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少碳排放的主要措施范例(12篇)
减少碳排放的主要措施范文
关键词:江苏省终端能源消费企业碳补偿措施
中图分类号:F062.1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节能减排是江苏省率先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国家绿色发展目标的重要途径,低碳发展对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工业清洁生产具有重要作用。“十三五规划”中提出总体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目标,实现绿色生产和生活方式,有效控制碳排放总量,大幅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在COP21召开时期,中国《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2014-2022年)》指出,到2022年,相比于2005年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将下降40%-45%,全面做到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根据已有研究结论,“碳补偿”是在全球变暖和低碳经济背景下产生的生态补偿研究新领域。因此,江苏省低碳发展目标的实现对中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具有重要意义,建立江苏省工业碳补偿措施,促进江苏省工业节能减排目标实现任重而道远。
近年来,国内外许多专家学者对节能减排和低碳经济的发展进行了广泛研究,并取得了大量优秀成果。RamakrishnanRamanathan采用DEA模型分析了碳排放量、国内生产总值和能源消耗之间的关系。[1]吴彼爱等发现GDP与碳排放量存在高度相关性,其中工业部门是碳排放的最主要部门。[2]赵荣钦等人首次将区域碳补偿的机制、措施及政策建议进行了综述,为当前低碳的运行与不同区域和主体之间公平发展找到平衡点。本文采用最新数据和视角,以江苏省工业为切入点,对其终端能源消费量与企业碳补偿措施进行研究。通过分析江苏省工业终端能源消费的各项指标,提出基于企业的碳补偿措施,为江苏省工业企业在政府政策的引导下实现自主减排提供建议与参考。
二、研究方法与数据来源
(一)研究方法
在碳排放的计算方法中,由于实际测量法与系统仿真法的操作非常复杂且会产生很大的误差,因此排放系数法被广泛采用。[3]本文将采用传统的排放系数法来计算江苏省工业的碳排放。
(二)数据来源
根据数据的时效性和可得性,本文选取江苏省工业2005-2015年间8年的主要能源消费量,如表1所示。CO2的来源主要是化石燃料能源,选取原煤、焦炭、原油、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等七类能源,没有加入电力的消费,以免重复计算。根据IPCC和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提供的碳排放系数,[4]在此基础上乘以44/12转化为CO2排放系数。江苏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要能源消耗量及工业GDP数据来源于《江苏统计年鉴2016》,由于能源平衡表里的终端能源消耗显示数据为实物量,本文将实物量的数据全部折算成为标准量,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取自于《中国能源统计年鉴》,如表2所示。
三、结果与分析
根据江苏省工业终端能源消费CO2排放计算公式既可计算出江苏省工业碳排放量,再结合工业总产值,计算出工业历年增加值,进而计算出碳排放强度和碳排放弹性系数,得出当前江苏省工业终端能源消费现状,如表3和图1所示。
根据表3和图1,江苏省工业总产值和工业CO2排放量2005-2015年期间均呈上升趋势,工业增加值则波动平稳,2009年的金融危机影响了工业总产值和增加值的上升。CO2排放量从2005年的40339.39万t上升至2015年的68792.66万t,平均年增长率为6.11%;与此同时,工业增加值从7870.62亿元上升至8936.03亿元,平均年增长率为1.42%。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江苏省2005-2015年间,工业CO2排放量的增长速度大于工业增加值的增长速度,即江苏省的工业发展趋势不符合节能减排的推行要求,需大力推行碳补偿以减轻环境压力。
工业CO2排放强度指由于单位工业的增加值而相应产生的CO2排放量,工业CO2排放强度的变化则表明碳排放和工业增长的变化程度和趋势。[5]据相关资料显示,工ICO2排放强度越高,说明工业增长对环境的污染越大,经济增长质量越低,否则相反。2005-2015年间,工业CO2排放强度呈波动上升趋势,2009年达到9.73,说明金融危机期间,经济增长对环境污染程度高,经济发展水平的下降引起经济增长质量的降低,而2010年跌至最低值3.12,说明江苏省在经济恢复期间实行节能减排取得了良好成效。工业CO2排放强度数据的波动表明江苏省致力于节能减排标准的完善,然而,2015年,工业CO2排放强度达到了峰值9.93,说明距离新型工业化道路的目标仍有较大差距。
工业CO2排放弹性系数的计算方法是用工业CO2排放量的年增长率除以工业增加值的年增长率。当其结果小于1时,说明工业增长速度大于CO2排放量的增长速度,节能减排的效果显著,工业污染控制总体较好;若结果为负数,则说明工业污染总量出现下降,工业污染治理效果非常好;但是注意到当其结果大于1时,说明工业增长速度是小于CO2排放量的增长速度的,节能减排的效应不明显,工业污染加剧。由表3可以看出2005-2015年间江苏省工业CO2排放弹性系数均没有超出1且以负值居多,那么则说明江苏省工业增长速度大于CO2排放量的增长速度,由此说明江苏省污染治理工作效果较为显著,但总体上CO2排放弹性系数呈上升趋势。
综合上述数据分析,江苏省工业的迅速发展带来CO2排放量的快速增加,江苏省近年来CO2排放量的增长速度小于工业增长速度,节能减排的效应显著,并且通过相关专家与学者的预测,2015-2022年CO2排放强度逐年下降,CO2排放量呈上升趋势,[6]同近年来CO2排放量的增长速度小于江苏省工业增长速度的趋势相契合;同时,应注意到工业增长会对环境产生非常大的污染,经济增长质量还有待提高。因此,在全球变化和低碳经济背景下,为建设环境友好型省市,江苏省各方面在碳补偿措施上需进一步探索。
四、碳补偿措施
查阅相关资料,碳补偿可下定义为“碳排放主体以经济或非经济方式对碳汇主体或生态保护者给予一定补偿的行为”,即通过经济手段消除碳排放的外部性的行为,以促进节能减排的有效实施,实现区域公平发展及可持续,其实质上是一种以碳为纽带的区域低碳发展的措施和手段。[7]
本文从企业主体出发,在已有理论的基础上,将企业碳补偿措施总结为以下3种。
(一)企业内部碳补偿
企业内部碳补偿是通过企业员工及企业自身宗旨和运作机制以抵消碳足迹的措施。有以下三种方式:①企业内部开展植树造林与员工捐赠活动。组织员工进行定期的植树造林和为政府设立的碳基金进行捐赠,从而在整体上减少和抵消企业的碳足迹。②严格按照政府颁布的碳排放配额进行生产运作,并按时缴纳碳税。当前政府颁布的碳排放奖惩措施、碳金融工具等政府碳补偿方式是最重要的碳补偿途径,企业应相应政府号召,建立企业碳基金,以实现自主减排。③建立创新企业文化,[8]创立专属碳排放包装标记。在工业企业的销售环节中,公司可将在产品的生产、加工和运输等生命周期环节中产生的碳排放量标注在产品的外包装上,并将碳排放的成本计入产品价格中,以便于消费者在同类商品中进行选择,从而间接实现消费者对企业碳排放的成本补偿,不断提升企业创新能力。
(二)企业间碳交易补偿
碳交易的本质是一种市场机制,其目的为促进全球温室气体如二氧化碳的减量排放。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1年10月批准全国范围内北京、重庆、湖北、广东、天津、上海、和深圳等七省市开展碳交易试点工作。据统计,从2013年6月份开始,深圳、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武汉、重庆已经陆续建立了碳减排交易所或交易中心。据了解,中国将加快推进全国碳交易市场建设,建立健全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制度,力争2017年全面启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毫无疑问,中国将成为全球最大的碳市场。在此政策基础上,政府会将一定的碳排放配额分配给企业间每一项土地利用活动,并规定如果该项土地利用活动实施周期内的实际碳排放量没有超出政府所给予的配额,则可将多余的配额出售给其他土地开发活动主体,因此企业间碳交易的补偿措施可以从企业经济利益出发促进企业清洁生产,是十分重要的碳补偿途径。
(三)企业间非交易性碳补偿
“十三五”规划中强调培育若干带动区域协同发展的增长极,实现区域协调发展。从企业间投资与技术援助的角度出发,核心是经济发达地区通过向经济落后地区输送资本、技术与人力资源,最大程度帮助落后地区实现节能减排,从而以抵消自身碳排放足迹。此措施在进行推广时需要政府政策的引导,政府制定相关企业间援助的机制与标准,规范援助的形式与流程,从而更好实现企业碳补偿。
五、结论
本文基于2005-2015年间江苏省工业企业主要能源消费量及工业总产值,结合标准煤折算系数、CO2排放系数,计算出江苏省工业CO2排放量、工业增加值、工业CO2排放强度和CO2排放弹性系数,得出相关结论。江苏省工业总产值和工业CO2排放量2005-2015年期间均呈上升趋势,工业增加值则波动平稳;工业CO2排放强度呈波动上升趋势,2009年达到9.73,2010年跌至最低值3.12;CO2排放弹性系数均小于1,且以负值居多,总体上呈上升趋势。江苏省工业的迅速发展带来CO2排放量的快速增加,经济增长质量有待提高。从企业主体出发,在已有理论的基础上,本文将企业碳补偿措施归纳为企业内部碳补偿、企业间碳补偿交易、企业间非交易性碳a偿等三种措施。鼓励企业内部开展植树造林与员工捐赠活动,严格按照政府颁布的碳排放配额进行生产运作,并按时缴纳碳税,创立专属碳排放包装标记;政府会将一定的碳排放配额分配给企业间每一项土地利用活动,并规定如果该项土地利用活动实施周期内的实际碳排放量没有超出政府所给予的配额,则可将多余的配额出售给其他土地开发活动主体;推动工业企业向经济落后地区输送资本、技术与人力资源,最大程度帮助落后地区实现节能减排,从而以抵消自身碳排放足迹。因此,虽然江苏省经济发展位居全国前列,近年来节能减排效果显著,但仍需从企业出发,创新工业经济增长方式,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在碳补偿措施方面勇于探索,致力于实现低碳模式与经济增长协调发展,为江苏省经济发展和国家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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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碳排放的主要措施范文篇2
论文关键词:低破经济国际贸易法碳关税排放交易机制论文摘要:低碳经济对于传统法律体系的多个部门法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其中,基于国际经济利益争夺和贸易保护主义的国际贸易法受到的冲击尤为明显。在较为宏观地分析归纳了低碳经济时代下各国国内措施对国际贸易法影响和挑战的基础上,对碳关税和排放交易机制这两个热点问题进行了介绍和评述。最后,落脚于我国,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思考和展望。随着哥本哈根会议的黯然收场,全球都意识到,气候变化不仅仅是环境问题,它已经上升到国际政治和法律层面,进而渗透到各国和全球的经济层面。气候变化催生了低碳经济概念。低碳经济,最早正式出现于2003年英国的能源白皮书,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其涵义:在可持续发展理念下,通过相关技术革新手段,减少煤炭石油等高碳能的消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达到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相协调的一种经济发展模式,并辐射到所有产业领域。有学者认为,低碳经济有望成为继信息技术革命后的又一场新的工业革命。目前,相当一部分国家已着力于未来低碳经济的发展。例如,美国参议院在2007年提出了《低碳经济法案》,将低碳经济作为其未来经济发展的战略。从全球经济角度看,低碳经济就像多米诺骨牌,一触即发。它将推倒传统经济的各领域,导致全球经济重新洗牌,并向现有的法律、政策等制度层面提出挑战。一、各国国内措施对国际贸易法的影响和挑战低碳经济时代的到来对法律体系下的多个部门法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在环境法领域,低碳经济会导致环境法原则的转型和制度的发展。例如,出现协调发展原则、环境优先原则;发展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创造低碳补贴制度,等等。在行政法领域,行政权将更多介人民事领域,行政许可和排污权也将盛行。在国际法领域,低碳经济的影响则更加深远,因为气候变化的应对是跨国界并需要全球合作的。因此,传统的至高无上的主权原则领域受到了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制约。相应的,国际组织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贸易法、国际争端解决法都将受到挑战和影响,尤其是国际贸易法。目前,各国正在和将要施行的单边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国内措施在多边的贸易环境下,必然产生摩擦和冲突,并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多边贸易。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探讨低碳经济背景下,各国采取的相应的国内措施对国际贸易法带来的影响和挑战。1.以碳关税征收为代表的边境调整措施各国为将温室气体排放成本内部化,为排放设置了相应的国内价格机制,包括温室气体排放税和排放交易制度。这些政策会改变产品的相对价格,并可能影响国际贸易的公平与条件。因此,国外价格机制的实施与否和程度,将导致碳价格差别各异。