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待特殊儿童的教育方法范例(3篇)
对待特殊儿童的教育方法范文
关键词:中国特殊教育演进历程启示
1特殊教育的内涵与理念
特殊儿童教育学(pedagogytoexceptionalchildren)是研究特殊教育规律的科学,又称特殊教育学,是教育学的一个分支学科。由于对特殊儿童有两种理解,特殊儿童教育学也就有两种界定。广义的特殊教育是指:正常儿童之外的所有儿童的教育学,即超常(天才)、低常(智力落后)、有品德缺陷(问题儿童)、器官缺陷(盲、聋、肢残)、儿童精神病和病弱等各种儿童的教育学。狭义的特殊教育是指:身心有缺陷儿童的教育学,即盲、聋、弱视、重听、智力落后、言语障碍、肢残、病弱等缺陷儿童的教育学。美、日、苏、联邦德国等许多国家从法律或学术上把特殊儿童教育规定为缺陷儿童教育;广义的特殊儿童教育学又分为盲童(视觉障碍)教育学、聋童(听觉障碍)教育学、智力落后儿童教育学、言语矫正学、天才儿童教育学、问题儿童教育学、多种缺陷儿童教育学等。本文主要是指广义上的特殊儿童和特殊儿童教育。
特殊教育在本质上是“育”与“爱”有机结合的教育。“育”在中国古代意味着“养子使作善也”,体现了教育的发展性和方向性;“爱”则蕴藏着人性之本,爱心;这反映了特殊教育的理念为“爱而有教”与“教而有方”的融合。
2特殊教育的演进历程
从世界教育史来看,特殊教育实践活动古而有之。但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只有200多年历史。其显著特点是文理渗透、医教融合,它的发展既有赖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政治开明,也有赖于科学技术发展和人类自身的认识发展水平。我国特殊教育按其发展阶段划分,大致经历了准备阶段、早期阶段和发展阶段三个时期。
2.1特殊教育准备阶段:古代特殊教育思想的萌芽
2.1.1对特殊儿童(包括特殊人群)的认识及其态度
我国古代文献中,很早就有关于残疾人的记载和对其原因的探究。如《左传》卷六记载着“耳不听无声之和为聋,目不别五色之章为昧。”同时,春秋时期有人将残疾分为失明、聩、暗、瘸、驼、痴、癫和狂疾等不同类型。此外,还对残疾的成因进行了探讨,老子的《道德经》中有“五色令人目盲,五音令人耳聋”的说法;《吕氏春秋·尽数》中有“轻水所多,秃与瘿人”;我国最早的中医学著作《黄帝内经》指出,“颠病”是“得之在母腹中时,其母有所大惊,气而不下,精气并居,故令子发为颠疾也”。由此可见,古代特殊教育从医学和教育两方面对其进行了论述,对特殊教育的认识具有朴素唯物论思想。
同时,我国古代非常重视超常儿童教育,并积累了丰富的教育经验。据赵忠心考证,历史上仅资料齐全的“神童”就有500多个,积累了丰富的神童教育经验。如,王安石的《伤仲永》就是关于智力超常儿童的记载,尽管方中永的早慧因为教育失误和他自身骄傲而使其成为一个平庸者,但从另一侧面反映出特殊教育在特殊儿童一生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我国古代有开明的残疾人政策。夏商周时期有减免残疾人税收的规定,《周礼·地官·大司徒》记载:“以保息六养万民,一日慈幼,二曰养老,三曰振穷,四日恤贫,五日宽疾,六曰安福”。这种政策到春秋时就有了问疾、养疾(收而养之,官之衣食)之举。从秦汉到明清,开明统治者都设置了专门机构去关注残疾人的生存状况,对残疾者赐谷、设“悲田制”、“福田制”和“养济院”等。我国古代在用人机制上对残疾人一视同仁,周代就有盲人担任乐师和相应官职,孙膑和司马迁是肢体残疾者,受刑后仍被重用。
2.1.2古代特殊教育思想及机构的萌芽
古代特殊教育思想萌芽很早。从《礼记》的“鳏寡孤独废疾皆有所养”到孔子的“生而知之者,上也;学而知之者,次也;困而学之,又其次也;困而不学,民斯为下矣”。据此提出“有教无类”、“因材施教”;《中庸》提出“勤能补拙”,奠定了中国特殊教育的教育理论基础。同时,医学也为特殊儿童的早期干预提供了理论基石。明代万全从医学角度,阐述了“母气既伤,子气应之,未有不伤者也。其母伤则胎易堕,其子伤则脏气不和,病斯多矣”。通过干预孕妇的情绪而预防智障和残疾发生。但由于受佛教“报应”说及刑罚制造残疾的影响,民间仍存在对残疾的错误认识。
中国的特殊教育学校有悠久的历史和文化渊源。据陆得样和(日)福森信昭1996年考证,我国在周代出现了公有性质的残疾人教育,源起于夏商周时期的盲人乐师需要专门的职业技能教育,一直延续到现在的民间还有盲人乐师。训练聋哑、盲及肢体残疾者为有用之人,其专门技能是通过受特殊教育获得的。如《荀子·王制》记载“古者以废弃之人,主噗卜巫祝之事”。
