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遗传承面临的问题如何解决范例(3篇)
非遗传承面临的问题如何解决范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曲艺音乐教育相声快板德育
曲艺是中华民族各种说唱艺术的统称,它是由民间口头文学和歌唱艺术经过长期发展演变形成的一种独特的艺术形式,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在中国民间流传的各民族曲艺曲种约有400个左右。近年来受全球一体化的影响,世界文化的多样性受到破坏,我国许多曲艺曲种后继无人,面临消亡的危险。如何对我国传统曲艺文化遗产进行有效保护及传承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指出:“学校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明确规定了学校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中的责任。如何在幼儿师范院校艺术类教育中进行包括中国传统曲艺在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一、幼儿师范院校开展曲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意义
1.中国传统曲艺是幼儿师范院校尚未开发的教育资源宝库
我国曲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涵盖牌子曲类、弹词类、鼓曲类、琴书类、时调小曲、走唱类等艺术形式,门类繁多、品种丰富,具有极高的艺术、科学及社会价值。在国务院公布的三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曲艺类占124项(含扩展项目10项);河洛大鼓、河南坠子、王屋琴书、灶书、丝弦道、锣鼓书、三弦书等18项中原特色传统曲艺被列入河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相声、快板等传统曲艺对于幼儿的语言表达能力、表演能力的培养具有重要意义,非常适合在幼儿早期教育中推广。幼儿师范院校培养的学生主要在幼儿园、小学从事幼儿启蒙教育。而目前却尚未开展中国传统曲艺类相关课程,导致学生对中国传统曲艺陌生,毕业后没有能力对幼儿进行相关教育,可见,中国传统曲艺是幼儿师范院校尚未开发的教育资源宝库。
2.有利于保护和传承曲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
受全球一体化及现代科技文明的影响,人们的业余文化娱乐方式发生了很多改变,电影、电视、流行音乐、网络游戏等成了大众主要的娱乐方式。许多民间传统曲艺面临着观众人数萎缩、在青少年中的影响力越来越小、后继无人、甚至濒临灭绝的危机。如何扩大民间传统曲艺在青少年中的影响力,是曲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的关键。幼儿师范院校作为未来幼儿园教师培养的摇篮,培养的学生承担着对幼儿进行启蒙教育的重担,在幼儿师范院校传承例如相声、快板等曲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将有助于在幼儿园、小学培育未来传统曲艺的观众和接班人,这对于民间曲艺的保护和传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有助于向学生开展思想道德教育
受社会上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等不良风气的影响,当前青少年学生传统道德缺失,家庭观念淡薄的现象普遍存在。如何在学生中开展思想道德教育是学校教育工作面临的重要课题,传统的教条式德育工作方式容易导致学生产生逆反心理。而传统曲艺通过“说书一股劲,唱曲一段情,句句警人心,听者自动容”的方式向观众进行道德教育,涌现出了《杜十娘怒沉百宝箱》、《岳飞传》、《杨家将》等一大批讴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弘扬爱国主义精神的优秀作品。在幼儿师范院校开展曲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使学生在传统曲艺的欣赏和学习过程中,潜移默化地懂得了明辨是非,学会了规范自己的行为,帮助学生树立了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婚姻观,传递的是正能量。
4.有助于学生了解中国文化,丰富学生的业余生活
