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资金绩效审计案例范例(3篇)
财政资金绩效审计案例范文
第一条为规范市级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分配、使用、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制度,推进依法理财、科学理财和民主理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省财政监督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绩效评价和监督。
第三条市级预算是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市政府年度收支计划,具体由与市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党群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市级部门”)的预算组成。
市级部门预算由市级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以下统称“市级预算单位”)的预算组成,但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预算。
第四条市级预算由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及其他预算组成。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财政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资金、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国有产权处置收益、社会保障基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六条市财政部门在市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市级预算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级预算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理财。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财政法规制度体系,将全部财政收支活动置于法律法规和制度的约束之下,体现国家、省、市有关方针政策。
(二)实行统筹管理。对预算内、非税等各项财政资金实行统筹安排、统一编制、统一管理,确保政府收支预算的完整和预算资金的科学使用。
(三)突出以人为本。把基本公共服务支出列为财政重点保障支出,优先发展民生事业,促进城乡间、各项经济社会事业间的协调发展。
(四)遵循公平高效。推进市级预算的公开、公平、公正,切实提高预算管理效率和预算资金使用效益。
(五)确保规范统一。规范预算管理流程,完善预算管理方式,提高预算管理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
第二章预算管理职责
第八条市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制定有关预算管理政策,并对有关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组织、指导市级部门编制本部门的预算收支计划,并对报送的预算收支计划进行审查;
(三)提出市级预算初步方案,按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四)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批复市级部门预算;
(五)负责市级财政性资金收支预算的管理;
(六)提出市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
(七)编制市级预算调整方案;
(八)组织市级预算的执行,并对市级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预算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九)编制市级政府决算草案,按程序报批;
(十)审核市级部门决算草案,批复市级部门决算;
(十一)预算管理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市级部门主要职责
(一)编制本部门的预算收支计划,并按规定时间报市财政部门;
(二)组织、指导所属单位编制本单位的预算收支计划,并对报送的预算收支计划进行审查;
(三)组织对拟列入本部门预算的专项项目进行评审;
(四)按照市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在规定时间内下达所属单位的预算;
(五)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并对本部门的预算执行进度、执行结果和财务管理负直接责任,对所属单位的预算执行进度、执行结果和财务管理负管理和监督责任;
(六)向市财政部门提供有关本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资料;
(七)编制本部门的决算草案,并在规定时间内批复所属单位决算;
(八)组织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资金的使用绩效进行自评价;
(九)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预算编制
第十条公共财政预算编制实行综合预算、零基预算方法,坚持“统筹兼顾、保障重点、优化结构、收支平衡”的原则,在保证机构正常运转的基础上,重点支持社会经济事业发展项目。
政府性基金预算应当按照“以收定支、专款专用、结余结转使用”的原则编制,按规定用途安排各项基金支出,不调剂使用。
