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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工程学定义范例(12篇)

来源:网友 时间:2024-01-04 手机浏览

人体工程学定义范文篇1

摘要:刑事诉讼价值问题是刑事诉讼基础理论范畴中值得深入研究的重大问题之一,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体现着刑事诉讼制度及其运作的总体追求、整体理念以及发展趋势。对刑事诉讼价值进行分析研究,有助于我们深刻认识刑事诉讼目的、把握刑事诉讼的内在规律、指导刑事诉讼法改革的方向。本文试从价值的各种概念出发和通过对刑事诉讼理论界提出的各种价值主张和学说的讨论,对刑事诉讼应具有的工具价值及其独立价值进行了阐述,揭示了其工具价值与独立价值之间的矛盾冲突,并对如何解决该矛盾冲突提出一些大概的看法。

关键词:价值;刑事诉讼价值;工具价值;独立价值;冲突;

中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已经发展了近两千年,但这种历史悠久的刑事诉讼是根植于两千多年封建社会所形成的传统价值观念和法律文化。在这漫长的过程中也只能归类于纠问式[①]刑事诉讼,不可能产生实现诉讼公平与公正所需要的程序。实现公平和正义是现代刑事诉讼所追求的目标,其最终目的在于通过固定的程序实施实体法(刑法)以解决纠纷,明确和调整已经复杂化了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协调,由此就需要在现代诉讼理念下形成新的诉讼价值观。

一、价值的与刑事诉讼价值的概念

要正确的理解刑事诉讼的价值,就要先解决很多的问题。首先什么是价值呢?价值一词意义丰富,人们对它的理解就不一样。它最早来源于经济学,含义为使用价值(即物的有用性)与交换价值(即事物本身所含有的劳动量)[②]。后来该词运用到了哲学、政治学、社会学、历史学等学科中,含义更趋复杂。但是无论怎么复杂,它的本质意义还是没有离开它最原始的经济学意义:物对于人存在有用性,人对物有需求,即人与物的联系产生了价值。价值到了伦理学里,价值也就是所谓的善了,而善是一种令人满意的品质,它们或者本身是优秀的,或者对于某种目的来说是有用的。显然,伦理学意义上的价值可以分为自身的善和作为方法的善,即独立价值和工具价值。

将价值观运用于法律中,法律价值便产生了。法律价值它应该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是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增加那些价值。第二是法律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第三法律自身所具有的价值因素[③]。因此分析刑事诉讼价值就应该从刑事诉讼程序本身以及该程序对于实现刑罚的作用这两方面着手。刑事诉讼本身是解决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冲突的过程。所以,我们不难看出:刑事诉讼的价值就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的过程中所表现出的优秀品格以及这种品格所产生的外在作用,以及在这个过程中所表现出的自身优秀品格。它的含义有三:第一是刑事诉讼对特定主体所具有的效用,即刑事诉讼的工具性价值。第二是在刑事诉讼这一过程中表现出来的自身的优秀品格,即刑事诉讼的独立价值。第三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不同价值之间的冲突所进行考量时选择所采用的评价标准。

二、关于刑事诉讼价值的相关学说及评价

关于刑事诉讼价值,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各家各派学说纷纭,总的来说,可归纳为以下四种不同学说。

1,绝对工具主义理论。程序价值的绝对工具主义又称结果本位主义,是哲学上的功利主义的一个分支。作为一种学说,该理论坚持认为:法律程序不是作为自治的独立的实体而存在的,它没有任何可能从其自身的品质上找到合理性和正当性因素。它本身不是目的,而是用以实现某种外在目的的手段或工具,而上述目的实现时法律程序才具有存在的意义和价值。这一理论对“后世信奉功利法理学产生了巨大影响,在我国理论界和实际执法部门也有广泛的市场,连法学高等教育的部分教科书也持有这一看法”。[④]

2,相对工具主义理论。相对工具主义理论认为审判程序是实现实体法的工具和手段。但它允许人们在追求程序工具性价值的同时兼顾一些程序独立的价值目标:一是无辜者不受定罪的权利;二是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这种相对工具主义理论实际已把诉讼程序的自身价值考虑进去了,对绝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有所改进,注意兼顾程序正当,这无疑是一种进步。可是在事实上会存在矛盾和冲突,使其价值目标无法实现,对这些问题缺乏具体分析和缺乏解决的手段。”[⑤]

3,程序本位主义理论。它认为,评价刑事程序的唯一价值标准是程序本身是否具备一种内在的品质,而不是程序作为实现某种外在目的的手段的有用性。笔者认上述观点在相当程度上有其可取性。但也存在理论上自相矛盾的地方:一方面强调程序正义高于一切,有损于真相也在所不惜;另一方面对批评程序工具主义是不适当的把审判结果和审判程序加以分离。既然不应严格的将两者分离,为什么又要强调程序正义高于一切,程序正义先于实体呢。这里仍然在理论上没有正确处理好程序和结果真实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更无法解释这两者的矛盾。

4,经济效益主义程序理论。该理论的核心思想是所有法律活动和全部活动制度都以有效利用社会资源,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财富为目的。它“是程序工具主义理论的一个分支,强调审判程序不过是最大限度的实现某一外在价值,把外在目标限定在增加公共福利或提高经济效益上”。[⑥]笔者认为,该理论忽视了人的生命,自由和尊严。也忽略了一个重要的价值—正义。试问,上述价值能用金钱来衡量吗

?由此可见,当今学界关于刑事诉讼价值的认识是不一致的,各有长短,结合我国当前的情况,尤其是民主和法制的进程。笔者认为在研究刑事诉讼价值的过程中,要克服绝对工具主义的影响,充分认识到刑事诉讼是多种价值的集合。尤其要结合刑事诉讼的工具价值认识到刑事诉讼独立的和内在的价值。

三、刑事诉讼的工具价值与独立价值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国家意识到成员间的冲突与纠纷不仅仅关系到社会成员个人的权益,而且该冲突严重危害了国家正常的社会秩序。因此国家参与到追诉犯罪、惩罚犯罪的这一过程中,刑事诉讼就应运而生了。所以我们说刑事诉讼就其本质而言,是解决国家与社会成员之间冲突的过程,是公力救济取代私力救济的产物。

对刑事诉讼程序的评价,也就与一般意义上的价值评价一样,可以有两项独立的价值标准:一是外在的价值或者工具价值,就是刑事诉讼程序对于实现某一外在目标而言是否有用或者有意义;二是内在价值或者固有价值,也就是该项程序本身是否具有独立的内在优秀品质。研究刑事诉讼的价值,要以刑事诉讼过程说明其自身的品格,要以结果来说明它的目的。由此可以看出工具性离不开目的性。而毫无工具作用的目的是不现实的,单以工具价值的结果要求为目的,也是不合理的,而理想的状态是“一套完善的程序应会实现美的感受和善的结果”。[⑦]所以在笔者看来,刑事诉讼应具备工具价值与独立价值。

刑事诉讼的工具价值即外在价值。它是刑事诉讼对于满足特定主体的需要、实现某种目的所具有的效用和意义。即刑事诉讼对于保障刑法的顺利实施,对于惩罚犯罪、保护人权所产生的作用,也就是刑事诉讼的实施对于实现公正、效益、秩序等价值所产生的作用。刑事诉讼的工具价值显而易见,它的存在一直获得大家的公认。然而长期以来,由于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影响,只强调刑事诉讼的工具价值,而忽视了刑事诉讼独立于刑事实体本身的价值即独立价值。

随着对刑事诉讼理论研究的逐步深入,人们意识到:刑事诉讼之所以不断发展,其原因不仅仅在于其工具价值的作用——能够实现结果公正,更为重要的是刑事诉讼程序本身就蕴涵着符合公正等价值要求的优秀品质,而这些就是独立于实体结果之外的本体价值——公正、效益、秩序。

1,公正:“公正的实质是人们基于控制和约束自由价值和秩序价值之间冲突的烈度和范围而作的一种理解的自律安排”[⑧]。在刑事诉讼中,公正的内涵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公开。它不仅仅指刑事诉讼对当事人的公开,而且要求对社会公开;第二个方面是裁判员中立和独立。第三个方面是当事人地位平等。它要求参与诉讼的各方当事人应该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和同样的争取权利的机会。在相同的规则下,得到同样的条件和待遇,不存在任何特权和歧视。还有学者认为还应该包括诉讼过程的参与性。[⑨]诉讼过程的科学性[⑩]。这也是很好的补充,但是笔者认为以上三个方面足以概括公正的内涵。以这三个方面在刑事诉讼程序运作的过程中相互作用,达到公正的目的。刑事诉讼要以理性的形式追诉犯罪,惩罚犯罪,就必须体现公正的要求。

2,效益:国家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发展的不平衡,导致犯罪日趋增多,其手段也日益复杂与高科技化,使得刑事司法工作对效益的要求也应运而生。因为在一定时期内司法资源数量是有限的,如果不考虑诉讼效益的要求,司法机关将不堪重负。因此,随着刑事诉讼的发展,对效益的追求也就成为了刑事诉讼所必须实现的价值。

效益一词也和价值一样源于经济学,它本身是一个表示投入产出的概念。在刑事诉讼中,效益是指以最少的司法资源投入取得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最大收益。它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它的内涵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及时性。即各诉讼主体严格遵守实施诉讼行为所规定的法定期间,从而避免诉讼的拖延。(2)简易性。指设置诉讼程序时复杂程序和简易程序分流,对一些案情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3)程序设置科学性。刑事诉讼程序设置要减少不必要的环节,要做到程序前后紧密衔接,层层相扣,。“一旦启动即遵循‘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的要求而稳定、连续推进”,[11]避免程序运作无序导致的成本耗费。

3,公正和效益的关系:在公正和效益的关系上一直存在着三种的学说,即刑事诉讼效率价值的外在性与公正优先说、效益优先兼顾公平说和公正效益对立统一说。[12]笔者比较倾向于公正效益对立统一说。事实上,在具体的刑事诉讼运作实践过程中,公正与效益的价值取向不可避免的会面临冲突和矛盾。而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无疑可以为解决这个矛盾提供方法论的指导。可以看出公正与效益的确是对立统一的关系,是辨证统一的。首先两者在某种程度上有对立的一面。刑事诉讼公正性的增强会直接导致司法资源耗费的增加,而对效益不适当的追求、片面强调加快速度往往会有失公正。其次公正与效益又是统一的。一旦诉讼公正得以实现,说明刑事诉讼中司法资源的配置是合理的,程序运行是经济适当的,这就实现了诉讼效益。同样效益对公正也是适用的,没有效益就无所谓公正可言,因为它意味着司法资源的浪费。例如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现象的屡禁不止,自然无公正可言。另外公正与效率又是相互促进的。一方面诉讼的过程和结果是公正的,就必然减少了不必要的申诉抗诉,也就降低了重复诉讼对司法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适度的效益也可以保证案件事实及时揭开,使被害人、被告人免因诉讼拖延而受到不公正的待遇。诉讼公正强调的是过程和结果,效益强调的是诉讼进程,两者必须协调发展,实践中应当在坚持公正的前提下提高解决纠纷的实效。但问题也不能一概而论,应该针对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正确处理公正与效率的关系。例如刑事诉讼简易程序以及目前出现的刑事普通程序简易审当中,就是牺牲了部分的程序公正,来换取最大的诉讼效益。从某种程度上说,是效益优先于公正。不过从总体上,我们应当坚持公正优先,在追求公正的基础上兼顾效益。[13]

4,秩序:秩序与无序是相对的,它总是意味着某种程度的关系的稳定性、结构的一致性、行为的规则性、进程的连续性、事件的可预测性以及人身财产的安全性。[14]秩序是社会成员生存不可缺少的基本条件,一个有序的社会成员的安全和自由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同时成为社会有机体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在刑事诉讼中的秩序价值内涵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是以有序和平的诉讼程序促使社会冲突得以和平解决;第二是通过文明的刑事诉讼惩罚犯罪,以国家强制力恢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同时预防社会秩序被犯罪行为的破坏;第三是通过程序性的规范建立起司法机关在追究犯罪时应遵循的秩序。在秩序中体现公正与效益,以公平和效益达到秩序的目的。

公正、效益与秩序诸价值是通过刑事诉讼来体现的,是刑事诉讼工具价值与独立价值共同追求的价值目标。

四、工具价值与独立价值的冲突及解决思路

如前所论,独立价值与工具价值是刑事诉讼价值表现的内外两个方面。刑事程序运作的理想状态应该是二者的和谐统一。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这种理想的状态并不一定完全实现;与之相反,两者的冲突却会经常发生。这种冲突的实质是“公民权利(公民权利实际上是人权的外在表现形式)和国家权利(国家权利实际上是的具体表现形式)的冲突,实际就是人权和的现实冲突,是公民利益和国家利益在刑事诉讼这一特定领域的冲突。[15]

刑事诉讼的工具价值是保障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得以实现所产生的作用,它是一种外在的价值。社会成员可以通过诉讼的最终结果来审视诉讼程序的运行是否达到惩罚犯罪、保护人权的目的而实现了诉讼公正;也可以通过是否在司法资源有限的条件下,及时处理了案件,实现了诉讼效益来直接感受刑事诉讼的价值。

刑事诉讼的独立价值主要体现在诉讼程序的运行过程当中,在这个过程中通过一系列的规定使得诉讼程序的本身也体现公正、效益。例如程序规定的回避制度、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

权制度、非法证据的排除制度等方面来体现正义;通过规定一系列的期限、时效来体现效益。而这些在诉讼过程当中体现出来的价值往往不容易被争议双方以外的社会成员所体会。对刑事诉讼工具价值的判断一般只是依据对刑事诉讼结果来判断,而因为工具价值表现为手段方法的有效和有用性,为了追求打击犯罪的现实目标,就会赋予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用充分的、有效手段加强其打击力量。由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抗手段、能力、机会就会弱化。在一些具体的案件处理过程中,可能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某些规定,如刑讯逼供等,但是案件最终的处理结果却是公正的;但对于其独立价值的判断则不能仅仅从诉讼结果来认定。在一些案件中,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尽管严格地遵守了程序上的规定,但最终无法发现案件的真相,导致案件结果的不公正处理。在此情况下,工具价值与独立价值客观上存在冲突,还具有普遍性,人们无法回避。所以不同价值取向的人将做出各自不同的选择,笔者倾向于优先考虑刑事诉讼的独立价值,在此前提下,兼顾工具价值。之所以做出这样的选择,基于以下原因:

1,从诉讼公正的角度看,诉讼实体结果公正的相对性与诉讼程序公正的绝对性决定了诉讼的独立价值高于其工具价值。众所周知,公平和正义是人类永恒追求的崇高目标,而诉讼公正包括诉讼程序的公正与诉讼结果的公正,而实体结果的公正由于社会现实的变动与复杂和人认识能力的局限而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甚至可以说能达到“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程度。相对于结果公正而言,程序公正作为一种司法操作的规程,作为一种现实的存在,它更容易把握,也更容易体现对人权的尊重和维护。因此需要确定特征的程序来保证结果的公正合理,而只要程序是公正合理的,控辩双方得到公平的对待,得到看得见的公正,无论产生的结果如何,都是可以被接受的。

2,从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角度看,重视程序法的独立价值,进而树立程序法的极大权威,有助于法治社会的真正实现。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社会生活也气象万千,变化多端,法律现象也就日益繁杂,同时法律程序也将越来越完善。因此我们应当充分的重视刑事诉讼的独立价值,进而通过诉讼程序本身的工具价值来实现正义、弘扬正义。

我国目前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法治首先取决于必要的程序公正。一个国家对社会的管理不仅仅是靠暴力,还要通过社会成员对法律的遵守。其理想的目标是一个国家的刑事诉讼参与人都能服从程序和在此基础上实现实体的正义。这一目标是公正和效益的结合、是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需要、也是衡量我国法治程度的重要标准。刑事诉讼在立法上真正实现这一目标,无疑是我们的刑事司法制度的历史性进步和发展。

参考文献

[1]谭世贵.《刑事诉讼原理与改革》,[m].法律出版社,20__年版

[2]樊崇义.《迈向理性刑事诉讼法学》,[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__年版

[3]陈光中.《刑事诉讼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__年版

[4]熊秋红.《转变中的刑事诉讼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__年版

[5]胡志斌.《刑事诉讼原理与探索》,[m].安徽大学出版社,20__年版

[6]崔敏.《刑事诉讼法学的学科前沿问题》,[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__年版

[7]刘根菊.《刑事诉讼程序改革之多维视角》,[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__年版

