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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环境管理要求范例(3篇)

来源:其他 时间:2024-06-27 手机浏览

实验室环境管理要求范文

关键词: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思考

质量管理是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环境监测工作的核心和生命,是做好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保证。为环境管理、污染源控制、环境规划等提供科学依据。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是环境监测工作生命线,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提高环境监测水平,是环境监测发展的根本所在。它是环境监测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环境监测为环境管理执法和科研等活动提供技术支持的根本前提。同时,也是提升监测站监测能力及监测技术水平的基础。

随着国家“十二五“规划的实施,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成为今后环保工作的主要任务。在环境保护工作不断深入发展的时期,环境监测为环境管理服务的职能日显凸出。污染减排、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污染仲裁、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及城考创模考核指标都离不开环境监测的技术支撑,由此可见,随着环境保护工作的深入,环境监测任务不断增加,环境监测项目不断拓宽成为环境监测工作的必然趋势母庸置疑,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提高环境监测水平,是环境监测发展的根本所在。

1.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法规依据

为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规范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可靠,2006年国家环保总局下发了环发[2006]114号文《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是依据《环境保护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而制定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行政法规,具体规定了环境监测机构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职责和工作内容以及违反相关条款的处罚。2007年国家环保总局颁布了《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9号)文,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要求是“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环境监测,并建立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对环境监测实施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并对监测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目前,监测站开展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是技术监督部门依据(计量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机构的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及质量管理体系的考核,”《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结果和数据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必须经依法认定”而进行的考核认证工作。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是通过计量立法,对凡是为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检验机构(实验室)进行强制考核的一种手段,是政府对第三方实验室的行政认可。依据《计量法》、《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的法律及行政法规而制定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涵盖了认证考核的全部内容,要求实验室检测过程及出具的检测数据不仅具有真实性和科学性,而且要有合法性,公证数据必须溯源于计量基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经过实验室资质认定的实验室向社会出具的检测数据具有法律效率。

环境标准是国家环境政策在技术方面的具体体现,也是行使环境监督管理的执法依据,环境监测则是执行国家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及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为环境管理提供监测数据,并用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分析,评价环境质量和环境污染程度。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用于判别污染物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依据,目前开展的污染源(国控、省(自治区)控、市控废气、废水污染源)例行监测不仅是为环境管理提供监测依据,而且是企业污染源进行的监督性的监测。

2.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措施

2.1建立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

2.1.1经过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形成的质量体系文件包括:“质量管理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是环境监测站质量管理指导性文件,也是审核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依据。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是环境监测的全面质量管理,包括监测人员、仪器设备、环境条件、仪器物品采购等质量保证及监测计划、布点采样、样品运输、实验室分析数据处理及结果报告的全过程,随着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深入,质量体系文件在运行中不断完善和改进,使体系文件更具有指导意义。

2.1.2为保证环境监测所需的仪器物品等的采购及寻求服务的质量,对“采购服务”和“采购供应品进行评审,采购服务包括:仪器设备的计量检定校准、仪器设备的采购、环境设施的设计生产制造安装维护保养等服务;采购供应品包括:药品标准物质及实验室所需的仪器设备和消耗材料等,服务和采购评审依据供货合同,供应品的验收及监测使用的反馈意见等对提供服务的单位和供应商的质量保证能力及服务质量进行评审,经评审合格的服务单位和供货商的资质供货名录及服务质量等相关材料都应入档保存,以印证其质量保证能力。

2.1.3为达到客户对委托性监测的要求,质量管理体系引入“合同评审的程序”,以保证委托性监测的质量。委托性监测是依据监测站的监测能力(实验室资质认定批准的监测项目),监测分析条件服务承诺及客户的要求而与客户达成共识,明确责任和义务签订合同的基础上进行的监测,其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为此,完成一项委托性监测项目就要进行合同评审。合同评审的依据是合同书或委托书,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及副本及客户提出的要求等。经过评审,确认其服务质量,对客户提出的合理要求要整改。

