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体经济的特征范例(12篇)
实体经济的特征范文
论文摘要:在考察中国农地产权制度演变的基础上,分析转型时期的农地征用过程,剖析农地征用矛盾的内在机理,探索农地征用矛盾的解决思路和具体方案,揭示农村市场交易机制的重要性。
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中央政府日益重视各种社会经济矛盾,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社会发展目标。2006年3月,致公党中央常委牛文元提出建立“五大基本国家补偿制度”,希望通过二次分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保障”。其中,“国家土地补偿制度”的重要性尤为突出,近年来发生的重大社会冲突事件中,65%都涉及农地补偿和房屋拆迁问题,由征地矛盾导致的农地补偿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因此,考察农地征用矛盾的历史根源和现实状况,完善农地征用制度,探索农村社会的市场交易机制,势在必行。
一、中国农地产权制度演变
农地征用矛盾实质上是社会主体围绕农地问题展开的博弈活动,它取决于中国农村社会的现实约束条件。中国农地征用矛盾的根源是农地产权制度随着中国社会制度的不断演进,农地产权制度呈现出阶段性特征。
1.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的演变阶段
(1)第一阶段:“土地改革运动”之前(~1948)。1948年以前,中国的基本农地制度是私有制,土地所有权通过大量民间交易逐渐集中于地主阶层,土地使用则普遍实行租佃制由于租佃制导致的农地利益冲突,地主阶层和农民阶层之间的利益争夺成为中国农村社会的矛盾焦点。
(2)第二阶段:“土地改革运动”后到农业合作化运动前(1948~1953)。自1948年开始,中国共产党全面开展“土地改革运动”,将解放区的土地改革经验推广到广大农村地区,没收地主的土地产权,直接分配给无地农民,建立农民土地私有制。
(3)第三阶段:农业合作化运动后到人民公社解体(1953~1978)。自1953年起,中央政府积极开展农业合作化运动和人民公社运动,逐渐形成了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1962年,中央政府为巩固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性质,确立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农地产权制度,实质上将农地所有权和使用权都集中在生产队。
(4)第四阶段: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1978~1978)年中国农村社会逐渐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要求分离农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在保证农地集体所有制的条件下,允许农民拥有农地承包权和使用权。l982年农村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之后,乡、村、村民小组三级体系成为集体土地的共同所有者,逐渐形成目前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和农民承包使用的产权格局。
2.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的特征
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的分析表明,现行的农地产权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不一致。
(1)所有权方面.农地集体所有制明确了“集体”的所有地位,但“集体”概念具体化为乡、村、村民小组三级体系,它们的“共同所有”模糊了所有者权利。这就可能产生两种后果:①当所有者权利的经济利益较高时,三级体系中的各种主体争夺土地收益;②当所有者权利的经济成本较高时,三级体系中各种主体相互推诿而导致“所有者缺位”。事实上,随着农村社会的经济利益和组织独立性不断增强,三级主体的“趋利避害”行为特征将愈加显著。
(2)使用权方面,农民以“家庭联产承包”方式拥有了农地使用权,但他们的农地使用权是不完整的。①农民行使土地使用权具有使用方式和使用程度的限制:根据中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只能用于农业生产和经营,禁止闲置耕地。②农民私人不得出租和转让农地使用权,农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以农地集体所有权转变为国家所有权为前提。⑧农民的土地承包权有一定期限,尽管目前的承包期限可以长达30年,但承包期限风险仍然埋藏着农地经营的不稳定因素。
值得重视的是,目前的中国农地产权制度是特定历史条件的结果。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工农业产品剪刀差等因素的前提下,农地产权制度安排实际上承担着中国农村的社会保障功能.农地产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也有利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正因此,农地产权制度是农地征用矛盾的现实根源,它涉及到农村经济发展、社会保障、城乡行政管理体制等诸多方面。
二、转型时期的农地征用过程
自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农地征用问题始终是农村土地制度的核心问题。根据2004年的中国《宪法修正案》,国家出于公共利益考虑,可以征收或征用农村土地并给予适当补偿。①农地征用的性质和过程构成了农地补偿命题的实践背景,也是解决农地补偿问题的事实基础。
1.农地征用的性质和过程
“征收”或“征用”是两个不同概念。土地征收的对象是土地所有权,国家通过征收活动剥夺原土地所有者的所有权;土地征用的对象则是土地使用权,中央政府征用农地之后,必须对农民丧失农地使用权进行适当补偿。然而,根据现行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的规定,农地征用前提是农地所有权的转变,由集体所有转变为国家所有。因此,中国的农地征用实践造成了“征收”的效果。
农地征用的过程中.农民丧失了农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组织丧失了农地所有权。根据中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和征地实践,完整的征地过程一般包括三部分:①地方政府与农民集体组织协商,征用农村土地,转变农地的所有制属性和使用权主体;②地方政府对农民和农村集体组织进行适当补偿;③地方政府与土地开发者协商,将农用土地转变为非农用土地,按照土地市场价格进行交易。上述过程中的每个环节都意味着农地权利的转移和农地利益的重新分配。
2.征地过程中的矛盾
农地征用过程的利益冲突使农地补偿问题日益突出:
(1)农地征用的补偿标准较低。根据2004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农地征用后按照原用途进行补偿,以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作为计算基数,农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和不能超过该基数的30倍。值得注意的是,这一补偿标准的前提条件是土地使用权转让,但在农地征用实践中,作为农地集体所有者的乡、村、村小组也要求获得相应利益补偿,结果使农地补偿费被层层提留,农民最终通常只能得到征地补偿标准的5%~10%。
(2)地方政府以“公益用地”名义进行征地后,按照农用地标准对农民进行补偿;然后以非农用地名义出售给经营性组织,按照土地市场价格获得回报。在较低的征地补偿标准和较高的土地市场价格之间,存在着巨额租金,它被地方政府以行政强制手段占有。这必然导致农地征用矛盾:①高额租金对政府行为产生误导,使地方政府怀有扩大征地范围的非理性冲动;地方政府获得的高额租金与农民得到的较低补偿形成鲜明对比。激化了农地征用过程中的利益冲突。
(3)地方政府对农地“一次性买断”之后,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也就随之消失了,失地农民的安置问题日益突出。丧失了基本生产资料的失地农民必须重新寻找工作。但城乡教育差异、就业渠道残缺、就业宏观形势等因素使失地农民很难重新“就业”,大量失地农民难以保持原有生活水平和继续进行生产经营。
三、农地征用矛盾的内在机理
1.农地征用矛盾的直接原因
农地征用过程中的利益冲突表明·现行征地制度具有内在缺陷,它直接导致了目前的征地矛盾。
(1)农地征用的前提是所有权由集体转让给国家。①在计划经济体制的惯性作用下,现行农地征用制度对农地转让进行一定的产权限制,起到了适当保护农民利益的作用,也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残缺的必要补充。②然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的地方政府具有经济利益独立性,农地转让的产权限制使地方政府成为农地交易中的双边垄断者,利用行政权力谋取经济利益。这种体制缺陷必然误导地方政府行为,影响它对土地交易的成本收益判断,扭曲农地转让的市场交易机制。
(2)农地征用的范围界定缺乏理论依据。根据现行的各种法律法规,农地征用的主要理由是“公共利益”。但关于“公共利益”的具体含义,土地管理部门在法律条文和实践过程中都未进行明确界定。按照经济学基本理论’“公共利益”的经济内涵是“公共物品”,经济学者对此存在不同解释。在征地实践活动中,部分地方政府更是出于各种目的任意解释“公共利益”,以此作为农地征用和低补偿标准的政策依据,从而以较低经济成本取得农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3)现行农地补偿标准未能反映农地产权转移的真实状况。现行的农地征用补偿标准以“农地使用权转让”为理论依据·但在征地过程中,乡、村、村民小组三级管理体系确实失去了农地集体所有权,他们必然对农地补偿提出分配要求。根据产权经济学的观点,农村三级管理体系作为农地集体所有权的代表,应当要求地方政府对农地所有权转让给予补偿;但行政管理体制的上下级关系限制了农村三级管理主体的权利诉求,结果导致农地集体所有权的无偿转让。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相对于农民而言,乡、村、村民小组处于强势地位。它们是农地转让和农地补偿的具体操作者,有机会从农地使用权的补偿费用中“分一杯羹”。
简而言之,目前农地征用矛盾的根源是:农地征用的经济成本较低,土地市场信息被扭曲;地方政府以独立经济利益和机会主义动机为出发点,利用扭曲的市场信号进行成本收益判断,从而具有扩大征地范围和直接干预征地过程的非理性冲动。
2.农地征用制度的改革思路
针对现行农地征用制度的内在缺陷,政府主管部门和农村问题专家进行了广泛探讨,逐渐形成了改革农地征用制度的两种主要思路。
(1)第一种思路是渐进改良式,核心问题是重新制定征地补偿标准。自2001年起,中央财经办公室和国土资源部展开针对“征地制度”的调研活动。根据调研结果,提出了完善现行征地制度的一系列建议:①严格行使土地征用权,规范征地范围;②体现市场经济规律,合理制定征地补偿费用标准;③以社会保障为核心,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拓宽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④坚持政府统一征地,实行征地与供地分离;⑤建立征地仲裁制度,保证征地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和高效。
(2)第二种思路强调农地的集体所有制属性,主张农民和农村集体组织以独立经济主体身份进入土地市场,推动农地产权转让的市场化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刘守英认为,征地行为实质上是以行政权侵犯财产权,以“公权”侵犯“私权”,政府运用行政手段强制占有农民集体土地产权;如果不能根本改变征地制度的基本性质和方式,地方政府侵犯农民权利和权力寻租的现象就无法得到有效遏止。
上述两种思路对中国农地征用状况的认识基本一致,但他们提出的改革方案存在明显分歧:第一种思路代表着决策部门的主流看法,第二种思路代表着学者的主要意见。①从目前征地制度的现实需求来看,第一种思路具有相对优势,它是征地制度改革方向的现实选择。②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一致性要求来看,第二种思路是彻底解决农地征用矛盾的根本途径,它是农地征用制度改革的未来目标。
四、化解农地征用矛盾的直接对策
根据农地征用矛盾的现实状况和直接原因,应当设计一种合理的农地交易制度来化解农地征用矛盾。这种农地交易制度应当满足两个要求:一是能够迅速缓解目前的农地征用矛盾,改善农地征用过程中的不公平状况;二是改善农地交易环境,提供彻底解决农地征用矛盾的制度条件。基于这种认识,本文提出“直接型农地交易”方案,以拓展农地征用命题的分析视野。
1.“直接型农地交易”方案的主要内容
“直接型农地交易”方案包含四项要点:
(1)地方政府不直接介入农地交易过程,它只是土地购买者与农村集体组织进行土地交易的监督者,交易双方以独立经济身份参与交易,协商农地使用权和所有权的转让价格。
(2)农村集体组织必须将协商结果对农民公开,接受相关质询,经过农民集体决议之后的转让价格才具有真实有效性。
(3)土地转让费的分配方面,农民直接获得农地使用权价格。农村三级管理体系中的村组织以农地所有权的代管者身份获得农地所有权价格,但它是作为农民集体产权的代表而取得这项权利的,因此应当将农地所有权价格作为集体产权划分成股份,进行农民集体产业投资,以解决农民失地后的继续生产问题,这实际上是农民失地的间接补偿。
(4)国家和地方税务部门根据土地交易价格,按照适当比例征收交易税;部分上缴国库作为中央政府财政收入,部分交付地方政府作为公共事务开支。
2.征地过程中的地方政府职能
征地过程中的地方政府具有两大职能:①作为地方事务的管理机构,监督农地征用过程;②作为国有产权的地方代表,直接参与农地集体所有权转变为国家所有权的过程。这种双重身份特征提供了大量寻租机会,地方政府可能利用行政权力和制度缺陷谋取经济利益,扭曲农地产权转让的市场交易机制。
直接的解决办法就是尽量限制地方政府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权利:一是对于经营性土地的产权转让,地方政府职能仅限于提供交易渠道和监督交易过程,交易价格应当由农民集体组织和购买者直接协商决定;二是对于公益性土地的产权转让,地方政府也只能以独立经济主体身份参与土地交易,平等地与农民集体组织进行市场交易,按照市场交易规则决定农地转让价格。在农地征用的实践活动中,人们很难准确界定公益性土地和地方政府职能,因此应当将公益性土地交易和经营性土地交易都纳入市场化框架。
这两种土地交易类型的区别在于:一是对于公益性土地,地方政府在按照市场价格征用土地之后,地方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应当进行适当补偿,以提供地方性公共物品;二是对于经营性土地,农村集体组织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土地交易之后,依据集体产权要求对交易收益进行分割。近年来,江浙地区正在试行“同地同价”,这种政策措施已经体现对公益性土地和经营性土地的“一视同仁”,客观上起到了缓解农地征用矛盾的效果。
3.农地征用补偿的权利归属
根据农地产权的特征,农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转让都应当获得合理补偿。①农民转让农地使用权,获得经济补偿,补偿标准应当遵循现行《土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应当取消具有计划经济“父爱主义”色彩的安置费。②村民自治组织是农地集体所有权的直接代表者,它应当代表村民集体意愿对农村集体产权进行管理,索取农地所有权转让的适当补偿;通过对集体财产和集体收益的合理分配,给农民提供就业机会和分红权利,以替代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在农地征用的实践过程中,补偿形式是多样化的:农地使用权补偿最好以现金形式直接交付;农地所有权补偿可以采取土地人股等方式参与地方经济发展。
从法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直接型农地交易方案”体现了“公正补偿”的司法理念,它要求对农地使用权和所有权转让进行合理补偿,以维护农民的正当权利。同时,它也充分重视到计划经济体制的惯性作用,明确了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强调对农地集体产权进行适当补偿,以维持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和继续生产能力。
五、培育农村市场交易机制
“直接型土地交易”方案着眼于缓解目前农地征用的各种矛盾,但彻底解决征地矛盾问题,必须依赖于农村市场交易机制的不断完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社会应当突破计划经济体制的惯性作用限制,从市场主体、市场规则、市场环境等诸方面着手,努力改善农村市场交易机制,缩小城乡差距,真正实现城乡一体化。
1.农村集体组织的话语权
社会经济组织的话语权是市场交易机制运行的前提条件。自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农民通过“家庭联产承包”取得了部分话语权,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但中国农村的主要产权形式是集体产权,它包括农地所有权在内的各种集体权利,应当体现农民的集体意志。这种集体产权安排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但它恰恰符合中国农村社会的经济基础特征,避免出现由于分散产权导致的“搭便车”和“公地悲剧”。问题的关键在于:由谁来代表农村集体产权?它如何保证农民集体利益的实现?
