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司法工作总结范例(3篇)
农村司法工作总结范文
一、队伍建设现状
*县法院建于1955年4月,至今已有52年的历史,随着时代和社会的发展,*县法院的各项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及物质装备建设等方面都有了很大的进步。目前现有在编干警66人,由维、汉、回、哈四个民族组成,其中维吾尔族35人,占全院干警总数的53.03%,汉族27人,占全院干警总数的40.91%,回族3人,占全院干警总数的4.09%,哈萨克族1人,占全院干警总数的1.52%;大专以上文化程度64人,占全院干警总数的96.97%;党员44人,占全院干警总数的66.67%;干警中副处级干部2人,正副科级22人,具有审判员以上职称40人,院机关设有行政办公室、政工科、研究室、监察室、立案庭、民一庭、民二庭、行政庭、刑事庭、监督庭、执行局、法警大队十二个庭室,下辖火车站、鲁克沁两个中心人民法庭。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如何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为新农村建设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成为*县法院工作中面临的十分重要的课题。
二、充分认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自觉服务的意识。
站在全局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县是农业大县,绝大多数人口分布农村,农村人口占的比例大。城乡发展不平衡,城乡之间还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事实证明,没有广大农村乡镇的全面发展,*县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也不可能完全实现。因此,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战略任务。为尽快缩小城乡差别,努力实现城乡一体化,县委根据*县实际,提出了“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城乡联动”的方针,抓住农民持续快速增收,提高农民素质,培养新型农民和加强村镇建设改善人居环境三个关键环节,坚持政府主导、群众主体的原则,建立多种模式,分类指导,推进三产联动,实现农业产业化、新型工业化及城镇化“三化”互动,最终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大融合、大发展,从根本上缩小城乡差距。县法院立足*县工作实际,从区情、县情出发,以与时俱进的思想观念、饱满的精神状态、高昂的工作热情、务实创新的工作作风,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保驾护航,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三、服务新农村建设,积极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目前,*县新农村建设正在全县乡镇按计划分步实施,扎实有序铺开,发展势头良好。自治区已将*县列为新农村建设试点县,将连木沁镇列为试点乡镇,将连木沁巴扎村列为试点村,同时*县确定鲁克沁镇、吐峪沟乡、迪坎乡为全县试点乡镇,另外还确定了3个示范村,20个建设村。县法院应抓住这一有利时机,乘势而上,加快发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搞好各项审判工作,积极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为新农村建设贡献力量,并努力做好以下工作:
(一)依法维护农村社会安全稳定,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稳定是前提和基础。依法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确保社会稳定是人民法院的首要任务。县法院必须继续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部署,坚决打击农村黑恶势力犯罪,重点打击以及其他坑农害农,制售假农药、假种子、假化肥、劣质生产资料和农机具,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犯罪,保障农村群众安居乐业。运用刑法武器,严厉打击盗窃、抢劫、投毒、故意伤害等刑事犯罪,做到从重从快,切实增强农村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二)切实加强诉讼指导,确保农民群众正确行使权力。针对*县农民群众文化程度、法律意识的现实情况和土地、邻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农副产品购销等案件的多发性,不断加强和改进诉讼指导、举证规则和诉讼风险提示及法律释明工作,通过网上立案、巡回法庭等方式及时受理农牧民群众的各种诉求,耐心向当事人讲解有关的诉讼常识,告知其法定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提示其诉讼可能存在风险。善于做群众工作,善于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为农村当事人讲理释法,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理解法律,对待纠纷。大力加强诉讼调解工作,充分发挥调解的作用,能调解的尽量调解,尽量以调解的方式结案,认真落实“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目标要求,把握好涉农案件当事人利益的均衡点,提高调解水平。乡镇基层法庭要充分发挥前沿阵地作用,大力推行上门立案、电话预约等便民服务措施,把庭开到田间地头,邀请村干部或基层人民调解员参加调解,就地化解矛盾,努力做好法律服务和法律宣传等项工作,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力争使矛盾和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真正做到定纷止争,维护*县农村的社会稳定和谐。
