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物防治的原则范例(3篇)
固体废物防治的原则范文
关键词:农业用地;土壤污染;污染防治;法律问题
前言
农业用地是指农、林、牧等各种土地资源的总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自然物质的基础。1我国是农业用地资源极其匮乏的国家,随着土壤污染问题的不断恶化,农业用地资源质量和数量的匮乏已成为限制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障碍。近年来,随着经济建设和城镇建设的迅速发展、农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化学制品在农业生产中的集约使用,以及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短期行为”的不断增多,我国的农业用地污染情况日趋严重,并呈发展之势。日益严重的土壤污染直接导致农产品品质不断下降,同时也给我国农产品出口遭遇绿色贸易壁垒埋下了严重隐患,直接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一、我国农业用地土壤污染的现状及危害
(一)我国农业用地污染的现状
据报道,目前我国受镉、砷、铬、铅等重金属污染的耕地面积近12000万公顷,约占总耕地面积的1/5;其中工业"三废"污染耕地1000万公顷,污水灌溉的农田面积已达330多万公顷。
污水灌溉等废弃物对农田已造成大面积的土壤污染。如沈阳张士灌区用污水灌溉20多年后,污染耕地2500多公顷,造成了严重的镉污染,稻田含镉5-7mg/kg。天津近郊因污水灌溉导致2.3万公顷农田受到污染物。广州近郊因为污水灌溉而污染农田2700公顷,因施用含污染物的底泥造成1333公顷的土壤被污染,污染面积占郊区耕地面积的46%。80年代中期对北京某污灌区进行的抽样调查表明,大约60%的土壤和36%的糙米存在污染问题。另一方面,全国有1300-1600万公顷耕地受到农药的污染。除耕地污染之外,我国的工矿区、城市也还存在土壤(或土地)污染问题。
(二)我国农业用地污染的危害
总的来说,农业用地土壤污染是由两个方面的原因形成,一个是人为因素,发生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如不当使用农药以及其他人类活动中如工业污水流经的土地引起的土壤污染或用工业废水灌溉,不合理的使用地膜等;另一个就是自然因素所造成的污染,自然因素造成的土壤污染其因果关系和机理较为复杂,就我国农业用地的污染主要来自不当的农业种植方式如滥用农药、化肥等和工业污染所带来的土壤重金属含量超过国家和世界标准许可的范围。
农业用地土壤污染的危害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一是粮食及农产品安全受到威胁,进而影响人类自身健康;二是耕地的生产能力下降,造成产量、效益的下滑;三是耕地的复种能力下降,部分耕地有可能丧失耕作能力;四是对我国生态环境质量造成严重损害,耕地的生态功能和农村景观会受到侵害。
2.土壤污染会使污染物在植(作)物体中积累,并通过食物链富集到人体和动物体中,危害人畜健康,引发癌症和其他疾病等。
3.耕地被放射性物质污染后,通过放射性衰变,能产生a、β、γ射线,这些射线能穿透人体组织,对机体既可造成外照射损伤,又可通过饮食或呼吸进入人体,造成内照射损伤。
4.被有机废弃物污染的土壤还容易腐败分解,散发出恶臭,污染空气。有机废弃物或有毒化学物质又能阻塞土壤孔隙,破坏土壤结构,影响土壤的自净能力;有时还能使土壤处于潮湿污秽状态。
二、我国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现状及问题
目前我国已制定有关环境保护、治理污染的国家法律有6部,资源保护的法律有9部,国家有关环境资源保护的行政法规30多部,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行政规章有400多个。其中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主要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包括农业环境保护、防治环境(包括土地)污染的规定和特殊区域的特别保护措施等方面。但是,目前在此方面不仅没有专门性单行法律、法规,而且在《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也只有些零散规定,防治土壤污染的法律基本上是一项空白,缺乏系统的、可操作性的具体法律制度。具体问题如下:
1.现行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条款都是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虽成体系但缺乏对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的专门性,针对性和系统性规定。现行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条款只是概括性地指出要“防止土壤污染”、“改良土壤”。对于如何保障土壤不被污染,如何对污染的土壤进行改良,并未作出明确而完善的规定。
2.不能满足保障公众健康和经济、社会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目前,我国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并呈现出加剧的趋势,充分说明了我国防治农业用地土壤污染的法律、法规没有达到法律的目的。
3.对土壤污染防治的预防性措施缺乏规范化、可操作性强的规定,主要倚重事后救济。现行的与环境资源保护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土壤污染的预防作用并不明显,事后性突出,这样一来就很难真正达到立法的目的。有学者就土壤污染的现状提出了土壤污染的预警制度,这是一个极好的创制,但如何实施,特别是如何以法律的形式作为可操作的制度加以明确仍有一定困难。
