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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基金投资收益现状范例(3篇)

来源:收集 时间:2024-06-18 手机浏览

社保基金投资收益现状范文

【关键词】养老保险基金养老金入市保值增值统筹层次

一、养老金入市的现状

国务院于2015年8月印发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在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投资配置上将遵循“风险低比例较高,风险高比例低”的原则进行。对于一年期以上定期存款、地方政府债券等低风险项目,合计比例不能高于养老金净值的135%;对股票、混合基金等的投资,总量则不可超过养老金净值的30%;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只能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国有重点企业改制、上市,养老金可以进行股权投资;国家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建设,养老金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参与投资。这些规定意味着我国养老金入市的步伐正在逐渐加快。就《办法》规定进入股市、混合基金等的投资限制规模来看,我国养老金入市基数相当可观。2015年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存39937亿元,同比增长12.0%,以该累计结存值为净值以及按上限30%计算,理论上养老金入市总额大约可有11981.1亿元的规模。一定的规模也是入市后取得更高收益的前提。

其实早在2012年和2014年就分别有广东省和山东省两省作为养老金入市改革试点省份进行了一系列的行动。两省分别同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签订投资运营协议,其中广东省委托其运营的养老金结存资金额度为1000亿元;山东在2015年年底到位的委托运营基金为500亿元。作为对受托运营机构增值能力的度量,可以看到早在2003年进入证券市场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经过13年的市场化运营,投资收益已超7000亿元,2015年的收益率更是达到15.14%。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2015年度基金年报显示,广东省委托资金1000亿元从2012年开始投资运营,两年收益率超过6%,截至2015年末,累计投资收益达314.27亿元;山东省2015年实现收益36.95亿元,年化投资收益率达到15.19%。截至目前,养老金入市试点运营状态良好,取得了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再来对比传统方式运营下的养老金收益率情况。截止2015年底,我国养老金累计结余量超过了3.9万亿,但从1993年以来,养老金的年均收益仅为2%左右。相关数据显示,2008年至2015年期间,我国基本养老金主要投资于国债和银行定期存款,平均收益率只有约2.9%,仅与同期通货膨胀相持平。而CPI的年均复合增长率却达到了4.8%,从这个角度来测算养老金的收益可以得出,在过去的20年养老金贬值量已接近1300亿。此外,根据《中国社会保险发展年度报告2015》数据显示,从2013年至2015年,我国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益率仅分别为2.4%、2.9%、3.1%,不得不说这样的收益率是怎么也跑不赢通货膨胀的。

综上对比,养老金入市是可行的,同时也是必要的。

再来看我国的人口结构,我国从2000年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60岁及以上人口占13.26%。据联合国预测,1990~2022年世界老龄人口平均年增速度为2.5%,同期我国为3.3%,世界老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从1995年的6.6%上升至2022年9.3%,同期我国由6.1%上升至11.5%,无论从增长速度和比重都超过了世界老龄化的速度和比重。可见养老问题已经刻不容缓,而将养老金投资于证券市场,预期可以实现养老金保值增值,战胜通胀,成为国家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和调剂。从这个角度来说养老金入市是非常必要的。

二、养老金入市存在的问题

广东省以及山东省养老金委托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开启了养老金委托专业机构投资运营的先河,给养老金保值增值指引了方向。值得我们关注也是笔者将要分析的重点是,在这看似顺水推舟的《办法》出台之后,为何各省并没有积极响应,直到一年后的今天我们所能浏览到的信息还是:“养老保险基金入市将近”的新闻标题,在资金的落实方面仍然没能看到各省新的进展。笔者认为这其中存在许多问题是值得商榷并引起我们思考的。下面笔者将就自己看到的问题做进一步的分析。

(一)入市资格问题

尽管我们通过已经入市的两省可以看到养老金保值增值的希望,但同时需要明确的是由于历史政治经济等原因各省目前养老金的累积结余量不尽相同,不同的养老金累积结余决定了这些省份是否具有入市的条件。

