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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经济基本特征范例(3篇)

来源:其他 时间:2024-07-13 手机浏览

自然经济基本特征范文篇1

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利益,救助弱势农民群体,保持社会稳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特殊困难救济,是指对我区被征地农民中因特殊困难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人员给予一定的救助。

第三条组织社会力量帮助有劳动能力的被征地农民救济对象开展生产自救;提倡和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捐赠资金和物资,开展社会救济和慈善事业;鼓励和支持志愿者为救济对象服务。

第二章困难救济范围和形式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被征地农民可申请特殊困难救济:

(一)处于低保边缘的被征地农民,其基本生活十分困难的;

(二)被征地农民对象在交通事故中伤亡未能获得医疗费用赔偿造成基本生活十分困难的;

(三)被征地农民参保对象发生重大疾病,个人年承担医疗费用超过一定数额以上造成基本生活十分困难的;

(四)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性事故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人员;

第五条特殊困难救济分以下几种形式:

(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一)项的人员,按年一次性救济;

(二)对符合本条例第四条(二)、(三)、(四)项的人员,按实际情况一次性救济。

第三章特殊困难救济标准

第六条被征地农民特殊困难救济标准如下:

(一)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的人员,按年一次性发给600元,其中未成年孤儿的按年定补800元。不符合救济条件时停止发放。

(二)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的人员,按发生交通事故时本人应负担医疗费用的20%给予一次性救助。

(三)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三)项的人员发生重大疾病,按文件给予医疗救助。

(四)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的人员,根据损失情况,一次性救济100元-1000元。

第四章特殊困难救济程序

第七条申请特殊困难救济,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救济对象系未成年或孤儿的,由其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社区)提出申请,出具被征地的相关证明材料,乡镇审查,由区民政局根据其家庭实际情况进行审核。

第八条申请特殊困难救济人员,应当如实填写特殊困难救济申请表,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家庭收入证明、病历资料等有关材料。

第九条区民政局应当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条对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申请,区民政局审查核实后,于3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区民政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退回原乡镇,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区民政局负责将救济金直接发放到救济人员手中。

第十二条各乡镇民政办应当将救济标准、救济名单、救济金额在被救济对象所在村(社区)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因自然灾害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救济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特殊困难救济经费

第十四条特殊困难救济经费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统筹帐户中列支,并在民政局设立专户进行核算和管理。

第十五条特殊困难救济经费必须用于特殊困难救济,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区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按其职责,对特殊困难救济经费使用和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在特殊困难救济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区政府或有关部门对具体经办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救济对象发放特殊困难救济款的;

(二)虚报、克扣特殊困难救济款的;

(三)贪污、挪用特殊困难救济款的;

(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八条冒领特殊困难救济的,由发放单位负责全额追回,并由区有关部门予以相应处罚。以暴力、威胁手段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自然经济基本特征范文

关键词:征募制度;征兵制;募兵制;经济学研究;综述

中图分类号:F06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2101(2012)03-0029-05

一、引言

正如荷马在《伊利亚特》(Iliad)中所吟唱的那样:人类会厌倦睡觉、厌倦爱情、厌倦唱歌、厌倦跳舞,但对战争却乐此不疲。战争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几乎伴随着人类文明的整个进程。为了保障国家安全,避免在推行丛林法则的世界中成为猎物,各国都不遗余力地进行国防建设,然而在资源一定的背景下,大炮与黄油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矛盾,资源如何在国防与民用部门之间分配成为以研究资源稀缺性为己任的经济学家无法回避的重要问题。同时经济学与国防具有统一性,经济学家麦圭尔(McGuire,1995)曾通过列举经济(学)与国防四个层次的相互作用来说明两者的依赖关系[1]。因此,国防与经济学产生紧密的联系是历史的必然。文艺复兴时期佛罗伦萨的著名政治家尼科罗・马基雅弗利(NiccolòMachiavelli,1520)在《论战争艺术》(Dell'arteDellaGuerra)中曾说:谁的荷包里钱越富裕,谁就能打胜仗。

