井喷”态势,反映了企业社会责任理念逐渐融入到企业日常经营当中。但是,不乏一些投机分子实行“面子”工程,欺骗夸大宣传,杜撰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由此企业社会责任审计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
一、企业社会责任审计的概念和实施的必要性
会计和审计是一对孪生兄弟,两者关系非常密切,会计的核算需要审计来监管。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作为会计学一门新兴的分支,对企业经济活动给外部造成的社会成本加以计量和披露,而社会责任审计则是对会计产生的信息,遵循一系列的准则和要求,对会计信息进行再确认,对社会责任报告的真实性和公允性发表意见。社会责任会计的发展需求推动了社会责任审计的进步,而社会经济的发展则是社会责任审计发展的根本原因。
企业社会责任审计到目前为止国内外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我国审计学界于80年代中后期将“社会责任审计”这一概念引入国内,并进行了各种研究。陈金池(2005)认为社会责任审计是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一个工具,它监督企业经营活动的社会后果,提出审和掌握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督促各方面的工作,保护各企业相关利益者的利益。阳秋林和李东生(2006)定义企业社会责任审计是以维持人类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由专门的审计机构积极、主动地接受政府、社团和社会个人的委托,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和手段,对企业所履行的各种社会责任进行有效审计,审查和监督企业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前者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后者依据委托理论,从不同角度阐述了社会责任审计的理论依据。
除此之外,企业社会责任审计的必要性可以从经济学中外部性的角度论证。英国经济学家皮古首次提出了“外部效应”的理论,即某一生产者(消费者)的行动直接影响到另一生产者(消费者)的成本(效用)。他认为,企业在进行经营活动的同时对他人造成外部性,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正外部性是经济体活动使他人或社会免费受益,相反,负外部性是经济体活动使他人或社会受害而不会承担社会成本,无论是正外部性或负外部性都会造成经济的无效率。比如,富士康为了增加产量和缩减人工成本,制定严苛的业绩考核制度,给员工带来极大的心理和生活压力,最终有了“十九跳”的骇人新闻。这些企业在为自己创造财富时,往往会造成其他人的损失,产生外部成本,由企业之外的公众或者政府来买单,这显然很不合理。因此,要尽量使外部性内在化,将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成本纳入日常成本核算体系中,督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但是,企业为了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会逃避责任,这就要求社会责任审计应运而生,通过规定企业对社会责任的具体标准和奖惩制度,监督和审查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状况,将强加给社会的外部成本转化成由自己承担。例如,国家规定员工的最低工资标准,规定了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最低标准,这样既鼓励企业采取高效率的工作方式,又保护了员工基本的生活权利,达到双赢的局面。
二、社会责任审计的内容和评价指标
对社会责任进行审计,首先要对企业履行的社会责任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因为企业履行的社会责任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具体情况不同可以参照的标准不同,企业社会责任需要建立一个完整的体系,规范社会责任审计的内容和评价指标,具有可比性。基于“可持续发展”理论和“利益相关者”理论,社会责任审计的内容可归纳如下:
1.企业对自身经济成果的评价
企业社会责任并不否认企业经济利益目标的重要性,任何企业不获得利润就无法正常经营下去,更无法承担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审计应该在传统的财务收支审计的基础上,增加对投资者的社会责任,从平等投票权和了解信息的权利等方面进行评价;增加对企业职工的社会责任,从薪水报酬、福利待遇、五险一金、工作条件等方面进行评价;增加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从产品质量性能、售后服务、广告的真实程度及顾客满意程度等方面进行评价。
2.企业对生态环境影响的评价
企业的一个重要目标是节约资源,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改善生态环境等。审计内容包括产品绿色程度、资源利用率、排污量、污染治理情况等方面,选择具体的定性、定量指标,衡量和评价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状况,并在财务上反映出企业对生态环境资源的保护支出及成效。
3.企业对政府、社会公众影响的评价
审计的内容包括为是否合法纳税,为发展公共事业、市政建设、文化教育事业提供财务支持和捐赠;扩大社会就业机会,为失业者、妇女、残疾人提供的财务救助。作为社会中的一员,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对社会稳定、社会和谐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审计的现状和建议
1.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不完善
借助于法律手段落实企业社会责任是一种最有效的约束方式,但是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企业社会责任审计法律法规,虽然出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安全生产法等二十多部法律,但不成系统,难以用于实际指导社会责任审计。
因此,当务之急是加强审计的立法工作,完善社会责任审计的法律法规制度,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可循,提高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审计的权威性和统一性。我们可以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针对特定的问题和方面制定特定的法规,规范社会责任报告的披露方式,并逐步连成体系。除此之外,社会责任审计成功与否,更重要的在于执法的正确性与执法的力度。由于全面推行社会责任审计成本巨大,基于委托理论,企业个体无法承担这“额外的负担”,可以采取以政府审计为主,民间审计为辅的监管模式,选取部分国有企业试点,汲取总结经验后再全面推广。
2.企业社会责任认证的标准不健全
由于企业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需求越来越高,对信息的规范性和公正性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但是,目前我国统一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规范和审验标准尚未建立,社会责任会计和审计的实际操作无据可依,社会责任履行状况无法可靠地计量和综合地比较判断。法规规定,社会责任审计只对企业的将承担社会责任的原因、目标、参与程度及是否符合计划进行监督,但对企业社会责任是否承担以及承担多少则完全由企业自己决定,审计机关没有权力强制要求企业一定承担,只能通过社会公众的购买力影响供需关系,这样就大大削弱了企业社会责任审计的有效性和公正性。截止到2012年底,我国上市公司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近600多份,尽管我国企业逐步披露了一些相关责任会计信息,但报告还十分不规范和不完整,社会责任审计还无法进行,只停留在舆论监督的层面上。因此,制定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规范,明确细化审计的标准,依靠政府审计的先进性和强制性,调整产业政策来调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升企业的社会公众形象和声誉。
就全球来看,我国制定的社会责任认证标准与国际准则不统一,不适合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因此,我国制定标准可采取“求同存异”的策略,对于国际普遍认可的SA8000社会责任标准、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及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结合我国的国情加以修订。
3.企业社会责任审计与常规审计、环境审计的冲突和重复性