传统曲艺是中国民族历史和民族文学的特殊传承载体。中国历史上许多民族的史诗以及许多民歌与叙事诗,藉曲艺艺术的“说唱”得以传播、宏扬和保存。曲艺在其历史发展中催生了例如《三国演义》、《水浒传》、《西游记》等许多古典文学名著,孕育了诸多戏曲剧种。学生进行传统曲艺的学习,不仅有助于学生掌握曲艺的表演技巧,更使学生在此过程中受到传统文化的熏陶,提高学生的审美能力和艺术修养。相声、快板、二人转等民间传统曲艺深受青年学生的喜欢,学生通过成立相关社团、开展民间传统曲艺的表演,有助于提高校园文化的品味和校园文化的竞争力,丰富学生的业余文化生活。
二、幼儿师范院校开展传统曲艺传承的途径
1.开展传统曲艺的相关教学与研究
相声、快板等传统曲艺能有效培养儿童的语言表达能力、演唱能力、表演能力、摹仿能力,非常适合在幼儿园、小学开展相关教学。而幼儿师范教育的目标是培养能够对幼儿进行学前教育的师资,而当前幼儿师范院校没有开展传统曲艺的相关课程,幼儿师范院校可以开展传统曲艺进课堂的教学探索,组织音乐、语文、思想政治等教研室教师一起筛选适合幼儿特点的传统曲艺剧种和内容,创作适合幼儿启蒙教育的新桥段,编撰相关教材、教案。
在课程形式上可以采取尝试开设快板、相声等曲艺类课程选修课,课后开设第二课堂及兴趣小组。
2.培养传统曲艺的师资队伍
由于传统曲艺多流传在民间,进入高等艺术院校课堂较少,幼儿师范院校音乐教师普遍对我国传统曲艺陌生。学校一方面应鼓励本校教师利用假期时间到民间采风,向民间曲艺艺人和传承人学习。另一方面,可以聘请曲艺演员、民间艺人到学校担任兼职教授,定期开办培训班、讲座,向师生传授中国传统曲艺文化,逐步培养学校传统曲艺的人才队伍。
3.通过学生社团建设,建立校园曲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长效机制
幼儿师范院校可以根据学生的生源地不同,组织学生假期对当地传统曲艺进行文化采风,让学生深入民间,零距离接触、学习中国传统曲艺。在学生中成立相声社团、快板社团、大鼓社团等曲艺类学生文化社团,定期开展曲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表演及汇报演出。在学生中建立传统曲艺传承人制度,鼓励学生之间相互学习传统曲艺,形成校园曲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的长效机制。
参考文献:
[1]杨靖.幼儿师范院校开展民间传统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的初探[J].音乐时空,2013,(05).
非遗传承面临的问题如何解决范文篇2
游客到丰都县游玩,总会尝一尝这些当地的正宗小吃,有的游客还会买一些带回家,当作礼物送给亲戚朋友。
其实,这些丰都县美食并非在当地才能吃到或买到,但这并不妨碍游客对它们的喜爱。
细究背后的原因,这些美食大多与丰都县数十项市级、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产业化紧密地结合在一起。游客与其说是在品尝美食,不如说是在感受这些美食所代表的文化。
事实上,近些年来,丰都县很多非遗项目正结合时代的需求,尝试产业化,以进一步传承丰都县城市文化的文脉。
传承之困
2016年12月15日,丰都县包鸾镇包鸾村,66岁的村民张茂银和妻子正在编织竹席。
夫妻二人配合娴熟――对格、送篾、打压,只听“唰”的一声,一根细长的竹篾便紧紧嵌入席面。
张茂银17岁时便跟着姑父学习编竹席。那时,每年白露过后,他便和姑父带上镰刀,背着背篓,到屋后的梁山上砍竹子。
成家后,张茂银又将学到的编竹席的手艺教给了妻子。“那时,编竹席就能养活一家人。”张茂银说。
据了解,包鸾竹席因其特有的原材料和工艺,在上世纪80年代曾享誉全国。那时候,全村上至80多岁的老人,下至20多岁的青年,几乎人人都会编织竹席。
但是,进入上世纪90年代,外出打工潮兴起。由于编织一床竹席至少要十来天时间,且售价比机器生产的竹席贵上几倍,这使得包鸾竹席很难成为消费的主流。于是,很多人放下编织手艺开始离家外出打工。
“那时候,两个儿子宁愿在外面打工,也不愿回来跟着我一起编织竹席,我特别担心这技艺不能传承下去。”回忆往事,张茂银深感无奈,心里也隐隐作痛。
“2010年,包鸾竹席在成功申报第三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后,传承的问题开始受到重视和保护,但仍存在传承人不多且年纪偏大的情况。”丰都县非遗保护中心主任何廷鹰表示。
这样的情况,在丰都县众多非遗项目中同样存在。
何廷鹰介绍说:“非遗传承是活态传承,其最大特点是人在艺在、人亡艺绝。如何传承是必须面对的问题。”
探索新路
目前,丰都县已有列入部级遗产名录的非遗项目1项,列入市级遗产名录的10项,列入县级名录的44项。
这些非遗项目都是丰都县宝贵的文化遗产。但它们在保护和传承中,除面临传承人不多且年纪偏大的问题外,还给丰都县增加了巨大的财力、人力压力。
“这是传承保护与财力、人力之间的矛盾。”何廷鹰表示。
这个矛盾如何解决?