国防经济学的源头是经济学鼻祖亚当・斯密(AdamSmith,1776),他是最早考虑国防开支对社会的影响的经济学家之一,在其《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专辟一节“论国防费”。1914年,英国《经济学家》杂志编辑赫斯特(Hirst)出版了《战争的政治经济学》(ThePoliticalEconomyofWar),全面总结了自己对战争与经济、战争与财政、战争与工业的关系的理解[2]。1921年,福利经济学创始人、经济学大师庇古(Pigou)出版了《战时经济学》(ThePoliticalEconomyofWar,也译为《战争的政治经济学》)一书,以一战英国经济为基础,研究战争对社会经济生活的严重冲击,揭示战时经济的一般规律,以及战争资源筹集的问题[3]。这两本著作促成了国防经济学进一步发展的可能。

对于现代国防经济学的产生,以英国约克大学哈特利和美国依阿华州州立大学教授桑德勒(1995)在《国防经济学手册》(HandbookofDefenseEconomics)中的说法认同度最高。希奇和麦基因(Hitch,1960)的《核时代的国防经济学》(TheDefenseandEconomicsinNuclearAge)、理查德森(Richardson,1960)的《军备与不安全:战争起源的数学研究》(ArmsandInsecurity:amathematicalstudyofthecausesandoriginsofwar)和谢林(Schelling,1960)的《冲突的战略》(TheStrategyofConflict)三部专著的出版标志着现代国防经济学的创立[4],并成为经济学中相对比较新的一个分支。1990年《国防与和平的经济学》(DefenceandPeaceEconomics)杂志创刊,经过历代经济学家如佩克(Peck)、谢勒(Scherer)、奥尔森(Olson)、泽克豪泽(Zeckhause)、史密斯(Smith)、默多克(Murdoch)、布里托(Brito)、英特里盖特(Intriligator)、恩德斯(Enders)、桑德勒(Sandler)、拉姆(Ram)、德格(Deger)和森(Sen)、罗杰森(Rogerson)、沃纳(Warner)、阿什(Asch)、利希腾贝格(Lichtenberg)、哈特利(Hartley)、安德顿(Anderton)、麦圭尔(McGuire)、布若斯卡(Brzoska)、赫什利弗(Hirshleifer)、格罗斯曼(Grossman)、邓恩(Dunne)、布拉登(Braddon)、丰塔内尔(Fontanel)、弗里德曼(Friedman)、斯蒂格利茨(Stiglitz)等人的不断努力,国防经济学逐渐成为西方影响深远的成熟学科。

哈特利和桑德勒(1996)认为其研究成果对于采办理论、博弈论和人力计量经济学的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其主要内容涵盖国防开支需求理论、国防供给理论、军事人力理论、低烈度的军事活动理论、国防开支的外在影响理论、战争成本与损失理论六大部分。其中军事人力的理论研究主要包括军事人力的需求与供给、军事人力的劳动生产率、军人的新酬结构与补偿、女军人、少数民族的数量构成,预备役的使用,军事经验对民事生活的利益回报、对国防人力资源管理的动态过程进行经济学阐释等。从人力资源管理的角度来看,一个组织的人力资源管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它包括招聘、培训、使用、开发、辞退或离岗、退休等几个阶段。如果把军队也看成是一个生产战斗力的组织,其人力资源的管理过程也大致经历了征募、训练、维持、使用及退役安置等几个阶段。在军事人力的理论研究中,征募制度的研究最为引人注目,正如学科的界定不在于研究对象而在于研究方法,征募制度可以从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和哲学等多个角度研究,从经济学角度对征募制度进行研究一直以来是国防经济学中军事人力理论研究中的重点内容之一。所谓征募制度指的是一个国家运用何种方法吸纳一定数量、质量和结构的军人来满足该国国防体系对于军事人力需求的制度安排。基本上可以归结为两种基本模式:义务兵役制(后文称征兵制,Draft或者Conscription),自愿兵役制(后文称募兵制AVF,All-VolunteerForce)。围绕着征募制度,经济学家们提出了很多真知灼见,并逐渐延伸扩展到整个军事人力理论的研究,有力地推动了国防经济学的发展。

二、征募制度的经济学研究肇始与发展

征募制度和人类历史一样久远,但最早从经济学的角度论述兵员征募制度的经济学家是亚当・斯密(AdamSmith,1776)。在其《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专辟一节“论国防费”,他从经济学的成本―收益分析的角度来描述古代到近募制度变迁的历史,他认为生产方式和技术进步是成本―收益结构改变的原因,而这种改变影响到兵员征募制度的选择和变迁。他认为,常备军与多元化的社会是一致的,维持并雇用一部分公民,不断地施以军事训练,使兵士的职业脱离其他职业,而确然成为一种独立的特殊职业,这种常备军的费用来源于国家征收的兵役税,可以看作是募兵制的起源。同时他认为民众的尚武精神和组织民兵,是常备军的支柱,而这个“民兵”具有现兵制及预备役的特点。同时他认为“兵士的人数不能超过全体居民1%,过此,即不免负担太重,危及国家经济”[5]。今天看来,亚当・斯密的研究无疑是粗糙的,但毕竟是征募的经济学研究的滥觞。之后,从经济学角度对征募制度进行研究出现了长时间的空白。

