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范例(12篇)
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范文篇1
关键词:失业保险制度基金管理就业保障
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
1.建立阶段
1986年为了配合国有企业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国务院颁发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这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暂行规定》虽然对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构成要素如实施范围、对象、资金来源、支付标准、管理机构都作了说明,但正如它的名称一样还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其实施范围狭窄,资金来源渠道单一,保障能力有限,失业救济性质明显。
2.发展阶段
20世纪90年代以后,由于经济改革的力度加大,国有企业富余人员问题浮出水面。为了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作用,1993年国务院又颁发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以代替1986年的《暂行规定》,但是《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并没有对《暂行规定》有大的突破和超越,失业保险原有的问题依然存在,在新的形势下有些问题甚至更加尖锐和突出,从而导致了失业保险在经济改革中没有担当起应有的责任,滞后于经济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改革的进程。
3.巩固阶段
1999年国务院的《失业保险条例》,在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强化失业保险的保障功能、强调失业保险权利与义务的对应、体现失业保险的性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方面无疑有很大的进步。确立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的基本宗旨。将失业保险的实施范围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建立了国家、单位、职工三方负担的筹资机制。在支出项目安排上,强调了失业保险金及其相关支出,增加了职业介绍补贴的开支项目,取消了生产自救费和管理费。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高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制定。提高了统筹层次,实行了市级统筹。加强了基金管理,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人银行的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1.覆盖范围窄,多数失业者享受不到失业保险金待遇
自《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后,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比过去大,但与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和就业岗位有限的实际情况比较而言,还是显得比较窄。我国广大农村还存在大量剩余劳动力,虽然现行的失业保险条例已把农民合同工纳入社会保险体系中,规定对工龄满1年以上、雇用单位已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农民合同工,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但是,这不能覆盖大量进城从事短时间打工的农民和每年从大中专院校毕业走向社会,短期内难以就业的毕业生,他们的失业保险问题也是一个亟待深入研究的新课题。
2.失业保险金来源渠道狭窄
失业保险金主要来源于征收的失业保险费,而各地的失业保险金以县(市)统筹,在当地使用。可见,失业保险金来源渠道单一,统筹层次低,防范和分散失业风险的能力不高、调剂能力差。
3.失业保险仅限于生活救助
《失业保险条例》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但是实际上,我国失业保险仅围绕失业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展开,在如何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方面没有过多的涉及。面对越来越多的失业人员,没有相应的就业激励机制和再就业培训措施,单靠给予生活救助是不够的,最终会导致保险基金不足,无法保障众多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三、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对策
1.调整失业保险制度理念,充分认识就业保障的重要性
社会保障应该具有就业保障的功能,其基金的支出,构成社会消费需求,与经济扩张和收缩之间存在着一种反向运动的内在联系。在经济繁荣、就业增加、收入提高、社会消费需求具有扩张倾向性时,社会保障金支出就会减少;反之,社会保障金支出就会增加。因此,只有达到充分的就业,才会从根本上减轻社会保障的负担。因此,应把失业保险制度与积极劳动政策紧密结合起来,建立就业导向型的失业保障制度,以实现扩大就业的总目标。
2.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拓宽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渠道
由于失业本身是一种广泛的社会现象,因此要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的覆盖面,让所有非自愿而处于失业状态的人都能够享受一定的失业保障并获得就业的机会,使失业保障进一步社会化,做到应保尽保。当前,要尽快将刚毕业暂未找到工作的学生,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改革被精减下来尚未找到工作的人,农民合同工,农村潜在的失业者等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同时,要拓宽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渠道,建立基金来源多元化的失业保障体系,以满足基金不断增长的要求。
3.将失业保险与促进再就业工作联系起来,营造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宽松环境
推动失业人员重新就业本身就是失业保险工作的一个有机部分,失业保险除了对失业人员进行救济外,另一项重要工作就是促进失业人员的再就业。提高失业人员的再就业能力是解决失业问题的根本。因此,要将失业保险与促进再就业工作密切联系起来,加强对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做到失业培训工作经常化、有针对性,着力于全面提高失业人员的素质。另外,要营造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宽松环境,做到一要适当降低创业的门槛,减少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资金限额和各种限制条件;二要为创业者提供适当的资金支持,包括实施放宽贷款条件、降低贷款利息等举措;三要对失业人员创办企业提供一定的税费减免,降低创业的负担;四要鼓励创办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以缓解就业的压力。
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政府非常重视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而失业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予以高度的重视。我国应根据实际情况,借鉴其他国家经验,不断完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制度在促进就业中的作用。
参考文献:
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范文篇2
关键词:巨灾保险,发展模式,启示
一、问题的提出
1.巨灾对全球的影响。巨灾通常是指由于自然灾害或人为事故引起的大面积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事件。虽然目前各国和一些研究机构对巨灾尚未确立统一的认识、规范及衡量标准,但不难看出,巨灾一般都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具有一系列导致财产损失和人员生命伤亡的风险事件;发生频率低于一般的灾害事故;灾害的精准预测比较困难;引起的损失十分巨大。据sigma研究报告统计数据显示,自1970年以来,全球巨灾的发生频率和严重程度呈上升趋势,保险损失偿付也日益增加。仅2006年1年,全世界自然灾害和人为灾害导致的经济损失就约为400亿美元,其中地震、严寒、风暴以及航运事故导致多人成为受害者,总共约有30000人在各种灾害中丧生,保险业为此支付了150亿美元。
随着全球性的气候变异加之各种恐怖、暴动、骚乱等灾难性事件的威胁,巨灾发生的频率将会继续增加,造成的损失也会持续扩大。因此,加强和完善巨灾风险应急管理已成为各国政府的重要任务之一。
2.我国巨灾风险形势严峻。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少数国家之一,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高、分布地域广、造成损失大。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呈明显上升趋势,已经成为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根据民政部的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近10年来我国每年因灾难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基本维持在2000亿元左右。2006年,全国农作物受灾面积达到4109.1万公顷,比上年增加5.9%。其中,绝收面积540.9万公顷,比上年增加17.7%;因灾死亡3186人,比上年增长28.7%;倒塌房屋193.3万间,比上年减少33.1万间;直接经济损失2528.1亿元,比上年增加23.8%,是1998年特大洪涝灾害以来的第二个重灾年。而2008年年初的一场特大雨雪冰冻灾害就直接造成经济损失达1500多亿元,据中国保险监管委员会的数字显示,截至2008年3月1日,我国各保险公司共接到报案101.1万件,已付赔款19.74亿元,预计保险公司全国赔款数字将在40亿元左右。尽管保险业积极主动赔付,但保险赔付金额尚不足损失总额的3%,低于全球平均水平36%。就在雨雪冰冻灾害之后的短短几个月,5月12日四川汶川发生8.0级特大强地震,对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无疑是雪上加霜。此次大地震中,受灾面积超过10万平方公里,涉及四川、甘肃、陕西、重庆等省市。截止6月9日,地震已造成69142人遇难,直接受灾人口达1000多万人。受灾地区交通、电力、通讯、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均受损毁,损失惨重,而且仍不断有次生灾害的发生。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披露,仅四川一省工业企业的直接损失已达670亿元,汶川大地震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将超过雪灾。中国保监会要求“特事特办”,各保险公司纷纷建立绿色通道,第一时间处理灾区保险理赔事宜,但参与赔付的保险公司多是寿险公司,它们将会对地震造成的人身意外进行正常赔付,然而由于地震在大多数财险险种中属于免责范围,企业财产保险和家庭财产保险通常不对地震进行赔付,即使运用通融赔付原则,赔偿金额也是杯水车薪。
由此可见,我国巨灾风险形势严峻,而保险业所承载的损失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尚未充分发挥,进一步凸显了加快发展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迫切性。目前,美国、日本以及欧盟的主要成员国等均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巨灾保险制度,其巨灾保险发展模式的成功之处可供借鉴。
二、国外巨灾保险发展模式及其比较
1.美国模式。美国面对巨灾风险主要建立了政府主导推出巨灾保险计划和巨灾风险与资本市场相结合两种方式。
(1)政府主导推出巨灾保险计划。美国具有和中国类似的自然环境状况,而且作为世界上最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时常遭受着人为巨灾方面的威胁,因此,对于巨灾损失的分担,政府往往采取积极的态度,就主要自然灾害和人为巨灾推出各种保险计划。
一是国家洪水保险计划(nfip)。195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洪水保险法》,并据此法令创设了联邦洪水保险制度。1968年美国国会通过《全国洪水保险法》,为落实该法案,又制定了《国家洪水保险计划》(nfip),建立了国家洪水保险基金。1973年颁布的《洪水灾害保护法案》以及在1994年和2004年两次出台的《洪水保险改革法案》,分别促进了洪水保险的进一步发展。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美国政府为了推动国家洪水保险计划,还专门成立了洪水保险经营和管理的联邦机构——联邦保险管理局,该局在“9.11”后与其他部门合并为联邦保险和减灾局,并直接隶属于国土安全部。
在美国的洪水保险体系中,国家认定的洪水风险区域的社区必须要参加nfip,否则,将受到联邦政府的惩罚。在洪水保险销售方面,由于美国的洪水保险是由政府直接经营和管理,而政府的销售网络较少,于是政府推出了保险公司协助销售的wyo计划。根据该计划,保险公司与联邦洪水保险管理机构签署协议成为wyo公司。wyo公司主要职责是帮助联邦政府销售洪水保险,并在洪灾发生时及时办理有关赔偿手续和垫付赔偿资金,而由政府承担巨灾保险的保险风险和承保责任。nfip由于受到联邦财政政策的支持,享受联邦政府的免税待遇,所以具备较强的灾后偿付能力。nfip不仅没有给商业保险增加负担,又通过wyo计划使得商业保险公司能够参与其中且不承担风险,从而提高了nfip对投保人的服务质量。此外,nfip还鼓励社区和个人的减灾行为;对实施特定减灾措施的社区提供财政援助。
二是联邦农作物保险计划(mpci)。美国农业也易遭受各种自然灾害的侵袭,为了减少巨灾风险,1938年美国建立了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fcic)。根据1980年《联邦农作物保险法案》,美国建立了新的联邦多险种农作物保险计划(mpci)。联邦农作物保险也是通过商业保险公司的销售系统进行销售,并主要作为商业保险公司销售农作物保险的附属。fcic的mpci为由自然情况引发的但超过农场主控制能力的全部损失提供保障。1994年10月,该计划作了新的变动,它要求凡是参加美国农业部各种支持计划的农场主都必须签订强制性mpci保险,否则将丧失未来的援助。
三是人为巨灾保险计划。在人为巨灾保险计划中,美国政府主要推出了核责任保险和公众担保保险计划等。其中公众担保保险计划是强制性的半社会保险计划,主要与持有大众资产的金融机构相关,例如为存款者承保商业银行倒闭导致的损失风险。
(2)巨灾风险与资本市场相结合。巨灾保险比普通保险的风险大得多,一般可以通过再保险把巨灾保险风险分散出去。然而,在美国巨灾再保险供给不足,而市场需求不断提高,导致价格急剧上升,于是保险公司开始借助美国强大的资本市场分散巨灾风险。1992年芝加哥期权交易所首次发行了巨灾期权。随后,市场上出现了许多保险衍生商品,如巨灾债券、巨灾期货、巨灾互换等。一种新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即巨灾风险证券化形成了,该机制将保险市场的巨灾风险打包转化为能在资本市场上流通的金融工具,在资本市场上筹集保险资本,解决巨灾发生时保险市场上资金不足的难题。在美国,这种巨灾风险与资本市场的结合,不仅将保险市场上的风险向资本市场转移,同时也融通了资金,推动了资本市场的发展。
2.欧盟主要成员国的巨灾保险体系。欧盟各主要成员国的保险政策不尽相同,面对巨灾风险主要建立了强制性和非强制性两种巨灾保险体系。
(1)强制性巨灾保险体系。欧盟现有的27个成员国中,法国、挪威、西班牙、瑞典和土耳其5国建立了强制性巨灾保险体系,通过立法手段要求符合某类条件的投保人必须购买。实行强制性巨灾保险的国家具有一些共同的特点:都是以法律的形式来明确巨灾保险的强制性;对巨灾保险责任进行严格界定;通过扩展基本险保险责任的方式销售;通过建立巨灾保险基金进行多渠道风险分散。
(2)非强制性巨灾保险体系。以英国为代表其他国家大都实行非强制性巨灾保险,即市场上销售的商业保险的保险责任中已经涵盖了巨灾风险责任,投保人可自行选择时机购买。英国具备发达的保险市场,以洪水保险为例来看其如何通过保险有效地分担巨灾损失。
英国的洪水保险不同于美国的模式,其保险的供给方全部为保险公司,私营保险业自愿地将洪水风险纳入标准家庭及小企业财产保单的责任范围之内,业主可以自愿在市场上选择保险公司投保。政府不参与洪水保险的经营管理,也不承担保险风险,政府的主要职责在于投资防洪工程、建立有效的防洪体系,并向保险公司提供洪灾风险评估、灾害预警、气象研究资料等相关公共品。只有在政府履行了这些职责的地区,保险公司才提供巨灾保险。英国政府与私营保险业的这种建设关系,使得洪水风险在英国具有可保性。同时,英国政府还特别注意加强与保险行业协会的合作。此外,电于英国再保险市场是世界第三大非寿险再保险市场,其再保险市场非常发达和完善,所以政府并不对巨灾保险提供再保险方面的支持,而是商业保险公司在提供洪水保险时,直接通过再保险市场将风险分散出去。因此,尽管近几年英国洪水发生的频率和损失都在增加,一些地区的保费水平也随之上升,但是英国家庭财产保险市场仍然保持了高度的竞争性,对消费者而言依然是成本较低的,2002年的洪水保险参保率已达到80%左右,这正是英国洪水保险体制的最大成功之处。
3.日本模式。日本是个地震频发的国家,而且人多地少,所以日本的巨灾保险研究主要集中在地震和农业巨灾损失分担方面,并且形成了独特的巨灾保险发展模式。
(1)地震保险。日本地震保险体制源自1966年通过的《地震保险法》,该法律规定商业保险公司和政府共同建立地震保险体系。日本地震保险将企业财产与家庭财产分开,对前者因地震而发生的损失,在承保限额内由商业保险公司单独承担赔偿责任;对后者因地震而发生的损失,在规定限额内由商业保险公司和政府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日本家庭财产地震保险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采用超额再保险方式承保:初级巨灾损失(750亿日元以下)100%由参与该保险机制的保险人与再保险人承担;中级巨灾损失(750亿-10774亿日元)由参与该机制的保险人与再保险人承担50%,政府承担50%;高级巨灾损失(10774亿-41000亿日元)由政府承担95%,被保险人承担5%。如果单个地震巨灾造成的损失超过了规定的总限额,巨灾保险可以按照总限额与实际应付赔款总额之比进行比例赔付。
在巨灾保险的风险控制方面,日本创造了一种由政府和民间再保险公司共同分担的二级再保险模式,即保险公司在收取保险费后,向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全额投保(“a特别签约”),日本再保险公司再将部分再保险分出,向各保险公司购买的再再保险叫“b特别签约”,向政府购买的再再保险叫“c特别签约”。
日本地震险的成功之处在于将地震险的普及率由2.9%提升到20%,而大部分非寿险公司经营该项保险产品的保费收入也保持双倍增长趋势。
(2)农业保险。日本农业建立在分散的、个体农户小规模经营的基础之上,农业保险是日本政府为了应付自然灾害给农业带来的后果,以保障农业再生产的经营稳定,使之适应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而采取的一种重要的支持形式。日本现行的农业保险始于1948年《农业灾害补偿法》,由此开辟了依法强制参加农业保险和以合作组织为基本组织形式的农业保险制度的先河。日本农业保险的组织架构很有特色,分为三个层次:村一级农业共济组合(theagriculturalmutualreliefassociation),府、县一级农业共济组织联合会(thefederationsmutualreliefassociation),设在农林水产省的农业共济再保险特别会计处(thefederationsmutualreliefreinsurancespecialaccount)。除了这三个层次外,还建立了农业共济基金会(thefederationsmutualrelieffund),作为联合会贷款的机构。日本依托这种农业共济组织选择了以政策性保险为主的农业保险制度:农户参加保险,仅承担很小部分保费,大部分由政府承担,政府用于农业保险的财政支出占农林水产省总支出的4%-6%,保费补贴比例依费率不同而高低有别,通常将保费补贴与农业信贷、价格保护、农业灾害救济、生产调整等捆绑起来实施,以增强农民投保的积极性。日本这种民间非盈利团体经营、政府补贴和再保险相扶持的模式在世界农业保险模式中可谓独树一帜,别具一格。
4.几种模式的比较分析。上述国外巨灾保险的几种发展模式都是依据各自国情建立的,在承保主体和承保范围、巨灾保险的风险控制以及巨灾保险中的制度保障等方面,既有不同点又有相同点。
(1)承保主体和承保范围。美国和欧盟内实行强制性巨灾保险体系的国家在以政府为主导推出的各种巨灾保险计划中,承保主体基本都是政府,由政府承担保险责任,凡是国家认定的巨灾风险区域的社区一般都在其承保范围内。欧盟内实行非强制性巨灾保险体系的国家,其承保主体和承保范围与美国模式大不相同。以英国为例,承保主体是商业保险公司,政府并不参与其中,但需要建立有效防洪体系和提供与巨灾风险相关的公共晶,只有某地区有达到特定标准的防御工程措施或积极推进防御工程改进计划,各商业保险公司才会在该地区的家庭财产保险和小企业保单中包含洪水保障。日本在承保方面则采用的是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合作、民间经营与政府补贴相扶持的方式。
(2)巨灾保险的风险控制。巨灾保险的风险控制对于巨灾保险的顺利实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传统风险控制的手段主要有两种:一是投资建立防灾防损工程体系;二是利用再保险市场分散风险。美国的巨灾保险一般由政府提供,而没有设立专门的再保险公司,所以巨灾保险的风险基本上全部由政府承担。根据美国相关法案,当国家洪水保险基金不足的时候,可以要求国家财政拨款。然而,随着巨灾频率的增加、损失的增大,巨灾保险的风险也在加剧,为了更好地控制风险,美国开始利用强大的资本市场来分散风险,在资本市场上推出了一系列诸如巨灾期权、巨灾债券、巨灾期货、巨灾互换等的保险衍生商品,形成了新的巨灾保险风险控制方式——巨灾风险证券化。而日本、欧盟的一些主要成员国更多是依靠其发达的再保险市场来分散巨灾风险。不过,根据sigma的最新研究报告,2007年欧洲的财产保险损失最为严重。因此,最近欧洲保险业发起了建立欧洲灾害损失风险指数的倡议,旨在美国境外研发具透明度的指数,实现将巨灾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的目标。
