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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工作存在的问题范例(3篇)

来源:网友 时间:2024-07-05 手机浏览

乡村振兴工作存在的问题范文

关键词:金融科技;普惠金融;乡村振兴

一、引言

乡村振兴是党中央扶贫攻坚成果的延伸,具有十分重要的政治意义。金融科技的发展为支撑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提供了新的有效路径。2022年,人民银行衡水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行衡水中支”)积极响应国家乡村振兴战略部署,引导辖区金融机构推进乡村金融科技布局,在支持普惠金融、精准助农和农业现代化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取得较好成效。

二、夯实金融科技根基,助推乡村振兴落地

人行衡水中支立足辖区“三农”工作实际,聚焦金融支持乡村振兴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充分依托和发挥金融机构的数字化能力,积极构建金融科技支持乡村振兴的底层数字基础,为乡村振兴注入“金融活水”。

(一)统筹谋划,健全组织和协同工作机制

一是建立工作机制,成立由科技、货币信贷、支付结算等部门组成的联合工作专班,建立全市银行业“横向协作+纵向推动”的机制,强化各单位、各部门条块联动,压实责任。二是完善任务清单,依据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冀兴行动工作方案》编制任务分解表,明确4个方面的13项工作任务。三是落实例会制度,组织召开全市金融科技赋能乡村振兴工作座谈会,要求各金融机构以党建为统领,以人民为中心,加大涉农金融科技创新项目投入应用,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承载力和农村居民获得感。

(二)强化调研,积极挖掘和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一是深入农村做好专项调研,派工作组多次赴县域、乡镇了解金融机构推进金融科技支持乡村振兴工作情况,持续加强政策传导和工作指导。二是及时挖掘金融机构品牌亮点、创新体制机制、树立典型、以点带面,引导全行业高效推进。三是紧抓金融科技发展机遇,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服务模式,努力打造线上线下融合、平等开放共享的数字化农村普惠金融服务体系,助力实现衡水地区农业农村现代化。

(三)拓展场景,加速数字金融在农村普及应用

一是加强货币政策工具运用,将“冀兴行动”方案与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地方金融改革措施相结合,鼓励扩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投放,为乡村振兴提供金融支持。二是拓展数字化成果的涉农金融应用场景,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做好风险防范的前提下,借助金融科技手段优化风险管控和定价模型,提高客户识别能力,为新型农业主体提供小额、便捷的线上金融产品和服务。三是面向农村广泛开展金融科技知识普及,借助科技活动周、质量月、网络安全宣传周等活动契机,组织开展金融科技下乡宣传,在内容和渠道上深入农村、贴近农民,帮助农村居民建立金融科技思维、提升新业务风险辨识能力。

三、推进金融创新应用,注入乡村发展动能

高质量推进金融科技赋能乡村振兴,离不开金融机构的主体作用。在人行衡水中支的推动下,全市金融机构对标政策指引和任务清单,积极探索新技术融入农村金融的供给实践,因地制宜构建多途径、立体化的乡村金融服务渠道,为乡村振兴注入新发展动能。

(一)优化业务布局,提升农村数字金融服务能力

相较于城市,“村小量多”是衡水市农村地区的特点,金融服务难以及时、广泛地触达农村客户群体。为改善和提高农村数字普惠金融服务质量,金融机构着力推进农村普惠金融服务点和涉农金融App品牌建设。例如,衡水银行积极发展助农取款业务,截至目前共设立助农取款服务点101家,覆盖衡水11个县区、48个乡镇、101个村庄,助力完善全市乡村金融服务建设。浦发银行衡水分行利用掌上银行App、“浦惠到家”、智能收台等帮助农民客户销售农副产品,多途径辐射和支持乡村经济发展。同时,各金融机构还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金融科技下乡宣传活动,如建设银行衡水分行通过线上“建行大学”“裕农通”公众号和线下“裕农学堂”等方式开展一系列惠民宣传,覆盖农村居民累计达5万余人次,得到了群众的广泛赞誉。

(二)丰富供给模式,提高惠农服务科技应用水平

针对农业贷款难、农村金融服务薄弱等痛点,金融机构探索将信息技术与惠农服务融合,积极打造线上线下双渠道畅通、金融科技与供应链融通的涉农服务新体系。例如,农业银行衡水分行制订了《对公客户“链式营销”工作推进方案》,以推广线上“保理e融”产品为抓手,搭建“贯穿式”供应链金融服务链条,为安平丝网、景县橡塑、冀州医疗器械等上下游企业提供线上融资服务。衡水市农村信用社不断丰富涉农支小信贷产品,创新小贷产品39种,其中“农信e生活”平台设置了物流服务、直播带货等功能,在线上为农民搭建农特产品销售、特惠商品购买等服务渠道,实现“让农产品进城,让好商品下乡”。