2.2特殊教育的早期阶段:现代特殊学校的产生
漫长的封建社会,特殊教育发展异常缓慢甚至停滞。直到1874年,苏格兰教会人士穆威廉(Willi-am·Murray)在北京建立“瞽叟通文馆”(现北京市盲人学校)、1887年美国传教士梅尔斯夫妇(C·Y&A·Tmills)在山东登州(蓬莱)建立了“启喑学馆”(烟台市聋哑中心学校)。20世纪初,张骞、周跃先等人率先创办特殊学校。1921年江苏省立第三师范附小为弱智儿童开设的“特殊学级”,揭开了中国特殊教育各领域发展的新纪元。
中国近代制度化的特殊教育源于学习西方,1922年“新学制”的“附则”中提出应注意特种教育,这是我国学制史上的特殊教育。陈鹤琴于1934年7月至1935年3月间出席了国际幼儿教育会议,并到英国、法国、比利时、荷兰、德国、丹麦、前苏联、波兰、奥地利、意大利和瑞士等11国进行了教育考察后,于1935年8月10日在《对于儿童年实施后的宏愿》中提出:“愿全国盲哑及其他残废儿童,都能享受到特殊教育,尽量地发展他天赋的才能,成为社会上有用的分子,同时使他们本身能够享受到人类应有的幸福”。这标志着我国教育研究者将研究对象从健康儿童转向特殊儿童,这是教育民主化和人类进步的体现。具有现代意义的特殊教育学校正是在中国这一特定矛盾的文化氛围,低经济水平和动荡的社会环境中艰难地发展。
早期中国人自己创办的特殊教育学校,承担起了特殊教育师资的培养及培训任务,致力于通过办学来建构特殊教育体系。刘先骥于1916年在湖南创办的导盲学校,是我国早期创办的特殊学校之一,1921年又增设了师范部,培养特殊教育师资。实业家张骞也于1916年创办了南通盲哑学校。陈鹤琴(1892—1982)从致力于中国教育科学化和民主化角度出发,十分关爱特殊儿童,是站在中国儿童教育发展高度将幼稚教育、国民教育和特殊教育并列为儿童教育的第一人,充分认识到发展特殊教育对社会进步的价值,积极呼吁社会关应注特殊儿童教育和发展。他认为,只有关注特殊儿童心理的教育才是科学的教育。他在上海国立幼稚师范专修科讲授儿童研究课程时,专章讲述了低能儿童问题:特殊教育不仅要关注他们的身体缺陷,更要关注他们的心理。因为特殊儿童具有许多不同于正常儿童的特殊心理,特殊教育要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他还对耳聋儿童、口吃儿童和低能儿童的心理进行了研究。
2.3特殊教育的发展阶段:现代特殊教育体系的形成
到新中国成立前,共有42所盲聋学校,2380名在校生。旧中国的特殊教育学校仅仅局限于盲聋两类儿童的教育,且盲、聋学校多为私立学校。新中国成立后,周恩来于1951年签署了《关于学制改革的决定》,规定设置聋哑、盲人等特种学校,标志着特殊教育成为新中国国民教育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特殊教育的发展进入了新的阶段。尤其是1988年,第一次全国特殊教育工作会议的召开,在我国特殊教育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2.3.1随班就读,具有中国特色的融合教育的开端
从新中国初期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特殊教育学校一直是我国大陆实施特殊教育的主要形式。从1954年到文革前,前苏联留学生在北京和上海曾进行了弱智教育实验。1979年开始,北京创办了弱智儿童特殊教育班,1983年开始建立首批培智学校。
1985年,很多地区为节约经费,提高残疾儿童入学率,采取了在普通学校中设置特殊教育班的形式;北京、上海等地基于回归主流的教育理念,开始实验普通班级吸纳残疾儿童学习的形式,即后来成为“随班就读”。随着《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及《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的实施,发展特殊教育的任务迫在眉睫。1990年开始,为了使农村的弱智孩子能接受教育,在农村也出现了随班就读的安置形式,这种新形式与国际后来提出的融合教育或全纳教育相吻合。之后,中国形成了以大量的特教班和随班就读为主体,以一定数量的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的多种办学形式。
2.3.2特殊教育规模发展迅速,但仍不能满足社会需要
改革开放后,我国特殊教育获得了长足发展,但随着社会进步和发展,特殊教育仍不能满足当前的社会需要。下面将从特殊教育的发展规模、师资队伍建设以及高等教育发展三个方面进行阐述,其中发展规模和师资队伍建设以列表形式呈现。
