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婴保健总结范例(12篇)
母婴保健总结范文篇1
关键词纯母乳喂养访视健康教育
资料与方法
2003年8月~2005年12月在我院生产的本市产妇,访视总数为1026对母子,每例访视5次至婴儿4个月。第1次访视时间为产后14天,第2次在产后28天,以后为电话回访,发现异常情况增加访视次数。
结果
我院1994年创爱婴医院以来,院内纯母乳喂养率为98%以上。但在产后14天时随访发现纯母乳喂养的主要率呈下降趋势为79.5%。访视调查得知,不能坚持纯母乳喂养的主要原因是,自觉奶量不够或因孩子哭闹怕孩子吃不饱而随意添加奶粉;其次,受传统生活习俗的影响,产妇忌食较多,饮食较单一,造成产妇营养不足;加之产后活动量相对减少,出现个别食欲减退现象,影响了奶量不足;对母乳喂养的认识不足,缺乏母乳喂养的信心和决心。
针对以上存在问题,我们在访视过程中在母乳喂养知识产后保健和树立母乳喂养信心方面给予了干预。
经过健康干预308例混合喂养的母亲,159例信心明显增强,增加了哺喂次数,添加奶粉明显减少。48例很快恢复到纯母乳喂养。4例因母乳严重不足认为混合喂养麻烦而行人工喂养。1例在婴儿3个月时母亲因患甲亢被迫人工喂养。
讨论
开展产后访视工作,进行健康教育,增强母乳喂养意识。耐心讲解母乳的特殊功能[1],对婴儿发育起主要作用,有效的预防各种传染病的发生,母乳中有多种有利于婴儿智力发育的物质,尤其最近发现的对脑发育有特殊作用的牛磺酸。
提高纯母乳喂养率,以促进母婴健康。国内外研究表明,母乳喂养率受社会经济、文化教育、产科制度、支持组织的工作及母亲健康等因素影响[2]。访视中发现产妇出院后,离开了浓厚的母乳喂养氛围,致使母乳喂养健康教育的理念受到冲击,出院后母乳喂养率下降是自然的,也是难以避免的趋势。
加强产后访视的健康教育,向产妇宣传母乳喂养的新观点[3],使产妇出院后持续纯母乳喂养婴儿至4~6个月,是提高纯母乳喂养的关键环节。经过几年来的访视,母乳喂养率明显提高,体现了产妇对母乳喂养知识的掌握和认可,从而解除了产妇不必要的顾虑,进一步强化了持续纯母乳喂养的信念。
健康教育还需要社会的参与,重视产前母乳喂养的健康教育工作。我院在随访工作中虽然加强了母乳喂养知识的宣教和指导,但随着时间的延长,纯母乳喂养率仍呈下降趋势。对此,健康教育不能停留在服务对象对母乳喂养的认识水平上,还需要社会媒介大力介绍传授新的科学喂养知识和实用技术,同时进一步帮助和指导产妇树立纯母乳喂养的坚定信心和决心,使其在4~6个月内真正形成纯母乳喂养的习惯和正确行为。
总之,提高新生儿纯母乳喂养与产后访视有密切关系,是使产妇获得最新母乳喂养知识,纠正不正确行为观念,增强纯母乳喂养信心和决心的关键举措,也是提高纯母乳喂养率的最佳途径。
参考文献
1王风英,史常旭.初乳对新生儿肠道的保护作用.中国妇产科杂志,1995,30(2):83.
母婴保健总结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落实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措施,全面推进我县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
二、目标
(一)总目标
提高人群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意识,预防育龄妇女感染艾滋病,最大程度地减少通过母婴传播的儿童艾滋病感染,降低艾滋病对妇女、儿童的影响,提高妇女、儿童的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
(二)具体目标
1.建立和完善适合全县实际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管理机制和服务模式。
2.规范全县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提高服务质量。
3.孕产妇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知识知晓率,2009年达到85%以上;2010年达到90%以上。
4.承担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的人员培训率、合格率分别达到98%以上。
5.对婚前保健人群、孕产妇开展由医务人员主动提供的艾滋病咨询检测服务(pitc);婚前保健人群免费咨询检测率2009年达到90%以上,2010年达到95%以上;孕产妇孕24周前免费咨询检测率2009年达到85%以上,2010年达到90%以上。阳性告知率达98%以上。
6.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艾滋病病毒抗体快速检测点,2009年县级医疗保健机构条件认证率达100%,乡(镇)卫生院达80%,2010年乡(镇)卫生院达90%以上。
7.对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实施母婴传播阻断措施,2009年达97%以上,2010年达到98%以上。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婴儿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应用率达到95%以上。其中妊娠28周齐多夫定(azt)+拉米夫定(3tc)+奈韦拉平(nvp)三联用药方案使用达90%以上。
8.艾滋病病毒感染产妇所生婴儿人工喂养率达95%以上。
9.艾滋病病毒感染产妇所生儿童的保健管理率2010年达95%以上。
10.对随访管理的12月龄或18月龄儿童艾滋病病毒抗体免费检测率达到95%以上。
11.通过母婴传播的儿童艾滋病感染率下降50%。
12.为阳性孕产妇及满18月龄的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提供转介服务,转介率达98%以上
三、策略与措施
(一)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
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是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
1.提高认识,强化政府领导,密切部门配合
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是艾滋病综合防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纳入我县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规划及防治艾滋病工作责任目标中,明确目标、任务、各部门分工与职责,严格考核,协调管理。认真履行职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确保领导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投入到位、督促到位,真抓实干、注重实效,共同推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
2.加强组织建设,明确分工,履行职责
(1)成立由县卫生局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局机关相关科室及县人民医院、县妇幼保健院、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所负责人为成员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技术指导组。
①领导小组
组长:彭映春(县卫生局局长)
副组长:彭玲艳(县卫生局副局长)
成员:李国燕(县卫生局疾基妇股股长)
俸光兰(县卫生局规财股股长)
俸志刚(县卫生局医政股股长)
张昌华(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所长)
李发祥(县人民医院院长)
王玉(县妇幼保健院院长)
秦玉辉(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
职责:负责全县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
②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任:彭玲艳(县卫生局副局长)
副主任:王学良(县妇幼保健院副院长)
成员:李国燕(县卫生局疾基妇股股长)
宋云江(县防艾办干部)
刀艳(县妇幼保健院医师)
职责: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制定全县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负责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工作经费分配与监督使用;协调医疗保健机构解决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组织县级监督指导评估和经验交流推广;负责审核、上报全县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物资采购与分配计划。
③专家技术指导组
组长:王玉(县妇幼保健院院长)
副组长:王学良(县妇幼保健院副院长)
成员:刀艳(县妇幼保健院医师)
董凌玉(县妇幼保健院医师)
陈灿芳(县人民医院妇产科主任)
铁文东(县疾控中心艾滋病防治科科长)
职责: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为全县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参与培训与监督指导评估等工作,参与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科学研究。
(2)明确分工,履行职责
①县卫生局相关科(股)室职责
——疾基妇股负责我县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管理和协调,组织制定工作方案及年度工作计划,对工作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核物资采购与分配计划,组织监督指导评估和经验交流推广;指定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机构为县妇幼保健院,组织开展服务机构的人员培训,对培训合格人员颁发“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培训合格证”。
——防艾办负责艾滋病综合防治管理和协调,分配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任务,安排工作经费。
——医政股及卫生监督所负责协调或监督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相关工作的开展。
——规划财务股负责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经费的统筹安排,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监督管理经费的使用。
②县妇幼保健院职责
在县卫生局的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纳入常规妇幼保健工作,充分发挥三级妇幼保健网络的作用,建立符合我县实际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服务模式,规范开展各项工作。
——负责完成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监督指导与评估。
——负责完成艾滋病病毒感染产妇所生儿童12月龄或18月龄的艾滋病病毒抗体免费检测。
——负责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的保健随访管理工作(附件4);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加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告知随访工作的通知》(云卫发〔2007〕716号)要求,督促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进行cd4+检测;为阳性孕产妇及满18月龄的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提供转介服务。
——负责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信息管理工作,收集、整理、分析和利用信息资料,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决策和可持续发展提供科学依据。
——负责制定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检测试剂、药品及防护用品等相关物资的计划并进行管理,协助卫生局进行全县物资的调配及合理使用。
——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科学研究。
③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责
——负责指导婚前保健人群、孕产妇及艾滋病病毒感染产妇所生12月龄或18月龄儿童艾滋病病毒抗体的检测,承担确证检测工作。
——负责为新发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提供免费cd4+检测。
——在卫生局的组织下,完成医疗保健机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艾滋病病毒抗体快速检测点的条件认证。
——协助做好婚前保健人群、孕产妇及18月龄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告知及随访工作。
——及时评估和处理医务人员职业暴露。
④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助产机构(医疗及保健机构)职责
——在生殖保健服务中开展规范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
——开展由医务人员主动提供的艾滋病咨询检测服务(pitc)。为孕产妇提供一次(必要时两次)免费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并将检测日期标注于《孕产期保健手册》上。
——负责将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阳性的孕产妇和婚前保健人群血清标本及时送确证实验室进行确证,不得交由孕产妇或家人送检。
——负责发现的婚前保健人群和孕产妇中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告知和转介。
——做好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检测试剂、药品及相关物资使用登记,密切注意其有效期,调剂使用,避免出现浪费。
——按要求向县妇幼保健院报告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数据信息。
3.广泛社会动员,营造良好环境
(1)积极开展广泛的社会动员,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环境,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家庭提供关爱和支持。
(2)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活动。根据城乡群众文化程度,选用不同的健康教育方法,结合孕产期保健、婚前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在妇产科门诊、孕妇学校、病房、婚前保健门诊摆放健康教育材料,供群众阅读;也可利用各种传媒、学校课程、讲座及咨询热线等形式,对婚前保健人群、孕产妇、儿童家长及其家庭成员进行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知识的宣传。
(3)在妇女中普及预防艾滋病相关知识,使广大育龄妇女懂得在日常生活中如何保护自己不感染艾滋病病毒;感染艾滋病病毒后,如何选择正确的避孕措施,防止非意愿妊娠。
(二)在生殖保健服务中,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
医疗保健机构的医务人员在生殖健康医疗保健服务中,要关注妇女艾滋病感染的可能途径和感染状况,将预防育龄妇女艾滋病感染以及减少艾滋病感染妇女非意愿妊娠与生殖健康服务密切结合。
1.提供艾滋病预防信息及服务,预防育龄妇女感染
在生殖保健服务的过程中,结合婚前保健、妇女病查治、性传播疾病/生殖道感染防治、计划生育等医疗服务,主动为服务对象提供预防艾滋病的健康教育和咨询,提高妇女艾滋病预防相关知识的知晓程度,避免感染艾滋病的危险行为,增强防护意识;对有高危行为者进行危险行为评估,动员其接受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和进一步的咨询,预防配偶/感染,最大程度地减少育龄妇女感染和传播艾滋病的机会。
2.提供避孕咨询指导,减少非意愿妊娠
为艾滋病病毒感染的育龄妇女及其家人提供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危害和预防的信息、相应的避孕咨询及服务、医疗保健及转介服务,帮助选择安全的方式,制定适宜的家庭生育计划,为意外妊娠的妇女提供安全的终止妊娠服务,减少艾滋病病毒感染妇女的非意愿妊娠。
(三)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纳入妇幼保健常规工作,提供规范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服务
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妇幼保健网络为平台,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与常规妇幼保健和生殖健康服务相结合的综合服务模式;逐步建立以妇女、儿童和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基础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关爱和支持体系,为感染孕产妇和所生儿童提供高质量保健服务及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服务。
1.咨询与检测服务
(1)对婚前保健人群、孕产妇开展由医务人员主动提供的艾滋病咨询检测服务(pitc)。建立符合当地实际的、可行的咨询检测流程。咨询内容包括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危害,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相关信息;帮助评估危险行为;解释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的意义和预防措施等。在充分咨询、知情同意和保密的原则下,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不再签署“艾滋病病毒抗体咨询检测知情同意检测书”;经过反复咨询后仍拒绝检测者,签署“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知情拒绝检测书”(附件3),如本人拒绝签署,须由咨询者在“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知情拒绝书”上进行书面说明,并由包括咨询者在内的两名医务人员签名。
(2)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2004年版)要求,为婚前保健人群、孕产妇提供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服务,检测流程见附件1,强调孕期尽早检测,尽快明确感染状况。
(3)重视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结果为阴性者的检测后咨询,强调艾滋病的传播途径,使这部分人群知道如何保护自己不感染艾滋病病毒;对本人及(或)配偶(性伴)有高危行为者,进行进一步的咨询,提供有关艾滋病感染“窗口期”的信息,支持鼓励配偶(性伴)进行艾滋病咨询检测,本人三个月后复检。
(4)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孕产妇,在充分咨询的前提下,自愿选择妊娠结局,签署《选择妊娠结局知情同意书》(附件3),为其提供规范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服务。
2.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的综合服务
(1)建立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的保健随访管理服务流程。
(2)为自愿选择终止妊娠的孕妇提供终止妊娠服务,进行预防性病、生殖道感染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进行避孕指导,预防非意愿性妊娠,鼓励配偶进行艾滋病咨询检测,提供心理支持和转介服务。
(3)为自愿选择继续妊娠的孕产妇提供高质量的产前、产时及产后保健和艾滋病母婴阻断服务。包括:
①孕产期保健,营养支持,铁和叶酸的补充,分娩计划,出生准备,安全的指导,提倡使用并提供安全套,梅毒筛查和性传播疾病的管理。
②艾滋病临床评估。包括临床分期,免疫状态评估(cd4+检测),为有治疗指征的孕产妇及时提供抗逆转录病毒治疗,无治疗指征的孕产妇在产前、产时和产后各期提供抗逆转录病毒预防用药。
③对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进行保健随访管理、喂养方式咨询,提倡和支持人工喂养。
(4)应用预防性抗病毒药物
为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婴儿免费提供抗逆转录病毒药物。密切监测艾滋病相关症状和体征,进行cd4+检测。根据孕产妇的疾病发展程度、免疫状况及抗病毒治疗情况,兼顾孕产妇自身健康和预防母婴传播的需要,选择适当的抗病毒药物方案(附件2)。对有治疗指征的孕产妇及时转介到当地抗病毒治疗点接受治疗,对无抗病毒治疗指征的孕产妇提供预防性抗逆转录病毒药物。用药前应填写“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药物服用及采取相关措施知情同意书(保密)”(附件3),同意者采取后续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相关措施。
提供抗病毒药物应用的咨询指导及相关监测,确保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婴儿及时、全程、规范用药。在开始应用抗病毒药物之前,应充分告知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及其家人抗病毒药物应用的重要性及相关信息,提高用药依从性;在用药前和用药期间,定期监测孕产妇血常规、肝、肾功能和免疫状况等,密切关注耐药性和药物副作用并及时处理。
(5)提供适宜的安全的助产服务
动员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住院分娩,提供安全的助产服务;尽量避免损伤性操作,减少在分娩过程中儿童的感染机率。
3.婴儿喂养与儿童保健
(1)为艾滋病病毒感染产妇所生婴儿提供出生后第一年的免费奶粉支持,提倡人工喂养,避免母乳喂养,杜绝混合喂养。对人工喂养的可接受性、可行性、可负担性、可持续性、安全性等进行评价,并进行婴儿喂养的科学指导与随访,最大限度地减少通过喂养导致的艾滋病母婴传播及婴儿早期死亡。
(2)开展高质量的儿童保健,监测生长发育,预防营养不良。
(3)按照艾滋病病毒感染产妇所生儿童的计划免疫要求,给予预防接种。可按正常计划免疫程序接种灭活疫苗,暂缓接种卡介苗、脊髓灰质炎疫苗和麻疹疫苗。在未完成疫苗接种程序时,应注意避免与结核、麻疹、脊髓灰质炎等病人接触,避免去人群密集的场所。儿童排除艾滋病病毒感染后,应尽快按照免疫程序进行补种。
(4)按要求对艾滋病病毒感染产妇所生12月龄或18月龄儿童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附件1)。为最大限度地避免筛查出现假阴性结果,建议采用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进行筛查。在有条件的地区,可同时开展婴儿早期诊断检测,以便尽早提供相应服务。
4.提供关怀与支持
医疗保健机构组织为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及家庭提供精神、心理、服药依从性及安全的饮用水等的综合关爱和支持,降低艾滋病对妇女、儿童及家庭的影响,减少歧视,提高艾滋病病毒感染妇女、儿童的生活质量。
(四)服务能力建设
1.加强机构能力建设
所有提供孕产期保健及助产服务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按照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要求及服务流程提供服务。加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的管理、技术及基础设施方面的建设,提高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服务能力。
(1)人员培训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培训和复训内容,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培训。对所有开展孕产期保健及提供助产服务的相关人员进行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知识、技能培训和复训。对象包括卫生局分管妇幼卫生及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领导、防艾办工作人员、医疗保健机构负责人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2)规范实验室检测
承担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应按照《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2004年版)和《××省卫生厅关于规范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快速检测工作的通知》(云卫发〔2006〕598)的要求,完善检测制度,建立适合我县实际的、有效可行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相关检测流程,尽快通过艾滋病病毒抗体快速检测点的认证验收,人员持证上岗,规范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
2.预防医源性感染及职业暴露
承担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要认真遵守普遍性防护原则及卫生部《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消毒隔离制度,建立职业暴露应急预案,避免医源性感染及医护人员的职业暴露。
3.物品分发及管理
承担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的机构,要根据《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物资分发、转运及使用追踪管理要求》(附件5),对药品、试剂等物资进行管理。
四、信息管理
承担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省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信息管理方案(修订)》要求,明确各级职责,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工作台帐或登记本,按时上报信息,深入开展信息分析,定期进行质量控制。
五、监督指导与评估
建立监督指导评估体系,按照《××省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监督指导评估方案(修订)》要求,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抽查和监督指导。督导中应认真总结经验和亮点,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与建议,跟踪落实监督指导评估发现突出问题的改进情况。
附件:1.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流程
2.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抗病毒药物应用方案
3.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相关知情同意(拒绝)书
4.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的保健管理工作要求
5.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物资分发、转运及使用追踪管理要求
6.转介通知单
附件1
孕产期保健艾滋病检测和服务流程
产时保健艾滋病检测和服务流程
(适用于未能及时获得确认试验结果者)
艾滋病病毒感染产妇婴幼儿随访和检测服务流程
为最大限度地避免筛查出现假阴性结果,建议采用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进行筛查。
附件2
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抗病毒药物应用方案
一、没有抗病毒治疗指征、既往未接受过抗病毒治疗的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
(一)建议方案
孕期:自妊娠28周(或妊娠28周后发现感染尽早)开始口服齐多夫定(azt)300mg,每日2次,至临产;
临产后:立即口服齐多夫定(azt)300mg,奈韦拉平(nvp)200mg以及拉米夫定(3tc)150mg;之后每3小时服用azt300mg,每12小时服用3tc150mg,直至分娩结束;若择期剖宫产,应在手术前2小时服用nvp200mg。
分娩后:产妇继续口服azt300mg及3tc150mg,每日2次,连续服用1周。
艾滋病病毒感染产妇分娩新生儿:
出生后尽早(6小时内,最迟不超过48小时)单剂量口服nvp2mg/kg(或混悬液0.2ml/kg),最多不超过6mg(或混悬液0.6ml);同时口服azt4mg/kg(或混悬液0.4ml/kg),每12小时1次,连续应用1周。如果母亲服用azt的时间不足4周,新生儿需连续应用azt4周。
对于孕期未发现、临产后才发现感染的产妇,也应及时按照建议方案,自临产后的药物方案开始应用抗病毒药物。
对于分娩后才发现感染的产妇,产妇本人可以暂不应用抗病毒药物,分娩婴儿则应尽早(6小时内,最迟不超过48小时)开始应用单剂量nvp以及4周azt,药物剂量和使用方法同建议方案。
(二)最低限度方案
产妇临产后:立即口服奈韦拉平(nvp)200mg,一次;艾滋病病毒感染产妇分娩新生儿:出生后尽早(6小时内,最迟不超过48小时)单剂量口服nvp2mg/kg(或混悬液0.2ml/kg),最多不超过6mg(或混悬液0.6ml)。
二、具有抗病毒治疗指征或既往接受过抗病毒治疗的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抗病毒药物应用参见《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药物治疗手册(2007版)》相关内容。
分娩新生儿:出生后开始服用azt4mg/kg(或混悬液0.4ml/kg),每12小时1次,连续应用1周。如果母亲用药不足4周,婴儿用药需持续4周。
附件3
艾滋病病毒抗体咨询检测知情拒绝检测书
本人已经接受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咨询,已了解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的意义和利弊。现选择拒绝接受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
本人签名(或按手印):
医生签名:
日期:
备注:反复咨询后本人拒绝签署“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知情拒绝书”,须由咨询者在此进行书面说明,并由包括咨询者在内的两名医务人员签名。
医生签名:日期:
选择妊娠结局知情同意书
本人及家属经过咨询已经了解了艾滋病病毒对母亲及婴儿的危害,现自愿选择妊娠结局:
自愿终止妊娠。希望继续妊娠,愿意承担后果。
本人签字:本人签字:
医生签字:医生签字:
家属签字:家属签字:
日期:日期:
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药物服用及采取相关措施
知情同意书(保密)
为了预防艾滋病母婴间的传播,最大限度地降低婴幼儿感染艾滋病的机会,本人同意:
1.本人及婴儿服用抗逆转录病毒药物(包括在已临产情况下,经两种快速试剂检测出现过阳性反应,或两种快速检测试剂检测出现一阴一阳反应,不能及时得到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确认报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由于该药的长期安全性资料尚未获得,本人及家属理解可能出现的各种并发症(包括治疗失败),配合并真实提供服药后的各种情况。
2.不采取母乳喂养婴儿。
本人签字:
医生签字:
家属签字:
日期:
附件4
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的保健
管理要求
一、技术要求
(一)孕产妇的保健要求
1.对选择终止妊娠者
(1)到提供助产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接受终止妊娠服务。(2)宣传预防性病、生殖道感染的相关知识。
(3)预防非意愿性妊娠,进行避孕指导。
(4)鼓励配偶/性伴进行艾滋病咨询检测。
(5)提供心理支持和转介服务。
2.对选择继续妊娠者
(1)提前检查、营养指导、高危筛查和管理、护理、分娩方式及分娩地点的选择、产褥期保健等孕产期保健服务。
(2)提供艾滋病母婴阻断综合服务。
①产前保健要求
——告知孕妇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相关知识和阻断措施、开始服药的最佳孕周,提醒孕妇到产前检查或准备分娩的医疗机构服用抗病毒药物。有治疗指征者及时转介进行抗病毒治疗。
——督促进行cd4+检测。
——服用预防性抗病毒药物前和用药期间,检查肝、肾功能及血常规等。
——提倡使用并提供安全套。
——讨论婴儿的喂养方式,建议人工喂养,杜绝混合喂养。
——提供心理支持和帮助。
——识别机会性感染的相关体征,如体重减轻、慢性腹泻持续1月以上、长期发热1月以上等。
②产后保健要求
——产妇
·根据孕期用药方案,指导产妇继续服用抗病毒药物。
·教会产妇及其家人安全处理被血液污染的卫生巾、被褥和其他物品等方法(如焚烧、含氯消毒液浸泡等)。
·心理支持与关怀服务,包括服药依从性的支持。
·提供转介服务。
·识别机会性感染的相关体征,如体重减轻、慢性腹泻持续1月以上、长期发热1月以上等。
——新生儿
·指导并督促家长给新生儿服用抗病毒药物,解决在服药过程中存在的障碍,提高服药的依从性。
·对家长进行人工喂养咨询与指导,杜绝混合喂养。
·提供新生儿保健服务。
·对新生儿护理动作要轻柔,避免损伤皮肤粘膜的操作。
(二)婴幼儿保健要求
1.对12月龄或18月龄的婴幼儿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检测结果以书面形式正式报告(附检验报告单)。在有条件的地区,可同时开展婴儿早期诊断检测,以便尽早提供相应服务。
2.提供生长发育监测、喂养指导、预防接种、常见多发病的防治等保健服务。
(1)利用生长发育监测图评估生长发育水平,及时发现在两次随访间隔期间有无体重下降、营养不良和生长迟缓。
(2)喂养指导。了解喂养方式,在喂养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了解24小时进食情况、辅食添加情况、饮食习惯、饮食卫生状况等。
(3)营养评估。
通过询问喂养史和有无恶心、呕吐、腹泻、腹痛等影响儿童进食的消化道症状,评估营养摄入情况。
常规测量体重、身高和体格检查(如眼睑和手掌的苍白程度等)进行初步评估,必要时进行相关实验室检查。根据营养状况及评估结果进行科学喂养指导。
(4)注意观察婴幼儿艾滋病病毒感染的相关症状。
3.免疫接种情况
督促家长按艾滋病感染产妇所生儿童的计划免疫程序,让婴幼儿接受免疫接种。
4.提供转介服务和心理支持与关怀服务。
二、管理要求
(一)孕产妇随访
1.时间:与常规孕产期保健次数相同,如有需要,可适当增加访视次数。
2.方式:与孕产妇商量后,双方共同确定。建议最好在医疗保健机构进行随访,以便开展相关检查。产后随访与新生儿随访同步进行。
3.作好随访工作记录
4.提供转介服务:转介卡内容应包含母婴阻断服务中孕期、产时用药及用药后的不良反应情况。
(二)婴幼儿随访
1.时间:满1月、3月、6月、9月、12月和18月时进行随访,共6次,有异常情况酌情增加随访次数。
2.方式:医务人员与儿童家长双方商量确定双方都能接受的方式如家访、到医院随访等。如有异常情况发生,要求一定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随访。
(三)注意事项
1.注意保密、尊重对方隐私。
2.从事儿童随访的专业人员要求具有儿童保健、儿科专业知识并经过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专业培训。
(四)资料收集与管理
1.认真填写有关表、卡、册,妥善保管所有检查报告单,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有关信息。
2.结案后,将所有资料及时归档
附件5
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物资分发、转运及使用
追踪管理要求
为规范全县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所需物资的分发、转运及使用追踪管理,充分发挥物资效益,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管理原则
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物资,不得挪作他用,免费发放的物资不得收费。
二、物资实行分级管理、专人负责
(一)县卫生局对物资的分发、转运及使用进行监督。
(二)县妇幼保健院负责辖区内物资的接收、转运及使用追踪管理,并向县卫生局及市妇幼保健院报告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
1.建立物资验收、分发、转运登记制度,完成物资验收、分发、转运登记工作,及时归档。
2.严格按照各类物资的存放要求,在到货之前作好房屋、水、电等必要设施的准备工作。
3.根据我县年度计划的孕产妇和婚前保健人群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工作任务数量,做出分配计划,安排物资转运下发至各医疗保健机构。
(4)严格按照《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物资验收表》(附表1)的各项要求进行验收,并填写验收表。需要抽检的物资,按要求抽样送检。如发生与采购计划所列物资不符合的情况,应暂停接收,并进行核查。对抽检不合格的物资,应立即通知全县停止使用,并按要求与程序及时处理。各医疗保健机构验收物资结束后,及时将填好的验收表签字盖章并在收货一周内上报到县妇幼保健院。
5.各医疗保健助产机构要建立物资接收及下发登记本,对下发物资进行定期检查,以保证其正常运转。
6.使用单位在物资到位后,指定专人对各种物资建立出入库登记本,单独建立完整的档案。入库须填写《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物资入库登记表》(附表2),出库须填写《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物资出库登记表》(附表3)。
7.对库存物资,应定期进行核查,同时填写《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物资定期库存检查表》(附表4)以保证物资的正常使用,出库应遵循临近有效期优先出库的原则。
8.根据物资储存条件要求进行储存。
三、物资使用的监督管理
母婴保健总结范文1篇3
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书记赵少华在今天的研讨会上说:“1994年出台的母婴保健法,使婚前医学检查工作在全国城乡普遍推开。2001年,国务院的
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婚姻登记条例却取消了婚检的规定,这是违反上位法立法精神的。
有学者提出,母婴保健法是调整母婴保健法律关系的法律,婚姻法是调整婚姻法律关系的法律,婚姻法中没有规定婚姻登记必须进行婚检,婚姻登记条例是依据婚姻法制定,其立法精神没有错。孙东东指出,这一观点忽视了婚姻法中已在不应登记结婚的情形中明确规定了“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为了保证这一条款能够落到实处,母婴保健法作了相应的规定。这一逻辑关系已十分清晰,两部法律均有强制婚检的立法本意,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婚检自愿原则于法无据。
也有学者提出,按照法理学上“法无明文规定不违法”的基本原则,没有规定婚检制度的婚姻登记条例与规定这一制度的母婴保健法没有发生冲突。孙东东指出,母婴保健法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从法理学的角度讲,母婴保健法对婚姻登记条例具有约束力,婚姻登记条例不能与母婴保健法发生冲突。否则,在法理上也就不具有合法性。母婴保健法详细、明确规定了婚检的具体内容。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却取消了原有的强制婚检的规定,与母婴保健法中在婚检是否强制这一内容上发生了冲突,不能切实保证国家立法的贯彻与实施。在实际的工作中,取消婚检后的婚姻登记条例没有对实际的客观需要进行有序和缜密的考察与论证,其合理性也同样要受到质疑。
还有学者利用法学中“后法优于先法”的理论解释这个问题。孙东东指出,母婴保健法属于上位法;婚姻登记条例属于下位法。两者不是同一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在同一法律位阶上,下位法不可能优先于上位法对社会进行直接调整。因此“后法优于先法”的理论也就不能适用于母婴保健法与婚姻登记条例。
