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范例(3篇)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范文篇1
关键词:历史文化名城;文化遗存;保护;对策
Abstract:Editor’sNote:Throughreviewingtwo-yearworkexperienceaftertheimplementationof“AncientCities,TownsandVillages’ProtectionRegulations”,thispaperistobrieflyanalyzeworksituations,problemsandsolutionsincurrentprotectionsofancientcitiesinordertoensurebetterimplementationofthisregulationsandprotectthehistoricalandculturalheritageeffectively.
Keywords:ancientcities;culturalheritage;protection;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G1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4144(2010)05-04(4)
作者简介:孙安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副司长
我国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8年7月1日实施到目前为止已经快两年时间。这两年的名城保护工作可概述如下:
1《条例》实施后的形势
首先,该《条例》实施后,基本构建了我国一个比较完善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实际上是把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也纳入了国家遗产保护的法律框架之下,使得我们能够把《文物保护法》和《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要求加以具体化。另外,辅之以之前出台的《城市紫线管理办法》主要是针对历史文化街区和保护建筑所提出的规定,还有一些技术性规范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和历史名镇名村评价体系等,这些规范性文件共同搭建了一个比较完整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框架。再者,我们基本形成了一个保护的技术支撑体系,在上世纪90年代建设部成立了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专家委员会,现在中国城市规划学会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学术委员会和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这两个机构在我国的名城保护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规划学会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学术委员会偏重于理论的研究和学术探讨,而城科会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则是主要把各个城市的领导组织在一起进行交流,相互学习名城保护方面的宝贵经验。再有就是我们的不少规划设计单位都相继成立了名城名镇研究所,我们的各大高校也开展了名城保护的教育课程。
该《条例》实施以来,各地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积极性很高,目前又有16个城市在申报国务院公布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图1)。“十一五”期间国家对名城保护工作的投入也在加大,最近两年,很多城市都获得了国家的名城保护资金,这些资金的投入对名城保护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保护都做出了重大的贡献。目前我们也加强了名城保护的监督工作,对于破坏名城保护的行为我们加大了处罚力度。对于较为严重的历史文化名城中的破坏行为,我们都组织了专家进行调查和取证。结合我们推行的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住建部向37个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派驻了规划督察员。在未来3年,我们要向其余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都派驻规划督察员。规划督察员派驻各城市之后,确实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例如广州在保护范围之内即将拆除历史建筑的时候被督察员发现,西安在清真寺的保护范围之内将要盖建违反保护制度的建筑物时也被督察员及时发现和制止,这些情况还有很多,这里不一一列举出来。还有许多地方在该《条例》实施之后成立了专职的名城保护机构。这些机构在名城保护工作中体现出来的作用都是不可估量的(图2)。
1.2《条例》实施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面临的问题
一是地方领导的保护意识亟待提高。名城保护工作关键在于领导的决策,很多地方的破坏名城保护行为和当地领导的决策有着直接关系。经济发展当然要坚持,但是名城保护工作也不能忽视,如何处理好保护和发展的关系,是我们的城市领导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
二是配套法规的建设亟待完善。《条例》实施后,有些部门的规章需要做相应的修改与制定,例如《城市紫线管理办法》是在2003年出台的,《办法》中的许多规定与《条例》产生矛盾,这些都需要及时的修正。从我们了解的情况来看,很多省一级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并未及时出台。因为国家的《条例》出台以后,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规定的较大的市都应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具体细致的《条例》,而目前很多地方在这方面的工作比较滞后。