根据市场交易制度的要求,农村集体产权的代表者必须具备两项条件:①独立的经济利益它能够真正代表本地农民的集体利益,其自身利益与农民集体利益基本保持一致。②独立的经济权利表达能力。它能够在现行制度框架找到适当的权利表达方式,准确表达农民集体的经济意愿,能够尽量阻止外部力量的不当干涉。从现行的农村行政管理体系来看,乡级机构与农民集体产权的“距离”较远,并且受地方政府行政影响较大;村民小组的组织建设较落后,缺乏权利表达的有效手段;惟有村级行政单位,恰恰能够较好地体现农民集体的经济意愿。
目前,随着中国农村社会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化,许多地方正在推广“村民直选”和“村民自治”制度。村组织逐渐摆脱原有的行政管理角色,日益强化了集体产权代表的特征。因此,如果村组织能够有效利用较为完整的组织结构,切实表达农民集体的经济意愿,积极参与农民集体事务,就能够使包括农地集体产权在内的农民集体利益得到有效保护。事实证明,在农地征用的实践活动中,如果村组织能够较好地进行权利主张,那么征地矛盾就会较少,也能够较好地维护农民集体利益。
2.土地交易的监督机制
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条例》,地方政府是农地征用过程的主要监督者。实践证明,单纯的行政监督具有局限性,完善的市场交易机制要求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并重。两种监督方式各具特点:地方政府的行政监督是常规性的;相对独立的司法监督则是维护交易主体权利的最终保障。目前,中国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关于农地征用等内容的法律法规也不断出台,但关键在于通过司法体系来具体体现立法精神。
基于这一理念,目前交易监督机制应当重点关注两个方面:①司法独立性。借鉴西方法治社会的三权分立制衡机制,以司法力量来抗衡行政力量,避免行政权力的滥用。增强地方司法系统的独立意志表达能力,减少地方政府对司法活动的干预,进而维护市场交易主体的经济利益。②申诉和仲裁渠道。由于法律诉讼的成本较高,申诉和仲裁将是维护农民经济利益的经常性补救措施。如果申诉和仲裁渠道畅通,将缓解农地征用过程中的矛盾;如果农民的正当利益受到侵犯,又难以通过正规渠道进行抗议,那么社会经济矛盾将会逐渐积累,最终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发展。
3.社会经济环境
根据中国农业社会的历史演进规律,经济发展战略和历史文化背景是目前中国农村制度建设相对滞后的根本原因。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城乡社会的制度一致性要求日益强烈,完善农村市场交易机制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这就要求不断改善中国农村的社会经济环境:
(1)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由于中国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残缺,农地产权实际上发挥着社会保障功能。虽然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征地补偿来部分替代社会保障功能,但这毕竟是暂时性的;从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国民经济体系的整体性来看,必须重视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特别是在中国经济发展的关键时刻,如果不能妥善解决城乡差别待遇问题,就无法推动农村资源和城市资源的合理流动,也无法形成有效的农村市场交易机制。事实上,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功能不止于此,它是解决农村发展问题的关键,也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
实体经济的特征范文篇2
关键词法律打黑分析研究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河南焦作五人因普通纠纷被控涉黑,笔者认为将本案定性为“涉黑”是不合理的。理由如下: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刑法》第29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第一款的解释》先后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了具体的规定,这些规定是司法实践中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法律依据。根据这些具体的法律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才能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
1、组织特征。
形成较稳定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在该特征中,人数较多是基础;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核心;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区别于其他犯罪组织的重要特征。但是,如果仅仅具有人数较多和某些被告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较多这些特征,尚不能认定已经形成了黑社会性质组织。
2、经济特征。
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在该特征中,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是基础;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是获取经济利益的手段;以经济实力支持该组织的活动是目的。不能仅仅凭借有一定经济实力就认定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必须结合经济实力的获取方式和具备该经济实力的目的,才能作出准确的认定。
3、行为特征。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
4、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特征。
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特征。该特征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只有具备该特征才能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的稳定性和规模可以有差别,经济实力可以有大小,违法犯罪事实数量上和性质上可以有不同,但都必须达到对一定区域或行业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的程度,才能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
再看《新京报》作者钱昊平描述的几条五人被控涉黑行为:
1、互助组李建岗摘下扔掉另一商户党政军家招牌;
2、李建岗用黑漆涂抹党政军新做招牌;
3、李建岗砸碎党政军的窗玻璃;
4、互助组周新安和耿素敏在市场门口拦阻党政军出货车,耽误出货时间;
5、互助组吴建厂拔掉党政军冷库制冷机进水管。
从本篇报导来看:
1、焦作市丰收路果品市场21户经营香蕉的个体户,协商成立了金香蕉互助组,贺永星被推荐为总负责人。互助小组成员与党政军、白永军发生纠纷,也只是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非常常见的普通纠纷而已,有明显的临时起意的特征,有很大的随意性。其不是为了某一组织的意志和利益,也没有某一组织的指使与授意。也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其已形成一个犯罪组织,也更谈不上形成一个稳定的、分工明确的、有领导者和骨干成员的犯罪组织。
2、该互助组没有通过违法犯罪行为作为其获取经济利益的手段,也没有以该互助组“有一定经济实力”为基础,更谈不上体现出以经济实力支持该互助组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
3、虽然该互助组个别成员针对党政军、白永军实施了不当行为,但是这些行为中没有涉及枪支,没有人命案,没有一起重伤,甚至连轻伤都没有!这些行为还远远达不到我国法律对于黑社会犯罪所规定的“暴力”标准,至于欺压、残害群众、严重危害经济秩序或公共秩序、更是无从谈起。
4、本案中虽然21户经营香蕉的个体户,协商成立了金香蕉互助组,但是还远远达不到非法控制、重大影响的程度。非法控制,指黑社会性质组织对一定行业的经营活动或一定区域的社会秩序形成了相当程度的垄断或控制;重大影响,指黑社会性质组织对一定区域的正常社会秩序或一定行业的正常经营产生了严重影响。从报导来看并没有体现出21户香蕉个体户对整个行业进行相当程度的垄断或控制,其互助组个别成员针对个别人的不当行为也没有对正常社会秩序或一定行业内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严重影响,也不可能产生严重影响。
笔者也就此案件同我国著名刑辩律师许兰亭、靳学孔交流了看法。二位律师均表示:“刑事案件涉及公民的自由与生命,其证明有罪的证明标准是最高的,法院做作的判决一定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
最后笔者认为将此案件认定为“涉黑”是不妥的,二审法院应该从事实、从法律出发,做出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判决!
参考文献:
[1]潘光政.试谈“打黑”的认知误区及矫治对策.新重庆,2010,(03).
