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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规划的基础范例(3篇)

来源:收集 时间:2024-08-19 手机浏览

理财规划的基础范文

关键词:高校;财务信息化;服务体系

一、构建高校财务信息化服务体系的动因分析

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广泛应用,对当代教育事业产生了巨大影响。目前高校教育信息化已基本实现了教学管理计算机化,数字化校园成为建设目标,各项信息化应用模块正处于集成整合的过渡阶段。对处在教学辅助地位的财务工作而言,其信息的生成与分析利用是教育信息化的重要组成。如何把握教育信息化建设机遇,尽快构建高校财务信息化服务体系,更好地发挥财务信息在高校管理中的作用,既是单位会计电算化发展的新趋势,也是推进教育信息化战略的必然要求。

二、构建高校财务信息化服务体系的思路

(一)构建高校财务信息化服务体系,必须立足于高校财务活动和以财务活动为基础所形成的各种财务关系的管理

就共性而言,目前高校的财务活动主要包括财政拨款的取得、学费与住宿费等事业收入的取得、经营性收入的取得、人员经费支出、教学经费支出、科研经费、行政管理经费支出、后勤管理经费支出、医药费支出等方面,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财务关系有:同教育主管部门的关系、同财政及其他拨款单位的关系、同税务部门的关系、同审计部门的关系、同教学管理、科研管理、人事管理等业务部门的关系、同学校各级领导的关系、同教工的关系、同学生的关系等方面。财务部门在学校法人的领导下推进财务信息化工作,首先必须审视自身的财务活动和以财务活动为基础所形成的各种财务关系,系统评价各项财务活动、各类财务关系在财务信息化工作中的地位与作用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全面分析各项财务活动、各类财务关系在财务信息化工作中的服务要求与功能规划,促使高校财务工作的重心由原来的单一核算转向综合服务,确保财务信息使用者及时获取财务信息,增强财务信息在高校科学管理中的作用。

(二)构建高校财务信息化服务体系,必须着眼于数字化校园对提高财务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的新要求

加强和改进高校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重要举措,就是建设数字化校园,而校园数字化建设通常以“一卡通”系统建设作为切入点。在数字化校园建设工作中,师生个人的财务信息是数字化校园的重要内容。在校园卡平台上推进财务信息化建设,应充分重视师生的信息需求。不管是教职工的工资、科研酬金发放,还是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发放,乃至学生各项费用的上交,都能通过“一卡通”系统实现数据交换和实时查询,并通过智能凭证系统将发放与上交结果导入财务核算系统,完成会计核算。这既让师生感受到信息化能够给他们带来快捷、安全的财务服务,同时也大大提高了财务服务效率。

(三)构建高校财务信息化服务体系,必须借助于先进、可靠的网络技术和功能较强的财务软件搭建高水平的财务管理信息平台

财务信息要实现向使用者提供面对面的服务,就要求财务数据从封闭的财务处理平台流入到互联网,其实时性、准确性、安全性都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因此,构建高校财务信息化服务体系必须借助于先进、可靠的网络技术和功能较强的财务软件来实现。高校要重视和加强新环境下的财务信息化系统建设,就需要加大硬件技术和软件技术的投入,建立高水平的财务管理信息平台。财务部门必须同软件公司合作,针对高校财务活动实际和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对在企业中应用得比较成熟的管理型财务软件进行功能拓展,开发出适用于高校融核算与服务为一体的高校版管理型财务软件信息处理平台,使高校财务管理真正从静态走向动态,而且通过分级授权能让全员查询、使用财务信息,参与财务管理。通过增加软件在财务信息与查询、预算与控制方面的功能,保证所有财务活动事前有预算、事中有核算和事后有分析,而且要形成实时理财、全员理财、民主理财的格局。

三、构建高校财务信息化服务体系的措施

(一)充分调研,找准信息需求,明确服务对象,做好科学规划

搞好财务信息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充分调研,找准信息需求,明确服务对象,做好科学规划是关键。高校财务信息化服务体系,应是一个由人员、组织机构、工作模式、信息技术相融合的应用体系。要成立一个财务信息化领导小组,找准各部门对财务信息化的需求,明确服务对象,做好科学规划工作。科学规划还包括加大资金投入和人才支持,既要通过专项资金投入解决财务信息化所需要的硬件,还要大力引进和培养既懂会计管理、又懂软件技术的复合型人才、努力培养和建立自己的研发、应用和维护队伍。此外,加强全员培训,提高全员运用财务信息进行管理的意识和获取财务信息的能力也是规划应考虑的。