婚检要强制也要免费
贵州省司法厅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处的潘维亚认为,在我国当前的体制改革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过程中,正确处理法律的稳定性与变动性的相互关系尤其重要。不可因为局部改革的一时之需或为顺应所谓的时代潮流而因噎废食,破坏法律体系的整体稳定,牺牲国家法治长远的价值及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根据立法法关于“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应“予以改变或者撤销”之规定,新婚姻登记条例应服从母婴保健法的规定,有关部门应主动对其予以修订,以进一步完善我国强制婚检制度,使之成为提高我国人口质量的必不可少的重要措施。
一些专家在会上指出,有人提出用婚检免费或半免费的方式提高自愿性的婚检率,有些地区也实践了一段时间,但效果并不理想。事实说明,在目前的情况下,只要不强制,无论是加强宣传,还是免费或半免费婚检,婚检率在相当一个时期内都无法提高到原来的水平。其实,免费婚检也可以强制实行,免费婚检的设计并没有动摇实行强制婚检的依据。要实行免费婚检,也要实行强制婚检。
立法决策应更加科学民主
母婴保健总结范文篇4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母婴保健工作实行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基层、面向群体和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母婴保健工作的领导,将母婴保健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对母婴保健事业的投入,建立母婴保健服务网络,推行母婴保健保偿制度和社区妇幼卫生服务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边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扶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生育证管理机关和公安、教育等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的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工会、妇联等组织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和职责,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第五条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婚前保健
第六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开设婚前保健门诊,采取多种形式向公民提供婚前卫生指导、卫生咨询和医学检查服务。
第七条实行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公民结婚应当接受婚前医学检查。
婚前医学检查,由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告知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第八条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应当保证质量,方便群众,并根据实际需要开展巡回婚前医学检查服务。
第九条婚前医学检查必须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项目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检查项目。
第十条医疗保健机构在婚前医学检查中发现不能确诊的疾病,应当转到有确诊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医疗机构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根据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的情况,在出具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上提出下列婚前医学检查意见:
(一)未发现有异常的,应当提出符合结婚的医学条件的意见;
(二)发现有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或者其他医学上认为应当暂缓结婚的,应当提出暂缓结婚的意见;
(三)发现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应当提出不宜生育的意见。
第十二条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章的规定,向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组织申请医学技术鉴定,取得医学鉴定证明。
第十三条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或者申请领取生育证时,应当出示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生育证管理机关须凭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和发放生育证。
第十四条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收费,必须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
对边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或者交纳婚前医学检查费用确有困难的人员应当给予减免,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章孕产期保健
第十五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划定的区域,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育龄妇女、孕产妇及其亲属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对高危孕妇或者患有其他疾病可能严重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孕妇,予以医学指导,进行重点监护。
第十七条经产前检查,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时,由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产前诊断,提出医学指导意见。产前诊断的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确定。
第十八条依照《母婴保健法》第十九条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的,接受免费服务,具体办法由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九条生育过严重缺陷患儿的妇女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到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医学检查,取得医学检查证明;经检查认为不宜生育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告知采取长效避孕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告知当地生育证管理机关,生育证管理机关不得发放生育证。
第二十条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经产前诊断,医学上需要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的,须经省、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设立的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组织批准。
第二十一条提倡孕妇住院分娩。没有条件住院分娩的,由持有《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的接生人员实行消毒接生。
高危孕产妇必须住院分娩。
第二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改善孕妇住院分娩条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预防和减少产伤和产后出血,最大限度降低孕产妇、围产儿发病率和死亡率。
第二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及时报告新生儿出生、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和新生儿出生缺陷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女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保健和劳动保护规定,不得安排孕产妇和哺乳期妇女从事有害本人及胎儿、婴儿身心健康的工作,保障其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第四章婴儿保健
第二十五条婴儿出生时,接生人员应当记录出生情况。婴儿出生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根据婴儿出生记录,出具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办理新生儿户口登记,必须出示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十六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新生儿办理儿童保健登记,建立儿童保健手册。新生儿的监护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划定的区域,为婴幼儿提供保健服务。其主要内容是:
(一)定期对新生儿进行家庭访视;
(二)进行母乳喂养宣传,提供母乳喂养、婴儿营养和早期智力开发指导和咨询;
(三)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和生长发育监测,对体弱儿进行重点保健服务;
(四)开展新生儿疾病的筛查、诊治;
(五)按时为婴幼儿进行预防接种;
(六)开展口腔、眼、耳及心理保健服务;
(七)防治常见病、多发病和传染病。
第二十八条推行和支持用母乳喂养婴儿,提高母乳喂养率。因特殊情况需要用母乳代用品喂养的,应当选择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代用品。
第二十九条托儿所、幼儿园必须严格实行婴幼儿保健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保健合格证,其工作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
婴幼儿入托、入园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章技术鉴定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组织,负责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进行医学技术鉴定。
第三十一条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组织的组成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聘任。进行医学技术鉴定时,必须有五名以上相关专业的鉴定人员参加。
与申请鉴定的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要求进行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应当在收到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或者产前诊断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组织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组织应当在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鉴定时间的,延长时间不得超过六十日,并及时告知当事人。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组织申请重新鉴定。上一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组织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鉴定结论。
省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组织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第六章行政管理
第三十四条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办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二)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由省、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三)开展涉外婚姻婚前医学检查和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第三十五条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和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的人员,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办理《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二)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由省、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三)从事涉外婚姻婚前医学检查和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测和技术指导,提高母婴保健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第三十七条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回答当事人的有关咨询,并为当事人保守秘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未取得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证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制止,并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经制止仍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三)出具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
未取得有关证书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出具的医学证明无效。
第三十九条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第四十条在母婴保健工作中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母婴保健总结范文篇5
【关键词】过期妊娠母婴结局
中图分类号:R7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0515(2011)11-026-01
Pregnancyontheinfluenceofthematernalandinfantexpired
YANGYan
(CangXiXiansichuanprovincematernityandchildcarecenters628400)
【Abstract】Objectivetoexploretheeffectofpregnancyonmaternalandinfantexpired.Methods192casesofpregnancymothersobservationgroup(date)comparedwiththedeliverytermpregnancymothers2374patients(controlgroup)wereanalyzedretrospectively,comparetwosetsofmaternaldeliverymode,andoutcomes.Resultstheobservationgroupofcesareansectionratewas,producingdamage,thebleedingafterdelivery,ChanRudiseaserateishigh,thanthecontrolgroupstatisticalsignificancewasfoundbetween(p<0.05);Theobservationgroupneonatalsuffocationrate,amnioticfluidⅢdegreesdungdyeincidence,perinatalinfantsdeadratewassignificantlyhigherthanthoseinthecontrolgroup,thedifferencewasstatisticallysignificant(P
【keywords】expiredpregnancyMaternalandinfantoutcome
过期妊娠对母婴的危害已被证实,给母婴的健康带来极大的威胁,为提高母婴健康及生活质量,过期妊娠已经越来越受到孕产妇和产科医务人员的关注。我们对192例过期妊娠的产妇进行相关资料分析,以寻求过期妊娠的治疗方案。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收集2008年1月~2010年12月我院收治的孕妇2678例,其中足月孕妇2374例(88.65%)、早产112例(4.18%)、过期妊娠192例(7.17%)。我们将足月孕妇视为对照组,延期妊娠孕妇作为观察组。两组患者年龄、身高、体重、产次、文化程度、经济收入等比较具有可比性(P>0.05)。观察组入选标准:产妇孕周达到或超过42周,平常月经规律,未次月经准确,妊娠反应、胎动时间、孕前检查均与孕周相符。排除标准:妊娠合并症及并发症,产妇合并内外科及妇科疾病。
1.2观察指标①剖宫产率;②产时损伤(子宫动脉损伤、子宫切口明显延长、宫颈裂伤、会阴Ⅲ度裂伤);③新生儿窒息率、羊水Ⅲ度粪染发生率、围产儿死亡率;④产后出血、产褥病率。诊断标准见《妇产科学》第七版。
1.3统计学方法采用SPSS10.0软件包进行处理,计数资料用x2检验。
2结果
2.1两组产妇分娩方式情况观察组阴道助产及剖宫产率明显高于对照组(p
表1两组分娩方式比较(n,%)
注:两组比较P
2.2两组母婴情况比较两组母婴结局比较有统计学意义(P
表2两组母婴情况比较(n,%)
注:两组比较P
3讨论
过期妊娠在临床分娩中所占比例为3%~15%[1],本组为7.17%。过期妊娠增加了剖宫产比例,让母婴健康风险增加。此组产妇过期妊娠剖宫产率51.04%明显高于对照组32.10%,剖宫产率提高可能与孕妇恐惧、胎儿宝贵、家属紧张及医生对医疗风险的顾虑有密切的关系。过期妊娠组由于胎儿胎头过大、颅骨硬、羊水过少等原因致产时损伤、产褥率、产后出血高于对照组(p
从本组调查分析看出,过期妊娠不仅增加剖宫产率,同时增加医疗风险,对母婴结局非常不利,随着围产医学的不断发展,过期妊娠对母婴的不良影响已经受到高度重视,为降低围产儿的病死率,应建立健全完善保健网,重视围产期保健工作,做好高危筛查、监护和管理,对过期妊娠的产妇进行密切监测,对孕周达到或超过41周的孕妇必须收住医院,并开始产前监护,利用超声测量宫颈长度结合母体因素帮助推断孕妇自然临产发生的时间及需要剖宫产的风险[3]。总之,对过期妊娠的产妇应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分析,适时进行合理方式的医疗干预终止妊娠,以确保母婴安全。
参考文献
[1]乐杰.妇产科学[M].第6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5,95-96.