(三)延伸服务触角,增强农村公共服务便利程度

当前,农村地区社会保障、日常缴费等公共服务发展仍较滞后,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乡村振兴的推进步伐。为加快弥补公共服务短板,金融机构借助金融科技手段为农村居民提供与社保相关联的金融服务,丰富农村缴费模式,扩大农村金融科技覆盖面。例如,衡水银行以社保卡为载体,建立农村居民社保“一卡通”服务模式,组织支行服务人员入村为村民集中办理社保卡发放、金融功能激活等业务。建设银行衡水分行依托“裕农通”服务点推进“助农取款+”服务,通过移动支付手段在服务点叠加提供社保缴费、生活缴费、学校教育、政务服务等服务,累计为农村居民办理各类缴费10万余笔,有效解决了农村地区“跑腿缴费”“人工代缴”等问题。

(四)促进数据应用,筑实农村信用体系信息支撑

针对农户、农企资金需求较小、服务需求较大等特点,涉农金融机构借助信息技术对农户、农企相关金融信息进行业务供需分析,促进数据信息应用,疏通供需不匹配的服务“堵点”。例如,枣强农商银行积极推进新型营销模式,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研发上线“智慧微贷”系统,将“惠农贷”等涉农贷款产品线上线下融合,实现服务智能化和管理敏捷化,累计在枣强县农村地区完成授信244笔,发放金额超1亿元。全市农村信用社积极打造“双基”共建农村信用工程特色金融品牌,通过加强与地方政府联动,以推进整村授信为抓手,巩固建档成果,提高农户评级授信和用信比例,累计完成整村授信952个,农户授信、用信比例分别达到74.8%、34.1%。

四、金融科技赋能乡村振兴面临的问题

在推进衡水市金融支持乡村振兴落地过程中发现,当前农村金融科技发展还面临一些瓶颈,金融科技在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中的赋能作用还有待增强。

(一)农村金融科技服务“半径”仍有限

农村地区金融科技服务主要集中在助农取款服务点,以传统线下金融业务为主,线上金融产品、服务较少,金融与科技的融合度较低。目前,涉农金融产品仍然承袭传统的抵押担保贷款理念,对农业经营主体的抵质押物创新力度不足,产品和服务单一,在供应链金融等领域应用较少,缺少具有针对性的乡村振兴特色金融产品。部分金融科技产品与农村电商平台、第三方支付机构等的粘连度较低,针对农户、农企等经营主体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数据彼此割裂,尚未形成完整的数据链条,金融科技助力延伸金融服务“半径”的优势还未能有效发挥。

(二)农村金融“数字鸿沟”问题凸显

农村地区低学历、低收入、中老年人等群体占比较高,因其理解能力弱、接受度低、适应性慢,在运用智能技术方面存在困难,不能充分享受智能化金融服务带来的便利,“数字鸿沟”问题日益凸显。同时,作为北方农业大省,河北省整体发展水平落后于其他发达省份,而衡水地区又是省内经济总量规模较小、发展较慢的地级市,农村人口占比较高,老龄化问题严重,这些因素又进一步拉大了“鸿沟”。如何缩小“鸿沟”,使金融科技真正成为乡村振兴的赋能抓手,成为今后金融业发展需要直面的问题。

(三)“三农”领域金融科技人才短缺

金融科技创新和应用需要依靠既懂技术、又懂金融业务的复合型人才的支持。目前,一些金融机构虽然正在加快推进数字化转型和金融科技人才储备,但受限于经济水平、工作条件、薪酬待遇等因素,贴近“三农”一线的区县、乡镇基层分支机构缺乏相关人才。同时,部分涉农法人金融机构存在科技人才培养机制不革新、智力支持基础薄弱、金融创新动能不足等现象,导致在涉农创新产品研发、大数据建模分析、金融服务优化等方面仍有缺口,不能满足乡村振兴对金融科技的赋能需求。

五、加强金融科技赋能乡村振兴的思路建议

人民银行等金融管理部门应从加强政策引导、行业指导、工作督导等方面入手,鼓励支持金融机构持续的加强在乡村振兴领域的金融科技布局,发挥好政策工具作用,积极破解新时期农村金融发展瓶颈,不断提升农村金融科技产用对接和覆盖普及水平。