理论上就出现了一种解决方案,即设置以碳关税为代表的边境调整措施来平衡和降低一国为达到低碳目的而增加的成本。例如,欧盟、美国以及其他经合组织国家提出“边境碳调整”,对来自无实质性温室气体排放义务国家的产品加征进口关税或碳税,被称之为“边境税调整”。在哥本哈根会议后,发达国家加快了对没有承担碳减排义务国家(主要是经济正在快速发展的发展中国家,例如中国、印度等)拟征碳关税的进程。世界贸易组织(WTO)与联合国环境署联合的《贸易与气候变化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则指出了实施边境措施的困难:第一,难以提供实施边境措施的明确理由,也就是说难以准确评估碳泄露和竞争力损失;第二,难以确定一个公平的价格施加在进口产品上。《报告》同时认为,关贸总协定和反补贴协定在一定情形下,允许边境税调整措施的使用,但其必须遵守WTO协议的核心贸易原则。2.政府财政支持的经济激励手段除了价格机制外,以政府财政支持来促进开发利用新的气候友好型技术(例如,碳捕捉与封存技术)和可再生能源,是另外一种普遍运用的经济刺激手段,包括财政手段、价格支持措施和投资支持政策,等等。然而,从WTO的多边贸易体制看,这些政府的财政支持措施极有可能因为降低物品的生产成本和产品价格而构成补贴。从原则上讲,在WTO多边贸易体制下,这些措施都应该遵守WTO关于补贴的规则。3.新技术标准手段除经济激励手段外,另一种常用的环境和气候战略手段是建立技术标准。例如,对于产品和产品的生产方法,制定强制性技术规范或自愿性标准,以达成减排和提高能源使用效率的目的。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各国不断加大对强制性规范和自愿性标准措施的利用,通过推广使用能效高的设备和电子器材,达到降低温室气体排放的目的。据估计,在过去的30年中,通过能效利用的提高,至少节约了50%的能源消耗量。据悉,能源利用率的提高还有着很大的潜力,例如在建筑、运输、农业等产业领域。但是,这些政策也应受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的约束,以保证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不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二、碳关税设置的法律探讨前文已述,碳关税是边境调整措施之一,是对来自无实质性温室气体排放义务国家的产品加征进口关税,平衡国内因减排造成的成本增加,从而达到国际贸易的公平。碳关税问题是目前国际上争议很大的问题,也是发达国家正在极力鼓吹的缓解气候变化的有利手段。以欧盟、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基于其技术、经济领先的现状和利益需要,在该问题上的研究比较一致,并已经或正在被转化为政策和立法。根据世界银行的报告预测:如果欧盟全面实行碳关税,中国将面临平均26%的碳关税,因为中国的出口产品多为碳排放量较高的低端产品,从而导致出口量下滑21%。另一方面,欧盟则将在气候变化谈判、国际贸易谈判中占据主动权。因此,碳关税设置的法律探讨对于指导我国未来参与国际气候变化谈判、WTO等国际组织的谈判、制定与完善国内相关立法政策等具有重要意义。1.碳关税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明确指出:历史上和目前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最大部分源自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人均排放仍相对较低,因此应对气候变化遵循“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根据该原则,发达国家应率先采取措施限制温室气体的排放,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有关技术;而发展中国家在得到发达国家技术和资金支持下,采取措施减缓或适应气候变化。同时,第三条第五款明确规定:“为对付气候变化而采取的措施,包括单方面措施,不应当成为国际贸易上的任意或无理的歧视手段或者隐蔽的限制”。由此可见,基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发展中国家不具有强制性的减排义务,其区别于发达国家的减排义务合理合法,并非所谓的“造成了国际贸易的不公平”。因此,发达国家设计的单方面碳关税设置,意在抵消发展中国家所享有的历史补偿和过渡期保护,是公然违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2.碳关税与WTO规则既然碳关税的征收是处于多边的国际贸易体系之下,那么该税的征收在WTO体系下是否于法有据?根据WTO的征税规则,“产品的关税不能因为生产方法不同而区别对待”,碳关税的设置是有违WTO的基本规则的。但另一方面,《国际关贸总协定》(GATT)第二十条的一般例外条款又似乎为碳关税的征收留下了生存空间。例外条款制度是WTO的一大特色,据统计,相关例外条款的文字内容是WTO原则规定的两倍左右。这些例外条款作为调和世界各国贸易体制纷繁差异的润滑剂,起到了吸引更多国家加人的积极作用,功效类似于在国际公约中频繁出现的公共秩序保留条款。一些学者认为,第二十条一般例外条款中的(b)和(g)两项能够为碳关税征收提供法律依据,即“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生命健康所必需的措施”和“为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笔者认为,他们直接作为法律依据还需经过论证,至少,气候是否能够作为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就还值得探讨。3.碳关税征收的争端解决美国限制进口泰国等国的海虾海龟案以及巴西限制进口欧盟的废旧轮胎案都是成功援用WTO一般例外条款的经典案例,但还没有碳关税的案例发生和提交,因此,专家小组的最终裁判会走向何处还不得而知。GATT1947及到目前为止WTO体制内解决有关援引第二十条例外之争端的实践表明,第二十条的适用分为两步:首先,援引第二十条例外采取的措施应能在该有关分款下证明其合理性;其次,审查所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第二十条总款的各项要求,从而防止滥用第二十条例外的行为发生。为防止对第二十条例外的滥用,有关解决争端专家小组在实践中进一步形成了援引第二十条例外而采取违反总协定义务的措施所应遵守的三条规则:①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旨在追求第二十条分款中所列目标;②所采取的措施只能在“最低限度内背离”总协定其他条款追求的目标;③因采取此等措施而造成的对总协定义务的背离程度应与采取此等措施追求的目标成比例。如果将来我国真的与发达国家产生了碳关税征收的纠纷,我们应该抓住两点:其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与WTO规则体系是两个不同的国际法体系,碳关税的征收违背其中之一,即违背了应遵循的国际义务;其二,WTO一般例外条款作为碳关税征收的合法依据过于牵强。三、碳排放交易机制作为一种环境经济手段,排放交易是在全球气候变化这一大背景下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机制自《京都议定书》第十七条确立以来,已为国际社会广泛接受。在该机制下,首先确立排放削减目标,经分配或拍卖由削减目标所决定的排放量限额或排放权,并允许各排放源对排放限额进行相互交易,即总量管制和排放交易模式。碳排放交易机制作为减排的有效手段,正逐渐成为国际贸易领域的新起之秀,在未来具有巨大的潜力和市场。欧盟为了帮助其成员国履行《京都议定书》的减排承诺,于2005年1月1日正式启动了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多国和多部门温室气体排放交易体系,EUETS在其实施的第一阶段(2005一2007年)虽然仅涉及二氧化碳,但已包括了27个成员国的10500项设施,几乎占欧盟碳排放量的45%。在实施的第二阶段(2008--2012年)及以后,它所调整的温室气体种类和产业部门类别将不断扩大。在EUETS下,各成员国以国家分配方案(NAP)确定本国的碳排放总量和分配给各个设施的排放权(EUA),如果企业的实际排放量小于分配到的排放许可额,可以销售余额以获利;反之,它必须到市场上购买排放许可额。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成立于2003年。它是全球第一个、也是北美地区唯一一个自愿参与温室气体减排量交易,并对减排量承担法律约束力的先驱组织和市场交易平台。EUETS和CCX在排放总量和灵活度、长期管制的确定性、透明度和执行保障等市场评价方面各有千秋。尽管EUETS和CCX有着不同的目标和政治背景,但一系列数据说明它们已经在创建有效的市场框架方面取得了重大的成功,成为了企业在新的碳市场条件下经营的实验基地。然而,我们还必须清醒地看到,它们在有效减排、实现环境功能方面并无显著突破。碳市场繁荣的背后,《京都议定书》的减排任务是否能够实现还是一个未知数。就一个在环境领域发挥有效作用的排放交易市场而言,它应该激励企业改变生产模式,以清洁能源取代传统能源。由于上述的种种缺陷,EUETS和CCX在这一点上收效甚微。为了实现环境保护的目标,各国政府应当设置充分的长期的排放限额,既能保证市场流通,又能刺激企业更多的技术创新。事实上,已有学者对《京都议定书》下的排放交易体制提出了反思。排放交易试图将市场自由主义和可持续发展论嫁接在一块,却忽略了两者之间暗含的紧张关系:市场自由以短期效益最大化为目标,而可持续发展以催生技术革新、为下代人谋利为目标。市场主体在作出技术决策的过程中往往不愿意考虑惠及竞争者和下一代,创造积极的溢出效应。因此,国际排放交易机制无助于可持续能源发展。如何协调政府和市场的作用来完善现有的排放交易体制,值得进一步讨论。四、思考与展望气候变化催生了低碳经济时代的到来,同时,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压力下,应对低碳经济发展的各种国内措施容易导致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如果能从国际主义的角度出发,在多边贸易体系下的标准、补贴、税收和知识产权等WTO规则是能够有利于应对气候变化的,但多数国家的贸易部长表示,对使用贸易限制措施的提议应该谨慎,尤其是应该避免以应对气候变化的名义仓促限制贸易。贸易在促进气候友好的经济增长和发展方面可以发挥一些作用,但不应该被看作是缓解气候变化所有问题的答案[0,更不能看成是争夺经济利益和话语权的手段。一些国际组织对于相关国内措施的看法相对于发达国家则比较全面、中立和客观。例如,世界贸易组织对单边的国内措施持谨慎和担忧态度,并要求这些措施不应该违背WTO的基本规则。但是,他们也并未能对气候与国际贸易法律问题提出实质性建议和方案。例如,在世界贸易组织与联合国环境署于2009年6月26日联合的《贸易与气候变化报告》中,虽然首次阐释了贸易和气候变化的关系,但报告本身也指出,这只是对相关问题作了一个大概的和初步的描述。接下来需要我们深人探讨的问题还有很多。例如一个基础性难题:在国际贸易法领域WTO法是以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为基本原则,而气候变化的国际法成果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是奉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两者该如何协调是目前的主要难题。当然,尽管贸易机制和旨在应对气候变化的新的全球环境机制之间可能存在矛盾,但如果能够系统研究,将两者衔接,两者可以相互促进,在国际贸易顺利进行的同时,实现广泛的全球环境目标。对我国而言,在把握低碳经济与气候变化对国际贸易法领域带来的影响和挑战的基础上,应该从对内和对外两个层面来思考。第一,分析、预测、归纳发达国家的相关措施,积极谋求应对。发达国家发起的、以国际贸易手段来制约环境问题的一场世界大战即将打响。发达国家单方面的发起碳关税征收、强迫发展中国家承担碳减排义务的威胁迫在眉睫。我们应该站在发展中国家的立场,当然也是公正的立场,坚持共同的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并深人寻求国际法的支撑,为将来的碳关税征收纠纷提前做好准备。同时,加强研究WTO的争端解决的上诉机制,设计研究一审败诉的下一步救济途径,随时做好打赢碳关税征收第一案的准备,承担代表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大国责任。抵制一切不公平的贸易制裁和减排义务承担的措施,支持促进全球低碳经济共同发展的好的建议。例如,Dipanker博士等提出来的在WTO体系下建立促使清洁和绿色技术贸易自由化的单独协议。第二,完善我国相关国内法律制度,为发展低碳经济创造法律支撑。发展中国家迟早得面对承担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减排责任,加强内部实力是关键。低碳经济是新生事物,一个新生事物的孕育发展有赖于政策和法律的扶持,这就是一国法律在低碳经济时代的重要使命之一。当然,应对只是为我国和发展中国家争取时间,最终落脚点还是要倚仗我国国内低碳技术的进步、经济的发展和相关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主要内容包括:加强对不可再生清洁能源的规制、确立强制配额制度;以经济刺激手段,加强清洁能源的科研开发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技术开发,加大建立低碳减排的补贴制度;适当的时候,逐步从特定产业、特定地域开始征收“碳税”;进一步建立和加强相关问题的行政许可、处罚机制以及纠纷解决的行政诉讼制度;加强国际合作和对国际法的研究,促使我国相关技术的跟进和创新;保证我国相关法律政策的制定与WTO法律体系等国际法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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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韩阳张虹敏单位:哈尔滨商业大学金融学院
低碳经济发展的国际背景