总的来说各省情况大致可以分为三类:首先是累积结余量较大的省份,如目前已经入市试点的广东省和山东省,同时包括目前最被看好即将入市的浙江、江苏等七个基本养老基金结余超过千亿元的省市;其次是一些可以称之为“小康”的省份,它们的特点是养老金有一定的累积结余但尚未超过千亿元,我们可以将其视为具有入市潜力的省份;最后是一些养老金已经入不敷出,需要政府对其进行财政补贴的不具备入市条件的省份。这样来看没能积极响应《办法》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自身的硬件条件不够,据相关资料显示这类不具备入市条件的省份在全国近十个。

(二)统筹层次问题

根据《办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为养老基金委托投资的委托人,应当制定养老基金归集办法,将投资运营的养老基金归集到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委托人与养老基金投资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机构)签订委托投资合同。但实际上,我国养老金统筹层次低,完成省级统筹的地区很少。在每个省只能有省政府一个委托人,而滚存的基金大部分都在h、市一级的统筹单位的情况下,资金向省归集并不容易。资金向上归集的困难一方面是很多地方养老基金都存于小银行,归集需要一定的时间;另一方面也确实存在地方利益的阻拦,这也是为什么养老金入市的落实在拥有入市资格的各省一拖再拖的主要原因。

笔者了解到,这十多年来,养老保险的财政专户滚存了超过3万亿元的财政资金,地方政府从来没有公布过这些资金的财务状况、记账利率等,包括人社部在内的相关部门都不能清楚地了解这些资金的真实状况。这也成为长期以来国家养老金投资运营办法迟迟无法出台的一个重要原因。同时地方和中央的责任划分不明确,分工不清晰。例如,运营贬值风险将由谁来承担等潜在问题;问题被当作“皮球”在各部门之间踢,利益被当作竞相追逐的对象在各部门之间抢的现状等。正是这种混乱现状的存在进一步扰乱了养老金入市的步伐。

(三)投资收益问题

因为养老金是一国国民的“保命钱”,因此它的投资收益率也是政府在采取一切行动之前的主要关注点。

目前社会上存在着两种声音:第一种声音,认为先行两省的收益率可观并看好未来收益走向。大多数人认为养老金入市以国家政策作为支持与保障,且投资额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30%,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债券、股票、基金、养老金产品、重大工程、重大项目、企业改制上市等20多种产品和渠道,投资股市只是其中一类选择,因此入市是相对安全和有收益保障的。同时养老金投资股市主要是委托市场机构进行操作,由其根据市场情况自行确定股票交易时点,政府并不直接操作,这种做法能够有效的保障养老金投资的安全性,进一步实现保值增值的目的。第二种声音,认为入市风险过大,可能会导致养老金进一步缩水从而加大养老金缺口。这类声音的主人也被认为是过度风险规避者,他们认为我国资本市场起步较晚,且大多直接学习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经验,没有一定的自我积累,市场很不稳定,并且由于我国股票市场“过山车状况”明显,养老金投资股市应该循序渐进地实现,上限30%的比例相对过高。

(四)受托机构问题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的法定受托机构只有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一家,也只有这家机构受到了国家和人民广泛的信赖,拥有养老基金投资运营管理方面的专业人才,并积累了一定的投资运营经验,包括2012年广东省政府委托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结存资金1000亿元以及2014年山东省政府委托其投资运营山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结存资金500亿元。而对比来看,其他投资运营机构都没有类似的经验,难以切实掌管养老基金的投资运营。

从基本养老金数额角度来看,由于其数额巨大且结构复杂,分布在全国2000多个县市级统筹单位,可以说呈现出“碎片化”的行政管理状态,仅依靠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一家确实难以驾驭。而且如果全部委托给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掌管会从一定程度上降低投资运营效率,并产生一些道德风险、操作风险以及管理风险。这样看来,能够切实掌管养老基金投资运营的专业机构的缺乏也是各省没有落实养老金入市的原因之一。