(三)妥善快速审理好涉农案件及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农村建设、农业发展和农民生活有着特有的规律和特点,涉农诉讼纠纷针对审判效率也有着特殊的要求。特别是对于具有农业生产季节性强等因素的案件,如每年3-5月间,*县各乡镇农村出现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不断,当事人到*县法院后,因时值春耕季节,应快立案、快审判、快执行,尽量简化诉讼程序,减少诉讼时间,使农村当事人尽快从诉讼纷争中解脱出来,确保农时,不误生产。另外,每年不少的农民工进城务工,老板拖欠农民工工资案时有发生,一到年终,农民工拿不上钱,到*县法院诉讼的也比较多,法院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给予高度重视,优先办理,快审快结,确保农民工能够及时地拿到工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体是农民,而活跃在城乡各地,从事各行各业的农民工则通过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有效实现形式,发展农村经济,促进乡村文明,已经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生力军。努力加速“农民变工人”、“农民变市民”进程。向农民工广泛宣传,普及劳动法等基本法律知识,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在广大的农村,通过加大对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广泛宣传,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让他们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如何解决,教会他们如何依法维权,让他们知道只有通过合法正当的途径,才有可能成功地维权,讨回自己的工资,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四)落实司法为民要求,方便群众诉讼依法维权。司法为民是*县法院的工作宗旨。把司法为民的要求落实到广大农村,是人民法院、人民法官服务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司法为民方面,一是要方便农村群众诉讼,从立案、缴费、审判、执行等各个环节入手,建立和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困难农牧民,依法予以减、缓、免交诉讼费,确保当事人能够打得起官司;切实保证当事人法定的各项诉讼权利,确保有理有据的当事人能够打得赢官司,体现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人文关怀。为农民当事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服务,进一步推行小额诉讼速裁制度,大胆改革民事审判方式,继续加强速裁法庭工作,实行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双方当事人争议不大的涉农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简化办案程序,降低诉讼成本,缩短办案周期,提高审判效率,方便群众诉讼,减少当事人讼累。大力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针对*县辖区面积大、边远乡镇农民诉讼不方便的特点,因地制宜,坚持巡回审判制度,每年制定巡回办案计划,每月选取土地承包合同、赡养、抚养、相邻关系等农村群众十分关注、社会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2-3件,排期开庭到乡镇、村委会,巡回办案,就地审理调解宣判,以案说法,对农牧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为农忙或边远村队来往不便的农村群众打官司提供便利条件,让农牧民群众实实在在的感受到实惠。
农村司法工作总结范文篇2
2017年是全县合乡并村后村(居)委会同步换届选举之年。为大力发扬基层民主,健全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充分发挥法治宣传教育在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中的服务和保障作用,促进全县村(居)委会同步换届选举工作的顺利完成,经县司法局、民政局、农业局三家联合于2017年5月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农村法治宣传教育月活动,现将活动情况总结如下:
一、高度重视、全面部署接到通知后,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迅速向有关领导汇报,根据上级要求,县司法局、县农业局、县民政局联合对全县各乡镇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2017年度全县农村法治宣传教育月活动的通知》(x司发〔2017〕x号),明确了此次活动的主题、内容和目标,全面部署此次活动。
二、紧扣主题、突出重点今年的活动紧紧围绕:“深化农村法治宣传教育,健全基层群众自治机制”的这一主题,重点宣传宪法和村委会组织法、村委会选举法、居委会组织法、居委会选举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重点,并结合基层实际,宣传了其他有关涉农的法律法规。要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让广大村(居)民了解和掌握村(居)委会的人员组成、工作职能、工作程序、选举方式、民主监督、违法责任等法律知识,将法律武器交给人民群众,便于广大村(居)民在换届选举中,依法行使选举权、建议权、监督权等宪法赋予的权利,有力促进基层民主自治。
三、形式多样、扎实宣传2017年5月18日,xx县司法局、民政局、农业局联合在沧浪街道老鹳树村举办了农村法治宣传月活动。5月18日上午,沧浪街道老鹳树村集镇人潮涌动,上午9点,2017年农村法治宣传月活动启动仪式在老鹳树村村部前坪隆重举行,牵头单位县司法局局长谈先国宣布2017年农村法治宣传月活动正式启动,拉开帷幕,启动仪式过后,县司法局、民政局、农业局联合开展了法治宣传活动,民政局、农业局分别向群众宣传了自己的“当家法”,并发放宣传资料,县司法局则以设立律师法律咨询台、播放普法宣传音响、发放法治宣传读本等方式展开宣传,过往群众络绎不绝,咨询台前人来人往,工作人员热情地向群众宣讲法律法规,专职律师耐心给群众解答法律疑问,不少前来咨询的群众都是“忧心忡忡而来、放心满意而归”,活动当日共发放宣传资料1000余册,发放普法读本300余套,接受法律咨询28起,现场洋溢着浓厚的法治氛围。
四、总结经验、再创佳绩今年是全县合乡并村后村(居)委会同步换届选举之年,为进一步搞好农村法制宣传工作,我们还将再接再厉,努力创新,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采取整合资源,健全网络,构筑载体,突出重点,创新形式等办法,不断提高我县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新路子,为进一步促进“法治xx”的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xx县依法治县办2017年5月25日