随着各国对低碳经济发展的重视程度愈来愈高,在各个国家内部以及在国与国之间、区域与区域之间便不可避免的出现了经济增长与低碳路径选择的矛盾,这也为各个国家的微观经济主体在低碳经济的实现过程中带来了困惑。就此,一些被大多数国家所认可的国际性公约、文件、宣言等的签署为各个国家发展低碳经济提供了一定程度的制度性保障和标准体系,也就此形成了低碳经济发展的国际背景。这主要体现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巴厘岛路线图以及哥本哈根宣言中。《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于1992年5月9日在纽约通过,并于1992年6月在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期间供与会各国签署。其是国际社会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进行国际合作的一个基本框架,具备法律约束力。公约的目的在于控制大气中CO2、CH4和其他造成温室效应的气体排放,将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不破坏气候系统的水平上。公约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规定的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程序有所区别。公约要求发达国家采取具体措施限制温室气体的排放,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已支付他们履行公约义务所需的费用。而发展中国家只承担提供温室气体源与温室气体汇的国家清单义务,制订并执行含有关于温室气体源与汇方面措施的方案,不承担有法律约束力的限控义务。公约建立了一个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使其能够履行公约义务的资金机制。《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目标是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减少人为活动对气候系统的危害,减缓气候变化,增强生态系统对气候变化的适应性,确保粮食生产和经济可持续发展。《京都议定书》《京都议定书》于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次缔约国大会通过,这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所做出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的具体实施规则,是世界上第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环保协议。其宗旨在于通过国际社会的密切合作保护环境,降低大气中温室气体的含量。在议定书中根据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规定,38个工业发达国家在2008年到2012年的承诺期内,把它们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从1990年的排放水平平均降低大约5.2%,并对各个国家规定了具体的减排任务。由于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最大的美国一直拒绝批准《京都议定书》,而《京都议定书》又必须要在占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55%以上的至少55个国家批准后才能成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所以直至2005年2月16日,才正式生效。这标志着人类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法规首次出现。巴厘岛路线图2007年12月,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缔约方会议第13次会议上,经过两周的激烈交锋,最终通过了“巴厘岛路线图”,确立了《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之下的双轨并进的谈判安排。其主要包括减缓、适应、技术和资金四个方面的内容。同时,个缔约方还通过了《巴厘岛行动计划》,该计划要求《公约》的发达国家缔约方依据各自的国情,承担可测量、可报告和可核证的温室气体减排承诺或行动;同时计划还要求发展中国开展温室气体减缓行动,发展中国家要在可持续发展框架下,在技术、资金和能力建设支持的前提下,采取适当的国内减缓排放行动,由发达国提供支持。各缔约方通过了《巴厘岛行动计划》(BaliActionPlan),同意在《公约》之下启动旨在加强《公约》实施的谈判进程。哥本哈根宣言哥本哈根会议的目的是为商讨《京都议定书》一期承诺到期后的后续方案,就未来应对气候变化的全球行动签署新的协议,然而在此次会议最终,仅出台了一个不具法律约束力的声明即《哥本哈根协议》。但是该协议依然在指导各国的减排工作中起到了关键性的指导作用。根据UNFCCC官方网站的信息,在各国向联合国递交减排承诺的最后期限2010年1月31日之前,共计65个国家和地区向联合国递交了减排承诺。这些国家的排放总量约占全球排放总量的78%,主要排放国都承诺了各自的减排量和减排方式。欧美国家的承诺减排幅度在18.9%到24.7之间。按照各国提交的减排承诺,36个欧美国家到2022年,总计减排33.6亿到43.8亿吨二氧化碳量,在1990年基础上减排18.9%到24.7%。
我国面临的压力和应对措施
欧美国家的减排目标几乎都附带了条件,主要是两个,一是要形成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全球减排协议;二是主要排放国要承诺绝对减排量。这两条实际上都是针对中国和印度的,尤其是中国。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排放国之一,而且排放量增长迅速,发达国家对我国可能采取的措施主要包括:(1)在各种国际场合制造舆论,要求我国承担气候变化的责任;(2)要求我国海外企业遵守所在国的碳排放限额,进行碳披露;(3)要求我国出口商品进行碳披露,对没有达到碳排放标准的商品征收碳关税,或者禁止进口;(4)要求在我国的外资企业减少或不采购未进行碳披露的中国产品,要求我国按普遍的标准和方式在企业之间分配放额度,并敦促企业遵守排放限额,进行碳披露;等等。国内资源禀赋的压力即便不考虑来自国际上的压力,仅就我国目前的国情来看,继续增加碳排放量也不是长久之计。碳排放量的增长,不仅意味着能源消耗的不断增加,同时还意味着对其他地球资源的巨大消耗,包括石油、粮食、铁矿石和淡水资源等。中国的巨大产能必然需要有充足的基础资源作为支撑,资源价格节节攀高已经成为了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障碍。我国已经成为了世界第一大出口国,但众所周知,这并不是一件值得高兴的事,其实质相当于所有我们的出口贸易对象国在瓜分我们国家的自然资源,这必将为我们的后裔子孙带来祸患无穷。我国的应对措施面对来自于发达国家的国际压力,我国一定要掌握“碳排放”标准的话语权。面对低碳发展所引起的国际经济游戏规则的变化,我国应选择适当的时间承诺减排限额,参与世界低碳发展,一方面打掉职责、赢得舆论,占领国际道德高地,相应的要求发达国家承诺更多的减排份额;另外一方面,可以获得各类低碳经济游戏规则制定的话语权,进而为我国低碳经济的发展赢得时间。事实上,无论我国是否对减排限额做出承诺,我国都会选择低排放、低污染和低能耗的发展之路。因为我们所面临的资源禀赋的压力已经在说明走低碳发展之路刻不容缓。鉴于此,笔者给出如下建议。首先,从宏观层面上要从国家发展战略上着手,制定低碳发展的国家战略。具体规划上,可以从产业结构调整、财政政策倾斜等方面来落实。国家可以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措施鼓励低碳产业发展,同时,可以采取征收碳税等形式提高那些高排放、高污染、高能耗的行业进入壁垒,做到奖惩并用,以达到抑制二氧化碳排放、促进低碳产业发展的目的。其次,从微观层面上,鼓励企业开发适合低碳发展的先进技术、加强国际间交流与合作,促进发达国家对中国的技术转让。再次,可以鼓励商业银行为符合低碳经济发展目标的企业创造融资便利,必要的时候政府可以出面做担保或是给与一定的贴息补贴等。最后,政府要积极发展我国的碳金融市场,通过鼓励商业银行碳金融产品创新,指导构建恰当的碳金融市场结构,制定合理的碳金融市场监督机制,旨在达到利用市场手段降低碳排放的目的。
减少碳排放的主要措施范文1篇4
关键词:碳汇节能减排
中图分类号:TE0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0引言
近几年,我国经济快速增长,各项建设取得巨大成就,但也付出了很大的资源和环境代价,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趋尖锐,群众对环境污染问题反映强烈。面对这样的形势,国家提出了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发展战略。从“十一五”开始,国家完善体制和政策体系,加大节能减排的投入,规定了节能减排具体的约束性目标,强化节能减排监督管理。
水电施工企业的节能减排工作现状
水利水电施工企业积极响应政府的号召,各级领导十分重视节能减排的工作,严格执行建设部有关建筑行业节能管理、设计的规定与要求,积极推广建筑行业重点推广的新技术,积极争取并规范管理新技术推广与应用示范工程。在科技创新与科技攻关工作中将节能减排作为科技立项的重点之一。不断开展各类工程快速施工技术的研究和应用,不断提高施工工效,使各类材料及资源消耗大幅降低,应用各类新技术,有效节约了资源。在工程建设中,积极采用节约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注重环境保护和减少污染。大力淘汰落后的高能耗的机械设备,降低实际能耗,减少排放量。由于在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以积极有效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圆满完成国资委下达的“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超额完成国资委第二任期节能减排考核目标等一系列佳绩荣获“十一五”中央企业节能减排优秀企业荣誉称号。进入“十二五”以后,我们感到节能减排的工作越来越难做了,该采取的措施都采取了,该做的工作也都做了,要达到要求越来越严格的约束性指标压力越来越大,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何开辟节能减排的新路子是摆在我们面前是我们从事节能减排工作人员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什么是碳汇
经过学习、研究和思索,笔者提出了一个将碳汇纳入节能减排指标的建议。什么是碳汇呢?“碳汇:是指从大气中清除二氧化碳(CO2)及其它温室气体的过程、活动和机制。碳汇主要通过固碳技术来实现,包括物理固碳和生物固碳。物理固碳是将CO2固定长期储存在开采过的油气井、煤层和深海里。生物固碳是利用植物的光合作用吸收CO2,是固定大气中CO2成本最低且副作用最低的方法。碳汇不仅包括林业碳汇,还有海洋碳汇、草原碳汇和农业碳汇等等,只要能从大气中清除CO2,都能将其归入”碳汇“的行列。目前的碳汇主要是指林业碳汇,即通过植树造林增加对CO2的吸收,减少大气中的温室气体。过去,我们在减排工作中往往着重的是减少排放,这只是“节流”,其实还有另一方面的工作“开源”,这就是通过植树造林等措施增加碳汇。
1992年5月22日,联合国政府间谈判委员会就气候变化问题达成共识而形成了公约。1997年上述公约的缔结方通过了旨在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的《京都议定书》。为帮助发达国家实现减排目标,《京都议定书》设定了三种履约机制,其中清洁发展机制(CMD)是指发达国家通过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与发展中国家开展项目合作,将项目所实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用于发达国家的减排指标,即发达国家帮助发展中国家每吸收1吨CO2,就在本国获得1吨CO2的排放权。这就是所谓的“碳汇交易”。按2011年的水平,每吨CO2碳汇的价格为18元人民币。
基于“碳汇交易”的概念,将我们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在生产活动中形成的美化施工基地的成片林地、施工后期对料场、渣场等场地恢复的林地等碳汇纳入本企业的减排指标就是一个合理的作法。研究显示,林木每生长1m3蓄积量,平均吸收1.83吨CO2,放出1.62吨氧气(O2)。当然要准确计算每片林地的碳汇,在营造林地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制定的《碳汇造林系列标准》实施,执行《碳汇造林技术规定(试行)》,建立碳汇计量、监测技术体系。当然这是指要进行碳汇交易的企业而言的。对仅仅是把碳汇列入减排指标的企业来说,可以采取较简便的方法,即采用一棵中等大小的树木,每年能吸收约6kgCO2的标准来进行计算。为了提高碳汇的水平,在选用树种方面可参照上述国家标准选用在碳汇方面表现优良的树种。如在南方可选用生长快、适应性强、用途广的各类按树:赤按、巨按、蓝按与直干蓝按、细叶按和马尾松、铁松、油松、杉木、光皮桦和柏树等
过去,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在实施产业结构转型方面作了很多工作,其中之一就投资控股和参股水电项目。众所周知,水电是一种清洁能源,发展清洁能源是减排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作为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投资了水电项目,那每年增加的权益水电装机产生的减排效果也应列入该企业的减排指标中。例如,一个企业的权益水电装机一年中发电量为1亿kwh。那么我们就可以能过下述方法计算出该年减排的CO2。假设发1kwh的电耗标准煤380g;碳的原子量为12,CO2的分子量为44。那么,发一度水电减排的CO2为:
380*44/12=1393.33g=1.393kg
1亿度水电减排的CO2就是13.93万吨。
(1.393*100,000,000=139,30,000kg=139,300t)
如果知道了当地发电用煤与标准煤的折算率,以及含硫量,那就可计算出发1kwh电可减排的二氧化硫(SO2)。
(如某地发电用煤与标准煤的换算率为0.7,平均含硫量为1.8%,那么1kwh所减排的SO2的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硫的原子量为32.065,SO2的分子量为64.065.
