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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管理的意义范例(12篇)

来源:网络 时间:2024-02-28 手机浏览

水资源管理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水利水资源可持续发展管理措施

我国是一个水资源短缺的国家,同时我国水资源管理工作又起步较晚,因此开展水资源系统的优化配置及策略研究,改变水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出现的不合理状况,从根本上解决所面临的水源紧张、水资源污染等问题已迫在眉睫。我们应该认真总结长期以来在水资源管理实践中的经验和教训,吸收国外先进的管理理论、方法和成功经验,结合我国水资源的具体特点,尽快建立起我国的水资源管理科学体系,为发挥水资源在人类生存、社会生产及优化环境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做出积极的贡献。

一、加强水资源管理的意义

1、加强水资源管理成为有关水资源领域出现最为频繁的词汇。但究竟什么是水资源管理,目前学术界尚未统一,《中国大百科全书》在不同的卷中,对水资源管理有不同的解释。综观传统的水资源管理概念有以下特点:首先,从整体上来看,他们都是以水资源开发作为主线,“保护”处于被动的地位;其次,视野相对狭窄,大多数概念只局限于水资源本身,缺乏复合系统下对水资源的综合认识,以水论水;第三,缺乏生态环境的和水资源高效利用的内涵。基于此,笔者认为,水资源管理就是为了满足人类水资源需求及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的总和。

2、水资源管理学是从学科角度对水资源管理进行系统研究的科学,是水资源管理知识体系,是建立在水文学、水资源学、管理学等诸多学科基础之上的新的交叉性综合性学科。通过水资源管理学的研究可以为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和利用效率,保障水资源安全,通过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支撑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提供理论和实践基础。

二、加强水利水资源管理的有效措施

1、为水利水资源的管理工作提供法律上的保证。在当代中国法律必不可少的,依法治国我国基本的治国方略,要想保证水利水资源的管理获得良好的发展,法律上的支持是必不可少的。首先,我们要进一步完善现有的水法,为依法管水依法治水提供法律保证和法律依据。考虑变“取水权”为“水资源使用权”。现代的水资源既可以带来一定的利益,又可以创造出新的价值,所以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之下,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本作用,发挥水资源的最大效用。而“水资源使用权”的确立则是市场机制得以发挥作用的一个前提。在水资源配置中引入市场机制,一方面用水户将自愿加大节水投资成本,产生内在节水激励;另一方面,水资源将自动流向产出效益高的产业和地区,实现整体配置效益的最大化。其次,跨行政区域和跨流域的立法和执法工作尚待加强。由于我国的流域面积十分广大,众多河流跨过多个省市,而因为河流流过省市对该段河流享有当然的管理权和治理权,那么整条河流就被分为了若干的治理和管理段。《水法》确立了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由于流域管理委员会处理跨行政区域水资源纠纷的权限不清晰和领导级层的限制,省边界水资源管理纠纷难以顺利提交流域管理委员会解决。在目前的体制下,必须加强跨行政区水资源立法,强化流域管理机构协调、仲裁和处罚职能,并以行政契约等法律手段来保障。另外,对一些具体管理工作,如水利设施建设与管理、水灾防治、水量调度,都应出台具体的法规,使管理措施法制化。具体做法如下:第一,要树立依法治水、依法管水的观念。我们可以从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普及着手,通过形式多种多样、内容丰富多彩的法律尤其是新《水法》的宣传,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法制观念,严格约束自己的行为;建立法制性的水务机制,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规章来展开日常的工作。第二,完善执法体系,切实提高水务的执法能力,保证水利水资源管理工作的科学发展有切实的法律支持而后保障;建立一支专业素质和法律素质双高的队伍,为依法治水和依法管水提供人力资源的保证。

2、水资源的科学合理配置。要做到水资源的科学合理配置,就必须遵循以下原则:水资源、社会经济发展生态自然环境的动态协调关系应该而且必须得到维持和保障。水利工程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必须把资源、经济、环境和人口的协调发展作为最高的指导原则,把宏观的水资源科学调配和水利水电工程的具体工作结合起来,把科学原理的指导和具体工作的实践结合起来,真正做到社会、经济、环境的多项繁荣。此外,水利水资源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不能仅仅停留在“时间序列”(强调从时间和历史的角度来看待水资源的科学合理配置)和“空间分布”(侧重于区域环境内水资源分布、整体水资源的分布等)两者之间单独的研究上,把两者有机地媾和才是研究和解决水资源可续合理配置的正途。因此水资源的科学合理规划既要从时间的角度分析它的流量特点,也要从空间的角度来研究它的空间分布特点,然后从整体上对水资源进行科学合理的分配。

3、政府规划,统一管理。水利工程作为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发挥水资源合理调度的重要作用。由于我国水资源分布非常的不均匀,一般是南多北少、东多西少。因此,加强水利水资源的管理首先要从整体上进行把握,通过各种工程和技术措施解决水资源空间分布上的不均匀,例如兴建大型的调水工程,其中最著名的就是我国的南水北调工程。南水北调工程立足于我国水资源分布南多北少的现实情况,着眼于解决我国水资源空间分布不均匀的局面。这是绝对宏观意义上的水资源统一管理,但是在相对微观意义上来说,对于水资源的统一管理需要各级地方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在充分协调商议的基础上来解决水资源的统一管理问题。在这个层面上,困难更大,因为这需要各级政府的通力合作。这种“通力合作”往往意味着必要的妥协和让步,不同于执行中央政府的行政命令,因此需要更大的协调艺术。

4、加强水利工程在水资源方面的自身建设。重建轻管是我国整个水利行业的通病,大型水利工程的重建轻管的毛病比较容易杜绝,这是由于大型水利工程所承担的重要责任和所发挥的重大作用决定的;与大型水利工程相比,小型和较小型水利工程的地位不突出,作用不明显,因此建成之后常常忽视对它们的管理,导致水利工程出现了高标准建成,低标准运行的尴尬局面。在管理自身的管理上首先要改变“重建设轻管理”的这种落后观念,水利工程不仅仅是政绩工程,它的主要作用就是水资源管理;注意吸收这方面的专业人才,建设一支高素质高能力的人才队伍;加强和各个水利工程间的交流与合作,相互取长补短,增强水利工程水资源管理的能力等等。

5、为水利水资源的管理工作提供制度上的保证。探索和寻求一种更加适合中国水利工程管理的制度,首先可以通过总结国内的水利工程管理的经验,列出优点和不足,再通过各种专家的研究和论证,建立一套完全满足自己需要的水利工程管理体系,为水利水资源的管理奠定坚实的基础;其次可以通过向国外的水利工程管理学习它们的先进的管理技术和管理理念,汲取其中的精华,剔除其中的糟粕。需要格外注意的是,所谓学习就是消化吸收的过程,而不囫囵吞枣的走马观花和生吞活剥,我们学习国外先进知识的目的就是要刺激我们的灵感,找到适合我国国情的管理管理方法和管理技术。

综上所述,一个完整的水资源管理体系,能够有效的缓解水资源的短缺和水资源的浪费问题。因此,这就需要我们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随时调整经济发展的战略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策略,去适应新的水资源管理体制,为实现我国水资源管理现代化而努力,从而推动我国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刘平.试论加强水利水资源的管理措施[J].水利科技与经济,2011,(07)

[2]张海洋,王心义,韩鹏飞.缓解开封市水资源短缺的技术及工程措施研究[J].水利科技与经济,2007,(12)

[3]B.B.科尔莫戈罗夫,刘正启.市场经济条件下水库水资源利用规程[J].水利水电快报,2006,(12)

水资源管理的意义范文篇2

关键词水资源现代水利

中图分类号:TV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我国是一个水资源十分匮乏的国家,人均水资源量仅为世界人均水资源量的1/4。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并伴随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而日益尖锐和激化。为此,20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开始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逐步全面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加大水资源费计征力度,开展水资源优化配置,提出水权、水市场理论,以新思路、新视点、新实践促进我国水利逐步由传统水利向现代水利、可持续发展水利转变,实现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但是,水资源不仅是资源,也是资产,而且是一项重要的国有资源资产。它作为国有资源资产的意义、作用,不亚于土地、森林及矿产。可是,目前水资源的资产地位却还没有引起人们的注意,包括一些从事水利工作的人士在内,还缺乏这方面的意识,这就不可能像土地、森林、矿产等资源资产那样,把水资源作为国有资产加以管理,实施资产的经营与运作,以发挥其更大作用。这种状况,显然极不适应当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更不适应现代水利发展。为此,本文就水资源资产问题提出初步观点,并希望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引起关注和讨论。

一、水资源资产属性及资产特点

1.水资源资产属性

为什么说水资源具有资产属性?这个问题可以从资产和资源资产的涵义角度来讨论。

首先,什么是资产?1989、1999年《辞海》分别对资产做了概括:资产是指“一个单位所拥有的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将会带来经济利益的权利”1。资产也是“负债的对称,资金运用的同义语,会计要素之一。是指某一主体由于过去的交易或事项而获得或控制的可预期的未来经济利益。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2。

以上观点说明:资产属于市场经济范畴,具有核算的意义,其构成条件包括:①拥有或所有,②经济利益或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③能够控制的可预期的未来经济利益。那么,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具不具备这些条件呢?第一,水资源归国家所有,具有所有权主体,不像气候资源那样,没有所有权主体;第二,水资源已经为开发利用者、所有者产生了巨大经济利益,并正在产生着更大的经济利益;第三,水资源是指自然水中可被利用的水体,在被利用的过程中,通过一定手段能够“控制可预期的未来经济利益”。不像阳光、气温、风、微生物、某些动植物等一些自然资源那样,目前还没有能够控制其未来可预期的经济利益的手段。可见,水资源具备构成资产的条件,具有资产属性。而且通常认为,水资源作为资产较其他资产在一定意义上更具有社会属性和经济属性。

其次,什么是资源资产?《中国资源科学百科全书》对资源资产的概括是:资源资产是指“国家、企业或个人所拥有的,具有市场价值或潜在交换价值的,以自然形式存在的有形资产。”此外,资源资产与其他有形资产相比,具有4个基本特点:①具有战略意义,是战略性资产;②不因时间推移而被贬值或折旧,可以恒定保值和不断增值;③是其他有形资产创造财富的条件和自然物质基础;④兼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成分和性质3。

水资源是否符合上述定义,是否具备相应特点呢?第一,水资源为国家所有并以自然形式存在;第二,水资源是一切有形资产创造财富的必须条件和必不可少且不可替代的自然物资基础,最具战略性,是最典型的战略性资产;第三,水资源具有市场价值和潜在交换价值,不存在折旧和贬值,且伴随其数量的短缺和经济的发展,不仅可以恒定保值,还将不断增值;第四,它既以存贮方式而存在,又以流动方式而转移,兼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双重性质和成分。所以,从资源资产角度看,水资源也具有资产属性。

总之,无论从资产角度看,还是从资源资产角度看,水资源都具备资产属性。都不应该把水资源仅仅作为资源来开发利用,还应将其作为资产来管理。

2.水资源资产特点

水资源作为资源资产,除具有上述资源资产普通基本特点之外,还有如下特点:

(1)有规律的向下游自然流动

水资源在受控制前,尚未汇入塘、库、洼、泊、湖、海时,总是自然流动的,且限于所在河系并以一定的速度和态势向下游流动。

(2)水资源资产量受天然、人为双重因素影响

水资源是自然水体中可被利用的部分,其资产量不仅与降水、蒸发、流域植被等自然因素有关,还与流域治理,经济建设,特别是水资源开发利用手段等人为因素有关。因此,它在一个区域内不是定值,而是一个与人为因素有关的某水文概率的相应值。