2015年,丰都县委、县政府提出了一条解决思路:利用有经济价值的非遗项目来发展产业,从而增强非遗项目保护和传承的内生活力。
“简单来说,就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产业链之间,有一条相通的文脉。找准文脉并让它通畅起来,就能找到一条文化繁荣与经济发展相生共荣之路。”何廷鹰这样理解。
如何才能找准文脉?丰都县首先在“龙孔戏牛舞”“麻辣鸡块”“包鸾竹席”等十多项非遗项目中进行了探索。
丰都县龙孔镇等山区乡镇有养牛的传统,“龙孔戏牛舞”因此成为当地人代代传承的文化活动。
近年来,丰都县的肉牛产业发展迅猛。在探索用产业发展来保护和传承非遗项目之路的过程中,丰都县将“牛文化”放在“牛产业”中进行延伸。
一方面,组织人力挖掘“龙孔戏牛舞”文化,培育新的传承人。在生产加工环节,则在养牛场、加工厂内配套建起观光旅游设施,把“牛文化”延伸到旅游业中。
另一方面,“牛文化”则被做成了丰都县很有影响力的“美食文化”。“鬼城牛肉”“恒都牛肉”等牛肉美食店在丰都县随处可见。
就这样,非遗项目将“丰都牛”延伸成了一条产业链。
非遗之变
在这些探索以及政府的努力推动下,很多非遗传承人开始感受到压力,有了改变现状的紧迫感。
“如果不能产业化,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生活、走入寻常百姓家就将成为空谈。”“丰都剪纸”的传承人田婵娟感叹说。
但同时,田婵娟又感到很矛盾:“搞产业化吧,担心失去了传统的东西;不搞产业化吧,可能未来生存空间就会越来越小。”
几十年来,田婵娟不仅用剪纸这门技艺供养孩子读书,保证了家里大大小小的开支,还通过授课帮带,获得了不少社会荣誉。
“现在我做两手准备,一部分是做传统的剪纸,另一部分是走产业化路线,以此来获得关注和生存。”田婵娟说出了自己的解决办法。
“包鸾竹席”的传承人张茂银在这方面找到了平衡。
最近几年,张茂银与时俱进,在传统的编织中融入了现代的元素。比如,在竹席上面编织出水波纹及老虎、狮子等精美图案,使得竹席不但适用,还具有较高的艺术欣赏价值。
同时,他还在县里组织的培训班上授课,教授编织技术,并在已经返乡的儿子帮助下,通过网上订单销售模式,组织大家编织一些适用普通人家的产品,效果相当不错。
“@些传承人,基本都把非遗项目传承作为一项事业来做,用各种方式把非遗项目的种子撒得更多、更远,而不再是以前那种‘只传自家人’的传统观念。”何廷鹰说。
撬动未来
2017年3月30日,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丰都庙会”开幕。
庙会上,麻辣鸡块和它的传承人范淑英受到众多美食爱好者的关注和欢迎。
50年前,范淑英的爷爷自创出麻辣鸡块制作工艺后,便一直传了下来。
1993年,范淑英与丈夫承接过这项制作工艺,开始生产麻辣鸡块,先是在路边摆摊卖,后来开了店,创办了公司。
“最好的保护是发展,最有效的传承是产业。”范淑英说。
2014年,“麻辣鸡块传统技艺”进入市级第四批非遗名录。范淑英便利用这一工艺把麻辣鸡块延伸为一条集养殖―加工―销售为一体的产业链。同时,她也开始依靠产业培育新的传承人。
目前,已培育出“麻辣鸡块传统技艺”传承人上百名。而在丰都县,用这一传统工艺进行工业化生产的厂家和作坊就有上百家,在这条产业链上就业的人员有上万人。
据统计,目前丰都县利用十多项非遗项目探索发展起来的相关产业,年总收入已经超过10亿元。
“非遗项目产业化,使保护传承与产业发展实现了双赢。”何廷鹰说。
非遗传承面临的问题如何解决范文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下的合作者
在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今天,如何在法律保护仍不健全的情况下,发动社会力量来促成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私力救济,值得研究。笔者对河南省武陟县某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的乡镇的调研资料整理后发现,当前社会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三种力量: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以及外力保护人。