380*1.8%/0.7=9.77
9.77*64.065/32.065=19.52g
1亿kwh水电减排的SO2就是1.95万吨。)
“十一五”时期,我国节能减排工作虽然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十二五”,我们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和消费结构升级,我国能源需求呈刚性增长,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资源环境瓶颈约束更加突出,节能减排工作难度不断增大。为了缓解资源环境的约束,国家制定了旨在强化约束中、推动转型、完美机制、创新驱动的“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明确了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能效水平提高、强化主要污染物减排、搞好一批节能减排重点工程等的主要任务,提出了坚持绿色低碳发展、强化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加强用能节能管理、健全节能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完善节能减排投入机制、完善促进节能减排的经济政策、推广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推动节能减排技术创新和推广应用、强化节能减排监督检查和能力建设、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等有力措施。
将碳汇纳入节能减排指标是完全符合“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精神的。它不但对目前的节能减排的日常工作“节流”不但没有影响,反而从“开源”的角度的进一步拓宽了节能减排的思路,丰富了减排的实施措施。
减少碳排放的主要措施范文篇5
论文关键词碳关税法律研究
一、碳关税的提出及本质
(一)碳关税的提出
碳关税的产生,可以说是法国人最先创造的。法国领导人德维尔潘在12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上提议:“向没有签署气候变化国际公约及京都议定书(主要指“后《京都议定书》”)的国家的工业产品在出口时,征收额外关税”。2009年,《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被美国的众议院认可标志着碳关税发展了起来,《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虽然在规则上没有对碳关税这个字眼有明确的说明,从文字表面,我们也能看出是碳关税其实就是对那些本国以外的同类产品,而向其它国家征改的碳排放的手段,其目的就是对本国相关碳排放产业的保护。
综上,一些发达国家为了提高本国在国际竞争中的优势,获得更大的利润,同时降低高耗能产业的成本,减少由于“碳泄漏”带来的一些政治经济问题,在不能解决碳排放量减排的情况下,所以对本国以外的国家采取的措施,本着维护全球环境的利益,把碳排放量的减排承本转嫁给具有竞争优势的其他国家。最直接的手段,就是在国际贸易中征收额外碳排放成本,用来提高其他国家同类产品生产销售过程中的成本。具体的方法就是对进口的同类产品,根据其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二氧化碳多少,征收碳关税时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与此同时,国家也依据一定的比例对本国出口的同类产品进行补贴或免税。“碳关税”就是在这种特定的环境下产生的,进入了人们的视野。
(二)碳关税的本质
具体的讲,关税是对进口商施加的一种额外负担,所以,“碳关税”其实不属于关税。它主要是针对未在《京都议定书》上签字的国家,在进口其相关产品时,增加其成本,向国外生产商收取与国内生产相同货物所产生的二氧化碳一样的费用,迫使这些国家承担温室气体减排义务,但是“碳关税”却不能被所有的国家都能理解。本人认为“碳关税”其实就是一种税收调节,而它主要针对就是边境国家。通过税收调节边境的方法主要有两类:一种方法针对出口国,这些国家采取一系列的措施,使本国出口的商品通过这些措施能全部或部分免除在进口国家销售相似产品的费用;另一种方法针对进口国,这些国家根据本国生产的同类产品向进口的产品进行一定比例的税收。我们可以看出,无论进口还是出口都可以通过边境税收进行调节,通过过境税收可以使国际贸易竞争环境公平,虽然国家不同但是相似的产品通过调节不会产生大的差异,适合国际贸易。
在边境碳调整措施中,国际上把美国的边境碳调整作为国际贸易中为了公平而提出比较严谨的单边贸易措施。但是,虽然存在边境碳调整措施,但是在复杂的国际社会中,如果利用得不合理,国际贸易秩序也会受到影响,严重的会导致贸易战争的爆发。
二、碳关税对我国经济的影响
近几年,我国虽然在经济上有一定的发展,技术水平也有了明显提高,对节能减排也是高度重视,但是由于发展水平有限,我国出口的产口大都在美国的清单产品之内。我国通过一定措施生产的产品,很难达到美国碳关税条款规定,是美国碳关税的清单国家,在这种情况下,碳关税的产生必定会影响我国经济的发展。
碳关税给我国经济不但带来消极的影响,同时也带来正面的影响。我国经济发展缓慢与污染大、高耗能、多排放有关系,生产的产品一直以来都具有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问题发生。碳关税的产生促使了我国经济向健康的发向发展,通过优化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等措施,实现清洁生产、保护、恢复和治理环境的目的,努力创建和谐环境,节约资源的国家,同时注重发展低碳经济。总之,碳关税的出现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消极影响更是不可忽视的:
(一)碳关税的征收对中国出口贸易产生影响
中国经济要想发展,短时间内还得依附于美国等一些国家。有关数据显示,我国在2010年出口总额为十五万亿美元,其中对美国的出口额为二千八百亿美元,占出口总额的18%。以低端产品出口为主,其中高耗能、高污染、碳密集型产品占了超过一半的比重。所以,一旦向我国征收出口产品的碳关税,尤其是那些耗能高的产品,致使我国少数的达标企业,必然会增加产品的生产成本。所以,产品生产成本的增加,我国就没有了制造优势,相应产品的销售量在美国市场也会减少;我国大部分产业产品碳排放不能达标,碳关税很可能意味这些企业丧失了美国的市场,从而导致我国对外贸易量的减少。而且,更为不好的是,在美国碳关税后,其它欧盟等进口我国大量产业的国家也会效仿美国的碳关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国经济。
(二)碳关税的征收会对国内就业产生影响
我国碳排放多企业受碳关税影响非常大,而这些企业又不可能在短时间内转型,碳关税的征收促使这些碳排放多的产业倒闭或者转型,导致大量的失业人员产生,造成就业难的现象出现,对社会的稳定造成了危机。相关研究结果证明:碳关税的征收税率达到三十美元,中国失业人群达到一百万,六十美元的碳关税征收税率,中国失业人群就会达到二百万。
(三)碳关税的征收对中国产业链产生了影响
碳关税针对的主要是那些水泥、造纸、钢铁等碳排放多的产业,而象电子零件、五金零件材料也包含这些产品,所以导致碳关税影响的不仅仅是这些碳排放多的产业,还包括这些产品的上游以及对相关供应链都会产生影响。如果没有碳关税的出现,我国要想关闭生产这些耗能高、排放多的产业,与此同时新兴的替代产业又没有出现或者发展得还不成熟,就会使我国的产业链发生断裂现象。
(四)征收“碳关税”对双边或多边贸易关系也会造成负面影响
国际碳排放量参照标准不同,签字国家根据自己国家的情况任意制定有益于本国的碳关税税收,导致国家不同制定的税收标准也不一样,国家不同出口产品的碳关税税率也不尽相同,对国际贸易秩序造成一定的影响。这种情况下,如果某些被征收国家也制定有利于本国的征收标准,贸易保护严重,进行报复性的贸易辟垒,贸易摩擦就会普遍发生,甚至在多个国家之间发生贸易摩擦,久而久之,我国的贸易出口必定会受到影响。
三、我国应对碳关税的法律策略
(一)在国内优先开征碳税
从外交的角度看,我国应该注重碳关税制定的细则和发展,注重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制定,我国要以积极的态度关注国内环境的变化发展,做好充足的准备,不打没有准备的仗。从对内角度看,则通过政策引导和法规约束,使相关产业部门在发展经济时,实现清洁生产,走向低碳经济,从传统发展的模式向可持续发展的模式转变。如果有必要,我国还可以采取一种对策,就是在国内试行征收碳关税。其可行性如下:
1.增加税收以研发节能减排技术,进行减排补贴
绿色贸易壁垒是我国对外贸易的软肋,正是因为我国生产的产品有高耗能、高污染的特点,增大了出口企业压力。在国内增加企业成本,实行碳关税,短时间内可能会引起议论,但从国际贸易长远的发展来看,加速产业结构升级,加快生产转型是事在必行的,而国内碳关税的实施加快了税收的收入,我们可以把这部分税收用于补贴企业或者研发新技术、新产品上。根据gatt1994相关规定:允许缔约国从国内税收所得,或通过政府购买本国产品的方法,对本国企业进行补贴。对我国的高耗能及制造业企业而言,碳税增收所带来的压力可以提高和强化企业的保护环境意识,有利于企业创新技术,调整企业结构,不断增大企业出口产品在国际上的竞争力,使企业进一步向健康的企业方向发展,向有利于环境、社会、以及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的方向发展,增强企业的战斗力。碳关税的实施,会逐步引导世界各国出现类似的碳关税措施,向有利于自己国家的方向发展,不断的出现新的政策,相对而言,在减排上我国的相对成本下降了一些。
2.双重征税使碳关税丧失合法性
根据gatt1994国民待遇的规定,如果我国首先依据属地有限原则,征收国内碳税,将会致使碳关税的征收国面临对相同产品的二次征税,从而使其行为因双重征税在wto规则下丧失合法性。
(二)在国内推广碳排放交易
现在主要有“基准线与信用”和“总量控制与交易”两种交易模式,且都是京都议定书承认的。“基准线与信用”主要用于那些不设定总量的义务减排体制(ver),不设定排放的总量,主要看在减排过程中减排取得的成果作为碳信用裁定,从而进行交易。而“总量控制与交易”模式在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和欧盟排放交易制度(euets)都用这种模式,“总量控制与交易”是由政府对总排放量进行制度,然后各企业再按比例进行交易。
我国市场主要的有上海、天津、北京三家环境交易所,这几家交易所一直都在积极向芝加哥交易所学习,却没有取得质上的进步。总结缘由,芝加哥交易所碳交易靠的是那些有社会责任的企业,并没有要求企业必须进行减排,只约束自愿加入减排的企业。而我国是正在发展中国家,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差,这种交易所在我国暂时还无法实现。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也没有同意协议书的碳减排约束,就是没有总量的限制,所以,我国交易市场主要是效访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的交易模式,对交易总量我国自愿设置,如果企业自愿加入交易所,意味着与(ccx)之间存在一份碳排放合同,愿意为所做的减排承诺承担法律责任,接受交易所按比例的排放分配。
减少碳排放的主要措施范文1篇6
论文摘要:低碳经济对于传统法律体系的多个部门法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其中,基于国际经济利益争夺和贸易保护主义的国际贸易法受到的冲击尤为明显。在较为宏观地分析归纳了低碳经济时代下各国国内措施对国际贸易法影响和挑战的基础上,对碳关税和排放交易机制这两个热点问题进行了介绍和评述。最后,落脚于我国,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思考和展望。
随着哥本哈根会议的黯然收场,全球都意识到,气候变化不仅仅是环境问题,它已经上升到国际政治和法律层面,进而渗透到各国和全球的经济层面。气候变化催生了低碳经济概念。低碳经济,最早正式出现于2003年英国的能源白皮书,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其涵义:在可持续发展理念下,通过相关技术革新手段,减少煤炭石油等高碳能的消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达到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相协调的一种经济发展模式,并辐射到所有产业领域。有学者认为,低碳经济有望成为继信息技术革命后的又一场新的工业革命。目前,相当一部分国家已着力于未来低碳经济的发展。例如,美国参议院在2007年提出了《低碳经济法案》,将低碳经济作为其未来经济发展的战略。从全球经济角度看,低碳经济就像多米诺骨牌,一触即发。它将推倒传统经济的各领域,导致全球经济重新洗牌,并向现有的法律、政策等制度层面提出挑战。
一、各国国内措施对国际贸易法的影响和挑战
低碳经济时代的到来对法律体系下的多个部门法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在环境法领域,低碳经济会导致环境法原则的转型和制度的发展。例如,出现协调发展原则、环境优先原则;发展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创造低碳补贴制度,等等。在行政法领域,行政权将更多介人民事领域,行政许可和排污权也将盛行。在国际法领域,低碳经济的影响则更加深远,因为气候变化的应对是跨国界并需要全球合作的。因此,传统的至高无上的原则领域受到了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制约。相应的,国际组织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贸易法、国际争端解决法都将受到挑战和影响,尤其是国际贸易法。目前,各国正在和将要施行的单边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国内措施在多边的贸易环境下,必然产生摩擦和冲突,并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多边贸易。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探讨低碳经济背景下,各国采取的相应的国内措施对国际贸易法带来的影响和挑战。
1.以碳关税征收为代表的边境调整措施
各国为将温室气体排放成本内部化,为排放设置了相应的国内价格机制,包括温室气体排放税和排放交易制度。这些政策会改变产品的相对价格,并可能影响国际贸易的公平与条件。因此,国外价格机制的实施与否和程度,将导致碳价格差别各异。理论上就出现了一种解决方案,即设置以碳关税为代表的边境调整措施来平衡和降低一国为达到低碳目的而增加的成本。例如,欧盟、美国以及其他经合组织国家提出“边境碳调整”,对来自无实质性温室气体排放义务国家的产品加征进口关税或碳税,被称之为“边境税调整”。在哥本哈根会议后,发达国家加快了对没有承担碳减排义务国家(主要是经济正在快速发展的发展中国家,例如中国、印度等)拟征碳关税的进程。世界贸易组织(WTO)与联合国环境署联合的《贸易与气候变化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则指出了实施边境措施的困难:第一,难以提供实施边境措施的明确理由,也就是说难以准确评估碳泄露和竞争力损失;第二,难以确定一个公平的价格施加在进口产品上。《报告》同时认为,关贸总协定和反补贴协定在一定情形下,允许边境税调整措施的使用,但其必须遵守WTO协议的核心贸易原则。
2.政府财政支持的经济激励手段
除了价格机制外,以政府财政支持来促进开发利用新的气候友好型技术(例如,碳捕捉与封存技术)和可再生能源,是另外一种普遍运用的经济刺激手段,包括财政手段、价格支持措施和投资支持政策,等等。然而,从WTO的多边贸易体制看,这些政府的财政支持措施极有可能因为降低物品的生产成本和产品价格而构成补贴。从原则上讲,在WTO多边贸易体制下,这些措施都应该遵守WTO关于补贴的规则。
3.新技术标准手段
