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大河网,请分享给你的朋友!

当前位置 : 首页 > 范文大全 > 报告范文

职业病的危害因素范例(12篇)

来源:收集 时间:2024-03-04 手机浏览

职业病的危害因素范文篇1

【摘要】职业危害监管在我国职业卫生工作中占有重要位置,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监管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例如职业危害监管在我国的发展受到国家体制、管理制度的影响,也与监管的相关政策和现场监管的力度等有很大关系。本文将结合我国职业危害监管的影响因素来探讨对职业危害监管的措施。

【关键词】职业危害监管因素对策研究一

职业危害监管的含义及影响因素

职业危害是指在生产过程及其环境中产生或者存在的,对职业人群的健康、安全以及作业能力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一切要素或者条件的总称。职业危害一般产生在作业场所,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是指劳动者职业活动中可能在作业场所接触到的粉尘、化学性毒物、物理因素、生物因素等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有害因素。

按照卫生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可以将主要的职业危害因素分为以下10类:粉尘类、放射性物质类、化学物质类、物理因素、生物因素、导致职业性皮肤病的危害因素、导致职业性眼病的危害因素、导致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的危害因素、职业性肿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这10类因素也是造成职业病的主要原因。而相对应进行的职业危害监管是采取相应的措施对作业场所内的环境以及作业规范等进行制度上以及政策上的要求,要求相关部门单位正确的进行作业管理,以降低职业病发生的频率,保证职工的人身安全,同时也加强企业单位的安全管理。

在作业场所内的职业危害监管主要有监管决策和现场监管两个方面,在现场作业时不论这两种中的哪一种,影响其监管的因素都可以根据主要影响因素的不同分为两类,一是作业场所内职业危害监管对资源进行分配因素,二是影响职业监管效果的因素。在现场监管中,影响职业危害监管的主要因素有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危害风险以及作业场所所属行业的职业危害风险,而对这两种因素产生影响的原因存在于职业监管场所内的设备配备情况,作业场所的地理分布情况以及作业时所在区域内的卫生技术服务资源、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每种影响因素都有其相应的因素影响指标。

二我国职业危害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近几年随着我国国民素质的提高,职业危害的存在也在逐年下降,但与我国庞大的人口数量相比,下降的比率很低,截止到2010年年底,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相关统计,我国有接近2亿的从业人员患有不同程度的职业病,其中有接近6000万人在作业过程中直接接触到粉尘、毒物和噪声。据卫生部门的不完全统计,全国29个省市共收到各类职业病的报告达到31000例,其中患有尘肺病的比例为40%,由各种化合物引起的慢性中毒病例有接近2000例,这是由于我国采矿企业大都为中小型企业,技术落后,相关的企业操作设备不完善,存在很大的职业危害风险。根据这种情况,国家相关部门也采取了不同的整治措施,于2009年出台了最新的职业病危害的监督管理等级,对职业危害监督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并强调责任到人,实行“一票否认”制,并陆续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法规,以规范职业危害监督监管。

目前我国的职业危害监管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作业单位设备落后,对员工的安全环境欠缺考虑。在我国职业危害主要是存在于矿产行业,且我国职业病的主要症状是尘肺病,这主要是由于我国采矿行业主要是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大都技术要求低,对从事的矿产开采所用的设备落后,作业环境差,对矿产开采的管理水平较低。

2作业从事人员的安全意识单薄,职业卫生意识差,从业人员在进行相关工作时并未考虑到在工作过程中给自己带来的危害,特别是在中小型采矿企业中,员工在进行工作时没有佩戴相关的防护用具。而患上职业病时也不知道是自己从事的职业造成的,不及时进行就医,也没有及时向厂方索赔,导致职业病的严重发展。

3职业病患病率乡镇企业要高于城市中的企业,而乡镇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系统不完善,在乡镇企业中农民工和季节工发生职业危害的次数要高,而且企业中也没有严格的体检部门,从业人员不能及时按照国家标准进行体检,使得患上职业病的员工得不到及时治疗。

三职业危害监管完善的措施

职业危害的风险不仅仅是患上职业病人员的健康问题,还关系到整个国家的国计民生,因此我们要完善对职业危害的监管措施,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

1相关部门要进行法律政策上的完善,从制度上进行职业危害的保障。把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政府专项目标管理,加强督促指导,要加强对高职业危险的产业的监督管理,在行业内进行对职业危害的宣传;同时要加大资金投入,完善相关行业的设备配备,尽量使每个行业从业人员都能进行体检以及职业病的治疗。

2进行职业危害的宣传,提高员工防患职业危害的意识。加大《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监总局23号、27号令的宣传力度,推动企业主贯彻执行国家职业健康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提高职工自我防护能力和维权意识。要求企业对从事的行业存在的职业危害进行防患措施的宣传,企业员工也可以聘请相关专家了解所从事的职业存在的职业危害,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职业危害的预防。

结束语

职业危害的存在不但给千万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带来危害,也破坏了患上职业病的千万家庭的美好生活,给他们带来了无法挽回的精神创伤,同时也给国家的经济发展造成巨大损失,我国每年因职业病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可达百亿元。因此不管是政府还是每个从业人员,都要提高对职业病的防患意识,在为国家企业发展做出贡献的同时也保护好自己。

参考文献

[1]孙庆云.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管影响因素及量化研究[J].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2009(06)

职业病的危害因素范文篇2

[关键词]铸造;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中图分类号:R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914X(2016)30-0340-01

0绪论

自2002年以来,随着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公司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重视程度也不断增加,职业健康管理不断加强,但由于铸造生产场所的特殊性,职业危害防治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近两年有职业病高发趋势,还需要不断重视和认真加以解决。本文就铸造车间职业危害的防治作简要分析。

1近年来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1.1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进一步得到落实

(1)成立管理机构,确定了专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成立了职业病防治机构,配备有专职职业病防治人员,加强领导,明确了职责分工和职业危害防治日常管理。

(2)建立和逐步完善了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档案:制订了《职业安全健康教育管理办法》、《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并严格执行制度。

(3)基本完善了职业危害防治设施:保证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也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如新建的有箱车间对熔炼、浇注、砂处理等工序均设置了除尘设备,增设通风设施保证其通风效果。

1.2加强了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健康体检工作

每年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现场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13年-15年进行了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其中设检测点128个,检测项目包括苯酚、甲醛、镉、铅尘、电焊烟尘、煤尘、矽尘、噪声、高温等,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率100%。每年组织接触职危害因素的人员进行电测听、肺功能等体检,做到早发现,早治疗。

1.3加强职业危害宣传培训工作

加强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新员工入职前进行职业病危害告知,并在职业危害告知书上签字;每年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均告知本人;现场张贴各类职业危害警示牌;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等。通过积极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普及职业健康知识,提高劳动者的自我健康保护意识。通过严格系统的培训,提升了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意识和防护技能。

2职业危害防治存在问题及防治建议

2.1职业危害防治存在的问题

尽管职业危害防治方面取得了很大进展,但是由于铸造行业的特殊性,工人流动性大等特点,在职业危害防治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1)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认识不够:目前铸造车间还存在这样的思想认识,觉得职业危害是长期的,缓慢的,暂时不会有什么问题,对职业危害工作缺乏足够的重视。

(2)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管理不到位、制度落实有差距:目前职业危害防治还存在专业技术人才不足、管理水平还不够高、制度执行还不到位等;建立的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与公司实际联系不够紧密,针对性不强等问题。

(3)老的铸造车间历史欠账太多:个别熔炼炉、射芯机等产生粉尘没有安装除尘设施,防尘洒水设施安装数量不够;部分除尘设备老化,年久失修,防护效果不好等

(4)职工自我保护意识不强:部分职工对职业危害认识不够,对职业危害造成的后果、职业病防护手段缺乏足够的了解,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淡漠,存在违章作业现象;一些员工觉得麻烦,没养成使用防降尘设施的习惯,在生产过程中不佩戴防尘口罩,不佩戴耳塞等。

(5)劳务派遣人员的职业卫生管理存在疏漏:《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目前存在有的劳务派遣单位没有对其人员进行入职前的职业健康体检、无专人负责职业卫生管理工作、没有为劳务派遗人员配备必要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如防尘口罩、耳塞等现象,可能出现劳务派遣人员在本公司从业过程中诊断为职业病却无法撇清责任的事件。

2.2职业危害因素防治工作的建议

做好铸造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提高思想认识,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落实