社会保障基金预算编制应当坚持“统一规范、分项预算、专款专用”原则,做到统一政策依据、统一收支范围、统一编制口径,按照不同项目独立编制社会保障基金预算,不同项目的资金收入不得混淆,支出不得混用。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效益优先”的原则编制,充分体现政府的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主要用于经济和社会事业的改革与发展。
第十一条市财政部门负责对市级政府性债务实行扎口管理,积极推进政府债务计划编制改革,逐步将政府性债务计划管理纳入政府预算体系。
市级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市级部门预算原则上实行“二上二下”的编制程序。
“一上”:市级部门对本级及所属单位上报的基础信息资料、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编制部门预算建议说明,报送市财政部门;
“一下”:市财政部门审核“一上”资料和部门预算建议说明,依据有关政策规定计算并结合市级财力,确定下达部门收支预算总控制数;
“二上”:市级部门根据“一下”控制数,统筹部门各项财政性资金,提出部门预算调整意见,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市财政部门;
“二下”:市财政部门对“二上”部门预算调整意见进行全面审核,综合平衡后按程序报批,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将年度预算批复到市级部门。
第十三条收入预算的编制
(一)市财政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宏观形势变化,结合国家税制改革情况,合理预测编制预算年度税收收入计划;
(二)市级部门编制的收入预算应当包括国库拨款收入、财政专户拨款(补助)收入、本部门累计结余收入和其他收入。按照规定应当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隐瞒、少列,也不得将上一年度的非正常收入作为编制预算收入的依据。市级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合理预测编制年度非税收入计划。
(三)市级预算收入应统筹安排使用,除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外,不得硬性规定用途。
第十四条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
(一)基本支出预算。基本支出预算是市级部门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包括人员支出(即工资福利支出及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
人员支出预算根据国家、省、市统一规定的人员工资、津补贴、社会保障政策和财政供给政策等据实编制。
商品和服务支出预算按照定额和单项核定相结合的办法编制。商品和服务支出定额分为综合定额和分项定额,定额标准由市财政部门另行规定,并按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二)项目支出预算。是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包括部门专项支出和非部门(政府性)专项支出。
部门专项支出是市级部门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而编制的年度专项支出计划。市级部门应当按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结合项目排序情况和单位财力状况统筹编制。
非部门(政府性)专项支出是为完成市政府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目标,由市财政部门代编的政府年度专项支出计划。
非部门(政府性)专项支出的设立符合《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应当按该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按规定程序编制审核报批。
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以及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等项目支出,市级部门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全面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在执行中未编制预算且无特殊原因的政府采购项目,市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批准。
第十五条项目支出预算采取项目库管理方式,并实行滚动管理。
市级部门应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重点及事业发展规划,编制未来二至三年的项目预算,并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进行排序、科学论证,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应全部纳入部门项目库。
市财政部门对市级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论证审核后,按照当年预算安排的原则和重点,结合年度财力状况,择优筛选排序,纳入财政项目库,实行项目滚动管理。
第十六条市级部门编制支出预算要先从上年结余(结转)、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财政专户资金中安排,不足部分再由财政补助。
第十七条市财政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本级预算支出额的1%-3%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未列入部门年度预算的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预见的急需、特殊开支。
第四章预算执行