(一)强化技术驱动和融合推广

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鼓励金融机构打破传统金融服务模式局限,将信息技术有效嵌入基础性金融服务之中,为农村地区提供更加便捷、体验更好的智能金融服务,提高数字普惠金融的覆盖广度和深度。引导金融机构深化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技术在涉农信贷领域的应用,推动农户、农企贷款发放批量化和标准化,促进农村金融降本增效。

(二)强化宣传引导和应用研究

一是借助传统和新兴媒体广泛宣传金融科技在乡村振兴中的赋能作用和已有成效,定期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二是指导金融机构加强“三农”领域金融科技应用研究,不断开拓金融科技视野,深挖符合乡村特点的应用场景。三是鼓励金融机构加强金融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健全及革新人才培养和激励机制,打造既懂业务又懂技术的复合型人才队伍,为乡村振兴提供源源不断的智力支持。

(三)强化创新监管和考核运用

乡村振兴工作存在的问题范文

为扎实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的顺利开展,XXX充分发挥执纪监督功能,为“乡村振兴”战略的顺利实施保驾护航。

下好“先手棋”,强化监督责任。协助镇党委、政府将“乡村振兴”工作纳入整体工作大局中,研究制定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监督执纪问责方案,对执纪问责的对象、形式、方法、内容和程序等做了明确规定。特别是对镇党委确定的乡村振兴示范村、示范片区、重点项目、重点工作进度及遇到的问题,进行定期情况研讨,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强有力的纪律保证。

走好“关键子”,强化监督检查。开展专项督查,专门听取各村、各部门、各工作组的情况汇报,严格检查乡村振兴项目申报、实施、验收、资金分配、政策公示等情况,对数额较大或群众较关注的项目资金及招投标、集中采购等方面进行全程跟踪监督,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收好“一盘棋”,强化执纪问责。对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执行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不力、作风不实、工作不到位的典型问题进行批评教育,督促整改,对违法违纪的给予问责查处。同时拓宽举报渠道,发动群众对党员干部在“乡村振兴”工作中存在的违纪行为进行举报,确保“乡村振兴”举措落地落实见效,擦亮“乡村振兴”新发展名片,不断放大“乡村振兴”的战略果实,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乡村振兴工作存在的问题范文篇3

关键词:乡村振兴;治理有效;治理法治化;农村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强调“全国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①]党的报告提出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德治、法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1]要让农业成为有奔头的产业,让农民成为有吸引力的职业,让农村成为安居乐业的美丽家园。因此,实现乡村基层治理法治化是我们党站在新时代的历史起点,为解决“三农”这个全党工作重中之重问题提出的新擘画,不仅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更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必然选择,我们必须从全局性、战略性的高度认真研究并切实推进乡村基层治理法治化。

一、推进乡村治理法治化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必然选择

乡村治理法治化是指在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前提下,按照法律来治理基层事务,即将乡村基层的经济、文化等一切活动及公民的所有行为都纳入法治化、规范化的轨道,运用法治方式来管理基层事物。[2]乡村振兴战略是事关农业、农村和农民长远发展的根本性战略,涉及农业现代化建设的方方面面,在2018年两会期间,明确提出了实施乡村振兴的具体路径是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和组织振兴。因此推进乡村治理法治化,就要贯彻落实好乡村振兴战略,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来实现产业、人才、文化、生态和组织的振兴,实现农村的有效治理。

二、当前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村基层干部依法办事能力不足

目前农村村社干部群体中依法行政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一是少数基层干部盲目追求领导做派,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法随言出,刻意树立个人威信,结果造成与群众关系疏远。二是村干部对依法治村重视不够,由于思想观念、思维习惯僵化,少数村干部法律知识缺失,部分干部工作方法、工作作风仍停留于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民主法治意识不强,依法办事、管理农村事务的能力较差,导致工作方法简单粗暴,群众意见较大。三是部分“村两委”内部工作标准和议事程序不健全,给村干部违纪违法、胆大妄为留下空间,导致基层村干部腐败时有发生,造成群众对基层组织和村干部不信任,村民参与村民大会、院坝会的

