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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的产生原因范例(12篇)

来源:网友 时间:2024-03-02 手机浏览

网络暴力的产生原因范文

关键词:网络游戏;暴力;定义;暴力犯罪;样本;研究

中图分类号:DF02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001-2397.2009.06.14

为了搞清楚网络暴力游戏与未成年人暴力行为(或暴力犯罪)是否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因果关系,有必要首先对“网络暴力游戏”这一概念进行理性深刻的分析,尽可能准确地界定其内涵,概括其主要特征,描述其主要表现形式,以便将网络暴力游戏与暴力行为或暴力犯罪进行比照――法律对暴力犯罪或暴力行为的界定应该是严谨的且具有可操作性的――比照之后才有可能对二者之间有哪些共同之处以及二者之间关联程度作出较为准确的、并被广泛接受的判断。

事实上,已有不少人对网络暴力游戏的界定进行了尝试:

定义之一:有学者把以直接或者主要展现“武打”、“警匪”和“战争”等内容的游戏类型视为暴力节目类型(“武打片”:片中内容以打斗为主,与港台等地所称“功夫片”、“动作片”相类似;“警匪片”:片中内容以现代惊诧破案情节为主,不乏枪战、格斗、凶杀等暴力场景;“战争片”:反映战争题材,以重大战役或战争年代军人生活为背景,描述战争带给人和社会的影响)。

定义之二:网络暴力游戏是指利用TCP/IP协议,以因特网为依托,以武侠故事、神话传说或军事冲突等暴力事件作为基本内容,并由众多参与者扮演虚拟人物同时参加的网络互动游戏。

定义之三:网络暴力游戏是指利用TCP/IP协议,以因特网为依托,以荒诞的无理性原则的武侠故事、神话传说或军事冲突等暴力事件作为基本内容,并由众多参与者扮演虚拟人物同时参加的网络互动游戏。

上述定义中的第1条,因其文本不够规范、语言不太严谨、内容缺乏应有的抽象程度而不应视为定义;不过,条目中对“片中内容”的列举,却反映了文章作者对暴力的认知状况,换言之,作者认为主要展现武打、警匪、战争等内容的游戏即暴力游戏。后两条的表述较为规范,具有了定义的表述形式,同时对网络游戏的界定也是相同的。区别仅在于对暴力内容的表述,即第3条在“武侠故事、神话传说或军事冲突等暴力事件”前加了修饰语“荒诞的无理性原则的”。这是否意味着还应对武侠故事、神话传说或军事冲突进行理性的非理性的、荒诞的和非荒诞的区别呢,这是一个比较庞大的复杂的话题,此时暂不涉及。那么,上述3条都将武侠、战争、警匪、神话等故事确定为暴力的内容。上述3条关于暴力内容的表述,可以被归纳为这样的判断:武侠、战争、警匪、神话等内容即暴力内容。显然,这样的判断是不容易被广泛接受的。

相对而言,学者们对网络游戏的界定较为一致,也较为严谨:

其一,中国互联网实验室将网络游戏定义为:利用Tcp/Ip协议,以网络为载体,可以多人同时参与的游戏项目。

其二,网络游戏就是我们所说的“在线游戏”,它是利用TCP/IP协议,以互联网为平台,允许多人同时参与的游戏项目,通过人与人之间的互动达成交流和娱乐休闲的目的。

其三,网络游戏指的是通过互联网所进行的一种游戏形式,是传统游戏的一种形态和发展趋势。网络游戏(也称在线游戏),是利用TCP/IP协议,以Internet为依托,可以多人同时参与,通过人与人之间的互动达到交流、娱乐和休闲的目的的新型游戏项目。

上述定义都明确了网络游戏的载体为互联网络,游戏的目的是娱乐、休闲和交流。其中游戏的目的与游戏的词典意义是高度吻合的。既然网络游戏是以网络为平台进行的,这就说明,游戏的角色、游戏的环境、游戏的过程和结果都具有虚拟的性质,即游戏的全部内容都是以声光色彩等符号构建的拟态模型,所以,网络游戏具有虚拟性、模拟性、描述性及互动性等主要特征。如果对网络游戏的界定没有更大的争议的话,那么对网络暴力游戏界定的主要问题还在于对暴力的界定上。

对于暴力的界定,最具权威性的定义可以见《现代汉语词典》,该词典将暴力定义为“强制的力量;武力。”无疑,此处的“力量”应该是客观的、物理意义的而非虚构性和描述性的。笔者在承认这种解释的权威性的同时,也注意到这样的解释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和概括性,在实际使用这个词时,因其解释没有明确的施者、受者、行为目的和后果等的规定,所以这样的解释操作性并不强。考虑到法律条款文本的严谨性和可操作性,我们不妨参考法律文本中关于暴力的定义。问题在于,我国的法律条款和司法解释中,没有对暴力进行专门明确的界定。在相关的法律文本中,针对不同的罪名,暴力的内涵存在着一定的差异,相关法律条款往往采用列举的方法从形式层面对暴力进行解释。相对而言,比词典解释具体、较我国法律条款文本解释更严谨抽象的关于暴力的定义,可以参考日本法学专家前田雅英所归纳的关于暴力的定义:“国外学者常常将暴力分为四类,即最广义的暴力、广义的暴力、狭义的暴力以及最狭义的暴力。最广义的暴力,是指不法行使有形力量的一切情况,包括对人暴力与对物暴力;广义暴力,是指不法对人行使有形力或物理力,但不要求直接对人的身体行使,即使是对物行使有形力,但因此对人的身体以强力的物理影响时,也构成广义的暴力;狭义的暴力,是指不法对人的身体行使有形力或物理力,这种暴力也不要求物理上接触被害人的身体;最狭义的暴力,是指对人的身体行使有形力量并达到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

前田雅英所归纳的关于对暴力的定义中,暴力行为被区分为直接暴力和间接暴力。显然,网络暴力游戏中的暴力不属于直接暴力,那么,它属于间接暴力吗?“间接暴力表现形式的特征,除前述当场性、强力性、攻击性(均是对物实施)特征外,间接暴力表现形式最本质的特征是通过对相关财物的打砸、毁坏等有形物理力,对人的身体以强烈的物理影响:即传递给他人的信息是极有可能转化为直接暴力。”这说明,即使在间接暴力中,也必须具有“有形物理力”和“人的身体”等要件。(此处对“人的身体”未作特别解释,因此应被理解为客观的物质化存在的人。)

综上可知,暴力被定义时,“有形力或物理力”是不可或缺的要件,另一要件是对受暴力者产生身体的强力影响。而被称为网络暴力游戏的过程和结果,并没有上述要件出现,即游戏过程中游戏的参与者自始至终都没有行使有形力或物理力,同时

也不存在肉体或精神受到痛苦、伤害的现实客观的被暴力者。

如果将这样定义后的暴力作为一个语素,在对涉法事件或法律条款的叙述中,将它与指代客观物化的、对行为对象造成客观威胁伤害的词语组合为一个名词性的短语时,也许这个短语的内涵可以被广泛地接受,例如“暴力伤害”、“暴力侵犯”、“暴力抢劫”等。但是,当它作为一个语素去和指代非现实客观的、由声光色等符号建构的对行为对象造成拟态威胁或伤害行为的词语相结合,而组成名词性的短语时,将会产生什么样的结果呢?

在此,不妨参考学者龙耘对暴力电视的定义。该定义表述为:暴力是指“运用肢体或工具,以对生物(一般指人或其他动物)或物品构成肉体上的痛苦、伤害或损害为目的的威胁或行为。以电视的方式对这种威胁或行为过程的公开描述即电视暴力。”这个定义中的前一部分关于暴力的界定,其要件与前田雅英的界定没有本质上的不同,只是较前者更具体一些,这样的界定是可以接受的。可是当他将暴力与电视两个元素相结合,试图定义暴力电视时,就出现了问题。如果以“以电视的方式对这种威胁或行为过程的公开描述即电视暴力”作为前提进行推理,那么就会推出“小说暴力”、“电影暴力”、“游戏暴力”等描述性、展示性、虚拟性的带有暴力的名词性短语群(集合),这种集合可以称为“文学艺术游乐暴力”。如果将其具体化,那么《水浒传》就会因为公开描述太多的这种威胁或行为过程而被称为“暴力小说”,同样,因为《亮剑》十分形象而且也多次公开描述了“这种威胁或行为过程”而被称为“电视暴力”或“暴力电视”,显然,这样的推理结果是难以被广泛接受的。

有一些合法化的,被人们广泛接受的体育项目,例如拳击比赛,从另一个角度让我们认识到推导出诸如“暴力文学艺术作品”结果的荒谬性。拳击比赛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击中对方有效部位的次数来决定胜负的,有效击中对方次数多者为胜。如果以一记或多记有效的重拳击中对方,而被击中方因身体的剧烈疼痛或所受伤害较为严重,在规定的时间内失去了继续对抗的能力,那么攻击方为胜,失去继续对抗能力的一方为负。拳击的全过程是客观现实的,是物质化的。应该说,比赛的过程和结果都具备了暴力定义的几乎所有要件。然而事实是,没有任何人在正式的场合和正式的文本中称之为“体育暴力”或“暴力体育”,也没有谁对其大张挞伐,说它导致了人们的暴力倾向或暴力行为。

用符号虚拟了打斗、战争场景和过程的网络游戏被扣以“暴力”之冠,而客观真实地完成了整个暴力过程的体育项目却不被称为暴力,这个荒谬的现实说明,人们在赋予某事物的意义时,往往带有明显的强烈的主观色彩。问题还在于,人们往往不会追问赋予意义者是基于什么目的这样做的,便随大流地认同了某事物的某种意义。

在阐述宣传策略中关于“辱骂法”的相关问题时,沃纳・赛佛林(WemerJ・Severn)和小詹姆斯・坦卡德(JamesW・Tankard)引用了这样一段话:“我们所谓的恐怖主义是什么?很不幸,这个词并没有精确的或被广泛接受的定义。由于恐怖主义已经成了一个时髦的词,泛指各种暴力,这使下定义变得更为复杂了。”他们的思路这样延续下去:因为恐怖主义这个词界定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恰恰使它成为一个极富生命力的非常实用的词,谁都可以把这个难以定义的词和某人、某群体甚至更大的组织及某种行为放在一起,以建构一种特殊的语境,并赋予某人、某群体、某更大的组织和某行为一种特殊的意义,进而实现对这些人、群体、组织和行为进行否定的目的,甚至作为对其进行攻击(打击、限制、控制)的理由。但人们会发现,在另外一些人的眼中,那些被打击的人或组织,可能正是正义的、英勇的,那些行为是高尚的、悲壮的。

沃纳和小詹姆斯对“辱骂法”(NameCalling)是这样表述的:“是给某思想赋予一个不好的标签,使我们不检查证据就拒绝和谴责这种思想。”在他们的阐述中,被辱骂的对象显然不仅仅是“某种思想”。在他们所归纳的7种宣传策略中,还有一种方法叫“光辉泛化法”(GlitteringGenerality),这种方法也被称为“晕轮效应”、“光环效应”,它被表述为“它将某事物与好字眼联系在一起,借好事物的光,使我们不经证实而接受或赞同另一个事物。”如果反其意而用之,将某事物与坏字眼联系在一起,我们会不会不经证实就拒绝接受甚或抨击、反对另一个事物呢?这是可能的,前述网络暴力游戏与拳击运动的例子为我们提供了证据。事实是人们还没有来得及对网络暴力游戏这一词语(概念)进行严密论证或者哪怕是认真思考,就普遍迅速地接受了这个概念并抨击之,甚至将之视为青少年暴力行为或暴力犯罪之源。

1997年12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由公安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5条第6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宣扬迷信、、色情、、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信息。该《管理办法》的第20条规定:违反第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罚款。如果网络游戏中所传播的内容确属对暴力的宣传和对暴力行为的教唆,那么这种游戏的创作、制作和传播必然受到上述《管理办法》的惩处,因而它不可能至今还如此肆无忌惮地存在着传播着。这是否意味着,“网络暴力游戏”之所以还在流行,是因为它的内容并未构成宣扬暴力的罪名。因此,我们可以从法律的视角认识网络游戏中暴力罪名的莫须有。

接手《网络暴力游戏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这一课题,并认真思考后发现了两个问题。第一,首先承认了网络暴力游戏这个词存在的科学性和严谨性,并确认它对未成年人暴力犯罪产生了影响;第二,研究方法的问题,即只要求得暴力犯罪的未成年人中玩过网络暴力游戏者的比例就可以得出网络暴力游戏引起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结论。第一个问题的荒谬性已在前文中进行了阐述;第二个问题的荒谬性在于,我们犯了有罪推论的错误,即首先肯定网络暴力游戏会引发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然后用所求比例支撑这个结论,研究就完成了。再对有暴力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参与网络游戏状况调查,是会很好地支撑上述结论的。然而我们一旦进行换位思考,对未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同样的调查,会显示出与上述调查截然不同的结论:网络暴力游戏不会导致未成年人进行暴力犯罪。同样的调查方法之所以会得出两种完全不同的结论,是因为人们忽视了两个重要的前提:第一是网络游戏的高普及率;第二是网络游戏与网络暴力游戏之间没有划定经过科学论证的明确而严谨的界限,事实上,网络暴力游戏本身就是一个未经严谨科学论证而内涵与外延都模糊不清的名词。

所以,引起我们进一步探索思考的问题是,谁首创了网络暴力游戏这个词,谁聚焦然后放大了这

个词的影响,谁策划了这场对于这个难以定义的词所进行的持久的、声势浩大的讨伐运动?

事实上,要找到网络暴力游戏这一概念的首创首用者是不可能也是不必要的。家长、老师渴望孩子成才,但诸多的个人因素、社会因素会在难以预知的时间内以难以掌控的力度影响孩子,使得孩子的发展趋势和状态非家长、老师所能预期,很多时候这并不是坏事。可是因观念和价值取向的差异,会让家长、老师认为是自己的教育失败和孩子的选择失败,因而急于寻找失败的原因以进行补救。在追责的过程中,一个不容忽视的文化因素可能会影响我们的问责方向。“业精于勤而荒于嬉”,这是我国教育工作者的座右铭。韩非子将“游戏饮食”与“大物”对举,就可见游戏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历程中,戏剧、小说、游戏(游乐)都几乎扮演着失败责任承担者和劣行教唆者的角色。更何况网络游戏以其互动性、多变性、趣味性、叙事性、思考性、主动参与性甚至教育性等特点吸引着游戏者,让他们在网络游戏中耗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事实证明,成年网游者的人数急增);因此,不少家长、老师把孩子的所谓不良变化归咎于网络游戏就不难理解了。他们在人际和群体间交流着对网络游戏的否定性情绪和判断,特别是在手机、网络普遍使用的今天,这种情绪和判断更容易形成强势话语。

但是,在我国特有的传播环境中,这种交流还不足以形成真正的强势话语,当主流媒体和权威教化者参与到这个话题中时,对网络暴力游戏的否定性批判最终才会形成强势话语和主流话语。但这仅仅是一种推测,这种推测尚待证据支撑。

为了弄清这一问题,本研究小组选取了在我国较权威并且发行量大的5份报纸,将其中关于网络游戏的报道作为研究样本,旨在通过对该样本的分析、总结,探索和思考权威的、传统的大众媒介在网络游戏和网络暴力游戏身份确定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分析重点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5家报纸对网络暴力游戏的报道量。

5家报纸在对网络暴力游戏的报道时所关注的主要问题。

5家报纸在对网络暴力游戏的报道中对网络游戏的态度倾向及倾向性的体现方法。

在采集的1512份报纸中,专门针对网络暴力游戏的报道样本量很小,这样会影响到分析结果的有效性和说服力;因此,在本研究中,对网络游戏的有关报道也被纳入样本范围之内。

本研究运用内容分析法,选取《人民日报》、《中国青年报》、《中国教育报》、《南方周末》、《华西都市报》五家报纸中关于网络游戏的报道作为分析样本,以2006年12月一2007年11月共12个月作为分析时间范围。根据调查的数据进行分析,我们注意到了以下的情况:

一、5家报纸对网络游戏的关注程度

5家报纸在2006年12月-2007年11月期间共出报1512期,其中涉及网络游戏报道的106篇,2007年8月27日的《中国教育报》上有2篇涉及网络游戏的报道,共有105期报纸上有关于网络游戏的报道,因此,涉及网络游戏报道的报纸占样本总数的6.94%。此数据表明,媒体对网络游戏的关注度较高,受众在通过报纸阅读这一途径能够接触到网络游戏的相关信息的可能性较大,同时说明了媒体有可能对受众在形成对网络游戏的态度和认知的过程中产生一定的影响。

二、5家报纸对网络游戏报道的主题分布

从表中可以看出,关于网络游戏报道的主题主要分布在网络游戏的消极影响、对网络游戏及影响的分析评论、采取的措施等。其中直接反应出网络游戏消极影响的报道占25.47%,采取措施的报道比例最高,占30.19%。要注意到这是一种表达的技巧,因为出了问题,所以要采取措施应对,这样,就设定了网络游戏负面形象的前提。因而“采取措施”看似中立,但实际上却是对网络游戏作出了否定性判断。提倡健康游戏,也是基于某种游戏不健康而提出来的,因此,它也暗含着对网络游戏的否定性判断。由此可知,上述主题对读者产生的导向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三、对网络游戏态度的语义分析

网络游戏报道的语义分析主要是指报纸报道呈现对网络游戏的态度和行动的评价,包括3种评价:正面、负面和中立。正面评价是指报道对网络游戏的态度主要是正面的,承认网络游戏的积极作用;负面评价是指报道认为网络游戏主要是消极的、不好的事物;中立的评价也就是客观的评价,不带感隋色彩,认为网络游戏本身利弊兼有,它只是一种工具性的东西。

样本显示,其中正面评价仅有3篇,占报道总数的2.83%。例如:《中国教育报》中的《重视网络游戏的道德功能》,在这篇报道中,作者肯定了网络游戏的积极作用,认为“网络游戏极具道德传媒性”,“传播内容的丰富性”,并且“以大众喜闻乐见的游艺形式传播于受众”,对网络游戏表现出正面的肯定。中立态度有43篇,占报道总数的40.57%。负面评价有60篇,占报道总数的百分比超过半数,达到56.60%。语义分析显示,媒体对网络游戏的态度和行动的评价大多是负面的态度。

