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大河网,请分享给你的朋友!

当前位置 : 首页 > 范文大全 > 报告范文

金融对社会的重要性范例(12篇)

来源:整理 时间:2024-01-23 手机浏览

金融对社会的重要性范文篇1

我国的货币政策框架正式引入货币供应量作为中介目标始于1996。1998年,随着信贷规模控制遭到弃用,货币供应量作为中介目标的地位更是无可撼动。但是,2011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在2011年一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首次将社会融资规模作为宏观调控的统计和检测指标,代替了之前一直使用的贷款增量指标。社会融资规模是指一定时期内实体经济从金融体系获得的资金总额,是全面反映金融与经济关系,以及金融对实体经济资金支持的总量指标。2011年下半年,中国人民银行已经启动了对社会融资总量的统计检测工作,并致力于将其作为货币政策新的中介目标。

【关键词】

货币政策;实体经济;货币量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向广度和深度发展,各类新型融资工具不断出现,银行间接融资比重下降幅度巨大,中央银行统计的社会融资规模增量数据显示,2012年前10个月社会融资规模中,人民币贷款仅占总增量的55.50%,即使加上未贴现银行承兑汇票,也只有61.94%,而外币贷款、委托贷款、信托贷款、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境内股票融资分别占同期社会融资总量的5.09%,7.33%,6.50%,14.29%,1.74%。直接融资比例的明显提高,且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对贷款也起着较大的替代作用,新增人民币贷款已经不能全面反映实体经济的融资规模,金融体系开始由银行主导型向市场主导型转变。因此,当前提出社会融资规模的概念是符合我国金融发展和金融宏观政策需要的。

根据2002年至2010年中央银行内部的月度和季度的社会融资规模数据进行测算,表明,社会社会融资规模相较于货币供应量及新增人民币贷款与重要宏观经济变量的相关性更大,且存在长期稳定关系,其变动能显著影响实体经济;基础货币、利率等货币政策操作工具也与社会融资规模存在长期稳定关系。因此,社会融资规模具备作为货币政策中间目标相关性的条件。

社会融资规模概念的提出,顺应了我国金融市场多样化的发展,是加强宏观审慎管理的要求。自08年金融危机之后,许多学者及货币当局意识到参与货币创造的不仅仅是传统的金融主体,影子银行在内的许多非银行和准金融活动也参与了信用的创造过程,同时,各种结构性金融工具同样会影响居民和企业的资产负债活动,影响消费和投资行为,进而影响到产出的稳定性。为了防范潜在风险继续扩大,有必要将上述信用活动置于监管范围之内。通过检测社会融资规模,不仅能够从总量上了解金融系统性风险,还能反应金融风险在不同金融机构、金融市场的分布,通过检测金融体系向实体经济融资的全貌和全社会通过金融体系实现的信用交易总量及结构,有利于及时发现社会流动性异常变动并预防系统性金融风险。

综上所述,引入社会融资规模进入货币政策框架,将之作为货币政策制定的金融指标之一是没有问题的。但是现阶段将社会融资规模作为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确有不妥之处。

缺点其一,概念内涵具有争议。重新研读社会融资规模的定义,不难发现其定义着重点在于强调融资方是实体经济体,而金融体系是否作为发行方并没有较强要求,盛松成所述社会融资规模内涵的三个方面之一就包括是实体经济通过金融机构服务所获得的直接融资。社会融资规模的两大理论基础来源分别是货币供给理论中整体流动理论和金融中介机构理论,20世纪60年代提出的金融中介机构理论提出了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概念,并说明非银行金融机构创造的金融债券凭证与货币之间具有此消彼长的替代性作业。盛松成在提出此内涵时,将非金融企业股票筹资与企业债纳入其中,2012年中国人民银行对外公布的社会融资规模增量数据表中,已经涵盖了企业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境内股票两类非金融体系发行主体的社会融资,却将地方政府债券、其他非金融性公司发行的商业票据及其他证劵、外债被排除在统计口径之外。并且广义货币量只能涵盖本币贷款而导致与众多宏观变量的相关系数越来越低,那为了研究货币政策对实体经济的更全面影响,不将上述信贷总额纳入社会融资规模是有失偏颇的。

缺点之二,相关统计方法及口径仍未公布或尚未做出详细具体的规定。从中央银行2011年开始公布的每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的货币信贷概要中均会给出从2002年以来的社会融资规模,但是附录中均写有当期数据为初步统计数。既然央行已将社会融资规模作为宏观调控的统计和检测指标,那么相关科目具体涵盖哪些统计指标,每个统计指标的数据口径应该如何统一规范,在对各指标进行合并计算的过程中如何避免重复计算等问题都是需要亟待解决的问题。并且现阶段我国正处于金融市场高速发展金融创新不断深化的过程,继沪深300股指期货推出后,又会不断推出国债期货;实体经济还会增加新的融资渠道,如私募股权基金、对冲基金等,为了保持数据统计的连续性与纵向的可比性,需要在对社会融资规模该指标范围统计孔径等进行前瞻性设计及明确的划分与科学可改进的统计方法,唯有此才能在未来多样化融资创新中做到从容应对,使得相关数据具有良好的可用性。

缺点之三,“简单叠加”的计算方式有待商榷。各国在统计广义货币量时,因为叠加法计量较为简明,因此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纳。现在提出的社会融资规模,更是将叠加法应用到大部分社会融资规模中。不同种类的融资方式在流动性、风险性、收益性均有极大差异,把这些不同融资规模直接简单相加得出的社会融资规模总量进行分析,是有失偏颇的。得出的数据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反应社会融资的渠道的改变,并不能直接反应各经济主体间融资中或有的融资风险。

缺点之四,社会融资规模不适合作为名义锚。中介目标的必要性之一在于其名义锚的功能,充当名义锚的经济指标必须是容易控制而且便于观察的。融资方式的多样化是可测的,但是在现阶段央行对其是不可控的。社会融资规模中间目标体现了数量调控和价格调控相结合的货币政策,改变了过去单一的数量调控方式。但是目前,价格型工具在我国基准利率与市场利率并存的利率体系中并不能起到明显作用,甚至由于此消彼长的影响还会引起相反作用。要解决调控类型的转型问题,最根本的还是利率市场化,只有实现利率市场化,才能真正有效地调节社会融资规模。另外,名义锚作为货币当局与社会公众之间的信息桥梁,具有预警性的作用。社会融资规模是近期才提出的概念,公众对其内涵概念认识不够充分,投资者对社会融资规模总额数值上的改变敏感度低,很难发挥中介目标预警性的作用。在政策确定范围内,面对可能出现的经济波动,由于投资者认知度与敏感度较低,社会融资规模作为的中介目标很难影响投资者的预期、引导投资方向和规模,起到熨平经济波动的作用。

综上所述,社会融资规模作为中介目标无论在定义、统计方法与可控性方面都存在着不足。即使不足得到改善,笔者也不建议将社会融资规模作为中介目标。

是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为充分就业、经济增长、物价稳定和国际收支平衡。由于最终目标只是原则性的,各国通常在政策工具与最终目标之间设定中介目标,通过对中介目标的变动来分析了解当前和未来宏观经济运行状况。从其他各发达国家货币政策的演进过程不难发现中介目标的选择是随着货币政策最终目标的侧重改变而发生变化的。二战后西方发达国家的中介目标经历了价格型——数量型——多元化的演进过程。目前,我国经济运行的环境、特征和金融发展状况都发生了极大变化,货币政策中介目标理应以数量型为主,逐步向价格型转变。但在中介目标的选择方面,可以更多得参考别国的政策制定经验及反馈案例,运用已有的价格型中介目标,不必走中国特色。完成转型的关键在于构建完整的利率体系、完善利率传导机制、进一步发挥利率作为价格型手段对经济的调节作用而非将社会融资规模作为中介目标。

货币调控“是一门非常具体而又复杂的艺术”,绝非由课本上传统经济学若干理性假定得出的结论就能解决实际问题。政府提出要保持合理的社会融资规模;央行将社会融资规模纳入货币政策框架、提出新的目标框架,这些都是我国金融市场不断创新的历史必然。充分体现了政府与货币当局对于市场上金融风险的关注度正在不断加强。提出社会融资规模并非要将其作为中介目标,在任何经济环境下,社会融资规模所揭示的信息都可以作为货币政策操作的重要依据之一。美国次贷危机之后,2011年政府提出这一经济指标的直接动因在于融资结构的变化,其根本目的在于要求货币当局对金融市场交易的全面监控,防范系统性风险。着力构建完善的利率市场才是货币当局在维持物价稳定的同时需要考虑的重中之重。

【参考文献】

[1]夏斌,廖强.2001:《货币供应量已不宜作为当前我国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经济研究》8期.

[2]盛松成.2011《社会融资规模概念的理论基础与国际经验》《中国金融》.

[3]盛松成.2011《社会融资规模符合金融宏观调控市场化方向》《中国金融家》.

[4]尹继志.2011《社会融资总量与金融宏观调控新目标》《上海金融》.

金融对社会的重要性范文篇2

一、股份制、商业化的金融体系脱离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不应成为当前农村金融体系的主流

商业性金融总是与社会化大生产相关联的,在农村仍是小农经济的基本背景下,商业性金融是不合适的。为此,商业化模式只能是符合一部分地区的需要,而且实践证明那恰恰是农业产业化较为发达,农村工业发达的地区。

(一)股份制商业性金融存在的前提条件决定了其不可能成为农村金融体系的主流

商业性金融有三个根本特点:以现代商业贸易为基础、与社会化大生产密切相关、与生命周期成熟阶段企业密切相关。从商业金融的发展历史来看,商业银行产生于工业革命后贸易大发展的时代,其最初的重点是对商品交易中的商业票据进行贴现,为商品交易提供短期流动资金。而具有成熟的产品、成熟的市场、成熟的管理以及成熟的财务制度企业才可能签发票据。随着现代工业的发展,使工业发展的巨大资金需求促使商业性金融进入工业生产领域,为现代工业的发展提供资金。其后,金融市场的发展,使工业生产所需资金有了更多的渠道筹集,商业性金融开始进入以个人财富积累为基础的个人金融服务领域,如个人理财、消费信贷。但这仅是在个人财富积累到相当程度以后出现的金融服务。因此,从本质上来讲,商业性金融是以富人、富商为客户基础的,天生就是爱富,而不是扶贫,以此促进资本的集聚。因此,这种特性就决定了它主要适合于商品经济发达的城市和达到一定规模经济的工业化程度较高的富裕农村;它是与现代商品经济社会化大生产相联系,与以一家一户为基础的小农经济没有必然联系,与广大落后的农业经济没有必然联系。巨大的城乡差距、东西部差距,以家庭为基本生产单位的小农经济特征以及生活性需求占据相当部分的农村经济,决定了商业性金融并不广泛适用于广大的农村,而合作金融、互金融、民间借贷、政策性金融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我国的史料也表明,自汉代以来中国农村信贷一直存在着一个“两极三元结构”,农户借贷要么是无息(或低息)的国家农贷或亲友借贷,要么就是高利借贷,利率适中的商业性借贷是长期缺位的,原因是商业性金融只能生存于经营性农场普遍建立的基础之上,随着人口快速增长,土地日益细碎化造成的生存性小农经济无法支撑商业性信贷机构的运作,即商业性金融在中国大多数农村地区缺乏赖以生存的土壤和条件。

(二)我国农村经济引致的金融需求与商业金融目标相悖,决定了传统农业地区金融机构不可能进行商业性改造

我国目前主要是土地的分散经营,没有规模经济可言,农业的资本收益率必然低于其他产业,农业的劳动生产率必然低于社会平均水平,投入农业的资本利润率也会低于社会平均利润率,农业劳动者的收入也必然少于社会平均水平。与这种制度对应,分散的农户是我国农村经济的主体,大部分地区的农村经济尚处于市场化进程初期,广大西部地区的农村还有很多地方仍旧处于自然经济的发展阶段,农产品的自给率较高,而商品率相对较低,这些地区的经济结构单一,农业生产具有典型小农经济的特点,家庭收入主要来源于农业种植、养殖收入、外出打工收入,非农产业占农村就业和农户收入来源的比重很小。与此相对应的是农村金融需求的特点表现为:每笔资金借贷额度较小,但借贷笔数较多、零星分散,且季节性和波动性强,单位融资成本较高;农户的信贷需求中非生产性需求往往占很大比重,其中除一部分用于维持日常生活的消费支出外,相当规模的资金被用于购置修缮房产或是满足丧葬嫁娶的礼俗要求,贷款缺乏未来收入作为偿还保障;借贷业务要求手续简便及时,能就近办理;信用基础薄弱,农户经济基础弱,中小乡镇企业生命周期非常短暂,而且一无成熟的市场、产品,二无成熟的管理和财务制度,出生率与死亡率较高。同时,商业性金融由于天生缺陷,并不能很好地融入到小农经济的信用体系与圈层结构中,不能很好地解决农村抵押担保缺乏的困境,也不能克服农村经济运营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因此,在小农经济前提下,农村的大部分金融需求均不能通过商业性金融来满足。此外,还有一个区域不平衡的问题,即中国农村的情况也分很多层次,发达地区农村是与大工业相联系的,有商业性金融在参与,而欠发达地区的农村很多是地广人稀,金融机构只友农村信用社,信用社人员又很少,但负责的地域范围很大,客观上造成信用社建立基础的财务制度都难于做到,如果按商业化要求进行操作,这些信用社都要关闭,这是中国农村的又一个基本现实。

(三)商业化股份制改革的后果将造成金融机构大量撤出农村,导致农村金融服务的缺失

在商业化目标下,由于农业平均利润率远远低于社会平均资本收益率,国有金融机构开始退出县域经济或农村经济领域,基本不再为农村或农民提供金融服务;政策性金融机构为农村服务的功能严重弱化,其目标也在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之间徘徊;农村信用社作为唯一的正规的金融机构及为农民服务的机构,但由于过于强调其商业化、股份制改造、法人集中而逐步脱离农民的趋势。

二、合作制、合伙制的金融体系是当前广大农村最合适的金融组织形式

我国农村经济分散化同社会化大生产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在客观上促使农户通过互助合作以提高进入市场的组织程度。互助合作组织的成长形成了合作经济的多层次、多元化扩张与发展,这在一定程度上加深了农村经济生活中的货币化、信用化程度,为合作金融提供了广泛的空间,而合作经济内在的竞争力又构成了合作金融的发展基础。

(一)合作制、合伙制金融存在的前提条件为熟人社会信用的存在与合作经济的发展

合作金融是以合作制为原则,以金融资产形式参与,并专门从事规定范围金融活动的经济形式,是农民自愿成立的互社区金融机构,其前提基础是熟人社会信用的存在与合作经济的发展。首先,从西方国家信用合作社的发展史看,世界上先是有消费合作、生产合作,后有信用合作;信用合作社的产生主要不是源于单纯的融资需求,而是来自“在正规资金市场上受到差别待遇的中小经济个体以利他(互助)换取利己(融资)”的现实可能性,其根源是交易意识和降低交易成本的动机。其次,与商业银行相比,合作金融除了借贷关系之外,其本身

内生于农村社区的金融安排,依托熟人社会充足的社会资本、互联合约、担保抵押等机制,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分担的功能,它不仅强调合作成员资本方面的合作互助,还具有人员之间合作互助的功能。最后,合作金融的交易渠道主要依靠村落人际关系网络,相互之间的信任基础,基于血缘、地缘和业缘的关系来降低融资交易成本,实现合作金融的良发展。

