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理财工作计划范例(3篇)
投资理财工作计划范文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区政府建设资金投资管理,明确投资建设职责,规范基本建设程序,合理、有效地运用政府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按照“计划、资金、建设、监管”四分开的原则,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凡区政府建设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试行办法。本试行办法所称的区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额或部分使用区政府建设资金建设的项目。包括: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
(三)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区政府建设资金的构成包括区财政性资金、政府融资资金以及其它政府建设资金(中央、市补助资金;各种捐款、附加、基金和其它专项资金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总规模应当与地方可用财力相适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集中财力、保证重点的原则;
(二)政府投资项目坚持民主化和科学化的决策制度,实行集体决策原则;
(三)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预算不超过概算、决算不超过预算的原则;
(四)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政府采购制度。
第四条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过程中,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安排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计划编制、审批、上报;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计划控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督促和检查。
(二)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建设交通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的管理。
(三)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进行财务、会计管理和监督,并由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相关的政府采购工作。
(四)区审计局(以下简称区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
(五)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城司)是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载体并负责对融资的资金、财务进行管理。
(六)区投资项目的主管单位(以下简称项目主管单位)负责组织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检查、督促建设单位抓好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与投资控制,并对建设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管。
(七)区国有(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章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计划编制
第五条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政府投资项目中长期建设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包括区政府承担的市重大项目的前期工程投资计划)。
第六条区发展改革委于每年第三季度发出编制下年度投资计划的通知。各项目主管单位依据区域总体规划,根据中长期建设计划和实际情况提出本单位下年度建设计划报送区发展改革委。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区城司确定年度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资金额度,并根据总的资金额度对各单位的建设项目进行综合平衡,同时对重大、实事项目听取区人大、区政协和市民代表意见,然后拟订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方案,于每年第四季度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区财政局、区城司根据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安排项目年度预算。
第七条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项目主管单位在当年第二季度末向区发展改革委提出计划调整的申请,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根据财政预算变化、政府融资执行和计划实施情况,提出计划调整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审定。
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时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个别项目,经区发展改革委报区政府同意,在资金总量内由区发展改革委调整投资计划。
第八条凡列入区中长期建设计划项目,项目主管单位应将项目基本情况报送区发展改革委,以列入投资项目备选库。
第九条项目主管单位应根据项目推进情况,组织编制和上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扩初设计)文件。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方可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
第三章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按国家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政府投资项目的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立项审批包括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审批及项目调整审批。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一般性项目可以直接报区发展改革委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第十一条项目建议书按以下程序审批:
符合区区域总体规划和中长期发展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主管单位应编制项目建议书,并报区发展改革委审批。
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审批,超过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第十二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以下程序审批:
政府投资项目,项目主管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区发展改革委审批。