通过对2006年12月-2007年11月,5家报纸关于网络游戏的报道分析可知,5家报纸对网络游戏的报道占了较大比例,关注度较高,而且呈现出明显的倾向性。

(一)报纸报道倾向于报道网络游戏的消极影响

数据分析显示,报纸对网络游戏的报道主题主要集中于网络游戏的消极影响、对影响的分析评论及采取措施,占报道总数的多数。但是,媒体却很少关注网络游戏的积极作用及网络产业的发展。

(二)报纸报道呈现出对网络游戏的偏见

网络暴力的产生原因范文

[关键词]网络暴力;暴力危害;暴力形式;形成因素;预防措施

[中图分类号]D917.3[文献标识码]A

一、网络暴力对青少年的危害

网络本身被人们赋予了神秘的色彩,很多不切实际的事情在网络世界里为人们所认同,网络暴力,其实是暴力借助特殊媒体的表现形式,大多是通过谩骂、侮辱的方式来发泄情绪。它的主要人群是14岁到23岁之间的青少年。对于价值观尚未成型的青少年来说,过多接触此类信息,必定会影响其对事物的价值判断,久而久之,“崇尚暴力解决问题”就会被“定格”在其价值判断中。特别是网络游戏中的“暴力角色体验”,往往不会造成现实中的疼痛或负罪感,也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因此,一旦青少年在虚拟世界中体验到过多的“虚拟暴力”,自然会对其产生“脱敏”。第一次被吓得心惊胆颤,慢慢地就不再害怕,变得麻木了。

网络游戏已经成为“暴力密集区”。如今市场上流行的游戏多是暴力游戏,那么,偏好网络暴力游戏的青少年所受的“涵化”影响也比较深。从目前市场上流行和青少年喜爱的游戏内容上看,多是一些极度暴力的内容。网络游戏不同于电视、电影之处就在于使用它的受众不再是简单的观看,而是参与其中,其暴力表达是通过与使用它的受众一起来完成的。网络游戏只是设计了游戏的程序,而真正的暴力表现是通过玩家的作用显现出来的。从心理机制上来说,电子游戏对暴力内容的表现与电影、电视的表现有共同之处,即都根植于人内心的欲望,那就是人类天性中的一对矛盾但是紧密相伴随的心理情结:对死亡的恐惧和攻击的本能。但是电影和电视并不激发观众的主动性,即观众的审美参与的主动性是有限的,而人们玩游戏的过程有反馈和动作,更能体现出一种主动的心理状态。所以,其血腥的暴力内容表现因为加入了人的主动性而更加逼近真实性。

网络游戏里的暴力还为人们制造了一个充满幻想、美好的世界。“实现自己的梦想”、“谱写属于自己的故事”,给了人们一个实践现实生活中永远也无法实现梦想的场地。无论你是想做一个正义的大侠还是邪恶的魔鬼,支撑你梦想实现的武器是你必须拥有制服对手的暴力,只有在屠杀和攻击中,梦想才能得以实现。在这个暴力世界里,人们已经不仅仅限于遐想,而是去实现。而且,网络游戏的虚拟性使人卸下一切心理上的包袱,当人们施暴的时候,不必找一个正义的理由,魔鬼、警察、……尽可以充当其中任何一个角色。按照发展心理学的观点,青少年正处于自我同一性的形成和同一性与角色混淆的矛盾阶段,在网络游戏里,他们可以扮演自己喜爱的角色,不怕别人批评其外表、容貌和个人怪癖,也可以避免歧视。对青少年来说,网络的使用是他们适应和应对其所面临的巨大的发展性应激的方法。这对于处于青春期沉于幻想的青少年来说,很容易导致他们虚拟人格的产生。

媒介中的暴力内容对青少年行为影响的最严重的负面效果就是青少年模仿媒介的情形实施犯罪,而行为的产生很大程度上受到认知的影响,这种“潜移默化”的涵化效果极有可能遭遇外部环境的刺激而引发行为的发生。

二、网络暴力的主要表现形式

目前网络世界最大的负面效应是网络暴力泛滥。网络暴力容易颠倒是非,使大众看不清事情的本质与发展方向,影响思考的客观、公正与深刻。网络暴力按其功能划分,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暴力信息――传播暴力亚文化角度的网络暴力;一类是暴力行为――直接针对某一对象实施侵害行为的网络暴力。

(一)暴力信息

网络是人类科技巨大进步的成果,它在促成整个社会巨大变迁的同时,也带来了各种各样的副产品,其中之一就是暴力亚文化的泛滥。网络中包含暴力文学、暴力图片、暴力影视、暴力游戏等各种形式的文化载体,传递着以侮辱、挑衅、殴斗、凶杀、屠戮为内容的暴力信息。

信息是媒体传播的内容,其功能在于通过心理作用,使接触者对信息内容产生知晓、认同、学习和仿效。有资料表明目前青少年是当今我国暴力犯罪的主力军,他们正处在从幼稚到成熟、从依赖到独立的成长转变阶段,阅历浅,好奇心重。按照心理学的原理,网络媒体较其他传播媒体所传播的信息对接触者的剌激相对更为强烈。因为网络媒体能够通过全面运用声、色、光、像、文字、语言等这些外部剌激元素对受体予以同步剌激,如角色扮演和引导式的游戏、聊天、能够对网络媒体信息自由发表评论的博客平台、BBS等等。再有网络信息具有可重复性,就是说,由于同类信息能够在网络中保存一定的期限,网络接触者可以根据需要对这些信息随时查阅,或通过各种搜索引擎对其进行快速搜索。基于以上原因,网络中的暴力信息有以下三大类:

1.网络暴力游戏。在网络暴力游戏的影响下,此类言语充斥着孩子们的日常生活。有研究表明,13-15岁的游戏“玩家”所表现出来的暴力倾向和无礼行为相对于不玩游戏的同龄人来说非常明显,而且在一款暴力游戏中呆上十分钟就足以使孩子们变得更好斗,同时,研究还表明,游戏中四分之三的暴力行为都没有得到任何惩罚,这很可能就会使孩子们相信这些行为是可以接受的。[1]

2.网络中的暴力语言、暴力动漫作品和暴力影视作品。在网络世界里,人们可以“随意”按照自己的兴趣、阅历取向畅所欲言,言论,选择网络信息。这是网络受到青睐的重要因素。正因如此,网络中也形成了许多未加屏蔽或过滤的暴力信息。如网站论坛和网络聊天室中的暴力语言。在“铜须门”事件中,一些网民就曾“以键盘为武器砍下他(‘铜须’)的头,献给受害者做‘祭品’”的言论。

3.暴力网站。尽管政府已采取多种措施屏蔽或截杀,但暴力网站花样繁多,层出不穷,此类网站专门传播有关的暴力、恐怖信息,传授相关的暴力方法,或者通过心理诱导使接触者产生暴力倾向,典型的如网上传播的“自杀完全手册”和“自杀网站”。

(二)暴力行为

与现实社会中的人相比,网站更容易受到攻击。由于人们日常行为方式的网络化,网络不再为犯罪人视为一种犯罪工具,而是成为了一种特有的犯罪空间环境。但网络中的暴力行为与现实中的暴力行为是有区别的,具体形式可归结为:

1.信息暴力。在与传统媒体的接触中,人们可以根据兴趣、需要选择有关信息,但在网络媒体传播的信息方面,人们有时候是被强制的。如我们所知道的“流氓软件”、“攻击性电子邮件”。

2.网络骚扰。网络媒体具有互动性,但这种互动源于双方或多方的自愿。对于网络骚扰,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行为人通过言语、图片、视频等在网络中干扰他人的网络行为,甚至对他人迸行诽谤与侮辱。还有一类则是通过恶意程序干扰破坏他人的电脑系统。如“僵尸网络”,[2]它可以使系统在其所有者不知情的状况下受到控制。

3.网络抢劫。此类抢劫专指行为人利用“黑客”技术、未经授权强行侵入他人的电脑系统获取数据资料或具有经济价值的各种网络“物品”,如Q币、游戏资产、游戏帐号,甚至强行劫取网站据为己用。涉及经济领域的犯罪和侵财犯罪,如诈骗、敲诈、盗窃,这些犯罪的行为人或是通过病毒程序获取有关信息,或是假冒官方网站骗取他人信任,或是直接在网络商场贩卖虚假商品。据《联合早报》报道,美国洛杉机县当地的政府电脑网络就曾被一些黑客利用成为后者发送色情邮件或是垃圾邮件以及扫瞄其他网络系统来发动恶责攻击的平台。[3]

4.网络敲诈。对于网络运营商而言,网站具有一定的经济利益,至于电脑中的数据资料,对于一些用户来讲,其本身的价值往往是经济指标不能衡量的。也正是由于此,一些“黑客”或通过以“摧毁”网站威胁索要钱财,或通过木马病毒进入个人电脑、将电脑中的重要数据加密后自动弹出解决信息的方式敲诈用户。

三、网络暴力的主要形成因素

(一)个体因素

根据第1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调查,在网民的性别分布方面,男性占58.7%,女性占41.3%,l8岁以下的占16.6%,18――24岁的占35.1%;网民中未婚的占57.9%,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占54.6%。综合上述当前网民统计调查可以得出结论:多数网民有文化、精力充沛,有一定的网络行为时间,容易接受新鲜事物,而且,在行为方式上更具有攻击性和主动性,特别是青少年在心理发育上处在不稳定、自我控制力差的阶段。这些特点是网络暴力出现的主体因素。

(二)环境因素

环境塑造了人,人的行为方式、心理机制在一定程度上是社会环境的产物。就当前而言,网络暴力出现的社会环境因素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二是文化导向多元化、伦理道德模糊、暴力崇拜这些社会亚文化圈对青少年的心理形成了不良剌激,进而影响着其人格机制的健康塑造;三是网络世界中规范模式发育不足,为青少年在网络中释放无法在现实生活中实现的消极成分提供了可能。

(三)网络行为的情境因素

网络虽然是一个虚拟空间,但同时也具备相应的时间、空间、人员、行为规范准则等情境要素。如果与现实社会进行对比则不难发现,网络特有的情境更利于青少年实施暴力这些带有消极色彩的行为。当前,由于网络监控与防御相对软弱,使网络空间漏洞成为一大隐患。因而,在网络中,只要技术高超,行为人便可以“自主”决定凌驾于他人之上,任意对他人的网络生活进行侵犯且不会被发觉。

四、网络暴力的预防措施

(一)由政府专门机构运用科技手段,推行上网实名的网络身份证制度

网络实名制是规范网络空间活动秩序、保护人权、打击网络犯罪的重要法律制度,是网络社会正常发展的法律保障和要求。隐蔽、不易被发觉是增强网络暴力实施者侥幸心理的重要因素之一。通过实行上网实名的网络身份证制度,是为了规范网络空间活动秩序,打击网络违法犯罪,保护网络用户的合法权利,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弱化暴力实施者的侥幸心理,还可以便于对暴力实施者进行技术跟踪和责任追究。

(二)树立权利、义务相统一的网络规范意识,推进网络社会现实化

在网络社会中,其规范轨迹是以权利的介入为先、以法律的介入为先。网络环境的技术特点、网络伦理道德建设缺乏现实性、网络传媒立法滞后等因素的综合作用,使我国传统的社会规范意识被打破,从而导致人们在网络中容易形成规范虚无主义,实施网络暴力等极端行为。所以,提倡网络社会现实化,将权利、义务相统一的规范意识贯穿到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的同步建设之中将有利于增强人们的网络主体意识和自我规范能力。

(三)完善网络社会相适应的立法、司法体系

在人们的传统习惯中经常有一种意识,即将网络行为人责任追究与现实社会相比照。笔者认为这本身是网络传媒立法和相关司法的一个误区。如果按照惯常思维,在实际生活中抢劫一个商店很好被定罪,但在网络中如果通过技术暴力强行劫取、占有网站能否以抢劫罪处罚呢?犯罪之所以为法所规定,就在于它本身的社会危害性。那么,网站也是一种资源,网络社会也需要安全。因此,在立法和司法过程中应该按照等阶原则,针对网络社会的特点形成与之相应立法和司法体系,这是网络行为得以保障的根本。

(四)加大力度普及社会性的网络防范意识与防范技术

在网络暴力现象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公民的网络防范意识薄弱及防范技术能力低造成的,可以说暴力被害的发生与被害人的防范意识、防范技术有一定直接关系,甚至可以说有些被害是被害人自己招致的,如下载免费软件,在网站中攻击他人,不安装防御系统等等。对此,防止网络暴力应该是一项全民性的社会工程,而不能单一地视为政府的责任。

(五)加强网络跟踪和监控,实行网络行为的警级预告制度

相比较其他媒体而言,网络对于暴力等负面信息的监管就要薄弱得多。有数据显示,近四成的青少年网民热衷于网络游戏,而这其中超过七成以上的网络游戏属于“格斗”、“射杀”类。除媒体以外,家长也应尽力为孩子“屏蔽”暴力。

(六)加快确立网络运营商的责任追究制度

绝大部分网络暴力的实施都是以网站为载体的,从权利义务合理分配的角度讲,这些运营商对暴力现象负有一定责任。所以,有必要确立网络运营商的责任追究制度,以此增强网络运营商的责任感,从而间接地减少网络暴力的平台。

(七)加强对社会上网吧的管理,减少青少年接触网络暴力文化的机会

在学校和家庭中上网,青少年面临教师和家长的监督,一般不会浏览不良信息。然而社会上的网吧由于以营利为目的,网吧经营者一般不会对青少年的上网行为予以关注,因此对网吧要出台专门的管理规定,网吧经营者必须执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青少年上网负有管理和引导的义务,保证青少年在上网时免受暴力文化浸染。

[参考文献]

[1]齐贤.因特网给社会带来的负效应值得关注――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之我见[J].青少年犯罪研究,2000(1).

网络暴力的产生原因范文篇3

关键词:传媒暴力;青少年;越轨行为;对策

引论

新闻媒体在报道中会体现出其特有的传媒暴力,如过多地对暴力犯罪过程的细节进行描写,过度描写血腥的场面,并配以照片,还有淫秽色情的链接自动链接,不堪入目的画面随着自动跳出等。传媒暴力对青少年的影响巨大,吸引更多的时候是劫持青少年进行模仿,继而做出越轨行为,传媒暴力产生令青少年无法抗拒的越轨示范作用。面对传媒暴力下越来越多的青少年越轨行为,传媒应该加以重视,承担起传媒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避免传媒暴力。暴力下阳光也会黑暗,传媒暴力下的青少年越轨行为是无需说明的,相反不越轨的情况却需要解释。青少年自身的可塑性高,被传媒暴力侵害的可能性加大;自制力差,面对传媒暴力时反抗能力弱。电影电视及网络等提供视频画面的媒体,暴力以画面的方式存在,视觉冲击力更为明显,影响更加直接。网络媒体存在大量的非法链接,一次有意无意的点击也会改变青少年的一生。

媒体在报道事件时要考虑到青少年的感受。追求还原新闻真实的同时,不要忘记还有3.67亿青少年受众。过于刻画当事人越轨行为细节是不负责任的传媒对青少年施加的暴力。传媒应该用正确的方向引导,用健康的娱乐陶冶,用积极的文化熏陶,使我们青少年在传媒提供的和谐氛围中规范自己的行为,在积极向上的文化中避免失范行为的发生。大众传媒增强社会责任感,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创造良好的信息环境。但客观上存在着传媒暴力,如何避免青少年越轨行为的发生,本文现做粗浅的探讨。

一、传媒暴力存在的原因

传媒以监测社会环境、协调社会关系、传承文化和提供娱乐等方式作用和影响着人类的行为和行为方式。1943年美国图书馆协会的《战后公共图书馆的准则》一书中首次使用传媒作为术语,现在已成为各种传播工具的总称,又被称为“媒体”或“媒介”,指传播信息资讯的载体。传播途径有纸类(新闻报纸、杂志)、声类(电台、广播)、视频(电视、电影)还有现代的网络类(电脑视频)等等。随着科技的发展,新的传媒方式还会出现,像利用量子态隐形传输技术,两地之间只需要知道其中一个光子的即时状态,就能准确推测另外一个光子的状态,从而实现类似‘超时空穿越’的通信方式。[1]

1.传媒暴力

传媒是传播媒体的简称,传媒暴力主要指大众传媒中渗透的暴力内容,是指媒体在传播文化中承载的过多过于详细的有关暴力色情镜头的描绘,详细地重现暴力过程以及暴力手段的分析,暴力心理叙述,渲染社会大众对越轨群体的普遍歧视与不理解,夹杂了过多传播者的主观道德评判而弱化法律分析等[2]。

笔者认为,传媒暴力不仅仅表现是对暴力血腥、色情淫秽画面在被动点击后的呈现,更多的时候表现为主动吸引受众注意,引诱受众观看和点击。表面上看是受众的主动点击,但是在点击的背后,我们应该看到青少年是在传媒暴力挟持下的无奈选择。在暴力色情泛滥之际,正常的网上下载资料时,资源中已经被种下到暴力和血腥内容的链接。网上资料下载结束之时,也是色情暴力内容安装完毕的一刻。更有的流氓软件,劫持客户端的浏览器,强制链接到暴力色情网站。这种情形是传媒暴力赤裸裸的体现。

2.传媒暴力存在的原因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纸质媒体要读者,声频媒体要听众,视频媒体要观众,网络媒体要点击率。总而言之,在经济利益驱动下,媒体追求尽较多的关注,让尽可能多的受众认可。巨额利润的推动下,传媒暴力常常赤裸裸主动出击,传播媒体涉黄涉暴,更多情形是游走在色情和暴力边缘。以色情传播为例,伴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淫秽电子信息犯罪呈现出新形式、新特点,曾得到有效遏制的淫秽电子信息犯罪,又在手机网络中泛滥。手机网站已成为淫秽电子信息的重要传播途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规定了13条,并于2月4日实行。司法解释针对利用新型的媒体像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犯罪及其利益链条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刑事案件法律适用标准。两高的司法解释

[1][2][3][4][5]

