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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管理办法范例(3篇)

来源:整理 时间:2024-06-02 手机浏览

流动人口管理办法范文

一、城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组织机构、人员配置、工作经费落实差。各级计生部门都设置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配备了相应的工作人员。但从实际情况来看,绝大部分都是原来计划生育部门的那一套班子,那班人马,实行的是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在机构改革前,基层计划生育部门的工作人员要多些。机构改革后,随着工作人员的减少,流动人员管理对象的逐年增多,有很多事情已经顾不过来了。身处农村计划生育机构的工作人员工作还相对容易,因为流入农村人员少,对于此项工作目前还能勉强应对,身处城区的计生工作人员就难多了。随着流入人口由原来的几十人、几百人增加到几百人、几千人、几万人,在管好本地常住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时就显得人手不够的情况下,还要去管好不断增加而且大多处在生育旺盛期的流动人口,实在是力不从心。开展此项工作,上级没有专项经费,乡镇只能从其他经费中挤出一点来,而村、社和城区中的居委会就更困难了。开展工作需要的人和经费,成为摆在眼前的一大问题。

2、管理归属不明、责任不清、统计口径不一。随着企业“减员增效,下岗分流”以及流入人口的增多,原来的条块管理模式被打乱,已经完全跟不上形势的发展需要了。很多应该接受管理与服务的对象成了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盲点。户籍地管,人不在,不知情;居住地管,婚育情况不清,有些还认为是有单位管着的;而工作关系所在的单位呢,则人在外,管不着;你认为该你管,我认为你在管,实际上却成了“几不管”,管理归属不明,管理责任不清。在相关人员违法需要处理,有钱收时争着办,而在违反政策的婚育情况统计上报时,却你推我,我推你。

3、部门配合不力,信息资源互换差。虽然法律法规明确赋予了全国各级各部门都有支持、协助、配合搞好计划生育的法定义务。但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却发现这一制度落实不够。就拿户籍部门来说吧,有的地方在办理户口的迁进、迁出、新生儿上户、农转非时,没有较好地坚持乡镇以上的计划生育证明办证查证制度,致使很多违法生育的对象在没有受到有关处理的情况下,便到了一个新的地方(有相当一部分群众错误地认为只要上了户,就不会受到处理了),达到既多生孩子,又不受到处理的目的。在公安、工商、劳动、卫生等其他部门中也有类似情况发生。除了计生部门在主动获取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方面做得不是很好而外,部门与部门之间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信息交流、信息互换工作也存在很多需要改进的地方。

4、查证、验证比例低,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未处理的多。根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2004年的计划生育统计公报来看,即使是典型调查,对持有婚育证明的跨省流动的育龄妇女的查证验证率也只有65.6%,对未办理婚育证明的妇女,在流入地给予补办临时证件的比例不高,必然导致流入人员在流出地办证比例的低下。既然有可能不被流入地进行盘查,就给了那些在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而不愿主动接受处理对象以更大的躲藏空间,这不能不让人忧虑。流出地知情不知人,没办法;流入地知人不知情,没措施。

5、在查办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和事的过程中,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缺少必要的证件。我们在查处流动人口违法怀孕或者违法生育时,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根据举报,明明有的房主家里有我们要找的对象,房主却千方百计地给予阻挠,不准进屋,要我们出示搜查证等等,别人要保护他的合法权益无可厚非,而我们却难于开展工作。