(二)合作金融符合农村经济发展实际,有利于降低融资交易成本

首先,建立在“熟人社会”基础上的互助社社员彼此知根知底,信息对称,减少了交易成本。合作金融借贷双方具有较广泛的联系,对农村、农业、农民情况非常熟悉,对农村经济特点和产业特色比较了解,尤其是对农户、企业的信用品质、资金实力、生产经营状况等客户信息掌握比较充分。借贷双方的生产经营条件和生活环境相似,对抵押物有较高的认同,契约的履行方式也灵活多变,因此,合作金融更适应农户的信贷需求。其次,由于合作金融交易建立在血缘、亲缘、地缘的关系基础上,人们有着大致相同的生活体验,面,临着大致相同的现实社会问题,在他们之间极易产生同感、共识,乃至共同的价值规范,从而为他们在社会生活中采取一致行动提供现实根据,而一致行动引导人们形成正确稳定的预期。这可以解释为什么非正规金融交易远没有正规金融规范,有时只是口头协议,但其履约率却比正规金融高的原因。最后,合作金融具有调整农业生产关系的作用,可以发挥金融组织的杠杆功能,从而促进农民组织化程度提高。能够引导农村经济由分散经营走向联合经营,抵御市场风险,实现农业产业化和现代化。合作金融通过资金联合,进一步达到购销联合和生产联合,从而将分散的小生产组织起来,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走适度规模道路,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真正实现农村的全面小康。

(三)从合作金融的原理出发,整个农村属于熟人社会信用范畴,现在大力推崇的各类抵押担保方式并不适合农村

在农村抵押物担保普遍缺乏的情况下,大多数金融机构开始扩展抵押担保物的范围,创新抵押担保的形式,但是抵押担保从本质上属于商业金融范畴,与广大农村经济发展是脱离的,它并不能有效解决小农经济局限性与社会化大生产之间的矛盾,也不能有效分散与转移贷款风险,最终导致的结果仍然是农村金融服务的缺乏与贷款成本的上升。

(四)合作金融的正确引导有利于解决农村金融的高利贷问题

从历史经验来看,民间金融的最终结果都走向了高利贷。据温铁军对15个省24个地区调查,民间借贷的发生率高达95%,高利借贷发生率达到85%,我国农村存在很大比重的中小经济个体和民间高利借贷活动泛滥的实际情况。各地民间高利借贷活动泛滥是有多种原因,其中缺乏取代高利借贷的真正合作金融组织则是一个重要原因,如民间金融组织处于地下状态必将提升其制度成本,为此,我们必须逐步放开民间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培育民营银行,增强农村金融市场竞争活力,同时,加强民间金融的规范,实行分类引导。

三、应遵循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放松金融管制,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及开发性金融的作用,重构农村金融体系

农村金融的发展没有现成可照搬的理论,而应该从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出发;关键是根据农村的金融需求,思考农村金融的制度供给与金融机构的目标定位,研究农村金融的改革。

(一)要在充分考虑中国农村和农村企业发展所处历史阶段的基础上,明确各类金融机构的定位,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与合作金融作用,根据不同的需求层次与地区差异,分别加以引导,构建多元金融体系

首先,就核心边界而言,财政侧重于纯公告品与扶贫性金融的提供;政策性金融用于弥补金融市场的失灵,重点在于准公共品的提供,发放基础性与开发型的贷款,用于市场的前期开发,发挥诱导性与基础;商业性金融应侧重于批发性与大规模龙头企业贷款的发放;其他的小额贷款、中小型龙头企业、农村加工企业等贷款则由合作性金融与民间金融来解决。我们认为可以对政策性金融、财政的核心功能指定特殊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来执行,而其他的金融业务则放开竞争,政府对其中的某些业务而不是机构进行扶持。其次,既然在相当部分农村地区还是以小农经济为主体,那么在这些地区的农村信用社改革中过分强调商业化方向是不客观的,要考虑坚持把互金融发展下去,以小额信贷和合作金融为主,政策性金融积极参与,商业性金融只作为辅手段。在工业化、大农业的发达地区农村,应更多地以中小型商业性金融为主体,在起步阶段的小农经济中,以合伙制与合作制金融为主;在大城市的近郊地区,则采用多种方式并存的方式。

(二)从实现手段讲,我们必须放开农村金融管制,开放农村金融市场,增强农村经济活力,然后实现农村经济发展

中国为什么一直没能建立一个适合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体系?我认为,这和过去长期的政府主导是密切相关的,而今后农村金融的发展并非一定要由政府主导。广大农村地区各个层次上金融需求的满足,客观上必须有一个自由的市场空间,政府的管制尽管是必要的,但我们不能过分强调政府的作用。“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要“规范发展适合农村特点的金融组织”,其根本之策,还是我们一方面要真正结合农村市场的特点,打通融资的渠道,对于民间的各种融资行为给予科学正确的引导,适当放宽金融机构的准入限制,适度扩大对民营资本及外资的开放程度,吸引多种属性的资金进入;另一方面,探索建立真正的由农民自己按照互助制度组织起来的、风险分担机制健全的农村金融组织,并探索跨地区及各类农村合作组织的合作方式。同时,放开农村贷款利率管制,增加农村信贷市场的竞争,灵活满足农村金融需求,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为金融机构的退出创造条件。

金融对社会的重要性范文篇3

一、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内涵

(一)科学发展观是对社会发展一般规律认识的深化

科学发展观是我们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准确把握世界发展趋势、认真总结我国发展经验、深入分析我国发展阶段性特征的基础上提出的重大战略思想,是对经济社会发展一般规律认识的深化,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全面发展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方针。

科学发展观的深刻内涵和基本要求是:

1.坚持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容。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文化权益,让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

2.全面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目标。全面发展就是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3.协调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原则。协调发展就是要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推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相协调,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相协调。

4.可持续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可持续发展就是要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实现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坚持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保证一代接一代地永续发展。

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这三个方面相互联系、有机统一,其实质是实现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

(二)科学发展观是新时期统领经济金融工作全局的指导思想和活的灵魂

当前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人民银行在监管职能分离后,工作重心也发生了重大转移,在人民银行各项职能中,金融服务处于基础地位,对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等具有基础性作用,同时,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的组成部分,提供的金融服务具有“公共产品”性质,其面向所有金融机构、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服务,是推动整个金融行业提高服务水平的重要手段。特别是在现代经济发展中,央行分支行金融服务的地位和作用更为突出。然而,目前人民银行金融服务水平和手段仍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金融服务水平的现状和其所处的地位与服务要求极不相称,鉴于此,牢固树立和正确运用科学发展观指导人民银行的金融服务工作就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二、金融服务创新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

开展金融服务创新是为了更好地解决金融业的发展问题,创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而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要求金融机构与市场环境、金融与经济社会良性互动、协调发展,这与科学发展观的内容和目标是一脉相承的。可以说,开展金融服务创新是科学发展观在金融改革和发展领域的体现,是在金融工作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只有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金融服务创新才能创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金融服务创新对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金融又快又好的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加强金融服务创新是“以人为本”的根本要求

“以人为本”就是一切工作的出发点都要以人的发展为出发点。中央银行的金融服务是面向全社会的,是保证社会生产和金融机构业务正常运转的必要条件。在社会分工愈加专业、经济活动日趋复杂的情况下,正是中央银行提供的货币发行和支付清算服务提高了社会商品生产和交换的效率,节约了社会成本,方便和改善了人们的生活,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银行进一步推进支付体系建设,促进新型支付业务全面健康发展,改进货币发行和现金管理,不断提高人民币流通效率这些服务职能就是“以人为本”的根本要求,也代表着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人民银行的其他服务职能也都直接或间接地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根本要求。

(二)加强金融服务创新是社会全面发展的客观需要

统筹城乡发展的实质,是解决“三农”问题,促进二元经济结构的转变。农村金融服务是人民银行金融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解决当前“三农”问题的有力保障。如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的开通,对改善农村地区支付结算环境,加强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丰富农村金融服务内容,提高农村地区信用水平,推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统筹区域发展的实质,是把握“两个大局”,促进共同发展。鼓励沿海地区先发展起来并继续发挥优势,这是一个大局;支持和帮助内地发展,实现地区协调发展和共同富裕,这也是一个大局。金融资源是推动地区发展非常重要的资源禀赋,如果一个地区的金融资产质量高、经营效益好、金融服务优良,就会吸引大量资金流入,形成资金集聚的“资金洼地”,从而为地区发展注入源源不断的活力;如果一个地区金融服务不好,资金就会撤出这个地区,而资金的匮乏会加剧信贷的道德风险并衍生出寻租和非法交易行为,从而进一步恶化地区金融生态环境,使得金融生态环境不好的地区陷入恶性循环的泥潭。

统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质,是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实现社会的全面进步,增进全体人民的福利。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实质,是人口适度增长、资源的永续利用和良好的生态环境。因此,人民银行的金融服务不能只单纯地关注经济增长,还要重视经济增长过程中社会其他领域问题的解决。例如,为政府职能的转变、文化教育的发展、公共卫生和医疗制度的完善等提供相关的金融服务,这也需要不断推出符合市场需求的金融服务产品和金融服务手段。

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实质,是更好地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央行的金融服务职能应当以缩小区域发展差距、注重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引导生产要素跨区域合理流动;围绕如何为外资(资金和资源)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为本国企业提供更好的服务以增加其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三、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创新金融服务的着力点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力转变思维方式

以科学发展为指导,紧紧抓住方法论这个关键,建立一套具有系统性、科学性、创新性的思维方法体系。在金融服务规划上,要革除求大求快的片面性思维,树立统筹协调的系统性思维方式;在金融服务手段上,要革除因循守旧、固步自封的依赖性思维,鼓励各级支行根据实际情况,勇于创新金融服务手段、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在信用环境建设上,要革除单向的直线性思维,树立科学的辩证性思维,正确理解和处理“诚信、信用、征信”三者的关系,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二)以满足各方面全面发展为目标,着力创新金融服务手段

经济越发达,社会越进步,对人民银行金融服务创新的要求就越高。在开展金融服务时,要具有善于顺时应变、勇于接纳新事物的创新性思维。为满足社会的全面发展,人民银行的金融服务应当朝着更加专业化的方向发展,量身裁衣,为客户提供各具特色、个性化的服务。例如,适时推出网络银行这种新的金融组织形式,以满足客户的新需求。作为向金融机构提供服务的人民银行,只有不断创新服务职能,才能满足有关金融机构对中央银行各项服务业务的需求,才能满足有效实现“五个统筹”。只有加强金融服务手段的创新,才能大大提高人民银行金融服务的效率。

(三)以不断提高金融服务质量为目标,着力推行规范化管理

要规范管理,关键是要强化四种意识。一是强化制度意识。通过大力推行金融服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制定和完善岗位操作程序,建立健全金融服务制度化体系,力争将各项金融服务工作纳入以制度规范的过程中去。二是强化“大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开展优质服务活动,把人民银行的金融服务渗透到社会经济的各个方面。三是要强化效率意识。通过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切实提高服务水平。四是要强化依法行政的意识。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将有关行政许可项目按规定公开,真正做到政务公开,依法行政。

(四)以增强金融服务的科技服务能力为突破口,大力提高金融服务效率

金融对社会的重要性范文1篇4

改革开放以来,*金融借温州金融改革试验区的东风走在了全国金融改革的前头,作为利率改革的试点开始已经历时20多年,有效激活了我县金融机构的经营机制。但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通过对农村金融体系的一系列改革,农村地区逐步形成的以农村信用社为主体,以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邮政储蓄等相互补充的农村金融体系,却仍难以满足农村金融需求。与此同时,作为欠发达的农村地区,民间借贷依然活跃甚至成为农村金融服务的主要提供者。为什么农村金融改革历经多年,但似乎农村金融需求仍然难以满足。基于这种情形,我们有必要对以往的农村金融改革模式做一简要回顾,分析改革存在的内在问题,确定今后改革的基点,这是农村金融演进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

农村金融改革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个范畴,按照人民总行行长周小川的划分(*年),广义的农村金融改革,包括农村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国家对资金流动的引导、农村融资媒介的创新和发展、农村金融机构的退出机制等问题。狭义的农村金融改革具体指农村信用社改革。本文研究的是针对的广义的农村金融改革,旨在解读农村金融制度改革的历程,农村金融现状及存在问题,农村金融改革的悖论,并试图指出农村金融改革的基本方向,就农村金融改革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政策建议。

二、农村金融改革进程简要回顾

为适应农村经济的变化,我县正规农村金融体系一直进行着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与改革。按照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体制即控制权的更替,我们将*农村金融改革在全国的大背景下大致划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一)农村信用社控制权的国有化

*年初,我县在南溪成立了首家农村信用社,开始了我农村信用社发展里程。*年化后,农村信用社和国家银行在农村的营业所被下放给,建立了公社信用部。*年9月,又下放成为公社管理区信用分部,并规定公社(管理区)有权使用信用分部资金,信用分部成为计划经济体制下农村筹资与分配资金的重要渠道。当时的实际上是农业和工业相结合的,所以两次“下放”不能抛开国家工业化战略背景,是国家为了实现以重工业为核心的经济增长必须控制和垄断经济资源使然。*年,国务院在《关于整顿和加强银行的几项规定》中指出,信用社是集体金融组织,又是银行在农村的基层机构;并规定在既有银行营业所又有信用社的地方实行所社合署办公的政策。因而改革开放前,农信社只是国家银行体系的延伸,是国家资源配置的工具,难以真正体现合作金融的性质。

(二)农村信用社控制权向中国农业银行的转移

*年3月国务院恢复农业银行以后,农村信用社成为了农业银行的基层机构。农村信用社成为农业银行基层机构后,模糊了农村信用社固有的合作金融属性,农村信用社逐渐放弃了民间借贷职能,走上“官办”道路。*年10月,农村信用社和农业银行在经营、核算、业务方面开始分离,农业银行只负责对农村信用社的方针政策领导。但实际上,至*年之前,农村信用社管理依然受控于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并没有与农户的生产活动密切结合,合作金融的性质没有完全确立。

*年,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组组建后接管了我县农业银行的农业政策性贷款,主要承担国家粮棉油储备和农副产品合同收购等业务。至此,农村金融机构初步构建了政策性、商业性和合作制金融机构相结合的框架。

(三)农村信用社控制权向中国人民银行的转移

*年,农信社和中国农业银行在管理体制上脱钩,暂由人民银行管理,我县于*年开始实行此项政策,此后就开始了制定农信社改革方案的艰苦探索。*年8月,在*县政府的领导下,县各职能部门对全县农村基金会开始清理整顿,4家自行关闭,3家业务由当地农村信用社接纳。*年,金融服务社也被纳入农信社管理。*年,农村信用社浮动利率改革试点工作全面展开。

(四)农村信用社控制权向地方政府的转移(*年至今)

*年,国务院下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正式启动全国八省(市)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我县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年全面启动。结合我县的实际,此次改革的主要内容有组建县联社一级法人机构、在全县范围内进行增资扩股、清理老股金等,由于我县农信社资产质量较好,没有以央行发行的票据来兑付信用社历史包袱,改革顺利完成。此次改革,将农村信用社的控制权由人民银行转移到了地方政府即省联社手中,这固然有利于降低地方政府干预的道德风险,但是省联社的组建有可能使农信社与农户的关系越来越趋于淡化。

可以看出,50多年来,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体制虽然几经变迁,但是由于每次改革都是由国家行政主导进行的强制性的信贷制度改革,而不是完全基于服务对象即农户的实际需求与制约因素而去选择改革的方式和路径。因此,农户的信贷需求始终不能圆满解决。目前,我市农村地区的金融供给就存在诸如以下的种种问题。