说明淫秽电子信息的传播到了不得不治理的地步,也说明信息技术革命的同时,传媒暴力也在增加侵害未成年人的力量。可以想象,当量子态隐形传输技术成熟和广泛运用生产和生活的时候,传媒暴力更加难以遏制,如果不遏制,将对青少年产生摧毁性的影响。

年中国传媒产业的总产值为亿元,比年增长.%,暴利下的暴力顺理成章出现。以“”特大网上组织淫秽表演案为例,湖北荆州郑立建立丁香成人社区网站,从年月到年月被警方查获时,不到一年时间里吸引余万人注册成为会员,非法吸金万余元。在切断丁香成人社区色情网站的“资金链条”和“信息链条”后,多个色情网站在网上销声匿迹,个淫秽表演视频网站及其他涉案广告联盟、网络接入商和“第三方支付平台”也被铲除,网络环境大大净化。在短短的时间内,丁香成人社区累积访问量高达.亿次,独立访客达万人次。暴利下,青少年无法抵挡由多个色情网站、个淫秽表演视频网站、其他涉案广告联盟、网络接入商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组成的传媒暴力团队。一个案例就足以见证暴利下的传媒暴力疯狂程度了。暴利是传媒暴力存在的原因。

二、传媒暴力下青少年越轨行为增多

.传媒让青少年忍受暴力

伴随着传媒被正常的使用,毫无防备的青少年在享受传媒信息快捷、资源丰富的同时,也要忍受着传媒暴力的侵害。目前,我国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约有.亿,占总人口%的。以网络为例,CNNIC对青少年上网行为进行了深入分析。据调查显示,学生在网民中占有率达/强(.%),每周平均上网时长为.小时,其中每周上网超过小时的学生占总人数的.%,超过小时的占.%。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年月调查显示,未成年人使用互联网的主要用途排在前面的依次为网络音乐.%,网络影视.%,即时通信.%,搜索引擎.%,网络游戏.%,网络新闻.%,电子邮件.%,网络教育.%,写博客.%,网络购物.%等。截至年月底,中国青少年手机网民达.亿人,即%的青少年在使用手机上网,手机已经成为中国青少年第一位的上网工具。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信息时代的到来,青少年正常使用传媒,当传媒呈现给他们暴力和淫秽的信息时,青少年感知这个世界就是充满了暴力和淫秽。对暴力和淫秽习以为常时,他们就会把越轨当做正常行为,甚至以越轨为荣,越轨行为增多也就不足为怪了。网络上青少年虐猫、打人、扎针、聚众淫乱和强奸等事件频现,特别是最近网上频现打人脱衣、聚众淫乱的视频。大部分青少年在家长学校的引导下,可以正确认识上述越轨行为的危害,自觉的避免同类事件发生。但据国务院《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年)》的调查显示,目前中国留守儿童约.亿,岁以下随父母流动的儿童万,留守在农村的也有万,这一数字约占全国农村儿童总数的%。留守的这万的儿童如何面对传媒暴力的侵袭?面对暴力侵害时,他们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甚至不知道自己被侵害。

菲利普·齐默巴多的实验说明人的动机与行为与环境因素的相关性,在很大程度上是相关情景影响的结果。据“新跨越与四川青年”课题组调查统计,在名接受调查的青少年网民中,分别有.%、.%和.%的人认为“社会政治”、“传媒影响”、“家庭与教育”是影响人生态度的重要方面。传媒影响占据不可忽视的比重。随着量子态隐形传输技术成熟,能够广泛运用于信息传输后,信息传输更加便捷,同时传媒暴力也就会随着科技进步而突飞猛进,传媒暴力对青少年的影响就会加重。

.传媒暴力下的青少年越轨行为

网络暴力的产生原因范文篇4

[关键词]防雷技术设备防雷感应雷的防护差模及共模浪涌的防护。

[编者按]从某种意义上讲,通信网络运营绝对是个“靠天吃饭”的行当――尤其是遭遇强雷暴天气时,位于户外的传输线缆、无线基站和交接箱等部分,都会遭遇“被雷一下”的问题。对于有线网络而言,随着运营市场化、服务规范化和管理精细化的程度不断加深,以及业务线的不断延展,对无间断持续服务能力提出了严苛的要求,如何有效预防雷电对网络造成的破坏,不但是个安全问题,更是一个业务问题、经济问题在本期的专题中,来自保定及南京的作者结合当地实践经验,在分析雷电损害形成原因的基础上,对各种防雷技术及实际效果进行了深入探讨,希望能为您的日常工作带来有益参考。热忱欢迎您的实践经验,来稿请发.cn。

对于有线网络来说,对于雷电的防护,不仅要做到遭遇强雷电时自身不受损伤,更重要的是保证网络信号不中断。在2008年以前,保定有线网每次遭遇强雷暴天气时,均会出现大量放大器停止工作的现象,最严重时达到500余台,如何有效避免雷电对有线网络正常运行造成的影响,成为保定有线面临的突出问题。为此,从2008年8月开始,保定经过深入研究及全面测试,出台了解决此问题的防雷技术方案。截至目前,该方案已经过两次强雷暴天气的检验,有效避免了有线电视网络因受雷电影响而中断信号的现象。

重点与难点

1防护重点:感应雷

造成灾害的雷电主要有直击雷及感应雷两种形式,其中感应型雷电会对有线电视网络构成威胁及损害。

直击雷是指网络设备或线路成为雷暴的放电回路,带电云团直接通过它们放电,但这种情况对于有线电视网络来说极其罕见,尤其在城市中几乎不可能遇到。这主要是因为,城市中众多的建筑及很多设施均远高于有线电视线路及设备,其构成了有线电视网络的保护屏障,能有效避免有线电视网络遭遇雷电直击。在野外或山区,失去建筑、植物及其他设施保护的有线电视网络有可能会遭遇直击雷的损害,但相对于感应雷电来说,其几率要低得多,一般来说概率小于1%。其主要是由于带电云团只有通过有线电视线路或设备对地放电才会形成直击雷,而大约有95%的雷电是云间放电,剩下5%的云地放电,在位置及高度上要与有线电视网络或其设备巧合,显然几率非常低。防止直击雷的方式主要包括加装避雷针或避雷线,避雷线是指在有线电视线路上方架设类似于高压输电线路上方的避雷线,并对其进行有效接地,此问题不是本文的论述重点,不予详述。

感应雷是雷暴产生的电磁场在传播途中遇到有线电视线路或设备时产生的感应电流及电压。这种感应电流及电压的强弱与雷暴的强弱及雷暴与线路或设备的距离有关,同时无论云间放电还是云地放电,均会在有线电视线路及设备上产生感应电流和电压。据气象专家介绍,由于气候及环境的变化,近年来雷暴的密度及强度均呈显著提高的趋势,因雷暴形成的电磁场非常强,能在有线电视线路及设备上产生很高的感应电压和电流。因此,如何避免感应雷对有线电视线路及设备带来的危害,是有线电视网络防雷的重点及难点。

2防护难点:由供电线路引入的感应雷

由雷电引起,在有线电视网络和设备内产生感应电流和感应电压有两个途径:一是射频信号传输途径,如电缆和各种设备的信号通道;二是由供电线路引入。其中,防止供电线路中的雷电感应电压施加到设备内部电路上对设备造成的损伤,是有线电视网络设备防雷的重点及难点。

由于有线电视信号采用非平衡传输,电缆的屏蔽层、设备及器件的外壳既是外导体,也是信号通道的组成部分,因此,当电缆屏蔽层、设备及器件的外壳产生的感应电压超过一定数值后,就会损伤设备的元件和电路。另外,由于电缆的屏蔽网、设备及器件的外壳,能有效屏蔽雷暴形成的电磁场进入内导体或内部电路,因此有线电视网络设备及器件遭雷击损坏,并不是由于雷暴电磁场穿透屏蔽,在内导体或内部电路上形成高感应电流及电压引起的,而是由于在外导体上产生了较高的感应电压,而良好的接地则可避免在外导体上形成高电压。因此,根据网络所处的环境,对外导体进行规范接地,在少数受雷电威胁较大的区域,提高接地密度,不但是避免有线电视网络受雷暴影响的有效措施,而且也是将感应电流及时泄掉的根本之法。另外还可以采用一些补充手段,如在设备及器件的内外导体间增加隔离电容。因为雷电的频谱能量主要集中在100~200kHz范围内,远低于有线电视5MHz的信号频率,因此隔离电容可有效阻止外导体产生的感应电压施加到内部电路上。

但当外导体的感应电压超过电容的耐受值之后,电容就会被击穿,进而对设备造成损害,因此这种将感应电压堵在外面的办法,只是防雷措施中一个辅助的办法。笔者认为,在确认接地良好的前提下,仍不能有效避免器件或设备损坏时,可将后者作为前者的补充,但不能本末倒置或舍本求末。

保定几年的调查数据显示,受雷电影响而停止工作的网络设备全部是电源部分受损,其中较轻的为保险管烧断,较重的则是电源板损坏,极少数信号通道受损的设备也伴随着电源板损坏。而无论电源受损的情况如何,均会造成网络停止工作,因此对以上三种现象我们必须一视同仁,应通过必要的技术手段予以有效避免。需要注意的是,网络中有源设备的接地,并不能直接将电力线路中强大的感应雷电电流泄掉,甚至可以说对其毫无作用,即单靠加强接地,并不能提高网络设备对感应雷的防护能力。因此,如何有效避免电力线中的感应雷对网络设备正常工作造成影响,是有线电视网络防止受雷电影响的难点。

防护性能需求分析

1有线网络基本处于雷暴威协性最大的区域

在ICE61312《雷电电磁脉冲的防护》中,将雷电威胁的区域划分为4个等级。其中,受威胁性最大的暴露区域为LPZO区,建筑物外部很少遭到直接雷击但本区电磁场没有衰减的防护区域称为LPZOB区。根据以上定义。有线电视网络设备几乎均处于LPZOB区域。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某些有线设备虽然安装在室内,但只要其供电线路直接从室外引入,且供电线路自室外至设备间没有安装SPD(防雷保护器),也应看作是处于LPZOB区。

2差模、共模浪涌的防护同等重要

供电线路中的浪涌电压有两种模式:在其相一相和线一线之间的浪涌电压被称作是差模浪涌,在相一地和线一地之间的浪涌电压被称作是共模浪涌。由于电力线相一相及相一线之间的距离很近,甚至会紧紧并靠在一起,中间只有绝缘层相隔,受雷暴电磁场感应,在供电线路各条线上形成浪涌电压的相位及幅度差异很小,因此,供电线路中由雷暴引起的浪涌基本上均是共模浪涌。但笔者经过进一步思考后发现,实际情况并不完全如此:由于各相、线之间的负载不平衡,随着雷电浪涌在线路中的传播,相一相和相一线间浪涌电压的差异也会越来越大,即差模成份越来越大,尤其是对单相用电设备来说此现象更加突出,原因是在单相电供电回路中,其中的一条是直接与大地相连的中性线,其与相线相比,两者与大地之间的负载极不平衡。因此,对单相用电设备来说,差模及共模浪涌的防护同等重要。

3防护标准分析

鉴于有线网络均处于雷电威胁区的现状,决定了有线设备对感应雷电应具备很强的防护能力,同时,有线的网络特点决定了其防护最终目标为:遇有强雷暴时有线有源设备能正常运行。我们发现目前尚没有国家及行业标准对相关问题给出具体规定,在有关防雷的各项标准中,只有原信息产业部颁发的YD/T1492-2006《通信局(站)在用防雷系统的技术要求和检测方法》可以借鉴。该标准附录c中规定:“各类通信设备应具有一定的雷电过电压抗扰度要求,根据需要通过抽测网上运营设备的抗扰度水平,掌握通信局站防御雷电的整体综合安全指标。”其中,对接入网及传输设备的交流电源接口规定见表1。

该标准给定的通信设备抗扰度测试方法如图1。

由YD/T1492-2006得知,通信行业接入网及传输设备对浪涌的防护水平要求高于6kV,且要求在规定浪涌电压的冲击下,设备不产生损害或出现其他紊乱,如保护器件的误动作等。显然有线电视网络设备要高于通信局(站)内的通信接入网和传输设备,因此其防护标准也应高于6kV,根据保定的实践应达到10kV(注:保定相关测试均在北京雷电防护装置测试中心进行)。

4现有的常规设备防护性能不理想

目前的有线电视网络有源设备采用的均是开关电源,由于缺少了串联稳压电源中的变压器,因此抗浪涌能力非常差。保定的实际应用证明,不但雷电会引涌,日常停电、来电、大负荷设备的开关等,均会在电网中产生浪涌,对网络设备的正常工作造成影响。而早期的网络设备(主要是放大器)一旦遇到雷雨天气则会发生大量的电源板损坏,那时设备自身的防护措施为:在电源保险管后的220V相线及中性线间跨接一只门限电压为600V的气体放电管。

笔者认为,在设备拥有保护措施的情况下,仍发生电源板损坏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首先,SPD后面的电路抗浪涌电压值为600V(厂家提供),超过此值后,电源板就有可能损坏;其次,气体放电管反应较慢,在其导通之前,过电压已导致后面的电路损坏;第三,保护措施对共模浪涌不起作用,而供电线路中的雷电感应主要以共模为主,即使在单相供电系统中,其共模成份也占主流。厂家应保定要求对电路进行改进后,烧坏电源板的现象降低到3%(在受影响设备中的比例),但改进后,烧断保险管的现象仍大量存在,通过对改进后的设备进行测试(早期设备已无样品),结果触目惊心:当测试电流为120A(8/20μs波形)时,首次出现烧断保险管现象,表明回路电压已超过SPD组件的门限电压;更换保险管后,其防护能力更降至100A以下。测试中心的专家研究分析后认为,面对如此之低的防护能力,再测下去已毫无意义,因此,没有测得该产品的真实抗压数据。图2为厂家提供的设备雷电防护原理图,其他厂家的产品在原理上基本与其相同。下面,笔者就依此对开关电源型网络设备的抗压保护特性进行分析。

从图2中可以看出,防浪涌保护电路由两级组成:第一级对共模浪涌的保护电压为900V(DRI+RVl或DR2+RV1),对差模浪涌的保护电压为1200V(DRI+DR2);第二级中,T1对共模浪涌起阻碍作用,c2和c3起泄流作用,RV2对差模的保护电压为300V(这与我们的测试结果相吻合)。理论上这种两级保护电路基本能有效保护后面的电路免遭浪涌电压损害,但是,从实际应用角度,这种模式却存在着致命的缺陷:首先,无论是出现共模还是差模浪涌,只要SPD导通,前面的保险管就会被烧断,导致设备停止运行,尤其是第二级保护电路中的RV2对差模浪涌的保护电压只有300V,当来自供电线路的差模浪涌超过此值后,RV2会导通烧断前面的保险管;其次,图2中的DR1及DR2两只气体放电(图中符号为瞬态抑制二极管)反应速度慢,T1又太小,当共模浪涌来临时,在保险管被烧断之前,后面电路可能已被损坏。保定的情况为,当出现强雷暴天气时,总会有10~20台设备的电源板损坏,一般情况均是其是保险管被烧断。

技术措施及性能分析

1先堵后限是最佳方式

防雷采用的是均衡原则,即通过阻碍、泄流(限压)两种基本方法或混合运用这两种方法,避免在设备相关端口上出现过压现象。针对有线遇到的问题,不能采用单一的泄流方式,而阻碍方式的原理为依靠串接感性器件来阻挡雷暴感应电流的通过,单一采用阻碍方法就可大大提高网络设备对供电线路中雷电浪涌的防护能力。如果在感性器件后面并接限压型SPD,则防护能力会更强,可将感性器件后面的电压限制在设备所能承受的范围内。另外,由于所加感性器件对雷电脉冲呈高阻,所以,当雷电浪涌来临时,限压型SPD所释放的电流也会大大降低(测试数据显示,能降低一个数量级),从而有效避免烧断保险的现象发生。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论述的先堵后限,与前面介绍的信号通道的防护要以泄为本并不矛盾。这里的先堵,是为了避免供电线路中的感应雷电脉冲进入设备;前面论述的以泄为本,则是为了避免在信号通道的外导体上产生高电压,根本目的均是为了避免在设备上出现高电压,因两者防护的对象不同,因此采用的方法也有所不同。

2感性器件的选择

由于差模电感只对差模浪涌起作用,因此不予考虑;共模电感理论上只对共模浪涌起作用,但因存在漏磁。对差模浪涌也能起到一定防护作用,可作为一个选项;共模电感的漏磁越大,对差模浪涌的防护作用也就越大,但对共模浪涌发挥的作用会相对减小,考虑单相用电设备对共模及差模浪涌的防护能力要求基本一致,因此应选择对共模及差模浪涌感抗基本一致的共模电感;50Hz电源变压器除对差模浪涌有较强的抑制作用外,还能够完全阻断共模浪涌,主要是由于共模浪涌在变压器输入端没有电位差,形不成初级电流,因此次级也就不会存在感应电流。结论:对于感性器件来说,50Hz变压器是最佳选择。满足要求的共模电感次之,差模电感则不可选。

3不同防护措施的性能比较

为了验证分析结果,寻找出最佳的防护措施,保定对5种不同的防护措施进行了测试,测试采用电流注入法,冲击波行为8/20μS,测试模式为差模,注入点在220V的90度相位上。各种防护措施的防护性能如下:

(1)SPD+串联稳压电源模式,防护性能最弱(图3)。

测试数据为:测试电流为3.5kA时正常,形成的回路电压为2.07kV,回路电流为1.56kA。当测试电流上升至4kA时,保险管被烧断,此时形成的回路电压为2.35kV,回路电流为1.79kA。

(2)SPD+共模电感+原设备开关电源模式,防护性能略优于(1)模式,原理见图4。

测试数据为:测试电流为4kA时正常。形成的回路电压为2.48kV,回路电流为1.72kA。当测试电流上升至4.5kA时,保险管被烧断。此时形成的回路电压为2.99kV,回路电流为2.23kA。