(二)统一规范财务信息,明确财务信息化服务内容,编制好财务信息化服务指南

统一规范财务信息,明确财务信息化服务内容,编制好财务信息化服务指南,是高校财务信息化成功实施的基础和前提。统一规范财务信息,要求财务信息化建设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对各部门提出的信息需求,坚持“统一开发,统一配置,统一编码,统一平台和统一实施”。明确财务信息化服务内容,要求从实际出发,循序渐进,量力而行;从多角度、多层面充分考虑工作量大小和管理流程变化,根据学校承受能力分步完成。从我校的实践来看,目前提供的信息化服务主要有学校实时财务收支及重要资产项目变动状况、财政经费预算批复情况、自筹经费到账情况、部门及项目经费使用和结余情况、工资查询与打印、学费划缴情况。财务信息化服务指南,是实现财务信息畅通、资源共享的助推器。

(三)完善学校基础网络,拓展财务软件功能,提高财务信息能力

完善的学校基础网络,是构建财务信息化服务体系的基础。如果学校基础网络不支持学校各部门实施信息化管理的数据交换,不仅影响信息采集与输出,财务信息的使用也会受到限制。要建立学校内部资源丰富的、网速较快、可拓展的公共基础网络,增强网络的信息服务职能,确保各管理系统的相互衔接和有效集成。要采用先进、安全、高效的方式,将学校内联网与校外外联网连接,运用先进的数据技术等,实现数据全面整合、信息资源及时共享并有效利用。要运用先进的防火墙、过滤网等系统安全技术,提高网络和数据的安全性。数据的传输采集、录入汇总、统计合并等必须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确保基础数据的真实、准确。重要数据要尽量实现自动采集、自动生成和自动备份。

参考文献:

理财规划的基础范文

一、收取范围

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须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市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按市政府规定执行。

上述收取范围不包括已完成基础设施投资建设的工业项目和项目厂区内为工业项目自身配套的办公、仓储、单身宿舍、食堂等辅助建设项目。

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单位和个人,如需配套城市集中供热、供气、供水的,参照本意见规定,缴纳相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用途及收费标准

(一)用途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供热管网(含主干网至用户楼前入口阀门)、管道燃气管网(含主干网至用户室内)的配套设施建设,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与城市干网衔接的城市配套设施(包括道路、给水、排污水、排雨水、环卫设施)建设及规划红线内的中小学、社区居委会综合用房、环卫等设施建设(详见附件)。

(二)收费标准

1、新建(含扩建、改建、翻建工程)居住建筑(住宅、公寓、别墅等)、公共建筑等建筑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70元收取。上述建筑项目经市规划建设管理局或市水务局审核批准(需有批准文件),不需要配套相关项目的,可免交相应部分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旧城区(指本意见实施前己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开发项目,下同)过去没有缴纳城市集中供热入网费的用户,现需集中供热的,用户应与供热企业签订相关协议,缴纳相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住宅供热和公共建筑供热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均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

3、旧城区过去没有缴纳管道燃气接口费的用户,现需安装管道燃气设施的,用户应与供气企业签订相关协议,缴纳相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住宅供气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为每户1800元。

4、旧城区过去没有缴纳自来水增容费的用户,现需使用城市集中供水设施的,用户应与供水企业签订相关协议,按规定缴纳相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5、新标准执行后,各类建筑物地下室(含层高小于2.2米的底层)除设备层和停车场外的建筑面积,按标准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改变设备层和停车场使用用途的项目,按正常标准追缴。

三、收取办法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规划建设管理局负责(其中供水部分由市水务局负责)征收。

根据征费与工程项目审批程序相结合的原则,新开发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收取。收费范围内的所有新建工程项目,凡具备供热、供气、供水配套条件的,由开发建设单位与配套责任企业签订协议书,统一到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划建设管理局窗口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中供水部分到水务局窗口缴纳)后,办理施工许可证。

旧城区过去没有缴纳供热、供气、供水配套费的用户,现需进行配套建设的,由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人)向具有配套资格的配套责任企业提出申请,双方签订相关协议书,在配套建设项目开工前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人)到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划建设管理局窗口缴纳相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中供水部分到水务局窗口缴纳)后,由配套责任企业给予配套,配套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配套责任企业与相关部门进行配套费的结算。

收费单位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须按规定申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并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票据。所收资金,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对确需给予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市规划建设管理局或市水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市规划建设管理局或市水务局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意见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职责划分

(一)市规划建设管理局负责编制道路、供热、供气、排污(雨)水、环卫、中小学、社区居委会综合用房等年度配套工程建设收支预算,下达年度配套工程建设计划,组织配套工程施工建设,监督配套工程建设计划的实施,协调配套工程施工建设有关问题。