(1)特殊教育的基本发展状况
目前,我国特殊教育学校已达1539所,在校残疾学生达到37万多人,基本形成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和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为主体的教育格局。
(注:表中数据为整编,根据教育部基础教育司特殊教育处提供,转引自《中国特殊教育学基础》,陈云英著,教育科学出版社出版,2004年,p56;2000年数据引自2000中国教育年鉴)
(2)师资队伍发展状况
特殊教育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师资质量。到1995年,全国各地建立了中等特殊师范学校或特殊师范部34所,5所直属师范大学和两所地方性大学建立了特殊教育专业,并建立了专科、本科和硕士点。尽管如此,截至2000年,在3.1万专任教师中,其中仅仅有3%的人是特教专业毕业,缺乏一支高质量师资队伍。据调查,1998—1999年全美国从事特殊教育的专任教师有387284人,其中,获完全资格认证的为347818人。另有获得完全资格认证的学校社会工作者15105人,获完全资格认证的职业治疗专家9578人,而且从事特教的教师学历普遍很高,其中以硕士、博士学位者居多。由此可以看出,中美特教师资存在巨大差距。
从目前形势来看,师资“质”和“量”都不能满足当前需要。从表2看出,特殊教育教师与学生人数比约在8%-19%左右。因此,建立一支能满足社会需求的高质量特殊教育师资队伍任重而道远。
(注:数据来自相应年度的《中国教育年鉴》)
(3)高等教育发展状况
特殊教育的高等教育发展状况主要从高校特殊教育专业体系完善化和普通院校招收残疾人大学生两个层面来探析。
本科层次人才培养方面:1986年,北京师范大学教育系开设了第一个特殊教育本科专业。华东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西南大学(主要指原西南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辽宁师范大学和北京联合大学特教学院相继设立了特殊教育本科专业,培养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特殊教育人才。研究生层次:自1983年以来,先后有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北京师范大学教育系,华东师范大学学前与特殊教育学院,辽宁师范大学教育系,杭州大学心理系,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与北京大学心理系联合,陕西师范大学,重庆师范大学等院校或机构建立了特殊教育研究生硕士点。此外,华东师范大学还开设了特殊教育博士学位点。
一方面,高等院校的特殊教育专业师训体系需更加完备;另一方面,通过特殊教育对象接受高等教育来更好地发展特殊教育。特殊人士接受特殊教育,既可以提高其生活质量,又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20世纪80年代以来,滨州医学院,长春大学,天津理工学院,以及北京联合大学特教学院等校面向全国招收残疾人大学生。2005年,重庆师范大学特殊教育学院开始招收残疾人大学生,成为西南地区第一所招收残疾人大学的院校。这些院校招收残疾人极大地促进了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
3启示
由上可见,我国特殊教育规模不断扩大。2003年,全国共有特殊教育学校1551所,招生4.88万人,在校学生(包括普通学校特教班和随班就读学生)达到36.47万人。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和附设特教班的残疾儿童招生数和在校生数分别占特殊教育招生和在校生总数的63.64%和66.23%,随班就读已成为普及残疾儿童义务教育的主要形式。但是,纵观特殊教育发展的历程,我们可以获得以下启示:
3.1理性地看待特殊教育
当我们从全球范围审视其发展历程时,发现人类关于“如何对待残疾人”问题经历了杀戮——遗弃、忽视——怜悯与过度保护,进而发展到逐渐接呐,再到融合进主流社会的发展过程,即人类自身经历了一个“远离”、“走近”、到“融合”的认识过程。
理性地对待特殊教育理念的发展历程,形成科学的特殊儿童教育观,保障残疾儿童平等的受教育权和发展权,恢复、治疗其身心功能,使之在最大程度上接近于正常人的生理或心理机能,这是其获得真正发展的途径。