(1)提高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级领导干部及专业管理人员,都要切实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通过各种有效手段,积极宣传国家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部门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促进铸造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范化。

(2)不断落实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责任:各级领导干部及专业管理人员制定企业职业危害防治规划,健全防护设施、配置检测设备、落实检测制度;加强对劳动者进行职业病预防知识教育,定期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发现劳动者存在健康损害的,立即进行相关治疗和工作调动;督促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如实记载并监护好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状况;

(3)切实保障职业危害投入: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标准、规程,保障投入,确保作业环境和防护达标;提供专门的防护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品;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健全和完善职业病防治设施。

(4)进一步加强职工自我保护意识:针对一些职工对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还不甚熟悉、还不能熟练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方法等问题,有针对性地组织职业危害教育,使职工充分认识到职业危害防治的重要性和防治方法,自觉做好自我保护工作。

(5)加强职业危害的统一管理:一是必须将劳务派遣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履行职业卫生监管保障责任;二是在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协议时,必须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包括职业卫生方面的责任,以便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能够明确界定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责任。三是被派遣劳动者被派遣到公司之前可能到多个用工单位从事过有毒有害作业,因此必须要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禁忌人员不允许从事所禁忌的作业,避免出现在本公司从业过程中诊断为职业病却无法撇清责任的事件。

3结语

预防和控制职业危害、保护广大职工身体健康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关键是要不断增强对这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健全和完善防范机制,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强化措施、严格落实,扎实做好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确保铸造职工健康地工作和生活。

参考文献

[1]中A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9月1日实施).

[2]《铸造防尘技术规则(GB8959-2007)》.

职业病的危害因素范文

【关键词】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筛选文章编号:1004-7484(2013)-12-7525-02

1前言

不同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也不一样,职业病危害因素具有多样性,会随着工作环境、工作工程、工艺生产等条件变化而变化。因此,在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前,应采用文献进行检索,并充分掌握工作单位相关资料,对该工作的工作流程进行分析,采用类比调查或现场调查等方式进行定性识别,然后再进行危害筛选,找出职业病危害因素中的主要因素。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方法和程序主要取决于识别目的,以建设项目为例子,这类工作的职业危害因素识别重点在于类比调查、工程分析以及资料调研,而职业健康检查、控评监测以及日常监测的识别重点在于现场调查。另外,传统卫生职业可采用检查表法和经验法进行识别,但应考虑其工艺条件变化情况,以免工艺条件对职业病危害因素产生影响。

2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筛选依据

在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筛选时,应根据以下规定进行筛选。

2.1我国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相关法律法规,如国家职业采样检测标准及接触限制标准等。

2.2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危险性、强度以及浓度等。

2.3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

2.4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的人群特性。

2.5多因素评估、相关要求、水平对比以及专家评估等结果。

3如何识别特殊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一些特殊环境,如职业病诊断、项目建设、设备检查和维护、紧急状态、异常状态以及密闭空间等。其中,设备维修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在生产过程中较难察觉,如锅炉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下时不接触保温材料及耐火材料,但在锅炉检修过程中,接触保温材料及有害物质粉尘。密闭空间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急性职业中毒和缺氧性窒息,其识别重点包括有毒气体产生原因、通风换气问题、以及低洼处是否存在高密度有毒气体。异常及紧急状态识别重点包括设备故障、异常开车或停车以及生产等,在正常生产的情况下,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水平较低,或不接触危害因素,但在异常紧急情况下,不仅要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且接触水平较高。异常紧急状态的环境因素具有潜在性,容易造成遗漏和忽略,因此,应高度重视异常紧急状态,充分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

4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存在的问题

4.1没有全面的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对于杂质中含有的成分没有全面重视。因为用人单位通常只是将反应资料全面提供,对于副作用没有给予关注,导致出现常常忽略杂质成分的情况。②对于存放废渣、辅料等问题没有重视,例如砷、磷等杂质含在硅铁中,一旦硅铁遇到水或者潮湿的环境时则会出现砷化氢或者磷化氢等物质。③对于地方特色没有重视的态度,因为地球化学因素在一定程度上的约束,导致地壳中不同方面的原则有着较大的差别,导致在进行炼铁高炉工作中有着相对严重的铅危害。④现今,大部分企业的化学物质经常以绿色产品、环保产品等口号生产,因为基于配方保护的前提下,生产产期对于化学品安全生产所使用的物料清单并不提供,造成在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方面无法做到全面[1]。⑤对于密闭空间内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没有充分重视。⑥对于紧急情况或者异常情况下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没有充分的重视。造成无法全面识别的因素具体是:一方面是企业在构建技术能力方面,由于没有合理的配备专业机构人员,导致在学科参与方面相对缺乏,职业卫生工作人员在自身的整体素质、知识结构等方面有着明显的不足。另一方面,工作人员在责任以及法律方面有着较弱的意识。同时,卫生监督方面也是造成无法全面识别职业危害因素的主要原因。

4.2过度的识别职业危害因素过度识别职业危害因素具体在评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工作中体现,主要是因为负责人对法律责任的承担有一定的惧怕,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没有构建“剂量的接触是决定毒物毒性大小的相关原因”等主要意识。②对于有毒化学物质在生产过程中“产生”或者“使用”的相关参数与概念没有明确标明。③对于职业病诊断、职业健康检查、监测等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的主要重点没有明确区别,例如,只是在检修或者维修过程中偶尔接触部分毒物,在日常工作中进行检查时并没有做特定的识别,一旦进行职业病诊断、职业健康检查、评价监测等工作中则以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识别。

5职业病危害因素筛选的相关对策

5.1深入健全相关法规政策现今,我国有相关法律法规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定义为:在职业活动中对劳动者健康产生影响的相关危险原因[2]。根据这样的说法,危险因素应该包含环境、劳动以及工艺等方面的原因。由于现今列入职业病的名单中没有与生产环境、劳动过程相关的原因,因此,没有统一的职业病危险因素筛选方法。例如:《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技术导则》的文件中,根据不同类型,分别以3大类型划分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则是根据直接造成职业病危害的因素分别以10大类型进行划分;《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则是根据直接造成职业伤害与伤亡事故等方面的原因,分别以6大类型进行划分。

5.2将体格检查资料与监测资料综合应用通常情况下,对职业健康进行检查时发现职业病因素,但是监测的资料均出现不超标的提示;而监测资料中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显示超标的情况时,检查职业健康并没有出现职业病的情况。一旦检查资料出现上述情况时,则可能是无法全面识别职业病中的危害因素,或者是职业病危害因素没有相同的侧重点,应该将检查健康资料与监测资料综合应用,对全面识别提供帮助。

参考文献

职业病的危害因素范文1篇4

关键词:木粉尘卫生检测浓度防护

中图分类号:R134文献标识码:D文章编号:1004-7484(2011)18-0147-03

近年来,木制家具制造业发展较快,这些企业多为半机械化作业,没有较好的卫生防护设施,形成了以木粉尘、苯、甲苯、二甲苯、噪声为主的多种职业病危害因素并存状态。我们于2011年5月对某家具制造企业工作场所进行了职业卫生学调查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并对其危害程度进行分析。现将有关结果报告如下。

1调查内容与方法

1.1内容

对该企业的概况、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接触人数、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配置及效果、个人防护用品配置及使用、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卫生管理情况等进行调查分析。

1.2方法

现场职业卫生学调查,识别生产工艺过程中的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分布,按照《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2004)、《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GBZ/T192-2007)、《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8部分:噪声》(GBZ/T189.8-2007)的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作业点进行现场采样,测定作业场所中毒物、粉尘、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并对照相应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1-3]进行分析评价。

1.3主要检测仪器

①FCC-3000G型防爆个体粉尘采样器;②HS6288E型多功能噪声分析仪;③FCC-1500D型防爆大气采样器。检测前对所用的仪器均进行了校准。

2结果

2.1一般情况

该厂于2005年建厂,主要生产各种实木制家具,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为:供料下料板材加工打磨喷涂(底漆打磨面漆)组装成品。所用的木材主要有:松木、硬杂木等,使用的木工机械设备主要有:单面压刨、四面刨、打磨机、小圆锯、插接机、砂光机、裁板锯、下料电刨、烘干机、喷漆枪等。企业有职工205人,其中女工有123人,一线生产工人有185人,操作方式主要采用半机械化作业及手工操作,工人每日工作时间为8h,每周工作6天。工人主要来源于当地农村剩余劳动力,且多为中老年及家庭妇女,文化水平普通遍偏低且流动性较大。