三、养老金入市的政策改革建议

综合之前的现状分析,笔者认为在养老金缺口不断扩大的今天养老金入市必将成为未来的发展方向。尽管目前来看响应省份不多,但只要我们找到问题的原因并对其进行政策改革,养老金入市的落实指日可待。下面结合问题的分析笔者给出以下几点政策改革建议。

(一)区别对待原则

尽管国家出台的《办法》只有一个,但是具体落实到各省的时候应当注意不同省份不同情况的区别对待,要做到针对情况逐步推进。具体来说,拥有入市条件的先行入市,不具备入市条件的积极进行养老保险基金制度改革,包括政府对其进行特殊化入市补贴,在达到入市条件之后吸取已经入市的前者经验为本省养老金入市提供保值增值的保障。

(二)完善中央与地方关系

首先,中央政府应当协调好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关系,做到一切以大局为重,在确保有序推动省级统筹的同时加快协调的进度,做到稳中求进;其次,中央政府应当进一步落实各地方养老金财政专户的具体财务状况,并针对不同的财务状况给出具体可行的投资办法。尽管这一工作量巨大,但也是完成养老金入市的首要条件;最后,各地方政府应当主动发现自身问题,做好双向沟通的工作,确保信息的对称性、透明性以及流动性,配合中央政府的工作加快本省养老金入市投资办法的制定和进一步运行。

(三)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细化赔偿责任

在面对存在一定损失可能的现状下,笔者认为国家政策面应当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做到在多重保障机制下对养老金投资运营并进一步实现最大可能收益。《办法》中对防范和弥补养老基金投资亏损作出了明确的要求:受托机构按照养老基金年度净收益的1%提取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养老基金资产净值5%时可不再提取,专项用于弥补养老基金投资发生的亏损。风险准备金与本金一起投资运营,单独记账,归委托人所有。投资管理机构从当期收取的管理费中,提取20%作为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重大投资损失。尽管正式文件中没有提到投资管理机构问题,但是

正如之前所说,入市操作是一个长久的行为,仅仅依靠《办法》并不能完善这一领域的所有问题。因此,在此基础上还需进一步明确安全保障、风险防范以及责任承担机制,并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一旦出现了巨额亏损,必须做到有人承担并积极制定后续应对策略和投资计划。笔者认为,只有在这样的基础之上各省才能迈开脚步,加快推动统筹问题并完善养老金入市计划。

(四)培养一批可靠的养老金运营公司

结合之前探讨的问题,目前国家指定的受托投资机构只有一家,对各省就风险角度而言确实过大。因此培养一批信誉良好投资运营能力较强的养老基金管理机构必将进一步推动各省养老金入市工作的落实。

究其原因,养老基金管理机构在养老基金投资运营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是联系养老基金和资本市场的桥梁。首先,通过合理的资产配置,养老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将基金资产分配到多个资本市龊投嘀纸鹑诠ぞ咧校做到“把鸡蛋放进多个篮子”并以此来有效控制基金投资风险;其次;通过遴选投资管理人和开展委托投资,养老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利用一些可靠的外部力量获得高于原本投资基准的超额收益。这两个方面也是决定养老基金长期收益水平的主要因素。

在选择培养目标上仍需明确,养老金是保障基金无论投资什么一定要坚持安全第一。因此在针对投资运营机构的管理上必须明确养老金的入市除了考虑投资股市还可以从其他方面进行一定的操作,包括养老金运营可以和国家经济发展目标结合,投入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等具有长期稳定收益的领域等。同时,在投资本国股票市场之前,可以鼓励养老基金投资海外资本市场。在启动养老金入市时,可以允许养老金投资于分红体制较完善,市场监管水平较先进成熟的海外市场,如港股市场和美股市场等,这是符合养老金所要求的安全性和可观投资收益双重目标的。

