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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方案范例(12篇)

来源:收集 时间:2024-01-11 手机浏览

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方案范文篇1

近年来,在知识产权犯罪新态势下,检察机关不断加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力度,最高检先后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文件,不断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专项行动。无锡市检察机关未雨绸缪,在近五年中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类案件362件549人,逐步形成了“诉前介入、诉中审查、诉后分析、预防保护”的职能一体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

6月7日,由检察日报社、无锡市检察院主办,方圆杂志社、无锡市开发区检察院承办的知识产权保护之无锡样本研讨会正式召开。会议围绕“知识产权的检察实践”和“如何依法平等保护非公经济”展开了热烈讨论。

江苏省检察院巡视员方晓林

近年来,江苏省检察机关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坚决有力反腐倡廉,着力加强诉讼监督,稳步推进司法改革,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的进展,为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作出了重要贡献。全省检察机关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不断加大力度、健全机制、强化举措,取得了良好的成效。特别是无锡市检察机关坚持先行先试、大胆探索,在搭建平台、完善模式、促进合力等方面下了不少工夫,形成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品牌特色,为全省检察机关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提供了有益经验。

无锡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政法委书记张叶飞

服务保障无锡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是无锡市检察机关肩负的一项重要任务,全市检察机关从知识产权国家战略地位、知识产权自身特殊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现实需求出发,积极探索实施知识产权案件专业一体化办理机制,不断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知识产权创新服务体系建设,走出了一条具有无锡特色的知识产权检察保护路子,为全市高新技术产业稳定、健康、快速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

无锡市检察机关逐步形成了诉前介入、诉中审查、诉后分析、预防保护的职能一体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在建立知识产权检察法律服务中心的基础上,还多方合力打造具有样本色彩的知识产权保护的防火墙。宣传、探讨无锡样本,以及结合各地实际学习这个样本,对推动检察机关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将起到积极作用,这也是我们筹办这次会议的初衷。我们将从报纸到杂志到网络再到新媒体,将全方面报道好这次研讨会,把会议的研讨成果传播出去,供全国检察机关分享。

上海知识产权局局长吕国强

目前,中国还不是一个知识产权的强国,主要是海外专利布局明显不足、专业技术领域集中和创新基础薄弱等方面存在问题。解决这些难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打造知识产权的交易平台和知识产权的信息服务平台。其次是建设三个机制。知识产权诚信体系建设、维权机制和多元化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最后就是实施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无锡市高新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新吴区区委书记魏多

目前,无锡市高新区正以新吴区的成立为契机,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强抓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域和国家创新示范区域两项国家战略双层叠加机遇,坚决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快创新体系完善、创新资源与产业发展良性互动的科技创新新高地,使自主创新成为引领发展的重要引擎。无锡市高新区以此次研讨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打造知识产权保护样本和示范,为科技创新产业发展进一步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无锡市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李乐平

围绕专业化办案组织建设、专门化办案机制建设,无锡市检察机关先后分层次聘请专家,通过进一步深化两法衔接工作,重点向工业园区等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延伸职能。同时,在具体办案过程中,加强和有关方面的协作,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宣传手段相结合,加强案件办理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及侵权打击的宣传,为整个无锡地区知识产权保护营造了一个良好的环境。从2011年开始,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提起公诉362件549人,其中商标类刑事案件189件340人,著作类刑事案件175人,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无锡市开发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苟小军

无锡市开发区检察院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作为检察机关有效融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切入点,遵循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律,践行“平等保护、主动服务”理念,在探索具有检察特点、高新区特色的“三专合一”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路子上作出了不懈努力,取得了初步的成效。这些年,通过努力打造“服务平台+执法办案+课题研究+合力保护”“四位一体”的工作模式,探索一条顺应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律、具有检察特点和高新区特色的工作路子。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原校长吴汉东

中国要参与国际经济分工与合作,实施“一带一路”发展战略,首先就要保护知识产权。无锡样本对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创新值得我们总结和借鉴。它把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立场、观点和政策定位在“平等保护”和“主动服务”。当前,我们现代化的转型中,最重要、最核心内容就是法治现代化,知识产权在其中就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无锡市两级检察院在创新检察工作体制机制方面有经验,是榜样也是模本,专业一体化的办理机制、一站式的服务平台、网络信息共享平台以及各界参与的知识产权保护同盟,都非常有意义。

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三局副局长高云涛

无锡检察机关在解决执法不力、保护知识产权意识不够等问题上,取得了不错的效果。有五点经验值得学习和借鉴:第一,建立专门机构和设立专门人员,增强执法的权威性;第二,将疑难案件请专家学者把关,就一些项目和专家学者做调研,充分地发挥了专家学者的作用;第三,主动出击,防止企业知识产权流失;第四,刑事打击与预防相结合,侦办了一批有影响的案件,起到了示范作用;第五,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形成保护知识产权内外合力。

上海市徐汇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杨永勤

近年来,上海市徐汇区检察院立足办案实践,坚持惩治与预防并重,保护与服务并举,积极延伸检察职能,为区内知识产权的健康发展,为优化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开展了积极探索,形成了一些经验做法:一是发挥专业办案优势,提升办案质效。二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加强综合治理。三是完善人才培养机制,打造人才高地。但从外部环境而言,应对一些层出不穷的新型案件,预防犯罪、参与社会综合治理领域仍有较大拓展空间。

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检察院检察长杜薇

近年来,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检察院受理审查批准逮捕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有以下特点:受案数量比较稳定,涉及的侵权领域相对集中,犯罪趋向组织化、专业化,网络犯罪日益突出和案件查处难度大。对于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和今后的工作方向,我们认为,首先要进一步加强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加强对法律适用问题的理解和把握,加强与行政机关的协调和配合,加强检察队伍的业务培训。

河南省汝州市检察院检察长刘新义

近三年来,河南省汝州市检察院以开展惩防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专项综合治理为抓手,推进知识产权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设,对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等侵犯知识产权类案件5件10人予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为我市企业的健康发展营造一个优质的法治环境。

福建省晋江市检察院检察长甘泽阳

对于知识产权案件的发案特点与规律,我们发现有如下特点,一是犯罪类型较为集中。二是侵权对象呈多元化趋势。三是侵权产品从实体向网络发展。四是侵权行为查处难。针对侵犯商标权刑事案件的特点、规律以及实践中法律适用难题,我们认为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首先,在法律规定层面,取消“实际销售价格”认定非法经营数额。在司法实践方面,我们建议,建立健全专业化办案机制。然后,内外联动构建全面体系,加强预防宣传和以案释法工作。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黄武双

检察院在办理案件时可以做很多保障和引领的工作,同时在保护知识产权的时候,还要注意不要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护是必要的,但是绝对不能过度保护。与此同时,检察院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需要多方合作,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在理论层面和立法层面同步跟进。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刘仁文

目前刑法不平等保护公有和非公经济的弊端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不利于对非公有经济的保护。二是不利于激发国有公司、企业的积极性。三是人为地增加司法的难度。四是容易在国际贸易争端中授人以柄。因此,我国必须取消国有公司和企业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职能,取消国有公司和企业工作人员享受行政干部级别的做法,对国有公司和企业的工作人员不再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这既是我国按照WTO规则争取市场经济地位的必要之举,也符合三中全会决定所提出的国有公司和企业“必须适应市场化、国际化新形势”的要求。

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处副处长吕晓华

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自成立全国首个独立建制的知识产权检察处5年以来,共计办理审查逮捕案件491件738人。主要经验和做法:一是注重对知识产权的理论研究,破解知识产权司法难题,取得了大量有益的调研成果。二是,坚持问题导向,统一区域知识产权类刑事案件司法尺度。三是建立疑难案件研讨制度,提高对新型、疑难、复杂案件的应对能力。四是注重人才培养,努力建设一支专业素质高、综合能力强的队伍。

广东省深圳市检察院法案研究组主任检察官李伟建

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动员全社会各方广泛参与,形成打击保护知识产权的整体合力。检察机关应立足检察职能,对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予以坚决打击,加大对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降低维权成本,提高打击效率,彰显司法权威。同时,依托研究中心,开展执法专项活动、宣讲会等多种形式,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站、自媒体等传播渠道,大力宣传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政策措施、工作进展和成效,在全社会营造一种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

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检察院纪检组长杨武华

针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具有专业性强、查处难、认定难等特点,我院选派具有民法、知识产权专业背景且办案经验丰富的检察官组建知识产权案件集中办理小组,与辖区20余家重点高科技产业、3所高校建立沟通联系机制,培养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专门性人才。我院根据办理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性要求进行队伍建设、学习培训等,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意见》,采取6项配套措施,以点带面,整合人力资源的优势,对专业化问题进行有效研判,探索建立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专人专办和标准化审查模式,确保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审查规范化、专业化、科学化。

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副厅级检察员刘慧玲

检察机关进行知识产权保护,需要在五个方面进行努力。一是完善“两法衔接”机制,加强部门合作,形成执法司法合力;二是建立办理知识产权案件的专门机构和专业队伍,或者通过集中管辖的方式,有效应对新型疑难案件,形成专业优势和规模效应;三是加强理论研究,不断创新机制,服务经济发展大局;四是研究法律适用问题,制定规范取证标准,完善案例指导制度,以应对知识产权犯罪中出现的网络化、隐蔽化、专业化、技术化、跨国跨区域化等新挑战;五是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刑事、民事、行政等司法保护职能,慎重研究、积极稳妥地把握企业创新发展与违法犯罪的边界,更要多关注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创新发展问题。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高一飞

我们在谈检察机关服务的同时,要防止服务过度化。应从七个方面去考虑:第一是保留预防前提;第二是“两法衔接”;第三是要引导侦查;第四是专业化;第五是通过司法建议向行政机关企业提出检察建议;第六是对公安机关加强立案监督;第七是做好民事行政诉讼的监督工作。

福建省闽侯县检察院检察长江伟

闽侯县院立足检察职能,主动靠前服务,努力创造良好环境,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一是加强沟通交流。积极构建支持民营企业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深入调研民营企业发展的制约因素,寻求为民营企业提供精准化服务。二是维护合法权益。以执法办案为中心,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打击涉企犯罪、促进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基础作用,开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服务民营企业发展”专项活动。三是强化专业服务。四是做好法制宣传。坚持“请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院长胡玉鸿

关于非公经济所遭受的法律障碍:一是在准入资格上的限制;二是准入范围的限制;三是行业垄断。因此首先还是真正落实确立平等的观念。其次,要完善行政许可制,减少行政审批。目前,非公经济要进入市场,行政审批使得这样的主体不能平等地参与竞争,所以要对行政许可制度进一步加强规范。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检察员邱景辉

结合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对检察机关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提三点建议:第一,全面保护,即全面加强刑事、民事、行政检察保护,更加注重交叉保护的衔接配合,着力补齐民事行政检察保护的短板。突出知识产权检察保护在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的核心作用。第二,依法保护,防止司法保护的滥用。越是强调司法主动服务越是要同步加强对司法权的监督制约。要吸取通过虚假诉讼非法认定驰名商标、司法保护异化为“保护伞”的深刻教训,始终严格依法履行职权。第三,平等保护,确保不同市场主体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平等,法律保护和法律服务平等,特别要注意平衡公益与私益的冲突。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研究员但伟

