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大河网,请分享给你的朋友!

当前位置 : 首页 > 范文大全 > 工作范文

农村宅基地工作开展情况范例(3篇)

来源:整理 时间:2024-06-10 手机浏览

农村宅基地工作开展情况范文篇1

关键词:闲置;宅基地;房屋;合理利用

一.农村宅基地利用现状

根据国家统计局西安调查队和临潼调查队于2014年12月对临潼区10个行政村的调查,从中选出了4个比较典型的村庄,对这四个村庄的位置和现状情况进行统计,具置和数据见表1。

这次所采用的数据缺乏多个时间点的对比,但从实际走访调查中也可了解到,因农村多年来未建立完善的宅基地管理制度,导致农村宅基地闲置率逐年增加,并呈现出数量多、面积大、时间长、质量差等特征。

二、闲置宅基地土地利用途径

在闲置宅基地如何利用的问题上个人认为应遵守三个基本原则。首先,保障农民的基本生存权利;其次,充分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形成有序的使用秩序;再次,因地制宜,最大限度的尊重农民意愿。政府应采取引导性措施及给予必要的财政补助,鼓励农民或农村集体盘活现有闲置存量建设用地,建设美丽乡村,向着土地集约利用的路子发展。下面就通过上述4个村子的地理分布情况及对农民意愿的分析具体谈谈农村闲置宅基地退出后土地及地上房屋利用问题。

1.A村距城区较近,人均耕地少,农民平时就在城区或附近工作,村落发展一般为向外扩展,村中心的房屋闲置情况分布比较分散。这种情况下,我们有以下几种做法可进行参考。

(1)政府引导村民尽量在其原宅基地上进行翻修,新批宅基地时也应优先考虑村中长期无人居住且房屋破旧的宅基地,防止宅基地向外扩张,优质耕地资源减少的问题。

(2)出租其闲置宅基地和房屋。农民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希望利用闲置房屋来收益,如果政府倡导,并进行一些引导性宣传,一定能够打消农民的顾虑,激活农村的房屋租赁市场。这样即能够帮助城市中大量无力购房者摆脱暂时的困境,也可以增加农民的收入。

(3)在农村开办养殖场、种植花卉、加工厂等家庭企业。这是农民致富的一条经典道路,但是场地和资金的不足是家庭企业发展的瓶颈。农民可以通过租赁同村的闲置房屋来发展家庭企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收自身收入。农民租赁房屋开办家庭企业并不违反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

(4)农村闲置的房屋可以用作公共设施场所,如用作医院、老年活动中心、健身房等。在我国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阶段,提高村民的精神文化素养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现实中,农村往往因为缺乏资金或者场所而将这些公共设施项目搁置。而如果由村委会出面租用本村闲置的房屋,并支付一定的租金,可以有效地解决场地方面的难题,也能降低建设公共设施的成本。这对于充分合理利用农村的土地,加强农村的精神文明建设非常有益。

2.B村距所在乡镇中心较近,地形平整,居住较集中,交通便利,生活基本稳定,年轻人平时在外打工或在本地做生意,家中空房间较多,村庄发展向外延发展,有与所在乡镇商服中心连城片的趋势。这种情况下,一方面可以借鉴A村的利用方式,因为其也有向外租赁或搞养殖等市场条件;另一方面,这个地方离所在商服中心较近,可以将一些长期不住老旧危房进行拆除,进行水果或蔬菜大棚等的种植。原则上,闲置宅基地复垦后,谁家的地,依然由谁家管理。不能管理的,可交由村集体代管;另外,村集体还可以对一些坑地、烂地进行整治,节约出空间,进行种植或造林进行环境的美化。

