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实施的监督(精选3篇)
论宪法实施的监督篇1
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宪法监督制度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特定的程序,审查和裁决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等宪法行为是否符合宪法,以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和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制度。
监督和保障宪法的实施,有利于巩固和发展国家的根本制度;有利于健全法制;有利于真正发挥宪法的作用。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国家生活的基本原则有的国家因此就把宪法称为根本法或基本法。宪法除规定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外,还规定国家政权机关组织和确认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由于宪法所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原则和制度,宪法就成为立法机关进行日常立法活动的法律基础。
论宪法实施的监督篇2
摘要:宪法的根本性决定了宪法监督的重要性,宪法的原则性造就了宪法监督的复杂,本文从宪法监督的基本概念入手,结合我国当先宪法监督制度中的优势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法律、完善相关制度和实现宪法监督司法化三件解决矛盾的办法。
关键词:宪法监督体系制度宪法监督司法化
宪法监督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是宪法学研究的核心问题之一,那么什么是宪法监督呢?对于宪法监督,目前国内的学说众多,很多人一提到宪法监督,本能的想到就是违宪审查或者是宪法诉讼,我认为这是有待商榷的,首先,违宪审查和宪法诉讼都只是手段,都是实现宪法监督的方法,所谓宪法监督应当是通过违宪审查和宪法诉讼等多种手段结合在一起,共同实现维护宪法的权威性,保障宪法施行的一种制度,这些手段并不能认为就是这个制度。其次,实现宪法监督的手段也并非只有这两种,现在的通说认为,宪法监督的途径有:合宪审查、违宪审查、宪法解释、法规备案审查和宪法诉讼、司法审查制度或司法复核制度,宪法实施的监督保障制度等等,众多监督的手段在此也更加体现出宪法监督不仅仅是违宪审查或者是宪法诉讼。
因此,如前文所诉,宪法监督是保证宪法得以有效实施,裁定并处罚违宪行为的一项根本的宪法制度,既然宪法监督是一种制度,那么就不仅仅有手段,还需要有主体和目的,目的当然并不复杂,保障宪法的顺利合理实施,维护宪法的立宪原旨。而主体,在各个国家各有不同,如英国的由立法机关进行宪法监督、美国的由司法机关进行宪法监督、法国的由专门的宪法委员会进行监督以及德国、奥地利等国的由宪法法院进行监督等。而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与西方国家不同,有着自己的一套体系。我国宪法监督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的方式是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相结合。所谓事前审查是指事前审查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有关地方性法规的违宪性进行审查和备案。事后审查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有撤销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违宪的国务院及部门的行政立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有撤销权。在制裁措施方面,采取的是撤销违宪法律法规和罢免违宪者的职务等手段。
相比较而言,我国的这种监督制度具有自己的优势。首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是人民的代表,是最能够体会到宪法立法原意的机关,是最能体现我国政治力量对比的关系的机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来行使宪法监督权最有利于使现实符合法律条文的本意,更加体现宪法保障人权的人民性,更便于合理分配各方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充分体现了宪法监督的精准性,有利于最大限度的发挥宪法监督的作用。第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机关,其它的国家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并且受它监督,由国家最高机关来实行宪法监督,可以更加鲜明的体现宪法的根本性,体现了宪法监督的权威性。然而,我国目前的宪法监督也是存在有问题的。首先,虽然我国的制宪主体是人民,但是立宪却是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机关实现的,作为立法机关,自己监督自己难免有所偏颇,因此作为立宪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于宪法监督的审查结果,始终是难以让人轻易信服的。其次,我国的宪法现在并没有作为司法审判的定案依据,这就导致两个不良的后果,一方面无法在实践中考验宪法的合理性,不利于与时俱进,另一方面,现实中发生的需要进行合宪性审查和违宪性审查的事件是大量的,是不可能全部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来进行监督的,这就必然导致了许多事件不能被审查,降低了宪法的实施性。最后,宪法的监督对象缺失,目前我国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宪法监督的对象局限在其所产生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国家机关上,制裁手段也只有撤销违宪法律法规和罢免违宪者的职务这一手段,从手段上就可以看出来监督对象的不足,缺少了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法人等都不在其监督范围之内,而这些恰恰是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会影响宪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的主体。
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如何才能发扬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的特色和优势,改进和避免产生的问题呢?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结合世界各国先进的经验,我认为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应当做出如下改进:
首先是从法律上进行改进。每个人都知道宪法条文具有原则性,这样的特性就导致宪法很难单独靠自己来实现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对合宪行为精准的指导,对违宪行为予以适当的处罚。因此,应当加强我国的立法建设,搭建完整合理的社会主义法治框架,通过其他部分法与宪法相配合,共通实现对宪法监督实行有法可依。
第二是要完善宪法的相关制度,比如宪法的修改程序和解释程序等。宪法修改程序是宪法完善的保障,它可以起到纠正宪法的条文的作用,使宪法的条文能及时追赶迫近现实的变化,做到与时俱进是宪法监督的非常重要的一环。因此应当进一步完善宪法的修改程序,扩大公众的参与度,宪法修正案在审议后表决前可以通过互联网收集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从而实现公众普遍参与的目的,实现宪法修改的普遍性,从某种层面上讲扩大了宪法监督的主体,使得宪法监督的主体真正能扩大到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如果说宪法修改程序是针对法律本身进行的宪法监督,宪法解释则是在宪法适用过程中实施的宪法监督,宪法解释同样是保证宪法实施的重要手段。我国的宪法解释制度有很多亟待完善的地方,比如解释的效力、解释的及时性等等,都需要各方面配合,共通来进行完善。
第三是应当实现宪法监督司法化。通过司法来进行宪法监督在现代国家中盛行,且经历了多年的适应,证明这种制度有其合理性和价值性,已经成为当今世界宪法监督的一种发展趋势。同时,在我国,结合当下的国情和社会的需要,我认为实现宪法监督的司法化是很有必要的。这样既避免了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自我监督的尴尬,又可以在实践中对宪法进行监督,同时由于司法具有普遍性,这样可以更加及时广泛的处理社会生活中发生的需要宪法来进行裁量的事件。对于宪法监督司法化,国际上的做法也有两种,一种是建立专门的宪法法院,一种是由普通法院来进行有关的审理工作。我认为我国领域宽广,人口众多,每天发生的与宪法有关的案件是数不胜数的,因此如果设立专门的宪法法院,必然也是数量众多,不仅造成了司法机关的冗余,也对地方财政造成了沉重的负担,因此结合我国国情,我国应采取由普通法院来进行宪法监督的司法工作。对此我们大可以参考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比如美国。这种做法在平衡国家权力、稳定国家政权结构、维护宪法的最高权威方面都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通过司法机关对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监督,保证了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和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有效性。通过宣布违宪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适用,以及通过实质性审查裁决,判令撤销和终止具体行为,赔偿受害人的相应损失,既协调了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之间的利益,又使宪法通过司法来对公民日常生活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指导,既具有普遍性,又使宪法的法条与现实生活紧密结合,这是其它无实质性审判权的宪法监督机关难以办到的。
参考文献:
[1]孙奎:《浅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科教文汇》2007年9月刊。
[2]叶晶晶:《浅谈我国宪法监督制度之完善》,《经济与法》2010年7期。
[3]郑琼现、邝少明:《宪法监督制度研究评述》,《求是学刊》2005年第32卷第1期。
作者简介:张中亭、1985年出生、男、北京市人、贵州大学北校区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
论宪法实施的监督篇3
宪法的作用亦称宪法的功能、宪法的职能,是指宪法对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行为,以及社会现实生活的能动影响,是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宪法作为法律的一种,当然具有与其他法律相同的作用,但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内容又决定了宪法的作用具有自身的特点。由于学者们在分析宪法作用过程中,无论角度还是方法都存在区别,因而所形成的结论也就不同。宪法的主要作用可以概括为确认和巩固作用、限制和规范作用、指引和协调作用、评价和宣传作用四大方面。
一、确认和巩固作用
宪法作为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问题的国家根本法,肯定要将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基本制度确认下来,通过将统治阶级在各方面的意志集中表现为国家意志,从而巩固统治阶级的地位。
就政治方面来说,宪法的作用主要是确认和巩固国家政权以及相应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众所周知,法律和政权并不矛盾。宪法总是国家权力的法律化,总是统治阶级最高意志的表现;谁掌权,谁就会颁布宪法,使之成为其合法外衣,以确认和巩固其已经取得的政权。因此,尽管宪法是在统治阶级掌握国家权力的前提下制定并在国家权力的支持下得以贯彻,但宪法对统治阶级的国家政权又起着巩固和保卫作用。这既表现在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统治阶级权力的合宪性,任何侵犯这种权力的行为都属违宪,因而可以依法予以追究;也表现在通过确认有利于巩固统治者地位的根本制度和统治秩序,规定调整统治阶级内部不同阶层、集团之间相互关系的基本方针等内容,巩固统治阶级的国家政权。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不仅是国家权力得以运行的基本轨迹,是实现国家职能的基本条件,而且也是国家政权得以确认和巩固的基本形式。因此,国家的政治制度及其运行方式构成宪法的重要内容。同时,宪法对于国家的法制建设也具有重要作用,宪法作为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不仅为国家法制的统一奠定基础,而且为国家法制的完整奠定基础。
从经济方面来讲,宪法作为上层建筑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但另一方面,宪法对自己的经济基础又有积极的保护作用和促进作用。宪法对于经济基础的这种反作用主要通过三个途径实现
一是是通过宪法规范确认其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
是通过宪法规范,使特定的所有制转化为所有权,从而影响经济基础的发展;
三是通过宪法规定国家的基本经济政策,从而影响国家经济的发展。