三是管理与监督的力度亟待加大。一些地方破坏名城保护范围历史格局和整体风貌、挤占与拆除历史文化街区、损毁历史建筑的情况仍时有发生。究其原因是和我们国家自下而上的保护监管体制不完善有很大关系,为此群众参与保护的意识需要提高,群众参与保护的机制需要建立健全。如何激发群众的保护热情,如何有效的组织群众参与我们的保护工作,这些问题都需要深入研究(图3)。
四是保护资金的投入亟待加大。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的道路、供水、排水、供电等市政基础设施落后,历史建筑年久失修,居住环境差,且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不能满足人们日常生活的需要(图4、图5)。
五是保护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亟待提高。一些保护规划的内容不符合法规的规定,一些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制定、修改与备案工作滞后,一些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由于经费所限,没有及时编制保护规划,因而在保护整治中缺少必要的依据。
2贯彻《条例》开展的主要工作
总理在解释法制精神时,引用了古人一句话:“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明代张居正上疏明神宗实行考成法所言)。所以在《条例》出台以后,如何去有效地执行和贯彻条例精神与开展工作是最难的。
2.1加强宣传培训,提高全社会的保护意识
一是采取市长培训班等多种手段,提高领导干部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意识。住建部每年都举行市长培训班,通过邀请行业知名专家的授课,来起到宣传名城保护工作的作用,这种方法已经逐渐显示出成效。
二是继续加强舆论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参与保护的自觉性,明确和鼓励社会公众参与保护的机制和渠道。很多群众都有对名城保护工作的自己的看法和想法,但是苦于缺少社会公众参与保护的机制和渠道,很多有价值的想法得不到沟通和交流。
2.2制定和完善相关行政规章和技术规定
《条例》出台以后相关的配套法规也要尽快抓紧出台,各地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实施办法》、《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管理办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评估标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办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备案办法》等具体的相关规范制度都要求尽快出台。
2.3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对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调控作用
保护规划是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要把保护规划纳入城乡规划的制定与实施体系之中(当前重点抓好保护规划的编制与备案等工作)。
要充分利用城乡规划管理的多种手段,针对不同保护层次,研究制定针对性强的保护政策,采取不同的规划管制措施。因为《条例》中并没有涉及具体的名城保护的工作方法和手段,这些具体的实施手段和工作方法都需要从城乡规划管理中去寻找,通过我们的用地建设许可,规划用地许可,建筑工程许可等方法从不同的角度予以规划管理,才能有效、切实地做好名城保护工作。
2.4开展名城名镇(村)保护状况评估检查
今年我们要做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对名城名镇(村)保护状况进行评估检查。由我部会同国家文物局,组织专家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状况进行评估检查。我们就可以通过专项评估检查,总结经验,对于保护工作做得不力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提出整改建议,对于破坏特别严重的名城,提出列入濒危名单的建议。
2.5逐步建立保护档案和保护动态监管信息系统
按照历史文化名城申报时的历史文化遗存情况,以及城市总体规划中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有关内容,建立遗产保护档案和动态监管信息系统,对遗存保护状况和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见图6)。之前的110座历史文化名城在申报称号的时候都填写了大量历史遗存的材料,但是通过近几年对这些材料的整理和核对工作,我们发现许多城市的历史文化遗存与申报材料有很大的出入,这种现象一是说明了在我国城市化进程中,许多历史文化遗存都遭到了极大的破坏,二是说明当时的申报材料不够准确。鉴于这种现象,住建部开始建立历史文化名城档案,一是起到信息收集作用,二是为将来的监督工作提供参照,住建部今年已对36个城市开展了规划动态监测,其中三分之一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南京、杭州、苏州、无锡、保定、泰安等)。
2.6推进规划督察员、专家参与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与监督
我们的目标是在将来的三年内,这种规划督察员制度能覆盖100多个城市。除我部派驻各地的规划督察员外,各省也应该逐步建立派驻规划督察员制度,这样才能保证名镇名村也能受到监督。为此我们必须明确督察员、专家在申报考察工作、保护规划编制和审查、濒危名录确定、保护状况评估、监督检查、宣传培训、名城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监督的各自责任和作用。这种制度的建立,对名城保护的破坏行为直接起到震慑作用。
2.7做好《全国“十二五”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设施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
