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范例(3篇)
安全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范文篇1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行业监管部门、综合监管部门和属地监管部门及全县各类所有制性质的生产经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活动主办单位的安全工作管理责任和监管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止安全事故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安全工作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安全工作管理,坚持行业和领域安全监督管理、安全综合监督管理以及属地安全监督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安全工作管理,实行领导责任制、部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等制度。
第五条行业监管部门、综合监管部门和属地监管部门以及各类所有制性质的生产经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安全责任制,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从上至下逐级明确分管领导、职能部门的安全责任,层层落实。
第六条行业监管部门、综合监管部门和属地监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行业系统安全工作的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贯彻落实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治理消除本系统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
第七条县政府建立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专题会议制度,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由政府主要领导人或政府主要领导人委托政府分管领导人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全县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每次会议都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第八条行业监管部门、综合监管部门和属地监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七条的条例建立本单位防范安全事故会议制度。
第九条本条例中安全的范围包括生产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卫生(药品)安全、食品卫生安全等四类。
第二章县政府领导安全工作职责
第十条县长安全职责:
(一)全面负责全县安全工作;
(二)不定期召集或委托常务副县长、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召集有关部门职负责人参加的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县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要明确专人负责,认真落实;
(三)与行业监管部门、综合监管部门和属地监管部门签订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的安全责任;
(四)组织制定本县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报市政府备案;
(五)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
(六)因未履行职责,导致本县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条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副县长安全职责:
(一)负责分管范围内各行业部门的安全工作;
(二)完成县长布置的安全工作;
(三)按要求或视具体情况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分管范围内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参加的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分管范围内防范重特大安事故工作,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要明确专人负责,认真落实;
(四)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分管范围内容易发生的重特大事故的单位、所和设备、设施,进行严格管理和重点检查,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查处重特安全事故隐患;
(五)制定分管范围内各行业部门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分管范围内各行业部门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
(七)因未履行职责,导致分管范围内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条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行业监管部门安全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县农委负责全县农业安全工作。负责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安全监理、使用管理和产品质量检验,组织实施农机操作人员技术培训、安全教育和考核发证;负责农药生产、经营、流通的安全管理和监察;负责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负责动植物防疫和动植物防疫监督;负责对引进水产种苗的监督管理,以及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县市政管委负责本系统单位安全工作。负责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公用设施、户外广告等项目涉及安全方面的审核、管理、保护和监督检查;组织解决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公用设施、铁道道口出现的安全问题,负责城区防汛安全工作,以及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安全工作。
第十四条县经委负责县域内除对外贸易系统和县工业开发区外的工业企业及电力行业安全工作。负责对工业企业的安全工作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发供电安全和电力施工安全,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负责电力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和检查;负责供电系统员工安全培训和教育管理,以及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安全工作。