三、农村金融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正规金融提供的金融服务

目前,我县农村正规金融制度框架主要由三类金融机构组成,即政策性金融机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性金融机构(中国农业银行)和合作性金融机构(农信社),它们向农村经济提供的金融服务非常有限。

首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以政策为导向的国有金融机构,服务范围严格限制,只负责粮棉油收储贷款业务,不与农民发生信贷关系;其次,中国农业银行近年来经营重心明确向商业化方向发展,导致业务逐渐撤离了农村地区向城市集中;作为支持农村经济发展主力军的农信社在经过新一轮改革后,信贷支农力度有所加大,目前农业贷款余额占各项贷款的比重由改革前的75.9%上升到*年9月末的85%。但是农信社改革后面临着新的市场定位问题,所谓的政策性和商业性并重的市场定位只是权宜之计,当难以协调追求市场化经营效益与政策支农的矛盾时,农信社更可能牺牲后者利益。

(二)农村非正规金融发展现状

农村非正规金融是相对于正规的银行信贷而言,主要指非金融机构的社会个人、企业及其它经济主体之间进行的以货币资金为标的价值让渡及本息还付。农村非正规金融形式因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参与主体而非常多样,主要包括直接借贷、集资、“会”、地下钱庄、基金会等。90年代后半期以来,基金会、地下钱庄、会、典当等非法融资形式被政府依法取缔,但民间直接借贷活动由于其灵活性仍在广大农村地区活跃着。据人民银行*县支行估计,*年末,全县民间借贷规模估计超过了10亿元,月平均利率在17.024-18.521‰的狭窄区间内波动。另据*年的调查显示民间借贷资金的主要用途是生产经营和投资,估计占借贷资金总额的85%,消费性借贷占10%,种植养殖业的占4%。

目前,农村金融改革与发展中存在不少问题,突出表现为农村资金外流和农村金融市场垄断,具体而言,当前农村金融改革与发展中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农村资金大量倒流城市导致农村金融供给不足。受经营机制、利润最大化目标等因素影响,农村地区大量资金倒流到城市。一是受经营体制影响,县级邮政储蓄机构吸收的存款只能全额上存,由此导致吸储资金从农村大量外流。近年来,邮政储蓄凭借其全国通存通兑并可进行个人款项汇兑结算的优势,其业务在县域农村地区呈现逐年稳步增长态势,这意味着农村地区由此外流资金的速度也呈逐步增长态势。十五期间县域邮政储蓄存款余额年均增长30.5%,*年9月末,邮政储蓄存款余额达2.5亿元。二是县域国有商业银行通过系统内资金上存方式将储蓄资金从农村抽走。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在经营策略上逐步向大城市、中心区转移,上级行对欠发达县实施逐步退出信贷市场的经营战略。一方面,国有商业银行通过对农村基层分支机构上收审批权限、提高信贷准入条件等方式限制了基层行的信贷投放力度;另一方面,国有商业银行通过系统内资金上存方式从农村抽取信贷资金倒流城市。*年9月末,县域存量和增量存贷比分别为50%和48%,分别比全市平均水平低24和21个百分点。三是对外投资流出。一方面,随着城市化逐步推进,农村一些富裕阶层纷纷迁出农村进入城市,由此引起的购房支出导致农村资金大量外流。另一方面,部分农村外出投资者回乡以招股、民间借贷等形式吸引农村居民资金对外投资。我县由于农民外出经商、购房、投资、打工引起的年均农村资金外流在7亿元左右,近三年全县农村资金缺口以年均30%的速度递增,目前资金缺口约在4.5亿元左右。

2、农村金融市场垄断格局导致金融服务水平低下。目前,农村地区虽然在机构设置上形成了政策性、商业性和合作性三足鼎立的格局,但实际上,商业银行为适应集约化经营需要对农村地区实施收缩经营战略;农发行由于专项支持粮棉油收储企业,业务范围严格受限未能真正发挥政策性金融作用;邮政储蓄机构只存不贷,对农村资金形成“抽水机”效应,所以农信社成了新农村建设金融支持的主力军,农村金融市场已经出现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占垄断地位的趋势。这种垄断格局不仅使农村金融供给总量不足,而且由于缺乏竞争使得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品种单一,贷款利率偏高、服务水平相对低下,远远不能满足农村经济格局调整带来的多元化的金融需求。目前,农信社的农业贷款利率趋于上限,远远超过了同档期国有商业银行的个私贷款利率。正是这种利率上浮倾向,导致农户信贷成本明显偏高和信贷资金非农化趋势,使得信贷资金趋于流向非农产业。

3、农业贷款金额小、期限短、覆盖面有限与农村金融实际需求矛盾突出。从贷款规模来看,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余额一般控制在1万元以内,这只能解决部分小规模传统种养殖业的资金需求,而对一些需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实施产业化经营的农户来说,小额农贷远远不能满足他们的发展需要,而大额农户贷款又遇到担保抵押难落实的问题。从贷款期限来看,目前小额信用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这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后生产周期拉长、资金周转延缓的新特点难以适应。从贷款覆盖面来看,农信社由于人手少、工作量大,金融服务的覆盖面非常有限。

4、农业生产高风险性和金融机构追求信贷资金安全性的矛盾。农业是弱势产业,生产周期长,受气候和市场影响大,存在较大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虽然农村保险市场在不断探索改革,但当前农业保险和担保制度仍尚未健全,而且,个别农村社会信用意识淡薄,逃废银行债务现象时有发生,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金融机构的放贷积极性。另外,在当前的银行信贷文化氛围下,农村抵押资源不足的问题比较突出,政策上已逐步明确集体财产不予抵押登记,但农村生产资源主要都是集体财产,这就使农村贷款抵押遇到法律瓶颈问题。在此情况下,如果政府没有明确对金融机构支农贷款的配套扶持政策,由于资金的趋利性金融机构的支农贷款不会出现大幅增长。

四、农村金融改革悖论

我们注意到,农村金融改革历经50多年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农村金融改革与发展中还存在不少问题,突出表现在农村资金大量外流和农村金融市场垄断格局带来的服务水平低下,甚至出现小范围的金融服务空白,只能借以民间借贷予以弥补。为什么无论农村金融怎样改革,但农村金融需求仍得不到很好的满足呢?问题不在于农村正式金融制度的金融服务机制有什么缺陷,而是因为它们所提供的金融服务和农村经济的金融需求之间存在严重的不对称。金融改革必须首先明确服务对象的实际需求和制约因素,进而才能确定改革的方式和路径选择。但是目前以政府主导的农村金融体系构建存在相互矛盾的制约因素。

一是投资的理性化决定了农村金融机构不可能和农村经济建立真正的合作关系。

虽然农信社产生于农村经济的土壤,农村经济的发展决定了农村金融,尤其是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效益和水平,二者存在相互依存的关系。但这并不表明农信社没有脱离农村经济的愿望和倾向。因为农信社“属于半商业半政策性的金融机构”(周小川),尤其是新一轮改革要求农信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落实股东大会决策权,这有可能使农信社的市场定位更加趋于商业性。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资源的配置取决于投资收益率,而农村经济的弱势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滞后性、农户的分散性、资源禀赋和发展水平的差异等导致了农村资金需求的多层次和多元化,决定了农村金融机构信息获取成本和交易成本高而投资收益率低。*年9月末,农信社资产利润率只有0.58%,比全市平均水平低0.3个百分点。况且农业生产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大,担保抵押物品缺乏,更加重了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在追求收益最大化的理性决策下,农村金融机构对农村经济缺乏增加资金投入的内在动力。

从现行农村金融体系的服务功能来看,可以印证农村金融机构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共生共存的合作关系远没有建立。农发行只是粮棉油收购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逐步撤离农村地区,邮政储蓄只存不贷导致大量农村资金外流,作为支农主力军的农村信用社“一农”难支“三农”,追求投资收益率的偏好也使其农业贷款利率远远高于同档期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

二是政府主导安排的农村金融供给和农村金融需求存在严重的不对称。

因为产权决定了利益主体的行为,农村信用社产权的集体性质也决定了制度变迁的主体只能是政府,目的在于实现政府对农村金融资源的重新分配与宏观管理,实践也表明,国家在构建制度环境,将制度供给和实施相结合,尤其对农信社的有效运转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这样做的后果往往是忽视了农村金融的多层次、多元化需求。所以,当政府在没有正确理解农村金融需求之前,而把自认为好的和符合现代金融发展方向的信贷制度移植到农村经济的时候,注定这种努力是事倍功半的。例如,虽然目前农村地区已经形成以农信社为主体,以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邮政储蓄相互补充的政策性、商业性和合作合理搭配的农村金融框架,但是,近年来,农业银行经营方向更加明确地向商业化发展,改制后的农村信用社也有向商业化经营发展的动机和趋势。商业化经营的金融机构不仅注重市场的赢利性,而且更注重信贷资金的安全性。而农村信贷的小规模、长周期、自然和市场风险大、抵押品不足等特点势必造成较高的交易成本和信贷风险,决定了农户等弱小经济体的金融需求事实上很难从正式金融机构得到满足。以国家安排的小额农贷的推行来看,小额农贷本来是为了解决农户在发展生产过程中的资金不足而设计的,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小额农贷严格限制农户的农业生产性资金用途、贷款额度和期限,这与农村现有的借贷需求存在明显的脱节。因此,只有从农村金融需求角度出发而设计的金融供给制度,才能真正满足农村的金融需求,从而支持农村经济发展。

五、农村金融需求及改革基本取向

由于农村金融需求决定着农村金融供给的有效性,所以在讨论农村金融改革之前,我们必须先分析农村地区到底存在什么样的金融需求才能对症下药。为了使分析更加真切,我们的分析将主要依据我支行*年对20个信用社2042个贷款农户的问卷调查案例。

1、农户借贷资金的金额特征

农户贷款已基本摆脱了传统的小额状况,由小额农贷向大额资金需求转变。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农民的温饱问题已得到解决,农村信贷的需求也逐步提高,原来1万元以下的小额农贷已远远不能满足他们的需求,特别是大批外出经商、投资的非农业性等农户“外延性”扩大再生产,都需要大量的资金,促使农村信贷需求规模发生变化,1万元以下的农户贷款占比逐年萎缩,增长速度远远小于1-5万元的贷款,大额需求大幅增加。

2、农户借贷资金的资金用途

当前,农户贷款用途已经由传统意义上的农业贷款为主向非农业性的生产投资转移。随着农民收入的增加,农民的自有资金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传统种植业等简单再生产的需要,而农户扩大农业规模的生产性投资及农民外出经商打工的资金需求增加。农户纯农业贷款所占比例从*年的51.6%下降到*年31.2%,而经商及投资性贷款则从26.3%上升到44.1%,农村经济整体格局发生变化较大。

3、农户借贷需求的期限特征。原来春耕和秋种前后是农村信贷资金需求的高峰期,随着农村整体经济格局的改变,农业专业户的增加和外出经商人员的增多,农户资金需求由季节性的需求向全年长期性的需求转变,农户资金借款期限也向长期性转变。调查显示,6个月以内的农户短贷只占16%,6-12个月的农户贷款占84%,其中近两成的农户要求提供1年期以上的贷款。

4、农户信贷资金需求量和贷款满足度的关系。近年来,随着外出经商投资农户的增多,非农业性的“外延性”生产成为影响农户信贷需求的重要因素,由此导致农户资金需求向大额方向发展。表1、2显示,农户贷款额度和贷款满足度呈负相关关系,小额及纯农业贷款资金基本能满足需求,资金需求最为旺盛的农户“外延性”生产满足程度低,且逐年下降。

针对以上农村金融需求的特点,要想实现金融与农业的共生共存,三农经济必须达到平均利润,这就要求改变日益恶化的农工部门间交易条件,需要政府行为的介入和对“三农”优惠政策的落实。在此基础上,农村金融改革的基本取向应该是发展产权多元化的农村金融机构,鼓励这些不同形式的市场主体在充分竞争的农村金融市场中共同发展。

六、政策建议

1、现行农村正规金融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一是要深化农信社试点改革。要根据国务院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按照不同的产权模式的法人治理结构,切实履行股东(社员)大会、董(理)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班子各自的职责,建立和完善决策机制和内部约束机制,防止经营班子取代董(理)事会决策的情况。二是要进一步强化政策性金融支农力度。应调整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范围,扩大对三农贷款的覆盖面;财政部门应建立金融支农风险基金作为对政策性金融的财政补偿机制。三是要用政策和法律手段诱导商业金融加大对农业的投入。针对农民贷款抵押难的问题,可以研究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加快发展信贷担保机构和农村诚信体系建设。四是改革邮政储蓄的资金利用模式。要逐步推动邮政储蓄自主运用储蓄资金,改变储蓄资金从农村净流出的局面,创新农村金融市场竞争环境。

金融对社会的重要性范文篇5

[关键词]社区银行法;社区银行监管;金融体系

[中图分类号]F830.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5024(2008)09-0187-03

[作者简介]胡晓涛,南京审计学院法律系讲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为民事诉讼法、亲属及继承法、经济法。(江苏南京211815)

一、制定社区银行法的必要性

制定社区银行法不仅十分必要,而且甚为紧迫。这主要是因为,一方面社区银行作为金融创新的金融组织,其兴起和发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对经济和金融发展具有重要促进作用。另一方面发展社区银行需要先谋而动,建立和健全社区银行的法律法规,使之有法可依,在设立之初就走上健康运行和良性发展的轨道。

社区银行,是资产规模较小,按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要求组建,局限于一定的区域范围从事经营,以当地社区中小企业和个人客户为服务对象的盈利性的现代商业银行。社区银行有4个显著特征:资产规模较小;按股份制或合作制原则组建;社区的内生性,既产生于社区,又服务于社区;以盈利为主要经营目标,属于现代商业银行。社区银行的这些特征,使其既区别于大中型商业银行,又区别于合作制金融机构。

社区银行作为中国金融体系的新型成员,在中国经济和金融转型期出现,有其客观必然性。在当代中国,社区不仅是经济和地理单元,而且是文化和价值取向单元。随着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人们将越来越多地生活在社区之中。随着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不断完善,区域经济的分化融合将显著加强,多层次的地区经济圈将加快形成,不同层次、不同区域的产业结构对金融服务提出了不同的要求。面对着区域经济加快演进的态势,按行政区划设置的、提供同质化服务的大型银行,已难以适应区域经济发展差异化的需要,而发展来源于社区、服务于社区的社区银行的要求,便日益强烈起来。

随着中国经济发展,金融需求已出现了多元化、多层次的特点,从而要求多元化、多层次的金融供给与之相适应,城市金融如此,农村金融也是这样。在深化金融改革中,大中型商业银行实行市场化经营,进一步向大城市倾斜。城市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中小型企业,以及城市个人创业者的融资难问题日益严重;农村中小企业的融资、广大农户和专业户向正式金融机构融资难上加难,这迫使他们转向民间借贷。满足中小企业和农户金融需求,必须大力推进城乡金融的改革和创新,形成多种所有制形式和多种经营方式、结构合理、功能完善、高效安全的现代金融体系,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便是积极发展社区银行。