第十八条市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市级预算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预算批复到市级部门,市级部门应当自市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预算批复到所属单位。
市级预算一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即具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
第十九条市级财政预算草案未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当年市级部门的人员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可按预算草案的基本支出预算数额按月预拨。对确属急需开支的专项经费,由市级部门提出申请,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可预先拨付。市级财政预算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市级部门应当按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二十条市级执收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预算收入,并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市级分成比例和规定的预算科目、级次、解缴方式、期限,上缴市级国库或市级财政专户,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不得截留、挪用或拖欠。
第二十一条市级执收单位的各项非税收入除教育收费外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加强对执收单位预算收入征管的督查、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二条市级部门的基本支出,由市财政部门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和全年分月用款计划,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增(减)人增(减)资经费在预算年度的5月初和11月初由市级部门提出申请,市财政部门汇总审核,于5月底和11月底前结算到位。
第二十三条市级部门专项资金的使用,由市级部门提出用款申请,报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根据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分批拨付。
第二十四条年初预算明确到具体项目的非部门(政府性)专项经费,由主管部门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市财政部门汇总审核并报市政府审批后下达。
年初预算未明确到具体项目的非部门(政府性)专项,由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联合项目申报指南,按规定程序审核确定具体项目。动用非部门(政府性)专项资金时,按照前款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项目支出预算批复后,遇到下列情况时可以撤销、终止或变更调整:
(一)项目履行条件发生根本性变化的;
(二)项目承担单位不再具备资格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或合同的;
(四)其他经市级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认可的。
如发生上述所列情况确需撤销、终止或变更调整的,应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调整预算。
因撤销、终止或调减专项支出预算形成的专项资金结余,由市财政部门收回。
第二十六条市级财政资金全面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市级预算支出中的基本支出和专项支出,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支出,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执行中如需调整政府采购预算,应及时办理调整手续,不得无预算和超预算采购。
第二十七条市级部门在印发的文件中不得有越权减免税费等减少财政收入及增加财政支出的内容。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对有关预算支出占总支出的比重或增长幅度作出硬性规定。
第二十八条市级部门在上报市政府的报告、请示事项中,凡涉及财政减收增支内容的,应当事先征求市财政部门意见。
第二十九条市级部门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应当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预算确定后,应按规定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擅自改变支出用途。年度预算执行中,除遇有突发性事件等不可预见因素外,不得向市财政部门提出追加支出预算的申请。
第三十条因下列不可预见因素需追加预算的,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原则上由预算单位从年度部门预算中调剂;确实无法调剂的,由部门(单位)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提出超收财力或预备费动用方案报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部门批复执行,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安排;
(二)中央和省明确要求配套的项目资金;
(三)因提高支出标准等不可控因素需增加支出;
(四)因其他不可预见因素需追加预算。