3.C村距商服中心较远,所在村庄平坦,距河流或山区较近,村落稍显破旧,空心村现象有所显现,生态条件较好。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进行农村闲置宅基地整治利用,它是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为主要抓手,多种方式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一是保障新增宅基地需求。村内有新增宅基地需求的,优先利用闲置宅基地。二是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对村内零星分散的闲置宅基地,整治后用于体育、文化、卫生、养老、休闲绿地等公共基础和服务设施建设。三是原址建设新村。对区位条件和交通条件相对较好的闲置空心村落,整体拆除,采用新设计新标准,科学规划,在原址上新建公益设施、基础设施配套等,实现节约集约用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四是保护开发古村古镇、宗祠寺庙。对具有文化历史价值的予以保留和保护,鼓励引进社会资本,也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开发建设,用于文化、旅游产业开发运营;五是因地制宜,复垦为耕地、林地或园地等农用地,复垦后原则上由村集体组织优先承包给原宅基地使用权人耕种,原宅基地使用权人不耕种的,由村集体组织承包给同村其他农户耕种,或由集体统一管理经营。

4.D村由于靠近山区,交通不便利,居住较分散,村中大多是老人、妇女和孩子,年轻人大多外出打工。这种情况下,由于家庭劳动主力长时间不在家,加上老龄化趋势,耕地会逐年荒废。同时留守老人的养老及留守儿童的教育在某种程度上都将会成为一个现实问题。个人认为,可以将愿意搬迁的村民进行就近集中或山下安置,原住宅可以复垦为经济林或园地;另外,也可由政府进行牵头引导,修路,发展其他产业比如旅游业、养殖业。这样可以吸引年轻人回村创业,养土鸡,野猪,种植绿色蔬菜,吸引城市人口观光欣赏等等措施。

在山区,个人不建议搞增减挂钩政策,因为将宅基地复垦为耕地后,自然村逐渐消失,村里留下的大多数人劳动力较弱,如果不采取其他措施吸引年轻人回家乡创业,耕地会逐年荒废。不能一味的为了城市的建设用地指标而大规模的搞增减挂钩政策,更多的应是考虑当地的实际地形、财政情况及农民意愿。

三、总结

农村闲置宅基地是中国近些年大力发展城市化城镇化的必然产物,解决农村宅基地大量闲置的问题十分必要。有些地方也已出台相关政策。国家应尽快出台这方面的法律法规,给予农民政策及财政上的支持及引导。因地制宜,保证农民的切身利益,合理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尽量内部挖潜,大步走向集约利用的道路。

参考文献

[1]李金花,塔娜.我国农村闲置宅基地再利用问题研究[J].理论界.2013(10).

农村宅基地工作开展情况范文

关键词:农村宅基地;管理现状;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民要求改善居住条件的愿望也越来越迫切,农村建房热始终居高不下并呈增长趋势,宅基地管理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农村宅基地管理成了国土资源管理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之一。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节约集约用地,改善农民居住条件,对于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现结合工作实际,从宅基地管理现状入手,谈一下今后的工作思路和发展方向。

1当前农村宅基地管理现状

1.1村庄外延扩张,土地资源浪费严重

最近十年来,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收,农民要求改善居住条件的愿望也越来越迫切,农村建房热始终居高不下,并呈增长趋势。而由于农民法制观念淡薄,在没有进行土地审批的情况下,私自建房现象屡见不鲜。建新房的同时,老房子又没有拆除,以至于农村建房容积率低,一户多宅、建新不拆旧等问题普遍存在,形成了“空心村”,使村庄外延扩张,耕地遭到破坏、土地资源严重浪费。

1.3违法用地依然存在。目前,在农村仍然存在未批先建、宅基地超标、一户多宅等现象,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况:一是部分村民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县、乡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建房或超标准建房;二是将旧房或者新房卖掉,重新申请宅基地,从中获得土地收益,这种现象在城郊农村尤为突出;三是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宅基地,如瞒报已有房屋、虚报家庭人口,新房建起而旧房不拆等,造成一户多宅。

1.4“空心村”大量存在

“空心村”的大量存在一方面是由于村庄交通方便,视野开阔,自然条件优越,许多村民愿意到村庄建房;另一方面是由于农民子女升学、参军及人口死亡,村民外出打工、经商造成的搬迁而形成的空闲宅基地。这使得村庄内部空闲地多,造成了土地浪费,形成了大量的“空心村”。