[8]伍志旭,刘文兵.刑事诉讼价值新论,[j].《学术探索》,20__年01期,第64-66页

[9]石晓波.浅谈刑事诉讼公正和效率的关系,[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__年5月第19卷第3期,第76、77页

[10]梁静.现代刑事诉讼价值理念,[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__年第4期,第123-126页

[11]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第二版,[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__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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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梁敏.论刑事诉讼价值,《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__年5月第3期,第51-53页

[②]宋世杰.刑事诉讼价值初探,《湘潭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__年6月,第2卷第1期,第63-66页

[③]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208-210页

[④]樊崇义著:《迈向理性刑事诉讼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__年版

[⑤]宋世杰,刑事诉讼价值的理性分析,《湘潭大学社会和科学学报》20__年10月,第24卷5期,第156-163页

[⑥]樊崇义著:《迈向理性刑事诉讼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__年版

[⑦]宋世杰.刑事诉讼价值初探,《湘潭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__年6月,第2卷第1期,第63-66页

[⑧]万毅.刑事诉讼价值评论,《法学论坛》,20__年9月,第18卷5期,第36-44页

[⑨]谭世贵主编.《刑事诉讼原理与改革》,法律出版社,20__年版

[⑩]万毅.刑事诉讼价值评论,《法学论坛》,20__年9月,第18卷5期,第36-44页

[11]旷凌云刘小燕.我国刑事诉讼价值取向新论,《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__年12月,第4期,第57-60页

[12]乔中国.刑事诉讼价值再议,《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__年1月,第16卷第1期,第93、94页

[13]旷凌云刘小燕.我国刑事诉讼价值取向新论,《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__年12月,第4期,第57-60页

人体工程学定义范文篇2

新建本科院校共青团组织马克思主义者距离2007年5月团中央启动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训工程已经5年,各个省市团学工作组织,积极开展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通过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学生干部骨干培养方式的创新探索出了切合高校发展特点的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但作为新建本科院校,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整体起步较晚,经验不足,为使得团学组织的工作能够如学校发展相协调,有必要加强新建本科院校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的研究。

一、基于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需要

现阶段国内外局势的复杂性不言而喻,政治冲突与文化冲突的不断加深,国内社会矛盾的激化,使得部分大学生在对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的信仰上出现了价值观偏移、社会责任感缺失的现象。这样的发展趋势是和社会主义科学发展观趋势相背离的。那么如何去培养如何去引导青年大学生们坚定信念,加深对于党和国家的信任感,让更多的青年大学生努力投身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之后,成为一个重要难题。青年马克思主义培养工程提出的背景就是党和国家基于当代大学整体发展趋势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改革的一项积极探索。旨在培养大学生政治理想,提高大学生的公民意识水平和道德水平。国家希望通过这样有益的探索,培养出社会主义事业合格的接班人,保持党和国家正确方针政策的落实。党和国家的发展离不开青年的不断成长,尤其是当代大学生的成长,着力培养大学生新观点、新思路的养成,培养他们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培养他们具有时代特色的创新精神,引领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因此,基于党和国家对于青年人才需求和培养的战略方针上的考虑,通过高校实施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去挖掘骨干人才,予以针对性的培养,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新建本科院校作为地方人才培养的基地和源头,肩负着对于未来社会主义接班人培养的历史重任,是需要紧跟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积极开展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探索自己的培养模式。

二、基于大学生自身思想道德观的变化

改革开放多年来,社会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转型速度的加快,新的社会矛盾的不断增加,国民意识的不断进步,新的社会形态造就了新的当代大学生。他们有着更为敏锐的观察力,有着更为民主的信念。也由于各方面原因的存在,他们在民族文化的传承上出现了一定的断层,政治信仰的缺失也导致了大学生教育面临着许多的困难。首先,随着网络时代的来临,庞大的信息量充斥着年轻人的交际圈。青年大学生在对党和国家的认识上不够全面,不够正确,容易受到小众群体错误的信息灌输,形成对于国家发展现状的误解,产生排斥感。而青年大学生往往又是整个网络的意见领袖群体,他们所能够产生的影响力已经不容小视,如果他们的意见和观点是背离客观事实的,是不够科学的,很有可能对大量的大学生群体产生误导,这将不利于青年大学生的成长。这需要通过正确的方式进行引导,帮助大学生们正确去认识当和国家的真实面貌,形成正确的爱国主义观念,也可以通过这样的形式也会让整个大学生舆论环境更加健康。其次,整体国民意识随着大众教育的开展开始产生了一定的不良作用,大量青年学生公民意识水平不断提升,开始更多的去关注国家大事,关注时事政治,关注党和国家的未来发展。但往往青年学生又是道德意识不够成熟的一代,公民意识和爱国意识的欠缺所滋生的价值观和理论观点仅仅是一些主观的、带有个人主义色彩的观点,因此也出现了不少错误的爱国方式或者是党和国家领导方式的不理解行为。高校领导和党政机关需要加强重视,从学生们的意识层面和思想道德层面去引导去讲解,让更多的人对于国家对于社会能够有着更为清晰的认识。新建本科院校在此之前办学层次多为专科或者成人教育为主的高校,注重实践、就业大过一切。而在转型之后,则要求不仅要培养应用性人才,也需要培养一定的学术性、思想型人才。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则是实现学生理论水平和政治道德素养重要途径之一。

三、基于新建本科院校自身发展的需要

近几年大量新建本科高校,特别是地方本科院校的不断出现使得这些高校在办学定位、学生管理、教学方式等方面都将产生重要的改变。然而硬件上的发展是实现本科教育的重要物质保障,师资力量的增强是实现本科教育的重要基石。但作为新建本科院校,学生思想层面的管理和教育的推陈出新,才是其学校文化和思想高地形成的源动力,也才是新建本科高校能够可持续发展的必备条件。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的主要培养对象是大学生骨干和共青团干部。他们作为高校学生工作的实践者,参与了整个学校的整体管理从理论到实际的过程,也参与到了新建本科院校的建设当中,对于他们培养的成败,很大程度上也决定了学校建设的成败。

具体来讲,新建本科院校自身需要不断发展和进步的内在驱动力成为实施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的必要条件。首先,学校自身为适应本科院校的定位要求,需要在各个方面提升和发展,这也就包括共青团组织的建设。共青团组织建设总体来讲是漫长的、长期的,这就需要有着一种培养的制度和传承的精神存在,马克思主义培养工程可以通过思想意识和制度层面将学生干部选拔制度、培养制度有效结合,让共青团组织的引领者和实践者更加深入的认识共青团组织,给予共青团组织一种行动的准则和方式,这是基于新建本科院校发展要求所具备的充分条件。其次,新建本科院校体制的转变带来了生源质量的变化,共青团组织的管理和学生干部的培养方式都将有着极大的变化,如何实现这样的过渡,如何建立符合学校定位的、学生素质的、激发学生潜能的共青团组织新体制。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是可以实现整体体制的平稳过渡的,并逐步实现整体从量变到质变的跳跃。整个培养过程可以调动整个学校各个团支部的主要骨干学生干部,通过对骨干学生干部的培养,去传导一种本科院校定位的意识和本科院校发展的方式。也可以通过在对骨干学生干部的培养过程中,去发现他们的特点,吸取他们的意见,挖掘他们的潜力,并通过这样的方式改进共青团组织的制度。通过这样多次的反复循环,整个共青团组织的将进入一个良性发展轨道。

参考文献:

人体工程学定义范文篇3

作为指引个体和群体做出判断、采取行为的准则――价值观,其培育工作历来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201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涵、地位和重要意义,要求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国民教育全过程,全社会动员,立足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全方位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工作[1]。全民化、社会化教育的基础和核心是学校教育。在一定意义上,“教育是一种以价值选择在先、具有价值导向性的人为事业”[2],是充满价值色彩并为实现一定的价值追求而存在的[3],因此,学校教育和价值观教育密不可分,学校教育应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主要阵地。

一、“培育”和“践行”的内涵

《现代汉语》把培育解释为三层含义,一是培养幼小生物,使其发育成长;二是使某种感情得到发展;三是培养教育。虽然这三种含义适用于不同的场景,但其共同之处在于强调培育的过程性,依据事物的发展和变化,促进事物健康成长,注重情感的注入。从此意义上讲,“培育”是一个过程,更多关注事物的内在变化。

“践”即履行,实行之意,“行”即行为、行动。“践行”即通过行为去实践,用实际行动做某事。“践行”更强调的是个体的外显行为,内在理念通过外在行为加以体现和不断验证。

由此看来,“培育”更强调内在发展,“践行”更关注外在变化,二者辩证统一、密不可分;“培育”是“践行”的前提,是“践行”的必要条件;“践行”是“培育”的目标和结果,是培育效果能够得以体现和验证的客观依据。

二、学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

学校是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系统教育的组织机构,以影响受教育者的身心发展为直接目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学校的培育和践行工作,即通过系统化、正规化的教育手段,使广大师生不断提高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知、接受、实践和固化,树立国家、社会、个人三个层面的24字价值理念,实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目标,促进学生身心全面健康发展。此内涵即能够反映出“培育”和“践行”的内在统一,又反映出学校教育的特色。

三、学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工作的特点

(一)目的性

学校教育具有明确的目的性,规定着人的发展方向。《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2010-2022)》指出,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工作方针是优先发展、育人为本、改革创新、促进公平、提高质量;重点是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着力提高服务国家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和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坚持德育为先,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4]。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校培育践行工作是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工作,使广大学生形成积极向上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并外化于学生的行为之中,成为个体和群体行为的向导,最终达到促进学生身心全面健康发展的最终目标,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系统性

在定位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校培育践行工作具有系统性。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明确提出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纳入国民教育总体规划,贯穿于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各领域,落实到教育教学和管理服务各环节,覆盖到所有学校和受教育者,形成课堂教学、社会实践、教育文化多位一体的育人平台。“总体规划”反映出不仅大学要开展培育和践行工作,中小学和幼儿园也要开展培育和践行工作,构成从下至上的纵向工程,教育工作层层递进、环环相扣;在横向上,高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均要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工作,与纵向工程一起构成立体化的工作定位,在全面开展的基础上贯穿系统性。

从课程建设来看,《意见》指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和践行工作要适应青少年身心特点和成长规律,构建大中小学有效衔接的德育课程体系和教材体系。“有效衔接”反映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学校培育和践行绝不是某类学校或某个教育教学阶段的工作,不是彼此割裂、一蹴而就的,而是具有内在联系、循环往复、螺旋上升的长期的系统性工程,这与事物发展变化的规律、人类认识和实践的规律是相符合的。

从学校教育自身性质来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校培育践行工作具有系统性。学校教育在本质上更主要的是一项规范性的活动[5],是教育者在了解受教育者身心发展特点的基础上,由教育者在德、智、体、美、劳诸方面所施加的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有系统的影响,培养他们成为适应社会需要和促进社会发展的合格人才的活动。系统性是学校教育的本质特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和践行的学校工作,必须借助于校园、教室、教师等完备的教学条件,有明确的教育目的、教育计划和教学设置,从而连续不断地让学生掌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理念,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自我行为的向导,使自身素质得到发展和提高。

(三)阶段性

从心理学角度讲,个体从认知到一种理论、观念是从低到高、从部分到整体、从外表到内心的一个长期过程[6]。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学校培育和践行工作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经历认识、接受、实践和固化等四个阶段,每个阶段都有各自需要完成的主要任务。

1.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校培育和践行工作的第一阶段――认识阶段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学校培育和践行的主体是各级各类学校的学生群体。若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转化为学生主体自身的价值观,成为其向导,并外化到学生日常行为过程中,首先要经历的第一个阶段是认识阶段。认识阶段的主要任务是通过系统学习,学生了解并掌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意义和重要性,并知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自身而言具有何种价值,这涉及的将是知识传授层面的工作,需要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材和有效的教育方法做支撑。

2.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校培育和践行工作的第二阶段――接受阶段

理论一经掌握群众,也会转化为物质力量[7]。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否能够被学生群体所接受,关系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校培育和践行工作的成败。德育把“接受”定义为人们对语言象征符号表征出来的思想文化客体信息的选择、解释、理解和整合以及运用的认识论关系和实践关系,是研究人类的思想文化产品与其认识者之间关系的范畴[8]。而心理学中的“接受”更多指受教育者主动寻找外来信息,接受外来信息,并按一定的心理结构进行内化的过程[9]。由此看来,“接受”过程的核心是外来信息的内化,接受活动的显著特征是强烈的主体性。外来信息的内化离不开接受主体的心理发展特点、已有的知识经验和对外来信息的情绪情感体验。符合个体心理发展特点,与已有知识经验相连接、激起个体积极情绪体验的外来信息容易被接受,反之亦然。因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接受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在了解不同年龄阶段学生心理发展特点的基础上,立足于学生已有知识经验,采用符合其思维和个性特征的教学方式,寻找新旧知识经验的有效结合点,激发学生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的情绪体验,在科学的教育方式的引导下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化。

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校培育和践行工作的第三阶段――实践阶段

教育活动是人为的社会实践活动[10],脱离社会实践的活动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教育。社会学习理论的代表人物班杜拉把观察学习的心理过程分为注意过程、保持过程、动作复现过程和动机过程,其中,动作复现过程是把记忆中的符号和表象转换成适当的行为。这一过程涉及运动再生的认知组织和根据信息反馈对行为的调整等一系列认知和行为的操作[11]。学生在课堂上所理解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否准确,对自身行为是否具有价值,需要学生付诸行为,通过实践进行验证和反馈。因此,此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学校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行为实践的机会,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理念从抽象的记忆符号和表象转化为具体化的实际行为,加深学生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解和体验。

人体工程学定义范文1篇4

【摘要】通过分析反腐倡廉工作与构建和谐社会主义社会的关系,阐明反腐倡廉工作对构建和谐社会主义社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结合我院近年来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探索和实践,对反腐倡廉工作在促进学校和谐发展中的的作用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和谐社会;党风廉政建设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了《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这是历史赋予我们的重大历史使命,反映了建设富强民主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体现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决定》同时还指出:“反腐倡廉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大任务,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促进社会和谐的紧迫任务”。我们必须正确认识党风廉政建设在建设和谐社会、实现社会和谐的伟大实践中的重要作用,加大工作力度,创新工作举措,狠抓工作落实,以党风廉政建设的实际成效,不断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事业推向前进。

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政治基础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1]。首先,党风正则干群和,干群和则社会稳,党风不正、干群不和、社会不稳,和谐社会的目标就无从谈起。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实质上就是我们党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执政能力,巩固执政地位的过程。不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从根本上遏制腐败现象蔓延的势头,党的执政能力就会不断削弱,执政地位将产生动摇。胡锦涛总书记在中纪委五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反腐倡廉、拒腐防变,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轻视不得、放松不得。如果不能坚持不懈地做好反腐倡廉、拒腐防变工作,党的执政地位就有丧失的危险,党就有可能走向自我毁灭。”我们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组织者和领导者。要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落到实处,就必须高度重视党的自身建设,坚定不移地反对腐败,不断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其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都得到充分发展的社会。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就是加强思想道德建设,使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更加深入人心的过程,就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正常运作,促进先进生产力发展的过程,就是消除社会不和谐因素,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过程。2005年初,中央颁发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更是充分体现了反腐倡廉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有机统一,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2]。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有利于促进民主法治和公平正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一方面,严肃查处了各种违纪违法案件,严厉惩处了腐败分子,纠正了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协调和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通过维护法纪,深化改革,创新制度,用制度和法律规范权力的运行,加强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纪律建设,促进了社会公平和正义。通过加强党风廉政教育,发扬中华优秀传统中的廉政文化,倡导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廉政精神,以此端正和坚定党员干部的理想信念,提高党员干部的道德修养水平和廉洁从政意识,并以良好的党风政风影响和带动社会风气,积极推动廉政教育进学校,形成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社会风尚,从而促进全社会形成诚信友爱的风气,激发人们的创造活力,进一步强化社会的和谐程度。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有利于促进社会安定有序和谐相处。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影响改革发展的突出问题,才能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促进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抓住权力运行中容易产生问题的环节,坚持不懈地抓改革、抓制度、抓预防,特别是抓紧健全和实施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从制度体制机制上减少妨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才能进一步密切党和人民群众联系,促进社会的祥和平衡和安定有序。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1]。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和谐社会不是没有矛盾的社会,建设和谐社会的过程是我们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的过程。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就是协调利益关系、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过程。腐败是构建和谐社会中最不和谐的因素之一。目前我们党内确实存在一些消极腐败现象,如权钱交易、贪污受贿、行贿买官、跑官要官、造假骗官等,而且已经严重地侵蚀着党的机体,削弱了党的战斗力,损害了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恶化了党群关系。如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滥用职权、权钱交易等造成政策执行偏差或严重背离实际,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乱收费”、“乱摊派”等则严重损害了广大人民的利益,一定程度激化了社会矛盾,对社会的安定团结、长治久安构成巨大威胁。腐败问题已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严重障碍。只有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才能为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提供重要的政治保障。只有严肃查处各种违纪违法案件,严厉惩处腐败分子,保持党员干部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才能够为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提供重要的组织保障。只有以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为重点,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才能够为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提供重要的作风保障。