第十五条县建委负责全县建筑行业安全工作。负责依法对施工许可证的前期手续进行初审;负责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和依法实施备案管理,对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通过验收;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和开发企业的资质初审;负责房屋拆迁过程中拆除建筑物的安全工作;负责制定控制建筑行业安全事故的详尽措施,以及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安全工作。
第十六条县商委负责本系统单位安全工作。负责对商业系统的安全工作实施监督,重点监督大型商场、市场的安全状况;负责大型促销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以及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安全工作。
第十七条县文化委负责所属图书馆、影剧院、文化馆等社会文化事业单位的安全工作。负责网吧、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文物安全工作;负责大型文化活动及其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以及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安全工作。
第十八条县教委负责全县各级各类学校的安全教育和教学、生活设施的安全管理。负责由学校组织的校内、外各项活动的师生安全管理;负责全县校舍、基建、学校食品卫生、防火防盗、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及招生安全工作,以及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安全工作。
第十九条县外经委负责对外贸易系统企业安全工作。负责对对外贸易系统企业的安全工作实施监督检查,以及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安全工作。
第二十条县国土房管局负责本系统单位的安全工作。负责在审批、核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时,严格审查安全条件,对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单位不予审批采矿权和探矿权,查处非法开采、盗采和超层越界开采的矿山企业和个人,依法吊销违法开采者的采矿许可证,以及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安全工作。
第二十一条县交通局负责全县交通运输行业安全工作。负责对道路运输行业开业审批;负责对从事化学危险品运输经营者开业初审;负责车辆运输证件的发放;协调处理交通行业重大突发性事件,参与处理行业内重大交通安全事故,以及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安全工作。
第二十二条县林业局负责全县林业安全工作。负责对全县林业资源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在森林防火期内对一级防火区生产性用火的审批;负责一、二级防火区主办单位组织大型群众活动,森林防火方案的审批;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全县森林防火工作;负责本系统单位的安全工作,以及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安全工作。
第二十三条县水资源局负责本系统单位的安全工作。负责全县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理和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全县水利设施、水域、河道及其岸线的安全管理;组织、协调、监督全县防汛工作;负责中小型水库大坝的安全监管,防范决堤、垮坝事故,以及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安全工作。
第二十四条县旅游局负责管理全县旅游安全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旅游企业的消防、治安防范等安全工作;参与安排重大旅游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以及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安全工作。
第二十五条县体育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体育场地、设施和比赛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游泳场馆和其它体育活动场所、体育设施的监督检查工作;规范体育经营活动,做好体育安全宣传工作;组织解决体育场所出现的安全问题;负责游泳场馆溺水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以及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安全工作。
第二十六条县人防办负责全县人防工程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指导城市建设、城市开发地下空间利用按人民防空要求的贯彻执行;负责检查人防工程主管单位防空防护和抢险抢修预案、方案的制订与实施;负责拟定防空袭预案和各项保障方案,以及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安全工作。
第二十七条北京市路政局密云分局负责全县道路、桥梁、轨道等交通基础设施的安全工作。负责道路、桥梁、轨道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的施工安全;负责道路、桥梁、轨道等交通基础设施使用过程中的安全,以及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安全工作。
第二十八条行业监管部门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主要责任,对本行业系统单位的安全工作负主要监管责任。
第二十九条行业监管部门行政一把手或有关负责人因未履行职责,导致本单位和本系统其他单位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条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系统单位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行政一把手或有关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四章综合监管部门安全工作职责
第三十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全县生产安全工作。负责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全县生产安全工作的综合管理、宣传教育、监督执法工作;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负责对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的治理工作进行监督;负责非正常死亡目标管理和综合考核工作,以及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安全工作。