社区银行经营一般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经营范围的区域性,他们立足于社区,面向社区提供金融服务;二是服务对象的集中性,其服务目标集中于社区中小企业和居民;三是经营策略的灵活性,与大中型银行所采取的交易型经营策略不同,社区银行有条件采取关系融资策略,他们不受传统的经营模式和业务手段的束缚,根据社区金融需求的情况和特点,大胆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从而为社区中小企业和个体创业者融资提供了极大便利。社区银行的这些特点,使其在市场竞争中具有多方面的比较优势。首先,产权结构优势。按照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建立起来的社区银行,自始即具有较为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具有责、权、利相统一的管理机制,能较为充分地发挥内在机制和约束激励机制的功能,同时他们较少受地方政府的干预,作为独立的金融供给主体与独立的金融需求主体发生信用关系,从而为其市场化运作、防范风险、提高效益提供了良好的体制和机制基础。其次,具有较强的适应性。社区银行经营灵活,决策迅速,创新动力十足,熟悉社区情况,能根据社区金融需求主体小型化、多样化的特点,及时推出个性化、特色化的产品和服务,从而使金融供给与金融需求相互适应。再次,低成本优势。社区银行具有信息成本优势,能详细掌握社区内贷款方的经营和信用状况,及时了解其信息的动态变化,从而能降低经营风险和信贷成本。同时,社区银行还具有成本优势,其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密切,目标一致,能较好发挥控制机制的作用,同时其科层结构简单,链条较短,因而成本较低。最后,地缘人缘优势。社区银行是社区土生土长的草根金融,其资金主要来源于社区的中小企业和居民,也主要服务于社区的经济建设、中小企业和个体创业者,与社区中小企业和居民有着良好的合作关系,易于得到当地政府和中小企业的支持。社区银行的这些优势,使得他们具有较强的生机和活力,在金融市场竞争中能顽强生存和发展,具有大中型银行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对金融创新改革和社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在许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小型银行数量众多,成为银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最为发达的美国,主要面向社区中小企业、城市家庭、农户提供服务的社区银行分布广泛,发展强劲,充满活力,对社区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从我国目前情况看,严格理论意义上的社区银行尚不存在,但是通过深化改革的农村信用和城市商业银行、部分非公商业银行,在相当大程度上已具备了社区银行的特性,他们未来的发展趋向便是社区银行。

我国社区银行既然具有必然性、必要性和紧迫性,那么社区银行法的建立便势在必行。国外社区银行发展的一条重要经验,便是立法在先,在社区银行发展之初,便致力于建立和健全社区银行的法律法规。为了保证我国社区银行的科学发展,我们应坚决避免“先做游戏,后立规则”的思路,在先行试点,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社区银行的法律法规,使其依法设立、合规运行,自始便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

二、社区银行法的主要内容

1.社区银行的性质。社区银行的性质为商业性银行,而不是政策性银行。社区银行以盈利为目标,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是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现代商业银行。只有通过法律明确社区银行的商业性质,才能正确发挥其职能,避免社区银行与政策性银行的职能错位。

2.社区银行的定位和设立目的。社区银行应定位于当地社区的“草根银行”,主要为社区中小企业服务,尤其是为他们提供信贷等服务,为社区居民提供零售服务,这种市场定位应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社区银行的设立目的,则应强调服务社区经济,有效解决城市和农村社区中小企业和居民的融资问题,提高金融供给的适应性,为社区经济发展提供持续和有力的金融支持力。

3.社区银行的准入标准。为了保证社区银行自始便健康运行和良性发展,社区银行法应坚持法制原则、公平竞争原则、服务社区原则和市场化原则,建立社区银行的准入标准。社区银行的资本准入,可根据不同情况建立不同的准入标准,一般来说,农村社区银行资本准入标准应低于城市社区银行,经济落后地区的应低于经济发达地区,采取股份合作制的应低于股份制。在人员准入方面,应建立高级管理人员的准入条件,明确任职资格和审批程序。制定业务准入规定,根据社区银行的经营特征,考虑到我国社区银行尚处于设立初期,社区银行的业务主要应集中于存贷款、票据贴现、买卖车债等传统业务方面,而对于发行金融债券、买卖、同业拆借、发行信用卡、资产证券化等方面的业务,则应适当限制。另外,对社区银行吸收社区外存款的比例,社区银行对社区外贷款的比例,也应作出一定的限制。

4.社区银行的退出规定。在金融竞争环境中,社区银行的进入和退出,都是不可避免的现象。金融竞争促进金融业务向优质社区银行集中,他们将不断扩大资本实力,提高金融效益;相反,劣质社区银行的业务将不断流失,其生存和发展能力将日益衰弱,如果不能扭转落后局面,就只能退出。社区银行如果有进无退,就会弱化金融活力,浪费金融资源,增加改革成本,引发金融风险。因此,社区银行法在制定社区银行的进入规定时,必须同时作出退出规定,以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作为社区银行的标准,如果资本充足率低于法定标准,即应强制其退出,以保证债务的清偿。社区银行法还应规定退出的审批程序,此程序应包括预警、初审、终审等阶段。对社区银行实施日常监管的基层监管机构,应根据法定的预警指标体系,对社区银行发出预警,并对其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如果社区银行不能改善风险管理,其资本金仍不能达到法定标准,则应提出退出意见。社区银行退出的最终决定应由省级监管机构终审,一些资本和经营规模较大的社区银行的退出,则应由国家监管机构加以审批。

5.社区再投资的规定。社区银行与社区经济,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社区经济发展,需要社区银行强有力的支持,而社区银行要提高效率和效益,也不能脱离社区经济这一根本,社区银行只有创造社区经济的辉煌,才能创造自身的辉煌。当前,我国城市的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着贷款难的问题,个体创业者贷款更是困难重重。农村中小企业和广大农户长期受信贷难的困扰,由于正规金融的供给不足,他们不得不转向民间借贷。目前,农村金融中存在一种现象,一方面,农村资金供给缺口本来就很大,农村中小企业和农户金融需求原本就很难得到满足,但另一方面,农村资金外流现象却相当严重,大型商业银行吸纳农村存款,转而将资金投向城市。农村信用社相当大的一部分资金也是投向城市和非农产业。邮政储蓄在农村更是吸纳存款而不提供贷款。目前,农村金融机构都程度不同地成为农村资金的吸管,这对于农村经济发展无疑是雪上加霜。因此,发展社区银行,要制定社区投资法规,不论是城市社区银行,还是农村社区银行,都要规定其应首先满足社区中小企业和居民的贷款需求,确定社区信贷在信贷总额中的最低比重,保证资金来源于社区又主要用于社区。要将能否满足社区融资需求以及满足程度,作为对社区银行进行评级的依据,根据评级结果来决定对社区银行资本和资产规模扩张申请的审批。

三、社区银行的监管法规

社区银行的监管法规,是社区银行法的重要内容。我国社区银行在设立之初,即应制定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同时又是一个特殊的高风险行业。从某种意义来说,金融发展史便是一部金融风险史。金融风险繁多,无所不在,无时不有,社区银行同样如此。

社区银行风险,是其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市场预测和经营决策失误、外部环境发生变化以及其他种种原因,造成其资产、财产和信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与大中型银行相比,社区银行在资本规模、经营战略、服务、业务方式等方面,都具有自身的金融特点,由此决定了其金融风险也存在自身的特点。社区银行的信用风险较为集中,信用风险管理的难度较大。社区银行由于其竞争力的弱小,在利率市场化的推进中将面临较大的利率风险。社区银行由于某些方面的优势,使得操作风险相对较低,但是由于其主要实施关系融资,信贷决策所依据的信息的准确性、可靠性和透明性较低,量化信息少,这就使得他们在信贷管理中人为的因素较多,主要依决策的经验、道德素养和主观判断,加之员工队伍业务技术素质较低、风险管理能力较弱,员工数量较少,往往一人多岗、身兼数职,造成部门之间和岗位之间难以做到相互监督,因而加大了其操作风险。社区银行存在资产盲目扩张的风险。社区银行资本规模和经营规模较小,存在规模不经济、开发新业务成本较高、较大的优质项目上难以介入等问题,而适度的经营规模对于提高社区银行竞争力具有重大作用。利益追求和竞争压力,可能驱使社区银行盲目扩大资产规模,使其资本充足率达不到规定标准,在这种情况下一旦某个环节出现严重问题,则可能引起资金链的断裂,甚至造成系统性金融风险。金融风险有一个重要特点,即风险的传染性和扩张性,产生连锁反应,从而影响整个金融业的稳定。社区银行一旦形成系统性风险,很可能造成整个金融的动荡,给金融体系和经济发展带来破坏。因此,对社区银行,自始即应加强监管,建立和健全监管法规。

社区银行法要规定社区银行必须构建有效监管体系,主要包括:建立社区银行协会,该协会作为社区银行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行业自律组织,既要协调好社区银行之间的关系,维护社区银行之间的公平竞争,又要沟通社区银行与监管机构、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代表社区银行的利益,既要为之提供多方面的服务,又要督促社区银行依法经营。社区银行有权决定是否加入协会,有权选择协会管理人员。社区银行法要规定社区银行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包括内部控制制度和稽核制度。规定社区银行必须接受外部监督,除了接受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外,还应接受社区中小企业和居民的监督。社区银行法应规定社区银行的信息披露制度,包括信息披露的内容、频率、方式和范围等。

监管部门的监管对社区银行的良性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社区银行法要规定社区银行监管机构工作的基本方针,即依法监管,防范和控制社区银行的风险,惩处违法违规行为,清除不良个体,促进社区银行的健康持续发展。监管部门要实施社区银行的合规性监管,尤其要重点加强对社区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对社区融资比例等合规性监管,尤其是加强以风险为本的监管,通过日常监管,及时了解社区银行的资产率、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风险管理等,据此对社区银行进行评级,实行分类监管,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以提高监管效果,降低监管成本。

社区银行的发展给金融监管提出了一系列新问题,对基层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都提出了严峻挑战。因此,应以是否及时掌握社区的财务情况和风险情况、是否及时发现社区银行出现的问题、是否对社区银行风险管理系统作出准确判断和评级、是否对有问题社区银行及时依法处置,作为考核依据。对于由于失职而招致损失的监管机构和人员,则应依法追究其监管责任。

参考文献:

金融对社会的重要性范文1篇6

【关键词】金融公会立法制度

规范法学视角下的立法正当性

从规范法学的视角理解,探讨制定一部法律的正当性需要分析拟制定的法律是否有条件具备法的要素,是否能够“活性”化为现实的法律关系以及是否可以融入现存的法律体系。其一,需要考察《金融公会法》是否包含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规则这三大法的要素。“概念是法律思想的基本要素,并是我们将杂乱无章的具体事项进行重新整理归纳的基础。”①制定法律必须明确其倡导的主要价值,将维护金融公会权利、避免国家侵犯金融公会的自律权作为总的原则是可行的,并且该原则还可以被细化为一些更具体的法律原则。完整法律规则由假定、处理、后果三部分构成,关于适用《金融公会法》的条件(如适用主体或对象)即是假定部分;金融公会的权利义务或政府的相关义务等可以作为处理部分;肯定性评价或金融公会滥用自律管理权或政府部门侵犯公会相关权利等将招致的否定性评价都可以作为法律后果部分。由此看来,制定《金融公会法》的现实设想与法要素理论是可以衔接的。

其二,如果制定《金融公会法》,法律关系主体将主要是金融公会和政府;内容主要是公会自治权的正当行使与不得滥用,以及国家不得干涉自治权。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体现为金融监管与自律管理的互动中的各种行为与相应载体。由此,《金融公会法》是可以通过相关主体的行为“活性”化为法律关系并获得现实意义的,并不是理论的空想。

其三,法律体系是一国现行的所有法律规范以法律部门的标准组合而成的体系。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金融公会法》应属于哪个法律部门呢?笔者认为属于经济法法律部门。究其原因,经济法的主旨是对市场经济缺陷的矫正,金融公会在金融领域具有这样的矫正功能。同时,金融公会作为自治性团体具备了一定的私法要素,但由于其担负着一定的自律管理职能,在许多国家还得到政府机关的授权而从事公共经济管理事务,因而具有公共性表征。这种“公私”兼备的特点使金融公会具备了经济法主体的资格。金融公会体现了经济法的价值追求—经济民主并且是经济法有效运作的重要保障。②综上所述,在规范法学的视野内,《金融公会法》微观上可与静态法要素和动态法律关系相契合,宏观上也可以融入我国的法律体系中。

社会学进路下的立法合理性

从社会学的研究进路理解,行业协会与国家的关系表现为多元主义、国家主义、社团主义三种样态。③根据法团主义理论学者史密特的解释,法团主义和多元主义都是以社团形式组织起来的市民社会的利益同国家决策结构联系起来的制度安排。与多元主义下社团组织及其和国家关系的情形不同,法团主义具有六大特征:第一,在某一社会类别中社团组织的数量有限;第二,社团组织形成非竞争性割据;第三,社团一般以等级方式组织起来;第四,社团机构具有功能分化的特征;第五,社团要么由国家直接组建,要么获得国家认可而具有代表地位的垄断性;第六,国家在利益表达、领袖选择、组织支持等方面对这些社团组织行使一定的控制。可以说,法团主义是以“政治国家”为主导的国家主义与以“市民社会”为主导的多元主义的平衡。

我国金融公会与国家的关系比较符合法团主义的特征;而法团主义在西方演变的历史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三种国家与社会关系变革的路径④:第一种是市民社会反对国家的路径,其中社会团体不遗余力寻求独立于国家的自主性,是国家与社会关系转型的推动力;第二种是国家中心论的路径,即国家根据自主的理性选择在推动自主性社团空间的成长中发挥各种积极或消极作用;第三种是国家与社会相互赋权的路径,即国家与社会双方主动寻求建立公私伙伴关系以治理公共事务。

逐一分析,第一种路径即市民社会反对国家的路径在我国金融业自律领域不存在;第二种路径比较符合我国金融业自律领域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长期以来所呈现的主流关系;第三种路径在金融公会领域也不多见,但国家与社会相互赋权的模式值得提倡,这在优化我国公权与私权关系方面具有积极影响。在一定意义上讲,金融公会立法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关系向这一路径迈进的体现与该种趋势的“实证”。以将更多的政府的公共权力转变为金融公会的自治型权利作为宗旨的金融公会立法要求金融监管机关将一部分管理权力赋予金融公会,并将公会的自治权力上升到法律权力的高度,不得侵犯;如此,监管权力与自律权利共同协作管理金融业的格局才能形成。这实质上正是在制度上促使“公”对“私”的赋权或还权,塑造一种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伙伴关系。从这一视角分析,对金融公会进行专门立法具备合理性。

经济学理念下的立法效益性

从经济学的效益性视角来分析,制定一部法律需要制度成本,如果该法律发挥的绩效大于付出的成本,那么至少在经济学领域我们就为出台该法律找到了正当性支撑。讨论《金融公会法》的制定同样如此,其在现实生活中可能获得的绩效有:其一,与市场经济改革与政府职能转变保持一致,利于巩固改革成果,并产生良好的行业示范效应。其二,在法律层面明确金融公会的性质与任务,对政府与金融公会的权责边界进行界定;并为金融公会赋予各种自律管理权,维护权利行使,建立权利救济机制。这样可以厘清监管权与自律权的关系,有利于金融公会自律权有针对性与有实效的保护。其三,有利于调动金融主体的积极性与金融行业活力,更充分地发挥市场机制。其四,有益于宣扬自治精神,推动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的更新,肃清“官本位”等不良文化与思想遗产。