从数据的统计来看,我们离平等保护还有很大的空间。第一是非公经济主体犯罪以后的执法程度问题,要加强对非公经济在诉讼程序中合法权益的保护;第二要加强侵犯非公经济常态犯罪的执法监督问题。建议把具体工作纳入检察改革大局中,要考虑到诉和不诉的问题,这个权力实际上是检察官的固有权力,现在只是强调诉,而不强调不诉,检察官在这方面当有所作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检察员聂建华

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准确说应该是依法平等保护各类所有制形态的经济成分或者市场经济主体。需重点解决以下问题,一是眼前的利益与长远的可持续发展的关系;二是地方利益和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关系;三是民商事行政手段和刑事制裁的边界。最后是市场主体活动评价标准和规则,对市场经济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行为安放到市场经济的环境和秩序当中,依照法律规范和市场经济规律去考察和评价。

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方案范文1篇2

一、中欧知识产权贸易摩擦现状

随着我国产品大量进入欧盟市场,欧盟逐渐转变战略,高举知识产权大旗,使我国很多产品深陷知识产权纠纷。2002年2月,中国出口到欧盟的DVD因侵犯知识产权,被欧盟成员国英国和德国的海关扣押。2004年9月,因涉嫌外观侵权,德国海关在汉堡公开销毁了我国出口到德国的万余只咖啡瓷杯。海信、西门子的商标争端、温州打火机遭遇欧盟的CR法案更使得中欧双边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冲突日趋凸现。

由此可见,欧盟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的保护体制已成为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只有深入了解对方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和实践状况,我们在与欧盟及其成员国所展开的贸易活动中,才可能明确自身利益的最大范围,并以此指导我国企业如何在对外贸易中应对知识产壁垒以及推进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

二、欧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一)欧盟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欧盟成员国的保护知识产权司法体制各有不同,这与每个国家的历史文化和国情等情况的相异性有关。每个国家都强调自己国家所采取的法律机制的长处,也都摆出自己所面临的问题,同时也都强调必须遵守欧盟的一些规则和指令。欧盟政府及相关部门对知识产权的立法、司法、行政保护也是高度重视的。

1、立法方面。欧盟政府颁布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以地区性公约和指令等形式存在,在涉及地理标志等少数问题时采取了条例的形式。至少涵盖了对下列权利的保护:著作权、著作权邻接权、数据库特权、半导体布图设计权、商标权、外观设计权、专利权、地理标志、实用新型、植物品种多样化、商号(即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产权)。

2、司法方面。欧盟知识产权司法制度努力谋求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最大化、高效化和便利化。其专利诉讼制度突出体现了欧盟知识产权司法制度的高效性。以德国为例,在专利诉讼中,其高效性表现在以下几点:一是专利无效诉讼和专利侵权诉讼由不同法院分别审理;二是当被告向联邦专利法院提起专利无效诉讼后,州法院的专利侵权诉讼并不当然中止。无效申请不能作为侵权案件被告的抗辩理由;三是专利侵权诉讼与侵权赔偿诉讼分开。

3、行政执法方面。欧盟国家都十分注重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惩治,保护企业和个人的知识产权。欧盟一些国际品牌的公司每年都要花费相当的人力和财力在全球打假维权,各国政府也通过不断加大打击走私与假冒行为的力度,来支持企业维护自身的知识产权。

(二)欧盟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又称知识产权的进出境保护、知识产权的边境保护或知识产权的边境执法,是指海关依据国家法律的授权,在边境采取的制止侵犯受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境或者出境的行为。这种保护是一种行政性的保护方式,旨在将侵权货物阻挡在海关边境,不让其进入一国的商业流通领域或者国际市场,以免破坏正常的经济贸易秩序。

目前,欧盟统一的对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主要是《关于海关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措施的条例》,该条例于2003年7月22日颁布,对原有的关于海关知识产权保护边境保护措施的3295/94号条例进行了修订。欧盟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1、欧盟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以进口环节保护为主。《条例》规定,各国应当建立一套程序使海关能够有效地禁止来自第三国的侵权货物进入共同关税区,包括转运、进入共同体自由流通,以任何方式存放或寄存在免税区和免税仓库。欧盟海关对于进口的保护是强制性的,而对出口的保护则是可以选择的。

2、欧盟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范围广。欧盟经过多年的技术创新和积累,企业已拥有大量的自有知识产权,因此需要给予全方位的保护。《条例》中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等。

3、欧盟海关保护措施实行申请制度。对于海关保护措施的申请,欧盟实施申请制度。《条例》规定,权利人发现侵权货物正在进口、出口和存放于保税区等,可以向海关提交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

4、欧盟海关对货物侵权事实的调查程序简化。欧盟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从保护的申请、案件的调查处理等方面都体现了一个简便的原则。

5、欧盟海关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中具有较大的执法主动权。《条例》规定在没有权利人申请的情况下,海关也可以阻止货物的通关,权利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补交扣留货物的申请。

三、我国企业遭遇欧盟知识产权贸易壁垒的原因

(一)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增长快速,但缺乏自主品牌。尽管近年来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增速加快,但是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中自主品牌产品所占比重仍低于10%。据统计,在我国通讯、半导体、生物医药和计算机等高新技术产业,外国公司获得授权的专利数占60%~90%以上,部分国内企业虽然开始出口自主品牌产品,但由于缺乏自主知识产权,特别是缺乏核心技术,品牌的附加值仍然偏低,出口效益没有得到实质性的提高。与之相应的,在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中,我国遇到的贸易摩擦和知识产权纠纷日益增多。

(二)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和应用方面仍处于在摸索中发展的阶段。知识产权一词于20世纪八十年代初期进入我国,相比于欧美发达国家近百年的知识产权发展历史,我国在对知识产权保护和应用发面仍处于在摸索中发展的阶段。我国目前正面临着专利“保护不力和保护过度并存”的局面。一方面国内大部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观念淡薄,自己的知识产权常常被恶意侵犯;另一方面跨国公司利用专利网络来赚取高额专利费用,导致专利“保护过度”。

(三)受欧盟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的影响。由于知识要素在现代经济中越来越重要,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方面的优势开始在经济贸易方面体现出来,知识产权战略也成为许多发达国家的发展战略。由此导致世界经济发展的总体走向对国际范围内的知识产权制度产生了重大而深刻的影响,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变革和发展进入了一个空前活跃的阶段,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经济、科技、贸易中的地位和作用得到了历史性的提升。与此同时,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尤其是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获得的专利数很低,这与欧盟等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战略发生的冲突,必然导致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纠纷成为目前我国对外贸易摩擦的热点问题之一。

(四)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特征有关。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摩擦的发生与欧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本身的广泛性和复杂性有关。欧盟知识产权保护涉及到专利、商标、著作权、未公开信息、地理标记、版权、布图设计等等,都应受到法律保护。因此,中欧双边贸易中涉及含知识产权的商品,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且这个比例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还在与日俱增。

四、我国如何应对欧盟知识产权壁垒

(一)政府应采取措施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

1、借鉴欧盟经验,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在立法方面,应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与国际接轨;在司法方面,整合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从而提高各部门行动的协调一致性。在执法方面,应加大侵权的惩治力度,以激励国内企业创新的积极性。

2、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海关对国内外享有知识产权企业的货物进出境的监管具有重要作用,必须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备案申请制度。(1)将知识产权保护范围限定在进口,这既可以提高行政效率,同时也符合TRIPS的要求。(2)提高保护效率,努力缩短知识产权备案审批时间,力争延长保护期。(3)力争实现备案申请和保护申请表格的统一化、电子商务化,允许企业在网站上直接填写和提交表格,为进出口企业提供便利。(4)设立海关电子公告板,对备案情况进行公布,并接受公众的监督和质询,从而提高海关保护制度的透明度。

(二)企业应采取积极态度应对知识产权壁垒

1、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通过加强对企业管理和科技人员的培训,增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观念,使企业全体员工充分认识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特别是企业领导者、决策者要树立知识产权保护的紧迫感、责任感,改变落后观念,增强企业的自我保护意识。

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方案范文1篇3

1.实体法领域

我国在《刑法》中制定了关于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专门条款,如《刑法》中对商标权的保护专门规定了假冒商标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等罪名,对专利权的保护专门规定了假冒专利罪等罪名。除此之外,还在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中规定了关于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条款,如在《著作权法》中规定著作权受到侵犯性质严重并且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进行刑事制裁;在《商标法》中规定了侵犯商标权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在《专利法》中规定了侵犯他人专利权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等。

2.程序法領域

在《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将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归为“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这类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受到侵犯的知识产权人可以不经过检察机关而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将刑事诉讼的程序启动,来达到维护自己合法利益的目的。法院对于知识产权人依法进行的起诉应当受理,并通过相关的刑事诉讼程序来对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依法进行刑事制裁。如果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严重侵害或者已经严重的将社会的经济秩序扰乱,这类案件就应该归属于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公诉案件,应当由公安机关来进行立案和侦查活动,从而维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利益。

二、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存在的问题

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相关制度不管是在实体法还是程序法上都在不断的完善,但是我国知识产权在刑法保护上仍存在着很多问题。

1.立法模式上的不足

目前我国在专门的知识产权立法文件中,如《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进行了刑法的规定,这种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是分散的,而在《刑法》中则对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进行了集中的规定,这反映了我国通过利用刑法来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坚决态度。但是这种立法模式仍存在着一些问题。由于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导致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案件屡禁不止,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手段和方式越来越多。这就要求刑法要随着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不断出现新变化而实时的做出调整,但是,刑法本身有其特殊性,不能频繁的发生变动,必须要在一定时间内保持稳定性,这就使刑法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发展的对惩罚犯罪的需求,造成知识产权犯罪的刑罚与刑法的稳定性规定相冲突。

2.过高的起刑点

我国在2004年开始实行的《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了构成知识产权犯罪的数额,并将知识产权犯罪的认定标准规定为涉案数额较大或者发生严重的犯罪情节。从这个规定中,我们不难发现,该规定对知识产权犯罪的认定标准过高,也就是说,我国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标准有过高的倾向。这样一来,就使很多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无法受到刑法的严厉惩罚。

三、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相关建议

对于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刑法的保护,不管是从实体法上还是程序法上都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通过对这些问题的简单分析,增加对这些问题的认识,从而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相关建议。

1.制定专门适用的知识产权刑法

我国目前主要在《刑法》中对知识产权进行了规定,但是刑法由于其在一定时期内必须保持自身的稳定性和权威性而不能频繁的进行修改,否则将不利于社会的稳定。而现实的社会是处于发展变化中的,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必将会出现新的形态,《刑法》中的规定也就不能有力的打击到新出现的犯罪形态,这也就造成了刑法与不断变动的社会之间的冲突。为了将这一冲突合理的解决掉,又能很好的打击知识产权犯罪出现的新形态,建议将《刑法》中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保留的同时,专门制定知识产权保护上的刑法,将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集中放到一部法律中,并能够随着新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形态的出现而适时的加以更改和补充。

2.知识产权犯罪的起刑点适当降低

这种关于起刑点的规定不但比发达国家的标准要高,而且也不符合TRIPS协议的相关规定。建议将知识产权犯罪的起刑点予以适当的降低,使刑法能够对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进行及时的调整。在我国,对于将涉案的数额较大这一标准予以降低的做法具有很强的可行性。虽然对于具体要降低多少数额目前还没有定论,但是考虑到我国当前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在起刑点方面存在的种种弊端,将涉案的数额标准予以降低是势在必行的。降低知识产权犯罪的起刑点,可以更严厉地对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进行惩罚和打击,为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四、结语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存在也仅有30年的时间,与西方发达国家几百年的实践相比,存在一些问题是很正常的现象。在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上出现问题时,要在我国基本国情的基础上,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制定适合我国的法律制度。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制度的形成需要时间,法律条文的修订在短时间内就可以完成,但是一种观念的传承却需要很漫长的过程,所以对于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要靠全体法律人甚至整个社会的共同努力,为我国建立起更加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参考文献:

[1]李凯.转基因植物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构建及完善[J].知识文库,2016(15).