6、考核方式上的“一分多记”容易造成工作上的相互推诿。对流动人口这些特殊人群实行的以现居住地管理、户籍地管理、从业地多重管理的目标考核责任制,很容易造成违法怀孕或违法生育后,在具体落实工作或统计责任时相互推脱。而在征收社会抚养费时你争我抢。这样的考核方式十分地不利于加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二、加强城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流动人口流入城区的比例大,管好城区中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就是抓住了流动人口管理的“中心”。从国家统计局近期公布的流动人口统计数据看,全国目前共有流动人口约1.2亿。其中,流入城区的比例达74.4%,流入乡村的仅为25.6%;从城区流出的仅占流动人口总数的27%,而从乡村流出的竟然高达73%。乡村流出的人口90%左右均为育龄人口,已生育一个孩子的已婚育龄夫妇约60%均外出务工。除在本地工作或做生意的以外,留守在家的一般都是些因无技术不好找到务工门路、因孩子还小不便离家,或者是家里有其他事情无法离家以及一些老弱病残的人。留守在家的,违法生育的意愿一般都不强烈,即使出现违法怀孕或者违法生育也好处理,比较好管理,流出在外的,一是他们居无定所,二是难以知道避孕节育情况,即使违法生育了,五年八年才一个人回家,谁也不知情。因此,以现居住地为主加强城区流入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已经成为整个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心。作为流动人口主要接纳地的城区,加强这些对象的管理就具有了更加重要的意义。

2、城区流入人口的多样化,致使重复管理和管理断层现象十分突出。目前,城区流入人口已呈现多样化趋势,城乡交错,居住情况复杂,有因企业改制或破产流向社会的,有因招工进入城区的,有因买房迁入的,有因通过征地转为非农户进入城区的,还有因其他原因从农村流入城区的,形式多种多样。有时一个家庭的计划生育工作要同时接受原户籍所在村民委员会、流入地用工单位、流入城区居民委员会的多重管理,被管对象很有意见。有的城区居民委员会对流入人口的计划生育根本就不知情,管理上出现了空当;而流出地只知原来在家的情况,在外情况一无所知,想管也管不了。

3、加大对城区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查证、验证力度以及对违反计生政策人和事的处理强度,有利于计划生育政策的全面贯彻落实。常住在家的,怎么管理都好办,宣传政策有人听,违反规定易执行,流出在外的,说话无人听,调查了解找不着人,兑现处理好似“纸上谈兵”。从近年来基层的实际情况看,流动人口违法生育后既不回乡接受户籍地处理,也未受到现居住地处理的现象较为突出,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影响较坏。如不尽快想法堵塞管理上的漏洞,非常不利于计划生育政策的全面落实。

4、适应工作要求的不断变化,管理措施必须推陈出新。以往,各地在流动人口的管理上,大多采用过一些诸如交押金、定保证的办法,这些老的办法在当时对加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起过作用。而现在,我国正在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全国上下都在要求和强调文明执法、优质服务。以往那种“赶猪牵羊,拗门抬床”以及计划生育工作中的“株连政策”,是不符合法制建设的要求的。目前,一些干部对这一变化仍然很不适应,很不习惯。一说到文明执法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七个不准”就没了主意,觉得这既无法做、那也没法搞了。如果带着这样的认识和观点去管理城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在实际工作中是彻底行不通的。不断变化的形势已经要求我们现在的管理者、服务者,必须主动地去思考、研究和采用容易被广大群众接受的新方法、新措施。

三、解决城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难的对策

1、建立健全城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增加人、财、物的投入。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适当增加城区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和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由此产生的服务经费、工作经费、人员经费等方面的问题也是需要妥善解决的。

2、加强领导,部门联动。计生部门成立流动人口管理站,区计生局成立流动人口管理站,配备专人负责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及时通过全国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反馈信息,各乡镇、办事处均设立专人负责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将其作为常规工作来抓。区政府与公安、工商、卫生、劳动、民政、城建等计生综治部门签订流动人口管理工作责任书,在以上各个系统建立流动人口管理网络,各个部门各负其责,公安部门负责在对外来流动人口在办理证件时,查验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登记档案定期将此信息提供给计生部门严格把关;工商部门负责在对外来经商、为个体私营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和检验时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查验,发现没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缓办营业执照或报计生部门要求限期补办婚育证明;卫生部门负责提供孕情、环情检查和生殖保健服务;劳动部门负责做好外来流动人口就业培训和发放劳动就业证,进行劳动检查执法时做好婚育证明的查验工作;城建部门负责对外来流动人口在本市购置房屋、租赁房屋时查验婚育证明。