第三十一条预算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对总收入和总支出预算及其预算内容进行调整,由市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定。
第三十二条对市级部门年度预算执行终了后的结余结转预算资金按照市级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统一、规范管理。
第三十三条当年市级预算执行中增加的财力,除按法律、法规和财政体制规定增加的支出,应当用于经市政府批准的不可预见追加项目,或作为财政结余转入下一年度使用。
第五章预算调整
第三十四条市级预算执行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财政部门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市政府审定并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进行预算调整:
(一)预计市级预算收支不平衡的;
(二)预计市级预算收入超收或者减收的;
(三)预计市级预算总支出增加或者减少的;
(四)上年结余未列入预算而动用的;
(五)农业、科技、教育、社会保障支出等预算需要调减的;
(六)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草案决议中规定确保的支出项目需要调减支出的;
(七)不同部门之间资金需要调剂的;
(八)因国家政策调整需要调增(减)预算的;
(九)因突发公共应急事件或重大自然灾害需调增预算的;
(十)其他符合预算调整规定的不可预见因素。
第三十五条预算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等确需调整预算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三十六条因上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不属于预算调整的预算变更事项,应按有关规定权限和程序予以变更。
第三十七条年初预算确定后,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如遇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收支计划,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提出由相应收入安排的支出预算调整意见后执行。
第六章决算
第三十八条市级决算草案包括市级政府决算草案和部门决算草案。
第三十九条市财政部门编制市级政府决算草案,报市政府审定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条市级部门按照市财政部门的统一布置,在审核汇总所属单位决算草案基础上,连同本部门自身的决算收入和支出数据,汇编成本部门决算草案,在规定期限内报市财政部门。
第四十一条市财政部门在收到市级部门决算草案后,按照相关要求和规定对部门决算草案进行审核和汇总。市财政部门在审核中,发现市级部门决算不符合相关政策法规及财务管理规定的,市级部门应该按照要求调整账务,并修改决算报表。
在编制决算草案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的预算收支和往来款项。不得把本年度的收支转为下一年度的收支或者把下一年度的收支列为本年度的收支。决算数字应当采用经核实的会计数字,不得采用估计数字,不得弄虚作假。
第四十二条市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市级政府决算草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决算批复到市级部门,市级部门应当在市财政部门批复决算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决算批复到所属单位。
第七章绩效评价
第四十三条对年度预算安排的一定金额以上、与部门职能密切相关、具有明显社会影响和经济影响的专项支出实行绩效目标管理制度,建立绩效评价体系,开展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绩效管理。
第四十四条市级部门应根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目标和专项资金的用途及性质,申报专项资金项目,提出达到的绩效目标和设立绩效评价指标,并按照要求编入部门预算。
市级部门制订的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指标是对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效果实施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五条市财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市级部门申报的专项资金项目、制订的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指标进行评审(事前评价—绩效目标、评价指标与可行性方案评审),评审意见与部门预算批复同步反馈市级部门。
第四十六条市财政部门根据市级部门制订的专项绩效目标,对项目年度预算执行进行绩效拨款跟踪管理(事中评价),并根据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严格把握项目资金拨付进度。
第四十七条市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绩效管理与评价工作制度,指导、检查市级部门的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自评价工作,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评价(事后评价)。预算年度终了时,市级部门应对专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自评价,提交专项绩效报告和自评价报告;市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对市级部门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实施绩效评价和再评价。