[2]刘秉霞,许福国,张建雷.专利信息在产品开发中的应用[J].衡器,2017(1):30-32.

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方案范文篇4

据调查,目前国内很多企业依然在靠模仿外国或中国的知名品牌进行生产,来获取市场份额。这种利用别人商誉“暗渡陈仓”的行为,很容易使企业陷入到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当中。在近日满洲里海关查验一批出口女靴时,就发现了这种情况。成都某公司出口的女靴中有602双钉有“LV”商标,侵犯了商标权利人的商标专用权,被海关予以没收并罚款。

这类案件每年都有很多起,而国家对保护自主知识产权的管理力度越来越大。因此,企业的决策者应快速转变观念,完全摒弃这种投机行为,在增强自主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基础上,强化原始创新,善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为企业的知识产权保驾护航。

海关在进出口贸易的知识产权保护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所以企业应积极主动地将自主品牌及时到海关进行备案,变被动挨打为主动出击,通过海关有效遏制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保护模式

目前,我国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分为主动保护和被动保护两种执法模式。主动保护是指海关依据法律赋予的职权,主动采取措施,保护知识产权,该模式需要事先进行知识产权备案;被动保护是指由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提出申请,海关依照申请对其知识产权提供保护,该模式不以事先进行知识产权备案为启动条件。在当前海关的执法实践中,海关依职权调查处理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占多数。

保护程序

在主动保护模式下,对于通过海关总署备案审核的知识产权,海关发现涉嫌侵权的进出口货物,一般会采取中止放行侵权嫌疑货物的措施,并立即书面通知权利人;权利人应当在海关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并提供担保,海关方可决定扣留货物并对货物的侵权状况进行调查认定。

在工作实践中,海关通常使用传真及邮寄的方式送达文书,在执法实践中经常发生权利人因种种原因无法及时接收到海关通知而延误回复时间的情形,影响海关对侵权嫌疑货物的处置。因此,知识产权权利人一方面应当及时更新、维护联系人、联系方式等知识产权权利人或人备案信息,确保能够及时、准确接收到海关送达的法律文书,另一方面,条件具备的企业可以指定专人或专岗负责知识产权事宜,加强与海关的联系沟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这里需要提醒的是,海关总署是全国海关唯一受理知识产权保护备案的机构,各口岸海关不受理备案申请。

在主动保护模式下,经海关同意,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查看有关货物;在被动保护模式下,经海关同意,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查看海关扣留的货物。

义务与责任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海关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一种制度,知识产权权利人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如对海关调查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据,对海关没收的侵权货物按照货物在海关扣留后的实际存储时间支付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对海关销毁侵权货物提供必要的协助等。

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方案范文

Abstract:Alongwith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economicvalueunceasingincrease,infringement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crimearoundtheworlddaybydayserious,therefore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criminalprotectionreceivesvariouscountriestotakeseriouslymoreandmore.Establishmentperfect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criminalactivityprotectionsystem,sinceprotectstheinnovationachievement,thestimulationinnovationvigor,theconstructioninnovationcountryintrinsicneed,isalsoandtheinternationalintellectualpropertyprotectiontrailconnection,launchestheinternationalcommunicationsmoothlytheexternalcondition.

关键词:知识产权刑事保护

keyword: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criminalactivityprotection

作者简介:吴婷(1989―),女,陕西汉中人,中南大学法学院。

一、我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概况

我国的知识产权犯罪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随着我国入世后该类犯罪案件大幅增加。2005年、2006年全国法院审结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分别比上年增长31.2%和52.3%[1]。2007年全国地方法院审结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判处的案件904件,生效判决人数达1372人,同比分别上升17.56%和13.12%[2]。2008年全国地方法院审结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判处的案件996件,生效判决人数1657人,同比分别上升34.78%和20.86%[3]。可以说,近年来知识产权犯罪总体呈上升趋势。

根据公安部经济犯罪侦察局的调查显示,上述犯罪案件呈现了以下的特点:(1)发达地区犯罪率偏高;(2)个人与单位犯罪并重;(3)犯罪的专业化、智能化水平高;(4)跨国跨境犯罪趋势明显。

二、我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必要性及现状

(一)我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必要性

首先,正如卢梭所言,“刑法在根本上与其说是一种特别的法律,还不如说是对其他一切法律的制裁”。刑法具有严厉性和终极调控性,当民事和行政手段不足以遏制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时,必须启动刑法来予以最终保障。

其次,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是经济全球化的要求,也是世界各国刑事立法的趋势。运用刑事手段打击严重的侵权行为已不仅是各国的通例,更是被载入了许多国际公约中,以TRIPS协定为典型,从而将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从国内提升至国际高度。履行国际公约要求我国完善知识产权刑事保护。

(二)我国知识产权的刑事立法现状

我国知识产权的刑事立法在不断地得以完善,规定了知识产权个罪的犯罪构成、罚金刑和自由刑结合的刑罚、公诉与自诉结合的方式。现行《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罪”这一类犯罪,涉及8个刑法条文和7个罪名,涵盖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此外,“两高”分别于2004年和2007年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完善了相关概念和标准,降低了犯罪门槛,加大了罚金刑适用力度。可以说我国对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已经初步体系化,在实践中也有能力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犯罪现象层出不穷、犯罪手段日新月异,我国面临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压力仍然巨大。

三、我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完善

立足我国具体情况,结合国际各种因素,需要从国家整体利益的战略高度保护知识产权。在刑事保护方面,可以从以下几方面予以完善:

(一)统一执法标准。在实践中,各机关部门在证据标准、案件移送标准等方面存在差异,给实际操作带来不便,,影响办案效率。司法机关应就定罪量刑的金额标准、法律适用和鉴定资格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促进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诉讼标准趋于统一。争取实现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案件证据信息共享,节约办案成本,提高破案效率。

(二)提高知识产权刑事执法水平。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具有智能化和专业化,给打击知识产权犯罪带来高难度。针对该类案件,需要办案人员具备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业务素质。

(三)协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目前,已有检察机关开展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工作。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可能涉及犯罪的知识产权案件时,可以邀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要明确检察机关对移送案件进行监督的具体办法。各机关在相互配合的同时,应做好监督工作。

参考文献:

[1]《最高法熊选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有长足进步》.法制日报,2007-04-26

[2]《2007全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概况》.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2008-04-28

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方案范文篇6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刑事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5-086-01

一、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起步及现状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十分广泛,包括专利、植物新品种、著作权和邻接权、商标权、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地理标识等,而且还包括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新型的案件,比如计算机网络著作权、实用艺术品、民间文学艺术、计算机网络域名、原产地名称、商标和企业名称等知识产权权利冲突、诉前临时措施等。我国法院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起步较晚,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是随着《商标法》、《专利法》、《民法通则》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的颁布实施逐步发展起来的。到了20世纪90年代初,随着《著作权法》的颁布实施,我国法院已经初步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并行之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法院来说仍然是一个复杂的课题,审判人员的整体素质尚不能完全满足日益增长的复杂的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要求,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刑法入罪罪名有限,刑罚体系不完善

在刑事立法上,我国《刑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只有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四种,仅涉及七个罪名,这些仅有的刑法罪名已经远远不能适应打击日益增多的知识产权犯罪的需要。例如,中药是中华民族的文化瑰宝,每一种中药制剂都凝结着我国劳动人民的崇高智慧与汗水,然而近些年中药领域侵权纠纷案件不断增加,对我国传统文化的保护面临严重威胁,如果不加以及时的法律救济,祖先留下的成绩将会被消耗殆尽,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在关于中药知识产权刑事立法的保护缺失造成。

(二)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的程序衔接不畅

在知识产权保护实践中,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的衔接不够,造成了诸多知识产权案件仅通过行政手段草草结案,而真正通过刑事司法进行保护的并不多。究其原因主要为,经济利益的驱动,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知识产权案件时花费了许多资源也进行了一些罚款,如果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那么所得罚款也会一并移送,但这样在执法中本部门付出的执法成本却无法弥补,所以行政执法部门出于本部门内部经济利益的考虑,更倾向于只作出行政处罚而不愿意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三)刑事案件侦查协作不足,查处难度较大

知识产权的侦查协作从广义上说既包括区域之间的侦查协作,也包括部门之间的侦查协作,更包括国际上的侦查协作。由于知识产权的国际性特征,侦查协作不可避免地要向国际扩展,简简单单的部门合作与国内的区域合作并不能有效应对国际知识产权犯罪日渐增多的总体趋势。我国在区域协作和部门协作方面也问题颇多。我国实行的是纵向的犯罪侦查协作体系,也就是自上而下的由上级知识产权侦查部门统一调度,而横向的协作相对萎缩。在这种纵向的协作体系中,更缺乏统一的协作程序规则,各地的做法并不统一,规则矛盾冲突随处可见。这种侦查协作的主动性较差,多事在本区域内如果案件的复杂程度超越了本区域能力解决范围,才会被动的想起协作,而平时并不注重前期的合作与实践。

三、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研究

(一)调整刑罚结构,增设新的知识产权犯罪罪名

增设侵犯中药品种权罪。面对中药保护力度薄弱的现状,建议增设此罪,对行为人擅自仿制中药保护品种或伪造《中药保护品种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生产销售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提高我国的中药品种的信誉。同时,增设侵犯植物新品种罪。我国仅在1997年颁布《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了侵犯植物新品种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但是保护力度远远不够,因此有必要对行为人未经植物品种权利人的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授权繁殖品种,或者假冒授权品种的行为进行刑事制裁,加强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

(二)有效衔接知识产权的行政与刑事程序

应加强行政法制监督机制,对部门保护主义严厉打击,杜绝将应由司法管辖的案件仅仅当作行政处罚而草率处理。建立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案件的移送制度。严格落实国务院2005年《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配合提高到重要工作来落实,加强二者的配合、协调、联动和衔接。在修改相关刑事法律时,应当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案件移送制度设立为法定程序,加强检察院对此环节的监督,通过法律避免以罚代法现状的扩散。

(三)大力加强知识产权犯罪的侦查协作,提高侦查专业技能

应合理重建知识产权犯罪侦查协作的体系,建立起对知识产权侦查协作的横向、纵向多方面的体系,平时有效地进行实践演练,而并不应等到案件发生了才想到侦查协作。应当实现知识产权犯罪侦查协作主体体系的科学化,知识产权犯罪侦查的专业队伍的组建对于侦查协作能否顺利进行十分关键,如果没有人才专业队伍的保障,再好的制度设计也是空想。在应对跨国知识产权犯罪时,加强对国外先进经验的学习和优秀人才的引进十分必要。

参考文献:

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方案范文篇7

论文摘要:挡案的利用服务是整个档案业务工作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这一服务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是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档案馆提供的复制、编研与参考等传统服务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领域,档案的数字化和网络化等现代化利用服务也需要得到知识产权保护。需要从健全法规体系、完善技术支持、加快队伍建设和加强组织管理等方面升级知识产权保护视野下的档案服务。

档案的利用服务是整个档案业务工作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档案的收集、鉴定、整理、保管、检索、统计等各项基础工作环节中。都贯穿着社会需要和提供利用服务工作的要求,档案的利用服务工作直接体现了档案工作的目的和方向。

随着人们档案意识的增强和对档案认识的不断深化.档案利用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大,要求档案开放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因此,档案管理单位根据档案价值实现的客观规律和特点,依法向社会公众和组织公开未列入保密与豁免公开范围的档案文件信息内容,并通过有效方式及时提供给有关组织及个人,满足其合法利用需求的社会化服务政策与措施。[1](p3oo)在开放档案提供利用服务的过程中。部分内容会涉及到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档案是社会组织或个人在社会实践活动中产生的.具有保存价值和利用价值的原始数据、信息和知识的记录。档案从其材料的形成到档案的形成。整个过程中都凝结着形成者和管理者的辛勤劳动与智慧结晶。因此,档案当然也是知识产权。我国政府从2o世纪80年代初起。逐步申请加入了国际各种知识产权条约,并且陆续颁布实施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计算机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基本健全了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既保障了著作权人的发明权和专利权,也考虑到了信息传播和知识产品用户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26条规定:“利用、公布档案,不得违反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以下将从档案利用服务的传统与现代化两个方面.系统分析档案利用服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一、档案传统服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一)复制。随着社会需求的增长和技术条件的改善,制发复制本已成为档案部门特别是档案馆提供利用服务的一种日趋发展的方式。档案复制根据利用单位的不同需要,分为副本和摘录两种。副本反映档案原件的所有组成部分,而摘录只选取文件某些部分。复制的方法大体可分为:手抄、打字、印刷以及摄影、复印等。哪由于复制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复印机的普及。相关著作权受到了冲击。严重侵害到著作权人的权利。复制权属于著作权人财产权利中使用权范畴,它是以印刷、复制、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j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复制权、全部或者部分转移复制权,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的权利。为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的国家设立了专门机构向复印者收取费用.有的国家实行所谓“一揽子复印合同制”。即版税征收机构与复印享有版权的作品的单位签订合同,收取“复印版税”,还有一些国家实行“录制设备征税制”,即由复印机和复印纸的生产厂家预收复印版税,然后再转给版税征收组织。1310~o-’35)我国虽然没有特别制定相关制度。但在《著作权法》中还是有一定的法律保障。如第二十二条中规定,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或者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收藏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除此以外,《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四条均强调,在行使复制权时,必须事前征得权利人的授权许可,并按规定支付报酬,否则将构成侵权行为。

(二)编研。档案馆(室)的编研工作是以馆(室)藏档案为主要对象,以满足社会利用档案的需要为主要目的,在研究档案内容的基础上,编辑史料,编写档案参考资料,参加编史修志。撰写专门著述。r】(删’档案利用服务提供的编研材料.要根据一定的目的和要求,对摘选的档案材料进行分析综合,按照一定的体例撰写。那么。在编选某些特定主题的档案资料汇集成册提供给用户、出版信息刊物、定题检索等服务中都可能涉及到编辑权问题。编辑权是著作权人对于其作品的重要的使用权之一。著作权人享有自行编辑和许可他人编辑其作品并由此获取报酬的权利。因此。在编研之前,必须识别清楚相关档案材料是否为著作权的客体,如果是则要首先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充分尊重著作权人的编辑权。同时.我们必须注意到现实的复杂性,如由非著作权信息资料编辑成的作品或由有著作权和非著作权信息资料混合编辑而成的作品,如何给予知识产权保护。有待进一步的探讨。

(三)参考。中国信息协会《中国信息咨询服务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准则的倡议书》中指出要“尊重和保护信息产品中的知识产权,不窃取占据别人的劳动成果。”由于科技档案中有不少是已经取得专利权的智力成果,也有已经注册的商标、标志。因此,在提供参考利用服务时,千万不能忽略提供他们知识产权法律状态的信息。同时。在服务前还必须明确科技成果所有权的归属.切忌在服务中将享有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视为公有领域的智力成果甚至作为顾问方或中介方自己的成果提供转让。

各科技档案馆在提供档案参考利用时,主要是提供科技成果表面信息,一般不涉及科技成果核心内容,除非经过著作权人或成果完成单位允许。档案馆才可以提供利用。若合作单位或委托单位到档案馆利用档案,应出示合作合同或委托合同,档案馆工作人员应依据出示的证明,才能为其提供利用。保护知识产权制度要求在保护知识产权时,必须注意科技成果的开发利用。赋予产权人权利的同时也赋予产权人一定的义务。即将专利、发明等成果运用于实践之中。使之产生社会效益,为社会服务。这在《专利法》中规定尤为明显,为促进专利实施,防止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还规定了专利实施的强制措施,这些规定无疑会大大促进成果的推广。

二、档案现代化服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档案机构利用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对档案进行处理和传递时。可能使原本在知识产权法规之下比较平衡的知识权益关系受到冲击。因此,在档案现代化服务中,注重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数字化。所谓数字化是指把各类信息,包括数字、文字、声音、图形、图像等输入计算机系统转换成二进制数字编码的技术。1995年9月,美国在《知识产权与国家信息基础设施》中明确规定:“作品的数字化属于复制行为。”我国的《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第二条明确界定:将已有作品制成数字化制品,不论已有作品以何种形式表现和固定,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称的复制行为。修改后的《著作权法》也十分明确地将“作品数字化”界定为复制权利。

档案馆将传统档案数字化是为了更多用户能够更便利地获得需要的档案信息.这样,利用者能充分利用相关的数据库,甚至不必亲自去档案馆,也能通过网络在线查阅和复制,数字化不可避免地牵涉到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保护问题。我国《著作权法》也提出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值得注意的是,在进行数字化之前,首先应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并支付相应的费用方可实施。否则会构成侵权。

(二)数据库。世界贸易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伯尔尼公约都把数据库作为汇编作品予以保护,亦未明确赋予数据库独立的法律地位,而是将其作为版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进行保护。欧盟《数据库指令》对数据库给予了明确的界定:“数据库是指以系统或有序的方法编排的、并可通过电子或其他方式单独访问的独立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的集合。”

近年来。我国数据库产业发展较快,普遍采用《版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数据库保护,具体地说,数据库被作为一种编辑作品加以保护,版权归数据库制作者,主要注重保护数据库制作者的利益。《著作权法》第十四条将那些汇集有著作权材料的数据库也作为汇编作品加以保护,并规定汇编作品内汇编人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三)网络化。当今时代,网络宽带建设风起云涌,分发存储发展迅猛,网络技术不断进步,网络瓶颈节节打通,使得网上信息飞速增长,人们可以通过网络实时地传递、交换和共享各种信息。档案部门自然也不能落后,有了数字化和数据库的强有力基础,数字化后的档案信息完全可以通过网络来进行传播.从而达到档案信息资源全方位地共建共享。

但是,档案网络化在方便了传播和利用的同时.使得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变得更加复杂,我们必须尊重档案信息所有者的权利.必须考虑到著作权人在网络上的权利。1996年12月wto的新条约(wto版权条约》众赋予了版权人控制包括因特网在内的作品传输权利。如果在网上传播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必须先取得著作权人的授予权,否则就构成侵权行为。我国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第十条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部分条款也涉及到了网络问题;2001年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也提到了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还专门通过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赋予著作权人相关的权利。2004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217条规定的“复制发行”,即将“在线盗版”行为明确定性为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

三、知识产权保护视野下档案服务升级的措施构想

面对这些传统和现代化的档案服务,不难发现.我们的服务质量还有待提高。而这项工作的完成不仅需要档案部门的努力,同时也需要其他相关部门的配合。

(一)健全法规体系。从档案利用方面来看,目前的利用服务工作主要是根据<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来指导具体工作.但对档案利用服务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以及与知识产权法律的关系处理。缺乏具有可操作的规定。

从知识产权方面看,首先,我国的立法和国外的立法有差距,甚至有矛盾,因此会造成混淆,遇到问题不知道到底用哪个标准,因此要同国际接轨。实现标准一致。其次,知识产权法中有关档案利用方面的规定有待细化。对一些诸如档案复制权等问题的忽略。会导致档案工作的知识产权保护无法可依。目前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商标法》、《专利法》、《档案法>、<保守国家机密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虽然有所贡献,但是还不能完全解决问题。然而,相关法律的缺失势必会影响档案利用服务的广度与深度,因此必须尽快健全相关的法规体系。

(二)完善技术支持。在如今的技术时代,即使是侵权行为也具有很高的技术含量.技术的落后和网络的不安全性。会使著作权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因此,必须对保护对象进行技术武装,提供先进的技术支持,有效地防止盗版和非法复制。可采用的方法主要有:权限设置(合法用户可以通过口令访问或通过设置防火墙的方法来有效地将广域网络与内部网络隔离开来,防止外部人员对内部网络信息资源的非法访问)、加密与数字签名技术(防止网络信息传输被窃取与破坏)、ca认证技术(用户可以向版本控制机构申请获得ca证书,成为合法用户)、数字水印技术(只能在屏幕上阅读)、限定使用次数技术、防复制技术等。

(-)加快队伍建设。知识产权法律环境下,档案利用服务工作的运作对人才队伍提出了要求。首先,必须掌握知识产权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知识产权意识和较高的知识产权素养。唯有如此,才能敏锐地感知分析和处理档案信息服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有效地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其次,要提高政策认识水平及业务素质能力.对政策的准确把握和业务能力的强化,都有利于服务质量的提高。最后,作为对信息法律政策等约束手段的补充。还要加强服务人员的自我约束能力,让他们做到自觉守法。除此以外,要建立一支专家型管理人才队伍,他们不仅要具备高学历、懂法律,还应精通知识产权和计算机网络技术.作为执行知识产权法规、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基础和保障。

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方案范文

关键词:知识产权立法执法保护现状

二十一世纪是人类社会经济、技术、科学和社会各方面高速发展的年代,是知识经济时代。这个依靠科技进步和知识创新作为经济增长的主推动力的全新经济形态中,知识是一种重要的资源。因此,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知识成果的转化与应用,便成为知识经济有效运行的基础。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取得了长足发展,但在实践中,尤其是在知识产权的行政和司法方面,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与不足之处,有待提高。要吸引跨国公司的先进技术和投资,还必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特别是加大执法力度。

一、知识产权立法

中国用短短20年的时间就走完了发达国家100多年知识产权立法的历程,成绩举世瞩目。目前,中国已经基本建立起比较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在保护内容、保护期限、保护方式、管理制度等方面与国际规范基本保持一致。在执法方面,中国根据国情采取了司法保护与行政执法“两条途径、协调运作”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

在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向美国国会提交的2002年度中国履行WTO承诺情况报告中,美国政府与美国产业界都认为:“中国在知识产权领域所作的立法修改是重要进步,使中国在大多数关键领域总体上符合了国际标准。”这些都说明,中国政府20年来,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所做出的努力和取得成果,已经得到了包括美国在内的绝大多数国家的认同。

