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金融监管的认识范例(3篇)
对金融监管的认识范文篇1
一、行为金融研究应用于证券市场监管的基础
1、证券市场的“虚拟经济”特征是引入行为金融研究的基础
实体经济,是指直接从事商品生产与交换的经济活动。而虚拟经济则是以货币资本为直接经营对象,以股权、债权、信托凭证,或货币资本本身为载体,通过交易和约而进行的经济活动。虚拟经济的主要交易市场,即上述各类凭证(实质为有价证券)的交易市场,就是证券市场。因此,证券市场的本质蕴于虚拟经济的本质之中。
实体经济或虚拟经济实质都是资源配置方式,是市场经济的不同表现形态,而价格形成机制则是资源配置核心机制。与实体经济采用“过往已知信息”对特定资源、资产做现实定价的机制不同,虚拟经济的定价基础则是基于关于“未来”的信息,对资源、资产的“未来收益”能力进行评估而定价。如某上市公司一项具体设备的出让,执行实体经济定价原则;而该公司股票的交易,就要应用虚拟经济定价机制。
证券市场的虚拟经济定价机制决定了证券市场是一种“观念市场”,参与主体对于“未来信息”的预期,以及在该“预期”下形成的“市场观念”、采取的市场行为,将决定有价证券的定价,从而最终决定证券市场整体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对于这种行为金融特征的认识,正是科学证券监管的基础。
2、证券监管的实质是监管者、被监管者、投资者的“行为互动”
行为金融研究应用心理学、行为学的理论和方法分析和研究金融行为和现象。从行为金融视角,证券监管的实质是监管者、被监管者、投资者的“行为互动”。
监管者基于对证券市场功能的认识确立证券监管原则,从对证券市场运行前景的判断出发,考虑监管政策对被监管者、投资者的可能影响而出台监管措施;券商、上市公司等被监管者出于对监管者监管意图、监管意志的判断,以及违规行为的可能市场收益等评估作出行为决策,而投资者则从自身利益最大化出发,基于对经济形势、证券市场规范性、监管力度、庄家行为、上市公司前景等的预期采取相应的投资决策。
证券市场监管者、被监管者与投资者的“行为偏差”
行为金融研究认为,各金融“行为人”具有理智和情感等完整心智结构,由于各种心理缺陷的客观存在,在市场活动中会产生各种心理和行为偏差,人们的行为不一定符合市场规律的要求,使得“看不见的手”的作用受限,表现在证券市场上就是市场有效性不足。
1、被监管者“行为偏差”
我国监管当局的行为偏差主要出自于对证券市场功能的“认知偏差”,即过分强调证券市场尤其是股市的“筹集资金功能”,将股市作为国企脱困“提款箱”的动机始终未能摒弃,在市场极度低迷的当前依然不废弃新股发行即为明证;另一方面,当前“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屡屡难产,也与监管当局考虑“国有股”顺利坚持多于投资者利益保护密切相关。
我国监管当局还存在对“监管能力”的“过度自信”,过于迷信“政策市”和行政性监管措施的效力。以这种忽视市场内在规律的浮躁监管去矫正“市场偏差”的结果,只能是“治标不治本”,甚至“愈纠愈偏”。
被监管者“行为偏差”
我国证券市场被监管者“行为偏差”主要体现,是上市公司以及券商等利益观的“短视化”偏差。上市公司的将股权融资当作“廉价资源”,具有盲目融资和再融资的动机,是导致资金利用效率低下的根本原因;在信息披露方面,没有意识到“信用资源”是公司最具机制的“无形资源”,反而服从于骗取融资资格或勾结庄家炒作的短期化目标而不实信息。我国券商也未能做到以投资者服务、培育理性投资为发展之本,由于对“炒作”收益的过分追求,和对监管当局“事后救济”的预期而积累了大量风险。
3、投资者“行为偏差”
相对于发达国家,我国证券投资者尤其弱势的中小投资者“行为偏差”更多、更明显。最典型的表现如下:
其一,“羊群效应”(“从众心理”),分为“自愿”和“被迫”两种类型,前者指投资者缺乏理性的独立判断,盲目“追涨杀跌”的行为;后者虽意识到证券并未被正确估价,但认为难以与“羊群”相抗衡而跟从。
其二,“过度自信和控制幻觉”,投资者自认为掌握了比他们事实上掌握的多的信息,研究表明我国中小投资者过于相信自己的投资决策能力,这种过度自信包含着巨大风险。
基于行为金融理念的证券监管建议
行为金融理念下的证券监管,首先要求监管当局更新监管理念全面认识证券市场功能,切实从维护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出发,树立“投资者保护”的监管原则和监管文化。
对金融监管的认识范文
【关键词】金融监管;混业经营;互联网金融
近年来,我国金融业的混业经营、互相渗透趋势越来越明显,而我国目前金融监管体制的特征是分业监管。且作为信息网络技术与现代金融相结合的产物,互联网金融也对我国现行的金融组织体系形成强烈的冲击,金融监管体系面临着新的问题和挑战。如何加强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从而使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适应金融业发展的新趋势,是提高我国金融监管有效性的关键。