企业社会责任审计虽然与一般审计处理问题的重点不一样,但是都是属于审计的范畴,在研究理论和审计程序上有一定的共性,可以相互借鉴。目前,我国将财务报表和企业社会责任进行独立核算和审计,鉴于社会责任审计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还要支付额外的成本,企业往往选择避重就轻,支付一小笔钱来掩饰社会责任审计的内容和过程,这样不仅造成了重复审计和资源的浪费,而且降低了企业社会责任审计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就目前情况而言,当务之急是处理好企业社会责任审计与常规审计、环境审计的耦合和分离。从长远来看,考虑到政府审计资源有限,企业将是承担社会责任审计的主力军,社会责任审计终将成为企业审计的一部分。因此,尽快将社会责任审计纳入到一般审计体系或企业自我评价绩效机制中,在现有的审计规则中增加一些新的规定,不仅可以避免重复审计,还可以节省一笔单独审计的成本。当然这依托于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与常规会计核算的融合程度,企业社会责任会计的发展刻不容缓。
4.审计人员职业水平和素质不合格
企业社会责任审计与传统审计相比,在审计内容、指标评价、审计方法、责任界定等方面都有很大的不同,不仅要求审计人员熟练掌握财务审计方法和技术,还要求他们具有相关的社会责任标准和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知识、技能。然而对于所有审计主体的审计人员来说,特定领域的专业知识不足,为审计过程中的职业判断和职业怀疑带来巨大的挑战,增加了审计风险。
因此,在制定社会责任审计规范标准时,也要加强从业资格的考核力度,增加对审计人员职业技能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和审计的独立性,降低审计风险。
5.企业管理层的社会责任意识有待增强
虽然现在企业社会意识有所提高,但尚未形成一种习惯和社会风尚,部分企业管理层社会责任意识淡薄,没有将履行社会责任纳入企业目标中,或者虽然表明目标但缺乏实际行动。因此,在我国大多数自上而下的管理模式中,增强企业管理层的社会责任意识至关重要。因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纳入管理层业绩考核体系中,属于企业内部管理范畴,法律只能规定,却无法强制实行,但是可以将企业社会责任审计纳入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之中,这样政府和社会公众可监督其执行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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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阳秋林,李冬生.建立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审计的构想[J].审计与经济研究,2004(6):11-13.
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范文篇8
论文摘要:企业社会责任近年来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对企业社会责任(csr)的研究也成为学者们研究和讨论焦点。本文通过对近年来国内学者关于csr的研究文献的回顾,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以及财务管理目标、可持续发展、财务绩效与企业社会责任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综述
一、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概念
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简称csr)概念出现于19世纪的西方社会,是由sheldon于1924年首次提出的。迄今为止,关于企业社会责任学术界还没有统一的定义。我国学者刘俊海从公司法学定义了企业社会责任责任:所谓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指企业不以最大限度在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唯一存在的目的,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市场经济百科全书》对企业的社会责任所作的定义是企业为所处的社会福利而必须关心的道义任。
二、财务管理目标与企业社会责任
财务管理的目标是企业理财活动所希望实现的结果,是财务决策的准绳,也是评价企业理财活动是否合理的基本标准。
宁永志认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与企业的财务目标之间并不存在固有的矛盾。承担社会责任能够更好地实现企业的财务目标。”而刘培红也认为:“企业实现经济利益与承担社会责任有暂时的冲突,但是从长远来看,企业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有助于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的实现的。”赵卫华说:“社会责任财务管理目标存在着这样的关系:(一)随着经济的发展,财务管理目标的变化,社会责任在不断的变化。(二)社会责任和财务管理目标对立统一的关系。(三)二者是一个相互促进的过程。(四)二者是相辅相成,相互影响的。”刘兴贺认为:“从表面或短期来看,社会责任的承担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股东财富,而逃避社会责任,甚至伤害社会利益,反而会提高企业的价值,但从长远来看,企业财务管理目标与企业社会责任是一致的。”
三、可持续发展与企业社会责任
面临21世纪的市场发展趋势,企业如何能实现不断持续发展的目标,已经成为企业发展战略研究的重要课题。
李培林认为企业可持续发展是指企业在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经营过程中,以社会责任为出发点,满足企业利益相关者合理要求,实现企业与社会永久性和谐发展的生存状态。张燕平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与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是紧密联系的,只有企业承担应有社会责任,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只有企业可持续发展,才能实现企业和社会的双赢。”冯巧云认为:“企业通过承担社会责任,可以赢得较好的声誉,为企业发展营造更好的社会氛围,使企业得以保持生命力,保持长期可持续地发展。”马红岩说:“现代企业只有较多地关注其社会责任,才能够获得持续发展。只有自觉地承担起企业应负的社会责任,才能做到感恩社会、回馈社会,才能保证企业树立以人为本、与社会和谐相处的科学发展理念,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四、财务绩效与企业社会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财务绩效的关系也是社会责任领域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搞清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财务绩效关系,对企业的各利益相关者具有现实的意义,也有助于企业管理者更主动更有战略性的管理和从事企业社会责任。
近几年来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了企业社会责任与财务绩效关系的研究。李兆华、卢丽通过对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年度分布、行业分布、地区分布综合分析了财务绩效对社会责任的影响,认为:“虽然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在短期内有可能会降低企业的当前财务绩效,但从长期来看,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能够为企业带来多方面的利益,这些利益必将有助于提高企业的长期财务绩效。”李承源以营销理论和经济理论为基础,论证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实施对企业财务绩效有影响,且存在正相关关系,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将会使企业各方面绩效显著提高,最终落脚于财务绩效的提升。温素彬、方苑按照资本形态的不同,构建了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利益相关者模型。以2003-2007年中的46家上市企业为研究对象,通过运用面板数据模型来检验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财务绩效之间的关系,结果发现从当期看社会责任与企业当期财务绩效之间的关系是负相关,但是从长期看企业履行其社会责任对其财务绩效是有正向影响的。闫萍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与其财务绩效的关系是正相关远远超过负相关。”
结束语:通过对企业社会责任理论文献的回顾,我们发现:第一,影响企业社会责任的因素有很多,这些因素之间相互作用,共同影响企业社会责任。第二,企业社会责任与财务管理目标相互促进,长远看是一致。第三,只有企业一定程度上承担了社会责任,才能获得长足的发展。第三,企业社会责任与财务绩效的关系短期内负相关,但长期内存在正相关关系,且正相关远超负相关。因此,我国企业必须正确认识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不要把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看做一种消极的负担,而要将其视为企业发展的机会,把握好承担社会责任的尺度,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获得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温素彬,方苑.企业社会责任与财务绩效关的实证研究[j].中国工业经济.2008,10:150-160.