(3)巨灾保险中的制度保障。美国、日本和欧盟内实行强制性巨灾保险体系的国家,为了推动本国巨灾保险的发展,均适时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加以明确其强制性和规范其经营管理。英国则依靠其发达的保险市场,在建立非强制性巨灾保险体系过程中,更强调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的作用。保险行业协会作为民间机构,与政府签订洪水保险方面的合作协议,以此明确双方的职责与义务,为本国巨灾保险的成功运行提供保证。
通过几种模式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由于巨灾风险的特殊性,这些国家的政府都有直接介人或间接支持,积极发挥国家的信用作用,制定有效的公共政策,重视工程性防损减灾措施的实施。各国都是立足本国国情,针对主要的巨灾风险进行单独的有效经营管理,注重传统和新型的巨灾风险控制手段的运用,构建全国性或区域性的保障体系。随着经济全球化、金融市场一体化和金融创新步伐的加快,现在各国都逐渐把本国的巨灾损失通过跨国的(再)保险公司和全球的资本市场转移出国门,在国际范围进行损失的分担,从而减轻本国的财政和经济压力。
综上所述,国外在发展巨灾保险的过程中,政府、保险业、民间相关机构和资本市场都在不同层次、不同力度上发挥着重要作用,从而建立满足本国巨灾风险需求的巨灾保险体系以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
三、对我国发展巨灾保险的几点启示
我国的巨灾保险才刚刚起步,规模较小、保障面窄,而且社会对巨灾保险的认知程度不高。透过南方发生的冰冻雪灾和汶川大地震可以看出,保险业在我国巨灾风险应急管理中的作用比较有限,远未得到充分发挥。因此,国外巨灾保险发展模式的成功之处,对我国研究巨灾风险的损失分担机制、构建和谐社会的巨灾保险体系不无有益的启示。
1.合理定位政府角色,重视市场力量。2007年通过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我国将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并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可见,政府财政支持将是我国巨灾保险的基本特征。所以,借鉴国外经验,合理定位政府角色至关重要。政府必须慎重控制其承担巨灾风险的程度,避免在重灾年份由于大量救济而严重削弱国民经济。我国政府的支持作用更多地应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工程性防灾防损措施等公共品的提供工作;对遭受特大灾害的社会成员以无偿援助形式提供必要的、适当的、部分的救济;对部分巨灾风险如洪水、地震等实行强制性保险,或由政府充当再保险人,商业保险公司具体承保;建立并公布自然灾害风险景气指数,指导保险公司科学承保;利用国家财税优惠政策鼓励投保、奖励防灾,提高公众的保险意识等。在积极发挥政府作用的同时,更要重视市场的力量,尤其是资本市场与保险市场在巨灾风险管理中的作用。商业保险公司是市场的主体,为了提高其承保巨灾风险的积极性,政府可以和保险公司合作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并指定专门机构进行保值、增值运作,以应对巨灾风险带来的巨额赔付,增强保险公司和国家共同分担巨灾风险损失的能力。
2.建立巨灾风险分散机制,重点发展再保险市场。从国外巨灾保险的实践经验来看,风险分散机制是整个保险体系中不容忽视的一环,除了投资防灾工程和再保险等传统的风险控制手段外,发达国家出现了巨灾风险证券化的趋势,利用其成熟的资本市场开发了一系列保险衍生产品,增强了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因此,我国也必将随着资本市场的完善和金融改革的深化,建立起多层次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然而现阶段,入世的“过渡期”刚刚结束,我国再保险的法定分保比例自2003年起逐年递减5%,已降至到零,而国际知名的瑞士再保险公司、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等也已纷纷进入中国保险市场,中国再保险公司面临机遇和挑战。可见,在尚未建立起多层次的风险分散机制之前,有必要先重点发展我国的再保险市场,扩大国内再保险规模,培育再保险联合体,鼓励利用国际再保险市场在更大的范围内分散巨灾风险。
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范文篇3
论文摘要:随着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失业保障在维持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就业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作用越来越大。本文通过反思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
1.建立阶段
1986年为了配合国有企业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国务院颁发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这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暂行规定》虽然对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构成要素如实施范围、对象、资金来源、支付标准、管理机构都作了说明,但正如它的名称一样还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其实施范围狭窄,资金来源渠道单一,保障能力有限,失业救济性质明显。
2.发展阶段
20世纪90年代以后,由于经济改革的力度加大,国有企业富余人员问题浮出水面。为了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作用,1993年国务院又颁发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以代替1986年的《暂行规定》,但是《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并没有对《暂行规定》有大的突破和超越,失业保险原有的问题依然存在,在新的形势下有些问题甚至更加尖锐和突出,从而导致了失业保险在经济改革中没有担当起应有的责任,滞后于经济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改革的进程。
3.巩固阶段
1999年国务院的《失业保险条例》,在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强化失业保险的保障功能、强调失业保险权利与义务的对应、体现失业保险的性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方面无疑有很大的进步。确立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的基本宗旨。将失业保险的实施范围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建立了国家、单位、职工三方负担的筹资机制。在支出项目安排上,强调了失业保险金及其相关支出,增加了职业介绍补贴的开支项目,取消了生产自救费和管理费。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高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制定。提高了统筹层次,实行了市级统筹。加强了基金管理,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人银行的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1.覆盖范围窄,多数失业者享受不到失业保险金待遇
自《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后,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比过去大,但与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和就业岗位有限的实际情况比较而言,还是显得比较窄。我国广大农村还存在大量剩余劳动力,虽然现行的失业保险条例已把农民合同工纳入社会保险体系中,规定对工龄满1年以上、雇用单位已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农民合同工,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但是,这不能覆盖大量进城从事短时间打工的农民和每年从大中专院校毕业走向社会,短期内难以就业的毕业生,他们的失业保险问题也是一个亟待深入研究的新课题。
2.失业保险金来源渠道狭窄
失业保险金主要来源于征收的失业保险费,而各地的失业保险金以县(市)统筹,在当地使用。可见,失业保险金来源渠道单一,统筹层次低,防范和分散失业风险的能力不高、调剂能力差。
3.失业保险仅限于生活救助
《失业保险条例》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但是实际上,我国失业保险仅围绕失业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展开,在如何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方面没有过多的涉及。面对越来越多的失业人员,没有相应的就业激励机制和再就业培训措施,单靠给予生活救助是不够的,最终会导致保险基金不足,无法保障众多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三、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对策
1.调整失业保险制度理念,充分认识就业保障的重要性
社会保障应该具有就业保障的功能,其基金的支出,构成社会消费需求,与经济扩张和收缩之间存在着一种反向运动的内在联系。在经济繁荣、就业增加、收入提高、社会消费需求具有扩张倾向性时,社会保障金支出就会减少;反之,社会保障金支出就会增加。因此,只有达到充分的就业,才会从根本上减轻社会保障的负担。因此,应把失业保险制度与积极劳动政策紧密结合起来,建立就业导向型的失业保障制度,以实现扩大就业的总目标。
2.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拓宽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渠道
由于失业本身是一种广泛的社会现象,因此要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的覆盖面,让所有非自愿而处于失业状态的人都能够享受一定的失业保障并获得就业的机会,使失业保障进一步社会化,做到应保尽保。当前,要尽快将刚毕业暂未找到工作的学生,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改革被精减下来尚未找到工作的人,农民合同工,农村潜在的失业者等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同时,要拓宽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渠道,建立基金来源多元化的失业保障体系,以满足基金不断增长的要求。
3.将失业保险与促进再就业工作联系起来,营造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宽松环境
推动失业人员重新就业本身就是失业保险工作的一个有机部分,失业保险除了对失业人员进行救济外,另一项重要工作就是促进失业人员的再就业。提高失业人员的再就业能力是解决失业问题的根本。因此,要将失业保险与促进再就业工作密切联系起来,加强对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做到失业培训工作经常化、有针对性,着力于全面提高失业人员的素质。另外,要营造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宽松环境,做到一要适当降低创业的门槛,减少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资金限额和各种限制条件;二要为创业者提供适当的资金支持,包括实施放宽贷款条件、降低贷款利息等举措;三要对失业人员创办企业提供一定的税费减免,降低创业的负担;四要鼓励创办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以缓解就业的压力。
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政府非常重视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而失业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予以高度的重视。我国应根据实际情况,借鉴其他国家经验,不断完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制度在促进就业中的作用。
参考文献:
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范文篇4
【关键词】失业保险制度问题对策
失业是伴随着市场经济和科技发展而产生的一种社会现象,失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以立法形式对失业人员提供经济补偿来帮助他们重新就业的制度安排,具有保障生活和促进就业的双重功能。自1986年我国正式建立失业保险制度以来,经过近二十年的改革和调整,失业保险制度在分散失业风险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现代企业制度不断推进,失业问题正日益严峻,本身不完善的失业保险制度也逐渐暴露出种种不足,导致失业保险在实际运行中产生了诸多问题,亟待加以改革和完善。
一、当前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失业保险基金筹集中存在的问题
(1)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难以进一步扩大。目前我国失业保险覆盖面距离社会化的目标仍有一段距离。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我国就业形式已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灵活就业人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个体劳动者正逐渐增加,由于他们的就业与失业的时间间隔短、界定也比较困难,因此把他们纳入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比较困难。
(2)失业保险基金筹集方式单一。我国的失业保险通常只根据企业雇佣工人的规模征费,频繁解雇雇员的企业与较少解雇雇员的企业所缴纳的费用是一样的,这样解雇雇员较少的企业就承担了较多的社会成本,从而不愿意参加失业保险,失业保险基金供给不足。就国家财政补贴方面,只有在基金入不敷出时,政府财政才会给予最后的补贴,这大大地减少了政府在失业保险中的责任。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比例占基金总收入中的比例是很少的。目前城镇下岗职工已经并入失业保险,失业人员数量剧增,而基金收入并没有同比例增长,最终将不能适应不断增加的失业人员的现实要求,失业保险的功能也将弱化。
2、失业保险基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1)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结构的不合理。目前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是以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为主,基金支出中失业人员生活补贴、医疗补助、生育补贴、丧葬抚恤金占总支出的大部分比例,用于促进就业的资金明显不足。根据2005年中国劳动社会保障统计年鉴统计,2004年失业保险基金总支出211.3亿元,基本生活支出达149亿元,约占70%以上;就业促进项目仅36.2亿元,占总支出的17%,均远远低于国际上其他建立失业保险制度国家用于就业促进项目资金的比例。此外,由于促进就业的各个环节没有理顺,极其有限的促进就业项目在实施中多数得不到保证。每年通过失业保险促进就业项目重新就业的失业人员数量也不多,这不仅不利于失业问题的缓解,更不利于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功能的发挥。
(2)失业保险基金给付水平低且缺乏灵活性。劳动-闲暇模型已经证明了失业保险基金的给付水平会对再就业产生直接的影响:如果失业保险给付水平过高,会降低失业的净成本,对于追求效用最大化的失业者来说,如果工资率不变,会选择增加闲暇或延长失业时间,从而减弱寻找工作的努力;如果失业保险给付水平过低,则无法维持失业保险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
就我国实际来看,我国《失业保险条例》中规定:“失业保险金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大部分地区都是直接按照当地最低工资的70%~80%的标准发放,领取时间越长失业保险金会逐渐减少。各省平均下来,若以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比较,我国失业保险的替代率为25%左右,相比国际惯例规定的“失业金标准替代率应为失业前工资的50%”,我国失业保险金其实是保障失业人员及其家庭的最低生活水平需要。
另外,失业保险金给付只与标准工资单项挂钩,有损失业保险的公平性。经验表明:年龄、找工作的时间与找到工作的几率有一定的联系。年龄越大的人与同技能水平年龄较小的人相比,重新找到合适的工作更加困难,他们大多数在超过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后仍没有找到工作。失业保险制度缺乏有效的对策,解决这部分弱势群体的失业就业问题。
3、失业保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失业保险基金申报基数不实、征缴困难。我国失业保险基金长期以来就存在申报基数不实的现象。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由单位和个人按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然而工资总额是可任缴费单位随意调节的,失业后的待遇都是一样。这便产生了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称,造成效益好的企业职工宁愿支持企业虚报工资基数,也不愿按实缴纳;效益不好的企业直接以效益差、包袱重为由拖欠失业保险费。加上失业保险制度本身缺乏强制力,对少缴、欠缴的企业没有严格的措施来规范和制约,这就成为类似不良现象滋生的“温床”,最终将阻碍失业保险事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2)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不完善。一是失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能力差。我国失业保险基金收入主要来源于失业保险缴费和存款利息。近几年随着物价水平上升,失业保险基金不仅没有实现增值反而面临贬值的压力。二是失业保险信息化管理滞后。目前我国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仅缺乏对失业人员失业前就业状况、领取资格状况、再就业跟踪情况的数据统计,而且缺少不同地区间就业信息资源的交流。这已成为当前失业保险管理和再就业工作实施的“瓶颈”。三是失业保险基金管理缺乏监督。不少地区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同时,又有就业收入。与此同时,失业保险基金使用也缺乏强有力的监督措施,失业保险基金被侵吞、挪用、挤占、浪费现象时有发生。
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对策
1、合理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
现行的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就雇主而言已基本体现了普遍性原则,但就从业人员而言远没有达到普遍性的目标。应把城市中短期就业、灵活就业、非全职就业人员和乡镇企业的就业人员纳入失业保险制度范围内,因为他们面临的失业风险更大。操作上,可以将这些人群的工资收入作为就业与失业的分界线,建立失业保险个人账户来解决这些从业人员在不同经济实体间流动时失业保险的接续和待遇享受问题。
2、改善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
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失业保险经验税率法,对我国企业征收的失业保险费采取用工费用与解雇费用相结合的方式,让频繁解雇雇员的企业支付更多的失业保险费。政府的财政补贴应与真实的失业率相挂钩,而不是与失业保险基金有无余缺相联系,根据失业率的变化制定不同的补贴比例,失业率高增加财政补贴,失业率低可以减少财政补贴,明确财政补贴在失业保险基金筹集中的作用。
3、调整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结构
我国保障型的失业保险制度,只是为失业人员提供短期的生活保障,这种方式不能从根本上帮助失业者消除失业风险。因此,在调整失业保险金支出结构时,不但要能够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关键是要激励他们积极参加工作,就业才是缓解失业问题的良方。
从人力资本投资角度上看,如果人力资本投资不符合市场的需要,将会给投资者带来风险。这种风险无法靠市场自身的力量来弥补,需要政府来加以引导。同时,政府为了实现人的发展,必须采取一些措施鼓励人力资本的投资,降低失业率。从宏观上看,我国失业人员多属于体制型、摩擦型和结构型失业。它们是由于劳动力市场信息不完全,劳动者知识技能与市场需求、产业结构脱节产生的。只有通过大力开展就业再就业活动,才能减少失业,减轻未来失业保险基金的负担。
总的来说,要加大失业保险就业促进项目的投入比例,建立多层次、宽领域的就业促进服务项目。具体讲,就是要进一步完善职业介绍、就业指导、就业咨询、职业培训等传统项目;支持创业培训、创业资助等新项目的推广;建立国有或私营的劳动就业中介服务体系;鼓励企业对失业人员的雇佣,鼓励城镇失业人员到农村创业;继续创造带有社区性、公益性的公共事业岗位,为长期未就业的弱势群体提供就业机会。
4、实行累进失业保险费率标准
我国当前按单一标准工资的一定比例支付失业保险金的做法已经暴露出一些弊端。可借鉴国外失业保险制度中成功的方法,根据失业人员的缴费额、缴费年限、年龄等来制定灵活的失业保险给付制度。
5、严格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
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方面,要制定严格的领取标准。按照工作搜寻模型,在没有储蓄、个人消费与当期收入均等的假定下,再就业率与搜寻的强度成正比,失业保险降低了失业的成本,客观上鼓励失业者降低搜寻的强度。为了避免此消极影响,失业保险在机制的设计上要刺激失业者增加寻找工作的次数。所以失业保险金的数额和领取期限除了现规定的标准,还应该与寻找工作的次数相联系,并且严格执行。