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审批,并对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委托投资咨询机构评估并提出评审意见,评估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超过3000万元以上的由区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估算等一般不得超过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总投资超出项目建议书20%的,应重新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初步设计按以下程序审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规模、建设内容,并根据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与优化,合理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初步设计文件(含工程概算)由区发展改革委组织有关职能部门会审后批复。
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投资规模等不得超出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范围。凡工程概算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额10%的,应重新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拨款程序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统一预算管理。在项目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区财政局(区城司)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区财政局(区城司)报送项目年度预算。
第十五条拨款程序:
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由项目主管单位根据区发展改革委初步设计批文向区财政局或区城司提出申请;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根据区发展改革委可行性研究报告批文向区财政局或区城司提出申请,经区财政局或区城司审核同意后,依据年度投资计划按工程建设进度拨付工程款。至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拨付合同工程款80%-90%。一年质保期满后,经接收单位验收合格拨付剩余工程款。
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准备阶段所发生的费用,原则由各项目主管单位垫付,待项目正式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后,项目费用纳入建设成本。前期工作有征地和动拆迁且费用较大的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向区财政局或区城司申请前期经费。
市及其它配套投资项目资金,由项目主管单位负责向市及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城司及相关部门予以协助。
国债、市拨切块资金、补助资金对应相应项目列入投资计划盘子。
第五章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管理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制、项目法人制或建设制。项目法人责任制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的暂行规定》执行(计建设[1996]673号)。
第十七条区经营性公益项目应市场化运作,公开向社会招商。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区人民政府关于转批区财政局〈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金府[]12号)实行政府采购。区监察委、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城司)、区审计局、区检察院对项目施工招投标的开标、评标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招标原则上采用施工图预算报价招标;因特殊原因需采用初步设计概算或单价费率报价招标的,须报区人民政府核准。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项目监理招标为项目投资方、建设单位共同组成联合招标人。监理内容包括:质量、投资、工期、安全等。各监理单位按季度向项目主管单位报送项目监理情况。项目主管单位则向区发展改革委、区建设交通委、区财政局(区城司)报告项目监理情况。
第二十一条项目主管单位应逐月对所属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分析,保证项目建设按照正式下达的计划实施。
对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月向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重大项目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重大办)、区城司及项目主管单位上报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报表。区发展改革委应当会同上述部门每季召开一次例会,区重大办向区人民政府报告项目建设工程进度、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
第六章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区财政局是区政府建设资金项目的财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进行监督和指导。区财政局负责财政资金的管理,并对区城司融资资金进行监管。区财政局应当根据政府投资项目进度,统筹安排资金,合理调度资金,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实行专户存储、专项使用。
第二十四条各项目主管单位不按本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擅自建设或扩大政府投资项目的,区财政局或区城司不得拨付建设资金。
第二十五条对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实行财政财务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区财政局在财务监督中发现的建设单位违反财经纪律、财务制度的行为,有权采取停止拨款或返缴拨款等强制措施。
第七章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
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进行审计。区审计局是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和审计管理。
第二十八条区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的工程量、建设资金进行全过程审计,区审计局对最终审计结果负责。
工程项目的审计严格按《区基本建设项目审计办法》(金府[2003]35号)实施。
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将完整的工程决算报告上报区发展改革委,同时抄送区建设交通委、区审计局、区财政局(区城司)。
第三十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后,区审计局应在工程决算书完成后的2-4个月内向区人民政府提交审计报告,同时抄送区发展改革委、区建设交通委、区财政局(区城司)、区重大办。
第八章政府投资项目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自综合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由建设单位或被移交单位向区国资委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并相应作财务会计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由区国资委进行国有资产委托监管的,必须将投资项目的资产数额通过财务会计的处理,相应调整委托监管的基数。
第九章政府投资项目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区发展改革委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范围包括: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额以及功能等是否与项目批准文件相符合,项目能否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结论中的效果。
