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胎政策的意义和作用(6篇)
二胎政策的意义和作用篇1
[关键词]后危机时代;贸易保护主义;应对措施
[中图分类号]F11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426(2011)07-0041-02
金融危机爆发后,各国政府纷纷出台经济刺激方案。美国政府推出的经济救济方案带有明显的贸易保护主义色彩,在我国的对外经济发展中应该予以足够的重视。
一、后危机时代美国贸易保护主义政策表现
美国的贸易保护主义政策有很多的表现,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主要有以下两点:
(一)“购买美国货”条款
“购买美国货”条款规定,在不违背美国对国际协定承诺的前提下,经济刺激计划支持的工程项目必须使用国产钢铁和其他制成品,除非联邦政府认定购买美国钢铁产品或其他制成品成本过高,会损害公众利益。美国是WTO《政府采购协议》的签字国,应该实行非歧视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但是政府采购协议中对采购限额和例外条款有额外规定。美国可以在不违背协议的情况下利用采购限额和例外条款来保护本国市场。例如,美国政府采购的例外项目有能源部、国土安全部、国防部等。在这些例外项目中,美国政府采购可以只买本国商品从而排挤他国商品以保护本国产业。这明显是美国实行贸易保护政策的表现。
(二)轮胎特保案
美国推出轮胎特保案是由于美方认为从中国进口的轮胎造成了美国工人失业并损害了美国轮胎产业。美国钢铁工人联合会于2009年4月20日以中国对美国轮胎出口扰乱美国市场为由,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对中国产乘用车轮胎发起特保调查。美国总统奥巴马决定对从中国进口的所有小轿车和轻型卡车轮胎实施为期三年的惩罚性关税。该惩罚性关税税率第一年为35%,第二年为30%,第三年为25%。但实际上中国轮胎出口并不是引起美国工人失业的直接原因。中国对美国出口轮胎,在零售和商方面为美国创造了约10万个就业岗位,美国限制中国轮胎出口只会加剧美国工人失业。另外中国输美轮胎主要在美国的低端零售市场销售,与美国国产轮胎并不存在直接的竞争。由此看来,美国实施轮胎特保只不过是为美国推行贸易保护主义提供的借口。
除此以外,美国发起了多起进口产品反倾销调查,比如2009年3月对原产于中国的钢制螺杆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同年6月对中国金属丝网托盘产品启动反倾销反补贴合并调查,7月对原产于中国的编织电热毯进行反倾销调查等。美国还利用新的手段实行贸易保护主义政策,如2009年6月美国首次将“美国2009食品安全加强法案”引入并提交议会辩论,试图通过科技环保等优势排挤外国商品。
后危机时代,美国的贸易保护领域开始呈现出多样性,保护范围不仅涉及货物贸易,还延伸到服务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和知识产权领域。如美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没能符合世界贸易组织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这使欧洲的音乐制作者和表演者无法在美国享有广播权,但美国的知识产权持有人在欧盟国家却享有同等保护。同时,美国的贸易保护手段也表现出多样性,在采用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传统贸易保护手段的同时还制定更严格的技术、商品、环保、和劳工标准构成难以克服的技术壁垒、绿色壁垒等。例如美国强行推出HACCP(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管理体系,要求食品加工企业控制从“农场到餐桌”整个食品生产、加工、储运、销售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食品安全危害,以确保提供给消费者的食品更加安全。由于发展中国家很难达到发达国家强制推行的标准,因而一些产品被排斥在外。
二、美国贸易保护主义政策对我国的影响
美国的贸易保护主义政策给我国带来的影响是双向的,一方面不利于我国的直接对外贸易,另一方面也会间接促进我国的产品技术和结构升级。
(一)消极影响
1、限制我国出口。2009年我国出口超过德国成为世界第一出口大国,美国作为我国主要出口市场,其贸易保护主义政策的实施必然影响我国出口。美国的反倾销、反补贴措施使我国服装、纺织品、玩具等劳动密集型的行业遭受巨大冲击。根据商务部的统计,2009年前三季度,我国服装出口785亿美元,减少10.2%;纺织品出口431亿美元,减少13.7%;玩具出口56亿美元,减少11.3%;鞋类出口209亿美元,减少5.6%;家具出口177亿美元,减少8.5%:箱包出口92亿美元,减少9.7%。
2、对其他国家的示范效应。美国的贸易保护政策对其他国家起到了带头作用并引起示范效应。例如,轮胎特保案带来示范效应的有:2009年9月23日,美国钢铁工人联合会和3家美国造纸商向美政府提出对中国和印尼的铜版纸企业进行反倾销反补贴调查。随后,欧盟决定对产自中国的无缝钢管征收税率为39.2%的正式反倾销税,对铝箔的征收税率为30%的正式反倾销税,征税年限长达5年。美国钢铁公司向美国商务部提交申请要求对从中国进口的钢管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关税。不仅发达国家展开了对中国产品的调查,发展中国家也加入了对中国产品调查的行列。例如,阿根廷连续对我国电动离心泵、电加热器、钢管、电扇等多项产品发起调查,对中国进口的机织物采取FOB最低限价每公斤17.60美元的临时措施等。这些贸易保护主义政策的实施直接限制了我国的出口贸易。
(二)积极影响
美国贸易保护主义政策虽然限制了中国对美国的出口,影响了中国对外贸易的发展,但对中国产品技术含量的提高和产业结构调整也会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
1、促进我国产品技术升级
美国贸易保护主义的手段已经不仅仅局限在提高关税等传统手段,而是设置技术壁垒、环境壁垒,即更广泛地使用技术标准和环境标准限制进口。以我国目前的技术水平很难达到美国等发达国家制定的技术标准。要想从本质上突破这些壁垒就要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促进技术升级。因此贸易保护主义政策会刺激我国实现产品技术升级。
2、促进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
我国的出口产品主要是劳动密集型和资本密集型产品,多是附加值低的产品。为了应对贸易保护主义我们必须提高附加值高的技术密集型产品的出口比重,生产投入少、产出多、符合环保安全要求的产品。从这方面看,美国的
贸易保护主义政策对我国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三、我国应对美国贸易保护主义的措施
面对美国的贸易保护主义政策,我国应采取一些积极的应对措施,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努力扩大内需
作为一个开放的出口大国,我国不能过度依赖外部市场。尤其是危机后出口贸易受到较大的影响。我们应致力于研究扩大内需的长期方案。扩大内需的根本是增加居民的消费。首先是提高居民可支配收入,提高消费能力。包括为居民提供更多就业岗位,鼓励自主创业;加强政策法规建设,为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提供支付保障机制;提高低收入群体的财政扶持力度等。其次是增强国民消费意愿,这就要完善我国的医疗、养老、教育等保障体系,使人们敢消费,愿消费。同时还要完善消费环境、调整消费政策,使人们健康消费。
(二)深入实施出口市场多元化战略
我国出口市场主要集中在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美国对我国产品的贸易保护政策严重限制了我国产品的出口,对经济造成了不良影响。为了避免市场风险,确保出口贸易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我们应深入实施出口市场多元化战略。首先,巩固发展传统发达国家市场。可以通过提高产品技术含量、满足安全环保要求、改善售后服务等手段巩固发展传统市场。其次,逐步扩大东南亚市场。东南亚地区的韩国、东盟等是我国重要的贸易伙伴。但是我国对东南亚地区的贸易是逆差。我国要依据东南亚的文化差距调整产品结构,适应对方市场需求,扩大出口。再次,开拓非洲、拉美发展中国家市场。非洲、拉美地区的发展中国家虽然经济发展水平低,贸易规模小,但具有很强的市场潜力。我们可以向发展中国家提供优惠政策,克服发展中国家外汇短缺、交通不便等不利条件,有效利用有利因素开拓发展中国家市场。
(三)充分发挥进口职能
扩大产品的进口可以减少货物贸易顺差,改善对外贸易的总体失衡,减少与贸易伙伴国的贸易摩擦。2009年我国政府采购团分别到美国、欧洲进行采购,平衡了中美、中欧双边贸易。充分发挥进口职能既要扩大从发达国家的进口,也要扩大从发展中国家的进口,对不发达国家可以给予关税优惠等政策倾斜,推动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此外,进口贸易可以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通过引进先进国家的技术可以解决自主研发技术存在的投入高、研发时间长、风险大等缺陷,进而缩小我国与技术先进国的差距。同时进口先进的生产设备可以提高传统产业的科技含量,促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
(四)加大海外投资
金融危机虽然使我国经济面临一系列问题,但却为我国扩大海外投资提供了有利时机。企业在海外投资可以绕开进口国家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使国际贸易顺利进行。在海外投资设厂可以充分利用当地的人力物力资源,使企业生产出符合当地市场需求的产品。我国企业应抓住机会,巧妙将出口和投资相结合。比如海尔在美国建立了研发中心、生产工厂和销售公司,三者共同打造了海外投资本土化,同时重金聘用美国人负责销售。海尔当地研发、当地制造、当地销售、当地融资的做法有效解决了消费者对外国品牌的抵触心理、目标市场的非关税壁垒和国际商务人才的缺乏等问题,这种海尔模式应该推广。
(五)采取必要的反制措施
面对美国的贸易保护主义,我国应该采取有效的反制手段,迫使他们减少贸易保护政策的实施。去年我国仅汽车类产品就遭受了13项“两反两保”调查(“两反两保”为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和特别保障措施),在金融危机和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的情况下,我国采取反制措施,对原产于美国的肉鸡和部分汽车产品采取“双反”调查就是打击贸易保护主义的有利手段。实施反制手段有利于遏制贸易伙伴的保护主义倾向,减少贸易争端,为国际贸易创造更加公平有序的良好环境。我国贸易反制的对象应优先选择对国际贸易规则影响大的国家,特别是美国,只有这样才能对其他贸易伙伴国的贸易保护主义倾向构成足够的震慑。同时我们要充分利用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化解冲突,在不能通过协商解决争端时要采取仲裁和法律诉讼等手段维护利益。
参考文献:
[1]郝吉娜,“购买美国货”条款分析[J],现代商贸工业,2009,(16).