母婴保健总结范文篇6
第一条、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幼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母婴保健是指母亲和7周岁以下婴幼儿的医疗保健。
第三条、母婴保健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医疗保健服务与自我保健相结合的原则。
逐步推行母婴保健保偿制度。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将母婴保健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边远、贫困、少数民族地区的母婴保健工作给予扶持。
第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财政、民政、劳动、教育、公安、计划生育等行政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以及新闻媒体,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婚前保健
第七条、在城市实行婚前医学检查制度。
在农村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工作。
第八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依法单独设立婚前医学检查门诊,开展婚前卫生指导、咨询和医学检查工作。
第九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检查的实际结果给受检者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医疗保健机构对婚前医学检查中发现患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暂缓结婚或不宜生育的疾病,应在《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上写明医学指导意见,进行专门登记,做好随访咨询工作。
第十条、医疗保健机构对婚前医学检查不能确诊的,应当转至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确诊。受检者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医学技术鉴定,并取得医学鉴定证明。
第十一条、婚前医学检查收费标准由省财政、物价部门制定。
对边远贫困地区生活确有困难的人员应当减免收费,减免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章、孕产期保健
第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生殖健康和孕产期保健服务。
孕产妇应当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
第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产前诊断时,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医学指导:
(一)出生过某种遗传病患儿或者夫妻一方为某种遗传病患者的;
(二)夫妻一方为染色体异常的;
(三)早孕阶段曾服用致畸药物或者有病毒感染史等致畸因素的;
(四)原因不明多次流产、死胎、死产的;
(五)医学上认为其他需要指导的情况。
第十四条、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第十五条、依法接受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的,其手术费用按劳保医疗或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报销;不享受劳保医疗或公费医疗的,其手术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第十六条、推行住院分娩。
交通不便的农村,孕妇没有条件住院分娩的,由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的家庭接生员为其接生。
高危孕妇应到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
第十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和家庭接生员,对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应按规定统计报告,并做好分析工作。
第十八条、医疗保健机构对所接生的新生儿应按照有关规定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在家庭接生的新生儿,由接生员或新生儿父母报请出生地乡(镇)卫生院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申报新生儿户口须持有《出生医学证明》。
第四章、婴幼儿保健
第十九条、提倡和推行母乳喂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婴幼儿提供下列医疗保健服务:
(一)提供母乳喂养和合理膳食等科学育儿指导;
(二)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治工作,对新生儿进行家庭访视;
(三)建立儿童保健手册;
(四)定期对婴幼儿进行健康检查,并对体弱儿的健康进行重点监护;
(五)依照计划免疫程序,按时为婴幼儿进行预防接种;
(六)开展婴幼儿眼、耳、口、鼻、喉及心理保健服务;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医疗保健服务。
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对托儿所、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实行管理和监督。
医疗保健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及有关规定,定期对托儿所、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指导、监测。
托儿所、幼儿园的工作人员应定期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健康体检。
禁止患有传染病的人员从事儿童保育工作。
第二十一条、儿童入托、入园前应当进行健康体检。托儿所、幼儿园招收儿童,应当查验儿童保健手册、健康体检证明。
第五章、医学技术鉴定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进行医学技术鉴定。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名,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聘任,并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公民对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诊断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的鉴定申请。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应当在接到鉴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医学技术鉴定结论;特殊情况最长不得超过90日。对鉴定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省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结论。
第二十四条、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医学鉴定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参加,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不同意见必须记录在案。鉴定结论应当由参加鉴定的委员签名,并加盖鉴定委员会公章。鉴定材料和鉴定结论原件必须立卷存档,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中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业务工作的监测和技术指导。
第二十六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母婴保健法》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接生以及母婴保健工作范围内的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二十七条、开展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的业务注册,须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业务注册,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州、市、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开展涉外、涉台港澳人员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州、市、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名,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开展接生和母婴保健工作范围内的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业务注册,须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开展以上业务,均应领取统一印制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将婚前医学检查机构和人员名单抄送同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从事《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和母婴保健工作范围内的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必须达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并经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从事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的人员考核发证,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从事婚前医学检查人员的考核发证,由州、市、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助产人员、家庭接生员和从事母婴保健工作范围内的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人员的考核发证,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立专(兼)职母婴保健监督员。
母婴保健监督员负责本辖区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母婴保健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条、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为当事人保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条例,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许可证、合格证的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出具的有关医学证明无效:
(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医学技术鉴定的;
(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三)出具本条例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
第三十二条、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许可证、合格证,施行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采取其他方法终止妊娠,致人死亡、残疾、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从事母婴保健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者出具虚假医学证明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卫生行政部门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执业资格。
母婴保健总结范文1篇7
第一条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物质帮助,使母亲和婴儿获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扶持。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母婴保健工作。
母婴保健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根据不同地区情况提出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第二章婚前保健
第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
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
(二)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
(三)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第八条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三章孕产期保健
第十四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
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母婴保健指导:对孕育健康后代以及严重遗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
(二)孕妇、产妇保健:为孕妇、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
(三)胎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
(四)新生儿保健: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第十五条对患严重疾病或者接触致畸物质,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可第十六条医师发现或者怀疑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育龄夫妻,应当提出医学意见第十七条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对孕妇进行产前诊第十八条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
(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第十九条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签署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的,接受免费服务。
第二十条生育过严重缺陷患儿的妇女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到县级以上医第二十一条医师和助产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第二十二条不能住院分娩的孕妇应当由经过培训合格的接生人员实行消毒接生第二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第二十四条医疗保健机构为产妇提供科学育儿、合理营养和母乳喂养的指导。
第四章技术鉴定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医学技术鉴定组织,负责对婚前医第二十六条从事医学技术鉴定的人员,必须具有临床经验和医学遗传学知识,医学技术鉴定组织的组成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同级人民政府聘任。
第五章行政管理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母婴保健工作,提高医疗保健服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
第三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
第三十一条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负责其职责范围内
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
(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三)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
上款第(三)项出具的有关医学证明无效。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母婴保健总结范文篇8
营养不良性贫血是婴幼儿常见病,其中主要是由于体内缺铁导致血红蛋白合成减少而引起的一种小细胞低色素性贫血。如不及时加以调整和治疗将会严重影响婴儿的成长发育,特别是影响神经系统的发育从而引起日后发育迟缓、学习能力下降和免疫能力的下降。因此为了解本地区婴儿贫血状况,我们对2010年7月9日~22日来我院体检的200例0~1岁婴儿进行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意在提高儿童保健的质量。现报道如下。
1对象与方法
1.1对象本文对2010年7月9日~22日来我院体检的200例0~1岁无严重先天疾患的健康婴儿进行调查研究,其中男婴113例,女婴87例。
1.2方法取婴儿左手无名指内侧末梢血,使用迈瑞BC-3000血细胞分析仪做血常规分析。并做好婴儿喂养询问记录及父母工作状况。
1.3贫血的诊断标准HGB90~110g/L为轻度贫血,60~90g/L为中度贫血,小于60为重度贫血。
2结果
200例婴儿中贫血有80例占40%,且均为轻度贫血。80例贫血患儿中未发现大细胞性贫血,均显示为小细胞低色素性贫血。其中HGB、MCV、MCH三项指标均降低的占33%,并且调查发现MCV、MCH两项同时降低的占64%,表明此时大多数婴儿HGB虽然在正常范围内,但已有明显的下降趋势,及时补充营养和辅食非常关键、必要。
2.1婴儿的喂养情况200例婴儿中纯母乳喂养120例,贫血42例,贫血率为35%且多为4个月之后的婴儿;混合喂养60例,贫血29例。贫血率为48%;人工喂养20例,贫血9例,贫血率为45%。
2.2父母工作状况200例婴儿中父母为本地人且有工作者为40例,贫血10例,贫血率为25%:父母为本地人待业者为75例,贫血33例,贫血率为44%;父母为外来务工者85例,贫血37例,贫血率为43.5%,
母婴保健总结范文篇9
一、目标
(一)总目标。
提高人群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意识,预防育龄妇女感染艾滋病,最大程度地减少通过母婴传播的儿童艾滋病感染,降低艾滋病对妇女、儿童的影响,提高妇女、儿童的生活质量及健康水平。
(二)具体目标。
1.建立健全适合我国国情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管理和服务模式。
2.承担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的人员培训覆盖率达到90%以上。
3.孕产妇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知识的知晓率达到70%以上。
4.孕产妇、婚前保健人群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咨询率分别达到85%以上。
5.孕产妇、婚前保健人群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率分别达到80%以上。
6.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婴儿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应用率分别达到90%以上。
7.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婴儿人工喂养率达到85%以上。
8.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12月龄及18月龄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率分别达到80%以上。
9.通过母婴传播的儿童艾滋病感染率下降50%。
二、策略及措施
(一)政府主导,多部门协作,广泛社会动员。
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是艾滋病综合防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多部门协作的工作机制,广泛开展社会动员,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顺利实施提供政策和社会支持。
1.加强各级政府领导和组织协调
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纳入各地区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规划中,制订本地区工作目标和实施方案。建立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组织协调,明确各部门职责和任务,加大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保障工作顺利实施。
2.加强多部门协作
卫生系统内部应建立以妇幼部门为主,疾控、医政、规财等多部门共同参与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协作机制,明确职责与分工。积极与妇联、计生、民政、财政、教育、共青团、文化、广电、公安等部门协作,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宣传教育,预防育龄妇女感染,减少感染妇女非意愿妊娠,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服务及综合的关怀与支持,推动工作全面开展。
3.广泛开展健康教育
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活动,开发适宜的健康教育材料,利用各种传媒、学校课程、讲座及咨询热线等形式,在妇女人群中普及预防艾滋病相关知识。结合孕产期保健、婚前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在妇产科门诊、孕妇学校、病房、产房、婚前保健门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及村卫生室等多种场所,对孕产妇、婚前保健人群、儿童家长及其家庭成员进行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重点指导。