6、完善失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和监督机制
失业保险制度本身是一套完整的就业与失业管理信息系统。它包括参保人员的就业与收入情况、参保人员缴费情况、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失业人员参与就业促进项目情况、就业信息服务、再就业跟踪状况。完善的失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应该包括以上所有内容。各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应积极配合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把这些信息输入计算机网络系统,保证已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及时的接续,实现失业保险机构与劳动力市场、再就业服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联系,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应加强劳动保障部门、财政、税务、工商、审计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对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失业保险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中不规范的问题。对恶意骗取、拖欠、擅自挪用、浪费失业保险基金的违规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增强失业保险基金的透明度,对影响恶劣者不仅要追究行政和民事责任,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确保失业保险基金足额征收、有效使用和安全运行。
【参考文献】
[1]顾昕:通向普遍主义的艰难之路:中国城镇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面分析.东岳论丛,2006(3)。
[2]吕洪波:完善我国失业保险金领取资格管理的对策与建议.全国商情,20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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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范文篇5
论文关键词:失业保险,制度建设
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一)失业保险的定义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同时也是我国劳动就业体制的重要内容。失业保险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扩大就业渠道,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实施减员增效、下岗分流和维护社会稳定。失业保险具有普遍性、强制性和互济性的特点。
(二)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过程
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过程中产生并逐步完善的。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失业问题由隐转明。为了解决下岗和失业问题,国家启动了失业保险工程。1986年7月,为了配合国有企业改革和实行劳动合同制,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对国营企业职工实行职工待业保险制度,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正式建立。1993年4月,国务院根据国有企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大量下岗待业职工的问题,又颁布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这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进入了正常运行时期。这个暂行条例的实施对经济体制的改革和深化,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的稳定和职工利益的保护等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在运行的过程中存在适用范围窄、基金承受能力较弱、统筹程度不高、管理体制混乱等问题,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并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将以往的失业保险范围由原来的国有企业职工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建立了全国城镇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2001年,与《失业保险条例》配套的各项规章制度相继出台,使失业保险逐步规范。然而,我国失业保险的保障范围还过于狭窄,有待进一步拓宽,就如笔者将要谈到的公务员的失业保险制度。
二我国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现状
1996年人事部的《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暂行办法》规定:公务员被辞退后,从被辞退的次月起,由有关机构按月发给辞退费。辞退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低于公务员办事员的最低工资、高于社会救济的原则确定。该办法还规定,在已开展机关工作人员失业保险的地区,暂按当地失业保险规定办理。但是,有关机构具体指哪个机构,在已开展公务员失业保险的地区,暂按当地失业保险规定办理,具体由哪个机构来组织实施等这些管理机构职责都不明确,给政策的具体执行造成了不利影响。
而从《公务员法》颁布之日起,对公务员失业有了明确的规定,第七十七条规定: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第八十五条还规定: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法律规定了失业的公务员可享受失业保险,但是这项政策只适用于公务员被辞退这一种情况。由于其他原因失业的公务员(如被开除的公务员)不仅享受不到辞退费政策,而且也无法享受其他失业待遇,形成了制度上的空白。再者就是对如何促进失业的公务员再就业没有说法。公务员失业以后,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由于报考公务员有素质、年龄等条件要求,这就意味着公务员失业后很难再次考进公务员队伍。对于失业的公务员来说,如何实现再就业,是摆在他们面前的一个突出问题。从目前规定看,只有对被辞退的公务员发放辞退费的政策,即使是在这项政策里,也没有包括如何促进其实现再就业的内容。目前,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基本上是分设的,体制、机制等方面都存在衔接不畅等问题,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妥善解决公务员失业后的再就业问题,还存在不少困难。
三建立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1)保证政府机构改革方案顺利实施的需要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正是国家转变政府机构职能、推进政治体制改革、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重大举措。现在,地方各级政府机构的改革正在有序推进。政府机构的精简、转换职能意味着一部分公务员面临着分流、下岗、失业,公务员只有在政府里才能享受各种保障,一旦离开政府,各种保险就没有了保障,精减公务员就显得困难重重。因此没有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与其衔接,必将阻碍政府机构改革的进程。
(二)保障公务员基本权利的需要
公务员在被辞退或被开除、失去职业的情况下,有从国家或社会获得生活保障、创造再就业机会和救助的权利。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保护失业公务员的生存权利。随着政府机构改革的深化及《公务员法》的实施,公务员辞职和辞退现象将趋于频繁,从辞职或被辞退起到再次寻求到新的工作之间的期限,可视为公务员失业。
(三)建立健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需要
建立健全统一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条件。失业保险制度,是我国统一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国家法律强制实行的社会保险,起着社会稳定的减震器”和安全阀”作用,为其他社会保险制度无法替代。尽快建立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无疑有助于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
四建立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的路径选择
(一)加强公务员失业保险的立法工作
只有建立起系统的、科学的并具有权威性和普遍约束力的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法律、法规体系,才能为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及其工作提供起码的活动准则和行为规范,也才会使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工作得到落实和执行。目前,我国仅有《劳动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对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进行了原则性规定,而缺乏对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进行具体规定的法律、法规。因此,必须尽快加强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的立法工作,首先要在宪法中增补失业保险的条款,以增强失业保险法制建设的权威性;其次,要加快制定《国家公务员法》和社会保障综合法即《社会保障法》;第三,要通过制定专门法规,如《失业保险法》或完善现有的《失业保险条例》,扩大失业保险的覆盖面,对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作出具体明确规定,维护失业保险法律、法规的真正效力;第四,要明确和制定有关法律责任和处罚条款,以发挥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法律的威慑力。
(二)建立统一的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管理机构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规定设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管全国社会保障工作。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工作作为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理所应当纳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职责范围,并应成立具体统管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工作的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的法规、制度和政策,监控和协调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工作的运行等。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也要设立具体管理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的机构,统一经办各地国家公务员的失业保险工作。
这样,就可以在全国建立起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网络体系
(3)改革完善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
应尽快建立和推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基金统筹模式,并采取养老保险金待遇分段给付的办法,以保障失业公务员的法定权益,为其再就业创造条件,并促使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
(四)设立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基金
根据公务员职业特点,由国家单独为公务员建立一套失业保险制度,这个制度可以实行基金式,即由单位和公务员个人共同出资形成失业保险基金,在公务员失业时为其提供各种待遇和促进再就业服务的资金支持;应注意国家公务员承担着组织和协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责任,应主要由国家负担失业保险经费,另外要加强对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建立健全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基金使用和管理的制衡机制和监督机制,要吸取现行失业保险基金中较普遍存在的浪费严重、资金被挪用的教训,建立由财政、审计、银行、工会等部门参加的失业基金管理委员会,切实加强对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基金筹集、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严格审批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基金年度预算和年度决算,将失业保险基金营运纳入国家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之下,做到专款专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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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曾煜1新编失业保险实用指南〔M〕1北京: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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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范文1篇6
【关键词】巨灾保险;巨灾基金;巨灾保险制度
我国是世界上巨灾特别严重的国家,据民政部统计资料:我国每年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500~600亿元之间,平均每天损失1亿多元。2004年,仅浙江“云娜”台风就造成164人死亡,4000人受伤,经济损失高达181亿元。2005年8月,“麦莎”台风波及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山东等6个省市,受灾人口2931.2万人,直接经济损失168.4亿元。2008年2月份的冰雪灾害造成了1516.5亿元的巨额经济损失,在南方受灾地区刚刚恢复正常生产之际。2008年5月12日四川省汶川发生了8.0级地震,震惊了世界。在灾后重建工作还未完成之时,2009年秋季到现在,西南五省的旱灾、西北的雪灾、洪水也都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失。
在我国自然灾害频发的情况下,由于巨灾保险的缺失,历来经济损失主要依靠国家财政救济。据统计:1991年~2005年的15年间,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为27845亿元,常年受灾人口达到两亿多人次,政府的累计救灾支出为525亿元,与损失相比毕竟是杯水车薪。如何完善巨灾保险体系,有效地提升保险在国家灾害救助体系中的地位,已成为保险业当前面临的重要课题之一。
一、我国巨灾保险的现状
我国是遭受自然灾害最为频繁的国家之一,历年来灾害损失都比较严重。但受多方因素的制约,目前企业和家庭参加保险的比例还很低,仅有少部分灾害事故损失能够通过保险获得补偿。从以往赔付数据也显示,1998年洪水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000多亿元,国内保险业赔款为30亿多元,占灾害损失不到2%;2005年我国各类自然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42.1亿元,国内保险业赔款为100亿元左右,占灾害损失的比例不到5%。2008年2月份的冰雪灾害造成了1516.5亿元的经济损失,赔付比例为2.3%。截至2008年8月20日,对汶川地震造成的损失,已赔付保险金6.1亿元,已预付保险金3.72亿元,这对于汶川地震造成的巨大损失仅是杯水车薪。
由于巨灾保险制度在我国几近空白,特别是遇到灾难性事故时,整个保险业显得力不从心。汶川地震造成的损失中,只有5%投了保险。我们每年因巨灾造成的损失,大多依赖政府财政拨款和民间捐款,负担甚重。反观国外巨灾后,保险赔款可承担30%以上的损失补偿,发达国家甚至可达60%、70%。这意味着我国保险的覆盖面还很窄狭,其承载的保障社会稳定功能未能充分显现,尤其是巨灾保险呈现出产品少、保障面窄、保障程度低、发展尚不充分的现状。主要表现在:
1.巨灾保险的投保率低。我国保险业还在初级发展阶段,一般的财产保险投保率都比较低,更何况象地震、雪灾、洪水等几年甚至几十年才遇一次,出险率非常低,投保人容易产生侥幸心理。
2.保险公司的经营技术、服务水平还不能完全适应经营巨灾保险的需要。由于巨灾发生频率相对较低,一些品种的保险尚未启动,缺少于之相匹配的技术与服务,经营巨灾保险还需要一段时间的转变。
3.民众的风险防范和保险意识不强。受多方因素的制约,企业和家庭参加保险的比例低,仅有少部分灾害事故损失能够通过保险获得补偿,民众的风险防范意识较低。
二、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所谓巨灾保险制度,是指对由于突发性的、无法预料、无法避免且危害特别严重的如地震、飓风、海啸、洪水、冰雪等所引发的灾难性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给予切实保障的风险分散制度。目前,我国的保险深度和密度仍然很低,2007仅为2.93%和536元,加之巨灾保险体制不完善、仅靠商业保险无力承保巨灾损失,保险赔付只占到灾害损失的1%~5%。在2008年的四川地震中,尽管保险业积极主动赔付,但保险赔款占灾害损失的比例仍然很低,与全球平均30%以上的水平有较大差距,保险业应对自然灾害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相比之下,在美国卡特里娜飓风造成的损失中,有大约一半得到了保险赔付。如果保险业在巨灾后能多分担损失,就能帮助政府减轻负担,给予百姓更多补偿,保险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与地位就会进一步得到认可。作为自然灾害频发国,如何运用保险抵御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尤其是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已成当务之急。
三、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探索
从各国实践来看,保险机制是政府灾害管理理念转变的必然选择。政府在巨灾保险制度中所扮演的角色除规划制度、制定法令外,还参与风险承担。在12个建立了巨灾保险体系基金的国家,都实行了政府、保险公司合作分担巨灾风险。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建立符合中国实际国情、有中国特色的巨灾保险机制,需要作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建立强制保险制度。通过颁布相关法律来建立强制保险制度,否则巨灾保险很难做起来。在具体操作时,一定要根据本国的经济情况、保险业的偿付能力以及巨灾的出险频率、损失程度来划定范围。此外,为了推动强制性巨灾保险,政府可以对经济不发达地区提供保费补贴、税收优惠,可以选择一个或者几个巨灾风险在经济发达地区先行试点,慢慢积累经验。
2.建立并不断完善巨灾预警、防御体系。总结国内已有的地震保险、洪水保险经验,加大科技投入,整合地震、地质、水利、海洋等各方面力量,研究巨灾分布规律与发生条件,提高巨灾监测、预测、预报水平。
3.建立巨灾共保体。单独一家商业保险公司是无法抵御巨灾损失的,这些保险公司可以联合起来,组成巨灾共保体,共同承担巨灾风险。采取政府与保险公司共同分工经营的运作模式,运用共保、分保与证券化的风险管理工具,连接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实现风险管理市场化,推动政府管理职能的转变
4.建立巨灾基金。巨灾风险基金可以从三条渠道筹集:一是通过国家财政,每年按一定比例直接拔付;二是商业保险公司,从每年的收取保费收入中,按一定的比例提取;三是利用国家财税杠杆,实施减税政策,降低现行保险企业的营业税税率。另外,该基金还可以通过发行政府公债、发行巨灾债券等资本市场的运作方式来扩充。
5.提高全民的巨灾风险的认识。保险从业人员积极宣传和普及保险知识,提高社会风险和保险意识。把防范巨灾纳入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减灾力度,全面提高抗御巨灾的能力。
6.加强国际交流,广泛吸收借鉴日本、美国等国家抗御巨灾管理经验与先进技术。
保险作为一种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社会主义互助机制和社会管理机制,应通过推动建立地震险等巨灾保险制度,使广大人民群众能在灾前积极防灾防损、灾后及时得到经济补偿。经过保险市场化的制度安排,可以对财政支出产生放大效应,更大程度地促进经济发展,改善社会福利。加快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是大势所趋。
参考文献
[1]http//news.省略
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范文1篇7
(一)两金一费”实现按时足额发放