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的承诺,世贸组织将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前8年内对中国进行年度的过渡性审议。2002年9月17日,世贸组织知识产权理事会对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执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和加入议定书中有关承诺的情况进行了一次过渡性审议。审议前,中国向世贸组织提交了14项包括中国知识产权方面法律法规在内的通报,并回答了美国、欧盟、日本、澳大利亚等6个世贸组织成员向中国提出的101个书面问题。世贸组织成员对中国知识产权方面取得的成果,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以来履行承诺所做的努力予以了积极评价。

从过去一般的政策到现在的立法层面,这意味着我国在逐步完善促进自主创新的制度。广东省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立法推创新,首推出《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这是国内第一个省份从立法的角度促进自主创新的做法,覆盖了创新全过程。从科研人员的奖励、投入增长、政府采购等方面,都有一个量化的规定。比如,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研发机构,以技术转让或股权形式对创新成果进行产业化的,可从技术转让所得的净收入或股权中提取20%到70%一次性奖励相关研究人员。《条例》规定,地级以上市政府可以设立创投或风投,引导社会资金投向成长前期的科技型企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通过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补助资金、保费补贴和创业风险投资等方式,支持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除此之外,国家和广东省还陆续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有关知识产权的政策。2010年12月,《广东省专利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后正式施行。2011年10月,我国第一个集专利、商标、版权等各知识产权门类的《国家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印发。2012年1月,广东省委、省政府颁布《关于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省的决定》。同年10月,《广东省展会专利保护办法》正式实施,12月,广东省知识产权局等九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广东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知识产权政策法规措施的不断完善,为我国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营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二、知识产权执法

为改善营商环境、优化创新环境,五年来,我国长期坚持日常执法与专项行动相结合,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根据国务院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部署,要求相关部门重点抓好“双打”、“三打两建”、“护航”等专项行动,着力加强广交会等重要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取得了显著成效。2008年至2012年,广东省共立案处理各类专利纠纷案件1198件,结案950件;立案查处假冒专利案件745件,结案622件;通过指导各类会展和行业协会解决专利纠纷5720宗。该省“双打”专项行动成效得到国务院督查组和全国“双打”办“认识有高度,工作有力度,整治有广度,打击有深度,成效显著,多项工作走在全国前列”的高度评价。广东省六个维权援助中心有效发挥服务作用,建成了全国第一个单一行业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机构——中国中山(灯饰)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

从对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来看,由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程序、责任制度不够完善,行政执法机关的组织机构不够健全和稳定,导致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一些工作中存在疏于主动查处、安于消极行政的现象;执法中缺乏必要的执法手段和得力措施,致使一些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往往得不到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了往往因为处罚力度不够,对侵权行为起不到震慑和严惩的作用;普遍存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人员少、力量不足的问题;在现有的人员中,由于知识产权专业性、法律性较强,对执法人员的素质要求较高,队伍素质总体上还不能满足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要求。另外,在一些地方,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或者不能完全打破部门分割,从而使一些地方和部门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活动屡禁不止。

从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来看,由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往往比较复杂,限于法官对知识产权知识的了解及案件审判经验的积累,难免会造成不同的法院甚至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对相同的案件会作出不同的处理结果的现象,给知识产权的保护带来了很大障碍。例如,各地的立案标准不统一,当事人提供有关事实材料在一法院能够立案,在另一法院依据相同的事实材料却不能立案;不同法院作出的判决结果也难以做到统一,这极大地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此外,各地法院判决中,对被侵权人的赔偿数量偏低。

实践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够顺畅,行政机关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消极对待的情况多有发生。要注意的是,由于受传统习惯的影响,当发生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时,受害方一般向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控告,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处后,即使发现构成犯罪的,极少移送公安进行刑事立案侦查。行政执法部门往往将大量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案件处理的案件,只作一般行政违法案件结案,“以罚代刑”现象仍较普遍。这种以罚代刑现象的存在,使得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屡禁不绝,结果是许多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案件未得到彻底追究。

参考文献:

[1]吴汉东,胡开忠.走向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2]吴汉东.利弊之间:知识产权制度的政策科学分析[J].法商研究,2006(5).

[3]李利英.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经济发展的效应分析[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21(3).

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方案范文篇9

一、从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上看

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客体来看,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档案范围应当具备五个前提:

(一)私有性、权利主体确定性。知识产权本质上虽是一种具有社会性质的产品,具有“公共物品”属性,但基于法律安排而成为具体、特定的私人权利对象,尤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知识产权要进入市场交易环节,必须满足一个前提,即具有私人物品属性,并且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必须是可以确认的。如创作者、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商品的特定生产者或经销者或服务的提供者。由此可以得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档案也应具有私有性及权利主体的确定性。这里称的权利主体应该包括所有权人与著作权人两大类。由于所有权与著作权有时是分离的,档案实体的所有权和著作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包含不同的内容,如档案的创作者也就是档案的最初所有权者以合同、捐赠或是继承遗赠的方式转移档案所有权时,档案的著作权并不发生转移,当然有关著作权的财产权如复印权、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是可以转移的,而有关人格权如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却不在转移之内。因此档案的私有性、权利主体性是判断著作权法保护档案范围的首要前提。

(二)开放性。对著作权的侵犯并不表现为对财产的直接侵占,而大多表现为剽窃、仿制、假冒以及未经许可的实施与使用等行为。这些行为是源于著作权作为一种财产权,体现了权利主体的财产利益,具有财产价值和商品属性,权利人可以因此取得报酬、创造经济利益。然而知识产权是以公开为代价,具有无体性特征,知识产权人无法像管理有体财产那样去有效的控制自己的知识产品,而只能借助法律的保护享有和行使自己的权利。由此可知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档案也必须是公开的,有关档案的开放,《档案法》、《保密法》做了相关规定。其中规定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30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30年。此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公布;未经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公布。可见我国档案的开放受到各种限制。

(三)独占性。独占性是指知识产权对其知识的使用、传播、实施等独占、排他的权利,未经权利人的同意或许可,任何人都不能享有或擅自处置、实施或使用。根据知识产权法的相关条文规定,具有排他独占性质的知识产品才可能拥有知识产权。因此著作权所保护的档案也必须具有独占排他性。档案就其来源而言,有相关单位按《档案法》规定移交来的档案、有国家档案馆(室)通过征集、交换、购买等手段收集而来的档案、有档案所有者捐赠给档案馆的档案、还有档案馆(室)根据《档案法》规定或档案所有者要求代为寄存、保管的档案等。档案就其创作者而言,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法人作者的档案;有公民个人作者的档案;也有介于法人作者和个人作者两者之间的档案,如个人职务内发明等。就档案所有权来看,有国家所有的档案、集体所有的档案、个人所有的档案等。但无论档案来源方式、创作者情况、档案所有权有何不同,著作权所保护的档案必须具有独占性。

(四)商品性。著作权法承认作品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即承认作品是一种商品,可以通过市场交换转让其著作权。由著作权人行使的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如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并可以依照约定或者著作权法相关规定获得报酬的权利。而传统的《档案法》所保护的档案本身是不能作为商品自由买卖的,但档案中所蕴涵的信息因具备可复制性而可以转化成商品进入技术信息市场,实行有偿转让和使用。因此,作品档案具有一定的信息商品性,利用此类档案的利用者应该向著作权人支付相应费用。

(五)时效性。各国知识产权法为了实现作者与社会公共利益关系的平衡,对著作权的保护都规定有一定的时效期限。一旦时效期限届满,该知识产品就从专有领域进入公共领域,为全人类所共享,原著作权人的专有权也告消失。如我国《著作权法》第21条规定:“对于公民的作品,其权利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的终身及其死后50年,截至作者死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而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权利的保护期限也是50年,作者身份不明或者来源不明的档案的保护期限是截至档案首次被接收或者移交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因此对于受著作权保护的国家档案馆永久保存的档案也应当遵循有关著作权法时效性的规定。

二、从《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来看

由于著作权所保护的“作品”除了具有知识产权所共有的特征,还具有自己独特的法律特征。因此从《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上看,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档案范围还应该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对象受保护“四要件”。有关著作权所保护对象应当具备的条件,各国著作权法一般没有做出详实的规定。厦门大学丁丽瑛教授提出了“四要件说”,即她认为著作权所保护的对象应当包括以下四个基本要件:①有特定的思想内容。著作权法只保护作品的表现形式,不保护其思想内容,但构成作品的一个必要条件是要具有某种思想或者美学方面的精神内容。②有客观的表达形式(即可感知性)。这一要件包含了两层含义:第一,该表达形式必须是对作品特定内容的表达形式。第二,精神内容和表达形式都应当被表现出来。③具有独创性,所谓“独创性”是指作品对特定思想内容的客观表达形式必须具有独创性。独创性规定以“额头上的汗水”(sweatofthebrow)原则来判定作品的版权与否;换言之,“独创性”可以解释为“不是模仿的结果”。④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著作权法。档案作品要成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首先应当符合上述四要件。

(二)必须是作品:著作权所保护的客体是作品。所谓的作品是指作者基于表达思想、情感、理论、学说而创作的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具有独创性并具有某种有形形式的智力创造成果。《著作权法》第三条将作品的概念定义为“文学、艺术和科技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具体划分为: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作品、戏剧作品、曲艺作品、舞蹈作品、杂技艺术作品、美术作品、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等形式。从档案的定义上看,我国《档案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对国家、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具体可以划分为党政档案(文书档案)、科技档案和专门档案三大类。其中,文书档案中只有一小部分受著作权保护。一般包括①年鉴、大事记、名录等;②立档单位照片、图片、录音、录像;③文体活动中创作的舞蹈、影视作品、作曲等;④汇编出版的图书、资料等。科技档案是在自然科学研究、生产技术、基本建设等活动中形成的产物,由于具有独创性,可以复制,因此大多数科技档案都受著作权保护。一般来说,受著作权保护的科技档案主要有以下几种:①基建档案类中各个工程项目的设计件、全套图纸、文字说明;②设备仪器档案类中设备的设计图纸、调试及操作手册、设备运行过程中的维修记录、改制改装技术等;③科研档案类中各个科研项目的原始数据、科技论文专著、课题报告、研制报告;④科技活动中形成的照片、录音图像等;⑤新产品的科技成果、工艺设计与创意、产品技术总结等。专门档案种类纷繁复杂,判断的依据就在于这种专门档案是否属于文学、艺术、科技领域,是否具有独创性。主要包括①书稿档案,包括名人手稿、日记、笔记,活动中留下的影音图像、照片录音材料,以及重要的书信、函电等。②艺术档案,如文学剧本、分镜头剧本、译制片台片、完成台本、剧本内容取材或改编前的原作、主创人员的创作设想、音乐总谱、歌词等。③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记录和文件、电算化系统生成的电子凭证。④教学档案,如教师的教学笔记、教学心得,有关学科、专业设置及实验室建设的文件材料,运动会、文艺演出等形成的档案。但教学日历、教学计划、教学成绩等一般不享有著作权。此外,档案作品还应当包括知名人士讲学、观光留下的讲演稿、墨宝以及美术大师雕塑、艺术作品等私人档案以及《著作权法》第六条规定的民间艺术作品。