[2]王建琼,何静谊.公司治理、企业经济绩效与企业社会责任:基于中国制造业上市公司数据的经验研究[j].经济经纬.2009,2.
[3]赵卫华.财务管理目标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关系[j].商业文化.2010,10.
[4]宁永志.财务管理目标与企业社会责任协调的探讨[j].会计之友.2010,1.
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范文1篇9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意涵内容发展结构模型
企业社会责任的意涵
关于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简称CSR)的意涵,中西方学者对此做了大量的研究与解释,但至今尚未形成完全统一的认识,弗陶(Votaw)指出,企业社会责任“是一个精妙的词汇,它有所指,然其意涵在不同人的心目中又并非总是一致”。西方诸多知名学者曾从不同角度表达了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解:欧利文・谢尔顿(OliwerSheldon,1923)把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经营者满足企业内外各种人类需要的责任联系起来,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包含道德因素在内;赛希(Sethi,1975)认为社会责任是企业符合现行社会规范、价值和期望的行为;基恩・戴维斯和罗伯特・希洛姆(KeithDavis&RobertL.Blomstorm,1975)认为社会责任是决策者的义务,决策者在追求自我利益时必须采取行动以保护和增进社会公共利益。
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至今,国内学者也对企业社会责任作了广泛的探讨,且较多通过对内容的概括与表述来表达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解。如有论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卢代富,2002)。还有论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包括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这是企业必须要履行的;第二层次包括道德责任和慈善责任,这是社会期望或企业自愿履行的(殷格非等,2006)。这些表述,从不同角度比较全面地展现了企业社会责任基本意涵的不同方面,既有共性的交叉,又有不同的侧重,使企业社会责任的含义越来越清晰。
综合国内外论者的诸多表述,企业社会责任可以形成一定共识的内涵,包括:企业社会责任是一个责任体系;企业社会责任既包含企业必须要履行的责任,也包含自愿履行的责任;企业社会责任既包含企业经济责任,也包含非经济责任;企业社会责任影响企业、社会、人与自然的可持续发展。概言之,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基于在社会系统中与人、社会、自然的客观关系而形成的、应当或必须承担的、对关系相关方的法律或道德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内容因子的历史发展阶段
从研究文献追溯来看,“企业社会责任”一词最早起源于美国,一般认为,英国学者欧利文・谢尔顿(OliverSheldon)1923年在美国企业进行考察时,在其著作《管理哲学》(“ThePhilosophyofManagement”)中,最早从学术研究的角度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到了20世纪30年代,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的贝尔(AdolfA.Berle)与多德(E.MerrickDodd)两位教授关于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引发了著名的“哈佛论战”。传统企业理论代表贝尔认为,企业管理者只受托于股东,只为股东创造价值;多德则认为,“企业是既有盈利功能,又具有社会服务职能的经济机构”,企业管理者不仅受托于股东,也受托于更为广泛的社会,包括对雇员、消费者和公众等负有社会责任(李立清、李燕凌,2005)。最终主张企业肩负有广泛社会责任的观点占据了上风并渐成主流趋势。此后,从理论上分歧依然存在的争论到实践中越来越多的一般事实,从著名企业的率先垂范到席卷全球的公众呼唤,企业社会责任运动逐渐跨越疆域,呈现出全球化发展态势。
从不同时期的关注重点来看,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可谓历久弥新,具体而言,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因子大体经历了如下三个主要发展阶段:
(一)侧重关注企业经济利润阶段: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
二战后至1973年第一次“石油危机”爆发前,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经历了资本主义发展史上的“第二次黄金时代”,在长达20多年的时间里,西方发达资本主义经济体保持了相对持续稳定的增长。在这一时期,发展与经济增长成为全球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在理论上,随着发展经济学的兴起,从中逐渐形成战后早期的发展理论―经济增长论,这一理论视经济增长为一个国家或地区发展的首要标志,国内生产总值成为政府评价与判断经济社会是否进步的最重要指标。这一理论思想倾向在企业实践中的明显影响就表现为企业对“利润最大化”的关注与追求,甚至把这视为企业的主要社会责任,而经济责任之外的其它责任在理论认识上则存在着较大的分歧。当然,在这一阶段,在把盈利奉为企业主要目标的观点之外,企业应当承担经济责任之外的其它责任的观点。
(二)侧重关注企业的环境责任阶段: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
对企业环境责任的关注首先是基于企业对利润的片面追求造成了环境危机的现实,同时也与人们对发展的理论认识及发展观的演变相联系。从理论以及20世纪六七十年展观的演变角度来讲,20世纪6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K・波尔丁提出了“循环经济”的概念,主张在资源投入、企业生产、产品消费与废弃物处理的全过程中应该遵循“减量、再用、循环”原则。20世纪70年代,对资源环境问题关注的标志性事件之一是1971年罗马俱乐部出版了由其委托美国麻省理工学院教授麦多斯等合著的《增长的极限》,该研究认为经济增长已临近自然生态环境的极限,主张经济增长必须与资源环境相协调。到了20世纪80年代,1980年在《世界自然保护大纲》中,“可持续发展”一词首次被提出。由此,环境就从发展的一种被忽视的提供衬托的“背景”而走上了发展备受关注的前沿。这样,现实的环境资源困境与发展思想上对环境问题的日益重视,极大地推动了企业环境责任的理论研究与实践运动,同时,公众的环境意识也普遍提高,并强烈要求企业要承担起应有的环境责任。相应地,一些国际组织也针对企业制定了一些涉及环境问题的行为规则,而一些国家也制定了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从而对企业的行为进行规范与约束。
(三)侧重关注企业劳工权益的全方位责任阶段:20世纪90年代至今
20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开始向市场经济转型,在东南沿海地区各种企业大量产生,不少企业成为跨国公司在我国的廉价代工厂,有些代工厂内的劳工境况异常艰难,劳工与人权组织、各国政府等对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的海外代工厂)劳工权益的格外关注,并逐渐演变成“企业生产守则运动”。这些生产守则一部分是由跨国公司自己制定用于“自我约束”的“内部生产守则”,一部分则是由劳工组织、行业协会、人权组织、国际机构等非政府组织制定的倾向于“社会约束”的“外部性生产守则”,这些生产守则对维护劳工权益产生了积极的影响。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劳工组织、消费者团体、人权组织等进一步推动形成了一些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标准或生产守则,例如影响广泛的SA8000标准。
