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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保障的作用(6篇)

来源:收集 时间:2024-05-16 手机浏览

法治保障的作用篇1

关键词:现代法治,制度权威,法治意蕴

改革开放后,我国围绕法治主题已建立起不少各种各样的制度。但值得注意的是:当制度建设在量上有了惊人积累和制度创新成为人们关注焦点的时候,制度权威缺失却构成了制约法治进展与水平的关键性问题。结果是,很多制度成了仅供观赏的“墙上画”,对制度功能依赖极大的法治步伐也不得不放慢甚至陷入停顿状态。笔者认为:制度权威是现代法治的题中要义,它既是法治的核心构成,也是法治追求的重要目标。推进现代法治,既要重视制度构建与制度创新,更要注意发掘、培植与展现制度权威。法治的过程,实质上是法治与人治较量和斗争的过程。的法治能否从形式意义上的法治初级阶段进入实质意义上的法治成熟阶段,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真正确立制度权威。

一、制度及其权威是法治的要素与目标

对中国而言,现代法治完全是一项新生事物,是复杂的制度、观念与行为组合系统。尽管法学家们对法治的概念有着各种各样的不同表述,但其本质观点几乎无一例外地把制度视为法治的重要内涵。下面,我们不妨循着法学家们的法治思想,首先了解和认识制度与现代法治之间的关系。

有的观点认为:“我们所讲的法治,其核心问题是依法办事。同时,它作为一种治国的思想、方式和体制,又直接涉及体制与司法制度”1另一种观点认为:“法治应是以民主为前提和目标的依法办事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秩序状态。它包括以民主作为前提和目标的依法办事的观念、原则、制度、组织和过程”。2有人则直接指出了制度在法治中的地位与作用:“法治的主旨在于依据一定的价值观来构件社会的基本结构和行为方式(运行机制),形成以法律制度为主导的有序化模式。因而,从形式的意义上说,法治就是人们对社会的一种制度设计和安排,即对权利、自由、义务、权力、责任等进行合理分配。”3

……

透过制度与法治的关系,可以提出如下的命题:制度是现代法治的要素与构成,制度权威则是现代法治追求的重要目标。对此,不妨略加展述:

(1)法律制度是法治的核心要素。众所周知,一国要法治作为其治国方略,首先要有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而法治指向的广阔领域与层面,无一不是以法律制度、法律规定、法律观念、法律和法律精神为中心。法治的进步,永远都是与各种法律制度的完善紧密相连的。从这个意义上看,法制是启动法治的基础和推进法治的基本手段。由于法治的内涵大于法制且与法制之间存在互动的特性,法治进步的同时,也可起到促进法律制度完善的作用。

(2)非法律制度也是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中的习惯、道德、惯例、风俗等从来都是一个社会的秩序和制度的一部分,因此也是其法治的构成部分,并且是不可缺少的部分”。4事实上,法治并不排斥非法律制度,各种非法律制度在法治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也绝不亚于法律制度所起的作用。法律制度只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制度,由于法律本身及其功能或价值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它在社会生活中产生的作用也是有限的。由于法律制度与其他社会制度之间存在有机联系与相互制约,离开了其他制度的配合与互动,法律制度就会陷入孤立境地而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只有将法律制度与各种非法律制度机结合起来,才能造就适合现代法治的社会土壤或条件并满足法治的基本需要。庞德说:“法学家们现在所称的法律秩序——即通过有系统地、有秩序地使用政治组织社会的强力来调整关系和安排行为的制度”。5在这里,制度甚至与法律秩序划上了等号。在庞德的眼里,法律秩序不外是一种制度安排结果。

(3)制度权威是现代法治追求的重要目标。制度只是法治的核心组成部分和进行法治的基本手段,而并非法治追求的主要目标或根本目的。“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权威是保障法律得到实施的内在的和最基本的动力源,而法律权威无疑也是制度权威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制度产生并承载规则,而规则的贯彻则依赖于制度权威。推进现代法治,仅满足于建立相对完备完善的制度是远远不够的。法治秩序的形成和法治目的的实现,完全取决于一国能否对各种制度进行有效利用。而制度能否起作用,则直接取决于制度本身是否有权威。如果我们把制度比作现代法治的土壤,那么制度权威便是现代法治的果实。法治的过程,其实也是不断追求和树立制度权威的过程,法律至上和制度至上的法治理念应贯穿始终。制度权威是逐渐堆积的,它是推动法治进步的一种内在的、隐性的但非常巨大的动力。没有制度权威,法治就难以向广度深度推进,法治的终极目的也无法实现。

制度权威的法治意蕴,产生在制度与制度权威之间和制度与法治之间内在逻辑关系的基础之上。深入发掘制度权威的各种法治意蕴,可以深刻认识制度的本质和培植正确的法治理念。具体地说,探讨制度权威的法治意蕴的具有如下几方面的重要实践意义或价值:

(1)有助于转变传统的制度观。即从单纯注重制度建设的片面制度观转变为制度建设与制度权威并重的现代法治(制度)观。无规矩不成方圆,但仅有规矩是远远不够的。如果没有制度权威,再好的制度也毫无价值或形同虚设。法治秩序需靠制度和规则维系,而制度权威则是制度中的规则、权利、义务等获得贯彻执行的前提与保障。没有制度权威,便不可能产生法治秩序所必须依赖且一般制度都需要具备的制度特性:连续性、稳定性和公正性。制度权威的法治意蕴在充分展示制度在现代法治中的重要地位与价值的同时,也能促成人们的传统制度观的转变,树立形式与本质相统一的现代完整制度观。

(2)丰富法治方法论。制度权威的法治意蕴,体现或隐含着的法治方法论。它可以为法治实践中的制度设计、制度确立、制度适用、制度利用、制度评价和制度遵守等提供科学的方法论指导,保证各种制度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在现代法治中的作用或价值。例如,制度权威可以防止权力滥用和预防腐败,这一法治意蕴,可以在法治实践中充分展现与利用。如利用制度界定权力权利大小和划定权力权利边界、约束权力权利行使、以制度预设的轨道规范权力权利的有序有效运行、把制度视为判定权力权利行使是否得当的标准、注重利用法律制度及规定打击惩罚各种腐败性犯罪行为等,使各种制度作为反腐败的治标治本方法或手段。

(3)指引法治目标与方向。如何正确认识制度权威的法治意蕴,牵涉到制度建设的平衡问题与对法治实践的反思。充分认识制度权威的法治意蕴,可以准确划定法治(制度)工作重心,避免法治实践迷失方向和陷入误区。制度权威的最高表现并不在于制度对主体的强制力或约束力大小,而是在于人们对制度的普遍信仰信赖和自觉遵守,它也是法治信仰的构成与表现。而促使人们养成自觉遵守制度的良好意识与习惯,进而形成正确的法治观,则是从形式意义的初级法治进入实质意义的完善法治的不可缺少的前提条件。正因为如此,我们有理由将树立、展现制度权威作为今后相当长时期内的法治目标与工作重心看待。

(4)有利于与人治传统与行为作斗争。个人服从制度还是制度受制于个人,这是区分法治与人治的一个重要的分水岭。“人治主义的核心思想是反对确立法律的最高权威,确信只有让国家的治理者尤其是最高统治者握有不受或不完全受法律限制的权力,才能建立起合理的社会秩序。”6与人治模式假想的“人性善”观念不同,现代法治是建立在“人性恶”的假说上的,它是最客观、最现实和反人治的先进治国模式。揭示和宣扬制度权威的法治意蕴,不仅是维护法律权威的客观要求,也是与人治传统与行为作斗争的基本方法。

二、制度为什么有权威?

1989年9月,邓小平在会见李政道博士时指出:“我历来不主张夸大一个人的作用。这样是危险的,难以为继的。把一个国家一个党的稳定建立在一两个人的威望上,是靠不住的,很容易出问题”。71992年,邓小平同志又谆谆告诫全党:“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8在这些言论的背后,实际上隐藏着一个非常重要的命题:制度比个人更可靠。支撑这一命题或论断的基本理由是:制度有权威并且大大高于个人权威,制度权威更适合现代社会管理模式并代表着社会发展的潮流方向。

从词义上,制度有两大含义:一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二指“在一定条件下形成的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的体系”。9据此,人们可以这样理解,各种制度其实就是规范特定主体行为并形成秩序的事物。人们对社会制度的宏观了解,可以通过对制度的分类分析获得。从内容上看,有政治、法律、经济、军事、文化、、宗教等制度;从主体上看,有政党、团体、法人和个人等制度;而从制度层次上分析,则有国家、社会、党团、行业、单位和团体等制度……此外,还可以从效力范围大小、制定主体、立制宗旨目的、规范性质和制约方式方法等角度进行划分。在不同类别制度中,还可以进行多层次的、更具体的细化划分。所谓制度权威,是指特定制度具有使人信服的力量和威望。制度之所以有权威,是因为:

(1)制度是各种社会规范的载体。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曾经出现、存在并正在不断产生着越来越多的形形色色的具体制度。在现代社会里,人既是独立的个体,也是必须接受社会规范约束的社会人。各种形式各异的具体制度,纵横交错,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与角落。但不管如何,这些制度不外是各种社会规范与行为规则的载体。这些社会规范与行为规则在其产生、变化和发展过程中已逐渐形成了某种内在约束力,即权威。制度在承载社会规范的同时,也很自然地接纳了社会规范所包含的权威,如政治权威、法律权威、道德权威、宗教权威、学术权威和技术权威等。相当一部分制度权威直接来源于特定的社会规范及行为规则,它不过是通过制度反映出来而已。因此,制度权威也是社会历史、社会文明和社会正义的精神传承,且与制度尊严唇齿相依。

(2)好制度代表了绝大多数人的意志与利益。制度有良莠之分,好制度是进步的助推器,而坏制度则是阻碍社会的绊脚石。、文明而公正的制度反映了人类文明并代表了制度指向的绝大多数人的意志与利益,能够得到人们的自觉拥护与遵守,这是制度权威产生的根源所在,法治为好制度的生长创造了越来越好的的条件与环境。相反,那些根据个人或极少数人意志产生的坏制度,由于与大众意志利益背道而驰,其施行只能靠强权维持,制度权威根本无从谈起。从发展观上看,淘汰坏制度是一种必然的社会选择,而好制度则会越来越多,制度权威也会日益彰显。

(3)制度实施有保障。制度权威还意味着制度的实施是具有保障的,这些保障包括保障、社会舆论监督、道德评判、传统习惯力约束和主体的自觉遵守等。这些保障中,既有法律保障,也有非法律性保障;既有有形保障,也有无形保障(如习惯力、道德和名誉等);有强制性保障,也有非强制性保障;有制度内保障,也有制度外保障;有物质性保障,也有非物质性保障;还有制度之间的互相保障等。在其中,法律保障及社会道德保障一直发挥着主流保障作用。尤其是,法律权威正成为防止、抵制人治和人性恣意的大克星。人们对制度的自觉遵守和普遍养成尊重制度权威的习惯,也为制度权威的普遍确立提供着越来越强大的精神与行动支持。

(4)制度约束个人权力权利。在现代社会里,个人只是权力的行使者或权利的享受者。制度产生(承载)权力权利,当然也约束权力权利,现代法治不允许存在超然于制度之上的权力与权利。邓小平同志明确指出:“我们今天所反对的特权,就是上上在法律和制度以外的权利”。10制度是社会管理的基本与手段,个人的管理才能只有通过制度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法治社会承认存在个人权威,但制度高于个人,制度权威也高于个人权威。从个人权威的构成上,除人格力量外,个人权威主要来源于制度权威。换言之,个人权威是建立制度权威(如相关职权职务产生的权威)之上的。没有制度权威,就不可能有个人权威。从公信力、约束力和力上比较,个人权威则永远无法与制度权威相提并论。由于个人权威存在局限性,个人权威不能也不可能对庞大的社会管理体系形成全方位的影响,而制度权威更适合现代社会管理模式并主宰着人类历史发展的潮流与方向。没有制度权威,权力权利就很容易被滥用,其造成的危害比无制度或制度缺损造成的危害还要大。制度权威高于个人权威,个人权威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制度权威,这是最基本的法治观。

那么,为何制度权威在我国未能普遍树立并充分展现呢?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有三:其一,人治观念没有完全被法治观念所替代,制度权威与个人权威错位,社会管理对个人权威特别是对各级各部门的主要领导人的权力权威依赖过大。制度虚置、制度扭曲、对抗抵制(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朝颁夕改、搞特殊化、制度异化和制度权威意识薄弱等的出现,不外是人治观念行为在现实生活中的反映和制度权威与个人权威错位的结果。一个最典型的例证是:民主集中制向来被公认为一项很好的约束权力的政治制度,但由于制度权威没能真正树立起来,从而使这一制度的价值与作用并没有在我国得到充分的发挥;其二,各种客观因素对制度权威构成制约。包括历史、体制、政治、经济和立制技术等方面的因素。由于制度在性质、层次、目的、效力大小及范围、实施方式方法和约束方法等方面存在差异,制度难以形成体系、形式等方面的统一。制度滞后、制度不科学和制度的规范难度大,致使制度权威往往在不同制度的冲突或外力的不当干预中消减,制度的优越性也因此没能得到充分体现;其三,制度保障机制不健全。主要表现为:很多制度没有制定相应的制度保障措施、不注意利用法律道德手段设置制度保护屏障、具有自身特点的有效的制度保障措施没有被挖掘利用、只重视权力权利设定而忽视义务职责设定、制度之间的互相保障重视不足、制度保障方法单一和制度保障缺乏足够的物质支持等。

三、如何树立与展现制度权威?

既然制度权威是现代法治的基本目标与价值取向,那么,该怎样树立和充分展现制度权威呢?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眼:

(1)确立完备的好制度。完备的好制度是制度权威产生的基础,没有良好的制度建设,制度权威便会成为空谈。法治既然必须以良法为基础,法治所依赖的各种制度也必须是好制度。否则,法治的优越性便无从谈起。制度建设必须坚持质量相统一,不仅要重视量的积累,而且要注意质的提高。在合法性基础上,判别制度的好坏,要看制度有无确立的必要性,制度是否具有科学性、公平性、稳定性和民主性。制度具有合法性基础或不违反法律规定的精神是制度产生权威的最起码条件与前提,各种制度的建立还必须符合道德特别是社会公共道德规范的要求。制度的设计、产生、修正和废止都必须遵守事先确立的程序,保证制度产生的民主化和代表大多数人的利益,绝不允许制度因个人特别是领导人的意志改变而改变。制度的立、废、改要及时,以免落后陈腐的制度妨碍法治的铺开与推进。要重视形成制度协调机制,应对制度冲突等问题。要防止坏制度生成或出现,形成科学的制度评价与取舍机制既必要也迫切。

(2)不折不扣地执行制度。制度得到贯彻执行,是制度权威的外在体现和制度权威发挥作用的结果。制度约束个人抑或个人决定(变更、废止)制度,是区分法治与人治的重要分水岭。客观地说,任何一种制度都可能存在一定缺陷,但这并不能作为随意避开制度约束的借口。应当看到,制度被蔑视、被架空和被破坏的危害远远比制度缺损(或没有制度)的危害大。从权力滥用现象上分析,个人权力膨胀与滥用往往不是因为制度缺损或缺乏制度约束。恰恰相反,而是由于制度被蔑视、被践踏、被扭曲和被弃用的结果。故在制度的执行中,要不折不扣地坚持这样的法治理念:制度指向的一切对象都有义务遵守制度规定,不允许制度之外的特权存在。制度的执行不能因人而异,一切破坏制度的行为都应当受到应有的制裁或处理;不允许随意以一新制度架空未经正当程序废止的旧制度;不能随意中止制度的执行;制度的执行不能突破法律道德的底线;以客观、平等和公正作为执行制度的一般原则,等等。

(3)健全制度保障机制。个人权威凌驾于制度权威之上和践踏制度,是专制社会中人治现象的再现,与现代法治精神格格不入的并为制度权威所不容。相对完备的制度保障机制包括两大方面:一是制度内的保障机制。即通过制度本身的规定保障制度得到遵守和执行,如规定完善的执行监督措施和必要的惩罚机制等,充分利用制度内含的强制力和约束力保障制度的执行;二是制度外的保障机制。即利用其他制度的强制力和约束力保障制度得到有效实施。没有完备的制度保障机制,就不会有制度权威。建立完备而有效的制度保障机制,是以制度权威取代个人权威是积极推进法治的需要。预防、减少与规制践踏制度的恣意与行为,是制度权威的内在要求与制度保障机制的根本目的所在。

(4)强化法律权威及意识。法律权威是制度权威的核心与关键,要以法制建设为契机,以法制建设带动其他相关制度的建设与完善,通过树立并强化法律权威并以法律权威带动、壮大其他制度权威。强化法律权威,必须从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等诸多环节上加以体现。立法时要为法律权威的产生创造条件,力求法律的科学、公正与稳定。法律权威的树立,“最根本的就是要注重法律自身品质的‘修养’。只有具有优良品质的法律,才真正具有权威,才能产生强大的内在影响力”。11;执法和司法关键在于合法与公正,严格保证法律的实施特别是法律精神的贯彻,维护法律的尊严;采取各种途径和措施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是制度权威普遍确立与展现的关键。要知道,公民自觉遵守法律才是法律权威得到极至发挥的表现。

[1]沈宗灵主编:《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7月版,第185页。

[2]卓泽渊:《法律价值》,重庆大学出版社1994年9月版,第170-171页。

[3]王人博、程燎原:《法治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89年12月版,第249页。

[4]苏力:《二十世纪的现代化和法治》,《法学》,1998年第1期,第6页。

[5]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中译本),沈宗灵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22页。