实体经济的特征范文篇3
一、财务经济监控与预警:一般原理分析
财务经济监控与预警的一般原理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财务经济指标的选择
财务经济指标的选择就是从复杂的财务经济过程中,选择能够反映财务经济运行中主要方面的运行特征和各个方面关系特征的财务经济指标,这些指标主要由现行会计系统提供。财务经济景气状态在性质上的差异会表现为数量上的差异。不同景气状态下单一变量和综合数量指标的取值和走势均有所不同,因此,不同景气状态下指标之间的数量关系特征和变动倾向也有所不同。财务经济过程种类繁多,关系复杂,不可能—一进行观察,而且—一观察结果也不会有助于人们对总体运行特征进行把握。所以,监测系统中只包括反映财务经济运行特征的指标。
(二)财务经济变量的预处理
各个特征变量的具体观察值有其产生的客观条件,也存在着观察误差的可能性。财务经济监测所依据的是财务经济变量循环波动相互之间关系的稳定性,财务经济过程受季节性变动的影响也不利于反映变量之间的稳定关系。所以,有必要运用数量分析方法如多元统计分析方法,对依据逻辑关系选择的指标进行筛选,经过筛选后的财务经济变量作为特征变量。对特征变量的预处理通常包括两个方面:对极端值的剔除和修正;时间序列的季节调整。
(三)景气状态数量特征的确定
根据历史经验划分各个时期所属的景气状态,确定不同景气状态的数量特征。景气状态的划分是数量分析和经验分析相结合的产物。根据特征变量的历史数据进行聚类分析,把景气状态相同的时期合并为同类,这样处理就是把各个历史时期分为若干个不相同的类别,然后计算每一类各特征变量的取值范围和集中趋势、离散程度,从中找出各类之间差异显著的数量特征,以此作为确定具体时期景气状态归属的依据。
(四)财务经济景气状态的评估
利用建立的预测模型对财务经济运行状态进行估计,并结合状态变量的数值,对其所属的景气状态进行评估。
二、基本构思:对几个问题的讨论
如前所说,宏观财务经济监测和预警系统是以指数的形式,从宏观的角度,综合反映财务经济状况的经济监测和预警系统,它是整个经济监控预警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作为财务经济的一种晴雨表,其主要功能一是监测,二是预警。所谓监测是指通过反映财务经济运行特征的指标对财务经济运行过程进行观察,对观察结果进行识别,判定观察到的财务经济过程特征属于何种景气状态以及预示着何种景气状态;所谓预警是指预报财务经济运行过程将要走向的景气状态。在这里,我们主要讨论财务经济监测与预警的几个主要问题。
(一)财务比率的设计和选择
财务比率的设计和选择是建立财务经济监测和预警系统的重要前提。预警离不开监测,监测离不开财务比率。财务比率的经济内容就是财务经济过程的数量特征和财务经济过程之间的数量关系特征。因此,建立财务经济监测和预警系统,必须首先在分析系统的环境、目标、结构。功能及其与整个经济监测和预警系统之间的关系的基础上,通过严格的理论和实证分析,科学设计、合理地选择宏观财务比率。
财务经济指标的选择应遵循灵敏性、超前性和稳定性原则。灵敏性是指被选择的财务经济指标要能够比较灵敏地反映财务经济运行的主要方面;超前性是指被选择的财务经济指标应当有一定的先进性;稳定性是指对被选择的财务经济指标的变化幅度进行不同状态划分后,划分的标准能够保持相对稳定。应特别注意的是,计人财务经济指数的宏观财务比率不在于数量的多寡,关键是要具有相关性和可靠性。所谓相关性,是指宏观财务比率与财务经济现实之间内在相关的一种特性,这种内在的相关性是确保财务经济监测和预警系统具有科学性的先决条件;所谓可靠性,是指宏观财务比率本身应当是如实的、不偏不倚的、可以验证的,这种自身的可靠性是确保财务经济监测和预警系统具有实际应用价值的重要基础。
为了保证宏观财务比率具有科学性和实际应用价值,构成财务经济指数的主体财务比率,应包括有关财务经济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和社会贡献能力四个方面,以便于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侧面综合反映财务经济状况。具体地说,评价债权人所关注的资产负债水平和偿债能力,应选择流动比率、资产负债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和存货周转率;评价投资者所关注的盈利能力和资产保值增值能力,应选择销售利润率、总资产报酬率、资本收益率和资产保值增值率;评价国家和社会所关注的社会贡献能力,应选择社会贡献率和社会积累率。
(二)财务经济指数的制作
为了分别反映国民经济整体和各行业的财务经济状况,财务经济指数应包括宏观综合财务经济指数和宏观分类财务经济指数两大类。
实体经济的特征范文篇4
即将到来的21世纪,知识经济的浪潮将席卷全球,这是一个必然的、不可逆转的趋势,而这一趋势必然对包括各国税收制度在内的各个方面产生深远的影响。探索知识经济与税制优化的内在联系,是目前税收理论界的一个重要任务。本文拟以知识与技术的应用将有效推动经济增长为背景,研究在知识经济条件下,一国优化税制可能显现的新特征;讨论在我国具体国情下,应如何顺应知识经济时代的要求,加快我国税制的进一步改革与优化进程。
一、对知识经济的几点基本认识
自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提出了知识经济(knowledgeeconomy)的概念以来,人们已从不同角度对知识经济的涵义、特征及未来趋势尽可能地做出解释与预测。笔者认为,对知识经济的认识至少应从以下三方面出发。
其一,知识经济是建立在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分配和使用之上的经济,它和农业经济、工业经济存在显著区别。为论述方便,我们不妨把农业经济、工业经济一并称为“发展经济”。从人类社会发展的阶段上看,发展经济与知识经济这两种经济形态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对应。
其二,知识经济具备以下两个最基本的特征:(1)技术要素作为一种内生变量的投入,使得要素收益递增,有力地促进了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技术创新、产业创新已成为经济增长的最重要力量之一;(2)经济一体化、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改变着人们的交往范围,世界经济的运行方式正在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其三,在当前,知识经济发展的重要性正日益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我们更应该辩证地看待这一新趋势:一方面,必须认识到知识经济正在有力地推动世界经济特别是发达国家经济的发展,而且从长远看,这一趋势将愈加强烈。另一方面,必须指出,知识经济作为一种独立的经济形态还未在全球正式形成。即使在美国,近几年的经济增长中也仅有1/4~1/3来自信息产业的发展,因此,那种认为知识经济已独立于工业经济等发展经济而成为当前一种主要经济形态的观点是不客观和不符合实际的。
因此,当前我们既要保持现有的发展经济形态下的税制优化结构的稳定性、连续性,又要重视加强新的知识经济形态下关于税源、税基、税种、税收征管能力及税收国际协调等方面的研究。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我国税制建设与改革既顺应我国具体国情,又迎头赶上动态发展的国际税制优化的、趋势。
二、优化税制理论与税制不断变化
80年代末以来,以斯蒂格里茨、米尔利斯为代表的优化税制理论逐步取代了现代新古典诸派税收理论的主流地位,对各国税制改革实践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优化税制理论究的是税收制度的不断优化、完善过程,强调的是在市场机制基础上。在政府适度干预下获取税制优化状态的重要性与现实性,考虑的是在税制优化过程中税收效率目标。公平目标与收人目标的并重,并注意分析税制在不充分信息条件下对经济行为主体决策的刺激作用问题。
具体说来,在已有的优化税制理论研究文献中,对税制不断优化过程的分析主要有两种思路:其一,从“市场约束”是否存在,即市场是否完全、竞争是否充分、信息是否对称等角度,将税制优化描述为“现实优化”向“理想优化”不断迫近的一个过程。其中“理想优化”既是税制优化的目标,也是参照系。它是市场无约束状态下的税制优化,其主要特征包括税收完全中性、无超额税负损失、税收公平等,这些都是优化税制的目标集合。“现实优化”则指在现实市场约束下的税制优化。而由现实优化向理想优化迫近的过程,也就是市场约束逐步被突破的过程。现实优化的程度取决于市场约束集合的参数组成情况(如信息是否对称、竞争是否充分等)。其二,从优化税制的经济理论基础——“新政府──市场观”的角度出发对其进行诠释。该理论致力于重新认识政府的经济职能,希望在政府干预与市场机制之间寻求一种不同于以往的平衡与结合点。例如,斯蒂格里茨强调一方面应像认识市场机制重要性一样认识政府干预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又应像研究“市场失灵”一样研究“政府失灵”。以这些思想为核心的经济学观点在西方税收理论中的代表性体现就是优化税制理论。因此,优化税制理论的一个重要侧面就是致力于寻找包括税收工具在内的财税政策与市场调节机制之间的稳定平衡。
三、知识经济下税制优化的新特点
将知识经济特征与优化税制理论思路结合起来,本文的立足点是结合知识经济背景下经济发展过程中税收实践的变化
,探寻与知识经济发展特征相符合的税制优化一般模式,并将此模式具体运用于知识经济与发展经济并重的现实经济发展阶段、对我国税制优化进程提出具体建议与对策。具体分析框架可以概括为:“两块基础、一个问题、一种模式、一组建议与对策”。其中“一个问题”即指本文所期望解决的核心问题──寻找知识经济与发展经济共存条件下我国税制优化的思路;“一种模式”则指知识经济下税制优化的一般模式;“一组建议与对策”则对应于这一模式中各参变量对我国税收实践提出对策与建议。而上述这些问题的解决又必须建立在“两块基础”之上,即一是对知识经济的辩证理解及其有效推动经济发展的论证,二是对优化税制理论与税制优化进程之间关系的揭不。
必须指出,知识经济的产生与发展对于广大经济研究工作者而言无疑是一件新生事物,对其的研究与讨论都还处于刚刚起步阶段。因此,研究知识经济下的税制优化问题对我们来说是一种新的探索,这一探索本身就是不断完善、优化的过程,它既体现为对完全知识经济下税制优化一般过程理解的逐步加深,又表现为对知识经济下我国税制优化的不断实践。在深入探讨之前,应该承认知识经济下的税制优化的许多问题的解决本身还取决于知识经济的发展与完善。本文将试图通过问题的提出与问题的回答两大部分,在给出知识经济下税制优化的具体研究方向的同时,力求尽可能准确地把握税制优化的发展趋势。
四、知识经济下税制优化的指导思想
一般而言,税制优化研究主要包括两大部分:一是提出税制优化的判断标准与指导思想,为税制改革实践提供理论依据与发展方向;二是具体考察税制结构的优化内容,即税制要素的构成、组合及安排如何更好地实现税收原则。
首先,完全知识经济下税制优化的判断标准在内容上必然具有历史延续性与继承性,在理论基础上也存在其相通性。从税收经济学角度看,完全知识经济下税制优化的判断标准是,税制的优化是否有利于税收原则的实现;是否有利于促进与引导经济发展、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是否有利于公平税负、创造良好的经济环境;是否有利于组织财政收入。税收的效率、公平、收入诸原则是税收实践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理论概括,具有各种经济形态社会税收活动的共性。以其来判断知识经济下税制的优化程度,在理论上是可靠的。
其次,应将优化税制理论与知识经济发展的特征相结合作为优化税制的指导思想。以前述的优化税制理论的思路为分析框架,这一指导思想的理论基础可表述为:完全知识经济下的税制优化过程仍应该是税制由现实优化向理想优化不断迫近的过程,迫近的目标与参照系也仍然是理想税制,制约这一迫近进程的仍是现实的约束集,只是在知识经济下,税收优化的目标集除了原有的纯市场条件(完全竞争、信息完全对称等)之外,还应加入完全知识经济这一重要条件(如信息流动占据相当重要地位,信息产业成为支柱产业等)。这是知识经济下税制优化理论依据的新特点之一。新特点之二在于制约税制优化进程的约束集合中所包括的参数情况,在知识经济下,还应增加一个重要的约束条件,即发展经济与知识经济长期共存这一现实情况对经济发展各方面产生的影响。这样,在上述税制优化理论依据与新特点基础上,知识经济下的税制优化过程既要符合知识经济下税收中性的要求,又要兼顾现实两种经济形态并存条件下的税收其他目标的制约。
五、知识经济下税制结构优化问题
首先,知识经济下税负水平优化。我们发现,在世界上人均收入处于695美元左右的国家中,其平均税负分布于18.2%~36.6%之间,且总体显现上升态势。这说明,在目前条件下,决定一国税负水平的因素主要在于该国国民收人水平及政府支出规模,这也反映了一国税负水平的可能与需要的统一。从这一思路出发,研究知识经济下世界各国税负结构不断优化的趋势时,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值得探讨:在知识经济的形成与发展中,目前影响国民收人水平与政府支出规模的主要因素是否仍然存在?如果存在,这些因素有无新的表现形式?如果原有因素发生变化,那么有没有增加新的影响因素?新因素对国民收入与政府支出规模的影响程度到底有多大?与这些问题相关的具体表现包括:(1)知识经济发展过程中,随着支柱产业的转换,信息产业的发展对gdp增长的贡献到底有多大?(2)在这一过程中,信息产业的发展对政府职能是否会提出更高的要求?在知识经济下政府参与市场调节的度是否与发展经济存在区别?如果存在,这种区别是否体现为参与的范围更广泛,力度更深刻?(3)在这一过程中,支柱产业转换,生产方式改变对gdp增长的贡献与其对政府支出规模改变的要求之间存在一种什么样的弹性关系?对以上问题的探讨将有助于我们加深对知识经济下税负水平优化问题的理解。结合现有的发展特征及趋势,笔者认为,知识经济下随着主导产业转换与生产方式改变,世界经济发展水平将获得很大的提高,但同时,由于经济的知识化与全球化,技术、专利、专有技术等重要交换产品的流动性、公共性、外溢性将不
断增强,这些都要求政府支出规模必须相应提高,而且在一定时期,这种提高幅度会更先于、高于知识对经济发展的贡献及贡献程度。因此,在知识经济下,税负水平有一个提高的趋势。当然是否还存在某些导致税负水平下降的因素,也值得研究。
其次,知识经济下税种结构优化。税种的构成、组合及主体税种的选择是税制结构的主要内容之一。税收种类按照税收主体(纳税人)与税收实际负担者是否相同等标准划分为直接税与间接税两类。目前,随着收入水平的上升,间接税所占比重不断下降,直接税主体地位不断加强:另一方面间接税由于其具有的税基大、税源稳定、易于征管等特点又在不少发达国家有受到重视的趋势。那么在知识经济下,税种优化的一个重要因素是产业主体的改变与商品流动形式的转换——即信息产业成为主导产业,信息流动成为重要的商品流动形式。随着主导产业与商品流动形式的变化,间接税内部结构是否会产生变化?间接税是否会成为主体税种?直接税的主体作用是否会继续上升?等等。这些都需要加以研究。从理想的角度看,在完全知识经济下,出于征管损失最小化、税负公平与提高效率的目的,传统意义上的间接税的作用将下降,而直接税的主体作用将有所增强;而在发展经济与知识经济共存的现实约束下,由间接税为主向间接与直接税并重这样一种双主体结构过渡还是符合税制结构现实优化条件的。
第三,知识经济下税收征管优化。税收征管优化程度的一个重要指标是税收征管损失最小化。在现实中,税收征管损失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而减少,其主要影响因素包括征管手段是否先进,税种结构设置是否合理,税负水平是否适当等。在完全知识经济条件下,随着税收征管手段全面电子化,随着税种结构的更加优化,税收征管构成的优化必然要求税收征管损失趋向于零。然而,在发展经济与知识经济共存下,税收征管手段电子化相对于交易电子化的发展具有不对称性,并且相对网络交易而言,税收征管收益的增长远落后于成本的增长。因此,就现实而言,应加强对知识经济下交易形式多样变化的研究,探寻一套与交易电子化相适应的征管手段。
第四,知识经济下的税收国际协调。知识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是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经济全球化必将对税收国际协调内容与形式提出更高要求。从理想化角度出发,完全知识经济条件下,伴随全球经济的一体化,税收完全一体化显然是最符合税收效率原则的,这也是税收国际协调优化的一个终极目标。然而,在现实中,当知识经济仅仅处于萌芽阶段,当主权国家与区域合作组织同时并存时,税收国际协调的优化不仅要考虑效率原则,更重要的是还必须考虑国际税收的主权原则与公平原则。这样,在知识经济与发展经济共存的约束之下,税收国际协调现实优化主要指:在充分尊重主权与公平前提下,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的状况,逐步参与国际协调与合作,从而逐渐减少由于税收政策在各国间的不协调而造成的效率损失。
六、知识经济发展与我国税制优化
知识经济发展对我国税制改革可能产生的影响主要有三:(1)应逐步适当地提高我国的平均税负水平,特别是实际税负水平。目前,我国的税负水平是相对偏低的,如果再考虑知识经济发展趋势下税负水平提高的必然性与可能性,则应该逐步提高目前的税负水平,使其既适应经济发展水平,同时又能满足财政支出进一步扩大的要求。(2)根据知识经济下税制理想优化与现实优化思想的要求,抓紧对知识经济与发展经济条件下税收领域出现的新间题的研究。目前要着重研究网络贸易、电子交易是否应征税及开征何种税、如何征税等问题,鉴于这一交易行为在我国总体规模偏小、征收技术要求高、征收成本大等现实条件约束,同时考虑到运用税收工具保护新兴产业的目的,暂时不对网上交易行为开征税收为宜,日后这一税种是否开征,如何征收都应视这些约束条件的变化而定。(3)加强涉外税收协调与合作,制定独立的税收政策,积极参与国际税收协调,以适应经济区域一体化对区域税收一体化所提出的新要求。特别要重视从税收协调上减少经济一体化所带来的资本、技术、人力流动不确定性对我国经济影响,探寻利用税收政策减轻这些不确定风险的对策与措施。
主要参考书目:
(1)邓力平《优化税制理论与西方税制改革新动向》(《税务研究》1998年第2期)。
(2)邓力平、郭庆旺《知识经济、内生增长理论与财政政策》(《涉外税务》1998年第9期)。