全市共发放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62948万元,月均发放5246万元,发放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4520万元,发放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903万元,“两金一费”实现按时足额发放。至12月底,全市进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离退休人员103446人,进入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23354人,市直在中心的下岗职工全部出中心,顺利实现下岗保障与失业保险并轨。
(二)就业再就业安置工作进展顺利
全市城镇新增就业人员38679人,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117.2;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31783人,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105.9。其中帮助困难人员再就业11093人,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123.3;“4050”人员实现再就业6043人,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134.2;帮助一家有两人以上下岗失业人员家庭至少一人实现再就业3864户,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120.8;新增组织劳务输出13786人,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172.3。至12月底,城镇登记失业人员30475人,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3。
(三)再就业扶持政策得到落实
为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35336本,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101;核发商贸、服务型企业认定证明87家;全市共为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符合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条件的企业减免税收2374.74万元,减免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327.35万元。为916名下岗失业人员发放小额担保贷款1153万元,贴息21万元;为2.7万人次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四项补贴”1396.51万元,其中社保补贴3194人、368.66万元,岗位补贴1570人、384.95万元,再就业培训补贴8718人、386.86万元,职业介绍补贴13208人、256.04万元。
(四)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取得突破
全市共征缴社会保险费66742万元,创下历史最高纪录。其中养老保险费(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3548万元)47823万元、失业保险费4883万元、医疗保险费12286万元、工伤保险费895万元、生育保险费855万元,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107.7。养老保险新增扩面17876人,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105;失业保险新增扩面10489人,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104.9;医疗保险新增扩面20353人,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102;工伤保险新增扩面5781人,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289;生育保险新增扩面4647人,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290。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26.7万人、27万人、26.8万人、11.3万人和23.8万人。企业分流人员接续社会保险关系22090人,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122.72。
(五)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力度加大
全市组织就业前培训4180人,再就业培训25540人,创业培训1813人,培训新技师1610人,农村劳动力培训19600人。组织技能鉴定13894人,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111.2;取得职业资格证书12702人,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103.7。技术工种持证率为83.9。
(六)劳动工资管理工作稳步推进
城镇企业签订劳动合同18.64万人,劳动合同签订率达90.31;实行工资集体协商企业77户,签订集体合同企业149户,签订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5份;审核改制、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案14户;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221个;流动职工计划生育率审验率、合格率达100。
(七)劳动关系协调与处理工作得到巩固
劳动保障年检用人单位3120家,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104;全市共检查用人单位2630家,查处私招滥雇企业24家,取缔非法职介机构9家,责令用人单位补发拖欠工资48.3万元,督促150户企业补缴社会保险费850余万元,为1120名民工追讨拖欠工资281万元;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共受理群众举报投诉案件265件,结案258件,结案率为98。全市共立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468件,结案462件,结案率为98.7。主要涉及社会保险费欠缴、经济补偿金兑付、伤残职工待遇、违规处理职工、加班加点、拖欠和克扣工资等方面,为672名劳动者追回经济损失512万元。此外,还处理群众来信155件。
(八)基金结算和监督工作进展顺利
市直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发《社会保险证》单位2169家,实行“五险一单”申报单位达720家。阳新县在全市率先实现了五项社会保险统一申报、统一缴费基数。市级劳动保障数据中心初步建立,并与省厅实现联网。
(九)劳动保障法制工作不断巩固
提请市政府出台了《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9件,局发规范性文件11件,规范性文件审查率、备案率均达100;答辩行政复议案件3件,应诉行政诉讼案件4件,维持率和胜诉率均达100。清理行政许可项目25项,报送办理《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62人。
(十)劳动保障队伍建设工作成效显著
针对领导班子建设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我局开展了讲团结、讲民主、讲纪律、讲大局“四讲”活动,同时,启动了科级干部首批轮岗和对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副职考察工作,面向社会公开招聘13名工作人员。在全局范围内启动了“四观”学习教育活动。讲团结、顾大局、务实事、论业绩、树正气的氛围逐步形成。
此外,机关党建、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组织工作以及文秘、会务、调研、信息宣传、保密、财务管理、政务公开、网络建设、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项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绩。
二、主要做法
(一)层层分解,明确责任,量化工作任务
根据全年省下达的目标任务,我局从上到下建立了分解落实的责任体系。
一是将劳动保障工作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3月中旬,在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上,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了20__年度劳动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随后,我局印发了《关于下发20__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发展计划指标的通知》,将20__年劳动保障工作5大项、55小项目标任务分解到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
二是将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科室和二级单位。拟定了20__年度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劳动保障业务工作、质化工作目标、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书,采取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责任单位负责人三级签字的方式签订责任书。同时,将政府工作报告中涉及到我局的17项目标任务、21件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分解落实到各科室(单位),建立了领导督办、责任单位经办、定期通报的制度。
三是建立责任考核机制。对各县(市)、区和局系统分别印发了20__年度劳动保障工作综合考评办法,加强对被考评单位的考评。同时,从今年4月1日起,在全局系统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按照科员50元/月、科级干部80元/月、县级干部100元/月的标准建立风险金。通过建立责任目标考核机制,严格考核,做到定期通报、半年检查、年终奖惩,确保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突出重点,抓住难点,不断强化工作措施
一是多渠道促进就业再就业。1、五条渠道开发岗位。利用招商引资项目新增就业岗位扩大就业。招商引资办厂办企业,开发出一批就业岗位。如大冶市的“轻工板块”、等“三大经济板块”安置就业5000余人;大力发展社区服务业扩大就业,新办社区就业实体和服务网点1359个,开发社区就业岗位16136个;大力发展民营经济扩大就业,目前全市有7万多下岗失业人员通过民营经济实现再就业,其中今年新增1.2万人;大力开展劳务输出和劳务派遣扩大就业,新增劳务输出13786人,向邮电等9家单位派遣下岗失业人员857人;再就业援助扩大就业。对“4050”人员和特困下岗失业人员,政府专门安排335万元资金,出资购买4259个公益性就业岗位进行定向安置。2、五条措施推进就业。即强化责任促就业,建立起政府责任体系、目标责任体系和社会责任体系。首次将新增就业人员纳入各级党委、政府一把手政绩考核范围,并将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完善服务促就业。坚持日常招聘会与专业性招聘会、大型招聘会与微型招聘会相结合,联合组织、工会、妇联、残联等部门推出了14场专业招聘会,社区举办了136场微型招聘会,先后安置就业15855人;落实政策促就业。投入社保补贴等“四项补贴”1396.5万元,直接受益的下岗失业人员达2.7万人次。再就业税费减免及小额贷款等工作也取得了突破性进展;提高素质促就业。坚持再就业培训与创业培训、城镇职工培训与农村劳动力培训相结合,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25334人,创业培训1813人,其中有510人通过创业培训成为“小老板”;启动了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多渠道、多形式培训农村富余劳动力1.9万人;就业援助促就业。在全市开展了送政策、送岗位、送保障、送培训“四送”活动,购买社区综治员、保洁员、机关事业单位内勤等公益性岗位安置大龄、特困下岗失业人员上岗。
二是多形式强化社会保险扩面。建立了专人专班负责制、定时定量考核制,成立了稽核专班、普查专班、扩面专班,采取了“三结合”的扩面方式,即重点突破与分片包干相结合,宣传发动与强制扩面相结合,劳动保障部门牵头与其他部门参与相结合,分行业推进,分战线包干,分重点突破,社会保险扩面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如大冶市成立了市长为组长、市政府办公室、督办室、劳动保障等8个部门参加的养老保险扩面工作领导小组,组建了5个工作专班。市医保中心服务大厅6个服务窗口全部对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服务,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保达1.9万人。
三是多手段协调劳动关系。建立了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台帐,实行劳动合同签订、鉴证、变更、解除、终止一体化管理。注重把好改制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批关、政策落实关和权益维护关,冶钢改制45088名待安置人员已安置42792人,达到了领导、企业和职工“三满意”的目的。强化三方协商机制,较好地解决了七约山矿务局、冶钢等企业改制破产职工安置问题。建立了劳动争议的源头预防机制、依法裁决机制和部门联合办案机制,使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既合法、合情、合理,又公开、公平、公正。
四是多途径落实干部政策。全力帮助企业干部重新就业,解决其养老、医疗保险和生活困难问题。我市企业干部2354人(中央省属企业831人、地方企业1523人),有就业愿望企业下岗干部283人,已经帮助实现再就业283人,再就业率达100;养老保险已参保或行业统筹2354人,参保率达100;医疗保险离休干部统筹369人,其他企业干部已参保或企业自运转1885人,参保率达100。对未达到鄂人发[20__]7号及鄂办发[20__]53号文件规定标准的69名企业退休干部人均月补助51元,办理企业干部提前退休17人。
(三)加强调研,研究办法,切实解决疑难问题
一是围绕历史遗留问题加强调研。组织专班,对养老保险历年欠费进行了全面清理,全市养老保险欠费单位935家,欠缴养老保险费30107万元,提出了市直18772万元欠费的分类处理意见,通过分类征缴,补收历年欠费7079万元。针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体制不顺、机构不全的问题,向市政府提交了取消劳动保障监察职能、理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方案,经市编委同意成立黄石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二是围绕当前突出问题加强调研。就医疗保险运行中出现的诸多问题,成立了医保调研工作专班,强化了医疗保管理,形成了调整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保和异地安置人员医保办法的初步意见。为解决市直20家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问题,组织专班深入企业调查,逐家核实,逐人算帐,提出了做实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补助经济补偿金不足的分类处理方案。对10条违规挤占挪用社保基金问题,指定领导,落实专人,逐条整改。
三是围绕政策性问题加强调研。就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中的政策性问题,研究具体办法,充分征求意见,出台了特殊工种退休持职业资格证办理的规范性文件,建立就业准入与退休准入相结合的制度;取消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双基数”,在全省率先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与待遇挂钩办法;调整了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报请市政府颁布了《失业保险实施细则》和《城镇职工工伤保险实施细则》,出台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等。
(四)多管齐下,整体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一是对内整体联动。局机关科室与科室之间,局机关与二级单位之间,市劳动保障部门与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之间,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如局机关养老保险科与培训科共同把好特殊工种持职业资格证退休关,自4月1日以来,已有668人补办了职业资格证书。局劳动保障监察科与市就业局共同组织2次大规模的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活动,与工资科、就业局组织开展了民工劳动保障权益保护专项行动,查处私招滥雇企业15家,处罚侵犯农民工权益的企业77家。
二是对外密切配合。对外与相关部门配合,共同做好劳动保障工作。如联合市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工委、总工会、妇联等有关部门,针对性举办了了大龄特困下岗失业人员、下岗女职工、下岗职工党员和下岗军队转业干部14次专场招聘洽谈会。与公安、工商、工会等部门联合,组织开展了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保护专项检查活动。与工商、经贸、担保公司、银行等合作,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培训,形成“培养小老板,带动大就业”的格局。与工商、税务、财政、卫生、城建等部门共同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
三是对上争取支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联合积极对上争取倾斜政策,争取中央转移支付资金18780万元,其中养老保险金13099万元,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5050万元,农垦企业养老保险补助资金631万元。
(五)严格程序,规范管理,加强队伍建设
一是以“四讲”活动为载体,加强领导班子建设。针对领导班子建设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从5月份起,我局集中2个月的时间,在劳动保障系统二级领导班子内部开展讲团结、讲民主、讲纪律、讲大局“四讲”活动,做到政治上扭成一股绳,思想上保持一个调,工作上保持一盘棋。同时,坚持四项基本制度,即坚持民主集中制、中心组学习制、大事集体研究制、情况通报制。
二是以干部轮岗为契机,推进干部人事组织改革。根据工作需要,5月中旬,我局启动了科级干部轮岗工作,首批对机关三个工作职位相近、工作范围相似的科室正职进行了轮岗。6月中旬,对局属3个二级单位11名领导班子副职进行全面考察,并推荐选拔一批领导班子后备干部。
三是以公开招考为手段,大胆引进人才。为充实劳动保障队伍干部,按照“凡进必考”的原则,5月份,我局对计算机、医疗管理、文秘、会计等专业人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共有200余人报名应聘,69人入围,通过严格、规范的面试和笔试,13名竞聘人员脱颖而出,保证了新进机关人员的素质。
四是以完善机制为重点,改进干部监督工作。4月份以来,从加强机关财务工作入手,完善对干部的监督管理机制。制定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了机关财务审批制度。同时,实施“两审一核”和“一支笔”制度。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就业再就业压力较大,新增就业岗位空间不足
伴随就业总量供过于求的矛盾,就业机构性矛盾日益突出。即下岗失业人员年龄偏大、技能单一、就业观念陈旧、就业竞争力差等自身素质问题反映在就业市场上是大量出现的“有人没事做,有事没人做”。由此造成登记失业率上升,目前已超过4.3,接近4.4的控制线。
(二)养老保险基金收不抵支矛盾日益突出
我市是老工业基地,养老保险基金收不抵支的结构性、体制性矛盾突出。如市本级参保缴费职工19.42万人,离退休人员8.39万人,结构比例为2.32:1。平均月应收养老保险费为3458万元,按90收缴率计算月可收3112万元,平均月发放养老金4478万元,收支月缺口1366万元,全年缺口16392万元。至20__年12月底,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存5917万元(其中市本级2049万元,大冶市2502万元,阳新县1366万元),支撑能力仅为1.1个月。
(三)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压力增大
我市失业保险基金每月需支付520万元,全年支付6000余万元,而年征收额约5000万元,除年支付近1000万元职业介绍补贴和再就业培训补贴外,资金缺口约20__万元。随着新一轮大中型企业改制工作的深入,历年积累有限的失业保险基金将面临巨大的压力。
(四)社会保险扩面难度大
目前,我市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已基本实现了全覆盖,扩面空间十分有限。但同时,社会保险扩面难的问题较为突出。医疗保险在部分经济效益好的单位中难以推行,如农行、中行等单位因职工福利待遇高不愿参加医保,武钢驻黄矿山系统、纺机、东钢等单位,因职工工资高,收费额度高,企业承受压力大而不愿参保。私营企业从业人员构成复杂、流动性大、社保意识淡薄,不愿意参加社会保险。一些企业由于经营效益较差,有的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有的名存实亡,无法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体工商户及临时性就业人员认为参保“划不来”、缴费“交不起”,待遇“等不及”,加之就业不稳定,收入无保障,不愿意参加社会保险。
(五)医疗保险改革推进过程中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开始显露
因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三项改革”未能同步推进,导致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出现诸多问题,突出表现在:医疗机构违规问题突出。挂床住院、分解住院、降低入院标准、小病大治等问题不同程度地存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遍推行科室承包制,导致医疗机构以经济效益为目的违规套取医保基金。重病患者较多,医疗费用支出大。我市参保职工中45岁以上的占53