[6]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446页。

[7]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325页。

[8]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379页。

[9]新华词典编纂组:《新华词典》,商务印书馆1980年8月第一版,第1085页。

法治保障的作用篇2

【摘要】本文分析了思想政治工作对做好事业单位后勤保障工作的作用,并提出了加强事业单位后勤保障思想政治工作的措施,旨在完善事业单位后勤保障工作,促进事业单位的发展。

关键词思想政治工作;后勤保障工作;作用

事业单位是一种社会服务组织,关系着社会生活的正常进行。后勤保障工作作为事业单位各项工作开展的保障基础,影响着事业单位服务功能的开展。基于此,笔者结合自身经验,就思想政治工作对事业单位后勤保障工作的作用以及加强事业单位后勤保障思想政治工作的措施作出如下的分析与探讨。

一、思想政治工作对事业单位后勤保障工作的作用分析

(一)思想政治工作能提高后勤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觉悟。思想政治工作的开展一直是党的建设取得巨大胜利的思想保证,也是促进党的队伍永葆生机与活力的生命线。在新时期,如何做好事业单位的后勤保障工作,这是事业单位的发展所面临的一大难题。只有在事业单位的运行中,依靠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其工作方法及工作模式的创新,促进事业单位后勤工作人员政治思想觉悟的提高,才能有效推进事业单位后勤保障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在后勤保障工作中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还能帮助事业单位的后勤工作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从而促进工作者形成正确的服务意识及敬业精神。

(二)思想政治工作能够有效推动事业单位后勤保障工作。后勤保障工作在事业单位的全局性工作中有着不可取代的地位,其涉及到的工作范围广泛、工作量繁重、责任重大,这就要求后勤工作人员具有较高的工作能力。因此,通过在后勤保障工作中实行思想政治工作,能够协助工作人员树立正确的服务意识,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做到服务为民的宗旨,从而促进事业单位后勤保障工作的开展。另外,思想政治工作的运用,能够帮助后勤工作人员树立正确的市场意识和竞争观念,这能有效地改进后勤工作者的服务作风,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素养,加强后勤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感。

(三)思想政治工作能为事业单位后勤保障工作提供思想保证。思想政治工作的开展为事业单位后勤保障工作提供了思想保证,其能有效地帮助后勤工作者认识到事业单位后勤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认识到后勤保障工作的不足与优势,认识到后勤保障工作的发展方向。在新的发展形势下,在事业单位不断进步的基础上,后勤保障工作迎来了更高层次的发展要求。这就需要合理科学地借助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对后勤保障工作人员的教育,培养他们吃苦耐劳的精神,从而促进事业单位后勤保障工作质量的提高。

二、加强事业单位后勤保障思想政治工作的措施

(一)后勤保障工作应坚持以人民群众为中心。以人为本是事业单位开展工作的基础与根本,后勤保障工作作为事业单位运行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其应当围绕人民群众来开展工作。在新时期,事业单位的后勤保障工作已需要达到更高层次的要求,而后勤保障工作质量的提升与工作人员的工作水平密切相关。这就需要在开展后勤保障工作时,借助思想政治工作的手段,促进后勤保障工作者自主提高自身的服务观念,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工作中,虚心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及时改进后勤保障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并促进后勤保障人员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更好地肩负起自己工作的责任。

(二)后勤保障思想政治工作的开展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在思想政治工作的开展中,应当结合事业单位后勤保障工作发展的实际特点,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将思想政治工作的开展方法与后勤保障工作有机结合。并通过对后勤保障工作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与教育,发现后勤保障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并及时制定出合理的解决对策,从而提高后勤保障工作的质量。同时,通过将思想政治理论与后勤保障工作的实际情况相结合,能及时有效地运用理论知识对后勤工作中所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进而促进后勤工作者工作水平以及思想道德水平的提高。

(三)思想政治工作要做好对后勤保障工作的评价。思想政治工作的使用能有效提高事业单位后勤保障员工的思想政治觉悟,提高后勤工作者的思想道德素质。但是,思想政治工作并不是万能的,其工作质量的优劣需要通过实践情况来检验。因此,在事业单位进行思想政治工作时,还需加强对后勤保障工作的评价力度,从评价中了解到思想政治工作存在的不足,并采取恰当的解决方法,促进思想政治工作质量的提高。同时,在此基础上,要将后勤保障工作的特点及发展状况与思想政治工作相结合,建立好相应的评价制度,并制定健全的奖惩制度,通过将思想政治工作与后勤保障评价制度的结合,促进思想政治工作及后勤保障工作的开展,最终实现两者相互促进与强化的效果。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后勤保障工作是事业单位日常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与思想政治工作的结合,有效地为事业单位的发展提供了思想保证,促进了事业单位的进步。要做好事业单位后勤保障思想政治工作,就需要坚持以人民群众为中心,坚持做好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并做好对后勤保障工作的评价,从而推动事业单位后勤保障工作的进步,实现事业单位的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法治保障的作用篇3

摘要:把民生理念融入法治之中,构建民生法治,既为法治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也对我国的法治建设提出更高更新的要求。加强民生法治建设,必须充分发扬民主,确保民生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公平性;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坚持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为改善民生提供切实保障;司法机关应当从保护民生权利、救济民生利益的角度进行理念设计和制度安排,不断提高司法保障民生的水平。

关键词:民生保障;法治;公平

中图分类号:D90-0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1605(2011)11-0059-03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方针,关注民生、改善民生逐渐成为当代中国发展的关键词。如何保障和改善民生也成为学界的热点话题。从法律上看,加强民生领域的法治建设是改善民生的重要手段。把民生理念融入法治之中,构建民生法治,既为我国的法治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也对我国的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民生发展与法治建设的交汇融合对于实现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进步会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

一、民生理念丰富了法治的价值内涵,为法治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法治是一个内涵丰富的概念,自由、平等、人权以及公平正义等均是其重要价值。人权保障和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与民生理念具有内在的统一性,民生问题反应到法律上,主要就体现为社会公众平等地享有全部生存权和发展权。通过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的法治实践,自然会实现民生发展的许多目标。尽管如此,传统法治的价值内涵却不能完全涵盖民生理念的全部内容。法治是“依靠正义之法来治理国政与管理社会从而使权力和权利得以合理配置的社会状态。[1]”权力制约是现代法治的基本立足点,传统法治所倡导的人权保障和公平正义更多的是强调把国家权力限定在合理的法律范围内,避免对人权的肆意侵犯和对公共利益的任意损害,“人权的主流精神始终是防止和抵抗公权力走向恶政”[2]。而民生发展则更多地要求国家和政府通过大力发展经济,增加对公共事业的投入,合理调整收入分配以及完善社会保障等积极的干预行为,来不断提高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法治中的人权保障理念对国家和政府而言,侧重于规范和制约,确保不“越权”,民生理念侧重在赋予国家和政府增进人民福祉的积极行为职责,确保不“失职”。

尽管随着人权理论和实践的不断发展,人权保障的范围不断扩大,政府的积极保障义务也早已被确认。但是,人权保障毕竟不能完全涵盖民生发展的所有内容,同时,民生问题也不单纯是一个法治问题,健全法治虽然是民生发展的主要途径和重要手段,却不是唯一手段,党和国家的政策,经济手段、财政手段,甚至道德都可以成为促进民生的重要因素。因此,不能把民生理念与法治价值中的某些部分等同,民生理念在法治的价值体系中有一定的独立存在意义,民生理念丰富了法治的价值内涵。

以法治来促进民生,构建民生法治,可以强化国家和政府的民生职责,使党和国家的一系列民生政策通过稳定的制度化形式得以贯彻。社会公众切实的民生利益在立法、执法、司法等环节得到有效的保障,这必然会极大地增强人们普遍守法的自觉性,增强人们对法治的认同感和信心。在法律对民生关注的逻辑关系中,由于社会公众自身的切实的民生利益得到了法律的终极关照,就会产生社会对法律的普遍信仰,人民群众对法律的权威的普遍认同,这种关系所带来的法治民生意义的效果也会得到很大提升。[3]

在我国,经过了1998年确立依法治国方略的一段法治热潮之后,面对现实中大量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人们对法律权威性的认同感、信任感有所淡化,法治再次成为远离普通民众的专业术语,成为人们遥不可及的梦想。而通过法治对民生的关注,构建民生法治,无疑为我国的法治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对我国现阶段法治政府建设起到较好的推动作用。

二、构建民生法治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必由之路

1.完善民生法治可以为实现民生权利提供制度保障

民生权利是对民生现象的抽象和概括,是指主体从事社会物质文化生活活动,以谋求生存和发展利益的资格。具体而言,民生权利包括经济权利、文化权利、社会权利以及科技权利等。随着社会情势的变迁,民生权利的内涵和外延也会发生相应变化。近年来,为保障民生权益,改善民生状况,党和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政策具有决策迅速、针对性和适应性强的特点,但往往缺乏长期性、稳定性和明确的可操作性。将民生保障法治化,用法律的形式将民生保障的内容和形式以及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固定下来,可以实现民生保障的持久与稳定。[4]一切与人的生存和发展有关的权益均可以纳入民生权益的范畴,这其中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权益,也包括自由、平等的权利等。法治可以通过确认和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受教育权、就业权、劳动权、社会保障权等权利的方式来达成以上目的。这种保障不仅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而且能够提供较为有效的权益诉求机制,是改善民生的基本手段。