(3)水资源的资产属性与自然属性有可能交叉、转化

水资源是自然水体中的一部分,在其受控制前,仅具备可被利用的自然属性,不具有资产属性。但在被控制起来具有资产属性之后,还有可能因某些原因而丧失资产属性,重新转化为自然水。例如:存入水库中的水,当然具有资产属性,但在因防洪安全而需腾库弃水或溢洪下泄时,这部分下泄的水,便失去资产属性,转化为自然水。但当再被控制后,却又具备了资产属性。

(4)水资源资产价值量具有突出的时空差异性,并有可能叠加计算

水资源资产价值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水资源的使用价值。但其使用价值在不同地区、不同用水部门、不同时期、不同用水季节、不同大气降水条件下,很不相同,具有突出的时空差异。但又可能因水资源重复使用而使价值叠加。因为有些用户虽然使用水资源,但并不消耗水资源。例如,养殖、旅游、发电、航运等。水库水资源的使用,常是养殖—旅游—发电—航运—供水—回归再利用。农田灌溉回归水的再利用,有的可达30%。城市污水资源化、河渠渗漏、农田回灌补充地下水等也都存在回归水再利用。这就在相当程度上形成了水资源资产价值量的叠加。

(5)地表水、地下水两类水资源资产互相交叉、转化

水资源资产包括地表水、地下水,两者常互相交叉、转化。在评判水资源资产量及其价值量时,需注意避免两者之间的重复计算或漏算。

(6)水资源资产具有流域性、行政性和历史延续性

我国水资源开发历史悠久。上下游、左右岸的开发,都要服从流域规划。因此,水资源资产与其他资源资产相比,具有特殊而突出的河系性、流域性,但也有在特定条件下的行政性和历史延续性。这种状况,需要一定程度地反映在对水资源资产的评估、评价、处置等有关工作中。

二、水资源资产在现代水利中的地位与作用

水资源管理的意义范文篇3

湘江是湖南人的母亲河,湘江流域的水资源对湖南来说意义非凡。近年来,湘江流域水资源紧缺和水资源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多次出现江水断流和水污染扩散的现象,湘江水资源的非法开发利用与湘江水资源的保护展开了一场隐形的博弈。湘江水资源出现的这些问题与当前的湘江水资源管理有密不可分的关系。目前,湘江水资源管理的“条块分割、部门分割”管理体制导致多龙治水,水资源管理的协调难度加大。再加大主管部门治标不治本,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管理法律机制不健全,致使湘江生态功能不断弱化。为了保证湘江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发展,建设一个生态环保的鱼米之乡,湘江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迫在眉睫。

一、湘江水资源统一管理的意义

根据联合国2006年的《世界水资源开发报告》[1],全球用水量在20世纪增长了6倍,其增长速度是人口增速的两倍。报告中提出了9个值得重视的问题,位列首位的即是“水资源的管理、制度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均不足。”可见,水资源的管理、制度建设对水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提高管理效率,有利于保护、节约水资源。水是生命之源,水利是农业的命脉。发挥政府对水利建设的主导作用,建立多元、稳定的水利投入和管理机制。水资源统一管理符合湘江河流的自然属性,可以避免“政出多门”造成的矛盾。提高用水效率,实现水资源配置的公平、公正、合理、有序。用水效率与水资源配置有着密切关系,水资源配置的效率是最大的用水效率。在统一管理的机制下,可实现湘江水资源的最佳配置,保证沿岸各区域在总量一定的条件下获得符合区域发展需要的水资源。保持湘江水功能的完整,实现水资源管理的多个目标。水资源不同于其他自然资源的特征之一是水功能多样,水可用于满足生活、生产,旅游、航运、发电等。分部门管理不利于保持水功能的完整,只有采取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的方式,才能最大限度保持水功能的完整,发挥水资源效益。贯彻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使水资源优先满足生活、生态需要。水利部提出要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但是这一制度的贯彻执行有赖于各相关管理部门和各有关区域的支持与配合。采取统一管理,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才能落到实处,并且应扭转水资源首先满足经济发展需要的思路和做法,促使水资源优先满足生活、生态的需要。

二、符合湘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管理制度构建

当前我国流域治理基本上处于行政分割、部门间信任度低等状况,只有赋予流域管理机构全面规划和管理整个流域的权力,从法律上确定流域管理机构的地位和工作职责,为流域管理提供法律保障,才能保证流域内水事管理的顺利进行。

1、明确湘江水资源管理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湖南省政府于2008年5月9日成立湘江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委员会,但由于其主体地位和行政执法权没有得到法律法规的确认,缺少权威性,难以实现对流域的统一管理,导致部门之间出现相互争夺或推诱的局面。因此,湖南省应借鉴长江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等机构的经验,在即将出台的《湘江流域管理条例》中建立并明确湘江流域管理委员会的水行政管理权限和执法地位,在机构运行与协调问题上,建立完善的协调和仲裁机制,及时解决流域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水利管理部门的矛盾。为湘江水资源的整体环境规划和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协调流域内水资源供需矛盾,实现水资源的统一管理。此外,建议湘江水资源管理委员会下设执行机构湘江流域水资源管理局。湘江流域水资源管理局在业务上受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但人员和经费必须具有一定的独立性,管理局对湘江流域管理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必须执行。湘江流域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管理和调配水资源的议事规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管理权。其中水资源的管理和调配要以水权为核心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2、建立流域管理责任制

为保障湘江流域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在划分湘江流域职责权限范围的过程中,要统筹大局,根据每个部门的特点以及湘江流域上中下游不同地域特点,实事求是,明确划分职责范围,实行责任落实制,明确每个参与管理的部门以及管理人员的职责,将工作做细,同时建立相关评估体系,实行奖惩制度,提高管理者的积极性。首先,明确政府的环保责任。按照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的要求,构建政府的环保责任制度,进一步完善水资源管理制度。其次,明确企业的主体责任。企业是治理水污染的主体,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谁排污、谁付费”的原则,将企业的职责明确,企业之间相互监督,严格执行和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和各项监管制度,自觉加大对治污的投入,改进治污工艺,提高治污水平,确保治污设施正常运转。同时,加强宣传,严格实施各项环保监管措施,严防污染反弹现象,杜绝违法超标排污。第三,明确环保部门的监管责任。环境执法是法律赋予环保部门的一项基本职责,执法监督是环保部门的立足之本。湘江流域管理更要加强环保部门的执法监督力度,严格执法程序,健全对执法人员的各项监督考核体系,督促其尽职尽责,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水资源开发利用执法监督到位。

3、建立湘江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相关制度

(1)建立水权交易制度

湘江水资源的配置之前是由行政主管部门独自承担,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水资源供需矛盾的加剧,人们对水资源的数量、质量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仅仅依靠行政主管部门已经不能达到这一要求,只有通过建立完善的水权交易制度,才能实现湘江水资源的高效配置。水权交易制度是在政府宏观调控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市场对水资源的的优化配置的制度。首先,最为关键的是湘江水资源的交易程序和规则,在即将出台的《湘江流域管理条例》中,可以根据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对水权交易的价格、程序、规则等作出明确的规定,为水权交易的顺利进行提供强有力的保障,达到水资源配置的最高效率。其次,水权交易市场的划分。其次,湘江水权交易市场可以分为为三级,一级市场是湘江水资源的初始分配,即流经的各地级市政府的水权分配;二级市场是拥有水权的各级政府之间水权的交易;三级市场是更为具体的水用户之间的交易。这是水权交易市场的主体。由于各用水户用水需求和效率的不同,通过水权交易可以实现水资源的高效配置。第三,完善水权交易的监督机制。通过行政主管部门对水权交易进行严格的监督,才能促进水权交易的实现。通过水权交易制度的充分建立和水权交易市场相关规则制度的完善,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有机结合,才能促进湘江水资源的有效配置。

(2)建立湘江流域补偿机制

198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布坎南说:“没有合适的法律和制度,市场就不会产生任何体现价值最大化意义的效率。”[2]流域生态补偿是指为了实现社会公正,通过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相结合的方式,对流域生态系统服务的受益者征收一定量的生态补偿金,用于对流域生态服务提供者进行补偿。[3]流域生态效益补偿是实现流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公正性的重要法律制度,对于保护流域内水环境具有重要的意义。湘江流域管理委员会可以下设湘江流域生态效益补偿管理机构,对流域生态效益补偿工作进行全面管理,建立健全水资源补偿制度。同时,应建立湘江流域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为生态效益补偿奠定基础。首先,应完善现有的流域财政收支制度,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其次,湘江流域要发展生态资本市场,拓宽流域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来源。主要有以下方式:水权交易市场化运作、建立生态效益补偿捐助机构和积极利用国债资金、开发性贷款、生态效益补偿。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水资源建设、水资源污染整治的投资,努力形成多元化的资金格局。最后,企业必须在缴纳能满足治理所需全部费用的保证金后,才能取得排污许可。若排污企业未按规定履行水资源补偿义务,政府可动用保证金进行生态治理。

(3)确立流域水污染防治司法审查制度

湘江水资源由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管,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容易造成政府为了政绩而破坏流域水环境的行为。行政权与司法权依法享有一定的职权和独立处理某类特定的事务的权力,水污染防治司法审查制度目的通过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和监督,防止行政机关,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这已经成为现代法治的核心。因此,湘江流域水资源管理应重视水资源的司法保护。[4]首先,流域内相关利益主体要对政府水污染防治的不力行为提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其次,司法机关对流域环境规划甚至流域内的经济发展规划等政府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由法院来审查裁决流域水污染防治行为,防止政府为了地方利益而对湘江流域破坏。第三,检察院应严格司法,对于水污染承担责任并构成犯罪的行政人员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只有把管理和保护结合起来,才能实现湘江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法律法规应明确规定司法权对政府水污染防治行为的制约,确立流域水污染防治司法审查制度,以纠正政府因短视行为而破坏流域可持续发展的行为。

水资源管理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水资源;科学配置;可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TV21文献标识码:A

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水,它是人类一切活动的基础要素。只有积极的开展与之相关的管控活动,才可以保证社会的发展顺畅,保证群众不受到饥荒,降低病害的发生几率。因为水的不断开发使用,与之相关的管控活动的关键点从过去的开发全新的内容转变为发展目前的水源。而用水的需求管控活动也成为了当前管控活动的一个重点要素,特别是在缺水的区域之中。

水有着非常高的经济性以及社会意义,因此要在政策中积极地反馈。因为资源是有限所以要积极的保护,要设置合理的分配规则,也就是说要确保人的基础规定合理,维护环境和别的用水活动。国家要在分析群众的基础利益的背景之下,积极地开展资源的保护活动,设置相关的条款内容,进而为创建节水社会带来非常多的法规保障内容。

对于水管理来讲,有着非常多的措施,像是用法规和经济措施以及别的一些方法来带动相关的机构积极的使用水资源。那些对水源构成污染的人要受到一定的惩治,要担负起带来的不利现象。

对于资源的管控,要认真的处理国家各个机构,像是农业以及交通等等的机构面对的用水和管水的现象。避免资源不合理的使用以及污染等问题的发生,防止由于天气的变化以及水土管控不合理而导致的洪灾以及旱情等等的一些不利现象。