区财政局、区城司对政府投资的项目进行现场跟踪管理。
第三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由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质量监督、工程接收或管养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属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除竣工验收外,在项目一年质保期满后由区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区建设交通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国资委、区城司等相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认可或者准许使用的文件,报区建设交通委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区建设交通委或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责令其整改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责任,给予项目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行政职务、禁止其3年内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四)转移、侵占或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不接受区财政局财务监督或对其提出的意见拒不改正的;
(七)其它严重违反本试行办法和其它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中介机构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设计、咨询评估及对项目概、预、结算编审时弄虚作假或评估、编审结论严重失实的,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禁止其一至三年内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咨询评估及项目概、预、结算编审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违法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文件的;
(二)违法拨付建设资金的;
(三)其它严重违反本试行办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领导人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干部任用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国家机关及其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索贿受贿的,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试行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投资理财工作计划范文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关于实施科技*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东府〔*〕72号)中关于创新财政科技投入管理机制的要求,不断优化财政科技投入的管理机制,努力提高财政科技投入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财政科技投入管理机制是指建立优化科技资源配置的统筹协调机制,改革和完善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方式,建立科技投入的绩效评价体系,实现财政科技投入效益最大化。
第三条财政科技投入采取资助(含无偿补助和贷款贴息)、奖励、资本金投入等方式。
第四条财政科技投入主要用于引导民间与社会资金投资发展科技事业,支持企业、行业开展自主创新活动,加强与高校科研机构合作建立科技创新基地与平台,促进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提高企业、行业和区域的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经济社会科技健康发展。
第二章建立优化科技资源配置的统筹协调机制
第五条充分发挥市实施科技*工程领导小组在科技资源配置中的统筹协调作用,对全市科技资源配置进行统筹安排,避免重复投入及交叉投入,提高财政科技投入效率。
第六条为确保科技*工程的顺利实施,市实施科技*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科技*工程实施的具体工作,协调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工作建议和方案,拟定实施科技*工程年度工作计划草案,报市实施科技*工程领导小组讨论确定。
第七条科技*工程专项资金年度经费预算,由市财政局编制预算通知,各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市实施科技*工程领导小组制定的年度工作计划向市财政局提出预算建议,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提出科技*工程专项资金年度经费预算方案,报市实施科技*工程领导小组讨论,市实施科技*工程领导小组原则通过后,由市财政局按法定程序上报批准。
第八条科技*工程专项资金项目经费安排,由各有关职能部门根据批准的年度经费预算按照各行政职能进行项目受理与评审,并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重大项目评审结果提交市实施科技*工程领导小组讨论,经市实施科技*工程领导小组讨论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九条市财政局会同各主管部门对科技*工程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主管部门负责对使用科技*工程专项资金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市实施科技*工程领导小组。科技*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同时接受市审计局等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改革和完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方式
第十条改变项目资助方式
由原来单一的事前资助方式改变为事前资助和事后报销资助两种方式。根据资助的不同性质,将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划分为两类:一类是报销制项目;一类是计划制项目。
1、报销制项目:资助方式采取核定报销制,即:申请单位根据上一年度研发经费实际支出情况,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资助申请,经专家评审、社会中介机构审核,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制定资助方案,经批准后,资助款一次性无偿拨付给申请单位。
2、计划制项目:资助方式采取计划制,即:申请单位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计划项目资助申请,经专家评审(论证),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制定资助方案,经批准后,资助款一次性或分数次无偿拨付给申请单位。
第十一条规范项目管理流程
在原有项目申报立项程序中(包括申报、受理、评审、立项),增加以下三个环节:
1、现场考察。对专家评审通过的项目,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考察组,对申请单位实际情况进行现场考察。
2、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对通过现场考察的报销制项目,由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申请报销的研发经费实际支出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3、社会公示。经市财政局审核的资助项目,由有关职能部门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调整项目投入结构