3、积极探索和创新流动人口管理方法,提高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水平。近几年来,我区推出一些新的措施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实践证明是很有效的。

一是率先在2001年推出流动人口"档案式"管理,即在城乡结合的农村以出租户为单位建立流动人口档案,以村民小组为主对流动人口进行统一管理,反馈信息,提供服务。具体操作上分三步走:第一步由村书记、村主任与各组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状》,年底根据考核给予一定的奖罚;然后各村民小组向房屋出租户发一个内装《房屋出租须知》、《房屋出租户计划生育合同书》、《流动人口登记本》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知识的流动人口档案管理袋,出租户如实填写《登记本》后再将信息反馈到村;最后,各组设立组务公开栏,公布流动人口情况,接受群众监督,以此增强出租户的责任感。2002年又推出了“台账”式管理,即在社区居委会按照育龄妇女台账管理模式,以每个出租户为单位,将所有流入该户人员的情况登记成册,再按出租户的门牌顺序装订成台账。以居民小组管理为主,由居民小组信息员将每个出租户流动人口的信息反馈至社区居委会、单位。同时,社区居委会和居民小组信息员还采取定期或不定期上户随访,随时掌握出租户的流动人口变动情况,及时与流出地取得联系,将现居地与流出地共同管理落到实处。

二是在私营企业和房地产开发公司推行法人负责制,在其管理的范围内对用工人员和入住户的计划生育实行管理,做好“2个一”的工作,即计生部门、工商分局与法人代表签定好一份合同,企业、公司建好一本计生对象的台帐。"档案式"、"台账式"和"法人负责制"管理办法的实施,使我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底子更清,信息更灵,管理和服务更到位。

三是在流动人口聚居地成立流动人口计生协会,2004年率先在流动人口最多的合泰社区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使流动人口实行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管理,更好地维护了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为其提供了更优质的服务。

4、完善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考核口径,划定归属,明确职责。为了杜绝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中那种“拈轻怕重”、你推(责任)我争(利益)的不利局面,为了不致使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断档脱节,推行计划生育属地管理、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管理为主,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以现居住地为依据,划定归属,明确各自的责任与义务。服务管理、情况统计,检查考核一律按“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口径进行。以此来避免管理主体之间责任的相互推诿,以及对流动人口的重复管理和管理断层现象的再次发生。

5、强化措施,分类管理。首先,我们将工作对象分为三类:将已婚育龄妇女作为重点管理服务对象,纳入日常管理;将未婚男女流动人口作为一般登记、验证对象跟踪管理;将其他流动人口作为提供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等随访服务对象。其次,我们将工作重点放在三个方面:以已婚育龄妇女为重点人群,以已婚育龄妇女生育节育和避孕节育措施落实为重点环节;以出租房屋,住宅小区、商场、市场等为重点地段。再次,在管理上坚持“三谁原则”,即谁用工谁负责、谁受益谁管理、谁的地盘谁清理,严把“三关”,即流出人口发证关、流入人口验证关、避孕节育跟踪服务关,实行“三定”,即定责任区、定人员、定任务,推行“三结合”,即有关部门在办理务工证、营业证时要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无计划生育证明者一律不予办理,房屋出租者在出租房屋时对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者不得租给房屋,社保、民政等部门在下岗职工领取最低生活费时,对无计划生育服务证明者不予发放。

6、加大对相关部门的考核和违纪查处力度,促进资源共享。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庞大的、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离开了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和通力协作,是无法取得成功的。社会各职能部门在办理诸如新生儿上户、农转非、户口的迁进迁出,劳动、就业、参工、升学等手续时,都应查看其乡镇以上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并互通信息,作到资源共享。建立一套完善的对各部门进行考核的机制。对配合工作搞得好的予以奖励,对配合不力、拒不配合、放任自流或者严重违规违纪的人和事,严肃追究部门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2005年我区就对一例违规给予违法生育对象上户的派出所和户籍民警进行了处分。

