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竞赛工作总结范例(3篇)
体育竞赛工作总结范文篇1
关键词:体育竞赛;校园文化
体育事业与社会事业联系最为密切,为社会的发展提供精神动力和身体保障。奥林匹克精神带动了我国学校体育改革和发展,提高青少年的体育意识,以此加速校园体育文化建设。
1体育竞赛的相关研究
体育教育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突破口有着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1.1体育竞赛的概念
学校体育竞赛是学校体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学校体育目标的基本途径之一。中学体育竞赛是在学校内、外进行的,参加对象以在校学生为主,教师参与组织、裁判,根据统一的规则组织实施的个人或集体间的各种体育竞赛。
1.2中学体育竞赛的现状
学校体育竞赛应重视集体参与,响应阳光体育运动的号召,对参赛者的身份提出要求,提升赛事规模,固定比赛时间,这样的学校体育竞赛,既达到了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增强体质的目的,也为我国学生体育竞赛的发展方向起到引导的作用。童锦[1]总结了高校体育竞赛的现状:(1)高校体育部门及教师对体育竞赛的教育价值认识不够。(2)高校体育竞赛与“阳光体育工程”的设想还存在差距。(3)高校体育竞赛以竞技性运动项目为主。(4)过分追求竞赛成绩。现有的体育竞赛模式基本沿袭传统为主,难以促进学生形成持之以恒的锻炼习惯,在体育赛事的教育效益上缺乏长久性。不少学者对学校传统体育竞赛的发展提出了改革建议。如章玮、孔红新[2]的《改革高校运动的思考》,初永和[3]《高校运动会由单一性向全面性发展的思考》,刘晓辉[4]《江西省普通高校运动会现状的分析研究》,以及郭静[5]等《新课标背景下高校运动会改革实践研究———以赣南师范学院运动会为例》等相关文章,指出传统学校运动会存在的弊端,已无法满足学生的运动需求,学校的改革刻不容缓。针对以上问题,刘宁[6]等《略论素质教育下的中学体育竞赛改革》、王士明[7]等《南昌市普通中学开展校内体育竞赛的调查研究》均提出:体育竞赛与课外体育活动相结合;体育竞赛与体育考核、考试相结合;学校体育竞赛与全民健身计划相结合;体育竞赛内容体现健身性、娱乐性、竞赛性特点。
1.3体育文化的研究
校园体育文化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围绕培养学生体育精神、体育意识和体育技能,提高体育文化素养,增进学生身心健康来展开,通过开展多种多样的校园体育文化活动来体现它的多样性。
2安徽省省级示范高中校园文化建设现状研究
2.1物质文化建设
校园体育物质文化主要包括体育场馆、体育器材、体育雕塑、体育标识、体育图书音像资料等,是高校体育发展过程中积累下来的外在物化形式的统称。
2.1.1校园体育场地的建设
安徽省级示范高中的体育场地和设施是学校评估的指标课题成果KETICHENGGUO之一,省教育部门对该类型的学校有相应的政策扶持,学校体育场馆的整修、建造,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2.1.2校园体育器材设施的建设
安徽省示范性高中体育教师对学校体育器材设施能满足学生要求的占调查总体的10.8%,认为学校体育器材设施不能满足群体活动的占调查总体的18.4%,严重不足的占调查总体的12.4%,主要存在于体育器材设施无法满足学生课余体育活动的要求。
2.1.3校园体育标识
安徽省省级示范中学的体育宣传力度不够,宣传方式单一,宣传设施欠缺。同时学生对体育信息的关注力较低,在心理上对于体育运动的兴趣就很低。
2.2精神文化建设
2.2.1学校的体育精神
体育精神反映体育的整体面貌、水平、公正、公开、特色及凝聚力、感召力和号召力,标志着体育的理想、信念、节操及体育知识、体育道德、体育审美水平,是体育的支柱和灵魂。
2.2.2学校的体育目标
安徽省省级示范中学的体育目标围绕水平五的目标来展开的,从运动技能、身体健康、心理健康、社会适应四个方面入手,培养学生的综合实力。
2.2.3学生的体育观念
体育观念就是人们对体育在娱乐、健身、审美以及在道德、智力、心理素质培养等方面所体现出来的价值的认识态度。
2.3安徽省省级示范高中体育制度文化建设
2.3.1学校的办学理念
教育的理想是为了理想的教育。办学理念是在长期办学过程中积淀形成的,是办学经验的积累、提炼与传承,学校历史是学校文化的根基,是学校发展的基石。校训中除岳西中学出现“强身”二字,其他学校均未有与体育相关的字眼。学校应结合自身的特点对自己的办学理念提出独特的要求,并形成独特风格和办学特色。
2.3.2体育课程设置
目前,安徽省省级示范高中的体育课仍处于传统的排课模式,课程固定以球类、田径为主。学校开展体育竞赛本身就少,与体育课相协调的情况很难实现。
3安徽省省级示范高中体育竞赛的现状
3.1社团与课外活动
学生为了实现共同意愿和满足个人兴趣爱好,自愿组成的群众性学生组织为学生社团。学生社团可以利用学生的课余时间开展各种形式的活动,交流思想、切磋技艺、相互影响,扩展友谊。
3.2体育竞赛的形式
学校举行体育竞赛的形式主要围绕四个方面来进行,教学比赛、课外活动、单项竞赛项目、学校运动会一年一度的田径运动会是学校进行体育竞赛的大好时机,作为普及度最高的体育竞赛方式,学校每年都会花费大量精力来举行,时间集中、固定,有很强的组织纪律性,学生的参与度也非常高。
3.3体育设施基本情况
3.3.1师生对体育设施的满意度
调查显示,87.3%的学生都认为自己学校的场馆普普通通,仅有2.1%的学生认为学校场馆极具创意。优化硬件设施的综合功能,提高学校硬件设施的使用效率。
3.3.2校园体育标识
设计独特的体育雕塑,放在校园显眼的位置,并印发在校园卡、卡片之上;独特的体育标语来增强学校的标识文化,特色的体育文化讲坛、体育知识竞赛、体育征文等,建立校园体育文化宣传阵地。
3.4安徽省省级示范高中学校开展体育竞赛情况
3.4.1学校举办课外活动情况
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建设和管理,在改善体育基础设施的基础上,努力提高学生的身体素质,并协调好各部门组织开展好学校的各项体育常规工作,如运动会、体育节等。
