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域社会治理的做法范例(3篇)
市域社会治理的做法范文篇1
公民社会理念(ideaofcivilsociety)是在西方社会中孕生并发育起来的,它长期为西方学术界所重视,在马、恩著作中也经常被使用。"公民社会"于近一、二十年间的复兴与拓深,几近形成一股可以被称之为全球性的"公民社会思潮"。当然,复兴者所要复兴的并非是同一的"公民社会",他们或援引西塞罗的区别于部落和乡村的城市文明共同体的观点,或诉诸洛克的社会先于国家而国家受制于其对社会的承诺的观点,或采用将洛克和孟德斯鸩的观点融入其思想的黑格尔的观点,或引证马克思将黑格尔观点头足倒置而形成的基础(公民社会)决定上层建筑(含国家和意识形态)的观点等等。近年来,公民社会理念也引起了国内政治学界的浓厚兴趣,一些学者相应地提出了"社会主义公民社会"的概念,(1)用以解说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的进程。(2)本文旨在理清公民社会理念演进的脉络与在时下复兴的原因,探讨公民社会与市场经济、民主政治、渐进性改革之间相应的关系,以利于学者们进一步的研究。
关键词
公民社会市场经济民主政治渐进性改革
一、公民社会理念的由来
公民社会理念孕生并演进于西方社会,它在不同的时代,以不同的理性结构出现在社会理论中,既刻着时代进步的痕迹,又印有个人理性建构的倾向。
拉丁文CivilisSocietas的含义在公元1世纪便由西塞罗提了出来,表示一种区别于部落和乡村的城市文明共同体。(3)古希腊的城邦大概可算作CivilisSocietas,这个概念似乎表达了一种"文明之邦"的感觉。14世纪以后,欧洲人开始越来越多地使用CivilisSocietas以表示从封建体制外生长出来的商业城市文明,这继承了西塞罗的含义。紧接着,洛克第一次将公民社会做为逻辑推演中的一个分析概念来使用。他的公民社会等同于其政治哲学中从自然状态经过订立契约而形成的政治社会,这是人类发展逻辑中的一个阶段,即有政治的阶段。(4)洛克虽然已意识到社会中的政治领域与非政治领域的区,但在他的观念中,二者同属于公民社会。孟德斯鸩以及承继了孟氏的托克维尔设立了分立自治及相互制衡,以建立有利于公民社会的机制。既指社会由政治社会予以界定,但作为政治社会的强大的君主制受制于法治,而法治则需按分权原则独立的"中间机构"来加以捍卫。(5)
黑格尔是西方社会历史上将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进行明确区分的理论先驱。他把洛克和孟德斯鸩的观点融入自己的思想,认为体现个殊性的公民社会独立于国家,但在伦理上并不自足,从而需要代表普遍利益的国家对其加以救济。在他那里,公民社会的道德地位比较低,代表的是私人特殊利益,"是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6)而国家则代表了普遍利益,是绝对精神在地上的完美体现,公民社会是从属于国家的,也只有从属于国家,才能保证其健康发展,不致陷入道德沦丧和社会混乱,因而,黑格尔运用公民社会这个概念,目的是要抬高国家的地位。
马克思的公民社会概念更多的是吸收了黑格尔的用法,用以指称私人利益关系领域,"包括各个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7)"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8)马克思摒弃了对公民社会做伦理上的评价,而只对公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做客观的分析。他将黑格尔的"绝对精神――国家――公民社会"的分析模式倒了过来,形成"物质生产――公民社会――国家"的分析模式,不是通过国家而是通过公民社会去解说国家,从而建立起历史唯物主义体系。马克思除了把公民社会作为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私人活动领域这么一个分析概念来使用外,还将其视作一个历史的概念,用以指称"人类社会的一个特定发展时期,这个时期的本质特征是阶级利益的存在"。(9)
出于对马克思主义过分强调经济因素的纠正,意大利马克思主义理论家葛兰西主张重新理解公民社会,他把公民社会重新界定为制定和传播意识形态特别是统治阶级意识形态的各种私人的民间的机构,包括教会、学校、新闻舆论机关、文化学术团体、工会、政党等。企图以此解释为什么客观上处境不利的成员仍主张维护资本主义制度,主张不仅应该推翻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而且要推翻资产阶级的文化统治。
哈贝马斯将公民社会理论大大推进了一步,认为公民社会是独立于国家的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私人领域指以市场为核心的经济领域,公共领域指社会文化生活领域。哈贝马斯特别强调公共领域的价值,认为它正遭受商业化原则和技术政治的侵害,使得人们自主的公共生活越来越萎缩,人们变得孤独、冷漠。他主张重建非商业化、非政治化的公共领域,让人们在自主的交往中重新发现人的意义与价值。哈贝马斯的这种用法在西方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两位美国学者柯郭和阿拉托则干脆将公民社会界定为介于经济与国家之间的一个社会领域,从而将经济领域排出了公民社会的范围。
综观西方学术界的"公民社会"概念的演变过程,我们可以发现三次大的分离:1。公民社会同野蛮社会的分离,以商业化、政治化的城市的出现为标志,完成于希腊罗马时代;2。公民社会同政治国家的分离,以代议制政治的形成为标志,完成于17世纪、18世纪;3。公民社会同经济社会的分离,当代西方社会正试图完成这一过程。从这个过程中不难体会到,人类在不断进行自我的否定,不断被异化又不断超越异化。
那么,驱动公民社会理念于当下复兴的原因是什么呢?从一个较为深久的角度来看,主要是19世纪与20世纪之交初显并于20世纪中叶炽劢的形形色色的"国家主义",这在现实世界中表证为国家以不同的形式、从不同的向度对公民社会的渗透或侵吞。(10)为对此种猖獗的"国家主义"做出回应,人们开始诉诸公民社会理念,试图对国家与社会间极度的紧张关系做出检讨、批判和调整,以求透过对公民社会的重塑和捍卫来重构国宾与社会间应有的良性关系。然而,促使公民社会理念复兴运动的更为直接的导因,乃是东欧及前苏联等国家为摆脱集权式统治而进行社会转型的进程,实际上,所有西方的思潮都视东欧诸国及前苏联的"社会转型"为西方价值、理念和制度的胜利。公民社会理念凭着诸种摆脱集权式统治的运动以及种种"新社会运动"而得以复兴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公民社会话语"以后,便在这一个向度上继续向前发展。
公民社会理念会引起中国学术界的重视,这得利于20年来的改革开放,使得高度政治化的社会旁边生长出一个相对独立的非政治领域,用现成的公民社会概念去解说这一变化是很顺理成章的事情。对照一下三次大分离,中国大致处于第二次分离阶段,因而不宜将当代西方公民社会的概念套用过来使用,还是继承马克思的用法较为合适,套用查尔斯-泰勒的话说,"并不是那个使用了数个世纪的、与政治社会具有相同含义的古老概念,而是体现在黑格尔哲学之中的一个比较性概念。此一意义上的公民社会与国家相对,并部分独立于国家。它包括了那些不能与国家相混淆或者不能为国家所淹没的社会生活领域。"(11)即将公民社会界定为非政治的私人关系领域,在当代中国,主要是市场经济领域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非政治的社会关系领域。这种界定有利于准确把握当代中国社会变迁的过程及意义。
二、市场经济:公民社会经济生活的适当模式
黑格尔公民社会与市场经济的关系给予了精当的界定,事实上,他视市场为公民社会决定的--如果不是唯一的--特征,市场经济是公民社会经济生活的一种模式。然而,公民社会的内涵比市场宽广得多。公民社会的标志是私人商业公司的自主以及私人社团与机构的自主。黑格尔视公民社会与市场具有相同外延的倾向以及马克思将精神与"物质条件"关系的倒置都助长了公民社会概念的变形。这导致了其他领域重要性的下降,使其他领域似乎成为市场的派生物或附属物。
实际上,市场经济领域是公民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发展为公民社会准备了基本要素。