二、认真抓好反腐倡廉各项工作的落实,为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做贡献

一直以来,我院党委十分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在建设和谐社会、促进学院和谐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一方面切实加强对反腐倡廉工作的领导,确保纪检监察整体工作沿着正确的方向和健康的轨道发展;另一方面大力支持反腐倡廉工作的开展,经常听取纪委工作情况的汇报,重视纪委推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创造有利条件予以实施。学校纪委在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十六大以及历届全会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大决策和整体部署,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和任务,维护党的纪律,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紧密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改革发展的大局,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积极推动学校反腐倡廉工作格局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在深入开展反腐倡廉教育、抓好党风政风建设、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严肃党风党纪、维护学校党组织的团结统一、保护党员干部合法权益、推进学校改革发展顺利进行等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有力地保证了各项工作的开展,促进了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一)坚持不懈地开展反腐倡廉教育,为建设和谐校园奠定坚定的思想基础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强调指出:“抓反腐倡廉抓源头,一定要把加强党员、干部的道德修养作为一个重点”,“党员干部的道德修养,不仅关系到他们的个人品行,而且关系党的整体形象”。在党委的领导下,学校纪委以“教育在前、预防为主”为原则,十分重视党性、党风和党纪的教育,建立了学习制度,制定学习计划,定期组织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于反腐倡廉的重要论述,学习科学理论,学习上级的重要文件,了解和掌握每个时期反腐工作的形势、任务、方针、政策和工作重点,提高思想政治水平、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协助学校党委每年围绕一个主题开展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在活动中注意“点面结合、突出重点”,以全校师生员工为教育对象,以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管“人、权、财”重点部门工作人员为教育重点,以专题学习会、专题研讨会、专题报告会、专题座谈会、观看先进典型和案例录像、到监狱听犯罪人员现身说法等多种形式开展覆盖全院的反腐倡廉教育,使学校广大党员干部的党性修养得到了提高,遵纪守法意识得到了增强,提高了拒腐防变的能力。转贴于(二)加强党风廉政制度建设,不断推进学校的民主法治进程

学校党委充分认识到开展工作,尤其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必须坚持“有理有据”的原则,因此,必须要依靠制度内在的稳定性、规范性和权威性,通过加大制度建设力度、不断完善工作体制和机制,促使各项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的轨道,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从而推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的进程。学校党委通过制定《中共广东药学院委员会工作规则》、《广东药学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和《广东药学院院处级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若干规定》等文件,逐步建立起一套较全面、有效加强党内监督的制度体系,对规范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严明政治纪律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针对管人、财、权、物等重点部门、关键岗位,致力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如《广东药学院干部选拔任用暂行办法》、《广东药学院基建维修工程管理规定》、《广东药学院购物内部审签办法》、《广东药学院关于严肃招生工作纪律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规定》、《广东药学院党政管理干部在经营性经济实体兼职的暂行管理办法》等,初步形成了“用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的工作格局,加强了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较好地规范了党员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有效地铲除了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

在中央的《实施纲要》和省的《实施意见》出台后,学校党委在构建惩防体系工作中进一步加大了制度建设力度:一方面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不断制定新的规章制度,另一方面,根据学校的改革发展需要,及时修订、完善现有规章制度,而且在制定或修订过程中,更加注重制度制定程序的科学性、内容的严谨性、可操作性,为促进学校依法办学、民主办学、科学办学提供了制度保证。

(三)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

一是通过强化党内监督,加强对党的纪律,包括民主集中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广东省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守则(试行)》等各项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促使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带头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带头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群众观。同时通过层层抓落实,建立起较完善的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使学校反腐倡廉工作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真正形成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群众支持参与的工作格局。二是“常规性监督”和“重点监督”双管齐下。“常规性监督”主要是通过积极推进校务公开工作,将学校的各项工作,尤其是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及时公开,对学校的办学行为进行民主监督。“重点监督”则是指,在监督中抓住关键,突出重点:将掌管人、财、物等重要权力的领导岗位列为重点监督对象;在学校招生录取、就业,人员聘用,职称评聘、干部任免、科研项目审批等重点时期实施阳光工程,加强监督。三是把监督的关口前移,注重事前防范和全程监督。尤其是对基建维修项目和物资采购项目这两大腐败问题高发领域,通过审核招标文件、建立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评标、开展工程和采购项目审计、组成有审计、监察部门工作人员参与的验收小组进行验收等方式,实行全程监督,有效地防止了基建项目中的围标串标、物资采购中的明招暗定以及收受回扣等其他商业贿赂的行为的发生。强有力的监督有效地预防了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等现象的发生,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广大教职工的根本利益。

(四)认真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严肃党纪政纪

严格执行党纪法规,加强信访举报工作,坚决查办违纪案件。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凡属违纪的,均进行立案查处;属于一般错误的,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属于管理制度问题的,督促帮助当事人所在部门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对反映举报失实的问题,及时进行核实、澄清,保护党员、干部的合法权益。对暂时无法核实的,记录在案,继续跟踪。在案件查处中,严格按照办案方针和办案程序,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坚持把严肃党纪法规和保护、挽救干部相统一,依纪依规依法办案。同时注重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作用。通过对案件的分析,及时查找学校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如在查处教材、图书采购收受回扣案件后,针对当时部门自主采购,难以监控的情况,成立了物资采购中心,将学校的采购行为集中管理,并在采购中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有效地防止了回扣现象的再次发生严肃查处干扰和危害学校改革发展大局的违纪违法行为,努力为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保驾护航。

建设和谐社会,不能仅靠一时之力,反腐倡廉道路也必定是漫长而艰辛的。要清楚认识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来解决反腐倡廉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加大治本力度,扎实推进体制、机制和制度的创新,从源头上防止和治理腐败,逐步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体系和机制,清除因腐败问题给社会带来的不和谐因素。

参考文献

人体工程学定义范文篇5

关键词: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途径理工科院校

中图分类号:G64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8-097-02

2007年10月,团中央印发《“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实施纲要》,强调培养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就是在广大青年中着力培养和造就一大批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武装的马克思主义者。这是一项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和党的建设具有重要关系的工程,高校作为培养青年马克思主义者的主阵地,如何培养一批批具有坚定的马克思主义信仰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已成为高校的主要研究课题和历史任务,理工科院校作为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是不可忽视的,因此,探索新形势下理工科院校青年马克思主义者的培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理工科院校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的现状

从整体而言,当前理工科院校青年马克思主义者的培养状况总体上是良好的,都能够通过思想政治理论课、党校等基础途径传播马克思主义理论,提高学生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思想政治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坚定学生的马克思主义理想信念和跟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但是,在培养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1.高校对于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的重要意义和迫切性,认识不到位。一些高校在实施过程中不够深入,浮于表面,对于青年马克思主义者的选拔缺乏规范化、常态化的培养机制,培养方式上主要采取中短期培训式,最短一周、最长一年,缺乏长效量化机制。如盲目追求学生党员的数量,以致于一些学校不能严格按照党员的标准选择学生,没有把好青年马克思主义者的质量关,导致学生党员的质量下降。

2.理工科院校自身的特点影响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的有效实施。在理工科院校中,理工类专业是学校的主干专业,占有学校大部分的教育资源,而哲学社会科学类专业无论是在学科发展还是学术底蕴上都与其相差悬殊,很难得到学校、老师和学生的重视。

一方面,学校自身就轻视哲学、社会科学、理论课教学,致使作为培养青年马克思主义者的主要途径之一的理论课教学缺乏系统的规划,没有建立长效机制;教师工作目标不明确,工作过程无有效的监督,工作结果无合理评估,积极性不高;对学生们则没有规范的量化考核标准和激励制度,学生们的参与积极性不高。

另一方面,理工科院校的全员育人机制不健全。学生管理部门、思想政治理论课、党校、团委等部门相互分离的状况严重影响了对青年马克思主义者的培养,专任教师对青年马克思主义者的培养认识不到位,过多的重视专业教育而不注重思想政治教育,甚至一些党性不强的教师在上课过程中发表一些不良的言论,产生负面影响。

3.哲学社会科学自身的特点也影响了理工科学生的看法。哲学社会科学类专业对学生产生效果不像工科专业那么快,带来的效益短期之内也不明显,它需要学生的思想经历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往往需要在一段时间之后才能表现出明显的效果,这都影响了学生的看法和做法,更影响了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的深入开展。

二、理工科院校培养青年马克思主义者的途径

人体工程学定义范文篇6

[关键词]改革开放;德育政策;中小学

中小学德育政策是党和政府在一定时期为解决具体的德育问题,实现一定的德育目标,而为中小学德育工作制定的行动准则。在改革开放的社会背景下,我国中小学德育政策经历了较大的发展变化。值此改革开放30年之际,回顾总结中小学德育政策的历史必将有益于今后的德育政策活动。本研究即采用文献分析法梳理了我国1978-2008年中小学德育政策的内容。

一、历史回顾

依据政策大环境(即改革开放局面)的不同,本研究将中小学德育政策划分为4个阶段进行分析,并在社会形势、教育状况和青少年思想表现这样3个宏观、中观和微观环境下讨论各阶段德育政策群的主要内容。

(一)1978-1982年,以重建为主的德育政策

这一阶段我国社会的主要内容是拨乱反正和改革开放的起步,确立了“经济进一步调整,政治上进一步安定团结”的方针。教育要在调整和整顿中恢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并解决如何开展正常的思想政治教育的问题,由此产生了这一阶段以重建德育工作为目标的德育政策。

首先,邓小平同志在1978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指明了这一阶段的政策方向。他谈到:“毫无疑问,学校应该永远把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放在第一位。但这并不是说要把大量的课时用于思想政治教育。”这从根本上扭转了文化大革命时期“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思想政治工作路线。其次,在这一方针指导之下,教育部等部委颁布了一系列具体政策,改变了以往德育的混乱状况,初步形成了德育工作的新局面。第一,教育部根据中小学生实际情况制订了《小学生守则》和《中学生守则》,通过贯彻《守则》使中小学生从小受到共产主义道德的教育和熏陶。第二,针对中学政治课和小学思想品德课的恢复与开展,教育部分别印发了《改进和加强中学政治课的意见》《关于小学开设思想品德课的通知》和《关于认真搞好小学生思想品德教育的通知》,并尝试制订了《全日制五年制小学品德教学大纲(试行草案)》。第三,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和文化部等多部委联合向各地发出了《在青少年教育工作中,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和分工试行意见》,明确了我国德育实施与保障中多部门合作与社会力量统合的办法。

(二)1982-1992年,以完善为主的德育政策

以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召开为标志,我国的改革开放进入了全面展开阶段。此时,随着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的双向开展,教育体制也进行了改革。人们对社会的认识发生了转变,并就意识形态问题进行了讨论。青少年中间展开了关于人生观问题的讨论。党和政府从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长远需要出发,颁布了一系列带有革新特点的、以完善德育工作指导为主要目标的德育政策,建立起了一个完整的德育工作体系。

首先,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改革学校思想品德和政治理论课程教学的通知》最先完善了对中小学德育课程的各项规定。它一方面具体规定了中小学的思想品德课和政治理论课的内容和要求,另一方面就课程相关的教学方法、评价制度、教材编写、师资队伍和组织领导方面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和建议。其次,作为这一时期的标志性文件,1988年《中共中央关于改革和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的通知》从中小学德育工作全局出发,指出了当时中小学德育工作的主要问题,明确了德育工作的战略地位和指导思想,确定了工作任务和内容,提出了改革德育工作的方式方法及建立校长负责制的要求,并强调全社会对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的关心和各级党委、政府对中小学德育工作的领导。第三,针对各项具体的中小学德育工作,国家教委相继颁发了《小学生德育纲要(试行草案)》《中学德育大纲(试行稿)》《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试行草案)》《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试行草案)》《小学班主任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中学班主任工作暂行规定》和《关于中学生品德评定的几点意见(试行稿)》,使中小学德育的各项工作都有了依据。

(三)1992-2002年,以改进为主的德育政策

以邓小平同志南方谈话和党的第十四次代表大会为标志,我国的改革开放进入了系统推进阶段。这一时期,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被确立为全党的指导思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被提上重要日程。在科教兴国战略的指引下,《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制订了本阶段教育事业发展的目标、战略和指导方针,素质教育实践全面展开。为了解决重智轻德、一手硬一手软的问题,此阶段的德育政策以改进德育工作,加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为主要目标。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是这一时期中小学德育工作的基本政策。两份《意见》提出了要整体规划学校德育体系,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作为学校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的中心内容及切实提高中小学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等要求。据此,国家教委在相继颁发《小学德育纲要》和《中学德育大纲》之后,又颁布了《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统一明确了中小学德育工作中各部门的管理职责、队伍建设与管理等要求。其次,为了发挥全体教职工的育人作用,国家教委全国教育工会重新颁发了《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对中小学教师的道德品质和职业行为提出了基本要求;为了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家长的教育水平,国家教委、全国妇联颁发了《家长教育行为规范》,对家长的教育观念、态度和方法提出了要求。第三,在德育课程建设方面,国家教委分别于1996年和1997年制定了《小学思想品德课课程标准》和《中学思想政治课课程标准》,整体规划了中小学德育目标、课程结构和内容。而后,在2001年开启的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中,国家教委又出台了《小学品德与生活课程标准》和《中学品德与社会课程标准》,以使德育课程更加适合中小学生的实际学习情况,增强德育学习的实效。第四,《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保障了中小学校外教育的顺利开展。另外,《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对中小学爱国主义教育和社会公德教育发挥了重要指导作用。

(四)2002年至今,以深化为主的德育政策

党的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改革开放以此为标志进入了一个新的关键时期。这是一个“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时期,我党适时提出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理论,制订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规划。巩固全社会的思想道德基础成为事关全局的重要任务。此阶段,党和政府针对社会思想领域的突出问题及其对未成年人的消极影响,以深化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为主要目标颁布了若干政策。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是这一阶段的基本政策。《意见》概括了未成年人思想和思想道德建设的状况,指出了加强德育工作薄弱环节、巩固已有成果的战略重要性,明确了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要求扎实推进中小学思想道德教育,充分发挥共青团和少先队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的重要作用,重视和发展家庭教育,广泛深入开展未成年人道德实践活动,加强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为重点的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建设、使用和管理,积极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社会氛围,净化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的领导。根据要求,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印发了《中小学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实施纲要》;教育部印发了《中小学生守则》,修订了《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教育部等部门联合颁布了《关于加强和改进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教育部下发了《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校园文化建设的通知》。另外,教育部针对中小学生诚信教育、廉洁教育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下发了具体的《意见》和《通知》,以解决中小学生思想道德建设方面的突出问题。

二、经验总结

30年里,在政治、经济、文化、国际形势和教育科学多方力量的综合作用下,德育政策遵循着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制定路线,不断根据新的形势和科学认识制定或修订政策,表现出了渐进性政策模式的优点。这样,德育政策不断地推陈出新,既应对了社会形势需要,又较好地引领了中小学德育工作,更使其自身不断地趋于成熟,越来越多地反映出了德育规律。尽管4个阶段德育政策的政策环境、政策问题、政策目标及政策本身各不相同,但各阶段政策在政策方向、政策立场、政策手段、政策结构和政策具体内容上具有明显的连贯性和一致性。连贯性突出表现在阶段之间的紧密衔接上,前一阶段政策所取得的成果是后一阶段政策制订的依据。而政策之间的一致性正是我国30年里中小学德育政策的经验所在。

(一)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方向

我国中小学德育政策的政治方向是统一的,政策与时俱进地坚持了正确的社会主义方向。政策指出,我国是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国家,建设富强、民主与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是我国的奋斗目标。因此,政策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为指导思想,将中小学德育的基本内容规定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并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直接领导中小学德育工作,学校党团组织直接参与和监督学校德育工作。在当前社会价值多元的情形下,德育政策应该对社会主义方向有更加深入地理解,从学生的价值认同机制出发来规划德育工作的内容和方法。