2新形势下农村宅基地管理对策建议

2.1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教育力度一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规划意识。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等舆论工具以及发放宣传单、张贴标语、召开乡村干部会议和村民会议等形式,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农民建房有关政策、规划设计标准图集等方面的宣传工作,使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到规范农村房屋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更新干部群众建房观念,自觉依法依规建房。二要加强培训教育。各乡镇和县(市、区)规划建设等部门要全面启动“农村个体工匠免费培训教育工程”,建立个体工匠持证上岗制度和动态管理制度,切实增强个体工匠的法律意识、规划意识和创新意识,使个体工匠成为农村建房的“技术员”、新房型的“推介员”、新理念的“宣传员”,有效提升农民建房的质量安全和建设品位。

2.2严格审批,规范建档一要严格审批。各乡镇和县(市、区)国土、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村民申请、村委意见、国土所、建设规划管理所初审、乡镇政府审核,报县(市、区)职能部门审批后在所在地公示后,国土、规划部门再到实地放线等程序,依法依规审批管理农民建房;同时,村镇建房竣工后要由乡镇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申办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二要规范建档。村、镇建房实行一户一档制度,各乡镇要对村民申请、村委会和国土所、规划所、乡镇政府审核、上级批准、以及规划和用地设计图、红线图,公示等情况,统一建档备查,切实规范村镇建房档案管理。

2.3修编完善规划设计编制一方面各乡镇要协同县(市、区)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在充分考虑农民现实和未来需要的前提下,抓紧修编完善乡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集镇规划、村庄规划等,合理确定集镇、中心村和农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引导农民合理有序建房;另一方面,县(市、区)规划建设部门要精心设计农民住宅标准户型建筑设计,全部免费提供农民住宅标准图集和设计图纸,发放到各(乡镇和行政村,供农民建房时选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要对审批建房的用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坡顶、层高、层数、朝向、正负零标高、建筑外观造型以及建筑退让等作出明确规定,为农民建房提供科学依据和标准。

2.4对农村农民建房进行疏导一要结合新农村建设、移民搬迁等,多方筹集资金,建设一批“中心村”,以成本价提供给农民建房,着力打造农民集中建房示范点,切实提高城镇化水平和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二要对于“追路建房”现象,科学加以引导、疏堵结合,严格控制,防止“只见新房、不见新村”的情况出现。三要组织开展“空心村”和闲置宅基地、空置住宅、“一户多宅”的调查清理工作,将清理出的闲置土地及时复垦或由村组通过竞价择位办法转给农民建房,;对于全家长期在外务工经商,并在城里买了商品房而家里的宅基地和住宅又长期处于闲置状态的农民,要严格按照“一户一宅”的规定,原则上村里不再安排宅基地,坚决遏制“空心村”现象蔓廷。

农村宅基地工作开展情况范文

关键词:政府主导;宅基地置换;问题

中图分类号:F32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5-0041-02

宅基地置换按照组织主体划分,可以分为政府主导、市场主导和农民自发型三类。其中政府主导型宅基地置换是最为普遍的模式。企业参与宅基地置换的区域通常也是区位条件较好,具有发展潜力的地区。而农民自发型宅基地置换所占的比例极小。

一、政府主导型宅基地置换的特点

1.多部门协作、资金有保障。宅基地置换是一项涉及面广、资金需求巨大的系统工程。由于企业主导型宅基地置换过分追求经济利益,往往在项目一期结束后撤资写成资金链断裂,而农民自主宅基地置换因缺乏资金来源而难以推动。与之相比,政府主导型宅基地置换有其行政上无法比拟的优势。一方面,政府主导的宅基地置换可以结合“增减挂钩”、土地整治、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项目来开展,这样一来相关的专项资金可以用于解决宅基地置换的资金压力。另一方面,政府的重视能使国土、农业、水利等相关部门通力协作、整合资源,为宅基地置换新区的土地平整、基础设施建设和复垦农田的灌溉排水设施建设等提供便利。