第四十八条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级部门对重大专项资金制定具体绩效评价实施办法,明确绩效目标、评价对象和内容、评价指标、标准和方法、评价的组织管理和工作程序等。
第四十九条专项资金执行结束后,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进行绩效综合评价,综合评价结果报告市政府。重大专项资金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可同时报告市人大,向社会公示。
第五十条绩效评价结果是当年预算安排、年度预算调整及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和完善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也是部门专项资金项目进入财政预算滚动项目库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预算监督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市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监察部门、市级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市级预算进行监督,同时市级预算还应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五十二条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对市级部门的预算编制、执行和市级预算收入的征收、上缴进行管理监督,保证市级财政资金的安全、规范和高效使用。
第五十三条市审计部门依法对市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会同市财政部门进行专项资金的绩效审计。
第五十四条市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市级预算收支管理活动的监察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财政资金绩效审计案例范文篇2
论文摘要:加强对绩效审计的法律支持与规范,对于真正实现依法审计、加强绩效审计工作的监督功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鉴于我国行政型审计模式的特点,在绩效审计法制化建设过程中,需要进一步完备绩效审计法律体系,确立绩效审计的权威性与独立性;增强人大对绩效审计的全程监督,优化绩效审计人员的法制意识与整体执法水平。
目前,世界上已有160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适合自己国情的国家审计制度,大体可分为立法型、司法型、独立型和行政型等四种模式。我国在1982年修改宪法时,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决定实行行政型的审计模式。20来年的审计实践证明,实行政府领导下的行政审计模式,有利于审计部门贴近政府中心工作,突出重点,更加直接、有效地实施审计监督,及时查处和纠正各种违法违纪问题,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2003年,全国共对3·6万多名领导干部进行了经济责任审计,查出违规资金671亿元,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317人,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查处749人,受到降职撤职处分的267人。2004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提交了关于审计查出问题纠正情况的报告。这份整改“清单”显示,截至2004年10月底,已上缴财政各项资金208·72亿元,滞留、闲置的财政资金已按规定下拨239·27亿元,各类被挤占挪用的资金已收回6·77亿元,已挽回经济损失2·88亿元,各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意见完善各项制度规定87项,向司法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移送各类案件线索222起,有754人(次)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不过,行政型审计模式也有其局限性,它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审计机关的独立性和审计监督的客观公正性。从制度创新的角度考虑,如何将绩效审计过程进一步纳入法制化程序,加强对绩效审计的法律支持与规范,对于真正实现依法审计、加强绩效审计工作的监督功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1·通过人大立法确立绩效审计的权威性与独立性,强化人大对绩效审计的全程监督立法保障是确立绩效审计的权威性与独立性的关键环节,也是开展政府绩效评估的前提和基础。欧洲的许多国家于19世纪便开始在宪法或特别法令中规定了审计的法律地位,确立国家审计机关的职权、地位和审计范围,授权它们独立地对财政、财务收支进行监督。在现代资本主义国家中,为了监督政府财政收支、执行财政预算法案、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多数国家在议会下设有专门的审计机构,由议会或国会授权,对政府及国有企事业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我国审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建立并行使职能。宪法第91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第109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从而使各级审计机关的存在和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得到法律上的保证。