(3)共模电感+SPD+原设备开关电源模式,防护性能排第三。原理图见图5。

测试数据为:测试电流为14kA时正常,回路电压为6.5kV,回路电流为0.3kA。当测试电流上升至16kA时,保险管被烧断,回路电压为9.03KV,回路电流为3.7kA。测试数据显示,与(1)、(2)模式相比,该方式的浪涌防护性能明显提高,而回路电流却降低了―个数量级。

(4)串联稳压电源模式,防护性能为位列第二。原理如图3,只是将变压器前面的SPD组件全部去掉。测试数据为:测试电流为16kA时正常,回路电压为7.45kV,回路电流为0.2kA。当测试电流上升至18kA时,保险管被烧断,此时形成的回路电压为8.3kV,回路电流为6.0kA。但其烧断保险时的现象比(3)要柔和得多,保险座无损伤,仅保险管爆裂。

(5)隔离变压器+SPD+原设备开关电源模式,防护性能最高,原理见图6。

测试数据及测试现象为:当测试电流为18kA时,220V电源接线端子处击穿空气,形成放电;加大接线距离后继续测试,20kA时,前面加装的5A磁插保险保险丝被烧断,此时线路中感应的回路电压及电流分别是9.9kV和7.4kA;将磁插保险短接后继续测量,当测试电流为24kA时,设备电源线接头处放电。测试专家认为,产生这种情况可能是由于包裹电源线接头的胶带缠绕不规范,或胶带性能较差,使绝缘胶带及空气被击穿所致,此时回路电压和电流分别是10.2kV和10kA。特别要强调的是,在整个测试过程中,包括在出现空气被击穿现象时。放大器一直在正常工作,这表明:流过放大器保险管的瞬间电流在保险管可承受范围之内。由于此时已开始出现频繁放电情况,因此专家建议结束测试,专家的意见为:考虑到放大器的工作环境,这样的防护性能已能完全满足要求。

保定只是对差模防护进行了测试,考虑到变压器可对共模起到阻断作用,因此此措施对共模的防护性能基本没有问题。

4综合结论

结合原理及测试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可得出如下结论:

SPD置于感性器件之后的先堵后限措施,防护性能大大优于SPD置于感性器件之前的先限后堵措施;

变压器的防护性能大大优于共模电感;

加大共模电感后的电感量,可进一步提高共模电感方式的防护性能,但对共模浪涌的防护则无法达到变压器方式的水平;

在串联稳压电源中加入SPD后,其防护性能可达到或接近变压器+SPD组合的性能。其中,只有单一的变压器发挥作用时,就可使串联稳压电源的防护性能超过16kA;如果在变压器次级并接适当的SPD(视工作电压而定,要介于工作电压和后面电路耐压之间),防护性能将接近或达到隔离变压器+SPD的水平。因此,当设备处于LPZO区域时,只有采用变压器为感性器件的方式才能满足防护要求;在其他雷暴威胁相对较弱的区域,则可选择共模电感方式。

5实际应用情况

保定有线希望通过提高现有设备的防雷能力,保证有线电视网络信号不间断地传输,因此采用了隔离变压器+SPD方法,具体做法为:首先,在电源板输入端的保险管之前并接了一支压敏电阻,型号为20D561K,压敏电阻焊接在电源板上,因新加压敏电阻需要空间,因此,我们将原电路板上第一级SPD的组件全部拆掉;其次,在原设备电源线上串接一支11变压器,变压器安装在设备箱内(为便于变压器散热)。

网络暴力的产生原因范文篇5

作者简介:沈跃龙,安徽新华学院思政部教师。

中图分类号:G456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6.111

一、大学生网络暴力问题的表现

(一)制造或传播谣言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与普及,大学生可以通过微信、微博等渠道接收自己感兴趣的信息。然而,由于网络的匿名性,很多信息无法验明真伪。

在此情况下,受惑于信息本身的刺激性和冲击力,很多大学生会在尚未辨明真假的情况下将信息散播出去。从而出现一传十、十传百,成为网络谣言。

(二)“围观”现象

围观现象主要指的是网民对具体的某个事件或某个人物进行聚焦、关注和评论的行为,是建立在互联网物质架构和网络化逻辑的基础之上,以延伸的视觉形成的虚拟围观现象,围观者在网络空间对被围观者进行话语评判,有时围观者的行为会延伸至现实世界,从而对被围观者产生直接影响。围观本身并不具有确定的危害性,甚至在很多场合还有着十分积极的作用。比如在很多网络反腐中,正是网民们的“强势围观”,让很多贪官因为一盒烟、一块表这样的细节而落马。然而,在网络暴力问题中,很多受害者的个人隐私信息全部公之于众,而那些默默围观并指手画脚的看客就会自觉或不自觉地成为暴力事件的推手,让事态更加严峻。

(三)语言暴力泛滥

网络语言暴力是指在互联网络上,以话语霸权的形式,采取诋毁、蔑视、谩骂、侮辱等手段,侵犯和损害他人人格尊严、精神和心理的行为现象。在近年来的诸多网络事件中,除了事件本身值得关注外,网民们大量地使用粗鄙之言也使语言暴力问题逐渐走进人们的视野。不仅如此,各种暴力语言也开始蔓延于校园,致使大学生们之间的日常交流中也充斥着大量的粗话、脏话。值得注意的是,这些低俗语言经过谐音等某些方式“处理”后,不仅变得容易被大家接受,甚至成为某些大学生标新立异、凸显个性的标签和资本。

二、大学生网络暴力产生的心理分析

(一)自我认知与社会认知的失调

自我认知也叫自我意识,是个体对自己存在的觉察,包括对自己的行为和心理状态的认知;社会认知是个人对他人的心理状态、行为动机、意向等作出推测与判断的过程。大学是沟通家庭和社会的桥梁,也是很多大学生离开父母,走上独立生活的第一步。由于大学生的身份优势、社会经验的缺乏、从小受到父母的宠溺以及受到西方个人主义思潮的影响,很多大学生的自我评价相对较高而对于他人和社会的评价相对较低。因此,当代大学生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自我意识过剩,表现出的行为主要有:喜欢发号施令、逃避课程和集体活动以及不守纪律、漠视规则等。

然而,由于自我认知和社会认知的失调,许多大学生并没能在现实生活中实现自己的预期目标。残酷的现实不仅没有积极回应他们的期待,反而让他们在现实生活中产生更多的挫败感和失望情绪。为了补偿和逃避现实生活中的失意,部分大学生会选择躲进互联网的世界。在这个虚拟的空间里,他们可以“畅所欲言”,打着各种正义的旗帜对他们认为的敌人进行“口诛笔伐”。而由于网络的匿名性,他们几乎不必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任何代价。渐渐的,网络成为了他们宣泄不良情绪的垃圾场,同时也成为了滋生网络暴力的温床。

(二)领头羊效应

领头羊效应指羊群中有一只领头羊,当领头羊朝一个方向运动时,羊群就朝这个方向运动;当领头羊停下来时,羊群也就停了下来,这只领头羊成了羊群的示范。在群体中,人们为了获得他人的支持,无形中会夸大原本的倾向、态度,或者用夸张的语言、内容描述一件事情,其结果会使行为变得极端甚至失去理智。而整个群体成员往往无法察觉这一点,反而会被这种夸张的激情感染,与之一起变得极端。

那么,人们为什么容易被这些极端的言论和思想所影响呢?认知心理学的原型理论告诉我们,观点和行为的极端化给人们提供了一个最单纯的原型(无论好坏),尽可能排除了其他的干扰项,使人们能够更容易接受群体的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

比如,在诸多网络暴力事件中,几乎所有的事件描述都是充斥着煽动性的语言和夸大其词的言论。而大学生群体由于心智尚不完全成熟,极易被这些言语所打动,产生盲目跟风、偏听偏信,最终为网络暴力推波助澜。

(三)从众心理

从众心理是指个体受到外界群体行为的影响而产生的模仿、顺从的行为,俗称“随大流”、人云亦云。生活在一定群体当中,人们总是免不了发生从众行为,这主要是由于人们不愿意承担犯错的风险。

当人们认为自己的意见与多数人不一致时,第一反应往往会去进行一定程度的自省,而不是充满自信的据理力争。反之,如果我们认为自己是大多数,则会充满自信地将自己的观点和态度鲜明地展现出来。

在现实生活中,从众心理并不鲜见,比如“中国式过马路”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对于生活在校园里的大学生们,从众心理更是自始至终的存在着。恋爱从众、消费从众、入党从众等等,这些都是年轻的大学生们每天必须经历和面临的真实状况。而在网络暴力事件中,由于网友们的评论、发帖几乎都是一边倒的对被害人实施语言攻击。那么,对于不明真相的大学生来说,真相本身已经不再重要,只有跟大家一起发帖谩骂才是正确的行为方式。

所以,网民们特别是大学生网民们在从众心理的影响和控制下,让网络暴力持续升级并最终酿成恶果。

(四)社会流瀑效应

一般来说,群体的人数越多、相似程度越高(如都是学生、抱有相同或相似的价值观等)、环境压力越大,社会传导越容易出现。桑斯坦将这种现象称之为社会流瀑效应。流瀑效应是一种社会性趋同心理,当流瀑发生时,信念和观点从一些人那里传播到另一些人,以致许多人不是依靠自己实际所知,而是依靠别人持有什么想法。

因此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流瀑效应有时能让群体成员进入一种类似被催眠的状态,从而丧失了理性思维的能力。

网络谣言的产生和传播便是流瀑效应的结果。近年来,网络谣言频发。尽管国家已经立法规范,但仍然无法阻止谣言的肆虐。在诸多的网络谣言中,明星“被去世”的谣言所占的比重较大。

据不完全统计,金庸老先生已经“被逝世”20多回。虽然我们无法确定这些谣言是出于某些商业目的还是个人无聊,但我们可以确定的是谣言在传播过程中,大量“不明真相的人民群众”在背后推波助澜。

由于从他人那里得来的信息可能是错误的,因此流瀑效应可能会引发群体成员走向一种失控的极端状态,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甚至引发混乱。

三、大学生网络暴力的预防措施

(一)政府要加强对网络行为的立法与规范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完善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网络行为。从目前情况来看,国家尚未出台打击网络谣言的专门法律。但是,随着网络谣言等不实言论的甚嚣尘上,政府也开始重视并整顿公民的网络行为,开始了打击网络谣言的司法尝试。

比如被誉为“网络谣言第一案”的秦火火获刑三年,标志着政府打击网络谣言的决心和魄力,也彰显着一个法治国家应有的态度和准则。现实社会要有法律来保障,虚拟的网络空间也应该有法律来守护。只有把网络行为纳入到法治建设的轨道中,才能使每一个网民在公平、健康和安全的环境中享受网络资源。

(二)学校要重视对大学生的心理疏导

大学生正处于心理发育的重要时期,很多大学生由于不适应大学生活会随之产生一系列心理问题。令人担忧的是,大学生的心理健康问题日渐突出,已经成为影响其学习生活的重要阻力。而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学生们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了一个可以宣泄不良情绪的渠道。但是由于网络世界的虚拟性和相对无规则性,这种宣泄会使负面情绪和情感快速传播,从而更加不利于大学生健康心理品质的形成。

作为学校,除了要完成传道授业解惑的教学要求之外,还要特别关注大学生的心理健康问题。比如可以开设一些心理健康课程,提高学生对于心理健康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不定期对学生进行调查或者访谈,了解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开展一些丰富多彩的校园活动,让正能量充满学生们的课余时间。

(三)大学生要理性上网,自觉抵制网络暴力

对于当代大学生来说,互联网已经不仅仅是一项工具,而是一种生活方式了。年轻人越来越习惯于用互联网交友(微信、微博等)、用互联网学习(慕课、微课等)、用互联网购物(天猫、京东等),互联网已经成为了他们生活中的一部分。但是面对网络世界中各种鱼龙混杂的信息,由于经验的缺乏、理性的缺失和法律意识的单薄,大学生们不仅很难辨别其中的真伪,甚至可能会在不经意间成为网络暴力事件的推动者。

因此,理性上网是每一个大学生的必修课。大学生要在网络生活中自觉提高认识,对于未经证实的消息绝不偏听偏信以及转发传播;对于网络谣言自觉抵制并依法举报;对于网络暴力的恶语中伤做到不跟风、不参与。只有参与网络生活的每一个人理性上网,网络暴力问题才真正有可能避免和杜绝。

注释:

网络暴力的产生原因范文1篇6

【关键词】网络暴民;去个性化;从众心理;网民道德失范;治理途径

随着网络信息传播工具的快速发展,在网络虚拟空间产生了一种新型的群体――网络暴民。网民通过暴力化语言在网络中表达其意见,此种趋势发展到一定阶段则可能转化为暴力性。因此,研究网络暴民这一新生群体的心理特征与行为,对网络暴民心理和行为进行扬弃,健全并完善有效的社会沟通机制,有助于建立良好的网络环境,从而稳定社会秩序。

一、网络暴民的界定

网络暴民指在网络参与暴动或暴乱的人,他们是在相互认同的基础上集合在一起的虚拟群体。网络暴民与传统暴民最大的区别在于其虚拟性,是存在于网络虚拟环境中而非客观现实中的群体。但网络暴民行为的扩大化对现实社会存在影响,当网络暴民的行为延伸到客观现实,网络暴民则可能会转变成实质暴民。网络暴民作为一种新型暴民群体,由于网络信息传播的迅速性和重复性,使得网络暴民群体的形成和解体与传统暴民相比更加迅速和短暂。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与腾讯网新闻中心曾联合开展了一项在线调查,网络暴民通常被认为具有以下特征:“主观上有恶意制裁别人的倾向、出口成“脏”、不经当事人允许就擅自公开其隐私、威胁当事人的人身安全、动不动就质疑当事人的道德品质、盲目跟随别人的意见。当然,网络暴民也不同于一般网民,他是一种变态了的舆论主体,凡是在网上参与、发表意见的舆论主体可视为网民,而网络暴民是网民群体出现的严重极化现象,“群体通过讨论而对成员已有观点的增强或夸大效应就是群体极化效应”。[1]

二、网络暴民的心理机制

群体极化倾向的网民即网络暴民之所以能够在网络中不负责任地公开他人隐私、威胁他人、质疑他人道德、盲目从众有其必然心理原因,就在于网络的虚拟性、匿名性和意见领袖的引导性,这使得网络暴民易出现去个性化心理、去抑制化心理和从众心理,而沉默的螺旋则更加激化网民行为。

1、去个性化心理

所谓去个性化是指独立的个体在群体状态中,感到自我身份意识的缺失的效应。孤立的个人很清楚,在孤立一人时,他通常会尽量克制暴力行为,即使受到这样那样的诱惑,他也很容易抵制,但一旦成为群体一员,他就会意识到赋予他的力量,这足以让他暴力念头膨胀,并且立刻屈从于这种诱惑,出乎意料的障碍会被狂暴的摧毁。[2]

法国心理学家古斯塔夫・勒庞认为,个体在群体状态中有意识的人格就会消失,无意识的人格占了上风,个体行为不再受自身意志的支配,而是受无意识的动机支配,从而形成去个性化现象。勒庞认为无论个体社会地位高或低、受教育程度多或少都有可能成为暴民。因为当众多的个体成为群体的一部分时,群体的智力水平会普遍降低,即使个体受教育程度高也会成为暴民一员。每个人都可以参加集体行动并感到他们都是平等的。因此,不能说行为和思想在群体中的人在这种状况下会趋向平均值。实际上,他们是最小的公分母的“平均值”,也就是说,群体中的人的思想和行为会接近哪些最低水准的人的平均值。勒庞对群体的感情和道德观消极方面的断言虽有偏激,但在失控形势下的群体行为会对社会秩序的维护提出挑战。

在以个人责任为基础的法制社会中,在现实生活中具有公民身份的网民,要受到道德约束、舆论监督甚至法律制裁。在现实的社会中,个体受到理性意识的控制并不能为所欲为,而网络结构能够瓦解现实的社会等级结构,把权力分散到更多人群中。网络技术在分权化、平等化的配置上较其它组织模式更为优越。在网络这一虚拟世界中,个人更易于采取联合行动。网络的匿名性和网络空间开放性,使其不必受到诸如社会生活中各方面规则的限制,在现实社会中无法满足的需求和认同通过网络空间得到了满足。

2、去抑制化心理

对社会规范和内心准则的减弱和消除称为去抑制化。在现实社会中,对社会规范和内心准则的遵守是保证主流社会秩序稳定和谐的必要条件。然而在网络上,由于种种不同于现实环境条件,这种抑制大大减弱甚至不复存在,网民行为便出现一种去抑制的特点,网络暴民不加推理的以“是”或“否”的极端语言表达其偏激愤怒情感。这一现象的产生除了群体中的去个性化之外,去抑制化也起到很重要的作用。所谓去抑制化心理就是对社会规范和内心道德准则的减弱和消失。[3]

在现实社会中,公民个体要受到社会规范和个体内在道德的制约。当代社会是以个人责任为基础的法制社会,公民个体作为社会成员要受到外界各种压力的影响,而在网络空间中这种抑制会大大减弱甚至不复存在。赫次伯格认为个体的主观意识有两种,分别是公我意识(publicself-consciousness)和私我意R(privateself-consciousness)。注重公我意识的个体注重他人的看法,在意他人对自身的评价,注意看待他们的方式,以及他们在其他人面前如何表达自己。注重私我意识的个体则更多的对自我进行分析和思考,更加关注自身的内心感受。[4]网络中个体自我意识对个体行为的调控相比于现实社会宽松得多,在网络空间中,网络匿名性使网民个体更趋于根据自己内心思想、情感、动机、态度、目的等来表达自我,网民的私我意识不断增强,同时公我意识相应的逐渐减弱。网民在私我意识的驱动下直接表达其意见,即使运用一些强大的技术调控也无法防止谩骂、驳斥、冲突等偏激行为的发生。

3、从众心理

除网民个体在群体中的去个性化而形成的网民间身份认同外,从众压力的影响同样使得网民在其行为、情感、态度上保持着一致性。网络空间中的去个性化和去抑制化因素及其从众心理使网络暴民成为不可阻挡的具有强大攻击力量的群体。当一个人的活动是出自其他人都这样活动时,这种活动在心理学上就称为社会遵从或从众。

