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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保护现状范例(12篇)

来源:其他 时间:2024-03-04 手机浏览

非遗保护现状范文

关键词:哈萨克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一、引言

阿克塞哈萨克自治县位于甘肃酒泉地区,是甘肃省唯一一个以哈萨克族为主体的少数民族自治县。截止2014年,哈萨克族人3700人,占阿克塞哈萨克自治县34.8%。在哈萨克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承担着一定的使命,有责任做好哈萨克族非物质文化的研究和保护,继续发扬和传承哈萨克族独特的民族特色文化。

文化是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是民族的血脉。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作为甘肃唯一一个哈萨克族自治县,由县文化馆为主研究保护机构,努力做好哈萨克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研究、保护。民族风情园、民俗博物馆,常态化赛马会、周周乐、文化下乡、第九届哈萨克式摔跤亚洲锦标赛、哈萨克美食文化节,全国三个哈萨克族自治县阿肯阿依特斯,阿克塞哈萨克族文学奖评选等文化活动的举行,让民众对哈萨克族民族文化有深刻地认识,也让哈萨克族的孩子能够耳濡目染,更好地传承民族文化。

(一)阿克塞县哈萨克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申遗情况

阿克塞县自2008年正式启动“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保护工作以来,已有故事、长诗、谚语、谎歌、民歌、铁尔麦、呼麦、劳动舞、黑走马、狗熊舞、阿依特斯、图案等民族文化;折刀、刺绣、乐器、服饰、奶制品、风干羊肉、毡房、接骨、雕刻等民族技艺;狩猎、婚礼、葬礼、部落系谱、念经、祷告(巴塔)、那吾热孜节、赛马、叼羊、姑娘追、沃尔铁克等民族习俗,共32项被列入国家、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丰富多彩的民族文化,孕育着一个独具特色的民族,也是哈萨克族的非物质文化丰富多彩,其体现了哈萨克族独特的民族性,也体现了其历史文化发展的变化,有着十分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和社会文化价值,是哈萨克族人民宝贵的精神财富。哈萨克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受到了全社会的关注和认可,国家、新疆、甘肃等研究保护机构也做出了巨大的努力,做好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发展。

(二)哈萨克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1.制定完善的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民族和一个国家的精神财富,不断要做好其保护工作,还需要做好继承发展工作,并且创造社会价值和经济效益。因此,全国各地在努力地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并且给予一定的财政经费。国家和各地政府要适宜地制定完善的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努力做好哈萨克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2.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

随着互联网信息的快速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也需要利用互联网技术,加速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的进程。全国各地也在努力地做好哈萨克族传统文化和民间文化的普查工作,并系统地整理。例如纪录片的摄影、广播电台的宣传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等,都有效地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的进程。互联网技术可以建立完善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可以有效地提高保护工作的效率,扩大哈萨克族传统文化和民间文化的传播和继承。

3.提高人才队伍的职业素养

哈萨克族人民在全国人口中相对较少,并且各地区也相对分散,哈萨克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人才出现了队伍老化、专业人才匮乏等情况,不利于哈萨克族传统文化的传播建设。国家和各地方要抓好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推动传统文化的鞑ソㄉ琛2011年6月,阿克塞文化馆按照文化部及省文化厅相关要求,组织申报第三批部级非遗名录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工作。确定阿肯阿依特斯传承人库莱木、沃尔斯汉2名,积极有效地推动了阿肯阿依特斯传承和发展。

4.建立民族民间文化生态保护区

哈萨克族是逐水草而居的游牧民族,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哈萨克族逐渐定居城市,各县市的哈萨克族传统文化也成了当地的特色旅游发展项目。这是保护哈萨克族非物质文化一个很好的契机。各县市根据当地经济情况和民俗风情建立独特的哈萨克族文化生态保护区。阿克塞县通过阿克塞哈萨克族民族博物馆、常态化赛马会和水上乐园项目的建立,成功申报了库姆塔克部级沙漠公园,充分发挥哈萨克族独特的文化资源,精心打造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品牌。这极好地保护了哈萨克族传统文化,也促进了当地民众和外来旅游人员对哈萨克族传统文化和历史的了解认识。

5.开发生产性地保护工作

例如阿克塞县申遗成功的奶制品、风干羊肉、雕刻等传统文化可以通过开发利用进行保护,并运用到社会各个民族各个阶层民众中,是可以极大地推动哈萨克族文化传播利用的。既可以起到文化保护的作用,还可以创造经济效益。

非遗保护现状范文

摘要:由于现代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迅速发展的冲击下,一些满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面临绝迹和失传的重大危机。本文通过分析满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消亡和失传的原因,臆在唤醒众人,保护和挽救正在面临灭亡和失传的满族非物质文化遗产。

关键字:非物质文化遗产;濒临灭亡;传承人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地域宽广,幅员辽阔,物藏丰富,民族非物质文化缤纷多彩,满族亦有着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能够对满族文化有深刻了解和研究的人越来越少,不免使人担忧满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未来社会的发展状况。满族在历史上曾是北方一个弱小的民族,它能够迅速的崛起发展成为一个强大的民族,给中国历史甚至是世界历史留下了一笔丰富且宝贵的历史文化。满族被誉为“马背上”的民族,它的发展与壮大有其必然的原因,艰苦创业、不断开拓进取,这种精神是满族不断发展与强大的重要精神动力。满族也是一个能够包容和吸取其他民族优秀文化精神的民族,它的包容和创新发展了满族独特的民族文化。这种民族特有的文化经过长年累月的发展,岁月如歌,早已没有了当初那么辉煌灿烂,苟延残喘到现在,已经所剩无几还要面临灭亡和失传的困境。

一、满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濒临灭亡的原因

(1)生存环境的重大变化。满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面临的最大威胁就是失去了它赖以生存的基础。首先,现代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交流的频繁往来,人们追求经济利益的欲望远远大于对祖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喜爱程度,更不用说是满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其次,人们生活品质的提高的,追求时尚的喜好随之也在改变。展现在人们面前的传统的满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风格不能迎合现代人的欣赏标准,自然就不能被人们欣赏水准所接受。第三,对满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和学习的环境差强人意。现而今能够潜心研究满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屈指可数,再加上时代流行色彩的冲击,这更使得满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的环境如履薄冰。第四,随着经济活动范围的国际化,许多传承或者了解、学习满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远离故乡而谋求发展,造成满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大量流失。亦使一些罕见绝技就此失传。

(2)内容缺失,整理困难,难以创新。非物质文化遗产被誉为“活”的文化,它展现的是民族的个性和审美习惯,它最突出的特点是依托于人本身而存在,用身口相传作为延续文化的手段,而非用物质载体。随着时间的推移,人口的迁徙,文化观念的转变,满族非物质文化在传承的过程中内容或多或少都有遗漏和缺失。如今时过近迁,物是人非,想要把满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完整的呈现在世人面前,还原它的面目,要在现有的残缺资料的基础上发展创新,创作更好的作品确实个巨大的挑战。如果没有深入的认识和研究,紧靠一些杂乱无章的资料,想要创作出惊世骇俗的作品,简直比登天还困难。对于收集和整理支离破碎的资料而言更是个精细工作和庞大的工程。遍访乡间,游历村落收集资料,由于语言交流上的障碍,翻译和记录的资料也会存在一些偏差,由此也给整理工作造成相当大的困难。

(3)传承人的问题。在岁月的长河中,经过了轰轰烈烈的白话文运动,惨烈的抗日战争、声势浩大的运动,这在一定程度上使满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出现了衰弱和停滞的话。如今正在推进的现代化进程中,民众的生活条件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特别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所由发生和繁荣的封建土壤被摧毁,人们的价值观和审美观随着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再有传承人的自然衰老和死亡,使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些门类和形式,渐渐的走向衰弱、甚至是失传和绝迹,传承和延续面临着严重危机,所以传承人在此变的极为重要。

(4)短缺保护费用。由于市场经济的冲击,现代艺术的兴起,挽救和保护濒临消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任务刻不容缓。但是由于要抢救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量实在庞大。使用有限的资金分散抢救效果不明显甚至不够彻底,集中抢救会导致其他正在面临消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遭受灭亡。虽有个人,社会团体和政府的资金支持,但是仍然不能改善资金短缺的尬尴局面。就如满族说部,要收集和整理一部完整的说部,耗时自然不在话下,完成这项庞大的工程需要集合更多的人力去完成,必然需要雄厚的资金作为支援。

(5)意识形态的问题。2012年五一期间,在太原举行了"同悦城·中外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型巡演。来自欧、美、非、亚四大洲的艺术家带着各自国家的“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节目汇聚大同演出,与我国民亲密互动,受到国民热烈追捧。在2004年8月26日至30日,在沈阳举办的首届清文化节—满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臆在打造清文化旅游品牌,彰显文化历史名城形象。却遭到了国民的强烈质疑,由此也引起了一场“满汉之争”的网络大战,甚至有网友评论:“清文化活动,真正是对我(汉族)无数遇难列祖列宗戳尸辱魂的又一把满洲弯刀。”如此强烈的评论,保护满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可见是阻力强大,困难重重。想要满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全面整体的保护不得不改变人们对满族文化的认识,正所谓众口铄金,积毁销骨。不能改变人们对满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始终对阻碍它的发展。

二、挽救濒危满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措施

(一)固本培元,改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的环境。非物质文化遗产如同生命一样,它与一定自然环境、社会生活、历史文化和群体活动发生着微妙的关系。它本身不会发生变化,只是随着空间的变化。在市场经济环境下,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完全由市场决定,那么我们就该通过市场寻求它发展的途径。诚然满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该吸取新生的事物,结合多彩的形式和新的内容,创作出适应市场变化需要的作品。适应市场的需要固然重要但是仍然需要照顾原来形式和内容,在加固原有内容基础上,开创新的形式和内容,让原生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市场经济的氛围中突破生存困难的忧虑。满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的是本民族特有的文化和民族情结,在遵循保护文化原生态的准则前提,依托文化母体,结合市场需求,在原有文化的基础上进行开发和保护。