,其中退休人员占32,慢性重症占2,参保人员住院率偏高,统筹基金支出增大。医疗保险政策尚需完善。主要是异地就医政策调整、住院结算办法、县级干部医疗待遇调整、离退干部医疗统筹管理、医疗救助办法出台等。
(六)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任务繁重
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历史遗留问题集中显现,呈现多样性、多边性、多重性的特点。不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逃避社会保险义务、非法使用童工、恶意克扣拖欠工资、超时加班加点、随意处理职工的问题在用人单位不同程度地存在,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年年攀升,侵权案件不断增多,企业改制所带来的深层次问题日益暴露,处理的压力和难度进一步加大。
四、20__年全市劳动保障工作目标及措施
20__年全市劳动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针,认真贯彻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围绕落实科学发展观这一主题,突出“并轨”和“做实”两项改革,抓实城乡统筹就业、发展社会保障、协调劳动关三大任务,推进政策法规、服务体系、金保工程、系统能力四大建设,做“五个并重”;在增加就业总量的同时注重提高就业质量,在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的同时注重完善制度体系,在全面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注重各类社会群体利益关系的协调平衡,在缓解当前突出矛盾的同时注重研究建立长效机制,在推进各项制度改革的同时注重各项基础建设。统筹兼顾,协调发展,促进劳动保障工作再上新台阶。
其主要目标任务为:
1、确保“两金”按时足额发放。积极筹措资金,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做到“不漏一人、不拖一日、不欠一分”。
2、切实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城镇新增就业人员3.8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3.45万人,其中帮助困难人员再就业0.9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4以内。农村劳动力跨地区转移就业1.8万人。
3、大力推进社会保险工作。新增社会保险扩面7.69万人,其中养老保险新增扩面2.3万人,失业保险新增扩面1.33万人,医疗保险新增扩面1.9万人,工伤保险新增扩面2万人,生育保险新增扩面0.16万人。企业分流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接续率达80。
4、加强基层劳动保障平台网络建设。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率达100,基本形成街道、社区社会化管理服务网络。
5、加强职业培训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2.5万人,就业前培训4000人,创业培训2550人,培训新技师800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1.2万人;组织职业技能鉴定7000人,取得职业资格证书6300人。
6、依法规范和协调劳动关系。城镇企业职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86,劳动争议仲裁结案率达96以上,劳动保障监察举报侵权案件结案率达96以上,劳动保障年检3000户。
7、完成“金保工程”一期建设。完善市级数据库建设及城市广域网建设,实现劳动力市场、养老保险与全省、全国联网。
其主要措施:
(一)广开就业门路,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再就业
一是广开就业门路。开发就业岗位以资源为主线,民营经济为重点,第三产业为基础,劳务输出为补充,建立多渠道、多途径、多领域就业格局。依托城市资源优势,发展经济增岗;全面推动非正规就业,支持社区增岗;大力培育再就业基地,组建劳务派遣组织,集中安置增岗;引导有条件的民营中小企业做大做强,实现增产增岗;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外出务工,转移就业增岗。
二是完善市场就业机制。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实现城乡劳动力统筹就业和稳定就业。建立专业性招聘会与综合性招聘会相结合、城镇安置就业与农村转移就业相结合的机制,实现劳动力资源的有效配置。增强对灵活就业、非全日制就业的就业服务,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水平和岗位适应能力。
三是全面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重点抓好小额贷款、主辅分离、税费减免、四项补贴、资金投入“五项政策”的落实。开展信用社区试点,充实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放大贷款比例,在贷款人数、金额上实现新的突破。完善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开展“4555”人员社保援助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改社保补贴由“先缴后补”为“核定直补”,实施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失业保险鼓励政策。完善落实再就业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督办检查制度。
四是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实行失业调控。控制失业源头,规范企业裁员行为,控制企业一次性裁员程序、人数及比例,控制企业裁减人员进入失业保险规模。研究探索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减少裁员、平稳转岗和扩大就业的有效形式,支持企业内部分流安置职工,对不裁减职工的停产、半停产企业,可采取减薪不减员、给予一定的工资补贴或职业介绍补贴等措施,帮助企业组织生产自救。加强失业统计分析和监测,实行动态管理,合理确定失业预警线。
(二)推进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一是改革社会保险制度。启动做实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工作,分年做实新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推进乡镇、文化、血防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养老保险市级统筹,扩大企业年金实施范围。出台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保障失地农民合法权益。研究失业保险基金“三个延伸”办法,开展扩大使用范围试点。实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将“三条保障线”并为“两条保障线”。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完善异地居住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和就医的管理办法,调整公务员医保政策,实施参保人员住院按病种和医疗机构等级结算办法,探索职工家属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二是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以非公有制企业、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三类人员为重点,集中开展扩面核定征缴工作,全市社会保险扩面新增参保人员7.69万人,较上年增长30以上。建立社会保险综合服务大厅,全面实行统一申报核定、一票征收、按比例分帐的办法,做到“统一地点、统一表格、统一基数”。落实职工申报签字制度,建立核定责任制。配合地税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8.1亿元,实现参保率、缴费率、征缴率“三个净增长”。
三是规范基础管理。规范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实行按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00—300确定缴费基数办法。稳步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社会化管理服务率达100,其中社区管理比例达到65以上。加强失业保险基础管理,完善个人缴费记录,规范业务流程。强化医疗保险基金监管,以计算机全程动态监控为突破口,通过实行驻院专管员专管、医保监督员监督、规范协议管理、定期组织重点抽查、年度考核、招标确定定点药店等措施,引入竞争机制,优化医疗服务,降低住院率,减少不合理医疗费用支出。
(三)协调处理劳动关系,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一是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和收入分配指导。在城镇各类企业中,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重点加强对国有企业临时用工、非公有制企业、中小企业劳动合同签订、履行的监督检查。积极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协调作用。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督促企业尤其是建筑行业和民营企业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大力推行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改革,指导企业建立岗薪制、经营者年薪制、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制、科技人员年薪制和持股分配制以及技术工人骨干收入分配制。进一步推进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建设。
二是加强劳动争议处理。继续加强劳动争议预防和调解体系建设,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劳动保障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重点做好集体劳动争议处理工作。进一步改进办案方式,简易案件,做到快审快结,重大案件要由三方参加办案,集体审理。加强规范仲裁庭、仲裁员队伍建设。
三是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全面贯彻落实《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建设,加大执法力度,重点对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工资支付和劳动力市场秩序规范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做好举报投诉案件的查处,结案率要达到98左右。全面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协查制度,探索建立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制度。
四是做好改组改制企业职工安置和维稳工作。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国有大中型企主辅分离中劳动关系的处理和社保接续、促进再就业工作。确保有就业愿望的下岗失业企业干部再就业和养老、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三个100。完善不稳定因素的排查、统计、重大情况上报和处理制度,积极稳妥处理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做好接待工作,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四)加强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努力提高职工素质
一是加大各类技能培训工作力度。要根据市场需求和下岗失业人员及农村富余劳动力年龄、特点,实施定向订单培训、校企联合培训、实用技能培训、转移开发培训、免费再就业培训,实行培训结业证、职业资格证和再就业优惠证“三证”制度。组建鄂东南职业技术培训学院,充分发挥各级就业训练中心、各类技校的基地作用,重点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培训,着力提高劳动者的复合技能和创新能力。指导企业开展岗前培训、轮岗培训,提高职工劳动技能。
二是全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准入制度。进一步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准入制度,拓展鉴定领域,加强质量管理,从就业、用工分配、社会保障等方面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对高技能人才在待遇上予以倾斜,对有突出贡献的予以重奖,对技工学校、劳动预备培训、技能人才表彰和职业技能竞赛资金的支持,落实好再就业培训经费和企业职工培训经费。同时,全面推行技术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与退休挂钩的制度。
(五)加强基础建设,提升管理水平
一是加快金保工程建设。加大资金投入,更新设备,整合资源,完善市级数据中心,力争今年实现省、市、县信息网络互联互通。完成视频会议系统,完善劳动保障网站建设,建立市级“12333”电话咨询服务系统。推广网上远程申报,方便个人参保缴费。
二是夯实基层工作平台。充实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加强业务培训,落实办公经费和养老、医疗保险。发展劳动保障中介服务组织,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调查、劳务输出和乡镇事业单位参保工作。
三是加强统计工作。完善月报(快报)和调查统计制度,继续开展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状况入户调查,建立参保资源数据库。
(六)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努力造就一支合格的劳动保障队伍
一是在解决“事难办”问题上有所突破。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一站式办理、一条龙服务”。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建立医疗保险网,构建网上办事大厅等新型办事平台,为群众办事提速提效。全面推行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责任制、AB岗工作制等具体制度,逐步建立健全失职追究制、否定报备制、窗口部门一次性告知制等制度。
二是在解决“素质不高”问题上有所突破。在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中开展“三树一创”活动,即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树立牢固的群众观,创为民、务实、清廉好班子活动,打牢求真务实的思想基础。在干部职工队伍中开展“三优一满意”活动,即开展优化环境、优良作风、优质服务,让服务对象满意活动,加强业务学习,改善知识结构,增强工作能力,提高办事效率。
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范文篇8
诚信概念源于道德伦理领域,又在商品经济的产生与发展中不断丰富和扩展,成为经济范畴中的一个重要理念。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诚信被视为道德伦理准则,是对行为的规范要求,是内在诚实品德与外在不欺诈行为的统一。而按照经济学的视角,诚信作为经济主体间交往行为的规则及制度,既是道德规范的选择,又是一种经济利益的选择。诚信是经济主体间在长期博弈基础上形成的一种相对稳定的行为规则,它内化为市场交易准则和秩序,外化为法律法规等制度。在保险业的发展中,诚信处于伦理道德与经济利益的冲突与摩擦中,诚信缺失已成为中国保险业必须面对的严峻挑战。
一、中国保险业的诚信缺失及其根源分析
在保险活动中,保险双方的任何一方有违诚实信用的举动,都会导致保险交易受阻,进而影响保险服务的价值和使用价值。目前,中国保险业的诚信缺失不仅体现于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关系人,还体现于保险中介人。
1.保险供给者的诚信缺失。保险供给者即保险市场上提供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由于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缺乏及保险业务的专业性强,使保险消费者处在信息不对称的博弈中,在投保前甚至投保后难以了解保险公司及保险条款的真实情况,如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偿付能力及发展状况、参加保险后能够获得的保障程度等,只能凭借主观印象及保险人的介绍做出判断,客观上为保险公司的失信行为创造了条件;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及时履行甚至拒不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义务,使一些保险消费者丧失了对保险公司的信任;一些保险公司违规经营,支付过高的手续费、给回扣、采用过低费率等恶性竞争行为,损害了保险公司的社会声誉;对保险人的选择、培训及管理不严,有一些保险公司误导甚至唆使保险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严重危害了保险公司的形象;向保险监管机关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等。
2.保险中介者的诚信缺失。保险中介者包括保险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等。保险中介者的诚信缺失主要表现为以下行为:在其业务中期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阻碍或诱导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等。由于目前我国从事保险业务的人数量众多、规模庞大,业务素质及道德水准参差不齐,保险中介者的诚信缺失较多地表现为保险人的诚信缺失。不少保险人在获得更多手续费的利益驱动下,片面夸大保险产品的增值功能,许诺虚假的高回报率,回避说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甚至误导投保人,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经济损失,引起保险消费者的普遍不满。
3.保险消费者的诚信缺失。保险消费者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其诚信缺失主要表现在投保时和索赔时:一些投保人在投保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使保险公司难以根据投保标的的风险状况确定是否承保、应该以什么样的条件承保;有些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或者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有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甚至人为制造保险事故,故意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及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事故,增大了保险标的及社会财富的损害,增加了保险人理赔的成本。
中国保险业诚信缺失的根源在于制度的缺陷,使保险市场交易中的诚信行为难以有效的保证和扩展:
1.产权制度的不明晰以及软约束,使保险公司行为的外部性增大。合理的产权制度是正常的信用关系的制度基础。产权过分集中于国家,经济利益不完全与企业经营绩效挂钩,缺乏激励机制,就容易导致短期行为。从理论上讲,诚信状况往往与长期利益成正比,与短期利益成反比。一个考虑长远利益的人比一个考虑短期利益的人更容易诚实,更愿意维护信用。在产权明晰的前提下,行为者通常会从长远利益出发诺守诚信。保险公司的产权制度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性前提,决定着保险公司的经营目的和与社会经济各方的关系,影响到保险公司的行为方式。“产权制度的基本功能是给人们提供一个追求长期利益的稳定预期和重复博弈的规则。”我国的保险公司(特别是在保险市场上占有很大市场份额的国有独资保险公司)产权不明晰以及软约束,没有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现代企业制度,因而保险公司不考虑长远利益,不考虑信用效应,出现追逐短期利益的短期行为也就不难理解。事实上,按照博弈论的观点,在保险一方不守信的情况下,一方受损,另一方获得利益最大化,使总体利益趋于小化;在保险双方都不诚实守信的情况下,双方均难以获利。即产权制度的不明晰以及软约束,会使保险行为主体产生追逐短期利益的心理,陷入博弈论中的囚徒困境,导致诚信行为在质与量上的差异。
2.保险供给者及保险中介者的管理制度不健全,使保险公司员工及保险人的诚信行为具有不完全控制性。保险公司的业务运作是保险公司的内部员工及保险人行为集合的结果,员工及人的忠诚度、能力及协作精神是保险公司诚信状况的基础,当员工及人的诚信状况失控超过一定的范围和度,就会影响保险公司的整合状况,弱化保险公司的诚信能力。又由于对保险人的管理制度不完善,上岗要求不够严格,持证上岗制度实行的时间短,保险人总体素质偏低,保险公司难以完全控制保险人的不诚信行为。
3.国家信用管理制度体系的不完善,导致诚信的保障机制、惩罚机制和监督机制的缺乏。在一个具有良好信用的社会中,不守信用将付出代价;而在一个不守信用的社会中,守信用者却将付出代价。从诚信的保障机制来看,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健全的国家,会从制度上保证诚实守信的合法权益,诚信的人会获得更多的交易和赢利机会。在目前中国的保险市场上,由于国家信用管理制度体系的不完善,信用的保证主要是基于人的伦理道德要求,当社会性与“经济人”人性的矛盾相冲突时,“经济人”的有限理性使其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利益驱动下,出现利己主义动机,产生违反诚信原则的道德风险,这也是保险领域产生诚信缺失的重要根源。在惩罚机制上,信用管理制度严格的国家,对于违背诚信的行为从法律上进行惩罚,并让其承担经济上较为严重的损失,使其在经济利益驱动下的失信行为不仅无利可图,而且会丧失未来的交易机会,这就促使人们尽量维护自身的信誉度。而目前在中国,对违背诚信的行为惩罚机制不健全,法律上的惩罚规定尚不完善,经济上的惩罚力度不大,约束机制软化,主要依靠社会舆论从人格、伦理上进行谴责,这就难以抑制失信行为的出现。在监督机制上,中国保险业的诚信监督主要体现为道德的自律以及有限的舆论监督,法律的强制约束性监督还不完善,失信行为的屡禁屡犯也就在所难免。