企业社会责任内容因子的结构模型
(一)CSR金字塔结构模型
20世纪70年代,美国学者阿尔奇・B・卡罗尔(ArchieB.Carrol,1979)提出的CSR概念被广泛接受,即CSR关系到商业社会关系的四个不同层面,包括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慈善责任,这四种责任呈现出“金字塔结构”(Pyramidof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Carrol,1979)(见图1),在“CSR金字塔结构”中,经济责任是基础,也占居最大比例,法律的、伦理的以及自行裁量(慈善)的责任依次向上递减,对企业而言,首当其冲地实现经济责任,这是所有其它责任活动的前提,在此基础之上,企业必须或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并自愿选择、自行裁量慈善责任。
(二)CSR同心圆结构模型
CSR的同心圆结构,由内到外分别是企业的经济责任、企业的法律责任、企业的道德责任和企业的慈善责任,同心圆的内外差别只表示企业对社会责任响应的强度,即由内向外逐渐减弱,而不表示企业社会责任的边界范围大小(见图2)。在同心圆结构中,其内核是企业经济责任,表明企业最强烈关注的是其经济责任。同时,企业的社会责任存在着“责任回归”现象,即由外向内,企业对慈善、道德、法律责任的承担最终要“回归”到其内核―企业的经济责任,是服从和服务于其核心责任的,失去内核,责任会由此消失,企业的社会功能也会成为泡影。
(三)CSR内涵交叉结构模型
企业的经济、法律、道德、慈善责任只是研究上所作的理论区分,在实践中它们围绕着经济责任彼此交织,在内涵上相互交叉,越趋于“交集”的地方,企业的关注程度愈高,社会的期望也愈加强烈(见图3)。
(四)CSR领域分布结构模型
CSR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解析,就企业发展的三维指向来看,涉及到对人、自然和社会的责任;就社会领域三大系统的维度来看,涉及到对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的责任;就责任履行的境界或层次来看,涉及到必须的法律责任、应当的道德责任和自愿慈善责任(见图4)。
参考文献:
1.转引自陈留彬.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与实证研究[M].人民交通出版社,2007
2.殷格非等主编.企业社会责任行动指南[M].企业管理出版社,2006
3.卢代富.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M].法律出版社,2002
4.李立清,李燕凌.企业社会责任研究[M].人民出版社,2005
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范文篇10
关键词利益相关者利益相关者理论企业社会责任信息
从“三鹿毒奶粉”到“富士康员工跳楼”,从矿难频发到环境污染事件不断,曾经名噪一时的企业一夜之间沦为众矢之的,企业再也不能仅只追求利润,而不关注客户、员工、社区、环境和社会了,企业社会责任成为了中国公众高度关注的社会议题。为了满足政府、公众、投资者、债权人、企业职工、产品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对于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等信息的需求,不得不重新审视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内容问题,加强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理论与实务研究。
一、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内涵及外延
进入21世纪以后,各个国家和地区都面临着经济转型和管理方式多样化等或多或少的变化,在新经济背景下,各经济利益主体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客观上要求企业为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服务,而不仅仅局限于股东利益。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对利益相关者进行定义,虽多达三十种,但至今尚无定论。典型的利益相关者理论是指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为综合平衡各个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而进行的管理活动,与传统的股东至上主义相比较,该理论认为任何一个公司的发展都离不开各利益相关者的投入或参与,企业追求的是利益相关者的整体利益,而不仅仅是某些主体的利益。
笔者认为企业的利益相关者主要是指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提供资金、设备、原料、劳务、基础设施、环境的组织和个人以及购买企业产品或接受企业服务的主体。这些主体因为对企业的供应和需求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共同构成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利益相关者。根据利益相关者的定义,利益相关者主要是指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提供资金、设备和原料、劳务、基础设施及管理服务、生存环境的组织和个人以及购买企业产品或接受企业服务的主体。具体分析,资金的提供者是股东或者投资者和债权人;设备和原料的供给者是供应商;劳务的提供者是职工;基础设施和行政管理服务的提供者是政府,环境的提供者是社会;购买企业产品或者接受企业服务的主体是消费者。因此,企业的利益相关者主要是股东或者投资者、债权人、供应商、职工、政府、社会及消费者。
二、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内容
依据利益相关者理论,构建企业生存发展所依托的利益共同体,按照企业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设备、原料、劳务、设施等基本条件,确定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下的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内容。
(一)对股东或者投资者承担的社会责任信息
按照契约论的说法,企业是利益相关者之间各种契约交易所形成的一种法律实体。在所有的契约关系中,最核心的就是经营者与股东之间的关系,这也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问题。[1]股东或者投资者对企业的生存发展注入了一定的资金,分享了企业的收益,承担了企业的风险,还掌握了企业的控制权,这种紧密的关系正是利益的体现,因此,股东或者投资者理应成为企业的利益相关者。企业因为使用了股东或者投资者的资本对其应当负担成本,保证资本保值增值,让股东获得满意的回报,才能赢得股东或者投资者的长期信赖和支持,才能更好地实现企业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
(二)对债权人承担的社会责任信息
公司债权人作为重要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其与公司具有紧密的联系,公司应当保证其利益的实现,对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受到公司债权人本身分类的影响,对银行债权人、公司债券持有人和由于商业赊欠所形成的一般债权人这三种不同类型的公司债权人就应当通过不同的途径分别加以保护。[2]比起股东,企业的债权人是企业生产经营中又一个资金供应伙伴,债权人把资金借给企业,希望到期能够收回本金和利息,因此,作为债权人,他们为了自身的利益,需要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和偿债能力,企业应该提供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等信息,便于各类债权人做出是否贷款、发行公司债券及进一步赊销的信用决策。