国家制定相应法律、法规,颁行相应政策,成立相应机构,投入大量财力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广泛演出,广收学徒(但作用、效果有限),以达到传承、保护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目的;外力保护者鼓励、引导传承人进行传承活动,不断发掘处于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争取政策、财政支持,同时为国家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建言献策,向国家切实反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际保护需求,为政策导向提供相关现实依据,外力保护者扮演着沟通国家和传承人的桥梁作用。这三种力量相互作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理论的成效在于理论能够指导实践、解疑释惑、指引未来方向,并转化为广大群众改造客观世界的现实力量。”[1]理论研究的不足可能对实践保护产生消极影响。目前,我国大多数学者对“为什么要保护”的理论研究不足,只停留在“因为要保护,所以要保护”的基础层面,没有给出保护的具体理由,亦没有给出国内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家、学者等外力保护人介入的充分理由。例如,国家作为保护主体之一,其保护义务源于职责使然,自不待言;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和外力保护人同处于保护主体行列,不禁令人心生疑问: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或基于其传承地位(身为传承人,自然不能令其在本代失传)或基于其生计需要(混口饭吃)?但笔者经调查发现:75%①的传承人生活殷实,年收入大约为两万元,其并不靠卖艺为生;某村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只有5人,平均年龄为75岁,由儿女供养,不用为生活而发愁。②外力保护人大多为高校学者,这与他们的工资或者职称评定关系不大,他们为什么会介入,似乎个人英雄主义还有些道理。[2]显然,一句“因为要保护,所以要保护”根本无法解答上述问题。从博弈理论看,世界上任何两者之间都存在着博弈,任何两者在平等的对局中各自利用对方的策略变换自己的对抗策略,达到取胜的意义。显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多方合作中,国家、传承人和外力保护人之间存在着相互博弈的关系。通过博弈论,我们可以数学建模的形式,将三方主体之间的合作问题给予清晰的解答,帮助我们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过程中,协调三方保护者的合作关系,达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佳效果。
二、博弈论下的合作原因分析
(一)博弈论概述
博弈论又被称为对策论,它是现代数学的一个新分支,也是运筹学的一个重要组成内容。《博弈圣经》中将博弈论定义为:“是二人在平等的对局中各自利用对方的策略变换自己的对抗策略,达到取胜的意义。”博弈论研究在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环境中主体如何行动,预测博弈者在特定博弈情况中的行动选择,为分析人类行为提供了一套有力的工具。同时,博弈论坚持理论选择的均衡分析思路,“运用理性行动者模型,设定博弈者希望最大化其个人收益”。[3]博弈结果由所有人的行动共同决定,既然每个人都是理性的,会运用他所有的知识和信息追求效用最大化,则他选择行动时就会考虑别人同样为理性的。博弈论的经典案例“囚徒困境”体现了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的冲突,理性人追求利益最大化。上文中提到,国家、传承人和外力保护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都以合作者的姿态出现(国家出于责任而合作,传承人出于传承而合作,外力保护人出于学识及研究而合作),他们都基于不同的期望,在平等的对局(指保护的准入)中各自利用对方的策略变换自己的对抗策略以期待达到均衡效果,从而实现自己的期望。可见,国家、传承人和外力保护人围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原因和互动,可运用博弈论做出恰当的解释。他们之间存在着相互博弈的关系———国家与传承人之间、传承人与外力保护人之间和国家与外力保护人之间的理性博弈。据笔者调查资料显示,影响三者间博弈均衡路径的因素主要有二:一是传承人不合作的预期成本,包括可能受到的财产损失,名气衰落,历史负罪感等;二是保护的可执行性,这又取决于国家的倡导力度,外力保护人(专家、学者、社会团体等)围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形成的信息构成以及信息搜索和检验成本等。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依据他们在博弈中所扮演的角色和掌握的信息,将博弈分为三种形态: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国家和传承人之间)、完全信息动态博弈和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下的博弈模型