2.完善民生法治有利于协调社会利益关系,促进社会公平

民生保障不仅限于广大民众获得充足的物质财富和精神享受,还要求社会财富分配的公平正义;不仅要求国家对民生发展提供制度性保障,而且要求民生保障制度符合公平正义的精神。强调,中国特色的社会公平正义观“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5]。因此,保障和改善民生既需要扩大财富积累,更需要协调不同利益群体的关系,缩小收入差距,化解社会矛盾,以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方面的政策和措施还不尽完善,在就业、教育、收入分配等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建设方面,矛盾较为突出,群众的满意度较低。通过完善法治,可以“依法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的方向稳步前进”[6]。

3.完善民生法治能够有效地规范行政权力,防止政府在民生问题上的越权和失职

完善法治可以促使政府依法履行职责,切实贯彻各项民生法律法规,维护法律确认的民生权益;及时了解民生发展中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有效地运用法律规范调整涉及人民群众的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4]通过完善法治,逐步在政府绩效评价体系和行政问责制度中,把着力改善民生作为实现政府职能的核心评价标准,能够确保政府在改善民生问题上不失职。另一方面,通过法治手段划定政府权力的边界,界定和规范政府的职权范围,杜绝以权代法、以权压法,甚至损害民生利益等问题,就能确保政府“不越权”,不背离为人民谋利益的根本目的。[7]

4.完善民生法治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为民生发展提供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改善民生需要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而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必须依靠法治。法治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基本手段,它通过界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关的职权和职责,为各种社会主体的行为提供明确的规范模式,通过确认合法行为和制裁违法行为,以保证社会主体合法有序地参与社会活动,保证社会井然有序、百姓安居乐业。

三、构建民生法治的基本途径

1.坚持民生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公平性

必须完善民生保障法律体系。鉴于民生内容的广泛性和复杂性,民生立法必须从实际需要出发,建立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之上,既要统筹考虑,又不能搞拼盘和照顾关系的平衡。要把握立法规律和立法时机,处理好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人大立法与行政立法等关系。要在立法中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的权利义务,科学合理地规定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责任,避免权利和义务不对等、权利和责任不对等的现象。

其次,在立法过程中,要扩大公众参与范围,通过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多种方式集思广益,对直接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法律议案要向社会公布并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提高立法的透明度和质量。当前,在继续加强有关经济调节、市场监管方面立法的同时,要更加重视有关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的立法,特别是对于合理分配教育资源、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食品药品质量安全、城市管理等问题,应当及时制定切实有效的法律法规。[8]

第三,在立法中,要准确地反映不同利益群体对生存与发展、自由与平等、财产与安全等利益诉求。要通过法律构建公平正义的制度,统筹不同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发展,逐步缩小地区之间、城乡之间、行业之间的差异,协调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关系,从而使每一个公民的生存和发展都能获得强有力的法治保障。[9]

2.民生法治的完善需要民主推动

民主与法治是相互依存的,社会主义民主越发展,民主渠道越畅通,越是能确保法律为民所立,民生法制才能不断健全。如果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不能保证,那么,政府的民生保障行为就只能是一种恩惠和施舍,而难以成为其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对公民而言,民生诉求是一种对人的自由、平等和全面发展的追求,因此,构建民生法治,不能仅仅停留在满足公民的物质文化需求上,还要使人民获得民主的参政权利,形成一种人民当家作主的有尊严的现代政治生活方式,这也是当下民生话语的要义所在。[10]

我们应当用民主的制度安排来推动民生法治建设。具体来讲,就是要以民主的理念和程序,通过民主参与、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的方式,来解决面临的民生难题。民生决策要做到科学、合理,就必须畅通民意表达渠道,在充分吸纳民意的基础上,通过民主协商,让各种不同的利益诉求得到充分表达,这样才能有效达成以公共利益为基础的共识。民生法制的落实需要民主监督来保障,没有监督的民生执法往往会产生不规范、不到位的问题,会降低法律法规的社会效果。[11]通过充分发扬民主来促进民生法治建设,让民主成为民生发展的动力之源,才能使人民真正享受到经济发展带来的实惠与成果。

3.坚持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为改善民生提供切实保障

在我国,政府是主要的执法主体,要切实有效地贯彻落实改善民生的法律法规,政府各部门就必须把服务民生做为工作的着眼点,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提高办事效率,依法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同时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将民生问题的解决与改善程度纳入政绩考核体系并具体化,以科学的指标体系来检验各级政府和官员的施政绩效。

当前,特别是要规范和强化劳动执法、教育执法、环境执法、食品药品安全执法以及城管执法等,切实保障公民的劳动权、教育权、生命健康权等民生权益。同时,应当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过程的监督,确保各级行政机关严格公正执法。要确保行政执法活动公开透明、快捷高效,避免因利益驱动而导致有法不依或者执法不公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面对群众的各种利益诉求,应当继续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和制度,以制度的刚力来保证人们利益诉求渠道的畅通。

4.坚持司法为民,筑牢民生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

司法机关应当把民生利益的保护和民生权益的有效救济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从保护民生权利、救济民生利益和化解民生矛盾的角度进行理念设计和制度安排,提高司法保障民生的水平。要畅通利益表达和诉求渠道,平等保护各种主体的合法权益,不断完善司法服务措施,简化办案程序,提高审判效率。要努力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协调不同利益群体的民生利益冲突。在民生案件审理中要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把调解工作贯穿于民生案件立案、审判、执行的全过程。在行政立案工作中,要通过组织各方当事人协商、沟通,在不违反法律,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积极促成行政案件各方自愿和解。要加大执行力度,强化法院依职权查找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义务,扩大执行中疑难案件的公开听证范围,提高执行中各个流程与环节的透明度与公信度,加大对执行案件中逃避执行义务、设置执行障碍相关人员的惩处力度,优化执法环境,破解执行难问题,实现和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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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付子堂.常安,中国法学[J].2009(6).

法治保障的作用篇4

[关键词]社会保障,法治,社会正义,法制化

一、法治国家内涵的发展与社会权的法律保障

法治是现代国家所普遍推崇的一种社会政治目标。法治相对干人治,早在两千多年前就被提出。古希腊柏拉图主张实行“贤人政治”,实行人治。亚里士多德则认为“法治应当优干一人之脑,法治是治理国家之根本。法治国家的概念,则是到了18世纪末19世纪初才被人们所提出。从那时起到现在,法治国家的内涵,适应了社会经济生活的变迁,不断地丰富和发展。

19世纪中期,德国学者Stahl认为,法治国是依法律的方法,正确规定井确保国家作用的方向与界限,以及市民自由生活的领域。所以,法治国不仅是现代的特征,并且是国家发展的原动力。[1]在这一理论中,法治国并非国家的目的和内容,而是实现国家目的的方法和手段,因而被称为“形式法治国”的理论。形式法治国的作用,在干确保国家作用的合法性。然而,这一法治国的理念,在20世纪上半叶的德国,却被以希特勒为首的德国国家社会党所操纵,成为其肆意践踏民主与人权的工具。干是,实质法治国和社会法治国的理念应运而生,从而赋予法治国思想新的生命。实质法治国理念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对公民基本人权的切实保障,要求国家权力的行使,要受到某种最高法原则以及法价值的拘束。社会法治国的理念,是伴随着。“社会国家”理念的形成而出现的。社会国家是指国家放弃对个人自由不干预或放任的原则,为某种积极目的而行动,进而形成社会经济秩序并为管理主体的国家。社会国家的目的有二:一为实现社会正义,即扶助弱者、抑制强者,对社会不平等做某种程度的调节,使每一公民能获得某一相当水准的经济和文化生活能力;二是致力干公共福利,即为社会公众谋取最大物质的乃至精神的利益。因此,社会法治国最核心的理念就是国家权力对干公民生存权及享受健康文化生活的积极保护义务。

社会法治国之下的实质法治国,是以矫正以往形式法治国过干形式性,忽略人权实质保障之弊端,致力干国民福扯以求社会国家的实现为目标的。社会法治国要求在立法、行政等方面发挥国家对干国民的积极义务。在立法上,要求“立法者的功能,是创造井维持符合干人类尊严之法律。这一尊严,不仅要求法律承认私法上及政治上的权力,而且要求国家机关提供必要且足以发挥其职能的社会、经济、教育、文化各方面之设施。”[2]

我国经过多年的社会主义实践,提出了依法治国,实现法治国家的目标,赋予了法治国家新的内涵。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1999年宪法修正案中明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规定在宪法第5条中,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固定下来。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在‘一切权力属干人民”的前提下,立法真正体现广大人民的意志,行政在法律的规范和监督下进行,司法实现公正和独立,从而使人民的权利和利益得到最充分的法律保护。