除经济激励手段外,另一种常用的环境和气候战略手段是建立技术标准。例如,对于产品和产品的生产方法,制定强制性技术规范或自愿性标准,以达成减排和提高能源使用效率的目的。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各国不断加大对强制性规范和自愿性标准措施的利用,通过推广使用能效高的设备和电子器材,达到降低温室气体排放的目的。据估计,在过去的30年中,通过能效利用的提高,至少节约了50%的能源消耗量。据悉,能源利用率的提高还有着很大的潜力,例如在建筑、运输、农业等产业领域。但是,这些政策也应受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的约束,以保证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不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
二、碳关税设置的法律探讨
前文已述,碳关税是边境调整措施之一,是对来自无实质性温室气体排放义务国家的产品加征进口关税,平衡国内因减排造成的成本增加,从而达到国际贸易的公平。碳关税问题是目前国际上争议很大的问题,也是发达国家正在极力鼓吹的缓解气候变化的有利手段。以欧盟、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基于其技术、经济领先的现状和利益需要,在该问题上的研究比较一致,并已经或正在被转化为政策和立法。根据世界银行的报告预测:如果欧盟全面实行碳关税,中国将面临平均26%的碳关税,因为中国的出口产品多为碳排放量较高的低端产品,从而导致出口量下滑21%。另一方面,欧盟则将在气候变化谈判、国际贸易谈判中占据主动权。因此,碳关税设置的法律探讨对于指导我国未来参与国际气候变化谈判、WTO等国际组织的谈判、制定与完善国内相关立法政策等具有重要意义。
1.碳关税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明确指出:历史上和目前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最大部分源自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人均排放仍相对较低,因此应对气候变化遵循“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根据该原则,发达国家应率先采取措施限制温室气体的排放,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有关技术;而发展中国家在得到发达国家技术和资金支持下,采取措施减缓或适应气候变化。同时,第三条第五款明确规定:“为对付气候变化而采取的措施,包括单方面措施,不应当成为国际贸易上的任意或无理的歧视手段或者隐蔽的限制”。由此可见,基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发展中国家不具有强制性的减排义务,其区别于发达国家的减排义务合理合法,并非所谓的“造成了国际贸易的不公平”。因此,发达国家设计的单方面碳关税设置,意在抵消发展中国家所享有的历史补偿和过渡期保护,是公然违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
2.碳关税与WTO规则
既然碳关税的征收是处于多边的国际贸易体系之下,那么该税的征收在WTO体系下是否于法有据?根据WTO的征税规则,“产品的关税不能因为生产方法不同而区别对待”,碳关税的设置是有违WTO的基本规则的。但另一方面,《国际关贸总协定》(GATT)第二十条的一般例外条款又似乎为碳关税的征收留下了生存空间。例外条款制度是WTO的一大特色,据统计,相关例外条款的文字内容是WTO原则规定的两倍左右。这些例外条款作为调和世界各国贸易体制纷繁差异的剂,起到了吸引更多国家加人的积极作用,功效类似于在国际公约中频繁出现的公共秩序保留条款。一些学者认为,第二十条一般例外条款中的(b)和(g)两项能够为碳关税征收提供法律依据,即“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生命健康所必需的措施”和“为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笔者认为,他们直接作为法律依据还需经过论证,至少,气候是否能够作为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就还值得探讨。
3.碳关税征收的争端解决
美国限制进口泰国等国的海虾海龟案以及巴西限制进口欧盟的废旧轮胎案都是成功援用WTO一般例外条款的经典案例,但还没有碳关税的案例发生和提交,因此,专家小组的最终裁判会走向何处还不得而知。GATT1947及到目前为止WTO体制内解决有关援引第二十条例外之争端的实践表明,第二十条的适用分为两步:首先,援引第二十条例外采取的措施应能在该有关分款下证明其合理性;其次,审查所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第二十条总款的各项要求,从而防止滥用第二十条例外的行为发生。为防止对第二十条例外的滥用,有关解决争端专家小组在实践中进一步形成了援引第二十条例外而采取违反总协定义务的措施所应遵守的三条规则:①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旨在追求第二十条分款中所列目标;②所采取的措施只能在“最低限度内背离”总协定其他条款追求的目标;③因采取此等措施而造成的对总协定义务的背离程度应与采取此等措施追求的目标成比例。如果将来我国真的与发达国家产生了碳关税征收的纠纷,我们应该抓住两点:其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与WTO规则体系是两个不同的国际法体系,碳关税的征收违背其中之一,即违背了应遵循的国际义务;其二,WTO一般例外条款作为碳关税征收的合法依据过于牵强。
三、碳排放交易机制
作为一种环境经济手段,排放交易是在全球气候变化这一大背景下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机制自《京都议定书》第十七条确立以来,已为国际社会广泛接受。在该机制下,首先确立排放削减目标,经分配或拍卖由削减目标所决定的排放量限额或排放权,并允许各排放源对排放限额进行相互交易,即总量管制和排放交易模式。碳排放交易机制作为减排的有效手段,正逐渐成为国际贸易领域的新起之秀,在未来具有巨大的潜力和市场。
欧盟为了帮助其成员国履行《京都议定书》的减排承诺,于2005年1月1日正式启动了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多国和多部门温室气体排放交易体系,EUETS在其实施的第一阶段(2005一2007年)虽然仅涉及二氧化碳,但已包括了27个成员国的10500项设施,几乎占欧盟碳排放量的45%。在实施的第二阶段(2008--2012年)及以后,它所调整的温室气体种类和产业部门类别将不断扩大。在EUETS下,各成员国以国家分配方案(NAP)确定本国的碳排放总量和分配给各个设施的排放权(EUA),如果企业的实际排放量小于分配到的排放许可额,可以销售余额以获利;反之,它必须到市场上购买排放许可额。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成立于2003年。它是全球第一个、也是北美地区唯一一个自愿参与温室气体减排量交易,并对减排量承担法律约束力的先驱组织和市场交易平台。EUETS和CCX在排放总量和灵活度、长期管制的确定性、透明度和执行保障等市场评价方面各有千秋。
尽管EUETS和CCX有着不同的目标和政治背景,但一系列数据说明它们已经在创建有效的市场框架方面取得了重大的成功,成为了企业在新的碳市场条件下经营的实验基地。然而,我们还必须清醒地看到,它们在有效减排、实现环境功能方面并无显著突破。碳市场繁荣的背后,《京都议定书》的减排任务是否能够实现还是一个未知数。就一个在环境领域发挥有效作用的排放交易市场而言,它应该激励企业改变生产模式,以清洁能源取代传统能源。由于上述的种种缺陷,EUETS和CCX在这一点上收效甚微。为了实现环境保护的目标,各国政府应当设置充分的长期的排放限额,既能保证市场流通,又能刺激企业更多的技术创新。事实上,已有学者对《京都议定书》下的排放交易体制提出了反思。排放交易试图将市场自由主义和可持续发展论嫁接在一块,却忽略了两者之间暗含的紧张关系:市场自由以短期效益最大化为目标,而可持续发展以催生技术革新、为下代人谋利为目标。市场主体在作出技术决策的过程中往往不愿意考虑惠及竞争者和下一代,创造积极的溢出效应。因此,国际排放交易机制无助于可持续能源发展。如何协调政府和市场的作用来完善现有的排放交易体制,值得进一步讨论。
四、思考与展望
减少碳排放的主要措施范文篇7
[关键词]低碳经济;低碳建筑;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06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736X(2012)04-0143-03
当前,发展低碳经济已经成为各国实现绿色GDP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我国政府也适时提出了要实施节能减排、建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简称“两型社会”)。房地产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从建材生产到建筑施工,再到建筑产品的使用全过程,涉及多个行业及生产工艺,整个过程都是温室气体的主要排放源。有资料表明,中国每建成1平方米的房屋,就约释放出0.8吨二氧化碳,建筑能耗约占全社会总能耗的28%。因此,建筑业必须加快低碳模式的发展,欧盟、美国和日本等都已将建筑业列入发展低碳经济的重点,低碳建筑已逐渐成为国际建筑界的主流趋势。2011年,国家科技部的《“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中也提出要发展低碳城镇规划、绿色建筑设计、建筑节能等技术。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及装备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兴起,城镇对建筑产品的需求量在不断扩大。目前,我国既有建筑已超过400亿平方米,且单位面积建筑能耗相对较高。另外,城乡每年还要新增建筑面积约16亿-20亿平方米,在新增大量建筑产品的同时,必须要考虑到能耗、污染及排放问题。因此,打造低碳建筑已是房地产业大势所趋。同时,发展低碳建筑既可拉动上游企业绿色生产又可促进下游用户节能减排,对改变我国经济发展方式及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低碳建筑内涵及相关主体
(一)低碳建筑内涵
关于低碳建筑的概念,目前尚无统一的定义。一般认为,低碳建筑就是指在建筑材料与设备制造、施工建造和建筑物使用的整个生命周期内,通过减少化石能源的使用,不断提高能效,降低二氧化碳排放量。低碳建筑可以被认为是实现尽可能少的温室气体排放的建筑。依据低碳经济的概念,可将低碳建筑定义为,在建筑的全生命周期内,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最大限度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为人们提供具有合理舒适度的使用空间的建筑模式(李启明,2010)。低碳建筑是指在建筑材料与设备制造、施工建造和建筑物使用,以及拆除报废的整个生命周期内,减少化石能源的使用,提高能效,降低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等(张仕廉,2010)。
综上,低碳建筑是在发展低碳经济背景下提出的建筑新理念,在内涵上与绿色建筑、生态建筑基本一致,同属于可持续建筑,但其更强调建筑产品全寿命周期的低碳、节能与环保,并最大限度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因此,与以往绿色建筑的“绿色”相比,低碳建筑的“低碳”强调要追踪碳足迹并能定量化,进而确定出不同建筑物的碳排放值,最终实现建筑领域的碳税和碳交易。
(二)低碳建筑相关主体
低碳建筑中的相关主体是指与低碳建筑的决策与设计、建设与使用有关的部门或组织。一般应包括政府及行业有关部门、项目建设单位、项目设计单位、项目施工企业、项目总承包商(或有)、建筑材料设备研制机构及供应商、建筑产品用户、有关咨询及测评机构等。
在低碳建筑产品的形成及使用中,政府及行业有关部门主要是负责低碳建筑有关政策文件的制订与组织实施,并做好行政监督及指导工作;项目建设单位重点做好投资决策阶段的可行性研究工作,特别是项目能源消耗情况、环境影响评价等;同时运用低碳理念指导项目建设的全过程;建筑产品用户是低碳建筑产品的使用者和受益者,有时可能就是项目的建设单位;由于低碳建筑材料设备是形成低碳建筑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筑材料设备研制机构及供应商通过做好研究开发、生产制造及销售工作参与其中;项目设计单位重点是运用低碳理念做好各项设计工作,强调技术与经济相结合;项目施工企业主要是做好施工过程“低碳”,做好低碳施工组织设计,合理利用资源,提高工程质量,减少建筑垃圾等;若建设项目采用总承包模式,则会有项目总承包商参与进来,同时负责项目的设计与施工;在低碳建筑的决策、设计、施工、使用等环节中有时还需聘请一些工程咨询公司及低碳检测评价机构等。低碳建筑相关主体关系如图-1所示。
二、发展低碳建筑存在的问题
(一)低碳建筑的理念认识不够
当前,尽管社会公众对低碳经济已有一定的初步认识,但对低碳建筑的认识还比较模糊,内涵理解还不够准确和全面。作为低碳建筑的倡导者和推行者,政府及行业有关部门对发展低碳建筑的意义、对现代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的影响宣传渠道不畅、宣传力度不够,社会公众未形成广泛共识,已成为推行低碳建筑的阻力。同时,低碳建筑往往仅重视“使用”阶段的低碳,而被忽略的是要从规划设计阶段到报废拆除阶段全寿命周期的系统低碳。
(二)相关政策需要完善
一些发达国家为实现低碳经济战略目标,设计了碳排放税、碳基金和碳排放交易等的低碳激励政策,2007年美国参议院还提出了《低碳经济法案》。我国有关发展低碳经济、低碳建筑的政策与措施尚不健全,尽管已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j但专门针对低碳建筑的法规和标准几乎没有,也缺少对低碳建筑的经济性激励政策和约束措施,导致建筑高能耗用户缺乏主动降低碳排放量的积极性。因此,国家政策措施的不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低碳建筑的发展。
(三)技术规范与标准亟待制订
英国政府在2007年颁布了《可持续住宅标准》,对住宅建设和设计提出了可持续的节能环保新规范。另外,美国推出了LEED建筑评价体系,德国有DGNB可持续建筑评估技术体系(申玲,2010)。德国的MichaelHiete等运用DEMATEL方法分析了可持续建筑体系评估准则的关联性(MichaelHiete,2011)。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06年颁布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2008年出台了《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但尚缺乏标准的低碳建筑评估体系及完善的建筑物碳排放计算系统,对建筑材料和设备能耗的碳排放量也没有相应的强制性控制标准,导致低碳建筑的评价无法实施。
(四)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尚待提高
低碳建筑的发展必须依靠科技创新。主要包括建筑设计方案要创新、建筑材料设备研制要创新、施工技术要创新等。目前,由于低碳建筑材料产品研制成本高,低碳建筑的全过程投资大,国家缺乏相应的激励措施,消费者的接受能力有限。致使项目业主与有关企业的科技创新热情不高;同时,研制低碳建筑材料设备的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不强、建设
单位的设计创新能力还需提高,以适应不断发展的低碳建筑市场需求。
(五)低碳建筑示范性产品缺乏
示范是实现研究与推广低碳建筑产品的重要手段,也有助于公众接受新的建筑设计理念。在英国,大量以低碳建筑为主题的示范项目被建立起来。如牛津生态住宅、贝丁顿零耗能、零碳排放住宅等,其中贝丁顿住宅在使用过程中的整体二氧化碳排放较周边普通社区减少了90%以上(陈冰,2010)。2010年,上海世博会首次提出了“低碳世博”的理念,世博中心成为大型绿色低碳公共建筑的典范。目前,国内低碳建筑示范性产品数量非常少,尤其是民用建筑中的低碳住宅、低碳小区等亟待建立,否则将影响低碳建筑在国内的普遍推行。
三、发展低碳建筑的对策措施
(一)强化低碳建筑理念