20世纪中期以来随着世界范围内兵役制度的改革与发展,西方国家在推行军队职业化的过程中纷纷尝试实行征募制度的转换,引起了西方经济学界对军事人力问题的高度重视和广泛研究,他们对兵员征募过程中出现的形形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系统的研究探讨。经济学家在美国从征兵制到募兵制的转换过程中扮演了极其重要的角色,这一时期是征募制度经济学分析的黄金时期。从二战结束到1973年7月,美国一直实行的是征兵制。1964年,在美国国防部工作的经济学家沃尔特・维(WalterY.Oi)提出了募兵制的可行性的内部报告,并在1967年连续公开发表了两篇关于征兵制成本的论文。1966年,随着越南战争的升级,美国国内关于废除征兵制的呼声开始逐渐高涨,一些著名的经济学家也参与进来。芝家哥学派创始人弗里德曼(Friedman,1966)在1966年12月19日《新闻周刊》的专栏中写到:目前管理(征兵制)部队的真正耗费远远大于管理同样规模的募兵制部队,原因在于后者是由认为参军是最好的选择的人构成的。后来他进一步认为征兵制度的缺陷在于“不公平、奢侈、与自由社会不相一致”[6]。其余作出贡献的经济学家还有阿尔特曼和菲希特(1967)[7],汉森和薇丝柏德(1967)[8],米勒(Miller,1968)[9],费舍尔(Fisher,1969)[10]罗伯特・巴罗(RobertBarro,1971)[11]等。1968年,福吉尼亚大学毕业生(包括经济学家DavidJohnson,MattLindsay,JimMiller,MarkPauly,RobertTollison,TomWillett,andJoeScolnick等人)撰写了拥护募兵制的很多著名的经济学论文。征募制度改革的争论在于回答反对募兵制的九条理由,包括:(1)募兵制费用过于昂贵;(2)募兵制在危机时期缺乏灵活性;(3)破坏爱国热情,腐蚀了公民应该为国服务的道德信念;(4)威胁民主价值;(5)不具有种族代表性;(6)成为惟利是图的部队;(7)刺激敌对国家的军事冒险;(8)战斗力低下,因为只能吸引能力比较差的人服役;(9)挤占其他国防支出,侵蚀了国防的数量以及质量[12]。拥护募兵制的经济学家认为,第一条理由是错误的,缺乏理论依据,其他八条理由缺乏实证基础,因此斗争的焦点主要是费用问题。为了专门研究这个问题,1969年尼克松成立了研究募兵制可行性的专门机构――盖茨委员会,该委员会包括著名经济学家弗里德曼(Friedman)罗切斯特大学校长艾伦・瓦里斯(W.AllenWallis)罗切斯特大学商学院院长威廉・麦克林(WilliamMecliling)、后来的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AlanGreenspan),以及其他许多著名的经济学家(如DavidKassing,WalterOi,HarryGilman,RobertBarro,JohnWhite等),他们的努力为美国最终废除征兵制铺平了道路,也极大地丰富了征募制度的经济学研究[13]。