(二)始终把中小学德育工作放在首要位置

德育为首是中小学德育政策的一贯立场和基本出发点。政策认为,青少年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他们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状况,不仅是当前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体现之一,而且对我国未来的社会风貌、民族精神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因此,政策逐步将德育工作从其在学校教育中的首要地位,推向了社会建设的重要地位上。政策要求中小学校要站在历史的高度,以战略的眼光来认识德育的重要性,将其摆在素质教育的首要位置;全社会都要关心、支持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家庭教育、社会教育要与学校教育紧密配合,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不断加强对中小学德育工作的领导,将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作为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

(三)始终强调党和政府对中小学德育工作的领导

从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德育政策就一直强调党和政府对中小学德育工作的领导。事实上,党和政府是德育政策的决策主体,这本身就是党和政府对中小学德育工作的领导。同时,政策具体要求领导干部深入中小学,定期研究和检查学校德育工作;政府部门给予中小学德育工作必要的财力支持;最终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群齐抓共管、文明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但就目前中小学德育工作的现状来看,这一政策实施办法的实效欠佳,各部门之间容易产生推诿和步调不一致的现象,反而干扰了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正常秩序。政府部门领导和参与德育工作的具体方法还有待政策的进一步具体规定。

(四)政策结构完整

如上所述,我国各阶段都既有德育工作的基本政策,又有具体政策。这样既保证了整体工作的统一协调,又使具体工作有据可依。同时,这些政策又分为综合政策和专项政策。综合政策一般是对某一时期内德育工作的统筹规划,专项政策多为对某一项德育内容的系统安排和对某一方面德育工作的深入落实,如《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中小学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实施纲要》和《教育部关于整体规划大中小学德育体系的意见》。另外,我国多数单项德育政策的结构也比较完整,既有对政策制订依据和指导思想的说明,又有对政策目标和基本内容的阐述,还有政策实施办法和保障的规定。

(五)政策内容丰富

人体工程学定义范文篇7

近年来,社会发展对法律制度不断提出新的要求,程序和程序法的价值等问题受到越来越多学者的重视,但程序工具论并未得到彻底地批判,“重实体、轻程序”的状况并未得到根本的转变。现在依法治国已经成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而行政法治是实现依法治国的根本。行政实质上是实体行政与程序行政之统一,行政法治是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相统一之行政法治。(杨海坤,黄学贤。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7.)因此,我们必须批判绝对的“程序工具论”,重新认识和建构行政程序的价值体系,并确立行政程序之独立价值。

一、程序的哲学涵义及其启示

所谓程序是指一定的运动过程及其构成运动的因子或因素之间内在关联之总和。从程序的这个哲学概念可以看出,程序蕴含着运动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方式、步骤是程序空间上的要求;时限和顺序则是其时间上的要求。任何物质或现象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延续和伸展皆是程序。程序的哲学概念给我们以如下启示:程序总是在一定时间内,在一定的场所中存在的运动和活动,程序无所不在。考虑世上任何事物都应该用到程序的观念。“无程序就无事物本身,程序就是事物存在和运动的方式。”(汤维建。关于程序正义的若干思考[J].法学家,2000,(6)。)

我们所要了解的程序是法律意义上的程序即法律程序。程序是法理念的不可或缺的要素,可以说没有程序就没有法,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和任性之区别。传统法学对法律程序概念的理解是片面的,这表现在把法律程序与诉讼程序划等号,例如《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解释说“凡规定实体法有关诉讼手续的法为程序法或诉讼法。”(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80.)此即认为诉讼程序即为法律程序。现在,这种观点已被绝大多数学者所抛弃。从法学角度并结合程序的一般意义,我们认为法律程序即是指人们进行法律行为所必须遵循或履行的法定的时间与空间上的步骤和形式。对这一定义可作如下理解:首先,法律程序针对的对象是法律行为。包括立法行为、司法行为、行政行为、诉讼行为以及其它法律行为。因而相应地存在着立法程序、司法程序、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等等。其次,法律程序是由时间要素和空间要素构成的。和其它任何程序一样,法律程序离不开时间和空间要素,它是时间的延伸和空间的延展的统一。最后,法律程序是一种法定的程序,也就是说法律程序并不同于事实程序。它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强制力的,必须予以遵守的。

程序往往是相对于实体而出现的,有必要阐述一下程序与实体的关系。如前所述,传统法学“重实体而轻程序”,认为程序无足轻重,从属于实体,从而抹煞了程序之独立价值。随着社会之发展,人们对程序的认识也不断发展。程序的重要性和独立性日益受到学者的重视。有学者提出“虽然我们承认两者是形式与内容之关系,但是我们也应当注意把握法律程序的相对独立性,不能轻易地说形式是次要的,所以法律程序是次要的,法律程序这种‘形式’相对于法律实体内容而言具有相对独立性”。原因在于:第一,法律程序的合理性有其自身的评价标准。程序上的合理性判断,无需借助于法的实体内容就能够独立进行。第二,法律程序与实体法并不同步发展。实体法内容的优劣程度也并不必然决定法律程序内容之优劣。第三,法律程序在很多方面都保持其相对稳定性和历史的延续性。(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337-388.)

法律程序的相对独立性让我们进一步反思实体与程序的关系定位:程序可以独立于实体内容之外,虽然这种独立性只是相对的。程序并不是实体的附属物。当然,我们在此探讨并重视程序及程序法自身的独立价值,决不能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否认二者的联系。我们认为实体和程序之间,实体法和程序法之间是一种互相依赖、互相保障、互为目的和手段的辩证统一关系。“实体和程序的互相依赖表现为:有实体,必然有程序;有程序,也必然有实体。二者总体上是相伴而生的。实体与程序法之间的互相保障关系表现为:没有程序,实体便将无法实施;而没有实体,程序将无从依据。”(李佑标。试论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关系[A].诉讼法理论与实践[C].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编。35.)也就是说实体与程序既是互相独立的,又是相互联系的,二者具有同等的价值。我们认为这才是对待实体与程序关系所应持有的理性态度。

二、行政程序的涵义及其独立性

以上从程序的哲学含义入手,论述了一般法律意义上的法律程序的概念、内涵及法律程序之相对独立性,并对实体与程序关系作出了理性的定位。行政程序作为法律程序的一种,理应具备一般法律程序之共性。但是从行政法之角度来看,行政程序又具有其独立之个性,行政程序与实体的关系在表现形式上也有其独特个性,因此十分有必要阐述一下行政程序的概念和内涵。

行政学或行政管理学也要研究行政程序,但与行政法学研究之角度不同。在行政学中,行政程序的定义是“处理行政事务过程中必须遵守的一系列前后相继的工作步骤”。(关保英。行政法的价值定位[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7.)从这个角度研究行政程序,我们称之为行政过程或行政决策过程可能更为妥当。而行政法学上研究行政程序则是从法律的角度来研究,强调程序的法定性及其法律上的意义。

“世界上大多数纠纷都是由词语引起的”。在法律界和法学界,对法律要领把握和理解的不同,常常是引起争论和讨论之根源。(杨海坤,黄学贤。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4.)目前,关于行政程序和行政程序的概念也存在着分歧。在国外,有三种观点:一是认为行政程序就是行政诉讼程序,把行政程序等同于行政诉讼程序;二是认为行政程序包括行政行为程序和行政救济程序;三是认为行政程序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所遵循的法定程序。受国外行政法观念的影响,国内对行政程序的内涵也尚未有统一的说法,基本上也有三种观点:一是认为行政程序是贯穿行政行为(包括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的全过程,包括事先、事中应遵循的程序及事后的补救程序(行政诉讼程序);二是认为行政程序即行政诉讼程序,“程序法为诉讼活动所专有”;三是认为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之总和。(有关行政程序定义的不同观点,见杨海坤,黄学贤。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4-5;陈丽芳。论行政程序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

J].河北法学,2000,(4);张晓光。现代行政程序价值的透视[J].浙江省委党校学报,1998,(2)。)

结合前面对法律程序的论述,综合评价国内关于行政程序定义的几种观点,我们认为,第一种观点将行政诉讼程序包含于行政程序之中,掩盖了诉讼程序和行政程序的区别,范围过大,很少有人持此观点。第二种观点既抹煞了行政程序即是诉讼程序的区别,又忽略了行政行为程序,通过对法律程序定义的分析可知此观点难以站得住脚。而第三种观点则已成为国内的通说,如有学者认为“行政程序就是由行政行为的方式、步骤和时间顺序构成的行政行为之过程。”(罗豪才。行政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64.)还有学者认为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姜明安。行政法学与行政诉讼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260.)也有学者认为“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依法必须经过的过程、次序或步骤”。(叶必丰。行政法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118.)

综合上述学者对行政程序的定义,表述虽各不尽相同,但基本观点是统一的,都认为:第一,行政程序是行政行为之程序,行政程序总是相对于行政行为而言的,一方面它与行政行为不可分离,另一方面,它又只能是行政行为的程序而不是其它行为的程序;第二,行政程序的主体是行政主体,虽说行政相对人有参与行政程序的权利,但行政程序是调整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的程序,其主体只能是行政主体;第三,行政程序是法定的程序,行政程序并非可有可无,而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所必须遵守的,否则将承担法律上之责任;第四,行政程序是由行为的方式和步骤、时限和程序所构成的,这两个方面构成行政程序的空间表现形式和时间表现形式。

在了解行政程序的概念之后,我们应当关注行政程序与行政实体的关系。前面所述一般法律程序与实体的关系及其相对独立性,同样适用于行政程序。但是在行政程序与行政实体的关系方面,又具有行政法上的独特个性,这种个性是由行政法之特点所决定的。从法的表现形式角度,“实体法规范与程序法规范往往存在于一个法律文件之中”。“在行政法领域中,……行政程序法即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之程序法规则,成为行政法特有的一类行为规范”。(周佑勇。行政法原论[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9-10.)其原因在于,在非诉状态的民事关系中,遵循行为人意思自治原则,不可能也无必要规定当事人的行为程序法;在非诉状态下的刑事关系中,若规定罪犯应按一定程序作案,那更是荒谬的。但在行政关系中,由于行政主体的特殊地位,国家需要对其规定一定的行为程序,这既是民主与法制的要求,也是科学与效率的需要。因此在各种行政管理法律中,往往既有行政实体法规范,又有相应的行政程序法规范,且二者通常交织在一起,共存于一体。从行政行为角度,任何行政行为都是实体内容与程序形式之统一,任何行政行为都是实体行政与程序行政之统一。在行政主体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主体运用行政职权为相对人设定实体上的权利与义务,同时,行政主体又必须依法定的程序来实现实体权利与义务。

也许正是因为从法的表现形式和行政行为的角度来看,行政实体与行政程序紧密相关,不可分割,在“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影响下,行政实体代替了行政程序,行政程序的独立性及其独立价值被完全抹煞。应当认识到,行政程序是现代行政法的重要内容之一,行政法治的实质就是依法定程序行政。行政程序作为规范行政权、体现法治形式合理性的行为过程,是实现行政法治的重要前提,而行政程序发达与否是衡量一国行政法治程序的重要标志,因此现代行政法中,行政程序具有极其重要的法律地位。虽然行政程序与行政实体相辅相承,密不可分,但行政程序毕竟不能等同于行政实体,更不能忽视行政程序之独立性,不能抹煞行政程序之独立价值。

三、行政程序价值的反思与重构

行政程序价值,也即是行政程序的法律价值。在已出版的各种教材和专着之中,仅有少数学者对行政程序价值作了论述。如有学者认为行政程序价值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第一,公正性;第二,准确性;第三,可接受性;第四,效率性。(叶必丰。行政法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125-127.)另有学者认为行政程序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价值:一是扩大公民参与政权行使的途径;二是保护相对人程序权益;三是提高行政效率;四是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姜明安。行政法学与行政诉讼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263-264.)还有一些学者在谈到行政程序价值时认为“程序即是法”,一味强调程序正义,程序之价值只在于程序正义。而更多的学者则是在其着作中避免直接论述行政程序的价值,而是将行政程序价值之内容分散于行政程序的目标模式、功能、原则和基本制度之中。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学界在论述行政程序价值之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行政程序价值概念之理解不当,造成程序价值与程序功能、目标模式等概念的混淆,如将“扩大公民参政权”、“保护相对人程序权益”等功能方面的内容视为价值的内容;二是将程序自身所应当具备的特性或是应当达到的要求视之为程序的价值,如将准确性、可接受性等作为程序的价值;三是对行政程序价值体系的建构不完整,对行政程序价值所具体包含的内容在列举上不全,且有的相互包含或重合,表现在:一是认识到行政程序对于行政实体的价值,即程序的工具价值,却没有认识到行政程序也具有非工具性价值;二是虽也认识到了行政程序的非工具性价值,但认为其非工具性价值仅仅就是程序正义。这也许是受了一些学者对民事诉讼程序或是刑事诉讼程序价值研究的影响。在民事诉讼或是刑事诉讼中,程序特指诉讼程序,学者研究程序之价值实际上就是研究诉讼程序的价值。而大多数学者认为诉讼程序的价值就是程序正义,从程序设计的内容上可表述为正当程序。(司法界以及研究刑诉、民诉的学者在论及程序的价值时,实质是把司法诉讼程序等同于法律程序,所以他们所论述的程序的价值实际上就是诉讼程序的价值。而在行政法学界,行政程序是不能和行政诉讼程序划等号的。因而只论及程序正义是片面的。)很明显,行政程序并不是行政诉讼程序,而认为行政程序的价值就是程序正义也是不妥当的。

鉴于大多数学者避开行政程序的价值而论述行政程序的目标模式或是行政程序的功能,有必要区分这三者的关系以突出研究行政程序的价值的意义。行政程序目标模式,是指一国行政程序法因理想效果设计而确定的主要立法目的及其整合规则,以及由此呈现出来的总体风格和特征,是行政程序价值取向或价值模式的法律化。(应松年。比较行政程序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43.)行政程序的功能,简言之就是行政程序所发挥的作用。我们认为行政程序的价值是一个最抽象的概念,只有在这一概念的指导之下才能够更好地研究行政程序的目标模式、原则、基本制度和功能。理性的逻辑思维过程是这样的:首先在设置行政程序之前就应该设想将要设置的行政程序它应当保护和促进哪些价值,其自身又应该具有哪些价值;其后,根据现实的需要,立法者可以

对众多的价值取向进行选择,强化某一方面的价值,这种选择将使一国的行政程序法形成一定的目标模式;然后,在一定的目标模式下确立行政程序功能,确立行政程序的原则,制定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具体制度,具体程序规则;最后,在具体运用程序规则的过程中,去评价和判断行政程序。由此可见,行政程序的价值是处于第一位的,最最抽象的概念,它对于行政程序的设置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下面将试从一般法律价值入手建构行政程序的价值体系。

1.法律价值。价值本是哲学的一个基本范畴。价值是作为主体的人和作为客体的外界物的关系中表现出来的客体对主体的效应。而在法学研究中,很难给法律价值下一个准确的定义,按照法理学界的通说,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这一术语。第一,是指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增加的价值如秩序、自由、民主、正义、效率等等。法律发挥社会作用的目的就在于对这些价值予以保护并促进其增加。这种价值构成了法律所追求的理想和目的,因此可以称之为法的“目的价值”;第二,是指法律自身所具有的“善”的品质。此意义上的法之价值可称之为“形式价值”,是指法律在形式上应当具备哪些值得肯定的好的德性;第三,是指法律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即是对众多价值的评价和选择,是在几种法律价值发生冲突时,如何评价取舍。

2.行政程序价值。行政程序价值是相对于行政实体价值而言的。前已谈到行政程序不是可有可无的,对行政法、行政行为而言行政程序至关重要,具有其相对的独立性和存在的必要性,行政程序之价值正是基于此而存在的。那么,行政程序的价值到底包括哪些内容呢?我们认为相对于行政实体而言,行政程序价值包括程序的工具价值和程序的独立价值两大类。应该说学界对于行政程序的工具性价值已经有了足够而全面的认识,我们现在批判绝对的“程序工具论”,但绝不能否认程序的确具有工具性价值。程序法具有为实体法服务的天然使命。从实体与程序、行政实体与行政程序的关系之中,我们已经认识到,实体与程序密不可分,离开了行政实体,行政程序难以独行,离开了行政程序,实体也将无从依附。鉴于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力作出行政行为之首要和最终目的就是为相对人设定实体上的权利与义务,其过程也是通过行政程序的一步步向下开展而达到行政实体的实现,我们不能否认行政程序之对于行政实体具有工具价值。鉴于这一工具性价值不是通过程序自身表现出来的,而是相对于行政实体表现出来的,我们亦可称之为“行政程序的外在价值”。

