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大河网,请分享给你的朋友!

当前位置 : 首页 > 范文大全 > 工作范文

公积金缴费政策范例(3篇)

来源:收集 时间:2024-05-26 手机浏览

公积金缴费政策范文

***市社保中心

为了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形成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政府印发了《***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市根据文件精神,积极采取措施,扩大社保参保覆盖面,降低社会保险费率费基工作取得一定成效,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市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梳理明确业务流程,通过公告、信息、报刊的方式积极向社会进行政策宣传,通过各种方式解读政策,确保缴费人员对各项降费率降费基政策应知尽知,稳步推进社会保险费各项工作顺利开展,认真落实好社保费率费基降低政策。

根据《***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甘政办发〔2019〕54号)要求,自2019年5月1日起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截至目前,共为630家企业,9584人减负约875634.6元;为140家机关事业单位,2218人减负约610499元。失业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的期限延长至2022年4月30日,继续执行1%(单位缴费0.7%,个人缴费0.3%)的缴费比例。根据文件精神我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低于18个月暂缓降低费率,基金缺口由省级调剂逐步解决。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关于公布2018年***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调整社保缴费基数。一是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全省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从2019年1月1日开始按照公布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执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本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2019年保持不变,待过渡措施公布后全省统一实施,以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二是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调整基数后,为542家企业,7348人减负养老保险约154万元;为531家企业,6901人减负失业保险约5.7万元;为553家企业,13340人减负工伤保险约12万元。

二、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小微企业对政策理解不到位不全面,在费率费基调整上不积极,造成工作开展效率低。

(二)费率费基的调整将影响我区社保基金的收入,尤其在我区工伤保险面对巨大基金缺口的压力下,将面临新的挑战。

(三)部分参保职工认为下调费率费基后,将影响自己退休后待遇领取水平,不愿调整,社会反响较大。

(四)部门单位对企业减负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复杂性认识不够,存在临时观念,短期行为。

三、下步工作打算

一是继续加强政策宣传。强化扩面征缴,以全区规模企业、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为重点,以“全民参保登记计划”为契机,积极动员参保。让广大参保企业切实感受到缴费负担的减轻,让参保群众切实感受到社会保险降费政策的“获得感”。

公积金缴费政策范文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采用的是“个人积累制”的模式,即个人帐户所积累的资金全部归职工个人所有,如果你是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者,你就在银行拥有了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这个账户相当于你在银行开立了一个“存折户”,不管是职工个人缴纳的部分,还是单位贴补的部分,全部归集到你的账户中去,日积月累,形成了一笔可观的储蓄,因而企业归集住房公积金的多少涉及到缴存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应对企业归集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加强审计监督。

一、企业在归集住房公积金时存在的问题

住房公积金作为国家法定的由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共同缴存、职工所有的长期储金,与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一样具有社会保障性质,“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和改善住房公积金的征缴、筹集又是最为重要的环节之一。

对企业归集住房公积金加强审计力度,可以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合理、权威,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

作为一种强制性社会福利的住房公积金,尽管与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有着同样的“名分”,但是实际征缴情况却并不理想,企业归集住房公积金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为:

1.与企业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相比,住房公积金并没有覆盖同样的人群,有部分企业一直没有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属于“不建不缴”行为。

2.有些企业在缴纳住房公积金时采取不同的政策,对正式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而对非正式员工不缴纳住房公积金;即便在缴纳了住房公积金的人群中,有的也只是象征性的缴了一二十元,甚至一些企业还经常拖欠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少缴漏缴”行为。

3.有些企业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纳住房公积金,甚至一些效益好的企业有意将各类津贴、补贴、福利等应税收入打入住房公积金账户,将住房公积金当作是第二份工资,属于“超标缴纳”行为。

4.有些企业在缴纳住房公积金时,将本应从职工个人工资中扣除的部分改为全部由企业全额负担归集,属于“全额缴纳”行为。

二、加强对企业归集住房公积金审计的建议

(一)审计人员在对企业归集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审计监督过程中,审计的依据主要有: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国务院令第262号,2002年3月24日修订)中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2.2006年6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文)(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其中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该《通知》还规定:“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这些规定与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文)的住房公积金相关规定协调一致,有利于政府部门统一执行。

(二)根据以上规定,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对不同情况应分别采取不同的审计处理方法:

首先,应审计企业在归集住房公积金时有无存在“不建不缴”和“少缴漏缴”行为,如发现有此类情况,应在审计报告中加以披露,要求企业按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重新计算每一位职工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并督促其及时汇缴。

其次,对于“超标缴纳”和“全额缴纳”行为,审计人员应根据相关规定重新核算每一位职工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将超过比例和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进行税收调节,不但个人扣除的超标准部分要计算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企业为其缴纳的超标准部分也应并入职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计证个人所得税,还要求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超标准部分进行纳税调整。