为推进绩效审计法制化建设,需要通过人大进一步完善绩效审计立法,确立政府绩效审计的权威性,颁布审计工作的制度和规范,授予审计机构享有调查、审计公共部门活动的权力,不受任何政府部门或个人的干扰;对审计项目的确定及审计形式等作出详细规定,审计结果能得到有效传递、反馈和处理,促进公共管理部门自觉而有效地开展绩效审计工作。在不断完善绩效审计立法的同时,还要强化人大对政府绩效审计工作的全程监督,从只管审批到管住花钱,真正将政府花钱引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之上。不久前,广东省人大财经委与省财政厅实现正式联网,通过“广东省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人大财经委可以从网上直接查询、监督省财政厅的每一笔政府财政支出。人大与财政厅实现联网,使人大能够及时掌握财政资金的收支及预算执行情况,强化了人大监督,也推动了政府依法行政。这种创新的监督方式使原有的“走过场”的预算批准制度转变为多层次、多方位的实质性监督,既可以帮助纳税人随时盯住财政资金的流向,也可以约束政府花钱的随意性。
2·进一步完备绩效审计法律体系,使整个绩效审计过程都能做到有法可依
从世界范围看,许多国家已经制定了专门的绩效审计法律制度。1972年,美国会计总署的文件《政府机构、计划项目、活动和职责的审计标准》对政府部门及其他非政府部门有公共资金的领域进行绩效审计作了具体规定。英国于1983年颁布的《国家审计法》第一次从法律上正式授权英国国家审计部门实施绩效审计,英国审计委员会开展绩效审计所遵循的主要审计实务法规是《审计实施规程》,该规程确认公共资金使用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规定了审计人员的权力、责任和被审计单位的不同责任;规定了审计回避、保密、独立性、客观性的制度等项内容。
在我国,依法审计已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审计工作原则。1994年8月颁布、1995年1月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对国家审计监督的地位、作用与监督的原则,审计机关的领导体制、职责及权限,审计程序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都作了明确规定,为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进行审计监督奠定了基础。随着我国审计监督、执法的客观环境和条件发生的变化,修改、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部分内容已变得十分迫切。就我国现有审计立法体系和目前审计执法的实际情况来看,可根据绩效审计发展的要求逐步考虑制定《政府绩效审计法》,从立法上维护政府绩效审计的权威性;制定《政府绩效审计准则》,具体规范政府绩效审计的实施程序;制定《政府绩效审计执业规则》,加强对审计人员的业务能力、职业素养的要求,提高审计队伍的整体水平。此外,还需加大力度尽快完善审计处理处罚法规。目前,我国各级审计机关对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理处罚,主要还是依据l987年6月国务院的《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18年过去了,现行的经济体制和各种环境已发生巨大变化,为此,应从实际出发,尽快修订《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同时审计署也可建立健全相对独立完善的审计处理处罚体系,可以将一些常见的违法违规行为加以分类,排列出若干种违法违规形式,并明确规定相应的处理处罚条文和措施,以确保审计处理处罚工作的顺利进行。
3·增强绩效审计人员依法审计的法律意识,提高整体执法水平
增强审计执法人员自身的法律素养与法律意识,既是审计现代化、法制化的重要内容,也为实现审计现代化、法制化提供可靠的主体性保证。行内常讲审计人员要“慎独、慎微、慎言、慎处”,即:审计人员独自处事的时候,要加强自我监督;审计人员要防微杜渐,注重小节;审计人员要说话有度,不该说的不说,不该让被审计单位知道的事千万不能透风;审计人员要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依法进行处理,切忌随意性,等等。这些职业规范肯定了审计系统全员提高法制意识、依法审计的必要性。
在西方经济发达国家,国家审计机关中的法律专业人员占整个审计人员的比例都超过30%,财会专业的人员占整个审计人员的比例不到30%,而在我国审计机关中财会专业的人员占整个审计人员的70%以上,法律专业的人员只占整个审计人员的3%左右,为此,在审计队伍建设方面,国家审计机关不仅需要接纳相关的法律专业人员,适当增加法律专业人员的比例,同时应加快培养在职审计人员。目前各级审计部门一般采用招聘考试的办法招收审计人员,并注重对在职审计人员进行各种形式的培训和各个不同层次的审计专业教育。但如何调整、优化国家审计人员的知识结构,通过培训教育以提高审计队伍整体执法水平,仍需要给予特别的关注。
4·提高政府绩效审计的透明度,完善社会对绩效审计的依法监督
从国外绩效审计信息披露的情况来看,审计结果一般要以某种表达方式传递给四个方面的对象:一是立法机构。立法型、司法型和独立型国家审计机关每年都要向国家立法机构提交年度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或特殊审计报告;二是司法机构。审计机关遇到已经超越权限的问题时,采取移交移送等方式,将审计结果传递给国家司法机构。三是行政机构。国家审计要将审计结果以审计报告、审计建议书(意见书)、审计判决书、审计决定等方式传递给政府各级行政机构。四是公众传媒,即传递给社会公众。世界各国国家审计机关基本上都被授予并保留这一有力手段,它是借助公众舆论的力量来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英国审计署每年都将所有审计报告全部在审计署网站上刊登,任何人都可随时查阅。瑞典是通过立法部门监督、社会舆论监督和行政监督及后续审计等方式共同促使审计报告充分发挥作用。