2.2卫生防护设备及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情况

该企业粉尘作业场所部分设备采用局部引风除尘,通过排风管道输入袋式除尘器;部分木工设备无除尘设施,成为主要的木粉尘污染源;个人防护用品采用防尘口罩、耳塞。喷漆室采用水幕轴流引风排毒及天窗自然通风两种方式。个人防护用品采用工作服、手套、防毒口罩。打磨台采用天窗自然通风,个人防护用品采用手套、防尘口罩。

2.3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

在加工车间可产生木粉尘、噪声、手传振动,在喷漆房和调漆房可产生二甲苯、甲苯、苯、其他混合粉尘等,本次检测选择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强度大、危害程度大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木粉尘、其他混合粉尘、噪声、二甲苯、甲苯、苯进行现场检测。

2.4作业场所有害因素检测结果

2.4.1车间空气中粉尘浓度的检测采用个体检测方法在加工车间的修边机、刨床、打磨机、手工打磨、小圆锯、钻床、镂铣机、开榫机前及喷漆车间打磨等岗位选择11人为采样个体,采集42个样品,检测工人操作位空气中木粉尘(总尘)浓度,加工车间木粉尘浓度范围在2.1~12.5mg/m3之间,合格率为55.56%。其中配有除尘设施木工岗位的6个人有5个人粉尘浓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合格率为83.33%;未配有除尘设施的木工岗位3个人粉尘浓度全部超出国家卫生标准;喷漆车间2个人其他混合粉尘全部合格,见表1。

表1某家具制造企业粉尘浓度检测结果

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岗位数检测人数检测结果CTWA(mg/m3)合格人数合格率(%)

木粉尘892.1~12.5555.56

打磨粉尘223.5~5.22100

合计10112.1~16.5763.64

注:CTWA―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

2.4.2车间空气中毒物检测结果在喷漆车间采用个体检测方法,检测3种毒物(苯、甲苯、二甲苯),选择喷漆、调漆、烘干岗位的10个工人为采样个体,采集30个样品,检测结果合格个体数为10个,合格率为100%。

苯检测10个人,30个样品,浓度范围在0.01~3.18mg/m3之间;甲苯检测10个人,30个样品,浓度范围在0.01~17.3mg/m3之间;二甲苯检测10个人,30个样品,浓度范围在0.5~45.75mg/m3之间;苯、甲苯、二甲苯均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见表2。

表2某家具制造企业毒物浓度检测结果

职业病

危害因素作业岗位数检测

人数检测结果CTWA(mg/m3)合格人数合格率

苯3100.01~3.1810100

甲苯3100.01~17.310100

二甲苯3100.5~45.7510100

2.4.3车间噪声检测结果噪声采用定点检测,分别在修边机、刨床、打磨机、手工打磨、小圆锯、钻床、镂铣机、开榫机、精密裁板锯前及车间环境等处选择15个作业点,测试45个数据,其噪声强度范围在75~91.6dB(A)之间,合格11个作业点,作业点合格率为73.33%。其中加工车间只有7个作业点噪声强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作业点合格率仅为63.64%。

表3某家具制造企业噪声强度检测结果

生产车间作业岗位数检测

点数检测结果

LEX,W合格

点数合格率

(%)

加工车间81180.5~91.6763.64

喷漆车间2475~82.14100

合计101575~91.61173.33

注:LEX,W―每周40h的等效声级。

3讨论

该企业木粉尘浓度较高,合格率较低。木粉尘对操作者呼吸系统的影响已越来越重视,长期接触木粉尘引起职业性哮喘及鼻咽、肺部的损害。未配有除尘设施的岗位包括一些老设备、大型设备,安装局部除尘设施困难,通风除尘效果不佳,因此木粉尘浓度超标。为有效地降低木粉尘危害,应增加除尘设施,加强除尘设施管理和维护保养,保证除尘设施的正常运转,及时清理浮尘、降尘,更有效的降低木粉尘浓度,作业人员佩戴合格的防尘口罩。

喷漆工序中使用的有机溶剂,对人体危害也较大。喷漆车间采取水幕引风排毒、烘干室密闭抽风排毒,排毒效果较好,现场检测结果显示苯、甲苯、二甲苯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但由于生产工艺为间歇式、人工作业,如设备泄露、通风排毒设备运行不正常、个体防护不到位,工作时间延长,可能会对作业工人产生健康损害,应引起足够的重视并加强通风排毒工作,作业人员佩戴合适的防毒用具。

在加工车间使用的各种木工机械,所产生的噪声较大,作业场所合格率较低,因作业场所范围较大,不易采用隔音装置防护,可采用有效的个人防护措施,作业人员进入工作场所时,必须佩戴符号标准的耳塞、隔音耳罩,以防止噪声性耳聋的发生。

从该企业作业场所检测结果分析来看,存在较严重的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应重点控制木粉尘、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在不能缩短工作时间的情况下,通过加强防护设施等措施,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配备应有个人防护用品,使可能发生职业病的危害因素降到最低程度。

参考文献

[1]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S].

职业病的危害因素范文

贵州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贵州贵阳550004

[摘要]质量控制管理体系是保证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公正性、有效性的基础,是实施职业病危害评价的前提,涉及现场采样、分析检测等硬件要求,也受到资料收集、评价方法选择等的制约。本文从人员、仪器设备、评价方法、资料、现场检测等5个方面对评价报告中的质量控制进行探讨。

[

关键词]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质量控制

[中图分类号]R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5654(2014)06(a)-0055-02

具有职业卫生评价资质的机构,在接受存在和(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或监督部门的委托后,须按照国家法律、规范、标准等要求,开展评价工作,如实出具有法律效应的评价报告[1]。因此,评价机构必须建立职业病危害评价质量管理体系,以保证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的质量控制真实、有效[2],但目前尚未形成公认的职业病危害评价质量管理体系供参考[3]。

本文结合现行评价导则和工作实践,从人员、仪器设备、评价方法、资料、现场检测等5个方面,就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的质量控制进行探讨。

1人员的质量控制

①评价人员是评价过程的主体,也是评价项目质量控制的关键。评价人员的能力、工作经验、职业素养贯穿评价全过程[4]。因此,针对不同评价项目的特征,评价人员的专业构成、对评价依据的理解程度、工程分析及职业卫生防护技术等的掌握情况,均应能满足评价项目的实际需要。这就要求评价机构根据业务范围,聘用具有一定工作经历的、经专业机构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通风、卫生工程、预防医学、化工、矿山等多个专业。

此外,多数评价机构侧重实验室检测能力的发展,常忽视现场采样人员能力的重要性,导致误差前移;由于不同的采样现场及检测方法和检测点的选择可以直接影响分析结果的准确性,继而影响后续评价结论的可信度,因此,现场采样人员应经培训并考试合格,才能进行现场工作,并注重现场采样的经验总结。

②评价报告内容的核心是对作业人员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水平的分析与评价,其评价前提是:在正常生产、检修、应急等状况下,明确辨识项目可能存在和(或)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影响岗位/工种,对此,评价人员宜通过划分评价单元,制作岗位分布示意图或表格,说明作业人员作业方式、作业内容、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等情况,综合防护用品配置、职业健康监护结果、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要素,分析与评价作业人员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水平。

③职业健康监护指标是评价作业人员健康及职业接触损伤的重要参数[5]。由于大多数职业健康体检机构忽视体检对象所处现场调查和其实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易出现职业健康体检的应检作业岗位不全面、应检项目和内容与作业人员实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不相符、体检人数不足等情况,从而导致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不可靠,难以用于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进行评价。因此,评价机构应对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07),指出职业健康体检项目和内容中存在的问题,帮助用人单位和职业健康体检机构及时改正。

2仪器设备和防护设施的质量控制

①评价结论受到检测结果准确性的影响,而检测结果的准确性直接受制于仪器设备(硬件)的影响。因此,要求使用计量检定合格的仪器设备进行检测。用于检测评价的仪器设备,检定后必须标注其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并进行本实验室验证试验。在仪器使用过程中,应执行《作业场所空气采样仪器的技术规范》(GB/T17061)和期间核查程序,同时严格遵守质量管理的内审制度。为表明检测中仪器设备的质量控制状态,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中应具体写明所使用仪器设备的名称、型号、量程、检定(校准)结果、检定机构、检定(校准)时限等。相应的计量检定(校准)证书、检定机构资质等信息应纳入评价技术资料。

