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基金的意义范例(3篇)
社会保障基金的意义范文篇1
[关键词]社会保障;民生;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中图分类号]F840.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1)1-0120-02
1社会保障制度的内涵与发展历程
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国家为了帮助其公民克服面临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因素,而面向所有公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救助和住房保障等。作为国家财政支出中转移性支出的重要内容,对保障我国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起了重要作用。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最初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改革开放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我国也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逐步建立起了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分级负责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框架。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2社会保障发展中出现的问题
我国的社会保障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取得了很大的成就,我国基本建立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框架,实现了从以单位福利为主的劳动保险到统筹互济的社会保障的转变,实现了从主要保障城镇职工到统筹城乡发展的重大变革,越来越多的城乡居民享受到基本的社会保障。但是,我国社会保障的发展仍是不均衡的甚至在某些部分是相对落后的,人口、区域经济、收入差距及制度不完善等因素对我国的社会保障改革和发展造成了不利的影响。
(1)发展层次不均衡,农村地区发展落后。城乡社会保障发展不平衡,广大农村地区严重滞后。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这种发展一直是不平衡的发展。据统计,占我国人口30%多的城镇居民占有我国社会保障的近89%,而占全国人口近70%的农村人口则仅占我国社会保障的11%。这种明显的福利分配不合理,不单是因为经济水平不同,与政府政策导向、居民自身对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和义务的认识等都有一定的关系。在中共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二五”规划建议,明确提出未来五年要使城乡居民收入普遍较快增加,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加和经济发展同步;扭转城乡、区域、行业和社会成员间的收入差距扩大趋势。政府政策的制定,为我们的改革任务提出了要求、指明了方向,国家更加关注民生问题,更加注重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保证同步发展普通居民的利益,这就对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执行、解决纠纷等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
(2)整体覆盖范围不广,部分保障水平较低。一些基本保障制度覆盖面比较窄,保障水平不高。社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部分,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其中养老保险是覆盖面最广、所占比例最大的一个项目,但是养老保险的主要参保人员仍然是城市居民,城镇参保人员较少,农村人口则基本没有。例如,企业的缴费率达到工资总额的30%左右,个人的缴费率也达到了工资总额的10%左右,这就导致了一些企业不愿承担如此高额的保障金,想尽办法来躲避缴费,这样一来,国家虽然对社会保障有一定数额的财政拨款,但为保证各项保险金的正常发放,必然会进一步提高缴费率,这就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费率越高,愿意缴费的人越少,资金越短缺。
(3)缺乏统一有效的法律及部门制度。缺乏统一的政策制定和管理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等都和社会保障相关,各部门间没有统一的标准和规范,降低了管理效率,增加了管理成本。特别是当出现问题时,难以找到直接负责人和解决问题的方法,容易造成各部门间的相互扯皮、互相推诿。
(4)群众对社会保障缺乏信心,缺乏参与保障意识。群众缺乏社会保障意识,对参与社会保障的权利与义务认识不清,不能积极参与社会保障。企业偷逃保险金,个人不愿为未来生活提前付费,认为最低保障是社会主义的义务等短视思想,都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城市和农村居民享有的社会保障差距过大,甚至很多农民认为社保是城市人的,不懂得为自身谋取应享的权利,特别是对于那些在城市生活多年的农民工,他们生活在消费水平非常高的城市,却不能享受到与普通城市居民相同的社会保障,这对于社会的健康发展是极为不利的。
3对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建议
(1)规范社会保障制度,增强参保人员的资料在全国各地的流动性,建立统一的社保账户,保证参保人员无论在何时何地都能够取得社保金。这样一来,不但能够增加人们对社会保障的信心,积极参与到社保之中,为社会保障筹集大量资金,同时也有利于我国劳动力资源的流通,增加人们的消费欲望,刺激内需从而带动我国经济发展。在刚刚通过的社会保险法草案中,明确指出,社会保险参保情况应定期公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在本统筹地区基层设立服务网点,这样既有利于政府及群众及时了解社会保障的基本信息,同时也增加了群众的未来保障的信心,从而更多地参与到社会保障中来。
(2)建立统一的、规范的社会保障制度,制定相关法律,统一管理机构,明确责任和分工,同时增加会计、审计和监察等工作,确保我国社保及资金运营的规范化、透明化,树立人们对社保的信心。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正式通过的《社会保险法》,将于2011年1月1日开始实行,而在提请决议的草案就明确提出要在发生社会保险争议时可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讼;同时进一步加强工会在社会保险监督中的作用。
(3)多渠道筹集保险金,建立全国性社会保障基金,保障资金的正常发放、灵活分配制度,根据个人对社会的贡献来决定其保险金的发放数额,保证社保的公平性。同时严格对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领取标准,避免“养闲人”的状况出现,筹建公益性职业教育,鼓励低收入者和失业人员参加再就业培训,依靠自己的努力脱贫致富。正如社会保险法草案中所提,保证基本养老保险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这是一个实验性很强的举措,养老保险金是我国覆盖率最广的社会保险,养老保险的改革试点成功,对于我国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4)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特别是农村的教育、医疗等事业的发展,从根本上改变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增加对中小城镇及农村的教师、医护人员等劳动力的培养和分配力度,从源头上提高农村居民的整体素质,保证农民的基本生活。这样才能解决好“三农”问题,保证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唐均文.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政策思路:“基础―整合”[J].财经政法资讯,2009(5).