虽然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有关经济方面的内容不多,但它通过规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最终承认和保护了生产资料的资本家个人所有制,巩固了资本主义的经济基础。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则公开确认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并且宣布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同时明确规定了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法律地位,以及国家发展经济的基本政策,从而有力地促进下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巩固和发展。就文化社会生活而言,宪法通过确认符合统治阶级利益的社会政治思想和伦理道德意识,规定国家统治和社会进步所必须的科学、文化,从而为统治阶级实现统治职能提供思想文化基础。特别是宪法通过规定国家发展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的基本政策,以及公民享有社会文化教育等方面的权利和自由,从而进一步推进国家文化社会生活的发展。
二、取制和规范作用
尽管宪法由掌握国家权力的统治阶级制定,因而是先有国家权力,然后才能有宪法。但既然从政治角度而言,宪法本身就是权利制约权力的结果;同时,虽然宪法的内容涉及众多方面,但基本可分为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和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两大部分,因此,宪法对国家权力并非处于消极被动地位。宪法的限制和规范作用,就是宪法对国家权力发挥作用的基本表现。
宪法对国家权力的限制作用,是由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决定的。大家知道,权力是一种支配、控制和管理的力量,当它可以不受限制地被运用的时候,往往呈现出无限扩张的异化倾向。而国家权力旦如此,其直接受害对象即是公民的权利。因此,作为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必须对国家权力予以限制。而且,国家是一个抽象的实体,国家机构则是国家的物化形式,因而国家机构既是国家权力的载体,也是国家权力的组织者和运用者。而宪法则通过规定国家机构如何组成、这些机构有哪些职权、这些职权怎样行使等内容,把国家机构的活动限制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
宪法对国家权力的规范作用是指宪法通过规定国家权力运行的范围、方式和程序,使国家权力在宪法设定的轨道上有效地运行-任何国家权力都必须通过适当的形式才能实现,宪法则通过规定国家的政体、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等问题,使国家权力的运行和实现有着稳定的轨道。
三、指引和协调作用
指引作用是所有法律规范都共同具有的作用,它是指法律规范对人们的行为起到的导向、引路作用。法律规范通过明确而原则地昭示人们可以为某种行为、不能为某种行为、必须为某种行为、怎样为某种行为,从而使人们在行为活动中有明确的遵循。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当然具有指引作用。但宪法的地位和内容,却决定了宪法的指引作用具有自身的特点:
第一,就指引的行为主体而言,它既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也包括公民个人。也就是说宪法同时指引着国家行为和公民的个人行为。宪法不仅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基本国策以及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而且还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些规定即为国家和公民提供了行动指南。
第二,就指引的范围来说,它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宪法规定的内容并不只是国家生活的某一个方面或者某几个方面,而是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旦然在规定的详略或者抽象程度上会存在差异,但无不可以在宪法中找到原则、精神。因此.宪法指引的领域非常广泛。
第三,就指引的效力来看,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母法,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效力。
第四,就指引的思想基础来讲,既然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那么宪法对机关、组织和个人行为的指引,实际上贯穿着民主的基本精神,或者说是通过对人们行为的正确指引,促进民主的真正实现。协调作用是宪法对于整体社会的作用。如前所述,宪法的内容涉及整个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宪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因此,宪法通过调整各种社会行为,不仅使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有章可循,而且也使各个方面相互之间形成良性和谐的互动关系。
四、评价和宣传作用
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行为怎样,总需要根据一定的标准进行评价。只有通过评价,才能判断其行为的价值和效果。法律作为一种标准和尺度,自然具有判断、衡量人们行为的作用,它通过判断机关、组织和个人的行为是否有效或合法,影响人们的价值观念和是非标准,从而达到指引人们行为的效果。尽管所有社会规范,诸如道德规范、宗教规范、风俗习惯和社会团体的规章等都具有评价作用,但法的评价与其他社会评价不同,它具有客观性、统一性、普遍性、强制性的特点。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不仅与其他法律一样,具有评价作用,而且其评价作用还具有鲜明的特色:
第一,宪法评价具有广泛性。如前所述,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这也就是说,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主要方面,都能在宪法中找到评价的依据和标准,而其他法律则不可能。第二,宪法评价具有集中性。既然宪法集中表现统治阶级意志,是统治阶级管理国家和社会最基本的依据.那么宪法评价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综合评价。
第三,宪法评价具有最高性。宪法是母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必须以它为依据,一切机关组织和公民个人都必须以它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因此.宪法的评价具有至高无上性。
同时,宪法不仅是评价人们社会行为的标准,而且它还具有宣传作用,它对于提高公民的思想意识,特别是公民意识和法律意识具有极为重要的影响。比如我国现行宪法的序言,通过总结我国近百年来的历史,特别是20世纪所发生的四件大事,对于人们正确认识历史,深刻理解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必要性就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而且宪法正文中有关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以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规定,也将有力地促进人们公民意识的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