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临床研究方案(收集3篇)
医疗器械临床研究方案范文篇1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一)指导思想。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必须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按照执政为民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进一步理清本局行政执法职能,明确执法岗位、执法标准和执法责任,强化执法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切实维护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权威,确保本局依法行政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基本目标。内设执法机构及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意识明显增强,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显著提高,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进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正确履行行政执法职能,行政许可、行政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及时纠正和查处药械违法行为,药品和医疗器械法律、法规、规章得到更加有效的贯彻实施。
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范围和要求
(一)范围:局内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内设机构,具体为:药品注册处、医疗器械处、药品安全监管处、药品市场监管处、政策法规处、保健品化妆品协调监督处、食品安全协调监察处、监察稽查分局、省药品认证中心、人事教育处。
(二)要求:
1.正确执行法律、法规、规章。
2.界定内设行政执法机构、法定职权,执法流程明晰,要求具体、明确。
3.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明确和落实内设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责任。
4.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和行政执法奖励机制。
三、行政执法职权范围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局行政执法职权有:
(一)贯彻执行国家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委托研究起草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制定综合监督政策、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依法行使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工作。
(三)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重大安全事故的查处;经省政府授权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协调开展全省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活动;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四)综合协调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检测和评价工作,指导、协调食品安全监测与评价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信息的分析、预测及办法并监督实施,综合有关安全信息定期向社会。
(五)贯彻执行保健品市场准入标准,负责保健品产品及生产经营许可工作;监督实施保健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审查保健品广告,监督抽验保健品质量并公告。
(六)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委托研究起草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制订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七)监督实施药品法定标准;初审推荐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非处方药物目录;初审新药、已有国家标准药品、淘汰药品、中药保护品种和药品临床试验、临床药理基地;审核中药饮片炮制规程、医疗机构制剂品种;负责实施医药包装材料的许可;审查出口药品;组织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和中药品种保护、药品行政保护制度。
(八)监督实施医用生物材料、医疗器械产品法定标准和产品分类管理目录;审批医疗器械的临床试用(验证);核发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和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查并监督实施注册产品标准;推行医疗器械质量体系考核,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医疗器械产品的市场监督。
(九)监督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临床试验管理规范和药品生产、经营、医疗机构制剂等质量管理规范及认证制度;依法核发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十)监督检验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并定期质量公告;监督实施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购销规则;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及其他违法行为和责任人;监管城乡集贸市场中药材交易。
(十一)依法监管品、、毒性药品、戒毒药品、放射性药品及特种药械;负责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及再评价工作;核准、检查药品、医疗器械广告。
(十二)贯彻实施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制度,组织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注册和管理工作;负责系统及相关人员培训管理,组织实施医药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
(十三)领导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和技术机构,实行垂直管理。
(十四)利用监督管理手段,配合宏观调控部门贯彻实施国家食品药品产业政策;组织开展药品监督管理和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四、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基本要求
(一)合法执法。实施行政执法,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作出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或者增加行政管理相对人义务的行政执法决定。
(二)合理执法。实施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实施行政执法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执法目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三)程序正当。实施行政执法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做出决定。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依法应当组织听证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的,应当及时组织听证。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执法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四)高效便民。实施行政执法,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行政执法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有关单位和个人。
五、内设执法机构及执法职权分解、工作流程和执法责任
(一)内设执法机构和执法职权分解
1、药品注册处
监督实施药品法定标准,初拟药品质量标准;初审新药、已有国家标准药品、中药保护品种的注册及新药临床试验,审核中药饮片炮制规程;负责医疗机构制剂品种注册、再注册及药用辅料注册;依法审批出口药品,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和药品行政保护制度;负责特殊药品的研究监管和初审;负责实施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许可与监督管理;指导药品、医药包装材料检验和审评机构的业务工作。
2、医疗器械处
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医用生物材料、卫生材料产品的法定标准和产品分类管理目录;核发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审查并监督实施注册产品标准;负责医疗器械质量体系考核,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认证工作;负责核发医疗器械、医用生物材料、卫生材料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备案;核准、检查医疗器械广告;负责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指导医疗器械检测和审评机构的业务工作。
3、药品安全监管处
初审推荐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非处方药物目录,组织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初审药品临床试验、临床药理基地;监督实施药品不良反应、药物滥用监测制度,负责药品再评价和淘汰药品初审工作;监管品、、毒性药品、戒毒药品、放射性药品及特种药械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监督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临床试验的质量管理规范,负责药品生产、中药材生产、医疗机构制剂质量管理规范及认证工作;负责药品委托生产和核发药品生产、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及日常监管。
4、药品市场监管处
贯彻实施国家药品流通法律法规;负责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及日常监管;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认证工作;组织实施流通领域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工作;负责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质量监督;核准、检查药品广告;制订城乡集贸市场中药材购销规则并监督实施;核准药品招标中介机构资质,监管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行为。
5、政策法规处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备案审查和行政处罚案件审核;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主持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听证;组织调查研究、规范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制订审核。
6、食品安全协调监察处
组织有关部门拟订食品安全管理的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依法行使食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的检测与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品安全信息的分析、预测及办法,并综合情况定期向社会;承担研究、协调食品安全统一标准的有关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的查处;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专项执法监督检查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拟订食品安全重大技术监督方法、手段的科研规划并监督实施。
7、保健品化妆品协调监督处
贯彻执行国家保健品市场准入标准,承担保健品产品标准有关工作,审核保健品的注册;负责食品药品复合产品界定和管理的协调工作;审查保健品广告;负责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查处的工作。
8、监察稽查分局
指导协调全省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稽查工作;依法监督抽查辖区内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产品质量,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公告;受理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案件的举报及投诉,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和责任人;组织协调全省药品执法大检查和重大案件及跨地区案件的处理;协同管理药品监督稽查人员。
9、省药品认证中心
开展药品(药包材)、医院制剂技术审评和认证工作;承办技术审评和认证的现场检查工作;负责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的技术审评和新开办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资质审查;承担药品认证、检查员的培训和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和推进GMP、GSP、GLP、GCP、GAP、GPP等质量保证体系的实施;承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有关资质认证工作。
10.人事教育处
负责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和资格考试。
(二)工作流程
(三)执法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的。
2、违法实施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批准证明文件等行政处罚的。
3、违法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4、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不当,导致有关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或显失公正的。
5、拒绝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行政许可、认证、年检、检查、处罚等行政行为中不遵守法定条件,甚至失职、、徇私枉法的。
7、对举报、直接发现或当事人举报的违法行为,应当处理而不处理造成严重影响的。
8、泄露举报人的情况,或将案情、案件讨论情况泄露给案件当事人或其他不应知道的人员。
9、其他应当追究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
六、对内设执法机构评议考核的要求、程序和考核结果的应用
(一)评议考核的要求
评议考核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考核工作要与局工作目标责任制量化考核、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公务员年度考核相结合。在评议考核中,要公正对待、客观评价局各内设执法机构的执法行为。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要通过局内部信息网等方式予以公开,以不断增加评议考核的透明度。
(二)评议考核的程序
1.自查和自评:各内设执法机构结合检查年度工作目标落实情况,对照评议考核的内容、标准和本机构的执法职权,在认真总结年度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的基础上,于当年12月25日前,将本机构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自查自评材料和自评得分报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审查和提出考核档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局各内设执法机构报送的自查自评材料进行审查,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按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档次,提出各内设执法机构考核档次的建议。
3.局长办公会议确定考核结果:根据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的各内设执法机构考核档次的建议,确定年度考核结果。
(三)评议考核结果的应用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的结果,作为局年度考核工作和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评议考核结果被评为优秀的执法机构,给予通报表彰;对评议考核不合格的执法机构,不得评为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先进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其写出书面整改意见;对连续两年评议考核不合格的执法机构,建议局党组调整该部门主要领导的工作岗位。
七、内部责任追究的方式和程序
(一)内部责任追究的方式
内部责任追究的方式为:批评、追偿、行政处分、调离执法岗位。以上内部责任追究的方式,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二)内部责任追究的程序
对应当追究内部责任的行为,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调查处理:
1.由局监察室对需要追究内部责任的事项进行初步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追究内部责任的意见,报请局领导审批;
2.决定追究的,监察室应安排人员调查核实,收集有关证据,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作出处理决定;情节复杂的,经局领导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有关法定程序办理;
医疗器械临床研究方案范文篇2
20xx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体外诊断试剂的注册与备案管理,保证体外诊断试剂的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体外诊断试剂,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注册或者办理备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体外诊断试剂,是指按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包括在疾病的预测、预防、诊断、治疗监测、预后观察和健康状态评价的过程中,用于人体样本体外检测的试剂、试剂盒、校准品、质控品等产品。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仪器、器具、设备或者系统组合使用。
按照药品管理的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和采用放射性核素标记的体外诊断试剂,不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四条体外诊断试剂注册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注册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其拟上市体外诊断试剂的安全性、有效性研究及其结果进行系统评价,以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过程。
体外诊断试剂备案是备案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提交的备案资料存档备查。
第五条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实行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实行注册管理。
境内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备案,备案人向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
境内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