二、中国保险业诚信缺失的影响以及诚信的意义
在保险活动中,诚实守信是对保险交易对方合法权益的维护和尊重,也是对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和尊重,诚信的缺失最终也会使失信者的利益遭到损失。保险活动中对诚信行为的道德选择结果,必然逻辑地体现其经济利益基础。可以说,不诚信就没有信誉,就没有保险业的长期持续发展。当保险业的诚信缺失升级为诚信危机时,保险双方就会彼此不信任或者需要用很多事实来证明对方是值得信任的,就会使保险交易成本大大增加,缩小保险交易的范围,使保险市场的行为主体难以正常地沟通和交往,使保险市场缺乏正常运行的基础。显然,诚信对中国保险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诚信是保险公司生存与发展的内在要求。信誉是企业的生命。保险产品是一种典型的无形产品,是以保险公司的信用向客户所做出的对未来可能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承诺。因而,保险公司是否诚实、是否守信用,在保险消费者的购买决策中起着很大的作用,消费者只有在对保险公司信任的基础上才会投保,也只会向其认为有信用的保险公司投保,这样,保险公司的信誉度,就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的生存和发展。保险公司只有诚信,才能为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2.诚信是保险机构的核心竞争力。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特别是在入世以后,保险机构(含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之间的竞争十分激烈,诚信已成为保险机构的核心竞争力之一。诚实守信的保险机构能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保险机构之间的竞争,最终是信誉和品牌的竞争,而信誉和品牌是建立在保险机构的诚信基础上的,失去了诚信,就没有信誉和品牌可言,就难以赢得客户及在竞争中取胜,也就意味着失去了未来长期发展的可能。保险机构良好的信用是其赢得市场的重要保证。只有树立诚信的形象,才能提升保险机构的核心竞争力。保险机构只有以诚相待,具有遵守法律和市场规则、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等信用行为,才能增强竞争实力,为更广泛地进入市场、扩大交易创造条件。
3.诚信是保险市场活力的信心指数。保险市场上失信行为的扩大化以及诚信制度的缺位,会增加保险交易的风险,使保险行为主体对保险市场缺乏信心,阻碍保险交易向纵深发展,甚至使保险市场在较长时期处于低迷状态。可以说,保险市场疲软的原因在于诚信不足。一方面,保险公司、保险中介人的不诚信,影响到保险消费者对保险市场的信心;另一方面,被保险人及其关系人、保险人的违信行为,也损害了保险公司从事保险交易行为的信心。即失信行为的蔓延及造成的道德风险,会降低保险双方对保险市场的信心指数。
4.诚信有助于增强凝聚力,促进保险业发展的良性循环。一方面,信用是企业员工价值的重要体现,保险机构的诚信度高,该机构的员工就会充满自豪感、荣誉感,对企业的行为容易认同,与企业共命运的意识会增强,形成企业的凝聚力。同样,有全体员工的诚信,才会有保险机构的信誉度;另一方面,在保险活动中,由于保险双方有可能出现欺诈行为,使保险交易受阻,因而,保险双方的诚信有助于保险交易的实现。在市场经济中,诚信是市场行为的基本准则,是对保险市场行为主体具有道德意义和法律意义的游戏规则,只有在行为人遵守这一规则的前提下,才能保证竞争的有序进行,在保险供给与保险需求之间实现良性互动及均衡,促进保险业的长期、持续发展。
5.保险经营活动的特殊性要求保险双方最大诚信。保险市场是典型的信息不对称市场。一方面,保险人承保的风险是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而不是已经发生的风险,保险标的本身的风险乃至保险标的所处的环境都直接影响到风险发生的概率及损失程度,而且,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在保险人承保以后可能发生变化。保险标的通常处于被保险人的控制之下,保险人难以准确把握保险标的的真实状况及变化情况,但保险人的承保抉择以及赔付,却与保险标的的状况密切相关,显然,相对于被保险方,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信息是不充分的;另一方面,保险合同的专业性、技术性强、涉及的知识面广,投保人、被保险人乃至受益人难以准确地理解,相对于保险人,被保险方对保险条款的信息也是不充分的。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导致交易成本增大,可能出现道德风险并直接损害保险合同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只有最大限度地诚实守信,才能降低保险市场的交易成本,保证保险业的发展。
诚信缺失的影响以及诚信的意义,说明应该建立、健全诚信制度,以形成良好的信用秩序,增加保险交易活动的确定性和预期性,减少保险主体之间的摩擦,规范保险交易行为,降低保险交易成本,提高保险的经济效率,保证保险业持续、健康地发展。
三、构建中国保险业诚信制度的思路
诚信制度是对诚信行为及其关系的规范和保证。这种制度安排既有正式制度,又有非正式制度。
1.建立明晰的产权制度和健全的诚信法律制度。保险市场主体在从事保险活动时,往往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丧失理性而违背诚信原则,因而依靠市场机制和道德约束难以确保保险双方的诚信行为,必须借助于制度的外在强制力——明晰的产权制度及健全的法律制度。市场经济的运行需要相应的产权制度,产权能够引导人们将外部性较大地内在化。明晰产权关系是规范经济行为主体的诚信行为的制度保证。在产权制度明晰的条件下,交易者的诚信行为有助于其更好地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只有法律保障产权的明晰,才能真正奠定诚信的约束基础;只有通过法律约束,建立和完善诚信者的利益保障机制及失信者的惩罚机制,才能促使保险市场主体的行为更加规范、符合诚信的要求,才能保障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我们只有通过完善与诚信相关的法律制度,使当事人诚信行为的收益大于不诚实守信的收益,诚信的成本小于不诚信的成本。通过诚信法律制度的保障,在整个保险市场形成一种诚实守信的保险交往关系,使每一个市场参与者,都只有规范保险行为,注重诚信形象,不断提高自己的信誉,才能获得更多的交易机会,取得更大的收益;只要保险双方的任何一方有违反诚信的记录,在日后的保险活动中,都将受到法律的惩罚,严重不守诚信者将被淘汰出局,使保险诚信制度真正建立在法制化的轨道上。可见,明晰的产权制度是维护诚信的前提,健全的法律制度是维持诚信的保障。
2.培育诚信理念,构建保险业的诚信文化。诚信既是一种道德追求,又具有经济意义。在市场经济中,信用是一种财富,良好的信用是一种有价值的稀缺资源。市场经济越发达,就越要求诚实信用。一个不诚信的企业或个人不可能发展。保险市场上的各种行为主体,都应该转变观念,重新认识企业利益、个人利益与诚信的关系,树立维护诚信行为的责任观。全社会(特别是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诚信问题的教育与宣传,培育诚信理念,使诚实守信的伦理精神渗透到保险各方的意识中,为诚信行为创立思想基础。保险机构应将诚信文化作为企业文化的重要的、核心的、不可缺少的内容,确立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为诚信行为创造良好的行业风气。在保险公司的员工培训及对保险人的培训中,应重视诚信教育,增加诚信内容,使保险公司的员工及其人明了哪些行为属于违信行为,不诚信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等。保险公司及其有关机构应利用各种宣传舆论工具及手段,宣传诚信对企业、个人发展的重要意义,并通过各种管理措施的采取和道德约束,强化诚信意识,崇尚诚信观念,使诚信成为保险双方当事人的自觉行为,并以拥有良好的诚信度及较高的信用等级来体现自身的价值。
3.健全保险监管机制,推行违信惩罚制度,增大失信的成本。在建立、健全诚信法律制度的同时,应加强对现行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促使保险行为主体遵守法律、法规。中国保监会作为保险市场的监管主体,代表政府实施监管职责,应通过监管加大执行力度,鼓励、引导诚信行为,并与司法机关配合,依法惩治失信行为,促进保险诚信制度的建立。我国在提高失信者的“失信成本”方面还缺乏力度,“失信成本”轻微,没有起到惩戒作用。因此,应从法律、道德约束等方面构建违信惩罚制度,并通过健全监管机制,使守信者得到保护,失信者受到惩罚,增大失信者的利益成本、道德成本乃至政治成本,使行为主体面对高额的“失信成本”,唯一理智的选择只能是诚信,以保障整个保险市场的有序运行。
4.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行业自律制度。行业协会是协调和平衡市场主体利益、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重要组织。在市场经济较为成熟的国家,所有市场主体都处于行业协会的管理之下,行业协会代表行业的整体利益对行业进行自我约束和管理,违信者都会受到行业协会的排斥和处罚。我国的保险行业协会近几年做了大量工作,但对保险公司的约束力仍然不够。要在保险业构建诚信制度,就应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起保险行业的自律制度。
5.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快信用评级制度的建设。应该对保险市场主体的资信状况进行科学、准确的信用风险评级,如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险公司、保险中介人及投保人、被保险人的道德信用水平等进行综合评定,以确定信用等级。通过信用评级制度的建设及信息披露,促使保险市场主体始终诚实守信用,认真履行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我国在建立信用评级制度时,要注意与国际信用评级机构实行的评级标准、技术等方面的对接,吸收国外先进的评级办法并结合我国实际,形成科学、合理的信用评级制度。要把分散的反映保险机构和个人的诚信状况的资料和数据进行联网管理或整合,实现诚信信息的资源共享。可以考虑创立商业化的信用运作机制,设立信用记录公司,尽可能对保险市场上参加保险活动的所有人的诚信状况进行调查登记,将记录资料输入电脑数据库,并一直跟踪调查客户的信用变化情况,并通过互联网络,24小时不间断地提供有偿的在线服务。在保险机构需要调查某一位保险客户的诚信状况时,或者在保险消费者调查某一个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人的信用时,向信用记录公司购买信用记录资料。这种新型的信用机制,能够区分和评判保险行为主体的信用状况,将有不良信用记录者列入“黑名单”,把失信者缺乏诚信的形象公诸于众,既使保险消费者能够选择有良好诚信记录的保险公司及保险人,又使保险公司更便于审核投保人、被保险人。
总之,中国应建立、健全保险诚信制度,形成一整套提升保险机构信誉度的行为规范,把保险机构及保险消费者的经济价值取向与诚实守信的道德价值取向统一到诚信行为中,使诚信在更完整的意义上体现出市场经济中“义利合一”的社会价值取向,保障保险双方在道德与法律的双重约束与驱动下,共同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在利益的权衡中不断调整自己的经济行为,在不违背诚实信用的前提下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给保险双方带来均衡利益和长远利益,实现保险市场利益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范文
论文关键词失业保险就业促进
一、失业保险制度的就业促进功能概述
(一)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就业功能的基本内涵
按照传统的观点,失业保险制度属于事后补助形式,更多关注生活保障问题,因此,对失业保险制度的促进就业功能的内涵关注甚少。但是经济的发展,失业人员待遇趋向完善,越来越多的国家注重失业保险制度的就业促进功能,从而使得该理论的研究愈加丰富。当下,普遍认为促进就业就是旨在希望政府通过宏观调控或者政策手段,依靠就业指导、职业培训,就业信息等措施,让企业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解决再就业问题。这种观点有其合理性,但其依旧不够全面。笔者以为,通过政府相关政策进行宏观调控从而促进就业是不可或缺的,但是从长远看,应该是将促进就业纳入到法制的轨道,通过建立完善的失业保险制度,使其法律化、制度化,使得再就业有章可循,良性运转。据此,笔者认为失业保险制度的促进就业功能就是指为了使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能够获得基本生活帮助的前提下,以再就业为目标,国家通过立法形式将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制度进行系统规定的制度体系,一方面通过扶助失业人员生活,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为再就业创造更多更好的机会,另一方面帮助困难企业渡过难关,防止其一时困难而导致减员、裁员,预防大规模失业人群出现。
(二)失业保险制度的促进就业功能的法理分析
1.失业保险的生存权保障理念
生存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人民应当享有的能够维持正常生活基本条件的权利,它不仅是生命个体得以生存的权利,也是一个国家、民族得以发展的权利,不仅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获得物质帮助权,而且还包括基本生活水平和劳动机会得到保障的权利。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这只是生存权的一个方面,这与失业保险的生存权保障理念还有差距。但从我国《失业保险条例》到《就业促进法》的立法目的来看,充分体现了确保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的两项目标,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失业保险制度的生存权保障理念。
2.失业保险的劳动权保护理念
我国《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这是我国宪法对于劳动权的规定,但是按照日本著名劳动法学家石井照九提出“完全劳动权”和“限定劳动权”的理论,此处的规定属于“完全劳动权”。而限定“限定劳动权”就是指“具有劳动的意思和能力的人,不能在私营企业就业的时候,并且要求国家提供劳动机会而不可能的情况下,享有请求国家支付相当的生活费的权利。”豍这即相当于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这充分体现了失业保险制度与劳动权的之间的关系,准确界定了失业保险制度在劳动权保护中的地位和作用。也让我们充分认识到,建立失业保险制度,获得物质帮助是生存权的最基本,劳动权才是其必要条件,因此,发挥失业保险的劳动权保护理念是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应然所在。
二、失业保险制度对促进就业的影响
(一)积极影响
1.社会作用
失业保险制度首先为失业者提供了最基本的生活保障,通过一系列的失业保障措施,使失业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达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其次,失业保险制度通过职业技能培训、职业信息的传递,为失业者再就业尽可能的创造机会。再次,失业保险制度通过失业保险金的分配支援困难企业,避免因资金困难而导致减员、裁员性的失业。通过这一系列措施,不仅使失业者对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失业现象得以理解和接受,也促使失业者以积极态度再就业,也引导企业积极创造更多就业机会提供帮助。这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市场经济的有序进行。
2.规范作用
失业保险制度规定了相关的责任等配套制度,一方面抑制了企业随意减员、裁员行为,减少失业情况的发生,减轻了失业保险负担,也达到促进就业之功能。另一方面,通过失业保险制度规定的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失业者积极再就业,并通过政府提供一系列的就业信息,避免了因失业人员能力水平低下造成的“失业陷阱”和“信息不畅”的问题,这不仅提高就业率,也提升劳动者的素质,具有教育、评价、引导等规范作用。
(二)消极影响
失业保险制度是一把双刃剑,对就业的影响具有二重性,处理恰当则有积极的方面,运用不周则可能产生消极影响具体而言,当失业人员面对失业保险制度提供社会保护时,出于趋利避害的本能,部分人或许会权衡失业所获得的物质帮助的幸福度与再就业而付出的辛劳及收益,从而容易产生对失业保险制度的依赖,形成不正常的失业发生,浪费社会资源,偏离失业保险制度本有的目标,也对再就业造成消极影响。事实上,类似的这种状况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现存的不少高校毕业生的恋校情结、恋家情结在一定程度上就是这种心态影响的结果。因此有必要避免原本良好的失业保险制度,被部分人曲解利用,导致社会不公平,影响其他积极再就业人的积极性。
三、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就业的现状分析
(一)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狭窄
《失业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从这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狭窄,未能将乡镇企业职工、国家公务员以及大量进城从事短时间务工的农民和暂时难以就业的各大院校毕业生等纳入到其适用范围。即便是对于农民工纳入了,但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一次性支付方式也是违背了失业保险制度的初衷。
(二)对求职者激励措施缺乏
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就业的效果不佳,一定程度上是缺乏对求职者激励措施的规定。从《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来看,我国政府做的更多是提供给失业人员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在就业方面政府提供就业信息指导和职业培训还是相当有限的,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促进失业者再就业。并且许多部门提供的就业信息还比较滞后,建立的职业培训流于形式,成效不大。
(三)失业保险金给付制度不完善
我国《失业保险条例》第18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从此条可以看出,我国有关失业保险金给付标准比较低,尚不能满足失业人员的最低生活水平,根本无法为失业人员再就业提供保障。另外,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1条和第10条规定看,虽然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从建立以来就以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和促进其再就业为目标。然而实际上其对促进就业的规定比较严格,仅限于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两项补贴。这种失业保险金给付范围狭窄也是失业保险金给付制度不足之处。此外,“失业保险金的给付额没有与失业人员失业前的工资和缴费情况相关联,而失业保险金的缴费额是按工资标准来计算的,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劳动者按个人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缴纳。”豎这有失公平,会影响失业保险金的筹集。
四、以促进就业为目标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完善
(一)扩大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
“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是一个国家失业保险制度是否完善的重要标准之一。根据《促进就业和失业保险公约》的规定,凡是有能力参工作、并有求职意愿但未能找工作,以致没有任何收入来源的劳动者,均应该在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之内。”豏从该规定可以看出,理论上,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越广泛越好,但是由于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水平有限,一时将所有劳动者都规定到失业保险制度覆盖的范围内不仅会给企业、政府造成重大压力。或许会适得其反。因此目前行之有效的措施是应当循序渐进,不断扩大你其覆盖范围,最终将失业保险制度扩大到每个“有能力参工作、并有求职意愿但未能找工作,以致没有任何收入来源的劳动者”身上。
(二)优化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加强对促进就业的激励作用
虽然我国经济取得了很大的发展,但是由于我国生产力水平依旧有限,因此有必要优化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以促进就业。具体来说,在支付时间上,失业保险金的支付时间应当适宜,从国外经验来看,应突出阶段性,不能太长,避免是失业人员形成惰性。从失业金的给付标准来看,既不能设置过高,那样加重失业保险基金的负担。同时也不能太低,否则达不到其应有的作用。笔者以为失业保险金的之处要坚持以促进就业为核心,保障生活为根本,以救急不救穷为原则,失业保险金缴纳数额和标准坚持以个人工资和当地生活水平为参照,支出坚持以个人缴纳情况和所在地经济发展状况依据有限度的制定。确保能够保障失业者基本生活和不挫伤其就业积极性的前提下合理确定。
(三)完善失业保险法律制度
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促进就业功能,一项关键性的措施就是要加强失业保险促进就业法律制度的建设,以促进我国的充分就业。从目前来看我国失业保险法律制度存在较大不足,因此,有必要提高立法层次,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牵头制定一部“失业保险基本法”,具体来说至少包括失业保险法、就业促进法、失业救济法等几部分,并“以促进就业法为核心,从而真正体现失业保险基本法的制度结构和功能”豐。