1有关管控的体系

1.1统一管控的体系

该项措施现在被整个世纪普遍的认同。联合国水行动框架中论述了水资源统一管理的六个方面的内容:可持续发展的国家水资源政策、战略和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水资源信息系统;国家层次和流域层次的水资源配置框架和实施方案;水资源管理和开发利用中的投资机制和执行效果的监测和监督机制;一种“良政”机制确保水资源管理的透明性、公共参与和落实责任;一个统一的机构对如上所述的各项内容负总责。从上述的水资源统一管理的内涵可以看出,水资源统一管理的落脚点在于对水的资源管理。重点要求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要从以往注重提供工程和水服务为主的管理模式,向资源管理的模式转变。核心问题是让社会充分认识水在生活、生产和生态等各个领域的综合资源价值,统筹规划,实现水资源在区域间和生活、生产、生态等各用水领域的优化配置,通过资源管理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1.2将权利适当的下放

落实这种体系,关键的是说在资源综合管控的前提之下,在保证资源有效配置的背景之中,将相关的管控权限下放到所在区域的政府机构。结合区域的各种特征,此类权限的下放不但涵盖了资源的管控,同时还涵盖了用水服务的管控。所在区域的政府对资源的有效管控,主要是在国家和流域配置的水资源基础上,建立区域的水资源利用宏观指标体系,实现水资源在不同用水行业之间的合理配置,维系良性生态必需的水量和水质,实现水资源的最大综合效益。水管理权限下放的另一个重要领域是地方政府对用水服务的管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保障全体居民,尤其是贫困群体的基本用水权利;二是运用价格原理和需求管理,通过市场机制协调用水供需矛盾,充分发挥水的利用效率;三是创造条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用水服务和用水管理,提高用水服务的质量。总的来讲,将权限下放,首先要将资源细化,其次要经由国家以及社会的力量,在落实用水活动的前提下,经济的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

1.3水资源的分割管理

水资源的分割管理是水资源统一管理的反面,即片面地强调生活、生产、生态各自的用水利益,片面地强调各行业本身的用水利益和各行业本身的水的管理权限,片面地强调各个区域本身的用水利益和各区域自身的水的管理权限,激化各地区、各行业用水之间的竞争矛盾。其结果是水资源短缺、水资源浪费和生态系统恶化在一个国家、一个地区、一个时期同时产生。因此,水资源的分割管理模式已被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摈弃。

2掌控资源的具体特点,确保资源能够有效的调配

2.1基础特征规定资源的配置要合理

对于资源的调配来讲,要切实的考虑到自身的一些具体的特征。常见的生产要素,一般是经由市场体系来确保资源能够有效的配置的。水是一种基础性的要素,是一种生态性的资源,和生态体系一起发展。它还是一种战略资源,和群众的生活以及经济的发展之间有着非常紧密的关联。

2.2积极的配置资源,从管控活动中提升利用性特征

对于管控活动来讲,资源的有效调配对于提升其利用性等体现着非常积极地意义。第一,确保了群众的生活等的常见的用水权限,同时还能确保生态发展顺畅。结合公益性的规定,所有的政府不单纯的要在资源调配的前提下确保群众的基础用水有效,确保生态体系发展顺畅,同时还要在具体的活动中贯彻这个思想。第二,平抑了对水资源的无序竞争。地区之间,用水机构之间的资源不合理的竞争在那些资源匮乏的区域更是显著,它的管理层次的问题在于其不具有对行业间的用水权限的明确,不具有对总量的掌控特征。实行可利用水资源在区域和行业间的配置,确定区域、行业间用水权益并实施用水总量控制,能够将地区之间和行业之间对于资源的无序的争夺,变为提升利用性的内在的竞争现象,进而切实的提升资源的利用性。第三,能够落实区域和行业间的节水活动,提升利用性。当明确了各个区域的用水权限之后,任何超出总量控制范围的水量增加都是要付出昂贵代价,转而促进内部的挖潜节约和对水资源的有效保护,有利于促进节水、水污染防治和污水处理再利用。第四,有利于培育水权交易市场的形成,在水权的交易中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水的利用效率。水资源只有在权属确定的前提下才能进行交易,水权交易所形成的水市场实质上是一种生产要素市场。水资源作为生产要素,和其他生产要素的经济行为是相同的,即在市场配置过程中寻求效益最大化,从而提高水的利用效率。

积极地开展资源的管控活动,落实开发的力度是提升资源的使用性,体现利益,维护经济进步的需要,同时还是立足于现如今,放眼未来,改善环境的一项非常关键的策略思想,要使用优秀的、综合化的思想来应对,站在战略的层次上来提升资源的意义,通过有限的资源来带动经济的高速前进。

参考文献

水资源管理的意义范文篇5

贵州省是典型的喀斯特岩溶山区,蓄水保水难,加上水利基础设施薄弱,水资源利用率低,导致发展受限。破解水困局,成为贵州后发赶超、同步小康的关键。2017年1月1日,《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对贵州水资源保护有着里程碑式的意义。这部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条例》有哪些亮点,记者专访了贵州省水利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帅文。

绿色发展的铁腕之举

2017年1月1日,《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正式颁布施行。《条例》实现依法管水治水,对贵州解决资源性缺水和工程性缺水有极大的促进和推动作用。如何认识《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的出台背景?

帅文:党的十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总体布局的高度来论述,指出:“要给自然留下更多修复空间,给农业留下更多良田,给子孙后代留下天蓝、地绿、水净的美好家园。”高度重视水资源问题,明确提出了“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新思路。

贵州位于长江、珠江上游,境内河流众多,水资源丰富,是典型的喀斯特地貌区,同时也是我国主要的生态脆弱区和经济发展落后地区。理论上我省水资源丰富,但水资源年际变化大、年内分布不均、区域分布不平,资源性、工程性、水质性缺水问题十分突出。因特殊的地理位置,使我省水资源保护在整个长江流域和珠江流域处于举足轻重的位置。加强水资源保护不仅已经成为贵州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而且关系到长江流域、珠江流域的生态保障与生态安全。

《条例》是贵州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党的十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加快推动绿色发展、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举措。省委第十一届四次会议决定制定《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省委十一届七次全会明确,贵州作为首批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之一,要以铁的制度、铁的手腕做好治水、治气、治土、治渣等各项环境治理工作,以乌江、赤水河、清水江、南明河等重点流域治理带动全域环境治理和生态文明建设,推动我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走在全国前列。

推进水资源保护法治化

《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的出台对于我省开展水资源保护工作有何重要意义?

帅文:据我所知,这部法规有两个“全国第一”,其一是全国第一部以保护水资源为主要内容的省级地方性法规;其二是中央深改组提出全面推行“河长制”后,全国第一部将“河长制”内容通过地方立法形式予以落实的地方性法规。所以说《条例》的颁布施行是我省贯彻落实十“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五大新发展理念”以及“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法治举措。

《条例》是继我省出台的《贵州省河道管理条例》《贵州省防洪条例》《贵州省实施办法》《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贵州省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管理条例》《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后的第7部地方性法规,填补了我省水资源管理保护方面的立法空白,使我省水法规体系建设更加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在我省水利法规体系建设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地表水保护是水资源保护的重点,条例在保障人民群众用水安全方面有哪些规定?

帅文:地表水保护涉及水功能区划定、管理、环境影响评价,入河排污口设置、优化布局与整治、监督检查等内容。

水功能区管理是地表水保护的基础,结合贵州省主要江河湖库水功能区划成果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经验和要求,为有效保护地表水资源,《条例》明确了水功能区划的划定程序。规定了涉水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水功能区水质、水量、水生态的影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避免影响水功能区以及相邻水功能区的水域使用功能。

饮用水水源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切身利益,应当受到最严格的保护,因此在第十八条、十九条规定由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入河(湖)排污口布设规划;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经限期治理仍然没有达到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关闭。第二十条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及其管理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对水质不达标或者入河排污总量超过限制排污总量的水功能区,暂停审批新增入河(湖)排污口。

让贵州碧水长流

陈敏尔书记指出,人的命脉在水,没有充足的水或者水被污染了,一切都无从谈起。守住水生态这条底线,让贵州碧水长流,贵州还做了哪些努力?

帅文:切实落实水资源保护工作责任。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贵州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将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市(州)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同志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印发了《贵州省市州和县域经济发展增比进位测评办法》,水资源节约保护工作考核成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指标之一。

加大水资源保护工作投入力度。我省水资源保护工作的历史欠账较多,省人民政府下决心打破制约水资源保护工作投入瓶颈,明确各级水资源费安排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的支出不得低于年度预算的60%,建立了水资源保护工作财政投入新机制。将贵阳市、黔南州、黔西南州列为全国水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在国家水生态文明试点的基础上,又开展了12个省级试点建设,通过试点创建,树立典型,发挥示范带动效应,推进全省水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按照节水优先的要求,开展了10个省级节水型社会试点建设,大力营造争创节水型单位、企业、学校、社区的社会氛围。进一步强化饮用水源地保护和监管,开展全省93个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达标能力建设,并将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作为省委组织部干部考核体系,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加快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步伐。2015年《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5〕1号)明确提出“完成全省水务一体化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水资源管理的意义范文1篇6

【关键词】水文水资源建设项目管理问题对策意识影响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速度的不断加快,水文水资源工程建设管理已经从最初的自建自管逐步迈入了相对规范化的轨道。并逐步落实建设法人制、招投标制及质量监督制等。在水文水资源建设项目中只有确保项目建设管理水平的不断提升,才能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才能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社会发展模式转型的重要阶段,在开发与利用资源可持续发展中,提高水文水资源建设项目管理水平,是有效提升国民经济的重要方式。

1水文水资源建设项目管理存在的问题

1.1水文水资源管理意识较低

现阶段我国水文水资源管理工作者对水文水资源管理意识较低,主要体现在仅仅重视水利工程管理及组织抗旱防洪及河道疏通等管理,并没有合理利用自身的管理权限,在水文水资源管理中具有严重的局限性。作为国家公益事业的主要成分,水文水资源管理必须严格遵循国家相关规定实施项目建设,同时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项目立项决策与建设管理的全过程。长期以来,水文机构体制中存在大量问题,如地方保护主义、项目立项地区不均衡、项目审批不规范、粗放管理模式等。同时,严格缺乏基层建设项目管理专业人员,管理意识较低,进而对项目建设管理的效果造成了严重地影响。

1.2水资源污染对项目建设管理造成的影响

目前我国水污染的主要来源为工业与企业污染,大多数地区有80%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在没有经过处理的情况下,就向天然水域进行直接排放,尤其是部分中小型矿业等。现阶段我国大部分水域长期处于严重污染的状态,如黑龙江、松花江等,长江、珠江的污染河段占比重也在逐年上升。据《中国公众对编制国家“十一五”环保规划意见和建议》问卷调查数据显示,问卷调查中公众最关心的环境问题就是饮用水源污染问题,其所占比例为21%。在水资源污染治理与管理中,公众仅有知情权,并没有实际的监督权。为此,在水资源污染治理中相关部门必须加大宣传,重视水资源利用,做到节约用水,只有这样才能降低水资源污染对项目建设管理造成的影响。

1.3水文设备不足

当今社会全球水资源日渐短缺,水文水资源管理面临的问题越来越多。如现阶段我国水文监测管理中应用的设备在数量及技术方面较为不足与滞后,先进的实时监测设备可以有效提升工作效率。相比世界先进国家,我国水文水资源管理及研究方面,在遥测、遥感等先进设备应用中,还存在一定差距。因这些高效率、智能化的监控设备在水文水资源管理中无法大量应用,导致人工工作效率较低,并加大了失误的存在率。为此,相关管理部门必须在确保生态和环境用水的基础上,对社会经济用水进行合理规划,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2加强水文水资源建设项目管理的对策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水利工程已经成为我国基础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建设项目,水文水资源管理作为水利单位管理中的主要内容,其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着工程的整体质量。在建设项目管理中应加大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意识、加大宣传力度等,确保整体工程施工质量达到合格水平,并努力实现创优目标。