一、完善金融业监管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金融法律法规体制尚不健全,虽然有不少金融监管立法,但这些立法中原则性规定较多,且缺少实施细则,可操作性较差。为了规范金融业监管行为,适应金融业的发展变化,实现金融监管稳定,应当加快对金融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建立与金融业现状相适应的金融法律体系,以弥补金融业监管方面的法律空白。
同时,还要制定一套与有关法律相配套的较完整的实施细则,并对已不适应金融业发展现状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废止,切实解决当前金融业监管过程中无法可依、有法难依的问题,保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人的利益,给金融业健康发展营造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二、完善金融业监管体系结构
随着金融业的不断发展变化,有必要探索相匹配的综合监管模式。一是针对当前金融机构跨行业经营业务时,金融监管形成的重复监管或监管真空,应当明确各个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能,合理分工,实施有效监管和规范监管,避免在监管过程中出现各自为政、各行其是,以及相互交叉和相互冲突的弊端。二是要更新金融监管理念,将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从临时性、随机性、个案性,转化为制度化、常规化,适时设立金融监管局,对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进行统一管理,充分发挥监管职能,降低重复监管成本。三是由于分业监管造成各金融监管部门只能对跨行业经营的金融机构部分业务进行监管,对跨部门的关联业务则无权监管。因此,建议对涉及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跨行业金融业务的监管由金融监管局负责。
三、建立健全金融业监管信息披露制度
金融透明度是金融业有效监管的基础,是金融运行规范化的主要内容和重要标志。完善的金融信息报告和披露制度,可以增强金融机构经营和财务状况的透明度,有效识别和预警金融风险。因此,有必要针对当前各监管部门之间缺乏有效信息沟通和共享渠道的情况,建立健全完善的信息共享平台,方便各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和沟通,使其能够充分利用相关信息作为日常监管的参考和依据,有效避免监管过程当中出现疏漏。同时,各金融监管机构还要加强协作,联合建立即时的风险控制系统,及时发出风险预警信号,有针对性地采取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此外,为促进金融行业之间公平竞争,还要建立金融机构信息质量评价、公告机制,提高金融信息质量。
四、加强对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金融监管机构如果忽视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则会促使发生内幕交易、市场滥用等一系列违法行为,最终会诱导金融危机爆发。因此,要充分认识到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必将提高金融监管的公众认同和信任,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性。虽然目前“一行三会”都设立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但是对金融消费者保护在法律上仍不完善,且各部门之间协调处理跨市场、跨行业的金融产品与服务涉及的消费者保护问题机制亦不完善。因此,要构建多元化的投诉处理机制,监管部门要努力推动整个金融业内部投诉在受理、调查、纠纷处理、解决时限、处理意见反馈、内部整改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规范,使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参考文献:
[1]张中华.正确认识金融监管的作用与局限性[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2(01).
[2]张平,解玉平.金融监管组织架构变迁的趋势、原因及对中国的启示[J].现代管理科学,2012(03).