美国的募兵制经历了多年的风雨,期间遇到很多困难,如何应用经济学有效地对募兵制度进行管理成为该时期的主要任务。虽然支持重返征兵制的意见一直没有停息,不少学者对于募兵制的成本要少于征兵制一直持怀疑态度。李和麦肯锡(Lee&McKenzie,1992),罗丝(Ross,1994)[14],沃纳和阿什(Warner&Asch,1995),沃纳(Warner,2005)的研究表明募兵制不一定总具有较低的社会成本,当部队数量扩大的时候,部队的工资总量就会增加,政府就必须通过增加税收来支付。而税收导致社会经济的扭曲效应会造成较重的税收成本,当这个数值达到一定范围后,募兵制就不是最好的选择。布朗宁(Browning,1987)运用局部均衡分析方法测算了美国税收的边际超额负担,大约等于国家税收的31.8%~46.9%[15]。另外一些学者仍然对于募兵制能否保证兵员质量、人力成本的高预算对军事研究与装备资金的挤占问题以及募兵制兵员能否代表社会各阶层充满担心。沃纳和阿什(Warner&Asch,2001)研究发现目前军事人力的成本在国民生产总值与军事开支中的比例自1973年以来一直呈下降趋势,目前占GDP的比例只有0.8%,而冷战时期这个数字最多曾达到2%[16]。西蒙和沃纳(2007)通过分析美国1998年到2000年兵员来源的数据结果显示,40%的兵员来自中产阶级以上家庭,少数民族比例也没有明显变化。他们同时通过假设增加100000名义务兵,计算其节约的成本,发现其节约的成本少于同等数量的募兵制兵员所节约的社会成本,战斗力也不如后者,同时由于个体战斗力的提高可以以较少的人数维持较高的战斗力,而节约的成本可以用于军事研究与装备更新[17]。经过激烈辩论,美国主流经济学家仍然认为募兵制仍是目前最好的选择。

围绕征募制度的经济学研究的命题,很多并不是直接研究征募制度,但研究的每一个问题都与兵员征募制度密切相关,从此以后,经济学家的视野也由征募制度的研究开始扩展到军事人力经济学的研究。综合而言,对于征募制度的经济学研究作出突出贡献的主要有沃尔特・维(WalterY.Oi)、詹姆斯・米勒(JamesMiller)、贝丝・阿什(BethAsch)以及约翰・沃纳(JohnWarner)。

三、征募制度经济学研究的主题

征募制度经济学研究的主题主要围绕征募制度的成本以及选择进行,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结合,征募制度的经济学研究的核心是通过经济学研究回答征兵制与募兵制哪个制度更具有优势,如何进行选择。

首先在于对成本内涵的界定上,政府官员更倾向于预算成本,而经济学家则提出经济成本的概念,该概念除了包括预算成本以外还包括其他隐性成本,如个人机会成本、兵役税等。弗里德曼(Friedman,1967)坚持认为在做任何决定时必须考虑经济成本而不是预算成本。[18]阿尔特曼和菲希特(1967)根据国防部的调查数据,通过选择参军选择自由度比较高的群体作为样本,克服了经典的“鉴别难题”(identificationproblem),描绘出实行募兵制情况下的军事人力供给模型。他们发现在征兵制条件下,四个变量起到了决定性的影响作用,分别是男性人口规模、失业率、征兵力度、季节因素。通过模型推导,他们发现募兵制的预算成本会高于征兵制,但经济成本要低得多。他们进一步增加了变量,发现军方的支付弹性为1.18,随着应募者人数的增加而不断下降[19]。但是由于数据采集的先天缺陷以及假设不足,变量太少,他们的意见并未被重视。

同年,沃尔特・维(WalterY.Oi)在阿尔特曼和菲希特研究的基础上撰写了《征兵制的经济成本》(TheEconomicCostoftheDraft)一文,量化的估算出全部的经济成本约为53.64亿美元。他采用的方法如图1所表示:首先运用已有的数据计算出军事人力供给曲线S,当实行征兵制时,军人工资水平为G,人数为A,当征集人数增加到B,C,相应的工资总额也增加到H,I。那么,矩形DB/BA是人数从A增加到B所增加的军方预算成本,DEB′是应募个人的机会成本损失,而HEGD是社会承担的兵役税,社会总成本为HE0B[20]。费舍尔(Fisher,1969)在《美国经济评论》(TheAmericanEconomicReview)上发表了《征兵制及结束征兵制的成本》(TheCostoftheDraftandtheCostofEndingtheDraft),提出了不考虑征兵制情况下的个体服役决策模型,他认为,个人是否服役决定于他在军队中以及民用部门之间净收益的贴现值的比较,收益包括货币收益以及非货币收益。在短期收入变动都是单调递增,可以不考虑贴现因素的情况下,问题就简化为个体主要考虑不同部门收益(Wm为军队收益,Wc为民用部门收益)的比较。如果Wm>Wc,个人就选择服役。然后以征募率为因变量,以军民部门工资比率以及修正的失业率作为自变量,构建了真正意义上的理论模型而不仅仅是简化的统计模型。在此基础上,他推算出征兵制条件下美国军方的人力供给函数,并在此基础上估算了如果废除征兵制,美国需要增加的55亿~75亿美元的成本[21]。这是经济理论模型基础上构造军事人力供给函数的第一次尝试[22](Klotz,1970)。