[2]何章琪,一场轮胎特保案,呈现两场博弈[J],消费导刊,2009,(10).
[3]陈贻伟,金融危机下贸易保护主义的特征、影响及其应对策略[J],特区经济,2009,(10).
二胎政策的意义和作用篇2
摘要:文章在介绍“特保”和“双反”的基础上,通过分析金融危机背景下美国对我国商用轮胎所提出的“特保”案例,得出此次金融危机将导致贸易保护进一步加剧,为了应对贸易保护,本文就我国对外贸易政策的调整提出了一些建议。
WTO规则中的“特保”与“双反”
世贸组织的《反倾销协议》规定,一成员要实施反倾销措施,必须遵守三个条件:首先,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第二,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第三,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反补贴”是指一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实施与执行反补贴法规的行为与过程。其中的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者任何公共机构向本国的生产者或者出口经营者提供的资金或财政上优惠措施,包括现金补贴或者其他政策优惠待遇,使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比未享受补贴的同类产品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世界贸易组织《反补贴协议》将补贴分为三种基本类型:禁止性补贴、可诉补贴和不可诉补贴。针对前两种补贴,一是向世界贸易组织申诉,通过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经授权采取的反补贴措施;二是进口成员根据国内反补贴法令通过调查征收反补贴税。
“特保”和“双反”的调查是目前国际贸易保护主义者的主要手段。只要有“特保”立案,后续的便是反倾销和反补贴的实施,并且如果特保成立,那么其他国家也可以根据该案例对所调查产品实施特保。这对一国实施自己的贸易政策有着严重的影响,也对企业的国际贸易行为起到了严重的阻碍作用,进而对一国经济结构的调整,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
美国商用轮胎“特保”案及启示
(一)美国商用轮胎特保案的经过
2009年4月20日,美国钢铁工人协会宣布,依据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421条款,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对中国输美商用轮胎的特殊保障措施案申请,要求美政府对中国出口的用于客车、轻型卡车、迷你面包车和运动型汽车的2100万个轮胎实施进口配额限制;4月29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联邦纪事上公告启动对中国轮胎产品的特保调查。这是时隔三年多之后,美国又一次对中国产品发起特保调查,而且涉案金额巨大;6月18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中国乘用车及轻卡车轮胎特保案做出肯定性损害裁决,认定中国轮胎产品进口的大量增加,造成或威胁造成美国内产业的市场扰乱;6月29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就对中国轮胎采取特保措施,提出了对乘用车、轻型货车用中国制轮胎征收3年特别关税的方案,第1年至第3年额外征收的关税分别为55%、45%、35%;8月7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在华盛顿举行听证会,就“中国输美轮胎特保案”听取各方意见,这已是美方第二次就这一特保案进行听证;9月2日,美贸易代表办公室在咨询财政部、劳工部、商务部等部门意见后,向奥巴马提出相关建议,由总统最终裁决;9月11日,美国总统奥巴马最终裁决,对从中国进口的所有小轿车和轻型卡车轮胎实施为期三年的惩罚性关税;税率第一年为35%,第二年为30%,第三年为25%。
2009年9月13日:中国商务部做出决定,对美国部分进口汽车产品和肉鸡产品启动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审查程序。从金额上看,中美反倾销案的金额相当,均约20亿美元;9月14日,奥巴马称,向中国输美轮胎加征关税并非是向世界发出贸易保护主义信号,也并非意在挑衅中国,美国不希望由此和中国爆发贸易战。11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9年第83号和第84号公告,决定即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0升及2.0升以上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
(二)轮胎特保案对我国的启示
贸易保护主义抬头是由于金融危机所引起的全球经济增长放缓,各国政府面临着更大的国内经济、政治的双重压力,因而贸易政策更多地用来缓解国内的矛盾和压力。从更深层次来看,贸易保护主义、国际产业结构的重构和趋同、出口市场的集中及多边贸易体制的缺陷是贸易摩擦形成的主要因素,再加上有的世贸组织成员滥用规则,便更进一步加剧了我国饱受贸易保护主义之苦,也对我国外贸企业和对外贸易政策的实施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首先,我国对外贸易政策的调整势在必行。奥巴马批准了对中国的特保制裁,其他国家可以直接援引美国的这一制裁方案,对中国轮胎出口征收同等关税,从而使中国的轮胎失去世界市场;另一方面,“轮胎特保案”的通过使美国的贸易保护主义思潮受到鼓舞,其他针对中国出口美国产品的特别调查很可能会接踵而至。美国政府在“轮胎特保案”上的举措,等同于向世界发出了纵容贸易保护主义的错误信号,使中国面临更多国家对“中国制造”的各种调查,也使得中国外贸企业在世界市场的竞争中处于不利位置。所以,政府必须考虑在全球经济不景气背景下如何改变现行的贸易政策来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进一步发展。
其次,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调整刻不容缓。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中央又反复强调,一定要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我国经济应对困难和危机的能力。然而,中央的警示和要求,并没有引起地方政府和企业的高度重视,很多地方和企业仍然陶醉于“劳动力成本低廉”、“拼土地、拼环境”等落后的经济发展方式,停留于劳动密集和技术粗糙的生产方式和手段。这样的发展理念,在经济繁荣和稳定时期,其内在的矛盾和问题还难以充分暴露,即使发生贸易争端,其危害也很容易被忽视。但是,一旦经济出现困难,甚至出现危机的时候,其内在的矛盾和问题就会迅速暴露,贸易争端、贸易纠纷等产生的后果也会不断放大。以轮胎特保案为例,仅此一项争端,就将造成我国近10万工人的失业,后果之严重,令人十分担心。
第三,我国对外贸易产业结构升级迫在眉睫。从20世纪90年代起,我国与欧美国家的贸易争端就时有发生,进入21世纪以来,各种贸易争端更是日趋频繁。据我国贸易救济委员会统计,我国已连续14年成为遭遇反倾销调查最多的成员,连续3年成为遭遇反补贴调查最多的成员。针对这种现象,国家多次明确要求,必须加快产业升级步伐、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由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转变。但是很多地方政府和企业只顾眼前利益,依然把劳动密集型产业作为产业发展的主流,政府不注重技术的研发投入,企业不重视技术的创新,致使我们的产品一旦受到贸易壁垒就一败涂地,严重影响了国家和企业的竞争力。所以,地方利益应该服从国家经济发展的大局,切实把对外贸易产业结构的升级作为最紧迫的一项任务来抓。