2.1.4为保证质量体系按照体系文件的要求运行,促进管理体系规范有序的运作,以期达到预期的目的和要求,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应定期进行内审,就是对管理体系运行符合程度进行自我内部审核。内审包括质量体系的所有19个要素,对19个要素的所有要求及实验室的实施情况即符合程度,均要通过内审来评价。内审要编制内审计划,包括:准备、审核、结果报告、不符合工作的纠正及验证等整改意见和措施。内审的次数根据质量体系运转的情况而定,但一年不应少于一次。

2.1.5管理评审是监测站站长主持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体系运行的评审,包括:一是依照评审准则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措施及管理程序是否适应工作要求;二是质量管理人员和监督人员的质量分析报告;三是内审报告;四是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五是监测客户厂家对监测的抱怨及意见的评审;六是实验室间的比对和能力验证结果;七是工作量增加对质量的影响;八是客户对监测质量的审诉投诉及意见的反馈;九是对质量管理的改进建议;十是自己开展质量控制活动的情况和结果分析;十一是现有监测仪器设备,人员的技能和业务素质是否适应所开展监测工作的需要。管理评审是一项综合性的评审,经过管理评审,可以发现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在运行中存在的不足,以及需要改进完善质量管理的措施或办法。

2.2仪器设备的管理

2.2.1用于环境监测分析的仪器设备要建立仪器设备档案,档案包括:仪器设备的说明书及操作系统软件、商标名称、开箱单、仪器设备使用日期及验收报告、仪器检定、校准报告、仪器使用记录、仪器保养记录、仪器运行检查记录、仪器期间核查记录以及仪器故障、维修记录等,建立仪器使用台帐,记录仪器运行保养、维修、检定等情况。

2.2.2根据国家《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属于量值传递的计量器具必须进行周期检定。仪器设备检定要制定年度仪器设备检定、校准计划,按期检定,对于计量部门还未开展检定项目的监测分析仪器,要制定校准规程进行自校。目前,环境空气自动监测仪器就是采用自校的办法进行的。以确保实验室的测量能溯源到国家计量标准。

2.2.3对仪器设备的管理严格实行标识化管理,监测仪器要专人管理,专人维护,对大型监测分析仪器及特殊专用的监测仪器要授权操作人,建立仪器设备使用、检查、保养、核查记录及对脱离实验室直接控制的仪器设备,返回后,要记录其功能和校准状态(如烟尘测试仪,声级计等),并按时归档。

2.2.4要建立仪器设备期间核查制度,每年对监测分析仪器进行期间核查,防止使用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监测仪器,仪器设备核查时间是在两次校准检定的期间进行。

2.2.5监测分析所用的标准物质,一是用于样品分析的质控,二是用于仪器的校准,标准样品应能溯源到国家基准。

2.3人员持证上岗和培训管理

2.3.1人员素质与水平是衡量监测站监测能力的重要内容,因此,根据工作特点和工作量设置合理的工作岗位,配备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按照国家环保总局[2006]114号文的要求,从事环境监测的人员必须经省级以上环保行政部门的考核,考核合格后才能承担该项目的监测分析工作,出具的监测结果才有效。2.3.2对新聘用人员,尚无持证上岗考核,要对其从事监测过程的工作进行监督,而且不能单独报出监测数据。确保其不会对质量管理体系结果质量等造成不利影响。制定年度监测人员培训计划,确立培训目的和培训要求,培训内容要与监测任务相适应,与单位增加监测项目,扩大监测范围,提高监测水平相适应,培训就是提高监测人员的工作技能、管理水平及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2.3.3要建立监测人员资格培训技能和经历的业绩档案,包括:监测人员、合同制人员、聘用人员以及辅助人员。

2.4环境和设施的要求管理

2.4.1环境和设施的要求管理,实验室设施分析场地以及能源照明采暖通风等应便于监测分析工作的正常进行,监测分析所处的环境不影响监测分析结果的有效或对其所要求的测量不确定度产生不利的影响。