各级政府及行业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低碳建筑推行工作,并将其作为实施公共服务、加强资源环境建设的一项重要职能来对待;要在全社会深入普及低碳建筑理念,通过平面与数字等公共媒体对公众进行低碳建筑知识的宣传展示,让公众了解到推行低碳建筑的意义,了解到低碳建筑与自身的利益关系,使低碳建筑的被动推行变为公众的主动接受。
作为企业层面的建筑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筑材料设备研制机构及供应商等是实施低碳建筑的主力军,应作为低碳建筑的主要宣传对象,使其理解低碳建筑技术对企业开拓建筑市场、提升核心竞争优势及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同时,建设单位作为项目投资者,也可能是建筑产品的使用者应加强以低碳建筑理念为指导,做好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工作。
(二)出台政策及激励措施
我国需要建立一套低碳建筑法规体系,从源头上规范低碳建筑项目规划审批、土地节约使用等法律责任,从过程上明确低碳建筑质量的责任主体,从而为低碳建筑市场的有效运行提供法律保障。
研究出台推动低碳建筑产业发展的经济优惠政策,建立低碳房地产相关主体的参与合作机制。对低碳房地产开发企业、低碳建筑材料及设备研制企业实行减免税收、财政补贴、政府采购和优先信贷等激励措施;对低碳房地产购买者提供优惠利率贷款、减税或补贴等。对大型公共建筑制定能耗限额标准,并配套实施超额使用能源提价的政策;在既有建筑低碳改造中,可实行政府、企业或个人成本分摊制度。同时,鼓励专业化的能源服务公司参与低碳建筑管理,学习国际先进经验,规范合同能源管理(EPC)服务模式,通过业主和能源服务公司的良好合作,共担建筑节能风险和效益。鼓励商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及民间资本向低碳建筑市场流动,为其发展提供资金支持等。
(三)制订低碳建筑技术标准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主管部门要制定一套低碳建筑有关的技术标准体系。如低碳建筑设计规范、低碳建筑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低碳建筑评估标准及低碳建筑标识制度等,使低碳建筑产品从设计、施工、竣工到最终建筑产品评估都有据可依。
加强低碳建筑材料及设备的信息技术管理,利用计算机技术建立主要建筑材料及设备的碳排放量及能耗值数据库,对不同厂家生产的主要建筑材料和设备的单位能耗进行标识和追踪,实施低碳建筑材料和设备产品质量终身责任制。
(四)加强企业科技创新能力
政府部门应积极倡导建设领域的低碳技术研发,引导和支持企业、高校与科研机构之间建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并通过制订激励和优惠措施加快低碳建筑技术的研发进程,同时尽快将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建筑设计单位要提高建筑科技创新能力,以低碳建筑理念为指导,设计出能适应国内建筑市场需求,且技术经济可行的低碳建筑结构体系。这种建筑结构体系,追求的不仅是外形美观、结构安全、更强调的是节能环保和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
施工企业要在施工过程中研究低碳施工工艺和方法,并通过优化施工组织设计,研究低碳施工方案,提高施工机械利用率,尽力减少机械作业的能源消耗和废气排放量;合理利用建筑材料,减少施工废料,节约钢材和混凝土用量;加强施工全过程质量控制,尽可能避免因施工质量问题而返工维修造成资源浪费等。
建筑材料和设备研制企业要加强技术创新,尽快开发一批低碳建筑所需的核心技术产品,如已研制出的零排放会呼吸自动遮阳幕墙等,重点在保温建筑外墙、零排放节能屋顶、低碳采暖制冷设备等方面下功夫。
(五)开展低碳建筑示范工程
在国内选择不同区域,优先建设一批低碳建筑示范工程,从低碳建筑规划与设计、低碳建筑施工、低碳建筑材料和设备使用、低碳建筑与传统建筑的比较优势等方面进行展示,以使有关企业和社会公众对低碳建筑有更加明确的认识,进而提高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和企业的创新力。通过开展低碳建筑示范工程,以点带面,逐步扩大推行范围,由低碳住宅发展到低碳小区、低碳园区,再到低碳城市,进而实现建设低碳社会的最终目标。
减少碳排放的主要措施范文篇8
关键词碳关税;WTO规则;冲突;建议
一、碳关税的由来
按照《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规定,包括欧盟在内的附录Ⅰ国家承担温室气体减排义务,须在第一个承诺期2008年至2012年内,将温室气体排放在1990年水平基础上削减5%。其他国家不承担强制性减排义务。其中包括美国等少数发达国家以中国和印度等国家没有承担强制性减排义务为由,坚持不批准《京都议定书》,从而也不承担减排义务。作为执行气候政策的先行国家,欧盟各界纷纷呼吁政府对美国和中国等没有减排义务的国家的进口产品采取边境税收调节(BorderTaxAdjustment),来避免竞争力损失,防止碳泄漏发生。其后有好多文件、草案、报告表示要对未采取减排行动国家的能源密集型进口产品征税。美国也出现类似倡议。2007年12月美国参议院气候和公共委员会通过的《气候安全法案》提出边界碳调整(BorderCarbonAdjustment)的补救性贸易保护措施,主要针对中国和印度的出口产品设计。2009年6月26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清洁能源与安全议案》,该议案宣称,将从2022年起对不接受污染物减排标准的国家实行贸易制裁,具体的措施将表现为对未达到碳排放标准的外国产品征收惩罚性关税。“碳关税”的说法由此而来[1]。
美国,欧盟成员国大部分国家以及中国都是WTO成员,有关的贸易措施都应该遵循WTO的贸易规制,那么征收“碳关税”是否符合WTO有关规则呢?
二、碳关税和WTO的适应性分析
关于征收“碳关税”是否符合WTO规则的问题,需要结合WTO的相关规定具体分析。
(一)碳关税和最惠国待遇原则
GATT第1条第1款2规定了最惠国待遇原则。按照该原则规定,缔约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缔约另一方的优惠。特权和豁免,都不应低于其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优惠。特权和豁免。在国际贸易方面,最惠国待遇一旦载入双边或多边条约,则规定缔约一方在贸易、关税、航运、公民法律地位和投资等领域给予任何另一方的优惠、特权和豁免,必须无条件地给予缔约另一方。然而,征收碳关税的呼声虽然很高,但是依据什么样的标准,征收多少并成员方并没有达成一致,而且也很难再短期内达成一致。因为,人们并没有讨论其他国家到底应该允许排放多少碳的问题。环境方科学家认为地球仅能承受有限的碳排放量,但是他们并没有告诉我们应该如何在不同的国家之间分配碳排放量。而碳排放量的分配恰恰是界定什么是公正的国际贸易以及在全球范围内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的关键。如果不先解决碳排放量的分配问题,碳关税的征收很难符合WTO最惠国待遇要求。由于每个国家到底应该分配多少碳排放量没有一个统一的划分标准,在此基础上的碳关税在额度上必然差异很大,这将直接违背最惠国待遇原则,破坏国际贸易秩序[2]。
(二)碳关税和WTO国民待遇原则
WTO国民待遇原则规定在GATT第3条,该基本原则要求WTO的成员给予进口产品不低于国内产品给的待遇。如果征收碳关税,就需要为国内产品和进口产品制订排放标准并计算排放成本,而进口产品的排放标准或者排放成本不能高于本国成本,这是基本的要求。在实践中要做到这一点是非常困难的。因为不同产品,即使是同类产品它的碳排放量也是千差万别的,现在所谓的碳追踪技术还远远不能达到要求。因此,为某一个产品制订专门的碳排放标准和成本是不现实的,结果只能是制订一个平均的标准,比如说对某一个地区、某一个国家征收碳关税,这样的结果就必然使进口国的产品受到歧视,从而违背WTO国民待遇原则原则[3]。
(三)碳关税和GATT20条的例外规定
GATT20条规定了一系列例外规定,其中(b)款是“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所必需的措施”例外。(g)款,是“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的有关措施”例外。但是,若想成功适用该例外,采取措施的成员方必须证明除了“碳关税”以外,没有其他“可合理获得”的措施来达到减排的目的,而这一点是很难做到的。而在第20条一般例外中,无论是(b)款还是(g)款,在实施中都“不得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如前所述,对于“碳关税”征收,目前根本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成员国一旦实施,其措施很容易被判定具有“武断性”和“不合理性”[4]。
美国曾多次试图借助以上例外,在贸易上遏制其他国家,但很少得手,比如在小虾-海龟Shrimp-Turtle案,为了保护海龟,美国禁止进口未采用海龟隔离器捕捞的虾或虾制品。后来Brazil-Tires案也采用这些例外作为抗辩理由。巴西认为禁止进口翻新轮胎是为了预防蚊子传播疾病。以上两个案例最终都被判定与WTO规定不符[5]。
(四)碳关税和WTO的边境调节税制度
在WTO中,削减关税是GATT(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各届回合谈判的努力方向,额外增加关税很难有合法性支持。事实上,“碳关税”并不会是一种关税,而只是一种类似的边界调节措施。其之所以得到如此多的支持,很大程度上是因为GATT中有一个“边境调节税制度”。GATT规定,根据国民待遇原则,考虑到各国的国内税存在差别,允许对进口的“相似产品”征收一个国内税,而在出口相关产品时,也进行国内税的退税。
边境调节税制度的制定避免了由于各国税制差别对国际贸易的不利影响,在20世纪60年代欧洲进行增值税制改革时曾经发挥过重要的作用。这里的关键问题在于:具体到当前讨论的“碳关税”问题,边境调节税制度是否依然适用?从国际学术界的讨论来看,答案是否定的。
不同国家,由于生产过程和方法不同,产品生产过程的能源消耗或者温室气体的排放也不同,而这一差别不影响产品使用的性能。能否基于这一差别而进行贸易政策的区别对待,目前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还存在很大争议,WTO也尚无定论。而碳税或能源税的征收,正是基于生产过程和方法。GATT唯一的关于边境调节税制度的规定,明确指出,对于类似能源税的边境调节还存在分歧。不能适用[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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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关税在全球减排中的特性
近年来,气候变化问题日益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已成为国际共识。第一个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的国际公约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在该公约基础上又产生了《京都议定书》、《巴厘岛路线图》、《哥本哈根议定书》等具体的减排规定。但上述国际协定不具有强制效力,因此有些国家积极地承担了减排义务,也有些国家拒绝接受这项义务。承担义务多的国家,会在国内将减排权予以分配,由于减排权的限制,企业需要采用节能环保技术、工艺或设备,而这势必增加其成本。因此,一些国家认为,积极制定并履行减排承诺的国家,由于减排义务较重而使国内商品的竞争力减弱,应当进行适当修正,否则会减弱国家减排的积极性。基于这一观点,一些国家提倡采取边境税收调节,包括对进口高耗能产品征收二氧化碳排放关税、而对出口的低碳产品进行补贴以保持国际竞争力。碳关税(CarbonTariffs)是指对高耗能产品进口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目前世界上并没有征收碳关税的先例。2009年6月,美国众议院通过了《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依据该法案,美国将从2022年起对包括中国在内的未实施碳减排限额国家的产品征收惩罚性关税——碳关税。
碳关税只具有政治经济意义,对减排的实质性影响并不大,想要利用碳关税来真正解决全球气候变暖的环境问题较为困难。此外,这种碳壁垒对发展中国家而言极不公平,发达国家在经济积累的阶段也有过高排放、高耗能的阶段,根据“污染者付费”原则,发达国家对气候变化负有不可推卸的主要责任,因此应在进一步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方面承担主要义务。若在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发展阶段施加此种技术贸易保护措施,将严重阻碍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发展。碳关税只是一项以环境保护为外衣的贸易保护措施,其无法真正实现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公平贸易”,也难以减缓全球的气候变化问题。
多边贸易体制下的碳关税实施分析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为目标,通过减缓全球气候变暖以逐步解决气候变化问题。而多边贸易体制WTO以贸易自由化为目的,以世界贸易自由化来提高经济福利。两者之间目标的不一致导致其在实践中冲突很大。
WTO规则要求对成员国实施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和普惠制原则,这意味着对成员国一律平等,对发展中成员要给予适当的优惠待遇。然而,在碳税实践中由于各国的减排要求和环境标准不同,不同国家会遇到不同的碳税征收问题,导致发展中国家享受不到降低环境标准的优惠,这违反了WTO基本规则,也违反了《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在现行多边贸易体制下,实施碳关税的问题还在于对进口产品征税与国内相同产品或其投入品征收的间接税相匹配,而且对制造产品所消耗的能源所征税(碳足迹)是否为可边境调节的这一问题尚且处于WTO的争端解决考虑之中。另外,不同的生产流程导致不同的CO2排放量,对于同一产品,不同企业间甚至同一企业内部的排放量都会有所差别,如果再考虑附属产品,现行贸易安排则无法进行额外追踪。
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时,各国借助贸易措施以增加国内受影响商品的竞争力,本身无可厚非,但此举措的合法性受到质疑。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条第五款规定:“为应对气候变化而采取的措施,包括单方面措施,不应当成为国际贸易上的任意或无理的歧视手段或者隐蔽的限制”.事实上,WTO一直努力为实施减排温室气体政策提供规则空间,从1947年GATT成立初第二十条允许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必要措施,到1993年WTO成立时将“世界资源的最适当地利用、保护和维护环境”列入其六大宗旨,直至WTO设立专门的环境和贸易委员会(CTE)以及贸易争端解决机构来对贸易与环境案件进行裁决。WTO规则逐渐放宽对于GATT第20条一般例外下的环境规则的解释,加之《SPS协定》与《TBT协定》等环境规则的具体化和标准化要求,使得WTO表现出寻求环境保护和贸易便利相平衡的态势。
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拉米说过,“一项涵盖了所有主要温室气体排放者的多边环境协定,也是指导类似WTO的其它机构的最佳工具”。这意味着若想真正解决全球减排问题,还需要各国通力合作,任何单边的措施,如边境调节税等都只会被贸易保护主义所利用而无法实现真正的目的。
征收碳关税对我国贸易的影响
碳关税作为新型的绿色贸易壁垒,一旦付诸实施将对全球贸易自由化的危害远超出其在减排上所做的贡献。我国现今已成为全球第一大碳排放国,每百万美元GDP所消耗的能源数量是美国的3倍、德国的5倍、日本的近6倍。2007年美国进口的高碳商品中,有11%来自中国,包括15%的进口钢铁、6%的进口铝制品、12%的进口纸品、19%的进口混凝土(吴玲琍,2009)。鉴于这样的比例,碳关税对我国出口和经济发展将带来很大的打击,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我国出口额将大幅缩减。美欧等发达国家是我国主要的出口对象,碳关税一旦开征将使我国的企业受到整体上的打击。能达到国外环境技术标准的企业需要采用减排技术,投入更多的研发成本和设备,竞争力有所减弱;对无法达到国外环境技术标准的企业来说,碳关税将封闭其国外出口市场。