(二)在生殖保健服务中,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
医疗保健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生殖健康医疗保健服务中,应该关注妇女艾滋病感染的可能途径和感染状况,将预防育龄妇女艾滋病感染以及减少艾滋病感染妇女非意愿妊娠与生殖健康医疗服务密切结合。
1.提供艾滋病预防信息及服务,预防育龄妇女感染
在生殖保健服务的过程中,结合婚前保健、妇女病查治、性传播疾病/生殖道感染防治、计划生育等医疗服务,主动为接受医疗服务的妇女及其配偶/提供预防艾滋病的健康教育和咨询,提高妇女对艾滋病预防相关知识的熟悉程度,避免艾滋病感染的危险行为,增强防护意识;进行危险行为评估,对有高危行为者,动员其接受艾滋病检测和进一步的咨询,预防配偶/感染,最大程度地减少育龄妇女的艾滋病感染和传播。
2.提供避孕咨询指导,减少非意愿妊娠
应为艾滋病病毒感染的育龄妇女及其家人提供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危害及预防的信息、相应的避孕咨询及服务、医疗保健及转介服务等,帮助选择安全的方式,制订适宜的家庭生育计划,为发生意外妊娠的妇女提供安全的终止妊娠服务,减少艾滋病病毒感染妇女的非意愿妊娠。
(三)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纳入妇幼保健常规工作,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服务。
以妇幼保健网络为平台,建立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常规化工作机制,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纳入到妇幼保健和生殖健康服务过程中,形成以妇女、儿童和家庭为中心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关怀和支持体系。
1.提供咨询与检测服务
医疗保健机构应在提供孕产期保健的同时,主动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信息及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前咨询,建议并动员孕产妇接受艾滋病检测;提供艾滋病感染危险行为相关信息,进行危险行为评估。
按照《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的要求,为孕产妇提供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服务。强调孕期尽早检测,尽快明确感染状况。孕产期保健艾滋病检测和服务流程见附件1。
根据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结果提供检测后咨询服务。解释检测结果;提供预防艾滋病感染和改变危险行为的信息;提供避孕、孕产期保健、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干预措施、转介服务等指导。
2.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的保健
为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提供孕期、产时及产后的常规保健和随访,加强孕期保健、安全指导、营养支持、艾滋病相关症状体征监测、住院分娩、喂养指导、产后避孕、心理支持、家庭防护指导等服务。对选择终止妊娠的孕妇,提供人工终止妊娠服务,并给予有效的避孕指导。艾滋病病毒感染的妇女产后纳入当地艾滋病综合防治体系追踪管理。
3.应用抗艾滋病病毒药物
为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婴儿提供免费的抗病毒药物。密切监测艾滋病相关症状和体征,有条件地区进行CD4细胞检测。根据感染孕产妇的疾病发展程度、免疫状况及抗病毒治疗情况,兼顾孕产妇自身健康和预防母婴传播的需要,选择适当的抗病毒药物方案(见附件2)。
提供抗病毒药物应用的咨询指导及相关监测,确保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婴儿及时、全程、规范用药。在开始应用抗病毒药物之前,应充分告知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及家人坚持规范应用抗病毒药物的重要性及相关信息,提高用药依从性;在用药期间,定期监测孕产妇血常规、肝、肾功能和免疫状况,密切关注耐药性及药物副作用,加强抗病毒药物应用后的随访,必要时进行处理或提供转介服务。
4.提供适宜的、安全的助产服务
动员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住院分娩,提供适宜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助产服务,尽量避免可能增加艾滋病母婴传播危险的损伤性操作,减少在分娩过程中的儿童感染机率。
5.婴儿喂养
对艾滋病病毒感染母亲所生婴儿,提倡人工喂养,避免母乳喂养,杜绝混合喂养。对人工喂养的可接受性、适宜性、可负担性、可持续性、安全性等进行评价,并进行婴儿喂养的科学指导与随访,最大限度地减少通过喂养导致的母婴传播,并保障儿童正常生长发育。
6.艾滋病病毒感染母亲所生儿童的保健
有针对性地对艾滋病病毒感染母亲所生新生儿进行护理,提供婴儿喂养指导,开展常规儿童保健,加强生长发育监测,预防营养不良。按照国家有关艾滋病病毒感染母亲所生儿童计划免疫的要求进行免疫接种,在未完成免疫接种程序时,应注意避免与结核、麻疹、脊髓灰质炎等病人接触,避免去人群密集的场所。
加强艾滋病病毒感染母亲所生儿童的随访服务,使其于12月龄和18月龄接受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以明确艾滋病感染状态。婴儿随访和检测服务流程见附件1。在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同时开展婴儿早期诊断检测,以便尽早提供相应服务。
7.提供关怀和支持
医疗保健机构、社区、其他相关机构和组织应根据本机构服务的特点和内容,为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及其家庭提供咨询、心理支持、综合关怀及转介服务等,降低艾滋病对妇女、儿童及家庭的影响,减少歧视,提高艾滋病病毒感染妇女、儿童的生活质量。
(四)加强组织管理及服务能力建设,保障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顺利实施。
明确组织分工,加强机构建设,开展人员培训,规范实验室检测,提高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及人员的服务能力,保障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各项措施的实施。
1.组织与分工
卫生部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司在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统筹组织协调下,负责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承担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技术指导工作,组织部级专家技术指导组,制订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编写培训教材进行师资培训;对各地工作的开展进行督导检查和工作评价;负责信息收集和分析;组织经验交流和推广;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相关的科学研究等。
各省、市、县级妇幼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组织协调工作,抓好各项相关工作的落实。
各省、市、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承担本辖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技术指导,组成专家技术指导组,对工作的进展进行督导检查及人员培训;负责本辖区相关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上报、分析和反馈工作。
提供孕产期保健及助产服务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负责实施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服务,参与并接受相关技术指导和培训,收集、上报相关信息资料。
2.加强机构能力建设
所有提供孕产期保健及助产服务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按照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要求及服务流程提供服务。加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的管理、技术以及基本设施等方面的建设,提高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服务能力。
3.人员培训
对所有承担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的相关人员进行知识及服务技能的培训。培训对象包括当地妇幼卫生及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及相关机构的管理人员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培训内容,或由中央级专家技术指导组编写全国统一的培训教材。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国家-省-市(地)-县(区)-乡-村的逐级培训。
4.规范实验室检测
承担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应按照《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配备必要的设备和合格的检验人员,建立符合要求的艾滋病初筛和确证实验室或艾滋病检测点,完善检测制度,规范检测操作,整合各相关部门资源,分工协作,建立有效、可行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相关检测流程。
5.预防医源性感染及职业暴露
承担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应遵照标准预防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消毒隔离制度,避免医源性感染及医护人员的职业暴露。
按照卫生部《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的要求,建立健全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及应急处理机制。发生职业暴露应采取紧急处理措施,通知主管领导,与当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取得联系,评估和确定暴露级别和暴露源,进行登记并正确使用预防用药及接受流行病学监测。
三、信息管理
建立健全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管理信息系统,完善信息资料管理及逐级上报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加强信息的收集、报告、审核及管理,提高信息上报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高信息的分析、利用和反馈。
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相关信息资料包括相关报表和各类登记。报表包括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月报表、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婚检妇女基本情况登记卡、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婴儿登记卡、艾滋病病毒感染产妇及所生儿童随访登记卡等系列个案登记卡。各类登记包括包含艾滋病咨询检测记录的婚前保健门诊登记、孕期保健门诊登记、分娩登记和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孕产妇的检测结果报告单、保健手册、病历记录、随访记录等。
对所发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及婚检妇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艾滋病疫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传染病疫情报告,并填报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相关报表及系列个案登记卡,上报流程及要求详见附件3。
四、监督指导与评估
建立国家、省、市(地)、县级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监督指导评估体系。卫生部及部级技术指导部门,负责制订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监督指导方案,定期进行抽查和监督指导。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及国家督导方案制订本地区督导方案,定期组织自查和监督指导,评估辖区内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不断提高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质量。
附件:1.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流程
2.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抗病毒药物应用方案
3.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相关报表上报流程及要求
附件1
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流程
图1孕产期保健艾滋病检测和服务流程
图2产时保健艾滋病检测和服务流程
(适用于未能及时获得确认试验结果者)
图3婴幼儿随访和检测服务流程
附件2
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抗病毒药物应用方案
一、没有抗病毒治疗指征、既往未接受过抗病毒治疗的HIV感染孕产妇
(一)建议方案。
孕期:自妊娠28周(或妊娠28周后发现感染尽早)开始口服齐多夫定(AZT)300mg,每日2次,至临产;
临产后:立即口服AZT300mg,奈韦拉平(NVP)200mg以及拉米夫定(3TC)150mg;之后每3小时服用AZT300mg,每12小时服用3TC150mg,直至分娩结束;
分娩后:产妇继续口服AZT300mg及3TC150mg,每日2次,连续服用1周。
HIV感染孕产妇分娩新生儿:出生后尽早(6小时内,最迟不超过48小时)单剂量口服NVP2mg/kg(或混悬液0.2ml/kg),最多不超过6mg(或混悬液0.6ml);同时口服AZT4mg/kg(或混悬液0.4ml/kg),每12小时1次,连续应用1周。如果母亲服用AZT的时间不足4周,新生儿需连续应用AZT4周。
对于孕期未发现、临产后才发现感染的产妇,也应及时按照建议方案,自临产后的药物方案开始应用抗病毒药物。
对于分娩后才发现感染的产妇,产妇本人可以暂不应用抗病毒药物,分娩婴儿则应尽早(6小时内,最迟不超过48小时)开始应用单剂量NVP以及4周AZT,药物剂量和使用方法同建议方案。
(二)最低限度方案。
产妇临产后:立即口服奈韦拉平(NVP)200mg,一次;
HIV感染孕产妇分娩新生儿:出生后尽早(6小时内,最迟不超过48小时)单剂量口服NVP2mg/kg(或混悬液0.2ml/kg),最多不超过6mg(或混悬液0.6ml)。
二、具有抗病毒治疗指征或既往接受过抗病毒治疗的HIV感染孕产妇
HIV感染孕产妇抗病毒药物应用参见《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药物治疗手册(2007版)》相关内容。
分娩新生儿:出生后开始服用AZT4mg/kg(或混悬液0.4ml/kg),每12小时1次,连续应用1周。如果母亲用药不足4周,婴儿用药需持续4周。
附件3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相关报表上报流程及要求
一、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相关报表上报流程
二、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相关报表上报时限
(一)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月报表(表1–Ⅰ、表1–Ⅱ、表1–Ⅲ)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于次月5日前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月报表(本机构填写部分)上报至本辖区的县(市、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收集、整理、汇总和审核后,形成“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月报(汇总)表”(表1),于次月15日前逐级上报至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
(二)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系列个案登记卡
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婚检妇女基本情况登记卡(表2–Ⅰ)应于获得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婚检妇女确认试验阳性结果后5日内填报。对既往已确认感染者,本次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中了解其感染状态后5日内填报。
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妊娠及所生婴儿登记卡(表2–Ⅱ)应于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出现妊娠结局或产褥期(分娩至42日)后5日内填报。
艾滋病病毒感染产妇及所生儿童随访登记卡(表2–Ⅲ)应于艾滋病病毒感染产妇所生儿童满1、3、6、9、12、18个月后5日内填报。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对各级随时报告的各类“个案登记卡”,艾滋病病毒感染婚检妇女、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登记卡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于接到报告后10日内上报至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
三、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相关报表
表1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月报(汇总)表
(由妇幼保健机构汇总)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
年月
编号项目人数指标说明
1.婚前保健接受婚前保健人数男由表1–Ⅰ汇总获得。
2.女
3.接受艾滋病咨询人数男
4.女
5.接受HIV抗体检测人数男
6.女
7.HIV抗体阳性人数男
8.女
9.孕期接受初次产前保健的孕妇数由表1–Ⅱ汇总获得。
10.接受艾滋病咨询孕妇数
11.接受HIV抗体检测孕妇数
12.HIV抗体阳性孕妇数
13.住院分娩住院分娩产妇数
14.孕期接受艾滋病咨询产妇数
15.孕期接受HIV抗体检测产妇数
16.仅产时接受艾滋病咨询产妇数
17.仅产时接受HIV抗体检测产妇数
18.仅产时HIV抗体检测阳性产妇数
19.HIV抗体阳性产妇总数
20.住院分娩活产数
21.HIV抗体阳性产妇所娩活产数
22.非住院分娩非住院分娩产妇数由表1–Ⅲ汇总获得。
23.孕期接受艾滋病咨询产妇数
24.孕期接受HIV抗体检测产妇数
25.仅产时接受HIV抗体检测产妇数
26.仅产时HIV抗体检测阳性产妇数
27.HIV抗体阳性产妇数
28.非住院分娩活产数
29.HIV抗体阳性产妇所娩活产数
30.地区产妇总数
31.地区活产总数
填报时间:填报人:
填报单位负责人:填报单位(盖章):
表1–Ⅰ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月报表
(由婚前保健机构填写)
市(县)医院(妇幼保健院)年月
编号项目人数
1.接受婚前保健人数男
2.女
3.其中接受艾滋病咨询人数男
4.女
5.其中接受HIV抗体检测人数男
6.女
7.其中HIV抗体阳性人数男
8.女
填报时间:填报人:
填报单位负责人:填报单位(盖章):
表1–Ⅱ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月报表
(由助产机构填写)
市(县)医院(妇幼保健院)年月
编号项目人数指标说明
9.孕
期接受初次产前保健的孕妇数指初次接受孕期保健服务的孕妇人数。
10.接受艾滋病咨询孕妇数以艾滋病检测相关告知登记或咨询登记或其他记录资料为依据。
11.接受HIV抗体检测孕妇数孕期初次接受HIV抗体检测的孕妇人数,以艾滋病抗体检测结果报告单为依据。
12.HIV抗体阳性孕妇数包括所有在孕期检出的HIV抗体阳性孕妇,无论其妊娠结局如何。
13.住
院
分
娩住院分娩产妇数包括在本机构住院分娩的所有产妇(含≥28孕周引产的产妇)。
14.孕期接受艾滋病咨询产妇数本机构住院分娩产妇中在孕期接受艾滋病咨询的人数,依据孕期告知登记、咨询记录及相关信息资料为依据。
15.孕期接受HIV抗体检测产妇数本机构住院分娩产妇中在孕期接受HIV抗体检测的人数。
16.仅产时接受艾滋病咨询产妇数本机构住院分娩产妇中在孕期未接受艾滋病咨询与检测,仅在住院分娩时才接受艾滋病咨询的产妇人数,以产时登记或出具相关信息材料为依据统计。
17.仅产时接受HIV抗体检测产妇数本机构住院分娩产妇中在孕期未接受HIV抗体检测,仅在住院分娩时才接受该检测的产妇人数,依据分娩登记及艾滋病检测结果报告单填写。
18.仅产时HIV抗体检测阳性产妇数本机构住院分娩产妇中在孕期未接受HIV抗体检测,仅在住院分娩时才接受该检测、且结果阳性的产妇人数。
19.HIV抗体阳性产妇总数在本机构住院分娩的所有HIV抗体阳性产妇人数,无论其在孕期还是产时检出。
20.住院分娩活产数包括所有住院分娩活产数。
21.HIV抗体阳性产妇所娩活产数在本机构住院分娩的HIV抗体阳性产妇分娩活产数。
注:如果1个孕产妇在孕产期多次接受咨询、检测,则仅上报1次。
填报时间:填报人:
填报单位负责人:填报单位(盖章):
表1–Ⅲ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月报表
(由市/县妇幼保健机构填写)
市(县)年月
编号项目人数指标说明
22.非住院分娩非住院分娩产妇数由三级保健网络常规上报数据获得。
23.孕期接受艾滋病咨询产妇数在孕期接受过艾滋病咨询的产妇人数,以“围产保健手册”记录为依据。
24.孕期接受HIV抗体检测产妇数在孕期接受过HIV抗体检测的产妇人数,以“围产保健手册”记录或“艾滋病检测结果报告单”为依据。
25.仅产时接受HIV抗体检测产妇数在孕期未接受HIV抗体检测,仅分娩时才接受该检测的产妇人数,依据“围产保健手册”记录或“艾滋病检测结果报告单”填写。
26.仅产时HIV抗体检测阳性产妇数在孕期未接受HIV抗体检测,仅分娩时才接受该检测,且结果阳性的产妇人数。
27.HIV抗体阳性产妇数指非住院分娩的所有HIV抗体阳性产妇人数。
28.非住院分娩活产数指非住院分娩的所有活产数。
29.HIV抗体阳性产妇所娩活产数指非住院分娩的HIV抗体阳性产妇所娩活产数。
30.辖区产妇总数由三级保健网络常规上报数据获得,为辖区内住院分娩与非住院分娩的产妇人数总和。
31.辖区活产总数由三级保健网络常规上报数据获得,为辖区内住院分娩与非住院分娩的活产数总和。
填报时间:填报人:
填报单位负责人:填报单位(盖章):
编号:———
表2–Ⅰ、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婚检妇女基本情况登记卡(保密)
省(自治区、市)县(市、区)医院(妇幼保健院)
一、基本情况
姓名:身份证号:.