农村司法工作总结范文
为准确把握新时期我区的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特点和需求,进一步做好我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推进我区法律援助工作全面、协调发展,结合目前正在开展的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近期我们对我区近三年的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情况进行了专项调查。现将调查情况综述如下:
一、我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基本情况
(一)我区农业人口和外出务工人员基本数据
据区公安分局治安科的数据统计,截止20*年底我区户籍总人口50096人,其中农业人口21793人,占全区总人口的43.5%。其中,农村低保人口为7*人,五保人口为75人。
(二)法律援助机构设置情况
目前,我区设法律援助工作机构一个,即法律援助中心,直属区司法局管理。主要负责全区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审批、分案及部分案件承办。下辖3个镇(街)也依托司法所成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但无专门编制和人员,日常工作由司法所人员具体负责。
(三)近三年我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情况
为把法律援助民心工程落到实处,从2003年开始,我区就向全区城市、农村低保人群发放了《法律援助服务卡》,累计已放发了《法律援助服务卡》16960人次。通过这种形式,不但宣传了法律援助,也将“可能请求法律援助”的困难群体置于法律援助保护网内。同时,将全区2镇1街道办事处所辖的全部行政村都指定了法律援助联络员。20*年
8月,又在区门户网开设了“法律援助在线”网络平台,义务对法律援助咨询进行解答。形式的多样化,使我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开展得有声有色。20*年至20*年,我区共受理并办结法律援助案件数174件,涉及农村及农民的共有40件,占法律援助案件总数的23%。其中:
20*年,我区受理并办结的法律援助案件数96件,涉及农村及农民的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3件,工伤待遇争议8件,追索劳动报酬1件,离婚1件,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1件。受援人中农民工73人,为农民工挽回和避免经济损失
70万元。
20*年受理并办结的法律援助案件数为30件,涉及农村及农民的有人身损害赔偿3件,追索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件,
追索赡养费1件,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1件。受援人中农民工6人,为农民工挽回和避免经济损失1万元。
20*年受理并办结的法律援助案件数为48件,
涉及农村及农民的有人身损害赔偿1件,工伤待遇争议10件,追索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3件,离婚2件,追索抚养费2件,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有1起。受援人数中农民工15人次,其中为农民工挽回和避免经济损失
22万元。
二、我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特点和趋势
从我区近三年法律援助工作的数据来看,我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呈以下特点和趋势:
(一)我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需求呈不断快速上升趋势
从绝对数量来看,除20*年数量相对较小外,我区办理的涉农法律援助案件在总体上呈上升趋势;从案件比例来看,我区办理的涉农法律援助案件则呈直线上升趋势,其中,20*年涉农案件占办案总数的14.6%,20*年就占到了23.3%,20*年则上升到了39.6%,年平均增长速度达到了12.5%。从咨询方式来看,148电话咨询减少,来访者居多。
(二)我区农村法律援助需求相对集中
从近三年办理的涉农法律援助案件数据来看,我区农村农民的法律援助需求集中体现在工伤待遇争议、追索劳动报酬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损害赔偿、婚姻家庭纠纷等方面。其中,工伤待遇争议18件,占受援总数的37.5%;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或人身损害赔偿7件,占受援总数的14.6%;追索劳动报酬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6件,占受援总数的12.5%;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和离婚等6件,占受援总数的12.5%。同时,随着统筹城乡发展改革的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纠纷也开始凸显。
(三)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案件增多,且多为群体性案件
近三年来我区因劳动争议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逐年增加,并多以群众体案件的形式出现。主要是追索劳动报酬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案件。仅今年1-4月,我区法律援助中心就受理了两件此类案件,涉及农民工人数67人。即周安礼等51名农民工诉*茂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案、张昌文等16名农民工诉*宏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案。
三、当前我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从调研中,我们发现目前我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法律援助宣传不够,农民群众知晓率不高