养老金入市,可以实现养老金保值增值,也可以起到稳定市场的作用,但由于养老金属于社会保障范畴的特殊性质,投入市场难免存在风险,加上养老金缺口的逐年攀高,入市只能赚不能赔让大多数省份望而却步迟迟推不出投资计划。诚然养老金是百姓的养老钱,从制度到投资手法等各个层面都要坚持安全第一,因此政府的手还是至关重要。完善投资办法,针对不同的省份细分政策条款,拓宽入市渠道,加速推进养老金统筹归集问题同时引领资本市场回归理性降低过高的投资风险都是当前政府应当考虑的问题。养老金入市这局棋已经开始,从还是不从已经显而易见,但不得不说在养老金入市落实的时间问题上无论是地方政府还是中央政府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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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基金投资收益现状范文

(一)安全原则

“城居保”基金运营最为重要的前提就是要保障基金的安全,就是要保证“城居保”基金最低能够将其本息按期收回。这就要求在基金投资运营时能够处理好安全与风险的关系,在最大程度地保障其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其一,必须要控制风险,避免进行风险过高的投资。风险过高很有可能导致本金也无法收回的局面,则要实现养老金的按时给付就非常困难,制度就会存在崩塌风险。其二,提高投资水平,基金投资风险要与收益水平相一致。基金投资不可避免会存在一定风险,一般而言风险与收益呈正比关系,我们追求的目标是要保证“城居保”基金投资的风险与其预期收益相一致,如果高风险的投资难以取得较高的收益率,则这样低效的投资实质是在无谓地增大基金的风险,与安全性原则相矛盾。

(二)收益良好的原则

将“城居保”基金进行投资其目就是为了取得较好的收益,只有较好的收益才能保证基金的保值增值。但是获得收益的前提也必然是保证基金的安全,在投资之前要科学地选择优质的项目,对项目进行全面的评估,在投资之后对其进行全程监控,对其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地进行纠正,保障基金运转的安全高效,最终才能取得良好的收益。

(三)流动性原则和公益性原则

基金只有处于不断流动的状态才能取得较高的回报率,但是投资只有能够保证基金在一定期限内顺利变现,才能实现养老金的顺利给付,制度才能顺畅地运转。如果基金的投资不能保障基金的变现能力,则说明这样的投资不适合“城居保”制度的运行。所以,在将“城居保”基金进行投资时,不仅要全面考察其变现能力,而且要遵循“不将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里”的原则,投资要体现多样性,尽量将基金的风险分散在多种投资项目中。“城居保”基金的建立,应该以国家财政支持为主,对“城居保”基金的管理运营应该与社保体系的整体规划相协调,遵循公益性的原则,使其与政府的宏观政策和社会整体利益相一致。