(三)对供应商承担的社会责任信息
供应商处于供应链的源头,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企业的最终产品质量和成本控制水平,企业为顾客提品或服务的效率也取决于供应商的运作效率的高低。作为企业重要的合作伙伴,供应商提供给企业的原料或其他材料的质量、数量、及时性和成本在很大程度上也决定了企业生产出最终产品的质量和成本,大大地影响了企业对下游分销商以及客户的服务水平。因此,企业要承担对供应商的社会责任,在法律层面、经济层面、伦理层面和慈善层面真正考虑供应商的权益。[3]企业应该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参与谈判、公平合作,按照市场经济规则诚信交易、履约付款,不能故意压低价格,从长远利益着眼基于商业合作关系的伦理和慈善层面尽量保证供应商利益的实现。
(四)对职工承担的社会责任信息
从中外众多文献中可以看出员工是企业的重要利益相关者,人力资本是企业的无形资产,是企业持续发展的动力和核心竞争力,企业有必要对员工承担社会责任。[4]依法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基础上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以确立劳动关系。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员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减少职业危害。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员工进行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企业应当创造条件,提高员工的福利待遇,为员工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合理、合法解决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劳动争议。
(五)对政府承担的社会责任信息
政府为企业的创设提供工商管理服务,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道路、交通、桥梁、通信、公路等基础设施,为企业劳动力的供应提供安全保障,为企业的公平竞争、诚信经营提供法律保护,为环境治理提供法律保护和政策导向,政府在进行各种各样的行政管理时不得不借助企业提供的相关信息,因此,企业应该对政府提供社会责任信息。
企业在追求、创造利润、对股东负责的同时,应当最大限度地保护和增进员工、消费者、债权人、社区、环境、政府等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要有效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并将其转化为实实在在的竞争力,企业必须加强与各利益相关者的沟通,妥善协调各方关系。全力打造、宣传企业社会责任形象,提高知名度、美誉度,增强企业社会责任竞争力。
(作者单位为曲靖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
[作者简介:郭颖(1975―),女,江苏邳州人,会计学硕士,会计师,云南曲靖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研究方向: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课题项目:本文系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研究――以云南省上市公司为例,项目编号:2012ms001。]
参考文献
[1]杜娟,李向阳.企业社会责任首先是对股东负责[J].经济管理文摘,2008.
[2]李莉.公司社会责任视角下的债权人保护[D].石家庄:河北经贸大学,2007.
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范文
引言:随着资本市场的日渐发展和上市公司的大量涌现,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现已成为我国会计理论与实务界研究的重要课题。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证券市场有多家上市公司因财务信息虚假披露或会计造假问题而遭受证监会的严厉处罚,但这可能是会计欺诈的冰山一角。美国的公司治理堪称一流,但美国的上市公司也出现了会计丑闻,世界通信公司、安然公司的会计造假案也轰动世界,震惊全球。会计欺诈源于盈余管理行为,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相关的文献记载说明盈余管理和企业社会责任之间的关系问题,同时关于企业社会责任是否能缓和或是加剧盈余管理的程度在全球范围内也没有进行检验测试,但国外已有部分学者对此进行了实证分析。
Hsiang_LinChin等研究了盈余管理的三种模式:盈余平滑,盈余激进、盈余减少和规避损失,测试了财务特征和结构体制变量对企业盈余管理的影响。通过研究发现,企业社会责任和盈余管理之间的关系形式取决与企业使用的盈余管理模式。DiegiPrior认为盈余管理行为损害了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操纵盈余的经理人通过采取CSR行动来处理利益相关者的激进主义行为和警惕性。Pagano和Volpin研究发现,企业并没有让经理避免社会责任活动的投资,加强与主要利益相关者间的关系对公司的财务业绩有直接肯定的影响。战略性的CSR活动对CFP有积极的作用,而任意的CSR活动将不能产生一个最底线的作用,因为投资CSR活动的成本高于由此带来的收益。因此本文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先从理论上探讨企业社会责任与盈余管理的关系。[1]
一、企业社会责任与盈余管理界定
(一)企业社会责任
所谓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这种社会利益应该包括雇员利益、消费者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会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者利益及整个社会利益等内容。[2]
(二)盈余管理
盈余管理最早被解释为旨在有目的地干预对外财务报告,以获取某些私人利益的“披露管理”。美国会计学者斯考特(William.K.Scott)给盈余管理的定义是:盈余管理是指在GAAP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会计政策的选择使经营者自身利益或企业市场价值达到最大化的行为,是会计政策选择具有经济后果的一种具体表现,但是目前关于盈余管理的定义没有统一的说法。[3]
二、企业社会责任与盈余管理关系的理论假设
本文主要从理论上探讨企业社会责任与盈余管理之间的关系,在国外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与盈余管理发展的现状,故提出如下假设:
(一)假设1:企业社会责任与盈余管理呈负相关性
社会责任投资理念和投资群体的存在,将使得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不再仅仅为企业带来成本,其社会贡献有可能通过资本市场获得增值回报。社会责任意识强的公司不仅仅关注公司当前的利润,更注重培育公司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即考虑到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所以从长远的发展和利益来看,该公司的财务信息很透明,真实反映当前的财务成果和现金流量信息,盈余管理行为几乎不发生。[1]
(二)假设2:企业社会责任与盈余管理呈正相关性
公司为了给外界或是利益相关者营造公司稳步增长的态势,帮助企业树立低风险甚至无风险的企业形象,借以吸引更多的资金,从而提升企业的市场价值。为避免各年度企业利润波动过大给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往往会采取盈余平滑的方式对当期利润进行处理。所以公司管理层获得较低的融资成本企业为了达到此目的,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公司管理层进行盈余平滑的动机越明显。
(三)假设3:公司社会责任与盈余管理不相关