2.宅基地置换效率高。新社区的建设时间往往是固定的,宅基地置换项目的运作周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农户搬迁和旧宅基地复垦为耕地需要的时间。政府主导型宅基地置换的置换效率和置换后的土地复垦效率相比企业主导型和农民自主的宅基地置换也都要高一些,这和政府的强制力和公信力密切相关。在调查中,相当多参与宅基地的农户都表示之所以愿意搬迁入置换新区,除了自身住房和生活环境改善的考量外,一定程度上是为了配合政府工作的开展和新农村建设等目标。此外,由于各个部门的全力配合,政府主导型宅基地置换在实施的过程中所要经历的各类审批手续等行政步骤相对要简便得多,因此投入其中的时间和精力也相对较少,可以集中到新区建设、农户保障和其他方面上。

3.政策保障性强。政府主导型宅基地置换因为组织的主体是地方政府,实践过程中也往往把置换区列为试点区推进,给予更多政策上的照顾。而政府的社会公共服务职能更是使得政府出于提高农户福利的考虑,更多地制定保护农民权益的政策。特别是反映在置换后的土地和房屋权属问题上,政府主导型宅基地置换解决得较好,会给置换后的农户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另外有些地区,政府会充分考虑到宅基地的福利属性和农户对宅基地拥有的用益物权,将农户列为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对象,把通过宅基地置换得到的收益部分返还给村集体或农户,用于农村社会保障方面。

二、存在的问题

1.资金需求量大、筹措渠道单一。在农村宅基地置换过程中,从拆旧房、建新房,到农户的拆迁安置补偿,再到集中居住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旧宅基地复垦,都需要大量资金投入。虽然政府主导型宅基地置换能够整合各项涉农资金作为建设投资,但筹措渠道仍然过于单一,且不利于广泛推广。与融资渠道单一相对的是,政府主导型宅基地置换的资金平衡问题。目前,部分宅基地置换地区已经显现了巨大的资金缺口,严重影响着后续工程的进行和政府参与宅基地置换的积极性。

2.政府追求政绩为主、农民利益难以保障。政府作为推动宅基地置换实施的主要力量,自上而下的模式不可避免地产生因行政力过强而损害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户利益的情况。首先,部分地区政府可能因为盲目追求政绩而不符合实际情况、不科学地增加宅基地置换试点数量,忽视置换试点地区村集体和农户的意愿与权益。

3.农户参与程度低。地方政府制定的宅基地置换方案时往往没有充分考虑公众的意见,农民话语权较小,政策制定后,农民只能被动地接受房屋拆迁和置换,甚至是无条件服从,在一定意义上扮演着“局外人”的角色。另外,有较强置换意愿的大都是在城镇打工的年轻人,而长期在置换后新区居住的却是农村里的中老年人,他们的生活习惯相对固定,自然就对诸如菜园的保留等有着强烈需求,可是在实际中年轻人无法返乡参与宅基地置换工作的实施,中老年人受教育程度和权利认知等方面的限制,即使对集中居住区规划、居住形式及房屋户型、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拆迁补偿等有自己的想法和意见,也无法通过有效的途径表达他们的要求。

4.宅基地置换监管机制缺失。政府主导型宅基地置换最大的问题在于:整个置换过程由政府部门全权负责,没有其他机构的参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与政府的博弈过程中完全处于劣势地位。可以说政府在宅基地置换中既充当了政策的制定者,又是主要置换工程的实施者,这种既是裁判又是运动员的双重身份亟需转变。

三、对策与建议

1.建立健全的配套措施,推进宅基地置换。宅基地置换的障碍之一就是缺乏配套制度,这也是推广宅基地置换所遇到的瓶颈之一。目前,宅基地置换的各个试点操作随意、无法可依。各地对农户的拆迁补偿差异巨大,且往往操作起来都是“一刀切”,没有实地评估,更很少考虑到房屋建成时间和装修等因素,导致农民对补偿产生不满情绪,觉得不公平。而政府、村集体、农户三者之间的宅基地收益分配问题同样需要政策的规范,如何界定分配比例才能够使三者和谐地共享宅基地置换的经济收益,维护集体的宅基地所有权和农户的宅基地使用权。同样,农村公共服务制度也需要改革和深化,以追求城乡均等。