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范文
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1.建立阶段。1986年,为了配合国有企业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国务院颁发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这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暂行规定》虽然对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构成要素如实施范围、对象、资金来源、支付标准、管理机构都作了说明,但正如它的名称一样还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其实施范围狭窄,资金来源渠道单一,保障能力有限,保障待遇低,失业救济性质明显。
2.发展阶段。20世纪90年代以后,由于经济改革的力度加大,国有企业富余人员问题浮出水面。为了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作用,1993年国务院又颁发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以代替1986年的《暂行规定》,但是《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并没有对《暂行规定》有大的突破和超越,失业保险原有的问题依然存在,在新的形势下有些问题甚至更加尖锐和突出,从而导致了失业保险在经济改革中没有担当起应有的责任,滞后于经济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改革的进程。
3.巩固阶段。1999年国务院的《失业保险条例》,在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强化失业保险的保障功能、强调失业保险权利与义务的对应、体现失业保险的性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方面无疑有很大的进步。这主要表现在:(l)确立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的基本宗旨。(2)将失业保险的实施范围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3)建立了国家、单位、职工三方负担的筹资机制。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提高到了工资总额的2%,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4)确定了失业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申领程序。《条例》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一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三是已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5)重新调整了支出项目和支付标准。在支出项目安排上,强调了失业保险金及其相关支出,增加了职业介绍补贴的开支项目,取消了生产自救费和管理费。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高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制定。累计缴费1—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缴费5—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为18个月,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6)提高了统筹层次,实行了市级统筹。(7)加强了基金管理,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人银行的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我们失业保险存在的问题
目前,失业问题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所面临的一项重要的社会和经济问题。就当前各国对失业问题的解决情况来看,日本的失业保险制度比较成熟。以下将对中日两国在失业保险制度方面进行更进一步的比较,并通过比较找出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
与日本相比,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不仅建立时间短,而且覆盖面窄、保障水平低,通过与日本的对比分析,有利于取长补短,促进失业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1.资格条件比较。失业保险的对象不是一般的劳动者,而是一些具有劳动能力却因暂时失去职业而失去生活来源的人。也就是说,作为失业保险的受给者,有着严格的条件。从两国的共同点来说,基本包括以下几点:(1)必须达到规定的资格期限,主要指投保期。(2)必须是非自愿失业,防止故意失业获取失业保险金。(3)已办理失业登记,又有求职要求。但要求的宽严程度不同:我国规定投保期限为一年,如果缴费期限不足一年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日本是离职前一年中要有六个月的缴费经历。
2.给付内容比较。(1)给付标准:给付标准取决于一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生活水准,但是它原则上达到受益人的收入损失得到部分补偿,又不能妨碍就业意志。日本规定一般劳动者每天的失业津贴相当于失业前半年平均工资的50%—80%,即平均日工资越高,基本失业津贴越低,反之则越高,这是它的合理成分。我国按照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发放。(2)给付期限:两国都有等待期和最长给付期的规定。日本采用综合标准,失业津贴的领取期限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期长短及就业难度等因素综合确定,最长领取期限为360天。此外,遇到特殊情况(经济衰退、全国就业形势严峻、跨地区求职、职业培训延期等)可酌情延长领取期限。我国采用的标准比较单一,根据失业前的累计缴费年限的长短: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期限最长为12个月;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期限最长为18个月;十年以上的,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
3.费用负担比较。采用何种负担方式,取决于政府对失业应负责任的认识、企业的经济效益、历史传统等因素。日本失业保险金支出的部分由国家(政府)、雇主、雇员三方负担。并不实行全社会统一的单一失业保险费率,而是根据各行业的失业风险程度实行差别费率。雇主与雇员根据本行业的费率,按照等比制分担失业保险费。此外,国家财政负担部分费用。其中:一般求职者津贴和短期特例求职者津贴财政负担1/4;日雇劳动求职者津贴财政负担1/3;继续雇用津贴财政负担1/8。而用于雇佣保险事业支出的部分则完全由雇主缴纳。我国采用单一的失业保险费率,城镇企事业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个人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财政不固定负担部分费用,只在事业保险给付出现困难时提供紧急援助。
4.管理体制比较。失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组成部分,它的性质决定了政府责任,两国均由政府设立专门机构进行失业保险管理。
三、针对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不足,要及时采取相应的对策
总的说来,要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不足,笔者认为要从根本上出发,也就是要不失时机地深化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改革。
客观地讲,我国在制定和两次调整失业保险制度时,并非没有注意到国外的改革动向,因此在制定上出现了许多问题。现在我们重新讨论这一问题,主要的是因为严峻的就业形势和繁重的就业任务迫切要求失业保险在促进就业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就现在看来,失业和领取失业保险的人数已经进入一种相对平稳的状态,在首先确保用于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有充足的调剂空间用于促进就业。近两年来,北京、上海等省市已经在这方面积累了一些好的经验。不失时机地推进失业保险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其促进就业、减少失业的功能和作用,不仅是必要的,也是有条件的。改革的重点是:
1.完善制度,强化约束,建立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与国外相比较,我国的失业保险具有救济期限长(最长24个月)、申领条件宽松等特点,且待遇标准只与缴费期限挂钩,与领取期限无关,对是否积极求职约束性不强。这样一种制度安排,不能不导致失业人员对失业保险的过度依赖。处在失业保险金申领期的人员,对于公益性岗位、临时性工作往往不感兴趣,除非有收入稳定、体面的就业机会,否则宁可等待。最低生活保障的情况也是这样,放弃推荐的社区服务或其他公益性就业岗位而宁愿继续“吃低保”的现象并不在少数。因此,要想改变这种状况,只能在改进制度设计上找出路,通过严格申领条件、强化对申领人员积极求职就业的外部约束来实现。为此,不仅需要调整相关政策,完善管理措施,还需要完善失业保险、低保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及时掌握失业人员、低保对象的就业和收入情况,并通过信息系统相互沟通,实施动态管理,跟踪服务。
2.建立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相结合的费率调整机制,发挥失业保险在稳定就业和减少失业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就业,着眼点不仅要放在帮助失业人员再就业上,更积极的做法是放在提高就业的稳定性、减少失业上。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通过实行差别费率或浮动费率引导企业减少裁员,或通过提供补贴的方式鼓励企业在不景气时期通过缩短工时、挖掘内部潜力等方式消化富余人员,不失为一项积极有效的失业调控措施。
3.按照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原则,扩大失业保险促进就业政策的受益对象范围。目前失业保险促进就业不仅基金支出渠道窄,而且享受对象也仅限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这是不合理的。固然,在失业保险金的申领上,强调权利义务相对等,强调以参保缴费为前提、与缴费期限相联系,这是符合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的。但是,作为失业保险延伸职能的促进就业措施属于公共服务范畴,其对象自然也应当按照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原则来设定,而不宜仅限定在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上。
4.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支出范围。理清楚了上述问题,这个问题也就无须多做分析了。最基本的一个原则就是,扩大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支出范围,既要考虑落实积极就业政策的要求和资金使用范围,又要充分考虑失业保险基金状况,在优先保证失业保险金发放并留有充分余地的前提下,量力而行,适当扩大支出项目,逐步增加资金投入量。
迄今为止,我们依然在研究是否扩大试点问题。其实,试点的意义在于对未知的领域或不可预见的风险进行探索和评估,而在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作用这个问题上,其积极意义已为大量国内外实践经验所证明,其可能面临的风险也有足够的应对之策,因此,在我国政府的努力下,确保失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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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范文篇11
【内容提要】本文首先论述了失业保障制度在治理失业中的积极作用,认为它虽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周期性失业问题,但却是反失业政策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反失业的“稳定器”和“安全网”;接着通过一个社会福利博弈模型阐述了过高的失业保障水平对解决失业问题的负面影响;最后对如何构建和完善失业保障制度提出了一些初步设想。
【英文摘要】Thepaperfirstdiscusstheactiverolesofunemploymentinsurancesystemtothesetlementofunemploymentproblem,andconsidersalthoughtheunemploymentinsurancesystemcannottaketheperiodicalunemploymentproblem,itistheindispensablecomponentintheanti-unemploymentpolicysystem.Itisthestabilizeandsafenetworkofanti-unemployment.Thepaperalsosetsforththeviewpointthatexcessiveunemploymentinsurancewillproducenegativeinfluncebyuseofthesocial-welfaregamemodel.Intheendthepaperputsforwardthepreliminaryideainordertosetupandperfectunemploymentinsurancesystem.
【关键词】失业保障/反失业/博弈/保险基金Unemploymentinsurance/Anti-unemployment/GameInsurancefunds
【正文】
一、失业保障制度是反失业的“稳定器”和“安全网”
失业保障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核心内容是社会集中建立失业保障基金,分散失业风险,使暂时处于失业状态的劳动者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并通过失业培训达到就业安置。失业保障的基本功能有二:一是生活保障;二是促进就业。
我国现阶段的失业通过两种形式表现:一是公开失业,一是隐性失业,而且大量的是隐性失业。现在一般的看法,我国城镇隐性失业人数不低于2000万人,隐性失业率不低于20%。我国的隐性失业是传统劳动就业体制的产物,其实质是劳动者未能与生产资料实现充分有效的结合,而处于部分闲置状态。企业内滞存大量的隐性失业者,使空缺的职位日益减少,“外部劳动力市场”的人员无法进入企业空缺的职位,尽管他们比占据这些“空缺”位置的在职员工更优秀,而政府又坚持企业富余人员由企业自我消化的方针,更使得市场机制对劳动力存量结构调节作用十分有限。正是由于政府的这一政策的“保护作用”,让人觉得隐性失业问题还不是十分严重,对社会的冲击还不是很大。但是,企业一旦完全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按照劳动力的边际产品收益来确定用工人数,则不可避免地将隐性失业者推向市场,因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没有“养人”的义务。“养人”是政府的应尽义务,但不是传统的“送温暖”、“献爱心”的做法所能够解决的,关键是构建一种制度,为那些暂时找不到工作或被企业解雇的人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并通过对他们的再培训实现再就业促使其自谋职业、自食其力。这种制度,只能是失业保障制度,而不是别的什么。
从市场经济国家建立失业保障制度的经验看,失业保险和失业救济对解决摩擦性失业有着积极的作用。失业救济和失业保险之所以对解决摩擦性失业极为有效,是因为摩擦性失业是由于允许企业辞退职工和允许职工辞职所造成的,失业保险使工人在寻找新工作的失业期间无后顾之忧,使“双向选择”成为可能。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无疑要借鉴这一点。但是,我国的失业保障制度不是要鼓励职工辞职,更不是激励国有企业技术骨干随意辞职,因此失业保障制度要特别强调是由于非本人主观原因而失业(如自愿离职等)才能享受失业保险。至于周期性失业,如我国目前因为需求不足、经济低迷所出现的失业,失业保障制度的功效显然是有限的。我们主要应通过调整宏观经济政策和加强宏观调控来熨平经济周期,使国民经济步入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轨道的治本措施来减少周期性失业。当然,重视和发挥失业保障制度在解决任何类型失业人员(除非自愿失业)的基本生活需要的作用,依然是不容忽略的和不可替代的。
对由于某种技术岗位缺人而求职者又不具备上述技能而引起的结构性失业,则可以充分发挥失业保障制度的“再培训”功能,全力办好失业人员生产自救基地和转业培训基地,通过多种形式加强转业培训,提高结构性失业人员的技术技能,使他们尽快实现再就业。
失业保障制度的建立还有利于劳动力市场的形成与发展,是推动劳动力在全社会范围内流动进而实现劳动力优化配置的制度保障。市场经济是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社会化大生产决定了劳动力管理的社会化,客观上要求有社会化的失业保障制度与之相匹配。那些因主观或客观原因想脱离原企业工作岗位的人以及学非所用、不能发挥专长但又不能流动的人,除了人事、户籍等方面的因素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缺少健全的社会化失业保障制度。如果有了社会化的失业保障制度,职工在离开原企业到再就业这段时期的生活保障问题有了着落,免除了后顾之忧,那么,就可能果断地离开原来的企业或工作岗位去寻找更能发挥自己专长的劳动岗位。这样,劳动力就在全社会范围内自由有效地流动起来,就业效率和劳动力的整体资源配置效率将大大提高。
二、一个社会福利博弈模型的昭示:防止失业保障制度对解决失业特别是磨擦性失业的负面影响
失业保障制度既能保护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权力,同时也会对解决失业特别是磨擦性失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人们在就业行为上的博弈倾向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理性的劳动者可能在高福利政策时选择减少工作时间或干脆失业,而在没有失业保障或失业保障水平很低时反而拼命工作。国外的一些经验研究为上述判断提供了证据。比如,美国的一项研究表明,如果美国的1976年就停止实行失业保险福利计划,那么,失业者当年的失业时间就会从4.3个月下降到2.8个月。另外一些研究表明,失业保险福利对工资的替代率每上升10个百分点,则美国失业者的失业时间就增加一周左右。此外,美国伊利诺州曾经在1984~1985年间进行过一次快速再就业者奖金试验。试验的做法是把失业保险领取者随机划分两组,一组作为控制组,而对另一组则提供一种奖励,即只要他们能够在失业后的11周内找到工作并且能够连续就业4个月以上,则他们可以获得500美元的奖金。结果后者的失业时间比较制组中的人缩短了一周左右。(注:这几个例证转引自“刘昕《等待性失业及其制度基础与制度变革——关于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的思考》,载《财经问题研究》1998年第11期。)我们可以从这些例子看到,失业保险或下岗补贴的多寡及领取时间的长短都会直接影响到失业者的就业选择。在当前形势下,国家出于安定下岗职工生活和社会稳定等多方面考虑,要求每个地区都要或多或少地向他们发放一些补贴,甚至还由原单位支付一定比例的基本工资。那么,不难想象,这种补贴越高,则下岗职工等待下去的决心就越大,这对于解决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和降低全社会的失业率都是极为不利的。
我们还可以从社会福利博弈这个著名博弈例子中分析失业保障制度对失业特别是磨擦性失业的消极影响。在这个博弈中,流浪汉有两种选择,即寻找工作或游荡;政府也有两种选择,即救济或不救济。但政府只愿意救济那些积极寻找工作的流浪汉。其支付矩阵见图1:
附图{图}
假定政府救济,流浪汉的最优策略是游荡,如流浪汉游荡,政府将选择不救济;假定政府不救济,流浪汉的最优选择是寻找工作,如果流浪汉积极找工作了,政府当然要救济他。显然,这个博弈对应的福利政策是无效的。也就是说,这个博弈不存在纳什均衡。那么,什么是纳什均衡呢?纳什均衡指的是这样一种战略组合,这种战略组合由所有参与人的最优战略组成,也就是说,给定别人战略的情况下,没有任何单个参与人有积极性选择其他战略,从而没有任何人有积极性打破这种均衡。通俗地说,纳什均衡是这样一种“僵局”:给定别人不动的情况下,没有人有兴趣去动。(注:参见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第14页,上海三联书店和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出版。)
要使这个博弈存在纳什均衡,就必然要改变博弈者的效用水平,即改变支付矩阵。比如,图2这个支付矩阵表示的社会福利,双方就存在纳什均衡(救济,寻找工作)。显然,福利政策有效与否同效用水平有关,那么,我们应该建立什么样的失业保障制度以避免其对解决就业问题特别是磨擦性失业的负面影响呢?关键是要从总量和结构两个方面着手。
附图{图}
第一,失业保障水平与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口多、底子薄,生产力水平低,因而目前社会保障水平应以保证大多数人的最低生活要求为基本原则。不切实际的高福利政策只会使企业难以承受,国家财政负担过重,同时还使劳动者滋生依赖、懒惰情绪,加大磨擦性失业率,最终是事与愿违。这一点是我国在建立失业保障制度时尤其要注意的,要吸取西方一些发达国家“高福利政策”的教训。