境内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
进口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备案,备案人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交备案资料。
进口第二类、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体外诊断试剂的注册、备案,参照进口体外诊断试剂办理。
第七条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人、备案人以自己名义把产品推向市场,对产品负法律责任。
第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及时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备案相关信息。申请人可以查询审批进度和结果,公众可以查阅审批结果。
第九条国家鼓励体外诊断试剂的研究与创新,对创新体外诊断试剂实行特别审批,促进体外诊断试剂新技术的推广与应用,推动医疗器械产业的发展。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十条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请人和备案人应当建立与产品研制、生产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
按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审批的境内体外诊断试剂申请注册时,样品委托其他企业生产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生产范围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不属于按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审批的境内体外诊断试剂申请注册时,样品不得委托其他企业生产。
第十一条办理体外诊断试剂注册或者备案事务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熟悉医疗器械注册或者备案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研制包括:主要原材料的选择、制备,产品生产工艺的确定,产品技术要求的拟订,产品稳定性研究,阳性判断值或者参考区间确定,产品分析性能评估,临床评价等相关工作。
申请人或者备案人可以参考相关技术指导原则进行产品研制,也可以采用不同的实验方法或者技术手段,但应当说明其合理性。
第十三条申请人或者备案人申请注册或者办理备案,应当遵循体外诊断试剂安全有效的各项要求,保证研制过程规范,所有数据真实、完整和可溯源。
第十四条申请注册或者办理备案的资料应当使用中文。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应当同时提供原文。引用未公开发表的文献资料时,应当提供资料所有者许可使用的证明文件。
申请人、备案人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申请注册或者办理备案的进口体外诊断试剂,应当在申请人或者备案人注册地或者生产地址所在国家(地区)已获准上市销售。
申请人或者备案人注册地或者生产地址所在国家(地区)未将该产品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申请人或者备案人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包括注册地或者生产地址所在国家(地区)准许该产品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境外申请人或者备案人应当通过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指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人,配合境外申请人或者备案人开展相关工作。
人除办理体外诊断试剂注册或者备案事宜外,还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一)与相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境外申请人或者备案人的联络;
(二)向申请人或者备案人如实、准确传达相关的法规和技术要求;
(三)收集上市后体外诊断试剂不良事件信息并反馈境外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同时向相应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四)协调体外诊断试剂上市后的产品召回工作,并向相应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五)其他涉及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的连带责任。
第三章产品的分类与命名
第十七条根据产品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体外诊断试剂分为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产品。
(一)第一类产品
1.微生物培养基(不用于微生物鉴别和药敏试验);
2.样本处理用产品,如溶血剂、稀释液、染色液等。
(二)第二类产品
除已明确为第一类、第三类的产品,其他为第二类产品,主要包括:
1.用于蛋白质检测的试剂;
2.用于糖类检测的试剂;
3.用于激素检测的试剂;
4.用于酶类检测的试剂;
5.用于酯类检测的试剂;
6.用于维生素检测的试剂;
7.用于无机离子检测的试剂;
8.用于药物及药物代谢物检测的试剂;
9.用于自身抗体检测的试剂;
10.用于微生物鉴别或者药敏试验的试剂;
11.用于其他生理、生化或者免疫功能指标检测的试剂。
(三)第三类产品
1.与致病性病原体抗原、抗体以及核酸等检测相关的试剂;
2.与血型、组织配型相关的试剂;
3.与人类基因检测相关的试剂;
4.与遗传性疾病相关的试剂;
5.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检测相关的试剂;
6.与治疗药物作用靶点检测相关的试剂;
7.与肿瘤标志物检测相关的试剂;
8.与变态反应(过敏原)相关的试剂。
第十八条第十七条所列的第二类产品如用于肿瘤的诊断、辅助诊断、治疗过程的监测,或者用于遗传性疾病的诊断、辅助诊断等,按第三类产品注册管理。用于药物及药物代谢物检测的试剂,如该药物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医疗用毒性药品范围的,按第三类产品注册管理。
第十九条校准品、质控品可以与配合使用的体外诊断试剂合并申请注册,也可以单独申请注册。
与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配合使用的校准品、质控品,按第二类产品进行注册;与第二类、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配合使用的校准品、质控品单独申请注册时,按与试剂相同的类别进行注册;多项校准品、质控品,按其中的高类别进行注册。
第二十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分类目录的制定和调整。
对新研制的尚未列入体外诊断试剂分类目录的体外诊断试剂,申请人可以直接申请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注册,也可以依据分类规则判断产品类别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申请类别确认后,申请产品注册或者办理产品备案。
直接申请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按照风险程度确定类别。境内体外诊断试剂确定为第二类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申报资料转申请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评审批;境内体外诊断试剂确定为第一类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申报资料转申请人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体外诊断试剂的命名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体外诊断试剂的产品名称一般可以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被测物质的名称;第二部分:用途,如诊断血清、测定试剂盒、质控品等;第三部分:方法或者原理,如酶联免疫吸附法、胶体金法等,本部分应当在括号中列出。
如果被测物组分较多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可以采用与产品相关的适应症名称或者其他替代名称。
第一类产品和校准品、质控品,依据其预期用途进行命名。
第四章产品技术要求和注册检验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或者备案人应当在原材料质量和生产工艺稳定的前提下,根据产品研制、临床评价等结果,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文献资料,拟订产品技术要求。
产品技术要求主要包括体外诊断试剂成品的性能指标和检验方法,其中性能指标是指可进行客观判定的成品的功能性、安全性指标以及与质量控制相关的其他指标。
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的产品技术要求中应当以附录形式明确主要原材料、生产工艺及半成品要求。
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的产品技术要求由备案人办理备案时提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二类、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的产品技术要求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批准注册时予以核准。
在中国上市的体外诊断试剂应当符合经注册核准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
第二十三条申请第二类、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注册,应当进行注册检验;第三类产品应当进行连续3个生产批次样品的注册检验。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应当依据产品技术要求对相关产品进行检验。
注册检验样品的生产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的相关要求,注册检验合格的方可进行临床试验或者申请注册。
办理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备案的,备案人可以提交产品自检报告。
第二十四条申请注册检验,申请人应当向检验机构提供注册检验所需要的有关技术资料、注册检验用样品、产品技术要求及标准品或者参考品。
境内申请人的注册检验用样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抽取。
第二十五条有国家标准品、参考品的产品应当使用国家标准品、参考品进行注册检验。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负责组织国家标准品、参考品的制备和标定工作。
第二十六条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应当具有医疗器械检验资质、在其承检范围内进行检验,并对申请人提交的产品技术要求进行预评价。预评价意见随注册检验报告一同出具给申请人。
尚未列入医疗器械检验机构承检范围的产品,由相应的注册审批部门指定有能力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二十七条同一注册申请包括不同包装规格时,可以只进行一种包装规格产品的注册检验。
第五章临床评价
第二十八条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是指申请人或者备案人通过临床文献资料、临床经验数据、临床试验等信息对产品是否满足使用要求或者预期用途进行确认的过程。
第二十九条临床评价资料是指申请人或者备案人进行临床评价所形成的文件。
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包括与已上市产品进行的比较研究试验)是指在相应的临床环境中,对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性能进行的系统性研究。
无需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申请人或者备案人应当通过对涵盖预期用途及干扰因素的临床样本的评估、综合文献资料等非临床试验的方式对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性能进行评价。申请人或者备案人应当保证评价所用的临床样本具有可追溯性。
第三十条办理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备案,不需进行临床试验。申请第二类、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注册,应当进行临床试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进行临床试验:
(一)反应原理明确、设计定型、生产工艺成熟,已上市的同品种体外诊断试剂临床应用多年且无严重不良事件记录,不改变常规用途,申请人能够提供与已上市产品等效性评价数据的;
(二)通过对涵盖预期用途及干扰因素的临床样本的评价能够证明该体外诊断试剂安全、有效的。
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目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十一条同一注册申请包括不同包装规格时,可以只采用一种包装规格的样品进行临床评价。
第三十二条第三类产品申请人应当选定不少于3家(含3家)、第二类产品申请人应当选定不少于2家(含2家)取得资质的临床试验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临床试验。临床试验样品的生产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的相关要求。
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应当与临床试验机构签订临床试验合同,参考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制定并完善临床试验方案,免费提供临床试验用样品,并承担临床试验费用。
第三十四条临床试验病例数应当根据临床试验目的、统计学要求,并参照相关技术指导原则确定。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另行。
用于罕见疾病以及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急需的体外诊断试剂,要求减少临床试验病例数或者免做临床试验的,申请人应当在提交注册申报资料的同时,提出减免临床试验的申请,并详细说明理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技术审评机构对注册申报资料进行全面的技术审评后予以确定,需要补充临床试验的,以补正资料的方式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五条申请进口体外诊断试剂注册,需要提供境外的临床评价资料。申请人应当按照临床评价的要求,同时考虑不同国家或者地区的流行病学背景、不同病种的特性、不同种属人群所适用的阳性判断值或者参考区间等因素,在中国境内进行具有针对性的临床评价。
第三十六条临床试验机构完成临床试验后,应当分别出具临床试验报告。申请人或者临床试验牵头单位根据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对临床试验结果进行汇总,完成临床试验总结报告。
第三十七条由消费者个人自行使用的体外诊断试剂,在临床试验时,应当包含无医学背景的消费者对产品说明书认知能力的评价。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发现临床试验机构违反有关规定或者未执行临床试验方案的,应当督促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要求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并向临床试验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报告。
第三十九条参加临床试验的机构及人员,对申请人违反有关规定或者要求改变试验数据、结论的,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报告。
第四十条开展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接受备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通报临床试验机构所在地的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对临床试验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产品注册
第四十一条申请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请人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申报资料。
第四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报资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予以受理;
(二)申报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报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通知书。
第四十三条受理注册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报资料转交技术审评机构。
技术审评机构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的技术审评工作,在90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的技术审评工作。
需要外聘专家审评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技术审评机构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四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组织产品技术审评时可以调阅原始研究资料,并组织对申请人进行与产品研制、生产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核查。
境内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其中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技术审评机构通知相应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核查,必要时参与核查。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要求完成体系核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技术审评机构在对进口第二类、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开展技术审评时,认为有必要进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的,通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质量管理体系检查技术机构根据相关要求开展核查,必要时技术审评机构参与核查。
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的时间不计算在审评时限内。
第四十五条技术审评过程中需要申请人补正资料的,技术审评机构应当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在1年内按照补正通知的要求一次提供补充资料;技术审评机构应当自收到补充资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评。申请人补充资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审评时限内。
申请人对补正资料通知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相应的技术审评机构提出书面意见,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资料。
申请人逾期未提交补充资料的,由技术审评机构终止技术审评,提出不予注册的建议,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后作出不予注册的决定。
第四十六条受理注册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技术审评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安全、有效要求的,准予注册,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经过核准的产品技术要求和产品说明书以附件形式发给申请人。对不予注册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复审和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为5年。
第四十七条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事项包括许可事项和登记事项。许可事项包括产品名称、包装规格、主要组成成分、预期用途、产品技术要求、产品说明书、产品有效期、进口体外诊断试剂的生产地址等;登记事项包括注册人名称和住所、人名称和住所、境内体外诊断试剂的生产地址等。
第四十八条对用于罕见疾病以及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急需的体外诊断试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批准该体外诊断试剂注册时要求申请人在产品上市后进一步完成相关工作,并将要求载明于医疗器械注册证中。