美国社会心理学家泰勒等人合著的《社会心理学》一书中指出,从众是改变个体的观念或行为,使其和群体的行为标准相一致的一种倾向性。[5]网民顺从于某种决策与意见的程度将取决于群体人数的多少、直接性、重要性或强度。网民中的多数派有力量,网民彼此情感和意见一致,网民个体则容易发生从众行为。当网民人数增加时,从众的可能性就加强。尤其大多数网民所持一致意见或情感时更容易发生从众行为。网民持一致态度的多数派不断壮大,成为有攻击性的网络暴民。政府虽然可以从网络暴民的诸如谩骂、讥讽、驳斥等暴力性表达中了解民情民意,但是网民对某一事件关注热情的增加,从而导致的无意识非理性的动乱维护社会秩序带来挑战。勒庞认为群体是犯罪,是具有攻击性、伤害性、毁坏性的愤怒的人,从众或许是个体感性的自我意识的追随,或许是经过个体理性思考后的自认为审慎的决定。

4、沉默螺旋效应

在网络虚拟空间,媒体宣传不仅影响网民对外部世界信息的理解,而且能够提供具有倾向性的意见并影响某一事件发展的趋势。具有共同认知的网民为何会形成一种无形的强大社会控制力量?诺尔・纽曼的“沉默螺旋”理论可解释这一现象:人们害怕在社会中被孤立,为了不被社会孤立和制裁,一般人在表达其意见和观点之前要观察“意见气候”,当他感到自己的意见属于“多数派”或处于“优势”时,便积极地表达对他人的意见,此时的他显得很勇敢、直言且大胆;当他发觉其意见属于“少数派”或处于“劣势”时,即使有公开发表观点的机会,在无形压力下,可能为防止自身被社会孤立而选择保持沉默。[6]一方的沉默无形中造就了另一方意见的增势,如此循环往复,此方势力越来越大,而另一方由于沉默力量越来越弱小甚至消失的螺旋发展过程。网络传媒的宣传形成了“沉默螺旋”,网络空间中传播与加工的信息大多是民众认为的主流意见或是官方说法。正像诺尔纽曼揭示的,网民意见与强势意见一致,以证明自己做了正确的判断,而那些与强势意见不一致的声音,可能会遭到强势一方的网民的舆论制裁,使得强势意见形成难以控制的强大力量。

三、网络暴民群体形成的客观因素

1、新媒体手段是网络暴民群体形成的重要因素

网络、电视、广播、报纸等大众传媒媒介对信息的收集和传播掌有主动权,并在一定程度上控制着信息的传播途径和传播方式。网民习惯性地通过网络获取信息,而新闻媒体在网民中的指向引导功能使得网民无意识的服从新闻媒体宣传的某种意向,而这种意向可能是潜在的或隐藏的。

媒体信息组成的世界并不等同于真实的客观世界,网民通过网络空间提供的与自己设想的“虚拟世界”中进行感知、体验、经历并做出一定反应。正如沃尔特・李普曼所言:“偶然的事实、创造性的想象,情不自禁的信以为真这三种因素便会产生一种虚假的现实,导致人们做出激烈的本能反应。”[7]随着现代社会复杂化而民众注意力及实际活动范围的有限性,对大多数网民来说外部世界是“不可见”的,“他在虚拟环境中的表现就是一种反应。然而,恰恰是应为这种表现,那么产生后果――假如他们是一些行动――的地方,就不是激发了那种表现的虚拟环境。而是行动得以发生的真实环境。”网民在虚拟的网络环境中认知外部世界并对外部世界做出一定的回应,通过网络空间提供的信息获取外界信息以认知外部世界。掌握着信息主动权的媒体,对所采集的信息进行有选择的筛选,而网民信息只有被动认知,这种信息不对称使网民在虚拟空间的反应与外界形势的发展不一致,网民所做的决策或许是错误的,这种决策在匿名状态下传播,网民却不需承担责任。

2、信息采集和信息传播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

在大众效果的形成过程中,“舆论领袖”起着重要的中介和过滤作用,“舆论领袖”指传播媒介接触量大,善于做人际传播,经常积极的为他人提供信息,同时对他人施加影响的人,网络中纷杂的信息使受众很难有理性判断,而在网络中的“舆论领袖”的权威性发言使受众依从于“领袖意见”,“领袖意见”主要是指在网络中意见领袖给出的意见,其发出者是“意见领袖”。因此,作为“舆论领袖”的新闻媒体要保证信息采集的真实性和筛选内容的客观性和多元性,使媒体信息组成的世界更加接近真实世界。网民从中获得更多的外部信息进而能够更好的认知外部世界使其言行更具有理智性从而引导网民理性,分析外部形势,切实发挥网民对政治事务的监督作用,对于莫须有的事件、有意制造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信息,网站编辑、网络管理人员不可粗暴删帖,要注意运用理性力量和情感因素,动之以理、晓之以情引导网民理性思考,使之产生认同和共鸣。从以媒体为管理或信息传播主体角度来分析,网民在网络新闻知晓中扮演的角色多为信息的被动接受者,多作为事件的承受者,对其反应进行描述分析研究,但如果新闻媒体掌握了充足的信息资料,对信息搜集和筛选自主选择,故意选择部分真实信息,或制止某些信息的流传,而作为信息被动接受者的网民却仍蒙在鼓里,这种信息不对称使得网民行为会在媒体的“指挥棒”下任其摆布,网民在虚拟的信息世界中接受自以为是的信息,因此在网络中会时常出现在媒体炒作下的热点事件。

四、治理网民道德失范的他律与自律

对网络暴民的消极言行,应在保持民意上传下达的渠道通畅的前提下,合理引导、尽量消解网民的暴力性语言,而对网民个人而言也要善用W络。

1、政府为主导的虚拟环境治理

在高度信息化的今天,网络作为新型传播媒介日益被大众所掌控。鉴于民众的认识普遍平庸很容易导致极端行为,对于主流意见或官方说法只是演变为简单的支持或抵制,以此成为对其他网民予以的正面或反面的回应。网络暴民在其集体行为过程中,将那些可能会遭暗箱操作的事件纳入到公众视野,并在一定程度上成为网民关注的公共事件,我们可以称在网络空间中的恶性事件为“网络动乱”,称网民善意的言论和行为是“网络监督”。如何实现网民真正意义上的监督而不产生非理性恶性事件,政府和媒体要更加重视网络舆论对政治事务的监督,加强信息公开化,对突发事件进行“第一时间”信息,用客观、公正的信息引导舆论,避免由于信息不对称产生的网民对信息的质疑或是对网络虚假信息的盲目信任;其次,政府应当摒弃“信息不公开”的旧思想,保证民众的知情权,媒体要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本着对民众、社会负责的态度,真实迅速的对危机事件进行报道。从信息传播的客观角度对处理进行分析,增强网民对政府和媒体合法性的认同。

如何净化网络环境,使网民在发表其意见和观点使其从真正的本意出发?有学者提出实行网络“实名制”。认为实行“实名制”可以制止网络暴民对公共事务不负责任的讥讽、谩骂以及鼓动暴乱。诚然,网络“实名制”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实行“实名制”却阻断了正在发展网民进言的渠道。笔者认为应该实行有限的“实名制”,即网民在特定的网络领域中如在关系国家政治事件使用网民真实姓名,网民之所以在网络上表达其真实意见,网络匿名性是重要原因,如果在所有I域都实行“实名制”,网民在阐发其意见表达其意志时由于个人信息公开化就不能使“私我意识”充分实现,网络有限实名制这一种他律手段客观上能够促进网民的自律能力,使网民为其言行负责,减少网络暴民犯罪行为。

2、加强网民自身道德规范

实行特定领域的网络实名制能够有效制止网络非法行为,但是法律作为对人的最低道德准线要求,对于网络上的不符合道德规范而未触犯法律的行为,作为网民自身应该提高自身网络道德意识并加强其自律能力,进行文明、理性的网上言论,从而树立正确的网络道德观念。

网络是信息时代重要的传播媒体,网民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性参与主体其言行对社会稳定与和谐的影响不容忽视,尤其是网络暴民由于其极端心理与行为虽然表达了其不满情绪,进行了政治参与。但网络暴民情绪很容易被煽动,对社会秩序的稳定带来很大威胁,要建立健全的网络机制,需要政府、网络媒体和网民三管齐下来创造良好的网络环境使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正常进行。

【参考文献】

[1]钟忠.中国互联网治理问题研究[M].北京:金城出版社,2010.110-111.

[2](法)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M].冯克利译.北京: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24.

[3]崔景贵.学校心理辅导新论[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14.236-240.

[4]张晓静.自我教育论[M].哈尔滨:黑龙江教育出版社,2004.171-172.

[5](美)泰勒,(美)佩普劳,(美)希尔斯.社会心理学(第十版)[M].谢晓非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221-230.

[6](美)格兰・斯帕克斯著.媒介效果研究概论(第2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168-169.

[7][美]李普曼:公众舆论[M].阎克文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7.

网络暴力的产生原因范文篇7

关键词:互联网;传播环境;社会失范;治理对策

互联网在近几年得到了迅猛发展,已成为人们传播信息、学习、工作、生活的重要渠道。然而,网络的发展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弊端。比如虚假信息在互联网上肆意传播,给公众获取有效信息造成误导;网络作为一个开放领域,许多个人信息极易在不经意间被曝光;网络暴力事件更是令规范网络传播环境成为迫切需要。对此,笔者认为应该通过网站强化日常自我审查、法律法规界定维权范围、个人增强保护意识入手,进一步规范网络传播环境。

一、虚假信息蔓延,亟待网站强化日常自我审查

互联网的发展速度非常惊人,但目前我国的立法体系还不够完善。所以,互联网上虽充斥着许多虚假信息却得不到有效清理,导致许多网民因为阅读虚假信息而受骗上当的事层出不穷。比如“魏则西事件”就引发了网民对虚假信息的强烈谴责,将如何规范互联网的讨论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魏则西事件”发生于2016年。魏则西是陕西咸阳人,生前在西安电子科技大学读大二。2014年,他查出自己患了滑膜肉瘤晚期。据魏则西生前描述,该疾病为“一种很恐怖的软组织肿瘤,目前除了最新研发和正在做临床实验的技术,没有有效的治疗手段”。魏则西的家人带魏则西去了北京、上海、广州等多个大城市的医院,都被告知没有医治的办法。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魏则西求助了百度,他在百度上搜索到武警北京二院,家人还专程到北京去走访,发现很多人在该医院就诊。此时,求医无门的魏则西便选择相信了百度上推荐的武警北京二院。然而,在接受治疗期间,武警北京二院的医生从一开始对其保证可以活20年到随后告诉其家人只是一个概率问题,最后魏则西通过“知乎”网上的朋友了解到,武警北京二院所标榜的“生物免疫疗法”在国外因为有效率太低,20年前在临床阶段就被淘汰了,而魏则西也因此错过了治疗的时机,最后失去了生命。这一事件在互联网上引起了强烈反响,网民纷纷指责百度在不核实信息的情况下就不负责任地虚假的广告,从而使一个年轻的生命错过了真正的治疗手段与时间而殒命。“魏则西事件”折射出的是虚假信息在网络上蔓延所带来的恶果。当下,网络搜索引擎已成为大众获取信息的重要途径。从学生获取知识到普通民众了解社会动态及生活资讯,互联网已经完全构建了一种全新的信息获得体系,从而形成了新的社会形态。然而在这个新型社会形态下,由于立法的相对滞后,互联网上的虚假信息就会影响甚至破坏新型社会形态的稳定和有序发展。当然,互联网的发展也拉近了网民之间的距离,使在现实社会中彼此互相不认识的人能在虚拟空间为“魏则西事件”发声,使其成为一段时间内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并被列入2016年度互联网重大事件之一。笔者认为,面对互联网上不断产生的虚假信息,各大网站应加强日常的自我审查。“魏则西事件”中,百度作为医疗广告的平台,在未对其广告来源以及可信度做一个前期确认的情况下,就大幅度地进行广告宣传,导致魏则西在投医无门的焦急状态下希望能抓住最后一根“救命稻草”,但未能如愿。正是虚假广告延误了魏则西的治疗时间。因此,各大网络平台应该加强对于广告来源的审核力度,确立广告的认证标准,不能为单纯追求经济利益而破坏互联网秩序。

二、个人隐私暴露,需要法律法规界定维权范围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于2017年1月的第3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7.31亿,全年共计新增网民4299万人。互联网普及率为53.2%,较2015年底提升了2.9个百分比。[1]在新媒体逐渐成为话语表达有机构成的环境下,个人隐私问题也逐渐引起业界和学界的注意。互联网暴露隐私、侵犯隐私权的案件已日益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而互联网暴露个人隐私所引发的事件也成为网络社会失范的具体体现。2016年8月14日凌晨,王宝强在微博上爆料其妻子马蓉出轨,就此网络上掀起了一阵对马蓉及其出轨对象宋喆的声讨。王宝强作为草根明星,在网民心中构建了极具亲和力的形象特征。这次事件,网民几乎一边倒地支持和同情王宝强,并对马蓉以及其出轨对象宋喆的家庭关系、工作关系、受教育程度、社会关系等进行人肉搜索。部分传统媒体也对王宝强离婚案件进行专题报道,一时在网上形成了舆论热点。通常情况下,行为个体出于羞耻感或屈服于习惯,有时为了避免与社会普世规范相冲突,往往会将一些具有个人隐秘性、不易于公开的情况和状态隐藏起来以保护自己。然而,在互联网环境下,许多公众人物的个人隐私权却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网民出于猎奇心理、报复心理等复杂的心态,会将他人的个人信息公布在互联网这样一个公共领域,这是对他人隐私权的严重侵犯。许多关于互联网上侵犯个人隐私权的案件由于网友站在了道德制高点上而不了了之。面对这样的媒介环境,网民更应严格区分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在网上端正自己的言行。“隐私的隐匿就在于使个人羞于见人的东西与不相干的人隔绝,使得自己起码的尊严得以维系或保有内心的宁静。有些个人信息与事项,如生育能力、收养关系、性生活、生理缺陷、心理疾病、大尺度私照、屈辱经历、堕胎流产、未婚先育、婚外情等,与人格尊严直接相关,这一类信息原则上应该被界定为法定隐私内涵。”[2]对于国家而言,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以明确此类违法行为的规制范围及应该采取的惩罚措施。同时,由于互联网的匿名性以及广泛参与性等特点,导致许多违法行为发生时因侵权人涉及范围广泛、难以取证和“法不责众”等实际情况,而无法惩罚相关人员。对此,制定相关具体详细的法律法规显得尤为重要。

三、网络暴力频现,警示大家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网络暴力是一种新的暴力形式。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在网上发表具有伤害性、侮辱性和煽动性的言论、图片、视频等行为,应该被视为网络暴力。而这种暴力则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产生的新的社会失范现象,这种现象警示着公众必须时刻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涂尔干认为,社会失范是指当社会变迁剧烈时旧的规范不适用了,新的规范又未建立起来,或者是某种规范功能发挥受到阻碍,或者是几种规范体系相互冲突,从而使人们失去了行为的规范和准则,不知所措。[3]2016年9月16日18时21分,艺人乔任梁在上海意外身亡。就在乔任梁生命中最黑暗的2015年,他遭遇了两次严重的网络暴力事件。第一次是在2015年7月,江苏卫视的综艺节目《我们相爱吧》播出结束之后,乔任梁作为其节目的演出嘉宾,在节目中与徐璐组成的“慌张夫妇”,他们也成为网友心目中非常满意的节目情侣,大批粉丝甚至希望两人在现实生活中也能在一起,并通过乔任梁的微博表达了自己的想法。但是乔任梁却发微博称,“原来比荒淫还要可怕,仔细想想可怕的背后它还躲着可怜但不可恨,只是可惜、爱莫能助、时者、势也”,微博内容似乎在指责网友以及粉丝的“一厢情愿”,这条微博顿时引来了大批网友的指责,并对乔任梁进行辱骂以及人身攻击。另外,在天津塘沽爆炸事件期间,乔任梁发了一条微博,因其中“自取灭亡”“人肉”等词欠妥被网友们吐槽。后来乔任梁删了这两条微博,发了一条“天津,平安”,还向牺牲的消防战士家属捐款100万,然而网友依然通过微博对乔任梁不断进行辱骂。这两件网络暴力事件对于乔任梁的事业以及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困扰,许多网友打着所谓“正义感”的旗号,一次又一次对一些公众人物或者是处于舆论风口浪尖的人物进行道德绑架。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网络暴力事件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产生的新的暴力形态。由于网络的匿名性以及网络暴力的群体性等特征,导致发生网络暴力事件时很难明确个人的法律责任。面对这样的尴尬环境,网民则需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首先,网民需要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低调做人做事。其次,在自己遇到网络暴力事件时,不要急于辩解和争论。互联网上“沉默的螺旋”现象会导致网络暴力事件一方舆论高涨,而网络信息的爆炸以及瞬息万变的特点也会迅速消弭网络暴力事件,网民会被互联网中新出现的热点事件所吸引。因此,就网民而言,出现网络暴力事件时可以选择沉默、不予辩解,并积极取证,待暴力事件结束之后可寻求法律的保护。最后,网民应该克服从众心理,避免盲从,提高自身素质,更加理性、客观地对待互联网出现的各种传播现象。

四、结语

互联网技术的产生不是消解传统媒体,而是改变了传统媒体所承载的社会功能。“在15世纪中期,教士团体为印刷术的发明而竞相庆祝,把它当作一个简单的技术辅助载体,他们那时还没有认识到它会开启一种新型的社会关系。”[4]同样,在互联网刚刚兴起的时候,极少有人意识到互联网的发展将开启一个新的时代,构筑新型的社会形态。而在这个新型社会形态中,不同的社会关系正在形成。互联网快速发展的年代正值我国的社会转型期,难免会出现一些与信息传播相关的失范现象,从而动摇原有的社会规范。当前,阻断虚假信息的发散、保护个人隐私权、杜绝网络暴力等必须作为治理的重点,通过努力寻找更加科学有效并切实可行的方法来进一步规范网络传播环境,这应该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参考文献:

[1]第3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OL].中国网信网,2017-01-22.

[2]陈堂发.新媒体环境下对隐私权的认知与保护[J].新闻记者,2013(8):79.