对金融监管的认识范文
关键词:美国经济次贷危机金融监管监管哲学比较制度分析
美国爆发次贷危机以来,金融监管不力一直被认为是重要的原因之一,有必要改革金融监管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奥巴马政府在2009年6月17日正式提出了一项全面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旨在重建美国金融监管的新基础,这被认为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它标志着美国金融监管的理念和指导思想,或者说金融监管的哲学发生了重要转向。本文拟对这一转向的表现与内涵、发生的主要因素及其对于美国金融监管实践的潜在影响等问题进行探讨。
一美国金融监管哲学转向的表现与内涵
即便是粗看奥巴马政府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也不难看出其中强化金融监管的倾向,其主旨在于改变此前美国金融监管制度所存在的种种缺陷,保证美国未来能够更好地避免陷入金融危机。因此,监管哲学发生转向似乎毋庸赘言。但是,了解次贷危机前后美国监管哲学的内在特点,更准确地把握监管哲学的转向的内涵,还需要对奥巴马政府的金融监管方案做进一步的观察。
(一)简单的观察
顾名思义,“金融监管”应该是一种政府行为,人们因认识到金融市场有可能发生种种失灵而要求政府实施金融监管。这一监管哲学隐含着对于政府部门能够充分矫正市场失灵的信念,金融监管的基本特点是从外部强制性地施加给被监管者。有学者称这种安排为“硬性联系”(hardlink)的方法:从市场准入到市场退出,从业务活动范围到相关财务指标,从审慎经营到机会主义行为,都要受到外部监管机构的督导和控制。
但是,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解除管制或放松管制(deregulation)的理念开始盛行,使这一监管哲学逐渐发生了改变。次贷危机爆发以前流行的监管哲学的主要特点是,倾向于认为政府虽有必要进行管制,但往往也会发生种种政府失灵,从而付出过高的社会成本,降低金融市场和银行业的效率。这种监管哲学进而强调,应该更多地借助市场约束或市场纪律(marketdiscipline)来克服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道德风险,相信在理想的监管制度下,被监管者由于担心过分冒险将咎由自取,会从它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虑出发采取恰好符合社会利益的策略,因此,监管当局的责任和管制成本都可以下降。
在陆续废除了一系列被认为是不合时宜的监管法规和条例之后,1999年底,美国国会以“金融服务现代化法”(TheFinancialServicesModernizationAct)取代了在大萧条期间确立的将商业银行业务与投资银行业务严格分离的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TheGlass-SteagallAct),标志着这种监管哲学开始大行其道。负责这一法案的参议员菲尔・格拉姆(PhilGramm)明确地将该法案的通过看作是自由市场的胜利。在这一监管哲学下确立的金融监管制度,注重为金融工具、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创新提供尽可能宽松的监管环境,旨在通过鼓励竞争来达到提高效率的目的。
十年后,奥巴马政府提交国会讨论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所传达出的监管哲学与此形成了鲜明的对照,人们普遍认为这次提交的方案具有浓厚的强化监管的意味。此方案在分析了美国监管制度存在的缺陷的基础上,提出了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全面和细致的监管改革建议,从而旨在恢复人们对金融体系的信心,保证金融稳定并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