(二)开放思想,客观认识。满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许多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部分。它也是祖国其他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遗产给中国灿烂的文化增过光添过彩。不能因为满族在历史上曾经是统治阶级,造成过巨大的耻辱,就对满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异样的眼光和评价。在文化多元的时代,同其他民族文化交流和发展时,我们应该开放思想,与时俱进,对那些具有历史价值,能够体现民族精神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给予关注。就如满族说部,它是以人为载体,传唱和记录了本民族民雄事迹和民族历史。如果我们就此认为满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把屠戮汉文化的刀,那么清文化就该真的要绝迹在世界上了。如果它能推动历史的发展,对人类学习历史有利,那么它存在的价值就是无穷的。故而开放思想,客观的认识清文化存在的价值,在评价时就会毫无偏颇。

(三)自力更生,开拓创新,立法保护。满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纷繁复杂,形式多样,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和社会的现代化,我国文化遗产生存环境渐趋恶化,保护现状堪忧。为了进一步保护,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国家决定从2006年起,每年6月的第二个星期六定为我们的“文化遗产日”。有了这样良好的发展机会,利用好现有资源,收集和整理散落资源,充实完整满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市场是动态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是动态发展的,而我们一味的继承和传播传统满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创新求发展,最终会被市场淘汰。唯有靠充分利用自身的资源,收集新故事,整理成体系,创作出新内容、新形势、新作品,所以创新才是发展的根本。由于现代信息技术可以使一些具有保护价值的信息被无限复制和使用,为了保护创造的知识成果,我国的《著作权法》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对此有文明规定,在不侵犯原著作权的作品具有著作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和传播,其第三十七条也规定了支持和保护民族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有了坚实的基础,创新的思想,法律的保障,满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日趋恶劣的环境中生存的更有希望。

(四)带徒学艺,爱护传承人的发展。积极改变守旧的思想观念,寻找有责任心,有兴趣,有技艺基础的学徒,把满族非物质文化传授给他们,同时吸取那些对满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兴趣爱好的人拜师学艺。传承人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对传承和传播满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十分重要,政府对传承人的保护也应该发挥它重要的作用:首先要普查建档,通过对传承人的普查、记录,建立档案,最大限度的避免了重要的、优秀的传承人消失。其次要资金保障,提供经费支持,提供相应生活待遇和社会待遇,开发利用传承人的民间文化资源,保护传承人赖以生存的村寨、社区的传统文化生态环境,提供公共教育的传承途径。最后就是通过传媒,舆论宣传对满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使社会对满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正确的认识了解并使它受到社会的重视。

参考文献:

[1]赵方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理论困境及对策探究,当代法学2011(5)第130页—第135页

[2]石少涛满族“颁金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辽东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5)第153页-第156页

[3]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问题研究,云南财贸学院学报2005(5)第55页-第60页

[4]魏军辽宁省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欲传承中的几个问题与对策,满族研究2011(2)第91页-第95页

非遗保护现状范文篇3

文物修复要遵循“修旧如旧”的原则,这是文物修复的基本常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朝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办公室曾在给朝阳旅游局2012年的批示和今年8月的复函中都强调要由具有国家文物局认定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单位来维修云接寺,但旅游局仍然我行我素,聘用无资质的公司来修缮古寺,个中原因就很难用“无知”或“用人不察”来搪塞了。

近年来,文物被“破坏性修复”的事件屡见不鲜。2006年5月9日中国经济网曾以“保护不力破坏性修复:河南省古建筑处境堪忧”为题,报道河南济源市济渎庙中的北海祠和博爱县王贺村汤帝庙大殿,都在修缮过程中被破坏,使这些古建筑的历史风貌荡然无存。因修缮保护而破坏,这确实文物保护中值得注意的现象,除了暴露出我国文物保护教育的薄弱外,还跟某些地方片面强调文物的经济开发有很大关系。

所以,“修旧如旧”是文物修复工作中的一道红线。由此,笔者想到,国内目前方兴未艾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否也要“修旧如旧”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2005]]6号)在阐述“工作指导方针”时指出:“正确处理保护和利用的关系,坚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真实性和整体性,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同样,《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年2月25日通过)第四条、第五条分别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尊重其形式和内涵”,“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等表述。这些内容说明保持“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_生”是保护“非遗”之“旧”的基本内容。

对于“非遗”的“旧”,许多学者用民俗学的“本真性”来阐述。德国瑞迪娜・本迪克丝在《本真性(Authenficity)》(李扬译,《民间文化论坛》)一文中指出,本真性一词源于希腊语“authences”,本意是“权威者”或“某人亲手制作”。民俗学对“本真性”的使用,和18世纪以来的传统与现代性之争有很大关系。本真性作为与传统相关联的概念,成为与伴随工业社会发展而来的现代性论争的主要角色,并且后来发展成为民俗学中与虚假性材料、伪民俗相对立的概念。但到了20世纪60年代以后,这种民俗学的真、假二分法观点受到了人们的质疑,并在后来“逐步放弃了描述何为本真性这样难以把握的目标,学者们转而问询:是谁、在什么时候、为什么需要本真性?”尽管西方学界已经不再纠缠于对本真性的探讨,但在中国随着“非遗”保护研究的发展,“本真性”仍是一个不断热议的话题。刘魁立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共享性本真性与人类文化多样性发展》中指出,“本真性是一事物仍然是它自身的那种专有属性,是衡量一种事物不是他种事物或者没有蜕变、转化为他事物的一种规定性尺度。”同时他还认为“非遗”本真性并不排除变化和创新,但以不超出本真_生边界为前提。

我们知道,“非遗”是一种代际传承的活的文化财富,是在特定环境下正在传承与再创造的文化实践,就像一条不停流淌的河流。正在进行的非遗实践及与环境共生共存的状态是“非遗”的本然状态,从这个意义上讲,非遗之“旧”是融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为一体的状态。“非遗”之“旧”包括本生态与衍生态两个方面。本生态是非遗实践内在形态及与其环境共依存的平衡的状态,是非遗中稳定的状态。衍生态是非遗实践外在形态及与其环境相互作用的紧张的状态,是非遗最活泼的、最革命的状态。“非遗”保护的“修旧如旧”,就是保持“非遗”的本生态和衍生态,即保护特定环境中的非遗实践的生命力,与文物的“修旧如旧”不完全相同。

非遗保护现状范文1篇4

重申报、轻传播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普遍存在的问题。由于各级政府对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视,各地都进行了普查申报工作,入选遗产名录可获得政府保护经费,申报时积极踊跃,而对传播缺乏应有的重视,使得遗产传播成为保护工作中最薄弱的环节。传播意识淡薄导致传播内容匮乏,传播媒介利用不充分,传播方式落后,传播范围狭小、传播效果微弱等问题。目前,河南省37项省级以上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中,出版图书仅有《河南省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图录(一)》一种,介绍了我省4项部级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渊源、基本内容、文化价值和传承状况等。开设独立网站的遗产项目仅3个,开设博客的遗产项目仅1个,编写百度百科的遗产项目9个,能查到散见于各类论坛、贴吧、个人博客、电子报纸的少量资料的遗产项目8个,其余16个遗产项目查不到任何资料。省级项目尚且如此,地市级项目更不容乐观,绝大多数遗产项目没有任何介绍资料,其中焦作、开封、平顶山、周口、驻马店、南阳6市共有41项市级遗产项目,全部未见任何介绍资料;商丘、三门峡连名录都未在网上公布。在海量信息的互联网上竟然有多数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检索不到任何信息,传播意识的淡薄、传播活动的缺失可见一斑。

2加强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的措施

2.1增强传播意识

从政府相关部门到遗产项目传承人都要充分认识传播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意义,将传播作为保护遗产的必要措施认真贯彻执行。政府相关部门和遗产项目传承人从各自的层面履行传播职责,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规要求开展遗产传播活动并设立督察机制。

2.2整理规范传播内容

以遗产项目申报材料为基础,整理出严谨规范的遗产项目介绍资料,除文字、图片资料外,还应尽量制作音像资料,内容包括遗产项目的历史渊源、形成演变,基本面貌、主要形态,流传价值、主要特点,传承情况、社会影响等方面。从而保证传播内容的科学性、有效性,避免从前传播内容或芜杂、或匮乏的弊病,为取得理想的传播效果奠定基础。

2.3充分利用大众传媒

大众传媒是传承社会遗产的重要功能之一。大众传媒凭借其先进的传播手段和技术,能够打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对于延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时间、扩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范围、丰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内涵起到了人际传播所望尘莫及的作用[4]。政府相关部门和遗产传承人必须提高自身媒介素养,增强利用传播媒介的能力,构建立体化的传播渠道,将遗产信息传送给社会公众。

2.3.1印刷媒介

图书作为古老文化传播媒介,具有保存、积累文化的功能。内容丰富的遗产项目可以单独出书,内容较少的遗产项目可联合汇编出书,参照《河南省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图录(一)》《河南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丛书》等汇编专门介绍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图书。中医药类报刊应视传播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己任,除新闻报道外,还要开辟专栏系统地宣传介绍遗产内容。晚报、都市报有着庞大的市民读者群,适宜向公众传播有关的遗产文化信息。如《洛阳晚报》对洛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系列报道,不仅使洛阳市民了解了身边的文化遗产,由于该报有网络版,也便利了外地读者获得相关遗产项目信息。

2.3.2广播电视媒介

广播、电视媒介传播迅速、受众面广,尤其是电视媒介视听兼备、长于再现,向社会公众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突出的优势。2006年,中央电视台推出大型非物质文化遗产纪录片《中国记忆》,针对我国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了第1次大规模电视调查行动,成为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最生动的形象档案,受到了各方面专家和广大观众的关注。上海的艺术人文频道推出了反映上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纪录片《上海市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情景再现、三维制作技术等手段展现上海地区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历史沿革、制作及传承技艺,并以文献性、知识性、艺术性并重的影像叙事手法诉诸观众视听。安徽电视台《第一时间》栏目设有《非遗之旅》板块,用来播放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短片。河南卫视《午间新闻》播出了《河南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调查》系列报道,直观展现了本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引起了公众的关注。