第三十一条县公安局负责全县公共安全工作。负责全县交通、消防、煤气中毒三项非正常死亡事故的宣传教育、监督管理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对大型社会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进行安全检查,督促大型社会活动举办单位和个人消除不安全隐患;负责重大事故现场安全保卫和维护周边秩序及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疏导工作;组织扑救火灾事故,监督解决重大火灾隐患;负责禁放的监督管理;负责枪支弹药、民用爆炸物品的监督管理,以及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安全工作。
第三十二条县卫生局负责全县公共卫生、食品卫生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调度全县的卫生技术力量,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进行紧急处置,预防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蔓延;负责医疗急救体系的建设;负责对全县重大安全事故中受伤人员的救治工作,以及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安全工作。
第三十三条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密云分局负责依法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的登记注册,严格市场准入,对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单位,不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企业、市场的安全状况,依法取缔和吊销不符合安全条件单位的生产、经营资格,规范经营行为和经营秩序;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安全宣传教育;负责全县食品卫生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以及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安全工作。
第三十四条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县特种设备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全县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和定期检测;负责对特种设备检修、维修后的验收;负责对特种设备事故进行调查处理;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特种设备伤亡事故;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的发放;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以及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安全工作。
第三十五条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密云分局负责全县药品、保健品、化妆品行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医药毒麻药品的监管及医药系统安全工作;负责化学药品、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品、毒性药品等各类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全县化学药品、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品、毒性药品等各类药品和医疗器械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负责全县药品行业安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以及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安全工作。
第三十六条县环保局负责全县环保行业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和监督检查;严格执行环境监测制度;负责污染环境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审查,以及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安全工作。
第三十七条综合监管部门对本系统行业的安全工作负重要监管责任。
第三十八条综合监管部门行政一把手或有关负责人因未履行职责,导致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条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系统行业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行政一把手或有关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
属地监管部门安全工作职责
第三十九条各乡镇政府和县工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我县安全工作属地监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各项安全工作。
第四十条各乡镇政府承担以下安全工作职责:
(一)按属地管理原则全面负责本辖区内的安全工作;
(二)配合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的安全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三)配合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发生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四)及时上报本辖区内的重大事故隐患并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治理消除工作;
(五)制定本辖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负责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安全工作。
第四十一条县工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承担以下安全工作职责:
(一)全面负责开发区内的安全工作;
(二)负责开发区各项基础设施建设的安全管理;
(三)配合有关部门对开发区内的安全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四)配合有关部门对开发区内发生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五)及时上报开发区内的重大事故隐患并负责对开发区内的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治理消除工作;
(六)制定开发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负责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安全工作。