第四十九条对于已受理的注册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不予注册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一)申请人对拟上市销售体外诊断试剂的安全性、有效性进行的研究及其结果无法证明产品安全、有效的;
(二)注册申报资料虚假的;
(三)注册申报资料内容混乱、矛盾的;
(四)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与申报项目明显不符的;
(五)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对于已受理的注册申请,申请人可以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前,向受理该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撤回注册申请及相关资料,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一条对于已受理的注册申请,有证据表明注册申报资料可能虚假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中止审批。经核实后,根据核实结论继续审查或者作出不予注册的决定。
第五十二条申请人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不予注册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不予注册决定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审批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审申请。复审申请的内容仅限于原申请事项和原申报资料。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复审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维持原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受理申请人再次提出的复审申请。
第五十三条申请人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不予注册的决定有异议,且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受理其复审申请。
第五十四条医疗器械注册证遗失的,注册人应当立即在原发证机关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自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原发证机关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第五十五条体外诊断试剂上市后,其产品技术要求和说明书应当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一致。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应当对上市后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跟踪,必要时及时提出产品技术要求、说明书的变更申请。
第五十六条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请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对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请进行审查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属于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五十七条注册申请审查过程中及批准后发生专利权纠纷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注册变更
第五十八条已注册的第二类、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其附件载明的内容发生变化,注册人应当向原注册部门申请注册变更,并按照相关要求提交申报资料。
注册人名称和住所、人名称和住所发生变化的,注册人应当向原注册部门申请登记事项变更;境内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地址变更的,注册人应当在相应的生产许可变更后办理注册登记事项变更。
注册证及附件载明内容发生以下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向原注册部门申请许可事项变更:
(一)抗原、抗体等主要材料供应商变更的;
(二)检测条件、阳性判断值或者参考区间变更的;
(三)注册产品技术要求中所设定的项目、指标、试验方法变更的;
(四)包装规格、适用机型变更的;
(五)产品储存条件或者产品有效期变更的;
(六)增加预期用途,如增加临床适应症、增加临床测定用样本类型的;
(七)进口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地址变更的;
(八)可能影响产品安全性、有效性的其他变更。
第五十九条下列情形不属于本章规定的变更申请事项,应当按照注册申请办理:
(一)产品基本反应原理改变;
(二)产品阳性判断值或者参考区间改变,并具有新的临床诊断意义;
(三)其他影响产品性能的重大改变。
第六十条登记事项变更资料符合要求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发给医疗器械注册变更文件。登记事项变更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六十一条对于许可事项变更,技术审评机构应当重点针对变化部分及其对产品性能的影响进行审评,对变化后产品是否安全、有效作出评价。
受理许可事项变更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章规定的时限组织技术审评。
第六十二条医疗器械注册变更文件与原医疗器械注册证合并使用,其有效期与该注册证相同。取得注册变更文件后,注册人应当根据变更内容自行修改产品技术要求、说明书和标签。
第六十三条许可事项变更申请的受理与审批程序,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办法第六章的相关规定。
第八章延续注册
第六十四条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注册的,注册人应当在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延续注册,并按照相关要求提交申报资料。
除有本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情形外,接到延续注册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六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一)注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
(二)体外诊断试剂强制性标准已经修订或者有新的国家标准品、参考品,该体外诊断试剂不能达到新要求的;
(三)对用于罕见疾病以及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急需的体外诊断试剂,批准注册部门在批准上市时提出要求,注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医疗器械注册证载明事项的。
第六十六条体外诊断试剂延续注册申请的受理与审批程序,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办法第六章的相关规定。
第九章产品备案
第六十七条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前,应当办理产品备案。
第六十八条办理体外诊断试剂备案,备案人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提交备案资料。
备案资料符合要求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备案;备案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由备案人补正后备案。
对备案的体外诊断试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要求的格式制作备案凭证,并将备案信息表中登载的信息在其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六十九条已备案的体外诊断试剂,备案信息表中登载内容及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发生变化的,备案人应当提交变化情况的说明及相关证明文件,向原备案部门提出变更备案信息。备案资料符合形式要求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变更情况登载于变更信息中,将备案资料存档。
第七十条已备案的体外诊断试剂管理类别调整的,备案人应当主动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取消原备案;管理类别调整为第二类或者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注册。
第十章监督管理
第七十一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第七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进口体外诊断试剂人注册与备案相关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七十四条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备案工作开展检查,并及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第七十五条已注册的体外诊断试剂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情形,或者注册证有效期未满但注册人主动提出注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注销,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十六条已注册的体外诊断试剂,其管理类别由高类别调整为低类别的,在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继续有效。如需延续的,注册人应当在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按照改变后的类别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或者办理备案。
体外诊断试剂管理类别由低类别调整为高类别的,注册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按照改变后的类别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管理类别调整通知中应当对完成调整的时限作出规定。
第七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直接公告撤销该医疗器械注册证。
第七十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技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或者备案人提交的试验数据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办理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变更备案或者第二类、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登记事项变更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未备案的情形予以处罚。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办理体外诊断试剂注册许可事项变更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情形予以处罚。
第八十三条申请人未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开展临床试验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立即停止临床试验。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八十四条体外诊断试剂的注册或者备案单元应为单一试剂或者单一试剂盒,一个注册或者备案单元可以包括不同的包装规格。
第八十五条医疗器械注册证格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注册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
1械注23456。其中:
1为注册审批部门所在地的简称:
境内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进口第二类、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为国
境内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为注册审批部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
2为注册形式:
准字适用于境内体外诊断试剂;
进字适用于进口体外诊断试剂;
许字适用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体外诊断试剂;
3为首次注册年份;
4为产品管理类别;
5为产品分类编码;
6为首次注册流水号。
延续注册的,3和6数字不变。产品管理类别调整的,应当重新编号。
第八十六条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备案凭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
1械备23号。
其中:
1为备案部门所在地的简称:
进口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为国
境内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为备案部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加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的简称(无相应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时,仅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
2为备案年份;
3为备案流水号。
第八十七条体外诊断试剂的应急审批和创新特别审批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和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执行。
第八十八条根据工作需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技术机构、相关社会组织承担体外诊断试剂注册有关的具体工作。
第八十九条体外诊断试剂注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条本办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体外诊断最新报告:大市场、大未来
有人形容现在医生看病都是诊断先行,可见诊断在现代医学中的重要性。
近年来,随着国家医疗保障政策的完善,以及各种新技术的兴起,体外诊断(IVD)产业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成为医疗器械市场中最为活跃的领域之一。
就在不久前,中国医药工业信息中心《中国医药健康蓝皮书》(以下简称《蓝皮书》),对体外诊断产品市场进行分析并给予乐观预期:20xx年,我国体外诊断产品市场规模达到306亿元;预测20xx年市场规模将达723亿元,年均复合增长率高达18.7%。
体外诊断产品市场在我国医疗器械市场中究竟占多大分量,未来有哪些极具发展优势的细分板块呢?
体外诊断产品包括对人体样本进行收集、制备、检测的试剂、仪器及系统。目前,临床使用的体外诊断品种不下千种,根据诊断方法原理和应用的不同,体外诊断产品分为临床生化、免疫化学、分子诊断、床旁诊断、血液检测、细胞诊断、微生物检测、血液检测、尿检等多种类型,它们涉及疾病诊断、治疗方案选择、疗效评价等疾病诊治的全过程,在公共卫生、疾病预防、优生优育等方面也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据调研机构AMMindpowerSolutions统计,20xx~20xx年,全球体外诊断市场年复合增长率在5.3%左右。另据不完全统计,20xx年,全球体外诊断试剂市场规模超过500亿美元;我国市场规模达373.26亿元,较20xx年增长了约17%。
《蓝皮书》则提到,20xx年,我国医疗器械市场总量达到2760亿元,其中前三大板块依次是医学影像设备、体外诊断产品、高值医用耗材及植入物,三者市场占比依次为19%、16%和13%。20xx年,临床生化、免疫化学、分子诊断、床旁诊断、血液检测五大细分领域依次占我国体外诊断产品市场19%、38%、15%、11%和4%的比重。
但是,来自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资料显示,我国体外诊断产品生产企业众多,大小参差不齐,产品质量水平差距也较大。目前,我国仅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注册总数就达到1.7万个,生产企业近1000家,经营企业近9000家,使用环节仅医院就有近2.6万家。
《蓝皮书》也指出,我国大多数体外诊断产品生产企业的规模仍十分有限,年销售收入达到5亿元规模的本土企业屈指可数。目前,我国市场上较大的体外诊断生产商主要有跨国企业罗氏诊断、雅培和西门子医学诊断,以及本土企业科华生物、迈瑞医疗和达安基因等。
中国医药工业信息中心分析指出,健康产业的每一个细分领域,包括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疗服务等在过去几年都保持了高于GDP增速的两位数增长水平,主要原因是国民对健康服务的旺盛需求。
据该中心统计,我国医疗服务市场规模从20xx年的1.18万亿元增长到20xx年的超过2.20万亿元,年均复合增长率为16.8%。截至去年11月底,全国医疗卫生机构总数达98.5万家,其中包括医院2.6万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总数达到92.2万家。
该中心预计,20xx年我国医疗服务市场规模将达到4.38万亿元。并且,我国健康产业不仅仅是规模
的不断做大,其竞争力也会通过更多的行业创新和行业内部的兼并重组得到增强。与此同时,在建立简政放权的服务型政府的同时,相关行政部门不断加大行业管理力度并提升行业标准,这有利于淘汰行业内部分落后技术、产品、企业,为行业活力的进一步释放打下伏笔。
医疗器械临床研究方案范文篇3
医疗器械产品受益-风险评估注册技术审查
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在为审评机构在医疗器械上市前申报和审评过程中需要进行受益-风险评估时应考虑的主要因素。通过受益-风险评估表,列出统一的申请/审评考虑因素,有利于提高上市前评审过程的可预测性、一致性和透明度。
本指导原则是供审评机构使用的指导文件,不涉及注册审批等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范围
本指导原则阐释了审评机构在医疗器械技术审评过程中需要进行受益-风险评估时应考虑的主要因素。在受益风险权衡不易时,起工具作用,必要时启用。本指导原则中讨论的概念适用于从设计到销售的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过程。因此,在设计、临床前测试、临床评价、设计变更等阶段,注册申请人可以考虑本指导原则中规定的受益-风险因素。
二、受益-风险评估中考虑的因素
(一)器械受益的评估
可能的受益:通过单独或总体考虑以下因素进行评估:在器械的预期用途范围内,包括目标人群范围内,考虑可能受益的以下各因素。这些评估因素的内容是提示性的,通过这些因素或方法从数据中得出推论,而非提供器械相关数据要求。
1.受益的类型
包括但不限于器械对临床应用、患者健康及目标人群中患者满意度的影响(如改善患者自理能力、提高生活质量、功能恢复、提高生存率、预防功能丧失以及改善症状等)。这些指示临床受益的终点通常可以直接测量,但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需要使用经过验证的替代终点证明。对于诊断器械,可能需要按照器械的公众健康受益评估,因为此类器械能够识别特定的疾病并由此预防疾病的传播,预测将来疾病的发生,提供疾病的早期诊断,或者识别该给定疗法更可能受益的患者。
2.受益的大小
根据特定评价终点或评估是否达到了预定的健康阈值等评估受益,通常使用临床评分量表。通过评分量表测定的改变、终点改善或恶化、参与者健康情况改变等,我们可以评估患者受益的大小。同时考虑不同人群受益大小的变化。
3.受益的概率
根据提供的数据,有可能预测哪些患者将会受益。数据可能表明,在目标人群中只有小部分患者受益,或者在整个目标人群患者中某种受益经常发生。另外也有可能的是,不同的患者亚组获得的受益不同,或同种受益的程度不同。如果可以识别亚组,则指定器械适用于该亚组患者。此外,在权衡受益和风险时应同时考虑受益和风险的大小和概率。与大部分参与者获得小的受益相比,小部分参与者获得大的受益可能导致不同的判定结果。举例来说,对于某种大的受益,即使仅有少数人获益,也可判定其受益大于风险;对于小的受益,除非受益人群众多,否则不可判定受益大于风险。
4.效果的持续时间
有些治疗方法是治愈性的,有些需要长期重复治疗。一般来讲,治疗效果的持续时间可能会直接影响其受益的确定。必须长期重复的治疗可能引入更大的风险,或者受益可能会随着治疗的重复而逐渐减弱。
(二)器械风险的评估
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评估可能的风险/伤害的程度:
1.
与器械使用有关的不良事件的严重度、类型、数量和发生率
(1)器械相关的严重伤害-因使用器械引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严重伤害:危及生命;导致机体功能的永久性伤害或者机体结构的永久性损伤;必须采取医疗措施才能避免上述永久性伤害或者损伤。
(2)器械相关的非严重伤害-因使用器械引起,且不符合严重伤害的其他伤害。
(3)使用中的并发症-不属于不良事件,且不是因器械使用而直接引起的伤害。举例来说,由于器械植入而引起的麻醉相关的并发症。对于体外诊断器械产品,采集人体样本所带来的风险也应予以考虑。
2.