二、“城居保”基金实现科学管理运营的途径

(一)在基金管理方式上进行创新

1.实现基金的省级统筹。鉴于目前“城居保”基金由市县一级社保部门管理造成的基金共济性低、风险高的状况,应尽快提高基金的统筹层次,实现基金的省级统筹,统一以省为单位实现基金的统收统支。如果实现了基金的省级统筹,则全省就能够制定统一的业务办理规程、各项管理制度,使“城居保”从经办到管理到养老金的发放都实现统一标准,从而使“城居保”业务实现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城居保”基金实现省级统筹对于“城居保”的长远发展有重大意义。首先,在实现省级统筹之后,由省级社保部门来管理“城居保”基金,省级管理部门能够更好地把握全局,可以在全省范围内对“城居保”基金进行调配和管理,能够保证养老金的按时发放;其次,把各地分散的基金集中到省级管理部门进行集中管理运营,不仅由于管理水平较高能够对基金进行更好的管理运营,在基金投资上有更科学合理的规划和安排,而且能够发挥基金整合之后的规模效益,提高其投资回报率,同时也更加便于对其进行统一监管,建立完善的监管体制,从而保障基金的安全。第三,对基金的管理提升至省级,基金管理运营的能力和权威性、规范性也相应提高,基金安全性大大提高,也能够增强公众对“城居保”制度的信任,从而提高城镇居民参加“城居保”的积极性。第四,实现基金的省级统筹还有利于在省级范围内实现各种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有利于参保人的自由流动,这也为以后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居保”信息系统甚至是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做好了准备。基金的省级统筹具体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实施全省统一的“城居保”缴费档次、养老金计发办法和基金的省级管理体制及建立全省统一的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在“城居保”缴费档次的制定上,由于同一个省内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因此应综合考虑各县市过去的缴费档次划分和各地不同的居民可支配收入及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标准等指标,按照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相同的替代率水平制定养老金的计发标准。同时建立“城居保”的省级基金管理体制,完善经办机构的垂直管理机制,即各社保部门、税务部门、财政部门实行垂直管理,更加严格高效的对基金进行征收、运营管理和拨付。在“城居保”基金省级统筹管理制度建立的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要对“城居保”的资金安排制定政府预算,根据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参保状况、物价水平等因素,安排适当的预算规模,实行严格的“城居保”收支预算管理制度。第二,严格规定省级“城居保”基金管理部门所拥有的权力和应承担的责任,保障权责对等,并且能够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2.将基金进行委托投资管理。“城居保”实行的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社会统筹由中央财政提供统一的养老金,个人账户由地方政府补贴和个人缴纳的保费构成,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基金积累制。在国际上,养老保险制度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其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大都采用委托投资管理模式,这种模式也可用于我国“城居保”的个人账户管理。我国城镇非从业居民比较分散,且在地域上分布比较广,这种状况使得基金管理工作非常复杂,这就对“城居保”基金的管理水平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但目前大多数基层管理机构的基金管理水平较低,基金保值增值水平不高,且基金风险较高,因此,可以将“城居保”基金委托给管理运作水平较高且安全系数较大的商业机构进行管理。为了保障基金在运作中的安全,政府部门要对“城居保”基金运行进行全程的监控。

3.引入管理竞争机制。引入竞争能够提高效率,政府拥有对“城居保”基金管理的垄断权,这样的制度设计必然会导致管理效率较低的结果,因此应该在基金管理的制度设计中引入竞争机制,提高管理效率。从国际经验来看,养老基金在民营基金管理公司下的管理效益远高于在政府部门管理下的效益。我国“城居保”基金的管理也应借鉴国际经验,让民营基金管理机构参与基金管理,不仅可以提高基金管理效率,增加收益,而且能够增强政府部门对基金管理的责任意识和竞争意识,从而激发其对“城居保”的管理更加科学高效。

(二)增强“城居保”基金保值增值能力

1.投资要体现多元化特征。“城居保”基金规模庞大,要保障其基金的安全就必须使基金的投资体现多元化的特征,才能最大限度地降低基金投资的风险。考虑到目前我国金融市场处于不断发展完善阶段,基金投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在能够保障基金流动性的基础上,逐渐地减少用于银行储蓄的基金比例。将基金存入银行有安全性高、流动性大等诸多优势,因此我国“城居保”基金投资的主要方向一直都是银行储蓄存款,但也应当注意到银行储蓄的缺点:在CPI涨幅不断攀升而银行利率却依然维持在较低水平的情况下,基金实际上处于不断贬值的状态中,这样的收益状态难以满足我国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的压力,为了避免以后养老金给付上的困难状况,必须未雨绸缪,逐渐减少用于银行存款的基金规模,开拓收益更高的投资模式。其次,可以购买一部分地方政府债券。我国经济社会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各级地方政府为了给本地创造更好的发展环境,积极进行基础设施建设,但有些地方政府由于资金匮乏不得不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来保障经济的发展,这些地方政府债券有地方财政收入作为担保,基金安全性较高,同时其收益水平也较高。因此,可以作为“城居保”基金投资的一个渠道。第三,将基金投资到房地产。居民对商品房的需求是经济发展的一个强大动力,因此,房地产行业发展迅速,但是高房价远远超出了大多数民众的承受范围,国家适时地提出了建设经济适用房的政策,经济适用房能够很好地满足广大民众的需求,其发展前景良好。可以将“城居保”基金投资于经济适用房的建设,不仅能获得比较好的收益,而且也能推进国家政策的实施。同时房地产属于固定资产,保值增值能力较强,投资安全性较高。总之,要深入研究用于这几种投资的基金比例,科学分配基金的投资规模,在遵循基金投资的安全性、收益良好、流动性和公益性原则的前提下,探索最佳的基金投资组合模式。