②生产设备自动化、密闭化程度及设置布局、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运行现状及其分布等影响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尤其是粉尘及化学毒物受气流、工艺、环境等变化影响和噪声强度经叠加变化更为明显[6]。按照岗位分布,绘制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序和设备示意图,标明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影响范围等,结合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设备效率的检测结果,判断防护设施的运行效果。

3评价方法的质量控制

在国家安监局颁布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导则中[7-9],职业卫生调查法、检查表分析法、类比法、风险评估法、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等方法目前尚无具体的指导标准或技术规范。

①职业卫生调查法、检查表分析法是由评价人员对照评价标准和规范自行编制的检查表格。检查项目的选定、调查结果的判定依赖于评价人员个人的主观判断,具有不确定性。

②有人认为[10],并非每个预评价项目都必须用类比法,因投资、工艺、设备、管理、技术等不同,寻找具有可比性的同类企业难度大,同时,类比企业是否具有“可比性”依赖于评价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评审专家的主观认识,而且类比法属推导分析法,难以准确分析量化趋势[11]。所以,该法只能作为评价的佐证[12]。在应用评价导则规定的评价原则[13]并引用类比资料时,应详细阐述类比企业的异同点,注重分析不同点是否会对评价项目的职业病危害产生影响及其程度。

③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既要考虑作业环境中危害因素浓(强)度及化学毒物毒性,又要考虑作业强度和作业时间,需测定多项指标才能确定级别[14]。由于作业人员在作业场所中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多为动态变化形式,故应根据生产方式和生产量的变化进行职业病危害程度分级。同时,检测点设置、检测方法选择等因素也可能影响职业病危害程度分级的结果[15]。工作中发现,日益增多的化学毒物往往缺少临床、毒理、流行病学等基础资料,缺乏相应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检验标准,给化学性毒物的职业病危害程度分级带来困难。

职业卫生调查法、检查表法、类比法是评价工作中应用相对较多的方法,但其只能反映评价项目在职业病危害管理方面存在有哪些问题,职业病危害程度分级也只能反映作业环境存在的危害程度,不能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潜在的风险和可能的事故影响。

④风险评估法的引入,既可以得出评价项目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概率,又可进行系统之间职业病危害事故可能性大小的比较。同时,还适用于无类比的预评价项目[16],这可能是今后职业病危害因素预评价的主要方法。

目前,国内尚无完善的风险评估方法或标准[17]。在不同的风险评价方法中,倾向于对职业病危害因素固有风险进行评价,忽视了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的诱因,轻视了应急情况下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损害过程和结果。不同的风险评估方法,都有与之相适应的应用条件和适应范围,错误的方法必将产生错误的结果。如何正确选择风险评价方法,深入研究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发生概率和造成的损失是今后该法使用的重点[18]。

综上,单一评价方法不能阐明评价结论。因此,联合使用多种评价方法对项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19],且机构间分享评价方法使用经验,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4资料的质量控制

①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是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的主要依据之一[20]。评价人员在开展评价工作前,应对用人单位提供的评价资料进行仔细研读。为防止因委托单位隐瞒资料,导致产生错误的评价结论,评价机构应当要求用人单位书面承诺提供的资料是真实、全面、可靠、及时的。评价机构对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的内容赋有法律责任,为防止评价工作中档案资料的丢失、遗漏、泄密以及信息被盗、技术失窃等情况的发生,应建立项目资料的立档保存和保密程序。

用人单位除提供评价项目地理(区域)位置图、总平面布置图外,应提供各车间平面和立面图,各车间生产工艺和设备布置图,通风、防尘、防毒、防噪、隔振、防射频辐射等设施布置图和设备型号、数量、参数等,以保证评价的准确性。

②评价机构在收集项目资料时,不仅要求用人单位提供评价项目尽可能完整的资料,也应全面收集适用于本项目评价的现行评价依据;不仅要全面地、仔细地辨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还需注意劳动过程和工作场所中有害因素[21]的识别;不仅要考虑密闭式建筑的防尘、防毒通风系统的分析和评价[22],更应该注意部分行业使用的化学品可能超出国家标准或检验方法[23]的情况。

5现场检测的质量控制

检测结果是重要的职业卫生评价依据之一,对评价项目涉及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原则上只要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检验方法的,都应列入检测项目中,如果因为技术原因不能检测的,应在评价报告中如实说明[24],但仍要做危害性辨识。

通过现场调查,结合工程分析,评价机构与用人单位应执行评价规范和导则,拟定检测点,并将设置情况制成表格或示意图,双方签字确认。检测人员详细地如实记录生产状态、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作业方式等内容,经用人单位人员签字确认后,与检测点设置表格或示意图一并作为评价的技术资料。

现场检测应严格按照确定的检测点进行,不得随意增减,并严格执行《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2004)的规定。评价报告中需写明检测项目、检测标准、检测方法、检测点分布、检测频次、检测时间等,其中,现场采样须在正常工作状况下进行,采样时间必须保证采集的待测物样品量能满足测定方法的需要。尽可能采用个体采样方法进行现场采样,以准确测定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个人接触水平。个体采样应由用人单位负责人或受检者签字确认。

以上是关于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中人员、仪器设备、评价方法、资料、现场检测等方面应该注意的地方,仅供参考。

我们认为,在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活动中,人员、仪器设备、评价方法、资料信息、现场检测、职业性健康监护检查等因素必须成为评价机构特定质量管理体系内容,规范和指导评价人员行为,以保证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这是确保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行为符合质量要求的基本条件。

[

参考文献]

[1]赵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质量管理措施[J].中国卫生工程学,2005,4(4):248-250.

[2]刘静,杨君予,王倩,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的质量控制[J].中华劳动卫生职业病杂志,2006,24(7):442-444.

[3]吴世达,高金平,张霞,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过程的质量控制[J].环境与职业医学,2008,25(1):60-62.

[4]赵磊,吴芳谷,唐萌.职业卫生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分析[J].安全,2013(1):47-49.

[5]孟凡荣,李为,张一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中的职业性健康监护评价问题[J].职业与健康,2009,25(24):2836-2838.

[6]刘雅梅,张海,谭佳红,等.毒物的联合作用在职业卫生评价工作中的应用[J].职业与健康,2007,23(12):1034-1036.

[7]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AQ/T8008-2013,职业病危害评价通则[S].北京:煤炭工业出版社,2013.

[8]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AQ/T8009-201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导则[S].北京:煤炭工业出版社,2013.

[9]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AQ/T80010-201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导则[S].北京:煤炭工业出版社,2013.

[10]林文敏,叶柄杰,吴剑锐.试谈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关键点控制[J].海峡预防医学杂志,2008,14(2):70-72.

[11]彭建明.风险评估法结合类比法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探讨[J].职业卫生与应急救援,2011,29(4):186-189.

[12]杨乐华.类比法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中的应用与问题[J].中国工业医学杂,2009,22(3):230-231.

[13]戴英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类比调查[J].中国卫生工程学,2006,5(4):246-247.

[14]吕琳.有毒物质风险分级方法及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项目中的应用[J].中国工业医学杂志,2010,23(3):226-229.

[15]钱均琪,吕敏,陈阳,等.有关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中难点的商榷[J].职业与健康,2007,23(1):57-58.

[16]宋伟,张荣.职业卫生风险评价在某化工企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中的应用[J].职业与健康,2012,28(2):173-175.

[17]杜欢永.职业卫生定性风险评价方法的研究[J].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2009,5(4):70-75.

[18]陈思兰.探索风险评价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评价中的应用[J].中国卫生产业,2012,9(32):180.

[19]蔡青,杨红.我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现况[J].上海预防医学杂志,2010,22(8):439-442.

[20]田国彬.目前职业卫生工作存在的问题分析及对策[J].探讨现代预防医学,2007,34(13):2481.

[21]王庚,陈永青.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问题探讨[J].中国工业医学杂志,2010,23(1):42-44.

[22]陈蔷.标准规范在工业尘毒防护中的作用[J].安全,2013,(1):53-56.

[23]宫吴健,阴旅宁,胡晓雷,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重点难点的探讨与对策[J].中国卫生工程学,2011,10(3):F0003-F0004.