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对外贸易政策的调整策略
(一)实施战略性自主创新政策
从各国在金融危机背景下实施的贸易政策来看,国际贸易领域内的贸易保护主义的趋势不但考虑传统的贸易保护措施,而且出现了一些新的贸易保护措施,诸如:绿色壁垒、技术壁垒等。为了应对日益抬头的贸易保护主义,从国家贸易政策调整的角度出发,本文认为,实施战略性自主创新政策不失为一个正确的选择。
牛君(2007)认为,战略性自主创新政策是指在寡头市场结构下,政府通过自主创新政策对国际贸易活动进行干预,其干预的目的是改变市场结构或环境,进而提高本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其中“战略性”指的是政府和企业在自主创新过程中各自所实施的策略;也就是说,政府在制定自主创新政策时要考虑本国企业和国外企业以及国外政府的反应,而国内企业在实施自主创新时也要考虑本国政府的政策对自己的影响以及国外企业和国外政府的策略的影响。战略性自主创新实施的途径是:国家通过制定自主创新政策,对一些风险很大的高科技产业或特殊行业进行扶持,使这些被扶持产业或行业产生规模经济和外部经济效应,实现产业结构的优化与升级,进而带动整个经济的持续发展。
(二)转变观念并实施贸易反制策略
从既往历史看,我国之所以受到贸易保护调查的原因有一大部分是出于“和为贵”、“和气生财”的民族传统信仰,加之我们在处理对外关系中奉行“韬光养晦”策略,中国这个数一数二的贸易大国、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最大的受害者却是名列前茅的贸易反制小国,很少实施贸易报复或其他反制措施。我国的“双反”措施则表明我国正在走出一味避免贸易反制的误区。因此,应当将贸易反制措施纳入贸易武库之中;实施反制措施的目的不是发动全面的“贸易战”,而是要遏制贸易伙伴的保护主义倾向,从而为国际贸易创造更平稳、更可预期的环境。所以实施贸易反制也是减少贸易争端、为国际经贸创造平稳环境的必不可少的工具。
(三)切实推行出口市场多元化战略
我国出口市场高度集中对出口贸易的增长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也是受到贸易保护调查的原因之一。实施出口市场多元化战略有利于减少贸易摩擦、规避市场风险,有利于出口贸易持续稳定、健康、持续发展,也有利于在国际贸易中争取有利条件。所以,从我国出口市场分布的现状出发,结合世界市场需求的特点,应针对不同国家和地区制定相应的出口政策。今后的重点目标是:向纵深拓展欧洲、北美市场,稳定亚洲市场,积极开发非洲和拉丁美洲市场和稳步扩大东欧和前苏联国家市场。
二胎政策的意义和作用篇3
摘要:本文把性别选择和生育政策作为影响出生性别比的两个主要因素,通过定量的方式分析了性别选择和生育政策各自对出生性别比偏高的影响。研究表明,第二胎成功性别选择率越高,出生性别比就越偏高,两种生育政策下的出生性别比绝对差值就越大,相对差值较稳定。当性别选择率一定时,出生性别比本身值越高,两种生育政策下的出生性别比绝对差值就越大,相对差值也较稳定。
中图分类号:C923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1004-2563(2009)03-0026-05
近年来,中国的出生性别比已经严重失调。五普数据显示,2000年中国的出生性别比为119.92,已远远超过正常值范围。根据联合国人口司提供的2000~2005年全世界192个国家和地区的婴儿出生性别比数据显示,177个国家在104~107之间,6个国家为101~103,5个国家为108~109,超过110的国家仅有4个。可见中国的出生性别比的失调在世界上是非常严重的。从城乡来看,农村的出生人口性别比要高于城镇。2000年,中国城市出生人口性别比为114.15,镇为119.90,乡村为121.67。从胎次出生性别比来看,第一胎出生性别比为107.1,第二胎为151.9,第三胎为159.4。
一、研究背景
关于出生性别比失调的影响因素,不少学者已经进行了大量的分析和研究,解振明认为,人群、技术和管理系统,即男孩偏好的增强、性别选择技术的普及和综合治理乏力,管理不规范这三个因素是影响出生性别比升高的原因。原新等把出生性别比偏高的影响因素归因为三个,第一个是基础性因素,即经济条件和社会环境,尤其是生育文化;第二个是促进性因素,即现代社会少生孩子的愿望;第三个是技术性因素,即性别鉴定技术和人工流产技术。穆光宗则把出生性别比偏高的原因归结为“生育选择空间的狭小”和“偏男生育意愿”相互冲突的结果。认为由于现行生育政策导致有男孩偏好的人群无法在狭小的生育选择空间内保证有至少一个男孩,再加上B超技术的普及,因此使得人们通过选择性人工流产干扰了人口出生的生物学规律从而引起了出生性别比的偏高。乔晓春把出生性别比作用因素分解为四个变量,其中男孩偏好和计划生育政策是确定性变量。女婴漏报、选择性人工流产和溺婴是中间变量。并且认为男孩偏好是出生性别比偏高的本源,而计划生育政策通过孩子数量的限定使这种愿望得到了强化。本文认为出生性别比失调严重的地区主要是生育率偏高的广大农村地区,把这些地区的出生性别比失调归结为是少生孩子的愿望显然是有失偏颇的。而中国城市居民的生育率低于农村地区,按照上述观点少生孩子的愿望应该更强烈,出生性别比的失调也应该更严重。但实际上恰恰相反,城市出生性别比远远低于农村地区。同时,本文认为男孩偏好是一种传统观念,主要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随着社会的进步,这种观念的影响力将会越来越小,不可能会增强。因此,本文提出,男孩偏好和计划生育政策是影响出生性别比失调的两个主要因素。从最终影响因素来看,性别选择和计划生育政策是影响出生性别比的两个主要因素。男孩偏好作为一种观念导致生育过程中的选择性人工流产,即性别选择行为,从而导致了出生性别比的失调。但有男孩偏好的人并不一定做选择性人工流产,选择性人工流产的成功率也并非百分之百,因此,成功的性别选择行为才是最终影响出生性别比偏高的重要因素。男孩偏好、人工流产技术和管理不规范通过作用于成功的性别选择行为而对出生性别比产生了影响。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男孩偏好思想作为一种固有的观念不会受生育政策的影响,即性别偏好引起的性别选择和生育政策互不影响,两个因素彼此独立。
关于这两个因素对出生性别比的影响目前还缺乏定量的研究,穆光宗和乔晓春曾进行定性分析,对于二者各自对出生性别比的影响大小仍难以确定。笔者认为通过定量方法分析这两个因素各自对出生性别比偏高的影响是十分有意义的。否则,可能会夸大某个因素对出生性别比偏高的影响,尤其是生育政策对出生性别比的影响。比如有不少学者通过定性的分析认为目前的生育政策是导致出生性别比失调的主要原因,只要把生育政策调整为二孩政策,出生性别比的失调问题就会大大缓解乃至解决,“导致性别比失调的直接诱因则是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现在应该改变这种状况,使农村和城市执行同样的计划生育政策,即无论农村和城市,一对夫妇可以生育两胎。”“由于现行计划生育政策的长期实施,导致中国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偏高。”“取消现行计划生育政策对生育二孩的限制,同时以立法的形式保护生育二孩父母的合法权益,使生育二孩合法化。”那么,计划生育政策作为影响出生性别比的一个因素,对出生性别比的影响究竟有多大?仅仅把目前的生育政策调整为二孩政策能不能大大缓解中国出生性别比失调的现状?笔者认为,要分析生育政策对出生性别比的影响首先必须控制性别选择这个变量。在同样的性别选择率下分析不同生育政策对出生性别比的影响才能真正得出令人信服的结论。
二、分析与推理
(一)现行生育政策及其导致的出生性别比失衡