(三)电子文件、数据库亦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畴:电子文件(electronicrecords)是指以代码形式记录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系统存取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输的文件。数据库(database)是指对信息的搜集、整序、存贮与高速传递处理的一门技术,现已发展为集信息技术、计算机技术与通信技术为一体的新型综合性技术。1996年12月20日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参加缔结的解决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问题的国际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英文简称为wct)扩大了版权保护的范围,其中第四条规定:《伯尔尼公约》中的文学保护适用于各种计算机程序,而无论其表达的方式或形式如何;第五条规定:数据或者其他资料的汇编,无论采用任何形式,只要其内容的选择或排列构成智力创作,其本身即受到保护,但这种保护不延及数据及资料的本身,亦不损害汇编中的数据或资料已存在的任何版权。至此wct国际条约最终确认了数据汇编(数据库)、电子文件在著作权中的地位。在这种形势的推动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对“网络作品权”及其相关权利的认可,指出“网络作品”是通过数字化技术在互联网上运行的,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有形形式加以复印的文学、艺术和智力成果,包括数字化的文字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音像作品、视频作品、软件作品以及经过智力创作的网页、数据库等,应当予以保护。电子文件、数据库虽然在形式上具有数字性和不稳定性,但不影响其具有著作权。

(四)《著作权法》保护的例外。1、《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了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范围的几种情形:①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②时事新闻;③历法、通用数表和公式。从档案的形成领域上看,大多数文书档案来源于与政务有关的文件,而这些政务文件为了国家或社会公众利益,从保护公众知情权出发,需要广泛的使用和传播,不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此外纯客观性的有关科技生产活动、科技成果的新闻报道,纯复制性的摄影照片,工程设计、产品设计中采用的通用设计图纸和公式、数表以及不具有独创性的其他科技、专门档案材料,也不能作为著作权保护的档案作品。2、必须是合法的作品。《著作权法》第四条规定非法作品不受保护的原则。档案作为一种原始的历史记录并不意味着档案都是合法的,档案也可能被非法篡改、或是人为伪造,对于擅自抄录、涂改、伪造的档案已经散失了档案的原始性,其参考与凭证价值大为降低,这样的“二次作品”不受《档案法》、《著作权法》的保护。此外,任何反动的、企图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禁止出版和传播的档案作品都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例如时期造谣诽谤、歪曲事实的大字报、反动标语,以及宣扬“”的所谓练功书、宣传材料都不能成为著作权保护的档案作品。

三、划分受著作权保护档案范围的意义

(一)有利于对法律责任的认定,维护档案所有权人、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著作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在现实中经常出现被剽窃、仿制、假冒以及未经许可的实施与使用等行为。由于目前《档案法》尚不健全,处罚力度及保护范围仍存在许多缺陷,甚至出现空白。所以,著作权法中对受保护档案范围的界定有利于对档案受到侵犯时,权利人借助司法诉讼或行政处理来主张自己的权利,以对抗他人未经其许可擅自实施或使用的侵权行为,维护档案所有权人、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二)有利于协调权利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站在社会公众利益的角度,著作权的客体是为社会公众所需要的,它涵盖了文学、艺术和科学各领域,如果人为地切断其共享性将严重阻碍人类的生存发展。然而,知识共享性与权利私有性这一对矛盾双方时常发生激烈地碰撞。近年来,频繁出现档案馆为利用者提供档案利用而遭到权利人以侵犯其档案作品著作权向人民法院请求侵权损害赔偿的案件,一时档案馆界人人自危,使档案馆利用工作重新陷入低迷状态。档案工作者以档案作品受著作权保护为由,拒绝提供档案利用,以免招惹不必要的“麻烦”。因此,著作权法中明确受保护档案的范围,一方面有利于确定档案馆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不被侵犯,避免档案馆工作人员误将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档案作品予以公开利用而造成的侵权损害赔偿;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档案馆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信息资源的优化配置与开放利用,实现著作权人合法利益与档案利用者利益的平衡。

参考文献:

1、丁丽瑛主编:《知识产权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年6月。

2、沈仁干主编:《数字技术与著作权观念、规范与实例》,法律出版社,2004年8月。

3、张晓秦、杨帆著:《著作权概论》,苏州大学出版社,2007年9月。

4、汤宗舜:《著作权法原理》,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7月。

5、唐晶:《论私人档案的著作权保护》,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2008(3)。

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方案范文篇10

案值8000万元的假冒国外知名品牌墨盒案件侦破之后,一国际知名品牌公司致信公安部和广东省省政府,称此案的侦破有力地鼓舞了在华外商在中国的投资信心,也为在华外商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树立了一面旗帜

十年前,只有小学文化的邹园仪干上了墨盒生意,从此一发不可收拾。他发了财,买了多处豪宅,开着高档进口轿车,经常往返于深圳、香港等地,在许多不解内情的人眼里,他俨然一个成功的“民营企业家”。

去年6月,广东省公安厅接到举报生产假冒EPSON墨盒的窝点线索,要求予以打击。此前,他们委托某国际商务安全顾问有限公司对侵权行为进行了调查,查明江西籍人邹园仪分别在广州石榴岗和深圳南山区、布吉镇搞了三个地下制假窝点,大量生产、销售假冒EPSON等国际知名品牌的墨盒,销往内地的主要城市和香港。

此投诉如果属实,事关我国维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地位和形象,广东省公安厅副厅长郑少东批示:坚决打击,认真组织。省公安厅经济犯罪案件侦察总队总队长杨江华布置副总队长陈忠强挂帅侦破工作,直接由该总队知识产权罪案科进行侦查。

其实,早在2001年3月至8月,邹园仪的制假窝点先后被当地的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部门发现并捣毁,但这并未阻挡邹园仪非法暴利的追求脚步。当年7月,邹园仪又在广州海珠区注册成立广州强威科技有限公司,自己当起了法人代表,并与上海某数码公司“挂上了钩”,以生产该公司授权的墨盒作掩护,变本加厉地制假,销售与生产行为更加诡秘。

案件的侦破十分艰难,经过警方数月艰苦侦查,邹园仪制假售假家族团伙终于暴露出来。

而此案留给侦查人员和业内人士更多思考的是邹园仪制假售假团伙的种种特点。

这是一个家族式的犯罪团伙,与一般小打小闹的侵权完全不一样,主要犯罪嫌疑人邹园仪高薪雇请了专业工程师和技术人员;他雇佣的工人都是他家乡来的亲戚和老乡;邹园仪在每个窝点都设立了专人指挥;生产、包装、销售等环节他都化整为零地进行。这些都决定了邹园仪生产出来的“名牌”墨盒品质“高”、参与制假人员口风紧、假墨盒渗入批发市场后往往不但以假乱真,而且一个窝点被端后,很难带出其他窝点,使警方的取证相当困难。

主办此案的知识产权罪案科科长陈伟民向记者介绍,此案立案以来半年多,他曾带着好几名侦查员马不停蹄地奔走于广州、深圳两地展开侦查工作,侦查员梁剑锋当时虽然左脚掌骨折仍然坚持工作,致使现在已经愈合的脚掌骨已经变形。而从省公安厅到广州、深圳两市公安局经侦部门和涉案的区公安分局,先后有11个单位、26名侦查人员参与办案并争取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终使邹园仪团伙的犯罪情况被查清。

邹园仪制假售假团伙有30余人,该团伙在广州的大本营占地约有1200平方米,在深圳的中转仓库约有300平方米,在不同地方设立了办事处,每月“生产”EPSON、CANON、惠普等“名牌”墨盒的能力达到15万个。

去年9月,邹园仪又分别到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和深圳市宝安区租了新厂房,戒备森严地制假,假冒的品牌墨盒从原来单一的EPSON发展为同时假冒HP(美国惠普)、CANON(日本佳能)墨盒。在被公安机关查获前,他们正准备设计生产CANON墨盒的生产线。

今年1月22日,由广东省公安厅经济犯罪侦察总队指挥广州、深圳两市经侦支队同时行动,一举在广州、深圳捣毁了八个生产、销售和仓储窝点,抓获了邹园仪等16名犯罪嫌疑人,查获各种制造假墨盒机器34台、作案汽车四辆,查获假冒EPSON、HP、CANON墨盒一共12.72万个,假冒名牌商标标识、专用墨水等制假材料一大批。

目前,案件正在移送起诉阶段。

最近,本案涉及的国外知名品牌之一的爱普生公司有关人员专程来到广东省公安厅赠匾致谢,同时致信我国公安部和广东省人民政府,信中说:“此次刑事案件(破获),有力地鼓舞了各在华外商在中国的投资信心,也为外商在华的知识产权保护树立了一面旗帜。”

在中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的背景下,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不只涉及到国际知名产品的保护,还涉及到怎样保护、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新课题。

4月26日,第三个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日。为了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从4月1日起,由广东省省政府知识产权办牵头,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知识产权保护联合执法及宣传月活动,省打假办、公安厅、知识产权局、工商局、质监局、版权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等有关单位各司其职,选择重点区域、重点市场、重点产品查处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在广东以及国内外知识投资者中引起了巨大反响。

此次行动与往常不同的还在于,不仅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专项行动,集中销毁了一大批非法出版物和盗版光盘,公布知名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经验和侵犯知识产权典型案件。

“广交会”期间,由打假办等有关部门进驻会场,现场执法,受理一些参展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投诉与咨询。期间,20多家企业的有关负责人旁听了数起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开庭审理。

活动月期间,侨乡阳江、汕头两市在大型零售市场进行联合打假,收缴非法音像制品共2.4万余盒、光盘8000多张、非法出版物4000多本。惠州市将20万册、重达20吨的非法出版物公开销毁。

在广东省东莞市,对一批侵犯知识产权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

在具有“中国陶瓷城”之称的佛山市,4月25日专门举行了“陶瓷行业知识产权讲座”,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及有关专家讲解了行业现状以及知识产权受到侵犯后的对策等。

在深圳,4月26日隆重开通了“深圳知识产权网”,该网涵盖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各方面问题,加强了专利、商标、版权、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技术监督、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在知识产权执法与宣传月中,一方面通过上述活动,使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深入人心,另一方面,在正面打击战线上也捷报频传,极大地鼓舞了中外企业的投资信心。

4月10日,广东省德庆县公安局与县烟草局密切配合,捣毁了一个福建老板与当地人合股的非法地下卷烟制假窝点,将制假团伙成员及骨干一网打尽。在这个经济不发达的山区县,制假分子曾一度想通过在该县投资修路为掩护逃避打击,被县委坚决顶住。以此为契机,肇庆市公安局与市烟草局于4月5日召开现场经验交流总结会,省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处知识产权罪案侦查科专门请来省烟草局稽查总队到会讲课,对全市各县主管副县长、公安局局长和经侦大队长以会代训。

日前,成功进入全球电信市场的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窃取案件在广东、浙江等地公安部门的协作下被破获。2002年8月,该公司业务员在黑龙江佳木斯某公司发现华为公司的SDH高新技术光传输设备。这项技术是该公司投资2.4亿元花了六年时间才研制开发成功的,达世界先进水平。这意味着此项技术被人窃取了,公司立即报案。2002年11月,案件被转到广东,引起了省公安厅的高度重视并及时上报公安部。在公安部的统一协调下,广东、浙江省公安厅以及深圳、佳木斯警方携手展开侦查,很快将犯罪嫌疑人王志骏等17人抓获。经查,王志骏等三人原在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参加了SDH光传输高新技术的开发研制工作,利用工作之便窃取了该项商业秘密后,分别以出国读书等借口离开公司,汇集到上海成立另一家公司,并从华为挖走20多名技术人员。2002年8月,他们将这项技术卖给杭州某公司,准备分三年收取价值为1500万美元的股票期权。