(3)j.a.米尔利斯《最优税收与信息》(《财政研究》1998年第二期)。
(4)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课题组《优化税制结构的理论思考》(《税务研究》1998年第5、6期)。
实体经济的特征范文篇5
关键词:征地补偿费用;离婚诉讼;夫妻共同财产
随着国家城市化进程的日益推进,全国各地农村的土地征用也在轰轰烈烈的展开。伴随着土地征用而来的“闪婚”、“闪离”现象也是屡见不鲜。在该类型的离婚案件中,往往都涉及到征地补偿费的性质认定及分割问题。一方面由于现行立法未对征地补偿费的性质作出明确的规定,另一方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具有高度自治权而处分土地补偿费的方式各有不同,因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致使同案不同判,影响法院的权威。
一、征地补偿费用性质的审判实务之争
法院在受理农村离婚纠纷案件中,常会遇到对于征地补偿费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争议。为此,审判实务中存在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征地补偿费是具有人身专属性的财产,应作为配偶一方个人的财产。第二种观点认为,征地补偿费是基于对失地农民的补偿,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要考虑配偶是否分配取得土地。第三种观点认为,在法无明确规定征地补偿费是夫妻个人财产的情况下,应先推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征地补偿费取得虽具有身份的特殊性,但该身份特殊与人身专属性不同,且征地补偿费具有社会保障功能属性,宜认定为是夫妻共同的保障,是夫妻共同财产。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征地补偿费在离婚诉讼中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二、从我国现行立法分析,征地补偿费用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财产制是规定夫妻双方相互之间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它包括夫妻婚前所有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债务的清偿以及婚姻关系终止时的财产分割等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的规定,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确定方式,可以分为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以契约方式确定适用财产制的形式;而法定财产制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夫妻财产制的形式。《婚姻法》属于私法,体现意思自治原则,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依法定。我国法定的夫妻财产制采共同财产制中的婚后所得共有制,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特有财产和夫妻另有约定外,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制度。夫妻特有财产是对共同财产的限制和补充。对于特有财产,《婚姻法》第十八条用列举的方式对夫妻特有财产予以例外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笔者认为对于特有财产应采从严把握的原则,即除了法律明确规定为夫妻个人特有的财产外,其余所得不论表现形式如何,也不论夫妻各自贡献大小,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细察第十八条所列举的除第(一)外,(二)至(四)项均体现出极强的人身专属性。虽然第(五)项以“其它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作为兜底条款,但司法解释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外,未对特有财产进行更详尽的列举。笔者认为对其它未尽列的财产应同样具备强烈的人身专属性。
再分析《婚姻法》第十七条有关夫妻共同所有财产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在不断地扩大,共同财产的种类在不断地增加。征地补偿费就是农村城镇化进程中新产生的财产形式。《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具体列举了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综观以上具体列举的财产均关系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具有社会保障功能。征地补偿费是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性补偿,与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性质相同,关系失地农民生存的切身利益,具有很强的社会保障属性,可依“相同情形相同处理”的类推适用法律漏洞填补方法,适用《婚姻法解释二》中的对应法条。
三、从征地补偿费用的构成分析,征地补偿费用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征地补偿费,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费是基于农村土地被征收,使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发生改变——由集体所有转为国家所有——而获得的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可见土地补偿费以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前提。安置补助费是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后,用以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产和生活的补助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可见安置补助费是以“农业人口数”计,即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成为安置补助费的给付对象。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是基于地上附着物、青苗等因征收行为导致权属变化而对原权利人的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显见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不要求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具有特殊的身份资格,注重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实际所有和实际投入状况,由实际所有人和实际投入人获得。以上分析可知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可以认定为公民从事生产经营所得,是夫妻共同财产,应无异议。有异议的是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前提而获得的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是否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笔者认为,这主要应对具有人身专属性的财产与因成员资格而取得的收益进行区分界定。具有人身专属性的财产主要是为了保障财产享有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具有特殊属性他人不适合享用的,因此应当专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二)项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是指与生命健康直接相关的财产。由于这些财产与生命健康关系密切,对于保护个人权利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应当专属于个人所有,而不能成为共同财产。第(四)项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因具有专属于个人使用的特点,如个人衣服、鞋帽等,应当属于夫妻特有财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指一个人在某集体经济组织生长或生活,与该集体经济组织产生权利和义务的一种主体资格,它的获取可能依出生取得,也可能依婚姻关系加入取得,是一种资格限制,是一个群概念,以显示一个集体成员有别于其它集体成员的在诸如申请宅基地、承包土地、参与集体权益分配等方面享有的福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可见,通常是以家庭户为单位来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带来的权益。因成员资格而取得的权益并不当然具有人身专属性,如家庭成员中有一人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申请取得宅基地,在宅基地上所建房屋并不具有人身专属性,仍可以作为家庭共有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家析产,同理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并不因其取得需以成员资格为前提就认定为个人特有的财产。再如夫妻一方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另一方是公务员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如果因土地被国家征用所得的征地补偿费用归夫妻一方个人所有,而另一方所得的工资收入则依法律规定是夫妻共同财产,这对于夫妻二人而言是有失公平的。再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可知征地补偿费是以耕地的“平均年产值”作为衡量与参照标准,可见该费用总体而言是对农民的生产收入的弥补。为此,征地补偿费用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四、从立法本意分析,征地补偿费用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实体经济的特征范文篇6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尤其是在这种体制尚未完全确立和不尽完善的情况下,经济犯罪总是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本文着重从四个方面论述经济犯罪与市场经济的关系。
一、经济犯罪及其特征。1、经济犯罪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而是经济和犯罪这两个概念的相加与组合。经济犯罪指在经济活动中产生并与经济活动直接有关或者具有财产内容的,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让利法规定为犯罪,并且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2、特征:(1)在经济活动中产生,并与经济活动直接有关或者具有财产内容。(2)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3)被刑法规定为犯罪或者违反了刑法规定的行为。(4)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二、市场经济及其法制特征。特征:(1)是权利经济。(2)市场经济是自主经济。(3)是契约经济。(4)是竞争经济。(5)是法制经济。三、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的危害。1、侵犯经济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2、扰乱市场竞争的有序、正常运行。3、妨碍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措施的落实。4、破坏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外部环境。四、抑制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危害的途径。1、严格执法是抑制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危害的根本保证。2、完善刑事立法是抑制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危害的基本前提。3、增强公民法律意识,养活经济犯罪,是抑制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危害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经济犯罪、市场经济、法制、刑罚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健全,使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空前活跃。但与此同时,由于历史的现实的各种原因,也由于商品经济本身的各种负面效应,经济领域的犯罪现象也不断出现,这极大的阻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并直接或间接的引发了很多经济犯罪,严重的妨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如何有效的预防和控制经济犯罪也因此成为当前的突出问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尤其是在这种经济体制尚未完全确立或不完善的情况下,经济犯罪总是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思考探索经济犯罪,市场经济二者之间的关系,作为一名法学本科生,对于正确地理解和把握刑法的有关规定,有着积极的意义。
一、经济犯罪及其特征和特点
绝大多数的犯罪行为,归根到底都与经济有关,但是人们通常并不把这些犯罪都称之为经济犯罪。一般情况下,人们只是把某些与经济活动有关联和具有财产内容的犯罪行为称之为经济犯罪。从严格意义上讲,经济犯罪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而是经济和犯罪这两个概念的相加与组合,是在犯罪这一整体范畴中从经济这一角度或者层面对犯罪中部分范围的界定。而犯罪一般被认为是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违反刑法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经济犯罪中的“经济”一词本身是一个多义词,在这里应该理解为,经济活动或者财产。因此经济犯罪就应该定义为在经济活动中产生并与经济活动直接有关或者具有财产内容的、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被刑法规定为犯罪、并且应该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可见看出经济犯罪的这一定义,3、具有以下四个层面的涵义:一是在经济活动中产生并与经济活动直接有关或者具有财产内容的行为。只有这样的行为才可能是经济犯罪,没有这一特征的犯罪,只能是其它犯罪;二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经济犯罪直接危害着社会经济秩序和其它秩序,并且这种危害性达到了一定程度,否则不是经济犯罪;三是被刑法规定为犯罪或者违反了刑法规定的行为。这是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所决定了的,刑法没有规定为犯罪的不为犯罪,只有被规定为犯罪的才可能是经济犯罪;四是应该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任何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犯罪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当然要受到刑罚的处罚。这四层涵义密切相联,共成一体,构成经济犯罪的一般特征。经济犯罪与其它犯罪的最大的区别是经济犯罪的在经济活动中产生并与经济活动直接有关或者具有财产内容,这一区别也是经济犯罪的独有特征。另外,我们从经济犯罪的这一特征入手,可以将经济犯罪分为两个类别,一是在经济活动中产生并与经济活动有关的经济犯罪,它直接破坏着经济秩序,可称之为经济活动犯罪;另一类是具有财产内容的犯罪,它破坏着经济秩序,同时也破坏着其它秩序,比如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可称之为财产犯罪。