职业病的危害因素范文篇6

1钢铁工业生产工艺及主要职业病危害

现代化的钢铁工业集团包括矿石采选厂、焦化厂、烧结厂、炼铁厂、炼钢厂、轧钢厂以及制氧、运输、发电等主要生产工艺过程和环节,主要生产设备有焦炉、烧结机、高炉、转炉、轧机及其相关的动力、运输等公辅设施。主要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图1)造成的职业病危害有:1.1高温和热辐射存在于从焦化到轧钢的整个钢铁生产工艺过程中,焦炉、烧结机、高炉、转炉、轧机等生产设备产生大量高强度的热辐射,使得工作环境区域的温度可以达到50~60℃甚至更高。在夏季,高温和热辐射可以使劳动者发生以神经系统和心血管系统障碍为主要表现的中暑等疾病,严重时甚至可能危及劳动者的生命。1.2有害气体在焦化生产过程中产生苯、甲苯和二甲苯,其毒作用主要是苯在体内的代谢产物酚类,尤其是未被结合的游离酚类化合物所致,慢性毒作用主要影响骨髓造血功能,表现为骨髓毒性和致白血病作用,骨髓变化早于外周血血液中的细胞减少[2];焦炉逸散物中含有多种致癌的多环芳烃,它们是构成煤焦油沥青挥发物的主要致癌物,其中最主要的致癌物是3,4-苯并芘。长期接触苯系物可以引起白细胞减少、再生障碍性贫血等血液系统及神经系统损害,严重的导致发生白血病[3]。焦炉作业工人发生肺癌的可能性明显高于其他职业,发生肾癌、肠癌和胰腺癌可能也会增高;煤气是钢铁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并被广泛使用的物质,焦炉煤气、高炉煤气、转炉煤气中一氧化碳的含量分别为6%~9%、23%~30%、60%~70%。一氧化碳主要通过与血红蛋白结合而使其失去携氧功能,对人体产生危害。急性一氧化碳中毒可以导致死亡发生,慢性一氧化碳中毒则可以产生神经系统病变。此外还有二氧化硫、硫化氢等有害气体可以对人体产生相应的损害。1.3粉尘在焦化、烧结、炼铁、炼钢工艺的生产的过程中都会产生大量的粉尘,而且往往是2种或2种以上组成成分的粉尘混合存在。长期吸入粉尘可以使劳动者发生尘肺病、肺组织纤维化等疾病,使机体产生刺激、中毒、过敏和肿瘤等反应,同时伴有心肺功能降低,机体抵抗力下降,发生肺部非特异性感染[4]。1.4噪声从煤气鼓风机、空压机到各种工业泵、炼钢炉、轧机及其他机械设备,噪声存在于整个生产工艺过程中。噪声对人体的不良作用是多方面的。50dB以上开始影响睡眠,70dB以上妨碍交谈,使人心烦意乱[5]。长时间接触噪声可引起头昏、头晕、头痛、耳鸣、注意力不集中等神经衰弱症状,脑电图异常(慢波增多),心率加快,血压不稳(多数增高)[6],心电图有心率不齐和缺血型改变,同时可见食欲下降,甲状腺功能亢进、改变、月经不调等。噪声对人体最为明显的影响是损害听觉器官,长时间在90dB以上噪声作用下,听觉器官的敏感性下降,进而听力减弱、持续下降,造成“永久性听阈位移”,严重者进一步发展成为“噪声性耳聋”[7]。1.5繁重的体力劳动通常情况下,繁重的体力劳动可以扰乱人体各系统或器官的生理平衡,使代偿能力减弱,抵抗力下降,促进或加重职业危害的发生和危害程度。1.6电离辐射辐射源项广泛分布在矿山选矿、烧结配料、炼铁焦槽、炼钢连铸结晶器、轧钢系统、焦化配煤、干熄焦塔等工作场所,用于钢铁工业生产的计量、料位、测厚、探伤的仪器中[8],电离辐射在分子水平上对人体产生损害,通过直接损伤细胞DNA和染色体而对造血、免疫、神经、内分泌等多系统造成损害,过度接触电离辐射可以发生放射性疾病。此外,长期从事办公室工作的人员接触各种办公机具发出的电磁辐射也可能对人体视觉、生殖系统产生健康危害[9]。1.7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在物流输送及检修环节除以上职业病危害因素外,还存在着振动、电弧光辐射等职业病危害。手臂振动可能引发的不可逆转的手指和手的变化,首先是手指疼痛和(或)麻木,手指尖变白,手指变白只是持续几分钟,并且间隔时间很长。但随着症状加剧,变白的面积增大,持续时间延长,工人感觉手指刺痛;后期,手指变白现象会在不同季节、不同情况下出现,干扰正常的工作生活,在严重的情况下,手指会因供血不足而需截断。全身振动则是通过不同的路径进入人体,例如司机是通过脊柱传入的。全身振动会引起潜在的急性安全影响和慢性健康影响。慢性健康影响如腰部疼痛(腰部脊柱)、腰椎间盘退化、体液损失、颤动及侧滑。在各种检修中,焊接产生的电弧光,其中的中波紫外线(波长290~320nm)通过光化学作用对人体产生危害,它损伤眼睛及的皮肤,引起角膜结膜炎(电光性眼炎)和电光性皮炎。

2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措施

做好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工作主要分几个方面进行:一是本质化措施,首先应该采用新的工程控制技术,减少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过程、生产环境和生产方式,减少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机会和时间;二是加强对作业环境中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的监测评价,降低接触水平,保证工作场所的安全性;三是加强对劳动者的个体防护,构筑预防职业病危害的最后防线,同时也要做好职业健康教育促进工作。四是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及早发现职业危害并予以挽救。现代职业卫生工作针对的不是一个劳动者,而是面向整个国家的职业人口,职业卫生工作的目的不仅是发现职业病患者并给予治疗,更重要的是做好预防控制工作,真正消除职业病危害。以下对做好职业病危害分级预防控制工作进行论述:2.1第1级预防:本质化工艺技术措施采用现代化的工程控制技术,减少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机会,主要是指通过不断改进和优化生产工艺过程和劳动组织制度,最大限度地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产生量和劳动者接触它们的机会。目前在我国的钢铁工业中还存在许多落后的甚至是国家明令淘汰的工业生产工艺和技术,还存在许多不科学不健全的劳动组织制度。改变生产工艺过程,减少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产生,就是要通过使用无危害或低危害物质取代高危害物质,提高工业生产的大型化、机械化和自动化程度,减少直接接触职业有害因素的作业人数,以本质化无危害为目标和起点,构建安全无害的工作环境。比如在焦炉炉顶和炉侧、高炉出铁场、转炉炉顶采用烟尘捕集设备,可以大幅度减少烟尘泄漏污染,从而改善工作环境条件。在夏季加强厂房内通风对流,改善局部环境气候条件,降低温度,预防中暑。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组织制度,就是通过调整工作时间、工作频次等方式来避免或减少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时间和机会,比如在高温作业岗位,就可以通过多倒班多轮换多休息的方式来减少劳动者接触高温热辐射,从而有效预防中暑发生。2.2第2级预防: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加强对工作环境中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的监测检查,准确评价危害因素污染程度。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的目的是制定危害因素的最低接触水平,为评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状况和接触水平提供依据,为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供依据,为调整生产节奏和劳动组织工作提供依据,为做好有害作业危害条件分级提供依据,为健康监护提供早期信息[11]。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应该做到定期与随机相结合,根据生产情况,对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进行动态监测管理,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治理,不断改善劳动者工作环境条件,使之符合国家标准[12]。2.3第3级预防:个体防护与职业健康教育促进消除或减少职业病危害发生的另一项重要措施是使用个体劳动防护用品,个体防护措施不是辅助措施,而是最后一道十分重要的防护措施[13]。通过教育并要求劳动者正确佩戴使用个体劳动防护用品,避免或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直接作用于劳动者身体造成职业病危害,比如通过佩戴防尘口罩、护耳罩或耳塞可以有效地预防减轻粉尘和噪声对人体的侵害,因此说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最后一道防线并不为过[14]。职业健康教育促进就是通过对劳动者开展职业卫生知识宣传教育,制定工作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向劳动者进行职业病危害告知,在工作场所设立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15]。2.4第4级预防:做好对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健康监护的定义是:为及时发现劳动者的职业性健康损害,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对劳动者进行有针对性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健康检查和连续的、动态的医学观察,记录职业接触史及健康变化,评价劳动者健康变化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建立完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工作,职业健康检查主要是通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性的健康检查以及复查,发现职业禁忌证,发现职业病危害的早期征象,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整和治疗干预。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健康监护检查结果进行动态观察,对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状况进行定期评定,形成规范化管理[16]。根据评定结果调整和修正健康监护工作方向,使劳动者保持良好的健康水平,最大限度减轻或延缓职业病危害的发生。职业健康监护可以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控制接触相结合,监护结果可以为改进生产工艺技术、调整劳动组织、加强个体防护提供反馈信息,也可以据此改进完善健康监护方法手段,同时也可以为发生职业病危害后的赔偿争议提供用于裁决的依据。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是大多数国家明确规定的雇主(用人单位)的义务,也是世界卫生组织和国际劳工组织积极推进的工作[17]。使用现代化的计算统计方法还可以对劳动者个体或人群发生职业病危害的前景进行预测,为进一步做好健康监护工作指引目标。总之,通过对职业病危害进行分级预防控制,就能够起到了解掌握和确定职业病危害的分布和变化情况,找出其中的规律,评价防治效果的作用,从而达到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有效预防职业病的目的。