积极性较低。

(二)农村社会环境中法律公信力较低

目前在农村基层中普遍存在公信力不足的情况。部分群众对政府的过度依赖,当有问题产生、个人利益得不到解决和维护时,很大一部分群众信“访”不信“法”,认为法律服务、司法手段门槛高,成本大,负担不起,开始责怪政府或基层组织,习惯于依赖政府通过信访等行政手段解决问题。同时受传统熟人社会的影响,农村的法律环境不容乐观,如现阶段在国家大力倡导和实行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户与农业企业主之间签订合同,往往由于农民的合同意识和法律素养缺乏,导致农户擅自毁约的情况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土地的顺利流转和农业产业化发展。与此同时,在农村基层普遍设有司法所、综治办,村有治保委员会和治安联防大队等农村法治建设和宣传机构,但相关机构的职能作用发挥不充分,服务群众的主动性和意识不足。农村部分司法行政执法人员执法不文明、不规范、不

严格等现象时有发生,导致发生群众抗拒执法的情况。

(三)农村基层法律制度有待完善

现有农村相关法律法规原则性强,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不足,条文较为粗疏,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地方性法规的地方特色不突出,难以充分发挥指导效果。特别是当前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建设进程中,涉及农村投融资体制、土地使用、产业调整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还远远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同时,在法律不完善的领域缺乏有效的乡规民约、村规民约对干部和群众行为进行约束,使基层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大打折扣。

(四)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宣传不到位

现阶段普遍存在农村社会法治宣传教育滞后。一是部分农民的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知之甚少,甚至胡搅蛮缠,以身试法,导致纠纷和恶性案件发生。二是基层法制宣传不完善。农村法制宣传过程中过于强调村民知法、守法,而忽略了村民学法、用法,致使群众学法用法积极性和自觉性不够,缺乏用法律知识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自觉性。三是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有待提高。农村基层的律师、公证人员、司法鉴定人员等相关执业人员的服务意识不强,发展不平衡,创新性不够,存在对法律当事人敷衍塞责、应付了事等现象。

三、乡村振兴背景下乡村治理法治化面临的新问题

随着新农村建设和美丽乡村建设的不断推进,改革开放40年来的农村社会已经发生了历史性的变革,不仅为乡村振兴奠定了基础,同时也为乡村振兴所要求的治理有效,建立德治、自治、法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带来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

(一)农民法治观念和民生意识不断增强,但法治方式的运用仍然欠缺

随着农村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农村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在农村社会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农民的法治观念和民主意识不断增强,农民逐步摆脱小农意识,与现代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权利观念、秩序观念、自由平等观念、民主观念不断得到强化,这不仅是基层法治可喜的成果,更是基层法治深厚基础。但农民运用法治方式解决处理问题,依然有较大欠缺,人们习惯于“信访不信法”“找政府不找市场”,习惯“拉关系、讲人情、谈势力”等。

(二)现代社会治理工作格局基本形成,但主体缺位现象依然突出

在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和乡村振兴过程中,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地方不断深化治理实践,特别是精准扶贫工作的开展,现在农村社会的治理工作格局已经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调、公众参与的乡村社会治理格局基本形成,体现了应有的制度优势,有力激发了不同社会主体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与活力。乡村治理的真空地带逐步形成了“动感地带、生命地带”。尽管如此,乡村治理中主体缺位的现象依然突出,成为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究其原因不仅有基层党组织的虚化、弱化、边缘化的“三化”问题。也有乡村自治组织、行业组织发育不全,功能不全的问题,还有外部组织管控影响不到位的问题,导致农村社会面临的农村党组织与党员分离,村委会与村民分离,土地发包方与承包方分离等问题难以根除。

(三)乡村治理的法规制度体系不断健全,但立法不完善的问题一时难以解决

基层法治建设经过长期的努力,在法规制度体系建设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村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行政法规及法律制度共同构建了一个相对完善的乡村治理规范体系,为乡村治理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有力推进了乡村治理法治化的进程。[3]但不容否认的是,在农村社会治理方面对照法治的要求,我们在立法上的欠缺还是十分明显的。立法冲突现象比较突出,上位法和下位法,或者不同部门法相互抵触、相互矛盾,造成法律适用的困惑;一些立法听取群众意见不够,过多地体现了部门和地方利益,造成群众有意见,甚至不满。