出生日期:年月日(如出生日期不详,实足年龄:岁)
民族:汉、壮、满、回、苗、维吾尔、彝、土家、蒙古、藏、其他
文化程度:文盲/半文盲、小学、初中、高中(含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大专或大学、硕士及以上、不详
职业:
学生(研究生、大学、中学)、教师、保育员及保姆、餐饮食品业、商业服务、医务人员、工人、
农民工、农民、牧民、渔(船)民、干部职员、离退人员、家务及待业、其他、不详
婚姻状况:未婚、已婚(初婚、再婚)、同居、离婚、丧偶
孕产情况:孕次、产次、现有子女数
现住址(详填):省市县(区)乡(镇、街道)村(门牌号)
户口所在地:省市县(区)乡(镇、街道)村(门牌号)
工作单位:联系电话(非必填):
孕产妇/婚检妇女属于:本县区、本市其他县区、本省其他地市、外省、港澳台、外籍(国家)
二、艾滋病病毒感染相关情况
确认艾滋病病毒感染时期:婚前检查、人工流产、引产、孕期保健、产时、产后、其他
确认艾滋病病毒感染时间:年月
最可能的艾滋病病毒感染途径:
注射、性传播、采血(浆)、输血/血制品、母婴传播、职业暴露、不详、其他
相关危险行为(多选):
与HIV感染配偶或男友的性生活、多性伴、商业、注射吸毒、有偿采供血、输血或使用血制品、
纹身或穿耳等身体刺伤、意外伤害、职业暴露、医源性感染、不详、其他
三、丈夫/性伴情况
姓名:出生日期:年月日(如出生日期不详,实足年龄:岁)
民族:汉、壮、满、回、苗、维吾尔、彝、土家、蒙古、藏、其他
文化程度:文盲/半文盲、小学、初中、高中(含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大专或大学、硕士及以上、不详
职业:
学生(研究生、大学、中学)、教师、保育员及保姆、餐饮食品业、商业服务、医务人员、工人、
农民工、农民、牧民、渔(船)民、干部职员、离退人员、家务及待业、其他、不详
HIV检测情况:不详、未检测、检测,结果:不详、阴性、阳性,确认感染的时间:年月、不详
最可能的艾滋病病毒感染途径:
注射、异性传播、同性传播、采血(浆)、输血/血制品、母婴传播、职业暴露、不详、其他
相关危险行为(多选):
无危险行为、多性伴、、同性、注射吸毒、有偿采供血、输血或使用血制品、
纹身或穿耳等身体刺伤、意外伤害、职业暴露、医源性感染、不详、其他
四、本次接受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情况
本次接受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的时期:婚前检查、人工流产、引产、孕前、孕期、产时、产后
艾滋病检测前咨询情况:未咨询、咨询;艾滋病检测后咨询情况:未咨询、咨询
报告单位(盖章):报告医生:
联系电话:填报日期:年月日
备注(非必填):
编号:———
表2–Ⅱ、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妊娠及所生婴儿登记卡(保密)
省(自治区、市)县(市、区)医院(妇幼保健院)
姓名:身份证号:.
一、本次妊娠、孕产期保健及分娩情况
本次妊娠末次月经时间:年月日,预产期:年月日,初检孕周:周
妊娠结局:分娩、自然流产、人工终止妊娠,终止妊娠孕周:周、其他
是否失访:未失访、已失访,失访时期:孕周或产后周
孕产期异常情况(多选):未发生、早产、中重度贫血、妊娠高血压疾病、胎膜早破、滞产、产后出血、
妊娠合并糖尿病、妊娠合并心脏病、妊娠合并肝病、妊娠梅毒、其他
分娩方式:阴道产、择期剖宫产、急诊剖宫产、不详
分娩时间:年月日时分,孕周+天,总产程小时分
分娩地点:市级及以上级助产机构、县(区)级助产机构、乡(街道)级助产机构、家中、其他
产科操作(多选):无、侧切、人工破膜、胎吸或产钳、宫内头皮监测、不详、其他
会阴裂伤:无、Ⅰ度裂伤、Ⅱ度裂伤、Ⅲ度裂伤
分娩胎数:单胎、双胎、三胎、其他(多胎请另附本表分别填写围产儿、新生儿有关内容)
孕产妇结局:存活、死亡,死亡原因、不详
围产儿转归:活产、死胎、死产、七天内死亡、不详;
围产儿异常情况(多选):无、早产或低出生体重、围产期肺炎、新生儿窒息、出生缺陷、其他
随访情况:孕期随访次
二、孕产妇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应用情况:用药、未用药(跳至“三、孕产妇相关检测情况”)
开始用药时间:孕期,孕周、产时、产后
孕期:未用药、用药,用药方案:+++,漏服情况:未漏服、漏服次
产时:未用药、用药,用药方案:+++,漏服情况:未漏服、漏服次
产后:未用药、用药,用药方案:+++,漏服情况:未漏服、漏服次
停止用药情况:未停药、已停药,停药时间:孕期,孕周、产时、产后天
三、孕产妇相关检测情况:进行过检测(检测填写结果,未检测用“/”表示)、未进行任何检测(跳至“四、新生婴儿情况”)
相关检测
检测孕周/时间检测结果
孕周检测结果
孕周检测结果
孕晚期孕周/产时检测结果
产后周
白细胞计数(109/L)
总淋巴细胞计数(109/L)
血小板计数(109/L)
血红蛋白(g/L)
血糖(mmol/L)
谷丙转氨酶(ALT)(u/L)
谷草转氨酶(AST)(u/L)
总胆红素(T.BIL)(μmol/L)
血肌酐(μmol/L)
血尿素氮(mmol/L)
CD4细胞计数(个/mm3)
CD8细胞计数(个/mm3)
病毒载量(拷贝/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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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毒未检测、检测,检测时间:孕周
检测方法:梅毒螺旋体被动颗粒凝集试验(TPPA)、快速血浆反应素试验(RPR)、其他
TPPA检测结果:阴性、阳性、不确定、不详
RPR检测结果:阴性、阳性、不确定、不详
滴度:未检测、1:8以下、1:8~1:64、1:64~1:128、1:128~1:256、1:256以上
其他检测结果:阴性、阳性、不确定、不详
乙肝表面抗原(HBsAg)未检测、检测,检测时间:孕周检测结果:阴性、阳性、不确定、不详
e抗原(HBeAg)未检测、检测,检测时间:孕周检测结果:阴性、阳性、不确定、不详
丙肝HCV-IgG未检测、检测,检测时间:孕周检测结果:阴性、阳性、不确定、不详
HCV-IgM未检测、检测,检测时间:孕周检测结果:阴性、阳性、不确定、不详
四、新生婴儿情况(如有多个活产婴儿,请分别填写婴儿基本情况及用药情况)
姓名:性别:男、女出生日期:年月日
出生体重:克出生身长:.厘米随访情况:随访中、已失访
存活情况:存活、死亡,死亡原因,死亡时间:年月日
预防接种情况:未接种、乙型肝炎疫苗第一针、卡介苗、不详
五、新生婴儿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应用情况:用药、未用药(跳至“报告单位(盖章)处”)
开始用药时间:年月日,停止用药时间:年月日
用药方案:++,漏服情况:未漏服、漏服次
报告单位(盖章):报告医生:
联系电话:填报日期:年月日
备注(非必填):
母亲编号:———
儿童编号:————
表2–Ⅲ、艾滋病病毒感染产妇及所生儿童随访登记卡(保密)
省(自治区、市)县(市、区)医院(妇幼保健院)
母亲姓名:身份证号:.
儿童姓名:性别:男、女出生日期:年月日
民族:汉、壮、满、回、苗、维吾尔、彝、土家、蒙古、藏、其他
现住址(详填):乡(镇、街道)村(门牌号);联系电话(非必填):
随访日期:年月日儿童月龄:月随访人姓名:
一、感染妇女情况
(一)随访情况:随访、未随访、已失访,失访原因
(二)存活情况:存活、死亡,死亡原因、不详
(三)转介服务:未提供、提供,转介原因,转介机构
(四)避孕情况:未避孕、不详
避孕,避孕方法(可多选):安全套、宫内节育器、口服避孕药、不详、其他
开始应用避孕方法时间:年月
二、儿童情况
(一)随访情况:随访、未随访、已失访,失访原因
(二)存活情况:存活、死亡,死亡原因,死亡时间:年月日
(三)转介服务:未提供、提供,转介原因1,转介机构1
转介原因2,转介机构2
(四)生长发育:体重:不详、.千克,年龄别体重评价:下中上
身长:不详、.厘米,年龄别身长评价:下中上
身长别体重评价:下中上
(五)喂养方式:纯母乳喂养、人工喂养、混合喂养、其他
(六)辅食添加:未添加、已添加,月龄开始添加
(七)疾病情况(多选):未发现、病理性黄疸、上呼吸道感染、病理性腹泻、肺炎、贫血、
佝偻病、中重度营养不良、不详、其他
(八)相关症状(多选):未发现、间歇或持续性发热、持续性咳嗽、皮疹、
全身性淋巴结肿大、口、咽部念珠菌感染、肝脾肿大、不详、
其他
(九)预防接种情况:
卡介苗:未接种、接种、不详
乙型肝炎疫苗:未接种、接种,(第1/2/3针)、不详
脊髓灰质炎疫苗:未接种、接种,(第1/2/3剂)、不详
麻疹疫苗:未接种、接种、不详
百白破混合制剂:未接种、接种,(第1/2/3针)、不详
其他:未接种、接种,、不详
(十)HIV检测:未检测(跳至13、应用复方新诺明预防卡氏肺孢子虫肺炎处)
已检测,检测时间:年月日
(十一)HIV检测结果:阴性、阳性、不确定、不详、其他
(十二)HIV检测方法(多选):DNAPCR或其他早期诊断、抗体筛查、抗体确证试验、不详、
其他
(十三)应用复方新诺明预防卡氏肺孢子虫肺炎(PCP):
未应用、应用,开始时间:年月日
是否停药:否、是,停止时间:年月日,
停止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备注(非必填):
报告单位(盖章):报告医生:
联系电话:填报日期:年月日
四、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婚检妇女登记卡(保密)填卡说明
(一)本登记卡中,未标明“非必填”的项目均为必须填写项(跳转项目除外)。
(二)本登记卡中,未标明“多选”的选择题,一律为“单选”。
(三)本登记卡中所有的日期均为公历日期,年份4位、月份2位、日期2位。若月份或日期不足2位时,则月份或日期的第1位填“0”。月份、日期均不详时,填写“07”月“01”日;已知年份、月份,仅日期不详时,填写“15”日。
(四)编号:
第一部分,6位,行政区划代码,按国家统计局公布标准执行;
第二部分,3位,医院助产机构编码,由当地卫生局统一编制;
第三部分,4位,填报年度编码,填写填报所属年份;
第四部分,3位,个人顺序编码,按每个医疗助产机构填报顺序依次编码。
每个婚检妇女、每个孕产妇的每一次妊娠须对应一个唯一的编号。
(五)省(区、市)、县、医院(妇幼保健院):请据实填写,注意与编码第一、二、三部分内容一致。
表2–Ⅰ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婚检妇女基本情况登记卡
一、基本情况
姓名:请填写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婚检妇女的姓名,与身份证(或户口本、军官证等有效证件)上的姓名一致。
身份证号:必须填写,既可填写18位身份证号码,也可填写15位身份证号码。如果确实无法获得身份证号,则:
前6位填写填报县(市、区)的行政区划代码;
第7-10位填写出生年份;
第11-12位填写出生月份;
第13-14位填写出生日期;
第15-18位填写:自9999开始依次逆序编写,如9999,9998,9997等。
出生日期:请填写公历出生的年月日。如确实无法获得,请填写周岁。
民族:请在相应民族前划“√”。如选择其他,请详细说明。
文化程度:请在相应文化程度前划“√”。文化程度是指孕产妇/妇女接受国内外教育所取得的最高学历或现有文化水平所相当的学历。文盲/半文盲:指不识字或识字不足1500个,不能阅读通俗书报,不能写便条的人;小学:指接受最高一级教育为小学程度的毕业、肆业生,也包括没有上过小学,但识字超过1500个,能阅读通俗书报,能写便条,达到扫盲标准的人;初中:指接受最高一级教育为初中程度的毕业、肆业及在校生,技工学校,相当于初中的,填写“初中”;高中:指接受最高一级教育为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及中专程度的毕业、肆业及在校生,技工学校,相当于高中的,填写“高中”;大专或大学:指接受最高一级教育为大学专科或本科的毕业、肆业及在校生,通过自学经过国家统一举办的自学考试取得大学专科或本科证书的,也填写“大学或大专”;硕士及以上:指接受最高一级教育为硕士研究生及以上的毕业及在校生。
职业:请在相应职业前划“√”。
婚姻状况:请填写本次接受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时的婚姻状况。未婚:指从未结过婚。已婚:指办理了国家法律婚姻登记手续,并且没有离异或丧偶。其中,初婚指第一次结婚;再婚指离婚或丧偶后再次结婚。同居:未办理国家法律婚姻登记手续,但同居共同生活。离婚:因各种原因,夫妻双方已解除婚姻关系者并且未再婚。丧偶:配偶去世未再婚。
孕产情况:孕次:填写所有的妊娠次数(含本次);产次,填写既往满28周后妊娠终止的次数,不考虑妊娠终止方式及妊娠结局(不含本次)。
现住址:请详细填写孕产妇/婚检妇女现居住地址,具体到门牌号。
户口所在地:请详细填写孕产妇/婚检妇女的户口所在地址,具体到门牌号。
工作单位:请填写孕产妇/婚检妇女的工作单位名称,如果没有工作单位,请填写“无”。
联系电话:请填写孕产妇/婚检妇女的联系方式。
孕产妇/妇女属于:请在相应的类别前划“√”,用于标识孕产妇/妇女现住地址与医疗助产机构所在辖区的关系。
二、艾滋病病毒感染相关情况
确认艾滋病病毒感染时期:被确认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时期。若选择其他,请具体说明。
确认艾滋病病毒感染具体时间:尽可能填写孕产妇/妇女被确认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具体时间。月份不详时,填写“07”月。
最可能的艾滋病病毒感染途径:根据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妇女的高危行为和危险因素判断其可能性最大的感染途径。若选择其他,请具体说明。
注射:包括静脉或肌肉等注射,特别是有过共用注射器经历的,不包括单纯口吸、鼻吸等不刺破皮肤、粘膜的吸毒方式。
性传播:指通过与异性之间的性接触传播。
采血(浆):指献血/血浆等。
输血/血制品:指输受过全血/成份血/血浆/血制品等。
母婴传播:指感染孕产妇/妇女的母亲感染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妇女在母亲妊娠、分娩、母乳喂养等过程中被感染。
职业暴露:指实验室、医护、预防保健等有关人员,在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及相关工作的过程中意外被艾滋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病人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破损的皮肤或非胃肠道粘膜,或被含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的针头及其他锐器刺破皮肤传播。
不详:指感染途径无法判断。
其他:上述未列举,但可能造成艾滋病病毒传播的接触史。如在此选项前划“√”,应在后面空白处进行说明。
相关危险行为:可多选,请在适合的选项前划“√”。若选择其他,请具体说明。
与HIV感染配偶或男友的性生活:指配偶或固定性伴已被确认为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
多性伴:指非商业性的有一个或多个非婚异性性伴。
商业:指或。
注射吸毒:同前所述。
有偿采供血:指有偿地献(供)血或血浆。
输血或使用血制品:同前所述。
纹身或穿耳等身体刺伤:指纹身或穿耳等使用锐器刺伤皮肤的行为。
意外伤害:指可能造成感染的意外的伤害。
职业暴露:同前所述。
医源性感染:因为就医、就诊(包括手术、口腔、内窥镜等所有侵入性操作和各类手术)而受到感染。
三、丈夫/性伴情况
姓名:丈夫或性伴的姓名。如丈夫及性伴超过1人,可另附该张表格上报。
出生日期:请尽可能填写丈夫或性伴的出生日期。如确实无法获得,请填写实足年龄。