7、切实做好婚育证明的查证验证工作,补征社会抚养费。办证、查证、验证应该是计划生育信息交流、沟通的主渠道。查证可以促成办证,可以使很多隐藏在正常层面上下的违法生育情况“浮出水面”;通过信息互换,可以使诸如违法怀孕、违法生育等问题得以处理兑现。对于查出未持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不能简单地在流入地予以临时补办。对于查出的历年来未经处理的违法生育对象,仍然应该坚决按标准,在流入地兑现处理,补征社会抚养费,以维护法律法规的平等性和严肃性。

8、转变观念,努力为流动人口提供优质服务。

首先,我区各级计生部门积极上门开展宣传咨询服务,及时宣传相关管理政策制度,提供计生政策、法律法规咨询。

流动人口管理办法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人员(以下简称已婚育龄流动人口)。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并提供必要的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

第七条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婚育证明的内容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居民身份证号码、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等。

第八条成年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

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婚育证明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对己婚育龄流动人口予以登记,并告知其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管理;婚育证明不完备的,应当要求补办。

第九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其中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并组织有关单位向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措施服务。

第十条有关部门审批成年流动人口的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等证件时,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并将审批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没有婚育证明的,不得批准。

第十一条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被招用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并接受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的房主,应当配合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己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申请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应当在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办理生育证明材料。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可以凭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育证明材料,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

第十四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建立联系,并将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

己婚育龄流动人口也可以自行将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寄回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了解已婚育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后,不得再要求其回户籍所在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第十五条对己婚育龄流动人口中独生子女的父母的奖励,由其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统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节育手术费,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担;无用工单位的,先由本人支付,凭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证明,由本人在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销。

第十八条在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对己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不负责任,未达到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接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由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接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在一地受到处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受到处理。

第二十条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拒绝为成年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或者为其出具假证明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审批成年流动人口有关证件时,不查验婚育证明或者明知无婚有证明而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流动人口管理办法范文篇3

一、加强领导成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领导小组

二、实施意见

各部门、各单位、企业负责人要在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一把手要亲自抓,亲自过问流动人口工作,确保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管理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落实到位。

(一)加大宣传力度。各部门、各单位、各企业必须加大力度宣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使广大群众知晓。

(二)具体实施办法。要按照广人口委[2000]04文件《关于转发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认真落实流动人口“双向”管理体制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

1、对流动人员的管理

(1)凡离开户籍所在地拟异居住30天以上,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年龄在18岁至49岁之间的女性人员需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本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到本人所在单位兼章,并执一寸彩照二张到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计划生育与民政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镇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为手续齐备的人员办理有效《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签订好管理服务协议,镇、村要做好登记,流出办证率应达到90%以上。

(3)严格落实外出人员的联系人责任制,各单位负责计划生育的同志应做好已婚育龄妇女落实节育措施等信息反馈工作,要做到心中有数家底清。已婚育龄妇女信息反馈情况证明一年不能少于两次,信息反馈情况村上要有登记,信息反馈率要达到100%以上。

2、对流入人员的管理

(1)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要对流入人员进行两次以上的流动人口办证、验证和督办证工作。清理工作要做到有花名、有登记、有清理汇报材料及总结,并内容真实有处理结果,归档资料齐全规范。

(2)认真做好流入人口的验证工作。对有证的要查验《婚育证明》的合法性、真实性及有效期限,合格的加盖验证章,并做好登记。不合格的应收缴,与无证人员一样,做好登记并签发督促限期办证通知,流入验证率应达到100%以上。

(3)对流入的已婚育龄妇女,要建立《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登记卡》一人一档,纳入常住人口管理,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同考核,流入人口的计生服务面率均达80%以上。

(4)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档案资料的保管,做到帐、表、册规范、档案资料齐全,按时按要求上报各种报表总结。

(5)对流入人口每年清理过程中,要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统一安排部署下,各部门要密切协作、积极配合,认真对本辖区外来流入人口认真清理,不得互相推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