2.3.3网络媒介

互联网被誉为“第四媒体”,由于其承载信息的海量性、传播速度的即时性、传播范围的全球性、传播方式的多媒体性和互动性,成为当今最具人气的媒体。再加上网络传播的低门槛、低成本,目前已经成为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媒介。对政府相关部门而言,可以由省文化厅非物质文化遗产处或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牵头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题网站,并为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设置专门的频道或网页。对遗产项目传承人而言,应开设遗产项目网站、网页、博客、微博,编写“百度百科、知道、贴吧、文库”等,利用文字、图片、音像等符号全面展示遗产项目信息。总之,要本着向社会公众“主动传播”和使社会公众“便于获取”的原则,充分开展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活动。

2.4走进校园培养专业人才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播普遍面临的一个问题是专业人才缺乏,出现了想保护不知道该怎样保护、想传播不知道该怎样传播的困境。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该走进中医药院校,开展相关的传播与教育活动。如在每年的“文化遗产日”举办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览,邀请遗产项目传承人讲演,使大学生接触、了解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成立以保护、研究和传播遗产为宗旨的大学生社团———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可以更有效地在高校宣传保护遗产的重要性,会员们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在课余时间学习、研究、传播不同的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同时,开设遗产类选修课,待条件成熟提升为必修课,将“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纳入中医学科的建设,逐步解决专业人才匮乏的问题。

3小结

非遗保护现状范文篇5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遗产保护传承与保护

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民族民间文化的需求与日俱增,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的文化财富,是发展先进文化的根基和精神资源。因此,如何传承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笔者试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和类型

“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文化遗产包括物质和非物质两大类。物质类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上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等可移动文物和历史文化名城、名街区、名村镇等。非物质类包括口头传统、民俗活动和礼仪节庆、传统手工艺等以及与此相关的文化空间。

二、当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

(1)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力度欠缺。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得知我国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视程度是不够的,这导致了普查力度的欠缺和对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认识不清,其申报工作自然也会滞后。在这里,有一些广为人知的文化资产并没有申报成功,例如陕北的安塞腰鼓、傣族的泼水节、青海同仁的热贡艺术等,这些仍然被拒绝在了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大门之外,令人扼腕叹息。

(2)保护意识落后,资金技术匮乏。当前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并未纳入正式的轨道,因此对其的调查和保护利用工作就会很滞后,观念的滞后是会带来许多严重后果的,会导致一些本该被及时保护起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而逐渐败落直至消失,这将是我们民族的巨大精神损失。一是对传统文化或民间文化在主流文化中占据重要的地位,但是很遗憾目前对这方面存在认识不清的状况;二是将文化遗产“文物化”,文物是对整个文化遗产的保护,大部分都是一些实实在在可以看得见摸得着的实物,这样非物质的文化遗产便不能得到足够的重视;三是有一种观点一直在流行,即非物质文化遗产注定是要消失的,因此要任其自生自灭。

(3)非物质文化遗产缺乏法律保护依据。当前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方面是很不完善的,能作为参考的只有文物保护法,而文物保护法之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的,因此其保护范围只局限于有形文化遗产,而对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却有相关的科学界定和保护措施。

三、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的措施

(1)确定传承项目,切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力度,组织专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评估、判断、筛选,把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地方特色,具有时代相承特点,具有独特的知识、出色的技能和高超的技艺,保护和传承它对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的,确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重点传承项目,并根据其类别、特点、濒危程度,申报不同级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以此推动整个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2)通过相关法律进行保护。法律是保o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途径,在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的进程中,必须要注重加强中央与地方的协作与指导关系。全国各地政府应当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基础之上,根据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际状况,明确中央与地方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分工与职责。

(3)加强政府扶持力度,进行保护。一是增加投资。要想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响力度,使得更多的群众能够正确意识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这就需要各地政府积极组织社会当中的各种资源,通过积极组织各种宣传范围广、辐射能力强的宣传活动,有效提升民间文化的知名度,从而有效提升人民群众的参与度。二是协同合作,共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工作属于全面、系统的工程,这就需要中央、各级政府、地方文化机构、宣传机构以及非物质文化的专家进行协同合作,要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力量,最大程度的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从而有效提升整个社会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的认识。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目的是为了延续生命,现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中,采取博博物馆式、档案式或者是数字化式的办法将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录音、录像、文字记载等加以保护,或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持有者进行保护并鼓励其传承等办法,只能治标,不能治本。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延续其生命力,应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生存环境和发展动态,坚持用发展的动态眼光审视与保护,只有这样才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魅力得以传承。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生存环境和发展动态,就是不仅要把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所呈现的文化形态,还要将目光投向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所生存的环境之中,注重对其文化发生、发展的环境进行研究,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同时,加强对其生存环境、生长土壤进行保护和培养,决不能单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采取切断环境,“断根取木”式的保护。坚持用发展的动态眼光审视与保护,就是要把发展、运动的马克思主义哲学观贯穿保护工作始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生、发展和生存需要特定的环境和背景,随着环境和时代的改变,非物质文化遗产也要有顺应时代改变自身的能力,吸收有利于自身发展的因素,适应社会时代和环境的变化。如果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具有顺应时代的发展变化,对社会的变化置之不理,因循守旧,那么终将被社会所淘汰。所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应当遵循这一发展运动观,用运动的观点审视全局,杜绝生硬的绝对式的、强制性的保护行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和保护在我国已经开展,希望在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力度的同时,也要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文化伴生与文化共生问题,坚持用马克思主义运动发展观审视全局,否则所保护的遗产项目难免会成为文化的“孤岛”和记忆的“碎片”。

综上,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宝贵的历史文化资源,然而当前的保护现状是不容乐观的,作为新时代的高中生,我深感肩上的责任重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也不是单靠政府就可以完成的,也需要我们民众增强保护的意识,提升自己的文化修养,并且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提供消费市场,这样才能有效对其进行保护,将我们民族的“记忆”留住。

非遗保护现状范文篇6

关键词: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与保护

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其他文化遗产一样,都是人类文明的结晶和人类的共同财富。但由于经济全球化,文化多元化的影响,西方文化、流行文化、汉族文化正严重冲击着中国广大少数民族地区,而这些地区长期传承的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于土俗、弱势,正处于濒临消亡的境地,因此有效地保护这些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已变得十分紧迫。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述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人类口传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申报规定中的阐述,非物质文化遗产即“有代表性的传统杰出工艺,有代表性的非文字形式的艺术、文学,突出代表民族文化认同,又因种种原因濒于失传或正在失传的文化表现形式。这些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各类戏曲和相关的面具、服装制作工艺;舞蹈,如民族民间节日舞蹈、祭祀舞蹈、礼仪;音乐,如各类民族民间音乐以及乐器制作工艺;口传文学,如神话、传说、史诗、游戏和故事;各种精湛杰出的工艺、手工艺,比如针织、织染、刺绣、雕刻、竹藤编织、面人制作、玩具制作和剪纸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口传心授、口耳相传、世代传承的无形的活态流变的文化遗产,它鲜活地扎根生存于民族民间,主要表现为人民的生活方式和生产方式,是一个民族的生命记忆和活态文化基因,是人类创造力、想象力、智慧和劳动的结晶,是文化多样性的生动展示。

二、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面临的主要问题

新疆民族众多,13个主体民族在文化艺术上均有无可达及的造诣,每一个民族都有口述文学、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民间美术、戏曲曲艺、传统工艺和技艺、传统礼仪、节日庆典、游艺活动等传统文化。但随着社会环境的不断变化,各种文化的不断冲击,许多民族的非物质文化已处于濒临消亡的境地,下面我们以木卡姆为例简要谈一下这些非物质文化所面临的主要困境。

1.生存环境问题

现在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的最大威胁就是逐渐失去其赖以产生、发展的社会环境。近20多年快速发展的交通、通讯和市场经济以及日益开放和现代化的倾向,极大地改变了新疆相对孤立封闭的社会环境。社会环境的变化,社会条件的变迁使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而逐渐地被人们所忽视,尤其对于各类传统的民族民间音乐,由于其古旧的风格特点不能满足现代人对时尚的生活和要求,日益不被人们所接受,这也是流行音乐和庸俗音乐风靡市场的主要原因。在新疆维吾尔族地区,以前每逢节日、喜庆,人们几乎都会请民间艺人表演木卡姆和其他维吾尔族民间音乐,现代流行音乐进入后,由于流行音乐音响强劲,用人不多,花费较少,传统音乐正逐步被流行音乐所取代,群众中能演唱木卡姆歌曲,表演木卡姆舞蹈的人数已日益稀少。

2.传承与创新问题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基本靠一代一代人的口传心授来传承,这种文化的继承与扩散方式的持续性很容易受到外界因素如继承人的影响,所以人的问题是关系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发展的一个关键问题。在新疆,各种民族民间艺术大都以群众或民间艺人的口头传承方式流传下来,人走艺亡的情况十分严重,现在已没有任何一位民间艺人能完整地演唱、演奏十二木卡姆了;有的木卡姆的某些部分如刀郎木卡姆的舞蹈,旧时表现的是刀郎人狩猎生活的全过程,但在“文革”中却被批判为“野蛮”、“落后”和“低级”的,如今在民间已经走了样,现在在某些刀郎地区,能表演狩猎舞蹈的只有三五位民间艺人了。其次对于有传承创新责任的年轻一代,他们更多的是接受现代文化,文化的全球化使年轻一代人更容易接受社会的主流文化,“对古老的传统文化失去兴趣或不感兴趣”,新疆木卡姆尤其如此。今天的维吾尔青少年,对木卡姆及其代表的传统文化价值和历史价值都知之甚少,更不用提进一步发扬创新了。这也是已列入《人类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面临的共同重大问题。

3.曲目整理需完善问题

非物质文化遗产如同生态环境一样,一经破坏是很难再恢复如初的。一旦消失,如果没有很好地记录,我们就永远不会知道它是什么样子。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本可以保存,传承和发展,但过早地因人为原因被毁灭和抛弃了。近50多年以来,维吾尔族民间音乐始终以“半口授半定谱”的传承方式平行传播着,随后才是完全定谱阶段,而对已留下的《十二木卡姆》的录音从结构上进行推断,存有明显缺漏。目前,已出版的几种维吾尔木卡姆,都未做到“音谱同步”。学唱和研究各种维吾尔木卡姆的可靠版本,尚待编撰。