不良事件的概率
预期使用人群中,预计将会遭遇伤害事件的人数比例。在概率计算过程中应考虑该事件是发生一次还是多次。
3.
不良事件的持续时间
有些器械可能会导致暂时的、轻微的伤害;有些器械可能会导致重复但可逆的伤害;而有些器械可能会导致永久性的、不可逆的伤害。审评机构将考虑伤害的严重性及其持续时间。
4.
假阳性或假阴性诊断结果引起的风险
假阳性和假阴性相关风险可以是多种的。举例来说,如果某种诊断器械给出了假阳性结果,患者可能接受不必要的治疗(并导致伴随该治疗出现的所有风险),或可能被误诊某种严重疾病。如果诊断器械给出了假阴性结果,患者可能无法接受有效治疗(并由此错过治疗带来的受益),或未被得出正确的疾病诊断。
还应考虑使用某种器械可能引起的不同类型伤害事件的数量,以及它们累积产生的影响的严重性。当多个伤害事件同时发生时,将产生更大的累积影响。举例来说,一个伤害事件在单独发生时被视为轻微影响,但当它与其他伤害事件一同发生时,则可能对患者产生重大的累积影响。
(三)在评估器械可能的受益和风险时考虑的其他因素
1.
不确定性
器械受益和风险的确定程度是评估受益-风险时应考虑的一个因素。诸如临床试验设计不合理、实施质量不佳,或者数据分析不充分等因素,可能导致研究结果的确定性降低。此外,对于在试验设计中无法对研究者和参与者设盲的器械类型,有时很难区分真实效果和安慰剂效应;研究结果的可重复性、分析方法的确认、其他类似研究的结果,以及研究是否为同类首次或独立研究等因素都会影响确定性水平;试验结果对预期治疗和使用人群的可推广性非常重要。举例来说,如果该器械使用者需要经过深层次培训或达到专业化水平,则试验结果可能并不适合推广到更广泛的医生群体;如果该器械预期用于诊断亚组人群的某种疾病,则可能无法推广到一般人群。总之,考虑临床试验人群对预期的适用人群的代表性非常重要。
2.
以患者为中心的评估和患者报告结局
以患者为中心、经过验证的的衡量标准,例如与健康有关的生活质量指标和其他患者报告结局(如患者疼痛或身体机能的评级或评分),可帮助患者和医务人员讨论和决定治疗方案,并且可以作为产品受益方面的证据。这类型衡量标准可以使医生站在患者角度,更好地量化器械产生的影响,并帮助患者在了解更多信息的情况下做出决定。
3.
疾病的表征
疾病的治疗或诊断情况、临床表现、对患者的影响方式、诊断后是否需要治疗、如何治疗、病史及治疗进展(如病情是日渐好转还是恶化,预计其概率分别是多少)等均为审评机构进行疾病表征以及确定受益与风险时考虑的重要因素。
4.
患者的观点
如果风险是可识别、可确定的,患者的风险接受水平会存在差异,而这种差异将影响患者个体决定,即与可能获得的受益相比,风险是否可接受。在做出批准受益风险决策时,审评机构发现相当一部分患者对受益与风险的观点表现为愿意承受非常高等级的风险以获得可能的受益,尤其是该受益可以改善生活质量的情况下。在风险和受益难以评估的时候,患者的观点有助于审评员做出最终决策。不仅是单方面评估,患者偏好的评估还应考虑患者是否愿意使用器械,是否愿意接受风险以换取可能的受益,以及评估患者如何权衡不同治疗方案的风险与受益。
患者偏好研究可以提供患者如何评价受益与风险的观点。在众多治疗的结果或其他特征中,患者对特定方案或选项的选择意愿和接受程度会有所不同,将患者对不同治疗方案的选择意愿和接受程度进行定性定量的评估,即为患者偏好信息。审评机构还可以考虑看护人(例如父母)和医务人员对特定器械的受益风险评估的相关性的偏好。
与患者风险承受能力和其它以患者为中心的评估标准的设定将视情况而定。考虑因素包括疾病的性质、状况、现有可采用的治疗手段,以及其受益风险。
在评估这些数据时,有些患者为实现较低的受益愿意承担非常高的风险,而其它患者则更加排斥风险。因此,在确定器械是否有效时,审评机构将考虑构成患者观点中有意义的受益的因素,因为某些患者可能比其他患者更重视受益。应注意,如果某种器械对所有适用的患者来说,可能的风险均超过可能的受益,则审评机构将判定使用该器械本身是不合理的。
患者偏好信息可以显示大多数患有特定疾病或处于特定病情的患者会考虑接受的受益风险情况。很多因素都可能影响患者对受益风险的看法,包括:
(1)疾病或病情的严重度
患有非常严重疾病的患者(如危及生命的疾病)可以承受更大的风险。对于诊断器械,患者个体可能更排斥与严重疾病假阴性诊断相关的风险。
(2)疾病的长期性
某些慢性疾病的患者,已经适应了所患疾病及其对日常生活的影响,因此他们可承受的风险较低,且要求获得更大的治疗受益;而某些患有严重慢性疾病的患者可以承受更高的风险以获得较小的受益。
(3)替代治疗/诊断
如果没有其他治疗/诊断方案可供选择,即使受益较小,患者也可能愿意承受更大的风险。
5.
可供选择的替代治疗或诊断
在做出关于受益风险的判定时,审评机构将考虑是否已经批准了用于该适用范围和患者人群的其他治疗方案或诊断方案(包括非器械治疗方法)。
在考虑其他疗法时,审评机构将考虑其治疗效果如何;已知存在的风险;在现行医疗实践中的应用;受益风险情况;以及可用的替代方案如何满足患者和施治者的需求。受益风险对于具有明确受益的高风险器械,如果其治疗对象尚无可用的替代治疗方案,审评机构将考虑患者因无器械获批而无法接受治疗所面临的风险。举例来说,即使一种新器械带来显著受益的可能性较低,但如果没有其他可用的替代治疗方案,且可能的受益超过可能的风险,审评机构仍有可能批准该产品。
6.
风险降低和适应症限制
在适当的情况下,使用风险降低措施能够降低伤害事件发生的概率并改善受益风险状况。最常用的风险降低方式是在说明书、标签中包含恰当的信息(例如警告信息和预防措施等),或者限定产品的适用范围。有些伤害可以通过其他形式的风险控制措施降低,包括培训和患者告知信息。对于体外诊断器械,可以采用补充诊断试验以降低风险。
7.
上市后数据
器械在真实世界环境中的使用情况可以更好地体现器械的受益风险。在做受益风险的判定时,审评机构可以考虑将收集上市后数据作为证明风险控制措施有效性的方法,也可作为某种器械或特定患者人群的受益风险的附加信息。
这类研究或器械用于真实世界后获得的数据可能改变特定器械的受益风险情况,尤其当其识别出了新风险、确认特定的风险已被降低、识别出最有可能发生不良事件的患者、或者更具体地区分出不同患者亚组对器械的响应。
8.解决临床需求的新技术
在评估受益和风险时,审评机构将考虑器械是否采用了突破性技术,并解决了尚未被满足的医疗需求。满足以下条件时视为器械解决了尚未被满足的医疗需求:与现有技术相比临床上有显著优势,与现有疗法相比临床有显著受益,与现有疗法相比带来更低风险,或者提供了没有可用替代方案的治疗或诊断方法。
解决临床需求的新器械,往往其受益可能相对较小,即使申请人只能证明相对较小的可能受益,仍可认为该新器械具有合理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此外,创新技术的开发将来可以为患者提供额外的受益。随着器械的持续改进,其受益风险状况可能会发生变化(例如受益可能增加或风险可能降低),预期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也可能发生变化,与初始器械相比,改进后的器械可能更具优势。在这些情况下,为了鼓励创新,与大多数已经确定的技术相比,在对创新器械的受益风险评估中可以接受更大的不确定性,尤其是在可替代方案有限的情况下。
三、术语和定义
1.严重度(severity)
危险(源)可能后果的度量。
2.患者偏好信息(Patient
preference
information,简称PPI)
在众多治疗的结果或其他特征中,患者对特定方案或选项的选择意愿和接受程度会有所不同,将患者对不同治疗方案的选择意愿和接受程度进行定性定量的评估。
3.患者报告结局(patient-reported
outcome,简称PRO)
通常为患者自身健康状况相关的数据或信息,直接源自患者或受试者本人,而无需经过临床医生或任何其他人员的校正或解读。PRO数据可通过患者自我评估获得,也可通过他人询问来进行评估和记录,但评估者应仅记录患者的直接反应。
四、编写单位
辽宁省药械审评与监测中心
附录:A
受益-风险评估表
B
假设性示例
C
基于受益-风险评估的实例
附录A
受益-风险评估表
以下内容,请结合产品的特性判断,对适用项进行填写。“考虑的问题”是提示性的,不需要逐条解答。
因素
考虑的主要问题
评价记录
器械受益的评估
1.
受益的类型
a)
评价了哪些主要终点(替代终点)?
b)
评价了哪些次要终点(替代终点)?
c)
患者如何看待受益价值?
注:从临床试验资料中得出,如显著改善患者自理能力、生活质量、辅助功能恢复,降低死亡率、功能丧失、改善症状等。
2.
受益的大小
a)
对于所评价的每个主要终点,次要终点或替代终点:
i.
每种治疗效果的程度如何?
b)
用什么方法衡量受益?
i.
按照该衡量方法,受益大小如何?
3.
受益的概率
a)
这项研究是否能够预测哪些患者将会受益?
b)
预期使用患者获得受益的概率是多少?
c)
不同亚组人群之间的受益有何差别?(如果研究对于亚组人群是充分有效的,需说明特定亚组、差别的特性和造成这些差别的原因)
d)
不同人群的公众健康受益是否有差异?
e)
即使是总人口的小部分受益,这些患者如何看待受益价值?
4.
效果的持续时间
a)
如果相关,治疗效果的持续时间(包括主要和次要终点)是否能够确定?如是,请明确。
b)
受益的持续时间对于患者是否有价值?
器械风险的评估
5.
不良事件(事件和后果)的严重程度、类型、数量和发生率:
1)
器械相关的严重伤害
该产品有什么器械相关的严重伤害的不良事件?
2)
器械相关的非严重伤害
该产品有什么器械相关的非严重伤害不良事件?
3)
使用中的并发症
患者会面临的其他使用中的并发症?
6.
不良事件的概率
a)
在预期使用人群中发生不良事件的概率是多少?
b)
在研究人群中每个不良事件的发生概率是多少?
c)
在上述预期中,评估的不确定度是多少?
d)
在不同亚组人群中发生不良事件的概率是否有差异(如是,请明确)?
e)
考虑到器械带来的可能的受益的同时,患者是否愿意接受可能的不良事件的风险?
7.
不良事件的持续时间
a)
不良事件会持续多长时间?
b)
不良事件是否是可逆的?
c)
针对不良事件,应采取什么样的应对措施?
