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规划原则范例(3篇)
土地利用规划原则范文篇1
(一)指导思想: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总原则,以内涵挖潜为重点,以增加农用地特别是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生态环境为目的,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依靠科技进步和制度创新,提高土地开发整理的水平,确保土地利用规划目标的实观。
(二)主要任务:对土地开发整理活动进行统筹规划,确定土地开发整理的目标和方向,提出重点区域、工程和项目等,拟定实施规划的保障措施,保障规划目标的实现。
(三)主要内容:
1.分析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分析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的潜力;
3.确定土地开发整理的目标和任务;
4.确定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的规模、布局、项目等;
5.分析评价土地开发整理的预期投资和效益;
6.提出实施规划的保障措施。
部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重点是制定全国土地开发整理的方针和政策,提出土地开发整理的重点区域和重大工程;省、地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重点是提出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的重点区域、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提出本行政区域内补充耕地区域平衡的原则、方向和途径,确定土地开发整理投资方向。县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重点是划分土地开发整理区,明确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项目的位置、范围、规模,作为确立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项目的依据。
(四)编制原则:
1.保护、改善生态环境;
2.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3.内涵挖潜与外延开发相结合,以土地整理复垦为重点;
4.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5.因地制宜,统筹安排;
6.切实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五)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跨行政区域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编制,由涉及区域的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一般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限一致,重点确定近期规划。近期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五年。
(六)编制程序:
1.准备工作:根据需要成立规划编制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落实编制经费,组织制定工作方案,开展技术培训等;
2.调查分析:在充分利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变更调查和耕地后备资源调查等现有资料,进行必要的核实与调查的基础上,对现状、潜力、投入和效益等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价,明确存在的问题;
3.拟定规划方案: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及保护生态环境需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和土地资源状况,提出规划目标和任务,并结合资金投入和有关政策,综合平衡重点区域布局、重点工程和项目安排、相关规划指标分解等,拟定两个以上供选方案,经可行性论证和评价后,提出规划推荐方案;
4.协调论证:通过规划协调会、论证会等方式,主要就规划目标、重点区域布局、开发整理分区、重点工程安排、实施政策和措施等进行协调论证,县级规划还应征求公众意见;
5.规划评审和报批:通过有关专家参加的规划评审会,进一步修改完善规划,提高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实施的可操作性。根据规划评审意见修改和完善规划后,按照本意见要求报批。
规划编制、评审应当遵守和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标准、规范和本意见。
(七)规划成果:
1.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和规划说明;
2.规划图件:省级和地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一般包括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潜力分布图,重点区域、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分布等规划图;县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一般包括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潜力分布图,土地开发整理分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分布等规划图。图件比例足一般与同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一致。
3.规划附件:包括规划专题研究报告、基础资料及工作报告等。
上述成果包括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提交的文档、图件的电子数据。有条件的,应建立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数据库。
二、规划的审批
(八)审批权限:地方各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完成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备案。
(九)审批程序:申请报批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评审: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完成后,应当由负责编制该规划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上一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规划进行评审,提出修改或补充意见。
2.申报:按照评审意见修改完善的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由负责编制规划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审批。上报材料包括规划文本及说明、专题报告、规划图件。
3.审查:负责审批规划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对规划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公正、客观的评价。
4.批复:负责审批规划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查结论,提出批准、原则批准的意见,并正式行文批复。
凡属批准的规划,负责审批规划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同步做好规划备案工作。凡属原则批准,但需进一步修改、补充和完善的规划,负责编制规划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公布规划前应认真组织修改,并将修改后的规划报批准机关备案。
(十)审查标准:审查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应当遵循下列标准:
1.充分体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统一的要求;
2.土地开发整理目标、方向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切实可行;
3.土地开发整理部署和安排明确,指标分解和重点区域布局合理,工程、项目安排切合实际;
4.土地开发整理投资分析和预期效益评价依据充分;
5.上下级规划之间以及相关规划之间协调、衔接较好;
6.规划文本、说明和专题研究的内容符合有关要求;
7.规划图件内容全面,编绘方法正确,图面整洁清晰,符合制图要求;
8.规划采用的基础资料翔实可靠。
(十一)县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批准后,编制规划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地将规划的主要内容向社会公布。
(十二)经批准的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作局部调整的,由编制该规划的机关决定,并将调整方案报规划原批准机关备案;涉及规划主要目标、重点区域布局、重点工程和项目安排改变的,由编制该规划的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规划的机关批准。
三、规划的实施
(十三)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活动,都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十四)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立项审批、规划设计、项目实施和检查验收,都必须依据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国家投资的重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原则上应当安排在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确定的重点区域中,并有利于重大工程的实施。
(十五)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土地利用规划审查制度,严格按照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对土地开发整理活动进行审查。
土地利用规划原则范文
关键词:城市规划法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土地使用限制
Abstract:Urbanplanninglawregulatestheplanningactivitiesofcitiesandtowns,restrictinglanduse.First,urbanplanninglawrestrictstheuseoflandinprinciple.Then,bythespecificsystemcontainingoverallplanningoflanduse,totalplanninganddetailedplanningofcitiesandtowns,fromthephysicalcontenttotheprogramandfromgeneralizationtotheconcretization,landuseislegallyrestricted.