第一,市场经济造就了公民社会的主体。公民社会产生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大量的个人和组织摆脱了政治权力的束缚,成为非政治的生活主体,也就是公民社会主体。市场经在营造这些主体起了关键作用。
第二,市场经济拓展了公民社会的活动空间。在高度政治化的社会中,人们的社会生活直接是政治生活。市场经济的发展让人们冲破政治的囚笼,眼前展现出一片属于每个个人的自由飞翔的空间,政治权力所直接支配的生活则日益萎缩。
第三,市场经济塑造着公民社会的意识形态。公民社会意识形态最重要的两个特征是世俗化与人体化。世俗化是人越来越多地相信和依靠神秘的外在力量,世界越来越多地成为经验中的世界,也就是说,外在的世界对于人的神秘感越来越少。个体化是指个人不断挣破一个社会共同体所强加的各种外在规范,努力在生活中体现个人的意志的过程。市场交易的发展最快地实现着这一过程。
第四,市场经济营造着公民社会的自治机制。市场经济看似一盘散沙,不成体统。但其背后有其内在的调节机制,除了那只"看不见的手"之外,还有法律与道德这只看得见的手。除市场经济之外的公民社会另外一个领域是非政治的公共领域,表现为各种社会组织如家庭、学校、俱乐部、协会、教会等。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了这些组织的发展。同时这些组织反过来会对市场经济起一种校正作用,首先,这些组织能提供公民社会功利需要的智力资源和伦理资源,如学校所提供的科学技术,家庭和教会所提供的伦理信念。其次,这些组织还能提供非功利的人文精神资源,如友爱、正义、艺术等,唯有这些精神,才不致使人成为金钱的奴隶,不致使人变为贷币符号,从而使公民社会的发展不会偏离人的正常发展的轨道。再次,这些组织还可协调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一些矛盾和冲突,如劳资矛盾、待业矛盾等,当这些矛盾不能通过市场解决,也无必要通过市场解决时,工会、行业协会等组织所进行的民间谈判和协商就显得非常必要。当然,这些组织的过度发展也会影响经济效率,美国学者奥尔森证明了这一点。(12)如何把握这个度,也许要诉诸政治智慧。
三、公民社会:现代民主政治运作的社会基础
现代民主政治是随着公民社会的发展而发展而来的,而且只有建立在成熟的公民社会的基础上才能取得成功。马克思认为,代议民主制只有在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真正分离时才能产生和存在。公民社会中实际不平等与政治国家中形式上平等可并行不悖,"正如基督徒在天国一律平等,而在人世不平等一样,人民的单个成员在他们的政治世界的天国才是平等的,而在人世的存在中,他们的社会生活却不平等"。(13)美国学者摩尔则强调社会成熟程度对民主政治的影响。他在<<民主与专制的社会起源>>一书中对比了资产阶级革命前公民社会的发展的情况,认为英国的公民社会比法国的公民社会发展成熟,传统的贵族和农民在商业化过程中消失殆尽,而法国的传统贵族和农民在革命前仍大量存在,所以法国的民主政治发展付出了比英国更为沉重的代价。(14)在后发现代化国家中,亚洲某些新兴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也提供了某种参照,它们一般先致力于市场经济发展,培育坚固的公民社会基础,然后顺理成章地推进政治发展,虽然其过程也不尽人意,但没付出太大的代价。苏联、东欧的代价颇大,部分的原因是在政治变革之前尽管有一定的公民社会的基础,但还不那么成熟。
在中国这样的一个有着悠久的专制传统的国度里。要想实现民主,培育成熟的公民社会就显得更为重要。
首先,公民社会能消解民主的政治压力。在高度政治化的社会中,几乎所有的领域都是政治领域,事无巨细,均是政治问题,均诉诸政治解决,政治系统承受着巨大的压力。在各种情况下,就不可能不搞集权,不可能不搞专制,如果推选民主政治,政治系统有可能在一片吵闹声中甚至炮声中陷于崩溃。公民社会的发展使大量的以前属于政治的事务转化为私人的事务,大量的政治矛盾转化为私人矛盾,政治系统顿时觉得似乎了一个重担,可以超脱出来处理那些关系全局的大事,在这个基础上发展民主就要从容得多,风险小得多。
其次,公民社会孕育民主的政治文化。不同的政治文化孕育不同的政治制度,同一的政治制度在不同的政治文化中的动作效果也大不一样。美国政治学者阿尔蒙德、维巴、多伊奇等在寻多国政治的比较研究中论证了这一观点,中国的学者也很早意识到这个问题。梁启超在民初总结中国民主制度失败的原因时,反复说明中国政治进步的关键在于中国人的政治觉悟。(15)前面说过,市场经济产生了以世俗化、个体化为核心的民主政治文化,这些概念对于中国人来说,正从舶来的纯粹观念存在转化为个人经验中的存在,与自身的利益越来越紧密地结合在一起。
第三,公民社会构建民主的机制。利益分化是公民社会的重要特征,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了这种分化,开始形成诸多利益单元。当诸多分化的利益在公民社会内部难以实现时,便会寻求政治上的表达。利益表达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如暴动、流行、信访、游说、找领导、走后门等等;利益表达的结构也五花八门,如武装团体、关系网、传播媒介、政党等。成熟和健康的公民社会会发展出非暴力的有序结构来进行利益表达,使各种利益要求有条不紊地进入政治系统,在公民社会与政治系统之间形成良性的互动关系。在高度政治化的政治社会里,唯一理想的利益表达方式就是毛泽东所说的"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将群众的意见(分散的无系统的意见),又到群众中去,作宣传解释,化为群众的意见"。(16)公民社会的发展给这种方式的操作带来了困难,因为群众的意见爆炸性地增长,领导的精力和智力均有限,难以把那么多的无系统的意见有效地收集起来,并转化为系统的意见。有效的方法是公民社会发展出一些结构,将分散的、无系统的群众意见进行初始综合,使领导们(还有代表们)面对的是已初步集中的意见,然后再进一步综合,形成决策,然后输出到公民社会,公民社会作出反应后形成新的群众意见。与毛泽东群众路线比起来,这个流程奠定了必要的环节,并将群众由被动变为主动,从而适应了公民社会发展的需要,为广泛的政治运作形式奠定了基础。
四、公民社会与渐进式改革
相对于经济改革来说,政治改革的渐进之路要复杂得多,思路是相通的。当前中国政治学界大体会接受"在市场经济基础上推进政治改革"这一思路。但二者之间必须插入一个中介――公民社会。只有通过这个中介,渐进式政治改革才有可能。
不管什么模式析政治变革,期间都有一个突变期。有的突变期发生在公民社会已发展的基础上,如英美的政治;有的发生在市民社会欠发展的基础上,如法德的政治革命;有的发生在公民社会未发展的基础上,如一些第三世界国家的政治革命。相对说来,突变期处在公民社会已发展的基础上较为渐进一些,温和一些。中国的政治变革过程不能简单地与上述模式相比附,因为中国已经有了一次社会主义政治革命,现在的任务是在发展公民社会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政治。这一过程比前述任一模式都要温和得多,渐进得多。就公民社会与政治系统的关系来看,此过程会经过三个阶段。
自十一届三中全会至邓小平南行谈话期间可算作第一阶段。这段时期,靠政治发动推进各项改革,公民社会刚刚发育,人们的政治神经仍高度敏感,一经刺激,政治激情便大量涌发。这种激情在一定程度上是某种革命情绪在革命后社会中的回照,同时也反映了高度政治社会在消解时是极度脆弱的。这段时期的任务是确定一个稳定的改革方向,为公民社会的发育提供必要的政治条件,也就是解除各种政治束缚,或者叫作"政治松绑"。如何在这松绑时避免政治塌崩,是这段时期面临的最大的问题。