首先对国家《十一五》规划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调查,主要是配合国家发改委对专项资金使用的情况做全面的了解,确保专项资金真正落实到位,真正用在名城保护领域中。其次在此基础上,做好《十二五》规划的编制,利用好国家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专项资金,切实发挥保护真实历史遗存的作用。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范文
历史文化名城既是地方传统历史文化的象征,更是城市变迁和发展中的见证,它在长期不断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为我们这些子子孙孙留下了各城市特有的历史文脉,是人类进步和社会文明发展历程信息的集中体现。国家在关于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过程中也非常重视针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力度。加强中原历史文化名城景观保护与规划与华夏历史文明传承创新区建设之间有着必然的联系,本文通过加强历史文化名城景观保护与规划在华夏历史文明传承创新区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分析,试图来探析如何来加强中原历史文化名城的景观保护与规划,助推华夏历史文明传承创新区的建设。
历史文化名城景观保护与规划在华夏历史文明传承创新区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要想实施中心城市带动战略,我们可以发挥郑州作为中部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地位,将中原经济区建设成为华夏历史文明传承创新区。身处中原经济区核心,郑州文化底蕴深厚,拥有黄帝文化、仰韶文化、龙山文化、武术文化、嵩山文化、黄河文化等众多文化资源,这也是郑州有别于其他城市的显著优势,更是郑州承担建设华夏历史文明传承创新区建设的重大历史责任,因此,传承华夏历史文明郑州义不容辞。
历史文化名城既是地方传统历史文化的象征,更是城市变迁和发展中的见证,它在长期不断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为我们这些子子孙孙留下了各城市特有的历史文脉,是人类进步和社会文明发展历程信息的集中体现。地处中原的河南,历史悠久,文化厚重,历史文化遗产丰富,是文化资源大省的典型代表。而所处我省的那些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不仅集中体现了我省的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更是我们人类共同的精神家园。在河南境内,保存着很多历史城市,据调查统计,至2012年6月,河南省现有国家历史文化名城8个(郑州、洛阳、开封、安阳、濮阳、商丘、南阳、浚县),中国历史文化名镇7个(郑州市古荥镇、开封县朱仙镇、禹州市神镇、淅川县G紫关镇、社旗县赊店镇、确山县竹沟镇、郏县冢头镇),历史文化名村2个(郏县张店村、郏县临沣寨、),河南省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达17个,数量在全国位居前列。省级历史文化名城19个,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62个。世界文化遗产3处(安阳殷墟、洛阳龙门石窟、登封“天地之中”历史建筑群)。这些都是老祖宗给我们这些子孙后代留下的宝贵遗产和财富,如何保护好、利用和发展好老祖宗给我们留下的这些宝贵遗产和财富是我们每位子孙后代义不容辞须要承担起来的责任。。国家在关于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过程中也非常重视针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力度。我们作为华夏子孙更应该引起对这些历史文化名城的高度重视,要明确保护的重要性和责任性。但是,目前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的开发建设,这些历史文化浓郁的传统原始民居、历史地段、街区甚至一些文物古迹等城市特色文化遗产,或多或少的会受到一些现代设计元素和符号的诱惑和冲击,如果在进行城市建设中,尤其是对历史文化名城的开发建设中,只有处理好传承和创新的关系、处理好传统文化和现代文化的关系,运用一种合理的设计手法将传统文化和现代文化有机的结合在一起,这样才做到了传承和创新的有机结合,那么我们进行华夏历史文明传承创新核心区的工作才更具有价值和意义。因为加强历史文化名城的景观保护工作,也就是将我们的传统历史文化资源进行的一种传承和再创新的过程,因此加强历史文化名城景观保护与规划势在必行,这也是我们在进行传承华夏历史文明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历史文化名城景观保护与规划,助推郑州华夏历史文明传承创新区建设
目前,国家和政府都比较重视针对文化遗产的保护,近几年不断将一些名城的城市文化遗产逐渐纳入文物保护单位,并放在博物馆收藏、宣传展览,但这些举措并不是对城市文化遗产保护的最终目标,它是一种保护手段,也是在进行华夏历史文明传承创新区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的最终目标是将这些城市文化遗产实现“子子孙孙永褒用”,在这一保护过程中,必将得到代代相传和延续。这也就要求我们能合理处理好其建设和保护的关系,及如何规划,将遵循什么样的规划原则、使用什么样的规划方法,以致最终能为名城的健康、有序的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也使我们能借助加强历史文化名城景观保护与规划的力量来助推华夏历史文明传承创新区的建设。
1.协调好历史文化名城景观保护与城市建设的关系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范文
内容摘要我国对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初始于对文物建筑的保护,然后发展成为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后来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历史街区保护的内容,形成重心转向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多层次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体系…...