4.保护经费短缺问题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资金短缺问题不仅在中国存在,而且在很多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也存在,“实际上,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拥有巨大的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而它们共同面对是保护经费匮乏的问题”。对维吾尔木卡姆传承,民众和社会专业机构有着迫切的要求但缺乏有力的财政支持。木卡姆以前的录音、录像资料由于保存手段落后,目前急需将它早期录音、录像资料,转换成数字化载体,以利于多种方式的异地储存,但由于工程浩大,没有有力地人力、物力、财力支持。民间木卡姆表演机构和团体也因观赏人数稀少,都难以维持自身运转。《十二木卡姆》的庞大篇幅和演出长度,与日益加快的生活节奏存在矛盾,除了专业艺术团体在剧场中的演出和少数人偶尔欣赏的活动之外,日常生活中已很少见到完整演出。

5.保护理念需发展的问题

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就是民众的一种生活方式,人类特殊的精神创造,是一种生命的存在,一种生态之中的链条,不可孤立看待。如果为了保护的方便和有效,我们把保护对象从它的生存环境中抽绎出来,给以特别的关注;那些在继承和发扬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优秀传承人的思想,他们的价值观,他们的生活方式我们又当如何保护,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往往具有地域性,民族性的特点,在保护的同时又如何与其他文化进行交流和发展,这些都是需要我们关注的问题。

三、保护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应采取的主要对策

1.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环境问题,需要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在面对新的生存环境时,保故纳新,自我调节变革,保持其核心价值,以找到生存的土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生命存在,它与一定的自然、社会、历史和群体发生关系,当这些自然、社会、历史和群体发生变化时,它本身不可能不产生变化,只是随着时空的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吸纳新的东西,以新的内容和更加多彩的形式与时代同步,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适应市场的需要。因此,在面对社会发展和文化市场化时,我们应适应这种社会变化而不是回避它,但这并非是说完全由市场来决定,而是通过市场为媒介让其不断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有更好的生存与发展机会。同时还可以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人、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冲突。但这一过程必须坚持生态原则,任何非物质文化遗产都产生于特定的环境中,如果没有原定的文化氛围,民族性、地方性的特色将不复存在。遵循文化原生态原则就是要以维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型为准则,依托文化母体,注重文化生态,主张在原文化生态环境中进行开发保护。转贴于

摘要: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口传心授、口耳相传、世代传承的无形的活态流变的文化遗产,它鲜活地扎根生存于民族民间,主要表现为人民的生活方式和生产方式,是一个民族的生命记忆和活态文化基因,是人类创造力、想象力、智慧和劳动的结晶,是文化多样性的生动展示。

关键词: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与保护

中图分类号:G12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06-0218-02

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其他文化遗产一样,都是人类文明的结晶和人类的共同财富。但由于经济全球化,文化多元化的影响,西方文化、流行文化、汉族文化正严重冲击着中国广大少数民族地区,而这些地区长期传承的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于土俗、弱势,正处于濒临消亡的境地,因此有效地保护这些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已变得十分紧迫。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述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人类口传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申报规定中的阐述,非物质文化遗产即“有代表性的传统杰出工艺,有代表性的非文字形式的艺术、文学,突出代表民族文化认同,又因种种原因濒于失传或正在失传的文化表现形式。这些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各类戏曲和相关的面具、服装制作工艺;舞蹈,如民族民间节日舞蹈、祭祀舞蹈、礼仪;音乐,如各类民族民间音乐以及乐器制作工艺;口传文学,如神话、传说、史诗、游戏和故事;各种精湛杰出的工艺、手工艺,比如针织、织染、刺绣、雕刻、竹藤编织、面人制作、玩具制作和剪纸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口传心授、口耳相传、世代传承的无形的活态流变的文化遗产,它鲜活地扎根生存于民族民间,主要表现为人民的生活方式和生产方式,是一个民族的生命记忆和活态文化基因,是人类创造力、想象力、智慧和劳动的结晶,是文化多样性的生动展示。

二、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面临的主要问题

新疆民族众多,13个主体民族在文化艺术上均有无可达及的造诣,每一个民族都有口述文学、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民间美术、戏曲曲艺、传统工艺和技艺、传统礼仪、节日庆典、游艺活动等传统文化。但随着社会环境的不断变化,各种文化的不断冲击,许多民族的非物质文化已处于濒临消亡的境地,下面我们以木卡姆为例简要谈一下这些非物质文化所面临的主要困境。

1.生存环境问题

现在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的最大威胁就是逐渐失去其赖以产生、发展的社会环境。近20多年快速发展的交通、通讯和市场经济以及日益开放和现代化的倾向,极大地改变了新疆相对孤立封闭的社会环境。社会环境的变化,社会条件的变迁使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而逐渐地被人们所忽视,尤其对于各类传统的民族民间音乐,由于其古旧的风格特点不能满足现代人对时尚的生活和要求,日益不被人们所接受,这也是流行音乐和庸俗音乐风靡市场的主要原因。在新疆维吾尔族地区,以前每逢节日、喜庆,人们几乎都会请民间艺人表演木卡姆和其他维吾尔族民间音乐,现代流行音乐进入后,由于流行音乐音响强劲,用人不多,花费较少,传统音乐正逐步被流行音乐所取代,群众中能演唱木卡姆歌曲,表演木卡姆舞蹈的人数已日益稀少。

2.传承与创新问题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基本靠一代一代人的口传心授来传承,这种文化的继承与扩散方式的持续性很容易受到外界因素如继承人的影响,所以人的问题是关系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发展的一个关键问题。在新疆,各种民族民间艺术大都以群众或民间艺人的口头传承方式流传下来,人走艺亡的情况十分严重,现在已没有任何一位民间艺人能完整地演唱、演奏十二木卡姆了;有的木卡姆的某些部分如刀郎木卡姆的舞蹈,旧时表现的是刀郎人狩猎生活的全过程,但在“文革”中却被批判为“野蛮”、“落后”和“低级”的,如今在民间已经走了样,现在在某些刀郎地区,能表演狩猎舞蹈的只有三五位民间艺人了。其次对于有传承创新责任的年轻一代,他们更多的是接受现代文化,文化的全球化使年轻一代人更容易接受社会的主流文化,“对古老的传统文化失去兴趣或不感兴趣”,新疆木卡姆尤其如此。今天的维吾尔青少年,对木卡姆及其代表的传统文化价值和历史价值都知之甚少,更不用提进一步发扬创新了。这也是已列入《人类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面临的共同重大问题。

3.曲目整理需完善问题

非物质文化遗产如同生态环境一样,一经破坏是很难再恢复如初的。一旦消失,如果没有很好地记录,我们就永远不会知道它是什么样子。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本可以保存,传承和发展,但过早地因人为原因被毁灭和抛弃了。近50多年以来,维吾尔族民间音乐始终以“半口授半定谱”的传承方式平行传播着,随后才是完全定谱阶段,而对已留下的《十二木卡姆》的录音从结构上进行推断,存有明显缺漏。目前,已出版的几种维吾尔木卡姆,都未做到“音谱同步”。学唱和研究各种维吾尔木卡姆的可靠版本,尚待编撰。

4.保护经费短缺问题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资金短缺问题不仅在中国存在,而且在很多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也存在,“实际上,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拥有巨大的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而它们共同面对是保护经费匮乏的问题”。对维吾尔木卡姆传承,民众和社会专业机构有着迫切的要求但缺乏有力的财政支持。木卡姆以前的录音、录像资料由于保存手段落后,目前急需将它早期录音、录像资料,转换成数字化载体,以利于多种方式的异地储存,但由于工程浩大,没有有力地人力、物力、财力支持。民间木卡姆表演机构和团体也因观赏人数稀少,都难以维持自身运转。《十二木卡姆》的庞大篇幅和演出长度,与日益加快的生活节奏存在矛盾,除了专业艺术团体在剧场中的演出和少数人偶尔欣赏的活动之外,日常生活中已很少见到完整演出。

5.保护理念需发展的问题

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就是民众的一种生活方式,人类特殊的精神创造,是一种生命的存在,一种生态之中的链条,不可孤立看待。如果为了保护的方便和有效,我们把保护对象从它的生存环境中抽绎出来,给以特别的关注;那些在继承和发扬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优秀传承人的思想,他们的价值观,他们的生活方式我们又当如何保护,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往往具有地域性,民族性的特点,在保护的同时又如何与其他文化进行交流和发展,这些都是需要我们关注的问题。

非遗保护现状范文篇7

目前,上海全市共有49项非遗项目被列入部级名录体系,157项非遗项目被列入市级名录体系,近300项非遗项目被列入区级名录体系。还有一大批传承人被命名,一大批传承基地的设立等等,都充分显示了上海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方面的重要收获。去年非遗中心邀请专家组对全市188个项目责任单位作了深入调研,调查显示:在当前上海被列入部级与市级非遗名录体系的项目中,处于良好或者较为良好状态的项目大概为44.4%左右,处于一般或者具有一定濒危可能的项目大约为39.5%左右,处于生存状况较差,濒危现象较为严重的项目大约为16.1%左右。在上海各个类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中,医药类的项目相对而言生存状况较好,杂技竞技类次之,民间文学类的项目处于最为濒危的状态。

影响上海非遗项目生存的原因有:1、生存基础改变;2、传承机制弱化;3、市场经济冲击;4、客观条件限制;5、保护机制不完善;6、经费投入不足;7、缺乏政策扶持;8、缺乏法律保障;9、缺乏社会参与。而要改善上海非遗生存状况,需要制定如下对策:

综合当前上海非遗项目的生存状况实情及其诸多问题与不足,我们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对策与建议:一是开展非遗项目生存状况的科学评估,确立“资料保存”“传承保护”“生产性拓展”三种保护路径,建议设置一套科学规范的评估标准。二是优化非遗项目传承链结构,积极扶持师徒传承与社会传承两种传承模式。三是健全非遗保护的工作机制,稳定非遗保护人员队伍。四是创新非遗保护的管理机制,建立“共管”、“托管”等新型管理模式。五是制定相关人才、税收优惠政策,对非遗项目进行多方面的扶持与鼓励。六是加大对于非遗项目的投入力度,保证各级非遗项目的经费需求。七是加快地方非遗保护法规的立法进程,及时制定符合上海特点的非遗保护法规细则。