我们首先简要说明中国目前的生育政策。中国目前的计划生育政策是分地区和城乡来执行的。城镇主要实行一孩生育政策,而广大农村地区则多数实行“一孩半”和二孩政策。“一孩半”生育政策在19个省(区)的农村地区实行,二孩生育政策主要在5个省(区)的农村地区实行。另外,实行三孩以上生育政策的主要是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实行一孩生育政策和“一孩半”生育政策的人口占绝大部分(88.8%)。从实行不同生育政策地区的出生陛别比来看,实行三孩以上生育政策的少数民族地区并未出现出生性别比的偏高。实行一孩生育政策的城市出生性别比为114.15,略微出现了偏高,实行同样的一孩政策的城镇出生性别比则达到了119.90,高于城市,而实行“一孩半”和二孩政策的广大农村地区的出生性别比更为严重,为121.67。
从分胎次出生性别比来看,第一胎出生性别比为107.1,基本是正常的。而第二胎出生性别比则高达151.9,第三胎更是达到了159.4。也就是说第一胎基本没有性别选择行为的发生。性别选择往往是在第二胎和更高胎次时进行的。对于城市的出生性别比略高,笔者认为其原因在于一小部分夫妇违反了一孩政策,生育了二胎或二胎以上,并且在生育过程中有性别选择行为。也就是说,对于执行一孩生育政策的城镇来说,遵守一孩生育政策的人群对城镇出生性别比偏高是没有影响的。违反一孩生育政策的人有一部分在第二胎甚至更高胎次时进行性别选择才是引起城镇出生性别比偏高的主要原因。对于这部分违反生育政策的人来说,他们相当于遵守了“一孩半”和二孩生育政策。由此我们得出,遵守“一孩
半”和二孩生育政策的人群是引起出生性别比偏高的群体。因此,在性别选择率不变时,分析“一孩半”生育政策和二孩生育政策下的出生性别比差异才是最有意义的。
那么对于遵守“一孩半”生育政策和二孩生育政策的育龄夫妇来讲,当进行性别选择的人所占比例一定时,两种生育政策下的出生性别比有无差异?如果有差异,那么差异究竟有多大?通过把“一孩半”生育政策调整为二孩政策能否引起出生性别比的大幅下降?笔者通过建立一个数学模型,推导出这两种不同的生育政策下性别选择率和出生性别比的关系,比较在性别选择率相同的情况下“一孩半”生育政策和二孩生育政策的出生性别比差异,同时论述在特定生育政策下性别选择行为对出生性别比的影响。
(二)推理的前提
在推理之前我们必须说明几点情况:
首先,笔者认为性别选择即男孩选择主要通过对孕育的女婴进行人工流产来实现。而溺杀女婴由于在实际中较少存在,对女婴减少产生的影响极小。此外,女婴漏报导致的只是统计上的出生性别比失调,并不是真实的出生性别比失调。而我们在本文中讨论的是真实的出生性别比失调,因此要剔除溺杀女婴和女婴漏报这两个因素。
第二,对于遵守“一孩半”生育政策和二孩生育政策的育龄夫妇来说,我们假设他们的生育意愿是两个或超过两个孩子,如果没有计划生育政策对生育数量的限制,他们都会选择生育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孩子。由于计划生育对超生的处罚较严,他们都严格遵守国家的生育政策,即在一孩半的政策限制下,第一胎是男孩时不再生育,而第一胎是女孩时则再生育第二胎。而且由于惧怕超生带来的政策性惩罚,生育子女数最多为两个。
第三,育龄夫妇中有男孩偏好的人群在生育第一胎时不会进行性别选择,同时在有一个男孩的情况下也不会再进行性别选择。也就是说,育龄夫妇中有男孩偏好的人群一旦满足了生育男孩的愿望就不再计较以后出生的孩子的性别。
第四,假设在性别选择中被流产的100%是女婴。
(三)两种生育政策下出生性别比的差异分析
根据出生性别比的生物学规律,在没有人为选择的自然生育状态下出生性别比大约为1.05:1(注:笔者取的是世界出生性别比的平均值),即男孩在正常情况下出生人数占总出生数的比例为0.512,女孩为0.488。我们可以得出,假如没有性别选择,一孩半和二孩政策下出生的男女数量之比符合自然生育状态下的出生性别比,二者没有差别,大约都是105。下面我们再来分析有性别选择存在并且性别选择率相同时两种生育政策下的出生性别比差异。
1“一孩半”生育政策下出生性别比与第二胎成功性别选择率的关系式
我们假设有10对处于生育年龄的夫妇,在“一孩半”生育政策下,第一胎出生的男孩数为5.12,女孩数为4.88。第一胎生育男孩的妇女不再生育第二胎,而第一胎生育女孩的4.88个妇女在生育政策的允许下生育第二胎。在第二胎生育过程中生育妇女怀孕男孩数为4.88×0.512,这些男孩全部被生育下来。怀孕女孩数为4.88×0.488。由于其中部分育龄夫妇有男孩偏好的思想,因此会有一部分人通过选择性人工流产堕掉女婴,而通过再生育获得男孩。我们假设第一胎为女孩并在第二胎怀孕女婴时通过流产女婴和再生育成功进行了男孩选择的妇女占这4.88×0.488个妇女的比例为a(我们称之为第二胎成功性别选择率),那么第二胎出生的孩子数中,因性别选择而出生的男孩数为4.88×0.488a。这4.88×0.488个妇女中未进行选择性人工流产而自然出生的女婴儿数为4,88×0,488(1-a)。这样,男女出生性别比Ral就可以表示为关于第二胎成功性别选择率a的表达式:
Rsl=[5.12+4.88×0.512+4.88×0.488a/[4.88+4.88×0.488(1-a)]
化简可得:
Rsl=(7.62+2.38a)/(7.26-2.38a)(1)
2二孩生育政策下出生性别比与第二胎成功性别选择率的关系式
在二孩生育政策下,如果以上假设条件不变,那么第一胎出生的男孩数和女孩数依然各是5.12和4.88。在生育第二胎的4.88个生育妇女中,第一胎所生是男孩的5.12个妇女在第二胎不进行性别选择,那么这些妇女所生育的男女数各为2.62和2.5。第一胎所生为女孩的4.88个妇女在第二胎中生育的男孩数为4.88×0.512,对所怀孕的女婴进行性别选择而出生的男孩数同样为4.88×0.488a,未进行选择性人工流产而自然出生的女婴数也同样为4.88×0.488(1-a)。这样,男女出生性别比Rs2同样可以表示为关于第二胎成功性别选择率a的表达式:
Rs2=[5.12+2.62+4.88×0.512+4.88×0.488a/[4.88+2.5+4.88×0.488(1-a)]
化简可得:
Rs2=(10.24+2.38a)/(9.76-2.38a)(2)
从上述两个关系式可以得出,第二胎成功性别选择率越高,出生性别比的值就越偏高。在“一孩半”生育政策下,根据计算公式Rs1=(7.62+2.38a)/(7.26-2.38a)可以得出,当a取最大值1时,即怀孕第二胎是女婴,同时进行100%的性别选择时,出生性别比Ral=205。在二孩政策下,当a取1时,据公式Rs2=(10.24+2.38a)/(9.76-2.38a)可以得到出生性别比Rs2=171。当a取0时,Rs1=Rs2=105。
对公式ns1=(7.62+2.38a)/(7.26-2.38a]和Rs2=(10.24+2.38a)/(9.76-2.38a)做差可得:
R1=Rs1-Rs2=(1218a+0.03)(7.26-238a)(9.76-238a)(3)我们称之为两种生育政策下的出生性别比绝对差值。
把该结果写成一个函数形式:
f(x)=(12.18x+0.03)/(7.26-2.38x)(9.76-2.38x)(4)对这个函数式进行求导可得:
f/(x)=(864.21-0.4x-69x)(7.26-238x)(9.76-2.38x)2(5)
由于第二胎进行性别选择的妇女比例取值范围在0-1之间,因此,f(x)/的值始终大于0。所以在0-1区间上,R1=(12.18a+0.03)/(7.26-2.38a)(9.76-2.38a)的值始终大于0且是增函数,函数值随着a值的增大而增大。也就是说当成功性别选择率a值增大时,“一孩半”生育政策和二孩生育政策下的出生性别比的绝对差值也会增大。当a值为0时二者的绝对差值最小,也为0。我们也可以看出,Rs1和Rs2各自的值也是随着a值的增大而增大的。也就是说,a值越大,Rs1和Rs2的值越大,二者的绝对差值也越大,反
之,a值越小,Rs1和Rs2的值越小,二者的绝对差值也越小。
下面我们再来分析两种生育政策下出生性别比的相对差值。如果我们用二者出生性别比的差值Rs1-Rs2除以Rs1-105,可以得出与原来出生性别比的值相比下降的相对值R,即二者的相对差值。R的计算公式如下:
R=(Rs1-Rs2)/(Rs1-105)(6)
3相同条件下两种生育政策导致的出生性别比差异