不可否认,该法的制定也具有负效应:其一,法律一经制定就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而金融行业和金融实践是在不断变化的,用“刚性”的法规定“柔性”的自律,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会减弱自律的效果甚至对自律的属性产生冲击。其二,为金融行业协会立法是否意味着这样一个隐喻:国家可以为任何行业协会立法。那为行业立法的标准是什么?如果说是因为金融业非常重要才为其行业协会立法,那何为“重要”呢?即使在成功的论证了金融业的确比所有其他行业都重要(事实上不可能)的前提下,只为金融公会立法而不顾及其他行业是否违背了社会平等呢?如果要顾全平等而为多个行业的协会立法,的确又太耗费制度资源。其三,立法的质量具有或然性,一旦法律出现瑕疵,许多时候反而会对行业自律构成阻碍。其四,行业规章一旦上升为法律,就有可能丧失作为规章自身的灵活性与弹性。

结语

金融公会的专门立法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可行性,但从效率上考虑,这种立法难以回避负效应;尤其是对金融公会进行专门性立法可能导出以下逻辑:只要某行业提出要求,就一定能围绕该行业的组织规范实施立法启动工作。近年来,官方已认识到规范金融公会的必要性,颁布了一些部门规章,但这种部门规章级别的立法同样有问题:从制定主体来讲,部门规章的颁布者为政府,其内容必然是依据政府的主观意愿就金融公会事宜展开规制,关于对政府不得或谨慎干预金融公会的自治权方面的内容,难以作出有效定;可见,规范产生的来源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规章难以替代法律的效能。从这一角度而言,要切实保障金融行业的自治权不受或少受政府干涉,基于国家立法权的狭义法律不可缺少。但对前述立法负效应的考虑决定了折中的必要。

对某一行业协会单独立法持谨慎态度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出于制度性成本的考虑。在不排除专门针对金融业制定《金融公会法》的合理性与可能性之前提下,还可以考虑直接制定《行业协会法》,既可以满足从法律上界定和廓清以金融公会为代表的广大行业协会应享有的正式权利,又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资源的浪费与重复建设。此外,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金融公会的专门立法并不意味着将金融公会的内部规范直接简化地升格为人大颁布的法律,对《金融公会法》的倡导也并非仅仅是基于简单含义上的“规范升级”需要。对金融公会专门立法的初衷,在于充分肯定金融公会自治的法律地位,进而赋予各级别公会一定的自治权,为其在与国家公权“相处”时的正当诉求与主张提供一般意义上的制度支撑。在我国民间组织普遍性地缺少社会认同的大背景之下,正式制度的确认尤为关键。

【作者为西南交通大学政治学院讲师、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本文系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2012年度项目“四川省金融公会自律机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SC12W005】

【注释】

①《牛津法律大辞典》(中文版),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第533页。

②鲁篱:《行业协会经济自治权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2页。

金融对社会的重要性范文篇7

关键词:农村金融体系改革

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始终是我国至关重要的问题,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本质上是要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进农村建设,其中一个重点和难点就是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稳步提高。而作为农村经济的核心――农村金融能否为此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则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个关键,因此,研究农村金融体系改革,对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农村地区的持续稳定和农民收入的可持续增长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基本概况

(一)农村金融组织体系

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初步建立较为齐全的以政策性、商业性和合作性金融为主体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中国农业银行恢复前,我闻农村金融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的农村信贷和农村信用社业务组成。1979年中国农业银行恢复后,由中国农业银行统一管理支农资金,集中办理农村信贷,领导农村信用社,从而确立了中同农业银行与农村信用社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体制。1994年从中同农业银行分离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村金融增加了政策性金融部门。1996年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钩”,标志着农村金融体制又进行了一次重大改革,以合作金融为基础,商业金融、政策金融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立。1986年开始设立的邮政储蓄机构被界定为其他金融机构,但因得益于政策优惠,近些年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也成为农村金融组织体系重要组成部分。

(二)农村金融市场体系

农村金融市场的主要供给方为农发行,农行和农村信用社,而需求方则主要包括了农村经济活动的主体农户和农村企业。金融产品受制于供给水平、能力及意愿等因素,目前品种较为单一,对于各种类型的农户和农村企业千差万别的金融需求则显得供不应求。还有,客观上由于我国的农村金融市场存在较为明显的短缺和抑制,供给方在市场体系中基本处于垄断者的地位,加之资金的价格未能市场化,由此导致金融交易行为扭曲现象普遍存在。

(三)农村金融监管体系

对农村金融体系的监管主要是中国人民银行。人民银行对农村金融的监管主要是按金融机构的类型来划分的,既包含银行监管部门也包括合作金融监管部门,其中银行监管部门主要监管政策性银行、商业性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包括农发行、农行以及邮政储蓄等。而合作金融监管部门主要监管数量众多的农村信用社,在监管的同时还负责对农村信用社进行行业管理。另外,银监会等其他金融组织对农村金融体系的监管也发挥重要作用。

二、我国当前农村金融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不足之处

目前虽然建立了以政策性、商业银行和信用社为主体的金融机构组织体系,但由于受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和制约,我国完全意义上的金融机构组织体系尚未发育成熟。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作为政策性银行的农业发展银行资金来源不稳定,筹资成本较高,与优惠贷款形成较大反差;业务范围狭窄,功能单一,仅是在农产品收购方面发挥着政策性金融组织的作用,从某种程度来说,只是扮演着“粮食银行”的作用。

2.作为商业银行的中国农业银行,市场定位和经营策略发生了重大变化,信贷业务重点向城市倾斜,农业银行信贷资金已基本从农村市场退出。

3.农村信用社“支农”力不从心,其管理体制、经营机制还不够健全完善,“三会”制度形同虚设,历史包袱沉重,不良贷款率较高。

4.农业保险不适应“三农”发展需要。目前补偿性质的灾害救济,一是受到国家财力限制补偿不足;二是不适应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对农业保险的要求;三是不利于培育农户参与保险的秘极性,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农业保险事业的发展

5.民间金融依然活跃,且缺乏必要的规范。农村的民间金融组织和融资活动,其运行极不规范,存在着诸多急需解决的问题:(1)存贷款利率普遍较高,影响了农村经济主体的发展后劲;(2)存在着较大的金融风险。

(二)农村金融市场体系的不足之处

1,资金供求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未确立,影响资金的优化配置。国家对农村金融市场实行十分严格的金融管制,资本的基本价格――利率形成机制还未完全市场化,在民问借贷市场活跃的情况下,资金市场存在两个价格,即利率的“双轨制”,导致资金供求基本信号被扭曲,影响了稀缺资源的优化配置,这本身也是导致农村资金抽往城市和地下金融禁而不绝的一个重要原因。

2,存在明显的供给短缺,局部形成寡头垄断的局面。由于农村金融的供给方仅为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且资金供给长期难以满足农民和农村经济的需要,资金的卖方市场长期存在。

3,金融产品供给不足,水平较低,不能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农户和农村企业由于经济活动内容和规模不同,其金融需求也表现出多层次性的特征。而以农信社为主力军的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仍然停留在存款、贷款等传统业务上,且资金规模有限、金融产品创新少、结算手段落后,难以适应不断发展的农村经济和农民的需求。

(三)金融监管体系的问题

1.对建立完善的农村金融体系缺乏长远规划。主要表现在:对农村政策性金融的发展缺乏明确方向,政策性金融业务散布在多个金融机构。

2.农村金融监管力量有限,难以适应点多面广、情况复杂的监管要求。由于存在监管体制设置上的问题,监管结构呈现“倒三角”形态。在基层地市、县人行的金融监管力量最少,而监管任务却最重,情况最复杂,监管人员往往疲于奔波,忙于应付,监管的有效性受到很大影响。

三、改革和完善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战略措施

(一)统筹考虑,进一步创新农村金融组织体系

1.完善农业发展银行职能,使其真正发挥农业政策性银行的职能作用。要改变目前农业发展银行只负责国家粮棉油收购贷款的格局,扩大其业务外延。一是把目前由农业银行经营的农业开发贷款、扶贫贴息贷款等政策性金融业务划为农业发展银行;二是将国家开发银行农业信贷业务、国际金融机构农贷的转贷业务划为农业发展银行管理;三是改变目前农业政策性金融资金来源渠道过于狭窄、资金来源不稳定的现状,通过发行农业金融债券,建立农业发展基金面向农民筹资、境外筹资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还可将邮政储蓄存款、社会保障基金等划为农业发展银行。

2.整合和发展国有商业银行,尤其是中国农业银行,使其更好的为农村、农民、农业服务。一方面通过农业产业化

的优秀项目去吸引商业银行的投入;另一方面,国家可规定商业银行向农业投放贷款的最低限额或比例,或要求商业银行将存款增长的一定比例用于购买农业政策性金融债券。另外,随着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的实施,其国有银行业务逐渐从农村市场淡出是必然的趋势,可以考虑将其分支机构统一整合基础上,吸收民问资金参股,改组成地方性质的中小型商业银行,增强对县域经济的支持。

3.深化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积极发挥其农村金融主力军作用。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的主要内容首先是要进一步明确信用社改革的总体目标。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总体方向应是合作制,按照合作社原则进行改革,农村基层信用合作社应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金融组织。其次,应明确信用社的财产的归属,即所有制性质。改革中应尊重农民社员的股权和集体所有财产的所有权,任何人不可平调,也不可随意改变其性质。第三,应进一步完善信用社的法人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

4.要尽快组建以地方政府为依托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鉴于商业性农业保险尚缺乏市场基础,建议在政府推动下争取成立地方性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该公司可以采取“财政补贴推动,商业化运作”的模式经营,并享受相应的税收和财政优惠。在经营中,公司要以现代企业制度为基础,走“大农险”之路,在完善农村风险保障体系,开发培育农村保险市场的过程中稳步发展。

5.正确引导和充分利用民间金融,实现民间金融适度发展。对民间金融,要从完善法律、制度、政策人手,在严格市场准入条件、提高准备金率和资金充足率及实行风险责任自负的情况下,引导和鼓励民间私人借贷机构等有规范组织形式的农村民间金融健康发展,以增加农村金融的服务供给,满足“三农”多层次的融资需求。同时,对投机性民间金融组织和以民间金融为幌子进行非法金融活动的要予以严厉打击。

(二)创新农村金融市场体系

推动以农村资金价格形成机制市场化为中心的改革,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逐步建立起更加广泛的金融市场,包括农村的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并实现正式的农村信贷市场与非正式农村金融市场间的有机联系。推动农村资金拆借市场的发育,为农村信用社融通资金提供便利。鼓励金融创新,产品创新,为农村客户提供包括存贷款、证券融资、证券交易、财产担保、租赁、人寿和再保险和支付结算等中间业务在内的多样化金融工具,以适应多样化的农村金融需求。

(三)创新农村金融监管体系,尽早实现对农村信用社金融监管和行业管理的分设

随着人民银行和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分设,银行监管委员会将专职负责对农信社的监管工作;要积极推动成立信用社行业管理协会,实现行业自律管理的完善;要建立完善的农村金融体系长远规划;在监管体制设置上的问题,要加强基层监管力量,改变农村金融监管结构的“倒三角”形态;要加强关于金融监管的立法工作,做到金融监管有法可依。

金融对社会的重要性范文篇8

【关键词】农村金融组织正规性金融组织非正规性金融组织

存在问题对策一、问题的提出

农村、农业和农民即所谓的“三农”问题,始终是中国的根本问题,也是中国历届政府必须关注与解决的问题。如果“三农”问题不解决,我国实现小康社会的理想蓝图将成一纸空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再次把农业和农村问题作为中央第一号文件下发,也说明了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充分体现了当前我国政府把解决“三农”问题作为在新形势下经济工作重中之重的战略意图和远见卓识。而诸多“三农”问题的解决,核心是增加农民收入,实现途径是培育和完善农村要素市场、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保持农业的稳定、持续发展,农村经济发展,所有这些都直接或间接依赖于农村金融的发展和支持。70年代末期以来,农村金融改革在政府主导下围绕农村金融组织更好地服务“三农”这一中心而展开,包括恢复农业银行(1979年)、扩大农村信用社自(80年代中期-90年代中期)、创立农业发展银行(1994年)、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钩(1996年底)、促使农业银行成为真正的商业性金融企业、取缔农村合作基金会(1999年)、恢复农村信用社合作金融组织(1996-2001年)、2003年下半年开始的农村信用社明晰产权和完善管理体制的改革等,基本确立了农村金融主体运作的基本规范,建立了农村金融市场框架。农业发展需要金融的支持,但从1999年金融体制改革以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基本取消了县一级分支机构的放贷权,只保留了吸储功能;占据大片农村金融市场的邮政储蓄也只吸储不放贷,使得本来急需资金支持的广大农村得不到现有国有商业银行的支持的同时,农村资金通过银行、信用社和邮政储蓄等渠道流反而流向城市,严重阻碍了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福利改善。而WTO的加入使我国农业面临着严峻的生存挑战,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必将以其资金、技术上的优势占领我国的农村金融市场,这将直接威胁到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存亡;而金融业存在的诸如农村金融组织不能完全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承受着较沉重的不良资产、缺乏有效率的企业治理结构和竞争政策、金融机构享受着来自政府的隐含担保等导致的中国农村金融供求结构问题也必将面临全面的改革与转轨。因此,要很好解决“三农”问题,就必须关注和研究我国农村金融组织,这在目前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本文的目的仅在于通过我国农村金融组织发展历史的回顾,针对我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发展现状,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

二、我国农村金融组织发展的历史

自1979年我国开始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农村金融体制伴随着整个农村经济、金融市场化的发展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包括正规性金融组织和非正规性金融组织,二者在发展过程中有先有后,有些机构是同时产生的。

(一)正规性金融组织的发展过程

正规性金融机构即受央行和银监会监管的那部分金融组织,主要包括: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邮政储蓄机构、农业保险机构等。

正规性金融组织的发展大抵经历了以下两阶段:第一阶段:(1979~1996年)围绕服务“三农”,改革农村金融体制,形成了包括商业性、政策性、合作性金融组织在内的正规金融组织为主导的农村金融机构体系。这一时期农村金融组织得以恢复。以工商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中国农业银行于1979年恢复,其后随着改革的进行,市场化步伐的加快,开始全面推经营目标责任制,集中管理贷款的审批权限等。在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中,实现农村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相分离的重大措施之一是1994年成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政策性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也不直接涉及农业农户,主要任务是承担国家规定的政策性金融业务并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拨付,包括为农副产品收购,农业基本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等政策性业务提供贷款,对支持整个农业开发和农业技术进步、保证国家农业政策的贯彻实施。1984年国务院批转了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改革信用社管理体制的报告》,提出把农村信用社真正办成群众性的合作金融组织,在农业银行领导、监督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存贷业务。成立了农村信用社的县级联社。其后进行农村信用社商业化改革,根据1996年《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从该年起农村信用社改由中国人民银行进行监管,中国农业银行不再对农村信用社行领导管理,金融监管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担。农村信用社是分支机构最多的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遍及几乎所有的乡镇甚至农村,也是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中唯一一个与农业农户具有直接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第二个阶段:1997年至今的四大商业银行逐渐退出农村金融市场,农村金融组织体系面临重构的选择。亚洲金融危机后,在金融体制改革深化的过程中,各国有商业银行进行了以业务流程为核心的重组,包括农业银行在内的国有商业银行开始日渐收缩县及县以下机构,对基层分支机构进行了撤并,退出了县域范围,重点转向了城市;基层营业机构的贷款审批权和财务权上收,业务重点放在大城市、大企业、大项目上,较少考虑农村经济的发展对金融的需求。作为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由于业务的单一而无法实现其政策调节农村经济的目标,发挥其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职能。作为合作性金融机构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也缺乏合作性,具有浓厚的“官办”色彩,也越来越远离农民,资金向城市倒流。在其它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中,农村商业银行属于股份制银行,目前只有2001年底由原来的农村信用社改造而成张家港、常熟和江阴农村商业银行三家。农村邮政储蓄机构,数量庞大,遍布城乡,业务发展迅速,上活跃了农村经济。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滞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82年就开始承办农业保险业务,商业保险机构的农业保险业务极度萎缩,远远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和农业产业化。