不仅仅是简单的打假

对于假冒伪劣现象,无论发达国家也好,发展中国家也好,对其都没有掉以轻心,几乎都毫不手软地施以“重刑?。在不久前召开的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强调,”建立规范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秩序,是贯穿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过程的一项重大任务。?“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是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和重要保证。?我们看到,近年来在党和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公安、工商、质检等各有关部门果断出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取得很大成绩。同时也应看到,仍有一些违法分子顶风作案,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经济秩序混乱,假冒伪劣泛滥,坑蒙拐骗猖獗,就会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国家管理经济的重要职责和任务,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一个严肃的政治问题。我们高兴地看到,广东公安机关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方面毫不懈怠,继续加大力度,保持高压态势,为营造良好的市场秩序和投资环境作出了贡献。我们同时希望,对于已经抓出的案件,各有关部门应相互配合,一抓到底,坚决依法办事,该严惩的严惩,该判刑的判刑,惟有如此,才能给制假售假者以彻底的打击,同时有利于外商增强对中国特别是珠江三角洲地区投资的信心。(摘自4月28日《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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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

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方案范文篇11

海关保护基本上没有成本

顾善京:在入世前后,因为内忧外患,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变化很大。国内企业之间竞争激烈,互相侵权时有发生,而国外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又带了巨大压力。

对企业来说,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很有必要,作用也显而易见,而且这种保护基本上没有成本。

我初步算了一下,从申请海关保护以来,通过诉讼等程序,金城集团直接获得的赔偿是近50万人民币。而对品牌发展和国外市场的保护,利益就更大了。

经营者考虑合法经营和避免损失

王宁:大企业关心如何保护自己的品牌和市场,而我从经营角度看这个问题。贸易型公司是市场上什么好卖卖什么,所以不可能熟悉每个商品,这样很可能会因为不了解产品的知识产权状况而被动侵权。知识产权保护对我们来说意味着怎样合法经营?怎样全面了解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遇到侵权问题后该如何处理?

外商会问“你们对知识产权如何保护?”

姚姣阳:2003年,南京苏科专利有限责任公司和苏州工业园区政府合作成立了一个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因为工业园区在对外招商引资时,外商经常会问:“你们对知识产权如何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已经影响到地方的招商和贸易了。

海关在知识产权保护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冯新萍: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已经成为影响中国吸引外资和发展国际贸易的大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就是在进出口环节,在边境上对权利人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海关行使的是行政执法权力,在知识产权保护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国内企业爱“缺席”?

对海关备案的程序不了解

廖亚:三瀛有自己的品牌,也接受外商订单进行加工生产。所以一方面要保护自己的品牌,又要防止侵犯别人的知识产权。

但是我们对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备案的程序不了解。

还在求生存,对自己的权利不确定

姚姣阳:2004年,苏科专利受理了800到1000件专利,其中进行海关知识产权备案的10多件。比起2002年以前没有企业申请海关备案,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

一些企业对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信息不了解,往往是申请专利时经过我们的介绍才明白,然后很热情申请保护。

在苏州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经常是政府说服企业进行专利保护和海关备案。很多企业还在求生存,忙生产,还没上升到要保护自己权益的层面。他们现在还生活在独立的小经济圈里,一旦走出国门才能感受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有些发明人想做海关备案,但是对自己权利的稳定性没把握。发明专利究竟是不是自己做的?他们也不确定,即使备案了也不敢查别人。

竞争眼光停留在同胞身上

孙忠浩:中国企业还是缺乏一种市场意识,竞争的眼光仅仅停留在中国。这是一种狭隘的,不利于市场发展的想法。

应该把眼光放远一点,有很多的时机,很多的国际游戏规则我们可以利用。

国内权利人保护意识不强,挫伤海关工作积极性

冯新萍:海关查验侵权货物要做很多工作,而一些国内的权利人保护意识不强,挫伤了海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有的企业把海关保护作为一种要价的工具,在接到海关发现涉嫌侵权货物的通知后,跟侵权人谈价钱。双方一旦私下和解,权利人就会答复海关:货物不侵权,或者放弃保护。相比之下,对国外权利人实施保护的风险就比较小。

我们呼吁中国的权利人,知识产权保护要坚决,不要为了当时的一点利益破坏长久的保护战略。挫伤了海关的积极性,海关以后怎么主动保护你?

“中国制造”的风险与义务

贸易公司会被动受害

王宁:这么多年以来,公司每年出口总额约一亿美金的产品,从机械医药到五金矿产,整个一个大杂烩。一直没有遇到知识产权方面的大麻烦,是因为在参加国外交易会之前,公司一定要了解有没有涉及专利、品牌问题。

但即使这样小心翼翼,工厂要是不讲实话,也没有办法。贸易公司会很被动地成为受害者,从经营者的角度来讲,我们很希望获得一些专业方面的知识。

睁开眼睛做生意

冯新萍:生产型企业,接受订单的多是业务员,他们对知识产权保护了解得很少。往往是“走到哪步算哪步”。海关向他们介绍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他们都觉得在浪费时间。企业为金钱奔波,有困惑,也的确没有鉴别能力。但是海关还是要提醒一句,要睁开眼睛来做生意。

三瀛公司生产的足球被查处以后,南京海关法规处留了电话给他们,有什么问题随时打个电话过来咨询。有时候对下订单没有把握,他们就会向法规处咨询:帮我们查一查,这张订单能不能做?

加工企业要设法律顾问,下订单时要有附加条款

孙忠浩:由业务部门负责接受订单的操作风险很大。哪种品牌有利润,他们就会跟客户签下订单。生产完了报关出口,就很可能发现侵犯了别人的知识产权。这种加工企业要设法律顾问,要系统防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风险。

下订单时,也可以加上附加条款,例如一旦出现侵权,责任由对方负责。这样或者会好一些。

权利有效,义务尽到

姚兵兵:有些企业只从经济利益考虑问题,在接受订单时没有尽到自己的义务。在接受订单之前,一定要核实客户有没有获得有效授权。

如果客户的权利是稳定合法的,那么加工企业仅仅承担产品加工并不侵权。因为不在国内销售,仅仅是按照合同关系进行生产。如果该产品的商标在我国也进行了注册,虽然在行为认定上法律界有不同意见,但是认为不侵权的声音更强一些。

归结起来就是一条,权利要有效,义务要尽到。

受伤的最终是国内企业

顾善京:中国企业之间的不规范竞争行为太多,侵犯金城知识产权的也都是国内企业。往往是哪里有利润,侵权就在哪里出现。随着出口量的不断增加,假冒、侵权的情况就越来越严重。

国有企业开发市场很艰苦,金城集团的摩托车也主要向西非国家出口,这个市场是一点一滴打拼出来的。如果这些成果得不到很好保护,受伤的最终是国内企业。

学习外企好榜样

要借用外国的海关来做工作

孙忠浩:在利用中国海关保护自己企业利益的时候,也要学会借用外国的海关来做工作。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保护不是单方面的,国内企业要学会利用进口国的海关保护自己的利益。

外国企业非常善于利用它国海关保护知识产权,要向他们学习。日本企业利用欧洲国家的海关查封中国制造的DVD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自然生成的权利,要向国外海关提出备案。而必须经过注册申请才能生效的权利,要及时向当地申请专利和登记,然后向当地海关提出保护申请。

权利用尽,多和海关沟通

冯新萍:要学习国外企业,利用所有的救济渠道、各个国家的海关来保护自己,这就是“权利用尽”。

2001年10月,在华投资外商成立了“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简称优质委),这个委员会的工作就是在中国进行维权打假。他们和海关总署签订了一个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合作备忘录,平时和海关之间的接触和对话也比较多。国外权利人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上的态度是积极的,百折不挠的。

中国企业就缺乏这样的组织机构和努力的精神,和政府之间的沟通也非常少。

顾善京:我们要加强和海关之间的主动沟通,经常来了解海关新的规定,在业务上多交流。也希望海关给我们多做业务指导,尤其是多介绍国外企业的先进保护经验,让我们更有效地保护自己的企业。

保护的司法角度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差距最小

姚兵兵:海关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的一个部分,对进出口企业来说是多了一个保护的途径。海关保护是一种行政保护,主要是扣留侵权货物、罚没等,是对权利人市场的保护。但对实际造成的损害,必须通过法律诉讼来确定。

有些企业从权利人的角度抱怨权利保护得不充分,力度不够,其实这是一种误解。从我了解的层面来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从法律到执行,是跟国际上差距最小的一个领域。

有些学者甚至提出,在我国知识产权有超高保护的倾向。这个问题也确实存在。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出发,相对于国外大公司,我们在知识产权保护上肯定是处于弱势的。国外企业利用“技术圈地”,占有很多优势,他们有这样的条件和实力,国内企业现在还无法和他们相比。

国家在制定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的时候,会考虑国家整体利益的平衡。这包括保护的内容多广?保护的力度多大?赔偿金额如何确定?等等。

从法律层面来讲,权利人损失了1000万,法院可以判决让侵权人赔偿1000万,关键是权利人能不能证明自己损失了1000万?法律不是没有提供救济途径,从制度上来说它是很完善的,只是权利人要证明自己的损失有难度。在计算赔偿金额的时候,证据很难取,权利人的意见也比较大。

边境保护剑指何方?

问题一:海关对专利查处有没有好办法?

顾善京:海关对假冒商标容易辨别,但对外观设计等专利,海关查处就显得缺乏办法。摩托车报关的时候只有编号,没有品牌。能不能将品牌在报关单上予以体现?

企业要现身说法

冯新萍:专利识别在海关环节有时是一个盲点。报关的所有纸质单据和电子数据上,都没有品牌等信息,这造成海关监管有一定实际困难。

海关管理人员要掌握所有商品信息是很困难的,企业对自己的产品、销售情况是最清楚的,要现身说法。比如油箱贴,在接触了金城的案例后,海关人员才了解它是油箱上的一种图案,是一个外观设计专利。

国外权利人都怎么做?他们经常到海关来,向海关管理人员介绍产品在国内被仿冒的情况,在国际市场上销售的情况。然后,他们会介绍产品从单据、从外观上识别的种种方法。沟通过感觉就是不一样,大家多了感性的认识。

举个例子,Nike、Adidas和Puma,这三家都是国际知名的运动品牌。企业的代表就会告诉海关:“我们这三家的产品,决不可能出现在同一张报关单或一个合同上。所以,一旦同一单据、或同一集装箱内出现这两种品牌的货物,不用鉴别,肯定是侵权货物。”这就向海关提供一个很有效的识别方法。

问题二:保证金返还不及时

魏红:有的业务大的海关处理时间太长,权利人的保证金返还不及时。我们公司2002年的一个侵权案到现在还没结案,仓储费就已经两万多人民币了。

企业就会有这样的考虑:海关保护要花费这么多的时间和成本,以后是不是还选择这种保护方式?

问题三:备案时间怎么那么长?