1973年,尼克松政府废除征兵制度实行募兵制度后,解决募兵制度出现的新问题成为经济学家关心的问题,关于征募制度选择的理论探讨一直在持续。李和麦肯锡(1992)在《南方经济杂志》(SouthernEconomicJournal)上发表了《重新审视征兵制与募兵制的相对效率》(ReexaminationoftheRelativeEfficiencyoftheDraftandtheAll-VolunteerArmy),第一次将税收成本作为制度选择考虑的因素,提出了李-麦模型。假设军事人力边际机会成本曲线为:MOCA=a+bn,a,b为常数,n为征募人数,N为社会适役总人数,那么在募兵制条件下征募n个人的机会成本为:an+1/2bn2,在征兵制条件下征募n个人的机会成本为:an+1/2bnN。如果国家需要所有的合法服役者都参军时,社会总机会成本一样,但是一般情况下是不可能的,所以an+1/2bn2<an+1/2bN,也就是募兵制优于征兵制。如果在这个模型中加入税收成本因素,则在募兵制条件下,军事人力价格由市场供求均衡决定,那么征募n个军人,军方需要支付的工资总额为an+bn2,工资是由税收支付的,税收会产生超额负担。假设每元税收产生的差额负担为一个正的常数?茁,那么,为了支付军人工资会产生的税收差额负担就是:an?茁+bn2?茁。在募兵制条件下,社会总成本为:(an+2/2bn2)+an?茁+bn2?茁。征兵制条件下,假设军方支付工资为W,那么为了支付军人工资会产生的税收差额负担就是:W?茁N。在征兵制条件下,社会总成本为(an+1/2bnN)+W?茁n。求均衡解得到nE=4[(W-?琢)?茁+1/2bN]/b(1/2+?茁),也就是说当征募人数n=nE时,采用哪种征募制度成本都一样。如果n<nE,采用募兵制成本比较低,如果n>nE采用征兵制成本比较低。同时,当军事人力供给的机会成本曲线缺乏弹性时,军人较高的工资增长引起的税收成本就会抵消掉募兵制的优势[23]。以上分析把兵员征募制度的社会成本界定服役的机会成本和军人工资引起的税收成本之和,这显然是不够的。因为其他成本(如训练成本)没有考虑进去,同时仅仅考虑了成本,没有考虑社会收益。但是毕竟提供了一个理论的分析框架。

沃纳和阿什(1995)在《军事人力经济学》(TheEconomicofMilitaryManpower)一文中对李-麦模型进行了进一步修正,考虑了训练成本,将单期服役模型扩展为两期服役模型,考虑了收益问题,提出了沃-阿模型。根据沃纳和阿什的分析,征兵制和募兵制的成本差异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军人服役的机会成本;(2)征募和训练成本;(3)税收成本。对于募兵制来说,前两项的成本要低于征兵制,但是第三项的成本要高于征兵制。当军队的规模超过某个点时,就可能使募兵制丧失成本上的优势,此时政府就应该采用征兵制[24]。

沃纳和耐古鲁萨(2005)在沃-阿模型的基础上,在《逃避成本与征兵理论》(EvasionCostsandtheTheoryofConscription)一文又加进了征兵制下个人逃避服役以及政府为了打击逃避兵役行为而付出的成本,在综合权衡两种兵员征募制度的征募成本、训练成本、维持成本、税收超额负担和逃避成本的基础上,构造了两种征募制度选择的理论模型[25]。

以上分析是建立在两种兵员征募制度下,相同规模军队的潜在生产率是相同的假设前提之下的。实际上募兵制军队的效率要远远高于征兵制军队的效率,如果考虑到效率因素,“当一个国家需要一支大规模军队时,是征兵制更优还是募兵制更优,依然是一个模棱两可的问题”[26](2001)。

四、征募制度经济学研究在中国的发展以及前景

相对西方的研究,国内的研究才刚刚起步,现代西方国防经济学走进中国的标志性事件是:陈炳福(1992)译自Schmidt主编的《军费问题研究》是较系统介绍西方国防开支理论的著作;姜鲁鸣(2001)等翻译的《国防经济学手册》是现代西方国防经济学进入中国的标志;杜为公、卢周来、姜鲁鸣(2002)等国防经济学者分别出版了系列介绍现代国防经济学的著作;杜为公(2004)负责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现代西方国防经济学最新发展研究”获准立项,使“国防经济学”这一名词第一次出现在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名称中;2004年12月第四届“中国经济学年会”开始设立“国防经济学专场”。