(三)针对企业在归集住房公积金对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

公积金缴费政策范文篇3

【关键词】住房保障;住房公积金;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

【中图分类号】TU384【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1674-3954(2011)03-0010-01

当前,国务院和各级地方政府正在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取得了一些初步效果,但问题依然突出,其中之一是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相对滞后。作为我国住房保障体系核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自1991年在上海市率先建立以来,对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支持城镇职工改善住房条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地方,亟需改进。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住房保障体系中的地位

目前我国已形成以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住房公积金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住房保障体系。

1、经济适用房制度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对象应该是中低收入家庭。

我国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的推行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中低收入者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一定的保障,同时为政府以市场手段平抑房价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同时也暴露出不少问题:首先,是在适用对象上,“中低收入者”难以界定;其次,经济适用住房的责任机制缺位,助长了权力的滥用;再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缺乏具体标准,这样使得一方面经济适用住房越造越大,另一方面,经济适用住房本应保障的对象――大部分中低收入者却望楼兴叹。

2、廉租住房制度

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目前我国廉租房制度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廉租房的房源太少,许多城市的低收入住房困难的家庭通过排队的方式很难在短时期内获得住房。

3、住房公积金制度

市场经济的发展推动了住房分配制度改革,产生了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实现住房实物分配向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工资货币化转变的有效形式。

4、住房公积金、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制度的结合

由于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制度的局限性,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的缴交和建设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紧密地结合起来:用增值收益建设这两类住房,然后供应给公积金缴存人,公积金缴存人还可以进行住房公积金贷款,这样,形成一个良性的循环。

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

1、是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

作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推动城镇住房体制由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转轨、体现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主要表现形式。住房从实物转向货币分配的主要体现在于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两个方面,由于货币补贴缺乏法律强制性约束,进展缓慢,目前,只有经济发达地区的机关企业单位和效益较好的企业落实了住房补贴政策。而住房公积金因为具有法定强制征缴的特征,积累额逐年提高,对改善广大职工住房条件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2、增强了住房保障能力。

住房公积金制度以职工间缴存与资金使用互助形式为基础,政府提供相应的配套优惠政策如政府免税减息,提高广大职工家庭的购房支付能力,推动广大职工依靠自身的力量解决住房问题。住房公积金对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小户型的贷款倾斜政策,引导确立了科学的住房消费模式。

3、增加了廉租住房建设资金。

住房公积金不靠财政投入,迅速积累起庞大的资金规模,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成为廉租住房的主要资金来源,弥补了财政投入的空白。为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建设、解决贫困家庭的住房问题发挥了关键作用。

4、推动了个人住房信贷机制的发展。

在住房公积金的低息贷款等政策的推动下,转变了住房消费观念,个人住房消费信贷逐渐发展,成为支持职工家庭住房消费的重要政策性工具,增强了广大缴存职工的住房消费能力。

三、加强房公积金在住房保障体系中的作用

1、注重宣传

目前,还有许多非国有部门不清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的规定,许多职工不清楚加入这一制度是个人的合法权益。而公积金管理人员,只把工作重心放在国有部门,忽视对非国有部门的政策推行和政策宣传。因此,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政策的宣传。

2、不断扩大覆盖范围。

目前,全国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总额已经突破2万亿元,但住房公积金的覆盖率只达到60%,有的省份尚不足40%。在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中,大多为中低收入者,大量的农民工和城镇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也大都没有共享这一制度。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手段(如将住房公积金缴存纳入劳动合同管理、企业征信管理等),扩大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做到应建尽建、应缴尽缴、公平规范。

3、研究制订政策,改变住房公积金向高收入者倾斜的现状。

为使政策向中低收入者倾斜,应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应提高我国目前过低的缴费率,使制度的受益者获得更多的补贴,同时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避免高收入者缴存基数过高而导致获益差别过大;二是在已拥有个人住房的情况下,高收入者提取公积金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房产,应付出一定成本,如征收利息所得税、适用较高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等;三是住房公积金制度应降低对中低收入者的贷款限制,依申请者的收入稳定性及还贷能力提高贷款额度和延长还款期限,并改变账户上的积累金额不能支付首付的规定。

4、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保障作用,使之服务民生

一是提高贷款限额;二是降低贷款利率;三是努力降低个人贷款的担保、评估、公证、保险、抵押登记等费用,减轻职工负担。

5、努力提高增值收益。

要求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加强住房公积金的运作管理,努力提高个贷率,并加强内部管理,降低运营成本。

6、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建设、财政、人民银行、审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要健全监管制度,将住房公积金对于住房保障的贡献程度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考核的重点。

四、结论

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促进城镇住房建设、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以及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要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促进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发展,支持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合理改善住房条件、解决住房困难,加快建立中国特色的住房保障体系。

参考文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9]第262号

[2]《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

[3]《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住房[2007]1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