针对不同的创新活动,对科技计划项目进行调整、优化,设立不同类型的科技计划项目,使财政科技资金投入由原来注重投入技术项目转变为投入到创新链的不同节点上,注重对创新链全过程、全环境进行优化,使各类创新活动和创新链的各个环节都能得到财政科技资金的支持,带动社会资源向创新链的各个环节聚集。
第四章建立财政科技投入绩效评价体系
第十三条按照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统一性指标与专业性指标相结合的原则,探索建立一套财政科技投入绩效评价体系,保证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
第十四条财政科技投入绩效评价分为项目绩效自评价和绩效检查评价两个层次。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建立项目绩效自评价制度,针对不同的计划项目设计不同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在规定时间内开展已完成项目或中期项目绩效自评价工作,并出具项目绩效自评价报告。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建立绩效检查评价制度,在有关职能部门提交的项目绩效自评价基础上,通过抽查核实和重点项目评价等方式,对资金管理和资金使用进行检查评价,加强对有关职能部门运用财政科技资金行为的监督。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实施的科技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和我市环境保护政策。
第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建立专帐管理制度,保证财政科技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财政科技资金的行为,市财政局、各有关职能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收回资助资金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与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取消其审计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财政科技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投资理财工作计划范文篇3
竣工结算与决算过程中的财务管理参与度不够在竣工的结算与决算阶段,财务审计是一个主要内容。现在许多电力企业未能将各种检查、审计中出现的问题加以重视,造成巨大的资金浪费。特别在决算阶段,一些与规划不符的内容加入到工程建设当中,任何随意地修改规划,对工程的质量和过后的运行都是非常不利的。比如:南方某电力公司在一电力工程项目竣工后,实际支出超出计划数目较大,为了让支出与计划相符,调整工程支出,结果造成了公司帐目与实际支出即帐实不符,易造成今后资产管理的混乱和工程款项上的经济纠纷。
2.加强电力工程全过程财务管理的对策
2.1加强规划阶段的财务管理
规划阶段对于一个电力工程项目来说非常重要,因此,财务管理必须介入,才能保证项目规划的可行性。首先,要细化管理程序,对项目的可行性、长期投资能力等进行科学的评估,确定投资计划,并对项目的规划提出相关的意见。其次,根据公司财务发展状况,对电力企业的未来提出相关建议。这就需要对项目与未来电力企业的发展潜力相联系,使工程项目投产之后为企业带来较大的经济利益。电力企业测算长期的投资能力要结合利润目标,用科学的方法对财务进行预测,让投资处于合理性的范围之内,以此来指导公司未来的投资。这时还要考虑贷款利率、利益水平以及人工和建筑材料的成本,确保项目投资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第三,要为项目规划提出合理性的意见。“财务管理要参与到规划方案的设计当中,主要是对方案的评价、比较财务指标以及根据规划制定相关的财务方案。”比如,某电网公司在三峡项目前期进行专项的资金预算,主要是对电网专题研究费用、可行性研究方面的规划等。公司的财务部门全过程地参加了项目计划的制定,因此在项目竣工后的财务审计过程非常顺利。
2.2加强工程设计与招标阶段的财务管理
在工程的设计阶段,财务管理的主要工作是参与技术与经济方面的概算与审核,主要包括方案的可行性、设备材料的价格的合理性,制定费用构成方案和计算标准,并且把项目的费用进行细化和分类,以免出现重复和遗漏的现象。财务管理还要对技术方面的内容有所了解,确保技术投资资金的合理性,并为工程设计提出意见与建议。财务部门参与设计阶段的管理有助于项目管理的规范化,能够最大限度地控制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在风险的防范方面葛州坝工程做的就非常好,财务部门参与工程的设计并提出了相关的意见,结果项目在实施的过程中没有出现财务问题。在电力工程项目的招投标阶段,财务部门一样要参与招投标的文件制定、审查、核对等。比如:在实际的招标过程中,财务部门要监控项目是否符合招标的条件,并对投标单位的相关文件与财务水平进行审核。还要审查投票人的财务资质,保证具有一定实力的企业或个人参与投标。其中具体包括对工程合同的审核、付款条件的审核以及合同条文是否清晰,为以后的工作提供保证。
2.3加强工程实施阶段的财务管理
在工程施工阶段账务管理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财务部门要根据工程建设的进程进行动态的控制,加强财务方面的管理。首先要执行工程概算,加强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全过程管理和审核。其次,参与工程资金预算管理,根据电力项目的规划、年度投资数额等,组织编制年度工程项目资本支出预算,并把监督过程进行细化,每个月都要对资金进行预算和控制,确保资金使用的有效性。第三,做好工程资金的筹集工作。对年度内工程项目的资金使用量进行预算,采用“先内后外,先低后高”的原则制定科学的融资计划,把工程项目与其它项目进行统筹安排,系统管理,增加资金来源渠道,减少资金的积压现象,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第四,严格控制资金的支付,对资金的支出方案进行审核,强化对工程支出的预算控制,并且完备各类支出审批手续,支付额度也要控制在计划之内。支付资金程序完成后还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避免资金浪费的现象出现。第五,参与设计变更的审批工作。一些工程项目由于多种原因经常会出现中途变更的现象,财务部门要参与到合同变更当中,熟知其中变化情况,以备后续的管理。第六,开展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成本过程控制,把资金管理进行细化,避免出现概算不到位的情况,然后按着细化的费用项目进行统计,使建设过程中资金管理更为有效。第七,要进行财务状况分析,建立适应工程财务管理需要的报表体系,对工程成本、财务情况和经济效益进行有效的分析,对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和质保金等环节进行有效的管理。第八,强化施工阶段的物资管理。工程施工阶段的物资比重占电力项目费用的70%左右,物资管理水平最为直接地体现了公司财务管理的有效性,因此,对工程物资的管理是财务管理的重中之重。加强物资的发票管理,审核当前物资价格水平,还要对库存物资进行清理,做好物资的盘查,有明细和档案。对一些废旧物资和剩余物资也要有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审批流程。
2.4加强竣工结算与决算阶段的财务管理
电力工程项目竣工结算主要包括参与工程结算的审核和对工程项目的验收工作。参与工程的结算审核,对结算资料的完整性、内控程序的履行情况及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防止出现超支情况。还要配合审核工程竣工结算的结算范围、方式是否与合同一致,根据结算书做好竣工决算工作。在工程竣工后要参与对工程质量的分析,要“回头看”,掌握工程的实际情况,并对工程项目的账务处理进行自检自查,使管理程序规范化、科学化。在电力工程的决算阶段,要对工程项目的管理进行系统的总结,使财务管理达到完整化。首先,对工程全部的支出进行核对,认真梳理往来账目,确认工程的应付款项,对需要支付的款项进行及时的支付。其次,编制工程竣工决算报告,力求达到全面、完整、准确并及时地反映工程竣工情况,然后送交相关部门进行审批。第三,清理工程的资金,对剩余资金进行清算,防止资金沉淀或资金相互挤占的现象发生,提高资金的流动性和使用效率。
3.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