第二,力求缩小所有制之间和城乡之间的社会保障水平差距。首先应当适当降低国有企业的社会保障水平,并且降低冗员安置的机会成本及富余人员对企业福利的依赖,以便形成正常有序的冗员消退与安置机制,其次,适当提高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保障水平,这不仅有助于实现企业公平竞争,也有助于缩小社会保障的所有制结构差距,降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机会成本,使他们对未来的工作有更长的预期,更有信心在非国有经济中寻找发展,从而消除下岗职工到私营、集体所有制企业以及“三资企业”就业工作的后顾之忧,由此将缩短失业周期,减少摩擦性失业。再次,适当加大农村社会保障力度。哈里斯-托达罗模型发展了刘易斯的二元经济理论,认为正是由于城乡福利和实际净收益差距比较大,提高了农村劳动力相对转移成本而获得较高收入的预期,造成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盲流”并超过城市吸纳能力,从而导致了城市中的高失业率。应该说,这样的分析对我国是很有启发意义的。当然,由于我国国情不同,暂时还不可能建立强大而完备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但是,着手解决农村居民最基本的生活问题,降低农村劳动力对城市高收入的预期,既体现公平和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客观要求,也有利于降低城市失业率及农村劳动力流出引起的磨擦性失业水平。
三、完善我国失业保障制度的基本构想
1.失业保险基金的资金来源及筹集模式。失业保障金的筹集是失业保障制度的核心,其中经费来源又是首要的问题。在我国必须按照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筹集失业保险基金。
失业保险的本质特征之一就是互济性,从这一角度出发,劳动者个人必须负担一定费用。作为用工主体的企业,承担失业保险基金的一定费用也是合理的。目前我国企业实际负担的失业保险费用相对较低,只占职工工资总额的2%,远远满足不了不断扩大的失业人员的现实需求。更为严重的是,经营状况差、效益不好的企业,面临着众多职工失业风险,迫切希望能借助失业保险基金使职工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但由于这些企业经营上的困难,保险费很难及时足额到位,而一些新办企业、效益好的企业又因近期内不存在企业职工失业问题而以种种借口不愿意缴纳保险费。失业保险制度的典型特征就是社会性和强制性。因此,任何企业都不能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交、欠交失业保险金。
政府对失业保险提供支持和补贴,无论按国际惯例,还是以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来说都是必须的。首先,失业是一种风险,每个人都可能会遇到。失业风险一旦成为现实,单纯依靠个人还是企业都是无能为力的,只能依靠社会的经济救济,国家在社会化的失业保障体系中应该扮演重要角色。其次,失业风险蕴含着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建立失业保险制度,对社会安定具有重要作用。从国外的实践经验来看,失业保险确实能起到“安全网”和“减震器”的作用,在我国,客观上存在的失业状况,也会给社会稳定带来一定的就业压力。因此,国家财政应该是失业保险金的重要来源之一,失业保险基金不足部分应由国家财政予以补贴。可以设想四种办法:(1)利用出售国有中小企业的存量资产,直接转化为失业保险费用;(2)通过增发国债为失业保险事业筹集资金;(3)选择适当的时机开征社会保险税,将其中的一部分转化为失业救济;(4)将亏损企业的财政补贴的一部分转化为失业保险金。
2.拓宽失业保险覆盖范围。较长一段时期以来,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局限于国有企业中破产企业职工、濒临破产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解除合同的工人和被企业辞退的职工。其他所有制的职工基本上未列入保险范围。从理论上讲,失业保障应涵盖所有劳动者,因为他们都有被暂时排出就业行列的可能。在深化改革的进程中,我们正面临着城镇各类企业失业职工和农业剩余劳动力不断扩大的趋势,为了保障失业职工的基本生活和实现再就业,我国的失业保险覆盖范围亟待扩大。结合经济发达国家和转型国家的经验,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可按以下思路进行改革;第一,失业保险享受范围覆盖整个工薪阶层,包括不同所有制性质的所有企业(单位)和所有职工。城镇国有、集体、股份制、私营企业职工和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都应能享受一定期限的失业津贴、失业救济和再就业机会。这既是保障共和国公民基本权利的需要,也是增加非国有单位吸引国有企业的富余人员能力的需要。第二,从长远来看,失业保障享受对象应不加限制地把企业富余人员、企业被兼并和转产后失业职工纳入失业保险对象范围。
与扩大失业保险范围直接相关的重要环节还有享受失业保险资格条件的认定问题。一般地,只有具有以下资格者才有享受失业保险津贴的权力:失业者必须是非自愿失业者;失业者必须处于劳动年龄阶段,且有劳动能力;必须提供足以证明其为非就业人员并积极要求就业的证据;失业前工作过一段时间或有过一定的投保经历。由此表明,凡无充分理由自动离职者,或因个人过失被解雇者,或失业未在劳动部门登记者以及拒绝接受劳动部门分配、介绍工作者,均不能享受失业保险的相关待遇。
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范文篇12
关键词:失业保险失业再就业
一、我国失业与再就业以及加强我国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功能的必要性
(一)随着我国经济社会转型,失业问题日益严峻
失业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它涉及到国家的就业政策、失业保险政策等等。随着我国经济社会转型,失业问题的严峻性日益凸显。首先,我国登记失业人数呈逐年上升趋势,登记失业率居高不下。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显示,2006年―2011年度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分别为847万人、830万人、886万人、921万人、908万人和922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一直在4%以上。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并不包括那些没有登记的失业人员及下岗职工,从农村流向城镇的农村户口失业者,从学校毕业但未找到工作的青年学生等,统计的不完全性导致官方失业率远远低于实际失业率。据国内有关研究机构估计,我国实际失业率在10%以上,是官方登记失业率的两倍还多,已超过了7%的国际失业警戒线。其次,就业形势愈加复杂。具体表现为“4050”人员再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等群体的就业问题交织在一起,伴随着就业环境的恶化愈加不容乐观。据调查,40岁以上的下岗职工占登记失业总人数超过70%,而对这个年龄段的用人需求仅占总用人需求的30%;据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2011年我国大学生初次就业率为77.8%,这一统计结果是以签订就业协议书为依据的,但事实上很多院校为了完成教育部下达的任务,造假现象特别严重。另外,即使签订就业协议的同学也存在签订协议不去就业的现象。再加上历届没有就业的,需要就业的毕业生数量庞大。最后,劳动力增长的压力大,据中国社科院和国家信息中心预测,“十二五”时期,我国人口将达到13.7亿,劳动适龄人口在2014年达到最高峰值9.97亿,“十二五”时期劳动力供给将持续增加,在此期间,城镇每年需要就业的劳动力在2500万人左右,比“十一五”时期多出100万,而城镇年均能提供就业机会只有1200万个,年度劳动力供求缺口高达1300万人左右,就业压力大。上述数据表明,我国失业问题亟待解决,否则将会严重影响国民经济发展及社会稳定。
(二)再就业率低
据《2003-2011年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公报》显示,2003年~2011年登记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比率在60%左右,其中就业困难群体的再就业率最高为32.5%,大多年份低于30%。再加上我国登记失业人数基数大,失业后未能实现再就业的人数很庞大。如表1所示。
表12003-2011年我国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情况单位:万人
[年份\&城镇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人数①\&城镇失业人数②\&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人数③\&①÷②\&③÷②\&2003\&440\&800\&――\&55%\&――\&2004\&510\&827\&140\&61.7%\&27.5%\&2005\&510\&839\&130\&60.8%\&25.5%\&2006\&505\&847\&147\&59.6%\&29.1%\&2007\&515\&830\&153\&62.0%\&29.7%\&2008\&500\&886\&143\&56.4%\&28.6%\&2009\&514\&921\&164\&55.8%\&31.9%\&2010\&547\&908\&165\&60.2%\&30.2%\&2011\&553\&922\&180\&60.0%\&32.5%\&]
(三)加强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再就业功能的必要性
而失业保险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由社会集中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的物质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在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功能一直侧重于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这对缓解失业者的生活压力和尽快实现再就业提供了必要的物质保障,但单纯地对失业者提供生活保障的失业保险制度是一种消极失业保险制度,而对失业者来说最好的保障是实现再就业。因此,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再就业的功能显得十分必要。
二、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在促进就业方面存在的问题
从1986年《国有企业职工待业暂行规定》、1993年《国有企业职工待业规定》、1999年《失业保险条例》和2010年的《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和实施,我国失业保险制度逐步完善。然而,总体来说,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更注重事后的经济补偿,其抑制失业及促进就业的功能没有得到发挥。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现行失业保险制度对失业人员的保障功能有限
失业保险最基本的功能是为失业者及其家庭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但现行的失业保险还无法达到这一要求,表现在两方面:一是覆盖面窄,使很大一部分人员失业后陷入无保障的窘困境遇;二是给付标准低,难以维持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1.覆盖面窄
理论上,其覆盖范围应包括社会经济活动中所有的劳动者,在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失去工资收入,其生活将面临困难,再就业也需要相应的帮助时,失业保险制度就该发挥作用,给予失业人员经济补偿和再就业方面的帮助。但是,我国目前失业保险的实施范围主要针对城镇经济范围内企业事业单位的失业者,不涉及农村经济领域;在城镇经济范围内,又主要侧重于公有制经济,私营、三资企业还未完全纳入。这种保障现状,使得失业保险的社会性名不副实,实际上成为少数人的保障。
从表2可以看出,从2002年到2011年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参保人数逐年上升,失业保险制度覆盖的人数从2002年的10182万人增加到2011年的14317万人,但就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情况来看,城镇就业人员中只有不到一半的人被制度所覆盖,覆盖率如表1所示。2002―2011年这10年期间,我国参加失业保险人数占城镇就业人员的比例一直徘徊在40%左右,这意味着城镇就业人员中大部分的人没有被失业保险制度所覆盖。
更为严重的问题是参保人员结构失衡,越是需要失业保险庇护的高风险人群,如灵活就业者、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及务工农民等,越是被排除在制度之外。而大量的稳定职业者,如城镇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在职职工反而成了受保障的对象。
2.给付水平低
在失业保险的缴纳和领取标准上,目前我国规定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偏低。从现行规定来看,失业保险金的给付额与失业人员失业前的工资是完全脱钩的,目前我国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确定为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比最低工资标准还低,使失业者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后难以满足最低基本生活的需要,大大削弱了失业保险功能,不能很好地发挥失业保险的最初作用。从目前失业保险所发挥的作用看,针对失业人员实施的职业培训、转业培训等配套工作也是不够的,这些配套措施要么基本上集中于经济发达地区的再就业服务中心、要么形同虚设,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现行失业保险制度客观上阻碍了再就业
1.给付期限过长
研究表明,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时间的长短将会影响失业人员的就业意愿,从而相应地增加失业的持续时间。《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我国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期限最长为24个月,而最短为12个月。这样的规定,与失业状况较为严重的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相比,我国的给付期限显然过长了。过长的失业救济期限可能使失业者丧失迅速就业的动机,延长失业者的职业搜寻期限,不利于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
2.基金支出安排不当
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应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但目前的实际是我国失业保险基金存在大量结余、闲置现象普遍,这是不正常的。从表3可以看出,从2002年到2011年每年失业保险基金收入都大于支出,在2008年之前当年失业保险金结余呈现出逐年递增的趋势,从2008―2010年三年当年结余有所下降,原因是2008年金融危机我国就业形势非常严峻,从中央到地方都出台了临时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对策,即通过减轻企业负担鼓励企业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实现保就业、保增长、保稳定的目的,提出了在一定阶段内一次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等所致的。到2011年我国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已达2240亿元。由于大量资金处于闲置状态,我国失业保险基金的应有作用远没有完全发挥出来。另外,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比例也不合理,重生活保障轻就业保障的现象非常严重。
三、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再就业的建议
增强失业保险制度的反失业功能,是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改革和完善的方向。因此,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应当以保障基本生活、促进再就业及抑制失业为目标,制定切实有效的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政策,在经济发展中发挥重要的保障和稳定作用。
(一)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吸纳失业高危人群参保
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提高参保率关键是调整参保者结构失衡,目前,应从失业高风险人群抓起,近期先将中小企业和私营企业在岗未参保员工、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劳动者以及农民合同制工人等吸纳进失业保险保障范围中,增强这部分人群抵御风险的能力,使其不至于遭遇失业后陷入生活无保障的困境中,进一步来说,做到及时促进其再就业。长期来看,应循序渐进,逐步将全部就业者纳入保障范围。
(二)适当提高失业保险给付标准
一般地,失业保险待遇给付标准要能够保证失业者的基本生活水平,而且不高于失业前的工资水平,还需要注意的是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标准一定要和社会救济水平拉开一定距离,通常应高于当地社会救济水平。目前许多国家的失业保险给付水平都定在本人就业时工资40%―60%之间,形成一种标准化趋势。例如加拿大的失业保险金是社会平均工资的60%,美国的失业保险金是社会平均工资的50%,德国则按本人失业前最高工资的55%计算失业保险金。各国的不同给付标准反映了市场经济公平与效率原则的不同倾向,加拿大和美国强调失业保险金要使所有失业者的基本生活保持在一个均衡水平上,而德国的做法体现了失业者在失业前的工资水平,其就业期间所交纳的保险费的标准也是由本人工资水平来确定的,所以这种做法突出了市场经济的公平原则,值得我们研究与借鉴。
我国可以适当地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以保证有足够的支撑力来维持失业者的基本生活。当然,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必须考虑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要考虑失业保险水平是否与经济增长相适应,一旦失业保险待遇水平的提高超过了经济增长的承受能力,那就会出现西方福利国家的“失业陷阱”;其次,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提高还要考虑企业的缴费能力,因为给付标准的提高也意味着保险费率的提高,这会加重企业的负担,导致企业劳动力成本上升,市场竞争力减弱。因此,给付标准的确立需特别慎重,在现阶段应是适当地、逐步地提高,使我国的失业保险既有足够的支撑能力以保障失业者,又能确保水平的适度性,以促使失业者积极再就业。
(三)适当缩短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
当前世界各国的给付期限多在90天到1年之间,与多数国家相比,在中国可以最长享受24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时间上比较长。这种长期限的失业保险给付政策带来的后果是减小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积极性,不利于就业促进。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比较合理的是给付期限是在一个失业期内最长不超过18个月。适当缩短失业保险待遇时间不会影响多数失业者的利益,反而能够避免失业人员对失业保险产生依赖。假如失业者自主创业,此时可以把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支付,使其有更多资金投入创业。
(四)完善失业保险基金管理,调整支出方向
我国目前的失业保险费用主要用于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每年用于就业方面的投入只占总支出的10%左右。从表3可以看出我国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庞大,完全可以利用这些资金进行就业指导、再就业培训等,帮助失业人员早日就业。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将失业保险基金用于职业介绍和就业培训。在法国,失业介绍所26%的工作经费来源于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向职业介绍的转移相当于是国家对失业者的资金补贴,相对于单纯的保险金发放,是更为积极层次的保障。就业培训是促进就业的最有效的途径,通过就业培训,增强了失业者的就业能力,转换职业技能,适应新的就业结构。
2.将失业保险基金用于鼓励企业招聘失业人员。我国已经有鼓励企业招聘下岗人员办法的经验,对于那些招聘下岗人员的企业进行减税,或者招聘一个下岗人员直接补贴等。结合我国的经验和其他国际上的经验,一方面,对于不景气的小企业进行工资补贴,走稳定就业路线。另一方面,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一部分,对招聘长期失业人员的企业进行一定的补偿。
3.将失业保险基金用于失业愿意灵活就业的人员。帮助失业人员创办小企业,为他们免费提供创业信息,提供由失业保险基金担保的小额银行贷款等。
(五)完善就业服务机制
发达国家的就业服务机制值得我们借鉴,例如美国建立了覆盖全国的就业信息网,为失业人员提供一站式服务;法国对失业者开展一对一的个性化服务。想在更大范围内更好地进行人力资源配置,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我国应最大限度地运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建立遍布全国的就业咨询、培训和失业保险信息网提供及时的就业服务信息。培训机构则应加强与职业介绍机构和用人单位的联系,按照就业岗位的需求,开展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具体途径有:政府与非营利机构合作,分工负责;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和适当的经济扶持;采用委托式、合同式等多种办法,由各类非政府机构和社区提供职业介绍、培训等就业服务。
当前,失业已成为一种普遍性的社会问题,而世界各国主要通过失业保险来解决失业问题。相信不断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可以有效缓解失业问题,促进社会再就业,使其真正成为失业现象的“减震器”和“安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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