关键是,我们不能认为行政程序只具有工具性价值。很明显,除了相对于行政实体所表现出来的工具性价值也即外在价值之外,行政程序自身还具有其独立于实体之外的价值即行政程序的独立价值,鉴于这种价值是行政程序自身所表现出来的,我们也可以称之为“行政程序的内在价值”。因此,只有从行政程序的工具性价值和行政程序的独立价值两个方面去建构行政程序价值体系,这个体系才是科学而完整的。鉴于学界对于行政程序的工具性价值已经有了足够的认识,我们在此没有必要赘述,下面将重点阐述我们对行政程序独立价值的认识。

四、行政程序的独立价值

行政程序的独立价值就是行政程序自身所具有的内在价值。它既不同于行政实体价值,也不同于行政程序的工具价值而是独立于二者之外的价值。作为法的内容之一种,行政程序理应具有法的一般共性,比照一般意义上的法的价值,行政程序独立价值也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一是行政程序的目的价值,二是行政程序的形式价值,三是行政程序价值评价标准。作为价值评价标准,其实质上是对价值的评判与选择。行政程序价值内容不是惟一的,在众多的目的价值之间、形式价值之间、目的价值和形式价值之间都存在着价值的判断,在价值出现冲突时还存在价值的选择问题。可见,价值的评价标准是内含于目的价值和形式价值之中的,是在动态的程序运行中表现出来的,所以我们将着重从行政程序的目的价值和形式价值两个方面来论述行政程序的独立价值。

1.行政程序的目的价值。行政程序目的价值即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通过严格的程序规则所要保护和促进的价值。对于此概念可以从以下两个角度分析之:第一,目的价值在行政程序确立之前就应当被确立,并在此目的价值之指引下来设立行政程序。立法机关或是行政机关在设定行政程序之前就应当有一个价值取向,设想将要设定的程序规则应当保护和促进哪些价值,并把此价值设立体现于行政程序之中。第二,目的价值在行政程序的具体运用过程中体现出来,并指引着行政行为的具体作出。目的价值实际上就是行政程序的精神实质。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当考虑其行为是否符合行政程序的精神实质,是否保护和促进了程序的目的价值。

行政程序的目的价值构成了行政程序所要追求的社会目的,反映着行政程序创设和实施的宗旨,它居于价值体系的主导地位。行政程序的目的价值内容到底包括哪些价值呢?一般认为法所追求的价值内容包括正义、效率、民主、自由、秩序、个人尊严等等,行政程序的目的价值也不例外。

(1)正义。正义又可称之为公正、公平等等。正义是法所要追求的首要价值。“正义是至高无上的,而社会正义是首要的正义。”([美]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73.)依公共利益本位论,行政程序所追求的正义应当是一种社会正义。行政法调整的是一定层次的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在二者之中,公共利益占本位,当二者发生矛盾时,应当以公共利益优先。而公共利益体现的是一种社会正义。我们认为,行政程序在设定之前、设定之时,其所追求的正义是一种社会正义,以符合公共利益;但是一旦行政程序确立之后,在个案之中,行政程序追求的则应当是个体之正义,应力求去维护相对人的权益。因为相对人毕竟是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只有在个案中严格依法定程序追求个人正义,才可能在总体上维护公共利益以实现社会公正。从另一个角度讲,行政程序所追求的正义应当是过程之正义。正义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是一个法律原则。惟有如此才能让公众确信法是正义的,从而增强法的公信力并树立法的权威。过程之正义正是强调“意义在于过程之中”。实现程序的过程也即实现正义的过程,这里并不强调实体上是否一定正义。

(2)效率。效率也是法的价值的重要内容。哲学意义上的效率是指人的活动中的输出量与输入量的比值。此处说的效率是行政效率,它是效率在行政管理领域的具体化。它是指一定行政行为在单位时间和空间所产生的社会效果与在此行为过程中所付出耗费之比率。可以说,效率价值既是行政程序时间性的体现,又是对行政程序在时间上的限制。对于行政法而言,效率重要性尤为突出。因为行政主体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都是有限的,因而就有必要提高行政效率,这对公共利益的维护和个人利益的保护都是有益的。这就要求我们耗费最少的行政资源去实现最大限度的公共利益,具体而言,要通过设立一套科学的、合理的行政程序来提高行政效率,实现社会公正。

以上从正义与效率两个方面来论述行政程序的目的价值。但是正义和效率并不总是统一的,当二者相冲突时,应当如何取舍呢?这就牵涉到价值评价

的问题。有学者认为行政法在处理效率与公平之间关系时应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其理由就在于行政法是以公共利益为本位,其所追求的是最大限度的公共利益,并认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应当成为行政法制实践中合理处理正义与效率关系的指导思想。(有关行政法上效率与正义的论述。见叶必丰。行政法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周佑勇。行政法原论[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关保英。行政法的价值定位[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当然,行政程序目的价值不仅仅包括正义和效率这两个方面,还包括民主、自由、秩序、个人尊严等一般的法的价值。但我们认为正义和效率是行政程序目的价值之根本,因而详细论述之。

2.行政程序的形式价值。行政程序的形式价值,简言之,就是行政程序自身所应当具备的“善”的品质,或者说行政程序本身就应当是正当的程序。对行政程序的形式价值也可以从两方面予以理解,其一,行政程序形式价值是由行政程序的目的价值所决定的,并最终去体现和实现目的价值。设置一套完美的行政程序使之具有善的品质,就是为了保护和促进目的价值,否则,无论程序自身在设置上多么完美,多么善,也只能是毫无意义;其二,对行政程序形式价值之评价可以脱离于实体之外仅就程序规则本身作出判断,看其是否具有善的德性。对行政程序规则的评价可以直接就规则本身是否合法、是否合理、是否科学做出判断,而不必依靠实体。应该说行政程序形式价值内容可以用一个字来概括即“善”,具体而言就要求程序是“正当程序”。“正当程序”源于“自然公正原则”,自然公正原则完全是一个程序性规则。它的内容包括:第一,任何人不得成为审理自己案件之法官;第二,处理纠纷不能偏听偏信;第三,决定对当事人不利的事务时,应预先通知当事人并给予其发表意见的机会。就行政法而言,行政程序之正当性要求程序的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公开性。

(1)合法性。行政法治之实质就是依法定程序行政,因此一个“善”的行政程序必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行政程序。程序的合法性要求一方面要有事先即已设定的可以在实施行政行为时予以依照的法定程序,另一方面要求行政主体在做出行政行为时必须且只能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不得在行政法明文规定之外自创程序或者破坏程序。

(2)合理性。行政程序不仅应符合法律要求,还应当做到客观、适度,符合行政法的一般法律精神。程序的合理性,要求在设定行政程序的时候应符合法律的目的,考虑到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不同地位和特点;在具体运用中,应在合法之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理之程序。

(3)科学性。程序的科学性是就程序规则在内容、结构、语言上的要求。在内容上应当真实,合乎实际;在结构上,程序规则各个组成部分在其组合搭配和排列顺序上应该层次清楚,内在联系紧密而构成一个个有机的整体;在语言上应当既准确无误,又简明扼要,既严谨一致,又朴实无华,明白易懂。

(4)公开性。行为程序调整的对象虽是行政主体,但是不能秘而不宣,应当以一定的形式广泛公开,以便于相对人了解,便于提高行政效率,增强行政行为之可接受性,也有利于监督行政主体行使职权。具体而言程序的公开性一是要求作为行政行为法定程序的公开;二是要求行政主体行政活动的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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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价值之一般考察

近年来,程序的价值问题不仅逐渐成为我国法学界关注的一个热点,而且也成为党和国家领导人十分重视的一个问题。1998年9月26日,李鹏委员长在内蒙古考察工作时指出:“当前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就是重实体法轻程序法。严格遵守程序法是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保证。全国人大、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要从立法和司法解释方面采取措施,推动这一问题的解决。”[1]在哲学领域中,价值哲学是一门新兴的分支学科,价值问题本身具有相当的复杂性,以至于到现在很多问题都没有真正解决,其中包括价值的本质、价值评价、价值与事实的关系问题等等。这些都使从法哲学的角度对程序价值的研究变得极其困难。因为,“任何法哲学都是一定哲学理论的一部分,因为它提供了各种建立在一般法基础上的哲学思考。这种思考要么直接来源于现有的哲学观点,要么或许倾向于这种哲学观点。”[2]我国法学界另一种观点称:“法律哲学是介于法学与哲学之间的一门边缘学科,它把哲学基本原理应用于法学,研究法律的一般原理与方法。”[3]由此可知,法哲学的研究方法基本上是将哲学上的一些基本原理与法学理论相结合而进行的,是法学理论得以建立的方法论基础、认识论基础。法哲学与哲学理论之间千丝万缕的联系决定了哲学领域现状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法哲学领域研究的拓展。所以,在开始民事诉讼程序价值的研究之前,先对哲学领域中相应的价值研究成果作一番回顾与了解是十分必要的。

关于价值是什么的问题,古今中外的学者们各都持有不同的看法。罗素认为:“关于‘价值’问题完全是在知识的范围之外。那就是说,当我们断言这个或那个具有‘价值’时,我们是在表达我们自己的感情,而不是在表达一个即使我们个人的感情各不相同却仍然是可靠的事实。”[4]存在主义者萨特认为:“所谓价值,也就是你所挑选的意义。”[5]美国新实在主义者培里说:“价值是欲望的出项”,[6]“是兴趣对象的任何东西事实上都是具有价值的。”[7]即欲望和兴趣决定价值。前苏联价值哲学主要代表人物图加林诺夫认为:“价值-这是,人为了满足其需求和利益的需要的东西。”他还说:“价值是一定社会或阶段的人们以及个人所需要的、作为满足其需求和利益的手段的那些物、现象及其特性,也包括规范、目的或理想的种种观点和动机。”[8]他用满足主体需要来界定价值。80年代初以来,我国研究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学者们开始研究价值问题,并对价值提出了多种界定。多数学者赞同用意义来界定价值,认为价值是客体对主体生存和发展的意义或积极意义。另有不少学者认为,价值是客体对主体需要的满足。对价值的不同界定还有:价值是客体对主体的有用性;价值是客体对主体的合目的性;价值是人类所赞赏、所欲望、所追求、所期待的东西;价值是客体对主体的效应;价值是客体对主体的实际效益、效果等等。

前述观点上的分歧与多态反映了学者们在对价值的界定,价值的本质问题上仍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不过分析上述观点,我们仍可以发现,尽管学者们对于价值的本质仍未达成一致意见,但在一些基本问题上仍存在共识。一是在价值的研究中首先须确定相应的价值主体和客体。因为价值是一个关系的范畴,永远都只具有相对的意义,也就是说在社会生活中,一种事物好不好,有无价值,是相对于一定的人、一定的主体而言;同一社会现象,对不同的人、不同的主体,其价值往往不同,如果没有主体就无法作出价值判断;同样如果没有客体,主体就失去了价值评价的对象。正是由于主客体的这种关系,才构成了价值这一范畴。二是价值兼具一元性和多元性。因为在社会生活中,同一客体对不同的个体主体、群体主体的作用不同,主体作出的价值评价就不一样,所以价值具有多元性;而同一客体对同一时空条件下的同一主体的价值评价是一致的,所以价值又具有一元性。由此,在进行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研究时,首先要明确程序法律价值问题;其次,要弄清楚民事诉讼程序价值的主体范围问题;再次,要弄清程序价值的内含问题等等。

二、民事程序价值要明确的问题

法哲学家倪正茂指出:“法律价值涉及个人与社会关系、法律与自由关系、法与权利、法的社会功能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应把法律价值的法理研究与哲理研究加以区别。法律价值的法理探讨,所要解决的问题是法的存在意义、目的和作用等问题。从古典自然法学派到新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实用主义法学派、功利主义法学派等等,把法的价值说成是所有社会主体共同享有的正义、公正、自由、平等、权利、秩序、人的尊严等等。这是属于法存在的目的、意义和作用的范畴。严格来看,这属于法理学探讨的范围。”[9]只因为西方法理学和法哲学长期合流,所以在倪正茂著的《法哲学经纬》中的《经篇》中才把这些学派作为法哲学观点来看待。从而我国法学研究者论及的诸多概念,“应作为法律价值的法理学概念来看待。诸如法律的‘政治价值’、‘经济价值’、‘文化价值’、‘秩序价值’等等,是很难列入法律价值的法哲学范畴的。”[10]

倪正茂又指出:“法律价值的哲理探讨,所要解决的则是界定法律价值的世界观和方法论问题,以及在一定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指导下对法律价值作出哲理结论。在不同世界观指导下,对法律价值会有不同的结论。唯心主义者认为法律的价值在于表达以‘善’为中心的上帝的旨意,或表达作为宇宙的出发点与归宿点的‘理性’精神,或显示存在于某个国家的‘绝对理念’、某个民族的‘绝对精神’。唯物主义者则认为法律的价值在于实现统治阶级的意志与利益,或启示经济关系从而促进社会经济增长、生产力发展,或调整社会关系等等。孰对孰错?对者为何而对,错者为何而错。”

在不同的方法论的指导下,对法律价值也会作出不同的结论。形而上学考察的结果,就会象彼得。斯坦和约翰。香德所说的那样,就会静止地、孤立地、片面地论述法的目的与作用,或把法律价值当成一成不变、从来就有、传之永久的固定的东西。辩证考察的结果,就会从整体的角度、有机地、综合地、系统地论述法的目的与作用,并从法律价值的历史发展加以论述,把法律价值的形成发展看成是一种永恒变化的过程。

可能是出于法律价值的法理探讨与哲理探讨的不同,有人认为,‘从理论层次看,法律价值论属于哲学价值论的一个分支。’这样,问题又回到法哲学的学科性质问题上去了。如读者所已了解的,笔者不同意法哲学为哲学的分支,当然也不会把法律价值论当做哲学价值论的分支来看待。但是,这不影响我们从哲学价值论得到启示,从而展开法律价值的哲理探索工作。“

关于民事诉讼程序价值理论的研究,最早是由英国学者杰罗米。边沁发起的。在19世纪早期,边沁即开始了对证据和法律程序问题的研究。他提出了有关法律程序价值的一般理论,并对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程序法的价值目标以及功利原则对法律程序制度的作用等问题首次进行了分析。[11]从那时起,关于法律程序价值的研究开始逐渐升温,有关这方面的著述也不断出现。学者们的观点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程序工具主义理论和程序本位主义理论。由此产生了关于程序价值性质的第一分类,即工具性价值与独立性价值之分。其中前一种观点又可具体分为三类:绝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相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以及经济效益主义程序理论。绝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实际上是一种把程序的工具性价值标准推到极致的理论。该理论认为,法律程序只是用以确保实体法实施的工具,也只有在具备产生符合正义、秩序、安全和社会公共福利等标准的实体结果的能力时,程序的存在才是有意义的。“实体法应当(首先)被制定出来,否则程序法将毫无意义。”[12]实体法的唯一正当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增加最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幸福“,”程序法的唯一正当目的则为最大限度地实现实体法“,[13]”程序法的最终有用性要取决于实体法的有用性,……除大量实体法能够实现社会的最大幸福,否则程序法就无法实现同一目的。“[14]相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基本上坚持了程序工具主义的立场,仍然认为程序是用以实施实体法的手段和工具。但与绝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有所不同的是,它认为在追求程序的工具性价值的同时要兼顾一些独立性的价值。这些非工具性的目标有两个:一为无辜者免受定罪的权利;二为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由此对法律程序工具性价值的追求给予了一些非工具性目标的限制。这与绝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相比无疑有了一些进步。程序本位主义理论详尽地阐释了法律程序的内在价值问题,为人们评价和构建法律程序提供了又一个独立的价值标准。认为一项法律程序应确保受判决结果有利或不利影响的诉讼各方参与到审判活动中来,成为程序的控制者而非诉讼客体。无论是否有助于实体法目标的实现,法律程序都应当确保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因为法律程序具有的价值是独立性的而非工具性的,从而形成一种与程序工具主义完全不同的理论。经济效益主义程序理论是由西方经济与分析法学派提出的。代表人物是波斯纳。从本质上讲,该理论属于程序工具主义理论的一个分支,因为它也坚信”审判程序不过是最大限度地实现某一外在价值目标的工具,“[15]只不过这里的”外在价值目标“是最大限度地增加公共福利或提高经济效益。关于程序价值的性质问题还有其他的说法,比如,有的学者将前述程序的独立价值称为程序的内在价值,认为程序的内在价值指的是即使并未增进判决的准确性,法律程序也经维护诸如公正、尊严和参与等等价值性的东西。它是不依赖于判决结果的。即程序价值在逻辑上与直接成本处于相同位置,是来自于程序本身的,使人感到满意的东西。[16]还有的学者认为,程序主义实际是涉及对法律程序自身正当性的判断,它实际上是法律程序的内在价值与法律程外在价值即功利性与工具性价值是相对应的[17],由此又出现了对程序价值性质的另一种分类,即将程序价值区分为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