加强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的融合与合作,通过家校之间合作来提高社会融合质量;使有特殊需要的儿童,获得真正意义上的帮助和教育。在普通教育班级中进行个别化教育,将特殊教育技术运用于普通教育课程,儿童需求的多样性被最大限度地容纳在普通教育课程中。
3.2逐步形成中国特色的特殊教育
我国特殊教育学校的产生虽然迟于欧洲,但对残疾人的认识却具有朴素的唯物论色彩和人道主义倾向,其发展变化有着自己独特的形式和特殊的文化底蕴。特殊教育实践活动与尊重、保护人的基本权利紧密联系在一起。
对待特殊儿童的教育方法范文篇2
【关键词】残疾儿童教育资金师资水平交流
现在,我国各类残疾儿童为主的特殊教育取得了有效地发展,同时还出台了一些相关的法律政策,可是,残疾儿童教育问题一直困扰着我们。怎样更好的解决残疾儿童现在的教育问题,应该从教育资金的投入,教学方法,特殊教育师资水平以及家庭、学校、社会缺乏沟通交流方面进行分析。
一、教育资金投入不足,地区差异明显
教育资金投入不足,一直是残疾儿童教育中不可忽视的一大问题。2012年中国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达到4%,这是中国自1993年提出达到世界衡量教育水平的基础线后首次实现了这一承诺。然而,在众多教育类型中,虽然近年来残疾人教育的投入总量有所提高,但相关数据表明,残疾人教育学校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仅占全国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的0.38%,而普通小学在该项目上的比例高达33%,是残疾人教育学校的10倍之多。在我国的人口中,大约有57%的人居住在农村;而在500万残疾儿童中,80%的残疾儿童都生活在农村。由于我国教育政策长期偏重优先发展城市教育事业,导致城乡区域差别较大,农村的教育在办学条件、教学水平等方面都远远落后于城市。另外,据统计全国特殊教育学校仅有1705所左右,而依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残疾儿童较多的县市都应建立一所特殊教育学校,按照要求,我国初步预估特殊教育学校至少应有近万所。但目前,全国大多数县市没有相应的学校,甚至很多县没有一个残教班,这也在无形中导致不少残疾儿童因为无法就近上学,也没有办法像健全人一样选择受教育的地区、类别等,最终失去了接受教育的权利。
二、教学方式单一,学校考评制度严重影响残疾儿童教育的发展
我国现阶段残疾儿童教学方式与普通学校相类似,大多数都以灌输式的教学方式为主,教师授课方式比较单一,基本都是讲授课。在课堂上大多是教师讲学生听、教师写学生记、教师问学生答,教师只重视传授知识,不注重发展能力,按照一个模式培养学生,忽视了因材施教和课堂外的教育途径,使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缺乏主动性和针对性,不利于具有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的创造型人才的成长,这种传统的教学方式已经不能适应现代教育教学的需要。传统的教学方式使得教学氛围也比较死板,缺乏激情,教师和学生之间缺少情感的交流和碰撞,教师教得无生气,学生学得无兴趣。
另外,在中国现行的教育评价办法中,各级各类的考试成绩作为了学校和教师对学生的一种评价的标准,这种以学业成绩高低作为评判学生好坏的标准给残疾儿童的教育发展带来了困难。由于残疾儿童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身体和智力的差异,一味地以单一的教学方式以及以学业为主的传统教育理念来对待残疾学生的话,他们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不论是课堂参与还是学业成绩都相对较弱,部分残疾学生跟不上普通学生的学习进度,导致他们越来越受到普通学生和家长的歧视与排斥,教师对待残疾学生的态度也比较消极,最终使得他们更加自闭,他们无法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找到适合自己的兴趣爱好,也没有力量支撑他们继续完成学业,辍学率也就随之上升。
三、特殊教育师资水平低,大多数学校和教师队伍无法满足特殊教育的基本要求