2.建立风险规避机制。要提高基金投资的回报率必然要进行风险较大的投资,但是有风险并不意味着我们对风险无能为力,可以建立风险规避机制把风险带来的危害降低。设立风险准备金就是规避风险带来危害的一种有效办法。设置“城居保”基金风险准备金是为了保证参保居民即使在基金投资失败的情况下也能够按时足额领到养老金,保护参保居民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投资风险准备金是按照本金的一定比例计提的、用于核销难以收回的本金。“城居保”基金投资风险准备金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进行管理,并需要提供一定的利率。

(三)改进“城居保”基金管理体制

1.加强“城居保”基金管理的组织建设。按照现代组织结构理论,“官僚制”组织效率最高也最稳定,则“城居保”基金的管理机构也应该是官僚制的组织才能保障基金的高效运行。组织的顶端应该是由省级部门选拔专业人才构成的权威性的综合管理部门,总领各“城居保”管理机构,保障政策不会出现“政出多门”状况。其下设立各分管部门,分别负责政策的制定、基金的管理、保费的收缴等内容,并且要使之互相制约并协调。第三层次是负责实施的各职能部门。最底层是各个工作人员,负责具体任务的执行,保障工作保质保量完成。这一体制也就是养老保险的垂直管理体制,这一体制中的中央和省(包括直辖市)是两级行政管理层,县市及以下设立“城居保”经办机构,属于事业单位性质。在中央政府领导下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担起各自在“城居保”中的职责,由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明确的法规和政策,建立起中央政府负责的全国统一的调剂金制度,并保证其规范运转。省级政府协调社保部门、财政及税务部门,保证其各司其职。社会保障部在业务上指导省级社保部门的工作,省级社保部门对本省的“城居保”工作实行垂直领导和管理。“城居保”的垂直管理体制是实现基金省级统筹的重要保障,而基金的省级统筹是实现基金高效管理运营的保障,因此实施“城居保”的垂直管理体制对于制度自身的发展有重要意义。

2.提高相关人员的经办能力。“城居保”的经办工作是一个复杂的工程,要求经办人员具备较高的素质,尤其是管理人员更要具备良好的专业素养和较强的责任意识。为提升经办人员的整体素质,首先,在经办人员的录用方面,要提高准入门槛,通过公开考试的方式选拔具备专业素质和较高业务能力的人员进入经办队伍,提升整个队伍的服务质量。其次,要建立对经办人员的长期培训和定期考核制度,使经办人员在竞争的压力下坚持学习,不断进行自我提升,不断提高其专业知识和实际经办能力,使经办服务日趋标准化。再次,要广泛引进优秀的专业人才,引入人才竞争机制,努力建设更加专业、高效的经办机构。经办服务任务庞杂,需要多方面的专业人员,例如“城居保”信息系统的建立和维护、基金的管理等等,要实现基金的高效运营,必须面向社会广泛吸收专业人员才能不断提升。另外,还要不断学习国外经办服务的先进经验,瑞典、德国等国家养老保险发展水平较高,其在经办管理上也各有自身的特色,我们可以借鉴其先进的做法进而改善我国在经办服务上的不足之处。