长期以来,我国国家审计机关只有少量的审计结果按需要并经批准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这方面信息公开的力度有待于进一步加大。按照公正透明的要求及国际上许多国家的做法,除规定密级档案以外,政府部门档案要允许社会公众查阅,目前档案管理部门也已经提出了这方面的设想和要求。所以审计结果公布和容许公众查阅档案势必大大增强审计工作的透明度。据了解,审计署已明确提出:到2007年,力争做到所有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不宜对外披露的内容外,全部对社会公告。
5·加强对预算管理体制的法律规范,强化人大在预算编制、监督中的权威作用
目前全国人大所审计的预算报告,存在两大问题:一是过于粗略。至今每年春天财政部门代表政府向各级人大所作的预算报告大多过于笼统,不仅老百姓看不懂,很多专业人士也不甚明了。而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类似的报告细分化程度很高。每一笔财政支出用途何在以及相关的细节问题,在报告中都列得很详细。二是执行中弹性太大。预算案中各个科目的支出,应当是“铁预算”,基本上是不留任何弹性的,只有人大或其常委会本身能够对预算案进行修正。而传统上,政府各部门预算执行的各个环节弹性很大,几亿、甚至数十亿巨资,可以仅仅根据一些官员的意见而随意改变用途,甚至都没有通知一声人大。这样的“灵活性”给各部门挤占挪用财政专项拨款、财政收支不列入预算等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了便利的条件。为此,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应当是淡化决算,强化预算编制。各个部门的各个具体预算科目,事先由人大的各个专门委员会进行详尽的审议。预算监督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财政资金分配是否合理,是否把钱花在社会发展最需要的地方;二是财政资金的使用是否绩效最佳,有没有发挥最大效益;三是防止财败,财政资金有没有被贪污、挪用。因此,绩效审计的关键性环节是从最上游建立合理的架构,首先是对于预算编制要建立科学严格的审议和批准制度,其次才是对预算执行的监督机制及违规后的纠错和问责机制。这个问题不解决,“审计风暴”虽一年猛似一年,问题也许仍将一年又一年地重复。
预算管理具有专业方面的要求。在英国,财政预算管理是由普选产生的人士组成预算管理团体与地方政府首脑共同进行的。预算管理团体的人士经考试、资格审查、面试后作为候选人参加普选而产生,是体现各方面意志的优秀专业人士,约有500-600人之多,依靠高素质、有广泛代表性的预算管理团体和比较科学、全面的预算指标体系来保证政府预算质量。为进一步强化对预算过程的管理与监督,可由人大代表、有关政府部门领导同志、专家等几个方面的人员组建财政预算管理委员会,加强对预算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的事先评估,以提高财政预算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6·将绩效审计与问责机制结合起来,对违法违规使用资金行为依法进行处理我国审计法规定,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对于被审计单位的领导们该追究什么责任,目前似乎没有什么明确的说法。照现有的法规,国家仅仅对“县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有相应的规定条文,再上级的部门似乎无人承担审计责任了。
财政资金绩效审计案例范文
我国地方财政科技资金绩效审计始于十多年前,深圳、苏州、天津等科技事业发展较为发达的地区对此进行了尝试和探索,各地审计机关取得了不少宝贵经验和成果。但截至目前,财政科技资金由于涉及单位广、资金量大、内容多、专业性强,各地对财政科技资金的绩效审计还处于试点阶段,归纳总结的审计案例和实践经验都很有限,从总体上说还是以传统的财务收支审计为主,尚未建立起一套切实可行的绩效审计评价指标体系。
二、构建地方财政科技资金绩效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的意义
建立地方财政科技资金绩效审计评价指标体系有利于科学有效的考核和评价科技资金使用产生的效益和效果,有利于审计人员做出客观公正的审计评价,也为审计人员提出切实可行的审计意见提供有效依据,在指导和规范财政科技资金绩效审计工作中具有重大意义。
(一)有利于规范和指导地方财政科技资金绩效审计工作。
当前,我国试点地区开展的科技资金绩效审计评价工作大都处于试点阶段,侧重点各有不同、评价指标各式各样、评价标准差别很大,亟需一套相对科学完整的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规范和指导。
(二)有利于节省审计人员工作时间,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以评价指标体系为指导,可以规范绩效审计基本工作流程,缩短审计现场工作和数据分析时间,精准提炼审计结论,节省审计工作成本。
(三)有利于相关部门开展资金绩效管理和考核。
科技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在项目、资金分配和管理过程中也在大力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但他们也同样面临着评价指标体系不健全、不规范的问题,审计部门建立的评价指标体系将发挥结果导向作用,以审计建议和意见方式为上述部门开展资金绩效考核提供参考。
(四)有利于促改革、调结构,加快经济转型发展。
通过建立财政科技资金绩效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可以对科技资金投入所产生的新技术、新产品、新项目,形成的新产业、新品牌做出客观的分析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与政策管理结合起来,有利于优化完善产业扶持政策,更加突出政策的针对性和导向性,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增强产业政策在促进经济转型发展过程中的引领和导向作用。
三、地方财政科技资金绩效审计评价指标体系设置的原则
地方财政科技资金绩效审计评价指标体系是对资金扶持项目所产生的效益和效果做出的标准性限定,可以为审计人员评价被审计对象的成绩效能提供标准,一定程度上能保证绩效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构建财政科技资金绩效审计评价指标体系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独立客观原则。