在我国,具备专业特殊教育知识与技能的从业人员人数较少。目前,我国特殊教育学校的师资数量大约只有4万多人,其中专任教师数量大概只有3万人,且每年增长的速度也比较缓慢。这些教师仅承担着不到40万的特殊儿童的教学,还有将近200万的残疾儿童要么在普通学校以随班就读的方式进行学习,要么因为其他原因没有接受教育,如果算上他们对师资的要求,我国残疾儿童教师队伍的缺口更加庞大。目前,全国137所师范院校中只有13.9%的院校开设了特殊教育相关课程,并且大部分课程设置都为选修课,因此特殊教育师资水平偏低,特别是在学历和职称等方面不容乐观,并且专业成长空间有限,无法适应特殊教育的基本需求。在我国,具有高等学历和高级职称的教师很少,大多特殊教师的学历和职称都处于较低的水平。
四、家庭、学校、社区缺乏沟通交流平台
残疾儿童教育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面的参与和合作,家庭、学校、社区三方面在残疾儿童教育过程中是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家庭是人最早接触的教育环境,作为残疾儿童的家庭,很多时候都会受到社会的负面影响,特别是农村的残疾家庭,家庭条件差,为了给孩子治病经济压力就很大,因此不少家长选择放弃送孩子到学校去读书。在平时的生活中,由于家长在心理上存在着消极的观念,因此与孩子的交流越来越少,与社区和学校的沟通更是少之又少,孩子在学校的事情一般很少过问。作为学校,由于对残疾儿童的关注程度较低,许多学校和教师在对待残疾儿童的态度上也比较消极,在相关管理方式的制定上缺乏有效地针对性,因此学生在学校的各项情况,学校都很少与残疾儿童家长进行及时地交流和沟通。社区方面,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都没有形成社区教育体系,社区在残疾儿童教育问题上没有发挥应有的连接作用,虽然部分社区有开展相关的助残活动,但规模较小,影响范围小,在社会上未能起到显著的宣传作用,没有帮助残疾儿童家庭建立起坚定的信心。由于家庭、学校、社区缺乏沟通交流的平台,导致残疾儿童在教育过程中,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和帮助。
总之,受教育权作为残疾儿童应该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应该得到社会、学校、家庭的各方面的大力支持,只有从残疾儿童的教育问题开始抓起,才能更好地促进残疾人教育事业的发展,才能真正实现社会教育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落实科教兴国和科学发展观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包春燕.残疾儿童教育问题的研究[J].读书文摘,2014,18:105.
对待特殊儿童的教育方法范文
关键词:学前特殊儿童生态化支持保障体系
分类号:G760
1支持特殊教育要从学前抓起
党的“十”报告明确提出“支持特殊教育”,将党和政府对特殊教育的重视推向了新的历史起点、新的历史高度。从十七大的“关心”到十的“支持”,虽然只是两个字的转变,但这个转变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特殊教育的重视程度更高、期望更大、发展的思路更清晰。
学前特殊教育处于整个特殊教育链条的起点,是整个特殊教育大厦的基础,支持特殊教育应从基础抓起。对于特殊儿童来说,早发现、早诊断和早干预可以更好地克服或减轻身心障碍造成的不良后果,从而使特殊儿童的缺陷得到最大限度的补偿和矫正。因此,对学前特殊教育提供有力支持,保障学前特殊儿童能得到更完善的服务与帮助,对整个特殊教育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2学前特殊教育亟需加大支持力度
虽然特殊儿童的早期教育对于个人成长和社会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事实上,由于早期教育不属于义务教育的范畴,而特殊儿童本身又是一个弱势群体,因此我国学前特殊教育发展现状不容乐观,大多数地区学前残疾儿童的支持保障机制并不健全,学前特殊教育亟需加大支持力度。
2.1相关政策缺失
特殊教育的立法以及相关政策对保障特殊儿童接受早期教育的权利至关重要。世界上一些特殊教育发展较为完善的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学前特殊教育的法律或政策。美国早在1968年就颁布了《援助障碍儿童早期教育法案》,1975年又颁布了《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94—142法)。很多国家特殊儿童的早期教育都是在法律的保障下发展起来的。