3.建立完善的“城居保”信息管理系统。“城居保”基金实现省级统筹之后,应建立完善的网络信息管理系统,将省内的“城居保”参保信息、业务数据、基金信息等进行统一集中管理,使管理更加高效。全省统一的“城居保”信息管理系统的建立不仅为参保人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提供了极大便利,也为以后建立全国统一的“城居保”信息管理系统奠定了基础。可以采用这些具体做法:第一在市级统筹区域内设立一个“城居保”信息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市辖区内各“城居保”经办机构的操作规程和业务数据库,对其进行集中管理。第二要建立完善的“城居保”信息垂直互联系统,实现中央各部委—省—市—县的纵向统一,与此同时要将财政、税务、银行等部门横向互联,进而形成网络化管理模式。网络化管理将各个部分都纳入到体系中,使工作更加高效,也为参保对象办理业务提供了诸多便利。

(四)构建保障“城居保”发展的法律体系

社保基金投资收益现状范文篇3

关键词: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收益;监管机制

中图分类号:F832.48文献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的社会保障基金是为了实施社会保障制度而成立起来的、专款专用的资金。2013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首次列入预算报告,接受我国最高权力机关监督。2013年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险种分别编制,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

一、我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的现状

(一)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发展状况

改革开放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进入初级阶段,由于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对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的重视程度加深,尤其是在最近的十几年里,社会保障事业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为了健全完善中国社会保障体系,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在2000年9月由我国政府成立,主要是管理中央财政拨入的资金,通过变现部分国有资产所得资金以及其他形式筹集的资金,通过选择、委托专业性的资产管理公司对资金资产进行运作,以实现保值增值的目的。由于在2004年,“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写入宪法,这意味着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迎来了快速发展的好机会。总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经历了零到初具规模、从单一投资到多品种投资、从国内市场到国外市场的转变。

(二)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积累与投资收益基本状况

我国社会保障基金收支已初具规模,根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2014年度报告显示,直至2014年底社会保障基金会管理的基金资产总额15356.39亿元。其中,社会保障基金会直接投资资产占基金资产总额50.26%,金额有7718.12亿元,委托资产投资占比49.74%,有7638.27亿元。本报告期,基金权益投资收益额1424.60亿元,其中已实现收益额883.84亿元(已实现收益率7.45%),交易类资产公允价值变动额540.76亿元,高于同期通货膨胀率9.43%。在2014年,社保基金会坚持立足实际,主动创新投资流程、投资方式和投资产品,推动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积极参与我国社保体质改革重大课题研究工作,社保基金取得了新的发展。

二、我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投资渠道狭窄,资金来源不稳定

在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中为了确保基金的安全,在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方面限制了投资渠道和投资工具。从最近的投资资产结构来看,绝大部分的投资都是风险较小的投资,约占总资产80%,一些发达国家资本市场的基金投资与我国的基金投资结构有较大的差异。简言之它体现了基金投资运营的安全性目标,但间接地说明了我国在降低投资风险的同时限制了投资渠道,不合理的投资结构使资产过分集中在风险较小的投资上,从而无法实现社会保障基金快速增值,这样安全性目标也很难维持。根据一些发达国家基金投资运营历史经验来看,在某一段时间内虽然股票的收益率低于国债的收率,但从长远发展来看,为了确保基金投资保值增值并稳定发展,股票与债券多种投资工具的组合可能是更好的选择。

(二)有效监督机制尚未形成,监督制衡缺乏和信息公开程度不高

从2001年我国社保基金入市运营开始,社保基金的安全投资机制已经不断地建立。但社保基金财务管理制度不够健全,使政府社保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监控十分困难。由于先天发展不足的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督体系,执行运营和监督社会保障基金的职能属于同一个部门,从而监督似乎起不到监督制衡。由于监督的缺失,对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渠道和额度的信息公开程度的监督就放松了,基金的主管者关于自己的钱用在哪里都处于盲目状态,盈利如何都是未知,各种违规违法行为就会趁机得逞。

三、我国社保基金监管模式与监管机制

在原有社保基金管理制度的基础建立了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模式,现行的社保基金监管模式不仅存留了传统社保基金管理制度,而且还顺应了新形势下的变化。原有的社保基金的监管模式是主要由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监管,但是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时又肩负基金运营的职能,这种监管体系从而引起了一系列的问题,慢慢地,财政部门参与到基金运营的监管中来,财政部门监管的引进,进一步带动审计、银行、社会等部门对基金运营的监管,但是这种监管模式仍然还是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行政监管为主,其他部门为辅的监管体系。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管