(1)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信息化是我国加快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选择。”由此可见在国民经济与社会建设中信息化已成为其首要内容。水文水资源建设项目管理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水平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到整个行业的发展。水文建设项目管理作为水利单位工作的主要内容,在其信息化建设中包含多方面内容,如水文信息资源的有序整理、水文信息数据库的建设、水文水资源信息网络的建设等。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水文水资源管理单位信息化需求愈加迫切,在项目建设信息资源整合中现代信息技术能够对其方式进行有效改善。信息化管理水平的提升,不仅给水文水资源建设项目管理发展带来了极大的挑战,还为其发展带来了更多的机遇。

(2)在确保生态和环境用水的基础上,对社会经济用水进行合理规划。为实现生态系统的有效保护,在规划水资源中,应限制人类改造河流的设置。将人对水资源的冲击自觉地制约到水动态平衡能力及代谢功能地范围内。在强化水文水资源建设项目管理意识中,应转变传统经济增长方式,将水资源可持续发展贯穿于整个管理过程,并为国民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在提高水文水资源建设项目管理程序意识中,应根据实际管理情况,进行人员专业培训,帮助基层管理工作者对项目管理程序充分了解,并加大审批阶段的执行力度,确保立项项目都符合相关程序,严格控制超投资计划项目,对管理程序执行力进行有效提升。在水利工程建设前,应进行实地勘察设计,并进行具体实施方案的编制。

(3)建立项目法人对项目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的确定十分有利,在项目建设中项目法人的作用主要是对项目建设管理的有效控制。由此可见,建立项目法人具有重要意义。按照管理工作规定,一定层级应进行项目建设管理机构的设置,其主要职责为对项目建设组织与管理工作的协调,如水文水资源项目建设中存在问题时,应通过该部门进行有效处理。由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组成项目法人机构,确保这些工作人员符合项目建设各方面的需求。在建设水文水资源项目过程中,应对管理部门的积极性进行充分调动,有效提升管理水平。因为水文建设项目具有较大的空间跨度,应遵循项目所在河流流域地区归属划分标段,每个标段应进行独立项目法人的设置,对项目管理责任及义务进行确定,并进行标段管理界面的设置,明确项目管理流程及合理划分责权。

(4)项目划分是工程质量评定的重要阶段,其直接影响到项目建设质量评定。现阶段,还没有一个权威机构对水文项目的划分提出指导意见,为此,应与水文实际有效结合,遵循项目划分原则,建立与健全水文水资源建设项目管理体系。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循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要求进行施工,确保管理体系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其作用,如出现问题,应及时调整与改进。为降低项目建设的成本,应强化质量意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符合施工相关要求。在施工中严把质量关,将质量管理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始终。为防止出现返工损失,应尽可能地将质量成本最大限度地降低。项目建设施工的质量成本控制主要从两个方面可以充分体现出来,如对购进或自制的施工材料及物资进行质量检测、检验,或是在施工过程中严格遵守技术质量标准。

(5)我国水资源的主要使用者就是广大的居民,因此如果居民支持水资源的管理工作,那么就可以使得管理工作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但是由于我国广大的居民对节约用水还不是十分的了解,节水的意识也比较的薄弱,因此我国的水行政部门应该加大节水的宣传力度,充分的利用现代的媒介,例如:报纸、广播、电视等来对节约用水的相关理念进行宣传,最大限度地支持基层的水资源管理工作,使得我国的广大居民能够通过宣传来养成节约用水的好习惯,对水资源的管理工作给予支持。

3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水利工程事业发展速度的不断提升,水文水资源建设项目管理问题也得到了有效处理。建设项目管理作为水利工程管理的重要内容,其管理效果是否良好将直接影响到工程建设的整体质量。施工企业与相关管理部门必须重视水文水资源建设项目管理水平的提升,规范施工工艺,严格按照相关管理要求进行有效施工,在充分了解与分析水文水资源项目建设管理问题的同时,应及时选用科学有效的措施进行处理,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工程的整体质量,实现其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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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管理的意义范文篇7

关键词: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宪法限制;公共利益

[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7287(2011)04-0041-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不仅规定大量的土地、森林、山岭、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而且规定矿藏、水资源只能属于国家所有。那么,是否因为自己家旁边的地下水和河流属于国家所有,因而自己再也没有使用地下水和从附近河流中取水的权利?长江属于国家所有,是否意味着国家可以将长江改道,或者将长江水全部截流,或者将长江的水全部调往北方,而全然不考虑长江两岸居民的生活用水、长江航道用水、水生动植物保护用水等的需要?国家是否可以授权中石油、中石化开采石油、天然气,并将其作为商品按市场价格销售,以实现利润最大化,而丝毫不顾及民生?这样的问题归结到一点,就是宪法规定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是否要受到限制以及受到怎样的限制?由于宪法学界很少有这样的专门探讨,因此,本文结合中国宪法文本,运用比较研究与宪法解释的方法就我国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在宪法上应当受到的限制以及对应的国家义务进行探讨。

一、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缺乏公法限制的后果

我国对土地等自然资源实行公有制,所有权人抽象而非具体,边界模糊且法律地位不明确,没有对直接服务于公共利益的财产与直接服务于国库收入最大化的财产进行区分,公有产权主体长期虚置,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长期以来被当做民法上的物权,管理者如同私人财产所有者一样可以随意对自然资源行使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的权利却很少受到公法约束,但是普通公民并没有直接从自然资源中获得利益的权利,其最终结果往往是在自然资源有偿使用的指导思想下,对自然资源的使用成为有钱人才能享有的特权,国家拥有的自然资源事实上变成了“谁控制谁所有”,而许多作为人民生活必需品的自然资源常常成了这些控制者用来“剥削”普通百姓的工具。其后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人们日常生活需要使用的公园、高速公路、体育锻炼场所、文化活动场所以及要收听、收看的广播电视节目等都实行明码标价,表面看人们有很多的自由,但是这种有偿使用的规则却最终导致没有钱的公民只能待在家里,并不能自由地欣赏大自然带给我们的风光。一句话,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在这里变成了神话!

二是普通百姓购买生活必需品的花费将越来越昂贵,有些人甚至可能花费自己一辈子的工资购买商品房、墓地等生活必需品。人们为了过上较好的生活而不得不依赖自然资源的控制者赐予甘泉和雨露,每个公民人格的自由发展和追求幸福的自由将受到严重制约。

三是自然资源的控制者以短视的眼光过度消耗着有限的自然资源,并将自然资源全部用于追求财政收入的最大化目的,而不考虑给生态环境带来的破坏和给子孙后代留下的祸患。例如,由于最近几年填海成本不到每亩20万元,而卖给开发商则每亩地价动辄数百万元、上千万元,因此,在暴利驱动下,广东、浙江、江苏、山东、辽宁等省的沿海城市在没有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违法填海造房,呈愈演愈烈之势,海岸线成了“房岸线”。显然,全民所有的自然资源实质上处于“谁占有、谁所有”的状态。

四是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太多,任何一个机构都没有足够的能力管理好这么多的自然资源。如果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行使缺乏公法上的制约,所有的个人和单位都将展开对自然资源的掠夺和争夺,自然资源所承载的各种公共利益将毫无保障,《宪法》第十二条关于“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规定就将变成“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谁都可以侵犯而不需承担责任”。

可见,由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公法来规范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行使是非常必要的。事实上,对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施加宪法限制,也是美国等国家的做法。

二、美国公共信托理论对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限制

美国自然资源公共信托理论最基本的主张是,政府为了全体国民的利益而控制或持有公共信托土地、水和其他自然资源,不能通过转让这些资源而使其变成私人所有,也不能改变这些资源的本来公共用途,公民有权按照其本来的公共用途或目的充分使用它们;作为公众的受托管理人,政府既不能通过默许放弃或者转让这类财产,也不能将这类财产用于与其本来目的不同的私人用途;政府只在为了增加全体人民的权利和利益时,才可以通过适当方式授予私人有限的使用公共信托资源的权利,但不能改变其用于公共利益的本来用途。这一理论主要来自于美国各州早期的判例。按照美国著名宪法学家和环境学家萨克斯教授的观点,可以作为这一理论概念支撑的思想有三:一是“某些利益对每个公民来说天生就是如此重要,以致每个公民对它们的自由利用往往表明社会是所有公民的社会而不是奴隶的社会”。二是“某些利益完全是因自然的慷慨而给予人的特别恩赐,因而它们应当属于全体人民”。三是某些资源“具有其特别的公共性,从而使它们不适合用作私人用途”。以水资源为例,个人不能像占有手表或电视一样拥有水资源的所有权,而只享有用益权――即与他人共享的利益,而政府则有义务将水资源的使用限制在符合公共利益的范围之内,并且充分考虑到水资源本身的公共性和相互依存性。目前这一理论所涵盖的自然资源范围已经从可航水域下方的土地扩展到所有用来保护分散的公众利益的资源,如湖泊、湖泊支流、海岸、含水层、沼泽、湿地、泉水、地下水以及树木和森林、公园、野生动物、古迹、进出海滩以及整个生态系统,而且这一理论所保护的自然资源的公共用途也从传统的商业、航行和捕捞用途扩张到娱乐、美学、休闲、科学研究、资源与环境保护等用途。

在美国宪法制定之时,公共信托理论就已经是每个人都同意的、现实法律世界所暗示的观念,因而有关公共信托的五个标准,即遵循指令(有关确立委托关系的目的及规则)的义务、合理照顾的义务、对委托人忠诚的义务、公正无私的义务以及负责任(即违反信托规则必须承担责任)的义务,也被潜在地应用于政府机构和官员。政府机构和官员作为国家权力的受托人,必须对委托人――人民履行这五个方面的义务。就此而言,公共信托理论与美国的民主政治以及分权制衡的政治体制是分不

开的。甚至可以说,它是美国民主思想在自然资源管理法中的反映。美国公共信托理论对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限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政府负有对脆弱自然资源公共用途加以审慎保护的义务,确保每个公民可以平等地按照这些自然资源的公共用途加以利用。在美国奥杜邦案中,布鲁萨德法官指出:“公共信托不仅仅肯定了国家为了公共目的而使用公共财产的权力,也肯定了国家保护人们共同拥有的河流、湖泊、沼泽地以及潮汐地等遗产的义务,仅仅在放弃该权利与信托目的一致的少数情形下,国家才可以放弃该权利”。也就是说,保护作为人类共同遗产的河流、湖泊等脆弱自然资源是者的义务,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都不得放弃这种义务。

其次,政府原则上不得转让公共信托资源,不得随意改变其公共信托用途。根据公共信托理论,政府作为受托人,虽然取得了公共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但也只是一种形式上和名义上的所有权,政府并不能享受因行使这一所有权所带来的利益――公共信托利益,也不能同真正的所有权人一样,任意管理和处分这类资源,相反要受到很多限制,例如必须谨慎地协调和权衡公共信托资源使用上不可避免的冲突。因此,公共信托理论原则上禁止政府将信托财产转让给私人,即使允许转让,公共信托也不因财产的转让而消失。公共信托本质上是在政府各部门之间以及政府各部门与公民之间达成的社会契约,因而法院一般不会完全拒绝公众使用公共信托资源。在法院看来,政府不得随意将一种有价值的公共资源转让给私人机构,进而放弃自己对公共财产的控制权力,除非这种转让能够促进公共利益的增长或者这种转让不会给剩余财产中的公共利益带来实质损害。即使允许将公共信托财产转让给私人机构,为确保被转让的财产能够继续服务于公共利益,并且尽可能避免对剩余的公共信托资源带来损害,法院会对其转让行为进行严格审查。由于受到公共信托理论保护的公共利益在理论上如此重要,因而就不能完全将保护它们的任务委托给立法机关。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公共信托理论成了公众和法院限制立法机关处置公共信托资源的重要工具。