(二)非正规性金融组织发展历史

非(准)正规金融组织是指组织或活动处于央行或者银监会监管之外从事金融交易、贷款和存款行为的农村金融机构。非(准)正规金融即是民间金融,主要有:农村合作基金会、经济服务部、金融服务部、各种合会、私人钱庄。

非(准)正规性金融组织的存在,是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失衡、金融二元性的重要表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民间金融一直受到打击和排挤。在中国农村正规金融制度安排难以满足农村金融需求的情况下,非正规金融组织对扩大农村生产经营资金、活跃农村金融市场、提高金融效率、尤其是促进农村个私经济发展等方面起了积极作用。农村合作基金会自1984年在少数地区试办以来,得到政府的大力支持,在全国发展很快。从性质上来讲,它不是一个真正的金融机构,而是一个社区性金融系统的补充,对于协调农村闲散资金,缓解农村资金供求不平衡的矛盾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从90年代中期开始,随着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重心逐渐向对正规金融机构的商业化转变,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加大了对非(准)正规金融组织和活动的管制力度。为了消除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竞争冲击,1997年农村合作基金会被合并、关闭;随后1998-1999年,被彻底解散。除农村合作基金会外,非正规性金融体系主要由亲友之间的个人借贷行为、个人和企业团体间的直接借款行为、经济服务部、金融服务部、高利贷、各种合会、私人钱庄等组成。经济服务部、金融服务部也是类似于信用合作组织,基本上均被取缔。根据国务院1998年7月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除部分小额信贷、不计息的亲友借款之外,其他非正规性金融组织或者活动均属于非法,从而结束了非(准)正规金融的有组织状态。三、我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经过近20多年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现阶段我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下1:

1、正规金融机构(组织)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中国农业银行,在农村金融市场中居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主导地位。随着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逐渐退出农村金融市场,中国农业银行的农村金融主导地位开始弱化,存在:①产权主体虚化,使成本过高、效益低下,迫使农业银行不愿意在经济条件薄弱的农村开展业务。②1996年以后农业银行开始走商业化道路,商业银行的“盈利性、流动性、安全性”的经营原则与农业生产的“高风险性、分散性、波动性、长期性”向背;农业银行将农业资金从以农业为主转为以工商业并举,竞争视角从农村转向城市,以获取足够的资金来源及高额回报,使得农村金融市场本来就很少的国有资本变得更为稀缺。

(2)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它的主要任务是承担国家规定的政策性金融业务并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拨付。随着农村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农发行的作用是十分有限的,主要存在以下问题:①作为政策性银行,其资金来源于财政拨款,长期以来资金拨付有限,且资金不能按时到位,有时不得不向央行借款,使筹资成本上升,制约了农业发展银行的发展。②对农业发展银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保本经营、企业化管理”与农业发展银行承担的农村政策性银行的职能存在一定的矛盾。③业务单一,仅在农产品的收购、储备、调销等纯政策性方面发挥作用。

(3)农村信用合作社,96年按国务院的规定,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农业银行“脱钩”,恢复合作金融性质,全部基层信用社为一级法人,但目前并没有实质的进展,主要存在:①绝大多数信用社是在原信用社的基础上进行改革,历年来的积累与亏损由谁享有与承担,是由国家、农业银行、老社员还是新社员,很难界定清楚2。②合作社缺乏合作性质。随着合作社制度的变迁,合作社的互助共济性正在淡化,“官办”色彩浓厚,农民缺乏入社的积极性,农民也很少是信用社的社员,信用社的民主管理更是形同虚设。③信用社为农村社员服务的范围非常有限,经营的自负盈亏,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的商业倾向,使得资金向收益相对高的城镇或非农部门流动,真正需要资金贷款的农户难以得到金融支持,农村信用社离农民越来越远。农村信用社使得城市资金不但不能有效地流入农村,实现工业反脯农业,反而农村资金却流向城市,造成农业、农村的发展和农民福利改善的严重滞后。

(4)农村商业银行,全国数量较少,它存在的问题是:①它尚处于初始发展阶段,人们的认识尚不全面,具体的经营中表现为制度不健全,运行不规范。②农村商业银行的资本不足及所涉业务的自然脆弱性,使其经营发展天生具有局限性,发展空间很大,但愿意投入的主体很少,对从事农业的资金投入缺乏政策、法律上的倾斜保护。

(5)农村邮政储蓄机构,客观上活跃了农村经济,但存在着严重的制度缺陷:(1)在业务上它只吸收存款,把储蓄资金转存入中央银行,以转存利率与吸储利率差额作为其收益来源,对外不办理贷款业务,无法满足农户的贷款需求。(2)它通过吸收存款,存于央行赚取利润,将农村仅有的资金“倒流”城市,使本来就紧张而缺乏的农村金融供给市场更加恶化,影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3)性质不明,监管不力。邮政储蓄局属于邮政部门的内设机构,而邮政储蓄网点又属于金融机构,央行的监管很难实施。

(6)农业保险机构,中国农业目前仍然主要依靠两种传统的农业风险保障途径3:民政主管的灾害救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商业方式推进的农业保险。农业保险组织主要存在的问题有:(1)灾害救济的手续繁杂、面窄、水平低、且难以监管;(2)农业保险的承保率低下、高赔付率、经营亏损严重、业务量较少。

2、非(准)正规金融机构(组织)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非正规金融组织和融资活动一般规模小,比较隐匿、分散,它使借款者的生产经营成本上升,竞争力下降,影响了农村经济主体的发展后劲,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农村合作基金会,1997年整个农村合作基金会开始被解散并清算。目前依然有一些地区存在农村合作基金会,存在的问题主要有:①由于现在禁止它的存在,私下它照常经营且存在严重的高利贷问题。②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资金明显来源不足、不明,它的筹措资金的能力较差。③由于法人主体严重缺失,责任承担上难以保证。④农村合作基金会游离于央行和银监会的监管之外,金融风险巨大。

(2)除农村合作基金会外,其他非正规金融机构如经济服务部、金融服务部、各种合会、私人钱庄等与正规性金融相比,在组织方式、运作机制、对当事人的约束等方面具有许多不规范的特征4:①组织制度不规范。②内部经营管理混乱,没有建立严格的内控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贷款程序的一系列制度,不提取存款准备金及呆帐准备金。③相当一部分信用活动不规范,一些民间组织从一开始就有先天的痼疾,高息揽存,盲目贷款,逃避金融监管。

总之,现阶段我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现状与存在问题是正规性农村金融组织严重不足,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未能承担其扶持农村经济和推动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重任6,国有商业银行结构性市场退出和农村民营金融的市场进入不相匹配7,农村合作金融名不副实8。非(准)正规金融组织在发展中也出现严重问题,私人借贷在农村相当活跃但弱点也相当突出5;四、解决我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存在问题的对策

针对上述我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为了适应农村经济发展新形势的客观需要,必须对我国现有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进行重构。当然,重构并不是要求完全的彻底的抛弃原有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那样作是不现实的,而只能是在批判继承的基础上制度创新。因此,笔者认为,现阶段应坚持“五农原则”——务农、支农、助农、促农和富农的原则,建立以政策性金融组织为基础、合作金融组织为主导、商业金融为发展方向的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服务组织体系。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1、重新界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性金融业务范围,增加资金投入,

充分发挥其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职能。“三农”问题致关重要,政府的责任重大,在农村金融问题上更应首当其中。首先针对农业发展银行业务单一,难以发挥政策性金融的职能的局面,应重新界定它的业务范围;要根据国家农业政策在作好收购资金封闭管理的同时,积极开展以下业务9:一是支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二是支持农村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地区平衡发展,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提高农村社会化、现代化建设水平;三是支持农业产业化和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抓住重点企业项目进行支持,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四是全面支持贫困地区人口尽快脱贫解困。紧紧团结稳定地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问题,稳定地增加农民收入的目标,重点支持有助于直接解决温饱的种植业、养殖业和农副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其次,加大财政投入规模,使农业发展银行的资本金充足。最后,加快农业发展银行管理的各项立法,使各项金融政策能更好地贯彻落实。

2、中国农业银行要加强对农村市场有效金融需求的服务。在经济较发达地区,农行应设立更多的金融产品,扩充服务功能,发挥对农村经济强有力的拉动作用。

3、合作金融应作为我国农村金融组织的主要形式。目前虽尚无统一可行的办法,但不宜“一刀切”。笔者认为,应根据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国情现实,建立多种形式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1)恢复农村合作社的合作金融的本来面目。坚持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按照通行的合作原则建立相互协作、互助互利的“合作性”资金融通机构,真正体现自愿性、互助共济性、民主管理性、非盈利性。(2)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应界定为:为集镇和农村、农户、其他小生产者、乡镇企业提供资金融通,优先安排对农村种植业、养殖业的贷款业务。(3)在经济基础条件较好、资金吞吐量大的东部地区,可将原有的农村信用社按照公司法的要求改组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农村合作银行,满足该地区对金融服务的高层次的需求,弥补国有商业银行退出该地区农村金融市场的空缺。(4)在其他地区建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县级信用社,在乡镇建立信用分社,在村级建立信用合作所,实行自上而下的管理;由同级的人民银行对其进行监管。(5)对现存的农村基金会予以取缔,按属地原则并入县级信用社。(6)制定“合作金融法”对农村合作金融加强监管,目前的时机已经成熟。只有这样,才能使合作金融回归本来面目,真正走进农村、走近农民;才能成为农民需要的金融。通过农村金融改革的逐步推进,把农村信用合作社逐步办成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地方金融机构,能够更好地支持农村经济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

4、增设新型农业保险组织,提高农业抗风险能力。(1)建立县一级的具有法人地位的农业保险股份合作公司;将合作社制度与公司制度融为一体,合作制以体现互助共济性,公司制保证其制度的先进性与责任的有限性;该公司由农户、其他小生产者、乡镇企业等人股及部分国家财政投入,国家的投入不能超过30%,即不占控股地位,否则有承担绝对责任之嫌。(2)在省一级建立农业保险股份公司;由各县级的农业保险股份合作公司按其总资本的8%投资入股,省级财政也投入拟设公司约30%的资本。同时农业保险股份公司按8%对各县级的农业保险股份合作公司承担再保险责任。

5、改造现有邮政储蓄制度,堵截农村资金“倒流”,为农村金融市场“造血”。针对农村资金“倒流”城市问题,要从根本上解决,必须对现有邮政储蓄制度进行改造,可以做到:(1)对于经济发达、邮政储蓄业务量大的地区,在管理规范的基础上,将原有的邮政储蓄部门改组为邮政储蓄银行;它以从事储蓄、汇兑、等业务,所揽资金一律不再转存人民银行收取率差,并且,必要时国家财政可以给予邮政储蓄银行适当的补贴。(2)对于经济不发达、邮政储蓄业务量较小的地区,在县一级将邮政储蓄部门并入信用社统一管理,或成为信用社的分支机构。只有这样,才能为农村金融市场“造血”,将大量的闲散的储蓄资金“存”于农村金融市场。

6、建立中小农业担保公司。为促进农业的生产,满足农村资金需求者贷款担保的需要,现阶段应采取多种形式鼓励农民、农户、其他小生产者、乡镇企业创设中小农业担保公司,可以做到:(1)允许农民以自留山和自有的林木经评估后投资入股设立农业担保公司;(2)立法上设立专门条款,降低设立中小农业担保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的要求,定为5万元人民币;工商登记机关应对该类农村的中小农业担保公司发放有明显标志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给交易相对人以提示。(3)对于中小农业担保公司可以给予一定时期的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4)完善对担保机构的监管机制。急需出台监管框架,以防范相关的金融风险。

金融对社会的重要性范文

由于金融的发展优化了资源配置,使得资金得以合理流动,进而提高了资本效率。金融能够降低长期投资的流动性风险。高收益的投资项目需要长期的资金占用,为此,储蓄者必须承担因资金长期被占用而产生的资金流动性风险,以致不愿长期投资。而资本市场交易、各种金融工具的创新,金融中介的往来存款业务以及针对外部冲击对流动性投资和非流动性投资进行的动态均衡组合部位金融则具有降低和分散流动性风险的能力,可为力争回避流动性风险的储户提供最大限度的保障,这就使得更多资金得以流向周期较长的项目。金融可以使储户节约获取信息的成本,金融中介具有令个体储户更大的获取和处理众多企业、管理者和经济环境方面信息的能力和专业评估技术,能为其成员提供投资信息服务的成本比个体储蓄投资者通过个人努力获取信息的成本要低得多。

正确认知金融风险,降低其对经济发展的滞阻作用金融在社会经济运行中所处的重要地位不仅体现在其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同时金融危机的爆发对整个经济体系正常运转的冲击也显现出了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负效应。1997年爆发的亚洲金融危机使人们认识到了金融的稳健发展对于全球经济与社会稳定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稳定和促进作用。

金融活动中的不确定性是金融风险客观存在的主因。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只要有不确定性存在,就会有风险存在。金融业是高负债经营的产业,自有资金所占比重相对较小,其资金来源主要依靠把零散储户的流动性负债转化为对借款人的非流动性债权来得以实现的。前者的存在,须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储户对金融机构的信心;二是金融机构对借款人的筛选和监督高效。如果不能满足这两个条件,金融风险就会存在:一方面,由于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性和市场经济主体对客观认识的有限性,只要银行经营稳健,储户就能认识到全体不挤兑更利于集体利益,但在银行面临困境时,储户就极有可能为降低预期风险而参与挤兑;另一方面,由于市场经济主体存在机会主义倾向,金融机构管理者趋于采用高风险、高收益的投机策略,从而导致金融资产质量下降,借贷人也有可能采用不正当手段,如欺骗、违背合约以及钻制度的空子来不合理占用资金,导致金融机构对借贷人的监督不能完成了解,从而产生金融风险。

金融对社会的重要性范文篇10

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对于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兴行业,业界对其概念的界定一直众说纷纭。2015年7月,由央行会同有关部委牵头、起草、制定《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了互联网金融的概念: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业态包括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模式的运行提高了社会公众的生活质量,满足了市场主体的迫切需求,而满足市场需求的商业模式必然会呈现燎原之势,在市场经济的大海中迅速扩张。例如,互联网金融相关模式使得市场主体的金融交易实现了迅捷化与高效化。基于互联网的技术优势,资金融通与相关技术、相关网络及移动互联网深度融合,使人们不再依赖于传统的实体操作模式,可以更加及时、安全、便捷地进行金融交易。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模式产生了深刻影响,在许多领域实现了金融创新甚至金融重塑。随着实体经济规模的不断扩大,对于资金融通规模化与高效化的市场需求亦在不断扩大之中。而传统金融运行模式面临这种短期激增的市场要求,显现出力不从心之态。互联网金融实现的金融创新正弥合了这方面的不足,呈现了鲜活的生命力。