本文引言及文献综述中涉及的会计丑闻及欺诈现象,有学者认为是商业道德伦理的败坏与沦陷,缺少企业社会责任意识。但是在理论上有研究者认为CSR意识缺乏,或许是体制因素的产物,而与盈余管理行为无关。出现丑闻与欺诈也许存在其他原因,比如审计人员的默许,基金管理人员的集中行为,风险补偿金的增加,而这些都与商业伦理无关。所以提出第三大假设,企业社会责任与盈余管理之间不存在相关性。
三、研究意义
本文主要理论探讨了企业社会责任与盈余管理之间可能存在的关系,进而了解企业进行盈余管理、努力承担企业社会责任背后真实的动机及其影响,从而给那些注重企业社会责任的经理人、各利益相关者包括雇员、消费者、政府、社会等展开了全新的视野。一方面,对企业的经理人来说,不能只做出最有利于股东的经营决策,还应该努力承担对环境保护、员工工作条件和能力、产品的安全与质量、慈善事业等社会责任;另一方面,随着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的增强,企业的管理层应努力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降低盈余管理水平,提升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加强公司管理和财务的透明度,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构建战略性的社会责任观,最终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目标。但是企业社会责任与盈余管理的关系需要实证检验,因此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范文篇12
一、一个前瞻性认识:企业社会责任社会性的提出
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提出与人们对企业社会性之认识的逐步加深是密切相关的,而人们对企业性质的认识则是与企业存在发展的历史进程同步的。企业发展史告诉我们:现代企业已发展成为一个融经济性与社会性为一体的组织。也就是说,其不仅是一个经济组织,而且还是一个社会组织;不仅要追求个体利益,还要关注社会利益;不仅要为股东、雇员等内部利益相关者负责,还要为消费者、供应商、社会成员和政府等外部利益相关者负责。
最能充分证明企业社会性的理论是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期的“受托人”理论、中期的“利益相关者”理论和后期的企业社会责任理论。①其中的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则成为了企业社会性的最强有力证明,但这也同时反映了受企业社会性特征之影响而诞生的“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从一开始就具有了社会性内涵。
最早在理论上倡导企业社会责任思想的是哈佛大学法学院的多德教授。他认为,“企业财产的运用是深受公共利益影响的,除股东利益外,法律和舆论在一定程度上正迫使商事企业同时承认和尊重其他人的利益,企业管理者应因此树立起对雇员、消费者和广大公众的社会责任观。”[1]47由此可见,最初提出的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主要还是一种观念、理念,或者说主要还是属于道德层面的认识,这与现代企业社会责任理论越来越强调法律责任则有所不同。对此,我国学者主要是从社会利益、社会责任的角度出发来界定企业社会责任的,但对其到底是道德责任还是法律责任却没有明确区分,而且基本上是强调道德责任多,法律责任少。②正是基于这种认识,我国就有学者指出:“在我国,公司社会责任①到底是道德责任还是法律责任长期也是模糊不清的,但是基本上还是道德层面。”[2]对这种认识我们不能苟同。
这是因为,一方面,将企业社会责任界定为法律责任有其法理依据。如前所述,在立法未对企业社会责任作出明确规定的时候,公司社会责任还停留在道德责任层面。关于道德义务,作为美国现代最重要的法学家之一的富勒在其《法律的道德性》中曾把道德区分为“愿望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其中“义务的道德”主要是指体现社会生存的最基本的要求,是社会生活本身要求人们必须履行的义务。②
“义务的道德”一般来讲是禁止性的,而“愿望的道德”是肯定性的。富勒认为只有“愿望的道德”才是法律规范的对象。由于企业的社会性特征决定了企业行为必然涉及到众多利益相关者的权利,侵犯他人权利必然会导致法律责任,因此企业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自然不可能属于“愿望的道德”,而只能是“义务的道德”。“‘义务’在逻辑上先于其他道德概念,其他道德概念以‘义务’的存在为先决条件,并且只有参照它才能得以理解”。[3]“义务是根本性的道德概念表明了在道德中义务性规则是基础性规则,道德美德、修养也只有尽了道德的义务之后方能实现,……。因此,义务构成了立法者将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即道德法律化的内在性基础。”[4]而且,在道德中义务性规则也是道德中的最低限度的标准,这种道德的义务规则完全可以加以普遍化,因为只有加以普遍化才有可能将这种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的可能性。所以企业社会责任完全具有上升为法律责任的法理基础。
另一方面,将企业社会责任界定为法律责任有其现实依据。我国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第5条明确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提出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尽管该条款只是一个宣示性的作用,但是表明我国法律对于企业社会责任观念是持肯定态度的。之后又在2006年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第7条中明确规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再加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环境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税法》等基本法律也不同程度的涉及了公司社会责任的内容。虽然这些规定对企业运行中司法责任的落实没有明确规定,比如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承担形式、归责原则、构成要件等方面都没有具体涉及。从以上的分析可以得知,在我国将企业社会责任界定为法律责任是具有理论和现实依据的。只是因为我国现行立法缺乏强有力的企业社会责任之追究机制,而使得本属于法律责任层面的企业社会责任被部分学者“误读”为道德责任之范畴罢了。
一般来说,法律责任范畴内的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主体对其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具有强制力的法律后果,这种法律后果是通过具体的责任形式或制裁方式来实现的,其体现的不仅是违法企业对某一个体的法律责任,主要还是违法企业对社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也是考虑到现代企业之社会性决定了其违法行为不仅会给社会个体造成损害,更重要的是它有可能会在更大范围内给社会中的不特定群体造成损害,严重危害社会整体利益。所以企业社会责任重在强调违法行为主体对社会应承担的责任,而非仅对某一个体的责任。
那么,应当适用什么样的责任形式去追究企业的社会责任呢?从我国现行立法确立的责任追究机制上看,违法企业侵害某一个体利益的法律责任追究主要依赖于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传统责任方式去实现,比如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拘役、徒刑、罚款、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等等;而对于违法企业侵害社会整体利益的法律责任追究无论是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尚缺乏独立、系统、科学的救济方式,对于应当通过何种责任形式去追究企业社会责任也缺乏系统化、类型化的分析研究,这种责任追究机制的缺失使得企业社会责任之实现丧失了应有的理论依据或法律依据,给司法实践中合理、合法追究企业的社会责任带来了诸多理论或法律障碍。