最后,国家所有权的行使要受到分权与民主原则的限制。当代议机关或者政府未能履行其公共信托义务、未尽善良管理人的义务或其决定损害受托人利益以及不能公平对待多数受益人时,任何人都可以向法院,要求法院强制代议机关或者政府履行公共信托义务。这里的“任何人”,既可以是现实生活在美国国土上的居民,也可以是未来可能生活在美国国土上的居民,他们既可以以个人的名义,也可以以集体的名义;既可以以现代人的名义,也可以以子孙后代的名义,要求受托人履行保护公共信托资源的义务。因此,公共信托理论既是限制、对抗行政过程中违背民主原则的错误行为的程序保障,也是法院用来补救其已发现的在立法和行政过程中出现不足的技术工具。换句话说,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应当受到分权原则与民主原则的限制。

美国公共信托理论对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施加的限制,反映了美国人民对其代议机关和行政机关的不信任,并已体现在美国许多州的宪法之中。例如,《宾夕法尼亚洲宪法》第一章第二十节规定:“人们有享有清洁的空气、纯净的水源和保有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审美、风景和历史价值的权利。宾夕法尼亚洲的自然资源属于所有人民包括未来人的公共财产。作为这些资源的保管人,联邦应该基于全体人民的利益来保护和管理这些资源”。《佛罗里达州宪法》规定:“本州范围内尚未转让的可航水域下的土地,包括平均高水位线以下的海岸,其所有权经由州的当局,受全体人民的信托,由州所拥有。法律可以授权销售这些土地,但只能是为了公共利益。法律可以授权私人使用部分土地,但前提是不能违背公共利益”。《夏威夷州宪法》第六章第一节也规定:“为了当代和未来世代人的利益,州和其政治分支应保有和保护本州的自然风光和自然资源,包括土地、水、空气、矿藏和能源,并以符合资源保护目标和促进本州自给自足的方式,促进这些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所有的公共自然资源都是为了全体民众的利益以信托的形式由州加以控制。”正是在对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不信任的基础上,公共信托理论对立法和行政部门处置自然资源用途的行为设置了实体和程序上的限制,并成为人们保护和保存自然资源的重要武器。

三、我国限制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宪法依据

事实上,根据《宪法》规定,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也不是绝对的,而是要受到限制的,限制的具体依据主要是《宪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三条等规定。

1.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法治国家原则

根据《宪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由于自然资源所有权虽然形式上表现为权利,但是基于每个公民日常生活对它的依赖性决定了这种权利与公权力无异,具有支配他人的力量,因此,自然资源所有权人是全体人民,人民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自然资源所有权,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受人民委托行使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政府机构或者个人必须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意志行使对自然资源的管理权,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它监督。这样的政体完整地体现了公共信托的五个标准,即任何代表国家行使自然资源所有权的人都必须遵循人民的指令、对自然资源尽合理照顾的义务、对人民忠诚、公正无私以及违反信托义务必须承担责任。而人民的意志又集中体现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各种法律。根据《宪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这就说明,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委托行使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有义务制定和完善有关土地和自然资源管理的法律,不能放任受委托人随意处置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不能放弃对受委托人的监督职责。

2.“消灭剥削”是宪法规定自然资源国有的目的

《宪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这一条文表明了国家规定土地、自然资源公有的目的是为了消灭剥削,维护社会公平。马克思恩格斯对资本主义剥削关系的无情斥责,既基于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期的残酷现实,又来

自对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本质分析,而建立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目的在于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维护社会公平。因此,“社会和国家可以宣布,公共土地、公园、城市街道和高速公路等可以共同使用。使用它们的权力表现为个人的财产权,社会的每个成员都可以使用”。尽管国家可以限制任何人使用这些财产的权利,然而,不管这样的权利有多少限制,它仍然是一种个人权利。国家创造“共同财产”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每个人不会被限制使用某物或从某物中获益。从合理的平等主义的角度来看,宪法规定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目的就在于确保每个公民对于我们赖以生存所需要的自然资源享有平等的控制权。“人们不必在传统(自由)意义上拥有那些起保证最低限度自主作用的资源,必要的是,人们应拥有对这些资源的控制权。这意味着允许他们接近使他们成为自主的人所必需的那些资源,并对这些资源拥有决定权”,而不管这种资源名义上的所有者是谁。

3.国家对每个公民基本人权的保障义务

《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因此,国家在衣、食、住、行和生、老、病、死、教育、医疗、就业等方面负有对公民的照顾义务,确保每个公民都能过上有尊严的生活。《宪法》在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还规定了公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和进行文化活动的自由等。这些自由的行使都离不开一定的物质条件如公园、街道、广场、步行街、博物馆、图书馆、墓地等作为保障。这就是说,宪法规定自然资源国有的另一个目的在于,国家有义务用这些自然资源来保障每个公民基本人权尤其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得以实现。我们每个人作为自由人,自出生时起,就应对我们脚下的土地和自然资源拥有权利。对关系我们生存所必不可少的自然资源,如建住宅所需要的土地、个人生存所必需的基本生活用水等,既然属于国有,国家就有义务予以公平分配,且不得向公民收取费用,仅仅对那些超出基本需要的自然资源,国家为避免资源使用上的浪费才能在分配时向使用者收费。同理,国家基于对每个公民基本人权的保障义务,就应当为买不起商品房的人免费或者按照征地成本价提供建房所需要的土地,为没有生存依靠的沿海渔民免费提供一定面积的养殖用海,为买不起墓地的人免费提供死后安身之所。

4.“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

《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关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对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行使施加了必要的限制,要求国家必须保护每个人平等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并维护世代间的平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作为国家机关活动应遵循的原则,是指任何行使公权力(或公权利)的国家机构都不得因为人的自然特征(如种族、肤色、性别、民族)、社会特征(如财产、语言、宗教、社会出身)或者其他方面的特征(如党派或其他见解)等,而在规则的制定和适用上区别对待公民,除非是合理的差别。平等的内容不仅包括法律制定的平等,也包括法律适用的平等;既包括形式平等,也包括实质平等;既包括男女平等、各民族平等、各宗教平等,也包括代际平等。“当我们出生时,我们从前代人那里继承了一笔遗产,条件是我们将它传给下一代人。这就带给每一代人一系列地球义务,并给他们一定的地球权利。这些义务是世代间的,因为它们起源于世代间在使用我们的地球和文化资源时形成的暂时的关系。但这些义务既针对未来世代,也针对当今世代中的其他成员,他们都有权力使用这一遗产并从中获利”。代际平等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保护选择权,即每一代人都应保护自然与文化资源多样性的基础,以避免未来世代人的选择权遭受不公正的限制。二是保护质量,即“每一代人都应当”……维持星球的质量,确保我们的星球能够毫无损伤地遗留给我们的下一代。三是保护使用权,即每一代人都应为其成员提供“平等使用上代人遗产的权利……以及保护未来世代人的这种权利”。尽管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并不必然体现为公权力,国家因管理自然资源而引起的关系是受公法调整还是受私法调整一直有争议,但是按照美国的政府行为理论(作为受到宪法控制的公部门与不受宪法控制的私人部门之间的分界线),国家委托的机构或者个人在管理和处置自然资源时必须受到宪法的限制,必须受到平等原则的约束而不得歧视公民。

四、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宪法限制所对应的国家义务

从宪法对自然资源所有权的行使所施加的限制可以看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实际上是一种义务性权利。这项权利的存在目的是为了确保所有权行使者履行其对人民的信托义务,维护社会公平。这种义务作为来自于宪法对国家所有权行使者所施加的限制,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①立法机关应当代表国家制定《国有财产用途确定法》,确立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与公共利益的联系,确保公共利益不受侵犯,同时保障每个人最低限度自主所需要的自然资源免受私人控制,防止其沦为剥削他人的工具,从而将宪法上的抽象所有权具体化,区分自然资源中的国有公物和国有私物分别进行管理。国有公物作为维护公平、确保每个公民最低限度的自由和自主的财产,直接服务于公共用途,不能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上国家物权的客体,每个公民享有对这类财产的非排他性使用权,而政府作为行政管理者,并不对其享有法人财产权,其职责在于仲裁或调解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冲突,维护使用秩序,这类财产在所有权内容上表现为不得转让,不得为私人设立民法上的物权,不因时效而取得,不受相邻权的限制,不得成为强制执行的标的。而与国有公物不同,国有私物作为提高效率、实现国库收入最大化的财产,可以成为《物权法》上国家物权的客体,而政府作为民事主体,是代表国家对其行使具有排他性的法人财产权,可以排除公民个人的使用,这类财产在所有权内容上表现为可以转让,可以为私人设立民法上的物权,受相邻权的限制,可以成为强制执行的标的。

②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具有私权和公权的二重性。为了保障自然资源所承载的公共利益的实现,立法者必须改变目前自然资源所有权和自然资源的行政管理权由同一个机构行使(如国家海洋局既代表国家行使海洋所有权,又代表国家行使海洋的行政管理权力)以及自然资源利用关系既是公法关系又是私法关系的现状,可以按照分权制衡的原则,设立两个独立的机构,分别依法行使自然资源的行政管理权和“剩余”的自然资源所有权。

③国家应按基本生存权保障的要求,优先运用国家拥有的自然资源,免费为公民提供文化活动场所、体育锻炼场所、娱乐场所、休息场所、养老设施以及为公民提供作为生活必需品的住宅用地、墓地,为沿海渔民免费提供一定面积的养殖用海,确保每个人都能“像人那样生存”。

④由于自然资源附近居民基于习惯或者基于对自然资源利用的依赖性而对自然资源享有增强的利用权,因此,在自然资源上的多种用途发生冲突时,国家应优先保护自然资源附近居民对自然资源的习惯利用和依赖利用。例如,国家只能在确保长江流域的人们的生活(包括航行、生活用水等)不受影响的前提下,才能实施南水北调和三峡大坝工程建设。

⑤国家必须为了后代的利益向使用不可再生资源的个人或组织征收影响费,并将其专门留给后代作为发展经费。按照代际平等的要求,我们无权通过破坏当前美好的环境或耗竭本应属于子孙后代的资源来发展当前的经济。上代人遗留给我们的自然资源,我们原则上应毫无损伤地将它们交给我们的子孙后代。使用不可再生资源,毕竟将给后代的利益带来损害。但是,对于不可再生资源来说,为了当前的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的实际需要,不可能一点都不利用。因此,为弥补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而给子孙后代利益带来的影响,应借鉴美国的开发影响费制度,向开发商征收影响费,且不能将其作为政府收入随意加以支配,而应将其留给子孙后代专门用做他们的发展经费。

水资源管理的意义范文篇8

因为水资源污染严重,各种各样的问题不断出现,不得不紧急采取措施来避免出现更多的问题。目前,我国解决这些问题大多都是由各级政府出面,不仅要投入大量的资金,还要花费很多的时间和精力来治理水资源。近年来,黄河流域水资源治理就是在中央机关的帮助下,通过经济招标给地方政府来实施,但效果不明显。对水资源的管理包括治理和治污两方面,治理完成,污染现象再次发生,治标不治本。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水资源产权和监控体系存在问题。水资源作为一种具有公共属性的自然资源,也是拥有一些相互依存、使用分散、联合作用的公共属性。为避免因水资源引起争端,应充分利用政府和市场的力量。解决我国水资源污染治理和水环境保护最关键的因素就是设立对应的管理机构,发挥市场主导资源的根本作用,最终达到对水资源管理的目标。