(二)市水务局负责编制给水的年度配套工程建设收支预算,下达年度配套工程建设计划,组织配套工程施工建设,监督配套工程建设计划的实施,协调配套工程施工建设有关问题。

(三)市财政局负责专户管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资金,审核批复年度配套费收支预算,依据配套建设计划,下达配套工程支出预算,按规定程序拨付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并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支两条线”管理和使用过程的监督检查,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审查配套项目工程结算,批复配套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四)市物价局负责收费执行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并会同财政部门对收费情况进行年度审验。对年审或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反价格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制约监督

(一)没有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各类新建建设项目,市规划建设管理局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没有市规划建设管理局发放的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市规划管理处不予办理定位放线手续,市房地产管理处不予办理房屋预销售和产权交易手续。

(二)市财政局、审计局要定期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取进行检查监督。

(三)本意见实施后,有关部门和住宅开发单位不得再向用户收取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设施费、配套费、接口费、入网费等。确需安装或改造室内供暖设施、燃气报警器以及其它室内外设施的,其价格应委托有资质的价格认证机构予以认证。否则,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产权交易手续,用户有权拒缴相关费用。

六、相关政策衔接

(一)过去已缴纳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费、城市大环境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补助费、城市集中供热入网费、管道燃气接口费、管道燃气表后管设计和安装费、自来水增容费等单项收费的,不再收取相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在新的收费标准和办法实施以前,市政府批准给予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按原标准执行。

(三)开发建设区域内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建设用地由开发建设单位征购或拆迁,工程建设由教育部门组织实施,工程建设费用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解决,产权属政府。

理财规划的基础范文篇3

为加快推进我市新农村中心村镇建设,鼓励农民向中心村或集镇集聚,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根据《*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政〔20*〕21号)和《中共*市委关于加快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意见》(*委发〔2009〕1号)文件精神,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注重宣传引导。要鼓励农民到中心村镇集中建房,同时尊重群众意愿,积极组织引导,深入宣传中心村镇建设的目的意义、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和阶段性成果,全面提高农村干部群众对中心村镇建设的认识,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增强农民投入中心村镇建设的自觉性。

(二)注重科学规划。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立足现有基础,统筹考虑人口现状、产业发展、交通网络、基础设施、功能配套等要素,进一步优化中心村布局,明确规划建设重点,抓紧做好中心村的经济发展、村庄建设、劳动力就业和基层组织建设“四个规划”,确保在20*年底前完成规划编制工作。中心村镇的建设规划,应彰显*北农村建筑风格,体现文化内涵,提升建设品位。

(三)注重提速提升。对已完成规划编制的中心村,要加紧启动建设,尤其是市级中心镇试点、中心村试点要加大建设力度,尽快取得成效。已经建起来或正在扩建的中心村,要加快完善中心村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切实把中心村建设成为适宜人居、交通便捷、功能齐全、经济发达的新型农村,提高公共产品的覆盖率,提升农民生活质量。加大旧村环境整治力度,加强管理,保持整洁卫生,搞好绿化美化,优化人居环境。

二、实行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一)补助对象。对规划新建农民住宅规模达*0户以上的中心村,视其村庄建设规划编制、规划建设用地征用、农民建房进度等情况,市财政给予每个村一次性资金补助,同时县(市、区)给予一次性配套资金补助,专项用于扶持中心村的基础设施建设。

(二)补助标准。

1、对规划新建农民住宅规模达*0户—149户的中心村,市财政给予每个村补助资金15万元,县(市、区)财政给予每个村配套补助资金30万元。其中,中心村完成村庄建设规划编制、规划建设用地征地后,市、县(市、区)财政分别给予补助资金7.5万元、15万元;中心村按规划两年内启动建设60%的,市、县(市、区)财政再分别给予补助资金7.5万元、15万元。

2、对规划新建农民住宅规模达150户—199户的中心村,市财政给予每个村补助资金20万元,县(市、区)财政给予每个村配套补助资金40万元。其中,中心村完成村庄建设规划编制、规划建设用地征地后,市、县(市、区)财政分别给予补助资金*万元、20万元;中心村按规划两年内启动建设60%的,市、县(市、区)财政再分别给予补助资金*万元、20万元。

3、对规划新建农民住宅规模达200户以上的中心村,市财政给予每个村补助资金25万元,县(市、区)财政给予每个村配套补助资金50万元。其中,中心村完成村庄建设规划编制、规划建设用地征地后,市、县(市、区)财政分别给予补助资金12.5万元、25万元;中心村按规划两年内启动建设60%的,市、县(市、区)财政再分别给予补助资金12.5万元、25万元。