我国制造业整体将受到冲击。碳关税虽直指高耗能产业,如造纸、钢铁、水泥、化肥等,但这些产业的变化将影响其上下游产业的利益,因此我国若不能找到新产业来替代原先的高耗能、高排放产业,则制造业产业链条将出现断裂,以及制造业整体将受到冲击。
我国就业率将呈下降趋势发展。我国产业多是劳动密集型产业,依靠低廉的劳动力获取竞争优势。而碳关税的实施势必会改变未来国际贸易格局,我国企业将不得不被迫进行产业升级,这势必会减少企业对劳动力的需求,影响我国就业率。
导致贸易保护主义的“多米诺”效应。碳关税很可能引起发达国家的迅速效仿。同时,碳关税很有可能引起发展中国家的报复性贸易壁垒,从而进一步助长贸易保护主义的滋生,导致国际贸易规则的失灵以及贸易格局的混乱,影响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有序发展。
我国应对碳关税的策略调整思路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也是主要贸易大国和制成品出口国,还是主要的温室气体排放国之一。基于以上分析,碳关税对于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以及考虑到未来低碳经济将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这些因素共同决定了我国必须在碳关税征收前做好准备,从国内和国际层面进行策略调整。
减少碳排放的主要措施范文篇10
[关键词]碳汇林树种选择造林技术
森林具有碳汇功能,通过植树造林、加强森林经营管理、减少毁林、保护和恢复森林植被等活动,吸收和固定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可以减缓温室效应和气候变暖等全球性生态问题。碳汇造林项目是指在确定了基线的土地(包括林地)上,以增加碳汇为主要目的,并对造林和林分(木)生长过程实施碳汇计量和监测而开展的有特殊要求的造林活动。森林碳汇造林在最大限度地获得碳汇的同时,应注重当地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保护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广东省九连山林场位于南岭山脉南麓的省级生态县连平县境内,属于粤北山区,东经114°24′~114°36′,北纬24°08′~24°22′。广东省九连山林场是广东省十大林场(局)之一,近年来的主要造林活动均以生态造林工程为主,重c是碳汇造林,并且取得了良好的成效。林场经营总面积为5940.1hm2,林业用地面积5911.9hm2,其中生态林面积3650.3hm2、占林地总面积61.5%,商品林面积2261.6hm2、占林地总面积38.1%。林场活立木蓄积总量386859m3。林木总生长量为18499m3,森林覆盖率为84.8%,林木绿化率为92.8%。加快推进广东森林碳汇重点生态工程建设是新一轮绿化广东大行动的重点之一,也是国有林场现代林业结构调整与供给侧改革的主要内容。
1、设计原则
(1)、坚持增加森林碳汇与减少森林碳排放相结合的原则。森林碳汇重点生态工程建设既要重视森林培育,通过提高森林生物量和生产力来增强森林碳汇能力,又要重视营造林过程的措施选择,通过加强植被保护、土壤保护等生态保护措施来减少营造林过程的碳排放。
(2)、坚持适地适树,生态优先的原则。根据立地条件,选择最适宜的树种,并根据造林对象预期的主要功能有目的地进行造林作业设计,在不影响主要功能发挥的前提下,根据环境景观美化的需要适当配置一些观赏性树种,达到生态效益与绿化美化协调统一的目的。
(3)、坚持突出重点,相对集中的原则。因害设防,营造地点优先安排在生态脆弱、生态区位重要和交通方便的林地,并尽可能做到自然地理位置上(而非行政管理区等)相对集中连片,以便于建设管理。
(4)、坚持先易后难,先急后缓原则。营造林优先考虑宜林荒山荒地、疏残林(残次林)、低效纯松林和布局不合理的速生林,特别应注重改造水土流失严重、生态区位重要且生态功能脆弱的林地。
2、造林类型设计及树种选择
2.1造林类型设计
根据广东省森林碳汇重点生态工程建设特点,结合九连山林场的实际情况,分为以下二个建设类型。
(1)、人工造林:
造林对象为生态功能等级低的宜林地,通过人工造林恢复其森林植被,使其发挥生态功能。造林树种选择红椎、木荷、火力楠、杉树、樟树、阴香。
(2)、套种补植:
造林对象为生态功能等级较低的疏残林(残次林),大部分为林相较差的林地。林地内有部分幼树,而且分布较均匀,有一定的天然更新能力,有望通过套种补植、加强抚育,提高其生态功能等级。通过套种稳定性好、抗逆性强、生态功能高的乡土阔叶树种,有效提高森林质量与效益,改善区域生态环境。造林树种选择红椎、木荷、火力楠、杉树、樟树、阴香。
2.2树种选择
树种选择是造林成败的关键,根据森林碳汇造林的特点及其作用,结合该造林地的立地条件以及九连山林场的造林经验,按照适地适树原则,选择适合当地生长,并且有较强的抗旱性和耐瘠薄,生长较快、适应性强等特点的乡土阔叶树种,同时充分考虑九连山林场自身建设特色,在满足碳汇造林要求的前提下适当地套种乡土经济树种。本项目建设选用红椎、木荷、火力楠、杉树、樟树、阴香作为造林树种。可供选择替换的树种有米椎、黎蒴、米老排、格木、土沉香、降香黄檀、红苞木、油桐等。
3、主要技术措施
3.1林地清理
林地清理的原则是在满足改造种植的前提下,尽可能少破坏原有的森林植被。严禁采用全面劈山、炼山、全垦的清理方式,以有利于保护物种,增加土壤有机质。人工造林类型采用带状清理或小块状清理的方式,全面清理杂草,对原有的阔叶树和灌丛应尽量保留。套种补植类型采取小块状清理,穴边周围1平方米范围内清杂除草。
3.2整地挖穴
为了不破坏原生态环境和有利于水土保持,采用人工明穴整地的方法,整地时间宜早不宜迟,行距沿等高线水平方向排列,在行间按株距定植穴。挖穴规格:人工造林类型为50×50×40厘米;套种补植类型为50×50×40厘米。挖穴时将表土置于植穴的两旁,将心土放于植穴的下坡处,让土壤有40天左右的风化时间;在栽植前每穴施放复合肥150克作基肥,清除穴两侧表土的石块、草根,再回松土至植穴近九成满备栽。
3.3苗木
选择顶芽饱满、生长健壮、无病虫害的营养袋苗或裸根苗。苗龄为一年生以上,苗高35厘米、地径0.4厘米以上。要求苗木具有生产经营许可、植物检疫证书、质量检查合格和种源地标签,禁止使用无证、来源不清、带病虫害的不合格苗上山造林。裸根苗造林必须用黄泥浆浆根,切实做好苗木的遮荫保湿工作,确保造林成活率达95%以上。碳汇造林项目优先采用就地育苗或就近调苗,减少长距离运苗等活动造成的碳泄漏。
3.4造林密度
(1)人工造林规格为1.8×4.0米,密度为每亩92株;
(2)套种补植规格为3.0×4.0米,密度为每亩56株;
3.5混交方式和比例
可采用随机混交或行间混交方式进行种植,混交株数比例为:红锥30%、木荷30%、火力楠20%、杉20%。最终形成多树种造林和营造混交林,防止树种单一化。
3.6基肥与回穴土
九连山林场林地普遍肥力不高且较为缺磷,适当施放含磷基肥对于保障碳汇林造林成效十分重要。基肥的施放应于栽植前一个月左右,结合表土回穴,当回土至半穴时放入基肥与底土充分混匀,让它发酵后再栽植,以防基肥发酵伤根,充分发挥基肥的作用。基肥选用氮、磷、钾有效含量达30%以上的复合肥。
3.7栽植
造林选在透雨后的阴雨天进行。栽植时根系顺畅,防止窝根,苗要扶正,适当深栽。营养袋苗要剥除营养袋并舒展根系方可栽植,回土要细,轻提苗然后压实,回土成馒头状,与山坡成反倾斜,利于保水保土保肥。N植40天左右,全面检查苗木的成活情况,发现死株、缺株应及时补植,保证造林后的成活质量。
3.8抚育措施
碳汇林抚育设计安排3年3次,本次作业设计只安排1次抚育,即造林当年抚育一次。抚育工作内容主要是松土、除草、培土、追肥和兼顾补植。追肥标准为人工造林每穴追施复合肥150g,套种补植每穴追施复合肥150g。具体方法是在除草、松土、培土等工序完成后,沿树冠垂直投影线方向两侧各开挖深5~10cm的浅沟,将肥料均匀地施放于沟内,然后用土覆盖,以防肥料流失,提高肥料的使用效率。
要落实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措施,维持林分的建康状况和稳定性,减少碳排放。对碳汇造林项目活动中或成林后发生的病虫害,宜采用以生物防治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
第二年和第三年进行抚育、追肥,所需的人工费和肥料费用由建设单位另行筹集资金解决。
4、建议
4.1减少碳泄漏的措施。
碳泄漏是由项目活动引起的、发生在项目边界外的可测量的温室气体排放的增加量。碳汇造林项目中的碳泄漏主要指造林、抚育、护林过程中使用运输工具燃烧化石燃料、施用化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引起的二氧化碳排放。所以减少碳泄漏的措施要从造林、抚育、护林三个阶段的相关环节着手。
(1)、在碳汇造林育苗阶段,育苗点尽量选择在碳汇造林地点附近,这样可以在造林实施时减少苗木的运输距离,减少碳泄漏;
(2)、实施碳汇造林时,肥料、造林工具等在运输过程中最好采用非燃烧化石燃料的工具进行运输,运输时行进在最短路径上,缩短运输距离,最大限度减少碳泄漏;
(3)、抚育和护林工作最好可以承包给造林地点附近的居民进行,这样可以较少人员、车辆往返造成的碳泄漏;
(4)、造林时施肥尽量使用有机肥或农家肥,不但降低造林成本而且从根本上减少碳泄漏。
4.2森林与环境保护措施
(1)森林保护措施
建立森林保护责任制,把森林保护落实到人,由建设单位指定专职护林员护林,保护碳汇林,防止乱砍乱伐及有害林木培育的行为发生,并定期检查火灾隐患,做好造林地内病虫害的预测预报。通过随机混交营造阔叶混交林,提高森林自身的防火和抗病虫害能力。
(2)环境保护措施
本项目建设过程中,要进行林地清理和挖穴,将会一定程度地减少地表植被,增加保持水土、防止水土流失的压力。其次,肥料施放后,部分残余物可能与雨水一起被排放而影响环境。为减少项目建设对环境的负面影响,确保施工时不过度地破坏地带性植物资源。林地清理和挖穴时,做好周围林地及林木的保护,并做好施工安排,坚决禁止全垦和炼山。
参考文献:
减少碳排放的主要措施范文篇11
关键词:低碳建筑施工技术新思路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各种能源被大量不合理的使用,造成生态环境恶化,全球温室效应等不良后果。在这种不良趋势下,上世纪八十年代,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我们共同的未来》中第一次阐述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随之低碳经济(Low-carbonEconomic)也得到了各个国家的广泛认同。低碳即使用相关的技术从能源生产环节开始一直到其最终消费的过程中提高能源利用率,降低能源消耗,同时减少因能源消耗而带来的一系列排放。20多年来,国际上对低碳经济的综合评价主要是针对二氧化碳减排技术开发出大量的减排评价模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节能减排的约束性指标,保护生态环境、发展循环经济已成为当前的社会热点。目前随着社会的发展,建筑业也出现良好的发展势头,但也存在着因不合理的使用能源资源带来的一系列不良后果。从减少环境污染和降低能源消耗的角度出发改进建筑技术已经成为当今的热门课题。建筑节能不仅仅是关注建筑投入使用后的节能,而且还从长远考虑,关注节能技术的使用和节能材料的选择。总的来说,建筑节能是一项涉及面广、综合性强的工程,需要方方面面的协调,深入研究,协调工作。要达到降低能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的目的,要从多方面入手,在低碳背景下,改进建筑施工技术。
一、低碳施工影响因素及应对措施
为了尽可能使施工技术最大化、能源消耗最小化,降低污染排放量,首先必须加强施工阶段的碳汇及碳排的控制。施工碳汇指的是施工现场的水系和绿化。施工碳排包括施工现场及与施工相关的其他工作的碳排放,具体表现为废弃物碳排、运输碳排及施工现场碳排。
1.1废弃物碳排
废弃物碳排包括处置碳排和运输碳排,运输碳排来自于废弃物在运输过程中会产生Co2。对废弃物的不同处置方式会产生不同的后果,若是把废弃物直接处置会增大电能、化石燃料等的消耗量,增加碳排放;如果对废弃物进行回收利用可制成建筑材料二次使用,减少碳排放量。因此,为了尽可能的的降低能源消耗量,实现效益最大化,在对废弃物进行运输过程中,要坚持贯彻“3R”原则,控制废弃物的排放量,提高废弃物的再利用和回收利用率。如建材可采用工厂化生产,然后在运送到现场进行组装,这样即降低了空气污染又减少了废弃物的排放量。
1.2施工现场碳排
施工现场的碳排主要包括材料、能源、设备、人力及对土地的破坏,主要受受施工机械的选用、照明设备,能源的选择和使用及食堂用电等,碳排放区有生活区碳排放、施工区碳排放及办公区碳排放。具体如图二所示:
针对施工现场碳排放的控制措施总结如下,施工机械方面,首先要选用一些节能的机械设备,如变频节能升降机、利勃海尔吊机等;另外还要制定和执行保持设备高效益、低耗能的定期维修、保养计划,确保其正常运行;同时还要加强对维修人员和机械操作人员的培训,以提高其操作技能,减少不必要的消耗。在照明设备的选用上广泛推广LED灯,科学安排施工的数量、照明的强度和照明时间。
1.3运输过程中的碳排
建筑中需要的大量材料都需要从生产地运输过来在运输过程中会消耗大量的能源并排放大量的二氧化碳。运输方式的选择、运输的重量、运输距离等都是影响碳排的因素。因此,在对建筑材料进行运输的过程中,要综合考虑相关的因素,针对不同的情况选用不同的运输方式,如近距离运输以车辆运输为主,远距离运输优先考虑铁路运输或海运;根据车辆的单位距离耗油量等选择最适合的车辆,并定期对其进行维修和保养;加强对驾驶人员的培训等。
1.4施工碳汇
尽可能的加强绿化,能有效地吸收二氧化碳,减少环境污染。
二、建设施工技术新思路
建筑低碳施工技术是指为减少环境污染、降低能源消耗而在施工过程中对传统的施工技术进行改进,达到降低碳排放实现低碳建筑的目的,低碳背景下建筑施工技术的新思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材料利用技术
由于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再加上我国建筑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造成目前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在材料的选择上缺乏规范的标准,存在很多材料浪费现象。过量的建筑材料的使用就给建筑施工现场带来大量的建筑垃圾,这不仅浪费了资源又污染了环境,因此要加大资源节能技术的推广,减少不必要的浪费,对一些建筑材料实现循环利用。另外,传统的建筑施工中有很多模板,现在看来这些模板在一定程度上延长了工期,如果模板的质量存在问题,会严重影响建筑工程的质量,因此在使用租赁业务缩短工期的同时还要保证模板的质量。2.2环境保护技术
建筑施工中环境污染的来源主要是在建筑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噪音及光污染,粉尘主要由道路扬尘、风钻钻孔作业及不规范的材料堆放等原因造成的。人体如果长时间的吸收粉尘会给身体带来很大的伤害。为了减少施工过程中的粉尘,可以做好相关的覆盖屏蔽工作或者采取湿法作业,有效地降低作业区附近的粉尘浓度。
2.3能源利用技术
施工节能的两大目标就是能源消耗最小化,效益最大化,因此要不断地研发和推广科学的能源利用技术。目前,可再生资源已经成为一种新的发展方向推进节能工作需要有整体、系统的观念,从管网、热源和建筑系统考虑选择可利用的可再生能源,提高建筑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性能,减少输配管网热损失,充分利用自然资源。在提高能源利用率方面,应该选择功率和负载相配的施工机械,避免小功率机械设备超负载运行或大功率机械设备低负荷运行。优化施工方案,提高机械设备的利用率,避免机械设备无人运行。
三、结语
总之,低碳施工技术使顺应时展和全球低碳经济基本发展趋势的,推广低碳利国利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都应该积极响应和辅助低碳经济的推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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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周笑绿.循环经济与中国建筑垃圾管理[J].建筑经济,2010.