3.4.2学校开展体育竞赛的类型
霍山一中、阜阳一中、铜陵一中、淮南中学都会举办广播操比赛;合肥一中、阜阳一中每年会有自己的篮球赛,同样会参加省级或市级的比赛。其中安庆一中,每年举办的体育竞赛项目较为新颖,田径运动会、啦啦操比赛、橄榄球竞标赛、乒乓球比赛,在一定程度上给学生增加了活动的平台。
3.4.3体育竞赛衍生活动
发展体育竞赛衍生活动,扩大体育竞赛对学生的影响力,告诉学生不仅仅只有通过成为运动员才能进行比赛,还可以通多种途径融入其中,如:啦啦队选拨、举办体育知识讲座、利用图片资料展览等方式,鼓励更多的学生参与到体育竞赛之中。
3.4.4关于体育竞赛计划
安徽省省级示范高中关于体育竞赛的计划主要围绕每年一度的运动会开展,再结合学校自身的特点,存在社团的学校会组织一两次体育社团活动,如铜陵一中每年举办社团篮球赛,历时两个月(学生课余时间进行);合肥一中每年4月份的校园文化节,会定期开展足球赛、羽毛球赛等比赛。其他学校还会不定期组织一些计划中待定的项目,如阜阳一中、淮南一中、霍山一中的广播体操比赛;安庆一中、六安一中的啦啦操比赛;铜陵中学的三人制篮球赛等。
3.5安徽省省级示范高中学生对参与体育竞赛的态度
3.5.1学生对体育竞赛的关注途径
学生对体育竞赛的关注途径较多,主要从网络、电视、广播中了解相关的图像和音像资料;学校中的宣传栏和标语也会向学生传递相关竞赛信息;其他学生还通过杂志和一些比赛现场进行关注,保持对体育运动的热爱。
3.5.2学生参与体育竞赛的热情度安徽省高校的仍有学生缺乏积极性,需进一步加强引导。
3.6安徽省省级示范高中师生在体育竞赛中的角色
3.6.1体育竞赛活动的组织者
体育教师是学校体育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践行者,扮演着校园体育文化建设的中坚力量。体育竞赛活动组织者包含党政领导、宣传部门、团委、学生会及社团、教师。
3.6.2学生在体育竞赛中的角色
学生在体育竞赛活动中,主要担任的角色以参赛者为主,占调查份额的54.5%。学生角色也逐渐发生了一些改变,出现了组织者(2.5%)、啦啦队(21.8%)、裁判员(22.1%)、记者(20.3%)、后勤员(39.4),学生在这些角色中的发展则更加有利于拉近学生与体育竞赛的距离。
3.7安徽省省级示范高中制约学生参与体育竞赛的因素
制约学生参与体育竞赛的因素有很多,在学校方面主要包含:场地设施、器材设备、竞赛经费、体育教师数量和缺乏竞赛制度等原因。教师们对于竞赛制度的缺失呼声最高,它是对体育竞赛的开展形成了极大的阻碍。
4安徽省省级示范高中体育竞赛对校园文化影响的分析
4.1安徽省省级示范高中体育竞赛在校园文化中的作用
体育元素的多样性烘托出不同色彩的校园文化,在众多体育活动中,体育竞赛以其特有的竞争形式,不断吸引学生参与其中,同时需要教师的组织和学校的管理,体育文化填充校园文化,促进学校形成特有的校园体育文化。
4.1.1展示特色办学理念,改善校风
体育竞赛的发展可以展示学校的办学理念、改善学风,形成具有特色的校园文化这些作用得到普遍认可。学校建设优良的校风、教风、学风,从精神层面打造校园品牌文化,注重融合各项课外文化活动,集教育性、娱乐性、竞赛性于一体,给予师生更多发展和参与的空间,引导其形成科学合理的三观。
4.1.2提升学校知名度
学校认识到体育竞赛的重要性,鼓励师生组织、参与各类比赛,尽可能的走出校门,学生和教师都会在不断的学习中得到提升,参与度提高,并获得一定的体育殊荣,学校的知名度得到宣扬。
4.1.3规范竞赛管理规定
体育竞赛的发展依托于相应的管理规定,要求学校领导部门针对本校具体情况规范、完善以下相关制度: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国家体育锻炼标准、体育教师工作条例、成文的体育教师、学生奖励制度、运动员守则及校园文明规范、学生体育竞赛管理规定、场地器材设备条例等,给予体育竞赛的发展空间。
4.2安徽省省级示范高中校园文化对体育竞赛的影响
当校园文化发展到成熟阶段,则会反作用于体育竞赛,推动各类赛事和衍生活动的发展,并逐渐形成学校的特色、优势体育项目。
4.2.1渲染体育气氛
具有鲜明体育色彩的校园文化在各类体育的宣传阶段,就已经将体育气氛渲染到最到点,通过体育标语、体育海报、体育专栏、学校广播,甚至是新兴的公众平台,极大的拓宽了学生了解体育活动的途径,更加直观、快捷。
4.2.2增强凝聚力
学生在谈到体育竞赛对自己的影响时,认为培养了团队协作意识,这就是加强凝聚力的表现。
4.2.3提高学生体育比赛的参与度
校园文化注重对学生的不同潜力,或者爱好进行挖掘和引导,将极大的吸引学生走进体育比赛,再结合自身的优劣势选择自己的参与方式,这就是校园文化对体育竞赛组基本的作用。
4.2.4促进赛场文明
体育赛事中文明比赛是真正的体育精神,学生的文明行为来源于学校的教育,这就要求校园体育文化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态度,强调赛场文明,这是对学生负责、对学校负责。
5结论与建议
5.1结论
调查结果显示:安徽省省级示范高中的体育竞赛发展滞后,活动类型无法满足学生的学习要求;学校没有相关的竞赛计划和制度保障;参差不齐的体育宣传设施和手段,严重滞后于校园文化建设。
体育竞赛工作总结范文
由此,我想到了我们的语文教学工作。培养学生的竞争意识、合作精神是素质教育的要求,是社会发展的需要。然而,传统语文教学方式上强调的是教师在教学中的主导地位,对学生在学习中的主体作用不够重视,这种教学思想和教学模式使许多学生的学习自主性逐渐减弱,学习方法机械呆板,主要靠死记硬背来完成学业。他们进入大学或工作后仍明显带有被动学习的特征,因而表现出竞争力差,知识面窄,缺乏创新的激情和创新的能力。近年来,随着课程改革的不断深入,新的教育理念已基本形成,各种各样的新教法也走进了课堂,这些新教法在提高学生素质、培养学生的能力方面效果明显。
本人从事语文教学工作十余载,经历了学校从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转轨的过程。但在学习应用各位专家的新教法时,或由于理解不透彻,或由于知识能力的差异,或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总觉得不能得心应手。受传统龙舟竞赛的启发,我逐渐在教学中渗透竞赛这一形式,多次尝试用“赛龙舟式”教学方法来激发学生的热情与潜能,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以下是笔者在实施“赛龙舟式”语文教学中的两种方法及体会。