当前,上海应当在我国非遗法出台的基础上,加快推动地方非遗保护法规的立法进程,及时制定出更加具体细化和符合上海实情特点的非遗保护法规细则,包括非遗保护的对象与内容;非遗保护人员的责任与工作范围;非遗传承人的权利与义务;非遗保护经费的投入与使用、非遗产品的市场管理与产业运作;非遗保护的奖惩条例等等。只有有了一整套较为细化的地方法规细则,才能使上海非遗保护项目的生存发展得到更为有利的保障,为上海非遗保护事业的推进与改善建立更加稳固的基础。

田兆元(华东师范大学人类学与民俗学研究所所长):

城市化过程中,如何保护民间信仰,值得研究。民间信仰作为一种文化遗产,是城市传统的重要资源。在当下的城市化过程中,民间信仰面临消失的境地,因此,保护民间信仰资源是城市化过程中一项重要的工作。提高民间信仰对于城市文化建设功能的认识,保护民间信仰的物理空间,保护拆迁居民的社区结构,将是民间信仰健康发展的基本途径。

民间信仰是一种文化遗产,在乡村城市化的过程中,由于城市扩张,乡村离散,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遭到巨大的挑战,面临失传消逝的危机。因此,我们对城市化进程中的民间信仰,应以传承保护的视角来讨论和分析。在过去,民间信仰一般被认为是封建迷信,是处于管制与批判的对象。民间信仰行为不具备合法性,因此不能正常发育。期间,民间信仰更是受到严加控制,几乎处于窒息状态。改革开放以来,各地民间信仰逐渐复兴,人们逐渐认识到它的重要性,但是,由于没有合适的管理法规,社会对于民间信仰的态度异常复杂,学术界也有各种不同的表达意见。近年来,管理层与学术界对于民间信仰的态度渐趋统一。从国家管理制度的层面,开始肯定民间信仰作为文化遗产的地位。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把一些民间信仰特色很鲜明的传统节日增列为国家法定节假日,具有明显的肯定传统信仰的正面功能的意义。如清明节,是一个祭奠亡者、具有鲜明祖先崇拜意义的节日,清明节作为国家法定节假日,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祖先信仰的合法性。同样,端午节内容虽然丰富,但是作为一个对于诗人屈原的祭奠纪念的日子,信仰则是该节日的最基本的内涵,屈原祭奠是最典型的民间信仰行为。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制定具有广泛的社会功能,促进社会和谐,满足民众信仰需求是其重要目的之一。

非遗保护现状范文篇8

【关键词】湘西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角色

自2005年我国第一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名录申报审批工作开始以来,国内掀起了一阵政府牵头申请非遗的浪潮。从整体上看,各地政府申报非遗的目的多为开发文化价值,并带动地区经济发展。然而,由于一些地方政府在开发过程中角色定位不准等原因,非遗的保护面临着因盲目肆意开发而造成的过度商业化、庸俗化的境遇。本文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湘西州”)为例,对民族地区非遗保护与开发中的政府角色问题进行探讨。

一湘西州非遗保护与开发概述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位于湖南省西北部、云贵高原东侧的武陵山区,境内峰峦叠嶂,溪河纵横,山水旖旎。州内居住着土家、苗、汉、回、瑶、等30多个民族,为少数民族聚居地,民族民间文化积淀深厚,源远流长。这种奇异的自然风光以及深厚的文化底蕴,孕育了湘西丰厚的非遗。截至2011年8月,由湖南省文化厅公布的关于湘西地区(含湘西州、怀化、张家界、邵阳等地)文化开况的调研报告中指出,湘西地区共有非遗保护项目部级51个、省级100个。其中,湘西州占有部级保护项目24个、省级保护项目50个,几乎占到湘西地区的一半。

为充分开发湘西丰富的非遗资源,州政府加大了对非遗的保护力度。在政策法规上,先后出台了《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湘西自治州土家族苗族文化生态保护基地实施方案》等,为非物质遗产的保护提供了指导性方针。如针对公共文物设施上,加强了对博物馆、古街巷、名人故居、文庙等的修复、重建工作。此外,州政府还建立了土家族文化生态保护基地、苗族文化生态保护基地,并举办各种艺术节、研讨会以加大对非遗的宣传力度。

在保护力度不断加强的同时,湘西州非遗的开发也取得一定成效。目前,湘西州已在国内外塑造了一系列民族文化品牌,形成了良好的口碑。2008年,湘西州非遗项目土家族毛古斯舞不仅在北京奥运会开幕式上上演,还参与了第二届中国成都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节表演;2009年6月,土家族吹打乐《毕兹卡的节日》应邀参加文化部举办的中国非遗展演――少数民族传统音乐舞蹈专场演出;2009年11月,《土家族打溜子》表演应中央音乐学院的邀请赴北京与新西兰艺术家同台演出。这些都是湘西州政府对非遗保护和开发所努力的成果。

二湘西州政府在非遗保护和开发中存在的问题

从上文可以看出,湘西州政府在湘西州非遗的保护和开发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州政府的带领下,当地非遗保护与开发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笔者将部分湘西州近年出台的有关非遗保护和开发的政策和措施整理如下:

1.没有独立的法律条文,现有法律缺乏针对性

据统计,目前湘西州内与非遗相关的法律文件仅《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一份,针对非遗保护或开发的特定法律文件尚处于空白状态。仅有的《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对非遗的直接保护作用也有限:其一,在此条例中,非遗被包含于湘西民间文化遗产内,虽在一定程度上能提高社会对民间文化遗产发展的重视,但并未明确提及非遗的保护;其二,条例并没有对违反者做出明确的惩处规定,只是笼统地提到了行政处分。因此,此条例的权威性和震慑性并不能得到很好地发挥。

2.对外宣传方式单一,对内宣传力度不够

非遗的保护与开发离不开宣传,而湘西州政府对非遗保护与开发的内外宣传两方面都有所欠缺。对州外,宣传形式单一。湘西州地理位置相对偏僻,与州外其他少数民族地区宣传交流较少,导致湘西州非遗知名度低。政府往往只是通过举办单一的艺术节或研讨会的形式来宣传(详见上表),在区域间交流上收效甚微。而艺术节和研讨会自身存在的时间短暂性和地域局限性等缺点通常会导致宣传成效低、见效慢等问题。在州内,对人民群众的宣传力度不够。非遗的保护和开发离不开当地人民的支持和共同努力,而湘西州内人们对非遗的了解只是从偶尔看到的学术交流研讨会议及成立的相关机构组织中得来的,从中了解到的知识非常有限且单一。这也直接引发了群众对非遗的认识模糊、保护和传承意识差、总体重视程度低等问题。

3.组织不全面,缺乏完整配套的保护与开发模式

笔者在整理湘西州非遗保护名录时发现,在湘西州24个部级和50个省级非遗保护项目中,大多数项目保护情况仅为初步保护甚至停留在被列为保护名录之前的阶段。很多项目在被列为部级或省级保护,名录之后,政府并未采取配套的保护措施,于是一些项目由于自身特点及传承人等方面原因出现项目完整性流失甚至濒危失传的现象。在开发现状方面,大多数非遗项目均处于尚未开发状态。而非遗的自身特点决定了很多项目存在“原真性”保留与商业化开发相矛盾的障碍,一些项目还因开发潜在经济价值低而遭忽视。由此可见,建立一套完整配套的非遗保护与开发模式非常有必要。而湘西州政府在此过程中的投入与组织尚未达到理想状态,州内并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有针对性的保护与开发模式。

三对湘西州政府在非遗保护与开发中角色定位的建议

针对上文分析的问题,笔者认为湘西州政府在今后的非遗保护与开发的过程中,应注意充当好以下几个角色:

1.积极充当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者

对于数量有限且针对性不强的湘西州非遗保护与开发的法律体系,湘西州政府应做的是积极加强对非遗保护与开发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工作,从法律层面上为非遗的保护和开发建立强大的后盾。政府作为相关法律的制定者,首先应对湘西州非遗做系统性资源普查并分类,与当下的经济问题及其他流行趋势相结合进行分析,总结归纳出一套适合本土非遗保护与开发的法律条文。笔者建议,相关法律条文应明确提出对于破坏非遗行为的奖惩措施。其主要目的在于表明政府对非遗保护的重视。政府是非遗保护和开发过程中的主导组织,只有带头重视非遗才能达到示范效应,为非遗的保护与开发保驾护航。

2.充当非遗保护与开发的宣传者

湘西州政府应积极与周边少数民族地区形成联盟,加强对州内非遗的宣传与交流,以达到共同促进与发展的效果。在与各地区宣传与交流的过程中,政府部门应把握好非遗保护和开发的重要原则,衡量好本地经济发展的需求,熟知本地非遗的特性及与周边地区非遗的差异,在差异中寻找共同点,协调地区间矛盾,促进地区合作。另一方面政府应充分利用所具有的资源优势,通过开展活动、举办比赛并透过媒体网络等宣传手段加强群众对非遗的认知度和认可度。只有真正认可了非遗,非遗的保护与开发才会成为人人均有责任的“公共事务”,才能使非遗得到更好的继承和发扬。

3.积极充当配套保护与开发模式的建立与实施者

针对湘西州非遗保护与开发现状,政府应根据各非遗项目的不同特性,制订出相应配套的保护与开发措施,并跟进实施。非遗的保护与开发是一项周期性长的工作,其配套保护与开发模式的建立需要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要想取得突破性成绩,政府需要成立专门性的机构并在经过详细分析论证后,为各个非遗项目量身制订符合项目实际情况的、具有较大可行性的保护与开发方案,还要在项目具体开发的过程中跟进实施与监督。只有这样,才能兼顾各非遗之间的差异性,挽救那些濒危的非遗项目,做到更好的保护与传承。