作者:王艳斌王诗斌单位:安阳钢铁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

职业病的危害因素范文篇7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对其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及其管理,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是指用人单位定期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进行的检测。

本规范所指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指《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所列危害因素以及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中有职业接触限值及检测方法的危害因素。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制度,每年至少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纳入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责任部门或责任人,所需检测费用纳入年度经费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档案,并纳入其职业卫生档案体系。

第七条用人单位在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定期检测合同前,应当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计量认证范围等事项进行核对,并将相关资质证书复印存档。

定期检测范围应当包含用人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全部工作场所,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仅对部分职业病危害因素或部分工作场所进行指定检测。

第八条用人单位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后,应将其生产工艺流程、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原辅材料和设备、职业病防护设施、劳动工作制度等与检测有关的情况告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用人单位应当在确保正常生产的状况下,配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做好采样前的现场调查和工作日写实工作,并由陪同人员在技术服务机构现场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第九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后,结合用人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制定现场采样和检测计划,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按照国家有关采样规范确认无误后,应当在现场采样和检测计划上签字。

第十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进行现场采样检测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生产过程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故意减少生产负荷或停产、停机。用人单位因故需要停产、停机或减负运行的,应当及时通知技术服务机构变更现场采样和检测计划。

用人单位应当对技术服务机构现场采样检测过程进行拍照或摄像留证。

第十一条采样检测结束时,用人单位陪同人员应当对现场采样检测记录进行确认并签字。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互相监督,保证采样检测符合以下要求:

(一)采用定点采样时,选择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劳动者接触时间最长的工作地点采样;采用个体采样时,选择接触有害物质浓度最高和接触时间最长的劳动者采样;

(二)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随季节发生变化的工作场所,选择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的时节为重点采样时段;同时风速、风向、温度、湿度等气象条件应满足采样要求;

(三)在工作周内,应当将有害物质浓度最高的工作日选择为重点采样日;在工作日内,应当将有害物质浓度最高的时段选择为重点采样时段;

(四)高温测量时,对于常年从事接触高温作业的,测量夏季最热月份湿球黑球温度;不定期接触高温作业的,测量工期内最热月份湿球黑球温度;从事室外作业的,测量夏季最热月份晴天有太阳辐射时湿球黑球温度。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定期检测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

(二)隐瞒生产所使用的原辅材料成分及用量、生产工艺与布局等有关情况;

(三)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异常气象条件、减少生产负荷、开工时间不足等不能反映真实结果的状态下进行采样检测;

(四)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更改采样检测数据;

(五)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指定地点或指定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采样检测;

(六)以拒付少付检测费用等不正当手段干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正常采样检测工作;

(七)妨碍正常采样检测工作,影响检测结果真实性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时提供定期检测报告,定期检测报告经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审阅签字后归档。

在收到定期检测报告后一个月之内,用人单位应当将定期检测结果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定期检测结果中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提出相应整改建议。用人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方案,立即进行整改。整改落实情况应有明确的记录并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备查。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在工作场所公告栏向劳动者公布定期检测结果和相应的防护措施。

职业病的危害因素范文篇8

职业卫生管理工作是保障职工健康安全的重要保障,本文就职业卫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职业卫生管理方法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

职业卫生;卫生档案管理;警示标识

1引言

做好职业卫生管理工作,是企业管理中的重要内容,是保障职工健康、安全的重要保障通过调查发现,国企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明显好于合资和民营企业,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设置和素质也较好。但职业体检间期完全按照规定执行的却很少,个别企业的职业体检周期已经超过正常周期的23倍;不少企业新、改、扩建工程未进行预防性职业卫生评价,致使生产场所不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卫生防护措施不齐全。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职业病和职业性疾患仍然是影响劳动者健康、造成劳动者过早失去劳动能力的主要因素。本文将就职业卫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解决的建议。

2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存在的问题

2.1用人单位缺乏认识

部分企业只注重经济效益,忽视职业危害,认为只要有了企业效益,一切问题会迎刃而解,职业卫生抓与不抓,无碍大局。有的甚至把职业病防治与企业发展对立起来,认为办企业就产生职业危害,过多强调职业危害,招工难、管理难,上设备处理和控制职业危害,浪费资源、时间和精力,影响经济效益。

2.2用人单位刻意回避职业危害

如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方面,没有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能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更有甚者不愿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导致职工不知其危害、后果以及防范要求和应急处理措施。同时,也没有对职工尤其是对进入企业的农民工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不能使其充分掌握预防职业危害的有关常识以及注意职业危害预防以及自我防护。少数企业已知职业危害因素超标严重,而采取岗位轮换、短时间辞退职工的办法,隐瞒职业危害,逃避职业病防治责任。对于受职业危害而发病的职工,用人单位不愿提供发病人员的职业史、危害因素接触史以及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相关资料,给职业病的诊断、鉴定设置重重障碍,职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2.3企业职工自我保护意识淡漠

部分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明知工作场所有毒、有害,但置自己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于不顾,企业配套的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不使用,甚至有的将防护设施拆毁,自愿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拼命加班加点,以牺牲个人健康甚至生命为代价,追求工效与工资,一旦发病后悔莫及。

2.4职业卫生监管机制有待完善

受诸多因素如工作人员严重不足,经费匮乏、监管任务繁重等的制约,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力不从心。部分企业虽然设立了相关管理机构,但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管理,把各项职业卫生工作落到实处。有的制定了规章制度,但没有严格执行,部分企业内部的职业卫生管理基本上流于形式。

3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对策

3.1完善职业卫生档案管理

(1)职业卫生档案

职业卫生档案应包括企业职业卫生基本情况、生产工艺流程、所使用的原辅材料名称及用量、产品、副产品、中间产品、产量、职业性有害因素动态监测结果及其汇总、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转及维护档案等内容。

(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含职业健康检查表、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相关资料。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还应包含个人剂量常规监测的方法、监测结果、应急或事故中受到照射的计量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职业照射接触史、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疗、医学随访观察等资料。

(3)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档案

教育培训档案包括教育培训计划、教育培训组织部门、时间、地点、内容、授课教师、试卷、考核成绩、学员签字等。

(4)个体防护用品发放登记档案

个体防护用品发放登记档案应包括个体防护用品年度配备计划、发放的个体防护用品名称、规格、型号、有效期、领用人签字等。

3.2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的监督管理

(1)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评价。作业场所有害因素的监测是职业病诊断、作业场所有害因素治理和劳动卫生学评价的依据。企业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转状态。企业应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每年至少一次。检测、评价结果需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

(2)监测结果及时公布。企业应在作业地点设置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点公告牌,噪声作业监测点应根据监测结果注明最长停留时间。各单位应在收到正式监测结果或评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将监测结果在监测结果公告牌上向职工公布。

3.3警示标识的监督管理

(1)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按要求设置警示标识

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警示标识的设置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志》(GBZ158)和《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设定。警示标识可分为以下四类:1.禁止标识:禁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2.警告标识:提醒对周围环境需要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3.指令标识:强制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范措施的图形;4.提示标识:提供相关的安全信息的图形。

(2)有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设置在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上,提醒操作者注意安全,避免发生危险。

3.4健康监护的监督管理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依法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对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和要求,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结合实际及时、妥善处理体检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人诊断,做好职业病人的治疗康复、定期检查和妥善安置,确保职业病人的权益。

职业病的危害因素范文篇9

【摘要】目的:控制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方法:现场调查法、检验检测法、职业健康监护等。结果:该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讨论:应加强化学品的管理,在加药泵房设置喷淋洗眼装置。