1.我国历史街区保护的发展历程
我国对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初始于对文物建筑的保护,然后发展成为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后来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历史街区保护的内容,形成重心转向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多层次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体系。
1982年国务院公布了第一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要求“特别对集中反映历史文化的老城区……更要采取有效措施,严加保护,……要在这些历史遗迹周围划出一定的保护地带,对这个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应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我国在这一时期限虽然还没有形成历史街区的概念,但已经注意到了文物建筑以外地区的保护问题。
1986年国务院公布第二批部级历史文化名城时,针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的不足和面对旧城改建新的高潮,正式提出保护历史街区的概念。主要原因有:首先,历史文化名城概念及其保护内容不清晰。历史文化名城的概念是“保护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这个标准明显的弊端就是重个体传统遗产保护而轻城市整体文化环境保护。第二,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范围没有明确界定,造成保护规划实施、管理和资金保障上的诸多不便。第三,保护与发展的矛盾并没有得到解决。由于历史街区的现状条件与现代化生活的要求相去甚远,面对大规模旧城改造的冲击,名城保护工作更为艰难。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的许多历史文化名城表面上是整个名城保护,其结果往往是名城整体保不住,常常只成为一“名城”招牌,许多历史街区受到“建设性破坏”,历史风貌遭到严重破坏。
1985年5月,建设部城市规划司建议设立“历史性传统街区”,国务院采纳了这个建议,提出“对文物古迹比较集中,或能较完整地体现出某一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区、建筑群、小镇、村落等也予以保护,……核定公布为地方各级“历史文化保护区”。同时该文件明确地将“具有一定的代表城市传统风貌的街区”作为核定历史文化名城的标准之一,这标志着历史街区保护政策得到政府的确认。
1996年“黄山会议”明确指出“历史街区的保护已经成为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一环”。1997年8月建设部转发了《黄山市屯溪老街的保护管理办法》,对历史街区保护的原则方法给予行政法规的确认,也为名地制定历史街区管理办法提供了范例。
1996年,在着名科学家钱伟长等专家的建议下,国家设立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点历史街区的保护规划、维修、整治。1997年丽江、平遥等16个历史街区共得到3000万元的资助,此后每年有10个左右的历史街区得到了这项资助。
历史街区保护制度的确定使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上了一个新台阶,标志着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向着逐步完善与成熟阶段迈进。
2.我国历史街区保护的现况
2.1我国近年来历史街区保护和整治的成功实例
历史街区保护制度确立以来,我国的历史街区保护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许多历史街区的保护和整治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近年来我国历史街区保护比较成功的部分实例有:
(1)平遥南大街。南大街位于平遥古城中心区,1997年的整治,将架空电缆和电讯线埋入地下,并把沥青路面恢复为条石铺砌,鼓励沿街居民开店铺和办民俗展览。经过修整,该街区很好保存了历史风貌,同时又繁荣了经济、发展了旅游。
(2)丽江。第一批接受国家资助的历史街区,利用这笔资助,丽江对古城街区的排水工程和照明工程进行改造,促进了古城的保护和经济的发展。
(3)黄山市屯溪老街。在清华大学朱自煊教授的具体指导下进行规划和整治,1995年被定为建设部试点保护的历史街区。政府投资改善基础设施,居民自已出资整饰店面。
现在屯溪老街的旅游业发展良好,成为黄山旅游者的必游之处。
(4)临海紫阳街。国家第一批资助保护的历史街区,在同济大学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研究中心制订的保护与整治规划的指导下,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方式,使紫阳街得到了很好的保护和利用,成为展示历史文化名城临海的重要窗口。