参考文献

[1]易文君.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政府角色定位[J].现代经济信息,2010(18)

[2]李华成.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地方政府角色――基于湖北省荆州市非遗保护的实证分析[J].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

[3]牟延林、吴安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政府主导与政府责任[J].现代法学,2008(1)

[4]谭启术.政府该如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J].学习月刊,2007(13)

非遗保护现状范文1篇9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G1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5103(2017)03-0020-03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们在长期生活中形成的无形传统民间文化遗产,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岁月传承,具有广泛民众基础的地域性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丰富和繁荣,是国家、民族和世界的宝贵财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根本目地,是保护地域和民族的独特人文环境、文化传承和自有的生活氛围。

我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极其丰富,相较于有形的物质类文化遗产,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延续上更容易受到破坏甚至消亡。目前,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状态非常严峻,迫切需要行之有效的保护方式,这对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意义深远。

位于河北省中部的廊坊市是一个比较年轻的城市,但是它坐落在历史文化积淀深厚的燕赵大地上,这里有悠久的历史、灿烂的文化,在这片土地上,孕育出了地域特点鲜明、内容丰富的非物质文化传承,这些散落在廊坊市乡土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生活在这片土地上的所有人民价值理念的延续、文化生活的皈依。大力保护廊坊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凝聚城市文化内涵、提升地区文化品位的重要途径,经济发展与文化支撑,必将成为廊坊地区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形成具有独特地域色彩、富有归属感的文化氛围。

廊坊非物质文化遗产共计10种,分别是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杂技与竞技、传统美术、传统技艺、传统医药和民俗,种类多样,极具有地域生活色彩。比如秸秆扎刻技艺与本地区主要农作物种植习惯明显相关。

廊坊非常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建立有专门的廊坊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进行长期的普查、申报工作,制定了本地区的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有对传承人的专项保护,效果是非常明显的。目前已经有部级项目22项、省级76项;部级传承人7名、省级传承人47名;还有部级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省级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省级民族传统节日保护示范基地、省级文化生态保护试验区。经常举办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活动,并在青少年群体间进行普及性宣传活动,比如“廊坊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活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一、廊坊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存在的问题

1.廊坊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环境比较艰难

非物质文化遗产要想长期传承下去,具备有自我更新的创造能力,最好的状态莫过于该文化传承在现今社会仍然有良好的生存环境,能成为人民群众生活有机的组成部分。但是,多数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前的生存环境比较艰难,情况较好的是传统技艺类文化遗产,比如衡水老白干传统酿造技艺和安新芦苇画。这些技艺在今天也具有市场价值,不但没有退出群众的日常生活,还有日益更新、自我发展的趋势。此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用性较强,继续生存发展下去不是特别困难的事情。

需要注意的是,某些与原有时代背景联系较紧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比如源自民间或者民间节庆祭拜活动的传统音乐、舞蹈类,现在基本的生存状态是局限于某些规模较小的演出活动,适用场景非常有限,即使是想转型为商业演出,由于审美习惯、文化情感的变迁,也很难获得广泛的市场接受。生存环境的无源性,导致此类文化遗产无法自然延续,必须进行保护型干预。

2.廊坊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化开发需要适度

非物质文化遗产能成功商业化不是件坏事,起码表明具有自身延续的可能。目前的两难之地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必然要寻求其自身的延续和发展之路,开发利用在所难免,如果一味采用封闭式的保护方法,文化遗产就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最终也无法延续。

可是商业化同时也会带来负面效果,商业活动追逐利润的本身,会导致为商业利益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破坏性修改,丧失了文化遗产原有的历史承载性和文化特点,也就丧失了保护和传承的价值。后果严重的话,会导致文化遗产的灭失。

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上态度非常明确,“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这是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指出的方针。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化开发必须适度,目前关于适度的掌握问题缺乏明确的衡量标准和监督途径,基本上处于放任自主的状态,这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非常不利。

3.廊坊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后继乏力

传承人对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非常重要,但是,鉴于此类文化遗产基本上口传心授的师徒传承模式,没有规范系统的学习方法,学习起来难度非常大,并且无法在短期之内取得效果。年轻人愿意学习并传承此类技艺的非常少,老一辈的传承人又体衰年长,未来传承断代的情况有可能出现。

当然,为改变这种局面,也做了很多针对性的措施,比如被确定为“非遗”后,通过各种渠道进行宣传,扩大社会知名度,本地各相关部门也努力给传承人提供各种外出交流和宣传机会,吸引有兴趣的年轻人进一步了解和学习。政府也对传承人给予资金支持和帮助,改善该文化遗产的生存状态,来鼓励新生代的加入。

然而,并不是所有的传承人都是以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职业或主要生活来源的,多数传承人在实际生活有其他的工作和负担,很大程度上是出于对文化和社会的责任感坚持这类活动的,这就导致他们分配在非项目上的时间和精力必然是有限的,就更不要说延续和发展了。

4.廊坊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缺乏有效的传承机制

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是对传承人的延续,更重要的是其代表的文化因素的再生和发展。任何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曾经长久传承,都是因为能和地域性生存环境相互共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难度,主要在于与其相关的民间信仰、文化传统。所以,越是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越容易保护,越是文化精神内核丰富的文化遗产越是难以保护。可这些,反倒是真正的非物|文化遗产精华。

所以保护此类文化遗产必须把本地区的区域群体的文化认同、传承因素都考虑,让历史遗留给我们的珍贵文化遗产,不仅“形”在,更要“神”在,这样才是具有文化意义的保护。

二、解决廊坊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的法律途径

1.完善地方立法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环境

我国地域辽阔,非物质文化遗产多样性明显,各地区的资源差异较大,这决定了高位阶层的立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规定必须原则性较强,具有普遍适用性,而不会具有明确执行性。这需要各地区在此精神指导下,根据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特色进行地方立法,尤其是对于本地区生存环境较差,与社会对接有困难的类型,要进行倾斜性保护。这种困境不是该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通过自身发展予以解决的,只能特别扶持和关注。

这方面的地方立法的完善应首重实效性。对于制定的规章制度要进行定期法律实施评价,综合评估该地方立法实施后的具体功效、对文化遗产生存环境的改良程度、社会综合影响和效果对比、社会意见反馈和建议,阶段性修正,通过地方立法的不断调整,实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良好社会效果。

2.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相结合控制非物质文化遗产适度商业化

并非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适合商业性利用,何况,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最大意义是保护民族文化传承,相较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意义,其经济意义并非首要的保护对象。

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相结合的模式,有利于界定商业化的程度。具体而言,商业性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应以法律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用效果,在合同签订时约定第三方评价制度。对于破坏性利用的情况,可终止合同的履行。

3.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实施重点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权利没有明确的法律保障,这导致传承人不可能把整个职业中心放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和发展上,所以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进行重点保护,使其无后顾之忧,可以专注于文化传承和保护。

首先,根据现有的传承人分级制度,兼顾其所传承文化遗产的价值大小、濒危程度等因素进行评选,按照行政许可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到标准透明、条件明确、评选公开、结果公正。在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序传承的前提下,明确传承人的权利和职责,给予相应的待遇,使之不仅是传承人的道义责任,更是法律明确保障的权利责任,可以以此安身立命。

其次,建立传承人的发展和上升空间,吸引年轻一代的加入。引人类似级别或职称类型的规定,配置相应的薪酬待遇和社会福利。其别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或者作出突出贡献的传承人,可以获得类似政府专家津贴或项目专项补贴。根据传承人对文化宣传和延续方面义务的规定,例如表演宣传、技能传授、对外推广等工作,进行职业评价,给予相应待遇。

4.拓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

非遗保护现状范文篇10

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关系的基本认识

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关系,是指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为基本目标,以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为基本视野,以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资源建设为主线,在相关活动中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各类社会关系的总合。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关系既是一种新型的社会档案关系,也是一种派生的社会文化关系。

从宏观上讲,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关系的主要因素来自于三个层面:一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的前提,没有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无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档案工作;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的归宿,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的根本目的在于真实记录和历史再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流变传承的状况。二是档案工作运动与发展规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从属于社会档案事业全局,必须遵循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方法,体现档案工作运动与发展的客观需要和必然趋势。三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念、原则、技术与思路等,不仅能现实地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否真正得到活态存续,更将深层次地决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目标的实现。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日益推进,也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提出更多的要求。

二、亟待理顺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的几对关系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档案工作的关系

首先提出这一问题的直接原因在于目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档案工作应有的紧密协作关系还没有建立起来,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笔者调查发现,一方面是现阶段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体系中有将档案工作边缘化的倾向,档案工作缺乏走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中心的正常机制;另一方面是档案工作系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还没有完全纳入档案事业全局,档案行政部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普遍缺乏科学有效的业务指导和执法监督。这种局面如果不尽快改变,既不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长远发展,也不利于维护国家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1、要重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制。我国现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制虽然属于非法定意义上的弹性协调机制,但整体上是与“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的管理原则相适应的。其不足之处在于,各级政府文化部门牵头下的联席会议制度并非决策平台,不能有效地改变事实上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内存在的条块分割格局,相关部门的积极性难以切实调动、工作职责难以具体落实。科学的工作机制应当是决策机制、协调机制、咨询机制与执行机制、督察机制等的有机结合。因此,在协调机制占主导地位、相关机制建立相对滞后的情况下,就要打破部门壁垒,广泛吸纳更多的相关部门(包括档案部门)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使其在协调机制的整体框架之内较好地发挥其专业优势和职能作用。

2、要促进档案工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由自在状态向自觉状态的转变。现阶段,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系统内的相关档案工作突出地表现为一种自在状态,单纯服务于遗产项目申报的成分居多,主动为遗产和遗产保护建立完整系统的档案和数据库的意识还比较淡漠。更为严重的是,他们普遍存在“欲有所为而不知何为”的心理状态,其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动因更多的在于责任感的驱使。因此,我们认为在理顺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机制、搭建起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平台之后,各级档案行政部门就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和档案事业进行统筹规划,建立健全相应的行政执法和业务指导机制,促使有关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支持其档案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转化为档案人的自觉意识。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分类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分类的关系