自邓小平南行谈话确定了市场导向的经济改革之后,标志着中国由政治高热期进入政治的相对淡漠。这段时期也许要持续到下个世纪初叶,如果要进一步划分,大体可分为经济狂热期、经济理性期和社会理性期。经济狂热期表现出原始积累时期的疯狂,不管一切地赚钱。工人、农民、干部、知识分子的界限已变得模糊,似乎大家都是生意人。经济狂热中发展着的公民社会蕴藏着一些不安全因素,如通货膨胀、贫富分化、法律失效、道德衰败等等。如果政治调控有力,经受信了经浊狂热的考验,诸多不安全因素得到一定的遏制,中国就会转入经济理性期即产权基本明确、市场规则有效运行、消费投资心理比较稳定、经济波动比较正常等。经济的理性化是整个社会理性化的基础。在理性的经济运作中,人们形成了健康的心态和健康的行为方式。这种心理和行为也会复制到公民社会其他领域,从而进入社会理性期。这个时期的主要表现是个体权利得到尊重,道德和法律有效运行,平等协商成为交往纽带,非政治性社团很快发展等。政治淡漠期仅仅意味着公民社会对政治的不热情,并不意味着政治的无为。相反,在这个阶段,政治应大有可为,政治淡漠减轻了社会对政治系统的压力,政治系统的决策可以迅速地做出,因而,政治系统应该利用这个难得的机会,尽快出台一系列必要的改革措施,推动公民社会的发展,并减轻未来政治变革的压力。
在这个阶段,公民社会自身的发展已较为成熟、利益结构的分化和重整已趋于稳定、和平理性的政治文化已基本形成,公民社会的政治参与意识变浓,不断寻找机会进入政治过程,进行利益表达,影响政治决策。公民社会的政治参与的最重要的变化是由过去的个人政治参与(如找领导调动工作)或非正式团体的政治参与(如联保上书要求改善都是待遇)为主要特征变为以正式团体的政治参与(如人体户协会代表在民意机构发表意见或直接与行政部门谈判)为主要特征,政治系统所面临的最大是如何使这些正式团体通过佥渠道有效地参与政治过程。成功的关键在于实现政治权威与公民社会诸力量的妥协,形成具体变革的,一个必要的前提就是创新制度以加快政治信息的沟通和扩展政治协商与对话。
以上分析只是指出了中国渐进式政治变革的一种可能,而且是理想的可能,同时也期望中国在走这条路时有更高的自觉。
引文注释
1.俞可平:《社会主义公民社会:一个新的研究课题》,载《天津社会科学》1993年第4期,第45-46页;陈泽环:《社会主义市民伦理和公民伦理》,载《江西社会科学》1994年3月,第51-54页;戚珩:《关于公民社会若干问题的思考》,载《天津社会科学》1993年第5期,第59-63页
2."过渡时期"指是从传统社会主义转到高度富裕、高度民主、高度文明的社会主义的社会主义的过程
3.《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25页
4.洛克:《政府论》(下)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第174页
5.邓正来〈英〉J-C-亚历山大:《国家与公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3月,导论
6.黑格尔:《法哲学》,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章
7、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40、41页
9.俞可平:《马克思的公民社会理论及其历史地位》,载《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4期,第60页
10.(美)奥尔森:《国家兴衰探源》,吕应中等译,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第1章
11.邓正来:"公民社会与国家--学理上的分野与两种架构",原载《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3年总第3期
12.查尔斯。泰勒:"公民社会的模式",原载PublicCulture,1991年第3期,第95-118页
1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34页
14.巴林顿-摩尔:《民主和专制的社会起源》,拓夫等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参看第二章的第一节和小结部分
市域社会治理的做法范文
关键词:领域分离;表达领域;社会管理体制创新;合作治理
[中图分类号]C9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7287(2011)04-0024-07
中国社会工业化转型过程中,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在政府与市场的二元分立背景下,随着非地域化进程的开启,出现了领域分离,即国家与社会、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分离,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也因领域分离的运动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正如总书记在“七一”重要讲话中指出的:当代中国正经历着空前广泛的社会变革。这种变革给我国发展进步带来巨大活力的同时,也必然带来这样那样的矛盾和问题。社会生活形态在领域上的分化及交叉影响的多元运行,增加了社会管理的复杂性与不确定性。全面正确地把握领域分离的趋向性,抓住表达领域兴起的客观状况并正确应对,既是理论界和实务界认识中国社会转型现实及把握改革走向的重要内容,也是当下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创新的出发点。
一、社会转型中的领域分离
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中国,国家与社会同构、混沌一体,只有地域之别,没有“社会”这一相对独立性的领域,社会生活缺乏活力,缺乏能够引发变革与创新的必要的张力。由于工业化和城市化所造成的人口流动打破了地域界限,又由于社会大分工和专业化在地域界限被打破的同时又进入了领域分离的进程之中,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分立就是在这一分离过程中出现的。
不同于传统农业社会地域化的社会生活,工业化进程中,市场经济的发展、人口流动和职业分化等非地域化的因素日益增多,带来的一个显著变化就是社会生活由原来空间的地域性区分进人了形态化的领域分化时期,社会生活被公共领域、私人领域和日常生活领域三种生活形态所分割,这种分割是非实体化的。在这三个领域中,又分别存在着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实体,反映着三个领域的特征。以1978年开始的改革为原点,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在自然历史和人为设计的两个路径中遭受冲击,特别是在迈向市场经济的目标逐步展开以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发生了巨大变化,如果忽视领域分化这一事实就无法全面地把握各个领域内部的变化,因为这些变化正是在领域分化这一框架内进行的。
中国社会各个领域日趋明显的分化趋势首先表现为各个领域逐渐脱离或摆脱政治的和行政的控制,趋向于由其特殊功能需求所决定的运行目标、运行方式。最引人注目的是经济市场化引发的变化:在组织层面,市场经济主体日趋独立,一个企业的成功不再取决于政治的或行政的评价,而取决于经济效益;在个体层面,人们已经意识到分化所导致的制度规范和评价标准的重要性,个体的成功重新被衡量,个体的利益追求成为合理合法的诉求,原来的单位人逐步转变为市场经济背景中的竞争主体,原先与政治相关的身份也被公民角色替换。这些变化也导致了传统家庭结构的转型、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的转化,传统礼制社会下伦理道德的瓦解、“道德滑坡”、“道德荒漠”等用语的背后,所评价的都是社会而不是某一个具体的个人,充分证明中国社会的市民社会化已经在道德文化方面有所体现,这与传统社会中总要塑造一些恶人的形象并加以描述、病垢已经完全不同。
领域分化的另一个突出表征是日常社会生活的网络化、世俗化和娱乐化。一方面,社会虚拟化特征日趋明显。任何草根式人物都可以通过网络传播吸引眼球,或通过网络炒作一举成名,只要他(她)一定程度上满足人们感性的、感官的需求,甚至是审美疲劳后的刺激性娱乐。另一方面,作为非道德、非政治的通俗文化,甚至是低俗文化,仅仅是因为在对社会、对自身、对旁人的某种嘲讽中营造出一种轻松的气氛,一种休闲的环境,一种稍纵即逝的感官快乐,一种被动的享受。这种休闲性、轻松性、刺激性甚至被动性正成为感性文化的接受美学的社会学基础。这些变化正是以公共领域、私人领域以及日常生活领域的分化为前提的,也说明日常生活领域的运行正趋于形成自己的轴心,并以其特有的方式满足普通大众区别于严肃的公共政治生活、区别于激烈的商场竞争,是长期的集权体制和计划经济之后,以非政治化、非主流化、非商业化特征出现的文化需求。