2水资源污染治理与水资源环境保护的市场化运营模式

2002年编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已明确规定,我国的水资源隶属国家所有。虽然法律这样规定,但水资源却只归属国家政府机关,致使水资源所有者利益缺失。使每一份水系资源拥有真正的产权所有人,进行分级处理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方法。水资源的国有资产公司负有相当大的责任,其中如何治理江河水污染、控制水资源环境的2次污染和保护水资源至关重要。这种职责就是要实时监控水环境的变化,也要对已发生污染的水资源及时治理。公司可将这些治理情况实时到网上,让群众监督,也可以向市场拍卖税务污染治理项目。治理污染的资金来源一方面是国家政府的财政补贴,另一方面由包揽水资源进行管理从而获取利益的水公司拨付。我国水资源的治理到现在都没有取得实质性成绩的根本原因就是没有调动群众积极性,如果有群众参与,一切事情都会有事半功倍的效果。治理水资源是利国利民的事情,全民有参与的必要性。可加大治理水资源重要性的宣传力度,争取更多的民众参与其中。

3水资源污染治理与水环境保护市场化运营的意义

进行水资源污染治水管理和水环境保护措施计划十分必要。一方面,中国国情造成独有的水资源特性,这种特性会模糊承担河流湖泊治理环境保护项目的责任,因为如今社会主义市场化的发展要求,会对水资源治理产生消极影响。所以,采用合适的治水模式,达到对水资源的合理使用和有效保护,提高水资源用水率,让水资源真正循环利用,这便是水资源治理与水环境保护市场化运营的意义所在。我国各地水资源分布不均,有的地方水资源丰富,存在水资源浪费现象,而有些地方严重缺水,以至于生活用水都十分困难,这种水资源现状的差异让人们对水资源产生误解。因为用水效率不高,水资源污染严重,水环境保护欠缺,节约水的潜力非常大,却很少有人有这种意识。水资源污染治理与水环境保护市场化运营的有效作用是:

1)保证水资源合理利用,避免水资源浪费的情况发生,促进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2)加强水资源污染环境保护和水资源治理,促进的水资源的循环利用;

水资源管理的意义范文篇9

关键词:水资源;幸福;公共事务

一、水资源利用情况概述

1977年UNESCO将水资源定义为:“可利用或有可能被利用的水源,这个水源应具有足够的数量和可用的质量,并能在某一地点满足某种用途而可被利用。”这种灵活的定义说明想要对水资源界定一个清晰的边界是困难的。但总体而言,水资源是有限和稀缺的。人类能够利用的水资源占地球总水量的0.25%左右。水资源的分布是不均匀的,加拿大人均水资源量超过8万立方米,而科威特绝大多数用水需要从造价高昂的海水淡化处理厂得到。伴随而来的是不同地区从对水的态度、用水习惯到水管理模式、水文化等等都存在巨大差异。另一方面,如何来处理越来越多的污水正在成为当今公共事务管理的重要论题。我们通常不会将水称作不可再生资源,但是现在不仅仅是污水数量的增多,现代社会污染的加重正在将污水问题扩大化,这既体现在我们的污水越来越难以处理上,也反映在很多无法及时处理的污水对生态环境的二次污染上。地下水过度抽取、成分复杂的化学污染物、难以有效去除的重金属元素等等正在将自然水循环过程扰乱。净水器市场越来越火爆,时而发生的自来水事故让家庭每天生活在忧虑之中。居民对政府的失职表达着不满,农户抗议着不断上涨的水价,政府面对着水务部门不断增长的赤字左右为难,水务部门对水源的干涸和各种各样的污染束手无策。水资源问题的复杂性决定了管理理论需要不断创新与发展。

二、传统水资源管理理论

人们对水的认识是不断发展的。FrancoisMolle(2009)认为直至19世纪中期,流域逐渐成为生产主义者的一项“宗旨”,“水资源成为一种核心资源”。丘吉尔的名言“让河流光荣地奉献出全部,一点也不要流入大海”说明了20世纪初期人们对于水资源的认识依旧是直观的。这时传统的先占先得、依据河岸等惯例水权原则已经无法适应社会的发展。1933年成立的田纳西流域管理局被认为是流域统一管理体制的代表。地下水过度开采导致的水位下降、地面沉降等问题使国家逐渐地下水也纳入到水资源的管理框架中。时至今日,水资源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被当作公共资源看待。政府仍被认为是对水资源管理起着决定性作用。水权的私有化、集体水权等可以看做是在公共水权下进行的二次分配。这种管理体制的自信一方面来源于对政府作为理性主体的客观无私及行政命令的富有效率;另一方面,哈丁(1968)的公地悲剧模型提醒人们如果对水资源放任使用,最终会导致灾难性的后果,集体行动中理性个体仅依靠自主行动难以达到全局最优。奥尔森(1965)论证了即便是在组织中,不考虑强制力的情况下,人们的“理性”甚至鼓励搭便车行动,除非能够设计出一套完美的利益—责任分担机制。怀特(1957)提出了流域开发理念,其以多目标大坝、控制流域、公共投资区域发展为特征。“现代神殿”式的大坝受到各国政府的欢迎,但很快被证明无法承担起这一责任,人们越来越认识到一些工程所带来的生态环境恶化以及人类活动的严重后果(Acremanet,1999)。多目标规划方法受到了重视,水资源管理开始考虑生态治理、污染责任、可持续性、社会成本等多重因素。国际水文科学协会提出将流域内土地资源和水资源的统一协作的流域统一管理概念。其目的在于防止土地退化,保护淡水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及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IAHS,2000)。全球水伙伴则将IWRM作为水资源管理的核心概念。综合水资源管理(IWRM)被定义为一种促进水、土地和其他相关资源的协调开发与管理,以期在不危害关键生态系统可持续性的前提下,用公平的方式使经济和社会福利最大化的水管理方法。(GWP,2000)而在另一方面,还有很多学者在进行着水资源管理思路和理念上的创新。传统水资源管理理论中,水资源通常仅仅被当成社会发展的约束条件而被考虑。实际上,辩证地看待水作为约束性要素和驱动性要素的关系是必要的,将水资源根据其自然属性或社会功能作一简单分类难以对水资源做出全面性考察,这种方法论已经难以满足当代社会发展的需要。如何从传统的还原论转向整体论的视角中去是探索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新的方向。

三、水资源管理的幸福导向

近年来陈惠雄教授(2013)从幸福经济学出发,提出基于流域差异的幸福水管理思路。程国栋(2011)等针对张掖市提出了面向幸福的水资源管理战略规划。这代表了水资源管理一个崭新的视角———幸福导向。水资源作为人类社会一种生活不可或缺的要素,对其评估也应与其满足人的目的的程度相关。人的目的是什么?或者说,人活着是为了什么?“人本质上是一个开放的、未定型的、通过选择不断地超越“此在”的存在物”(罗敏,2001)。幸福论者将目的与手段结合起来,认为人追求幸福具有自明性,人的目的是幸福,而同时超越“幸福”同样也是幸福。在这里,幸福的反义是不幸福,它与快乐或者痛苦等情感不同,也与欲望和需求等概念相异。幸福作为目的包含理性和感性两方面。幸福导向的水资源管理的内涵同样包含理性和感性两方面。实际上,这两方面是密切相连的,在诸如水量、水质、水文化水环境等方面,很难对其理性层次与感性层次进行区分,也没有区分的必要。幸福导向的水资源管理最终要将人用水的“幸福”反映出来。具体到个人而言,令人注意的是微观上主观幸福与客观幸福的关系。近年来幸福指数的研究成为风潮。伊斯特林悖论说明了幸福感影响因素的多元性,收入水平、激励与创造、社会资本、意识形态甚至相对消费水平都会影响到人们的幸福感。这并不意味着主观幸福的衡量是任意的,因为个人的主观感受依存于客观现实之上;而在另一方面,在对幸福的测量中将主观幸福考虑进来并不意味着客观幸福的度量不再重要,后者依然是衡量幸福的重要标尺。总之,幸福导向的水管理模式把幸福目标与水资源管理要素结合起来,将管理由单一的作为对象的水扩展到每一个人,综合考虑了水资源管理中涉及的经济、人文、社会、生态因素,完善了水资源管理分析的微观基础,其对水资源管理的决策支持系统和政策制定模式将产生极大的影响,对于提升社会的整体幸福同样有着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美]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公共事务治理之道[M].余逊达,陈旭东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2.

[2][美]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M],陈郁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

[3]李玉文,陈惠雄,徐中民.集成水资源管理理论及定量评价应用研究———以黑河流域为例[J].中国工业经济,2010,(3):139-148.

[4]周辅成.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上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

[5]Daly•H•EandFarley•J.著,徐中民,张志强,钟方雷等译.生态经济学———原理与应用[M].黄河水利出版社,2007.

[6]程国栋,徐中民,徐进祥.建立中国国民幸福生活核算体系的构想[J].地理学报,2005,60(6):883-893.

水资源管理的意义范文1篇10

关键词:人性人力资源管理性善论性恶论以人为本

人力资源一词最早由现代管理学之父彼得德鲁克在《管理实践》一书中提出。德鲁克认为,除人力资源外,其余资源均要受机械法则制约,都会不可避免的产生损耗,只有人力资源具有嬗变性,可以增大,在人类所有能够运用的资源中,只有人才能成长和发展。据此,德鲁克提出了自己的人力资源管理思想——“用人之长,注重培养”,并对后世产生重要影响。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人力资源管理理论也在实践中获得成熟和发展,并为众多企业所接受。

尽管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理论体系已较为完善,但由于其产生时间较短,部分理论只是一个概念,缺乏深度研究,比如对“人性”的研究。而“人性”恰是我国古代思想中诸子百家讨论的热点。因此,深入研究中国古代“人性”思想无疑会对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理论发展有借鉴意义。

“性恶论”与“性善论”对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理论的影响

中国古代思想中,对人性存在着许多不同的认识,其中,尤以荀子的“性恶论”和孟子的“性善论”为代表。荀子认为,“生之所以然者谓之性”,人生来就有耳目之欲,声色之好,“目好色,耳好声,口好味,心好利,骨体肤理好愉快”(《荀况性恶》)。“饥而欲食,寒而欲暖,劳而欲息,好利而恶害”都是人的本性。如果按照人的本性行事,就要争夺而无谦让,互相残杀而无忠信,发生淫乱而无礼仪。荀子认为,人性的恶是可以改变的,君子与小人是可以互相转化的。而孟子主张人性生来就是善的,“人之性善也,犹水之就下也,人无有不善,水无有不下”(《孟子告子上》)。他认为,人和禽兽之所以不同,就在于人有仁义,有同情心,有生活秩序。仁、义、礼、智四端是人与生俱来的品质,人们只是受了物欲的障蔽,才丢失了这种本性。因此,孟子提出:“存其心,养其性,所以事天也”(《孟子尽心上》),也就是人应该不断的思考反省,存心养性。

中国古代的人性本位研究,对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理论产生了重要影响。20世纪50年代末,美国社会心理学家道格拉斯麦格雷戈在其《企业的人性面》一书中提出的“X-Y”理论,正是基于对人性“善与恶”的假设。

麦格雷戈将传统的指挥和监督理论命名为X理论,指出X理论对人本性的假设是:人生来就懒惰,希望工作越少越好,因此总是设法逃避工作;人都缺乏责任心,愿意接受别人的指挥或指导,而不愿主动承担责任;人生来就以自我为中心,对组织的要求和目标漠不关心,个人利益高于一切;人习惯于守旧,反对变革,不求进取;只有极少数人才具有解决组织领导问题所需要的想象力和创造力;人是缺乏理性的,一般不能控制自己,易受外界或他人的影响。X理论正是基于“性恶论”的一种人性假设。依照此假设,麦格雷戈指出,工人成为会说话的机器,而管理者必须实行“胡萝卜加大棒”政策才能有效管理。