8.假阳性或假阴性诊断结果引起的风险
a)
假阳性结果的后果是什么?
b)
假阴性结果的后果是什么?
c)
这是相关疾病诊断的唯一方法,还是诊断方法的一部分?
评估器械可能受益和风险时考虑的其他因素
9.
不确定性:
1)
临床研究设计的质量
临床研究数据的可靠性如何?
2)
临床研究实施质量
a)
临床试验是如何设计,实施和分析的?
b)
是否有缺失数据?
3)
临床研究结果分析的可靠性
a)
研究结果是否可重复?
b)
临床研究是否是同类首次?
c)
是否有取得了类似结果的其他临床研究?
4)
临床研究结果的可推广性
临床研究结果是否可以应用于一般人群,还是仅适用于个别的、特定的群体?
10.
以患者为中心的评估
器械受益和风险是否包括对生活质量造成的影响(与健康相关)?
11.
疾病的表征
a)
患病会给患者带来哪些影响?
b)
该病是可治疗的吗?
c)
病情将如何发展?
12.
患者的观点:
1)
患者偏好信息对风险和受益的考虑
a)
申报器械对患者最重要的受益是什么?
b)
申报器械对患者影响最大的风险是什么?
c)
是否有明确的定性或定量的患者偏好信息(PPI)表明患者对于该治疗结果或替代疗法的偏好。
d)
患者偏好信息(PPI)是否表明患者愿意接受申报器械可能造成的风险来换取可能带来的受益?
e)
现有患者偏好信息(PPI)表明的患者对最大可接受风险和最小可接受受益的观点,是否改变原有的产品风险评价?
f)
现有的患者偏好信息(PPI)是否表明:大多数或全部患者在考虑了疾病的严重性、长期性或缺乏替代疗法的因素后,接受风险-受益之间的权衡?
2)
患者偏好信息相关性和可理解性
a)
每项风险是否可识别和可确定?
b)
患者是否理解每种类型的风险和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c)
患者是否理解每种受益的类型和受益发生的可能性?
3)
患者偏好信息的可推广性和差异性
a)
患者偏好信息(PPI)是否表明,患者偏好会因疾病的严重性、长期性或其他患者特征而不同?如是,请明确。
b)
患者偏好信息(PPI)是否覆盖全部预期患者?如果没有,请具体说明现有患者偏好信息的研究人群。
13.
可供选择的替代治疗或诊断
a)
是否有其他治疗方法?
b)
替代疗法的有效性如何?
i.
不同亚组人群间替代疗法的有效性差异如何?
c)
对替代疗法的承受性如何?
i.
不同亚组人群对替代疗法的承受性差异如何?
d)
任何已有的替代疗法会带来哪些风险?
14
风险降低和适应症限制
a)
是否有降低风险的手段(包括将适应症限制在受益大于风险的亚组中)?例如使用产品说明书或标签,组织培训,提供附加疗法等手段。
b)
建议使用哪些降低风险的手段?
15.
上市后数据
a)
市场上是否还有其他类似适应症的器械?
这些同类器械的有效性和不良事件发生率是否与申报器械的预期发生率相似?
b)
已有的上市后数据是否会改变已上市同类产品的风险受益评估?
c)
根据上述风险受益评价,是否有理由在上市后考虑进一步评价以下方面?
i.
医疗器械的长期性能表现
ii.
培训项目的有效性或使用者使用器械的偏好
iii.
亚组人群(例如儿童、女性)
iv.
罕见的不良事件
d)
是否有理由预计申报器械的“真实世界”性能表现和上市前的表现有显著差异?
e)
是否有用以支持此批准的数据可以推迟到上市后收集?
16.
解决临床需求的新技术
这个器械解决的医疗需求多大程度能通过现有治疗方法满足?
受益总结
风险总结
其他因素总结
附录B
假设性示例
示例1
申报产品为一种用于治疗严重慢性疾病的植入式器械。目前尚无其他治疗方案可治愈此类疾病。在临床确定性试验中,进行了单臂研究。研究的主要终点是受益的程度,例如,该研究器械与现行的标准治疗方法相比较,能够减轻受试者症状的效果。
临床研究结果如下:
受益:基于临床研究结果分析,患者植入该器械可能所获得实质受益的概率为75%。研究已达成其主要临床终点。一般而言,患有该严重慢性疾病的患者,如果身体能够保持良好行动机能,预期寿命往往较长。
然而,受试者的随访期仅为一年,因此无法确定受益的可持续时间。
风险:临床研究结果显示,植入器械后,不良事件的发生率低于3%。然而,所有需采用外科手术植入的器械均有其风险。就本案例而言,从文献中可知,该器械的外科植入手术并不是常规手术,死亡率为1%。此外,永久性植入物通常终生留在患者体内,并难以移除,从而可能带来额外的风险。即使是在器械未启动的停用情况下,其仍为植入状态,并且仍然存在断裂、机械故障或不良生理反应的风险(概率低于3%)。
其他因素:
不确定性:受试者症状改善的机理难以识别,外科植入手术是否对改善起到了促进作用也难以判断。受试者的随访期仅为一年,难以确定长期受益。患者植入器械后可能获得受益的概率仅为75%。
患者的观点:申请人提供的数据显示,即使受益率仅有75%,大多数患者在考虑到症状的严重程度,且无有效可替代治疗方案的情况下,愿意承担植入器械的风险。
风险降低:植入和移除(如需要)器械的外科手术是有风险的,但如果要求由专业临床医师进行手术,风险可以被降低。
批准/不批准的综合考量:患者受益率相当高(预期使用人群的受益率约为75%)。在这个案例中,由于不能确定必然受益的患者,所以无法选择将该器械的适用人群限制在必然受益的患者。此外,植入器械具有重大风险,且研究结果仍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然而,对于可能获益的目标人群来说,为了能够缓解症状、改善生活质量,有些患者已经表达了愿意接受相关风险的意愿。而且,尽管风险确实存在,但如果仅允许专业临床医师操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风险。最后,该器械所治疗的严重慢性疾病的替代治疗方案极其有限。因此,该器械很可能会获得批准。
假设示例1的工作表
因素
考虑的主要问题
评价记录
器械受益的评估
1.
受益的类型
a)
评价了哪些主要终点或替代终点?
b)
评价了哪些次要终点或替代终点?
c)
患者如何看待受益价值?
注:从临床试验资料中得出,如显著改善患者自理能力、生活质量、辅助功能恢复,降低死亡率、功能丧失、改善症状等。
减轻症状。
改善行动机能。
延长患者预期寿命。
2.
受益的大小
a)
对于所评价的每个主要终点,次要终点或替代终点:
i
每种治疗效果的程度如何?
b)
用什么方法衡量受益?
i
按照该衡量方法,受益大小如何?
有效减轻患者的症状。
3.
受益的概率
a)
这项研究是否能够预测哪些患者将会受益?
b)
预期使用患者获得受益的概率是多少?
c)
不同亚组人群之间的受益有何差别?(如果研究对于亚组人群是充分有效的,需说明特定亚组、差别的特性和造成这些差别的原因)
d)
不同人群的公众健康受益是否有差异?
e)
即使是总人口的小部分受益,这些患者如何看待受益价值?
一旦器械上市销售,患者有75%的概率(预测概率)可以受益。
受益的患者对器械非常认可。患者重视获得受益的机会。
4.
受益的持续时间
a)
如果相关,治疗效果的持续时间(包括主要和次要终点)是否能够确定?如是,请明确。
b)
受益的持续时间对于患者是否有价值?
仅随访一年。
行动机能改善的患者的预期寿命可能更长。
患者认可受益,即使受益仅维持一年。
器械风险的评估
5.
不良事件(事件和后果)的严重程度、类型、数量和发生率:
1)
器械相关的严重不良事件
该产品有什么器械相关的严重不良事件?
与永久植入性器械有关的已知风险。器械断裂、机械故障或不良生理反应。
如需要,移除器械将比较困难。
2)
器械相关的一般不良事件
该产品有什么器械相关的一般不良事件?
不适用
3)
使用中的并发症
患者会面临的其他使用中的并发症?
器械的外科植入手术并不是常规手术,且具有较高风险。
6.
不良事件的概率
a)
在预期使用人群中发生不良事件的概率是多少?
b)
在研究人群中每个不良事件的发生概率是多少?
c)
在上述预期中,评估的不确定度是多少?
d)
在不同亚组人群中发生不良事件的概率是否有差异(如是,请明确)?
e)
考虑到器械带来的可能的受益的同时,患者是否愿意接受可能的不良事件的风险?
低。
外科手术的死亡率为1%。
植入器械后不良事件的发生率低于3%。
器械断裂、机械故障或不良生理反应相关的不良事件的发生率低于3%。
7.
伤害事件的持续时间
a)
不良事件会持续多长时间?
b)
不良事件是否是可逆的?
c)
针对不良事件,应采取什么样的应对措施?
与器械有关的不良事件将在器械植入期间持续存在,但在器械移除后这些事件是可逆的。
8.
假阳性或假阴性诊断结果引起的风险
a)
假阳性结果的后果是什么?
b)
假阴性结果的后果是什么?
c)
这是相关疾病诊断的唯一方法,还是诊断方法的一部分?
不适用
评估器械可能受益和风险时考虑的其他因素
9.
不确定性:
1)
临床研究设计的质量
临床研究数据的可靠性如何?
临床研究设计和执行情况良好,但随访期仅持续了一年。
2)
临床研究实施质量
a)
临床试验是如何设计,实施和分析的?
b)
是否有缺失数据?
可能存在问题:数据缺失。
3)
临床研究结果分析的可靠性
a)
研究结果是否可重复?
b)
临床研究是否是同类首次?
c)
是否有取得了类似结果的其他临床研究?
存在数据缺失,但执行了敏感度分析,并且结果相对可靠。
4)
临床研究结果的可推广性
临床研究结果是否可以应用于一般人群,还是仅适用于个别的、特定的群体?
器械应由专业临床医师操作。
10.
以患者为中心的评估
器械受益和风险是否包括对生活质量造成的影响(与健康相关)?
患者高度重视该治疗方法,因为没有其他有效的替代治疗方案,并且该治疗方法有可能改善患者的总体生活质量。
11.
疾病的表征
a)
患病会给患者带来哪些影响?
b)
该病是可治疗的吗?
c)
病情将如何发展?
疾病非常严重并且会影响患者的生活质量和行动能力。疾病是慢性且不可治愈的。
12.
患者的观点:
1)
患者偏好信息对风险和受益的考虑
a)
申报器械对患者最重要的受益是什么?
b)
申报器械对患者影响最大的风险是什么?
c)
是否有明确的定性或定量的患者偏好信息(PPI)表明患者对于该治疗结果或替代疗法的偏好。
d)
患者偏好信息(PPI)是否表明患者愿意接受申报器械可能造成的风险来换取可能带来的受益?
e)
现有患者偏好信息(PPI)表明的患者对最大可接受风险和最小可接受受益的观点,是否改变原有的产品风险评价?
f)
现有的患者偏好信息(PPI)是否表明:大多数或全部患者在考虑了疾病的严重性、长期性或缺乏替代疗法的因素后,接受风险-受益之间的权衡?