4.现行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规范中缺乏法律责任的规定。法律责任是实现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目标的重要保障。现行有关的法律规范中没有规定法律责任主体,也没有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致使一些严重污染土壤的行为得不到法律追究。
三、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构建
(一)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
》,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体系
为了使土壤污染防治有法可依,需要健全和完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在这个体系中,应当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相结合、综合性立法与单行性立法相结合、土壤环境保护与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相结合、实体性立法与程序性立法相结合,各层次、各部分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共同达到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总体目标。
(二)树立农业用地保护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
这一原则和国际环境组织提出的“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一致的。“协调发展”着重从横向关系上,即制约发展的基本因素的相互关系上对发展提出要求,“可持续发展”则是从纵向历史发展过程,即当前需要与未来需要的关系上提出要求。两者的目的都是为了保证社会的持续发展,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构成危害。
固体废物防治的原则范文
关键词:固体废物;资源化;废物利用
建筑固体废物,一般指在构筑物的新建、改扩建、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废料,构筑物包括建筑物、公路、桥梁等。其构成与区域特定发展阶段的构筑物结构类型、经济发展程度及社会消费水平相关。1伴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在旧城区拆迁改造、新城区建设当中产生了大量的建筑固体废物,这些固体废物主要破碎混凝土、砖瓦、沥青等惰性物料为主,占到总量的80%以上,给我国城市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严重影响了城镇居民的身心健康。
一、建筑固体废物污染现状和防治方式
(一)建筑固体废物污染现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种工程建设不断,在建设的过程中由于规划设计中对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建筑垃圾并没有一个科学的、彻底的解决计划,而是露天堆积,施工之后集中处理的方法,但是施工之后施工方往往会忘记处理产生的建筑垃圾,及时有处理计划也只是简单的将其丢弃在城郊,造成了严重的固体废物污染。并且在经济发展中,很多人只注重经济的增长,而忽视了环境的保护,导致在一些地方走上了资本主义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导致固体废物污染越来越严重,到现在已经成为阻碍城市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
(二)建筑固体废物污染当前的处理方式由于很多人现在不具备环境保护的观念,在固体废物的处理上采取的是简单粗暴的做法,也就是在没有将固体废物分类处理的情况,运往政府制定的垃圾场,或者随便到小区或农村找一个地方采取露天堆放或就地掩埋的方式。这种方式不仅不能彻底解决固体废物污染问题,且堆放或掩埋以后里面的有毒、有害、放射性物质还会给周围的环境造成二次污染。而且这种处理方式处理成本很高,征用土地费、垃圾清运费每年的总额不在少数。因此寻找一个能够彻底解决固体废物污染的途径,避免二次污染,并利用固体废物创造经济效益是当前处理固体废物污染的迫切需要。
二、建筑固体废物污染的资源化防治建筑固体废物污染的资源化防治也就是要转变对固体废物的认识,将建筑固体废物看成一种资源,对固体废物进行二次利用,既解决固体废物污染的问题,又能创造出一定经济效益的处理方法。现在在一些地区已经开始对建筑固体废物污染的资源化防治尝试,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但是这种防治方法没有普遍开展起来。建筑固体废物污染的资源化防治主要分为两步,也就是将固体废物分类和选择合适的处理技术。
(一)固体废物分类根据建筑固体废物的主要材料类型或成分进行分类,主要可以分为建筑水泥石块垃圾、金属类垃圾和其他固体废物垃圾。在分类的基础上,对建筑垃圾进行预处理,也就是根据分类将建筑固体废物分类存放,以便于下一阶段的技术处理。
(二)建筑固体废物污染的资源化防治处理方式