[3]埃米尔•涂尔干(法).社会分工论[M].渠敬东,译.上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7:4.

网络暴力的产生原因范文1篇8

关键词:青少年;暴力;犯罪;法律教育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2)03-0220-02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表现出成人化、突发性、低龄化和手段更趋残忍的特点,这不能不引起人们的思考和反省。未成年人作为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本应上学求知的年龄,却在看守所、监狱度日。未成年人犯罪现象应引起社会足够的重视,是什么原因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不断发生?青年学生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培养大量懂法护法有技术的工人,不仅是家庭和学校的责任,更是全社会的责任。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均指出:“预防未成年犯罪应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心理矫治和预防犯罪的对策。”为此,笔者以为,从我国目前实际情况来看,我们可以尝试采取以下几点措施。

1违法犯罪的原因分析

1.1家庭原因

随着独生子女家庭的增多,父母视子女如掌上明珠,望子成龙的欲望强烈,而不少家庭只注重给子女更多的物质生活方面的关怀,往往忽视对子女思想品质的培养。一些家庭中的子女从小在父母宠爱下生活,养成了任性、懒散、贪婪等不良个性。当子女出现不良行为时,转而以打骂等粗暴的方法来予以惩戒,失去教育信心而放任不管,父母对孩子的攻击无法忍受时,就会惩罚孩子,这又向孩子提供了一个攻击的模仿原型,家长对孩子的行踪,缺少监控家长对孩子的行踪,与什么人交往,从事怎样的活动等问题采取无所谓的态度,这种缺乏监控实际上充分体现了家长对孩子很少关心。有很多事例均表明:缺少家长监控可能造成青少年的攻击如打架,骂老师,违反规则等。极易使子女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另一方面父母在教育子女的过程中经常采用暴力的方法,家长之间,家长与邻里之间经常发生暴力冲突,这些无疑会在未成年人的认知体系中产生深深的烙印,影响他们的个性,特别是性格的发展。在这些家庭里,未成年人在潜移默化的诱导下感知到暴力的可行性,逐步建立起对使用暴力手段的认同态度。这类未成年人在步入青春期后,出现暴力犯罪就不足为奇了。

美国犯罪社会学家戈夫指出的,“家庭在青少年犯罪中扮演关键角色是在对越轨行为研究是最瞩目和最经常重复的发现”。每个人社会规范的接受、价值观念的形成、生活目标的确立、行为方式的养成、生活技能的掌握和社会角色的培养等,最初都是在家庭中完成的。良好的家庭环境,会孕育一个人健康的心理和健全的人格,为其健康成长提供了必要的条件。相反,不良的家庭环境则会导致其人格缺陷和行为偏差,这往往是造成违法犯罪的重要因素。

1.2个人原因

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的错位是导致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主要原因。有些未成年人以“享乐主义”作为自己生活的宗旨,把吃喝玩乐、寻求剌激当成人生的最终目的。由于错误的人生观形成了离轨的行为模式,在一定的外部条件作用下,便会实施故意伤害、抢劫等暴力型犯罪。价值观是对人生价值的看法,对生活意义的评价,有些人以自我为标准,凡是能满足我的需要的,都是有价值的,为了满足自己的需求,不惜铤而走险,违反法律,侵害他人利益。道德是一种社会行为的准则,不同的道德观,导致不同的行为表现方式。

犯罪青少年认知结构的不成熟,容易为眼前的状况所影响;对认知对象在空间领域不能与其他事物或现象作很好的比较,容易产生认识的片面性、局限性;由于青春期的内分泌功能旺盛,有时会表现出神经高度兴奋以及抑制的迅速增长或减弱,再加之年龄、阅历、社会经验等方面的局限。易表现自己和冲动的特点,辨别是非、区分良莠和抵御外界影响的能力差,自控力弱,行为不稳,缺乏批判力、内省力、自觉性、预见性和适应性,对处理复杂的事务有困难;认知不能控制情感、情绪的影响,往往会感情用事,一旦有了暴力欲求的倾向,就变得难以抑制。爱虚荣、好逞强、想当英雄,就更容易激动,实践中很多未成年人就是在错误的道德观的支配下,美丑不分,荣辱颠倒,为了一时的快乐和自身的利益而实施了恶性犯罪。

1.3学校原因

来自学校教育的不良因素存在的突出问题,其一是老师不懂心理学,教育方式简单,动则体罚,其二就是师生关系的不平等,其三是学校管理制度不严,班主任管理不到位,有岐视差生现象。

教育方面普遍存在重智育、轻德育的现象。众所周知,社会需要学校培养出德才兼备的人才,德育应当是放在第一位的教育工作。有的孩子则从小产生了投机取巧、营私舞弊心理,只要老师、家长不发现,就用虚假成绩来蒙混老师和家长。这是当前中小学生中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很值得人们关注。对未成年人健康心理的产生了不良影响,也是中职生暴力倾向不断上升的原因之一。

教育方法和管理目前存在两种不合理现象:一是严抓严管型。这类学校规章制度过分苛刻,又赏罚不明,因而正气树不起来,歪风又刹不住,对学生产生了消极影响。二是管理松散型。这类学校校纪不严,学生不受约束,因而恶习盛行,抽烟、喝酒、打架、早恋以及拉帮结伙之风蔓延,造成学校秩序混乱,学风不正。这种现象对未成年人犯罪心理的形成创造了机会和条件。

1.4社会原因

社会阴暗面对学生形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受港台电视的影响,电视剧当中经常出现打斗的场面,有的学生把盲目大胆视为“英雄”行为,他们觉得打架很帅,很威风,并加以模仿。还有许多学生经常打网络游戏,网络游戏也有许多打斗的镜头,这对青少年的性格也会产生负面的影响。这让某些青少年学生凡遇问题喜欢用武力去解决。

我国正处在一个深刻的社会变革和转型时期,在市场经济体制的冲击下,一些人的思想意识、道德观念、价值取向发生裂变,原有的以集体主义为本位的道德观、价值观产生转变,逐渐形成了以个人为本位的道德观、价值观,甚至出现各种形式的拜金主义思想。由此产生了诸如吸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其滋生蔓延所形成的社会不良风气,很容易污染青少年脆弱的心理,使一些青少年放弃单纯的理想和信念,逐渐精神颓废而心理扭曲。社会的不良示范效应,刺激着他们的暴力心理的形成与发展。随着人类社会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世界以其缤纷的色彩呈现在了人们的面前。网络富含极大的信息量,已逐步从大中城市走向乡镇,从乡镇走向农村走入普通家庭,走到我们身边。上网已经成为人们的一种极为流行和重要的生活方式。,不免受到一定的负面影响。网络游戏常常使青少年沉迷其中,不能自拔,影响工作、生活,荒废学业;网络图片、视频和游戏中的暴力画面使学生耳濡目染,在模仿、冲动下导致暴力倾向的产生。

2预防对策

2.1从社会方面进行根本预防

首先,要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严肃法纪。

规范文化影像市场的管理,加强对非法出版物的查禁和打击。同时,要加大优秀文艺作品的创作力度,以寓教娱乐、生动活泼的形式来引导青少年的文化生活,陶冶青少年的情操。不断完善有关青少年保护和防控青少年暴力犯罪的相关立法,对青少年在生活、学习、成长中的权益,应以详备的法律形式确立下来,并在司法实践中给予切实的保障。

其次,要清除网络垃圾,净化社会环境。

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大查处打击力度,坚决取缔非法网吧;切实加强对输出信息的管理和监控,控制信息源头,严密监控互连网入口,对进入的信息严格“过滤”。净化青少年的上网环境,使青少年能从网络中吸取真正的营养。

2.2大力加强学校预防

首先加强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在新生入学时就注意培养其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学生宽以待人、严于律己,做到有规可行。其次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提高他们明辨是非和抵制错误的能力,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再次加强心理健康教育。注重培养学生的交往技能和对待问题的态度,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生活上的关心和帮助,与学生多多沟通,及时发现问题,进行必要的疏导,让学生有一个畅快淋漓地诉说的地方,学校应设立了心理辅导室,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自身素质及业务管理的能力,适应时展变化,提高及时解决突发问题的能力及日常管理和教育的能力,合理利用网络等高科技手段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防止中职生暴力倾向,保护他们的健康成长,根本问题是要加强他们自身的道德修养与自律意识。懂得基本的对与错、是与非、善与恶、美与丑,形成良好的网络道德规范,从而能够自觉遵守和维护网络道德。

提高教师队伍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教师队伍的职业道德水平,培养教师良好的师德,使学生处在一个充满希望与爱心、精神愉快又放松的环境里。努力营造良好的校园法制环境。在校规校纪方面应做到“有规可依、有规必依、执规必严、违规必纠”,为学生营造浓厚的法律氛围,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等现代化传播手段,加大法律教育宣传力度,达到对学生违法乱纪预防和教育的作用,从而营造一个培养法律意识的良好环境。

2.3深入进行家庭教育

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任教师。家庭教育是家庭预防机制中最直接、最有效的一种形式。许多研究资料表明,青少年犯罪与家庭教育不当密切相关。进行家庭教育,应当注意做到:第一,教育内容要全面。第二,教育方法要得当。家庭教育方法与青少年成长的关系极大,只有采用“爱而不溺、严而不格、一贯要求”的教育方法,才能使家庭教育成为青少年健康成长的“保护神”。第三,把握教育时机。对行为不轨者应该立即责令子女与其断绝来往,密切注意子女的思想意识变化,一旦发现思想上有症结,行为上有偏差,应当立即排解、纠正,严格限制他们不正当的物质需要,时刻关心他们的精神状态,力争从家庭内部,从源头上控制子女产生暴力犯罪倾向的可能性。注意子女的交友情况,青少年精力旺盛、善于结交朋友;“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同辈之间的行为模仿和情绪感染很容易使青少年染上不良习气,因而,父母应该了解子女所教朋友的思想品德情况。

3结语

网络暴力的产生原因范文篇9

2005年9月15日,重庆在校女大学生陈易发出了一则题为“卖身救母”的帖子,帖子发出后,她的遭遇得到广大网民的理解和同情,很快收到各地网友超过10万元的捐款。但一封“揭发”真相的帖子随即在网络世界引发了一场轩然大波。一时间,抨击谩骂之声不绝,更有网友借捐赠者的身份前往重庆调查。然而,事情尚未尘埃落定,陈易之母病逝,一些人士遂将事件的前因后果归结为“网友集体杀人”。

2006年2月28日,网民“碎玻璃渣子”在网上公布了一组虐猫视频截图,图片迅速引起网友愤怒,随后踩猫女子的照片被制作成“宇宙通缉令”,愤怒的网民以各种手段、方式自发调查出虐猫地点及虐猫女子的身份并公诸于众。此后,网民们除了在网上进行批判之外,还以打电话等方式谴责、痛骂当事人,有的还进行人身威胁,其所在单位也不断接到要求开除当事人的电话。

2006年4月13日晚,一网名为"锋刃透骨寒"的网民在网上发表帖子,声称其妻子“幽月儿”在玩《魔兽世界》的过程中,与游戏公会的会长“铜须”发生了出轨行为。此事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在尚未获知真相的情况下,不少玩家刷屏声讨丑闻当事人“铜须”,有人建议“以键盘为武器砍下奸夫的头,献给那位丈夫做祭品”,甚至有人在游戏里组织起针对“铜须”所在公会进行静坐、游行、谩骂、集体自杀等抗议行动。很快,网友们动用了包括黑客在内的手段,将“铜须”的学校网站、真名、地址等等一切都挖了出来,用各种方式羞辱其尊严,把他逼出大学校园,甚至迫使其家人不敢出门和接听电话,天涯网站也贴出《江湖追杀令》,“铜须”的照片和视频,“呼吁广大机关、企业、公司、学校、医院、商场、公路、铁路、机场、中介、物流、认证,对XX及其同伴甚至所在大学进行抵制。不招聘、不录用、不接纳、不认可、不承认、不理睬、不合作。在他做出彻底的、令大众可信的悔改行为之前,不能对他表示认同”,当事人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天涯、MOP大杂烩等各大相关网站论坛涌现出大量的“膜拜者”、“追杀者”、“谴责者”……事态往不可控制的方向扩散,为了平息事端,“铜须”用长达六分钟的视频来否认桃色事件,而那位“受害者”丈夫也承认对其妻红杏出墙的说法多有不实之处,从而请求网民取消追杀,但还是无法平息这场惊天动地的网络骚乱。

二、网络暴力内涵

由虚拟世界的道德讨伐到现实世界的人事惩罚,有一股强大的摧毁性的力量不能不令人警惕。但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网络暴力与现实暴力现象的一个很重要的区别,那就是网络暴力的实施者,有人将他们称为“网络暴民”(网络暴民这一称呼本身就具有争议,在这里仅为了区分网络暴力事件中的实施者),他们在制造暴力事件之前,是否存在明确的暴力目的。笔者认为这一点是考察网络暴力的关键。

法律界定中,暴力行为人实施暴力行为的时候都有明确的目的。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采取暴力手段,会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后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暴力是一种故意行为,它具有现实性、残忍性,可以表现为追求被害人受伤、死亡的结果发生,也可以表现为放任被害人受伤、死亡的结果发生。

综观“网络暴民”的行为,我们可以发现:首先,在行为者看来这是一种“打太极”的传统文化,跟着起哄不仅很“正义”而且很安全。自古以来,中国人对惩罚通奸者和小偷都是很热心的,凑上去吐唾沫,乃至把小偷往死里打,仿佛在过节一般。但若没有第一个发起者也就不会有第二个、第三个跟随者;其次,这也是一种“红卫兵思维”的惯性,即只要“大方向正确”,合乎社会主流的价值标准,至于采用的手段是否合法,是否会冤枉要“打倒”的人,那是无害的无所谓的“小节”;另一方面,根据弗洛伊德学说,人积累了心理能量“力比多”(按照弗洛伊德学说,力比多就是心理的性能力。它源于生存本能,即生活本能的群体。这种生活本能包括饥、渴、性,根据早期精神分析理论,重在第三者——‘性力比多是使人的心理得以活动的动力)总要找宣泄的出口,升华为自我实现的心理追求,要表现自己的才能。宣泄的“力比多”可以表现为恶也可以表现为善,如电脑黑客有本事破解官方网站和商业网站的核心机密,获得智力优越的“成就感”,但是他们通常不能获得正义感反而可能有犯罪感。挖掘“卖身救母”者真相,还可以说是维护网络诚信,而“铜须事件”的围猎者,一些网民事过之后恐怕也会觉得自己其实很无聊,竟然殃及人家无辜的女友和可怜的父母丨2卜那么所谓“网络暴民”的目的是什么呢?是为了造成“陈易、虐猫女、铜须”等被害人的人身损害,甚至受伤、死亡的结果吗?是为了威胁或胁迫他们违背自己的意愿而按照他人的意愿行事吗?许多人在事件之后开始反思,他们的答案是否定的,实施网络追杀不是最终的目的,也不是原动力。我想第一个呼吁实施“网络调查”、实施“网络追杀”的人,他可能仅仅是维护道德的正义感使然,他可能根本就没有思考自己的行为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如同娱乐至上是电视和网络时代的显著倾向一样,发生在网络中的这一系列“多数人的暴力”事件本身也带有明显的群体娱乐特征。那些积极的参与者其实未必真的痛恨一夜情、婚外情之类的现象,也许更多的是怀着一种惟恐天下不乱的看客心理,从被追捕的猎物的痛苦中取乐。于是,事态变得不可控制。

曾经参与过“卖身救母”事件完整调查的网友八分斋认为:很多留言的网友觉得自己在对别人进行道德监督。著名的社会学者夏学銮表示,“网络之所以频频出现这种集体行为,声讨、讨伐运动,尤其现在在这种情况下,当然一般是出于正义的义愤了。我一直坚持这种观点,这是一个社情民意的窗口,从这里可以看到大家的各种想法、思潮。我认为这不完全都是消极的,应该说它有一定的正义性。但是呢,有的人对事物的判断往往牵扯了一些个人的事情,搅在一起了变成了一个宣泄的工具,在网络上寻找替罪羊,把平时在现实生活中积累的一些愤怒、不满转移、漂移到网络上来,转移到别人身上,随便找了一个替罪羊抓来进行发泄。我觉得这失去了网络批评的意义,这样就变味了”。

或者我们应该这样理解网络暴力:网络暴力行为人对某种不符合社会道德的行为采用网络黑客的手段,公布个人隐私,从网上追到网下,并以无形的舆论压力,造成被害人心理上被强制,进而导致其生理上也被强制的状态,足以妨碍被害人意思决定自由与依其意思决定其行动的自由。

三、导致网络暴力的原因

为什么网络暴力屡屡发生,又为什么网络暴力者总能“逍遥法外”,重复着自己的网络暴力呢?