由于地域的辽阔、历史的复杂性和发展的不均衡,领域分化在中国社会的表现极其多样,它不同于西方近代社会的分化态势。如改革开放之初,城乡二元分化结构中的乡村,不但各种自然形成的社会群体,如农村中的家庭、宗族势力等,迅速恢复了其原有的功能,又在城市化进程中呈现出复杂的态势;城市范围内,传统商会组织得到恢复、各类自愿组织应运而生,扮演着不同于以往的社会角色,发挥着重要功能;在普遍意义上,各种自发的私人性社会关系也迅速发展起来,自发形成的社会关系网络在社会生活中越来越发挥作用,社会中普遍出现了“凭人脉”、“靠关系”办事的现象,人情面子关系的“潜规则”盛行。
在公共领域、私人领域和日常生活领域实现了较为充分的分化后,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日常生活领域最典型的代表是家庭,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则分别表现为市场与国家。由于家庭、市场与国家间的界限是比较清楚的,也就使人们能够对日常生活、私人生活和公共生活进行专门化的理论思考和实践安排,从而使这三种生活形态都能够更加充分地展现和实现自身的特性”。当然,社会分化是现代社会的主要特征。在现代社会早期,社会分化无疑意味着积极的社会进步,没有社会分化,也就没有现代社会。但是,在西方社会现代化走到极致的时候,社会分化渐渐显露出一些消极方面,思想家们用“个人主义”、“原子式社会”等词语所表达的就是对这种社会分化后果的批评。思想家往往认为社会分化造成了这样的结果:“没有对集体共同命运及社会整体目标的信念,个体只能依靠自己,为自己的人生目标寻求意义”。
由此,当代中国社会自改革开放以来,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政府一社会的二元分立、社会领域的分化已不仅仅是西方社会的特点和状态,更是三十多年中国社会变迁的重要特征。如此重大的社会变迁,必然会产生很多新的社会问题、社会矛盾,出现很多不平衡、不和谐的现象。虽然这
并不奇怪,但是如果我们不创新管理方式,而延续传统的社会管理体系,肯定是不行的。正如总书记在2011年2月19日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所指出的: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在这一背景下,考察中国社会分化的后果和社会管理的效果就显得非常必要。
二、以网络为平台的表达领域的兴起及其引导发展
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进程,传统家庭结构的变迁、市民社会的崛起和社会领域的分离等都表明中国现代化进程的推进。与市场化改革和市民社会建立相对应,在社会结构的意义上可以看到一个公共领域,它与私人领域以及日常生活领域相对应。因为领域的分化,与公共领域相对应的公共生活也就产生了。虽然在政府主导型职能模式根本改变之前,中国社会公共领域的生成壮大仍需时日,但在市民社会和国家之间已然出现了一个灰色的表达领域,这一领域的出现,连同服务型政府建设的要求,需要政府职能由主导型变为引导型,需要积极畅通引导表达领域的健康发展,并以此为基础逐步解决社会治理中的缺陷和偏差。
在实体意义上,表达领域最为典型的代表是以电子计算机的普及为基础,以互联网技术、3G手机等为依托,伴随着互联网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完善、普及和应用,以社区、网站、论坛、博客、微博、飞信、微信等为网络性平台,网民的表达意愿和参与意识持续高涨。根据国务院新闻办的抽样统计,每天通过论坛、新闻评论、博客等渠道发表的言论达300多万条,超过66%的中国网民经常在网上发表言论,就各种话题进行讨论,充分表达自己的思想观点和利益诉求。由此,网络在公共领域完备之前充当着公共生活的载体的作用。“在中国,互联网承担了它不该承担也承担不起的职责。世界上恐怕很少有国家的网络像中国这样繁荣,这样高度政治化,广泛深入地介入公共政治生活。这种特殊形态的‘参与内爆’也是几十年跛足的改革开放的一个侧影。”在日常生活领域的其他场合中,可以感受到的公众表达五花八门、不胜枚举。许多民众借助网络热语的流行、民谣及小道消息等方式追寻真相并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和意见。其实,民众开始表达自己的政治理想,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表达自己内心最真实的想法,正是社会进步与分化的结果。而基层有着中国最广大的人口群,只有听清楚、看明白基层民众的问题,解决了、解决好基层群众的问题,中国才能继续发展。
审视近些年发生的重大,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即当一些本发端于单纯的刑事、治安、民事或经济案件、安全事故等演变为公共事件或进一步演变成时,涉及的法律、司法程序多会受到公众的普遍质疑,相关执法人员或当地政府也不是以中立的调查者和公正的仲裁者之形象出现于公众议论之中,甚至大部分与之无切身利益相关的民众都将愤怒和怀疑指向相关政府部门。如果将基层政权与民众的互动看作一个运行的系统,显然,诸多发轫于某些地方政府政治系统的“输入性故障”。基层政权与群众打交道最多,各种各样的社会政策都需要基层政权来落实,各种各样的财政税收也需要基层政权来执行或保驾护航,但是“在政治宣泄渠道不畅、利益表达机制不健全、话语表达方式单一、制度保障不足的语境下,一种缺乏选择和无助的‘堵塞型社会’便容易形成”。有效利益表达机制的失效或缺失往往使得部分基层群众对现存体制产生失望情绪,对基层政权不信任,进而导致基层政权公共政策合法性的降低乃至政治合法性缺失。
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当民众无法借助既有的制度来维权时,社会成员便会寻找各种事件来表达自己各方面的不满。如果表达的渠道不甚通畅或他们的诉求被忽视,他们便会依靠聚众声讨或暴力来发泄对社会的不满,这又进一步导致社会表达愤怒的机会越来越多。另一方面,借助于新媒体,社会对某一具体事件的愤怒很容易转变成为对总体体制的不满,从而构成政治挑战。因此,社会治理制度的缺陷,尤其是利益诉求渠道的不通畅与利益维护机制的不完善以及由此导致的基层政权合法性缺失,是引发的制度性因素和矛盾症结所在。在这一意义上,表达领域生成后的社会管理体制必须是开放的。有开放,才会有透明,才会不断地发现问题,不断地释放出社会的不满和愤怒情绪,并逐步解决,这样不至于有朝一日民怨全面总爆发,演变成严重的政治问题。
因此,从中央到地方,从地方到基层,迫切需要建立起表达领域的协商性引导机制。特别是基层政权层面,需要开拓一个依托于表达领域的协商交流或者博弈的平台,在这里,民众能够与政府进行充分交流,政府信息应该公开、办事应该公正平等,这样才能够畅通利益诉求渠道、完善利益维护机制以及提升基层政权合法性。相反,当公共权力出现“任性”与“傲慢”,总觉得自己做着正确的事情,民众都“目光短浅”、“愤青”时,即便面对的是合理合法的表达,官员和权力体系都会表现出“置万千人而不理”的一意孤行。而当利益表达和解决的功能被低估,国家与个人之间的联系被削弱,其他制度性的冲突表达和冲突解决的功能又不被重视时,政体也因而变得压制性和管理性难以兼具,甚至以的方式呈现出社会管理的偏差及社会危机。
此时,危机概念不是事件层面的,而是产生“事件”的机制这一更高层面的过程性危机,它指的是社会管理体制所面临的“抵消性”发展趋势,意味着危机的结果是相当不可预知的。对于这种危机的理解,需要把社会管理中潜在的危机发展趋势与管理体制的特征联系起来。如果把看待问题的视角转换到社会分化后的成长壮大、公共领域的孕育生成的角度,“”其实是市民在表达领域维护自身权益、参与国家建设的公共生活的表现,是市民意见表达得不到回应和解决时出现的社会性运动反应之一。因为,如果将民众的利益表达与社会稳定对立起来,将公民正当的利益诉求与表达视为不稳定因素,在目前的维稳模式下,就会通过压制和牺牲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来实现短期内的社会稳定,其结果是不仅治标不治本,反而起到了维护既有利益格局的作用,甚至对社会公正造成严重损害。没有绝对稳定、绝对和谐的社会,纠纷的存在是一个社会成功实现其目标的标志。一个动态发展的文明国家,不可能消灭所有的内部冲突,盲目压制这些冲突等于在某种程度上对自身改良的方向视而不见。如果中国需要在一个动态的、总体稳定的社会体系之下实现自己的发展,这个动态就应该正视改革开放后国家政府与社会分化、社会领域分立的事实,在权力体系外部,在公共生活的目标中理性地对待各种意见表达。