下面我们举个例子来说明在第二胎成功性别选择率相同时,“一孩半”和二孩政策下的出生性别比差异。以五普数据中出生性别比失调最严重的江西为例,江西省的出生性别比为138。通过一孩半生育政策下的出生性别比和第二胎成功性别选择率关系式可以得出,a=42.35%。把该值代人到二孩生育政策下的出生性别比和第二胎成功性别选择率关系式中,可得出生性别比为128.5,二者的绝对差值为9.5。再把数值带入到相对差值计算公式中,结果得相对差值为28.8%,即相对于原来的值下降了28.8%。如果我们取“一孩半”生育政策下出生性别比为115,那么与上面的方法相同,我们可以计算出二孩生育政策下出生性别比为112.3,二者的绝对差值为2.7,明显比性别比为138时二者的绝对差值缩小了很多。相对差值为27%,基本与138时相当。通过其他一些数字我们可以得出同样的结论,当第二胎成功性别选择率不变时,二孩生育政策与“一孩半”生育政策相比,政策范围内的出生性别比确实有所下降。下降的相对值较稳定,相对差值大约为27%,下降的绝对值随出生性别比本身值的变小而变小。
4不同的第二胎成功性别选择率对两种生育政策下的出生性别比差值的影响
我们再来看第二胎成功性别选择率的变动对两种生育政策的出生性别比差值的影响。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得出,影响两种生育政策下的出生性别比差值大小的因素有两个,即某地区出生性别比值的大小与该地区的第二胎成功性别选择率的大小。这两个因素的值的变动与两种生育政策下出生性别比差值的变动都是同向的,即这两个因素各自的值越大,两种生育政策下的出生性别比差值就越大。而某地区出生性别比的大小是受第二胎成功性别选择率的影响的。第二胎成功性别选择率越高,该地区出生性别比就越高。因此,两种生育政策下出生性别比差值的大小实质上只受一个因素的影响,即第二胎成功性别选择率a值的大小。a值越大,两种生育政策下的出生性别比差值就越大,反之则越小。当第二胎成功性别选择率比较小时,出生性别比也不太偏高,两种生育政策下的出生性别比的绝对差值也较小,将“一孩半”生育政策调整为二孩生育政策并不能使出生性别比的值显著下降。而当第二胎成功性别选择率较大时,调整生育政策才会使严重失调的出生陛别比有明显下降。
三、结论
二胎政策的意义和作用篇4
“赞同这个观点的人较少,有人骂我,也有人称我是‘当代马寅初‘。”程恩富显得很平静。
“我是全盘考虑,所以成竹在胸。”程恩富在接受CCN记者采访时说。比起一些网友带帽子,打棒子的做法,程恩富更多的是“以理服人”。
在程恩富看来,30年的计生政策。中国妇女总和生育率从实行计划生育前的5.8下降到目前的1.8左右,使我国13亿人口日推迟4年到来,有效缓解了资源、环境的压力,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
然而,人口惯性增长的压力依然巨大。在一些事关全局的重大人口问题上,学术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仍未达成真正意义上的共识。
程恩富认为,入口形势依然严峻,因此,他提出严格的“一胎化”政策,即“城乡一胎、特殊二胎、严禁三胎、奖励无胎”,并以此使总人口“先控后减”,较快提升人口素质,较快赶上美欧日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人均国力和人均生活水平。
作为中国著名经济学家之一,程恩富的人口研究更注重社会经济效应、人口生活质量同人口政策相适应;作为马克思主义研究院院长,程恩富坦言“是从马克思主义学到了科学的批判和理论的创新”。
面对社会上反对计划生育政策的言论,程恩富总结成为十个要点,“我逐一进行了驳斥。根本都站不住脚。”
“中国人口应该零增长”
CCN:现在计划生育改革的呼声很高,您的严格执行一胎化的建议也受到很大的争议。
程恩富:我一直是坚持“一胎化”的观点的。去年7月北京召开了计生大型研讨会,国家计生委的新老副主任都出席了,今年2月,国家计生委正式宣布“一二五”中计划生育不放开二胎。国内改革计划生育政策的舆论一边倒的情况在有所改变。
30年前的计划生育的设计者宋健院士提出中国和世界人口应当零增长。我很支持,低增长就完成任务了吗?资源环境不允许。
现在支持放开二胎的,基本都是人权,老龄化、性格论等观点,我认为都站不住脚。最近宋健又在写文章,提出中国人口应该“零增长”。
CCN:计划生育已经是实行了三十年,你认为效果如何?
程恩富:当初上世纪50年代末马寅初的理论受到批判,所谓“错批马寅初一人,多生2亿多人”。
新中国成立后的30年,没有实行计划生育,或者实行不力,是中国发展潜力未能充分发挥的原因之一。
1980年中央搞计划生育,我是非常高兴的,是赞成的。30年以后,我们少生了约4亿人,效果很好,值得高度肯定和评价。否则,今天我国的人均收入、人均生活水平、人均资源、人均国力会比现在少得多,而失业、城镇化、环境、资源等问题会比现在严重得多。但抑制人口增长、减轻社会负担、提高人口素质的目标只是部分达到。
CCN:你的意思是中国人口问题依然非常严峻?
程恩富:是这样的,不断增加的中国人口总量,正在逼近国内主要资源所能承载的极限。2008年底中国人口13.28亿,在今后较长时间内每年还将新增人口700万左右,人口总规模在较低的生育率的基础上继续大量扩张,而且国内主要资源短缺严重,其向现有可利用资源的人口极限规模逼近。
正在增加的人口总量,同样逼近国内生态安全所能承载的极限。我国多数江河湖泊和近海受到严重污染,有一些著名河流和湖泊萎缩干涸,草原退化,湿地减少,荒漠扩大,多种野生动物濒临灭绝,排放有害物质总量增加等等一系列问题,不同程度的直接或间接与人多相关。
目前我国尚未自觉改变传统生育观,人口也没有到5亿人的适度规模,所以说人口问题很严峻。我倡导的“城乡一胎、特殊二胎、严禁三胎,奖励无胎”的“一胎化”政策,有必要继续实施下去。
中国劳动力过剩
CCN:有观点说中国现在出生率过低,你还倡导零出生率,这样下去,有可能民族灭亡。
程恩富:有这样的声音,前一段时间有个美国的妇产科医生易富贤,提出的“大国空巢”论,他的观点太随意了。他毕竟不是学经济学的,没有理论逻辑。他支持放开计划生育,他是医学妇产科的专家,也许对生小孩子感兴趣(大笑)。有争论,有探讨是好的,这样活跃一下气氛,有助于探寻事情的真相。
CCN:年初的用工荒,劳动力短缺,不是大国空巢的直接表现吗?
程恩富:民工荒的本质是很多中外企业,特别是私有制企业,他长期实行低工资、低福利,劳动条件没有应有的提高,所以人家不如回家种地了,因为农业方面有很多优惠政策,这是机会成本的比较问题。2010年我们的劳动力供给是7.82亿,但是劳动力最大的需求为7.4亿,有4000万人口失业。我们这么多劳动力怎么会荒呢?
所以归根结底,是企业的原因。如果你把工资翻一倍肯定不会出现这种情况?工人有一个比较,我在你这里一天干11小时,强度大,劳动时间长,各种保障不健全,有时候夫妻还要分居等等,现在农业方面有些优惠政策,这样他自然回去种地了。所以有人根据民工荒认为中国劳动力总体上已经供不应求,那是表面现象,没有看到根源。
CCN:您认为中国就业的压力还是很大的?
程恩富:确实是这样,有研究预测,今后20年,劳动力始终处于供大于求的严重失衡状态。我们可以得出个结论,中国未来的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劳动力将处于长期过剩状态。现在在低生育水平的情况下都是过剩的,要放开二胎,结果肯定是加剧这种状态。
人口失衡跟计划生育无关
CCN:现在中国的男女比例失衡,有人比较担心这个。
程恩富:的确是有这个理由来支持松动计划生育。但是他们没有论证出性别失衡和计划生育政策的直接关系。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我国近30年来的生育控制,对总人口性别比产生了具有因果关系的影响。所以就不要把出生性别比的失衡“安置”在现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头上。
男女出生性别比的偏差,不能归咎于现行计划生育政策。按照出生概率,无论是只生一胎,还是头胎女孩可再生二胎,男女出生性别比应大体相同。
事实上,造成出生性别比偏差的主要原因,在于养老保障制度的缺陷、观念上的重男轻女、技术上的胎儿性别鉴定、社会上的一些不合理状态,比如女性就业歧视等,并非因计划生育政策而来,也不能因取消计划生育政策而去。
计生政策就是马克思主义的体现
CCN:你是马克思主义研究者,但是你的控制人口的理论,被称为推崇马尔萨斯人口论,你怎么看这种说法?