二、互联网金融对公共安全的威胁因素

基于互联网金融自身的虚拟性、信息不对称性及参与人数众多、资金规模巨大等特点,对于公共安全产生了极大威胁。1.用户信息泄露。互联网自身的虚拟性,致使其带有巨大的信息泄露风险,如不能得到有效防控,社会公共安全会面临极大威胁。层出不穷的计算机病毒感染、黑客恶意攻击、支付平台漏洞、网络金融诈骗、金融钓鱼网站、客户信息泄露、网络身份被盗等等,都是基于信息科技风险而引发的、可能会对社会公众合法权益造成巨大损害的违法行为。在传统金融模式中,相关金融违法犯罪活动对公民合法权益的损害往往会控制在一定范围或领域内,多为对社会个体的侵害。而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中,基于网民连接迅捷、信息传递快速的特点,相关金融违法犯罪活动威胁的往往是社会公众的安全即社会公共安全,对于社会经济生活秩序的损害亦可能非常巨大。2.网络群体化。互联网金融模式依赖于社交网络的构建与运行,进而使个体化安全风险具有逐步转化为群体化安全风险的倾向。社交网络是互联网时代的必然产物,导致了社会网络中人际关系运行方式的巨大变革,是人与人之间任何可能的连接关系在互联网媒介中得以实现。而互联网金融活动(如众筹融资)必然要涉及甚至依赖于社交网络的运行。社交网络中的个体交互关系具有交换性、一致性、传染性、规模性等特点。这就使得社会个体所要负担的安全风险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社会群体需要承担的安全风险。个体化安全受到侵害对社会秩序的负面影响有限,而群体化风险则另当别论。正如有学者指出的,互联网金融在带来人才集聚、科技集聚与资金集聚的同时,亦必然会带来风险的集聚。3.金融监管缺失。考察现实,我国当前的金融活动监管机制在覆盖面上还远不能满足对互联网金融风险进行防控的需要。社会经济领域的金融实践发展,始终伴随着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相互博弈与此消彼长。金融活动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巨大贡献的同时,若掌控不力、监管缺位,会给社会公众利益造成巨大损失甚至深重灾难。就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现状来看,与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制度建构远未跟上金融实践的步伐,甚至许多互联网金融活动的开展还处于法律监管的真空地带。“基于传统金融监管设计的分业监管体制必然难以应对互联网金融所带来的混业经营趋势。”由此,金融监管的缺失必然带来巨大的金融风险,任由各种互联网金融“创新”大行其道,必定隐含着公共利益受损的隐患。

三、互联网金融的治理方式

金融对社会的重要性范文篇11

关键词:金融犯罪;刑事政策;宽严相济;综合治理

中图分类号:F83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031(2011)06-0066-06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1.06.17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金融领域已成为非法金融机构和不法分子从事金融犯罪的重点区域,犯罪态势越发严峻,新型犯罪手段层出不穷。尤其在金融危机爆发后,融资领域的金融犯罪愈演愈烈①。2011年年初,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召集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界人士,举行金融审判情况通报会,并了2010年度金融审判系列白皮书。白皮书指出当前金融秩序不容乐观,2010年上海市金融犯罪案较2009年增长30%②。因此,针对当前形势,从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角度,对防治金融犯罪提出富有实效的政策意见,就显得尤为必要。

对刑事政策的理解主要有古典刑事政策和现代刑事政策两种。前者被统摄于刑法学固有框架之下,仅为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提供一套策略和技巧。而后者则强调综合运用刑法学以外多学科力量来探讨遏制犯罪的方法。“随着现代社会结构的转型和社会价值观念的变迁,尤其是现代刑事科学的发展,预防犯罪必须将传统的刑罚惩罚政策与现代社会政策结合起来,我们必须在关注刑罚问题的同时,关注社会问题和社会政策。”③本文也倾向于现代刑事政策的概念表述,并认为刑事政策主要应当是人们对待和处理犯罪的基本理念、取向和态度,是一系列涵盖从价值观念层面到技术操作层面的犯罪控制与预防的战略方针和措施手段。

一、刑事立法政策―――谦抑性与前瞻性并重

(一)金融违法行为的犯罪化实证:以《刑法修正案》为样本

从新刑法修订至今,立法机关已出台八个《刑法修正案》,主要内容就是关于经济领域犯罪的立法完善。1999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刑法修正案》,在原刑法规定的证券犯罪的基础上,增加了期货犯罪。2001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刑法修正案(三)》,扩大了洗钱罪的对象范围。200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刑法修正案(五)》,设置妨害信用卡管理罪。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刑法修正案(六)》,其中共有7个条文涉及金融犯罪立法。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刑法修正案(七)》,并修改了刑法第180条。在立法资源的大量倾入下,金融犯罪领域新罪名不断出现①。日本学者大谷实认为,“所谓犯罪化(criminalization)是指将不是犯罪的行为在法律上规定为犯罪,使其成为刑事制裁的对象。其包括立法上的犯罪化和刑罚法规解释适用上的犯罪化②。”目前,犯罪化可以说是很多我国金融违法行为的主要归宿。

从刑罚方面看,关于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原刑法只规定“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修正案(六)》已将其提高到“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洗钱罪中原刑法规定的单位洗钱罪中的直接责任人员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刑法修正案(三)》将其修正为“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我国金融犯罪中配置有死刑,且并不限于个别罪名。除保留死刑、无期徒刑罪名外,我国金融刑法中有期自由刑与国外及其他地区的刑法相比,其基准幅度也较高,存在重刑化的倾向③。

我国金融刑事立法大致上是每修改一次,犯罪圈就扩大一次,刑罚就加重一次。有关金融犯罪的刑事立法修正体现了我国金融刑法的立法政策:“对既有金融犯罪扩大其犯罪外延,造成金融犯罪圈的肥大;对既有金融犯罪的法定刑进行修正,加重对这类犯罪的处罚力度;增设新的罪名,以打击新兴金融犯罪。”④这种犯罪圈的逐步扩大,总体上是回应了我国金融犯罪形势发展态势,是维护我国金融管理秩序的和严厉打击金融犯罪所需要。但是,这也表明了我国立法上重刑观念仍占据统治地位。立法者为了遏制高发的金融犯罪而持续加大立法投入,然而不断增长的金融犯罪数量似乎说明这种重刑观念下的立法努力效果甚微。在理论界,这种重刑作风也常受到一些学者诟病:“如变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骗购外汇罪等九个罪的罪刑关系明显失衡,即配刑明显偏重[1]。“这种机械入罪的结果,使犯罪圈划定得过宽,刑法泛化,刑罚触角延伸过长,必然导致德国刑法学家拉德布鲁赫所称的刑事法律的肥大症,或迈耶所担忧的无可忍受的刑法上的通货膨胀,其后果必然是法令滋彰,国家刑罚权任意扩张,人民动辄得咎。”⑤

(二)刑事立法政策的应然内容

1.谦抑性

将金融违法行为犯罪化时要考虑刑法的谦抑原则,并非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都要犯罪化。“刑法的补充性、不完整性和宽容性结合起来称为谦抑主义。刑法的补充性是指刑法所具有的、保护法益的最后手段的特性;刑法的不完整性是指刑序的角度来看,缺乏处罚的必要,因而不进行处罚的特性。”⑥将金融违法行为入罪应充分理解刑法的宽容性:“刑事法律对经济犯罪的调整并不是直接的,必须贯彻间接调整的原则。如果刑法要介入经济行为,必须有一个重要的也是最基本的前提和依托,也就是必须具有经济违法的先决条件。”⑦具体来说:一是此种金融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当严重程度,且现有罪名无法涵盖。二是民事、行政法律手段已无法有效遏制,而不得不发动刑罚。在这整个法律体系中,非刑事法所规定的金融违法行为的构成和刑事法所规定的金融犯罪的构成呈现一种递进的位阶关系。

根据犯罪学理论,一种犯罪行为的出现是由社会和个人等多重因素共同促成的,而这种金融越轨行为的出现也是金融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金融市场存在着包括管制者和被管制者在内的各种主体的利益博弈,即便十分严密而完备的监管体系,也可能被被监管方所破解。“加以刑罚与否的利害权衡,应该就整个经济生活秩序与经济活动作全面性的考虑,不可单就刑事政策的目的性考虑,而致妨碍自由企业精神与自由竞业的经济结构。”①金融越轨现象更多与市场环境和经济政策具有相关关系。如要根治这类行为,应把非刑事手段将作为遏制金融越轨行为的首要选择,一方面使各类法律的衔接更加完善,另一方面也在很大程度上降低金融刑法的负担。

据统计,虽然国家对金融犯罪圈的扩大倾注了大量立法资源,强化对金融市场的刑事规制,但刑事司法中却较少采用新罪名来追究刑事责任②。这种尴尬的局面值得我们重新考虑当前对待金融犯罪的刑事政策。“立法上的犯罪化一定要与司法的状况和能力相衔接,必须进行科学论证和关联性研究。否则,不仅会影响法律的权威,而且也将给司法带来巨大的压力,降低刑法的效力与威信。”③

2.前瞻性

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推进,我国金融刑事立法政策应体现适度的前瞻性。“刑法不仅应对已出现的严重金融越轨行为做出回应,也应对可预见的严重金融越轨行为作出相应规定,以避免因社会经济形势发展而导致的刑法滞后问题。”④当前,我国较高频率修改金融刑法反映了我国金融犯罪形势严峻且手段花样翻新,也体现出金融刑事立法的前瞻性没有能够很好地贯彻到每一次立法活动中。

尽管出于稳定性考虑,立法一般不得超前,但“(法律制度)必须面对更为激烈的社会现实的挑战,这种挑战往往超出其规范能力。”⑤具体到金融犯罪,其主体呈现出明显的知识化、专业化等特征,因而金融刑事立法政策的具体制定也要相应的体现技术化⑥,这种技术化还要具有前瞻性、开放性的格调。只有通过比较分析金融市场法制相对健全国家和地区的政策经验,结合我国当下金融违法犯罪的现实状况,从中提炼出具有前瞻性的金融刑事立法政策,我们才能在金融越轨行为频发的新形势面前掌握充分的主动权,而不是消极被动的抗制。

二、刑事司法政策―――“宽严相济”的贯彻

刑事政策应当对金融刑事司法适用的每个阶段都具有指导作用。这种被贯彻于刑事司法适用全过程的刑事政策便是刑事司法政策。“刑事政策水平是衡量刑事司法水平的重要内容。如何正确理解和处理刑事法律与刑事政策的关系,准确把握和运用刑事政策,依法审理好经济犯罪案件,实现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⑦刑事司法政策的价值往往体现在:刑事立法对罪刑设计在规范层面比较抽象时,法律适用人员以刑事司法政策为指导,通过司法适用对刑法规范加以能动的解释创造,使刑法规范能够更为合理地适用。在酌定量刑情节等适用中,刑事司法政策的指导表达得更为明显和强烈,这也是罪刑定量关系在司法中的具体实现。“宽严相济”是我国主流的刑事司法政策,其对刑事司法的要求可以简单概括为“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一)价值观念层面

金融刑事法律的适用,在一定程度上是司法者关于“宽”和“严”的价值判断的过程。只有司法者的主观价值观念与主流的公平正义价值相符合,并真正以案件事实为基础,“宽”和“严”的平衡才有可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得以实现。过去,我们曾针对包括金融犯罪在内的经济犯罪实行“严打”政策,这样主要考虑到经济犯罪本身的特殊性,即经济犯罪受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影响较大,此类犯罪常因情势发展而使处罚的合理性发生一定变化。如何在我国金融市场“新兴加转轨”的背景下使法律适用趋向合理,存在有“严格规制”和“规制缓和”两种不同观点。本文主张,宽严相济的贯彻要以科学把握金融犯罪特点和当前金融违法犯罪态势为前提,警惕过度轻刑化或重刑化的价值观念。根据其危害性,对不同犯罪予以不同对待:一方面,对引发强烈负面社会影响的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就应该从严从快处理。另一方面,对于情节相对较轻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等行为,没有必要苛以十分严重的刑罚。

虽然刑罚的轻缓和人道化是国际刑罚发展的潮流,我国量刑活动也不断向轻刑化方向靠近。但总的来说,我国金融犯罪仍比较猖撅,犯罪数额巨大、社会反响强烈的案件层出不穷。这不仅有害于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威胁金融市场发展壮大,也危及国家稳定和社会安宁。当前,金融领域一些颇具影响力的基金老鼠仓案件,不少就仅行政处罚的方式结案,并没有受到刑事制裁。这些司法人员对金融犯罪缓刑的滥用、幅度刑内的过于从轻、对限制死刑的固化理解等都是没有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表现。这样看来,中央于1982年提出的“依法从严惩处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分子”的政策在当前也是有价值的,提醒我们应尽力避免因对金融犯罪危害性的片面理解而导致科刑的过于轻缓。

(二)技术操作层面

在技术操作层面,金融刑事司法主要是进行事实判断和法律判断。“宽严相济”首先要在事实认定上做到客观准确。金融犯罪案件比传统犯罪案件的案情更为复杂,这就给了司法者更大的取舍案情和自由裁判的空间。真实的把握案情往往比较容易,而全面地把握案情相对更难。金融犯罪案件由最初自然事实成为法律事实,不可避免要经过司法者“去粗取精”。这一过程的依据只可以是刑法,而不应有司法者自我价值的“偏见”,否则容易导致法律判断出现偏差。金融犯罪案件中新手段、新罪名较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还没有得到深入研究。这要求司法者非常熟悉金融市场相应的政策和法律,深入理解金融法治的内涵和外延,准确认定金融犯罪的竞合、牵连和吸收等关系,“对经济犯罪有针对性地适用罚金、没收财产的附加刑和判处追缴赃款赃物,避免有意或者无意的漏判,以剥夺犯罪分子继续犯罪的资本,并促进挽回经济损失。”①

刑事追究的政策,历来有“法定主义”与“便宜主义”之争。前者强调即有罪必罚、严格执法。凡实施了具有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就必须追究刑事责任。这有利于维护法律秩序,但不利于区别犯罪情况和刑罚个别化。后者则注重刑事政策在刑事追诉中的运用,注重侦查的社会效果,注重具体案件刑事追究的必要性,因此也逐渐被国际社会所普遍认可②。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的规定,“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应当免除刑罚的,检察机关可以不”,“这就在一个有限的范围内确认了便宜主义。据此,刑事追诉单位可以对一部分较轻的经济犯罪免予追究。其目的就是以条件论和历史的观点对待经济违法行为,并为经济发展创造较为宽松的环境。”③最后,在刑事执行政策中,行刑社会化理念下的社区矫正、刑事和解制度都可以在金融犯罪的人员中加以适用。

三、刑事预防政策―――严管胜于重罚

(一)综合治理方式的提倡

金融犯罪是金融市场各种矛盾的综合反映,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刑事预防政策中提出了综合治理主义思想,这源于上世纪80年代初确立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这种刑事政策不仅涉及刑事权力在防治犯罪中应如何行使,也不仅涉及其他国家权力与刑事权力在治理犯罪问题上如何配合和协调行动,还涉及包括刑事权力在内的国家权力与不属于国家的社会权力在治理犯罪问题上如何配合和协调行动。”④但在金融犯罪防治领域,这种综合治理方式尚未完全确立。囿于我国近年金融违法行为的肆虐,立法者多是运用刑事手段严惩金融失范行为,这直接导致了金融犯罪的刑事法网越织越密。但是,立法资源的大量投入却并未能遏制金融犯罪的高发势头。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大案、要案急剧攀升,刑罚投入量的与日俱增与刑罚运用效绩的不断下滑形成鲜明对比。