2.引入社会资本,拓宽资金来源。首先,可以在坚持政府主导宅基地置换工程的基础上,适当引入社会资本参与进来。在实地的调查过程中,有相当多的企业和民营资本家对宅基地置换工程感兴趣,他们的目标通常瞄准在农民手中和复垦后的耕地上,希望租赁土地进行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产业。这些现实需求为解决宅基地置换资金来源问题提供了思路,如果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政府可以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或政策扶持,这样一来,政府追求社会效益,企业追求经济利益,两者可以通过宅基地置换实现合作,达到双赢。其次,政府可以通过拓展农村住房信贷渠道的方式拓宽宅基地置换资金来源。探索建立农村住房抵押、按揭贷款制度,对于购买具有完整产权的宅基地置换集中居住区新房的农民参照城市住房按揭贷款给与支持,同时也可以通过小额贷款等方式为农户购房提供资金支持。最后,政府还可以参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制和总承包制的,探索创新的融资方式。

3.尊重农户意愿、贴近农户需求。应该切实满足农户的需求,听取他们对于村庄规划、新区建设、住房形式和面积等方面的意见。要做到这一点,最重要的是建立和完善农户的意愿表达机制,给农民话语权,鼓励农民说出真实的想法,并创建途径帮助农民表达。一是在开展宅基地置换工程之前,就应该充分调查置换区农户的置换意愿,防止出现农户“被上楼”的现象。二是制定符合村庄实际情况,农户满意的宅基地置换方案。农民出于对农业生产的需求和固有生活习惯的保持,对集中居住区的建设有很多自己的想法。诸如住房是采取联排房还是楼房的形式、是否保留菜地、要不要预留晒谷场等等。三是做到宅基地置换操作的公开透明,通过宣传让农户了解宅基地置换实施的程序和进展。公示项目的运作情况,包括制定的拆迁补偿标准、新区建设情况等,而公示的作用除了政务透明,解决农户关于宅基地置换的困惑外,还便于他们随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同时政府也可以通过农户反馈的信息来调整置换方案。

4.实施宅基地置换的全程监管。全程监管包括对宅基地置换项目前期规划、实施过程中农户拆迁、集中居住新区建设、土地复垦和置换后指标落实等一系列的宅基地置换相关活动的监管。一是对于宅基地置换实施前期的监管。监管方的主要任务是监督政府对农户意愿进行全面的调查,保证农户自愿参与宅基地置换工程,而不是地方政府为了追求政绩而推行的强制试点。监管方应该督促政府在项目实施前期进行科学的规划,选择最优的置换方案,而合理的规划中所包含的项目预算还可以帮助监管方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监督宅基地置换的资金情况,避免官员权力寻租和滋生。二是对于宅基地置换实施过程的监管。首先是农户的搬迁过程,要做到透明公开补偿合理,最大程度地保障农户权益,避免纠纷的产生。其次是置换集中居住新区的建设,资金的动态要随时监控,还要保障建设单位具备应有的资质,同时工程质量要过硬,不允许偷工减料的情况发生。而且还要注重农户的参与情况,征求农户对于新区布局、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等方面的意见。最后是监督旧宅基地的复垦工作,保障复垦宅基地的面积和质量。三是对于宅基地置换后相关活动的监管。其中最为重要的是监督节余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落实和收益,以实现资金的平衡。

参考文献:

[1]党国英.需要更积极的城市化政策[J].人民论坛,2009,(5):49.

[2]刘旦,陈赢.农村宅基地置换模式及其效益评估——基于江西的调查和农户视角[J].湖南农业大学学报,2009,(6):43-46.

[3]冯媛媛.城镇化进程中关于农村宅基地置换问题的研究[J].经济研究参考,2010,(35):26-27.

[4]刘亭,庞亚军,赖东华,陈林.农村宅基地置换问题探讨——以义乌、松阳为例[J].浙江社会科学,2009,(10):119-122.

[5]施建刚,黄晓峰,王万力.对发达地区农村宅基地置换模式的思考[J].农村经济,2007,(4):26-28.

[6]王小来,赵维清.农村宅基地置换改革成效分析[J].中国林业经济,2011,(4):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