法治国家内涵的发展历程昭示了现代法治的核心精神:对基本人权的尊重与保障。而对基本人权的尊重与保障必然要落实到对公民生存权、社会权的保障之上。

法治国家的至高法典是宪法,宪法中所体现出的精神和原则也是一国法治精神之所在。现代法治国家的宪法首先确立的是公民的自由权。自由权是一种与“夜警国家”①和自由国家的国家观相对应的基本人权。要求国家对所有市民社会社会生活的自律性领域,不加侵扰和干涉。而社会权则是与福利国家、积极国家的国家观相对应的一种基本人权。自由权是在公民自由的范围内要求的国家不作为的权利,而社会权则主要是在社会上对经济的弱者进行保护和帮助时要求的国家作为的权利。自由权和社会权共同构成了现代法治国家所保障的两大基本人权尸]现代法治国家对公民的基本人权保障有尊重、保护、促成与给付的义务。尊重和保护的义务体现在法治国家所赋予的公民的自由权之上。但构筑起全部自由权基础的财产权和契约自由对不拥有财产的人来说,无异干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的画饼充饥般的存在。即使对有产者来说,自由权导致的也有可能是贫富差距的进一步扩大。因此,仅仅靠一种抽象的法律上的自由权体系,己经不能保证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应有的尊严,还需要国家进一步发挥其促成与给付的职责与义务。作为对此的一种补充,旨在具体地保障个人现实生活的社会权则成为法治国家公民权利的另一大支柱,成为对自由权的补充。保障个人在自由经济市场的安全固然是国家的职责,但现代社会更重要的是国家应对个人或家庭在进入自由竟争的市场前不平等地位加以改善,还必须努力调和因不同的权利分配、财富不均、教育高低所产生的矛盾。因此,在一定意义上,通过法治所确立的社会保障制度就构成了对财产权和契约自由的有效补充,它们相互衔接,共同组成一个完整的社会财产的法秩序。为了确保自由权体系能够存在下去井且能够有效地发挥其自身的作用,社会权就成了对自由权的一种补充,承载着保证一种有效的法治秩序的职责。

现代法治理念以保证公民基本人权为核心,而在现代社会中,一定的财产是人们生存、发展以及参与社会活动的基础,在现代社会中,无财产即无人格。因此,保障每个公民都能够拥有可以维持最低限度生活所必需的财产就成为公民的最基本人权。宪法作为法治国家的至高法典应该对此做出纲领性规定。我国宪法第44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倩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有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疾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这些纲领性规定,使得公民的作为一种政治宣示性的社会基本权利得以纳入法制的轨道,转化为一种社会权。然而,仅仅停留在这种纲领性的规定之上而没有一系列部门法的具体落实,公民的这种权利仍然会是形同虚设。因此,社会保障法就是规定国家应给予公民如何的积极给付的一系列实体性规定,其基本做法是以一种再分配的交换形式,结合政府部分贡任,以实物、现金转移的供给或者提供各项福利服务,以确保公民基本生活的需求。

二、法治国家的正义观与社会保障的正义基础

自有法律以来,就产生了对法律的种种阐释。其中公平正义的观念是始终与法律联系在一起的。“ins”这个拉丁词,据称就是源昏“iustum”(正义),而不是源良“iussum”(命令)。亚里士多德说过:“法治应包含两层意思,己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4]时至今日,这一关干法治的论述仍然构成现代法治国家的核心观念,一部“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本质上也应该是一部合乎公平正义观念的法律。

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对正义的表述是:“正义乃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西塞罗曾将正义描述为。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人类精神意向”。[5]给予每个人应得的东西的意愿乃是正义概念的一个重要的和普遍有效的组成部分。然而仅有这种意愿本身并不足以使正义在社会中得到实施。托马斯邓可奎那进一步发展了正义的含义,明确指出除某种精神倾向之外,正义还应该含有一种行为方式,而这种行为方式,就是通过法律的控制。在《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一书中,庞德写道:“我们每一个人都有多重的意念和愿望,而且大家都希望满足之。人口数量极大,地球却只有一个。每一个人的愿望总是与其邻人的愿望相互仲突或相互重叠。因此,人们不妨以为,就产生了一项艰巨的社会工程任务。这是一种创造生存必需资料、满足共同生活在一个政治组织社会中的人们的各种意念和愿望的方法。即使它无法满足人们对它的一切期望,至少也尽可能地达到这个目的。我们所说的法律之目的是公平,其含义正在干此。……我们得出了这样的概念,即最大限度地满足人类的愿望和意念。在社会控制中,在法律中,我们所应做的,即对哲学愿望、意念、需要进行尽可能的调和和调节……"[6]因此,一种制度和一部法律,只有能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它才是正义的。对干法治国家而言,必须承担起达到正义的使命,换言之,正义是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

正义可以分为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形式正义要求“同样的倩况应该同样地被对待”,是以一种最低的道德规则平等地对待每一个人,但这种规则的被执行,不能保证必然产生正义的结果。而实质正义则将社会中利益或者负担分配通过各种社会制度达成,井要求针对各种特殊倩况予以权衡考量,由干是有关社会资源的分配,所以也称之为。‘分配正义"或。’社会正勿。社会国家以分配的正义或社会的正义为基础。社会正义谋求经济、健康卫生、文化等方面的正义,以打破抽象的平等而创造出具体的平等。

在形式正义的法律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的人的身份、地位、经济状况、劳动能力、健康倩况如何是丝毫不被考虑在内的,“人”由一个活生生的社会中的人成为一个被剥离掉各种社会存在和社会角色的抽象的人。因而,这种不考虑。人"的社会存在的形式正义对减少社会不平等起不到任何作用,“实际上,与法律如何规定毫无关紊的补会她仿永近县不平等的法律对入的一视同仁,在权力、智慧、个人幸福等实际上的不平等状况下,只能使不平等变得大经地义,甚至加深这种不平等。”[7]一种形式上的正义可以被用未维持现状,但也只是当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在理论上达到最大限度的合理状态时,才有可能。当社会需要的不仅仅是形式的正义,还需要实质的正义时,回应社会的这一需要,社会保障应运而生。社会保障以分配的正义为基础,通过对形式平等的矫正,使社会达到实质的公平正义。

社会保障的推行,将社会资源与财富作适当再分配,以满足需求,特别是满足在社会上居干劣势地位者的需求。社会资源应该以什么样的方式再分配?分配给谁?根据什么来分配?分配如何达到公平的结果?这些问题都是通过社会保障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和设计来解决的。通过社会保障制度的再分配,达到了这样一些效果:第一,垂直式再分配效果。就社会保障资金来源而论,高所得者的负担应该比低所得者重,而社会保障的给付是对低所得者更有利,因此,再分配会造成高所得者对低所得者的所得转移,使低所得者获得社会的照顾,达到再分配的效果。第二,水平式分配效果。医疗保险给付是健康者对伤病者的所得转移;养老和退休金保险是年轻人对老年人的所得转移;失业保险给付是就业者对失业者的所得转移。社会保障中的社会保险制度,在同一所得阶层间发挥所得转移效果。第三,时间的再分配效果。社会保障还基干世代互助的精神,由工作的一代对退休的一代、尚未工作的一代,进行时间性所得再分配。[8]毫无疑问,这些效果的达成,可以在经济收入和财产权上调和不平等现象,达到社会正义的目的。可见,当惟有通过社会保障方能达到法治所要求的实质正义时,社会保障必然成为法治国家的内在需求。

三、社会保障法制化的必要性分析

法治国家的目标,需要通过各种具体法律制度的运作来实现。现代意义的法制,就是指在一个政治国家中,把国家的事物制度化、法律化,严格依法办事的一种原则。在法制的原则下,要求国家立法机关制定较为完备的法律,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因此,法律制度是法治理想实现的重要基础。

法作为社会关系的调节器,是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工具[9].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固然有其内在的价值和规律,但在现代社会,它更多的是作为社会秩序的调节器。法对社会关系的调节作用,是法存在并发展的重要价值。如果将权力和权利视为一种社会资源,法律则是一种特殊的资源配置机制。一切法律规范都是关干权利义务的规范,相应地,一切法律关系都可以用权利义务的模式未加以表述,法律在一定意义上就是对干权利义务的一种确定性分配。社会保障也是一种资源配置手段,它是为了矫正形式平等的缺陷,保障公民基本社会生活而对社会资源的一种再分配。将社会保障纳入法制化轨道,通过法律实施社会保障的各项政策和措施,就是将对社会资源的再分配以权利义务的形式确定下未,这样可以更加稳定、公平和有效地达到社会资源的再分配效果。