2.4.2对实验室有特殊要求的,要配备环境条件进行有效监测、控制和记录的设施,对影响监测分析因素如温度、电源电压、湿度、电磁干扰、噪声、振动等要予以注视,应配备停电、停水、防火等应急的安全措施,以免影响监测分析质量。2.4.3相邻工作区有不利影响时,要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进入和使用有影响工作质量区域应有明确的限制和控制。

2.4.4实验室应有环保措施及废液处理的程序及记录。

2.5监测记录管理

2.5.1环境监测原始记录是采用表格的形式记录监测分析采用的方法、步骤、初级数据、数据处理和监测结果所作的符合现行技术规范和法规要求的记载,是环境监测报告的依据,也是环境监测数据用于环境管理、环境执法、仲裁验收及行政诉讼的原始依据。原始记录记载了质量控制(平行样、空白样、标准曲线及质控样等)的内容,体现了环境监测过程的质量管理。

2.5.2环境监测原始记录根据不同的监测项目采用不同的记录表格,记录表格设计记录内容、信息要全面,记录内容要“再现”监测全过程,记录表格要体现统一性、完整性、准确性、规范性及时性和真实性。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监测数据的“五性”要求。

3.实验室质量控制与数据处理

3.1实验室内质量控制

3.3.1实验室内质量控制(以下简称QC)的目的在于控制监测分析人员的实验误差。使之达到规定的范围,以保证测试结果的精密度和准确度能在给定的自信水平下,达到容许限定的质量要求之内。常规的质控方法有:一是平行样分析,每批样品做10%的平行双样分析,测试分析的精密度;二是加标回收分析,每批样品做10%的加标回收实验;三是密码样分析,随机抽取10%-20%的样品编为密码平行样或加标回收样进行测试;四是标准物质(或质控样)的对比分析;五是分析人员之间的相互检查和比对分析;六是同一种样品不同实验室的分析,七是采用不同的分析方法分析同一种样品;八是绘制质控图。实验室质控就是使分析误差控制在置信水平内,克服或消除系统误差和随机误差对监测分析质量的影响。

3.2实验室外质量控制

3.2.1实验室外的质量控制主要是监测布点、样品采集、样品运输和样品保存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措施。采用样品编号,样品专人保管,样品交接等措施。

3.2.2实验室外控包括:使协同工作的实验室间能够在保证基础数据的前提下,提供准确可靠的测试结果,即在控制分析测试的随机误差达到最小的情况下,进一步控制系统误差主要用于实验室性能评价和分析人员的技术评定,协作实验仲裁分析等方面。

3.3.3数据处理

数据处理按照有效数字的修约和近似数的运算原则进行。经过计算和整理的数据进行数据异常值得检验,经过检验,剔除异常值。常用的检验方法有Grubbs法法、Dixon法、Cochran法等。

4.环境监测数据的审核

4.1环境监测数据审核的人员要求

环境监测数据审核人员要有工作责任心并具备全面的环境监测知识,必须熟悉各种环境标准(包括排放标准),监测技术规范,熟悉质量保证的内容、程序、方法、熟悉各个分析项目的分析方法、分析原理、检出限、样品保存技术、而且掌握同一项目不同分析方法在适用范围分析条件检出限技术关键等方面的差别,掌握各个分析项目各个分析方法的干扰因子及影响条件,掌握各行业特征污染物等,要善于发现问题,查找原因,解决问题。

4.2环境监测数据的审核依据

4.2.1环境监测数据审核要严格以国家颁布的环境标准和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为依据,一是国家颁布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包括:《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等。二是环境质量标准,包括:《环境空气质量标准》(3095-1996)等。三是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如:《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91-2002)、《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等。四是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及竣工验收技术规范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等,五是单位制定的管理制度及质量保证措施等。