具体来讲,方案提出的重要措施包括:加强美联储作为系统风险监管者的地位,授权它对所有可能影响金融稳定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建立由财政部领导的、各家金融监管机构领导作为成员的金融服务监察委员会(FinancialServicesOversightCouncil);建立统一的全国性银行的监管机构(NationalBankSupervisor)、消费者金融保护机构(ConsumerFinancialProtectionAgency)、全国性的保险监管机构(theOfficeofNationalInsurance),对所有银行和银行持股公司强化资本和审慎要求;全面实施对场外衍生产品,包括信用违约互换(CDS)交易的监管;加强对私募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的监管等等。
前后对比,“转向”不言而喻。此次次贷危机之后金融监管哲学的转向,恰好与大萧条后确立的严格的金融监管理念相对照,是对“放松管制”的潮流的反动,必将对未来美国金融监管制度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
(二)进一步的分析
上述简单的观察容易给人留下一种印象,即既然此次监管哲学转向了主张加强金融监管,那么此前对加强监管就是不重视的。类似的印象还可能包括想当然地以为此次转向意味着要与以前的主张划清界限。但事实并非如此简单。
先看“转向”发生前的情形。可以从两方面说明,以前那种强调管制失灵、主张加强市场约束的金融监管哲学,并不是对金融监管不重视。
首先,早有研究指出,1980年代以后监管哲学偏重自由化,并出现解除管制(de-regulation)的倾向,并不是不要政府管制。其所解除管制的只是那些因金融创新而实际上已被规避了的、过时的和无效的管制条例,取而代之的不是管制的空白,而是一套新的管制条例,因此称之为重新管制(reregulation)更加合适。易言之,每一个被人们看作是解除管制的新法案实际上都包含着新的一系列管制规定。如“1980年取消存款机构管制和货币控制法"(DepositoryInstitutionsDeregulationandMone-taryControlAct)在爱德华・凯恩(EdwardKane)1982年的文章中就被称作是“1980年再管制法”。此后美国的一系列被认为是解除管制的法案也都有相同的效果。从这个意义上讲,正如托马斯・卡吉尔(ThomasF.Cargill)和吉里安・加西亚(GillianG.Garcia)在其著作《80年代的金融改革》中所说,“解除管制的努力并不意味着存款机构今后将在毫无管制的环境中生存,管制部门是政府的永久性的组成部分,管制者决不会放弃管制。”“……对金融体制的管制将永远成为金融结构的组成部分”。
其次,这一金融监管哲学推崇的是最具有成本有效性的监管制度,即能够以最小的监管成本达到同样监管目标的制度。因此,最为理想的是能够达到“激励相容”(incentivecompatibility)的境界,即被监管者出于自身利益的理性算计所采取的行
动,正好符合社会利益对其行动的期待。现以曾广被看好的“事先承诺方法”(pre-commitmentapproach,简写为PCA)为例,对此进行说明。
“事先承诺”的监管安排最早是由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的经济学家保罗・库派(PaulH.Kupiee)和詹姆斯・奥博莱恩(JamesM.O'Brien)于1995年提出的。它的基本内容是:银行监管者与银行达成一项合约,在合约中,银行承诺一个在未来一定时间之内的最大的损失数额,并据以计算资本要求。监管部门等到实际损失发生后进行比较。若发现实际损失超过承诺的损失,则对银行加以处罚。
与传统的监管安排不同,“事先承诺”安排具有“软性联系”(softlink)的特点。监管当局无须审查银行用何种内部模型,甚至无须关注银行运作的过程,而只须关注结果即可。这一结果又可以具有激励相容的特点。这指的是,一方面,由于银行不愿受到惩罚,所以它没有动力过低地承诺损失,因为那样一来实际损失将更容易超过承诺的损失;另一方面,由于银行愿意尽可能多地运用其资本以追求收益,所以也没有动力过高地承诺损失,因为那样一来资本充足要求就会更高。也就是说,银行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虑,会自发地按照资产损失的大小维持足够的资本。而这也恰恰是理想情况下市场的法则。
这种“软性联系型”管制非常符合人们对合适的监管制度的期待。
首先,监管部门的行政成本可以降到最低。在这种安排下,监管当局不仅可以超脱于对银行日常业务的费力不讨好的监管,而且连应用内部模型管制资本充足性的框架下所需进行的“返回测试”也免去了。既无须再做琐细的日常监管工作,还可免受“监管不力”的指责,同时又保留着作为裁判者对银行施加惩罚的权威。毫无疑问,管制当局当然会青睐该方案。