程恩富:马克思主义人口理论是跟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密切相关的,说我主张计划生育,就是背离马克思主义,这很明显是错误的。
马克思认为,跟资本主义社会不
同,社会主义社会的人口数量和质量应该有计划的发展和调节,使人口和劳动力的发展同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生活水平相适应。计划生育恰好就是这种理性调节的表现。
“生育权利说”是自私的
CCN:有观点说,公民个人有自由生育的权利,这个个人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国家没有理由限制公民个人的生育自由。你怎么看?
程恩富:我觉得生育权利说是绝对生育权观念的反映,是一种片面的、抽象的、自私的权利观。
“生育权利说”仅仅片地、孤立地抓住“自由决定”的字眼,割裂了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联合国的相关文件在生育权利和生育义务的表述就比较完善,他说夫妻和个人在行使生育权利时,有责任考虑他们现在的子女和将来子女的需要以及他们对社会的责任,这是其一。
其二,“生育权利说”漠视中国的具体国情,缺乏科学、客观的公正立场。我们在30年前把计划生育确定为基本国策,主要是看到了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增长之间的矛盾,看到了人口自由增长严重制约了经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我们讨论人口问题,是以人口多,底子薄这个国情出发的。
“生育权利说”也割裂了个人利益同社会利益和全球利益的关系。国际社会对生育权利的研究表明,尽管“家庭和夫妇在生育问题上应该有自主决定的权利”,尽管生育是一种现实的具体的个人可行使的权利,但是对于人口快速增长的发展中国家来说,通过制定人口政策限制自由生育权,是完全必要和科学的。
中国人口要减少到5亿左右
CCN:你认为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要持续到什么时候?
程恩富:十二五阶段,肯定不会动摇这个基本国策。我们倡导“先控后减”的政策。坚持不懈地推行“城乡一胎、特殊二胎、严禁三胎、奖励无胎”的“一胎化”政策。先控制人口在15亿左右,后逐渐减少到5亿左右。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缓解我国社会主要经济矛盾和巨大就业压力,尽快实现经济社会和城乡居民生活现代化。
CCN:您说的是大的经济方面,但是现在中国人还有传统观念,农村有观念是养儿防老,而且现在社会上也有一个担忧,那就是“80、90后”的独生子女,他们的孩子将来可能要面临“1对孩子将来养4位老人”的情况,即出现“四二一”人口结构的家庭。
程恩富:四一二结构的家庭是纯理论的想象,现实中并不是这样。恰恰现在更多的家庭出现“啃老族”现象。
计划生育政策是全社会的理性思维,是国家政策,所以要妥善推行。个人你可以在这个政策框架范围内选择,我觉得我们现在经济增长很快,我们完全可以有实力、有经济实力实行全民的低保。
我认为,解决养老问题,老龄化问题,应该实行一种有差别的农村社会保障。比如说,对于不生育的家庭实行高保,生一个女孩的家庭实行中保,生一个男孩的家庭实行低保,违纪生二胎的家庭实行不保,变处罚为奖励。
要知道,现在我们都在不同程度上享受20多年来少生3亿多人口的“人口红利”,否则,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和人均生活水平不会有现在这么高,提高不会有这么快,在妇幼保健、教育、就业、生活等一系列问题上,国家对新增人口都要花费大量资金。
如果把实行严格计划生育所省下的大量的钱,来立即解决老龄人口的生活等问题,那么经济上肯定更为合算。如果参照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经济总量与人口的比例,中国在整个21世纪都不会出现劳动力总量上的供不应求,因而必须坚持严格的一胎政策。
CCN:持有你这种观点的好像并不是很多。
二胎政策的意义和作用篇5
【关键词】人口政策全面放开二胎系统思维
【中图分类号】C924.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4810(2015)31-0020-03
一线性思维下的生育政策严重影响社会发展
1.线性思维与系统思维之辨
线性思维,是指一种直线的、单向的、单维的、缺乏变化的思维方式。其特点是在纷繁复杂的大千世界中,置时间空间、环境条件的变化于不顾,只用一因一果式的思维去做决断①。与其相对应,系统思维强调相互联系、复杂因果、开放、动态变化和创新的思维方式。其特点是关注联系和变化着的因素,对时间、空间和环境的复杂性进行理性的判断,从而做出决策。而社会发展作为一个复杂的过程,本质上具有复杂系统的开放与动态发展特征②。同时,人口过程是持续动态发展的过程,以线性思维去制定人口政策,无论对个人还是社会发展都是不科学和危险的。
因此,在面对生育政策这样复杂却又关乎民生的现实问题上,有必要遵循科学的方法和准则,将系统思维纳入到放开二胎这一重要的现实问题中,以动态、多维和开放的视角去分析和解决当前面临的人口问题,具有独特的方法论和现实意义。
2.线性思维下的计划生育政策弊端颇多
第一,线性思维下的计划生育政策体现在“头痛医头”的思维定式上。这种政策受“马尔萨斯陷阱”的影响,认为人口增长会影响社会资源的供给、加大生存压力和就业压力等,而限制人口增长是政策之必需。这种简单的一因一果式的线性思维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一直指导着中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而在计划生育政策上实行的“一票否决”制,变相地将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效果列为政府工作最重要的指标之一,这种强制性的“少生”政策由于一味追求出生率而显得用力过猛,由此给生育家庭带来的不幸不再赘述。
第二,又一种线性思维:认为只有计划生育能够降低生育率。这一种思维定式主要存在于计生界,这种思维定式忽略了社会经济和社会观念的变化对生育率的深层影响,而是简单认为只有计划生育才能导致生育率下降;计生管理工作力度的削弱会使社会生育率上升而不可能下降。正是由于上述误区,20多年来中国生育率的统计研究陷入了一个怪圈,即将低生育率的调查结果加以质疑和否定,而简单归因于出生漏报;然后大幅调高生育率估计并据此强调人口增长形势严峻,继续严格实
行生育控制,此后的调查便再现极低生育率,如此循环往复,延续多年③。
第三,线性思维下的计划生育政策后果严重。有学者认为,中国现在不是处在低生育的边缘,而是已经进入低生育漩涡的中心。未来劳动年龄人口减少已从2012年拉开序幕,每年减少存量达200万~300万之多,成为经济持续增长的硬约束。出生人口性别比长期失调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善,目前仍然高达115,长此以往必然影响人口生态安全,威胁社会的稳定和谐。问题的严重性还在于中国已经形成了低生育文化,“生得起养不起”已经成为年轻家庭的共同难题。2000年以来,中国已经掉入了低生育政策和低生育文化双重约束下的“超低生育率陷阱”,总和生育率低于1.3,这是一个不妙讯号。长此以往,中国将面临劳动力短缺、人口失衡问题等诸多挑战④。