4.2.2环境监测按监测的目的可分为例行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应急监测、科研项目监测、环评监测以及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测等,根据监测项目的不同,审核布设的点位、监测项目、监测频次、分析方法、方法检出限、测试精度是否满足监测目的的要求,监测仪器设备是否符合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

4.2.3要审核质控数据,包括:空白值、质控样、平行样、加标回收、标准曲线等,以及监测数据计算的审核和监测数据相关性分析及剔除异常数据的合理性。

4.3环境监测数据的审核实行三级审核制度

5.如何做好质量控制工作

5.1制定全面及时的质控计划

质控工作涉及到监测工作的方方面面,即每个工作环节,因此,每年年初根据监测站的实际情况制定出详细的质控计划。这些计划包括:仪器设备检定/校准计划、仪器运检、仪器核查计划、人员培训计划、使用标准物质计划、参加能力验证和比对计划、质控考核计划等。质控工作单纯的对于工作量来说,的确是任务量的增加,但其作为监测工作的流程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承担着维系监测数据生命线的保障作用,因此,质控工作计划是顺利完成监测任务的前提和基础,从事质量管理的人员要对监测任务,受控的岗位及受控的工作环节了如指掌,才能制定出适合本单位切实可行的质量控制计划和质控措施,进而使质控工作顺利进行。

5.2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质控措施

环境监测质控工作贯穿于样品采集、样品运输、样品交接、样品保存、实验室分析及整个分析流程的方方面面,只有根据不同的情况因地制宜的采取不同的质控措施,才能真正起到监督控制的整个质量活动的作用,例如在水体监测方面,验证采样器具是否清洁的措施之一是加采现场空白样,当分析水体比较复杂时,样品加标回收率的分析更具有实际意义,对分析样品发放临近浓度的密码质控样才更能说明问题等,总之,根据不同的监测内容和不同的监测项目采用不同的质控措施进行质量控制。

5.3重视人员培训与考核

要加强监测站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必须加强监测分析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政治思想的教育,通过培训考核,使监测人员了解现状,开阔视野,提高认识,明确任务和发展的目标,增强监测人员对质量控制和质量管理的责任意识和职业道德素质。

5.4确立质量控制工作在环境监测中的地位

质控工作是一种质量管理手段,它的目的在于控制分析人员的实验误差,保证测试的结果在给定的置信水平下,以评定实验室的能力和水平,是监测质量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质量控制,保证监测分析数据真实有效。因而质控工作要与监测任务同布置,实施的质量控制计划要同步完成,年终要同步考核。

实验室环境管理要求范文篇2

关键词:室内环境检测;实验室;质量管理;节能检测

随着社会科学技术的发展,建筑装修材料的种类越来越多,室内装修风格也呈现出多样化,也使得诸多新型的装修材料被广泛地应用到建筑室内装修中,然而,由于一些室内建筑装修材料的质量不达标,尤其是污染物的散发不符合国家的标准规定,从而对室内空气造成一定的污染,也给人们的健康造成一定的威胁,为了避免这方面问题的继续发展,应对室内的空气进行取样,再通过对样品的检测了解室内污染物的情况以及相应的空气指标,并对其采取针对性的处理措施。而在实际的工作中,只有加强室内环境检测实验室的质量管理才能够实现良好的检测效果,从而推动室内环境检测工作的高质量进行。

1室内环境检测实验室的质量管理

1.1合理建立实验室质量保障体系

众所周知,在进行室内环境检测的过程中,需要保证检测的质量,才能确保检测的准确性。因此在进行室内环境检测的过程中,需要做好相关的质量管理工作,合理建立实验室的质量保障体系[1]。首先,在检测之前,应保证检测设备的可靠性,这也是室内环境检测实验室质量管理最容易忽视的地方,很多质量检测人员都会将室内环境的质量管理放在重点,经常会忽视对设备的质量检测,经常会将一些带病的设备投入到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工作中,从而对室内环境的检测质量造成极大地影响,因此,在室内环境检测实验室的质量管理中,需注重各项基础检测设备的质量。其次,应保证检测过程的质量,主要包括药敏检测、处理、对检测结果的处理以及编制审核报告等,确保各项环节全部达到规范的标准,切实有效地保障室内环境检测实验室的质量管理水平。