经济犯罪严重的扰乱了市场经济的秩序,我国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换过程中,经济犯罪浮动呈现上升趋势,有其以下特点:1、经济犯罪发案率居高不下,犯罪金额越来越大。近年来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大案要案不断出现,犯罪金额在几十万元以上,甚至数百、上千万元的大案时有发生。2、职务经济犯罪以及非职务人员与经济领域工作人员相勾结的共同犯罪呈上升趋势。犯罪分子利用从事政府的公务或在经济领域工作的职务之便实施经济犯罪,其犯罪手段具有相当隐藏性,社会危害也较其他犯罪更为严重。3、单位犯罪已成为当前经济犯罪的显著特征。这类犯罪后果严重,查处十分困难,经济犯法案范围的加大,犯罪主体身份的复杂化,犯罪手段的智能化、隐藏性等特点,导致了司法机关对经济犯罪的查处阻碍重重,十分艰难。
实体经济的特征范文
关键词:政治经济学逻辑历史错位
逻辑的方法与历史的方法的统一,是马克思研究政治经济学所运用的一个重要方法。恩格斯在《考尔ž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一文中对这一方法进行了说明:“逻辑的研究方式是唯一适用的方式。但是,实际上这种方式无非是历史的研究方式,不过摆脱了历史的形式以及起扰乱作用的偶然性而已。历史从哪里开始,思想进程也应当从哪里开始,而思想进程的进一步发展不过是历史过程在抽象的、理论上前后一贯的形式上的反映;这种反映是经过修正的,然而是按照现实的历史过程本身的规律修正的,这时,每一个要素可以在它完全成熟而具有典范形式的发展点上加以考察。”[①]马克思正是运用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的方法揭示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产生和发展的一般规律及其历史发展趋势。
多年来,政治经济学理论研究和教育工作者们对逻辑与历史相统一方法的科学性以及运用这一方法研究资本主义经济运动规律的必要性,作了非常充分的论证和说明。但是,当我们自己在运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基本原理对现实资本主义经济和社会主义经济及其相互的关系进行分析与研究时,这一方法却往往被遗忘了。笔者认为,从方法论的角度看,逻辑与历史的错位是我们的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中所存在的最主要问题。
一
我们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的总体框架基本上还是前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的翻版,即:分为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两大部分,资本主义部分从资本主义产生的历史前提——简单商品经济讲起,一直讲到资本主义必然灭亡为止;社会主义部分则以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过渡为起点,以社会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为终点。从表面上看,这一体系完全体现了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的要求:资本主义部分基础上保持了《资本论》的逻辑体系,所增加的有关帝国主义或垄断资本主义的章节作为《资本论》思想进程的逻辑延伸,也基本上反映了马克思逝世后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向垄断发展的历史过程;社会主义部分的内容则反映的是资本主义灭亡之后社会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的历史过程或历史趋势。然而,我们的政治经济学理论逻辑与历史的错位就产生于所谓社会主义部分的起点与资本主义部分的终点之间:当我们论证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被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所取代的历史必然性转而分析社会主义经济的本质特征及其运动规律的时候,我们的思想进程是马克思的《资本论》及列宁的帝国主义论思想进程的逻辑延伸,即以“完全成熟而具有典范形式”的资本主义作为社会主义的逻辑起点;而被我们当作分析和说明对象的社会主义,则是以不完全成熟或还很不成熟而不具有典范形式的资本主义为历史起点。
马克思通过对“完全成熟而具有典范形式”的资本主义发展趋势的科学分析,所预见的必然代替资本主义的未来社会当然也应当是“完全成熟而具有典范形式”的。所以,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所预见的未来社会的基本特征,指的是共产主义社会形态的基本特征(在马、恩的著作中社会主义一词是共产主义的同义词[②]),而不是指作为共产主义社会形态第一或低级阶段的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更不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具体特点。历史赋予他们使命,就是从人类社会发展总趋势的高度大致勾画出“完全成熟而具有典范形式的”未来社会即共产主义社会的基本特征,以说明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历史趋势,而不是也不可能是明确指出某一国家进入社会主义之后所具有的具体特点,以指导其如何进行社会主义建设。正如列宁所说:“谁都知道,科学社会主义其实从未描述过任何未来的远景,它仅限于分析现代资产阶级制度和研究资本主义社会组织的发展趋势,如此而已。……例如《资本论》这部叙述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的和主要的著作,对于未来只提出一些最一般的暗示,它只考察未来的制度所由以长成的那些现有的因素。”[③]这就是说,如果我们的政治经济学社会主义部分在理论体系上是马克思《资本论》思想进程的逻辑延伸,那么,被我们当作分析和说明对象的现实社会主义的历史起点就应当与马克思所设想的必然代替资本主义的未来社会的历史起点是一致的,或被我们当作分析和说明对象的现实社会主义的历史进程已达到马克思所设想的未来社会的历史起点。但是,迄今为止,世界上还没有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包括曾经是社会主义的国家)的历史起点建立在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基础之上的,也还没有一个国家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进程已经达到或曾经达到马克思所设想的进入共产主义社会或其第一或低级阶段的历史起点。
前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称“由于工业化纲领的实现,苏联从落后的农业国变成了强盛的社会主义工业大国。”[④]这就是说,前苏联的社会主义制度是建立在“落后的农业国”的基础之上。而中国直到现在还没有完成工业化的历史任务。中共十五大政治报告明确指出:“我国进入社会主义的时候,就生产力发展水平来说,还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这就决定了必须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经历一个相当长的初级阶段,去实现工业化和经济的社会化、市场化、现代化。这是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⑤]众所周知,工业化本来应当是“完全成熟而具有典范形式”的资本主义已经完成的历史任务,而且事实上也是当达资本主义国家早已完成的历史任务。邓小平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现在我们虽说也在搞社会主义,但事实上不够格。只有到了下个世纪中叶,达到了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才能说真的搞了社会主义,才能理直气壮地说社会主义优于资本主义。”[⑥]因此,我们的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在总体结构上并不是“历史过程在抽象的、理论上前后一贯的形式上的反映”,而是历史过程在理论上前后并非一贯的形式上的反映——从工业化已经完成的“完全成熟而具有典范形式”的资本主义到工业化尚未完成的并非“完全成熟而具有典范形式”的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
当然,我并非主张我们的政治经济学社会主义部分应当脱离我国现阶段的实际而去研究“完全成熟而具有典范形式”的共产主义社会或一般意义上的社会主义的经济特征及其运动规律,而是认为上述在逻辑上前后不一致的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必然导致逻辑与历史的错位,而这种逻辑与历史的错位则是导致我们对我国现阶段经济的具体特点和特殊规律的认识,以及这些具体特点和特殊规律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所设想的未来社会经济的基本特征和一般规律之间关系的认识出现偏差的根本原因。多年来正是由于这种逻辑与历史的错位,使我们对社会主义经济的特征及其运动规律的认识面临着两个非此即彼的错误选择:要么,把马、恩所设想的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特征和一般规律,当作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经济的具体特点和特殊规律;要么,把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经济的具体特点和特殊规律,当作马、恩所设想的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和一般规律。前者的实质是提高现实社会主义的历史起点,表现为典型的教条主义;后者的实质是降低马、恩所设想的社会主义的逻辑起点,表现为典型的经验主义或实用主义。
改革开放前,我们将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有关未来社会经济特征的论述当作教条,即:将马、恩所设想未来社会的经济特征当作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经济的具体特点。于是,以此为理论依据而建立起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并主张立即消灭私有制、商品经济以及按劳分配中的资产阶级法权等。我们的政治经济学社会主义部分中逻辑与历史的错位也就表现为思想进程超越了历史进程。改革开放以后,虽然拔高现实社会主义历史起点的教条主义态度被否定了,但贬低马、恩社会主义理论的逻辑起点的经验主义特别是实用主义态度却往往被忽视、容忍或认可了,后者甚至被当作反对前者的重要思想武器。因而思想进程超越历史进程在形式上从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的倾向——将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经济的具体特点当作马、恩所设想的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为此甚至不惜轻率地否定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关于未来社会基本特征的设想。例如,为了说明“商品经济是社会主义的经济特征”是对传统政治经济学理论的突破,不少经济学论文、专著和教科书都引用了恩格斯在《反杜林论》的“社会主义”篇中所说的这样一句话:“一旦社会占有了全部生产资料,商品生产就消亡。”[⑦]并理直气壮地断言社会主义的实践证明恩格斯的这一预见不符合实际。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所说的“社会主义”是什么样的社会主义呢?是我们所说的共产主义;我们正在实践中的社会主义又是什么样的社会主义呢?是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我们中国或其他现在是或过去曾经是社会主义的国家在何时真正实现过“社会占有了全部生产资料”(哪怕是强行实现的)呢?即使是在“”期间我们也没有能够将个体私有制完全荡涤干净,何况农民兄弟集体所有的生产资料从来就没有享受过全民所有的待遇!既然如此,我们凭什么说实践证明恩格斯的设想不符合实际呢?又如,有人以我国现阶段大力发展商品经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实践为依据,否认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是商品经济发展的最高阶段”论点,认为社会主义才是商品经济发展的最高阶段。借助于一系列这样的所谓实践证明,我们实际上几乎将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关于未来社会基本经济特征的设想或关于资本主义发展趋势的预见全否定了。在马、恩所说的社会主义社会即共产主义社会商品经济是否会消亡,在马克思所说的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是否还有必要大力发展商品经济(或资本主义是不是商品经济发展的最高阶段),这类问题当然是可以讨论的。但是,我们现在的实践既不是共产主义的实践,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社会主义的实践即正在向共产主义过渡的实践。人类社会进入共产主义之后,商品经济是否仍然存在;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走上社会主义道路之后,或当我国在向成熟的共产主义过渡的时候,是否还有必要大力发展商品经济,目前并没有这种实践可供借鉴。所以,上述所谓实践证明实际上是理论与实践相错位的检验方法。这种错位的实践证明就是逻辑与历史错位的具体表现。
本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的形成,就是对于现实社会主义认识的思想进程与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的历史进程相统一的结果。但是,在我们的政治经济学理论研究和教育领域,运用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的方法认识现实社会主义的必要性和科学性并没有因此而得到充分的认识和重视,其主要表现之一就是仍然热衷于归纳所谓社会主义的经济特征或特点。在我们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社会主义部分中,所谓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的特征、社会主义分配方式的特征、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的特征、社会主义企业的特征、社会主义对外贸易的特点等提法比比皆是。每一次再版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根据形势的变化修正这一系列所谓特征或特点的内容或提法。且不论这些所谓社会主义的经济特征或特点中有不少内容实际上就是计划经济体制残余的体现。从逻辑上讲,所谓社会主义的特征,在空间上应适用于世界上所有的国家和地区,即所有已经进入和将要进入社会主义的国家和地区;在时间上则应适用于整个社会主义阶段,即从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直到共产主义的实现之前。既然我国目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又是特指我国在生产力落后、商品经济不发达条件下建设社会主义必然要经历的特定阶段,我们仅通过中国现阶段的社会主义实践,又怎么可能归纳出经得起时间和空间两个方面检验的一般意义上的社会主义的特征呢?例如,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本来就是我国现阶段所有制结构的特点,我们完全没有必要也不应该将其拔高为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的特征,因为我们现在无法断定这种所有制结构是否应当或能够一直保持到共产主义实现之前。至于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就更不能说成是什么社会主义农村集体所有制的特征,难道当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进入社会主义之后在农村也还要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吗?难道我国农村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将一直保持到共产主义实现之前吗?如果我们真正认识到我国现在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即认识到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主义实践还是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实践,就没有必要再去热衷于归纳什么社会主义的经济特征,而应将注意力放在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经济的具体特点上。
二