1.完全信息静态博弈
(国家与传承人的博弈)在完全信息条件下,国家与传承人之间的博弈类似于斗鸡博弈。假定两人举起火棍从独木桥两端走向中央火并,各有两种战略:前进或后退。都前进则会两败俱伤;一方进一方退,进者胜退者丢面子;若都退,双方皆丢面子。[4]数字表述见表1。这个博弈有两个纳什均衡:一方进一方退。国家和传承人的博弈与此类似。双方目的明确,国家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了发扬文化,提高国际影响,传承人为了该技艺被开发而获得财政补贴,两方目的明确。可以假定他们在法律中债权债务关系明确,B(传承人,下同)欠A(国家,下同)100,金额可以协商。若合作,A可以获π=90,减免B债务10,B可获π=10;如果一方强硬一方妥协,则强硬方π=100,而妥协方π=0;如双方强硬,发生暴力冲突,A无法收回债务,损失-100,则A的收益支付是π=-200,B的收益支付π=-100,支付关系如表2所示。A、B各有两种选择策略:合作或不合作;选择自己的最优战略时都假定对方的战略给定:若A合作,则B不合作是最优战略(100>0);若B合作,A不合作将获得较大收益(100>0);于是双方都不合作,企图获得100的收益,却不曾考虑这一行动会给自己和对方带来负效益的100。即国家和传承人为达到利益的最大化,会选择不合作,因而陷入囚徒困境。就上述博弈而言,须外力介入(如引进可协调的推动行为)才有可能改变博弈支付,走出囚徒困境。
2.完全信息动态博弈
在上述博弈中,究竟哪方应合作,需要通过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来解决。尽管形式上有两个纳什均衡,但由于当今我国保护机制不佳,故B首先会选择不合作,因此,这是一个动态博弈。A在B选择不合作后,不会再选择不合作,因为收益支付为-200<0,故A只能选择妥协(合作)。上述结论也得到了田野调查相关资料的印证,目前有些地方政府(尤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地区)多次召开专家论证会议,其目的正在于通过这种途径加强与专家、学者的联系,与上述外力保护人合作,达到共同保护的目的。而在双方不合作的情形下,B虽然收益-100<0,但B会预期,他选择不合作时A必然会选择合作,故B的理性战略为不合作。因此,这一博弈的纳什均衡实际上是:B不合作A合作。但在这一博弈中,传承人即便是实力相对弱小,但可选择抵赖,其可视为另一种意义上的不合作。故即使B实力相对弱小,上述纳什均衡仍成立。公权力如需打破上述均衡,须引进第三者:外力保护人(专家或学者,当然还可以引进民间社团,声望绅士)。该条件下外力保护人和传承人的博弈可以如图1所示。设外力保护人(专家、学者等)成本为10,保护成功则在收益中扣除,不成功则自行承担,保护成功后专家或学者的收益是全部收益的40%。外力保护人介入后,传承人可选择合作与不合作。若传承人选择合作,有完全合作和部分合作两种情况,前者外力保护人与传承人收益支付为30,0,后者收益支付为26,10。传承人选择不合作后,外力保护人也有合作与不合作两种选择形态:如双方都不合作,学者无法完成学术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亦得不到保护,故收益支付为-110,-100;若传承人合作,双方皆耗费成本10,收益支付分别为-10,90;90>-100,-10>-110,说明外力保护人不合作,传承人亦不合作、此后外力保护人的最优战略选择则应当是合作。而与其介入获益-10,还不如不介入。可见,在完全信息条件下,外力保护人难以达到保护和研究的效果,这一点也得到田野调查结果的支持。
3.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