1.2合理做好质量管理体系内审工作

所谓质量体系内审,主要是针对室内环境检测实验室运行的效果进行定期审核,并根据审核的结果来对室内环境检测的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很好的评价[2]。在内审评价的过程中,可以有效地发现质量管理中存在的潜在风险,并对其进行针对性的处理,及时有效地将其扼杀在萌芽中,避免潜在的安全隐患给室内环境检测实验室的质量造成影响。在对室内环境检测实验室的质量管理内审的过程中,为保证内审的有效性,应结合实际的情况,建立一套长效的运营机制,同时,在内审的过程中,应要求工作进程与所制定的内审检查表以及相应的内审人员跟踪整改的结果,以此来提升室内环境检测实验室的质量管理水平。另外,对质量管理的审评工作不能满于现状,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对质量管理的评审体系也应进行不断地改进和完善,尤其是对实验室资源配置的优化必须重视起来,并及时解决检测中可能发生的问题,不断地对管理体系进行完善,为室内环境检测实验室的质量管理夯实的基础。

1.3积极做好标准动态管理工作

在对室内环境检测实验室的质量管理过程中,需要一个标准化实质性的控制过程,因此,要保证室内环境检测实验室的质量,需要做好标准化的动态管理工作,对实验室实施有效的质量控制[3]。由于室内检测实验室的环境经常发生变化,而在此过程中,室内检测实验室的检测设备也会发生变化,这样将会给检测设备使用的准确性造成一定的影响,甚至是受到环境的影响而使室内环境检测实验室的检测设备质量下降,因此,在室内环境检测实验室的质量管理中,相关人员必须对室内空气检测设备进行定期的检定核查,一旦发现其中的问题应及时对其采取有效的改进和调整措施,确保室内环境检测的质量。1.4室内环境检测实验室质量管理的其他内容除了以上需要做的几方面工作之外,室内环境检测实验室的质量管理工作还需要做好如下几方面[4]。如,在质量管理的过程中,质量监督人员应将其作用充分地发挥出来,认真对检测过程中相关的控制点进行监督和控制,一旦发现质量隐患,应及时对其采取有效的解决措施,确保室内环境检测实验室的质量管理水平,同时,相关的质量监督人员还应注重对检验依据、检验程序、检验数据以及检验样品的监督。对实验室的相关检测基础硬件进行改善,主要是从检测基础硬件配置的精度和效率等方面进行改善,同时要保证检测基础硬件配置适应市场的发展,并定期对其进行维护,进一步保证硬件配置使用的精度。

2室内环境检测实验室的节能检测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节能环保意识也在不断地增强,对室内环境检测实验室的节能检测也越来越重视,通过节能检测来实现环保和节能的目的,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考虑[5]。(1)在热源、冷源处直接采取采暖耗煤量的指标或耗电量的指标,然后再求出建筑物相应的耗热量指标或好冷量指标,将其称之为热(冷)源法,该方法被广泛地应用到室内建筑节能材料检测的工作中,具有很好的应用效果。(2)在建筑物外,应直接测取建筑物的耗热量指标、好冷量指标,再根据这些指标求出建筑采暖过程中的耗煤量指标以及耗电量指标,将其称为建筑热工法,通过大量的实践发现,该方法被广泛地运用到室内环境检测中,有助于提高节能效果。除此之外,现场测试热流计法、非接触红外热像技术、热箱法等也被广泛地应用到室内环境检测中,对室内热环境进行室内平均温度的测试,以及对维护结构热工性能进行主体部位的传热系数和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等进行全面的测试,同时,对维护结构的密封性能也进行测试。当然,从建筑节能材料检测的角度上出发,建筑节能材料的检测应注重对导热系数的检测影响因素的控制,在没有配置显示恒定压紧力装置的条件下,检测结果的误差必然会存在,因此,在实际试验温度以及压力测量下,不断的对其进行改进和完善,以此来减小测量的误差,为室内建筑节能材料的检测提供有利的帮助。