这里须明确的是,民事诉讼程序价值所针对的主体不同于民事诉讼主体及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它们是完全不同的概念。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应是能够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者。在我国的民事诉讼理论中,存在着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与诉讼主体之分。而关于诉讼主体与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关系,存在着等同说与区别说。目前区别说已为大多数学者接受从而成为一种通说。即认为,诉讼主体与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联系在于诉讼主体同时可以享有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18]区别之处在于诉讼主体具备不同于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两个主要特征:一是没有诉讼主体的参加,诉讼将无法进行;二是诉讼主体对诉讼的发生、变更、终结起着决定性或重要的作用。[19]由此可见,根据通说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主体应该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诉讼第三人;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应该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民事诉讼程序进行的过程中,诉讼主体的地位要比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更重要一些,可以说,是诉讼主体者,必定是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而是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者则未必是诉讼主体。

这里还须明确的另一个概念是程序主体。目前,关于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大辩论中,使程序主体的概念凸现出来。所谓的程序主体问题实质上的解决是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和法院谁应居于主体地位和主导地位,即法院裁决所依据的证据资料是否应由当事人提出,判断者应否受当事人主张之约束等等问题。目前,国内外学者中的通说认为,应当赋予或恢复当事人在程序中的主体地位和主导地位,法院(法官)或陪审团裁决所依据的诉讼资料应由当事人提出,判断者必须受当事人主张的约束。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法官必须始终处于中立的地位,不能过多的干涉当事人的民事程序主体的权利。

而民事诉讼程序价值的主体又不同于前述的三个概念,诉讼主体与诉讼法律关系主体都只涉及民事诉讼程序进行过程中的主体,而民事诉讼程序价值的主体,则不仅限于民事诉讼程序中所涉及的主体。也就是说,民事诉讼程序不仅对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主体存在价值,而且对民事诉讼程序之外的某些主体也具有价值,比如社会、公众等。只是由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及诉讼主体等程序之中的主体与程序的关系要密切些,因此关于民事诉讼程序价值的研究应更多地关注民事诉讼程序内部的主体。另外,由于价值既有一元性又有多元性的特点,就使得对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进行研究时,既要认识到它的多面性,也要认识其对同一主体在同一时空条件下其价值所显现的单一性和稳定性。

对诉讼程序价值问题的关注,表明了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界的研究方向已逐渐向纵深发展,人们的目的已不再局限于具体细枝末节的就事论是,对体制建设及理论体系的精美或完善化境界的一种追求已使学者们注重高屋建瓴式的理性探讨,这也充分体现了大陆法系思维学法学家的一种定式,即由具体到提象,善于并热衷于将对某事物的认识抽象化、理念化。这种追求溯源的研究方向是好的,但在研究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一个问题就是:抽象的理论因其抽象而模糊不定、变幻莫测、实在难以把握,那么如果连所要研究的抽象范畴本身的含义都没有搞清,则理论的正本清源的指导作用也就无法实现了,甚至还会因基本理念的错误而影响实践的正常发展。

如前所述,价值是什么或者价值的本质是什么的问题到现在仍无定论,因此在进行相关问题研究时就出现了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状况。在民事诉讼理论界有一种观点是把价值等同于价值目标。关于价值目标的问题,在90年代初期曾是民事诉讼法学界的关注焦点之一。那么价值目标是什么呢?让我们来看一看学者们的相关论述。传统法理论-法哲学几乎一直将正义(或公正)视为法律的唯一价值(目标)或功利价值。[20]依此推演,审判的公正性当然也就是审判的唯一追求。[21]这里,价值目标实际上的含义就是一种最高追求或最终追求。另有学者将此称为民事诉讼基本价值范畴,并认为民事诉讼基本价值范畴是指人们对民事诉讼制度设计和运行最基本的要求,也是衡量民事诉讼制度最基本的标准。[22]因此,可以说价值目标指的就是一种最基本、最起码的目标、要求或标准。价值范畴、价值目标、价值要求等提法虽与价值沾边,但实际上含义迥然不同。价值最主要的是指一种实际所产生的效果,并得到了相关主体的相应评价。从动态的角度讲,价值是事物所具备的功能;从静态的角度而言,价值指的是事物能发挥的作用。而价值目标、价值要求等提法重点在后一词语,价值在这里主要起修饰词的作用,其可替换为最终的、理想的、抽象的等等形容词语。由此可见,价值目标与价值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切不可将二者混为一谈。但这并不是说二者是毫无关联的,谈到了价值,就必然要涉及价值评价问题,也就是说什么时候、怎样才能使价值更大、更高,这是价值目标解决的问题。而这个价值实际上有多大、多高则是价值评价解决的问题。价值是什么与怎样才能获得更高的价值之间的区别是确定的,这种确定具有绝对的意义。关于法律的价值,学者沈宗灵这样论述到:从字面上讲,法的价值可以有不同的含义:第一,它指的是法促进哪些价值;第二,指法本身有哪些价值;第三,在不同类价值之间发生矛盾时,法律根据什么标准来对它们进行评价。[23]有的学者进一步认为,民事诉讼法所促进的价值,实际上和民事诉讼法的目的同义。[24]民事诉讼法的目的,是指人们在设计民事诉讼制度,要求或期望该制度达到的目标。目的从另一角度讲,就是追问人们设计和建立民事诉讼制度的最基本的理由或需求。[25]关于民事诉讼的价值与民事诉讼目的关系,有人认为,民事诉讼的价值是从民事诉讼的目的中衍生出来的,并由它所决定,又落实到民事诉讼模式中去。[26]此说的合理与否暂且不论,民事诉讼的目的与民事诉讼的价值二者之间的密切性却不容忽视的。一般来讲,人们会根据一定诉讼制度与设定制度本身的目的之间的相符程度来判断该诉讼制度或诉讼程序价值的大小与高低,即符合预定目的诉讼制度或诉讼程序的价值较大;反之,则较小,甚至可能为负价值。这并不是说价值就是完全主观性的,随主体的目的而转移变动的,因为尽管目的具有一定的主观性,是人们主观上的反映,但目的的设定与实现必须以客观需要为前提,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设定也是同样的,人们不应随便地设定不现实的目的。更何况民事诉讼法程序本身是有价值的,这种价值本身是客观存在的,正是这种客观存在规定了它的目的性。主体的主观评价仅仅是对作为客体、作为对象的民事诉讼程序的一种价值判断而已。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也应如此理解-这种价值,虽带有一定的主观色彩,但其评价所依据的标准却是客观的,作为价值实体也是客观的。就民事诉讼制度的设计及运行而言,由于“主权在民”的民主思想在民事诉讼领域的要求是:国民的意志是决定法应该如何形成及继续发展的原动力,国民才是抉择如何组成、运动司法制度的主体。[27]那么,对某一民事诉讼制度或民事诉讼程序价值大小的判断,就应当从程序的主体即当事人的角度出发来确定相应的评价标准,这其实也是民事纠纷的私权性所决定的。但这仅仅是问题的一个方面,而问题的另一个方面却是社会、公众作为主体,他们也具有相应的评价标准,这一点是不能忽视的。不管用什么技能评价,最终民事诉讼程序内在的价值是客观存在的依据,也就是说民事诉讼程序的有用性是一切评价的原初依据或根本基础,这是不能忽视的。

三、民事程序价值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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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知识论,科学知识,技术知识,工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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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科学、技术、工程三元论的构架下,科学知识、技术知识、工程知识作为科学、技术、工程相应的知识形态,由于三者本质属性的不同而具有各自的特征。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实证主义知识论的广泛影响,国内外大多数的学者普遍认为:技术知识是科学知识的应用,而工程知识则是技术知识的应用。工程知识、技术知识仅被视为科学知识的“退化形式”,尤其是工程知识,根本没有作为独立知识形态的合法地位。本文试图通过对实证主义知识论的批判,来转变知识论的立场。在立足于生活实践的知识论立场上,来对科学知识、技术知识、工程知识的本质、特性加以尝试性的研究。

一、知识论立场的转变

近现代以来,随着理论自然科学取得的巨大成就,西方知识论经过经验主义、唯理主义和康德先验主义的演变,实证主义知识论逐步成为西方居于主流地位的知识论。尽管自上世纪五、六十年代以后,实证主义知识论作为流派,在理论界已经风光不在,并且遭到了众多的批判,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它的主张已经广泛渗透到公众的意识里,深深地影响着公众乃至于知识界对科学知识以及人类其它知识的整体理解。

逻辑实证主义对科学知识的本性作了系统的解释。科学知识是实证的、客观的,任何科学命题都要经受得住实验和事实的考验,要符合可证实性原则,否则就是没有意义的,是形而上学。整个科学就是一个存在意义关联的命题集,是一个严密的、前后一致的逻辑体系和公理系统。由于经验世界是统一的,因而表述经验世界的科学语言也是统一的。正如卡尔纳普所说:“物理语言是一种普通科学语言……,科学是一个统一的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没有根本不同的对象或领域,这就是关于科学统一的理论”。[1]尽管实证主义知识论涉及的人物和思想众多,但其根本观点和目标是一致的,那就是把科学限制于经验范围之内,满足于对经验的描述和整理,只有这样的科学知识才是客观、确切和有用的知识。这样,他们把知识几乎全部等同于科学知识,并且认为它在价值上是中立的,具有工具合理性。逻辑实证主义对当时和以后的经济学、社会学、法学、历史学、心理学等产生了深刻而广泛的影响,按实证科学知识的模式去改造与重建各类知识几乎成为一种潮流和时尚。

实证主义知识论从20世纪中叶起遭受了众多学派学者的批判。其实早30年代,胡塞尔在《欧洲科学危机和超验现象学》一书中就指出:“欧洲危机的根源在于实证主义、怀疑论、非理性主义等错误的哲学思潮排挤了欧洲传统的理性主义的精髓。”[2]持历史主义的库恩、费耶阿本德等,持后现代科学知识观的罗蒂、利奥塔等,还有科学知识社会学(ssk)的布鲁尔、拉图尔等,以及强调“个人知识”的波兰尼等,他们各自站在自己的知识论立场上,对实证主义知识论进行了剧烈的批判。在这些思潮看来,科学是一项解释性的事业,科学知识并非由科学家发现的客观事实,并非科学家对外在自然界的客观反映和合理表述,而是科学家在实验室里制造出来,并且通过各种修辞手段使之得以认定为普遍真理的局部知识,是负载着社会利益或受到特定社会因素塑造的。费耶阿本德认为科学本质上是无政府主义的事业,对科学的研究可以采用任何方法,各种巫术、神话都与科学一样在文化上是平等的,没有贵贱之分。“任何思想,不管是多么古旧和荒谬,都有可能改善我们的知识”。[3]反对实证主义知识论赋予科学知识的唯一霸权。

在笔者看来,实证主义知识论的问题与缺失主要存在于三个方面:

(1)实证主义的以知识论、方法论替代认识论,拒绝从哲学上对科学认识进行论证,试图使科学免受哲学的影响。然而,在科学上排除哲学的影响并不真的表明实证主义可以不受哲学的影响,事实上它是“把方法论自身的框架先验化了的认识论,自己现在受到了它曾经给形而上学所作的那种狂热和荒诞的裁决”。[4]实证主义否定形而上学本身就是以经验主义和归纳主义为基础的形而上学。

(2)实证主义持一种唯科学主义的知识观,认为科学是最恰当的人类知识的表达形式,甚至认为科学知识是人类唯一具有真理性的知识,并以自然科学的知识标准衡量、裁定人类的其它知识。人类的其它知识要么是无意义的,需要加以拒斥,要么就归结于科学知识或者是科学知识的应用。

(3)实证主义在坚持肯定了科学知识的客观性与普遍性的同时,排除了主体及其价值判断,主张事实与价值无涉,正如胡塞尔分析欧洲科学的危机时所说:实证科学“抽象掉了作为过着人的生活的人的主体,抽象掉了一切精神的东西,一切在人的实践中物所附有的文化特性。”[5]由此,造成了科学对生活世界的遗忘,造成了人类文化的危机。

因此,要摆脱实证主义知识论的束缚,走出实证主义知识论的困境,就必然转变知识论的立场,必须恢复被遗忘的生活世界,立足于生活实践来展开知识论的重建。

通常,实践被理解为人们为了获取物质文化生活资料,满足人类社会需要而进行的探索和改造客观世界的感性物质活动,它作为人类实际地处理自身与世界之关系的活动过程,总是以对人与世界关系的观念处理为范导,是在观念地处理并处理了人与世界关系之后才得以进行的有目的的、能动的、改造世界的物质活动。[6]也就是说要以人与世界关系的观念处理为实践的前提,然而,“在现代科学的视野中,世界展现为客观自在的、数学化的、无限的科学世界,人与这个世界的关系,构成了主客体二元对立的对象性关系,科学、技术的认识活动,工程改造世界的造物实践活动都是在这个主客体二元对立的对象性结构中进行的。这样,工程本质上就展现为:在科学活动建构的自然图景和自然规律的框架内,遵循技术活动建构的以自然规律为前提的“怎么做”的程序化知识,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按照数学化的方式去筹划和改造自然、构造人工物的活动,通过这种活动实现理论向现实的飞跃,实现客体的主体化,从而达到主体的目的、满足主体的需要”。[7]显然,这种实践观在本质上同实证主义的科学观是一致的,胡塞尔对现代实证主义所造成危机的批判,同样适用于这种实践观。现代科学对生活世界的遗忘,必然也会导致这种实践对生活世界的背离,加深文化的危机,加深我们这个世界的非人性化,从而逃避人类的责任!