从数量上来看,我区涉农的法律援助案件绝对数量很小,在整个法律援助案件总数中的比例也不高,农村法律援助的需求还存在很大潜力有待挖掘。当然,涉农法律援助案件总量少,一方面与我区区小、人少,农业人口数据小有密切关系,但更重要的还是因为对法律援助工作宣传的力度不够。因为宣传少,广大农民对法律援助工作了解得不多,导致部分农民在需要法律援助时不能得到应有的帮助。一是深度不够,尽管每年都在开展宣传,但是没有深入到基层镇、村、社,很少有与农民面对面的宣传活动。二是镇街的作用还没有发挥出来,各镇街开展法律援助的宣传极少。三是宣传的形式单一,一般都是悬挂标语、散发传单、坐台咨询等,导致农民群众了解较少,不知道可以借助法律援助来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基层法律援助力量薄弱,供需矛盾突出
当前,随着统筹城乡发展改革的推进和外出务工农民的不断增多,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纠纷、宅基地纠纷、婚姻家庭等纠纷将呈不断攀升趋势;同时,随着普法宣传的深入,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农民寻求法律帮助的积极性越来越高,对法律援助的需求量也就越来越大。然而我区法律援助力量非常薄弱,目前,仅有编制1人,在编工作人员1名,光负责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审批及日常的法律咨询、接待和各类调研、报表报送已不堪重负,更不要说办理具体的援助案件,进行调查取证了。随着法律援助案件的日益增长,这种供需矛盾将会更加突出。
(三)涉农法律援助范围过窄,经济审查要求过严
目前我区正处于加快统筹城乡改革发展时期,农民将更加积极地参与到各种经济活动中,农村中各种利益关系也会发生大的调整变动,各种各样的矛盾纠纷也会不断出现。但根据《*市法律援助条例》和司法部的相关规定来看,农民可以享受的民事法律援助范围主要是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几类,范围比较窄。而且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申请法律援助,受援对象还要提供经济困难的证明,无形中又设置了一道门槛,将一些确实需要援助的农民拒之门外。此外,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农村居民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农村贫困人口生活标准执行,但我区没有农村贫困人口的标准,“经济困难的证明”在实际操作中难于统一,有很大的随意性。
四、加强我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为确保我区法律援助工作实现“应援尽援”的工作目标,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区新形势下农村和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加大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手段,扩大法律援助的知晓率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增强法律援助宣传的广度。要结合“3·15”、“12·4”等维权日、法律宣传日等活动开展大型法律援助宣传,并在主要街道、社区悬挂过街横幅、标语及制作法律援助宣传栏,让全社会了解法律援助制度,关心支持法律援助事业,形成法律援助工作深入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二是创新宣传手段,增强法律援助宣传的深度。要采取与普法宣传相结合的方式,通过送法下乡、法制讲座、法律咨询等多种途径加大宣传,同时还要充分利用电视台、网络媒体等宣传载体,通过举办法制电视栏目、提供在线法律咨询以及现场解答法律咨询、以案说法等形式开展宣传,把法律援助的基本知识和法律法规宣传到基层农民群众心中,同时还要继续开展《法律服务援助卡》发放活动,以最直观的形式,让老百姓了解法律援助,知道在何种情况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如何申请法律援助,让他们在权益受到侵害时知道怎样去寻求法律保护,使“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的难题得以解决。
(二)加强基层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充实法律援助队伍力量
重点是增加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的编制名额,充实法律援助队伍力量。建议编制部门改变过去根据本地人口确定机构人员编制的做法,根据法律援助的实际需求量来确定当地的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编制,保证老百姓的维权资源、格局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同时,还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培训,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强化法律援助办案质量。此外,还要适当增加投入,加强法律援助机构的基础建设,扩大法律援助办公室面积,设立专门的接待室,改善1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设备及其他办公设备,充分发挥法律援助中心的窗口作用。
(三)加强法律援助服务网络建设,扩大法律援助覆盖率
要在镇(街)司法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服务的网络建设是,将法律援助服务的触角延伸到村、居委会和村、居民小组。一方面,实行法律援助联络员制度,在各行政村甚至村民小组配备法律援助联络员,村民如有法律援助需求,可以向联络员进行咨询,在联络员的指导下向区法律援助中心提交材料进行审批。另一方面,还可以依托工会、团委、妇联、民政、劳动等部门设立特殊群体维权工作站,将法律援助工作覆盖到社会各个群体。
(四)扩大农村法律援助范围,加大涉农援助案件办理力度
针对农村法律需求不断扩大的现实,把与农民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法律纠纷纳入法律援助范畴,扩大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覆盖面。重点是严格按照《中共*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的要求,积极开展试点,将困难农民土地、林地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中权益受到损害请求赔偿,困难群众因交通事故和医疗事故权益受到损害请求赔偿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对农民因假冒伪劣生产资料(假种子、假农药、假化肥)权益受到损害请求赔偿的事项,免予审查经济困难条件,直接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