民族:请在相应的民族前划“√”。如选择其他,请详细说明。
文化程度:请在相应文化程度前划“√”。具体说明同前。
职业:请在相应职业前划“√”。
HIV检测情况:请在相应选项前划“√”。选择不详或未检测者跳到“相关危险行为(多选)”处。尽可能填写其确认感染时间,具体说明同前。
最可能的艾滋病病毒感染途径:请在相应感染途径前划“√”。具体说明同前。其中,
异性传播:指通过与异性之间的性接触传播。
同性传播:指通过与同性之间的性接触传播。
相关危险行为:多选,请在相应选项前划“√”。具体说明同前。
多性伴:指非商业性的有一个或多个非婚异性/同性性伴。
同性:指与同性之间的。
四、本次接受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情况
本次接受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的时期:请根据本次接受服务的时期,在相应选项前划“√”。若婚前检查的妇女怀孕,则按孕妇登记,在“孕期”选项前划“√”。
艾滋病检测前咨询情况:请在相应选项前划“√”。
艾滋病检测后咨询情况:请在相应选项前划“√”。
报告人及报告单位信息
报告单位(盖章):请填写报告单位的名称,并盖章。
报告医生:请填写报告医生的姓名。
联系电话:请填写填报单位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指填写本登记卡的日期。
备注:可填写一些文字信息,以补充登记卡中未尽的事项。
婚检妇女完成本登记卡即结案。
表2–Ⅱ、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妊娠及所生婴儿登记卡
姓名:请填写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的姓名,与表2–Ⅰ的姓名一致。
身份证号:与表2–Ⅰ的身份证号一致。
一、本次妊娠及孕产期保健情况
本次妊娠末次月经时间:请填写公历日期。末次月经时间指最后一次月经来潮的第一天。
预产期:请根据本次妊娠末次月经时间计算并填写预产期。预产期计算公式:末次月经第一天的月份数减3(或月份数≤3时加9),日期数加7即为预产期的日期。应用公历日期计算。
初检孕周:请填写孕产妇第一次接受孕产期保健的时间。孕周自本次妊娠末次月经时间开始计算。
妊娠结局:请在相应选项前划“√”。分娩指妊娠满28周(196日)及以后,胎儿及其附属物从母体娩出。自然流产指,妊娠不足28周、胎儿体重不足1000克,无人为因素情况下,妊娠终止。人工终止妊娠指,妊娠不足28周、胎儿体重不足1000克,人为干预的妊娠终止。如选择其他,请详细说明。
是否失访:请在相应选项前划“√”。失访时期请填写最后一次随访时的孕周或产后周数。
妊娠结局为“自然流产”、“人工终止妊娠”或“其他”者,不必填写本登记卡的其余部分,填写完“是否失访”后,跳至“报告单位”处,并结案。
孕产期异常情况(多选):请在相应选项前划“√”,疾病需经过乡级(含)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诊断。若选择其他,请具体说明。
早产:指妊娠满28周至不满37足周(196-258日)间分娩者。
中重度贫血:指妊娠期红细胞计数RBC<3.0×1012/L,血红蛋白Hb<90g/L的贫血。
妊娠高血压疾病:指妇女妊娠期特有,以血压升高为主要特征的一组疾病。
胎膜早破:指在临产前胎膜破裂。临产开始的标志为有规律且逐渐增强的子宫收缩,持续30秒或以上,间歇5-6分钟,同时伴随进行性宫颈管消失、宫口扩张和胎先露部下降。
滞产:指总产程超过24小时。总产程即分娩全过程,指从开始出现规律宫缩直到胎儿胎盘娩出的过程。
产后出血:指胎儿娩出后24小时内失血量超过500ml。
妊娠合并糖尿病:指妊娠前已有糖尿病以及妊娠后才发生或首次发现的糖尿病。
妊娠合并心脏病:妊娠前或妊娠后才发现患有心脏病。
妊娠梅毒:妊娠前或妊娠期间感染梅毒。
分娩方式:请在相应选项前划“√”。阴道产指从阴道分娩;择期剖宫产指临产前的剖宫产;急诊剖宫产指临产及临产以后的剖宫产。
分娩时间:指胎儿娩出的时间。阴道产填写总产程。孕周以及总产程的计算同前所述。
分娩地点:请在相应选项前划“√”。若选择其他,请具体说明。
产科操作:请在相应选项前划“√”,若选择其他,请详细说明。
会阴裂伤:请在相应选项前划“√”。Ⅰ度裂伤指会皮肤、粘膜、系带、前庭粘膜与阴道粘膜等撕裂,未累及肌层和筋膜;Ⅱ度裂伤指皮肤、粘膜及肌肉(会阴深、浅横机、肛提肌)与筋膜裂伤,但括约肌是完整的;Ⅲ度裂伤指除皮肤、粘膜、会阴体撕裂外,还包括括约肌完全裂伤,甚至阴道直肠隔及部分直肠壁裂伤。
分娩胎数:请在相应选项前划“√”,若选择其他,请详细说明。
孕产妇结局:请在相应选项前划“√”。死亡原因请按照“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要求填写直接致死疾病名称。
以下涉及多胎围产儿及婴儿的信息,可另附该表上报。
围产儿转归:请在相应选项前划“√”。活产指,妊娠28周后,胎儿脱离母体时,有过四种生命现象(包括呼吸、心跳、随意肌收缩和脐带搏动)之一者;死胎指,妊娠28周后胎儿在子宫内死亡;死产指,胎儿在娩出过程中死亡;新生儿七天内死亡(即早期新生儿死亡)指,活产儿在出生后未满7天死亡。若发生七天内死亡,则无需在“活产”选项前划“√”。
围产儿异常情况(多选):请在相应选项前划“√”。早产儿指,胎龄<37周(<259天)的新生儿;低出生体重儿指,出生时的体重<2500克;围产期肺炎,包括胎儿期和围产期的肺炎,可在宫内感染,也可能为产时吸入由胎粪及病原体污染的羊水而感染。新生儿窒息指,新生儿娩出后,1分钟内仅有心跳,未建立起正规呼吸运动者;出生缺陷指,各种原因引起的胎儿发育异常,包括形态结构和功能的异常,若有并请填写具体出生缺陷诊断;若选择其他,请详细说明。
随访情况:请根据孕期随访次数填写相应的数字。如果没有随访,请填写“00”或“0”。
二、孕产妇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应用情况
请根据孕产妇应用抗艾滋病病毒药物的情况,在相应选项前划“√”。若“未用药”,跳至“三、孕产妇相关检测情况”处。
开始用药时间:请在相应选项前划“√”。若孕期开始用药,请填写相应的孕周,孕周的计算同前所述。孕期指妊娠至临产前;产时指临产开始至分娩结束(胎儿胎盘娩出),若分娩方式为“择期剖宫产”,则从剖宫产前2小时开始计算;产后指分娩结束以后。
用药方案:请填写应用药物的3位缩写名称。常用药物缩写包括:齐多夫定——AZT,奈韦拉平——NVP,拉米夫定——3TC,依非韦伦——EFV,去羟肌苷——ddI,司他夫定——d4T,茚地那韦——IDV,利托那韦——RTV等。分孕期、产时、产后三个时期填写,各时期说明如前所述。
漏服情况:请在相应选项前划“√”。分孕期、产时、产后三个时期(各时期说明同前所述)填写,若有漏服,请填写该时期具体漏服的总次数。
停止用药情况:请在相应选项前划“√”。若已停药,请填写具体停药时间,各时期说明及孕周的计算同前所述。
三、孕产妇相关检测情况
请根据孕产妇孕产期检测情况,在相应选项前划“√”。若孕产期的任何时期均未进行过任何一项检测,则选择“未进行任何检测”,跳至“四、新生婴儿情况”处。
检测孕周/时间:填写相应的数字。孕周的计算同前所述。
检测结果:请按照本登记卡要求的检测结果单位填写相应的数值。某项未进行检测的,请以“/”填写。梅毒、乙肝及丙肝的检测情况及检测结果,请在相应选项前划“√”。
四、新生婴儿情况
如分娩多个新生婴儿,请另附该表分别填报。
姓名:请填写感染产妇分娩婴儿的姓名,与“出生医学证明”的姓名一致。如果尚未取名,请描述为“感染产妇姓名+之子/女”。
性别:请在相应性别前划“√”。如果两性畸形,选择显性的那个性别。
出生日期:请填写婴儿出生的公历日期。
出生体重:请填写相应数值,出生体重指婴儿出生1小时内的体重,单位为“克”。
出生身长:请填写婴儿出生1小时内的身长厘米数值。
随访情况:请在相应选项前划“√”。
存活情况:请在相应选项前划“√”。若新生婴儿死亡,请按照“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填写要求填写直接致死疾病名称。
预防接种情况:请在相应选项前划“√”。
五、新生婴儿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应用情况
如分娩多个新生婴儿,请另附该表分别填报。
请根据新生婴儿应用抗艾滋病病毒药物的情况,在相应选项前划“√”。若“未用药”,跳至“报告单位(盖章)”处。
开始/停止用药时间:请填写相应的公历日期。
用药方案:请填写应用药物的3位缩写名称。常用药物缩写如前所述。
漏服情况:请在相应选项前划“√”。若有漏服,请填写具体漏服的总次数。
报告人及报告单位信息
报告单位(盖章):请填写报告单位的名称,并盖章。
报告医生:请填写报告医生的姓名。
联系电话:请填写填报单位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指填写本登记卡的日期。
备注:可填写一些文字信息,以补充登记卡中未尽的事项。
表2–Ⅲ、艾滋病病毒感染产妇及所生儿童随访登记卡
要求在儿童满1、3、6、9、12和18个月时为艾滋病病毒感染母亲及所生儿童提供随访服务,每次随访填写一张本卡。
母亲编号:请填写儿童母亲的编号,注意与表2–Ⅰ、表2–Ⅱ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的编号一致。
儿童编号:前4段编号(即编号的前16位)与母亲编号一致。最后1位按本次分娩婴儿出生的次序填写:若为单胎,填“1”;若为多胎,则第一胎婴儿填“1”、第二胎婴儿填“2”,以此类推。
母亲姓名:请填写儿童母亲的姓名,与表2–Ⅰ、表2–Ⅱ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的姓名一致。
身份证号:请填写儿童母亲的身份证号,与表2–Ⅰ、表2–Ⅱ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身份证号一致。
儿童姓名:请填写儿童的姓名。具体填写方法同前所述。
性别:请在相应选项前划“√”,具体填写方法同前所述。
出生日期:请填写婴儿出生的公历日期,与表2–Ⅱ婴儿出生日期一致。
民族:填写方法同前所述。
现住址:填写方法同前所述。
联系电话:填写方法同前所述。
随访日期:请填写进行随访的日期。
儿童月龄:请填写随访时婴儿的实足月龄。
随访人姓名:请填写随访人姓名。
一、感染妇女情况
随访情况:请在相应选项前划“√”。如已失访,请填写失访原因。
存活情况:请在相应选项前划“√”,具体填写方法同前所述。
转介服务:请在相应选项前划“√”。如果提供了转介服务,请具体说明转介原因及转介机构。
避孕情况:请在相应选项前划“√”。若选择其他避孕方法,请具体说明。
二、儿童情况
随访情况:填写方法同前所述。如已失访,请填写失访原因。
存活情况:填写方法同前所述。
转介服务:填写方法同前所述。
生长发育:请按登记卡单位填写相应的数值。年龄别体重、年龄别身长及身长别体重的评价按照世界卫生组织儿童生长发育标准(2005年版)进行。年龄别体重、年龄别身长及身长别体重若低于2个标准差(<–2s),评价为下;在上、下2个标准差之间,(≥–2s~<2s),评价为中;等于或高于2个标准差(≥2s),评价为上。
喂养方式:请在相应选项前划“√”。纯母乳喂养指,只用母乳喂养婴儿,除维生素、微量元素制剂或药物外,不给婴儿任何其他液体或固体状食物(包括水);人工喂养指,完全采用配方奶、兽乳或其他母乳替代品喂哺婴儿;混合喂养指,以母乳喂哺婴儿,但同时还以其他液体或固体状食物(包括水、配方奶、其他兽乳或母乳替代品等)喂哺婴儿;其他指随访期间婴儿的喂养方式发生改变,请具体说明由何种喂养方式转变成何种喂养方式以及每种喂养方式持续的时间。
辅食添加:请在相应选项前划“√”。若已添加,请填写开始添加的实足月龄,填报一次即可。
疾病情况(多选):请在相应选项前划“√”,疾病需经过乡级(含)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诊断。若选择其他,请具体填写疾病的名称。
病理性黄疸:具备下述任何一项即为病理性黄疸:①出生后24小时内出现黄疸;②血清胆红素足月儿>221μmol/L(12.9mg/dl)、早产儿>257μmol/L(15mg/dl),或每日上升超过85μmol/L(5mg/dl);③黄疸持续时间足月儿>2周,早产儿>4周;④黄疸退而复现;⑤血清结合胆红素>34μmol/L(2mg/dl)。
上呼吸道感染:指由各种病原引起的上呼吸道炎症,俗称“感冒”。
病理性腹泻:指一组由多病原、多因素引起的以大便次数增多和大便性状改变为特点的消化道综合征。
肺炎:指不同病原体或其他因素所引起的肺部炎症。
贫血:指外周血中单位容积内的红细胞数、血红蛋白量或红细胞压积低于正常,标准为血红蛋白在新生儿期<145g/L,1-4个月时<90g/L,4-6个月时<100g/L,6个月-6岁时<110g/L,6-14岁时<120g/L。
佝偻病:指由于儿童体内维生素D不足使钙、磷代谢紊乱,产生的一种以骨骼病变为特征的全身慢性营养性疾病。
中重度营养不良:3岁以下儿童营养不良达到四肢皮下脂肪明显减少或头、面部皮下脂肪明显减少、消瘦、皮肤失去弹性的程度。
相关症状(多选):请根据儿童家属主诉及查体所见,在相应选项前划“√”。若选择其他,请具体说明。
预防接种情况:请根据儿童预防接种情况,在相应选项前划“√”。如接种了其他疫苗,请详细描述。如果婴儿预防接种疫苗的种类不同于国家免疫规划中疫苗的种类,请详细说明。例如,如果婴儿接种了灭活的脊髓灰质炎疫苗,需要详细说明。
HIV检测:请在相应选项前划“√”。若已检测,请填写具体日期。若未检测,跳至“13、应用复方新诺明预防卡氏肺孢子虫肺炎”处。
HIV检测结果:请在相应选项前划“√”。若选择其他,请具体说明。
HIV检测方法(多选):请在相应选项前划“√”。若选择其他,请具体说明。
应用复方新诺明预防卡氏肺孢子虫肺炎(PCP):请在相应选项前划“√”。如已停药,请填写停药时间和停药原因。
备注:可填写一些文字信息,以补充登记卡中未尽的事项。
报告人及报告单位信息
报告单位(盖章):请填写报告单位的名称,并盖章。
报告医生:请填写报告医生的姓名。
母婴保健总结范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母婴保健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
(二)婚前医学检查;
(三)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
(四)助产技术;
(五)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
(六)新生儿疾病筛查;
(七)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第四条公民享有母婴保健的知情选择权。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母婴保健服务的权利。
第五条母婴保健工作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实行保健和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母婴保健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母婴保健事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经济、技术和物质条件,并对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特殊支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设立母婴保健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七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母婴保健法及本办法的配套规章和技术规范;
(二)按照分级分类指导的原则,制定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发展规划和实施步骤;