笔者所主张的生活实践是立足于生活世界的社会行动,人与世界最原初、最根本的关系不再是自然主义常识观、实证主义科学观中的主客体二元对立的对象性关系,即以某种观念为先导的关系,而是境域化关系,这种关系是自明的、非预设的、非课题化的、存在论的而非认识论的关系。把实践纳入这种存在论的境域化结构中,也即生活世界之中,才能真正理解马克思所说的:“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8]实践,作为人的有意识有目的的、最活跃的话动,是一种探索性的、创造性的、认识的和组织的活动。生活实践中包含着包括理论活动在内的多种认知活动,这种立足于生活世界的实践,才是人类一切知识产生的基础。

基于这种生活实践的知识论立场,我们反对给知识一个抽象的、僵死的、绝对的定义,主张从丰富多彩的生活实践类型来探寻各种人类知识的本质与特征。在科学、技术、工程三元论的构架下,从生活实践的类型来看,科学是认识世界的活动,技术是如何改造世界的认知活动,而工程则是改造世界的造物实践活动。显然,这三种不同的实践类型对应着本质上不同但又紧密联系的三种知识形态。

二、科学知识

通过上述对实证主义的科学观的批判,依据立足于生活实践的知识论立场,我们认为:1)科学活动是人类理解和解释世界的一种实践类型,它所产生的科学知识以追求符合客体的真理性、描述性知识为目标,因此在本质上必须坚持科学知识的实在性、客观性与普遍性,这个问题上我们赞成实证主义知识论的主张,不赞同社会建构论者关于科学实在是由科学研究的社会过程建构出来的主张。2)任何人类的实践都是嵌入在一定社会历史文化之中的,科学实践也不例外。在此我们赞同对实证主义知识论排除主体、排除价值、排除历史文化,造成科学对生活世界遗忘的批判,主张科学知识要回到生活世界,在立足于生活世界的实践中把被实证主义分裂的主体与客体重新结合起来。3)反对实证主义知识论唯科学主义的主张,反对将一切知识都归结为科学知识或科学知识的应用。主张从生活实践的类型来肯定各类知识独特的价值。4)任何具体的科学研究实践都是在一定的地域、时域中现实发生的,地方性的各种社会因素、实验室情境都显示了科学家日常实践的鲜活性,社会建构论者深入到科学研究实际过程的微观探究十分值得关注。但科学家如何超越情境达成“共识”,创造出具有客观性与普遍性的科学知识?仍有待深入研究。

在这样观念下,科学知识呈现出如下的本质与特征。

1、真理性

科学知识的真理性有两方面的含义。其一,是指科学知识本身就是真理,或者是具有向真理逼近的性质;其二是指某一科学知识可能最终被证明不是真理,但它是最求真理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具有追求真理的使命,尽管它可能被证伪。所以,科学知识的根本特征是表征客观对象的客观性质与客观规律的,它具有可检验性,或者能被证实,或者能被证伪,或者能被进一步发展。

2、合理性

首先科学知识以经验事实为基础,所建立的理论或规律,它在经验上具有严格的可重复性、可预言性。其次,科学知识的逻辑体系是严密的。严密的逻辑推理方法如经验归纳与演绎推理是获得科学知识必不可少的思维方法。科学因此具有一种与天意、神启、臆测相对立的理性。在当代,尽管经验对一个新理论的直接支持可能已经变得越来越少,但是科学知识体系仍依赖于其坚实的经验基础和具有经验基础的背景理论的支持。

3、进步性

科学的发展趋势一般是:后一种理论比前一种理论更仔细地更详尽地描述或说明同样的事实;后一种理论通过了前一种理论通不过的经验;后一种理论对前一种理论具有完全的包容性,能解释前一种理论所能解释的一切事实,还能解释并预言前一种理论所不能解释和预言的新事实。随着科学的发展,科学知识体系中,总是能进化出更具有普遍性的、具有更高解释效用的、能更准确预言未来的理论体系。这种进步是在现实的社会历史中发生的,社会、文化的因素在科学知识的进步中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4、共享性

自然科学知识具有普遍性,其内容及其利用,具有公开性和共享性。科学知识是无国界的、无阶级性的,科学理论可以被各个国家的人、各阶级的人所发现、继承和利用。但是,由于科学知识的创造与应用都是嵌入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文化的情境之中的,社会的政治、法律、哲学、道德、宗教等社会意识形态会深刻地影响科学知识的生存和传播,影响着其共享性的实现,因此,必须立足于生活实践来具体分析。

三、技术知识

在把技术理解为知识的传统中,长期以来,由于深受实证主义知识论的影响,技术就是应用科学的观点在国内外学界广为流行。“技术就是把应用科学所得的原理和方法等用到更广泛的实际问题。”[9]的看法十分普遍。但是,正如d•伊德所说:“西方的技术传统是偏爱‘理论’而轻视‘实践’的,并且将技术贬黜为应用和实践”。[10]由此造成了技术知识附属于科学知识的非独立地位,遭到了知识论研究的严重忽视。上个世纪80年代以后,这种状况有所改变。经济学家罗森伯格说:“技术本身是关于某些事件和活动的一组知识,它并非只是来自其他领域知识的应用”。[11]技术史家莱顿认为,作为科学的镜像兄弟,技术是一个“自主的、平等的组织”,它与科学的关系是“共生的、平等的和互动性的”。[12]由此,技术知识作一种有别于科学知识的独立体系确立起来。

站在我们知识论的立场上,显然,现代意义上的技术知识是技术发明这一特殊的实践活动创造出来的。技术发明活动已经从生产领域中分离出来,构成了相对独立的、以建构技术知识为目标的人类活动。可以说,它是为了实现人类的某种目的,导向实践的、“应当怎样做”的程序性、规范性知识的认知与建构活动。我们将从如下方面来解释技术知识的本质与特征。

1、技术知识的存在形态

人们一般认为,传统技术知识主要是以经验为基础的,是经验形态的零散化的知识;而现代技术知识则主要是以现代科学知识为基础的,是理论形态的知识体系。经验性的技术知识是主观的、心理性的、个人的。与此相反,现代技术知识是客观的、理论性的、社会性的。在我们看来,1)技术知识既包括理论形态也包括经验形态,技术知识再发展,理论形态的技术知识也不可能涵盖全部的技术知识,从而把经验形态的技术知识排除在外。2)理论形态的和部分经验形态的技术知识可以通过编码成为明言性的知识,可以用文字、数字、图像、符号表达,易于以硬性数据、公式、编码程序或普适原理的形式传播和共享。3)有相当多的经验形态的技术知识,如技能、诀窍等,由于它们的存在依附于人的大脑或身体操作的技能,通常只能在操作行动表现出来,而行动如何往往又依赖于特定的情境,因此无法对它们进行编码,由此构成了难言知识(波兰尼称之为“默会知识”)。这一点,与科学知识明显不同,科学知识都是明言的,否则它不可能达到描述自然的目的。

2、技术知识的认知结构

技术知识不是对现有客观事物的描述,但它也不是人的头脑中先天固有的东西,技术发明不是在自然界中发现现成的东西,而是创造自然界原来没有但逻辑上可能的东西。因此,技术知识蕴含可能性,是对可能性世界的探索,技术知识的应用是可能性的实现。技术知识是人类为了某种目的,在可能世界中搜索,从而创造出来的“怎么做”才能达到该目的的技能、诀窍、方案、程序、规则。其认识结构包括三个方面:1)确定欲实现的目的;2)在可能世界中以试错的方式搜寻与选择实现该目的的手段;3)对该手段能否实现目的以及手段的功效进行评价。其中,“目的”与人的欲望、社会的需求、利益及其限制相关,“可能世界”、“手段评价”则与逻辑空间、科学知识、日常经验、已有的技术知识、生产制造能力水平、自然环境、各种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因素等相关,可见,技术知识的认知结构更深地嵌入到了社会情境之中,更为各种复杂的价值关系所左右。不可能像科学那样完全地去情境、去价值,达到完全普遍性的知识,其普遍性往往表现为约定性的规范。

3、技术知识的评价原则

技术知识的评价显然不同于科学知识的评价,实验评判与逻辑评判构成的真理性评价是科学知识评价的基本原则,由于排出了价值,科学知识的评价与价值无涉。技术知识的评价虽然无关与对象是否相符意义上的真与假,但它仍然包含价值性评价与事实性评价两大原则:1)价值性评价主要指:技术知识作为手段在其实际应用中,能否实现预期的技术目的?是否满足了技术使用者的需求?是否具有正当性与公正性?负面价值有多大?2)事实性评价主要指:技术知识作为手段,在实施过程中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是否易于现实化?功效如何?技术本身是否先进?是否可靠、稳定、耐用?各种(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成本代价有多大?效益如何?等等。

4、技术知识的普遍性与特殊性

技术知识无法构成像科学知识那样统一的、严格按照内在逻辑关系展开的普遍知识体系,这并不是因为技术知识不够成熟所致,而是其本性使然。我们可以把技术知识分为如下层次:1)技术理论原理(通常称为技术科学);2)技术规范;3)技术项目的工作原理;4)技术方案;5)工艺流程;6)操作规则;7)诀窍与技能。第一个层次与科学知识联系密切,具有科学知识一样的普适性,它是将因果关系转换成目的-手段关系,也即科学知识转换成技术知识的中介;第二个层次是一定社会条件下的约定,对于受该规范制约的技术活动而言,具有普适性;第三个层次进入具体项目,其工作原理的构思具有明显的特殊性,往下的层次特殊性越来越强,直至难言。可以说,这些层次从上而下,技术知识的普遍性、明言性、社会性不断减弱,特殊性、难言性、个体性不断增强。

5、技术知识的社会性与地域性

技术知识的社会性与地域性不仅体现在它的应用所产生的社会功能上,而且也体现在它自身的内在建构上。我们认为社会建构论者的研究进路与方法,其实更适合用于技术知识建构的研究。关于技术知识的社会功能已有大量成果,不再赘述。

三、工程知识

长期以来,由技术与工程不分,人们往往把工程视为技术的应用,工程知识也自然视为技术知识的一部分,实证主义者更是把工程知识、技术知识都视为科学知识的“退化形式”,工程知识根本没有作为独立知识形态的合法地位。近年来,这种状况发生了改变。正如沃尔特•文森提(w.vincenti)所说:“以前我们将工程看作是科学的婢女,以为工程只是应用科学的发现,现在是我们改变这种看法的时候了”。[13]在中国学界,自从李伯聪提出科学、技术、工程三元论以来,工程在哲学研究中逐步获得了合法地位,相应,从知识论的角度把工程知识作为独立的知识形态来展开研究已经提上日程。

按照生活实践的知识论立场,我们进一步把工程造物活动规定为:为了满足社会的某种需要,在集成科学、技术、社会、人文等理论性知识及境域性经验知识的基础上,在经济核算的约束下,调动各种资源,在特定的空间场域和时间情境中,通过探索性、创新性、不确定性和风险性的社会建构过程,有计划、有组织地建造某一特定人工物的实践活动。显然,工程实践的根本目的在于建造人工物,而不在于工程知识本身的创造,工程活动本质上不是创造知识的活动。工程知识在此仅仅是作为实现工程目的的手段、环节、要素而被创造的。因此,从本质上说,工程知识不是工程活动的目的,而是实现工程目的的手段,它的创造由目的决定,是中介性的知识。具体来说,我们认为工程知识具有如下的本质特征。

1、工程知识的独特性与地域性

工程知识的独特性与地域性来至于工程本身的独特性与地域性:1)任何现实的工程活动总是意向着某个特定的欲求建造的人工物的。正如陈昌曙教授指出:“工程项目是强对象化的,有其特殊对象。……它常常不是批量化的,而是‘唯一对象’或‘一次性’的,如青藏铁路工程、南京长江大桥建设工程。”[14]严格地说,工程几乎没有可重复性。2)在英文中,动词engineer就包含着谋划、独创的意思,工程师们(engineers)所做的事情一般来说是ingenious(有独创性的)。“独创性”(ingenuity)和“工程”(engineering)具有相同的拉丁文词根。3)这种特定的人工物总是嵌入在特殊的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之中的,这些特殊的地域性因素不是工程的外部环境约束条件,而是工程活动的内在要素。因此,工程知识的建构必须充分反映这些独特性与地域性。

2、工程知识的综合性、具体性与可靠性

从知识的性质看,工程知识既不具有纯粹的科学性质、技术性质,也不具有纯粹的社会性质、人文性质,而是众多种类知识的综合集成。工程知识要集成多种自然科学知识、技术知识、技术发明、技术诀窍,但不能仅仅是它们的单纯应用或集成,还必须集成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政治学、哲学、历史学、人类学、心理学、文化学、美学、宗教学、民俗学、考古学等多种人文社会科学的知识。但是,工程知识仅集成这些知识还不够,还必须集成相关的已有经验,尤为重要的是,必须集成工程本身的独特性与地域性所带来的具体的情境性知识与经验。这就要求工程知识的建构不仅要有高度的综合性,而且还必须具有深入细微的具体性与可靠性,正如皮特所说:“工程知识被证明要比科学知识更加可靠。”[15]否则,不仅不能确保工程的成功完成,往往还会造成重大损失。集成并不是上述各种知识、经验的简单堆砌,而是把它们有机地结合并转化为与当下工程现实情境相符合的,可行、可靠、可操作的方案、方法、工艺、程序、规则、规范、指南。

3、工程知识的复杂性与协调性

在工程活动中,掌握和创造工程知识的主体具有十分复杂的构成:它包括决策者、投资人、企业家、管理者、工程家、科学家、工程师、设计师、技术人员、经济师、会计师、工人等等。我们把直接参与到某项工程行动中来的人员总体,称之为工程共同体。这些工程共同体的成员以自己原有的专业知识,参与到某项工程中来,由此决定了工程知识总体构成上的复杂性。在工程的决策、设计、实施操作、运行、评价、管理等行动过程中,共同体的成员各施其职,各显其能,矛盾与冲突在所难免。在工程展开的具体情境中,他们之间必须通过交往行为、规范调节行为来进行沟通,消除观念上、利益上的冲突与矛盾,达成目标认同、行动协调、紧密配合、利益共享,才能保证工程的顺利完成。由此又决定了工程知识还应包括修辞、商谈等促进交往沟通的协调性知识。

4、工程知识的情境性与现场发生性

工程开展的地域性与情境性,决定了工程知识的情境性与现场发生性,主要表现为:1)现场发生性,它指的是由具有一定知识经验储备、带有一定的工程意图的工程主体,或者说处于以往历史形成的情境之中的工程主体,与工程活动发生的具体的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相互作用,当下产生的明言性和难言性的经验、知识。它们不是预先既定的、现成自在的,而是随着工程行动者的出场、造物行动的发生才涌现出来的;2)主体间性,地域与情境条件不仅是工程行动主体与客观自在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也是工程共同体内个体之间交往、沟通、争执、协商的结果,任何个体虽然都从自身出发,存在视界的差异,正是主体之间的交往行为带来了视界的融合,形成了对工程行动共通共识的主体间性的情境性知识;3)境域约束性,地域与情境条件一旦产生,又与工程行动者已有的知识经验储备相结合,共同构成约束工程行动者视界及行为的境域性知识与经验;4)随机的变异性,地域与情境条件构成因素的不确定变化,都可能带来它的随机变异。它会随着工程行动的展开而不可完全预期地发生着变化,反过来又影响工程的行动变化。工程知识也必须具有这种随机变异性,才能确保工程的成功。

5、工程知识的难言性与不可复制性

把工程知识与科学知识、技术知识相比较,它更是难于形式化、体系化的零散知识。工程知识中综合集成的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的知识,可以进行编码,属于明言性知识。具有普遍性的各种理论知识,在工程知识的集成中,它们必须转化为情境性的特殊知识,才能在现实工程中发挥作用。但大多数在工程中随机发生的情境性知识是难于编码的,属于难言知识,与技术知识相比,它的难言性更为突出明显,这正是工程知识的一大特点。例如,一个人拥有再多的明言性的工程知识,只要他不进入到现实的工程实践之中,不掌握难言性的情境性知识,他就难以对工程有实际作用,人们甚至会说他不懂工程。工程知识的难言性、独特性、地域性等特征决定了它的难以复制性,致使它不能共享,更不能直接移植,简单套用。

6、工程知识的优化性与评价的多元性

围绕工程目标,必须通过设计对工程知识进行优化。但是,优化并不意味着最优化而是满意化,因为从理论上讲最优化必须建立在所有实现工程目标的途径方案都完全已知,每一种方案实施后产生的后果影响都能完备预期,评价方案及后果影响的标准都完全一致等这三个必备条件的基础上。但是,在现实的工程活动中,价值标准的多样性,各种人群、组织在观念、利益上的冲突与矛盾等等,都决定了不可能形成完全一致的评价标准;而认识水平、能力、精力的有限性也决定了不可能搜寻全部的方案和预期所有的后果影响。因此,工程知识的优化不可能有“最优解”,只可能有“满意解”、“妥协解”。现代工程的发展显现出两面性的特征,它在造福于人类的同时,又为人类带来了意想不到的灾难。工程人工物不是中性的,它负荷着价值。因此,必须要从经济的、政治的、军事的、生态的、环境的、文化的、科学技术的、人文的、审美的等众多维度的对工程进行全方位的评价,工程知识中必须把多元性的评价知识作为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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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w.g.vincenti.whatengineersknowandhowtheyknowit[m].baltimoroe:johnshopkingpress,1990.

人体工程学定义范文篇10

中国德育:钟局长,您好!教育的核心问题可以归结为培养什么样的人,怎样培养人,这是一切教育工作的出发点和最终落脚点,也是当前“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亟须解决的重要问题。在您看来,教育应该培养什么样的人?

钟平:教育的核心问题是解决培养什么人和如何培养人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条规定,我国的教育方针是: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一方针主要有以下四层内涵:“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这是我国教育工作的总方向;“教育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这是教育方针中的一项不可忽视的重要内容;“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这是教育培养目标的重要标准;“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总的培养目标。

在新的时代条件下解决培养什么人和如何培养人的问题,首先要解决好育人为本的问题,要把学生的健康成长作为学校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其次是解决好培养目标的问题,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造就一大批高素质劳动者、专门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再次是解决好培养内容和方法的问题,以学生为主体,充分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和发挥他们的主动性,关心每个学生,为每个学生提供适合的教育,促进每个学生主动地、生动活泼地发展。

中国德育:《2012年桂林市中小学德育工作要点》中明确要求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融入中小学德育全过程,请问,桂林市将如何具体落实这一要求?