对遴选出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分类管理是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也是对项目、项目关系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规律研究的重要成果。我国现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及其代码编制,直接目的在于“统一和规范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工作,对普查对象进行规范化记录与收集,并使普查中所获资料(文字、图片、音像等)和实物得到标准化和序列化的登记、存档、保管”。仔细分析该分类表后不难发现,遗产分类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对遗产项目的计算机管理和信息检索需要,即项目数据库的建设与管理,但无法满足遗产项目档案和档案数据库的建设与管理。更何况该分类法还存在着较大的缺陷和疏漏,特别是对文化空间的忽视。《中国档案分类法》本质上也是一种档案信息分类,适应的是档案分类检索和分类检索体系建设的需要,虽然在基本类目下各级类目设置赋有较大包容性,但档案“层累制”的编码原则与遗产项目“全数字标识代码”原则之间的突出矛盾,使其无法适应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信息检索需要。

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积累,建立起既适应遗产分类检索又适应遗产档案信息检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分类方法就越显重要。建议有三:

一是以《中国档案分类法》为基础,在“文化”类目(ga)之下单列“文化遗产”基本类目,再于其下细分“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次级类目,以适应遗产档案信息的相对集中。

二是建立全宗意义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实体分类法,实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相对独立的分类整理和排架,科学组织馆藏。这样既可以较好地保留遗产分类信息的完整准确(具体体现于案卷编目环节),又可以集中体现档案信息分布和馆藏结构状况。

三是无论采取什么方法克服遗产项目分类和遗产档案分类的矛盾,都应该坚持上述“信息集中”和“馆”原则。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现实存在的活性文化现象,并非以单个项目形式孤立存在于社会生产生活之中。往往与其他社会文化现象是共生互动的。这也是笔者不赞成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化整为零、穿插编排进入现有档案分类体系、馆藏和数据库的重要原因。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档案与传承人档案的关系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档案是针对遗产名录而建立起来的、记录和反映项目本身活态承续历程与现状的档案集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档案是针对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或传承群体建立起来的、记录和反映其社会文化活动、标识其民族(族群)文化特征的档案集合,二者具有紧密关系。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最重要、最可宝贵的载体,传承人的存在与延续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存续的决定性因素。从这个意义上讲,传承人档案资源的建设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的核心内容。因此,处理好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档案与传承人档案的关系,关键在于落实传承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中的核心地位。

非遗保护现状范文篇11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含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即是指那些以各种各样的文化形式存在的、能够满足社会和人们的认同感、并为社会文化创造提供灵感的各种物质、艺术、场所、实践、技能、工艺品等等,它的内容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首先是各种口头传说和表达,主要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其次是各种形式的表现艺术和表演艺术;再次是形式各异的社会风俗、礼仪、节庆等等;此外还有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最后是传统的手工艺技能。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分析

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鲜明的民族凝聚性,一个国家或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体现出该国家或地区的精神风貌和民族特色,这是不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之间的本质反映。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在文化传承的过程中起着纽带的作用,经过源源不断的过滤和升华,可以将整个国家和地区的民众凝聚在一起,保证民族生活的正常进行。其次是广泛的群众性,具体表现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广泛的群众影响范围与影响力。通过漫长历史流传下来的特定民俗的社会影响力是巨大的,可以超越地区和种族差异。再次是以口头或者其他方式体现的传承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需要有一些特定的形式,要想顺利在不断繁衍的后代中流传下去,必须最大限度的借助人的口头、动作或者其他方式来传播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此外,非物质文化遗产还具有变异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流传的过程中往往会受到很多外在因素的影响,致使它的内容和形式都不断的发生变化,因为,口语这种传播形式本身具有很大的变动性,而且语言和行为很难在传播的过程被原封不动的模仿和传递,同时流传内容和形式也会随着民族心理、地域观念、社会变化的不断变化而产生一些新变异。最后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类型呈现出明显的多样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流传的过程中往往会受到当地民俗的影响和渗透而具有独特的地区特色。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现状分析

(一)地方行政立法的保护现状

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宁夏、江苏等省先后制定了保护民间美术与民间艺术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这些法律规章率先开启了地方行政立法的先河。1997年,国务院又颁布了《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云南、贵州、福建、广西等省在国务院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又相继出台了适合自己本省的省级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这些地方性民族民间传统保护文化的出台,有效的保护了各地各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保护工作提供了许多宝贵的借鉴经验。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管理现状有待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系庞大,需要管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与数量众多,因此,需要首先充分发挥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责,并将文化部门、文物部门等多个部门联合起来,建立完善、有效的非物质文化管理体系;建议专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机构,避免多方管理、责任推诿的现象的发生;制定高效、合理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规定保护条例的总则、认定与传承、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具体内容。

(二)中央行政立法的保护现状

中央行政立法保护的现状是在地方性立法保障的基础上,在总结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践经验而出台的高级立法。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该《意见》明确指明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大意义、工作目标和指导方针,并给予了详细的保护建议。《意见》指出应该建立部级、省级、市级、县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建立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充分发挥政府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主导作用,建立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其次,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由文化部牵头,实行有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国家民委、财政部、建设部、旅游局、宗教局、文物局等联合参与的保护联席会议制;再次,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广泛吸纳有关学术研究机构、大专院校、社会团体等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意见;最后,实行专家咨询机制和检查监督制度,推动国家国务院及其各部委乃至各省市的专家联手的行政立法的序幕。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分析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存在的问题

首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与知识产权的客体并不完全对应。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指人们在科学、技术、艺术等知识文化领域形态中所创造的出的精神产品,它可以分为创造性成果、经营性标记、经营性成果三个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各类传统工艺、技能、语言、艺术等等,两者之间的主体并不完全对应,知识产权客体中的经营性标记和经营性资信不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不能仅靠知识产权法来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工作。其次,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行政法的特别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涉及公、私两方面的利益,因此,首先应该确立国家范围内的公法的权威性,由国家来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的历史文物,这需要着重发挥行政法管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时的高效、及时、主动的优势;另一方面,确保缔约国领土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总政策,建立主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文化遗产的专门机构,采取合适、恰当的法律、行政、财政等措施,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

(二)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法保护体系的建议

1.要建立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申报、确认和普查制度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的完整过程中,要切实实行国家、省级、市级、县级四级申报确认制,对有申报资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按照由低到高的顺序逐级进行申报。同时还要注意有优先申报的问题,对具有共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该坚持优先申报的原则,“端午节”申遗事件就给我敲响了警钟,提醒我们要抓住申遗的最佳时机,切不可被动。

2.加强行政立法保护,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机制

目前中国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门法律不够完善,能够起保护作用的法律具体包括《文物保护法》、《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实施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以及地方性的文物保护法规等,为此,应当建立专门的行政法,借助行政法来调整和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鼓励行政机关积极进行创制性行政立法,建立相对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

3.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过程中个引入听证制度

听证制度是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听证制度的实行可以广泛征集和了解民意,可以帮助行政人员全面了解真实情况,以减少人力和物力投入,达到节约资源、提高行政效率的目的,现行的听证制度主要包括处罚听证价格听证、立法听证、环境听证、许可听证等等。

4.实行行政奖励制度,鼓励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

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可以实行行政奖励制度,这样可以充分发挥个人和团体的积极性。为此,首先要在法律上对授奖主体进行必要的规范,明确各级授奖主体的权限和职责;其次,明确规定奖励的范围和条件,使得奖励范围和条件明确化,应该包括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再次,明确规定奖励的等级和标准,利用多种激励方式,发挥激励的整体效应。

四、结语

非遗保护现状范文篇12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文化创意产业

引言

在漫长的历史岁月中,中华民族创造了丰富多彩、弥足珍贵的文化遗产。这其中既有物质文化遗产也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指的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相对于有形遗产即可传承的物质遗产而言的概念,又称无形遗产。它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传统表演艺术、口头传承、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不可挡的全球化大趋势和我国社会现代化的进程中,特别是随着现代化和城镇化进程的推移,人口的大流动,广播电视的普及带来的全民信息化水平的提高,使负载着民间口头文学、民间艺术和手工技艺的传承使命的艺人日益减少,乃至死亡,民族的“文化记忆”出现中断的概率大为增加,非物质文化遗产正面临着被遗忘、遭破坏甚至逐渐消失的严重威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和保护已经刻不容缓,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普遍推开,其中运用文字、录音、录象、数字化多媒体等现代化科技手段对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是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的主要实施内容之一。因此,利用数字信息化手段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非常有效且十分必要的。

一、国内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研究现状

1.国外研究现状

国内外对非遗数字化保护的相关工作和研究,始于20世纪70年代。就国外而言,开展这项研究的主要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一些国际会议以及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和地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与韩国三星电子有限公司于2004年12月就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形成合作伙伴关系,这种台作关系建立在三星公司拟将自己公司的资源和网络用于文化多样性,特别是对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研究。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支持的数字化保护丝绸之路文化遗产项目也于2004年12月启动,该项目的主要目的是以阿塞拜疆国家地毯博物馆为依托,进行相关文化遗产的数字化保护。

一些多媒体、虚拟技术或图形学方面的国际会议,如虚拟系统与多媒体会议(VirtualSystemandMultimedia,VSMM)都开设了文化遗产专题,至2008年为止已经进行了7次关于文物方面的会议主题;其它一些会议如数字图像与视觉艺术也都包含了大量,将多媒体与虚拟现实技术用于数字化文物的内容。

美国在数字技术上处于世界领先的地位,在对本国的非遗进行数字化的同时,也开发利用世界上其他古老文明的遗产。欧洲的非遗数字化工作始于1986年,典型的如欧盟支持下的3D-Murale提供了新的多媒体技术用于记录、分类、保存和恢复古代的器物、建筑及遗址等,一些欧洲组织参与的ARCHEOGUIDE,为文物遗迹提供了可交互的、个性化的增强现实(AR)向导。日本在非遗数字化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例如,对消失的文化遗址进行复原的色彩处理,复原京都古时的街市风貌等。[1]