在不完全信息条件下外力保护人与传承人的博弈如图2所示。N为自然,外力保护人可调度资源分为丰富和欠缺两种情况,Χ代表外力保护人可调度资源大小的概率。假定外力保护人介入保护的成本为10,保护成功则在收益中扣除,保护不成功则自行负担,保护成功后外力保护人的收益可设定为40%,传承人不合作需承担成本10。若传承人不合作,外力保护人合作,则收益支付分别为90、-10。本论文中所调查的专家或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一个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保护行动开始阶段,受保护传承人不知道外力保护人的社会可调度资源,外力保护人也不知道传承人的信息。如外力保护人的社会资源可调度力度不及,则双方可能各导致损失-100,因而可能发生非物质文化遗产无法得到及时、有效地保护至使其衰败、没落甚至灭绝。此时,外力保护人,传承人收益支付分别为-110,-100。如果外力保护人的社会资源可调度力度强大,无论如何必定要比传承人付出更多的努力和思考,因为外力保护人作为外来力量,不能“坐吃空山”、有“先入为主”的观念,需付出一定努力方可启动保护行动,故双方都不合作将导致外力保护人损失-5,传承人损失-200。在该博弈中,Χ值可通过如下不等式计算:-200•Χ+90(1-Χ)<10Χ>0.276,即当外力保护人的社会资源可调度力度大于0.276时,传承人的最优办法是选择合作。而外力保护人基本上都是专家、学者或者财力强大的人士,所以其社会资源可调度力度通常会大于0.6>0.276,故传承人为避免更大的损失-200,最优策略选择只能是合作。此时,外力保护人、传承人的收益支付分别为26、10,传承人的收益是通过达成一定意向协议,争取到收益是剩余(90)的40%再扣除成本10,国家收益为(100-10)60%=54。因此,国家发动公权力之外的外力保护力是合适的,也是合算的,大多数情况下达到了保护的目的。但个别情况下,外力保护人不合作,传承人不合作,国家最后放弃,外力保护人、传承人的收益支付分别为-10、90(减少即失败,因没有将手中的资源转化为财产)。至此,从博弈论—纳什均衡理论角度分析国家、传承人和外力保护人的合作关系完毕。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建议
博弈论清晰地解读了为什么国家、传承人和外力保护人会相互合作,同时致力于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那么,究竟该如何解决合作问题,笔者在此提出一些可操作性的建议。
(一)传承人的发展
针对传承人在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过程中后继无人,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失传的问题,传承人首先应该对自己所掌握的技艺进行整理和完善,加强自身的储备。其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录音、录影,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完整保存,不至于某传承人去世后他人再无从知晓该遗产内容。再次,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场”的保护,[5]传承人可自发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社团(例如戏曲可成立剧社等)使其处于活态的演绎当中。同时配合外力保护人的采访和帮助,在申报国家项目过程中展现自身的特点。但是,传承人也会遇到自身无法克服的事项:没钱维持该艺术的继续存活;工具破烂不堪,无法使用;外出汇演没有经费,吃住行全都要自己掏腰包;由于自身小农的局限性,传承人没有高度的纪律性;不服领导者安排等。剧社运作逐渐困难,没有成绩,效率很低,且该运作弊端自身无法解决,剧社运作处于恶性循环之中。①这时就需要外力保护人的介入和帮助。
(二)外力保护人与传承人的合作
外力保护人在传承人自身无法解决困难的情况下介入,帮助传承人成立剧社,并与同行进行交流。同时外力保护人利用自己的人脉资源以及其他方法帮助他们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以期得到国家或者财团的资助,使剧社能够良性运行。同时,外力保护人需要意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乡村文化,它无法离开生它养它的地方存活,应将其置于“适宜的生活场、自由的生存场、给力的艺术场”中才能不断发展[6]。因此,外力保护人应暂时退出运作行列,将该社团组织置于乡村的自治状态之中(虽然乡村自治仍会有很多弊端)。但由于传承人普遍具有的局限性,没有高度的纪律性,不服统一管理,致使该社团组织处于不良的运作状态。这时,外力保护人需再次介入,采取一系列措施,盘活该剧社,使其回到良性运作中。
(三)国家与传承人、外力保护人的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