为了获得受益,患者愿意承担植入器械的风险,因为其症状很严重,且没有其他有效的替代治疗方案。
2)
患者偏好信息相关性和可理解性
a)
每项风险是否可识别和可确定?
b)
患者是否理解每种类型的风险和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c)
患者是否理解每种受益的类型和受益发生的可能性?
3)
患者偏好信息的可推广性和差异性
a)
患者偏好信息(PPI)是否表明,患者偏好会因疾病的严重性、长期性或其他患者特征而不同?如是,请明确。
b)
患者偏好信息(PPI)是否覆盖全部预期患者?如果没有,请具体说明现有患者偏好信息的研究人群。
13.
可供选择的替代治疗或诊断
a)
是否有其他治疗方法?
b)
替代疗法的有效性如何?
i不同亚组人群间替代疗法的有效性差异如何?
c)
对替代疗法的承受性如何?
i不同亚组人群对替代疗法的承受性差异如何?
d)
任何已有的替代疗法会带来哪些风险?
有替代治疗方案,但对接受该器械治疗的患者无效。
14
风险降低和适应症限制
a)
是否有降低风险的手段(包括将适应症限制在受益大于风险的亚组中)?例如使用产品说明书或标签,组织培训,提供附加疗法等手段。
b)
建议使用哪些降低风险的手段?
仅限专业临床医师使用该器械。
15.
上市后数据
a)
市场上是否还有其他类似适应症的器械?
这些同类器械的有效性和不良事件发生率是否与申报器械的预期发生率相似?
b)
已有的上市后数据是否会改变已上市同类产品的风险受益评估?
c)
根据上述风险受益评价,是否有理由在上市后考虑进一步评价以下方面?
i.
医疗器械的长期性能表现
i.
培训项目的有效性或使用者使用器械的偏好
ii.
亚组人群(例如儿童、女性)
iii.
罕见的不良事件
d)
是否有理由预计申报器械的“真实世界”性能表现和上市前的表现有显著差异?
e)
是否有用以支持此批准的数据可以推迟到上市后收集?
市场上有针对不同适应症的类似器械,得以借此推测其长期不良事件发生率,例如器械断裂。
可以在上市后评价器械的长期表现,例如受益的持续时间和长期(1年以后)不良事件发生率。
如果器械是由专业临床医师遵照守说明书、标签的要求进行操作,那么“真实世界”的性能表现应与上市前类似。
获得上市后信息之后,可以对培训的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16.
解决临床需求的新技术
这个器械解决的医疗需求多大程度能通过现有治疗方法满足?
不适用
受益总结
风险总结
其他因素总结
75%的概率改善患者的移动性和生活质量。
需要外科手术的永久植入式器械。患者有25%的概率不能获得受益。严重的不良事件包括死亡、器械断裂、机械故障或不良生物反应。
患者愿意接受风险,因为能够获得实质性受益的概率较高。通过限制仅由专业临床医师使用器械,可以降低风险。
结论
可能受益是否大于可能风险?
是。适用人群没有有效的替代治疗方案,且病情严重。患者显著改善生活质量的概率为75%。患者愿意承担风险,即使无法确定是否能够获得受益,因为一旦受益,则必然是重大受益。这些患者已经尝试过替代治疗方案,但均无效,因此,他们不会因为受益不明确而放弃有效治疗的方案。最后,与该器械有关的风险,尽管严重,但并不高于类似治疗方案。
示例2
申报产品为一种新型记忆替代性器械,预期用于治疗痴呆和记忆障碍性疾病。该产品为永久植入式器械,且患者必须接受大脑切除术以使该器械能够正常工作。患者的所有记忆将被下载到计算机芯片上,进而通过该芯片实现该器械的功能。患者一旦植入该器械,其保留的所有剩余记忆均将丢失。
受益:该器械的临床试验表明,痴呆早期的受试者植入该器械后有显著改善,而痴呆晚期的受试者则改善较小。如在大部分记忆仍完好时植入该器械,受试者可体验到最大化的受益,其整体生活质量也有所提高。由于该临床试验涵盖了两个亚组人群,即疾病早期和晚期的受试者,基于该试验结果推测,如器械获准上市,处于疾病早期的患者人群可能获得显著的改善,而处于疾病晚期的患者人群则可能仅获得极小的改善。
风险:植入该器械,患者需接受高风险的外科手术。手术过程通常只有接受过特定培训的神经外科医生方可执行。即使如此,基于既往临床研究和文献数据,此类外科手术本身的严重不良事件的风险概率约为8%。此外,针对该器械的临床试验结果显示,患者可能发生的不良事件包括:部分肢体麻痹、失明、运动能力丧失、眩晕以及失眠症(预期发生率为1%);非严重不良事件包括一过性人格改变、情绪波动、以及言语不清(预期发生率为5%)。
其他因素:
不确定性:针对该器械开展的临床试验中,纳入的符合入组标准且自愿参加的受试者数量较少,但该试验的设计和执行情况良好,数据结果可靠。试验结果具有可推广性。该试验结果提示,记忆丢失早期的受试者可能获得最好的效果。
患者的观点:由于该产品预期治疗的疾病(痴呆和记忆障碍性疾病),对患者的生活质量具有严重影响,且考虑到阿兹海默症病程进展的特点,部分患者及其监护人员为了获得症状改善、减轻疾病发展至晚期可能造成的家庭的负担,通常能够承受更高的风险,甚至可以接受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的风险。而其他患者,例如老年患者,可能对类似风险的接受程度偏低。
对于疾病进展至晚期、症状更严重的患者,使用该器械的潜在获益较低。且由于此类患者处于疾病晚期,认知功能障碍更为严重,其风险承受能力往往难以评估。
可供选择的替代治疗或诊断:目前尚无可用的替代治疗方案。
风险降低:与该器械有关的风险较大。通过限定手术操作者必须为接受过特定培训的外科医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与器械植入和移除(如需要)过程相关的风险,但与人格改变相关的风险无法降低或预测。还可以通过以下方法来降低风险:限定该器械预期适用于处于疾病早期、更可能获益的患者,并且在说明书、标签中引用临床试验的数据来说明症状越严重的患者,植入该器械后的获益可能越低。
解决临床需求的新技术:目前尚无其他可用的类似技术。未来对于该器械的进一步改进可能使得其适用于治疗其他更多类型的影响认知功能的疾病。此外,目前尚无其他治疗方法能够为目标人群带来与该器械相似的受益。
批准/不批准的综合考量:该器械可为某个特定且预知的患者亚组带来实质性受益,而为另一个特定且预知的患者亚组带来的受益则极小。虽然针对该器械的临床试验规模较小,但数据质量良好,且结果的置信区间窄。该试验结果的不确定性与通常将试验结果从研究样本推广到真实世界人群而导致的不确定性一致。与器械使用相关的风险较高,但通过对植入/移除(如需要)器械的医生进行培训可降低部分此类风险。此外,尽早植入器械可能为患者带来最大受益;但同时由于植入的时间更早,患者也需承担更长期的风险;因此,那些期待获得最大受益的患者也必须承担最大的风险。申请人提供的数据表明,很多罹患记忆障碍的患者愿意尝试存在较大风险的新疗法,来保持他们的记忆和维持生活质量。此外,另一项值得考虑的重要因素是,目前针对该类疾病尚无可用的替代疗法。尽管器械相关的风险非常高,但由于其为患者带来的可能的受益、以及无治疗情况下该类疾病逐渐恶化的进展特性,某些患者仍然可以接受这些风险。而相关的风险是已知且可量化的。因此,尽管该器械存在重大风险,综合上述诸多方面的考虑因素,审评机构可能仅批准该器械适用人群为痴呆早期的患者。对于某个特定患者,是否植入该器械取决于患者偏好(可能包括法定监护人的偏好)和医学判断。基于对该类疾病进展的可能性和时间范围、以及患者不接受医疗干预可能发生的损伤的充分考虑,审评机构有可能批准该器械,但需要申请人在其说明书、标签中明确提示该类外科手术可能存在8%的严重不良事件率,并且规定只有受过充分培训的医生才能实施该器械的植入手术。
假设示例2的工作表
因素
考虑的主要问题
评价记录
器械受益的评估
1.
受益的类型
a)
评价了哪些主要终点或替代终点?
b)
评价了哪些次要终点或替代终点?
c)
患者如何看待受益价值?
注:从临床试验资料中得出,如显著改善患者自理能力、生活质量、辅助功能恢复,降低死亡率、功能丧失、改善症状等。
维持记忆。
改善生活质量。
患者非常重视这些受益。
2.
受益的大小
a)
对于所评价的每个主要终点,次要终点或替代终点:
i
每种治疗效果的程度如何?
b)
用什么方法衡量受益?
i
按照该衡量方法,受益大小如何?
处于疾病早期的患者受益显著;处于疾病晚期的患者受益较小。
3.
受益的概率
a)
这项研究是否能够预测哪些患者将会受益?
b)
预期使用患者获得受益的概率是多少?
c)
不同亚组人群之间的受益有何差别?(如果研究对于亚组人群是充分有效的,需说明特定亚组、差别的特性和造成这些差别的原因)
d)
不同人群的公众健康受益是否有差异?
e)
即使是总人口的小部分受益,这些患者如何看待受益价值?
该试验针对两个亚组人群进行了研究,即疾病早期和晚期的受试者。可以推断出疾病早期阶段的患者受益较大,而处于疾病晚期阶段的患者受益较小。
4.
受益的持续时间
a)
如果相关,治疗效果的持续时间(包括主要和次要终点)是否能够确定?如是,请明确。
b)
受益的持续时间对于患者是否有价值?
器械植入后受益持续存在。
器械风险的评估
5.
不良事件(事件和后果)的严重程度、类型、数量和发生率:
1)器械相关的严重不良事件
该产品有什么器械相关的严重不良事件?
部分肢体麻痹、失明、运动功能丧失、眩晕和失眠症。
2)器械相关的一般不良事件
该产品有什么器械相关的一般不良事件?
人格改变、情绪波动和言语不清
3)使用中的并发症
患者会面临的其他使用中的并发症?
即使术者是经过充分培训的神经外科医生,手术本身严重不良事件的发生风险为8%
6.
伤害事件概率
a)
在预期使用人群中发生不良事件的概率是多少?
b)
在研究人群中每个不良事件的发生概率是多少?
c)
在上述预期中,评估的不确定度是多少?
d)
在不同亚组人群中发生不良事件的概率是否有差异(如是,请明确)?
e)
考虑到器械带来的可能的受益的同时,患者是否愿意接受可能的不良事件的风险?
高:手术造成的死亡风险严重不良事件为8%;其中失明等严重不良事件的概率为1%;;非严重不良事件的概率为5%。综合考虑,器械存在高风险。
对于疾病早期阶段的患者,由于接受器械植入后持续的时间更长,其可能面临更高的风险。然而,这些患者也会获得更高的受益。
7.
伤害事件的持续时间
a)
不良事件会持续多长时间?
b)
不良事件是否是可逆的?
c)
针对不良事件,应采取什么样的应对措施?