评价指标应客观存在,指标内容应提前限定,不受任何人的主观影响,完全客观真实地反映并评价科技扶持资金使用效能和效果。
(二)相关有用原则。
评价指标设定应紧紧围绕审计工作目标,只有按照审计目标来进行设定和选择使用,才能正确确定审计评价标准,达到预期的绩效审计效果。
(三)定性指标与定量指标相结合的原则。
科技项目开展过程中会涉及到社会经济、生态环境及政策规划等各个方面,要全面的反映地方财政科技资金使用的绩效情况,就要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有效获得使用各种指标。
(四)易于操作原则。
绩效审计评价指标要具有可操作性,易于采集,易于理解,使用方法简便易行,合理控制成本,能满足横向与纵向分析研究需要。
(五)长短期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科技项目有的见效很快,有的需要长期才能见效,因此建立指标体系要兼顾短期效益指标和长期效益指标相结合。
四、构建地方财政科技资金绩效审计评价指
标体系的建议科技项目扶持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按能否量化可分为两种:一种是计量性指标,这类指标值可以直接用数值或比率表示;另一种是说明性指标,这类指标不能通过计算分析评价内容,一般采用专家评议、调查问卷、涉及对象评议等方法得出结论。对此,我们提出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地方财政科技资金绩效审计评价体系应采用1C&3E”的模式,即:合规性(Compliance)、经济性(Economy)、效率性(Efficiency)和效果性(Effectiveness),并以此模式来研究构建审计评价指标体系。
(一)合规性指标。
合规性是检查有关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对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要求的遵守情况,是对履行遵守法律法规或承诺的评价。具体包括项目立项情况、项目承担单位申报资料真实性、合规性以及企业诚信情况,主要采用定性指标,但也应设定一些定量指标。
1.计量性指标。
合规性定量指标主要包括项目立项比、财政拨款到位率、项目进度比、验收比例等。其中,项目立项比、财政拨款到位率和验收比例指标反映的是科技主管部门的项目管理情况的指标,项目立项比是项目立项数占企业申报项目数的比例,反映科技主管部门立项管理是否规范;财政资金到位率是实际拨付财政资金占应拨付财政资金的比例,反映科技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资金拨付的效率;验收比例是项目验收数占项目立项数的比例,反映科技主管部门的验收管理情况。项目进度比,是项目投资额占项目总投资额的比例,反映项目单位是否按照合同规定进度开展项目研究。
2.说明性指标。
主要关注项目立项的规范性、资金分配的合理性,审查设立的项目是否经过集体讨论、是否经过可行性论证,资金分配是否按照政策规定在合理范围内;对申请的项目是否组织内部审核、专家评审、中介机构评估等;完工的项目是否经过验收,是否按照合同在规定时间内达到预期目标。
(二)经济性指标。
经济性是指以最低费用取得预期效果或达到预定目标,检查经济性,重点是分析审查科技项目的可行性,科技资金的投向合理性,以保证科技资金的投入能够发挥出最大的效果,取得最大的收益。
1.计量性指标。
经济性定量指标主要包括项目资金使用率、财政投入乘数、内部收益率、投资回收期等。其中,项目资金使用率反映项目实际使用金额占项目投资总额的比例,反映科技资金是否真正用于科技投入;财政投入乘数反映财政投入后带动其他资金投入总额占财政投入金额的比例,反映财政科技资金投入后起到的杠杆效应;内部收益率反映项目收益情况,根据行业基准内部收益率考核评定;投资回收期反映财政科技资金投入后回收弥补项目投入的期限,期限越短越好。
2.说明性指标。
主要关注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调整政策方向,是否紧密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重大的共性、关键性、公益性技术研究与开发的实际需要,是否具有先进性、可行性和合理性,是否具有可持续发展性。
(三)效率性指标。
效率性是指投入和产出的比例关系,具体来讲就是是否实现了投入最小化和产出最大化,简单地说就是支出是否讲究效率。检查效率性就是对项目组织实施过程的审计。
1.计量性指标。
效率性定量指标包括项目开工进度比、资金使用到位率和配套资金到位率三个指标。工期实际计划比项目实际完成时间占项目计划完成时间比例,反映项目是否按计划开工建设;项目资金使用到位率反映科技资金使用单位是否专款专用,全部用于科技支出,是否有将资金挪作他用的情况;配套资金到位率反映实际到位配套资金占应配套资金的比重,反映相关配套单位拨付资金的及时性,是否有滞留现象。
2.说明性指标。
效率性审查时主要审查预算的安排和科技资金使用情况,可以从资金使用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挤占挪用,科技资金是否真正用于科技活动等方面进行评价。
(四)效果性指标。
效果性是指项目是否达到设定的预期目标,包括政策目标、经营目标和合同规定的其他目标。对科技项目效果的评价,主要通过对科技成果的验收鉴定等方式进行审查,重点检查项目目标的实现程度。
1.计量性指标。
效果性定量指标主要包括项目完成率、项目成果率、成果转化率、成果直接收益率、销售利税率、新产品销售收入占全部产品销售收入比重等。项目完成率用来反映实际科研项目完成情况与计划科研项目的比例;项目成果率可以用每百万元投入产生的专利数来衡量;成果转化率反映科技成果的转化情况;成果直接收益率反映科研成果投入使用后的收益情况;销售利税率可以通过净利润与实缴税金的总和与销售额的比例来体现,查看财政科技资金投入后项目产生的经济效益情况。新产品销售收入占全部产品销财务会计33售收入比重指标是指企业当年研制生产的新产品的销售收入额占全部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这一指标反映出科技投入所产生的科技成果价值在创收方面实现程度的高低。
2.说明性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