社会保障基金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欠薪,欠薪保障基金
近年来,农民工的工资拖欠问题日益突出,部分用人单位恶意拖欠职工工资的现象履见不鲜,鉴于我国尚无全国统一的可执行的工资保障规定,如何保障劳动者取得被用人单位拖欠的工资是当前我国劳动法劳动报酬保障领域急需深入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在国外,许多国家立法规定了欠薪保障的特别措施,其中主要包括欠薪索赔特权制度和欠薪保障基金制度。对于如何建立欠薪保障基金制度,我国的深圳、上海和香港做了许多有益的尝试,出台了一系列的规定。本文将结合相关理论和实践展开论述,重点讨论我国如何构建欠薪保障基金制度。
一、各国及我国各地方欠薪保障基金立法考察。
1、各国立法概况。
各国在20世纪60年代以前主要是通过规定工资优先债权的形式保护工人索赔企业欠付工资,但是由于优先权的行使受到诸多条件的制约实践中遇到困难,于是开始考虑能否建立一个第三方的机构来保障劳动者的权利。关于欠薪保障基金的立法最早出现在1966年的巴西,巴西建立了一个服务工龄保障基金,该基金仅保障雇佣合同结束时应支付的工龄补贴。目前最主要的欠薪保障基金立法主要集中在西欧各国。西欧各国的工资保障基金(即本文论述的欠薪保障基金)立法自1967年开始,该种基金的性质属于社会保障的范畴,设立的目的在于为雇主对其工作人员欠下的债务提供担保,所承保的风险是企业的无偿付能力。综合考察各国的立法,工资保障基金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工资保障机构的行政管理筹资、工资保障基金运转的条件、受保障制度保护的索赔类别、所保护权利的数额限制、支付程序等。作为我国邻国的韩国在遇到严重经济危机后,针对大量发生的企业破产和劳动者失业现象,为确保劳动者的工资得到支付和社会安定,于1998年2月20日制定了《工资债权保障法》。在该法中规定工资债权保障基金作为劳动部部长代替事业主支付工资和退休金的来源,由从业主征收的费用组成以及工资债权保障上的征收金适用产业灾害保障法上的一些规定。
2、《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以下简称保障条例)与《上海市小企业欠薪基金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基金办法)比较分析。
保障条例系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基金办法”由上海市政府,上述两件立法均属于地方法规规章,为我国欠薪保障立法的大胆尝试,在其条文中对欠薪保障制度的基本结构进行了初步构建,本文拟对两者进行比较分析为后文的论述提供制度基础。经笔者比较两者条文,发现上述两件立法有以下共同点:(1)二者均在第一条中提出制定的目的在于保障职工合法利益和维护社会稳定;(2)对于欠薪的解释基本一致,即企业应支付而逾期未支付给员工的工资;(3)均设立欠薪保障基金的管理机构,保障条例中规定由深圳市政府设立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基金办法规定上海市小企业欠薪基金委员会负责欠薪基金政策的制定和协调工作;(4)欠薪基金的主体来源均为企业缴纳的欠薪保障费、基金的利息收入和投资收入;(5)欠薪保障费均由工商管理部门在办理企业年检或注册时收取,并统一划拨专门设立的欠薪基金专户,欠薪保障费在企业成本中列支;(6)规定垫付的欠薪数额的限制;(7)规定了垫付欠薪的追偿制度。
保障条例中的下列规定为基金办法所无:(1)该条例适用于特区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2)欠薪保障实行缴费与共济、垫付和追偿相结合的原则;(3)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由政府、员工和企业等方面的人员组成,并规定市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是欠薪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和日常办事机构;(4)欠薪保障费的标准是上年度市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的70%;(5)对于欠薪基金用于日常管理费用支出限定为不超过当年收取的欠薪保障费的5%;(6)控制欠薪保障基金的投资项目和投资总额占欠薪保障基金余额的比例;(7)规定企业员工请求劳动部门垫付欠薪的条件和程序性要件;(8)对于违反该条例的相关责任人规定了相应的罚则;(9)规定劳动部门每年应当将审计部门的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10)规定了对劳动部门的处理决定的救济措施。