1.再生骨料混凝土再生骨料混凝土主要是指利用建筑固体废物中的一些水泥块、石块等代替骨料混凝土中的石子,以增强混凝土硬度和强度一种技术。对建筑废料中的废弃混凝土进行回收处理,作为循环再生骨料,一方面可以解决大量的废弃混凝土的排放及其造成的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等问题;另一方面,可以减少天然骨料的消耗,从根本上解决资源的日益匮乏及对生态环境的破坏问题。2.废砖的综合利用建筑过程中的废砖,如果形状比较完整,而且强度、硬度上没有太大的变化,则可以作为砖块重新利用起来。如果已经破碎,就可以采取将其粉碎,作为再生骨料混凝土的骨料使用。或者重新将破碎的砖头与水分搅拌,通过压力模具再次成型,利用高温蒸汽支撑蒸养砖,这种方法虽然成本较高,但是所二次生产的蒸养砖与红砖在强度和硬度上都差不多,完全可以应用各类建筑,创造经济效益。在这里国内企业可以选择欧洲、日本等国家常用的集装箱型移动式的成套处理装置,这些装置多采用颚式破碎机,产量约150t/h,破碎后的骨料直径为0-60mm,成本较小、容易形成规模。
3.废陶瓷的综合利用对建筑固体废物中的废陶瓷,可以采用破碎成砂的方式,将其破碎到5-10mm,这是因为建筑固体废物中的废陶瓷一般是炻质类陶瓷,具有吸水率较低,坚硬,耐磨,化学性质稳定的特点,这是天然砂和碎石子为原料的彩砂原料所不具体的物理性能。将破碎后的废陶瓷作为人工彩砂原料,烧成彩釉有很好的耐高温、不易脱落等特点,可以广泛的应用于建筑物的外墙装饰。在解决护体废物污染的同时,也创造一种较高的经济效益。
总之,建筑固体废物污染的资源化防治可以看成一个产业,具有很大的经济潜力可以挖掘,在预防和减少固体废物污染的基础上,实现了资源的循环利用,能够有效的保护生态环境。
参考文献:
固体废物防治的原则范文篇3
作者:赵婕冰马晔单位:石家庄经济学院研究生院
我国电子废弃物的立法现状分析
(一)我国电子废弃物立法现状目前,我国对电子废弃物的管理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没有专项的《电子废弃物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从宏观层面进行限制,抽象性规定较多,原则性较强,执法上缺乏可操作性。近年来,相继出台的一些“方法”、“规则”、“草案”等,立法位阶低,法规内容重复,没有形成系统协调的管理体系,无法应对当下电子废弃物污染引起的一系列环境与资源的问题。(二)我国电子废弃物的立法困境1.相关立法不健全,立法层次低鉴于电子废弃物的管理现状,主要是一些电子废弃物的相关规定零星散见于《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之中。这些规定只涉及到电子废弃物管理的宏观方面,立法位阶低且分散,缺乏可操作性。2.管理主体不明晰,权责不明确我国对电子废弃物的管理模式采取的是分级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主管部门不明晰,各部门采取的管理手段和管理重点各有侧重,导致在面对具体问题上存在职能交叉、部门的管理措施相互矛盾现象。3.多鼓励选择性条款,缺乏强制性在我国电子废弃物管理法规中,存在较多的鼓励选择性条款,多次出现“鼓励”“支持”“奖励”“倡导”等词汇。现阶段我国公民环保意识薄弱,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无法单纯寄希望于依靠行为主体的自觉行为来维护生态环境。因此,立法中除应重视采用鼓励选择性条款之外,更应当强调强制性规范的作用,明确责任承担体制,否则法律则如一纸空文。
完善我国电子废弃物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制定系统的电子废弃物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日益庞大的电子废弃物所引起的污染现状与滞后的电子废弃物法律法规之间的不平衡性,制定专门电子废弃物管理的法律制度势在必行。首先应修订《环境保护法》,将可持续发展、循环经济的立法精神纳入其中定;其次是修订现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扩大该法的规制对象,将电子废弃物纳入该法规规制的范畴;再次出台《电子电器产品管理办法》和《电子废弃物回收产业管理条例》,将电子废弃物列为重点管理对象,使之和《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其他相关的环境要素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组成完整的法律体系。(二)明确主管机关,加强政府监管职责为避免“多头管理”的现象发生,通过立法明确各部门的管理职能,从管理组织上来确保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的顺利实施。笔者认为应该在国家环保部中专门设立一个监管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的机构,其他相关部门予以辅助和配合,这样可以有效得避免出现多部门皆有权责争相管理,出现问题时则互相推诿,导致有权无责的现象发生,更有利于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三)促进电子废弃物回收企业产业化目前的立法中,关于电子废弃物回收企业的规定不多,近年来,国家倾向于回收主体逐步由个人、个体户向企业发展。应尽快在相关立法中对电子废弃物企业的回收资质进行限制,严格审核程序。同时国家应鼓励大型回收电子废弃物企业的设立,在经济政策上予以支持,通过政府的积极引导和支持,提供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各种方式,增强其市场竞争力。(四)加强环境执法监督,扩大公众参与程度国家环保部门做为主管部门要联合其他部门发挥执法监督的职能,严厉查处违反电子废弃物管理的违法行为,严格控制清洁生产审核,做到从源头控制。同时公众参与机制是政府环境法律调控、制定和实施公共政策、形成政府和公众良性互动利益格局的常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