第四十二条各乡镇长和县工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要领导为本辖区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因未履行职责,导致本辖区内安全事故发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条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辖区内发生安全事故后,乡镇长和县工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要领导应立即赶赴现场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六章生产经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活动主办单位安全工作职责
第四十三条各类所有制性质的生产经营单位和活动主办单位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负主体责任,机关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单位安全责任第一责任人。
第四十四条活动主办单位要严格执行大型社会活动的安全管理的有关条例,落实大型社会活动的安全管理责任。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主办单位对大型社会活动负安全管理第一责任,许可单位对大型社会活动负安全管理监管责任。
第七章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五条行业监管部门、综合监管部门和属地监管部门以及各类所有制性质的生产经营企业、事业单位和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县政府的要求,制定本区域、部门和单位内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保卫方案。
行业监管部门、综合监管部门和属地监管部门制定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保卫方案,应经县政府审批;各类所有制性质的生产经营企业、事业单位和活动主办单位制定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保卫方案,应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十六条各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条例,及时、如实地向县政府、有关监督管理和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七条发生安全事故后,各单位应当积极采取救治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责任者,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严格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和《北京市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条例》,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行业监管部门、综合监管部门和属地监管部门以及各类所有制性质的生产经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活动主办单位,应依照本条例制定本系统、本行业和本单位的安全工作管理职责。
安全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范文
危险化学品由于自身的危险性,在运输途中若发生交通事故或泄漏事故,会引发燃烧、爆炸、腐蚀、毒害等严重的灾害事故,危及公共安全和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导致环境污染。2002年国家正式实施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最主要的法律依据。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单位、企业以及从业人员,都应严格遵守《条例》规定,并按规定要求进行危险化学品运输工作。
2公路运输安全管理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涉及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废弃处置多个环节。目前,针对我国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管理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缺陷:
2.1政府主管部门及相关管理部门方面的管理缺陷
2.1.1标准不一致,企业“无所适从”
如国家安监局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与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05)不一致,使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无所适从”。如柴油,属危险物品,但未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生产柴油的企业就无法按照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的要求,提供运输所需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在进行铁路运输时,也曾出现铁路部门承运的危险化学品名称与标准名称不符的现象。
2.1.2标准不明确,执行有漏洞
硫酸是一种强腐蚀危险化学品,根据国家《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通用技术条件》(GB18564-2001)的规定:运输硫酸汽车罐体应进行出厂前的质检部门检查;每年度还必须对罐体的表面油漆、色带、罐体护栏、罐内防波档板、装卸软管、紧急切断装置等项目进行检查。但以上出厂检验和年度检查具体由那个部门负责或是由运输企业自行检查?标准没有具体规定。由于标准不明确,硫酸充装单位无法查验和核实,标准执行有漏洞。
2.1.3法规不健全,贯彻有难度
(1)原劳动部颁布的《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其制订的依据是1982年国务院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而根据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自2003年6月1日起,即自《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件》实施之日起,《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同时废止。因此,《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是否能继续沿用,至今没有明确说明。(2)《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明确说明不适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但是针对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重大危险源辨识该按什么进行?都说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是移动式的“炸弹”,通过历年的事故也可以看出,危险化学品的运输造成财产损失及对公众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那么针对危险化学品运输是否应针对其运输量及运输物质的不同进行危险分级,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和措施。