与保障条例相比,基金办法具有以下的特殊规定:(1)基金办法第一条规定的制定目的中还包括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2)欠薪的范围不仅限于企业到期未支付的工资还包括企业应缴纳而逾期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3)适用的范围仅限为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确定的小企业划分标准并已履行本办法规定交费办法的企业;(4)欠薪基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不包括劳动者的代表;(5)欠薪保障费的标准是上海市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6)规定符合办法规定的企业可以申请垫付欠薪,企业职工只有在企业无法提出申请的情况下提出申请;(7)规定了基金实施情况的报告制度和专项审批制度。
小结:经过比较分析,笔者认为保障条例结构上更趋于完善,其共分六章,分别为总则、欠薪保障机
构、欠薪保障基金、欠薪的垫付、垫付欠薪的追偿和罚则;内容上更注重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这一点主要表现在其规定处理欠薪垫付申请的尽速审查和办理;基金管理上注重维持整体欠薪资金的平衡。基金办法虽然结构内容较为简单,但从管理体制上更注重各个行政机关之间的配合和协调,但只对欠薪基金委员会的职责作概括性的规定未涉及具体职责;在欠薪保障范围内将社会保险费包含在内(此举更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3、香港地区的《破产欠薪保障条例》(PROTECTIONOFWAGESONINSOVLENCYORDINANCE)。
该条例共分七部分,分别为导言、破产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基金、财务条文、从基金所作的拨款、已付款项的追讨和杂项。现择其主要规定作简要介绍:(1)在该条例的法律公告中表明该条例旨在订定条文,设立一委员会,以管理破产欠薪保障基金,并规定雇员在其雇主处于无力清偿的情况下,可获该基金拨付款项;(2)导言部分主要是对条例中的若干概念进行解释,如工资(wages)指公司清盘时,申请人根据《公司条例》有权获优先偿还的工资或薪金,或在破产案中申请人根据《破产条例》有权获优先偿还的工资或薪金;(3)破产欠薪基金委员会部分主要是规定基金委员会的名称(ProtectionofWagesonInsolvencyFundBoard)和性质(bodycorporte)、委员会的职能及权力;(4)基金部分规定了基金的来源和从基金拨付的款项,其中基金的来源为财政拨付、对已付款项的追讨、利息和其他收入以及合法拨付的其他款项;(5)财务条文部分主要规定基金的管理和审核;(6)第五部分至第七部分对于款项的支付、追讨已垫付款项以及各种罚则做了规定。这部条例虽然规定的仅是雇主破产时对于雇员工资、代通知费、遣散费未得到支付的保障,但对于我国构建欠薪保障基金制度仍有借鉴意义。
二、欠薪保障基金概念的理论界定。
结合上述立法可以看出在规定欠薪保障基金制度存在诸多的差异,笔者认为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在于对于基本概念的理解各异,因此有必要对欠薪保障基金概念重新进行理论界定。
首先必须明确欠薪的概念。欠薪一般称为“拖欠工资”,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可以得出不同的解释。如果单纯地从劳动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上来定义欠薪,主要是指因经营者逃遁、企业经营不善、破产等原因使用人单位无法支付到期应支付的劳动报酬。上述定义仅考虑到用人单位或经营者的因素,对于劳动报酬是否与劳动者的劳动相对应等因素未予以考虑,从而可能出现一些用人单位通过变相压低劳动者的工资的方式逃避对工人劳动报酬的欠债,从中谋取高额利润,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基于此,从单方面定义欠薪已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及劳资关系发展的需要,必须从多方面对欠薪进行定义。笔者认为在定义欠薪的概念时必须考虑如下因素:(1)对于工资的理解:工资,又称薪金,其广义,即职工劳动报酬,是指劳动关系中,职工因履行劳动义务而获得的,由用人单位以法定形式支付的各种形式的物质补偿。广义的工资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工资性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笔者认为从保护劳动者权益出发,此处的工资应作广义理解。(2)是否应该将用人单位拖欠社会保障费纳入欠薪概念?