(5)桐乡市乌镇古街。乌镇是风貌保存比较完整的江南古镇。1999年起在同济大学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研究中心的指导下,桐乡市组织成立了专门机构,制定一系列政策文件,有步骤地对历史街区进行了环境和建筑整治,完整地保护恢复了原业的历史风貌和景观。乌镇用旧料来更换修补老屋、老街、老桥的办法,重现古镇原貌,“三线入地”,沿街每户设抽水马桶,旅游事业得到很快发展。
(6)扬州东关历史街区。市政府专门成立了东关历史街区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对工程的实施、资金落实和使用、拆迁补偿和安置办法等做出规定,保证了历史街区保护和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7)泉州中山路。近代形成的骑楼街,长约2.5km,宽12m,在泉州市统一规划领导下,采取政府补助、业主和居民部分出资的方式进行全面整治。根据不同情况用“洗脸”、“镶牙”等貌,同时也振兴了街市商业,改善了环境。
2.21990年代以后对历史街区的破坏及原因
20世纪90年代,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兴起,掀起了旧城地段的建设开发的高潮。由于许多城市没有重视历史街区的保护,用一般的城市旧区的拆建改造的方式,使得很大一批历史街区在经济发展大潮的冲击下受到破坏。
以福州市为例,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了两个历史街区:
三坊七巷和朱紫坊。1994年福州市请人做了三坊七巷地区的改建规划,使得历史街区的传统风貌丧失殆尽。朱紫坊最近也做了完全拆迁居民、拆除旧街巷的规划,这两个历史街区面临被破坏的厄运。又如沈阳市,几年内就将保留着城市原来的历史风貌、文化遗存和地方风情的旧城区基本拆迁改建完毕,传统风貌荡然无存。再如徐州的户部山仅留存了几幢保存完好的传统民居,其它房屋全部拆光,却申报为历史街区。还有昆明,拆除了历史风貌完整的青云街,仅存的历史街区胜利堂文明街也成为房地产商开发争夺的目标。值得注意的是类似的破坏目前仍在继续,许多历史文化名城,特别是一些较大的城市,至今已难以找到较为完整的历史街区和历史地段。
这些情况在1990年代的出现不是偶然的,有着历史、经济等多方面的原因。1980年代的城市建设热潮,主要是以扩大城市规模和建设新的开发区为主,旧区还不是开发的热点。
1990年代以后,国家针对1980年代的开发带来的城市规模过大、开发区过多过滥等问题出台了一系列调控政策,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和开发区的审批。以后城市新区开发的步伐明显放慢,城市管理部门和房地产商就把旧区作为一轮的开发热点。
我国历史城市是以旧城为中心慢慢发展形成的,城市的旧区一直是城市的生活和经济中心,有着很好的区位优势,旧城区就是房地产商争夺的黄金地段。许多有影响的国内外投资者在这时期纷纷介入旧城改建项目。同时,旧区又是居住条件较差的地段,居民有着改建的迫切要求。这种需求和房地产商的对经济效益的追求在这个特定的历史时期中结合在一起形成一股很大的力量,对历史街区的保护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2.3我国目前对历史街区保护的几个误区
历史街区的保护在我国还是一个比较新的课题,由于许多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对这项工作还不是非常熟悉,在历史街区的保护工作中出现了一些错误的理解和做法,这些错误往往会对历史街区的保护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
(1)现在流行一个不恰当的说法是“要提倡积极保护,反对消极保护”。保护就是维护保护对象的原有价值不受损害,无论对文物建筑还是历史地段,都应该有明确的保护要求。如要利用,一定要符合保护的前提。提出“积极、消极”说的实质是要降低保护的要求,以满足一些眼前利益的要求。
(2)近年来一些人看到历史街区可以带来旅游收益,将历史街区仅仅看作是旅游资源,而将保护看作为开发旅游的手段。这从理论上说是本末倒置,在实践上也会带来许多错误的做法。
一种情况是以保护和发展旅游为名拆旧建新,从北京琉璃厂拆除原有传统建筑建新的仿古建筑开始,全国陆续出现了承德的清代一条街,开封的“宋街”,沛县的“汉街”,使许多有价值的历史街区沦为“假古董”。其中有些“假古董”在短其内也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以至出现竞相仿效的情况。但后来它们不再成为人们热衷的对象,旅游收益迅速减少,使得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旅游开发都误码率入歧途。
这种形式的开发建设是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原真性原则相抵触的,是对真正的历史文化遗产的破坏。
另一种情况是一些地方虽然没有大拆大建,但是提出将历史街区中的居民全部迁出,把民居全部改为旅游和文娱等设施,这种做法也是不对的。历史街区失去了传统的生活方式和习俗,也就失去了“生活真实性”。这种以表演性仿古活动来代替依附在这些历史场所里的真实的人的活动,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另一种造假的行为,街区会因此失去原有的历史韵味。