钟平:当前,中小学德育工作面临着严峻挑战,为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成为我市中小学生精神世界的主流,我们要按照教育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中小学教育指导纲要》的要求,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融入中小学教育全过程。一是融入课堂教学。课堂教学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的主渠道,我们要落实好课程德育目标,抓好备课、教学等环节,上好每一节课,把各门课程已有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育人功能充分地发挥出来,使学生在课堂学习的过程中受到教育。同时,要求各科教师要努力使自己既具有学识魅力又具有人格魅力,深入把握各课程的知识体系,深刻认识课程的内在规律和育人价值,使教学过程具有启发性和感染力。二是融入社会实践。社会实践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的生动形式。2012年1月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马飚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深入开展以“知恩感恩报恩、爱党爱国爱家”为主题的“感恩教育”主题活动,通过感恩祖国、感恩人民、感恩党、感恩父母、感恩故乡、感恩老师、感恩社会、感恩工作、感恩自然、感恩生命,在全区形成知恩图报的良好社会风尚。2012年,我市将在中小学集中开展“感恩教育”主题实践活动,以实践活动加深中小学生的体验感悟,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入脑、入心。三是融入校园文化。校园文化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的重要氛围,文明向上的校园文化能够激发全体师生对学校办学目标的认同感、归宿感,形成强烈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我市把校园文化建设纳入学校均衡发展的重要范畴,一方面,通过加强校园环境建设,通过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整体布置,做到校园环境绿化、美化、净化,努力创设环境优美校园,体现环境育人;另一方面,通过加强校园文化建设,精心设计符合本校实际的校训、校风、校歌、校徽,精心办好墙报、板报、橱窗、文化走廊,定期更新内容,精心布置校园、教室、走廊、角落等,努力创设文化浓郁校园,体现文化育人。四是融入班主任工作。把班级工作中的各个工作细节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的契机,在每一天的细节中体现育人。无论是班级的日常教育管理,还是解决具体问题,无论是常规的教育引导,还是处理突发事情,无论是面对全体,还是针对个体,都体现关爱、理解、引导、教育,注重心理疏导,并尽可能转化为学生的自我教育和自主管理。五是融入学校管理。我市中小学德育工作实行校长负责的领导管理体制,强化学校党组织的保障作用,做到在教学管理中,落实课程德育目标;在学生管理中,体现以人为本;在教职员工管理中,体现全员育人。

中国德育:我们了解到,桂林正在贯彻《桂林市中小学德育体系实施规则(试行)》,并已出台相应的德育工作评估办法与细则。然而,德育并非硬指标,它更加偏重于定性评价,而非定量评价,其功效也不是一朝一夕可以显露出来的,桂林市怎样在量化评估中来平衡定性与定量?

人体工程学定义范文篇11

有意思的是:人们对于课程与教材,这两个在教育界和社会上被广泛使用着的涉及教育和教学的核心概念之间的关联与区别,却并不甚明晰。所以,虽然学者们对课程和教材定义的阐释多种多样,但也常常使人感到莫衷一是,以致出现了一个令人忧虑的现象:即把课程视为教材,认为课程和教材是合二而一的概念;甚至进一步认为,教材是课程的具体体现,课程只是在涉及教材时才有具体意义,这些观点不仅实际存在而且流传甚广。因此,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是,从分析课程与教材的内涵出发,廓清课程与教材的关系,即弄清到底是教材为本,还是课程为本。否则,如果对课程与教材关系的阐释与处理本末倒置,将严重地影响教育和教学改革的主攻方向。

关于课程的内涵:从单义到集成

教育学对课程内涵及其实质的现代解读,普遍认为由于哲学的、价值的、实践的指向不同,对课程内涵的理解也就具有各自独特的视野。由此,从现代意义的课程概念出发,关于课程的界定是多义性和发展性的:

其一是基于目标与内容的课程界定,包括:课程即教学科目;课程即有计划的教学活动;课程即预期的学习结果;课程即学习经验;课程即社会文化的再生产;课程即社会改造(施良方)。对于这类界定的简约表达是:课程作为学科或科目;课程作为目标或计划;课程作为经验或体验(张华)。或者更概括些:课程是知识,课程是经验,课程是活动。

其二是基于范畴和领域的课程界定,包括:课程作为学科维度;课程作为目标维度;课程作为经验维度;课程作为活动维度;课程作为计划维度;课程作为文化维度——“课程作为教育学化了的文化”(郝德永)。

其三是基于层次和功能的课程界定,包括:理想的课程——专家研究提出的课程;正式的课程——教育部门规定的课程:领悟的课程——教师理解领会的课程;实行的课程——教学实际实施的课程;经验的课程——学生实际体验的课程(美国Goodlad)。

审视这些关于课程的五彩缤纷的界定,其所突显的都只是构成教育和教学的时空多棱体的一个侧面,只是对教育和教学的目标及内容的微分结果;而实际上,从能力本位的教育理念出发,课程更应该是关于教育和教学的诸多要素之整合,例如,是对知识与经验、结果与过程、理论与实践、文化与价值等,在目标、内容、范畴、领域、层次与功能等多个时空的积分。

对课程的这一理解,是符合课程Curriculum(斯宾塞spencer)一词的拉丁文词源——currere的本义的。currere的名词形式是“跑道”,重点是“道”;currere的动词形式是“奔跑”,重点是“跑”。基于此,名词意义的课程表明:应重视对不同智力类型的学生和不同教育类型的教育设计适宜的教学途径,而动词意义的课程则昭示:应重视对不同智力类型的学生和不同教育类型的教育在实现目标的教学途径上促进其经验的积累、反思并升华的过程。

因此,从教育学角度阐释,如果说,课程是指“在某一学习阶段,按照某种顺序展开的教和学的(内容)的全部”、“课程即有计划的系统的学习内容”(彭钢),那么,应该坚决摒弃只从一个侧面对课程加以理解与实施的观念。为此,职业教育的课程应该是:根据就业导向的教育目标,将职业和职业岗位(群)工作任务的内容,根据学习主体的心理特点和智力特点,按照工作过程进行基于教学论的组合和序化而构成的教学内容体系,是主体进行学习活动的根本依据。显然,对于旨在获取完整的职业能力的职业教育来说,职业教育课程开发应该遵循一个基本原则——积分原理。

由此,从哲学角度阐释,如果说,“课程系统包含历时态课程要素和共时态课程要素”(黄甫全),那么,职业教育课程的积分原理就应该是:将历时态课程要素,即“构成作为一个时间动态系统的课程研制过程的基本单元或基本因素”(黄甫全),主要指工作过程的序列要素,涉及工作任务、工作成果和工作程序;与共时态课程要素,即“构成作为一种空间立体结构的课程系统的基本单元或基本因素”(黄甫全),主要指工作过程的结构要素,涉及工作对象、工作内容、工作手段、工作组织、工作环境,予以集成;并在此基础上实现职业技能、职业知识与职业素质,或者专业能力、方法能力、社会能力的集成,进而掌握普适的工作过程——由资讯、决策、计划、实施、检查与评价构成的完整的思维与行动准则。显然,历时性要素是对“奔跑”——“跑是过程”的解读,强调的是积分路径——工作过程的时间序列;而共时性要素是对“跑道”——“道是结构”的解读,强调的是积分因子——工作过程的结构要素。

这意味着,职业教育的课程是职业发展的载体,涉及教师、学生、情境的互动,是流动的,是生成的。因此,课程内涵由单一走向集成,是职业教育课程发展的必然。

关于教材的形式:从封闭到开放

教育学对教材内涵及其形式的现代解读,普遍认为由于技术的、时空的、应用的指向不同,对教材形式的构建也就具有各自专有的方式,由此,基于现代意义的教材概念,对教材的界定也是多义性和发展性的:

其一是基于承载媒体不同的教材,包括狭义范畴的教材,专指文字或纯文本形态的教学材料;以及广义范畴的教材,涵盖视听或多媒体形态的教学材料,比如课本、练习册、活动册、故事书、补充练习、辅导资料、自学手册、录音带、录像带、计算机光盘、复印材料、报刊杂志、广播电视节目、幻灯片、照片、卡片、教学实物,以及教师自己编写或设计的材料、计算机和互联网络上使用的学习材料等(百度词典)。

其二是基于使用主体不同的教材,包括旨在使教师的教学过程更加清晰的教师用教学材料,如教师手册、教学软件、教学参考资料等;以及旨在使学生的学习过程更加主动的学生用学习材料,如引导文、工作页、练习册、学习软件等。

其三是基于装帧形式不同的教材:包括封闭式的教材,如固定教材,惯指传统的正式出版、装订成册、页码“固化”的“刚性”纸质书本;半封闭半开放式的教材,如活页教材,特指新出现的正式出版、页码可抽出更换的“柔性”的纸质书本;以及开放式的教材,如讲义,专指非正式出版的、由教师自行编写的、具有教师个性特色的教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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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这界说纷纭的界定,其所突显的都只是实现教育和教学的实体性物化的一个手段,只是对教育和教学的目标及内容的载体选择;而实际上,从基本的教育功能和作用出发,教材更应该指教学资源,甚至应被教学资源所取代。教学资源是教科书以及一切有利于学生增长知识或发展技能的材料的总和。或者说,现代意义的教材是以不同的承载媒体、不同的使用主体与不同的装帧形式出现的教学资源的集合。

对教材的这一理解,是符合教材,特别是将教科书作为课程的核心教学材料的历史功能的。受对教材这一传统认识的驱动,为使教科书更好地服务于课程,除为之配备相应的学生用书和教师用书以外,还配有练习册、活动册以及读物、挂图、卡片、音像、软件等。但是,伴随着教材外延的扩展,这里存在着一个认识的误区,即教科书以外的教学材料,都是为更好地使用教科书服务的。实际上,对教材的现代认识表明,教科书只是教学资源中的一种,它与教育资源库中所有其他的教学材料一样,都是为课程服务的。

因此,从教材的适用区域来看,如果说,伴随着多样性的教学地点的出现,这些教学地点的特殊性决定和形成了对教材的多样化的诉求,而教材的多样化正是教材特色化的过程(石筠淘),那么,职业教育的教材,就应该坚决摒弃只关注一个学习地点的即学校使用的教科书及为教科书服务的封闭的教学资源建设的观念,而将视野扩展至服务于具有职业教育特色的两个学习地点的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开放的教材或教学资源的建设上来。

由此,从教材的内容创新来看,如果说,伴随着“课程结构的变化呈现出复合、多元的趋势时,人们关于‘教材’的概念进一步扩大,认识到教科书并不是唯一的教材,凡是承载教学内容和信息的物化的材料,乃至教具,都是教材”(蔡坚),那么,职业教育的教材应该按照工作过程系统化的课程结构,从对封闭的基于存储与传递学科专业知识的教科书的解构与重构之中,走向开放的涵盖课程标准(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整体的教学资源建设上来。

这意味着,职业教育的教材是职业教育课程发展的载体,涉及内容、形式和地点的关联,是物化的,是构成的。因此,教材形式由封闭走向开放,是职业教育教材发展的必然。

关于课程与教材的关系:生命的进程与生命的记录

就业导向的职业教育,强调学生应于直接经验习得的过程之中去获取间接经验,教学应有意识地使学生通过经验的习得逐步实现策略的获取,从经验层面的能力升华为策略层面的能力。这一习得与获取的过程,与工作过程及工作过程知识紧密相关,这正是职业教育的课程与教材必须关注的目标和内容。所以,对与之相关的职业教育的课程与教材的内涵、功能,尤其是相互关系予以科学梳理,使职业性的规律和特征与教育性的规律和特征整合,是当前职业教育教育和教学改革必须解决的问题。

从职业世界理解,工作任务及其工作过程总是处于运动状态之中,它的发展性变动必然会在职业教育的教育与教学中产生映射。这一映射的结果,一是表现在以“在线”的直接经验形态存在的载体——课程之中,二是表现在以“固化”的间接经验形态存在的载体——教材之中。职业教育的教学实践表明,过程形态的动态情境化的课程,远比结果形态的静态文本化的教材,对职业变化的反应要敏感得多,因而其相应的调整也就迅速得多。

人体工程学定义范文1篇12

本文基于工作过程导向,围绕《概论》课程性质和目标,阐述课程设计理念、思路、教学设计、教学方法、教学手段、课程评估,旨在更好开展教学,全面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为学生将来的步入社会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关键词】

工作过程;系统化;思想政治课程;教学设计

一、设计基础

《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简称《概论》)是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具体化,秉承了马克思主义的时间逻辑以及坚持问题导向的理论品格,研究和解决思想问题、人的问题以及发展问题。工作过程是指完成某一件工作所进行的具有内在联系的完整的程序。而工作过程系统化的课程设计的起点就是职业、就是工作岗位,目的是将能力的发展从具体的工作过程经验向策略层面转变,使个性需求满足的同时社会需求也得到满足,从而使以就业为导向为目标的职业教育向终极关怀的人本发展,回归教育的本性,实现教育和人的可持续发展问题,恰恰与马克思实践逻辑相符合。因此,基于以上理念,工作过程系统化的思想政治课程教学设计不再是从静态知识出发去面对变化的职业未来,而是有了从实践、工作岗位出发的写实的表述及能力的概括。《概论》作为全国高等学校学生必修的一门思想政治理论课,具有较强的政治理论性,如何从实践、工作岗位出发的写实的表述中,学习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基本内容,理解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两次伟大的理论成果,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并在具体设置的工作过程中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充分体现大学生能力的概括,是工作过程系统化的《概论》课程教学设计基础。

二、《概论》课程的设计理念

(一)以课程要求为目标,以现实问题为引导,以学生学习为主导。

采用工作过程导向教学,以课程要求目标作为课程主题”来设计以同一工具范畴为载体的三、四种情境,教师在第一个情境中安排全方面的讲授,所讲的内容也是最多的,第二个、第三个、第四个情境中只讲不同的内容,对讲述的内容重点进行异同比较,将更多的文化层面和人文层面的知识引入其中。三、四种情境,其目标相同,工具为同一范畴的不同手段,重复的是步骤,重复的不是内容。整个课程实施时,伴随着学习情境难度的增加,教师讲得越来越少,学生越来越成为主体,学生的能力越来越强,从而实现系统化的课程设计中,以学生为中心,通过教师的引导,使学生于变中获取不变,以不变应万变。

(二)以培养社会人为目标。

教育的目的不仅仅是专业能力培养,而是在专业能力获得的过程中,学会思考、学会选择、学会与人相处、学会包容、学会倾听、学会建议、学会愉悦,拥有获得幸福的能力。工作过程是整合集成的过程,他包含有专业能力、方法能力、思维能力、社会能力,而非简单拼到一起,它能够克服在有限的时间内、有限的专业能力传递的这个过程中达到学会工作、学会思考,能够将学生培养成为活生生的社会人,而不是一个会说话的机器人。而存在于一切人的一切工作过程之中的6个步骤:资讯、决策、计划、实施、检查、评价。因此,通过课程设计,采取团队合作并引入竞争机制,以6步法为红线,学生的思维能力得到了一个完整的训练过程,建立了行动指导的思维方法。

三、《概论》课程的设计思路

(一)内容的编排。

《概论》课程十二章,设计为三大模块:马克思主义、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第一模块以问题为导向:什么是马克思主义?为什么要推进马克思主义?其中情境一为时代和人;情境二为时代和理论;情境三为理论的天空。第二模块以工作过程6步骤完成工作任务:走近。其中情境一为湘江北去;情境二遵义会议;情境三为延安时代。第三模块以工作过程6步骤完成工作任务: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其中情境一为道路探索;情境二为改革开放;情境三为总体布局;情境四为核心领导。

(二)课程实施。

以学生为主体,根据模块,创建学习团队,设置学习情境:一是团队建设以6~8人为一组,选出组长,讨论团队发展理念,制定规则、制定考评标准。二是团队围绕任务自主学习、讨论,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通过资料收集整理、分析、制作、展示、评估和反馈。从而使学生的语言表达、组织协调、解决分析问题的能力得到锻炼。三是教师采取多种教学方法集中讲解、个别辅导、示范等方法进行解惑,对学生实践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给予正确的指导,引导学生自主创新,不盲从,对于不同的想法和意见敢于提出来,在实践中寻求事实的真相。

四、结语

基于工作过程系统化的《概论》课程的教学设计,按照工作过程”的理念,以课程性质设定目标为主线,来组织教学内容及安排授课顺序。采用一体化模式”,开展任务导向教学,真正将教、学、做”融合,全面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为学生将来的步入社会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作者:李莉莉单位:武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