死亡和严重不良事件是永久的;非严重不良事件可能是可逆的。
8.
假阳性或假阴性诊断结果引起的风险
a)
假阳性结果的后果是什么?
b)
假阴性结果的后果是什么?
c)
这是相关疾病诊断的唯一方法,还是诊断方法的一部分?
不适用
评估器械可能受益和风险时考虑的其他因素
9.
不确定性:
1)临床研究设计的质量
临床研究数据的可靠性如何?
良好。尽管研究规模小,但临床终点的置信区间很窄。
2)临床研究实施质量
a)
临床试验是如何设计,实施和分析的?
b)
是否有缺失数据?
非常好。几乎所有受试者均接受了随访。
3)临床研究结果分析的可靠性
a)
研究结果是否可重复?
b)
临床研究是否是同类首次?
c)
是否有取得了类似结果的其他临床研究?
非常可靠。可以从结果中识别出器械效果最好的亚组。在试验设计过程中预先规定了亚组分析。
4)临床研究结果的可推广性
临床研究结果是否可以应用于一般人群,还是仅适用于个别的、特定的群体?
可推广,因为知道处于疾病早期阶段的患者反应更好。
10.
以患者为中心的评估
器械受益和风险是否包括对生活质量造成的影响(与健康相关)?
患者高度重视该治疗方法,因为他们没有其他治疗方案,且该治疗方法可以大幅改善他们的生活质量。
11.
疾病的表征
a)
患病会给患者带来哪些影响?
b)
该病是可治疗的吗?
c)
病情将如何发展?
疾病非常严重并且会影响患者的生活质量和记忆力。疾病是慢性且不可治愈的。
12.
患者的观点:
1)患者偏好信息对风险和受益的考虑
a)
申报器械对患者最重要的受益是什么?
b)
申报器械对患者影响最大的风险是什么?
c)
是否有明确的定性或定量的患者偏好信息(PPI)表明患者对于该治疗结果或替代疗法的偏好。
d)
患者偏好信息(PPI)是否表明患者愿意接受申报器械可能造成的风险来换取可能带来的受益?
e)
现有患者偏好信息(PPI)表明的患者对最大可接受风险和最小可接受受益的观点,是否改变原有的产品风险评价?
f)
现有的患者偏好信息(PPI)是否表明:大多数或全部患者在考虑了疾病的严重性、长期性或缺乏替代疗法的因素后,接受风险-受益之间的权衡?
患者愿意承担植入器械的风险,因为没有其他治疗方案,并且他们的症状极其严重。
此类疾病的患者通常愿意冒死亡的风险以改善他们的预后。
2)患者偏好信息相关性和可理解性
a)
每项风险是否可识别和可确定?
b)
患者是否理解每种类型的风险和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c)
患者是否理解每种受益的类型和受益发生的可能性?
3)患者偏好信息的可推广性和差异性
a)
患者偏好信息(PPI)是否表明,患者偏好会因疾病的严重性、长期性或其他患者特征而不同?如是,请明确。
b)
患者偏好信息(PPI)是否覆盖全部预期患者?如果没有,请具体说明现有患者偏好信息的研究人群。
13.
可供选择的替代治疗或诊断
a)
是否有其他治疗方法?
b)
替代疗法的有效性如何?
i
不同亚组人群间替代疗法的有效性差异如何?
c)
对替代疗法的承受性如何?
i
不同亚组人群对替代疗法的承受性差异如何?
d)
任何已有的替代疗法会带来哪些风险?
没有可用的替代治疗方案。
14
风险降低和适应症限制
a)
是否有降低风险的手段(包括将适应症限制在受益大于风险的亚组中)?例如使用产品说明书或标签,组织培训,提供附加疗法等手段。
b)
建议使用哪些降低风险的手段?
为外科医生提供培训。
在说明书、标签中声明该器械对处于疾病早期阶段的患者效果更好。
15.
上市后数据
a)
市场上是否还有其他类似适应症的器械?
这些同类器械的有效性和不良事件发生率是否与申报器械的预期发生率相似?
b)
已有的上市后数据是否会改变已上市同类产品的风险受益评估?
c)
根据上述风险受益评价,是否有理由在上市后考虑进一步评价以下方面?
i.
医疗器械的长期性能表现
ii.
培训项目的有效性或使用者使用器械的偏好
iii.
亚组人群(例如儿童、女性)
iv.
罕见的不良事件
d)
是否有理由预计申报器械的“真实世界”性能表现和上市前的表现有显著差异?
e)
是否有用以支持此批准的数据可以推迟到上市后收集?
该器械是“同类首创”,市场上没有类似的器械。故没有关于其他器械的先验信息可用于推断本器械的性能。因此,应在上市后评估其长期性能,包括长期有效性、长期不良事件、器械持续时间等。
可能会推荐开展上市后研究。
16.
解决临床需求的新技术
这个器械解决的医疗需求多大程度能通过现有治疗方法满足?
申报器械采用了突破性技术。预期未来对于该器械的改进可能降低当前预期的器械相关风险。
受益总结
风险总结
其他因素总结
处于疾病早期阶段的患者获得受益的机会很大。受益包括保护记忆和提高生活质量。患者及其重视该受益。
长期植入的器械需要外科手术。
手术造成的死亡风险为8%;严重不良事件的概率为1%;非严重不良事件的概率为5%。对于较年轻的患者来说风险较高,因为他们需要在很长的时间内将该器械置于体内。
患者愿意接受该器械的相关风险,因为如果器械起效患者将获得实质性受益,且目前尚无其他替代疗法。可以通过培训外科医生和在说明书、标签中加以限制说明的方式降低风险。
结论
可能受益是否大于可能风险?
是的。对部分患者来说受益大于风险,审评机构倾向于为愿意接受其风险以换取其受益的患者提供接受该治疗的机会。目前没有其他替代治疗方案,该器械预期用于治疗某种严重疾病,且患者可能能够显著改善其生活质量并维持记忆。因为受益巨大且能够改善生活,患者愿意承担相关风险,甚至包括较高的死亡风险。尽管与该器械相关的风险很高,但可以通过培训外科医生和在说明书、标签中加以限制说明的方式来降低风险。另外,该疗法为创新疗法,市场上没有其他类似的替代疗法。纵使其风险高,但考虑到可能的显著受益且风险可被降低,仍认为其受益高于风险。最后,预期随着日后产品技术和手术技术的不断改进,该器械的不良事件率能够有所下降。
示例3
申报产品为一种新的体外诊断器械(IVD),用于一项血清学检测试验,可以将乳房X线钼靶检查结果为BI-RADS
4级的患者分为两组,即低乳腺癌风险组和其它组。对低乳腺癌风险组,医生将建议等待数月后再进行随访检查,从而避免了因乳腺活组织检查(活检)所引起的可能并发症;而对其它组的BI-RADS
4级患者,则依照现行的诊疗规范建议其接受乳腺活检。对于该体外诊断器械拟申请的预期用途为:
该体外诊断试验可测量10种肽分析物,并产生单一的定性结果。该检测预期用于经乳房X线照相术认定乳腺病灶为BI-RADS
4级的40岁或以上的女性,以便帮助医生决定是否建议进行乳腺活检。
阴性检查结果(低风险):不建议立即进行乳腺活检,等待数月再进行随访检查。
阳性检查结果(高风险):建议立即进行乳腺活检。
对预期适用人群进行的临床研究的结果(包括所有受试者的活检结果)为:
乳腺活检
恶性
良性
血清学检测试验
阳性
97
75
172
阴性
3
225
228
100
300
400
灵敏度=97%(97/100),95%
双侧置信区间:91.5%至99.0%
特异度=75%
(225/300),95%
双侧置信区间:69.8%至79.6%
患病率=25%
(100/400)
阴性预测值(NPV)=98.7%
(225/228)
阳性预测值(PPV)=56.4%
(97/172)
受益:使用该器械的主要受益为使57%(228/400)的检测结果显示低乳腺癌患病风险的受试者避免了因立即进行乳腺活检所引起的可能并发症。
风险:在血清学检测结果呈阴性的受试者中基于即刻活检诊断的癌症患病率为1.3%(3/228=1-NPV)。使用该器械的主要风险在于对部分本可以通过活检确诊乳腺癌的BI-RADS
4级患者未能及时进行乳腺活检,从而延误了这些患者的诊断和治疗。对于该风险,申办方声称,在未接受活检的BI-RADS
4受试者中,临床上可接受的癌症患病率为≤2%,其原因为:a)通常不建议BI-RADS
3级患者立即进行活检(相反,建议患者等待数月再进行进一步评价);b)BI-RADS
3级患者中,乳腺癌的预期患病率为2%。从临床研究中可测量的受益-风险比为75(225/3),未接受活检的BI-RADS
4级受试者中观察到的风险低于BI-RADS
3级患者的预期风险。
其他因素:
不确定性:根据观察到的研究结果所计算的相关统计学置信区间通常存在不确定性。
与遗漏原本通过活检可确诊的癌症所带来的临床影响相比,避免活检并发症所带来的临床影响并不会左右获益-风险比。也就是说,受益类型并不一定与风险类型相对应。
不能保证乳房X线照相术结果为BI-RADS
4级的患者中漏诊的乳腺癌的临床影响等同于结果为BI-RADS
3级的患者中的乳腺癌的临床影响。因此,对于潜在风险/危害的程度存在不确定性。
检测结果呈阴性且未接受活检的BI-RADS
4级患者将不会接受已有的良性疾病的组织病理学评估。
患者的观点:患者通常对延误乳腺癌诊断和治疗的接受能力较低。这一点需要在患者权衡避免与活检相关的并发症的价值时予以考虑。
可供选择的替代治疗或诊断:尚未有其它体外诊断器械获批用于该项新测试的预期用途。
降低风险:检测结果呈阴性的所有女性患者将接受随访以进行进一步评估和检查。
批准/不批准的综合考量:申请人合理地定义了受益和风险的类别和可能性。提出了与该检测的性能参数相一致的针对可接受风险的临床实践指南。未能提供权衡不同类型获受益与风险的直接比较,需要额外的信息以建立可接受的受益风险比。考虑到受益的不确定性以及潜在的显著风险(对极少数患者),该器械可能暂时不会予以批准,但在作出最终决定前很可能会提交专家委员会讨论。
假设示例3的工作表
因素
考虑的主要问题
评价记录
器械受益的评估
1.
受益的类型
a)
评价了哪些主要终点或替代终点?
b)
评价了哪些次要终点或替代终点?
c)
患者如何看待受益价值?
注:从临床试验资料中得出,如显著改善患者自理能力、生活质量、辅助功能恢复,降低死亡率、功能丧失、改善症状等。
避免乳腺活组织检查引起的发病。
2.
受益的大小
a)
对于所评价的每个主要终点,次要终点或替代终点:
i
每种治疗效果的程度如何?
b)
用什么方法衡量受益?
i
按照该衡量方法,受益大小如何?
避免与乳腺活组织检查有关的不便、疼痛和并发症。
3.