Keywords:urbanplanninglaw,totalplanning,detailedplanning,landuse,restriction
中图分类号:D922.297文献标识码:A
对土地及其附着物(如房屋)的使用权利并非绝对的、不受约束的,它受到许多法律的限制。在对土地使用的法律限制中,城市规划法是一种重要的类型,并已有了制度的框架。
我国曾于1989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并于次年施行,后于2007年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并于次年施行,废止了原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但这属于对立法体例的调整,将城镇体系及城市、镇、乡和村庄的规划统一纳入一部法律文件来进行规范,并不意味着城市规划法不存在了。规范城市建设活动的法律制度仍然存在于《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中(下文有述),具有效力并发挥着作用。
城市规划通过对城市建设用地进行合理的空间布局和对土地资源优化配置,以实现稀缺的土地资源(在我国尤其如此)能够被有效、公平地使用,从而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目的。城市规划法则是调整、规范上述的属于城市建设管理之活动的法律规范,因此城市规划法的内容除了规划编制和对规划的行政管理之外,还有对土地使用的限制。
一、城市规划法对土地使用的原则上的限制
首先说明一点,纵观《城乡规划法》的行文与表述,可以发现立法者将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归于一处,而将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归于另一处。这可被理解为城市、镇的规划均属于城市规划的范畴;关于城市、镇的规划的法律规范均属于城市规划法。因此下文的“城市规划法”包含了关于镇的规划的法律规范。
《城乡规划法》第2条规定:“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第7条规定:“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城市规划法首先在总则上提纲挈领地要求:城市、镇的建设活动须遵守城市规划法的规定,以及依此法制定和实施的城市规划。城市、镇的建设活动当然以使用土地为前提,故《城乡规划法》第2、7条在基本原则上做出了对土地使用的总体、概括和统率性限制。
《城乡规划法》第9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该规定从法律关系之主体的角度,申明了包括土地使用者在内的任何主体均应遵守依法制定且生效的城市规划,土地使用者受到依法制定且生效的城市规划的限制。
此外城市规划法还要求:在规划区内使用土地进行建设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见《城乡规划法》第4条)。这其实也是城市规划法对土地使用的一种概括性限制。
二、土地使用受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限制
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这样的宏观目标角度看,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是一致的。当然两者各有侧重。城市规划侧重于对城市、镇的规划区内的土地的合理利用,其要义正是保证规划区内建设用地的科学合理使用。
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调整、规范的对象存在交集,即上文中所述的“城市、镇的建设管理活动”,因此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律规范也可以是城市规划法的法律规范。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由各级政府组织编制,是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纲领性文件,所针对的土地当然包括城市、镇的土地,故而城市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是城市、镇建设的依据(见《城乡规划法》第5条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第2、3条)。这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使用的概括性的限制,具体的限制主要有(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第17-20条):