逻辑与历史的错位不仅使我们对当代社会主义经济特别是我国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及其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之间的关系的认识产生偏差,而且还使我们对当代资本主义及其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之间的关系的认识产生偏差。过去,我们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资本主义发展历史趋势的论点当作教条,认为既然“资本主义的丧钟已经敲响”、“帝国主义是垂死的资本主义”,那么现实中的资本主义也就走投无路了。于是,我们断言资本主义已进入“总危机”,并期待着世界资本主义经济将在下一次“大危机”中彻底崩溃。改革开放后,当国人再一次放眼看世界时,发现现实的资本主义经济不仅没有濒临崩溃而且还比我们发达得多。到底如何解释《资本论》问世后一百多年来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经济的发展及其变化就成为了政治经济学理论界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然而,在对这一问题进行解答的时候,我们的思想进程却又往往落后于当达资本主义的历史进程。这就是我们的政治经济学资本主义部分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百多年来,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本身发生了很多变化或进行了很多调整,如股份制的空前发展与普及,国家垄断及国家干预的出现和加强,以及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国际经济合作的不断加强等,这些变化或调整到底是资本主义私有制能够适应社会化生产力要求的表现,还是它不能适应社会化生产力要求的表现,是当前政治经济学理论研究和教学所要解决的或不可回避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但是,我们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资本主义部分在涉及到这一问题时总是一味强调这种生产关系的调整并没有改变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实质,似乎当代资本主义的历史进程依然停留在一百多年前的水平上。就连一些西方资产阶级学者也认为当达资本主义国家所采取的国家干预等方式是用社会主义的办法解决资本主义的问题,而我们却不愿意或不敢承认这一点。如果一百多年来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实质确实丝毫没有改变,那岂不是说明资本主义私有制可以而且已经完全适应当今高度社会化的生产力吗?既然如此,资本主义基本矛盾从何说起?资本主义必然灭亡的这一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结论又从何说起呢?恩格斯当年曾将股份公司称之为“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联合的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⑧]并预见随着社会化生产力的发展,股份公司“这种形式也嫌不够了:资本主义社会的正式代表——国家不得不承担起对生产的领导。”[⑨]他在对资本主义将“不得不”采取的方式进行说明时还特别强调:“只有在生产资料或交通手段真正发展到不适于由股份公司来管理,因而国有化在经济上已成为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国有化——即使是由目前的国家实行的——才意味着经济上的进步,才意味着在由社会本身占有一切生产资料方面达到了一个新的准备阶段。但是最近,自从俾斯麦致力于国有化以来,出现了一种冒牌的社会主义,它有时甚至堕落为一种十足的奴才习气,直截了当地把任何一种国有化,甚至俾斯麦的国有化,都说成社会主义的。”[⑩]可见,在他看来,如果资本主义国家是由于社会化生产力的发展而“不得不”采取的国有化,就可以说是采取了社会主义的办法,因为这“意味着在由社会本身占有一切生产资料方面达到了一个新的准备阶段”,但俾斯麦式的带有封建专制色彩的国有化不在此列。因此,所谓“丝毫没有改变”之说的思想进程不仅落后于当代资本主义的历史进程,而且还落后于马、恩在世时的资本主义的历史进程(当时股份公司已经出现)。
一方面我们的思想进程超越了当代社会主义的历史进程,另一方面我们的思想进程又落后于当代资本主义的历史进程,于是,如果将我们的政治经济学理论资本主义部分中某些观点或提法与社会主义部分中相关的观点或提法加以对照,就可以发现一系列“既卖茅又卖盾”的说法。如,资本主义国家的私人独资企业向股份制企业转化其私有制性质丝毫没有改变,社会主义国家的国家独资企业向股份制企业转化其公有制性质也丝毫没有改变;资本主义国家将私人企业购买为国有企业丝毫没有改变其私有制的性质,社会主义国家将国有企业卖给私人也丝毫没有改变其公有制的性质;资本主义国家的工人购买本企业的股票不可能改变其受剥削、受压迫的地位,社会主义国家的工人购买本企业的股票却可以更充分地体现其主人翁地位,如此等等不胜枚举。如果有人要对这类说法问一个为什么,我们就会理直气壮地回答:这是由国家的性质所决定的!如果有人再问国家的性质是由什么决定,我们又会毫不含糊地回答:这是由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所决定的!中国的公有制为什么要占主导地位?因为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中国为什么是社会主义国家?因为中国的公有制占主导地位。美国的股份公司为什么属于私有制性质?因为美国是资本主义国家;美国为什么是资本主义国家?因为美国的企业都属于私有制性质。我们的很多理论观点包括不少所谓新观点实际上就是依靠这种循环论证支撑着的。
我们的政治经济学理论为什么会落到如此之贫困的地步呢?逻辑与历史的错位就是一个带有根本性的原因。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22页。
[②]参加赵明义等主编:《当代国外社会主义问题纲要》,山东人民出版社1987年8月第1版,第4-5页。
[③]《列宁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10月版,第50页。
[④]苏联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编:《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普及版),中文本,下册,人民出版社1959年1月版,第374页。
[⑤]《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政治报告》
[⑥]《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10月版,第225页。
[⑦]《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23页。
[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498页。
实体经济的特征范文篇8
一、信用性
虚拟经济的信用性根源于虚拟资本的信用特征。首先是货币的信用特征。从货币的演变看,最初的商品货币没有表现出明显的信用特征,因为它本身具有实际价值,就几乎不需要事先的承诺,商品货币具有较强的可接受性.纸币出现后,由于其没有实际的使用价值,就要完全依赖于一种相互承诺和信任或者国家的法定。20世纪30年代,由于世界性的经济危机接踵而至,各主要经济国家先后被迫脱离金本位和银本位,所发行的纸币不能再兑换金属货币,信用货币于是应运而生。信用货币是一种金融索取权,它构成了所有发行存款机构的总负债。这些金融索取权并没有商品货币或纸币的流动性特点,它并不代表即时的购买力,也不是完全可接受,它有信用风险,要支付利息。也就是说,无论是商品货币、纸币还是纯粹的信用货币,都要以信用为基础。其区别在于:货币本身越是具有实际的使用价值,它所需的信用方面的要求就越弱;而货币本身越是没有实际的使用价值,它就越需要凭借人们的信任,凭借制度的规定,即信用方面的支持(如纸币,电子货币)。随着经济发展,就其形态讲,货币的虚拟化色彩越来越浓重,就其本质讲,货币的信用特征越来越显著。其次,各种虚拟资本体现着不同形式的信用关系。几乎所有的虚拟资本都体现不同形式的信用关系。比如,纸币(或信用货币)体现着政府信用,银行券是银行信用的表现形式,商业票据体现着企业信用。由于同一笔货币资本可以反复使用而产生虚拟资本,可以认为这些虚拟资本实际上是货币虚拟化,是在信用流通替代货币流通意义上的虚拟资本。虽然这些虚拟资本通过金融创新又以新的形式出现,但各种金融衍生产品本质上都体现着信用关系。当前迅速发展的信用衍生产品本身就是“信用”的一种衍生形式。因此,在一定意义上讲,整个虚拟经济体系就是靠一种信用而存在。虚拟资本虽然没有实际价值,但人们还是接受它,还会参与虚拟经济活动;这完全出于人们的信任,即相信这些符号背后的支撑因素,相信虚拟资本只是实物的代表,而虚拟资本与实物之间的转换又是完全有制度保障的。因此,虚拟经济具有强烈的信用特征,在一定程度上可将虚拟经济体系看作信用制度。基于此认识,可以认为,虚拟经济的信用特征决定了它的存在和发展要受两类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的影响。其一,人们对虚拟经济体系的信任程度影响着虚拟经济的发展。这种信任度由于是基于心理预期,对虚拟经济就没有特别强的约束,虚拟经济的扩展就具有较大的自由空间。考虑到这种信任本身“只可以成长,却无法构造”,虚所经济也会担心失去信任从而感到一种压力,但这种“软约束”毕竟不足以使虚拟经济的扩展维持在实体经济可以支持的限度内,因而还是可能出现信用的崩溃。其二,具有信用特征的虚拟经济归根到底要由实体经济来支持,信用不过是一种权宜的手段,“它不能无中生有,信用只是对于使用别人资本的许可,人们不能由以增加,而只能由以转移生产手段”。客观因素(如实际资源)是虚拟经济扩展的硬约束,不过,这种约束常常在虚拟经济的膨胀超过了实体经济可以支持的限度时才以危机的形式体现出来。
二、高流动性
虚拟经济是虚拟资本存量的持有与交易活动,只是价值符号的转移,相对于实体经济而言,其流动性很高。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股票、有价证券等虚拟资本存量无纸化、电子化,其交易过程在瞬间即刻完成,更加突出了虚拟经济的流动性特征。
虚拟经济的流动性要比实体经济强,虚拟经济的调整速度也必然快。虚拟经济的这一特性使它对外部的冲击反应迅速;而一旦偏离均衡状态,要恢复到均衡也很快,并在恢复过程中有越过均衡水平再返回来的特点。虚拟经济的这种性质已被应用到经济分析中,如多恩布什提出的关于外汇的矫枉过正模型就是利用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流动性之不同的特点,而弗兰科鉴于基本商品与制造品流动性之不同也做出了关于基本商品的矫枉过正的模型。
三、高投机性
投机是指根据虚拟资本价格的预期,买卖虚拟资本以赚取价差为目的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虽然在形式上与投资并没有什么两样,在操作上也难以区分,但在本质上却根本不同。投资是投资者为获取股息、红利等以使资本增殖而买卖证券的行为,具有与实体经济同步成长性;投机则更多地依赖于对虚拟资本价格的预期,与实体经济并没有必然的联系。相对而言,投资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投机则具有短期性和不确定性。随着电子技术和网络高科技的迅猛发展,巨额资金划转、清算和虚拟资本存量交易均可在瞬间完成,这为虚拟资本存量的高度投机创造了技术条件,提供了技术支持。越是在新兴和不完善、市场监管理能力越差、防范和应对高度投机行为的措施越差的市场,虚拟经济越具有更高的投机性,投机性游资也越容易光顾这样的市场,达到通过短期投机、赚取暴利的目的。
虚拟资本的价格受多种因素影响,由于客观世界的不确定性,人们无法完全了解未来实际经济和虚拟经济的基本面的变化,因而缺乏对虚拟资产价格的完全了解,这种不确定性本身就孕育着风险。随着金融创新和金融市场的发展,虚拟经济的交易规模增大和交易品种增多,又使虚拟经济活动变得更加复杂。面对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人们极易出现决策失误,因而使虚拟经济演变为一种投机风险很高的经济活动。
四、脆弱性
虚拟经济的脆弱性表现为:虚拟经济固有的虚拟特征和固有的经济周期波动使虚拟经济易受到冲击导致虚拟经济系统的不稳定性。这里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虚拟经济的脆弱性是相对于实体经济而言的,正足由于虚拟经济系统容易出现问题,所以人们广泛关注的是“虚拟经济的脆弱性”,而不是“实体经济脆弱性”。二是理解金融脆弱性的关键在于价格。据此,我们可给出金融脆弱性的明确定义;虚拟经济的脆弱性可以理解为虚拟资本(或资产)的价格过于敏感,很小的冲击就可能把虚拟经济系统推向危机的边缘。
虚拟经济的脆弱性来自三个方面:货币的虚拟化、虚拟资本的“虚拟性”以及正反馈机制。
首先,货币表现出显著的虚拟化特征。货币与金本位和金汇兑本位脱钩之后,货币的内涵与外延更加广泛,各种新型的支付结算形式、各种创新的金融工具与传统的货币一起发挥货币信用的作用。虽然货币具有支付手段的使用价值,但已经不再具有真正能以某种实物来衡量的价值了,货币纯粹只是一种价值符号,体现高度社会化的生产关系的价值符号。货币虽然作为其他价值的表现形式,但本身没有任何价值。这时货币的价值只能用其购买力来衡量,而货币的购买力又要受货币发行量、利率、汇率、人们消费行为等因素影响。随着金融创新和金融制度的发展,货币的表现形式发生着重要的变化。宏观经济中M1和M2的界限越来越模糊,二者之间的转化越来越频繁,导致社会总的货币供应量已很难控制。同进,电子技术和网络的发展也改变着“货币”的存在形式,货币更加抽象化、社会化。因此,货币的虚拟化就会增强虚拟经济的不稳定性。
其次,与实体资产的价格相比,虚拟资本的价格具有明显的虚拟特征。第一,从定价方式上说,金融产品是“心理预期定价”。在实体经济当中,产品的价值往往存在实物支撑,产品的价格比较稳定(稳中有降)。相反,虚拟资本特别是现代衍生金融产品只不过是规定了相关权利的一纸契约,缺乏实物依托,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们对未来的预期。因此,金融产品的价格是一种观念上的价格,要受到投资者信念、心理及所带来的行为方式的影响。由于投资者心理状况很容易受到外部因素的影响,其行为也很容易被其他投资者所感染,从而形成所谓“集体的歇斯底里”,导致市场的狂热和恐慌,加剧金融产品价格的波动。金融资产的“心理预期定价”方式是导致金融脆弱性的重要根源。第二,从价格的内涵上说,虚拟资本产品的价格是一种“平均价格”。也就是说,金融产品的价格标注了目前存在的所有相同产品的价格水平。而对一般商品而言,价格仅仅是标明了当前买卖产品的价格水平。也就是说目前的交易价格(不管参与交易的有多少股)就是每只股票的价格,这样就会产生杠杆效应,少数股票价格的变化使所有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立刻感觉到手中财富的增加或减少,产生买进和卖出的动力和压力。而一般商品的价格是“边际”上的,当前价格的变化直接影响的仅仅是那些潜在的购买者,对那些已经买人该商品的人基本没有什么影响。可见,金融产品价格变动的相对影响面要大的多,特别是在人们财富中金融资产的比例越来越大的现代经济条件下,金融产品价格的细微变化有可能被不断放大,最后导致金融形势的巨大变化。上述两个特点反映了金融产品价值的“虚拟”特征,决定了虚拟资本价格的内在不稳定性。不仅如此,由于电子和网络通讯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广泛采用,金融产品在存在形式上也日益虚拟化,这极大地降低了交易费用,为投机创造了更为便利的条件,进一步加大了金融产品价格的不稳定性。此外,金融产品需求的弹性为其价格创造了更大的波动空间。对于一般产品而言,其吸引力无论如何之小,人们通常也有一个最低需求量,以适应消费或生产之需;其吸引力无论如何之大,人们对它的需求也是有限的,受人们消费或生产能力的限制,这样就决定了其价格波动是有限的。而金融产品没有类似限制,从理论上讲,只要吸引力足够大,人们对它的需求就可以无限大。
实体经济的特征范文1篇9
一、税收本身需要税收工作必须坚持两手抓
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统治职能,凭借政治权力,用法律手段,强制地对社会产品进行分配,无偿地取得财政收人的一种形式。从税收的定义可以得出这样的一个结论,税收体现着国家在经济上的存在(马克思说:“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就是捐税”),而且具有鲜明的特征。首先,税收是通过国家法律规定强制征收,而并非一种自愿献纳;其次,税收是国家对纳税人的一种无偿课征,是不付任何报酬而向居民取得;再次,税收是国家对纳税人的一种固定征收,非经国家法律调整、纳税人和征收机关都不得任意改变这个固定比例或数额。税收的这种强制、无偿和固定征收的特征,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坚持以组织收人为中心,依法治税,做到应收尽收,保证国家财政收人。而另一方面,在依法治税的同时又要严格治队,保证队伍清正廉洁,不断增强队伍的战斗力,按照辩证唯物主义理论理解,思想政治建设规定着税收业务工作,促进税收工作的完成,税收业务工作成果则是思想政治业绩的最终体现,特别是在新的历史时期,税收工作在整个经济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日起重要,税收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给干部队伍建设提出更高、更严格的要求,面对机遇和严峻挑战并存的局面,在税务干部队伍建设中,必须注重干部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提高,努力加强自身的勤政、廉政建设,做到文明执法,树立良好的税务人员形象。