一、个人竞赛你追我赶,点燃攀登山巅之激情
当今社会竞争无处不在,竞争似乎成了人类的天性。在你追我赶的竞争状态中,人的挑战欲、征服欲变得非常激昂,学生也不例外。
在一次期中复习中,由于连续几天的练习及测试,学生显得有些疲惫甚至厌倦,课堂也变得沉闷起来。于是,我试着改变了一种方式,把原本要复习掌握的知识点设为竞赛题,结合课后的练习,再融入一些语文课外知识,仍然是采用竞赛题的形式,在赛前宣布规则及得分较高者的奖励。竞赛的方式以口答为主,课堂一下子变得活跃起来,学生热情高涨,一个个积极举手发言。最后进行课堂总结,一方面总结本节课的重点、要点、基本知识点等,一方面对竞赛结果进行统计,对获胜者给出恰如其分的表扬。在后半阶段的教学中,学生更积极主动地配合我的教学工作,课堂发言的人也越来越多。
“赛龙舟式”教学方法充分利用了学生的争强好胜和在异性面前表现自我的心理特征,提高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获胜者心情愉快、斗志昂扬,学习语文的兴趣更高,会尽力维持争先的局面;分数暂时落后者则会暗自下决心、认真学习,争取在下一节课中挽回劣势、争回面子。这样,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在每一节课中都得到了充分调动,大面积提高了教育教学质量。
二、团体竞赛相互扶持,培养团结协作的精神
在语文教学中,个人竞赛点燃了学生的激情,而团体竞赛,让学生不仅仅注重个人能力的提高与展现,更能够在竞赛中,充分发挥他们的凝聚力和集体的智慧,使不同层次的学生在团体竞赛中相互学习、共同探讨、取长补短,更为有效地提高了语文课堂教学的整体水平。
语文课堂实施团体竞赛,需要事先认真预设,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我主要考虑这些问题:
首先,分组要均衡。一般采用异质分组,将全班学生依其学业水平、能力倾向、个性特征等方面的差异组成若干个组内异质、组间同质的学习小组,使各组处于大体均衡的水平上。便于组与组之间的竞争、评比,促进学生个性化的发展。当然一般考虑学生的座位,就近组合。
其次,内容要精选。必须做到精选小组竞赛的内容。因为并不是所有的教学内容都适合采用竞赛的学习形式,如果选了一个没有竞赛价值的问题,会使学生感到厌倦。通过内容的选择和不同层次题型的设置,既能满足不同层次学生的参与欲,体现自我价值,又能大大提高全体学生的参与热情和积极性。
第三,形式要多样。可以是一个题目的竞赛、一堂课的几个问题的总体竞赛,还可以是周竞赛、月竞赛、男女生对抗的竞赛,也可以是表现个人能力的个人对抗赛等。通过多种形式的竞赛,增强学习动力,激发全体学生的竞争热情,提高学生的团队意识和协作精神。
最后,评价要恰当。一定要注意竞赛中的个体评价和整体评价。语文课上要竞赛得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师的组织引导。对于学生个体或正确或模棱两可的回答,教师要客观评价,要注意评价的鼓励性。而对于整个小组的整体评价更是不能忽视,它可以有效地培养学生的合作意识,让学生体会到个人与集体、他人息息相关,从而提高他们对合作的内涵和价值的认识,激发他们团结协作的精神。
体育竞赛工作总结范文
第一条为规范体育竞赛表演市场,保障体育竞赛表演市场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体育竞赛与体育表演活动(下称体育竞赛表演活动),采用下列市场手段之一的,适用本办法:
(一)对外出售门票或者接受团体有偿包场;
(二)接受商业赞助;
(三)收取报名费;
(四)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五)进行有偿广播电视转播;
(六)对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名称、徽记、吉祥物、标识等专有权利进行市场开发;
(七)其他市场手段。
第三条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诚实信用,有利于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体育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体育竞赛表演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区、县级市体育总会和单项体育协会依法对体育竞赛表演活动进行行业管理。
第六条鼓励体育推广公司、体育经纪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为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依法提供专业服务。
第二章举办人与举办程序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的举办人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举办条件,发起、组织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八条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职能或者经营范围;
(二)具有与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相适应的组织机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与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相适应的经费和社会信用;
(四)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场地应具有相应的建筑功能,具有符合安全、消防等要求的场地、设施、体育器材等;