1.土地利用规模、结构与布局。
2.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的方向,乃至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按用途对土地进行管制的分区及管制规则。
3.省、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别确定的土地利用重大专项安排、重点工程安排。
4.省、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别对市、县级土地利用的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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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低碳概念;碳排放;国土规划;可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A
当今社会,可持续发展作为一个重要的概念在社会的各个领域中有所应用。可持续发展是建立在绿色低碳基础之上的发展理念,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国土规划作为社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有着重要的作用。在国务院批准《关于推进国土规划工作的请示》之后,国土规划工作的价值又一次凸显出现,而为了更好地满足新时代的发展要求,以低碳观念为核心的国土规划工作满足了社会各界共同的价值观,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大众社会。
1、中国实际土地利用碳排放情况
国土资源的规划是建立在土地资源利用的基础之上的,而土地利用则和整一个自然环境有着直接的联系。土地利用不仅仅直接参与了自然生态系统,尤其是其中的独立生态系统之中的碳排放与碳吸纳过程。尤其是针对有绿色植物的土地的国土规划,更是直接影响到所在地区的碳排放量。因此,对于土地利用需要有着科学严谨的态度,清楚的认识到土地资源地优化配置有着重要价值。土地资源不仅仅关系到整一个国家地区的土地利用,更是关系到国土空间开发组织、国土资源优化配置等的问题。这也是国土规划中碳概念的应用。国土资源规划部门需要更加清晰地认低碳概念的价值,在整一个规划过程中更好地进行应用贯彻。为了更好地突出工作重点,相应节能减排的发展理念,在2008年,相关部分设立了《土地利用规划的碳减排效应与调控研究》科研专项,其目的是揭示土地利用碳排放效应机理的基础上,更加合理的进行土地资源的优化利用,促进低碳经济发展。
1、1土地利用碳排放基本概念
根据相关调查研究显示,土地资源利用对于全球大气二氧化碳含量的增加作用仅仅低于化石燃料地燃烧,可以说土地资源利用也是全球变暖的一大杀手。在著名碳循环研究专家RichardHoughton的研究中,1850年到1998年之间,土地利用变化所引起的碳排放是人类活动影响总排放量的三分之一。可见土地资源规划利用对于整一个人类社会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主要开始于工业革命之后。而在1998年以后,尤其是进入21世纪,由于土地利用所引起的碳排放更是进一步增加。
而中国在1950―2005年,土地利用变化所累积的碳排放量为106亿吨,占全球总的碳排放量的30%,占同期全球土地利用变化碳排放量的12%。可以说中国土地在规划上面仍然存在着较大的改进空间,优化低碳概念在国土规划过程中的应用有着现实的价值和意义。不过,与此同时,在进入20世纪80年代之后,大规模的绿色工程推进,植树造林工程的进行也很大程度上吸纳了同期的碳排放量,这也是对于各种土地资源地整合利用,也符合低碳概念的理念,对于整一个社会来说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科学地统国土规划对于整一个社会发展来说有着重要的作用和意义,使整一个社会向前发展地动力。
土地利用所产生的碳排放主要可以细分成直接性的碳排放和间接性的碳排放。而这两种碳排放形式仍然可以进行进一步地划分。直接碳排放可以细分成土地利用类型转变的碳排放和土地利用类型保持的碳排放。这两者有着显著的区别,前者是土地利用/植被覆盖过程中所形成的碳排放含量,具体来说就是国土资源从原有的植被变成规划后的建筑所形成的碳排放含量,主要有森林的砍伐。而土地利用类型保持的碳排放,主要是指土地经营管理方式地转变或者生态系统碳汇所驱动的碳排放,这里主要包括相应地农田耕作以及草场退化等。这一种土地使用方式的转变也会直接影响碳排放。而间接性的碳排放主要是指各种土地利用类型上所承载的全部人为排放,比如最为突出的就是交通尾气的排放等。
2、低碳概念下国土规划的目标