作为监管的主要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社会保障基金运营的必经环节进行了监管,必经环节主要是基金的征收、运营和支付,对这所有环节的监管确保了基金在市场上的安全性。还对在基金进入、运营和退出这些过程中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是否依据预、决算来执行及执行的情况进行监管。

(二)财政监管

财政监管主要是通过财务部门对基金的管理、经办、运营机构实施财务监管,确保基金在筹集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财务部门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的,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对基金的挪用、挤占进行严格管理,对基金的预算、执行、调整等都具有监管权。

(三)审计监管

审计部门主要是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社会保障基金的收入、运营和支付进行检查和审计。根据不同的险种审计部门具有不同的职能,关于社会保险费用的征缴,审计部门主要是对其收支情况的监管;而在工伤条例中,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执行征缴和支付情况的监督,而审计部门则是对其收支和管理进行监管。

(四)社会监督系统的监管

社会监督主要是来自社会群众的监督。由于社会保障基金最终目的是为群众谋利益,所以群众的监督在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体系中也起到了很好的作用。群众可以通过报刊、网络、广播等传播媒体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进行监督。

四、优化我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的对策建议

我国应合理地对社会保障基金进行投资,来实现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根据我国国情,学习国际实践经验和吸取教训,探索适合我国的独特的投资运营策略。

(一)拓宽社保基金投资渠道,加强社保基金海外投资

应拓宽社保基金的投资渠道,并辅助其他投资策略来实现增加收益、抑制风险的目的。通过对国内证券和海外证券市场的投资增加来拓宽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渠道,但是拓宽投资渠道一定要确保具有一定的固定的收益,以此来降低投资风险。由于海外资本市场的投资具有多元化组合投资选择,从而选取海外资本市场投资能够实现社保基金增加收益和降低风险。因此,向境外拓展投资成为抵消内地投资市场一定风险的必然选择。值得我国学习的是,境外很多兴盛的资本市场和新兴市场有较多的金融工具选择和风险收益特征的产品,进而达到管理降低甚至消除绝大多数的投资风险,并在特定的风险承受范围内收获较大的利益。

(二)加强对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的监管

社会保障基金入市环节的监管是社会保障基金保值增值监管的重点和核心,监管的内容主要包括监管社会保障基金市场的准入环节、监管运行环节和监管退出环节。

首先,对社会保障基金市场准入环节进行监管。我国社保基金投资运营的首要工作是选择和资格认定营运机构,主要是因为我国社保基金的投资运营方式是采取交托给专业化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在选择社保基金投资机构时应对相关机构进行充分的比较,并严格对机构进行资格认证,其资格审查应紧紧遵循法定的标准和程序。并要求受委托的基金管理公司具有较高的经营能力、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管理水平和较高的社会名誉等特性。

其次,监管社会保障基金市场的运行环节。对社保基金市场的监管是否规范和有效力的标准,主要取决于入市后,社保基金投资运营的成果和预期目标是否能够实现。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与投资管理人的委托关系形成后,是否保证了基金所有者的关于基金的权益,基金投资风险是否得到有效的控制将风险降到最低,这既是受委托机构的主要责任,也是委托机构最关心的问题。

最后,监管社会保障基金市场的退出环节。在社保基金投资运营呈现损失的时候,为了维持权益人的利益,通常会采取让社会保障基金从投资运营市场退出的措施,这也是恢复和维持投资市场秩序的最好的办法。以下几种情况监管机构有权采取措施并禁止受委托机构与其相关的社保基金运营的活动,也有权对受委托机构做出相应的处罚。如运营机构未能按照法律和契约来履行义务,使投资基金风险增大;没有正当的措施降低风险,甚至基金的利益受到威胁,又没有正当的理由来解释这一现象。监管机构即可对运营机构采取相关措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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