与X理论相对照,麦格雷戈首次提出Y理论,该理论假设:人并不是生来就懒惰,要求工作和劳动是人的本能;外部控制和惩罚不是使人朝着组织目标努力的惟一办法,人对自己所赞同的工作目标不但不会消极抵制,而且会积极参与并能够实行自我指挥和自我控制;人们实现目标是为了获得自尊和自我实现价值满足;正常情况下,人不会选择逃避责任,逃避责任、缺乏雄心壮志通常是经验造成的,并非源于人的本性;绝大多数人在实现组织目标过程中,都有很好的创造力;在现代工业生活条件下,一般人的智慧潜能只是部分地得到发挥。基于此种假设,Y理论主张:管理者要因人而异地采用领导、协助和教育等方法,用启发与诱导代替命令和服从,用信任与关怀代替监督与惩罚。显然,Y理论正是基于“性善论”的一种人性假设,而其对人类行为特征的认识,至今仍影响着全球众多的企业家与管理者。

“人性如水”对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的启示

中国古代众多思想家在讨论“人性”时,善以“水”作比拟,认为人性如水,做事似水。其中,尤以孔子、老子为代表。

《论语》中,详细记载了孔子对“水”的观点。子贡问曰:“君子见大水必观焉,何也?”孔子曰:“夫水者,启子比德焉。遍予而无私,似德;所及者生,似仁;其流卑下,句倨皆循其理,似义;浅者流行,深者不测,似智;其赴百仞之谷不疑,似勇;绵弱而微达,似察;受恶不让,似包;蒙不清以入,鲜洁以出,似善化;至量必平,似正;盈不求概,似度;其万折必东,似意。是以君子见大水必观焉尔也。”孔子对水的这段论述,大致是说“水么,君子是用来比喻自己的德行修养的。它遍布天下,并无偏私,有如君子的道德;所到之处,万物生长,有如君子的仁爱;水性向下,随物赋形,有如君子的高意;浅处流动不息,深处渊然不测,有如君子的智慧;奔赴万丈深渊,略不迟疑,有如君子的临事果决;渗入曲细,无微不达,有如君子的明察秋毫;蒙受恶名,默不申辩,有如君子包容一切的豁达胸怀;泥沙俱下,最后仍然是一泓清水,有如君子善于改造事物;装入容器,必定保持水平,有如君子的立身正直;遇满则止,并不贪多务得,有如君子的讲究分寸;无论怎样的百折千回,一定要东流入海,有如君子的坚定不移的信念和意志。所以,君子见到大水一定要仔细观察,因为这无疑是在关照自身啊!”显然,孔子是以水喻人,阐明了一个“君子”应该具备的品德。

老子在《道德经》中提到:“上善若水,水善利万物而不争,处众人之所恶,故几于道。”意思是说:最高境界的善就像水一样,水善于滋润万物并使之生长,却不与万物争高下和利益,总是安然处在众人都厌恶而不愿意去的低洼之地,这种品格,是最接近于“道”的。老子又说“天下莫柔弱于水,而攻坚强者莫之能胜”就在于水可以化繁为简,平平常常,道法自然。

“人性如水”对现代企业管理产生了重要影响,其中最具代表性的首推日本经营之父松下幸之助“水”的哲学。在其“水”的哲学中,松下幸之助总结了水的八种特性:清浊并吞、随方亦圆、上波下静、变化无穷、渗透扩散、流动不腐、急流澄清、生存至宝,并将此八种特性与松下的经营战略、市场营销、企业文化、人力资源管理等有机结合。仅以“清浊并吞”为例,松下幸之助认为:水在流动时不管清水、浊水皆能加以并合,因此,人或企业在成长、学习过程中应主动面对各种挑战,而非等待好的时机。作为管理者,应告诫自己的员工,在任何环境下,都要拿出勇气勇于面对,即知即行,而非等待和观望。显然,松下幸之助借助“水的哲学”使松下成为日本最著名的企业,正是中国古代“人性如水”思想的有力体现。

“以人为本”对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的启示

中国古代思想家在充分阐释“人性”的基础上,基于对“人性”的认识,提出了“以人为本”的思想,强调了“人才”的重要性。

“以人为本”最早出现在《管子霸言》篇中“夫霸王之所始也,以人为本。本理则国强,本乱则国危。”表明“人”在成就霸王之业中具有根本性作用。此处的“人”既指代人才,也包含国家的普通民众。《管子》多次提到要重视人才与民众,如《管子霸言》中:“夫争天下者,必先争人。明大数者得人;审小计者,失人。得天下之众者,得其半者霸。”《管子权修》中:“欲为天下者,必重用其国,欲为其国者,必重用其民。”《管子》强调“人”,是告诫君主要努力治理国家,使百姓满意,从而获得支持,王霸天下。无疑,对于当下面临全球金融危机压力,生存维艰的企业,《管子》重“人”的思想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与“王霸天下”一致,企业员工是支持企业持续发展的核心因素,是企业产生、存在、发展、壮大的根本动力。因此,对于企业管理者,贯彻“以人为本”,就是要把人作为处于复杂社会状态条件下的有多种欲望的“复杂”人,在管理中贯彻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信任人的原则,重视开发人的精神素质,确立人的主体地位,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对于企业员工而言,企业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应做到:

利益回报员工。物质报酬是衡量员工自我价值的尺度,是企业回报员工的最直接的方式。因此,企业应在自身的成长过程中,不断完善分配制度增加职工收入,提高员工的生活质量和水平。

尊重员工人格。应把每个员工都作为有思想、有感情的个人来看待。尊重员工的人格、价值,营造一种宽松愉快的精神环境。充分信任员工,尊重下属的意见,公平待人,引导员工积极参与企业的决策和管理。

规划员工生涯。企业与员工是利益共同体,这就要求企业要与员工共同进步。企业中的每个员工都处在成长的过程中,企业不应只着眼于如何用人,更要注重培养人。企业应把员工的兴趣、特长和企业需要相结合,恰当地参与员工职业生涯规划,使员工感到所从事的工作有吸引力和有意义,从而把个人需要和组织目标尽可能结合在一起,以潜力的充分挖掘、智慧和能力的充分发挥,推动企业的成长。

全员参与企业文化建设。孔子说:“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则格”(《论语为政》)。德指道德教化,礼是典章制度,把教育与管理结合起来,人不仅会有羞耻心,而且能纠正自己的过失。人性中的一些弱点,或者说一些惰性因素,决定了人必须要有相应的制度来约束。然而,制度总有管理不到的地方,刚性约束的另一面是柔性的文化自律:要把文化融入到管理中,把制度管理与文化管理紧密结合起来。文化是制度的灵魂,制度是文化的载体。制度要反映文化理念,要与文化理念保持一致。文化理念所鼓励、提倡的,制度要给予奖励;文化理念不鼓励、不提倡的,制度要进行规范和惩罚。即,制度管理主要是通过奖惩措施来直接规范员工行为,是对员工进行强制性的外部规范;文化管理则是通过影响员工思想尤其是价值观念使员工自觉自愿地规范自己的行为。可以说:制度管理属于“硬管理”,是管理的初级阶段;文化管理是“软管理”,是管理的高层次、高境界。通过文化管理,把硬性的制度加以软化,使刚性的制度富有弹性,让强制和外在约束变成自觉和自主管理,变防范、惩戒为充分信赖和不断激励。因此,全员参与企业文化建设,就是将企业员工明确置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最高地位,将企业文化中的各种理念、精神、执行政策与标准等及时的对员工进行解释,及时了解员工的意见,并积极反馈。从全员参与出发使其思想观念、精神状态适应新要求,重视员工参与管理,形成持久的向心力。

结论

综上所述,中国古代的管理思想之所以能为今人所用,是因为管理既有因不同时代、背景而存有差异的个性问题,也有古今一贯、中外共通的共性问题。因此,从中国古代管理思想中吸取营养、启迪智慧是理所当然,大势所趋。正如日本人力资源管理专家铃木博所言,“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的许多原理,几乎都可以从中国历史上找到根据。”毋庸置疑,中国古代思想中对于“人性”的研究,蕴含着丰富的企业管理思想,这些管理思想对于现代管理者,尤其是中国的管理者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因此,深入研究中国古代诸子百家思想,对于当代管理理论的发展和应用,大有裨益。

参考文献

1.彼得德鲁克.管理实践[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6

水资源管理的意义范文篇11

关键词:人力资源;医院;管理方法;作用;功能

一、前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医疗体制改革的幅度是很大的。对医疗体制改革的重视,是因为医疗事业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医疗水平的高低影响着全民的基本素质。经济和社会的快速进步,造成医院行业的内部竞争日趋激烈,医院之间的竞争包含医疗水平、医患关系、服务水平等多方面的竞争。其中,人才竞争是一个核心的主题。医院对于人才的需求与其他行业有本质的区别,医院要求需要专业性非常强的人员,无论是医生还是护士,或者财务人员或者保管人员,医院工作的严谨性和严肃性都要求有专业性的队伍与之相适应。医院人力资源管理的内容是很广阔的,而且医院人力资源管理没有重点与非重点。对医院进行人力资源管理探讨是为了更好的掌握医院工作的日常管理,为医院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奠定理论基础。

二、医院人力资源管理包含的主要内容

在多年的医院整体运营中,不可回避的问题就是人力资源管理问题。这是因为医院的特殊性决定了人力资源在医院中的重要地位。医院人力资源管理不同于普通意义的人力资源管理,它包含的范围和内容较多,具有医院独特的管理特点。

(1)医院人力资源管理的组成部分。医院人力资源管理在医院发展中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医院的人力资源管理是医院的无形资产。医院人力资源管理主要分为三种机制留六个部分。三种机制是指在医院人力资源管理中要注重竞争机制、激励机制、约束机制。竞争机制可以促进人才之间的不断学习与进步,使医学水平达到一个又一个高峰。激励机制是在医院人力资源培训过程中创建鼓励的效应,鼓励医院业务人员忠于职守,把握工作中的优势地位,创造更高的价值。约束机制是三种机制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约束机制强调的是医院医护人员以及其他业务处室的纪律性要求。医院的医疗水平的关键就在于所有的医护人员对自己的严格要求,约束机制是保证医院安全正常经营的纪律保障。六个部分主要包括机构设置管理、岗位管理、绩效管理、薪金管理、培训管理、成长管理。机构设置管理是对医院的人才进行分配,什么专业的人员进行什么工作的安排。既是纵向的管理也是横向的管理,是医院整体规划的设计。岗位管理是各个部门之间人员的岗位自身管理,岗位管理是人力资源管理中的细化部分,每一个岗位都有必要的岗位职能相跟随,各部门人员要严格根据岗位职责进行日常工作。绩效管理是人力资源管理中具有激励效果的管理内容。绩效管理针对人员的劳动力进行评估和奖励,绩效管理可以有效促进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为医院创造价值建立一种管理模式。薪金管理是人力资源管理中具有保障性作用的管理。薪金管理代表着医院工作人员的劳动力所取得的报酬,是劳动关系的结果,代表着人才价值的体现。培训管理是人力资源管理中心环节。医院的技术水平发展是非常迅速的,建立医院人才培训机制是为医院积累更多的人才数量,提升医院整体的医疗服务水平。建立培训机制可以有效提升医院整体业务水平。成长管理是一个具有人文意义的管理模块。人力资源管理的终极目标就是培养人才,让人才的自身素质得到明显的提升,以适应更多的岗位需要。成长管理的重要意义就在于把人力资源管理划分为人力文明管理,成长管理是对人力资源的重要发展。