(五)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医疗卫生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六)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行政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和其他税务事宜;
(七)按照有关规定向公安、消防、卫生等行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八)进行商业广告活动的,向工商、市容环卫、城市规划等行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九)符合体育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和标准;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和全省性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举办人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举办全市性或者跨区(县级市)的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举办人应当在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举行前30日向市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举办本区(县级市)内的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举办人应当在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举行前20日向区(县级市)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举办人应当在备案前申请办理相关登记和审批手续。符合条件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办理。
第十一条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相应的体育总会或者单项体育协会负责备案工作。单项体育协会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体育总会负责备案。体育总会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体育行政部门不得委托。
受委托的体育总会或者单项体育协会在备案中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体育行政部门报告。
体育行政部门对体育总会或者单项体育协会从事备案工作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体育行政部门与受委托的体育总会或者单项体育协会之间应当实现资料和数据共享。
第十二条举办人应当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备案报告书;
(二)举办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四)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目的和意义;
(五)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名称、时间、地点、规模、运动员(队、俱乐部)、裁判员等基本情况;
(六)体育竞赛表演活动规程、规则和组织实施方案;
(七)对抗激烈、危险性较大或者大型的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应当提交风险评估报告、医疗急救方案以及为运动员办理人身保险的情况;
(八)合作举办的,举办人之间签订的书面合同;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举办人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举办人提交备案后,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备案机构认为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于7日内告知举办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举办人应当在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举行前10日补齐。
体育行政部门在备案中发现有关登记和审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举行前15日,举办人应当如实公开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名称、时间、地点、参赛运动员(队、俱乐部)、举办人身份等与公众利益联系密切的基本情况。
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备案机构有权公开上款规定的基本情况。
公众有权向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备案机构查询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基本情况。