(3)还有一种错误的做法是把历史街区作为房地产开发的项目,用招投标方式的商业运作,以取得效益和利润。由于房地产开发的目的就是以利润为前提,而不是以保护为目的,因此依靠房地产开发公司去保护历史遗产是难以奏效的,这也是许多历史街区受到破坏的症结所在。
(4)有一些规划设计单位往往把历史街区保护整治规划等同于一般城市旧区改建或旅游景点的规划设计,导致了一些规划的欠科学合理,对历史街区的保护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3.历史街区保护与整治规划的特点
明确历史街区保护与整治规划的编制特点和编制方法对认真做好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尤为重要。
3.1保护整治规划在编制阶段上的特点
“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进行”,“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一般各阶段的编制要求在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保护规划与一般的城市规划不同,它自成一套体系。一般有两个层面,即城市总体层面上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街区层面上的历史街区保护与整治规划。两个层面的规划都有其自身的特点,相当于总规与详规但又与这两者有差异。
总体层面上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明确指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就其内容深度讲是总体规划阶段的规划,但对于重点保护的地区要再进行深”。规划主要有三个部分的内容,第一部分是城市整体层次上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原则与方针,包括保护框架、保护区的划定、城市保护功能与结构布局等;第二部分是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以及各类历史文化保护区的范围界限、高度与视线控制,这部分内容以控制性要求为主;第三部分内容是重点保护地区的保护措施与整治对策,包括许多修建性的内容。也就是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是以总体规划阶段的要求为主,涵盖了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内容。
对于历史街区保护和整治规划,同济大学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研究中心近年来在工作中已经形成了一套较成熟的编制办法并得到业内人士的认可。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宏观方面的内容,包括保护范围即核心保护区和环境协调区的具体界线的划定、历史街区用地性质的调整、道路交通规划、社会生活规划等,这部分内容以提出控制性的要求为主。第二层次是中观方面的内容,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与更新模式、建筑高度控制、空间环境整治、小品设施的布置以及各项市政工程设施规划等,这部分内容深要根据实际对象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一般以修建性内容为主。
第三层次是微观方面的内容,针对历史街区的核心保护区的重点地段整治规划,它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空间整治和环境整治,即对规划范围内的具体空间环境布局提出整治方案,确定每个建筑平面的定形、定位和理要节点的设计以及环境小品的设计和布置等;第二部分是建筑整治,即针对每一幢建筑的立面和门、窗、屋顶、墙体等建筑度构件提出具体的保护和整治的措施。从一定意义上说,历史街区保护规划与城市设计在规划层次上有类似之处,都有宏观、中观和微?
3.2保护规划在编制步骤和方法上不同
于一般规划历史街区保护规划在规划编制的具体办法和过程上和一般规划也是显着的差别,主要一点是规划编制的前期阶段即现状调查阶段的要求大大要高于一般规划。一般规划的内容主要是布置新的建设项目,在现状调查上只需对规划地块做全面的了解,搞清用地情况、收集相关基础资料等。而对于历史街区保护规划情况就不同了,必须要充分掌握这个街区的历史遗存情况,要对每条街巷、每一幢房屋进行细致的调查,做出分析,而调查分析的同时也就提出了保护和整治措施。需要说明的是,调查要依据于规划人员的专业能力与水平--对历史文化遗产的认识与鉴别,这也是不同于一般规划的。
历史街区的保护和整治规划的现状调查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是历史街区所在城市的基本情况,包括所在城市的历史沿革、自然地理状况、历史文化传统、建筑特色、历史街区的分布和在城市中的地位和作用等。同时还要调查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对该街区的规划要求,相邻地段的建设和规划情况。