二、新时期治税思想需要税收工作必须坚持两手抓
国家税务总局指出:新时期治税思想要贯彻“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纳税人依法纳税,征纳双方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对于税务机关来说,纳税人既是管理对象,又是服务对象,只有优质服务寓于管理的全过程,才能营造“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治税环境。因此,税务机关在依法对各项税收工作进行管理的同时,还要对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如建立税法公告制度,定期向纳税人提供有关税法咨询和纳税指南,在办税服务厅为纳税人提供“一条龙”服务等。对纳税人来讲,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时,有权获得优质服务,税务机关优质服务搞得好,纳税人才能舒心、愉快、高效。准确地履行纳税义务,从而促使纳税申报率的大幅度提高。目前,我国企业纳税申报率普遍在90%以上,个体工商户的纳税申报率在城区达85%左右,在农村也在70%左右。另一方面,纳税人违反税法会受到法律制裁,税务机关违反税法同样也会受到法律制裁。新刑法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第二百零一条到二百一十二条规定了量刑的标准,从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到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那些偷、逃、抗税者,要狠狠打击和严厉地制裁,同时也要完善内部执法机制,加大监控力度,对那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干部,也要分清情况严肃查处,不能姑息迁就,真正把依法治税扎扎实实落到实处。
三、税收征管改革需要税收工作必须坚持两手抓
税收征管改革是指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进行的改革。包括对征管制度、征管机构、征管模式、征管方法、征管环节、征管手段等方面的改革。税收征管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中共中央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针,以国务院批准的《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为依据,以征管改革实践为基础,借鉴国外现代税收征管的成功经验和惯例,建立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我国国情的、科学严密的税收征管体系,切实改善服务,促进依法纳税,加强税收征管,防止税收流失,确保税收宏观调控和财政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税收征管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纳税人自我申报制度,建立税务机关和社会中介组织的双层服务体系,建立以计算机为依托的税收监控体系,建立人机结合的稽核、稽查体系,建立以征管功能设置机构和划分职责的组织体系。
税收征管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改革的目标都要求税收工作重点必须转向基层、转向征管,狠抓基层征管单位、税收征管基础。税务干部基本技能的“三基”建设,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水平。深入一线、深入企业,了解情况,调查研究,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减少办事程序,真心实意为基层排忧解难,提供方便,努力创造一个良好的税收征管环境和服务环境。同时,结合深化征管改革工作的实际,把精神文明建设贯穿在征管工作中,才能有效地防止偷、逃税,促进税收征管的科学化、现代化,促进税务机关良好形象的树立。当前全国税务战线工作的同志一面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一面以组织收人为中心,依法治税,确保了税制改革以来税收稳步增长。据统计,1994年全国工商税收3,981亿元,比上年增长20.7%,占gdp8.8%;1995年全国工商税收5,378亿元,比上年增长18.1%,占gdp9.2%;1996年全国工商税收6,439亿元,比上年增长19.6%,占gdp9.4%。
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税收工作必须坚持两手抓
总书记在党的十四大报告中指出:“我们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使经济活动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适应供求关系的变化;通过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的功能,把资源配置到效益较好的环节中去,并给企业以压力和动力,实现优胜劣汰;运用市场对各种经济信号反应比较灵敏的优点,促进生产和需求的及时协调。同时也要看到市场有其自身的弱点和消极方面,必须加强和改善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市场经济的自发性、竞争性、开放性大大地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增加了税收,增强了综合国力,丰富了物质基础。但其自身的弱点和消极方面,也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水平,需要税收杠杆进行调控,如对社会供求总量的调控、对社会供求结构的调控、对产业结构的调控、对地区分布的调控、对收人分配差距的调控等。通过调控,保持平等竞争,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另一方面,市场经济的消极方面也会影响税务队伍的廉政建设。如市场经济等价交换的原则容易使一些税务人员搞权钱交易;市场经济中的金钱观念容易使一些税务人员产生拜金思想;市场经济中的资本主义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容易使一些税务人员产生贪图享受、吃喝玩乐的思想。据统计,1994年,全国税务系统查出非法代开、虚开专用发票1442起,查出涉案人1482人,拘捕453人,判处死刑25人。1997年国家税务总局查处的浙江“金华”案件,涉及税额60多亿元。涉及税款6亿多元。所有这些都说明,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加强税务队伍廉政建设,打击腐败现象,弥扬廉政之风,维护公正廉洁的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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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征信立法内容法定程序法定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
根据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2)》的要求,要在2022年之前基本建立社会信用基础性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基本建成以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为基础的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社会信用立法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其内容包括征信、信用公开、信用评级、信用监管等。征信在信用活动中处于基础性地位,信用的公开、评级、监管等都要以征信为前提,征信法应当是建立我国信用法律体系中基本法律的开门之作。
征信法是公法私法的复合
征信法是调整国家在对征信业的干预、调控或管理过程中以及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及信息主体在征信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征信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范围内,一部分属于公法的调整范围,一部分属于私法的调整范围,可以说征信法是公法私法的复合。民商法历来都是私法的典型代表,是以民事主体和商事主体的平等地位为基础的,其调整对象不能涵摄征信法的调整对象,若强行将征信法归入民法或商法,不但不符合法理基础,还会破坏民商法的统一,不利于我国法律体系的建设。行政法则主要调整国家行政行为,是典型的公法代表,其同样不能涵摄征信法。
在我国当前七大部门法中,最典型的公法私法合一的就是经济法。一般来说,经济法调整对象主要包括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宏观调控表现为国家公权力对经济关系的介入,市场规制表现为对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进行界定以维护市场的有序。征信法既包括国家对征信业调控的法律规范又包括征信业主体权利义务规范,这无疑被经济法调整对象涵摄其中。另外,出台征信法的主要目的是促进我国征信业的健康发展,这也与经济法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目的相契合。因此征信法应归入经济法范畴,其立法原则也应符合经济法基本原则,以保证我国法律的统一性和稳定性。
在征信立法中需确立“征信法定原则”
社会经济由公共经济和私人经济两部分构成,公共经济的主体是国家、政府,私人经济的主体则主要包括市场、企业和个人。公共经济主要是为满足公共需求而提供私人经济难以或者不愿提供的公共产品,注重社会总体福利的最大化,私人经济只是为满足自身需求追求私人福利的最大化。这种经济的二元结构对政府和市场的角色和分工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并对法律结构特别是经济法的法律结构起到重要影响。作为信用经济中的核心组成部分,征信业不可避免地存在公共经济和私人经济的二元结构。
国家、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对征信业主体进行调控,征信机构等征集信用信息是为了获取自身私利。国家、政府的调控事关整个征信业的发展,与征信业主体的利益息息相关,其权力行使的合法性基础是法律的明确授权,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行使权利可能会侵犯征信业主体的基本权利。而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等可能会因高回报的诱惑非法获取公民的个人隐私或者企业的商业秘密,也需要对其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界定。因此在征信立法中必须确立“征信法定原则”。
征信法定原则包括征信调控法定和征信内容法定。征信调控法定是指政府特别是征信业管理机构的权力范围要在征信立法中明文规定,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征信立法首先要明确我国征信业监管主体;其次要对监管主体的职能进行明确划分,做到权力分立、相互制约、责任清晰;最后要明确调控的手段和程序,这是防止政府滥用权力的一大法宝。
征信内容法定主要是指征信的客体即信用信息的征集范围需要法律明文规定。征信立法必须明确信息主体哪些信息可以被征集,哪些信息禁止征集,防止对公民隐私权和企业商业秘密权的侵犯。信用信息征集必须以不侵犯他人权利为前提,信息主体的权利需要法律给予特殊保护。同时征信立法应提供被侵权人的救济途径以及明确侵权人应承担的责任。
在征信立法中需确立“调控适度原则”
企业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的,在国家采取完全放任政策的情况下,企业为了实现其目的必然寻求行业垄断或者采取限制正当竞争的手段,导致资源的浪费和消费者权益受损,出现“市场失灵”的经济状况。为防止市场失灵,需要政府对经济运行进行调控,修正市场缺陷。但是政府如果调控过度和调控过少,则会引发“政府失灵”。因此政府的调控行为需要法律加以规制,通过制约政府的行为来达到减少“政府失灵”进而防止“市场失灵”的目的,以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为征信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
征信业市场主体的行为同样围绕其自身利益展开,征信业市场需要政府调控来弥补其缺陷,特别是征信业需要大规模的收集信用数据,其规模效应明显,更容易出现寡头垄断格局。政府如何利用其职能进行调控关系到我国征信业能否健康发展。在征信立法时需要对政府职能的行使进行适当规制,确立“调控适度原则”就显得十分必要。
征信立法要将调控适度原则贯彻其中,必须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将刚性规则与柔性规则相结合。刚性规则规范政府调控的范围,防止公权力随意的介入经济领域,而柔性则赋予政府调控一定的自由度,以应对现实情况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第二,以市场调控为主,政府调控为辅。在市场自身能够良好地发挥其资源配置功能时,政府只需担当“守夜人”的角色。但是由于征信业具有的特殊性,市场往往不能完全发挥其作用,需要市场调控与政府调控相配合才能保障资源的最优配置和市场主体的基本权利不被侵犯。第三,平衡征信业各类主体利益。强调对中小型征信企业和信息主体提供保护,对大企业特别是垄断企业的垄断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为中小企业的成长创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也有益于征信业的整体发展。
在征信立法中需贯彻“绩效协调原则”
绩效意指成绩、成效,是衡量一定行为产生的实效的基本指标。从微观上它可反映企业的基本运行状况,从宏观上它可反映社会总体发展状况。对于企业来说,绩效更多的是指自身利益的增减情况。对于社会来讲,绩效主要是指经济发展情况和社会福利发展情况。企业绩效与社会绩效存在密切关系,这种关系主要体现在企业不能仅仅关注自身利润,还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企业通过承担社会责任带动社会绩效的增长,而社会通过为其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促进企业绩效的增长。征信企业绩效与社会绩效同样存在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关系。因此在征信立法时必须考虑二者的内在联系,贯彻“绩效协调原则”。
绩效协调原则要求将征信企业绩效与社会绩效相统一,引导企业的发展与社会需求相一致,努力寻求二者的平衡。过分强调社会绩效会加重征信企业负担,降低其发展的积极性,最终损害社会绩效的提升;如果只关注企业绩效忽视社会绩效,则会导致企业内外发展环境的恶化,最终不利于其发展壮大。绩效协调原则要求在征信立法中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合理设立征信机构的准入制度。准入制度是市场主体进入征信业的门槛,对征信机构的设立成本有重大影响,应当结合我国征信业实际状况和当前经济发展的需求合理设置。第二,合理设立行业监管制度。监管制度有助于防范市场风险,规范征信机构的经营行为,但是也会加大其运行成本,过多的不当监管行为会对其日常经营活动带来不利影响。第三,规范征信机构的社会责任。将其必须承担的最低限度的社会责任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下来,如保证其提供信用信息的真实性,信息主体有权免费查询自己信用信息等。
(作者分别为南昌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南昌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注:本文系江西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研究(项目编号:12FX25)成果】
【参考文献】
①李晓安:《我国社会信用法律体系结构缺失及演进路径》,《法学》,2012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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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EconomicLawasapublicgoodsproblemexistsoutside.Economicexternalitiesarisingfromthecharacteristicsofeconomiclawandstandard,inaccordancewithnewinstitutionaleconomicsontheinternalizationofexternalitiesproblem,problemsolvingexternalitiesofeconomiclawcangaininspirationandusefulreference,helpingChina'sEconomicDevelopmentandImprovement.