其次,被监管者的受监管成本也可以降到最低。在这种安排下,银行得以避免由于监管人员频繁进行检查或造访而对银行日常业务造成干扰,使银行可以自由选择承受它所愿承受的风险,从事它所愿从事的业务,保持自己的灵活性和活力。
1995年7月,美国联邦储备体系理事会这一方案征求意见。在纽约清算所协会(TheNewYorkClearingHouseAssociation)的组织下,有10家银行参与了这一监管安排的试点(Pilot)。这些银行在与监管部门进行充分交流,了解了“事先承诺方法”的具体规则之后,开始分四个季度向监管部门报告每个季度所承诺的损失和最后实际发生的损失。试点的结果肯定了前面给出的一些结论。因此,这个方案一度被认为代表了未来金融监管制度发展的方向。
可以看出,“转向”发生前的金融监管哲学并非对达成金融监管的最终目标不重视,而是希望以某种“激励相容”的方式达到目标。不过这样的境界很难实现,制度设计很难真正周全,仍以“实现承诺方法”为例具体分析这一缺陷。
“事先承诺方法”最突出的问题是没有考虑到银行内部的委托问题。该方法将银行作为一个整体加以处理,基于银行不愿受到惩罚这一假设来设计激励机制,忽略了银行内部也存在股东和经理人员的利益冲突及信息不对称。这一委托问题的存在,使得经理人员可能并不在意“事先承诺方法”的惩罚,因为最终承担损失的总是银行股东的资本。由于有限责任,经理人员在收入上的损失很小。即使由于失职而遭到解聘,有经验证据表明,他们往往也很容易在经理市场重新找到工作。而若冒险成功,则作为银行经理的职业声望和地位会陡然上升,相应的其他非货币收入也会大幅增加。如果人的目标函数中不只有货币收入,而且也有上述各种非货币收入,那么,判断他并不会总是很在意“事先承诺方法”的惩罚就是合理的,特别是如果这种惩罚仅仅是将不利信息公开披露的话。
即使委托问题没有这样严重,例如,虽然总体而言银行经理人员由于具有专业优势而在银行制定决策和日常业务与管理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但是,一些股东对于银行重大决策及日常管理也可能有较大的影响力,从而有可能对人施加更有力的监控,使委托问题得以缓解。但即使如此,考虑到股东也可能具有喜冒险以求高收益的偏好,所以也就不会对经理人员的不审慎严加控制,“事先承诺方法”这一安排下的银行仍然可能过分冒险、甚至会孤注一掷的基本判断还是成立。
由此看来,“成本”易于降低,但达到监管目标的“有效性”却不易保证。在这种情况下,转向强调加强监管机构的作用就十分自然,而这正是新金融监管方案要达到的境界。
不过,发生“转向”后的新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也并非如初看上去的那样只强调了监管机构的硬性介入。在危机之中,它迫切要解决的问题是加强监管,堵塞监管制度中存在的漏洞,避免危机再次发生,所以对如何促进竞争和效率未多提及,但这并不意味着对后者的否定。正好相反,改革方案的明确目标是通过加强市场纪律来促进市场的有效运作,并对此提出了很多具体的建议。
此方案在开篇剖析危机发生的根源时就明确指出,贷款证券化的市场缺乏透明度和标准、投资者对信用评级机构的过分依赖等,促成了市场纪律的崩溃。在现在所提出的监管改革方案中,多处可见对于信息披露和加强市场透明度方面的要求,而这是保证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最具基础性的条件之一。举例来说,在提出对所有场外衍生品市场进行连贯的、协调的监管的框架中,就要求增加透明度并改善市场约束,促进市场效率,并防止市场操纵、欺诈和其他市场弊端(abuses)。在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管制的分析中,还提出要对信用评级机构实行更有力的管制;在加强消费者和投资者保护的部分也提出了促进透明度、简化、公平、可核查性和开放性等要求,这些都体现了对市场约束的重视。由此可见,新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并不是一味主张加强监管机构的权力。
不可否认,在过去的监管哲学下,的确有观点简单化地主张监管部门应该“无为”,但是如果不能因此做到“善治”,那么,无为就只能被看作是管制当局的失职。因为,社会通过一定的公共选择过程决定设立相应的金融监管部门,就是希望它承担责任,发挥特定作用。如果监管部门无所作为,只关注结果而忽略过程,那就意味着监管部门选择了推卸责任,其存在也就因此而失去了合理性。更关键的是,只关注结果而不去关注本来可以在银行日常管理中及时发现和处理的问题,反而会使得本来可以避免的危机更容易发生。