从养老的角度来讲,国际上的学者几乎普遍认为,日本经济的衰退、欧洲经济增长的低迷,是和其生育率过低、老龄化程度高密切相关的。欧洲、韩国和日本等国家在企图从“低生育陷阱”中解脱出来,目前中国要避免掉入“低生育率陷阱”,未来生育政策的选择将变得十分关键⑤。此外,从家庭幸福的角度看,累计已经有1.8亿政策性独生子女家庭面临的风险很大,抵御风险的能力很弱。我国失独、伤独的家庭越来越多,规模目前已经数以百万计,可预见的将来将超过千万,而独生子女家庭空巢老人将达到数以千万之众,他们将面临孤独终老、老无所依、老难所养、老难善终等诸多挑战⑥。
二系统思维下二胎生育政策的走向
人口问题的动态性反映在,因为未来人口问题产生的根源在当下,人口是一个连续的过程,也是一个渐变的过程。当人口发生突变的时候,那就是“量变引发了质变”,这就是值得重视的“人口转折”。因此,制定人口政策,尤其是生育政策,必须要根据几十年后可能发生的变化进行科学的预估,从而结合当下制定最适合中国的生育政策。
1.学界对当下该采取怎样的二胎政策存在很大争议
第一种观点是不能全面放开二胎。其理由是,全面放开二胎将累计多出生9700万人,每年出生人口峰值将达到4995万,生育率将达到4.5⑦。2014年7月10日,国家卫计委计划生育指导司司长杨文庄在新闻会上也采纳翟振武的数据,认为如果全面放开二孩,多生9000万人对经济社会的发展会造成很大影响。
第二种观点提倡分阶段放开二胎。原因是自2014年单独放开二胎开始实施到现在才一年时间,不少家庭还在准备阶段,估计2015年申请二胎人数会比2014年的数额增加。此种观点主张按照年龄段逐步放开二胎生育,用五年左右的时间过渡到全面放开二胎生育⑧。
第三种观点呼吁应立即全面放开二胎。其理由是“单独二胎”实施后“遇冷”,“单独二胎”已无法缓解中国面临的人口危机,政府应加快全面开放二胎政策的推进。⑨
第四种观点主张取消生育限制,实行自由生育。持该意见的人士认为,不仅政策限制生育的理由不复存在,而且需要大力鼓励生育来应对新人口危机。有学者认为,中国人口的少子化趋势由来已久,从2003~2013年,中国的年出生人口徘徊在1500万到1700万之间,比1983~1993年的年平均水平萎缩了30%⑩。更令人担忧的是,未来十年,中国22岁~30岁的女性数量将萎缩至目前的60%以下。即使生育率显著提升,也难以避免出生人口的急剧萎缩?。
2.二胎政策是对线性思维下人口危机的补救,应认清形势,迅速放开二胎
以上几种观点皆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从系统思维的角度看,争论中第一种观点夸大了对放开二胎政策之后生育率回升的预期,并认为人口总和生育率1.7已达到预期,置人口世代更替率2.3于不顾;第二种观点没有意识到形势的严峻性,各省份二胎申请者大大低于相关部门预期申请数,我们所要做的是审时度势,及时放开二胎提高生育率,而不是在“遇冷”情况下原地踏步,因此当前低生育率的形势已无“分阶段、分年龄”的必要;而第四种观点所提倡的生育自由也是不负责任的,因为人们从长期以来的计划生育政策中突然“解放”出来,不仅对于单个家庭来说人口质量和整个社会的人口安全得不到保障,其引起的全民心理动荡将无法预测。
社会科学的研究,最基本原则的就是不能脱离社会事实。在二胎政策上,必须基于中国低生育率水平以及老龄化问题严峻的社会事实,主张立即全面放开二胎政策,这是系统地结合人口、养老、经济发展等问题下的必要措施。
第一,从人口发展的状况来看,放开二胎政策是政策调整之必需。有数据显示,如果2015年全面放开二胎,即全国城乡统一放开“单独二胎”,则每年多出生的人口将比现在增加100万人左右,超过200万人的可能性很小。中国总人口高峰将在2026~2029年出现,高峰总人口估计值的均值为14.01亿人。而如果维持现行生育政策不变且生育水平保持基本稳定,则中国总人口高峰将在2023~2025年出现,高峰时期总人口估计值的均值为13.92亿人。也就是说放开二胎政策可能不会显著提高生育率,而且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中国计划生育政策、金融政策、公共政策的调整等带来巨大好处。
第二,从养老角度来看,全面放开二胎能够缓解当前和未来老龄化的压力。人口老龄化已经成为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严峻挑战,而放开二胎政策有利于增加人口基数,改变现有人口格局,并且能够增加20年后劳动就业人口,从而缓解未来20年中国老龄化的局面。
第三,从经济发展角度看,经济的增长是和生育率过低、老龄化程度高密切相关的,目前中国要避免掉入“低生育率陷阱”,就需要通过及时有效的社会政策调整,使得社会生育率保持在一个稳定和适宜的水平。
三系统思维下生育政策制定需要考虑多维因素
1.人口政策的转变需要更大的勇气
现在的问题是由于历史的惯性,相当一部分人的人口意识依然表现得过于陈旧和偏颇。目前的人口规划与其说缺乏的是智慧,不如说是勇气。如果规划者忽视国内学界已经比较成熟的建言,将会因人口规划的错误和滞后,给未来的社会发展带来隐患。
2.计划生育政策应与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制度相结合
社会政策不是孤立的,而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生育政策与养老政策、劳动就业政策紧密相关,如果只是一味追求人口在数量上的合理性,而不关注与之相配套的医疗服务、养老服务、就业服务的话,那现有低生育率的格局则很难得到改变。
有学者从家庭的角度出发,提出鼓励生育背后需要配套的保障服务做支撑。为降低家庭内部的生育成本,保护年轻家庭的生育积极性,国家和政府要在怀孕生育、带薪休假、优生指导、孩子入托、上学、医疗等诸多方面全面采取生育友好、孩子友好、家庭友好的社会公共政策,鼓励结婚和生育,优化生育关怀、福利等公共服务保障体系,给家庭生育减负,给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家庭政治上地位、经济上实惠,全面营造生育二孩的社会氛围和政策环境?。
3.改变生育理念,从“人”的角度做决策
第一,放开二胎政策并不代表取消计划生育。在中国,长期存在“计划生育”被等同于“少生少育”的理解误区。假如生育确实应该并且可以被“计划”,那么这样的“计划”也应该是双向的:当一个国家或社会的生育率过高时,这时的“计划”应该是“节制生育”;而当一个国家或社会的生育率过低时,那么这时的“计划”就应该是“鼓励生育”了?。
第二,在关注人口数量的同时,应当关注生育质量,即“优生”政策应到位。生育政策的内容不仅包括人口数量,还应当涵盖人口质量的内容。中国目前的“优生”政策主要有以下内容:有明显血缘关系禁止结婚,遗传咨询,提倡适龄生育和产前诊断。由于中国整体医学水平和民众的医疗常识与西方国家还有很大差距,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优生工作在宣传、普及和应用方面还将面临很多困难。
第三,人口政策是对人的政策,不能仅以经济理性去思考,而更应该将人文关怀更多考虑在内。针对线性思维下计划生育政策对无数个家庭造成的创伤、对不断增长的失独家庭和空巢家庭带来的困难,以及人口严重老龄化的难题,顶层设计者应该听一听民众的反响和意见,或做出应有的弥补,或提供相应的服务,或改变现有政策,未来的政策调整也应如此。统计与精算是政策决定之必需,而是否注重人文关怀却直接影响政策的实施效果。
注释
①唐钧.从计生和延迟退休看社会政策切忌线性思维[N].中国经济时报,2014.02.27
②陈勇.从复杂系统思维透视科学发展观[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4):17~18
③陈剑.应迅速放开二胎[J].中国经济报告,2014(11):52~55
④⑥穆光宗.“经济新常态”下的中国人口政策选择[J].人口与社会,2015(2):3~9.