我国也有相应的政策法规中提到学前特殊教育的有关内容,例如《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2006年-2010年)》明确提出“积极开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2010年出台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中也提出要“因地制宜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但这只是一些长期的发展规划,其内容不够详尽,远远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我们发展“幸福教育”的目标。
2.2教育机构匮乏
目前,我国学前特殊教育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特殊儿童早期教育的状况堪忧。有研究发现,全国3-6岁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率为43.92%,远低于普通幼儿入园率(70.55%)。为残疾儿童提供学前教育的特殊机构严重匮乏,普通学前教育机构缺少接纳残疾儿童的师资力量和相应设施,学前特殊教育机构远不能满足残疾儿童的入学需求。
另一方面,不同类型特殊儿童的学前教育也存在着不平衡现象。除了听觉障碍儿童的早期康复比较普及外,其他类型特殊儿童的学前特殊教育基本处于空白状态,更谈不上通过融合接受学前教育。
2.3专业人员数量及资质不足
合格的师资队伍以及专业人员的服务是保障特殊儿童接受专业化特殊教育的基础。从我国目前的学前特教师资来看,首先在数量上无法满足特殊教育的需要。据上海地区学前特殊教育教师调查显示,学前特殊教育的师生比约为1:5.8,这个比例较日本学前特殊学校师生比1:1.7要低很多,与英美等国也差距甚远,在不发达地区情况可能更加严重。其次,目前工作在一线的学前特教教师只有极少数是特教专业出身,大多是从普通幼儿专业转过来的,特殊教育专业水平不足。另外,对于非专业出身的学前特教教师和实施全纳教育的普通幼儿园教师的培训也较少,系统的专业知识及扎实的执行能力的缺乏是限制我国学前特殊教育发展的瓶颈。
2.4社会认识偏差
对特殊儿童的正确社会认识是改善特殊儿童生存环境的前提。我国特殊教育发展至今,对特殊儿童的认识虽已有进步,但仍有待改善,没有实现从养育到教育观念的彻底转变。社会大众普遍认为国家和社会所能做的最大努力就是给残疾人提供最好的福利待遇,使他们不受生活的困扰,但是却忽视了残疾人作为人的基本权利——受教育权的实现。我国部分普通幼儿园教师片面地认为,招收特殊儿童入园影响正常儿童的学习和生活,甚至认为会有损幼儿园的名誉,降低生源。而在特殊儿童家长方面,部分家长由于无法接受自己孩子残疾的现实而选择逃避,拒绝承认孩子有问题,剥夺了孩子接受早期教育的机会,从而对特殊儿童的康复发展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此外,特殊幼儿要融入普通幼儿的群体,仍存在一定的困难,歧视与嘲笑的现象还时常发生。这些不正确的观念态度从根本上导致了我国特殊儿童学前教育的滞后,阻碍了“幸福教育”目标的实现。
2.5家庭教育状况堪忧
特殊教育是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融为一体的系统工程,家庭教育在特殊教育的全过程中占有极其重要的位置。但有研究表明:家长发现特殊儿童问题的时间普遍较晚,有60.29%的家长是在孩子3岁以后才对孩子的病情进行确诊,错过早期干预的关键时期,给后续的训练工作带来更大的困难;其次,学前特殊儿童家庭教育获得的社会支持较少,在学前家庭教育过程中接受过“残联”、“民政”和“康复机构”帮助的家长加起来不足15%;此外,学前特殊教育领域的专业人员有限,资源也相对比较匮乏,这使很多家长难以得到系统的咨询和指导,严重的“供不应求”现象成为了制约特殊儿童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绊脚石。
3构建学前特殊教育生态化支持保障体系
针对上述我国学前特殊儿童教育的薄弱环节,基于特殊教育生态学理论,下面探讨如何构建适应我国学前特殊教育发展的生态化支持保障体系,为其提供良好的社会生态环境。