(四)农村社会结构调整深化,公共服务差异化、均衡化要求难以满足

随着党中央对“三农”工作的重视不断加强,农村的改革力度不断加大,使农村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一方面表现在农村家庭结构的变化,农村普遍出现了“空巢”“留守”“外出”现象,另一方面,撤区并乡和村组合并后,农村新居民组织和新社区出现引起了社会结构调整,引起了利益调整,农村矛盾日益复杂,对乡村治理提出了新要求,农村公共服务因人因地因时而异,服务越来越难,而农村公共服务资源本来就相对有限,更多的集中在村(社区)级行政中心周围,所以围绕提高农村公共服务有效供给,打造乡村治理科学机制,提高治理能力水平,就显得格外迫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乡村治理是关键。我们要按照乡村振兴战略提出的治理有效和自治、德治、法治相结合的要求,不断探索推进乡村治理的新途径,从而实现乡村治理的法治化。

(五)农村信息化趋势日益明显,社会管控难度日益加大

互联网的发展深刻影响和改变了农村社会,电视、电脑、手机、互联网在农村已经普及,不再是奢侈品,一网一世界,一指一价值。新媒体时代来临,信息传播使人们的思想更加复杂多变,价值选择更加困难。因此,在新媒体时代如何管控好信息是当今农村社会治理的一道新的难题。

四、乡村振兴过程中推进乡村治理法治化的新探索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关键在乡村治理。我们要按照乡村振兴战略提出的治理有效和自治、德治、法治相结合的要求,不断探索推进乡村治理法治化的新途径。

(一)着眼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不断健全乡村治理的制度规范体系

法律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良法才能善治。针对当前农村治理中出现的立法问题,我们要加强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推进治理制度规范体系建设。[4]一方面要运用科学方法,力求完善质量不高、总量不足,不适应农村新形势新变化的制度规范。另一方面突出地方特色,要充分发挥村规民约的作用。村规民约是乡村约定俗成,相守坚持的规范,更多地体现了德治和自治的内在要求。因此,在推进乡村基层法治化过程中要广泛发扬基层民主,听取群众意见,聚纳民众智慧,完善村民自治,突出地方特色,遵循立法规律,不断健全完善村规民约,使之同国家立法相互配套,相互衔接,形成一个结构完备,内容完整的治理法规制度体系。

(二)着眼于激发活力,不断健全乡村治理法治化的组织体系

一个法治的社会应该是一个主体地位平等且充满活力的社会,乡村基层治理法治化必须有效激发社会各类主体的活力,充分发挥其作用。首先,要发挥基层党组织的关键作用,要围绕依法治国的总要求,不断强化基层党组织建设,增强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创造力和战斗力,把党组织资源转化为乡村治理的法治资源。其次,要推进基层自治和民主协商,扩大公众参与,充分发挥农村各自治组织各社会团体和各行业协会在治理中主体作用。再次,要强化农村基层法治机构和队伍的专门作用,建立以基层法庭、公安派出所、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所为骨干的法治网络,挑起农村法治的大梁。

(三)着眼重心下移,不断健全乡村治理法治化的工作机制

乡村治理法治化的基础在基层,重点在基层。围绕乡村治理法治化,我们要把问题消化在基层,把纠纷调处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我们要重点开展送人才下乡、送政策下乡和普法下乡活动,推动调查研究下基层,信访接待下基层,公共服务下基层,把源头管理、动态管理和应急处理结合起来,健全完善基层决策机制、风险评估机制、民意吸纳评估机制、公众利益表达机制、矛盾排查调处机制,及时妥善有效合法解决农村社会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显性矛盾,牢牢掌握基层治理法治的主动权。

(四)着眼于约束权力,不断提高乡村治理法治化的能力和水平

乡村基层治理法治化对干部群众的素质提出了新要求。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是实现乡村治理法治化的关键所在。首先要在树立法律权威和法律信仰上下功夫。法律只有被信仰才能有力量,乡村治理的基本方式是法治,党员干部要认真学法、用法,树立法律权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矛盾问题;其次要在公正执法上下功夫。执法公正最能体现法治,老百姓也最为关心。处理农村发展中的问题就一定要规范执法行为,让老百姓从每一件事情处理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五)着眼于以民为本,不断创新乡村治理的法治模式

面对农村社会结构深刻变化,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的新情况,农村社会治理必须加强法治模式创新。乡村治理法治化要顺应农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关注农民对美丽乡村、平安乡村、法治乡村、幸福乡村建设的诉求,通过网格管理,一站服务等,运用互联网+模式,探索乡村治理法治化的科学模式。

参考文献:

[1]李勇华.农村基层社会管理创新与村民自治制度的内洽性研究[J].东南学术,2012(2):68-79.

[2]钟涨宝,狄金华.社会转型与农村社会治理机制创新[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10-12.

[3]徐汉明.推进国家与社会治理法治化现代化[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