2.1.4部门监管不到位,运输工具管理有漏洞
如气瓶,国家《气瓶安全监察规定》规定: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自有产权气瓶,不得充装技术档案不在本充装单位的气瓶。但实际检查中,仍有不少气瓶充装单位没有落实托管气瓶产权移交和只能充装自有产权气瓶的规定,加上地方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使一些生产液氯、液氨等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单位,仍普遍使用托管气瓶进行充装,气瓶管理有漏洞。再如承运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容器,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应标注有定点生产的标识。但由于地方监管不严,很少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标注有定点生产的标识。
2.1.5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监管联运机制应进一步加强
在京沪高速公路淮安段的“3•29”液氯泄漏事故发生后,有专家表示,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经贸、安监、公安、质监、环保、铁路、民航、交通、卫生、工商、邮政等部门均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及废弃处置具有相应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涉及危险化学品监管的有10个部门之多,而且“监管权限已很清楚”,但这监控过程的多头监管容易造成“三不管”的空白区域。因此出现超载的槽罐车“安然”途经数百里的现象。之所以现在没有把危险化学品的各个环节都管好、管牢、管死,部分原因可以归结为执法部门的执行不到位,各项规定基本上停留于纸上。出了事故,许多部门似乎都有责任,但事实上又没有哪个部门有能力真正承担起这样重大的责任。
2.2企业方面的管理缺陷
2.2.1不执行或不严格执行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规、条例的有关规定
企业无视危险品运输资质的要求,不执行或不严格执行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规、条例的有关规定,把危险品等同一般货物运输。根据《条例》的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单位必须在充装和发货前,查验运输工具的资质证件,查验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船员的从业资格证件,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发货和装卸。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应有相应的危险化学品车辆资质证明,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的用户应提供如下资质材料(以下简称“六证”):《剧毒物品运输证》;《剧毒物品购买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格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运输)许可证》;《机动车驾驶证》;《押运证及押运员身份证》。由于危险化学品汽车罐车充装尚未列入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监察范围,一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淡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没有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执行,加上地方部门监管不到位,使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运输资质查验制度走过场,给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埋下事故隐患。
2.2.2企业危险化学品运输制度不健全
(1)没有制定针对性的安全对策,危险化学品运输无章可循危险品运输的安全隐患是从泄漏开始的,由于行车中车辆颠簸,易造成包装破损,破损又往往集中在三个“点”上:一是桶盖没拧紧或密封圈失效;二是铁桶的焊缝处及桶筋由于磨擦破损;三是桶底在行驶过程中位移。(2)企业没有制定或没有执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检查维修制度由于罐车管理没有制定相关检查维修制度致使罐车存在的隐患。罐车贮罐的安全附件无校验日期和存在失效。如罐车罐体上压力表未校验、液位计失灵、温度表破损;罐车贮罐体上的快速切断阀损坏装置失效,罐车罐体上未标明压力容器上次检验日期;无防静电拖链。配置的阻火器不合格,配置的消防器材过期等。
2.2.3危险化学品的装载(超装)、包装要求不合格
据统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有60%是由于超装、超载引起。因此,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充装和发货行为,成为决定危险化学品汽车罐车不错装、不超装、不混装的重要前提,是实现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运输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的重要前提。
2.2.4充装作业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化进行操作容易埋下事故隐患
如一些化肥生产企业,没有严格按照原劳动部《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在充装岗位上装设地磅计量装置,也没有进行充装后装载重量的复查,更严重的是充装安全操作规程不以0.52t/m3的充装系数,进行液氨汽车罐车最大允许充装质量的核定,而是直接采用85%允许充装容器来限定核装置。这对于比容随着温度的上升而增长的液氨来说,是绝对不允许的。
2.2.5驾驶员及押运人员教育培训不够,不具备危险化学品运输资格
也曾出现过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一旦发生事故,驾驶员和押运人员逃逸的,贻误了事故最佳应急处理时间,造成更大的不可挽回的损失。如发生在京沪高速公路淮安段的“3•29”液氯泄漏事故性质及责任经专家确认,这是一起由于使用报废轮胎、严重超载,事发后肇事人逃逸,由交通事故导致的液氯泄漏特大责任事故。此外,运输公司对挂靠的这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疏于安全管理,所运载液氯的生产和销售单位被有关部门证实没有生产许可证;在检查过程中还发现该车押运员没有参加相关的培训和考核,不具备押运危险化学品的资质,也不具备危险化学品运输知识和相应的应急处置能力。
2.2.6在运输危险化学品前没有事先对道路、天气等进行调查,没有慎重选择好路线