国家具有抽象和实践两个层面的分野,抽象的国家是与社会相对的概念,实践中的国家却与社会密切联系。在行政权力具有的二重性中,所有维护自身权益和涉及社会公正的社会运动针对的都是具体权力而非抽象权力。大部分民众认同中央政府的基本方针、政策,这说明在抽象的理论层面上,
中国不存在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对立,说明普通民众与国家之间拥有共同的意识形态,这是民间表达,也是表达领域可以繁荣兴旺的前提。实践层次的国家是以代表国家行使权力的政府机构出现的,而不同层级的政府以及政府不同部门的权力行使是具体权力的行使过程,他们的利益诉求并非完全一致。在不同的利益表达和诉求中,这种差异就会透过权力对于表达的不同态度表现出来,所以在具体的实践层面上,作为国家的一部分,地方政府或享有特定利益的政府部门或利益集团在某些时候与部分民众的利益形成对立甚至冲突,而这些对立或冲突的信息和可能性恰恰需要首先通过表达领域来发现。
表达领域的存在扩大了普通民众的话语权,也扩大了普通民众对国家事务的参与,提升了普通民众在与权力博弈中的地位,让市民社会的力量得以成长。而且,这个市民社会从总体上看并不是与国家对立的,但与具体的国家、行政权力之间有着复杂的渗透与反渗透、控制与反控制的博弈关系。这个意义上,中国的市民社会也不是与国家无涉的民间社会,而是有国家力量渗透的、“半官半民”的民间社会。表达领域的存在就是其中的民间成分,它扩大了民间力量的影响,因为意见表达和利益诉求或多或少会对国家、政府决策产生影响。“在社会分工以及职业化的历史条件下,虽然公共生活不是在每一个人的具体生活中得到实践的,却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利益,是在每一个人的利益之中所包含的公共利益。国家代表公共利益,国家又通过它的政府及其治理活动去维护和促进公共利益,这就是公共生活的基本内容。”
从长远看,随着市民社会的不断成长和表达实现机制的不断完善,原本众声喧哗、鱼龙混杂的网络舆论终将回归自然、理性与平和,人们对网络舆论在社会表达和政治发展中的期待也将逐渐趋于平淡。因为在世界历史进程中,“在几乎所有国家,除了那些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人以及在居住地尚未拥有政治权利的人之外,都极力地被动员去参与政治活动。这不仅是服务于政治合法性的追求,而且也应当被看做是缔造和谐的社会生活形态的途径。这种情况表明,今天的政治是与每一个人的利益以及生活息息相关的,政治生活是每一个人应有的权利,或者说是生存意义上的生活政治:政治具有普遍性,不再是少数特权人物的事,而是关涉到每一个人的共同事业。在一定程度上,政治不再仅仅是社会治理活动,而且也是人们的一种生活形态。这种每一个人都有权利参与的政治是政治文明化的结果,是从封闭的政治走向开放的政治的历史性变革的结果”。
三、寻求治理结构伦理化的合作治理
表达领域出现的公共生活雏形是领域分化的结果,又是完整的社会生活的开端。公共生活与私人生活、日常生活的分离,表面上看是对生活完整性的分割,实际上却是对生活完整性的促进。不同生活类型的分离使生活获得了新的内涵,并使它的各种形态都有了充足的领地去自我发掘,然后才有可能在此基础上重塑生活的完整形态。只有经过这么一个“分化”乃至“异化”的过程,才能最终实现生活以及人的“总体化”,并最终获得“总体性”。而这一切的关键在于,需要有体制性格局作为引导性力量使公共生活走向自我健全。在这种格局中,公共生活从人类社会的角度定义人的总体性价值,才能使个人对自我价值的追求符合人类社会的终极价值。而且,正是在领域分化的客观性历史进程中,这种恰当的体制性格局能够激发人们张扬其总体性价值,自觉地建构公共生活,修筑通往和谐社会的道路。
经历30年高速的经济增长和急剧的社会变迁后,一方面,中国社会中的诸多文化要素、观念、习俗和惯例已经受到现代化和国际化力量的影响与冲击,同时,开放的社会与不断涌现的市民社会组织也在成为一种新型的社会力量。中国政府和执政党已经意识到,在国家治理与公共行动的范畴里,针对社会管理与政治治理的策略与手段,不能与现行的社会事实脱离,也不能忽视新出现的社会理念、规范和社会运作的新机制。就社会管理体制而言,与过去历史、文化传统和政治经济体制密切关联的社会管理体制已经面临人口结构变化、城市化加速、社会分化等问题的挑战,因此,建立一个现代的、有利于经济可持续发展与社会和谐的社会管理体制变得越来越重要。另一方面,改革开放30多年来,经济、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遇到的阻力越来越明显,其中不少是来自社会管理的体制性格局方面。因此,社会管理领域的改革将成为下一个阶段改革的主战场,围绕社会治理结构的优化必须采取主动调整的战略。中国改革开放取得的成就只能称为“经济增长的奇迹”,而“中国模式”的形成则须以政府职能模式的彻底转变和社会转型中的社会管理体制创新为标志,这其中需要处理好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其一,在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进程中,还存在着对西方国家既有社会治理模式简单化学习和照搬的问题。其实,在中国致力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的时候,人类历史的进程已经走到了一个与西方国家现代化大不相同的历史阶段。或者说,西方国家的现代化进程是一个较为纯粹的工业化、城市化进程,而中国这样做的时候,人类历史已经开始了后工业化的进程。正是因为对后一方面考虑的不足,才使中国社会走上了对西方国家现代化模式简单化的学习和借鉴的道路上去,也因此未能避免西方国家曾经出现的社会问题。
其二,从中国近些年来呼唤传统文化的嘈杂声音中,可以读出日常生活的不尽如人意之处,可以看到众多非规则化图景的呈现。不仅传统家庭道德被市场规则所扰乱,公共领域的道德状况也不容乐观。面对日常生活存在着的习俗与道德失落问题,面对市场经济对日常生活的冲击问题,一些人希望通过弘扬传统文化来纠正、补救,但如果不顾及公共领域、私人领域与日常生活领域区别的事实,不分领域地泛泛谈论所谓传统文化的问题,特别是试图从传统文化中去发现社会治理的方案,要求用传统文化来改造市场经济以及市场主体的行为,意欲在工业化的进程中重新回复到大一统的封建专制文化路径上,这种行为必然导致在工业化、城市化的社会进程中逆历史潮流而动,是极其有害的。
其三,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一些新因素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展现出来,使得既有的社会治理体制无法自如应对,从社会治理的法制体系、社会组织的职责界限、社会交往的规则体系,到个体交流的语言规则,等等,都遇到了不同程度的挑战:克隆技术的快速发展、非政府组织的大规模兴起、以网络为载体普及化的虚拟世界、“新新人类”碎片化及体例各异的语言风格,等等。所有这些“非规则化”倾向,可能由于社会治理的滞后性应对而成为问题,甚至可能因为“非规则化”引发的问题无法得到及时解决而以“突发事件”、“危机事件”的形式出现。这充分说明,社会治理的既有体系及规则需要得到改造,而权力体系和法律规则的结合之外,需要能够使整个社会治理模式再行规则化的力量,这种力量不是权力、不是法律,而是一种伦理
精神。
在世界范围内的后工业化进程已然启动,以经济危机、金融风险为症候的单向性全球化浪潮此起彼伏,社会发展多元性及风险性、不确定性日益增加的背景下,如何应对社会领域分化的事实,避免片面性的行政管理科学化的效率追求,在伦理精神的引导下,以伦理化的、总体化的方式变革现有的社会治理体系和格局,是转换“维稳”思维,在真正意义的公共生活带来的个体总体性价值体现和分化、异化之后的融合中追求社会治理体现和格局创新的过程。