【关键词】产能建设职业病控制效果评价

为控制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2010年4月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开展某油田产能建设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1对象与方法

1.1对象:某油田为完成YT2-4H、YT2-9H等18口井的计量转输任务开展YT2区块产能建设项目,建设计转站1座及其相关配套公用工程及辅助生产设施,试运行期间日处理原油液量为400~600t/d(占满负荷的58~87.5%);天然气日处理量为8~9×104m3/d(占满负荷的80~90%)。

1.2方法:职业卫生现场调查法、检测检验法、职业健康检查法、检查表分析法。

2结果

2.1生产工艺分析

2.1.1主生产工艺:单井来液加药后经计量进闪蒸罐闪蒸分离,分离出的原油进入1#联原油管道;事故情况下,分离出的原油先进事故罐储存,事故排除后再由外输泵排入1#联原油管道。分离出的伴生气一部分为加热炉提供燃料,一部分进入1#联伴生气管道;事故情况下,通过火炬燃烧放空。(见图1主生产工艺流程图)。

2.1.2注水生产工艺:

2.2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该项目根据生产工艺划分为两个评价单元:生产评价单元和维修及辅助评价单元,各评价单元职业病危害因素见表1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表。

2.3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防护设施防护效果评价:按照《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硫化物》等标准规范要求,对该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结果见表2、表3。

该工程的设备、管道密闭性能好,工艺技术成熟,自动化水平较高、主要生产设备多露天布置,有利于有毒物质的扩散;在正常生产情况下,空气中有毒物质浓度均控制在较低水平,输油作业工人接触有毒物质的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的要求。3个噪声作业点的噪声强度全部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的要求。

2.4职业卫生管理情况评价:该项目依托上级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管理,设有职业病危害防护专门机构,专人负责。每年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组织职业安全卫生教育、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工作;设备物资科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申报、发放及特种防护用品的检测工作,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

2.5职业健康监护评价:该项目按照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要求,委托具有职业健康监护资质的卫生机构给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查体,未发现职业禁忌症、疑似职业病和职业病病人。

2.6应急救援评价:建设单位建立了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及专项救援预案,能够按照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在易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地点配备有空气呼吸器等救援设备。

2.7个体防护用品评价:建设单位按照《劳动保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要求,为员工配备的个体防护用品满足标准要求。

2.8建筑卫生学及辅助用室:该项目生产区的建筑结构和辅助用室基本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有关规定

3讨论

职业病的危害因素范文篇10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市各有关部门积极开展源头治理和重点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由于历史原因和我市产业结构的特殊性,建材业、化工业相对发达,新兴产业还在不断增长,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对而言具有种类多、分布广的特点,职业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当前,职业病危害已经成为一个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1基本情况

1.1发病情况据调查,全市存在职业病危害企业约1700多家,接触有害因素人数达4.9万人。全市累计确诊各类职业病患者6000余人,2010年新诊断职业病患者103例,其中确诊尘肺79例,其他24例。实际数字要远大于调查数。

1.2行业分布和区域分布我市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是生产性粉尘、化学性毒物和噪声。生产性粉尘和噪声主要存在于采石、工具制造、造船、铸造、炼焦、火电、建材等行业。化学性危害因素集中在化工、造纸、电镀、制鞋、眼镜等生产和使用化学品行业。在区域分布上,句容市粉尘危害相对比较严重,化学性危害在丹阳市、新区较为突出。

1.3职业健康体检和职业病危害检测情况2010年,全市共有607家企业开展了职业健康体检,体检人数为32517人。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464户,其中生产性粉尘样品2658份、合格率为85.0%,毒物样品5671份、合格率为92.0%,物理因素样品2641份、合格率为82.2%。这些数据主要来源于较大企业,而危害相对严重的中小企业职业健康体检与职业病危害监测较少,问题更加严重。

1.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监督队伍情况我市共有卫生监督机构7家,职业病诊断机构1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和检测评价资质的机构5家。全市共有卫生综合执法的职业卫生监督员19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和实验室检测人员110人,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人员17人。市及辖市、区安监局分别成立了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处,配置了1~2名专职监管人员。

2主要问题

2.1监督管理体制不完善,基层监督力量薄弱我市尚未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各部门之间各自为政,缺乏互相沟通协调,降低了工作的实际效果。由于中央编办发文把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在卫生、安监部门等之间不断调整,使得职业卫生监管工作还存在着职能重叠、职责交叉、监管无法到位等问题。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但这项工作目前尚未列入项目审批验收的前置条件。我市从事职业卫生监管的力量十分薄弱,尤其是基层监管部门人员不足,难以应对变化大、转型快、数量多的中小型企业的有效监管工作。

2.2执法阻力大,防治经费投入不足部分地方领导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认识不足,一味强调改善投资环境,忽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限制监督执法人员进厂检查,影响了职业卫生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长期以来,政府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经费投入不足,职业卫生执法和职业病防治技术装备得不到补充和更新,大大影响了工作的开展。

2.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能力不强,用人单位法律意识淡薄目前我市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和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分别为1家、5家,职业卫生专业人才匮乏,职业病防治机构与队伍远远不能满足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需求。《职业病防治法》对企业的职业病防治主体地位做出了明确规定,然而,许多中小型企业往往对这一要求采取回避态度,在利益驱动下,为压低生产成本,减少投入,使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等职业病防治经费落实不到位。

2.4劳动者自身安全意识薄弱,维权意识差[1]据统计,我市共有农民工约60万人,多数从事的是一些苦、脏、累、危害重的工种。他们大多文化程度低,理解能力差,加之企业不认真履行教育培训义务,劳动者不了解工业生产的特点、职业病危害和防治常识及基本防护技能,致使各类劳动伤害事故频发。而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和职业伤害后,他们又缺乏运用法律武器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的意识和能力,往往得不到应有的医疗和赔偿。

3对策

3.1加强政府领导,更好地改善职业病防治状况建议成立政府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加强组织协调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职业病防治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把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打造和谐镇江的重要内容和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年度考核指标,使职业病防治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3.2明确相关职责,加强职业病防治队伍建设[2]中央、省编办分别印发的(2010)14号和(2011)4号文件,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的现场监管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划给了安监部门。建议我市按照有关规定发文明确卫生和安监部门的工作职责,使职业卫生监管不留空白。同时政府应将职业病防治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改善职业卫生监管部门和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的工作条件,充实人员,配备和更新必要的先进设备,学习和掌握先进技术。

3.3加强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强化舆论和公众监督[3]职业病防治关键在预防,各地要严格执行前期预防的制度。要针对本地职业病危害特点,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人群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劳动者这个弱势群体的保护。强化舆论和公众监督,鼓励群众举报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借助新闻媒体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搞得好的企业进行大力地宣传表彰,对无视劳动者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的事件及企业进行揭露曝光。

3.4完善职业病监测体系,加强应急处置与救治能力的建设建议建立系统的职业病防治评估体系,加强职业中毒事故的预测、预警,及时、准确评估职业病防治效果,为职业病防治决策提供准确、科学的依据。相关机构和用人单位要提高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治能力,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装备到位。

3.5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加强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完善社会救助网络体系,为有需要的、权利受到侵害的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社会援助[4]。同时加大新闻媒体对《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公民遵纪守法意识和劳动者自我维权意识,用法律保障权益,用知识保护健康。劳动者上岗前要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掌握劳动防护知识与技能,预防和避免接触有害因素,从而降低职业病的发生。

参考文献

[1]王文君,万永奇.基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现状与对策.中国卫生监督杂志,2003,10(4):244-246.

[2]黄丽萍,林华英.晋江市职业卫生工作现状与对策.海峡预防医学杂志,2009,15(5):58-59.