3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室内环境检测实验室的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的过程中,其检测的标准将直接影响着室内环境检测实验室的检测效果,在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实施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一些不良的影响因素,对检测的质量会产生极大地影响,因此相关部门应做好相关的检测监督、质量管理等工作。通过文章对室内环境检测实验室的质量管理及其节能检测的分析,作者结合自身的工作经验主要从合理建立实验室质量保障体系、合理做好质量管理体系内审工作、积极做好标准动态管理工作等几方面的质量管理内容展开分析,同时也提出了相关的节能检测方法,希望通过文章的研究,能够进一步提高室内环境检测实验室的质量管理水平。

作者:周波单位:深圳市太科检测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李瑾,孙伟.环境检测实验室的质量核查研究[J].环境科学与管理,2013(9).

[2]冉爱华.论室内环境检测实验室标准物质的控制与管理[J].中国外资,2013(13).

[3]陈建华.浅谈室内环境检测实验室的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J].广东建材,2011(1).

实验室环境管理要求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验室及其从事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环境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或者动物致病的微生物。

本办法所称的实验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品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

第三条国家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将实验室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一级、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第四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并颁布实验室污染控制标准、环境管理技术规范和环境监督检查制度。

第五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设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主要由环境保护、病原微生物以及实验室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有关实验室污染控制标准和环境管理技术规范,提出审议建议;审查有关实验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审查建议。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实验室,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规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实验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对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和预测,并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三级、四级实验室或者生产、进口移动式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

承担三级、四级实验室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具备甲级评价资质和相应的评价范围。

第八条实验室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规定、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文件的要求,安装或者配备污染防治设施、设备。

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必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实验室方可投入运行或者使用。

第九条建成并通过国家认可的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在取得生物安全实验室证书后15日内填报三级、四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表(见附表),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三级、四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表之日起10日内,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三级、四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表之日起10日内,报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三级、四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表之日起10日内,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第十一条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实验活动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危险废物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实验室应当依照国家环境保护规定和实验室污染控制标准、环境管理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实验室废水、废气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的规章制度,并设置专(兼)职人员,对实验室产生的废水、废气及危险废物处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落实。

第十二条实验室排放废水、废气的,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实验室产生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实验室对其产生的废水,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十四条实验室进行实验活动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转;排放废气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

第十五条实验室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妥善收集、贮存和处置其实验活动产生的危险废物,防止环境污染:

(一)建立危险废物登记制度,对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危险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二)及时收集其实验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并按照类别分别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等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要求的专用包装物、容器内,并按国家规定要求设置明显的危险废物警示标识和说明。

(三)配备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危险废物暂时贮存柜(箱)或者其他设施、设备。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废物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经无害化处理后的危险废物交由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集中处置。

(五)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六)不得随意丢弃、倾倒、堆放危险废物,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中。

(七)国家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有关危险废物管理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条实验室建立并保留的实验档案应当如实记录与生物安全相关的实验活动和设施、设备工作状态情况,以及实验活动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理、集中处置以及检验的情况。

第十七条实验室应当制定环境污染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实验室产生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施行前已经投入使用的三级实验室,应当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限期制定环境污染应急预案和监测计划,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实验室发生泄露或者扩散,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污染事故报告程序规定报告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管辖范围内的实验室废水、废气和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并反馈被检查单位。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病原微生物泄漏或者扩散现场调查取证,采集样品,查阅、复制有关资料,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需要进入三级或者四级实验室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的,应当指定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实施。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实验室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实验室污染防治管理的规章制度,或者未设置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三)未制定环境污染应急预案的。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