低碳概念之下的国土规划有着重要的意义,其是可持续发展概念之下的社会发展。而在进行低碳概念下国土规划工作的过程中,需要达到以下的目标:
(1)、在进行国土资源规划的过程中,相关的国土规划单位需要思考不同规划部分所要承担的作用。因为整一个社会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而每一块的国土资源规划需要立足于其本身的价值,更需要考虑整体的价值。考虑不同区域的作用,更需要考虑不同区域的匹配程度,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出最大化的作用。
(2)、建设环境生态良好,充满活力的社会。进行科学合理的国土规划,需要建立在绿色低碳的统筹概念之下,让整一个人与自然关系趋于和谐。同时,在进行相应的国土规划过程中,更需要认清楚其目的,环境生态良好,充满活力的社会从根本上是为生活在社会中的人服务的。因此,相关的国土规划单位需要从现实的需求出发,在人与社会和谐的关系之下为社会群体服务。比如,所规划的土地是要为社会企业的发展和创新提供一定的机会,为人们提供良好的就业机会。同时,这样的机会不是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
(3)、国土规划最终的目的是落实到人,以人为本是不能够脱离的原则。在进行国土规划的过程中,需要把人的需求全面地考虑进去,采用适宜的环境技术和理念来支撑这一个概念,更好地推进可持续发展概念的应用。比如,在进行居民区规划的过程中,需要创建一个有高生活质量的居住环境,对于居民的居住区要更好地体现出和谐的属性,让生活其中的居民真正感受到归属感。
上述的目标是进行低碳化国土规划过程中必不可少的部分,其根本目的是让国土规划发挥出最大化的价值,更好地服务于社会,服务于人。让整一个社会充分发挥其价值,更好地服务于每一个人,每一个群体。
3、低碳概念下国土规划原则
绿色低碳的概念是整一个国土规划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大背景,而优化相应的国土规划需要细化其中原则。更好地推进优化利用国土资源的方式方法地探索。而相关的智能部门需要遵循以下的原则:
3.1强化区域协调原则。低碳概念下的国土规划更加突出了生态平衡,更加强化了生态环境和谐发展的重要性。而在这一个过程中,不仅仅需要把握区域整体的平衡,让整一个区域区域和谐统一,更是突出了整一个区域内部生态平衡的重要性。只有完善整一个区域的每一个部分,才能够更好地达到整体的和谐。即每一个相对完整化的生态单元也要有着相对平衡的发展,尽可能地避免区域内部的失调。因此,相关国土规划单位需要在规划方式方法上有所改进,更加因地制宜地规划每一个部分的土地应用,更好地引导区域发展。
3.2生态高效的原则。在国土规划过程中更好地落实低碳绿色概念,其目的是为了让整一个区域达到生态高效的目的。在人与自然关系不断恶化的今天,如何改善两者的关系是整一个社会的责任,更是每一个社会成员的责任。在进行国土规划的过程中,要更加精确地计算碳的排放量,分析其中的利弊。同时,低碳生态城市规划应该完善相关的区域职能链,更好地完善其中的产业链,优先发展绿色清洁产业和循环经济。
3.3因地制宜的原则。不同的区域有着显著的差异,因此进行不同区域国土规划的过程中需要把握区域的差异性。中国地域辽阔,不同的地区差异性较大,因此在进行国土资源的规划过程中,需要强化因地制宜的概念。在这一个过程中,充分地把握资源、能源,结合当地的气候地域条件,需要进行综合的把握。总的来说,需要优先利用当地的优势资源,避免一些劣势方面。
综合上述的原则,来更优化地进行国土规划对于整一个社会来说有着重要的作用和价值。从具体的原则出发,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能够让整一个国土规划工作趋于和谐,提高其中的价值。
【结束语】:基于低碳概念之下的国土规划,对于整一个社会发展来说有着重要的作用和价值。结合现实的发展情况,改进其中存在的不足,更好地把握现实的目标以及把握需要贯彻的原则。让绿色低碳发展理念更好地服务于社会,服务于大众。
【参考文献】:
【1】、曹伟・《城市生态安全导论》・【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4;
【2】、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中国低碳生态城市发展战略》・【M】・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2009;
【3】、2009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报告――探索中国特色的低碳道路・【M】・北京:科学出
版社,2009;
【4】、顾朝林,谭纵波,刘宛等・《气候变化、碳排放与低碳城市规划研究进展》・【J】・城
市规划学刊,20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