一方面,个性化是网民行为最主要的特征。这种个性化在行为制约方面具体表现为:网民行为的整个过程带有强烈的个人色彩。网民行为的执行者和调控者,甚至监督者就是他自己;因此,网民往往根据自己的意愿来决定采取什么样的行为。当他认定一些人的行为与自己的世界观、价值观不相符合的时候,就会毫不犹豫地站出来,采取一切方式发表自己的意见;同时,网民的行为常常缺少社会评价,许多网民的行为甚至是在社会无从知晓的情况下完成的,社会也无法对其作出评价,评价网民行为的主体只能是网民自己。再者,网络中个体常常会被淹没在群体之中。当个体自我认同被群体的行动与目标认同所取代,个体便会进入“去个性化状态”,这种状态将淡化个体的自我观察和自我评价意识,降低个体责任感与个人对于社会评价的关注。当自我控制力量减弱,暴力与反社会行为就随时可能出现。

另一方面,网络是一个匿名的自由国度。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匿名的网络不仅是一个充分表达自己观点的合理渠道,也是一个风险趋近于零的放纵之地。弗洛伊德认为,一个人在人格上可分为超我、自我和本我,超我接受社会道德原则和行为规范的约束,本我总按照快乐原则行事,是人的最“真实”的人格,是被社会道德规范压制下隐蔽的层面。但是在网络空间中,网民可以通过匿名行为将自己的本我展现出来。当个体进入网络世界之后,一种融入群体而产生的安全感,使得他们倾向于放纵自己的行为,而且固执地认为自己的行为不会受到惩罚,法不责众的古训也许是对此最好的诠释。网络匿名的特点恰恰契合了这种大众心理,甚至比现实生活有过之而不及。一系列的网络暴力事件,实质体现出一些人心理方面的不完善和在认知方面的不成熟。“爱起来惊心动魄,恨起来血肉横飞”,“一语不合,兵戎相见”。在法律约束和主流价值观的缺失下,人性的卑劣得到了充分的表演。一支支以隐匿的身份躲在暗处射出的带毒之箭,一滴滴群情激愤的网络口水,会在义愤填膺地护卫道德准则的旗号下,用一种暴力的方式伤害别人,侵害了别人的正当隐私权,淹没别人正当表达的权利,进而衍生成一种扭曲的广场式狂欢。

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主任杨一平律师为,现实中骂人可能导致开骂者自己的社会评价降低,网络上骂人给被骂者带来的名誉上的负面影响,可能比现实中更为严重,但是相对而言的惩罚却要少得多,特别是形成群起攻之的局面之后,人们看到的,更多的只是被骂者的窘境,起诉所有开骂者,总是很困难的。“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人碍于脸面或体面,一般还都不敢肆无忌惮和为所欲为;但一到网上,由于其认为是虚拟世界,又不必留下实名,所以就变得什么都敢说、什么都敢骂了。实践证明,在网上”大开杀戒’的人,绝大多数都不敢暴露自己的真名实姓,这些人的根本目的,无非就是起起哄、发泄一下内心的不满而己”在大量的论坛以及个人博客中,“群骂”现象不仅没有减弱,还有愈演愈烈之势。网络暴力的背后,是法律意识的淡薄和社会道德的扭曲。

网民的个性化行为特征和放纵式心理特征是衍生网络暴力的主要原因。但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建立在互联网技术上的网络空间,其技术本质也是繁衍网络暴力的另一个“温床”有业内人士认为:网络群体暴力躁动的背后,有互联网新模式web2.0变迀的影子^“我们新浪博客采用的是3.Obeta版,加入了很多的功能,特别是群的功能,更加能够贴近博客需求”原新浪博客管理编辑认为:在一些原本严肃探讨问题的文章后面,因为一些网友在跟帖时随意谩骂甚至辱骂,使得学术探讨变成“力比多”现象的例子,举不甚举。

四、网络暴力解决之道

愈演愈烈的“网络暴力”事件引起了专家学者、社会民众的广泛关注,许多人表现出了担忧,规范网民的网络行为就成为必然。被要求实行网络实名制以来,由于社会趋于多元化和网络的开放性,网络实名制本身难以同网络时代相适应,从而没有可操作性而流于形式。网络实名制在技术上也同样不易实现,以网吧实名为例,网吧经营者为避免替每个新来的用户输入用户信息的麻烦,往往会事先使用一些己经登记过的IC卡作为“临时”卡,供用户使用;又如QQ群的实名登记,事实上仅需在电子邮箱、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码三者中选择一个输入即可,由于大量免费电子邮箱和无记名手机卡服务的存在,这种登记实际上也是形同虚设。

笔者认为就目前的情况来说,控制“网络暴力”的泛滥趋势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同时展开:

(一)培养论坛“意见领袖”,强化“网络把关人”意识

在交互开放的网络中,由于各人处理信息的能力不同,大众传播时代留下的权威性仍将在网络中发挥作用。人们主动选择信息的行为往往遵循一种“权威法则”,当网络上出现大量虚假信息和极端言论时,很多人无所适从,他们对于权威评论的依赖会更强烈,更需要“意见领袖”;意见领袖”这时能够充分发挥引导的作用,将网络舆论引向正确的方向。事实上,综观网络暴力的典型事件,我们发现在这些群体暴力事件中,大多数人是依附在某种话语之下的附庸。

同时,人们在网络中的信息接收也是有主动选择权的,可以自由地获取需要的信息。但实际上,面对网络的“信息海洋”,选择变成了超选择的选择,自由也就变成了太自由的不自由。当网络信息呈现出一种过剩、过滥的失控状态时,网络把关人在信息选择、引导受众上的作用至关重要。利用“意见领袖”、“网络把关人”设置好的议题吸引网民参与,可以促成正确舆论的形成。

(二)建立完善的网络立法及政府的宏观调控机制

法律是公民行为规范的基准。网络虽然是一个全球性的媒体,一个虚拟的全新世界,但网络本身却是存在于社会生活之中的,必然要受到社会法律的规范。因此,网络立法是控制网络情绪型舆论的有效保障。2003年中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工作委员会正式成立,新华网、人民网、新浪网、搜狐网等30多家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共同签署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自律公约》,承诺自觉接受管理和公众监督,坚决抵制“有害信息”;同时,我国政府也积极地参与到网络发展的过程中,用现代法制规范网络。应该说,政府的参与和有效的网络立法己经发挥了重要的重要,在应对“网络暴力”这一新问题中,法律和宏观调控的作用依然会十分重要。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那些存在于网民心中的无风险心理将会逐渐消失,网络行为将会在法律的规范下逐步理智。

(三)逐步倡导绿色上网

虽然倡导绿色上网和实施网络实名制在当前的环境中还显得不是那么合乎时宜,毕竟社会文明程度还没有达到人人自律的高度。但应当看到,绿色上网、文明上网才是根治“网络暴力”的最佳方式,网络这个虚拟的世界毕竟不同于现实世界,现实世界的很多方式在网络中无法实施,而且随着技术的进步谁也不能肯定在未来网络又会带给我们什么程度的“自由”。倡导网民的自律不仅能满足网民的“自我实现”需求,更能从根本上约束网络民众。

网络暴力的产生原因范文篇10

[关键词]网络时代;大众影评;话语暴力

随着电影工业的快速发展与不断完善,电影文化也有了突飞猛进地发展,而电影评论是电影文化的一个十分重要的衍生领域,对于电影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伴随科技的进步、信息网络时代的到来,传统影评已无法顺应时代快速发展的要求,网络大众影评是一种全新的文化现象,对于促进电影文化的进步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网络大众影评一方面改变了电影评论的面貌以及发展模式,另外一方面对传统的电影评论观念、创作与传播体制产生极大的影响与冲击,并加快了电影评论创作的数字化发展速度。同时,大众对网络影视评论的认识也更加主动,从直观感性的议论,快速发展到理性的思考和学理的探究。

一、网络影评的概念

网络影评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网络影评包括网络上发表的全部影评作品,比如网上原创的影评作品、传统媒体上发表的影评作品上传到网上等。狭义的网络影评主要是在网络上原创的电影评论,比如,网络最初在一些网络论坛发表的评论作品。批评家彭加瑾认为,电影评论视是一种专业性非常强的学理批评,目前主要有网络媒体的大众批评,专业的大众批评、准专业的大众批评这三种主要的电影评论形式。网络批评是网络社会所产生的一种文化批评形式,具有真实、坦率、锐利、迅速等特征,吸引了更多人的关注目光。网络媒体为广大网民观众提供了一个畅所欲言、交流、互动的平台,使得批评不再是批评家的专利。所以,网络影评并非电影评论与互联网络的简单组合,而是两者主体特性的有机融合,并赋予其全新的生命力以及明显的时代特征的一种全新的文化现象。而本文谈论的重点是狭义的网络影评。

二、网络大众影评的特征

互联网络具有开放性的特点,对影评几乎没有任何编辑,对其技术性也没有太多要求。网络影评的对于传统媒体的垄断地位产生了极大的冲击,广大网络用户都可以成为影评的者。影评的没有编辑筛选过程,也无限受制于媒介容量,网民在接收信息的同时也可以自由传播信息。网民不仅可以在网站和论坛自由发表影评,还可以充分利用博客发表影评,比如“电影博客明星”徐静蕾、周黎明、顾小白等,还有更多的“网络草根”发表的电影评论,几个兴趣相投的朋友聚集在一起,形成了以影评为关键字的博客圈子,分析、讨论、交流各自的观影感受。网络草根发表的电影评论不会受到媒体政策的限制,往往比传统媒体影评人有更多的自由发挥的空间,评论的长短也十分自由,同时还能够充分利用历史资料。所以,网络使影评不再是部分“专家”和“学者”的专利,广大网民都能参与影评,因而网络大众影片得以快速发展。

传统影评人难免要受到媒体机构的限制,发表自己独立的声音难度较大。这也正是传统影评人的局限所在,他们不仅要受政治环境以及文化氛围的影响,同时还受发表阵地的制约,他们撰写的电影评论具有很强的目的性,其主题也往往事先已经定格。而网络影评能够匿名发表,因而其独立性更强,所发表的信息更具对等性,参与也更加随意。在网络世界里,传统的“把关人”“沉默的螺旋”等都似乎不见踪影,评论者可以畅所欲言,发自内心地表达自己的观点、看法,抒发自己的情感、认知的主观意愿。评论主体与传统电影评论不相同,使得网络影评与传统影评的官方批评、专业批评有着明显的区别,少了很多功利色彩。然而,影评人其实也一个称职的观众,不会受到传统宣传媒介的观点所左右,也完全不会受到电影工业的潜规则以及部分媒体专栏的点击率的影响。然而影评人也不能一味地将自己当成一个口诛笔伐的侠客,可以随意发表内心的不满,无所顾忌妄加评论。

三、网络大众影评的精神实质

近年来,随着网络大众影评的发展,也出现一些负面问题,影响了网络大众影评的发展。因而网络文化研究对于网络上的非理性问题进行反思,比如网络中的语言暴力,包括网络“骂臭”“人肉搜索”等问题,网络群体以“无名的大众”的身份肆意攻击一些个体对象,从而个体对象的现实生活产生严重影响。因此,引导网络舆论的理性化就显得非常关键。网络传播中的信息往往是真假难辨,网络也是一种媒体,同样容易被资本和利益所控制和绑架。当然网络大众这一群体就知识与教育素养的层面而言,应该具备一定文化修养,但我们也应该更加清醒地意识到,也有不少网民的素质非常低下,一些网民甚至可以用恶劣来形容,而“少数人的暴政”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可以与“多数人的暴政”相提并论。因而在网络上提倡“人道主义”是非常必要而迫切的。

不可否认的是,影评话语暴力和当前中国盲目追求大片、可以模仿好莱坞的大手笔、大制作有直接的关系,同时也与中国电影产业正处于一个快速发展阶段有直接关系。而中国网络影评的也经历了两个不同阶段,早期(第一阶段)的网络影评并没有出现语言暴露问题;而目前正是处于第二阶段,大片兴起,电影产业快速发展,中国电影作为一个公共领域,因而变成网络大众反抗的目标和对象。网络影评中的话语暴力往往是对一些公共事件的强烈对抗,同时也是对权威文化的对抗,而这种对抗性也可以称得上是一种表演。比如对张艺谋、陈凯歌以往的艺术大师如今却变成商业大片的导演发泄一种不满,当然也会对传统的专家影评发泄自己的不满。

网络影评的暴力语言与中国的二元对立结构密切相关。作为草根的广大网民,将其官方与精英视为结构的对面,参与者的内心有一种反权威、反资本的成就感。所以,对网络影评的评价,就不能忽视网络大众的这种对抗姿态。而对这种“弱者的反抗”应该持一种同情理解的态度,虽然这种反抗会产生诸多问题,比如非理性与暴力性,如同其他的群众运动一样产生很多负面影响。因此,在同情与理解的同时,更为重要的是必须进行理性引导,进一步提升广大网民的政治素养以及理性论辩水平。事实上,这种“弱者的反抗”姿态其实在很多程度上是一种假象。暴力语言也是并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而是这种暴力语言是不是网民内心情感表达、是不被一些利益集团所操控或者根本就是网民的盲从,也许这些才是问题的重点,才更值得警惕的关键所在。

与其他媒体影评一样,网络影评所面临的问题同时独立影评的问题。所谓的独立影评指的是评论是发自评论者的内心感受,而并非受其他力量的影响,按照克里斯朵夫・泰尔西特(ChristophTerhechte)的观点,独立电影不会迎合那些有政治、经济企图的人的期待,而是将自己对一些事物的看法、观点通过影片传递给广大受众。假如网络影评中的网络暴力语言是网名的内心感受,或许还值得同情和理解,可以采取一种宽容的态度,毕竟这种网络暴力语言所产生的伤害并不是非常严重。相反,对那些看似客观的、非暴力的影评如果收到一些利益的趋势而产生的单一、同质的影评应该引起高度警惕。必须承认的是,在电影产业的商业利益驱动下,网络影评也很容易被收编,而变成电影营销的一种更加高明的手段,为电影的发行宣传造势,比如拿钱发帖的被雇佣者、被雇佣的网络水军等。这些影评看起来客观而平静,甚至是故意挑起暴力谩骂为电影制造话题、制造噱头、吸引眼球,提高影评的票房。事实上,产业或资本在很大程度上已经相互勾结,所有的异质都很容易被吸纳为同构,从而变成资本的雇佣,为利益集团服务。除了那些有预谋的收买行为,网络大众的盲从、无意识形态的召唤问题也非常值得警醒。很多网民一味跟风、盲从,甚至连电影都没有看过就妄加评论、煽风点火;仿佛参与评论是为了反权威、标新立异,这种非理性的盲从、伪个性,很容易被一些利益集团所利用。

网络的分众性比较强。由于网络论坛往往是按照不同的倾向、风格进行分类,不同的论坛吸引的是不同的人群参与其中,比如水木清华论坛的电影版经分成了两个版面:“电影”和“movie俱乐部”。a,“电影”属于一种大众化的版面,主要是对当前热映的影片进行分析、讨论、交流与互动,而“movie俱乐部”则是一种小众的版面,通常针对欧美艺术电影进行分析、讨论、交流与互动,评论者的观影经验往往更加丰富。不管是专业评论还是业余评论,严肃影评的对象仅仅是一个细分的市场。对于广大网民而言,在当前信息爆炸的网络信息时代,更多声音层出不穷,其辨别的难度非常大。而在网络上搜索出来的东西,通常是雷同的信息的相互转载,网民在网上浏览获得的对于一部影片的评论往往是同一种声音,而这些声音主要是来自于传媒、名人、资本的声音,而那些比较个人化的声音则被很难被网民所获悉。这也是网络评论中所不得不面对同质性的问题。

四、结语

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传播,当传统影评进入到集体失语和遇到生存障碍时,一种崭新的网络电影评论方式悄然崛起,电影评论的网络新媒体形态也必将越来越多。电影评论的多元化,丰富了电影作品,同时也丰富了人们的生活。各种电影论坛和博客上的电影评论越来越得到人们的关注和喜爱,网络影评新人打破了原有传统影评发展上的窘态,而是集聚一起,为影评事业的发展提供坚实的力量。另一方面,网络化的电影评论使得参与的人数越来越多,电影评论的角度也越来越深入和新颖,在迎接电影评论事业发展新机遇的同时,也必须看到网络化给电影评论带来的商业化性质的弊端。网络时代的大众影评的根本目的是提供一个平台、营造一个公共空间,从而使得影评人、导演、学生、影迷能够在其中发表自己的内心感受、观点与看法。在当前的网络信息时代,获得信息、知识变得非常方便、快捷,使得电影也更加大众化与民主化,电影文化也日益成为大众生活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部分。大众影评是娱乐生活与电影文化消费的产物,承载了更多的社会意义与公共诉求。从长远来看,网络新媒体电影评论将得到长足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陈晓云.中国电影批评的两难困境[J].当代电影,2006(02).

[2]李道新,杜庆春,朱日坤.访谈实录:网络影评改变中国电影批评的格局[OL].http:///20061013/n245784022_4.shtml.