关键词:经济法制定和实施外部性内部化
Keywords:economiclawthedevelopmentandimplementationexternalitiesinternalization
作者简介:杨树龙(1978-),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商学院中级讲师,法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法经济学和比较经济法学;薛焱(1981―),河南南阳人,武汉语言文化职业学院经管系讲师,法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法社会学和法律政治理论。
在现代新制度经济学理论中,所谓外部性是指一个经济主体的行为对另一个经济主体的福利所产生的外部影响,而施加这种影响的主体却没有为此付出代价或者因此而获得补偿。而外部性问题与公共物品紧密相关。中国经济法的外部性问题,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展开,社会经济的急剧转型和经济生活的纷繁复杂化,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大规模经济法调整而出现的。在此过程中,因应经济法制定和实施与社会经济生活的互动的需要,而经由经济法学者的不懈耙梳整理,而最终加以叙述并建构起来的经济法的特征和经济法的本位,对中国经济法外部性的形成具有相当程度的决定性作用。因此,认真分析经济法外部性问题的根源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中国经济法的特征与经济法的外部性
通过对经济法特征的深入分析和解读,有利于我们认识经济法外部性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深刻把握经济法特征与经济法外部性之间的关系。
首先,经济法具有经济性。因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发生在直接的物质再生产领域,具有明显的经济目的性。这种经济性的重要表现,“是经济法往往把经济制度、经济活动的内容和要求直接规定为法律”,“经济法对经济生活准则的表述”,通常是“由立法机关和其他有权机关直接将经济制度、经济技术性规范通过为法,使之具有法律效力。”如在经济制度方面,国家通过制定颁布《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国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税制,在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基础上,确定各自的财政支出范围,同时按照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的预算收入。该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必然会影响到中央与地方的发展规划与经济运行,对中央和各地方而言,都会产生不同程度的额外收益和成本,从而在中央和各地方,表现出不同程度的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此外,在宏观和微观经济管理层面,各种具体税种的实施条例、外商投资领域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关于金融领域的法律法规等;以及,在维护公平竞争和经济有序流转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和规范土地使用与流转的法律法规等,都会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各地方之间、各行业和产业之间,以及在各行业和产业内部,产生相应的额外收益或成本,亦即外部性,从而影响到社会经济生活的运行、发展。
第二,经济法具有政策性。由于经济法根源于国家对经济的自觉调控和参与,其要义就在于“对万变之经济生活及时应对,以求兴利弊害,促使经济尽速平稳发展,并提高国家及其经济的国际竞争力。它的任务是实现一定经济体制和经济政策的要求,”因此,“经济的法律调整往往以政策先行,并赋予政策以法的效力,”而由于政策本身受经济形势的影响较大,经济体制也非一成不变,经济法受其影响,时常处于变动之中也就顺理成章。但是,由于政策本身对经济社会现实的影响往往比较直接,相应的政策性效应也会更加快速的在经济活动中突显,尤其是由于政策本身往往针对性更强、目的性更鲜明,其制定与实施都会对特定的群体、阶层、行业等等,产生较为明显的或正面或负面的影响,亦即外部性,从而改变这些群体、阶层、行业等相互之间及其内部原有的(经济)利益格局,并对它们以后的行为产生影响。也因此,被赋予了法的效力的这些政策,亦即经济法规范,就不可避免的具有更加明显――因为具有了法的特殊强制性效力――的外部性特征。例如在金融法领域,随着去年以来,针对表现为全国范围内的房价普遍上涨、CPI不断升高等现象的国家经济过热问题,央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命令、决定和指示,力求通过货币政策来发挥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宏观调控作用,为不断升温的中国经济降温,并保证国民经济的持续、平稳运行。在此过程中,这些政策、命令、决定和指示等,首先是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制定颁布实施的,因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针对目前经济形势的“暂时性”政策,其次,也是最重要的是,这些具有法律效力的政策的实施,已经或者正在对社会经济产生影响,尤其是对经济活动中的不同阶层、不同群体、不同行业和产业,如养殖业、生活消费品生产行业、房地产行业、城市居民、消费者等等产生深刻的影响。这些或者是正的效应或者是负的效应,必将会影响到当前与未来不同群体的经济行为和选择,从而对经济社会产生深刻的影响。
最后,经济法具有行政主导性。“经济法是国家干预、从事经济活动,参与经济关系的产物,调整的是直接体现国家意志的经济关系,从而与政府的管理和参与有着密切关系。”经济法上的国家干预,源于现代经济条件下的“市场失灵”,和市场的缺陷紧密相关。就新制度经济学的视域而言,政府干预也不过是市场的一种替代,换句话说,在某些情况下,国家干预比市场本身更有效率。而这种“更有效率”意味着,国家的行政干预对相关主体所产生的影响更加直接、快速和深远。然而,无论是适度的干预还是过度的干预,政府干预、参与经济活动总会给不同的市场主体、行业和产业以及其他特定的群体、阶层,带来或正面或负面的额外影响,亦即会产生外部性。而对这种外部性的不同安排,就会相应的影响到相关利益主体的经济行为。事实上,经济法作用的发挥,从某种程度上说,就是通过对这种就不同主体而言各不相同的外部效应的分担与配置而得以实现的。典型的例子就是《价格法》,该法授权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在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显著上涨或有可能显著上涨,或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可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制、提高、调整等干预措施。价格法的这些规定,对于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调整,以及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在市场价格异常的情况下,该法的实施能够给不同的利益群体施加不同的影响,为不同利益群体的经济行为选择增添不同的额外成本或收益。这种或正或负的额外性利益变动,必然会对相关群体产生规制性作用,从而最终起到维护经济秩序,保证经济平稳运行的作用。
总之,经济法由于其有效调整经济活动的需要而具有鲜明的经济性、政策性和行政主导性特征。这些特征的存在是与社会经济活动的调整、管理和规制等密切相关的;这些特征也从一个角度全面反映了经济法的形貌和运行机理。深入的分析这些特征与经济法外部性的关系,有利于我们更加深刻的认识经济法外部性问题的产生原因。事实上,也正是由于经济法本身所具有的上述特征,以及这些特征背后所蕴涵的利益分化与整合、利益格局的调整,会给相应的利益主体带来这样那样的额外成本或收益,从而造就了经济法外部性问题的存在。
二、中国经济法的本位与经济法的外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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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会计犯罪是我国当前经济犯罪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刑法尚没有将此罪纳入其中。针对这种情况,本文从犯罪学的角度研究了当前我国会计犯罪的动因及现状,对会计犯罪的概念、特征、内涵及外延进行了界定,并针对我国会计犯罪的原因提出了相应的防范措施。[关键词]会计犯罪会计管理体制内部控制一、会计犯罪概念的首次提出要准确地把握会计犯罪,首先就要明确会计犯罪的概念。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概念,所有的犯罪行为都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犯罪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二是犯罪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三是犯罪行为具有应受惩罚性。会计犯罪本身就是经济犯罪中的一种类型,因此,我们认为应将会计犯罪定义为:会计犯罪就是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以谋取一定的非法经济利益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在经济活动及相关活动中,直接或间接实施侵害社会经济关系和经济秩序,触犯国家刑律应受到刑法处罚的行为。它既包括会计人员受利益驱使而发生的主动犯罪,又包括会计人员被他人利用或唆使而导致的被动犯罪。会计犯罪在构成要件上表现出来的特征是:(1)会计犯罪的主体特征。就是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2)会计犯罪的主观特征。即行为人(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在主观上都出于故意且为直接故意。(3)会计犯罪的客体特征。会计犯罪的客体,即大都为复杂客体。它不仅侵犯了国家、集体或个人的合法利益,而且同时也必然直接地分割了国家整体的经济关系和经济秩序。(4)会计犯罪的客观特征,其明显的一个标志就是假账。主要是会计人员通过涂改、伪造原始单据;伪造、变造会计凭证等手段侵吞国家和集体的财产。会计犯罪的附随特征表现为:(1)智能性。会计犯罪又叫“白领犯罪”、“智能犯罪”、“职业犯罪”,主要是行为人(会计人员)使用智能手段、技术实施的犯罪。(2)复杂性。会计犯罪通常都是会计人员通过巧妙的账务处理来实施的犯罪,它往往通过一些变通手法,不易为人们及时发觉或揭露。(3)损失的极大性。会计犯罪给国家、集体、个人造成的损失往往是极大的,这种损失除看得见的直接损失外,还包括另一种隐性的无形损失,而且从长远看,后者损失要更大。因为它动摇了会计人员及会计信息客观真实在人们心目中的可信度,其性质和司法犯罪是一样的。(4)隐蔽性。会计犯罪,特别是当会计人员利用计算机进行犯罪时,表现更为隐蔽,难于留下明显的犯罪痕迹,不易被人们所发现。二、会计犯罪的内涵界定要准确地界定会计犯罪的范围,就必须确立一个科学的标准。这个标准必须准确反映会计犯罪的本质特征,即其内涵。我们认为,会计犯罪的内涵界定一是犯罪,二是单位负责人和会计。这两大内涵决定会计犯罪必须是一种会计行为侵犯社会经济关系的犯罪,其客体是一定的经济关系。但会计犯罪又有别于其他的经济犯罪,主要是会计犯罪的主体是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因此,笔者认为犯罪主体主观非法经济谋利性和客观行为经济相关性及其犯罪主体的单一性(单位负责人和广义的会计人员),是界定会计犯罪的主客观标准。犯罪主体主观非法经济谋利性是会计犯罪的经济性在主观上的反映,即犯罪主体实施犯罪活动的动机是为了谋取一定的经济利益,也即犯罪主体在主观上具有谋取非法物质利益之犯罪目的。这一主观非法经济谋利性是由会计犯罪的经济性所决定的,任何会计犯罪最终都指向一定的物质利益;犯罪主体客观行为经济相关性是指会计犯罪的经济性在客观上的反映,即犯罪主体实施的犯罪行为直接或间接地最终必然与一定的经济范畴相联系,无论其犯罪行为发生在社会的哪个领域,其犯罪行为最终要侵犯一定的经济关系、经济秩序;犯罪主体的单一性是指该种犯罪的实施者是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包括会计、出纳、财务机构负责人及会计主管人员),而不是其他人员。三、会计犯罪的外延界定会计犯罪的内涵界定决定了其外延应当包括在经济运行过程中的一系列违反经济、民事、行政法规的、具有刑事违法性、对社会经济产生危害,达到了应受刑事处罚程度的非法经济行为。由于会计犯罪的种类、行为具有多样性,因此,我们在界定会计犯罪的外延时必须要充分考虑各种各样的情况。首先,让我们对犯罪、经济犯罪、会计犯罪三者间的关系进行比较。三者中犯罪的外延最大,它包括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等各种各样的犯罪;经济犯罪的外延次之,它包括与经济活动相关的一些犯罪,如产品犯罪、税收犯罪、知识产权犯罪、金融犯罪、公司犯罪、广告犯罪、自然资源犯罪、贪污贿赂罪、破产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