第十五条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举办人应当在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举行前10日向原备案机构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备案事项变更涉及登记或者审批事项的,举办人应当在向原备案机构办理备案变更手续前按照有关规定向原登记或者审批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变更影响社会公众利益的,举办人应当在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举行前3日如实向社会公开变更事项。
第十六条因故取消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举办人应当在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原定举行时间前3日向原备案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名称,应当与其等级和规模相符。
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市体育总会、市单项体育协会作为举办人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可以冠以“*市”、“全市”或者同类名称。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区(县级市)体育总会、区(县级市)单项体育协会作为举办人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可以冠以“区(县级市)”、“全区(县级市)”或者同类名称。
总工会、妇联、共青团、残联等社会团体和组织作为举办人,在其职能对应的领域里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可以冠以同级行政区域名或者同类名称。
其他组织作为举办人不得单独使用上述行政区域名或者同类名称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但可以与上述组织合作举办。
使用“国际(世界)”、“洲际(亚洲)”、“中国(中华、全国)”、“华南(粤港澳台)”、“广东省(全省)”或者同类名称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章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举办人对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名称、徽记、吉祥物、标识等依法享有专有权利。
举办人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不得侵犯他人合法的专有权利。
第十九条未经举办人同意,不得对体育竞赛表演活动进行录音录像和广播电视转播。
第二十条举办人有权自主制定体育竞赛表演活动门票价格。
观众应当凭票观看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并接受工作人员验票。
禁止伪造、加价倒卖体育竞赛表演活动门票。
第二十一条举办人可以在出售门票时与观众约定观看秩序。
进入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举办场所的人员应当服从管理,遵守秩序,爱护体育设施。不得扰乱和破坏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秩序。
第二十二条举办人应当根据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等级和规模,选派或者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裁判员。
第二十三条举办人应当按照经过备案的体育竞赛表演活动规程、规则和组织实施方案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
第二十四条举办人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不得损害运动员的身心健康,不得从事与备案材料中载明的目的和意义不一致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举办人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不得从事违规行为,对公众利益构成损害或者现实威胁。
第二十六条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举行前,举办人应当对活动场所设备结构、疏散条件、消防设施、电气设备等各项安全设施进行全面检查。
举办人应当执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落实安全保卫措施,维护活动场所的安全和秩序。
重大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举办人应当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协助公安机关维持活动场所秩序。
第二十七条举办人应在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结束后15日内,向体育行政部门报送本次活动情况的有关统计报表。
第二十八条参加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应当遵守体育道德,维护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公平、公正,禁止在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中弄虚作假、。