宏观层面,社会的领域分化及社会形态的多元化不但意味着社会运行的轴心趋于多元化,意味着社会异质性的提高,更意味着社会整合方式需要得到改变,即由过去的外在的机械性的分而治之或加总整合,走向各领域内在融合和有机连带基础上的合作与自治。此时,社会运行在多样化的资源一规范体系中交错互动。政府作为凌驾于社会之上的统治性、控制性和管制性组织,需要在去中心化的多元治理中,加强领域分化和社会的多元运行时社会实体间的信任合作,使各个领域有机地联系起来。这种因社会治理格局的改变而建立起来的合作性联系使它们处于一种相互依存状态,任何一个领域都必须回答其他领域提出的问题,任何一种表达都不可能仅单纯地映射于某一个领域,因为任何一个领域都不是自足的,而置身于不同领域的个体生活有着总体性的需求。由此,领域分化的同时也提出了增强各个领域之间的联系与融合的治理要求,需要在合作治理的多元主体格局和多种治理机制的创新中得到实现。
中观层面,当非政府组织以社会自治力量的形式出现,与黑格尔所说的“个人私利的战场”的市民社会大相径庭,“既不要求个人服务于社会,也不要求社会从属于个人,而是出于共在共存的目的去开展活动,所要健全的是实质性的公共生活形态”,原本的行政管理科学化的模式亦无法应对这种力量时,行政管理的社会化趋势被展现出来:社会治理不再是政府的专属领地,各种各样的社会力量逐渐介入到社会治理过程中,这将形成一种全新的社会治理格局,“一方面,多种社会治理主体的出现形成了合作治理的局面;另一方面,社会自治则用自己的行动去证明传统的被治理者自身也可以进行自我治理”。此时,原先依赖于代议制机构的单线式途径,必然依托于各类社会组织借籍表达领域而扩展成源源不断地传输民意和表达公共利益要求的广阔通道。对于政府而言,表达领域的重要性不再是法律意义上公民表达权的落实,更是替代性的公共管理机构,对于民众及私人部门而言,它则是一个完全的民意表达空间,成为抑制公共领域集权行为和集权话语的有效调节因素,开辟了打破政府社会治理垄断的突破口。
市域社会治理的做法范文
同志们:
今天召开的依法治理办公室主任会议,听取了大家对于开展法治创建年活动的工作想法,从会上的讨论来看,各地都做了很好的汇报,有的还积极建言献策,说明大家都进行了认真思考,对这项工作给予了足够的重视。我相信这将使我们的工作有一个好的开端。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做好“法治创建年”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法治创建年”活动是厅党委今年着力部署的三个重要载体之一,是大幅提升区域法治创建水平的重要举措,对于服务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建设法治吉林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开展“法治创建年”活动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生动实践。法制宣传部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就是要在普法依法治理的实践当中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解决普法和依法治理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问题,即能不能从更高层面推进依法治理的问题。普法工作的生命力在哪里?社会的认同感在哪里?如果只是就普法抓普法,不能全面推进依法治理,那我们的工作就没有突破性进展,就不能迈上新台阶。“法治创建年”活动立足于多年普法的坚实基础,从推进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经济法治建设、民主法制建设等多方面提升法治化管理和服务水平,是推进普法和依法治理齐头并进、协调发展的生动有效的实践形式,是普法的延伸和深化,必将开拓普法工作整体升位的新境界。我们必须更加自觉地以科学发展观指导为指导,扎实开展“法治创建年”活动,开创我省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新局面。
(二)开展“法治创建年”活动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有效途径。党的十七大对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了全面部署。依法治国内在地包含了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县等各个领域的依法治理活动。区域法治创建活动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区域内的生动实践,体现了依法治国从治国理念和价值追求向实践操作层面的推进。开展“法治创建年”活动,争创“民主法治示范村”,“模范法治乡(镇)”,“先进法治县(市、区)”、“法治城市”,加强行业依法治理,就是推动法治建设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领域不断完善和深化,实现各个区域、各个层面的依法治理目标,不断推进依法治省进程。我们要更加自觉地把创建活动放到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中去推进,放到我省“科学发展、加快振兴、富民强省”的大目标中去开拓,积极促进法治吉林建设。
(三)开展“法治创建年”活动是深化依法治理的必然要求。这些年来,我省始终坚持在法制宣传教育基础上推进依法治理的工作思路,依法治省工作成效明显,受到司法部、全国普法办的肯定。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中,各地、各部门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全面开展了依法治理的各项活动,推动了法治城市和法治县(市、区)等区域法治创建活动,使全社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有了明显提高。为进一步强化依法治理,我们提出开展“法治创建年”活动,从内涵和外延两个方面,进一步拓展和深化了区域性依法治理工作。因此,开展“法治创建年”活动、开展法治城市和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是区域依法治理发展的必然结果。我们一定要以此为契机,加大依法治省工作力度,把我省的区域法治创建水平跃升到一个新的层次。
(四)开展“法治创建年”活动是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载体。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继续蔓延,对我省经济影响日益显现。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是今年经济工作的首要任务,也是普法依法治理必须做好服务的中心任务。通过开展“法治创建年”活动,促进各级政府强化依法行政,把各类行政行为纳入法治轨道,减少工作矛盾和不必要的“磨擦”,降低社会运行成本,提高管理和服务效率,本身就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注入了法治元素,其中诸如包括部门依法办事、对财产权的保护等,使法治状况的“软实力”得到增强,就会极大改善吸引资金、吸引人才的创业环境;就会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确保各类企业依法经营、公平竞争,确保股市房市投资避免受损、企业裁员、农民工返乡创业、劳资纠纷、医患纠纷、食品卫生安全等民生问题,能够在法治的框架下寻求解决的途径,为实现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目标提供法律支持。