对于征募制度的研究,杜为公(1997)在《西方国防经济学》一书中,通过明确的征兵制理论模型,描述了征兵制与志愿兵役制的成本差别。姚荣(2001)通过对自愿兵役制和义务兵役制在兵员吸纳成本构成方面的比较,论证了自愿兵役制将成为军事人力吸纳的最佳方式。蔺翠峰(2003)在《军人职业化制度研究》一文中,对征兵制与募兵制的经济成本进行了比较分析,最后结合了多项公式的计算结果,得出吸纳成本与军力规模的关系。杨罡、马来宇(2006)以义务兵役制、志愿兵役制为对象,从兵役税、军队预算成本等方面进行量化分析,比较两者的征募成本,认为实行志愿兵役制成本显然是要高于征兵制的成本,如果考虑兵役税,那么征兵制的成本又高于志愿兵役制的成本。罗梅(2006)运用制度经济学以及历史分析、动态分析等研究方法,对我国历次兵役制度变迁过程进行理论概括,揭示出兵役制度变迁的比较优势规律。上海财经大学严剑峰所著的《兵员征募制度的经济学分析》(2007)是国内目前关于征募制度经济学分析的唯一一部专著,对不同兵员征募制度造成的成本和收益进行了一般的、规范的分析,然后在此基础上对兵员征募制度的选择和变迁做了深入的实证分析[27]。侯永平(2007)对征募大学毕业生服役的成本收益进行了比较深入的分析,并从大学毕业生的角度出发,构建了一个模糊综合评判模型,来探讨大学毕业生的服役决策问题。2009年,万玺负责的“军人征募及退役改革研究”获得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立项,成为目前国内第一个有关征募制度经济学分析的部级项目。稍后,“军事人力资源管理”这一名词第一次出现在2010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指南中。

应该说,国内关于征募制度的经济学分析虽然取得了一些进展,但还不够深入,尤其是缺乏通过经济学为国家征募制度改革进行实质性的政策建议。西方的征募制度的经济学分析不一定完全适合中国的国情,因此,未来的研究必须结合中国的国情进行深入的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要综合考虑影响征募制度成本与收益的各种因素。当然,要准确估算两种兵员征募制度对军方成本的影响是一件相当复杂的事情,它需要大量的数据支撑和假设。不过从学术的角度来看,重要的不仅是估计的准确性,而且在于方法的科学性上。一旦采集到真实数据,把这些真实数据代入到计算方法之中就可以比较征募制度的真实成本了,在此基础上,提出国家征募制度改革的具体政策建议以及时间表,真正体现出经济学作为工具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的价值。可以毫不讳言地说,中国的经济学家在中国征募制度改革中的作用将同美国当年的经济学家的作用一样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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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onomicStudyofWesternMilitaryRecruitmentanditsDevelopmentinChina

WanXi1,2

(1.CollegeofBusinessAdministration,ChongqingUniversityofScience&Technology,Chongqing401331,China;

2.ManagemetSchool,Queen'sUniversity,Belfast,UKBT91NN)

自然经济基本特征范文

关键词:主体责任,政府失灵,养老保险基金,征收

随着人口老龄化“银色浪潮”的到来,中国的养老问题日益重要和迫切。但由于各种原因,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仍然困难重重。对这些原因,学界各持己见。世界银行中国养老保险问题的专家们认为,中国现行的养老金制度“不能解决国有企业的养老金问题,因为统筹范围有限,拒缴和豁免率高,有活力的非国有企业部门没有被包括进来。”因而“特别要注意降低拒缴率。加强税收管理可以减少逃缴行为,但非正式行业拒缴率增加将在整体上提高拒缴率。提高遵缴率的一个有效办法是在体制制定阶段建立适当的激励措施和加强税收机制。”而有的学者则认为,现行缴费方式所存在的诸多缺陷和社会保障税至今仍未开课是养老保险基金征收难的主要原因。“在现行社会保险筹资方式下,税务部门方式名不正,言不顾,而且只有代行权,没有执法权,致使许多地方社会保障缴费率较低”。还有学者认为,当前养老基金征收难主要是因为:“保险费供款率过高,企业负担过重”,“社会保险体系的覆盖面狭窄,扩面难度日益加大”,“制度运行在财务上面临着不可持续的前景”。与以上学者的认识不尽相同,本文认为,政府是养老保险基金征收的当然责任主体,而目前存在的一定程度的政府失灵是养老保险基金征收难的重要原因。