生态学模式把特殊儿童的“特殊性”理解为儿童以极其复杂的方式与环境相互影响的结果,从儿童的行为与环境关系去理解“特殊性”,注意儿童的行为和社会环境的交互影响,从家庭、学校、社区、社会等多个维度去了解、分析学生生活的环境,以建立整合的、自然的支持保障系统;主张各类资源的相互协调、配合,包括教师、家长、医生、康复人员、科技人员、各类社会人员,同时包括各种教学资源和社会资源等,形成一个整合的动态网络系统。根据生态学理论构想,笔者认为学前特殊儿童的支持保障系统应如图1所示,以行政支持、学校支持、家庭支持、社区支持、技术支持、自我支持以及其他支持七大系统形成完整的生态支持保障系统。
3.1行政支持——生态支持保障体系的框架
学前特殊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实现,离不开政府的行政支持。依据系统科学理论,可以把行政支持的保障体系作为一个开放的系统,将保障的内容分为输入、过程和输出三个部分。其中,输入保障主要是指提供教育支持所需要的人力资源、物质资源等教育资源的保障;过程保障主要是制定与实施教育支持的细则,对教育支持实行过程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进行校正;输出保障是指对教育支持的成效进行恰当的评价。三个部分构成一个相互关联、相互制约的整体。通过以上三方面的行政支持,建构起学前特殊儿童生态支持保障体系的框架,指导体系的建设和运行,保证相关制度的实施,为整体优化学前特殊教育提供行政上的宏观支持。
3.2学校支持——生态支持保障体系的主导
目前,鉴于学前特殊教育机构数量匮乏的现状,可依托省市两级的特殊教育学校,尤其是已成体系的康复机构,建立“特殊儿童教育资源中心”,作为整个生态支持保障体系的主导力量,对接纳特殊儿童的普通幼教机构教师、特殊儿童家长进行培训,为特殊儿童的早期教育起到指导、示范、研究的作用,具体作用如图2所示。同时承担0-4岁特殊儿童的上门指导服务工作,定期到特殊儿童的家庭,指导家长教育训练特殊儿童的方法;定期到普通幼儿园进行巡回辅导,帮助普通幼儿园教师解决工作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3.3家庭支持——生态支持保障体系的主体
对处于早期发育阶段的特殊儿童而言,家庭是其完成生涯发展的最重要环境,家长将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家庭的支持是整个生态支持保障体系的主体。要充分发掘家庭的潜能,创造有成效的自然支持系统。做好家庭咨询、家长培训、家长辅导,建立家长相互沟通学习的渠道,促进家长的积极参与,是特殊儿童的环境生态教育的最重要一环,并且在实际上也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3.4社区支持——生态支持保障体系的重要中介
学前特殊需要儿童逐渐学会适应社会生活,首先体现在适应社区生活中。社区的支持是学前特殊教育向生态化方向发展的重要体现,是综合运用家庭、学校和社会力量共同促进特殊需要儿童健康成长的重要一环,是紧密联系整个生态支持保障体系的重要中介。概括起来,社区支持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改变群众观念,形成接纳态度,创设全纳学前教育的良好社会环境。(2)发挥康复中心、医疗机构、助听器公司等社区的资源优势,进行社区康复,补偿儿童缺陷,保证儿童的社区身心健康。(3)开展社会教育,配合“特殊儿童教育资源中心”工作,加强社区普通教育和特殊教育机构的联系,实现资源互补,整合普教、特教力量。(4)提供技术支持,满足儿童的特殊需要。(5)提供精神和物质援助,解决儿童的实际困难。
3.5技术支持——生态支持保障体系的重要维护
在特殊儿童早期干预过程中,以计算机为代表的现代科技由于自身的特殊功能而占据着特殊的地位,在整个生态支持保障体系中发挥着独有的维护作用。首先,这些技术能够促进特殊儿童的康复;其次,辅助特殊需要儿童学习和教师教学,并且使得特殊教育服务可以超越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得以在整个特殊儿童生态支持保障体系中广泛传递。这些技术的运用,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特殊儿童的需求,既顺应特殊教育的发展趋势,又适应了信息社会的要求,把科研成果通过新技术引入特殊教育中为特殊儿童早期服务,可以促进他们最大限度的发展,减少残疾带来的障碍。
3.6自我支持——生态支持保障体系的最高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