而在新的监管哲学下,加强监管部门的权力也不只是为树立权威,而是为了更好地落实精心制定的管制条例,是为了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有效运作。实际上,强调市场约束的监管哲学的一些具体思想和监管的技术手段,已经成为人们分析问题的共同的知识背景,这保证了监管部门在权力加强的同时,也受到必要的制约。
认识到问题的复杂性,对于金融监管哲学发生的转向就不应只持有简单的理解,更不能依据这种理解来观察或要求新监管哲学下的监管政策和制度设计。这意味着,在做出金融监管哲学发生了转向的判断的同时,有必要避免仅从简单的观察出发做出表面化的判断,而是应该有更持平的理解,认识到所发生的转向只是监管理念侧
重点或立足点的转变。而在金融监管的过程中,只有微妙地把握好管制部门正规权力的实施与市场约束的自发作用之间的平衡,才能真正实现监管的目标,无论哪种监管哲学都是如此。
二促使美国金融监管哲学转向的因素
乍看起来,此次美国金融监管哲学的转向发生在次贷危机爆发以后,因此,金融危机的不断深化可以说是驱动因素。历史地看,也正是1929~1933年的大萧条导致了严格的金融监管制度的确立。但仅仅是金融危机本身并不足以引发监管哲学的转向,更相关的促进因素是金融危机使得人们对原有监管哲学产生了怀疑,发生了普遍的认知危机。另外,如果人们不能就改革方案达成初步的共识,也谈不上监管哲学发生转向。
(一)基础性因素:普遍的认知危机的发生
次贷危机本身并不足以促使监管哲学发生转向。次贷危机的爆发与深化引发了人们对于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新一轮讨论。因为在此次危机中市场失灵的情况十分明显,所以人们从一开始就认识到这一点,甚至还有观察家断言这是自由市场经济的终结。不过很快就出现为自由市场经济辩护的看法,强调它并未被终结,甚至还有观点进一步断言,次贷危机的真正原因乃是政府失灵,是政府错误的政策所致。具体地说,这部分人认为,美国政府长期推行的低利率政策和鼓励向信用级别不够的借款人发放贷款的政策,才是真正的罪魁祸首。若人们普遍持有后一种看法,则不会发生监管哲学的转向。
如果只是少数人,哪怕是具有社会影响力的人物,对原有监管哲学提出批评,而没有社会共识的呼应,那么,他们的观点也就只能是曲高和寡。事实上,在次贷危机爆发之前,诺贝尔奖获得者约瑟夫・斯蒂格利茨(JosephE.Stiglitz)和“金融大鳄”乔治・索罗斯(GeorgeJ.Soros)就曾批评过“市场原教旨主义”。
斯蒂格利茨注意到现实中存在着某种市场原教旨主义的倾向,他用“无名氏定理”(FolkTheorem)对此进行概括。这种定理断言,政府能够做到的任何事,私人都可以做到,甚至可以做得更好。该定理的另一个版本也广泛流行:即使市场的表现比较坏,但政府的表现一定更坏。持这一立场的人往往将自由市场作为意识形态加以捍卫,无视或故意忽视经济学中对市场失灵的理论分析。斯蒂格利茨在其著作中明确批判这种市场原教旨主义观点,他说:“与那些宣称是亚当・斯密迟到的追随者的人们相比较,亚当・斯密对于市场的局限性的了解要比他们清楚得多……。”
索罗斯对市场原教旨主义也有专门批判。他认为,该市场原教旨主义坚信“如果允许人们追求自己狭隘的私利,公众的利益可以得到最大化。在19世纪,这被称为自由放任(laissezfaire),现在我为之取了一个更为当代化的名字――市场原教旨主义。”
在索罗斯看来,这种市场原教旨主义是一个错误和危险的意识形态,这至少表现为如下两个方面。第一,它严重误解了金融市场的运作方式。它假定市场会趋向均衡,而此均衡会保证资源的最优配置;第二,通过将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等同,市场原教旨主义为追求私利者赋予了道德品质。但是,如果金融市场并不趋向于均衡,私人利益就不会等同于公众利益。如果对之不加干涉,金融市场容易走向使社会分裂的极端。而给市场机制赋予道德品质就更加错误了。由于市场原教旨主义者声称公共利益可以通过允许人们追逐自我利益得到最好的实现,这就抹杀了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区别。其结果不是完全竞争,而是裙带资本主义。有钱有势的人在享受他们的特权地位时认为自己的行为在道德上是无懈可击的。
索罗斯还指出,市场原教旨主义者一直力图说明政策的正确目标是为了效率和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保护市场免于管制。但这个论断是建立在错误的逻辑基础上的。并不能因为管制得不完美,就推论出无管制的市场是完美的。这就是市场原教旨主义者的信念错误所在。