第二是历史街区的物质方面情况调查,主要包括:(1)土地使用现状调查,不仅要调查用地性质,而且要深入到每个地块的具体内容。(2)社会生活现状分析,包括人口、户数、公共设施分布情况及规模,以及居民居住质量与居住环境、市政设施分布等。(3)建构筑物现状,不仅包括房屋用途、产权以及建筑的面积和用地面积、高度、质量、风貌、年代、特征等状况,而且包括对建筑的墙面、屋顶、门、窗、等构件的调查和分析,深度要求能够绘出现状建筑测绘图。(4)对街区环境的调查,包括铺地、水体、泊岸、树木、小品等。(5)文物古迹现状分析。调查中的内容不仅包括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调查,还要发掘出具有明显地方特色的建构筑物和具有地方特色的精彩独特的空间景观;另外还包括历史上曾经存在的历史遗迹。在历史街区中一般含有文物保护单位或需要特别划定的历史文化保护地段,对于这些各级文保单位就必须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保护范围,并制定有关的保护措施。(6)道路交通现状分析,包括机动车道和步行街巷的情况以及交通量估测。(7)各项工程设施及管网现状的内容。
第三是历史街区的非物质方面情况调查,主要包括:
(1)街区的历史情况,包括历史街区形成的时期,发展和兴衰的过程及原因等。(2)名人轶事,指历史上与该历史街区有关的名人以及他们在街区内的活动情况等。(3)民俗文化,包括地方文艺、民间风俗、传统服饰、饮食文化等。总之,历史街区保护规划现状调查的内容是非常广泛的,调查的深度要求也非常高。所以,对历史街区的调查特别需要耐心和毅力,需要很多的人员和时间投入,不可操之过急。
历史街区保护和整治规划的编制方法也不同于一般规划。
一般规划的编制带有一定的主观性,特别是详细规划成果的编制是一个规划人员创作立意的表现,对于同一块基地可以有截然不同的多种合理方案。对于保护规划情况就不同了,保护规划可以说是在对现状的调查、研究、分析和判别的基础上直接产生的,规划是在对街区和建筑的价值的深入分析的基础上,认识历史街区的历史文化内涵,从而提出保护和改进措施。因此历史街区保护规划在很大的程度上是立足于客观存在的现状情况的,正是由于现状情况的客观性,决定了保护和整治方式有着较为固定的、客观的、科学的标准。
对于同一个历史街区合理的保护规划,不可能出现截然不同的多种方案,只可能在局部地段或细部上有所区别。4历史街区建筑保护和更新措施确定保护和更新模式是本着保护传统空间格局,在充分现状调查和对建筑年代、建筑风貌和建筑质量等因素的综合判定的基础上,对历史街区的每一幢建筑进行定性和定位,提出保护与更新措施。确定建筑的保护和更新措施要依据文物法的要求,考虑保护历史街区的风貌完整性、规划实施的可能性和整个历史街区保护的长期要求来综合考虑,这是保证保护规划可操作性的重要手段。根据大量历史街区保护规划的实践,对于历史街区内的建筑一般有以下几种保护和更新模式:
保存,既保持原样,以求如实反映历史遗存。“保存”是针对各级文物保护建筑(文保单位)以及详细研究后确定的优秀传统建筑属“准文物”的建筑的保护措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在进行修缮、保养、迁移的时候,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以及“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物,……如果必须作其他用途,……都必须严格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和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这里的“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就是“修旧如故”,就是“保存”的原则。
保护,就是保护建筑的原有风貌,并在保护历史街区风貌完整性的基础上改善生活条件。“保护”是针对现状保存完好的、标志性、对构成历史街区的风貌和主要空间界面有不可替代作用的、代表城市地域特色的或代表某种特定建筑类型的建筑物、构筑物,即建筑质量和建筑风貌都比较好的建筑。“保”的具体做法对于建筑的外立面要求是不可改变原来的特征与基本材料,必须按照原有特征、使用相同材料进行修复,修旧如故,以存其真:对于建筑的内部设施和空间布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必要的变动,如增加卫生设备、灵活划分室内空间等,以改善生活条件。在有的保护整治规划中有“改善”这一措施,应包含在这一项内。
整饬,“饬”带有强制性改正的含义,即根据历史街区的风貌特征和要求,对建筑的立面和形体上不符合历史风貌的部分进行强制性的整饬,通过整饬恢复建筑的原有风貌或者减小它们与历史街区环境的冲突。整饬主要针对两类建筑,一类是局部改变但仍然保留部分原有风貌的传统建筑,对于这类建筑严格保护、修缮其特征部分,并以其原有特征类型特征对其它改变了的部分进行整修、更新、更换和改造,同时重点对建筑内部加以调整改造,配备卫生设施,改善居民生活质量。另一类是对于可以通过整饬使建筑风貌与历史街区整体建筑风貌协调的新建筑,这类建筑一般在体量上与传统建筑区别不大,但是由于建筑的材料、色彩、形式等原因与街区的风貌不协调,如建筑立面贴瓷砖、色彩过于纯艳、平屋顶、铝合金门窗等,可以通过各种方法如更换建筑构件、加坡屋顶、降低层数等手段,使这些建筑符合整个历史街区的风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