运输危化品在选择道路时,应事先对道路、天气等进行调查,慎重选择好路线,要选择平整的国道、高速公路等主干线,不能走情况复杂的道路。行车要远离城镇及居民区,非通过不可时,要再检查一次,确认安全无泄漏后再过境。不能在城市街道、人口密集区停车休息、吃饭。特别是槽车运输危化品,由于罐子全部暴露在外,夏天运输时,司机应尽量白天休息,夜间行车,以防液体膨胀。在行车中要避开车辆、人员高峰期。万一发生泄漏,个人力量无法挽回时,要迅速开往空旷地带,远离人群、水源。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要扩大隔离范围,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2.2.7企业违章自制、改装危险化学品容器,使存在缺陷的容器投入使用
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严禁企业违章自制、改装危险化学品容器,使存在缺陷的容器投入使用。同时,装运危险品必须选用合适的车辆,爆炸品、一级氧化剂、有机氧化物不得用全挂汽车列车、三轮机动车、摩托车、人力三轮车和自行车装运;爆炸器、一级氧化剂、有机过氧物、一级易燃品不得用拖拉机装运。除二级固定危险品外,其它危险品不得用自卸汽车装运。
安全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范文
一、法律法规完备
在食品安全方面,德国法律来源于三个层面:
(一)国内法
迄今,德国涉及食品立法及相关条例多达200余个。最基本的法律首推1879年制定的《食品法》,该法包罗万象,所列款项多达几十万条,贯穿食品生产和流通各个环节。其次是《食品和日用品管理法》(又称《食品、烟草制品、化妆品和其它日用品管理法》),该法是德国食品安全核心法律之一,为食品安全的其它法律法规提供了原则和框架。《食品责任法》明确规定了食品生产各个环节企业的责任,每个食品或饲料生产者,无论是农业经营者、面包师或食品添加材料制造商,都必须承担食品安全责任。其它还有:《食品和饲料法典》、《添加剂许可法规》、《食品标识条例》、《食品可追溯条例》、《畜肉卫生法》、《畜类管理条例》、《禽肉卫生法》、《禽肉管理条例》、《混合碎肉管理条例》、《鱼卫生条例》、《奶管理条例》、《蛋管理条例》,以及《纯净度标准》、《残留物最高限量管理条例》、《日用品管理条例》等不一而足。
(二)欧盟的法律法规
作为欧盟成员国,德国有义务实施欧盟相关法律法规和条例。如《欧盟食品安全白皮书》(2000年1月12日公布,主要内容包括设立欧洲食品局、食品安全立法、食品安全监控和消费者信息等)、《通用食品法》(2002年2月21日生效)等。还有,《欧洲议会指导性法案93/43/EWG》是欧盟统一的食品安全法案,对动物源食品生产和加工提出了统一的法律要求,德国将其转化为国内法《食品卫生管理条例》来实施。欧洲诸多条例如《消费者关于食品信息条例》、《标示规定》、《饮食条例》等都被转换成德国法律付诸实施。
(三)国际上有关法律法规
德国把国际上通用的一些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质量标准体系如GlobalGAP、IFS、HACCP、BRC、SQF2000、ISO22000、SA8000、BSCI、ETI、GSV、ICS、AVE等纳入自己的体系中,有的还更加细化和本土化。
二、监管机制健全
(一)单部管理、分级负责
德国是个联邦制国家,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实行“单部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即各司其职,又相互协调配合。从政府层面来看,联邦一级由联邦食品、农业和消费者保护部负责。该部于2001年组建,其职能是领导食品安全管理、制定食品安全法律、指导联邦州政府执行国家食品安全法律。该部对外以及代表德国利益负责同欧盟当局联系和沟通,对内统筹宏观管理工作,下设联邦消费者保护与食品安全局和联邦风险评估研究所。特定的食品风险管理任务,由该部委托安全局完成。研究所作为研究与发展病理学的专业机构,独立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风险信息传递、把评估结果如实提交风险管理部门。风险管理部门依照风险评估结果进行风险管理,这些管理活动包括法律、标准和实施指南的制定、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等。
(二)政府督查与企业自律相结合
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企业自律是关键所在。德国食品生产和加工企业要对食品安全负全部责任。所有企业无论规模大小和行业差异均须进行食品安全自我监制,建立自我控制体系,都要执行食品危害与分析关键控制(HACCP)管理,或执行欧盟有关规则。所有食品生产企业都要在当地食品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履行记录所用原材料的质量、进货渠道和销售对象等信息的义务,对自己的产品进行自检,并随时接受主管部门的检查。一旦发生问题,对于责任人要视情节和后果轻重进行处理,或被要求整改、罚款、封存或销毁货物、关闭企业,甚至付诸法律诉讼、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自律还有一个方面体现在食品召回制度。问题食品被召回属企业自主行为,也是维护企业诚信之举。为了让消费者享用更安全食品,德国食品安全局和联邦消费者协会等部门联合成立了“食品召回委员会”。
(三)消费者积极参与监管
德国鼓励并引导消费者加强自身保护,积极主动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对于消费者投诉的任何问题食品,如卫生标准不合格或者食品标签有误,当地食品监督部门都必须受理并解决问题。
三、制度标准完善
(一)制度
德国食品安全方面的制度包括:
食品包装标示制度
按照食品标示法规,在包装标示中必须标明生产者、生产流程、产地和企业名称、食品成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认证标签等。
食品追溯制度
所谓可追溯制度实质上就是食品信息可追踪系统或食品在各个阶段信息流的连续性保障体系,必要时可进行历史信息回溯,以便查明问题的原因。食品的可追溯性从原材料进货开始,贯穿于生产、流通和消费各个环节。
市场准入制度
市场准入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外国产品进入德国市场。凡欧盟以外国家生产的食品进入德国,均须在欧盟边境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疫检查,进入德国时要进行复检。如发现问题不能处理的要就地销毁;二是国内产品进入市场,要对食品生产和加工企业实行许可证制度,对食品出厂实行检验制度,对食品入市进行认证管理。
(二)标准
德国对食品质量和安全标准高度重视。德国成立了“标准院”,其主要职能是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对非官方组织新制定的质量标准进行审查和检验。
四、信息透明
在德国,食品从原材料采购到生产、加工、仓储、运输、销售各个环节,也就是说“从田野到餐桌”整个过程都处于监控之下,各种信息通常都是公开透明的,且记录在案有据可查。一旦发现问题,便可追本溯源找到根源所在。
五、出现问题积极应对
在食品安全方面,任何国家都没有天然的免疫力。尽管德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严密、手段完善,也不能保证不会出现任何问题。而更为重要的是,出了问题他们知道该如何处理,怎么办才能卓有成效。
以德国曾经爆发的二恶英饲料事件为例。二恶英事件源于德国监督部门在对北威州一养鸡场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鸡蛋所含二恶英超标,进而查出系鸡禽食用含有二恶英饲料所致。后发现数个联邦州4700多家农场受到影响,被污染的农产品从禽类扩展到猪肉类,导致10多万枚鸡蛋被销毁,数百头生猪被宰杀。
(一)通过可追溯系统在第一时间查出石荷州一家饲料厂使用含有致癌物质二恶英的工业用脂肪酸生产的饲料系幕后元凶,这说明可追溯机制对食品安全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