首先,由干法律对权利义务的资源配置作用,只有通过法制化,才能使社会保障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职贡明晰化。没有成为国家法律之前的社会保障,只能是国家的一种政策和措施。对干仅停留在国家政策和措施层面而未上升到法律层面的社会保障而言,公民所享受的保障不是权利,国家对公民的给付也不是义务,充其量是政府的一种福利和慈善。如果对公民的保障不是基干公民的权利,国家也就没有对公民给付的义务,那么对干公民未说,在未得到保障之时,也就缺乏向国家要求的正当根据。如果公民缺乏对国家的这种请求,社会保障对公民就不能起到真正的保障作用。而将社会保障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以法律上权利的形式赋予公民社会保障权,以法律上义务的形式规定国家和社会对干公民保障的职贡和义务,公民就享有了在国家不作为或不适当作为时对国家的一种请求权,这种请求权的根据未源干社会保障法的规定。此时的社会保障就成为公民的法定权利而不再是政府的施舍或慈善。也惟有成为公民的法定权利,社会保障才能起到真正的保障作用。只有通过法律的形式赋予公民社会保障权,才可以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防止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任意变更和侵害。在社会保障制度中,其主体是广泛而确定的,需要立法将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定下来。作为现代国家来说,是社会保障的贡任主体。从维护社会正义出发,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是现代国家的责任,国家有贡任向社会弱者乃至全体社会成员提供有保障的和安全的生活,社会保障是达到此目的的必要手段。因此,国家必须出面来举办社会保障,井拿出财政收入的相当部分未支持社会保障的运作,这是现代国家的一个基本职责,也是国家的法定义务。同样,国家也可以从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获得一个稳定的社会秩序,减少因贫困和社会动荡所产生的社会成本。作为雇主未说,也是社会保障的责任。法律明确规定了雇主负有为其雇员缴费的义务,否则要负相应的法律贡任。从另一个角度看,雇主通过为雇员缴费,实际上是将一部分本应由雇主承担的劳动风险转移给社会了,这也使得雇主因此而受益。而作为社会普通民众来说,既是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更是社会保障的直接受益人。在一些社会保险项目中,通常劳动者也是缴费的义务主体,但缴费后可以直接获得利益,如在在职期间缴纳养老保险费,退休后可以领取养老金。缴纳医疗保险费后,患病时可以获得医疗补助,缴纳失业保险费后,失业时可以获得失业救济金等。

其次,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可以使社会保障主体的权利义务获得一种确定性。法治国家的原则之一是要使法律获得普遍性的服从,为达此目的,法治国家的法律必须具有一种稳定性和连续性的品格,不能朝令夕改。通过立法,将社会保障的各项制度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未,这些制度也就具有了可以连续实施的生命力。与此同时,透过这些稳定的、不会轻易被变更和取消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社会保障主体对干自已的权利义务就有了一个明确的预期。这种明确的预期会有效地减少社会保障各项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的纠纷和摩擦,使制度在社会中的运转更加自如。例如劳动者是缴费的义务主体,当劳动者对缴费后可享受利益有了明确的预期以后,劳动者对干自已现在的义务会有一个更正确的价值判断,建立在这个价值判断上的义务会得到更好的履行,从而使权利义务,环环相扣,进入良性循环的状态之中。

再次,基干法律的正义价值,可以使社会保障的各项制度更为公平合理。正义是法律的价值,法律的目的之一就是追求公平正义。在现代国家法治精神之下,一项法律的制定过程,往往就是对某一个制度理性思考的结果,它要求对一项制度从设计到具体措施的实施,都有经过严密的考量,要顾及社会各个阶层的利益,使通过法律反映出来的一项制度能够真正蕴含社会所公认的准则与价值。“法律目的的权威性和法律秩序的整合性来自更有效率的法律制度的设计。”[10]因此,只有通过法制化,通过法律所追求的正义与公平,才能使社会保障制度更趋干完善与合理。

最后,只有通过法制化,才能使社会保障制度有效地运作。法律最基本的特征就是强制性,法律制定后,需要通过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其有效地实施。当社会保障体系被确定下来后,就需要借助法律的强制性未保证其有效地运作。社会保障的运作是一个巨大的社会工程,包括缴费体系的运作、支付体系的运作和基金安全的运作。对干依法负有缴费义务的主体,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不得拒交或欠交澈会保障经办机构必须按法定标准及时地将各项社会保障费发放到受益者手里,不得延误或任意地减少;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运作,主要是要求对社会保险基金在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投资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这要求必须通过法律的监控和规定严格的法律责任来实现。社会保障基金是一笔庞大的资金,这笔资金的运作是否得当,直接影响到社会保障制度是否能够正常运行。因此,只有在法制的环境下,才能使社会保障有效她运行。

①夜警国家政府的任务只限于:(1)保护国土不受邻国侵略;(2)在国内维持正义应定秩序,保障私人财产不受他人侵占;(3)举办私人所不能的公共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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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保障的作用篇5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依法行政和建设法制政府的要求,深入开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为促进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全面健康发展,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主要目标

通过深入扎实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制实践,深入宣传宪法,广泛传播法律知识,进一步增强厅系统工作人员的法治理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增强用人单位社会责任感,自觉地遵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范用工行为;进一步增强劳动者的法律意识,提高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三)工作原则

厅系统“六五”普法应坚持以下原则:

1、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省“十二五”时期依法治省工作纲要》和我省“十二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的总体目标,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安排和落实法制宣传各项任务,积极面向社会开展相关法制宣传,为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服务。

2、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发挥厅系统内部有关机构和单位的法制宣传教育职能,统一安排、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共同完成普法宣传任务。加强与外部有关单位的沟通联系,充分发挥其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宣传中的作用。

3、结合实际,分类指导。根据不同对象和不同行业的特点,有选择有侧重地确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内容,根据用人单位、城乡劳动者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等不同普法对象,在普法的内容和方式方法上提出不同的要求,提高普法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4、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六五”普法期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是:厅系统中承担行政职能的工作人员、农民工、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组织中的管理人员等。重点内容是:广大人民群众关心的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以及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

5、学用结合,务求实效。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突出宣传法制实践活动的重要作用,不断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用法制宣传教育的成效推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行政。

二、主要任务

(一)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学习宣传宪法,是法制宣传教育的一项基础性、根本性工作和重点内容。省公务员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事业单位要深入开展宪法的学习宣传活动,大力宣传我国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大力宣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使厅系统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深刻理解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充分认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进一步增强宪法意识、爱国意识、国家安全统一意识和民主法制意识。

(二)深入学习宣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紧密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最新进展和最新成果,深入学习和广泛宣传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就业、社会保障、人才强省、劳动合同、劳动监察、劳动争议处理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要在深入学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公务员法》的基础上,重点抓好《社会保险法》的贯彻实施,根据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规的宣传教育。

(三)深入学习宣传全面推行依法行政的相关法律法规。厅系统干部职工要深入学习《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立法法》、《公务员法》等约束和规范行政行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一步提高工作人员的行政法律意识和依法行政水平。同时,广泛开展以“12.4”法制宣传日为重点的法制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厅系统干部职工的知法、守法、用法和依法维权意识。

(四)加强社会管理和反腐倡廉法制宣传教育。学习宣传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促进民族团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社会管理水平。学习宣传、投诉、调解等法律法规,依法化解矛盾纠纷。以领导干部和公务员为重点,学习宣传《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廉政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条规,不断增强党员干部反腐倡廉意识,提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五)积极推进普法宣传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省公务员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事业单位要通过开展普法学习宣传,努力提高干部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进一步规范决策和管理;努力增强公务员的法制观念,提高依法办事和服务能力;努力提升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确保依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公共权力。要通过法治实践活动,动员和引导广大劳动者、用人单位积极参与到法治实践中来,推动社会主义法制理念逐步深入人心。

三、主要措施

(一)广泛开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进宗教活动场所活动(以下简称“法律七进”活动)。省公务员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事业单位通过积极开展“法律七进”活动,把法制宣传教育融入社会基层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之中,努力营造崇尚法律、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社会氛围。要结合实际,制定“法律七进”活动实施方案,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律七进”活动,使“法律七进”活动成为“六五”普法的重要载体,不断总结、推广“法律七进”活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好典型,确保“六五”普法任务的完成。

(二)完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规政策咨询服务体系。要建立健全政策法规咨询服务体系,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及时准确的解惑答疑服务。进一步完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电话咨询服务,公示咨询电话号码,面向社会提供政策解答、信息咨询和有关查询服务。加强门户网站建设,通过网络平台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查询和下载服务。

(三)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知识培训。加强对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培训,促使其准确掌握、严格遵守各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不断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能力,正确处理企业发展与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关系,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加强对劳动者的法制宣传教育,要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知识培训作为对农民工培训的重要内容。对劳动者特别是对有组织的外出务工农民,要开展免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知识培训,免费提供维权手册;对自发外出务工的农民,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栏等途径引导其自愿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知识培训,促进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的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省公务员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事业单位要继续落实公务员每年学习法律知识不少于40学时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务员年度法制学习培训制度,逐步实现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工作规范化;进一步完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法律知识轮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执法和仲裁人员法律培训考核制度。同时,要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工作人员法律知识培训的中心下移,重点培训县乡和街道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人员。