⑤乔晓春.从“单独二孩”政策执行效果看未来生育政策的选择[J].中国人口科学,2015(2):26~33
⑦翟振武、张现苓、靳永爱.立即全面放开二胎政策的人口学后果分析[J].人口研究,2014(2):3~17
⑧太平洋亲子网.2015全面放开二胎最新消息[EB/OL].http://.cn/qzbd/1282092.html
⑨东方早报.中国2年内全面放开二胎?[N].东方早报,2014.10.18
⑩梁建章、黄文政、李建新.人口危机挑战中国放开生育刻不容缓[J].决策与信息,2015(2):10~61
二胎政策的意义和作用篇6
关键词生育权婚姻法继承
作者简介:乌兰图雅,内蒙古社会科学院政治与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8.226
一、生育权概况
(一)生育权的概念
生育权是一项应有权利,它具有客观性,是人作为人不可剥夺的权利,是人的尊严的体现。在这种自然权利前提下,生育权在法律上也应该得到确认。具体而言,生育权不属于配偶权,也不属于身份权,而是属于人格权范畴。从国际上来看,各国学者对生育权的定义可谓众说纷纭,其中的主流观点认为,生育权是夫妇和个人有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生育的自由,他们有权决定生育孩子的数量、间隔、生育的方式,有获得国家提供教育、资料、信息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干涉权利人的生育自由,权利人同时接受国家相应的限制。国际上关于生育权的定义,既考虑了生育权这种权利的自由性,将主体和内容广泛化,而且强调了权利人对国家和社会的责任,以及国家对权利人的义务。我国与国际上的概念相比,虽然在主体的广泛性上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但是随着科技的发展和观念的逐步开放,现实生活中生育情况多种多样,对生育权主体的界定也不仅仅停留在已婚夫妇层面上,学术界也渐渐承认生育权的主体是每一位公民,我国生育权的概念与国际上的概念出现了趋同趋势。
(二)生育权的内容
1.生育请求权。这一请求权的主体一般是夫妻,夫妻一方不可能单独完成生育行为,需要另一方的配合。一方有请求另一方配合的权利,另一方应该配合。目前学术界有观点认为生育请求权不属于生育权的内容,理由是生育权是支配权,从权利类型来看,是与请求权相互排斥的。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虽然生育权是一种支配权,但是它的特殊性有别于物权,它作为一种特殊的人格权,需要另一方的配合才能实现,否则无从谈起。
2.生育决定权。生育主体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进行生育,决定生育孩子的时间、个数、间隔和方式。生育决定权充分体现了生育权的私权特点,但是这种权利的行使不是绝对自由的,需要受到夫妻另一方和国家政策的限制。夫妻双方共同享有生育与不生育、生育子女时间、数量、间隔、方式的决定权,在行使权利过程中,二者应该达成合意,针对上述事项共同作出决定。鉴于女方特殊的身体特点,以及女方在怀孕过程中所承受的生理负担和心理负担,在不生育问题上,女方享有优先决定权。
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改体现的理念
(一)更加注重生育自主权,尊重生育自由
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标志着我国全面放开两孩政策,从201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孩子均是符合我国生育政策的,是合法的。新法中增加了有利于当事人的规定,如果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对再生子女规定存在不一致,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规定办理。这些规定的变化体现了国家在考虑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充分尊重生育自由、对生育权限制放开的理念。此外,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避孕节育方式可以自主选择,实施假节育手术不再属于法律责任范畴,前者是国家尊重当事人不生育自主权的体现,后者是国家尊重当事人生育自主权的体现。
(二)注重保护弱势群体
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这项规定保障了女职工休假的权利,消除了想生二胎而不能享受休假待遇女职工的后顾之忧,是对两孩政策放开后在职工权益方面做出的适时调整,符合劳动法保护女职工权益的宗旨。
此外,按照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在计划生育政策实施期间获得独生子女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光荣证不消失,继续享受奖励和扶助。这项规定保证了新老政策的衔接,保证了国家政策和法律实施的公信力,生育行为不可逆,防止在旧法实施期间生育独生子女而到新法实施期间丧失生育能力的夫妇无经济来源,生活无所保障。
三、婚姻家庭法中涉及生育权的几个基本问题
(一)婚姻与生育的关系
在西方教会法的精神中,婚姻与生育有着不解之缘,婚姻是生育的前提,生育是婚姻的首要目的。同样地,在中国古代二者的关系也是如此。到了近代乃至现代,婚姻与生育的统一仍是传统和主流。但是,在资产阶级革命后,随着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思想观念的开放,生育方式越来越多样化,人造子宫、胚胎移植、试管婴儿、代孕妈妈等远远超出了婚姻的范畴,单身妈妈、非婚生子女不足为奇,生育和婚姻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分离。国际上将生育权的主体界定为夫妇或者个人,也是基于婚姻与生育关系的分离,同时也是充分尊重生育自由的体现。从我国人口与生育法的修改来看,我国也呈现出向尊重生育自由理念转变的趋势,这样来看,我国婚姻法关于结婚条件的限制已经不合时宜,应该作出修改。
(二)夫妻双方生育权冲突
在夫妻之间,生育需要双方共同配合才能完成,任何一方均享有生育权,如果存在意见不一致或者行为不一致现象,双方同时主张各自的生育权,就会发生生育权冲突。夫妻双方生育权冲突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在怀孕之前双方生育意见不一致,一方愿意生育,另一方不愿意生育或者私自采取避孕措施;另一种情形是在怀孕之后双方生育意见不一致,女方隐瞒怀孕的事实或者未经男方同意私自堕胎,或者男方强迫女方堕胎。从国外立法来看,对怀孕前的权利冲突,一般贯彻平等协商的精神,对怀孕后的权利冲突,倾向于保护女方生育权,因为胎儿属于母体身体的一部分,女方需要经受身体上的痛苦和精神上的压力,在价值位阶上,女性的生命健康显然高于男性的生育权。我国《婚姻法解释三》第九条即体现了我国在处理生育权冲突问题上保护女方的立法取向。
(三)冷冻胚胎继承
冷冻胚胎是否可以继承,在理论界和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2014年江苏无锡首例冷冻胚胎案的判决,承认冷冻胚胎的可继承,引起了舆论哗然。冷冻胚胎是否能够继承,首先需要明确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冷冻胚胎既不是纯粹意义上的主体,因为它并没有发育成胎儿出生,也不是纯粹意义上的物,因为它具有发育成为生命的潜质。杨立新将民法上的物分为伦理物、特殊物和普通物,笔者认为冷冻胚胎是一种独立、有价值、可支配的有体物,而且具有一定的人格权属性,属于具有人格权属性的伦理物。既然冷冻胚胎属于一种特殊的物,它应该理所当然属于个人生前的合法财产,属于遗产范围,可以继承。冷冻胚胎同时寄托了死者生前孕育后代的愿望和死者亲属对其的哀思,是其生命的延续,允许冷冻胚胎继承,可以保证死者配偶生育权的实现,或者通过死者亲属对冷冻胚胎行使管理和处分权,代位行使死者的生育权。由于我国目前还不具备体外独立培育胚胎的技术,冷冻胚胎被男方或者死者的亲属继承后,只能依赖代孕方式培育胚胎,为了防止继承权的滥用及不必要的生育纠纷,有待于国家对代孕协议的引导和监管。
此外,全面两孩政策放开后,我国收养法关于送养和收养条件的规定已经不合时宜,亦应该及时作出修改。
四、婚姻家庭法的完善
(一)修改婚姻法关于结婚条件的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七条将近亲结婚和患有一定的疾病作为结婚的限制条件,前者主要是出于优生和伦理道德的考虑,近亲结婚可能会对后代身体状况有影响,而且有悖纲常;后者主要是出于优生和婚姻当事人利益的考虑,防止将遗传性疾病遗传给后代,或者将传染性疾病传染给另一方当事人。我国婚姻法对上述结婚条件的限制过于严格,以生育质量来限制婚姻自由,或者在结婚之后对生育自由作出过多的限制均不尽合理,婚姻法应该掌握婚姻自由与生育质量之间的平衡点。笔者认为,近亲结婚应该作为禁止条件,但是,如果当事人保证婚后不育,应该将表兄弟姐妹亲属关系除外,我国历来有表兄弟姐妹之间通婚的习惯,并无违背伦理道德之处,在结婚之后,婚姻当事人有不生育的自由。同样地,医学上认为不能结婚的疾病仍应作为结婚的禁止条件,但是,如果当事人保证婚后不育,应该将遗传性疾病除外。为防止当事人在婚后反悔放弃不生育的承诺,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该作出询问和记录,并联合计生部门限制准生证的发放。
(二)明确解决男女双方生育权冲突的途径
《婚姻法解释三》第九条为司法实践中解决男女方生育权冲突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在协调生育权冲突方面,我国婚姻法还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需要进一步改进。我们知道,夫妻之间生育权冲突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怀孕前冲突,一种情形是怀孕后冲突。在怀孕前,男女双方可能会因为主观意愿不同而发生冲突,也可能因为客观原因而发生冲突。如果是双方对是否生育达不成一致意见,法律应该规定先行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一致,可以作为感情破裂的情形,请求离婚。如果是一方有生育能力欠缺,通过治疗或者其他方法仍不能解决,也可以作为感情破裂的情形,请求离婚。在女方怀孕后,夫妻之间对孩子存留意见的不一致也会发生生育权冲突,主要表现为男方强迫女方流产或者女方未经男方同意擅自终止妊娠。婚姻法应该明确规定,在女方怀孕后,男方强迫女方流产的行为侵犯了女方的生育权,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女方提出离婚请求,法院应该予以支持,男方应该赔偿女方的损失。在女方怀孕后,女方未经男方同意擅自终止妊娠的情形,仍沿用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不支持男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和精神损害赔偿权。
(三)在婚姻法中设专章规定生育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