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除了根据劳动合同支付约定的工资外,还承担一定的支付义务,必须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为劳动者支付一定的社会保障费,如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而且从长远角度进行考察,后者对于维护社会安定更具有实际意义。但是笔者认为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拖欠社会保障费的行为可以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00条的规定责令限期缴纳以及加收滞纳金,故无须继续规定欠薪保障基金制度。(3)考虑到最低工资保障对于我国具有特殊的意义:是建立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基本条件;可以作为国家干预分配保障劳动者权益,保证社会的发展和稳定的手段;能够与国际劳工组织工资制度接轨。因此在欠薪概念的界定中也应引入最低工资保障的概念,即对于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低于国家(或地区)规定的最低工资保障线标准,也归入欠薪的范畴。综上所述,本文讨论的欠薪主要是指因用人单位破产、依法整顿、经营者逃匿或其他原因造成用人单位无力或故意逾期未支付应支付工资和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更多》「提示您好!阅读本文需要交费,如果您想继续阅读,请登录或注册成为法学文献库读者!
「参考文献
[1]关怀、赵履宽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务全书》,经济日报出版社1994年版。
[2]英主编:《外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3]王叔文、许崇德、肖蔚云、回沪明主编《最新香港民商法律》,人民法院出版社。
[4]王全兴著:《劳动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5]李景森、贾俊玲主编:《劳动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社会保障基金的意义范文
一、现实的经济和社会环境的变化导致城市居民对社会保障需求的增长。随着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使许多就业人员尤其老、重工业和传统产业的国有企业员工面临下岗的压力;近年来政府机构改革使大量公务员面临分流的压力,使居民感到现实收入增长放慢。近几年来大力推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医疗制度改革也使居民更加重视对自身长远利益的保障投入。随着我市即将进入老龄化社会,居民开始面对各种个人为自己未来生活保障的心理压力,从而使其对社会保障的需求增大。
二、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改善,城镇居民个人对社会保障也有明显的需求愿望。居民的需求已从满足基本现实生活的生理需求转向了对更高层次的心理需求,从现实的消费需求转向对未来的保障需求。随着消费者收入的提高,每个月愿意花在办理社会保障支出占其收入的比重也在提高,**月份我市城镇居民社会保障支出占城市居民家庭总收入和总支出分别是**%和**%,占消费性支出的**%。
三、居民消费领域的扩宽。居民除对实物消费以外,更注意新领域的广义消费,这种广义消费包括三个方面,其一是通过分期付款或储蓄来积蓄购房的力量;其二就是对未来的养老、医疗、失业等方面的社会保障的消费支出;其三是个人对自身职业教育的投入和再就业培训的支出意愿。这种广义消费实质上是一种个人投资的表现。随着各项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力度的加大,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成为百姓关注的热点。
四、社会保障金的社会化发放情况较好。现在普遍实行退休人员与原企业分离,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凡是按国家法定年龄离退休人员,单位和个人不拖欠所交纳的社会保障基金的,每个月都能按时领到足额的养老金,使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有基本保障。参加了医疗保险的人员,如遇生病住院,参保人员可在养老保险处按比例报销一定的医药费,即时缓解了离退休人员的家庭困难。交纳了失业基金的,如遇失业、下岗的困难,可在养老保险处领取一定的失业救济金,使下岗职工平安度过困难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