(三)补助办法。补助资金分两期拨付。

1、前期补助资金的申报、审批、发放具体办法如下:

(1)规划新建农民住宅规模达*0户以上的中心村,其村庄建设规划编制、规划建设用地征地完成之后,即可由所属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向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前期补助资金。

(2)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农办、财政、建设、国土资源、老区扶贫等部门,对中心村规划、征地情况进行复查验收,确认补助对象后,以县(市、区)人民政府名义形成中心村基础设施建设前期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并附《中心村基础设施建设前期补助资金申报表》(见附件1),报送市农办、市财政局审批。

(3)由市农办、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扶贫办等部门,组成核查验收组,实地调查核实,由市农办、市财政局根据验收情况,将中心村基础设施建设前期补助资金下达各县(市、区),同时县(市、区)财政下达配套补助资金。由县(市、区)责成乡镇(街道)将市、县两级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中心村。各乡镇(街道)要将补助资金发放情况建档造册备查。

2、后期补助资金的申报、审批、发放具体办法如下:

(1)每年3月底前,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土地、建设、民政等站所,对上年度辖区内中心村建设情况进行自查,确定中心村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对象,并将补助对象及补助金额进行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据实填报《中心村基础设施建设后期补助资金申报表》(见附件2),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名义形成中心村基础设施建设后期补助资金申请报告,报送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

(2)每年4月底前,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农办、财政、建设、国土资源、老区扶贫等部门,对上年度辖区内的中心村建设情况进行复查验收,确认补助对象后,以县(市、区)人民政府名义形成中心村基础设施建设后期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并附《中心村基础设施建设后期补助资金申报表》,报送市农办、市财政局审批。

(3)每年6月底前,由市农办、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扶贫办等部门,组成核查验收组,实地调查核实,由市农办、市财政局根据验收情况,将上年度中心村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下达各县(市、区),同时县(市、区)财政下达配套补助资金。由县(市、区)责成乡镇(街道)将市、县两级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中心村。各乡镇(街道)要将补助资金发放情况建档造册备查。

(四)资金管理。中心村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必须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克扣和挪用。各级财政、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管理和审计监督,确保补助资金发放到村。

三、实行优惠政策

对2009年1月1日以后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许可证》,在中心村或集镇按照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和建房审批的要求,当年新建自用住宅的农村村民,实行以下优惠政策:

(一)建房用地的耕地占用税、契税按有关规定给予减征。建房用地的征地管理费、新菜地开发基金、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税费,免于征收。散装办、新材办要积极支持新农村建设,提供服务。

(二)农民新建住宅后,其旧宅基地应退还集体并复垦。经省上立项同意将旧宅基地垦复为耕地的,经验收合格后,根据新增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给予资金补助。

(三)建房自用材,保证采伐指标,优先安排采伐。

(四)由建设部门免费提供住宅通用图。除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地形图测量费、设计费等中介服务性费用减半收取。

(五)电信部门免收移机费用。对新装话机用户,工料费统一按58元/户收取。

(六)有线电视用户初装费按当地收费标准的50%收取。

(七)生活照明的供电工程只收取设备材料的成本费用,由供电部门负责施工和安装到户,免收其它费用。

四、实行部门联动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有效运作,根据中心村发展和建设的实际需要,在资金投放、项目安排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和倾斜扶持,尤其要在中心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更多的支持,共同推进中心村镇建设。

(一)对中心村优先安排候车亭建设项目,按省上政策给予每个候车亭建设补助5000元。

(二)对中心村优先向省上申报农村安全饮水工程项目。

(三)对中心村优先安排农家书屋建设,重点支持和帮助建设村文化俱乐部。

(四)对中心村优先安排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点建设。

(五)将中心村优先列入“*”期间省级年度建制村的垃圾治理计划,中心村开展垃圾治理验收合格后,由省上给予一般转移支付县每个建制村2万元奖励,非转移支付县每个建制村1万元奖励。

(六)将中心村优先列为市级种植珍贵树示范村,市林业局对按规划设计方案开展非规划林地植树造林,并经验收合格后的中心村,给予一次性适当补助。

(七)支持、帮助中心村开展创建省级生态村活动,中心村获得省级生态村命名后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五、规范建房行为

(一)严格实施规划。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严格禁止农民违反村庄、集镇规划建设住宅。不符合规划或未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的,不得审批农民住宅建设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