一、政府——养老保险基金征收的当然责任主体

首先,政府作为养老保险基金征收的当然责任主体是由养老保险制度的性质决定的。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为解决劳动者年老退休后的社会保障问题而依法强制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因此,承担具体责任的政府作为养老保险的当然责任主体是与生俱来的。当今,养老保险的责任主体虽有多元化的趋势,但政府依然是最主要的责任主体,因为养老保险的实施要么依赖于行政机构的直接组织,要么通过政府制定的法规政策,引导私人部门组织实施,这两种方式都离不开政府的责任主体作用。政府的责任主体作用在养老保险法律不健全的国家更为突出,这里,政府的行政法规在规范养老保险行为准则、维护公民权益和社会稳定、保证养老保险基金按时足额征收等方面凸显着作用。由此可知,在社会保障税至今仍未开课、养老保险法律依然极不健全的中国,政府理所当然是养老保险基金征收的责任主体。

其次,政府的养老保险基金征收责任主体地位是由宪法所赋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这一规定表明,政府作为国家责任的主要承担者,在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主体责任是不可推卸的。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特别是作为社会保险基金核心部分的养老保险基金的稳定的经济来源,从而实现国家的社会与政策目标,政府不得不采取强制征收手段,这也就决定着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主要地应由政府来承担。

最后,市场经济的发展也要求政府主动承担起养老保险基金征收的主体责任。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效率优先是其铁定信条,它总是在社会许可的范围内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因而,从本质上讲,市场经济本身并不能产生社会福利,且市场经济的竞争规律及优胜劣汰还不可避免地要产生并加剧两极分化,从而激化社会矛盾。为解决市场经济的负面效应,政府必须主动承担起建立、发展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主体责任。中国的市场经济虽还不发达,但市场经济的负面效应却已非常明显。“1998年,在大量体制外收入无法在基尼系数中得到反映的情况下,中国城乡合计的基尼系数已达到0.456,超过了国际公认的0.4的警戒线,分配不公的现象相当明显。”之后,基尼系数进一步增长。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测算,2004年的基尼系数为0.459,2005年逼近0.47。这表明:中国的市场经济更需要政府的介入,并在市场经济所不能及的社会福利制度建设方面,特别是养老金的征收方面主动承担起主体责任。

二、政府失灵——养老保险基金征收难的重要原因

在现实的市场经济中,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所不能及的领域,人们总期望政府能够办好市场办不好的事情,但结果却发现,政府有时不仅不能补救市场的失灵,反而降低了社会效益,这就是经济学界常常提到的“政府失灵”。

关于政府失灵,西方学界不同学派的学者从不同维度对之进行阐释,最具有代表性的是保罗.A.萨缪尔森和J.M.布坎南。新古典综合派的最主要代表人物保罗.A.萨缪尔森指出:“当政府政策或集体行动所采取的手段不能改善经济效率或道德上可接受的收入分配时,政府失灵便产生了。”他认为最重要的政府失灵是:没有代表的政府,即“一个钱能买到的最好的政府”;官员的必然性,即政府官员很少能够“抵御增加他们自己的影响或权力的诱惑”;眼光短浅,即政治领袖们必须经常面临的压力“会导致政治决策上的近视眼或眼光短浅。”公共选择学派的创始人J.M.布坎南是最早系统研究政府失灵的学者,他指出,担任政府公职的是有理性的、自私自利的人,其行为可以通过分析其任期内面临的各种诱因而得到理解。因此,政府不一定能纠正问题,事实上反倒可能使之恶化。

当然两派对政府作用的认识截然不同。新古典综合派赞同政府调节,“萨缪尔森和其他经济学家把政府在试图弥补私营经济的缺陷时使情况恶化的可能性压至最低限度”。而公共选择学派反对政府调节,他们争辩说:“在民主社会中政府的许多决定并不真正反映公民的意愿,而政府的缺陷至少和市场一样严重。”不管两派争论的前提到底有何不同之处,有一点是确定无疑的,即他们对政府失灵的分析有利于我们对现实问题的解构。具体到养老保险基金征收问题,政府失灵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政府的养老保险基金征收政策存在偏差。现行的养老保险基金征收政策的对象主要是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三资企业、民营企业和私营企业很少纳入征收范围,征收面狭窄,从而导致养老保险基金来源匮乏。2004年末,“全国城乡就业人口共75200万人,……,其中,第二产业16920万人,占22.5%;第三产业23011万人,占30.6%。”而“参保职工”却只有“12250万人”。