这些观点虽然鲜明而尖锐,但是他们提出后基本上没有产生社会影响。直到次贷危机爆发后,才出现了对此前流行的金融监管哲学的“普遍的认知危机”,而这成为促使监管哲学发生转向的基础性因素。可以借用比较制度分析(ComparativeInsti-tutionalAnalysis)的理论框架,对这种认知危机的普遍性加以把握。
比较制度分析把参与者及其行动集合称为博弈的“域”(domain),以此作为展开分析的基本单元。在“域”内,所有参与人在一个时期所选择的行动被定义为一个行动组合。把规定每个行动组合产生报酬分配结果的规则(功能)称为博弈的外生性规则。给定博弈的这些特征,每个参与人都试图使其报酬最大化。不过,最终结果不能由单个人的行动单独决定,每个参与人最优的行动决策取决于别人的决策。
比较制度分析关注六种基本的“域”类型,即共有资源域(CommonsDomain)、交易域(经济交换域)、组织域、组织场(介于交易域和组织域之间)、政治域,以及社会交换域。这些不同的“域”既相互独立、有其自身的规律和特征,又相互联系、相互嵌入。一种经济可认为是由不同域――共有资源、经济和社会交换、组织和政治――的混合体组成的,其中有些相互重叠和交叉,有些也可能寓于其他域之中。
当参与者发现现行决策规则相对来说不能产生令人满意的结果时,一种普遍的认知危机便会出现。在次贷危机爆发以来金融危机不断深化的过程中,可以看到上述诸域都出现了这样那样的认知危机。比如,在经济交换域,一系列违约发生,先是穷人借款者违约,然后是住房抵押贷款放贷机构的违约,继而是大型投资银行纷纷陷入困境。原来是相信交易双方会对自己的决策承担责任,但是危机发生时发现,当事方有可能无力承担责任,那么当初是不是不应该给予他们过多的自由?又如,在组织域,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和管理不充分,内部治理存在严重缺陷;在共有资源域,由于单个金融机构的倒闭具有越来越大的系统风险,所以不得不动用公共资金救助,这种救助接二连三,规模巨大,道德风险问题突出;在社会交换域,出问题的金融机构被查出欺诈等行为,但高管仍然领取高额薪酬、奖金和分红;在政治域,监管机构和政府其他机构遭遇监管不力的指责。凡此种种,都很自然地导致期待政府做得更早、更多和更好,包括呼吁政府加强金融监管。普遍的认知危机随着金融危机的深化而加强,是促使金融监管哲学发生转向的基础性因素。
(二)关键因素:各方就改革方案形成初步共识
仅有普遍的认知危机仍不足以导致监管哲学发生转向,如果没有就改革方向达成初步共识,也不会发生有意义的转向。
回到比较制度分析的框架,在出现普遍的认知危机后,参与者会开始寻找新的主观模型,开始致力于较大幅度地修改或重设规则系统,搜寻和试验新的决策规则,直到实现新的均衡为止。因此,制度变迁过程可以理解为参与者协同修正其共有信念(sharedbeliefs)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人们有可能在不同的“域”协调其策略,这将导致出现人们单独在不同的“域”分别做决策的情形下所不能产生的制度;也有可
能因为受有关因素制约,无法在不同的“域”协调其策略。但即使如此,人们的决策在参数上仍然会受到其他“域”流行的决策规则的影响。奥巴马政府金融监管改革方案的形成正是广泛协商之后的产物,反映了总统金融市场工作小组、国会议员、学者、消费者、投资顾问、社区为基础的组织、商业社区,以及产业和市场参与者的意见。
有关参与者“修正”自己信念时,会注意了解和学习已有的相关理论研究成果和成功的实践经验。在金融监管的制度结构方面,恰好存在这样的备选先例,如迈克尔・泰勒(MichaelTaylor)1995年曾提出“双峰”(TwinPeaks)模式,即设立两个最高的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和体系进行监管,又如查尔斯・古德哈特(CharlesA.E.Goodhart)等人1997年提出按照监管目标和不同金融机构特点设计更复杂的制度结构。这里不妨稍作浏览,以期将这两种思路与奥巴马政府的改革方案进行简要的对比。