(2)医院人力资源管理的基本理念。医院人力资源是医院所有资源中的首要资源。医院人力资源管理无论是在医疗技术方面还是在财务经营方面都与医院经营有着密切的关系。我国医院设置中,有的属营利性企业,有的是非营利性企业,但是,医疗体制改革后,无论是营利企业还是非营利企业都具有营销功能,医院的目标市场具有特殊性。所以,医院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理念就是以医疗技术为基础的服务性的建设理念。医院人力资源管理的核心任务就是实现公共服务的助力作用。医院人力资源管理从选人用人到育人留人,都要以人为本,以医院的共同发展为前提。医院人力资源管理要对医院发展和人民医疗有价值贡献。将医院人力资源管理同社会服务效应统一结合。

三、人力资源管理对医院运行与发展的重要作用

(1)人力资源管理促进了医院日常经营活动的规范性与严谨性。从患者进入医院开始,医患关系便马上产生,处理医患关系是医院运营中的主体工作。医院工作人员的日常工作都要受到人力资源部门的管理和约束。员工从入院开始,就要建立员工档案,根据医院人力需求的要求进行人员配置。员工的分配要符合人力资源需要与人才专业适应的原则。医院把人力资源管理放在第一位就是因为人在医院中具有主体作用。人的素质决定了医院各个部门之间的管理关系。医院的多数日常工作都具有严谨的科学性,这就要求每一位工作人员都要具有专业的科学水平和技术能力,以应对医院的各种诊疗和营销需要。人力资源管理的细致性和指导性为规范医院基本操作有重要的保障性意义。

(2)人力资源管理加快了医院体制改革的步伐。医院受控于卫生部门,卫生部门对医院有直接的管辖权。医院的机构设置、人事任免、职工编制、工资管理等方面都要求有相应的政策依靠。人力资源管理一词在医院行业中的应用年限并不是太长,将医院从传统的业务管理上扩大到整体工作,是需要一定过程的。我们在一个时期内对医院的整体人力资源融合做过许多尝试。当前,医院已经属于企业化管理方式,企业化的要求对人事要求就与过去有了重要差别。企业化人事管理就是人力资源的整合。我国医疗体制改革还会继续加深,那么医院作为医疗体制改革的前沿,人力资源在其中起到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人力资源优化管理,可以提升医院体制改革的机构改革水平,可以平衡医院之间的资源关系,为医疗体制改革提供现实依据。

(3)人力资源管理可以强化医院卫生服务职能。公共卫生服务是一个国家生存与发展的保证。我国当前所处的社会发展阶段,要求必须有一个完整的系统进行公共卫生服务职能。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的医疗水平还处于初级阶段,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的需求非常广阔。医疗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医院人力资源管理的重点意义就在于能够从基础上保证医疗水平的进步。通过调整与提升人的素养,来促进学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进步,让医院在本质上成为服务于大众的社会基础产业。

四、结论

医院是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主要部门,对医院的管理与提升,关系到国民生活的每一个部分,是关系到人民健康的关键行为。对医院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视,就是对社会发展的重视,是对国家与社会一种责任的体现。

参考文献:

[1]樊锡康.人力资源部门在医院管理中的功能和作用[J].中国误诊学杂志,2012(01).

[2]过贵元,陈羽健.适应转型期医院建设要求,创新人力资源管理机制[J].东南国防医药,2009(04).

[3]金晓燕.加强医院人力资源管理的探讨[J].江苏卫生保健,2006(03).

水资源管理的意义范文篇12

论文关键词:水权;取水权;水权转让

一、国外水权转让制度的发展

水权是权利人依法对水资源使用、收益的权利。水权转让又称水权交易,是指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对水权进行的有偿让与。水权转让是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的有效方式之一。在国外,关于水权制度的研究起步较早,发端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九十年代达到高潮。在研究过程中,各国的学者均注意到本国的社会制度、水资源状况、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历史文化传统等因素对水权制度构建的影响,同时,他们注重将水权制度的理论研究与本国的水资源使用和管理实践相结合,从而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水权制度理论。这些理论主要包括河岸权制度理论、优先占用权制度理论、可交易水权制度理论和公共水权制度理论等。

可交易水权制度产生于美国西部的缺水地区,近些年来扩展到其他国家和地区。可交易水权制度是人们为了提高水资源配置效率而建立的一种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排他性水权制度。允许水权交易,可以促使水资源使用向效率高的地区、行业和用户转移,利用市场机制优化配置。近些年,可交易水权理论逐渐被广泛接受,美国、澳大利亚、日本、智利等国家正在培育和完善水权市场。墨西哥自20世纪90年代初实施综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法规体系改革后,水权交易也随之发展起来。此外,中东的一些缺水国家也在讨论和准备实行这种制度。纵观国外的研究进展,各国的水权制度理论还不完整,远未达到成熟、经典的程度。相应的,水权转让法律制度有待于各国学者的进一步研究。

二、我国水权转让法律制度的立法现状及缺陷

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和《水法》等法律中明确规定水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并禁止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水法》第6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水法》并未规定水资源使用权为用益物权,但是,由于我国水资源所有权主体的唯一性以及所有权的不可转让性,法律上明确水资源使用权或者水资源的用益物权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将具有重要意义…。

《水法》第48条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一规定主要明确了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取水许可制度,明确规定了取水权这一重要的水资源使用权,从而,取水权的确立对中国进一步确立水权和完全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水权交易提供了制度设计路径。为配合《水法》的实施,清除水权转让的法律障碍,实现水资源市场配置的改革,我国2005年1月颁布并实施了《水利部关于水权转让的若干意见》,2006年2月制定并颁布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并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1993年8月1日国务院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自此,水权转让法律制度有了质的发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依法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调整产品的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的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其节约的水资源,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虽然仅有一条规定,但该条为水权转让确立了法律依据,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以上寥寥数条的法律规定远未为水权转让提供完整的法律上的保障,现行水权转让制度还存在一定的缺陷,例如:水权制度不够明晰,法律上缺乏对水权种类、内容和取得方式的具体规定;《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仅仅规定取水权可以转让,没有明确取水权以外的水权是否可以转让;水权的归属、权限范围和取得水权的条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特别是没有建立水权交易的规则和程序制度,不利于维护正当的水权交易的安全等

三、我国水权转让法律制度的完善

1.建立明晰的水权制度。自1993年8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以来,取水许可制度已初步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的管理运行机制,在强化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保护,合理开发利用有限的水资源等方面都取得了明显效果。明确取水权与有偿使用制度,是对水的自然属性与商品属性认识的结果,而这种认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水资源配置的前提与基础。取水权的确立对中国进一步确立水权和完善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水权交易制度提供了设计路径。

然而,取水仅仅是用水的一个方面,取水权包含的权利内容太少,并且取水权的行政色彩过于浓厚。取水权不足以反映水权的丰富内涵,但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取水许可制度是用水人取得水权的法律根据之一。近年来,水利发展进人一个新的历史阶段,把水权制度当作最重要的制度之一加以积极推进是现实的需要,更是水利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的需要。取水许可证制度实际上是一种对水权的初始分配,是在国家享有水资源所有权的前提下赋予用水户对水资源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但是由于用水户没有明确的主体地位,取水权不具有长期稳定性,且不可转让,取水权不能涵盖所有水资源的使用行为,尤其在干旱时期,通常倾向于以行政协调为主的临时性方案设计,政府在协商中承担大量工作,受人为因素干扰多,取水权主体和投资者不能预先把握缺水时的供水状况,造成了“产权模糊”。它是阻碍水市场发展的最大障碍,明晰水权已经成为水利市场化改革的迫切任务。

明晰水权,完善水权初始分配制度,确立明确的水权主体,必须转变水管理体制,即由取水许可证制度向水权制度的转变。而水权的种类、内容和取得方式是水权制度的核心组成部分。实行这一改革有助于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通过水权主体之间的平等协商,由国家进行水资源的宏观调控,充分发挥水权主体的积极性,利用市场机制来达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生产力的提高。

2.允许多种类型的水权转让。由于法兼具稳定性和变动性的要求,且2002年8月29日修改通过的《水法》并未对水权的转让作禁止或同意的规定,基于对《水法》稳定性的要求,国务院适时制定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取水权可以转让。然而,取水权只是水权的一种,除取水权以外的水权是否也能依法转让呢?《水法》等现行法并未明文禁止水权转让,是否意味着水权可以转让呢?这主要取决于我们采用何种解释原则。

按照民法解释学的原则,解释法律,首先采用文义解释规则;文义解释难以确定法律规定的含义时,要考虑体系解释、历史解释与比较法解释的规则;依靠这些规则仍不能澄清法律规范的意义时,须再进一步探求立法目的,以资阐明。纵观《水法》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全部条文,均未明确规定除取水权以外的其他水权可否转让。体系解释也于事无补,因为从这些法律、行政法规的全部规范的相互联系上仍然找不到答案。这就必须求助于法意解释。

法意解释,又称立法解释,指探求立法者于制定法律时所作的价值判断及其所欲实现的目的,以推知立法者的意思。今所谓法意解释,非为探求历史上的立法者于当时的主观意思,而是探求法律于今日所应有的合理意思,亦即客观意思。立法理由(书)的重要性,因法律实施期间及社会变迁的程度而有不同。在法典制成初期,立法者的认识及价值判断相去不远,立法者的意思应受高度尊重,自不待言。反之,法律实施久已,社会变迁迅速,立法者的意思应依社会变迁情事而斟酌。“法官必须做的并不是确定当年立法机关心中对某个问题究竟是如何想的,而是要猜测对这个立法机关当年不曾想到的要点——如果曾想到的话——立法机关可能会有什么样的意图,以便深入地发掘实在法的含义”,那么,解释《水法》就不能迂腐地去探求立法者当时禁止水权转让的立法目的,而应宣称《水法》具有符合今日社会要求的立法目的,那就是允许包括取水权在内的水权转让。

因此,在相关法律中清晰界定水权的概念、明确水权可以转让以及水权转让的法律效力等为当务之急。水权转让是权利移转的一种形式,是水权主体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在目前我国法律尚无水权转让的专门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参考我国法律有关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规定,例如,我国《宪法》第l0条关于“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的规定、《土地管理法》第2条关于“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的规定,以及《房地产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规定。这样可以保持我国法律术语、法律概念的一致性、统一性和关联性。:

3.完善水权转让登记制度。对于水权的登记,我国台湾地区采的是登记生效主义。这从其《水利法》中的相关规定可以得知。我国台湾地区《水利法》第27条规定:“水权之取得、设定、变更或消灭,非依本法登记不生效力。”从价值层面看,登记对抗主义重在倡导交易自由,登记要件主义重在维护交易安全。水权登记能够防止水权交易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失,使国家能够合理地引导水权交易,并适时进行监督。水权在我国仍是新兴事物,水权交易目前在我国还不是很活跃,采登记生效主义有利于推进水权转让实践的深入。

关于水权转让的登记机关,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取水许可证的审批与发放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相应地,水权转让的登记也可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申请水权转让登记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水权转让申请书;水权转让合同;水权转让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其他文件。水权转让合同应当包括合同当事人双方的个人或单位信息、水权类别、水权的年限、转让目的及利用方式以及转让价格等条款。拟转让水权的年限不得超出该水权存续的剩余年限。同时要强调的是,对公共利益、生态环境或第三者利益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