姚姣阳: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的程序时间太长,2004年7月我们申请了三个备案,现在返回来的只有一个。

根据新的《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这些问题都可以解决了

冯新萍:2004年3月1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开始实施,按照新《条例》,这些问题都可以解决了。

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方案范文篇12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风舞”为你整理了这篇知识产权审判“四老”问题调研报告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随着科技的发展,只有给“天才之火浇灌利益之油”,才能激励智力成果的诞生,才能推动技术创新,才能提高国际竞争力。加强对智力成果的产权保护,能够促进我国经济科技文化不断发展,践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和世界科技强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离不了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通过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更新老观念、解决老问题、保护老字号、完善老机制不断推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进入新阶段,为市场经济发展创造开放和谐公平的竞争环境。

为妥善解决当前知识产权审判中的“四老”问题,提高知识产权审判质量和效率,现对当前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调研如下:

一、认清现状:当前知识产权审判中的“四老”现象

(一)老观念

知识产权审判过程中的一大弊端就是地方保护主义观念盛行。相同的仿冒行为,也许在他省可能被认定为侵权,但是在本省却不认定为侵权。这种地方保护导致同案不同判的不良现象存在,反而不利于树立我国知识产权审判的公信力。在实务中,造成当事人竞相提出管辖异议,均要求在本省进行审判。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检索时间范围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0月1日止,有关知识产权纠纷的案件有51081件,其中涉及管辖权异议的有1273件,占比约2.5%。

(二)老问题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时候会存在一些主体查明不清和证据审查不严的情况。例如在侵权案件中,原告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并不享有相应的权利或者被告已经被注销,没有承担侵权后果的主体,法官在审理结果中却判决不存在的主体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形成“啼笑皆非”的后果。

同时证据问题是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诉讼活动均是围绕证据的收集、提供、质证、认证进行的。证据对认定案件事实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任何未经法庭公开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是在实务过程中,由于知识产权类案件较为复杂,不少法官存在超负荷工作的情况,难免存在对证据审查不严、认识不够的问题。

老字号

2017年2月,商务部等联合多部门颁发《关于促进老字号改革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江苏省商务厅通过认定首批江苏老字号来提高企业的品牌意识,鼓励企业尊重并重视知识产权。

2016年5月江苏省老字号企业协会成立,并于2017年12月举办中国(江苏)老字号博览会暨老字号创新发展高峰论坛。2017年泰州市委五届三中全会“坚持创新驱动,助力‘四个关键突破’”的要求,提出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要求。同期,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展开“泰州老字号”调研活动,寻求更好地途径保护泰州老字号。

在调研中可见,部分泰州老字号遭遇过被侵权的情况。而且大部分企业还是存在知识产权保护薄弱的情况,很多企业在假设遭遇知识产权侵权后,仅选择向有关行政部门举报这一单一方式来处理纠纷,而缺少多元解决纠纷的意识和能力。

(四)老机制

上海浦东法院自1996年起开始试点实行“三审合一”机制。实践证明,“三审合一”有利于司法标准的统一,审判质效的提升,能够全方位实现知识产权的救济。我国虽然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庭多年,但“三审合一”仍未由一个设想变成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概念,还未被立法所承认。同时这种“三审合一”更多是形式上三大诉讼归属审理上组织、人员、机构的“合”,在实质上的审判指导思想、理念、规则等实质内容的整合还不完善。

二、厘清缘由:审判中存在“四老”问题的原因

(一)老观念

1.思想狭隘

法官拥有独立的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是在司法改革进行不久的现在,司法综合配套措施还没有完全到位,法院人财物的管理更多依靠地方政府,在此种情况下,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会不自觉考虑到地方政府,站在地方政府的角度去审理案件。

另外部分法官就是单纯狭隘的地方保护思想。在审理中片面维护地方利益,对本地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置之不理。

2.执行不力

根据本庭发放的《“泰州老字号”知识产权保护现状调查问卷》显示,江苏美味鲜食品有限公司、泰兴市人民饭店等老字号企业均反映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过程中,企业遇到的最大困难就是执行。本地企业如此,外来企业更加执行难。部分法官依旧抱有老观念,对外地来办案的公安人员、法官不仅不配合,甚至故意设置障碍。表面看起来是维护地方经济和名誉,殊不知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

(二)老问题

目前“案多人少”已经是各个法院共同面对的问题。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智力成果的重要性并学会通过诉讼的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智力成果。我庭近三年知识产权类收结案数量一直居高不下,数据如下:

年份

收案数

结案数

审判法官数

人均结案数

2015

127

108

2

54

2016

130

139

2

68.5

2017

114

126

2

63

而我庭员额法官只有两名,法官处于高负荷工作状态。自司法改革以来,推行“一名员额法官+一名法官助理+一名书记员”的人员配置模式,虽然取得一定成效,但随着知识产权案件的日益复杂化、新型化,法律主体和法律关系较之前更为复杂,需要法官为之付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导致法官单个案件审理环节工作量大幅上升。

(三)老字号

1.老字号权属争议较多

老字号品牌在历史长河中经历了公私合营、改革开放等特殊时期,导致其产权发生多次变更,许多老字号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其产权归属长期处于模糊状态,导致部分老字号被抢注,真正的传人无法再使用老字号。再加上不少老字号经营状况堪忧,无法得到老字号应有的保护和传承。

2.保护意识薄弱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老字号在很多方面跟不上时展,经营困境频现,很多老字号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金钱精力用于生产经营,而忽略对老字号的保护。而一旦发生知识产权纠纷,不仅会降低自身品牌的信誉,还会消耗大量的时间用于诉讼,不利于企业成长和发展。

(四)老机制

1.改革模式缺乏统一性

自从上海浦东法院探索知识产权审判“三审合一”的保护模式后,全国有不少法院分布进行试点实践,但由于最高院没有对“三审合一”制度进行具体标准化规定,导致各地在具体做法上存差异,以至于出现“浦东模式”“西安模式”等,不同模式之间主要是审判组织的确定和民刑行案件管辖的确定等差异,这些差异的存在会给“三审合一”审判模式的改革带来阻碍。

2.审判模式局限于普通法院内部

“三审合一”审判模式目前主要在各级法院内部进行,其审判成员主要是知识产权审判庭全体人员和刑庭、行政庭的部分人员。因此,“三审合一”审判模式中审判人员的独立性是相对的,并不像海事法院或者铁路法院这类专门法院的审判组织和人员一样直接区别于各级普通法院的审判组织和人员。这就导致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人员发生变动的可能性较大。在“三审合一”的一些模式中,刑庭和行政庭的审判人员的加入本身存在临时性的特点,就更加难以保证执行“三审合一”审判任务的审判组织和人员的相对固定和稳定。

三、规范路径:解决知识产权审判“四老”问题的对策

(一)老观念更新

1.跨地域管辖

从美国历史来看,由于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很少审理专利案件,尚未在全国范围内形成统一认识。各个巡回法院对专利侵权案件的判决经常存在不一致,导致“挑选法院”现象的出现。为有效破除知识产权审判中的老观念——地方保护主义,我国成立跨地域管辖法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目前已经设立的三家知识产权法院在其设立的三年内,可以在所在省(直辖市)实行跨区域管辖,这显然是一种有益尝试,既破除地方保护主义,又推动知识产权案件裁判的统一性,因此在全国范围内的知识产权案件跨区域管辖值得期待。

2、指导性案例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案件相当重视,现在已经通过对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指导性案例等方法减少了判决不一致的问题。虽然我国是一个成文法国家,但是可以通过典型案例汇编、指导性案例等方式进行指导,避免在全国范围内形成“同案不同判”的严重后果,损害司法权威。

3、加大执行力度

从上文可知,我国知识产权案件中所谓的“地方保护主义”实际上更多地指向执行问题。判决结果是够能够获得较好的执行往往成为当事人挑选法院的主要考量因素。冯象曾有这样的论断:“侵权泛滥和随之而来的执法不力,乃是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西方式法律,作为可持续消费的文化偶像和意识形态,在中国被崇拜模访的当然结果”。由此可见,破除地方保护主义,不仅仅需要在观念上进行更新,统一裁判标准,更需要在设立知识产权法院之外付出更多的努力。

(二)老问题解决

“案多人少”虽然目前困扰大部分法院的一大难题,但是在现阶段不可能大批量增加人手,此时如何化压力为动力,值得研究。

1.优化审判资源配置

审判资源适当向审判业务部门倾斜,尤其是向“案多人少”状态比较突出的业务部门倾斜。具有审判资格的人力资本属于稀缺性资源,应该严格遵守“院庭长办案制度”,具有审判资格的人员都应该安排到审判业务部门从事办案工作,只不过具有领导职务的审判人员的审判数量可以适当少于一般审判人员。对于业务较少的综合部门的具有审判资格的人员可以作为机动人员参与案件审理。

2.深化审判辅助人员改革

法官职业化是法院改革的必然方向,法官助理制度改革是这一进程不可缺少的步骤。

一是明确法官助理的职责,区分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工作范围。大量的程序性工作如送达、证据交换,甚至是庭前调解工作等事务性工作和庭前准备工作都可以交给法官助理处理,尽可能消化单个案件法官的工作量。完善审前准备程序,充分发挥审前准备程序的作用。同时,给予法官助理足够的发展空间,提高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待遇以防止人才流失。二是与高校合作建立实习基地。法院缺乏人才资源,而不少高校法学院的学生缺少实习机会,法院可以通过与高校合作,提供实习机会,既给予了法学院学生更多的实习机会,又可以较好地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实现双赢。

3.规范司法绩效考核

及时组织案件评查工作,依据实体法和诉讼法的要求严格建立评查标准,通过个人自查、交叉互查和专家评查三者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查,在评查中注意要保持专业和公正,以确保评查结果的权威和可行。当然,除了评查个案卷宗质量外,还要综合考虑个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以实现三者有机统一。将所有的考核数据应及时内网公告,增强绩效考核工作的透明性和有效性。对于存在问题的予以通报纠正,以儆效尤;对于办案质量优秀的,也有及时给予鼓励,提高法官办案的积极性。值得注意的是,司法绩效考核不应仅仅局限于承办法官个人,应该将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审判辅助人员的责任也应在绩效考核中予以明确。

(三)老字号保护

1.提升老字号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当今时代是知识经济的时代,老字号企业应当提高自身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及时有效进行商标注册申请以及专利保护申请,并且老字号企业可以通过设立专门部门来对企业内部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管理,也可以利用“互联网+”思维,整合老字号知识产权信息,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档案,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获得支持。一旦遭遇知识产权侵权,及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法院不仅仅需要在审理过程中进行普法教育,还应当在企业还没有遭遇侵权问题之间及时提供司法服务,对老字号企业进行宣讲、典型案例汇编的发放,多手段提高老字号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2.理清权属,建立共享机制

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老字号权属争议,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应当秉持着尊重历史、尊重现实的态度,给予弱势方一定的保护和发展空间,切实有效地理清老字号的权属。同时可以在调解程序中发挥司法能动性,推动双方建立品牌共建、利益共享机制,形成老字号品牌之间相互扶持,共赢的竞争局面,共同推动老字号的传承。

(四)老机制完善

1.培养复合型法官

知识产权法不仅仅需要法官具有深刻的法学功底,还要法官多多少少了解理工科知识。例如在专利审判中有“现有技术”抗辩的规定,法官如果需要判定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现有技术,就必须具备一定的技术知识,了解相关技术要点。因此对知识产权审判庭的法官培训不仅要侧重法学理论审判实务,更要加强其理工科知识的学期,至少具备某一领域的技术背景。同时这种培训还必须常态化,才能更是科技进步的步伐。

2.引入技术陪审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