(五)开展“法治创建年”活动是确保“五五”普法工作取得实质进展的重要部署。今年是实施“五五”普法规划的第四年,明年就要总结验收了。可以说,“五五”普法能否取得突破性成果,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今年的工作至关重要。在这里,我向大家通报个消息,今年的省委常委会工作要点明确提出,要认真实施五五普法规划。今年初政府工作报告也充分肯定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如何贯彻落实好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给这一轮五年普法一个合格的答卷,这是我们的重要责任。我们应该用更高的标准、更高的目标来要求自己,把“法律六进”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提升到新的水平。厅党委提出“法治创建年”活动,其中就包含抓好“五五”普法后期工作重点,全面搞好《规划》实施的想法。前几天,司法部法制宣传司司长肖义舜在省依法治省办公室报送的信息上作出批示,要求将此情况在《普法通讯》和《法制日报》上刊发。现在全国都处在摸索阶段,我们一定要把握时机,迎难而上,争取在“五五”普法总结时推出一个响当当的吉林经验。
去年以来,部里、省里多次对抓好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进行安排部署,提出了具体要求。4月,全国普法办出台了《关于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的意见》。5月20日,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组长李申学在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工作会议上,强调要组织好、设计好、落实好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7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聂文权在省十一届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指出要“组织和开展好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全面加强区域法治建设。”7月9日,司法部副部长张苏军在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联系点座谈会上,专门就做好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提出重要意见。去年,省依法治省办公室制定下发了《吉林省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指导标准》,今年1月20日印发了《吉林省“法治创建年”活动实施方案》。为推动“法治创建年”活动取得实效,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司法厅定于第二季度末,将提请省委、省政府召开吉林省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工作现场会,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应该说,从部里到省里、到厅里,对区域法治创建活动的部署可谓紧锣密鼓,严格要求。从各地情况来看,全省先后有敦化市、长春市朝阳区、延吉市等15个县(市、区)开展了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近日,一些市州正在加紧筹划开展“法治城市”创建的各项工作,有的地方已列入政府工作重要日程。应当说,去年以来区域法治创建活动开局良好,产生了积极反响,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与不足。主要是:有的地区对创建活动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够,没有认识到区域法治创建活动是“五五”普法后期工作的重中之重,还没有在思想上真正重视起来;有的办事机构总觉得职能弱,工作中自觉不自觉地带有畏难情绪,没有想事、干事、成事的精神状态和工作劲头,缺乏大胆谋划的勇气和魄力;有的地方仅仅在形式上启动了“法治创建年”活动,只是提了几个口号,没有认真研究创建活动的目标任务、创建方式、主要措施,甚至没有认真阅读有关文件,找不到工作的着力点和切入点,以至于没有实质性的动作。对这些问题和不足,必须有针对性地加以解决。全省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加深认识,统一思想,加强对创建年活动的组织领导,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创建活动摆上重要日程,切实组织好、实施好,力求抓出实效。
二、突出工作重点,扎实开展“法治创建年”活动
开展“法治创建年”活动,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内涵丰富,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筹规划,分类实施,突出重点,整体推进。
(一)要全面把握“法治创建年”活动的目标任务。“法治创建年”活动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开展创建年活动,形成以依法治村为基础、以依法治乡(镇)为支撑、以依法治县(市、区)为龙头的“三级联治”格局,并在条件成熟的市州开展法治城市创建活动,努力把我省建设成知法守法、依法办事的法治省份。主要工作任务有四项:一是深入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二是大力开展“模范法治乡(镇)”创建活动;三是积极推进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工作;四是全面开展行业依法治理工作。其中,搞好乡村法治是区域法治创建的基础,乡镇法治建设是区域法治创建的有力支撑,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是区域法治创建的重点,行业依法治理是建设法治吉林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四个方面纵横交错,互为关联、互为补充,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涵盖了区域法治创建的方方面面,必须层层安排部署,整体推进,才能确保均衡发展,形成“联创”格局。要以“法治创建年”活动为统领,全面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各项工作,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基础性、长期性和广泛性作用,促进和深化“法律六进”工作,抓好流动人口和信访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搞好“法治庄稼院”和编写金融法律知识手册等工作,努力开创“五五”普法工作新局面。
(二)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法治创建年”活动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等各个方面,必须紧紧依靠党委政府的领导。实践证明,凡是区域法治创建开展得好的地方,最重要的是当地党委政府重视、支持。如果没有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法治创建活动就不可能得到推进。在法治创建年活动中,各级普法依法治理办事机构一定要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党委政府的工作大局,保证法治创建规划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目标、城市发展的基本定位相配合、相适应,争取党委政府的关注和认可。各地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做好汇报,努力赢得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与此同时,要把创建活动搞好,我们不仅要争取党委、人大、政府作出开展区域法治创建活动的决定、决议和规划,召开启动大会,还要积极争取将创建内容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考核体系,将创建活动变成硬指标和硬任务,保证创建工作与中心工作相协调、相促进。为此,各级办事机构要抓住机遇,加强沟通协调,将区域法治创建活动摆上党委政府的工作议程,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争取在人员、经费、装备等方面得到倾斜和帮助,确保创建活动的有效运转。