(四)加大普法宣传投入,通过各种普法形式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推向深入。根据年度普法工作需要安排普法专项经费,保证普法工作的正常开展。有条件的部门要开发有针对性、实用性、生动性的普法宣传品向普法对象发放。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门户网站,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知识竞赛、专题培训,举办法制展览、法制讲座等多种形式,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推向深入。

四、工作步骤和安排

厅系统“六五”普法从年开始实施,到年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年月)

制定厅系统“六五”普法规划。省公务员局、厅属各事业单位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六五”普法规划,并报厅办备案,同时做好宣传、动员和部署工作,营造良好的普法宣传氛围,为普法宣传工作的顺利进行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组织实施阶段(年月—年上半年)

厅机关各处室局要按照厅里的统一部署和安排,严密组织,狠抓落实,确保实效。省公务员局、厅属各事业单位依据“六五”普法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年度普法工作计划,突出年度普法工作重点,做到安排及时、措施有效、指导有力、督促到位,确保厅系统“六五”普法规划全面贯彻落实。年进行阶段性目标考核。将对省公务员局、厅属各事业单位普法工作进行一次督导检查,并接受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的阶段性目标考核。

(三)考核验收阶段(年下半年)

年下半年,省公务员局,厅属各事业单位要对本部门“六五”普法情况进行考核和总结,并将考核和总结情况报厅办备案。厅里按照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安排,对厅系统“六五”普法和“十二五”时期依法治理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和总结,同时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的总体考核验收。

五、组织保障和监督指导

(一)调整充实普法工作领导机构。为加强对“六五”普法和“十二五”时期依法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厅里调整充实普法和依法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和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办公室。省公务员局、厅属各事业单位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为组长、有关人员为成员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综合部门,开展普法工作,制定年度普法计划和分工方案,明确普法任务,并抓好普法工作的落实。

法治保障的作用篇6

关键词:农民;政治权利;保障;实现

在我们这个农村人口占多数的国度内,农民政治权利的充分保障与实现无疑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保障农民政治权利,其目的在于充分实现农民的政治民主权利;而只有将农民的政治参与权利落到实处,保证其政治权利的自由行使,才是对其政治权利的真正维护与保障。

一、农民政治权利保障与实现的现状及其问题

带着如何有效保障与落实农民政治权利的问题,笔者对贵州省仁怀市部分地区农民政治权利保障与落实的状况进行了调查。仁怀市位于贵州省北部,下辖十九个乡(镇),有人口五十六万人,农民为四十四万人,包括汉、布依、苗、水等多个民族。近年来,该市社会经济发展较快,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较高,大多具备初步的政治理论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这是当前我国农村尤其是西部农村现状的一个缩影。

通过在该市十余个乡镇、二十多个村的调查,笔者基本了解了当前农民政治权利保障与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农村法治建设等诸多工作的大体情况。

(一)笔者在调查中了解到:该地农民群众的政治民主权利得到了初步的保障,其政治权利的行使在一定程度上、一定范围内得到了实现。主要表现在:

1、农民初步拥有了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村民委员会作为当前村民自治的权利机关与农村政权的基层组织,在农村社会生活和经济活动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笔者在该市的调查中了解到:该市下属一百多个行政村的选举基本上都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所规定程序进行,村民大都积极地参加了选举工作,并且基本上能按照自己的意志选举自己心目中的理想人选;据村民反映,近年来在选举过程中的拉票及暗箱操作等现象比以前已大大减少。过去由上级党委、政府包办的村级领导班子产生方式正逐渐被淘汰,农民群众选举自己当家人的基本权利得到了初步的保障与实现。

2、农民基本上拥有村级行政与村务管理的监督权与知情权。该地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民选举产生的农民自治与村级权利机关,大体上能遵循为村民服务、对村民负责、受村民监督的原则。笔者在该地红星村调查时了解到:该村村民委员会每季度向全体村民公布一次村务,公布内容包括诸如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村级财务状况、治安工作状况等全村大小事务,而且村民委员会干部还必须年终时向全村群众代表大会作述职报告。通过以上措施,该地农民基本上实现了对村级行政组织的监督,并拥有了村务管理的知情权,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参与到了农村政治生活。

(二)笔者在调查中更了解到,该市农民政治权利仅仅得到了初步的保障与实现。从更大的范围与更广的程度上讲,该地农民政治权利的保障与实现存在着诸多的局限和不足,概括起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表一:贵州省仁怀市某镇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构成情况表

代表界别教育政府机关工业商业农业其他所占比例16.9%21.6%16.2%8.2%20.9%16.2%

从全国范围、从整个国家的政治生活现状看,农民基本上没有真正享有政治民主的权利,而在此情况下农民作为国家的主人又如何真正体现出来?表二:贵州省仁怀市某村农民政治生活和政治活动了解情况调查统计表人数46131859

所占百分比4%6%13%18%59%

不可否认的是,现阶段农民的主要追求目标是物质上的富裕,因此对其自身政治权利的不够重视;加之农民各方面素质在全社会中处于较低水平,在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他们不具备主动追求政治权利、参与政治生活的能力。农民几乎不能有效参与较高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政府管理,很少有农民能担任国家公职。

3、从实质上分析,农民政治权利没有得到应有的发展与巩固,农民没有真正地行使自己的政治权利。农民阶层作为中国全体劳动人民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拥有自己的合法政治权利,其政治权利也应该受到充分的保障。但当前的现状是:农民的政治权利仅仅存在于宪法与法律当中,存在与某些官僚的口头上。实质上农民的政治权利在很长的时间里没有得到相应的巩固与发展,也没有能得到充分的体现,而仅仅是一种政治宣言。农民无法真正自由地行使自己的政治权利。农民在全国人口之中占了三分之二左右,按照人数比例的选举,农民在国家权利机关--人民代表大会中也应当占有相应的名额,至少不应该少到目前的这种状况。

4、从现实情况看,农民政治民主权利缺乏法律的支持,也没有得到各级党委、政府的很好维护。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了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但宪法之外的其他法律却没有对此进行系统化、具体化。随着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巨大的社会和经济变革,社会各阶层的社会经济地位发生了很大变化,社会组织结构正发生激烈的变革与重组。在这样的社会前提下,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农民,其政治权利与政治地位却没有受到法律的很好保障。相应地各级党委、政府也没有将农民政治权利的保障与维护作为农村工作的重点来抓,甚至完全忽视了农民的政治权利。农民以前拥有的一点政治权利,实质上正在逐步丧失。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要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全面发展。政治文明建设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方面,在当前的建设与发展工作中处于十分重要的战略地位。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没有占全国人口近70%的农民的参与是不可实现的。保障与实现农民政治民主权利,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内在要求和基本前提。因此,千方百计保障和真正实现广大农民的政治权利不仅体现现代民主社会对农民的关爱,更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基本要求。

二、进一步保障与实现农民政治权利的目标及策略

笔者认为,保障农民政治权利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它既包括了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对农民政治权利的保障,也包括了现实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对农民群众政治权利和民主自由的巩固、实现和发展。

(一)进一步保障和实现农民的政治权利,就是要保障和实现农民的以下权利:

1、对公共事务的决定权。包括选举村集体所有权代表或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分配村社共同体内的利益和决定资源的增益。

2、以合法、正常渠道担任国家公职的权利。例如担任村、乡(镇)干部的权利,参加公务员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考试或选拔的权利。

3、对国家及政府权力的制约权。这一点不仅体现在对村级及乡镇等基层公共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上,还应该包括对乡镇以上直至中央国家机关公共权利的监督和制约权上。同时还应享有并行使罢免权、对村规民约和法律的复决权、请愿权等。

4、在宪法及相关法律范围内拥有的联合行动权。这一点包括政治结社权、发表政治见解权和游行示威权。

5、知政权,即参与和知道政事的权利。也就是说农民应获得参与村、乡、县直至国家政治决策的权利,了解并咨询国家政治生活信息以及国家当前政治现状及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的权利。

(二)要实现上述目标,应该联系我国政治、社会、经济发展现状,从多个方面、多个角度去努力。而从农民自身着手则是根本举措。

1、对农民来说,加强政治理论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迅速实现经济增收,既是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前提,也是其政治权利能否真正得到维护与保障的基础。试想一个在政治常识上、法律知识上一片空白的人,即使给了他政治权利,他也无法行使;即使让他拥有政治权利,这种条件下其拥有的政治权利也不会长久。也就是说,参政议政能力的强弱是农民能否实现其政治民主自由、行使其政治权利的关键。因此,对农民进行教育与培养是保障其政治权利的根本前提。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政治理论与政治常识学习,养成良好的政治修养和品德素质,提高参政议政能力。这是农民真正实现和有效行使其政治权利的内在要求。如何才能达到这一目标呢?毫无疑问,以上目标的实现只有通过组织农民群众进行实实在在的学习和实践才能达到。

由于其科学文化知识的相对落后和生产任务的繁重,农民群众这一特殊群体在进行政治学习、法律学习时,不能像知识分子一样进行课堂教学等常规学习方式,也很难通过互联网等新兴信息渠道进行学习。针对当前农村实际和农民自身情况,笔者提出以下几点粗浅想法:

首先应该根据农村实际状况选择正确的宣传媒介。必须保证这种政治宣传能被农民所理解、接受。笔者认为电视是主要阵地。据笔者在贵州省仁怀市某村调查中了解到,该村85%的农民都有长期收看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焦点访谈》及《今日说法》的习惯。这充分说明了电视这一媒介在农民进行政治学习和政治常识了解中的重大作用。同时,农民地区的广播也有一定的宣传优势。农民群众无论是在山上干活还是在田间劳作时都能收听。因此,加强农村地区原有的广播设施的修复和更新,并制作众多的对农民群众学习政治理论、了解政治生活有益的广播节目,是当前加强农民政治学习、提高农民政治素养的有效举措。

其次是必须为农民准备适宜的政治学习材料。对于农民这一文化水平较低、政治理论基础较薄的群体,为其提供适宜的、易于被其掌握和接受的宣传学习资料,是保证其政治理论学习和政治素质培养达到良好效果的基础。同时还应注意为其安排政治学习的恰当时间和地点,这些细节也将影响其学习效果。

另外,农村地区的党和政府还应切实担负起农民群众政治学习与政治实践的策划者和组织者。在不同地区,应结合其实际情况有计划、有重点、有目的地安排和组织农民群众的学习与实践工作。

(2)组织农民进行法律法规学习。遵守法律与法规,是我国公民的强制性义务。只有遵守法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说话、行事,才能保障作为社会个体的人的权利得到保障。农民群众自身权利能否得到保障与实现,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进而做到"知法、守法",并主动维护法律的权威是一大基础。

人们要实现其政治权利,首先就必须了解宪法和法律上对其政治权利的表述和界定。同样,一个人要明白自己的政治权利是否得到保证与实现,对其自身所拥有的政治权利范围和内容的了解也是先决条件。这一点对于农民来说当然不例外。

我们这样一种情况:如果公民在对其自身政治权利的追求或是实现过程中违犯了宪法或其他法律,这样的结局是如何呢?笔者在仁怀市调查时就了解了这样一个案例:某村在进行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过程中,有数十位村民对选举结果表示怀疑,要求对选票进行复查与重新统计。这原本是合理、合法的要求。但这些村民在未经选举委员会批准的情况下就从选举工作办公室强行拿走了选票,并将选票保管人打伤,违反了选举法及治安管理条理。事发之后这些村民都受到了相应的处罚,而他们对选票进行复查的要求也没有得到实现。这一结局对这些村民来说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发生这样的案件既让人可怜,又让人可叹。这就充分说明了在推进农民政治权利保障与实现工作中,动员和组织农民进行必要的法律知识学习是何等的重要。

(3)努力发展经济,实现农民增产增收,为其参与政治生活创造坚实的物质基础。马克思主义告诉我们:一定社会中的经济基础决定其上层建筑。作为上层建筑范畴的政治和政治权利,其基础是经济基础。这一科学论断适用于我国,适用于我国农村,更适用于我国农民。而当前农民在经济上的地位如何呢?

笔者在前文已述:当前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在全社会处于较低位置,农民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处于从属地位,他们在社会竞争中无疑处于劣势地位。目前农民最关心的问题是如何尽快脱贫致富,如何达到"全面小康"。他们在现阶段的主要追求目标是物质上的富裕,因此对自己政治上的权利重视不够。因此,农民的政治权利要切实得到保障和实现,他们在物质上的富足是一大前提。这就必须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尽快实现农村的经济增收与物质上的富裕,努力缩小城乡差距、产业单位产值差距,使农民拥有与其他社会阶层同等的社会经济地位,从而为农民政治权利的保障与实现创造社会经济条件和物质基础。

通过上述可以发现,农村经济发展程度与农民政治权利的保障与实现水平有着如此密切的、内在的联系。由此可见,发展农村经济、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对于农民政治权利的保障与实现有着何等重大的意义。

2、从法律层面上讲,必须将公民特别是农民的政治权利及其保障与实现在宪法和其他法律上予以明确、巩固和发展。这是保障农民政治权利的中心环节和主要着力点。当前主要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去加强:从另一个角度说,我们必须在选举法的修改与完善上下工夫。总的目标是让农民真正实现民主的、自由的选举与被选举权利,从而在广泛而公正的民主选举基础上,建立权力组织和机构,产生人民代表和领导人,使更多能真正代表农民利益的农民成为人民代表。而此举又必然会推进农民、农村立法工作的进步,从而使农民所拥有的包括政治权利在内的一切合法权利在法律上得到巩固和发展。

(2)形成民主决策的有效机制,并进一步体现在法律法规之中,保障农民的政治决策参与权。政治决策是党和国家机关活动的中心环节,政治决策的正确与否,将影响国家的发展前途,事关全国人民的利益。[3](p269)因此,必须加强政治决策的民主性,通过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农民的参与,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从而从根本上维护和保障农民群众的利益。这就必须通过立法的形式保障和实现包括农民在内的全体人民的决策参与权、监督权。这是真正维护农民利益,保障农民政治权利的必然之举。

但目前我国宪法及相关法律中关于这一点的论述很少,没有在法律层面上构筑起公民参与政治决策的平台。在加强对农民权益的立法工作中,这是重点之一。

(3)建立权力制约监督机制。历史证明,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使权力结构本身形成严密的制约和监督。占我国人口大多数的农民没有真正拥有政治监督权,这是当前我国法制建设中的一大软肋。因此,尽快出台我国所必须的监督法,形成科学、严密的权利监督和约束机制,使监督工作有法可依,进而保障农民群众在内的全体人民自主地、独立地实施对执政党及国家机关的各项工作的监督,才能从根本上制止权力的滥用,保障农民的政治权利。

3、从政治领域分析,巩固和发展民主,是公民政治权利得到实现与保障的重要前提,也是其强大的外在动力。这就要求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以及各级国家权利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到以下几点:

(1)实行为人民负责原则。农民群众是我国革命和建设的生力军,工人与农民的联盟是我国的政治基础。我国宪法明确宣布我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农民作为中国社会主义统一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主人。但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农民作为国家主人翁的地位没有得到应有的体现,农民阶层在当前的社会中处于政治上基本无权,经济上最为落后的地位。我国国家机关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但这一宗旨在现实生活中也没有很好地贯彻和落实。在大力推进农民政治权利维护与保障的新形势下,必须使党和政府落实为人民服务的原则和宗旨。尤其是在农村地区,作为农村和农民直接服务者的乡镇以及县市级人民政府,更应该将为农民谋利益、为农民谋幸福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真正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权为民所用"的要求,扎扎实实为农民群众掌好权、服好务。

只要这样,才能体现出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也只要这样,才从根本上保障了农民群众的政治权利,从而从源头上解决在农村地区时常出现的诸如"干群关系恶化"、"党群关系恶化"等问题,促进农村政治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

(2)做农民群众政治权利的维护者、保障者和实现者。在法律上确立了农民的政治权利之后,这一工作的实施者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司法机关。例如进行人民代表的选举时,就要求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及各级人民政府对选举工作进行组织与指导,而各级司法机关则应对选举法及相关法律进行解释和宣传,对选举中出现的问题予以处理。笔者在贵州省仁怀市调查期间,就了解了该地司法机关对某村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处理,依法对数名责任人进行了处罚。笔者了解到:该地司法机关的处理有法可依,处理正确,这是对大多数农民政治权利的捍卫与保障。

因此,在实际的政治生活中,中国共产党和各级国家机关必须严格依法办事,模范遵守并积极宣传各项法律法规,真正落实农民依法享有的政治权利和民主自由,努力做好农民群众政治权利的维护者、保障者和实现者。这是现阶段保障和实现农民政治权利的必然要求,也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题中之意。

三、结语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半个多世纪里,我国农民的社会地位、经济地位和政治地位都有了显著的提高,农民政治权利的行使得到了初步的保障和基本实现。但从整体上来看,当前农民的政治权利仍是欠缺的不完整的,与其他社会主体相比,农民政治权利显得相当缺乏。农民政治权利的欠缺,已成为制约其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积极性、创造性、主体性发挥的重大障碍。农民政治权利的保障与实现,在当前的民主政治建设与法治国家建设中处于十分关键的战略地位,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根本前提和内在要求。笔者对这一工作所进行的调查,存在着诸多的不足,而对这一工作的进一步实施所提出的相关建议,也仅仅是笔者的一些初步认识和粗浅看法。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科学发展观"的伟大战略,科学的发展战略其实质就是可持续的、协调的、健康的发展。推进整个国家的可持续、协调、健康发展,包括了农村的发展与农民的进步。笔者相信,随着"科学发展观"的深入实施,必将对农民政治权利的保障与实现产生强大的推动作用并最终使农民的政治权利得到有效的保障与真正的实现。

参考文献:

[1]李琦.公民政治权利研究[J].政治学研究,199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