2.国内研究现状

目前国内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保护工程也已经取得了一些令世界瞩目的成绩,比如浙江大学CAD&CG国家重点实验室就敦煌艺术的数字化保护技术自97年至今进行了几年的研究已经取得了多方面的研究成果。浙江大学虚拟故宫漫游,北京大学故宫数字化,微软研究院的兵马俑,南京大学三峡文化遗产数字化展览工程,国内各种数字博物馆包括南京博物馆的数字化、山东大学考古数字博物馆、浙江大学计算机学院现代工业设计研究所的“楚文化编钟乐舞数字化技术研究”、“云南斑铜工艺品数字化辅助设计系统”、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正在从事的“虚拟五禽戏交互系统”项目的研究工作、中国国际友谊博物馆工程等等项目,为我通过信息技术对濒危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与再创造提供了有益的方法与经验。[1]

二、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研究

河南地处中原,是中华民族文明的重要发祥地,悠久的农耕历史创造了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和数量在全国都名列前茅。在国务院公布的第一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河南省有22项名列其中,占全国推荐名录的3.8%。而在第二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河南更是多达56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上,河南省几乎囊括了各种类型,如民间神话、传说民间戏曲(豫剧、曲剧、越调、四平调、大弦戏等),唢呐艺术,河洛大鼓,少林功夫,太极拳,年画,剪纸,泥雕,音乐,舞蹈,武术,杂技等等。[2]

然而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及经济全球化和文化全球化日益拓展,具有地域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空间渐趋萎缩,引发世人警觉。河南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仍然停留在传统的旧式的保护模式。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现状不容乐观,仍有很大的保护空间待发掘。

1.河南省非遗保护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河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相对而言,起步较早。20世纪80年代以来,对河南地域特色明显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了很好的保护与开发,如中国最古老的庙会——淮阳太昊伏羲陵庙会、登封少林功夫、豫剧、汴绣等,已经成为一方新兴产业,实现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双赢。河南作为历史文化大省,从2003年开始,发动并实施了民间文化遗产抢救工程;2005年8月1日,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正式启动;2006年12月又出台了《河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评定实施意见》,制订了切实可行的方案及措施。河南在抢救、保存、保护与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所做的大量工作及取得的成就有目共睹。[3]

2.保护模式传统陈旧,现状不容乐观。

河南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主要还是停留在政府资金投入,民间保护以及立法保护等传统手段上,随着社会生产生活方式和结构的改变以及时代的进步,这些保护手段已经远远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最突出的一点就是传承人的日益老龄化以及缺乏足够的物质文化生活尊严。

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赖以生存的特点,决定了它必须依托于人而存在,不能脱离民族特殊生活生产方式,它是文化及其传统中最“活”也是最脆弱的部分。据河南省民间文化遗产抢救工程工作委员会对河南省内300位民间艺术、民间文学、民间技艺等非物质民间文化的传承人所作的一项调查显示:河南非物质民间文化传承人的平均年龄已达64岁,年龄最大的已经109岁,呈现出明显的老龄化趋向。以开封木板年画为例,真正健在的能够掌握木版制作全套技术的老艺人只有45人,且年纪都在70高龄以上。传承人的老龄化也带来了民间艺术的“脆弱化”和“高危化”。许多老艺人一去世往往把一身的技艺也都带走了。可以说传承人老龄化已经成为河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瓶颈”。缺乏新鲜血液的及时补充,那些严重老龄化的非遗资源必然会走向衰亡。[4]

除了传承人老龄化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濒危消失同时还有一定的客观原因,那就是一些传承人的物质文化生活缺少足够的尊严和保障。河南著名的民间老艺人,以一曲《罗成算卦》享誉中原的盲人坠子大师郭永章,当记者去家里采访的时候才发现,只有夫妻两个人的他们生活过的困顿不堪,靠着郭永章一个人走街串巷勉强度日。而市场上,音像店里,他的正版的、盗版的录音带早不知卖出了几百万盘。传承人的这种生存状况,也使得生活在物欲时代的年轻人不愿去继承这种遗产。而坠子,这项河南人喜闻乐见的曲艺形式,也正在走向没落和消亡。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否传承下去,关键是传承人,因此应给予传承人物质文化生活上足够的尊严,这是整个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核心。

三、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策略研究

1.采用数字化信息与多媒体技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开发保护

借助数字化信息获取与处理技术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方式的一种较新型的保护方法。这种方法可以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以最为保真的形式保存下来。我们现在的保护还紧紧停留在拍照、采访、记录、物品收藏等简单的工作层面上。现代化数字信息技术可以把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档案资料如:手稿、音乐、照片、影像、艺术图片等编辑转化为数字化格式保存于计算机硬盘、光盘等物质介质中。随着数字多媒体技术的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其展现可以以一种直观的方式向大众展示,而并不像物质文化遗产那样受地域范围的限制,可以在虚拟空间中再现真实的历史地理信息。

比较好的一个例子就是早在1950年中央音乐学院为了发掘、研究和保存民间音乐委托杨荫浏、曹安和教授等专程到无锡用当时最为先进的钢丝录音机为民间乐人华彦钧(瞎子阿炳)录制《二泉映月》,后人又将其转化成数字格式保存下来。现在大家只要买一张CD或者从网上下载都可以再现当年瞎子阿炳的这段经典音乐。

数字信息获取与处理技术能更好的整理、收集、记录民族民间文化艺术的信息,可以突破传统意义上的保护方式所不能达到的展示要求与保真效果,更为安全和长久的保存这些弥足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具体到非遗项目的保护上,可以通过建立资源数据库以及多媒体软件的应用。

1.1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数据库

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数据库能够跟国际上的非遗组织密切联系,有利于促进世界的合作和交流。能更好地保存一些濒临消失或正在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全球化、信息化、商业化经济社会环境下,一些依靠口传心授方式传承的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濒临消亡;大量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珍贵实物与资料遭到毁弃或流失境外等,运用科学手段保护保存中原五千多年留下的灿烂辉煌、丰富多彩的文化遗产,对于承续优秀的人类文化传统,对于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中原大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博大精深,千姿百态。其海量的信息资料,对保存和再现的具体操作有着较高的要求,不能简单的数据堆积,必须在全面调查发掘的基础上,按“数字化”、“多媒体格式”的要求进行加工、整理、分类编码后,再系统化的分类存入数据库。这将是一个巨大的工程,一项艰苦的工作,需要耗资费力。

1.2利用现代软件技术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与创新提供更大的空间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发展,我们的民族民间文化需要注入更多的现代化内容。需要建立一个以计算机为基础的,综合型数字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的框架,让现代人能够通过电子设备进行观赏并查阅相关文化信息。利用现有的软件技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创新设计已成为发展的需要,这些内容包括:1、利用数字化技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学术分类、信息化存储,建立资料性的符号库和素材数据库。2、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声音、图像检索技术,研究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3、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信息获取技术、多媒体虚拟场景建模技术、虚拟场景协调展示技术。4、利用虚拟现实技术对传统手工艺的生产方式、使用方式、消费方式、流通方式、传播传承方式等文化存在方式进行再现。建立资料性的符号库和素材数据库以及图象检索等技术的开发能够提高研究者和保护者查询相关数据的效率,能够拓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思路、促进创新思维,从而整体提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研究的水平。

开展此项工作的意义不只是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更重要的是通过网络传播和信息共享能让更多的人增加了解、增强兴趣激发民族民间文化的发展的活力,从而让我们优秀的民族民间文化瑰宝得以发扬光大。

2.数字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文化创意产业对接

从文化创意产业的视角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保护,是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通过现代高科技手段和文化创意产业的创新思维,在坚持原生态、原真性的原则的基础上进行数字化再创造,目的是将其转化为具有知识产权和市场消费特性的文化产品,从而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得到有效保护的同时,实现产业化增值。

2.1挖掘文化内涵,寻求创意开发突破点

可以通过深入项目原址,精心调研、悉心感受,找到最具承载能力和表现丰富的内容载体,通过事先制定的科学的技术路线逐步导出项目功能布局、实施路径、产品组合、推广策略与保障措施等项目整体概念性规划。

2.2融入数字内容元素,打造新型的产业模式

经由数字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是文化创意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创意源泉”和“内容富矿”,可以考虑采用新的信息技术,建立非遗内容数字化支撑应用平台,将非遗以数字化的形式进行采集、处理、储存和重现,在此基础上建立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数据库,从而将大量非物质文化遗产以数字化形式进行保存与展现,并以其为基础对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艺术、收藏鉴赏和社会教育等价值展开一系列的社会活动和市场开发。

2.3整合有效资源,实现优势对接

充分利用全国大力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良好契机,整合各方优势资源,以文化元素、创意思维以及创新手段,将数字技术融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领域,以全新的数字技术手段和超前的市场眼光,开创一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的探索与创新之路,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不仅仅是国家文化事业的组成部分,而是充分调动民间力量、市场手段和文化创意产业的创新力量,做成一个既有公益性又有市场收益的全新产业。

借助文化创意产业,很多文化形式可以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注入更加强大的生命力,尤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社会大众的需求相结合,有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探寻到更加适合的保护与传承模式。同时,运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客观上可以为非遗的保护提供更多的资源和人才,以及更大范围的社会关注,获得更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爱好者的支持。可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保护与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是可以提供相互借势、相互渗透、互为支持而获得双方的发展和共赢,两者的互动将为共同的发展和繁荣带来不可小觑的推动力。[1]

结论

总之,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级政府、文化部门、宣传部门、高等院校及全社会方方面面的配合和支持,要采取传统与现代保护手段相结合,注重数字化等现代化技术手段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借鉴省外和国外非物质文化保护与开发的先进经验,充分发挥高校、科研院所以及专家学者自身优势,建立一整套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与开发体系,从而在全社会形成一个健康有序的保护与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氛围,使我们宝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永远的传承下去。[5]

只有社会各界共同协力,才能更好地保护与开发祖先为我们留下的精神财富,才能发挥河南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的作用,为中原崛起,实施中原经济区战略发挥应有的文化产业优势。

参考文献

1.李欣.数字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新路向[M].科学出版社,2011

2.汪振军.河南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与传承思考[J].河南社会科学,2009

3.王明有.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与利用研究[J].新乡学院学报,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