(三)要突出抓好“法治创建年”活动的着力点。“法治创建年”活动是涵盖立法、执法、司法、普法、法律服务和法治监督等诸多环节的社会性系统工程,必须科学规划,有所侧重,扎实推进。各地要围绕当地法治建设的大局,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力争选取一、两个重点,真正做到有的放矢地开展工作,力求有所突破,让人民群众得到实惠,感受到法治建设的成就。比如,在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中,要结合新一轮农村改革发展,积极为发展粮食产业、畜牧业、园艺特产业等我省优势产业和特色经济提供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积极为亿元以上重大项目特别是增产百亿斤商品粮工程服务。要加大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力度,积极为返乡创业的农民工和转移就业的农民工提供致富信息和法律服务,扶持他们重新创业兴家。在开展“模范法治乡(镇)”创建活动方面,要围绕农村基本经营、土地管理、金融、户籍、教育、文化卫生、医疗、就业、民主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和创新,积极为乡(镇)党委、政府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建议,为其依法行政和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服务,进一步提高乡镇干部依法管理和服务基层工作的能力,积极为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金融机构等经济组织提供政策服务和法律服务,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在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方面,要重点推进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使政府更好地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努力建设法治型、责任型和服务型政府。围绕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注重加强经济法治建设,加强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促进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等市场经济基本法律原则和制度的落实,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为促进招商引资和鼓励全民创业营造良好法治氛围。在开展行业依法治理方面,要建立和落实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错案责任追究制,实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还可以抓好专项治理整顿,针对社会关注的热点行业进行重点监管。总之,要结合实际,在每一项任务中抓出亮点,抓出成效。
(四)要进一步强化督促考评工作。加强考评,既是规范创建活动的有力保证,又是抓落实的重要措施。通过开展检查、考核、评比活动,可以不断激发广大干部群众的荣誉感和参与热情,扩大创建活动的辐射效应。各地要不断完善创建活动的考评监督机制,抓紧制定规范性和操作性强、重点突出的考核细则,对创建活动实行目标管理,把法治创建成果作为考核各部门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要认真组织检查考核,并适时表彰奖励,提高创建活动效果。省依法治省办公室已研究制定了《吉林省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考核评估细则》,这个细则是和创建活动指导标准相配套的,将每一项创建任务的核心目标和要求作为考核重点,推动创建活动取得实质进展。底,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司法厅将协调省依法治省工作成员单位,对各地开展“法治创建年”活动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对于在法治创建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将适时予以表彰。
三、加强办事机构建设,把“法治创建年”活动落到实处
面对“法治创建年”繁重艰巨的工作任务,只有把加强办事机构队伍建设放在突出位置,充分发挥组织、协调、指导、检查的职能作用,才能确保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效果。
(一)加强学习,提高素质。区域法治创建是一项全新的探索性工作,没有可供遵循的成功套路和固定模式,需要用新的思维和新的理念去指导实践。办事机构的同志们要加强学习,积极探索,努力出主意、想招法。大家既要认真学习上级机关下发的领导讲话及各种文件,明确职责任务和具体要求,明确工作的努力方向,还要有选择性地学习借鉴专家学者的言论及兄弟省市的做法。比如12月2日,全国普法办、司法部在昆明市举办了一个“法治城市·制度创新”论坛,会议交流了制度创新的经验,探讨了建设法治城市的路径,为法治城市建设提供理论指导和实践示范。会议的有关讲话、发言虽然没有以文件下发,但在中国普法网上都有登载,同志们可以查阅学习。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通过学习,能够开阔视野,拓宽思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二)协调运作,形成合力。“法治创建年”活动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只有各部门密切配合,优势互补,发挥整体功能作用,才能抓出成效。各级普法依法治理办事机构要充分发挥组织指导作用,使各部门、各单位明确在创建活动中的职责任务,加强沟通协调,强化资源整合,形成齐抓共管、合力推进的工作局面。各级办事机构要认真负责地制定工作规划和活动方案,科学安排部署,加强督促检查,保障法治创建活动扎实有效开展。各部门、各行业要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因地制宜,抓好实施,防止形式主义,提高针对性,增强实效性。
(三)大力宣传,营造氛围。开展“法治创建年”活动,离不开广大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和积极参与。各地在开展创建活动过程中,要大力宣传活动的重大意义、目标任务和重点内容,宣传创建活动服务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作用,引导、调动、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的良好氛围。要注意培养树立典型,及时总结推广鲜活经验,加强舆论宣传,发挥典型的辐射作用,带动创建活动全面推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