网络暴力的产生原因范文篇11

一、网络不良文化给未成年人带来的不良影响

(一)网络不良文化对未成年人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形成产生消极影响。互联网上的信息良莠不齐,而未成年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正处于成长阶段,像一张白纸一样任人描绘,容易受到外来思想的冲击。未成年人对新事物有着强烈的好奇心和求知欲,而自身又不完全具备成熟的自我控制能力,辨别是非能力差,缺乏对事物正确的理解和判断能力,极易模仿网络中的思维模式和行为方式,被网络中的不健康内容误导和侵蚀,产生犯罪动机,实施犯罪行为。

(二)网络的虚拟性使未成年人的道德责任感缺失。网络本是一个虚拟的空间,上网者的行为不像现实生活中那样,一举一动都能得到监督和约束,网络空间里没有强制的道德约束,缺乏监督,各种违规行为很难被发现,基本靠行为人的自律意识,而一旦自律防线减弱或丧失,违法犯罪就可能发生。未成年人长时间上网,在人格上容易形成一种以自我为中心的心理态势,沉溺于个人的精神世界里,关注自我感受,逃避现实,漠视他人、缺失对社会的责任感。

(三)网络本身的应用环境淡化了未成年人犯罪的罪恶感。在网络环境下,传统的道德观念被淡化,违法犯罪产生的危害后果同样被淡化。在网络中许多未成年行为人并不认为自己的所作所为已经违法甚至是犯罪,把能进入防卫严密的计算机系统看成是自我才能的体现,并从中获得成就感。

(四)未成年人从网络中极易学习到违法犯罪的手段和方法。在网络上有许多非法知识的介绍,这些介绍很容易使未成年人受到教唆,同时网络上对犯罪手段和反侦查方式也提供了一些非法的介绍,这也加剧了未成年人犯罪的可能性。

二、未年人涉网犯罪的特点

一是涉网犯罪占未成年人犯罪比重较大。多个机构及政法单位统计表明,未成年人涉网犯罪占未成年人犯罪总数达到六成左右。

二是暴力犯罪突出。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发育尚不成熟,辨别是非、区分良莠的能力差,易受网络游戏内容感染,盲目模仿游戏中带有色情、搏杀、武斗等暴力情节,痴迷其中,行为受到影响,抢劫、盗窃、故意伤害、诈骗、强奸案件是涉网犯罪的主流。在虚拟网络的暴力文化的影响下,许多未成年人漠视法律和伦理道德,对犯罪行为表现得出奇的冷静、平常。在犯罪手段上不计后果,犯罪方式成人化,而且犯罪后缺乏一般的认罪服法心理。

三是行为人文化程度偏低。初中文化程度占最多,占其中的60%,小学文化占大约25%,高中以上仅占15%。;

四是行为人所处的社会环境较差。一是单亲等特殊家庭涉网犯罪的未成年人较多;二是在学校成绩差、缺乏关爱或过早辍学的未成年人较多;三是农村贫困家庭的未成年人较多。

三、未成年人涉网犯罪主要有六种类型:

所谓未成年人涉网犯罪,是指未成年人以网络为犯罪诱因或犯罪手段,以网吧及其附近为犯罪地点,以及所有与网络有直接或关联的犯罪行为。从实践中发生的案件来看,未成年人网络犯罪主要有以下六种类型:

一是为获取上网费用,实施财产型犯罪。大部分未成年人为没有经济收入的在校学生,平时零花钱有限,而在网吧上网、聊天、打游戏等等需要大量金钱支持,当家庭不能满足消费需要时,有些未成年人铤而走险,不惜采用犯罪手段获取钱财,以满足上网之乐。这些学生平时不爱学习,经常旷课、打架斗殴,往往涉嫌盗窃、抢劫、诈骗、敲诈勒索等财产犯罪。部分未成年人过度沉迷网络游戏,无力自拔,最终因无力支付网络游戏费用动起歪脑筋,铤而走险。因而财物型犯罪在未成年人网络犯罪中比例最高。一些长期“泡”在网吧里的未成年人,非常熟悉网吧和出入人员的情况,或将网吧选为作案地点,将出入人员作为犯罪实施对象;或在网吧内物色作案对象,伺机在外实施抢劫。我市某区一起案件:四名被告人家庭均比较拮据,长期上网玩游戏形成网瘾,经常随身携带尖刀不分时间、地点、对象,随时抢劫,作案十余起,目的仅为取得数十元的上网费用。

二是受网络游戏诱惑而犯罪。网络暴力游戏是导致未成年人犯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的主要诱因。未成年人长期沉迷于网络暴力游戏,经过长时间的心理积淀,很容易淡化现实社会与虚拟世界的界限,一旦在现实中遭遇矛盾冲突,往往就会自然而然地按照游戏中的方式去做,即模仿网络游戏中的暴力行为,将游戏情景带入现实社会,在现实中体验暴力游戏的快感。有些未成年人由于长期上网、沉迷网络游戏,变得孤僻、冷漠,不愿与人交往,往往因为一点小事,便将虚拟世界中的暴力行为转移到现实生活中,有些未成年人在网上聊天过程中产生口角,互不服输,便在网下进行报复,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暴力犯罪。例如,我市某县发生的一起故意伤害案,16岁的被告人在自己村里的黑网吧玩游戏时与被害人发生争执,相约出去说事,随后用携带的尖刀猛刺被害人数十刀,转身继续回去玩游戏,被告人供述自己实施犯罪时的心理时,称“捅刀时感觉和游戏里的场景一样,感觉还在游戏中,想着如何打游戏。”

三是由于色情信息诱惑而犯罪。有些未成年人浏览黄色网站,受到色情信息的诱惑,在好奇心的驱使下,实施强奸、猥亵等犯罪行为。

四是以“网络结社”形式实施共同犯罪。由于未成年人个体力量、智力、胆量等相对比较弱,所以结伙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的显著特点。一般为单个犯罪分子产生犯罪想法,事先通过网络寻找合作对象,在网络上预谋、分工,改变了以往犯罪团伙多为熟人,聚集起来商讨犯罪的模式。这种方式更隐蔽,也更容易发展犯罪力量。也有一些未成年人由于经常出入网吧,结识一些社会上品行不良的人员,被引入犯罪歧途。实践中存在多名未成年人以“帮忙打架”为业,以网络聊天方式得到信息,迅速纠集同伙实施犯罪行为,得到报酬后迅速离开。

五是利用网络销赃。由于网络信息量大且畅通,速度快,销售犯罪所得无需中介,即使交易不成也互不相识,不会有后顾之忧,一些爱好网络的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联系陌生买家,处理赃物。网络扩宽了赃物的处理途径,也使得利用网络的犯罪更隐蔽。

六是“炫耀”型的高科技犯罪。随着网络的逐渐普及,一定数量的未成年人掌握了较为全面的网络知识,有些未成年人出于“炫耀”技术的动机,成为少年黑客,非法侵入国家保密的计算机系统,继而实施攻击、恶意篡改网页内容,窃取国家秘密和商业机密,对国家、社会网络安全构成较大危害。

四、未成年人因网络而犯罪的原因分析

任何事物都是内外因共同起作用导致的,未成年人因为网络而犯罪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

一是未成年人成长阶段的自身原因:未成年人刚踏入青春期,自控能力差。正是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重要时期,其可塑性强。在受到暴力、色情等不良信息的影响后,往往会走上犯罪道路。未成年人对新鲜事物感兴趣,容易沉迷网络聊天和游戏。自我约束能力差,容易受到暴力、色情等信息的诱惑。同时,未成年人认识能力差,自我保护能力不强,对法律缺乏基本的了解,在网吧容易受到不良人员的教唆或者利诱,从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二是家庭原因:很多未成年人都是因为在现实生活中缺少父母关爱从而沉迷网络,有些家长到外地打工而忽略了对孩子精神生活的关注,或者教育方式粗暴,缺少与孩子有效的沟通,由于得不到家庭的关爱照顾,而这些青少年的邻里、同学等又对其另眼相待,使得他们在现实生活中缺乏关爱,而网络的虚拟世界能够满足他们的需要。导致孩子选择去上网,结果患了“网瘾综合征”不能自拔,最后导致违法犯罪。

三是社会原因:社会原因是导致未成年人网络犯罪的最主要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现实社会中的丑恶现象对未成年人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形成造成不良影响,道德预防体系不健全,社会不能为未成年人的成长提供一个美好、和谐的环境,使未成年人形成不健全的人格,寄托于网络中精神世界。第二,社会对网吧管理不到位,让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有生存的根基。网络经营者屡屡违规。目前网吧经营者在利益驱动下屡屡违反相关规定,本来“禁止接纳未成年人”和“零点停止营业”是网吧的行业规范,可涉案网吧几乎无一例外违反了此规定,导致许多未成年人夜不归宿。第三,网络监管存在严重的漏洞。在互联网上这个虚拟社会里,由于管理存在漏洞,许多色情电影、暴力游戏、非法论坛屡见不鲜,这些暴力、色情的信息能够被青少年轻易获取,又由于青少年人生经历短浅,他们由此而想入非非,不务正业,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五、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涉网犯罪的对策

未成年人涉网犯罪案件的增多,由于未成年人网络犯罪原因的复杂性,必须由家庭、学校、社会各方面齐抓共管,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多渠道应对,才能有效遏制未成年人涉网犯罪增多的趋势:

(一)加强网络教育,加强未成年人自身的道德修养和自律。预防未成年人网络犯罪的根本问题是要加强他们自身的道德修养,通过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使未成年人懂得基本的对与错、是与非、善与恶、美与丑,完成道德的他律到自律的过程,形成良好的网络道德规范,从而能自觉遵守和维护网络道德。一方面全社会要树立全新的与网络文化教育相适应的观念,让青少年在网络文化中充分吸收营养,为其健康成长服务;另一方面要根据青少年身心发展特征进行合理调控和积极疏导,并以后者为主。应当充分利用社会各大媒体包括互联网本身,大规模地宣传网络法律,报道网络案例,要让未成年人懂得网络虚拟社会和现实社会一样需要规范,从而努力做到严格遵守网络秩序,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和防范网络风险,树立起良好的网络道德意识和法律观念。

网络暴力的产生原因范文篇12

关键词:大学生网络暴力现状危害

基金项目:江苏省高校辅导员工作研究会2016年专项课题(编号:16FYHYB001);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2016年科研基金重点课题(编号:YK16-01-04)阶段性研究成果

网络是继广播、电视、报纸之后出现在人们生活中的第四种媒体。网络媒体虽然出现较晚,但其正以迅猛的势头全面而深刻地影响人们的日常生活。网络媒体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发展机遇,与此同时也带来了极大的挑战,给人们的生活、学习、工作等带来了极大的影响,大学生网络暴力现象便是其中较为典型的表现。

一、大学生网络暴力的现状

(一)主要表现

1.网络语言暴力

与现实社会一样,网络社会的语言交际也应遵守相应的行为规则,同样讲究使用文明用语。网络语言暴力就是在网络空间的活动过程中,大学生不遵守应有的网络规定,使用粗暴、诋毁、蔑视、嘲笑或带有过激性的语言表达方式,从而对相对方产生的这样和那样的危害行为。

通过总结发现,网络语言暴力主要呈现以下几种再现形态:(1)K话成篇型。这种形态是一上来就毫无顾忌,直接使用网络脏话,如“他妈的”等词语;也有的稍微注意一点,在骂人时使用的一些字母组合,人们一看十分明了,等等。(2)道德审判型。这种人往往是高高在上的神态,把自己放在道德制高点上,以绝对心理优势对他人的尊严道德进行任意批判,不管事情真象怎样,先胡乱痛批一阵再说。(3)唯恐不乱型。这种类型就把一些无中生有或者道听途说的信息,经过自己的主观过滤加工,毫不负责地随意散布到网络世界,笑看他人表演。

2.网络游戏暴力

网络游戏具有很强的商业性和侵略性,它为人们创造了一个虚实交织的梦幻空间,让人们可以在网络世界从事探险、交往、竞争、互动、建构认同等社会行为。[1]网络游戏这种复合多元功用,使得很多大学生流连忘返。现有的网络游戏市场当中,含有暴力成份的占了很大一个份额,在当下中国网络游戏的市场销售中约有九成以上的充斥暴力、打斗、拼杀元素。研究发现,网络暴力游戏已成为导致青少年犯罪的首要诱因,并引发了一系列现实暴力行为。[2]大学生网络游戏成瘾已成了一个不争的事实,高校因沉迷网游遭退学的例子不在少数,有的学校每年多达几十人,甚至上百人。[3]主要表现为:通过视频媒介向对方做一些带有侮辱性质的动作去对方;在与多人进行网络游戏过程中散播对方的谣言,减少对方的信誉度。研究表明,经常玩网络暴力游戏的学生在虚拟暴力世界的强化下,他们的网络暴力攻击性会显著提高,网络游戏暴力成为导致大学生暴力犯罪最可怕的因素之一。[4]学者经过研究发现,如果大学生玩过网络暴力游戏,会增强网络游戏者的与攻击性相关的自我图式,网络游戏者持有自我攻击性信念和对攻击性的更为积极的内隐态度。这种自我图式对大学生网络暴力的介入有推动意向。[5]根据心理实验结果发现,暴力游戏中的射杀和血腥场面都会大大增加游戏者对他者的攻击性倾向。[6]

3.网络学习暴力

互联网的出现,推动了大学生学习方式的革命,大学生可以通过网络及时查询、收集各种学术前沿信息,浏览、阅览各种图书、杂志,不会再像以前一样,教室、图书馆也只是他们传统的学习场地。他们可以随时随地从网络中找到各种学习资源,也可以下载学习资料。《著作权法》规定,任何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其作品的行为,均为网络暴力侵权行为。调查发现,在大学生网络学习过程中,存在普遍的网络学习暴力行为,他们著作权观念淡薄,一旦在网上看到对自己学习有用的知识信息,如果技术允许,他们立即把所需信息下载转发。

(二)发展趋势

网络暴力自进入大学生的生活以来,在保持传统态势的同时,呈现出了新的发展趋势:

1.渠道多元

随着网络科技的进步,网络平台呈现多元并举:QQ、微博、微信、贴吧和论坛等新媒体阵地无一例外地成为网络暴力的传播渠道,这也是网络暴力事件影响力不断扩大的重要原因,网络暴力的呈现渠道向多元化趋势发展。

2.形式缤纷

网络暴力渠道的多元走向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网络暴力形式向多样化进程演化,二者在技术层面上有着互动空间。网络暴力事件推动者被人们称之为网络暴民。为了美化网络暴力实施者在大众心目中的形象,他们通过段子或改编歌曲等形式对热点事件进行嘲讽。

3.发醇时间缩短

随着新媒体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网民队伍的不断壮大,网络暴力事件的发醇成型时间大大缩短。如“南方日报记者实习生”网络暴力事件中,经网友于新浪微博,短短数小时就被网友转发数千次,在短时间内锁定了作案者,暴力发醇时间大大缩短。

三、大学生网络暴力产生的危害

网络暴力产生的不良影响,主要表现在对当事人个人的危害和对现实社会产生的负面影响。

(一)对当事人的危害

网络暴力严重侵害了当事人及其家人的隐私权、名誉权,对他们的精神也造成了一定的伤害,使他们的日常学习、工作与生活都受到了恶劣的影响。尤其是对大学生来讲,不利于他们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形成。

1.影响主流人生观、价值观形成

大学时代是大学生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黄金时期,他们思想活跃,进取心强,对新鲜事情有着很强的向往性,所以很容易受到网上相异思想的冲击。网络暴力的消极、极端、不理性的显性特征,容易使大学生在缤纷的网络世界中是非观念模糊,分辨不清虚拟与现实。加之当前意识形态领域斗争形势的严峻性,国外极端势力把大学生作为他们进行意识形态渗透的主力军,各种社会思潮在网络上交锋趋于白刃化,一不小心,大学生就会成为意识形态斗争的牺牲对象,严重影响了大学生正确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形成。

2.防碍健康性格养成

大学是学生健康性格形成的关键阶段,如果他们在此期间受到了网络暴力不正常的影响,网络暴力中不当的语言、极端的行为方式、让人难以接受的后果,对当事人一次次挑战社会道德和法律的底线的审判和制裁,必定会对心智不太成熟的大学生产生或多或少的负面影响。

3.导致社会风气日下

网络世界虽然不是现实世界,但它与现实世界关系紧密,它是现实世界的真实延续,网络暴力的客体都是现实中的人和事。在网络暴力实施过程中,他们关注的焦点并不是受害人本人,对他人是否被伤害也不关心,使网络世界变得没有人情味。在此环境中成长的大学生,很容易受到这种网络环境的情感伤害,逐渐形成无聊的看客心理和群体的冷漠情绪,导致民风不再纯朴,社会正气受损。

4.弱化法制道德观念

网络科技发展速度迅猛,与此相配套的法制道德建设工作一路滞后。在网络世界,人们可以毫无顾忌地将网络作为发泄的平台,肆意谩骂其他人,把现实中自己的不满情绪带到网络世界,恣意放纵,认为这是一个可以任意妄为的真空,结果造成破坏欲望的极度扩张。网络暴力的出现,加剧了对法制道德观念的冲击,对道德法制规范形成巨大的威胁。

(二)破坏社会和谐环境

网络的诞生,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它给人们提供了一个情绪宣泄的平台,对于自制力强的人来说,他们能够很好地区分网络虚拟世界和现实世界,较好地利用网络,而自制力较弱的人则很难克制自己,容易被带到一个虚拟的世界中,并且完全沉迷在“以暴制暴”“以恶制恶”思想的支配下,很容易在解决问题时诉诸“暴力”手段,滋生出很多社会不安全的因素,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1.侵蚀社会道德标准

网络暴力对当事人的穷追猛打,逐步蔓延到现实世界,这种恶意的制裁也在挑战着现实世界固有的道德标准。网络环境无边无际,各种不同文化思想、价值观念汇集,网民这一群体越来越庞大,陷入思想误区,造成是非观念模糊,分辨不清虚拟和现实。

2.污染互联网环境

网络世界本应像现实世界一样,环境优美,风清气正。网络暴力的介入,使得网络空间的环境面临严峻挑战,出格的言论和不理智的行为势必对普通网民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而情绪化状态的人往往是不冷静和不理智的,容易做出极端危害社会的举动。

3.引发社会冷漠

网络暴力异化了舆论监督的作用,网络暴力事件频发,网络暴民频现,它在无休止地恶意攻击当事人,许多不明就里的网民加入其中,他们变得麻木从而变成欣赏闹剧的看客,渐渐失去同情心和爱心,逐渐形成无聊的看客心理和冷漠的情绪。

4.暴力从虚拟向现实延伸

纵观现代网络暴力的现状可以发现,网络暴力的当事人刚开始都只是在网上发醇,尖刻的言辞、激烈的争议、毫o顾忌的相互攻击,随着事件的不断被关注,发展为利用广大网民的力量将当事人的真实姓名、地址、电话等等涉及隐私的内容全部公布于众。于是网民们在未弄清事情原由的情况下对当事人展开现实攻击,当个人的非理性状态被无限扩大而缺乏正确疏导时,网络暴力就会突破虚拟向现实延伸。

5.舆论影响媒介公正报道

“议程设置”由美国传播学家麦克姆斯和肖于1968年提出,认为传媒的新闻报道和信息宣传活动以赋予各种‘议题’不同程度的显著性的防止方式影响着人们对周围‘大事’及其重要性的判断”。[7]在网络暴力事件中,媒体的新闻报道和观点很容易被网络暴力舆论所挟持,往往很难坚持客观、公正的报道,容易造成失实不公的媒介言论,使得法治走向人治的歧途。

网络暴力从出现到现在也只是短短十余年的时间,它给人类社会带来的杀伤力却是致命性的,侵蚀社会道德标准、污染互联网环境、引发社会群体冷漠、暴力从虚拟向现实延伸、媒介公正报道受到挟持等等,虽然没有现实社会的暴力事件那样极端化和暴力化,但它给社会造成的危害和由此引起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同样值得人们关注。

参考文献

[1]黄少华.青少年网络游戏行为研究[J].淮阴师范学院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1):115-122.

[2]尹韵公.中国新媒体发展报告[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

[3]新华网.大学生沉迷网游引起人大代表关注[EB/OL].[2011-09-10].http:///internet/2008-01/21/content_7465452_2.htrn.

[4]陈美芬,陈舜蓬.攻击性网络游戏对个体内隐攻击性的影响[J].心理科学,2005(2):458-460.

[5]崔丽娟,胡海龙,吴明证,等.网络游戏成瘾者的内隐攻击性研究[J].心理科学,2006(3):570-5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