对金融犯罪活动的预防与打击是一个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课题,也是制定和实施刑事政策中非常值得关心的问题。从社会学和犯罪学角度来看,遏制金融犯罪主要应当实行社会预防,即主要依靠加强各项财经管理制度和完善金融监管体制,“重要的是建立一种更好的经济金融秩序,这需要高超的政治和经济智慧,需要从基础价值观、从经济理论、从经济制度、从金融监管制度,建立一个科学的发展体系。”⑤纵观金融法治史,预防和惩治金融犯罪较为成功的国家,无不设立有严密的金融监管制度,同时辅之以相应的具体制裁措施,这才是一条金融秩序良性控制的道路。“在金融危机背景下,金融业粗放式的经营模式使各种业务风险和制度漏洞隐患以犯罪的极端形式外显,因此,我们在构建严密的金融犯罪法网、倡导严厉刑罚惩治的同时,有必要再次强调金融制度本身的健全与完善,乃至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各经营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如有关的业务流程、人事聘用等细节的设计都不容忽视。”①

(二)综合治理方式的制度建构

1.加强和完善金融法制体系建设,坚持宽严相济,整合力量打击金融违法犯罪

我国金融迅速发展,而金融民事、行政、立法相对滞后,有的新型金融活动形式尚还无法可依,必须构筑民事、行政、刑事法律相衔接的金融法律体系,同时将遏制金融犯罪的重点放到民事和行政手段上来。金融领域犯罪主要属于行政犯,以违反相关行政管理法规为构成犯罪之前提。金融市场发展与金融创新日新月异,但刑法却要保持相对稳定。一旦金融法规不全面或与刑事法衔接不紧密,就必然导致金融刑事立法的滞后性,从而影响抗制金融犯罪的效果②。宽严相济应当在刑法运作过程中得到充分体现,譬如对于集资诈骗、金融凭证诈骗、票据诈骗等贪利性强、危害性大的犯罪以及金额巨大的假币犯罪等,要体现“严”的一面。而对于金额不大,基于生活、经营困难等原因而恶意透支信用卡等情节较轻的犯罪,应体现“宽”的一面。还要准确界定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商业交易等法律的界限以体现刑事司法的“宽严相济”。

从域外来看,美国金融犯罪的刑事政策紧密结合社会发展趋势,并适时予以调整以满足社会需要,以达到惩治和预防金融犯罪的目的。德国有关金融犯罪的规定大多寓于经济法规中,其金融犯罪的监管政策也呈现出犯罪网趋宽、刑罚网舒缓,而对特定犯罪刑罚加重的特点[2]。日本的金融犯罪的刑事政策在于以促进经济交易的自由化为目的,放宽限制和鼓励自由交易,但同时突出刑法在此过程中的保障作用[3]。我们在防范和打击金融犯罪的过程中,公、检、法及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打击和防范金融犯罪的核心部门,也应当加强配合,建立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形成定期工作交流机制。对于涉嫌犯罪的金融违法案件,相关监管部门在前期查处时,可以建立司法机关介入机制和案件移送机制,其中案件移送不仅包括行政监管部门在查处金融行政违法案件时发现涉嫌犯罪向相关司法机关的移送问题,也包括公检法内部的案件移送问题,如法院在审理金融民事案件时发现案件涉嫌金融犯罪,向公安、检察机关移送的问题。

2.完善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机制

当前,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有:第一,金融机构内部监控不是很严密,使部分贷款诈骗、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等犯罪易于得逞。外部监管存在疏漏,如在以非法经营罪处理的涉金融犯罪案件中,金融监管机构没有及时查处、取缔这种“金融公司”。第二,工商监管和网络管理有待加强。这表现为公司登记时只进行书面审核,而不少犯罪分子就通过虚假出资成立的皮包公司进行金融犯罪。另外,批准网站登记时的审核工作也不严格。第三,金融监管系统尚未建立有效的、制度化的联动机制和工作协调机制,带来监管时效上的滞后性,甚至因此产生监管的真空地带。一些轻微的违法违规行为未能得到及时监管,进而演化为更严重的金融犯罪行为③。

总的来说,面对金融全球化的挑战,金融犯罪的防治既需要严密金融犯罪刑事法网,更需要深化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要通过政府监管、市场约束与行业自律监管机制,在抑制金融监管主体与被监管金融机构滥用权力的同时,促进双方在相互信任中实现公益与私益双赢。

金融管理、工商、网络管理等监管职能部门应当充分履行自身职责,构筑严密的金融监管体系和迅捷的风险信息传递机制,强化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监督制约。

3.鼓励金融创新,拓宽投资与融资渠道。

我国投资、融资渠道单一,社会资金供需矛盾较为突出。一方面,随着社会繁荣和居民储蓄的增加,民间投资能力也随之大涨,这就给非法集资活动提供了土壤。另一方面,我国民营企业对资金的需求越来越旺盛,但民营企业融资渠道狭窄,这导致民营企业向民间融资,容易导致非法集资的犯罪活动。

在综合治理的政策下,首先要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通过为企业提供信用中介服务搭建银企对接平台,增加企业从银行获得资金支持的可行性。其次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构筑民间融资平台,通过对民间融资的主体资格、资金投向、融资方式、利率浮动范围、风险纠纷的处理及收益的税收调节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将民间融资纳入正式制度范畴之内。最后要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以疏导非上市公司的股份转让,抑制地下非法融资、非法经营,加快活跃而又有序的金融市场发展。

参考文献:

[1]白建军.罪刑均衡实证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445-446.

金融对社会的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金融危机;瑞典;社会福利政策

中图分类号:D57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5)26-0024-02

随着全球经济、金融一体化程度的加强,世界各国的关系更加密切,使得金融危机的传染性也非常明显,2008年美国爆发了次贷危机,并且该危机迅速地向欧洲等发达国家以及发展中国家蔓延,最终导致了全球性的金融危机。金融危机(FinancialCrisis)是指“全部或大部分金融指标――短期利率、资产价格、商业破产数和金融机构倒闭数――的急剧、短暂和超周期的恶化”。这一定义通过金融指标描述了爆发金融危机的普遍现象,它主要的特征:首先,金融危机代表了金融状况的恶化;其次,金融危机产生的金融恶化是全部或者大部分金融领域的恶化;最后,金融危机产生的金融恶化具有突发性质,是急剧、短暂和超周期的恶化。

一、金融危机的概念及特征

随着经济的全球化,世界经济高速发展,金融危机也如影随形,如在此次金融危机前,有重大影响的欧洲货币体系危机、墨西哥金融危机和亚洲金融危机等,这些危机表现出以下趋势:第一,金融危机发生的频率加快。比较近几次金融危机不难发现,金融危机发生的周期越来越短,波及的程度和范围也不断加大,对世界金融造成了越来越大的影响。第二,金融危机的传播速度加快和传染性强。随着世纪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加之网络、通信技术的发展,加快了生产全球化、金融和贸易一体化的步伐,全球性的发展加剧了金融危机的蔓延和各国之间的传染,比如,2008年的金融危机就是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第三,金融危机的危害性不断加剧。近年来爆发的金融危机都造成当事国经济进入严重的衰退,有的甚至导致当事国社会动荡,政权更迭,对当事国的经济社会造成巨大的损害。

二、金融危机对欧洲社会保障带来的影响

首先,巨额的社会保障支出。“根据经合组织2008年数据统计,欧洲部分国家公共社会保障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平均比重均在25%左右,法国28.4%、德国25.16%,意大利24.86%,瑞典27.3%,英国20.54%。其中医疗支出的部分占据GDP10%左右,人均医疗支出是世界平均水平的五六倍之多。”由此可见2008年金融危机对于欧洲社会福利政策的影响,欧洲虽然走在高福利的前列,但是也难免遭受金融危机的冲击,在金融危机背景下,高额的财政支出,政府负担沉重,巨额的社会保障支出更是金融危机对社会保障造成的主要影响之一。

其次,持续的高失业率。随着福利费用的不断增长,对于本来劳动力就很高昂的欧洲来说,劳动力成本更是大大地提高,这样就造成了经济发展的缓慢和国际竞争力的降低。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此次金融危机席卷全球,世界各国经济遭受重创,社会失业的人数不断增加,长期以来,欧洲的失业率居高不下。由于高失业率代表着政府需要发放高额的失业金,越来越多的人领取失业保险,此外,在2011年因经济危机引发失业大军进行了一系列的“占领运动”,席卷全球二百多个国家,失业问题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再次,社会动力缺失。众所周知,欧洲的社会福利待遇一直位于世界前列,高福利的社会福利政策也必然使政府负担沉重,也必然带来一系列负面效果。“养懒汉”现象成为社会福利政策的诟病,高福利使社会的动力缺失,劳动力不愿意去努力工作,出现了自愿失业和消极就业的情况,与之相对应的是领取高额的失业保险金,政府在财政负担沉重的同时又不得不面临“贫困陷阱”,也就是工作的收入和失业的收入几乎相同,社会一部分劳动者不愿意去工作仅靠福利度日的生活状态。这种消极的收入补偿制度,造成了社会动力的缺失、生产力下降、也极大地损害了社会效率与公平。

三、瑞典应对金融危机的成功经验

在经济方面,瑞典位于北欧斯堪的纳维亚半岛上,是北欧最大的国家,瑞典的经济属于混合经济的类型,私营与国营相结合。在这次以美国次贷危机所引发的全球性经济危机当中瑞典也遭遇到全球化中低廉劳动力市场所带来的危机,但是与受经济危机影响最明显的希腊相比,瑞典是与它截然不同的,瑞典通过产业结构调整和改变经济发展的战略减小了金融危机对于自身的冲击。主要措施有两方面。一方面就是产业结构调整,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进行科技创新,大力发展通讯、信息产业。同时也恰恰是这种以高科技为产业主导的模式使瑞典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也在金融危机当中极大地避免了金融危机对于经济产业结构造成的冲击,保证了经济的稳步发展。另一方面,瑞典的社会服务业非常丰富,瑞典政府高度重视社会服务业的发展,众所周知瑞典社会保障的特点是高工资、高税收、高福利,这种特色充分发挥了社会福利的所长,通过直接为人民提供社会服务实现是社会保障的高水平。瑞典这种高度发展的社会福利既吸引了劳动力,又解决了资金失衡问题,这种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民众发展的社会服务削弱了金融危机所造成的影响。

在福利思想方面,瑞典的福利政策具有普遍性和全民性的特点,这与瑞典社会所倡导的人人平等和合作主义价值观是密不可分的。早期瑞典学派的经济社会思想对瑞典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瑞典学派提出的扩张性财政政策主张对于推动瑞典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产生了直接的影响。与此同时受新教路德教福利思想影响的社会民主主义的意识形态为瑞典社会福利思想奠定了基础,其福利思想既不主张教会垄断又不排斥政府在社会福利上的责任与关怀,因此瑞典形成了合作、协调、团结与公正的社会福利观。这种福利价值观团结了社会不同阶层、不同群体,使全体人民对社会福利得到充分满足。社会民主主义的社会福利思想更加强调社会公民权,这就促成了全民福利,形成了福利的“普遍性”。与此同时,社会民主主义的福利观并不否定市场的作用,但更强调政府在社会福利中应当发挥应有的作用,实行混合经济。总而言之,瑞典社会所提倡的公正与平等的价值理念是瑞典社会福利政策的基石。

在社会福利政策方面,社会强调的社会公民权和在普遍主义的社会福利观的指引下,瑞典建立了一套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福利政策,并且通过高收入、高税收、高福利保证了社会福利政策的实施。瑞典社会福利政策一个主要的特点是社会保障的全面性,瑞典为人民提供了全面的、广泛的、涉及生老病死的一系列社会福利政策,例如残疾人福利、儿童抚养福利。此外,瑞典社会福利政策还具有高水平的特点,无论是在资金还是人文关怀上,瑞典社会福利政策都维持着高水平。在社会保障政策全面性和高水平的基础上,瑞典社会福利政策更加注重公平性,无论社会的各个阶层,瑞典都追求社会福利最大限度地满足公民的需要,实现公民间最大限度的平等。瑞典通过高税收实现了对资源的优化配置与再次分配,虽有对“养懒汉”现象的探讨,但瑞典在社会福利政策方面也正在由单纯的社会福利供给转向社会福利引导,鼓励人们工作与创业,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创造更多的社会价值。

四、瑞典社会福利政策对我国的启示

(一)经济合理有序发展是社会福利政策的基础

通过对金融危机背景下欧洲各国所遭受的冲击情况研究,不难发现一国的经济与社会福利政策是紧密相连的。经济结构是否科学合理有序的发展对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对于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2008年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直接引发了希腊的债务危机,希腊长期以旅游等服务行业为主,在加入欧盟之后更是主要发展优势产业,经济发展不均衡,社会福利政策也面临着考验。而瑞典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优化产业结构,使本国在世界经济的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牢固而合理的经济结构,这些都减轻了金融危机对于瑞典所造成的冲击,在2008年的金融危机给全世界都造成影响的同时,瑞典特有的经济结构所支撑的社会福利政策正发挥着维护社会安定、保障发展的作用。因此,合理、科学、有序的社会经济结构,以及经济的合理发展是我国在发展社会福利政策、扩展社会服务功能的保证。

(二)福利思想是社会福利政策的内核

社会福利思想是影响社会福利的核心因素,也是指引社会福利前进方向的风向标,社会福利思想的建立与社会的意识形态相关,社会福利思想的发展已经从最开始单单的解决社会贫困问题,到实现社会公平,到实现社会的效率与公平,社会福利思想的发展不断适应着社会发展的需要。社会福利思想的发展也与一国的基本国情息息相关,每个国家都在社会漫长的中逐渐形成自己独特的文化意识形态,随着时代的更迭不断变化。瑞典社会民主主义的社会福利思想,社会福利政策的高度非商品化与普遍公民权都丰富了瑞典社会福利政策。因而在金融危机当中瑞典社会福利政策起到了很大的影响。当下我国社会福利体系的建设要有福利文化的指引,构建一套适宜我国国情的社会福利思想与意识形态是当务之急。

(三)社会福利政策具有“社会稳定器”的作用

金融危机背景下的各国的危机已经证明福利国家在提供保障和缓冲危机对个人影响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大多数国家、学者忽视了福利国家在金融危机的作用,认为金融危机在造成政治经济问题恶化的同时,主要是由于财政危机的影响,然而却忽视了社会福利政策才是真正能够缓解社会问题的利器,社会福利政策发挥着社会稳定器的作用。社会福利政策并不是单一的社会政策,它与经济、财政、税收等其他政策都是息息相关的,因而社会福利政策的好坏起到了稳定社会发展的作用。我国在丰富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同时,不能够忽视社会福利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社会福利政策减弱经济危机对收入不平等的影响和通过可支配收入来稳定总体经济、满足个人需求等方面的作用是不容小觑的,因而,我国在建设社会保障制度的同时一定要充分发挥社会福利政策作为“社会稳定器”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约翰・伊特韦尔.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大辞典[M].上海: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

[2]宫兰兰.金融危机背景下欧洲社会保障困境及启示研究[D].武汉:武汉科技大学,2012.

[3]黄静.经济危机对欧洲社会与思潮的影响[J].现代国际关系,2012(8).

[4]丁东红.面临挑战的福利国家理论与实践[J].党政干部学刊,2012(10).

[5]佘宇.福利国家模式是否必然影响经济增长――围绕北欧福利国家模式的争议[J].发展研究,2013(2).

[6]JosephineHeap,CarinLennartsson,MatsThorslund.Coexi-

stingdisadvantagesacrosstheagespan:AcomparisonofolderandyoungeragegroupsintheSwedishwelfarestate[J].InternationalJournalofSocialWelfare,2013(32).

[7]ThomasLorentzen,AnnaAngelin,EspenDahl,TimoKaupp-

inen,PasiMoisio,TapioSalonen.Unemploymentandecon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