受益的概率
a)
这项研究是否能够预测哪些患者将会受益?
b)
预期使用患者获得受益的概率是多少?
c)
不同亚组人群之间的受益有何差别?(如果研究对于亚组人群是充分有效的,需说明特定亚组、差别的特性和造成这些差别的原因)
d)
不同人群的公众健康受益是否有差异?
e)
即使是总人口的小部分受益,这些患者如何看待受益价值?
在预期使用人群中约57%(228/400)。
4.
受益的持续时间
a)
如果相关,治疗效果的持续时间(包括主要和次要终点)是否能够确定?如是,请明确。
b)
受益的持续时间对于患者是否有价值?
可变的。可能是长期的(终身不需要活组织检查),或者可能仅持续到随访检查提示进行活组织检查。
器械风险的评估
5.
不良事件(事件和后果)的严重程度、类型、数量和发生率:
1)器械相关的严重不良事件
该产品有什么器械相关的严重不良事件?
某些通过活组织检查可检测到的乳腺癌患者在随访检查之前可能不会检测/治疗乳腺癌(假设发生随访检查)。
2)器械相关的一般不良事件
该产品有什么器械相关的一般不良事件?
未能对本应在活组织检查中检测到的非恶性疾病进行特征描述。
3)使用中的并发症
患者会面临的其他使用中的并发症?
N/A
6.
不良事件的概率
a)
在预期使用人群中发生不良事件的概率是多少?
b)
在研究人群中每个不良事件的发生概率是多少?
c)
在上述预期中,评估的不确定度是多少?
d)
在不同亚组人群中发生不良事件的概率是否有差异(如是,请明确)?
e)
考虑到器械带来的可能的受益的同时,患者是否愿意接受可能的不良事件的风险?
最严重的有害事件发生在约1%(3/400)的预期使用人群中。在检查呈阴性的受试者中的发生率略超过1%(3/228)。
7.
不良事件的持续时间
a)
不良事件会持续多长时间?
b)
不良事件是否是可逆的?
c)
针对不良事件,应采取什么样的应对措施?
如果未检测到可治疗的/可治愈的乳腺癌,时间可能是终身的。
8.
假阳性或假阴性诊断结果引起的风险
a)
假阳性结果的后果是什么?
b)
假阴性结果的后果是什么?
c)
这是相关疾病诊断的唯一方法,还是诊断方法的一部分?
见上文。
评估器械可能受益和风险时考虑的其他因素
9.
不确定性:
1)临床研究设计的质量
临床研究数据的可靠性如何?
不能保证乳房X线照相术结果为BI-RADS
4的患者中未检测到的乳腺癌的临床影响等同于结果为BI-RADS
3的患者中的乳腺癌的临床影响。因此,可能风险/危害的程度存在不确定性。
2)临床研究实施质量
a)
临床试验是如何设计,实施和分析的?
b)
是否有缺失数据?
好。
3)临床研究结果分析的可靠性
a)
研究结果是否可重复?
b)
临床研究是否是同类首次?
c)
是否有取得了类似结果的其他临床研究?
合理可靠。
4)临床研究结果的可推广性
临床研究结果是否可以应用于一般人群,还是仅适用于个别的、特定的群体?
与未检测到一个本可通过活组织检查检测到的癌症的临床影响相比,患者对避免活组织检查发病的重视程度未知。
10.
以患者为中心的评估
器械受益和风险是否包括对生活质量造成的影响(与健康相关)?
患者对受益和风险的重视程度各不相同。患者在收到BI-RADS
3的结果后选择不接受活组织检查的相关信息可能有帮助。
11.
疾病的表征
a)
患病会给患者带来哪些影响?
b)
该病是可治疗的吗?
c)
病情将如何发展?
疾病非常严重并且会影响患者的生活质量。疾病是慢性的,可能是不可治愈的,并且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是致命的。
12.
患者的观点:
1)患者偏好信息对风险和受益的考虑
a)
申报器械对患者最重要的受益是什么?
b)
申报器械对患者影响最大的风险是什么?
c)
是否有明确的定性或定量的患者偏好信息(PPI)表明患者对于该治疗结果或替代疗法的偏好。
d)
患者偏好信息(PPI)是否表明患者愿意接受申报器械可能造成的风险来换取可能带来的受益?
e)
现有患者偏好信息(PPI)表明的患者对最大可接受风险和最小可接受受益的观点,是否改变原有的产品风险评价?
f)
现有的患者偏好信息(PPI)是否表明:大多数或全部患者在考虑了疾病的严重性、长期性或缺乏替代疗法的因素后,接受风险-受益之间的权衡?
患者对推迟乳腺癌的诊断和治疗的接受能力通常较低。这一点需要与患者对避免活组织检查引起发病的重视程度进行权衡。
2)患者偏好信息相关性和可理解性
a)
每项风险是否可识别和可确定?
b)
患者是否理解每种类型的风险和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c)
患者是否理解每种受益的类型和受益发生的可能性?
3)患者偏好信息的可推广性和差异性
a)
患者偏好信息(PPI)是否表明,患者偏好会因疾病的严重性、长期性或其他患者特征而不同?如是,请明确。
b)
患者偏好信息(PPI)是否覆盖全部预期患者?如果没有,请具体说明现有患者偏好信息的研究人群。
13.
可供选择的替代治疗或诊断
a)
是否有其他治疗方法?
b)
替代疗法的有效性如何?
i不同亚组人群间替代疗法的有效性差异如何?
c)
对替代疗法的承受性如何?
i不同亚组人群对替代疗法的承受性差异如何?
d)
任何已有的替代疗法会带来哪些风险?
无替代治疗方案或诊断可用于拟定的预期用途。
14
风险降低和适应症限制
a)
是否有降低风险的手段(包括将适应症限制在受益大于风险的亚组中)?例如使用产品说明书或标签,组织培训,提供附加疗法等手段。
b)
建议使用哪些降低风险的手段?
无替代治疗方案或诊断可用于拟定的预期用途。
15.
上市后数据
a)
市场上是否还有其他类似适应症的器械?
这些同类器械的有效性和不良事件发生率是否与申报器械的预期发生率相似?
b)
已有的上市后数据是否会改变已上市同类产品的风险受益评估?
c)
根据上述风险受益评价,是否有理由在上市后考虑进一步评价以下方面?
i.
医疗器械的长期性能表现
ii.
培训项目的有效性或使用者使用器械的偏好
iii.
亚组人群(例如儿童、女性)
iv.
罕见的不良事件
d)
是否有理由预计申报器械的“真实世界”性能表现和上市前的表现有显著差异?
e)
是否有用以支持此批准的数据可以推迟到上市后收集?
如果确定器械是可批准的,则可能需要补充(上市后)信息,以详细说明对不确定因素的理解以及患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及对受益的观点。
16.
解决临床需求的新技术
这个器械解决的医疗需求多大程度能通过现有治疗方法满足?
此技术非最新的。
受益总结
风险总结
其他因素总结
在此案例中的受益是避免绝大部分BIRADS
4患者出现与活组织检查有关的发病。
约有1%的被测患者(略高于1%的测试结果呈阴性的患者)延迟了乳腺癌的检测/治疗。
在当前的实践中,约2%的乳房X线照相术结果异常的患者(即BI-RADS
3),由于活组织检查的推迟,在随访检查之前可能检测不到乳腺癌。
结论
可能受益是否大于可能风险?
合理地定义了受益和风险的种类和可能性。提出了针对可接受风险的临床实践参考,其与检查出的性能特征一致。未直接说明不同类型的受益与风险的权重,需要其他信息以确定二者的权衡是否可接受。考虑到受益的不确定性和(极少数患者)风险的实质性,该器械可能会被决定不予批准。
附录C
基于受益-风险评估的实例
冠状动脉狭窄是否导致冠状动脉下游心肌供血的缺血,即是否具有功能学意义,是临床上是否对狭窄进行血运重建的主要依据。已有大量的临床研究证明冠状动脉功能学评估比冠状动脉解剖学评估(狭窄程度)提高了患者的临床受益。一种用于成人患者冠状动脉病变血管功能学评价的产品,为临床常规利用冠状动脉造影影像判断冠状动脉狭窄是否具有功能学意义提供了优效的无创评估方法。
(一)受益评估
综合回顾性临床研究和前瞻性临床试验研究,产品分析结果的准确性和重复性可控,分析结果的一致性非劣效于金标准评估结果,诊断性能优效于临床常规评估结果。
产品简化了现阶段临床中冠状动脉功能学评估的方法,提高了评估的安全性。产品采用无创分析方法,在临床应用中对患者没有额外创伤,在临床操作中不需要使用压力导丝,避免了可能在远端诱发斑块破裂、损伤血管的风险;无需使用微循环扩张药,避免诱发充血给患者带来的副作用。产品解除了无法在哮喘、严重高血压以及二级房室传导阻滞患者中进行冠状动脉病变血管功能学评价的限制。另外,产品可节省冠状动脉功能学评估的时间。
(二)风险评估
1.假阳性和假阴性分析结果导致的风险
部分目标血管的分析结果存在假阳性,患者可能接受不必要的血运重建治疗。由于影响因素较多,冠状动脉病变血管功能学评价的金标准方法的阳性率偏高,导致分析结果可能出现假阳性。如果患者没有明显缺血的临床症状,即使分析结果为阳性,临床医生应综合判断和选择是否进行血运重建或采取强化药物治疗,进一步降低风险。
部分目标血管的分析结果存在假阴性,延迟介入治疗手术可能会增加心肌梗死的风险。如果患者存在明显缺血的临床症状或者冠状动脉造影显示血管狭窄,即使分析为阴性,临床医生可以综合判断和选择是否进行血运重建治疗或者进行金标准方法评估,进一步降低风险。
2.冠状动脉造影质量不佳和分析操作不规范导致的风险
冠状动脉造影质量不佳或者分析人员分析不规范均会增加分析结果出现错误的风险。对冠状动脉造影医生进行造影采集规范化培训以及对分析人员进行分析规范化培训,可控制风险。
(三)其他因素
1.不确定性
产品分析结果指导冠状动脉血运重建手术的长期临床效果,需要在产品上市后继续收集相关信息,设计临床终点或者患者终点为观察目标的临床研究来分析
QFR
指导冠状动脉血运重建手术的长期临床效果。
(四)受益-风险的确定
患有哮喘、严重高血压、二级房室传导阻滞或者其他无法采用金标准方法的适应症患者,对风险的容忍度较高,使用无创评估方法会提供冠状动脉功能性评估信息,患者可明显获得受益。
患有稳定性心绞痛、不稳定性心绞痛的患者,对风险的容忍度较低,可以选择无创评估方法或者金标准方法来获得功能学评估。由于患者病情稳定,评估结果导致即刻血运重建或者延迟血运重建所带来的风险较低,而且患者将受益于无创分析结果,避免了由于微循环扩张药物带来的不适,减少诊断时间和费用,综合考虑患者受益大于风险。
对于急性心梗急性期患者,一般需要在对罪犯病变血管进行血运重建几天后,再次进行非罪犯病变血管的功能学评估。由于无创评估方法避免了再次进行冠状动脉造影手术,使得患者获得受益。然而,冠状动脉功能学评估对急性心梗患者急性期非靶病变血管的临床指导价值仍需要临床研究去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