减少碳排放的主要措施范文篇12
关键词:农业;气候;生态保护;温室气体;减排;技术模式;微生态
中图分类号:X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1161(2015)10-0065-03
气候变化给人类带来各种各样的气候灾害,且所带来的经济损失也是惊人的。各种气候灾害是人类的大敌,尤其对农业而言,其对气候变化反映最为敏感,抵御能力最为脆弱,影响也更为巨大。同时,农业对气候的影响也不容忽视。
1农业温室气体排放对气候的影响
气候变暖主要是由于人为温室气体(GHG)排放增加所致,农业领域是一个重要的GHG排放源。全球农业领域GHG排放约占总人为排放的30%,我国农业领域的排放比重约占20%,主要气体有CO,CH4,N2O和NO等。IPCC指出,农业温室气体排放主要来源包括反刍动物消化、动物粪便处理产生的CH4和N2O排放、水稻厌氧条件下的CH4排放、农田过量使用氮肥产生的N2O排放、农田耕作产生的CO2排放等。而在农业源中,畜禽养殖业COD和氨氮排放量分别为1268.26万t和71.73万t,占农业源COD和氨氮排放量的95.8%和78.1%,大量畜禽废弃物给养殖场周边环境带来诸如大气、水、土壤等环境污染问题。畜牧业是我国农业领域最大的CH4排放源,是农业温室气体和面源污染的排放大户。
2农业温室气体减排途径
2.1充分利用微生态技术,减少动物肠道CH4排放
反刍动物排放的CH4是通过肠道发酵过程产生的,反刍动物瘤胃内的产甲烷菌通过微生物作用合成甲烷,但甲烷并不能被动物机体利用,只能通过嗳气排出体外。通过研发推广微生态产品及其技术,可以减少反刍动物CH4排放。微生态技术具有以下功能:一是提高动物单产水平,通过减少并调控畜禽养殖数量来提高养殖效益,从而减少CH4的排放总量。二是通过调配畜禽日粮结构,借助有益微生物菌群,改善和分解低品质饲料纤维素等多糖分子,提高畜禽对饲料的消化率,减少瘤胃CH4生成量和粪便中有机物的残留,减少单位饲料消耗的CH4产量。三是通过微生态工艺使常规饲料生物颗粒化,缩短饲料在瘤胃内的停留时间,减少营养物质在瘤胃内发酵造成的能量损失。四是通过微生态菌群抑制产甲烷菌活性,从而调控瘤胃内CH4的大量生成。
2.2高效利用畜禽粪尿,减少畜禽废弃物温室气体排放量
我国年畜禽粪便资源总量约为8.5亿t,相当于78.4Mt标煤。提高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率,使其变废为宝,可有效减少温室气体的减排量。利用厌氧发酵原理开发畜禽废弃物发酵菌剂,可将污物处理为生活用沼气和生物有机肥,其中,沼气可直接用作燃料以有效利用CH4。同时,利用畜禽废弃物发酵菌剂还可替代传统粪便清理方式,有效减少CH4排放。一头猪年产粪尿量达2.1t,若采用水冲式清粪,其污水排放量将增加4倍以上;而采用干清粪节水工艺,实行粪污干湿分离、雨水和污水分流,并将畜禽废弃物发酵菌剂处理,可将畜禽废弃物温室气体排放量降到最低。试验表明,与水冲清粪相比,经发酵菌剂处理后的畜禽废弃物CH4排放量减少55%以上。
2.3推广发酵床等健康养殖技术,实现畜禽污染物“零排放”
畜禽养殖对大气污染主要来自畜禽粪便产生的臭气,尤其是规模化畜禽养殖密度高、清粪不及时、消毒不力等因素加剧了舍内空气环境的恶化,需要利用生物除臭技术进行处理。微生物制剂能够减少气载病原菌数量,增加气载有益菌数量,降低畜禽疾病感染率,抑制病原菌生长,同时还能降低禽舍内温室气体CH4,N2O,NH3和H2S等释放量,对畜舍内有害气体具有净化作用。试验表明,可使NH3降解率达74.3%,H2S降解率达81.6%,并可大幅降低养殖场畜舍内的有害臭味。同时,利用微生物作为物质能量循环和转换“中枢”,推广发酵床式养殖方式。这种模式没有任何废弃物、排泄物排出养殖场,大大减轻养殖业对周边环境的气液污染,是节约能源、减少疾病和用药、清除粪臭、实现零排放的环保生态型健康养殖方式。
2.4开发应用生物有机肥,降低农业面源污染和GHG排放
我国农田碳吸收汇约为0.20亿~0.67亿tC,农田N2O排放量中有57.8%来自化学氮肥施用,22.9%来自粪肥施用。施用有机肥可有效增加土壤碳储量。我国畜禽粪便年产量达17.3亿t,是工业废弃物的2.7倍,其氮、磷、钾总贮量为0.633亿t,相当于0.493亿t尿素、1.194亿t过磷酸钙和0.338亿t氯化钾。充分利用规模化畜禽场排泄物生产肥效显著、环境友好型生物有机肥料,可直接或间接提供植物所需养分并改善土壤性能,大大提高作物产量和品质,实现农牧结合,推动循环农业发展。同时,有助于调节土壤系统有益微生物的活性,提高氮肥利用率,促进农田固碳减排,降低农田N2O排放14%~30%。
2.5高效利用农林废弃物,减少CO2,CH4和N2O排放
动物粪便等废弃物的厌氧储存及处理、作物秸秆焚烧均产生CO2,CH4和N2O。通常秸秆焚烧、粪便处理方式、气候条件等决定着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大小。减少秸秆、粪便等农林废弃物CO2,CH4,N2O排放量的主要措施是针对排放潜力大的废弃物焚烧及露天存放过程,通过生物炭技术固碳和厌氧发酵回收甲烷气体,可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另外,在畜禽饲料中使用微生态添加剂可抑制CO2,CH4,N2O等温室气体的产生。其中,沼气技术就是通过畜禽粪便和污水厌氧硝化而产生的。沼气可作为燃料替代化石能源,也可用作发电和动力燃料。据推算,一个8m3的户用沼气池平均年产沼气385m3,相当于替代605kg标准煤。目前,农村沼气项目已被广泛开发为CDM项目或自愿碳减排项目。
2.6控制并减少化肥使用量,减少N2O排放
土壤中氮的主要来源是施用化肥、厩肥及农作物残留物。过量施用氮肥会导致肥料无法被农作物利用和被微生物吸收,这些过量的氮素一部分通过土壤的硝化作用转变为N2O并释放到大气中,另一部分渗透到地下水中污染水资源。伴随着我国农业的“十二连增”,农业化肥投入量在逐年增加,我国农业增产对化肥的依赖度越来越高,这不仅导致土壤的过度利用,而且使N2O排放量呈上升趋势。因此,提高氮肥利用率是减少农业N2O排放的关键措施。目前,我国农业氮肥利用率为20%~40%,如果长期采用微生态、测土配方施肥等农业先进技术,可将农业氮肥利用率提高到30%以上,N2O排放量相应降低15%以上,大幅减少作物需氮量,调节和解决作物需肥与土壤供肥之间的矛盾,达到减少化肥用量、提高肥料利用率、实现作物增产的目的。试验证明,利用微生态技术可使肥料利用率提高10%~20%,每年节约氮肥1000万t,相应减少CO2,CH4,N2O等温室气体排放12000万t。
2.7加强稻田综合管理,减少稻田CH4的排放
在厌氧环境下,稻田甲烷排放是由产甲烷菌利用田间植株根际有机物质转化CH4形成的,是除去水稻根际CH4氧化菌对CH4氧化后的剩余量。稻田甲烷排放主要受土壤性质及其根际菌群状况、灌溉及水分状况、施肥种类及方式、水稻生长及气候等多因素影响。水分是影响稻田CH4排放的决定性因子,通过改变稻田的水分管理和微生物菌群可改变产甲烷菌生存的厌氧环境,从而控制甲烷的产生和排放。研究表明,节水灌溉、间歇式灌溉及微生态控制根系菌群能够减少稻田甲烷的排放。减少稻田CH4排放的主要管理措施除水分管理外,还包括品种选择、施肥种类、施肥量等,应采取适当的管理措施进行稻田耕作。
2.8改进农业生产管理措施,增加土壤系统的碳汇总量
农业固碳主要依赖土壤系统。通过改变栽培、耕作、施肥等农业生产方式,可以增加土壤系统的碳汇总量。一是大力推广保护性耕作等减少机械进地次数、提高农机作业效率的农田生产措施,减少人类对土壤结构及功能的破坏。二是推行秸秆还田和增施有机肥,增加土壤植物残体和有机质含量,进而增加土壤碳的固定和投入。农村生物质能源有很大发展潜力,经合理开发利用,可以有效替代化石能源消耗,缓解能源危机,减少GHG排放,保护生态环境。三是通过微生物技术改善土壤结构与功能,提高土壤固碳水平,减少过量使用化学氮肥造成的氮沉降。
2.9通过植树造林和还林还草,实现植物型自然生物固碳
植物型生物固碳主要通过增加绿色植物生物产量方式来实现温室气体的减排,如植树造林。树木生长需要吸收并固定CO2,并将其转换为生物量,从而形成森林的固碳效果。低产农田退耕还林还草可使大气碳较多地存留于土壤或较长时间储存于植被中,人工林每生长1m3的木材,可吸收CO2约1.83t。草地年固碳潜力为23.9Mt,占全球固碳能力的29.0%。可见,植物型生物固碳是非常有效的生物固碳方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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