第二十九条未经举办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在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举办场所内使用带有商业广告性质的横幅、标语或者旗帜等物品。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体育行政部门对举办人的主体资格、举办条件、举办程序、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合法性等情况进行监督。
举办人应当自觉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监督,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三十一条市、区、县级市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国际性、全国性和全省性体育竞赛表演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体育行政部门对全市性或者跨区(县级市)体育竞赛表演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区、县级市体育行政部门对本区(县级市)体育竞赛表演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体育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举办人的违法行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进行处罚;
(二)对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中出现的问题,要求举办人做出说明或解释;
(三)对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违规行为予以披露。
第三十三条体育行政部门及其委托备案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举办人商业秘密的,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二)、(三)、(五)、(九)、(十)项规定的举办条件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由体育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四)、(六)、(七)、(八)项规定的举办条件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和全省性体育竞赛表演活动,没有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的,由市体育行政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没有按照规定办理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备案的,由体育行政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使用虚假材料办理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备案的,由体育行政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齐备案材料的,由体育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没有按照规定如实公开与公共利益联系密切的基本情况的,由体育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六条,没有办理变更、注销备案及公告手续的,由体育行政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没有办理相关登记或者审批手续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冠以行政区域名或者同类名称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由体育行政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侵犯举办人专有权利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扰乱和破坏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秩序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选派或者聘请不具有相应资格裁判员的,由体育行政部门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没有按照经过备案的体育竞赛表演活动规程、规则和实施方案举办体育赛事表演活动的,由体育行政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损害运动员的身心健康,或者从事与备案材料中载明的目的和意义不一致活动的,体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暂停和停止该项体育竞赛表演活动。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出现严重违规行为,对公众利益构成损害或者现实威胁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场所的设备结构、疏散条件、消防设施、电气设备等各项安全设施出现重大隐患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没有按照规定报送有关统计报表的,由统计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