政府的征收政策之所以发生偏差,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现行养老保险基金征收政策的改变或征收手段的强化所带来的长期效果虽比较好,但政府因其短期效果不大且代价很高而不欲改变或强化。各级地方政府部门和绝大多数政府官员都深知:以养老保险为核心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具有稳定社会作用的“安全阀”、“稳定器”,是调节经济运行的“蓄水池”,“没有社会的安定,就没有社会的发展;没有社会保障,就没有社会的安定。”也就是说,他们对改变或强化现行养老基金征收政策的良好长期效果清楚无误,但另一方面,良好长期效果的取得却要付出较大的代价,而且较大的代价付出还不能产生显著的短期效果。原因显而易见:加强或者改变现行的养老基金征收政策,意味着企业,特别是无养老负担的企业,要向社会让渡一部分利润,这势必会加重企业的负担,阻碍地方经济的发展;而地方政府目前格外关注的是:对一些企业实行优惠政策,减轻企业负担,改善各类企业的投资环境,以发展地方经济,因而对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漠然视之,甚至多有阻碍。这就导致养老保险基金征收机构难以按规定执行基金的征收任务。二是目前政策的偏差有利于某些特殊利益集团或特殊个人。政府部门中存在着一些与企业有特殊关系的特殊利益集团和特殊个人,他们往往与某一个和某几个企业有着密切的关系,二者之间除隐易外,企业利润的增长和规模的扩张往往还是特殊利益集团或特殊个人捞取政治升迁的资本,因而,他们作为有理性的、自私的“经济人”,自然反对或抑制对企业发展有短期阻碍作用的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

其次,某些政府部门的“哥租”、“腐败”行为抑制了民众缴纳养老保险基金的主动性。既然政府官员是有理性的、自私的并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那么,作为经济人集合体的政府部门也极有可能追求本集团利益的最大化,这就导致了政府对公共利益的偏离,“设租”、“收租”、“寻租”、“分租”和“腐败”行为盛行。具体到社会保障基金上,便是资金的被挤占和挪用,甚至是被贪污。结果,空帐日趋严重。“据相关统计,2000年我国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空帐已达1990亿元。而到2002年底,该数字超过了4000亿。”2004年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空帐近7200亿元。”严重的空帐问题势必影响到民众缴纳养老保险基金的主动性,从而加剧了基金的征收困难。

最后,政府各部门权力分配的不尽合理导致了养老保险基金征收的低效率。中国的政府部门可以笼统地划分为两大类:核心权力部门和非核心权力部门。前者如工商、税务、公安部门,后者如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管理机构。之所以把养老保险基金征收机构归为非核心权力部门,最主要的原因是它的独立处罚权非常有限,且没有自己的处罚执行部门。1999年的国务院第259号令虽然规定:社会保险费“延迟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但对于拒不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征收机构因为没有独立的处罚执行部门,只有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此,征收效率必然降低。同时,格外值得注意的是,征收的低效率有时还主要由于于核心权力部门对基金征收的冷淡态度。通常情况下,因为养老保险政策没有经过立法,征收执行机构实施政策缺少法律的合法性强制力作支持,所以,征收机构常常向核心权力部门寻找支持。后者的支持主要表现为:以核心权力部门的名义下发的各类政策规定;核心权力部门主要领导人召开宣传动员工作会议,或通过各类媒体表态,形成一种支持氛围。当权力核心部门对养老保险基金征收有强力的支持行为时,征收效率可能会得以提高,但问题是,这些核心权力部门常常对基金征收采取一般性态度,支持力度不大,这自然会削弱基金征收执行机构对缴费单位的控制强度,拒缴率增高,缴费基数不断下降。据估计,当前企业的缴费工资大约只有实际工资的67%。养老保险基金征收的低效率由此可见一斑。

三、引进法律机制,改进政府职能——养老保险基金征收难的解决之策

政府失灵之所以会成为养老保险基金征收难的一个重要原因,最为关键的是政府行为缺乏法律约束,基金征收机构的征收和处罚举措无法可依。因此,目前最为迫切的是在养老保险基金征收领域引进法律机制,以改进政府职能,充分发挥政府的主体责任,最终提高基金的征收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