泰勒主张成立两家在职能上相互补充的监管机构,一家是针对金融领域里的系统风险进行审慎监管的机构,可称之为“金融稳定委员会”;另一家是针对金融机构的机会主义行为进行合规监管的机构,可称之为“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在他看来,以往清晰地区别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制度已经不再是最好的监管金融体系的方式了,因为上述区别已经变得越来越无关紧要,如果仍然强调传统的区别就会导致不同管辖权下的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非中性或不公平。而金融机构之间差异的缩小,以及金融超大型企业(financialconglomerates)的出现,系统风险的范围扩大了,这就要求金融监管能够从更广泛的视角看问题。所以金融稳定委员会应面向所有可能引发系统危机的金融机构加强审慎性监管,保证金融体系的健全。泰勒认为,双峰式的监管模式可以避免监管职能在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重叠,并解决金融监管目标等方面的矛盾冲突。虽然这一模式中也存在一定的灰色区域,但泰勒相信,其中的异常与矛盾现象要比其他模式更少。
泰勒的模式得到了一些响应,如1997年4月,澳大利亚的沃利斯咨询委员会(WallisCommitteeofInquiry)提出了与双峰模式类似的建议,即主张成立一个专门针对金融机构行为的监管者和一个专门对所有金融机构进行审慎监管的机构。
古德哈特等人描述了另一类既考虑了不同金融机构之间的差异,又考虑了不同监管目标的制度结构,基本思想是设立六个监管部门,分别是:①单一的针对存款放款机构系统风险的系统监管者;②独立的针对证券商、保险公司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保持持续清偿能力的审慎监管者;③单一的针对批发金融业务的行为监管者;④单一的针对零售金融业务的行为监管者;⑤交易所的自我监管;⑥保证竞争性公平的监管部门。
分别设立①②两种监管机构主要是考虑到以下因素。首先,存款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在金融体系中的地位仍然是最为根本和无法替代的,它们也是最容易引发系统危机的根源;其次,一般认为不应使公共安全网的覆盖范围扩大到将证券商、保险商等从事高风险活动的金融机构也包括进来,以免加大有关的道德风险。
将③④两家监管机构分别设立主要是考虑到在零售性金融服务业里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及相应的委托问题尤其严重,表现在很多方面。如,单个消费者获取信息的成本更高、交易技巧和机会更为有限,对所达成的金融合约的价值可能不甚了了;单个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博弈缺少重复性,因而不易从经验中不断学习等,因此极有必要与批发性金融服务业区别开来,予以特别关注和保护。
将奥巴马政府新推出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与上述方案进行对比,不难发现相通之处和不同之处。在系统性风险的监管者的设置和消费者保护机构的设置上,奥巴马政府的新方案与泰勒的设计基本一致。特别是系统风险监管者,不仅针对银行和其他储蓄机构,而且也针对其他有可能导致金融系统不稳定的机构,改革方案将这些机构界定为第一层金融控股公司(Tier1FHC),纳入系统风险防范的监管体系。古德哈特等人建议的只将商业银行纳入防范系统风险的公共安全网的主张,显然忽视了近些年来金融创新环境的变化,未考虑到其他金融机构业务的创新和扩张已经加大了金融市场系统风险这一现实。
与泰勒模式不同的是,此次美国改革的目标模式并不是“双峰”结构,而是保留了一些其他“最高”级别的监管机构,如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还有新合并成立的全国性银行的监管机构(NBS)等,看上去和古德哈特等人建议的模式有些形似,应该说是结合美国的具体情况和此次危机表现出的具体特点做出的调整。
毋庸置疑,在发生普遍的认知危机后,已有的理论研究成果和相关成功实践有助于促使人们就改革方案达成初步共识,从而才有可能促使金融监管哲学的转向得到落实。
三美国金融监管哲学转向的影响
既然促使金融监管哲学转向的因素之一是对原有制度的规则体系出现了普遍的认知危机,那么,这一转向就应该会影响到新的规则体系的形成和确立。因此,期待看到监管哲学的转向对金融监管实践产生影响是顺理成章的。但是,在这方面产生切实的影响,却又不是一蹴而就的,还有待有关参与者在具体改革方案方面逐渐达成进一步的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