职业病的危害因素范文1篇11

编者按:《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以下简称《八条规定》)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于3月24日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6号公布实施。请深刻领会、准确理解《八条规定》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

一、制定颁布《八条规定》的必要性

(一)目前绝大多数中小微型用人单位对职业卫生工作不重视,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不落实,职业卫生管理基础十分薄弱,相当多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管理人员不知道怎样抓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因此,需要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提出最基本的要求,以便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工作。

(二)涉及职业病防治法规标准较多,内容要求较为复杂,用人单位掌握起来比较困难,特别是对一些关键要素,相当多的用人单位把握不准,很难做到突出重点抓好落实。因此,需要将法规标准中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要求的核心内容进行归纳提炼,以便于用人单位掌握和落实。

(三)由于职业卫生监管工作专业性、技术性强,而基层监管人员大多数没有从事过职业卫生工作,缺少相应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和业务能力,监管工作难以抓住重点。因此,需要将职业病危害防治的重点要求突出出来,以利于各级职业卫生监管人员实施重点监管,促进用人单位主体责任的落实。

由此可见,制定颁布重点突出、简明扼要的若干条规定十分必要。

二、条款解读

《八条规定》围绕责任制、工作场所、防护设施、防护用品、警示告知、定期检测、培训教育、健康监护等8个方面对所有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提出了要求,由“八个必须、八个严禁”组成,共225个字。

(一)必须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严禁责任不落实违法违规进行生产。

针对问题:当前一些用人单位特别是中小微型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不落实,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不重视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各管理环节责任不明确,违法违规生产现象屡有发生,针对上述情况,本条规定提出相关要求。

主要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法律责任:《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二项:未采取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必须保证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要求,严禁在职业病危害超标环境中作业。

针对问题:劳动者长期在职业病危害超标工作场所中作业易导致职业病,因此用人单位必须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装备和材料,设计合理的生产布局,设置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严格的职业卫生管理,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工作场所环境职业病危害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而目前一些用人单位在工艺、技术、装备、材料、生产布局、防护设施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超标问题比较严重,针对这个问题,本条规定提出了明确要求。

主要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中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法律责任:《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必须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保证有效运行,严禁不设置不使用。

针对问题:排毒除尘等工程防护设施的有效运行是治理职业病危害的根本措施。为了节约成本,有的用人单位不设置,有的用人单位防护设施不使用不运行,成了摆设,导致工作场所粉尘、化学毒物等危害因素超标,有的甚至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本条规定对防护设施的设置及运行提出了要求。

主要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

法律责任:《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二项: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第三项: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四)必须为劳动者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严禁配发假冒伪劣防护用品。

针对问题: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是预防职业病的最后一道防线。目前一些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或者配发的防护用品质量不合格、防护效果差,一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甚至购买假冒伪劣产品,因此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防护用品。

主要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中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法律责任:《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二项:未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五)必须在工作场所与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告知卡,严禁隐瞒职业病危害。

针对问题:进行职业病危害告知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尽的法律义务。工作场所与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告知卡是用人单位在其工作场所进行危害告知的具体形式。警示告知能够引起劳动者对职业病危害的重视,提高劳动者的防范意识,进而提升其职业病危害防控能力。当前有一些用人单位存在隐瞒职业病危害的情况,往往导致劳动者未能按照法规标准要求进行作业或操作。本条规定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警示告知提出了要求。

主要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十五条规定“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

法律责任:《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六项: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八项、《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七项: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六)必须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严禁弄虚作假或少检漏检。

针对问题: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病危害定期检测,是用人单位掌握其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及程度,以及检验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护措施效果的主要途径。当前一些用人单位没有依法进行定期检测,也有些用人单位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串通一气,弄虚作假。本条规定对定期检测提出了要求。

主要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测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法律责任:《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四项、《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四项: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七)必须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严禁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

针对问题:做好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是帮助劳动者树立职业病危害防治意识的重要措施,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当前一些用人单位不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劳动者培训不合格就上岗位作业。本条规定对职业卫生培训提出了要求。

主要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法律责任:《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必须组织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监护档案,严禁不体检不建档。

针对问题: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及早发现职业禁忌证和疑似职业病,尽早采取措施避免上述人员受到进一步危害;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重要证据。当前一些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不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本条规定对这两项工作提出了要求。

职业病的危害因素范文篇12

一、目的

系统地收集汇总、分析评价有毒有害因素对职业人群健康影响的信息,使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提高信息报告质量,准确掌握职业病发病情况和分布特点,为制订科学、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提供依据。

二、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尘肺病防治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配套规章、技术标准是制定本方案的依据。

三、适用范围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防疫站下同,以下简称疾控中心,)、职业病防治机构、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等均适用本方案。

四、报告内容

(一)报告对象

监测报告对象为职业活动中接触粉尘、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的劳动者。农药中毒病例是指在农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农药而引起中毒的患者和由于误服、有意接触农药的患者(不包括食物农药残留超标和属于刑事案件的中毒患者)。

(二)报告项目

1、职业病危害事故监测报告

2、常规监测报告

1)疾病监测报告

①职业病监测以职业病目录为准。属于本监测范围的职业病病种共9类102种。

②农药中毒监测

2)有毒有害作业工人健康监护

3)作业场所职业病有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的监测

五、报告原则

遵循依法报告、统一规范、属地管理、准确及时、分级分类报告、审核、汇总、分析的原则。

(一)责任报告单位

凡符合《职业病防治法》所规定的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依法从事职业病防治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急性职业中毒、农药中毒患者首诊的医疗卫生机构,均为法定职业病常规监测点,常规监测点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承担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信息报告的各级职能机构(各级职业病防治机构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均为责任报告单位。

1、急性职业病(主要是急性职业中毒)和急性农药中毒由首诊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填报《职业病报告卡》(限于急性职业病)和(或)《农药中毒报告卡》。接诊急性职业病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及时组织进行职业病诊断;如没有职业病诊断资质,应在接诊后2小时内报告职业病防治机构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后者组织专家会诊并报告。

2、依法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填报《尘肺病报告卡》、《职业病报告卡》和(或)《农药中毒报告卡》。

3、各类职业病死亡病例由出具死亡证明的医疗单位报告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包括在医院外的死亡病例)向属地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职能的机构报告,由后者填写相应报告卡上报。

4、依法取得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填报《有毒有害作业工人健康监护卡》(以一个用人单位为统计单位)。

5、依法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填报《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卡》(以一个用人单位为统计单位)。

职业病报告卡》、《农药中毒报告卡》、《尘肺病报告卡》《有毒有害作业工人健康监护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卡》由省职业病防治研究所印发,按照卫生部的统一格式填报。

(二)报告方式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是健康危害因素监测的组成部分,依托于“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根据属地化管理原则,以各类责任报告单位(监测点)为直报口,实行一次性网络直报、逐级审核、确认的分级管理制度。各责任报告单位向所在地疾控机构申请用户账户和密码后可进行资料的录入、审核、汇总和上报等工作。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监测点),应按各类报告卡的报告时限要求,把报告卡报送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的职能机构,代其网络直报,农药中毒报告依托乡镇卫生院传染病监测网。由疾控中心对各接口授权确定资格,进行网络直报。

(三)报告时限

1、根据《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三类: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的规定要求,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标准和范围的职业病危害事故,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的要求,进行实时报告和信息监测。该事件属地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的职能机构应在确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终止后5日内填报《职业卫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卡》,同时进行个案病例网上直报,纳入常规急性职业病监测信息月统计汇总。

2、急性职业病(包括急性职业中毒)在患者确诊后6小时内向患者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进行网上直报。

3、最初接诊农药中毒患者的医疗卫生机构在患者确诊后24小时内填卡并网上直报。

4、尘肺病、职业病(不包括急性职业病)、健康监护、监测报告在确诊或相关工作结束后5日内进行网络直报。

六、数据管理

(一)审核

1、报告卡录入人员对收到的各类报告卡需进行逐项检查,对有疑问的报告卡必须及时向填卡人核实。

2、各级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信息报告的职能机构负责辖区报告的网络审核工作,做到每日上网浏览审核,对于核对无误的报告卡应于24小时内通过网络进行审核确认,对于错误或有疑问的报告应填写审批意见,要求报告单位修改或核实。

(二)补报

责任报告单位发现本年度内漏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信息,应及时补报。

(三)

各级报告单位每周对报告信息进行,删除重复报告的信息。

七、资料的分析与利用

各级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信息报告的职能机构每年应及时对辖区的报告信息进行分析,为防治决策提供依据。年报分析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完成,并将分析结果向上级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信息报告的职能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反馈到下级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信息报告的职能机构。

八、资料保存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报告卡需长期保存,资料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档案管理。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报告单位,其报告卡由收卡单位保存,原报告单位必须进行登记备案。

九、通报与公布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信息,不得虚报、瞒报、漏报、拒报、迟报,省卫生厅负责向社会公布监测信息,在信息未公布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泄密、公布。

(二)有关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数据资料,未经省卫生厅批准不得擅自向外省及外系统提供;省内各单位之间因工作需要使用双方数据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协调安排。

十、组织实施与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