实际上,我国立法与实践中并不是没有追究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形式,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双倍赔偿”、《食品安全法》中的“十倍赔偿”等惩罚性赔偿就是司法实践中普遍采用的不同传统法律责任形式的能够有效弥补社会整体利益损失的责任形式,还有理论或实践中出现的资格减免、信用减等、颁发禁止令等责任形式也是针对企业违法行为损害社会整体利益时可资采用的责任形式。关键是企业社会责任适用这些责任形式的法理基础是什么?为什么追究企业社会责任可以采用这些责任形式?司法实践中具体应如何适用等问题都有进一步研究的空间。我们认为,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是要“突破性”的认识到企业社会责任的社会性特征,这也是本文提出企业社会责任之社会性特征的基本目的,这种认识或将成为进一步开展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研究的逻辑前提。
结合以上的分析,本文提出的企业社会责任之社会性,就是指企业社会责任的责任形式设置、体系构建以及制度创设等基于社会公共性考虑,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核心,以实现社会实质公平为目的,兼容社会法部门之多种原则、方式、制度而体现的一种全局性、公共性与整合性特征。其重在强调法律责任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
依据这种认识,企业社会责任之实现只能也必须依赖于能够体现其社会性特征或者能够有效弥补社会整体利益损失的责任形式了。以上提到的惩罚性赔偿、资格减免、信用减等、颁发禁止令等均是在理论与实践中发掘出来的具有社会性等典型特征的责任形式,这些责任形式也是以经济法为代表的现代法部门在发展中逐步归纳、抽象、提炼出来并普遍适用于司法实践的。因此,建立独立、系统、科学的企业社会责任体系,就应以企业社会责任之社会性特征为导向,既要借鉴民事、刑事、行政等传统法律责任形式,还要重点关注包含经济法责任在内的一切富有“社会性”特征的责任形式的利用和发掘,以探寻适合追究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法律救济方式。
二、一个学理性解释:企业社会责任社会性的法理基础
通过考察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产生与发展过程,我们发现,基于对企业社会性特征之认识而兴起的企业社会责任运动与经济法现象的出现有着内在的密切联系。因此,要深入探究企业社会责任的社会性特征,还离不开经济法理论的支持,或者说,经济法的真实存在成为了解释企业社会责任之社会性特征的重要法理基础。
第一,经济法的产生发展轨迹,昭示出企业社会责任之社会性特征的正当性基础。一般来说,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发端于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的美国,以托拉斯为代表的巨型企业通过降低产品成本,提高生产效率,产生了“规模经济”效应,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但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消极影响,引发了严重的社会问题,主要表现就是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出现了大量的垄断行为和限制竞争行为,而经济法现象也出现于资本主义世界社会经济矛盾日益突出的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以规制企业托拉斯为核心的美国《谢尔曼法》的颁布成为了现代经济法产生的标志,之后经济法则不断加强从法律层面对企业危害社会秩序的垄断行为、限制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等方面的规制。对企业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的规制表现在责任方式上就是若干具有“社会性”特征的责任形式成为追究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法律救济方式。
第二,经济法的国家干预理论,为企业社会责任之社会性特征的论证提供了理论依据。从本质上讲,企业社会责任就是对企业自由的限制与约束。企业社会责任暗含着一个理论假设,即:国家应当适度干预社会经济生活,以解决市场在保护非股东利益相关者利益上的失灵。倡导企业社会责任,就意味着要对市场进行必要的调控,从而使市场既充分释放其作为资源配置基本手段的功用,又尽可能地为企业社会责任提供适宜的生存空间,以此达成市场与企业社会责任在最大化其各自作用基础上的和谐与均衡。[1]138
由此可见,企业社会责任必须置于一个有着国家干预的市场经济环境之中。国家公权力介入企业经营活动,乃是导致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直接原因。“经济法的理念是经济社会化条件下的实质公平正义,其核心内容是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实现”[5]。这种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反映到企业社会责任之追究机制上就必然体现为若干旨在平衡与兼顾社会不同利益群体的法律责任形式的普遍适用,如上文提到的信用减等、资格减免等等。在以往的责任理论研究中,这些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基本目的且主要由企业市场主体承担的责任形式已逐渐被抽象、提炼、归纳,通过类型化分析和典型性分析等方法,成为了以经济法为代表的现代法部门的独特责任形式了。国家干预理论体现在责任追究机制上,就是要求企业市场主体适用的责任形式在具体设计上除了能保障投资者(即股东)的利益以外,更要最大限度的维护和实现股东以外的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即社会利益)。由此可见,国家干预理论进一步说明了提出企业社会责任之社会性特征的正当性与合理性。
第三,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决定了企业社会责任应具有的社会性特征。上述分析说明,经济法就是建立在承认社会利益客观存在的基础之上的法律现象,其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己任,通过对社会经济关系的调整,以达到维护自由竞争之市场秩序的目的。但也正是经济法的这种社会本位理念,为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兴起以及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产生奠定了基础。甚至可以说,从企业社会责任一词的提出到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全面形成,均是在契合经济法社会本位理念的过程中实现的,这就使得企业社会责任天然的具有社会性特征。所以说,经济法以追求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为其终极目标,成为了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产生的理论先导,同时也是解释企业社会责任之社会性特征的重要理论依据之一。
三、一个关联性分析:企业社会责任社会性的具体体现
由于已经把企业社会责任界定为法律责任范畴,因此法律责任理论自然会对其产生很大影响,其中尤以经济法责任理论的影响最甚。可以肯定的是,把已经相对成熟的经济法责任理论与正在建构中企业社会责任理论进行关联性分析,将有助于解决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在制度设计与理论研究中存在的诸多盲点和难点。之所以能够开展经济法责任理论与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关联性分析,主要是基于三方面理由:
其一,从经济法学理论上讲,企业社会责任可以被视为经济法的独特责任形式之一。对此,有学者指出,经济法的独特责任形式就包括“如拆分企业、惩罚性赔偿、缺陷产品召回、资格减免、信用减等、企业社会责任”[6]。可见,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一种类型的责任形式与其他经济法的独特责任形式共同归属于经济法责任理论,这也表明企业社会责任必然会受到其他经济法独特责任形式的影响,对两者进行关联性分析具有理论上的可能性。另外,由于以上提到的这些经济法独特责任形式主要也是由国家干预受体(市场主体)来承担的,而以组织形式出现的企业就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这也说明,经济法之独特责任形式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企业市场主体承担的,这就为通过借用经济法之独特责任形式追究企业社会责任提供了直接理论依据。其二,现代法律责任制度发展趋势表明,各种类型的法律责任之间具有一定的流动性是完全合理的。
“法律责任的外在界限和内在界限都取决于社会关系的自身性质。应当说,在法律责任与非法律责任之间,在各种类型的法律责任之间经常会有一个较模糊的区间,这使得责任之间会有一定的流动性,责任的具体形态也呈现出更丰富的多样性。”[7]
面对现代日益复杂的社会经济关系,经济法责任的具体形态既有民事、刑事和行政的传统法律责任形式的综合适用,又有经济法领域特有的责任形式,这使得其呈现出一种以“传统﹢独特”内涵为主要特色的法律责任体系。与这种相对成熟的经济法责任理论相比,目前的责任理论中还没有关于追究企业社会责任之独特责任形式的系统研究,这就使得借用经济法之独特责任形式去追究企业社会责任具有现实上的必要性。
其三,经济法责任与企业社会责任,都具有社会性特征这个最显著也是最重要的共性。也可以说,社会性特征这个共性是连接经济法责任与企业社会责任的中介和桥梁。“在经济法领域,对于法律责任的设定,在很多方面都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之考虑,经济法的宗旨就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因而从社会利益的角度来规制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是经济法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一个重要特征,强调经济法责任不只是对个别当事人与国家的责任,当然还应包括对社会的责任,从某种意义上看,可能这还是最为重要的方面。”[8]
简单来说,经济法责任的社会性是由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决定的,其体现在责任形式上就是更多的重在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法律责任形式的大量挖掘和适用。在这一点上,企业社会责任与经济法责任一样,同样具有社会性特征,因而经济法责任形式与企业社会责任形式之间可以、也必定存在有一定的流动,两者之间完全可以相互借鉴对方的责任形式。可以说,两者共具的社会性特征是我们开展经济法责任与企业社会责任之关联性分析的最重要原因。
上述分析说明,开展经济法责任理论与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关联性分析不仅是可行的,而且还是必要的。因此,需要把经济法责任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关联性分析作为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基本分析框架。按照这种分析框架设计的研究思路,追究企业社会责任时,完全可依据其社会性特征合理选择经济法的独特责任形式作为其法律救济方式。
作为新兴的法律现象,经济法部门发掘出了若干富有特色的责任形式,像国家赔偿、超额赔偿、实际履行、引咎辞职、经济责任、资格减免、信用减等、颁发禁止令等等,都已被经济法论者相当一致的认为属于经济法部门所特有的责任形式。通过分析这些责任形式,我们发现以超额赔偿、资格减免、信用减等、颁发禁止令等责任方式最能体现企业社会责任之社会性特征,同样也是最适合追究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法律救济方式。以下对这几种责任形式略做说明:
首先,这里的超额赔偿实际上也是惩罚性赔偿,其主要由国家干预受体(市场主体)来承担。比较典型的采用惩罚性赔偿的例证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双倍赔偿”规定,美国《谢尔曼法》关于三倍赔偿的规定等,都是为了追求惩罚的目的。其实,这里的惩罚性赔偿并非什么新鲜事物,民事责任中早就有补偿性赔偿和惩罚性赔偿之分。以合同违约责任中的支付违约金为例,民法学者普遍认同,从促使债务人积极履行的角度考虑,在立法上确定违约金为补偿性的同时,要明确违约金的数额应当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纠正司法实践中不保护可得利益的倾向。这样,补偿性违约金可以得到类似于惩罚性违约金的效力;另外,在确定违约金的基本性质为补偿性的同时,也不排除当事人在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指导下,约定使用惩罚性的违约金。传统私法使用惩罚性赔偿的情形还是比较少见的,主要还是以补偿性赔偿为主,而经济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则有扩大适用的趋势,如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食品安全法》第96条中就有“十倍赔偿”的新规定。由此可见,超额赔偿并不以补偿损失为原则,而是带有惩罚性,适用这种责任形式不仅有利于保护消费者这一弱势群体的利益,又能通过法律强制力促使企业等市场主体认真履行社会责任。
其次,资格减免和信用减等从本质上讲属于“惩罚性责任”。任何一个违反经济法的行为都有可能“同时对经济整体及处于整体中的个体造成损害,又同时损害了社会整体利益与某一个体的经济利益”[9]。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也不例外。因此在要求违法企业弥补社会个体损失的同时,再对其施以“惩罚性责任”,以尽可能补偿社会整体利益的损失。除了罚款、罚金和自由罚等传统的“惩罚性责任”形式以外,像资格罚、能力罚和声誉罚等更会让违法者付出惨重代价,使其震慑于法律的惩罚。这里的资格减免和信用减等就是关于资格、能力、声誉等方面的惩罚,这些惩罚性措施均与传统法律责任形式有所不同。在这方面,有一些现象或制度很值得关注和研究,如信誉评估制度、纳税信息公告制度、上市公司的PT制度、黑名单制度,等等,其中就可能涉及到信用减等问题。①理论上有一种可称为“专业不名誉责任或制裁”②的责任形式已初见端倪。
这种责任或制裁具有经国家认可的行业责任或社会性制裁的性质,其实质是国家或者行业协会对企业的市场主体资格的取消或限制。此种责任形式在专业性较强的行业中已较为普遍地采用。如银行同业协会公告,对长期欠债不还的客户予以制裁,限制其贷款资格与信用能力等。③同时,立法上也有一定体现,像这些制裁措施就涉及到资格减免问题。④
再次,颁发禁止令是司法当局依职权或依被害人申请而采取的制止违法行为发生和防止损害扩大的一项救济措施。禁止令一方面可以对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起到制止的作用,还可以对没有实施但即将实施的违法行为起到预防作用。如美国《谢尔曼法》规定,违反谢尔曼法,司法部或者受违反谢尔曼法的行为所损害的私人或企业可以要求禁令救济。在经济法中适用禁止令责任形式时,原则上并不以存在损害事实为必要条件。例如: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没有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生产产品或销售产品的,在未投放市场前,国家就可以颁发禁止令,禁止生产或销售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最后,理论与实践中还有产品召回、拆分企业等制裁措施也被视为经济法特有的责任形式并被规定于有关经济法律规范之中。⑤
从企业社会责任社会性特征的角度来看,这些责任形式同样可以作为追究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法律救济方式。当然,这些新型责任形式在责任主体、责任对象、适用条件等方面还有进行系统化分析和类型化研究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