(三)组织推广母婴保健及其他生殖健康的适宜技术;
(四)对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
第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公安、民政、教育、劳动保障、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第二章婚前保健
第九条母婴保健法第七条所称婚前卫生指导,包括下列事项:
(一)有关性卫生的保健和教育;
(二)新婚避孕知识及计划生育指导;
(三)受孕前的准备、环境和疾病对后代影响等孕前保健知识;
(四)遗传病的基本知识;
(五)影响婚育的有关疾病的基本知识;
(六)其他生殖健康知识。
医师进行婚前卫生咨询时,应当为服务对象提供科学的信息,对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指导,并提出适当的建议。
第十条在实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地区,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应当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第十一条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分别设置专用的男、女婚前医学检查室,配备常规检查和专科检查设备;
(二)设置婚前生殖健康宣传教育室;
(三)具有符合条件的进行男、女婚前医学检查的执业医师。
第十三条婚前医学检查包括询问病史、体格及相关检查。
婚前医学检查应当遵守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并按照婚前医学检查项目进行。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和婚前医学检查项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应当列明是否发现下列疾病:
(一)在传染期内的指定传染病;
(二)在发病期内的有关精神病;
(三)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
(四)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其他疾病。
发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疾病的,医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提出预防、治疗以及采取相应医学措施的建议。当事人依据医生的医学意见,可以暂缓结婚,也可以自愿采用长效避孕措施或者结扎手术;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其治疗提供医学咨询和医疗服务。
第十五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不能确诊的,应当转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确诊。
第十六条在实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地区,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查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母婴保健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医学鉴定证明。
第三章孕产期保健
第十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提供有关避孕、节育、生育、不育和生殖健康的咨询和医疗保健服务。
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育龄夫妻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应当提出医学意见;限于现有医疗技术水平难以确诊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育龄夫妻可以选择避孕、节育、不孕等相应的医学措施。
第十八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孕产妇提供下列医疗保健服务:
(一)为孕产妇建立保健手册(卡),定期进行产前检查;
(二)为孕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医学指导与咨询;
(三)对高危孕妇进行重点监护、随访和医疗保健服务;
(四)为孕产妇提供安全分娩技术服务;
(五)定期进行产后访视,指导产妇科学喂养婴儿;
(六)提供避孕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七)对产妇及其家属进行生殖健康教育和科学育儿知识教育;
(八)其他孕产期保健服务。
第十九条医疗、保健机构发现孕妇患有下列严重疾病或者接触物理、化学、生物等有毒、有害因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应当对孕妇进行医学指导和下列必要的医学检查:
(一)严重的妊娠合并症或者并发症;
(二)严重的精神性疾病;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严重影响生育的其他疾病。
第二十条孕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对其进行产前诊断:
(一)羊水过多或者过少的;
(二)胎儿发育异常或者胎儿有可疑畸形的;
(三)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的物质的;
(四)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曾经分娩过先天性严重缺陷婴儿的;
(五)初产妇年龄超过35周岁的。
第二十一条母婴保健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胎儿的严重遗传性疾病、胎儿的严重缺陷、孕妇患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其生命健康和安全的严重疾病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二条生育过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严重缺陷患儿的,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当事人介绍有关遗传性疾病的知识,给予咨询、指导。对诊断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并提出医学意见。
第二十三条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
对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鉴定。
第二十四条国家提倡住院分娩。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技术操作规范,实施消毒接生和新生儿复苏,预防产伤及产后出血等产科并发症,降低孕产妇及围产儿发病率、死亡率。
没有条件住院分娩的,应当由经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家庭接生员技术证书的人员接生。
高危孕妇应当在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
第四章婴儿保健
第二十五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新生儿先天性、遗传性代谢病筛查、诊断、治疗和监测。
第二十六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新生儿访视,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卡),定期对其进行健康检查,提供有关预防疾病、合理膳食、促进智力发育等科学知识,做好婴儿多发病、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
第二十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项目对婴儿进行预防接种。
婴儿的监护人应当保证婴儿及时接受预防接种。
第二十八条国家推行母乳喂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实施母乳喂养提供技术指导,为住院分娩的产妇提供必要的母乳喂养条件。
医疗、保健机构不得向孕产妇和婴儿家庭宣传、推荐母乳代用品。
第二十九条母乳代用品产品包装标签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母乳喂养的优越性。
母乳代用品生产者、销售者不得向医疗、保健机构赠送产品样品或者以推销为目的有条件地提供设备、资金和资料。
第三十条妇女享有国家规定的产假。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所在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一定的哺乳时间。
第五章技术鉴定
第三十一条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分为省、市、县三级。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任职条件:
(一)县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设区的市级和省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需要进一步确诊的,可以自接到检查或者诊断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书面鉴定申请。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接到鉴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医学技术鉴定意见,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鉴定意见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再鉴定。
第三十三条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医学鉴定时须有5名以上相关专业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参加。
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在鉴定结论上署名;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鉴定委员会根据鉴定结论向当事人出具鉴定意见书。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
(二)对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三十六条卫生监督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证件。
卫生监督人员可以向医疗、保健机构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对母婴保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医疗、保健机构不得拒绝和隐瞒。
卫生监督人员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根据其从事的业务,配备相应的人员和医疗设备,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加强岗位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并定期对其进行检查、考核。
医师和助产人员(包括家庭接生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技术操作规范,认真填写各项记录,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
助产人员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执业医师应当依照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
第三十八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三十九条国家建立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和新生儿出生缺陷监测、报告制度。
第七章罚则
第四十条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一)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医疗、保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第八章附则
母婴保健总结范文篇11
【关键词】孕产妇;HBV感染;趋势及规律
【文章编号】1004-7484(2014)07-4644-02
我国属乙型肝炎病毒(HBV)感染高流行区,一般人群的乙肝表面抗原阳性率为7.18%;HBV感染是一个很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有统计表明HBV传播1/3以上为母婴传播所致【1】。因此了解孕产妇乙肝病毒感染情况对降低乙肝病毒感染率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对丽江市2011―2013年孕产妇乙肝病毒感染情况进行分析,结果报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资料2011―2013年在丽江市助产机构接受乙肝病毒检测的孕产妇相关资料,包括预防乙肝母婴传播信息网络直报系统、孕产妇乙肝检测登记台帐及乙肝感染个案卡等,汇总资料,建立SPSS数据库。
1.2方法
1.2.1制定方案,开展人员培训2011年始,丽江市将预防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纳入妇幼保健常规工作开展,制定工作方案,对全市助产机构相关服务人员包括产科医师、检验、信息统计及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严格按方案要求开展孕产妇乙肝检测工作。各级助产机构对确诊妊娠的孕产妇在知情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乙肝病毒检测。
1.2.2检测方法对确定检测孕产妇采静脉血检测乙肝病毒标志物(HBVM),包括HBsAg、抗-HBs、HBeAg、抗-HBe、抗-HBc。HBVM检测采用金标法,试剂盒由杭州艾博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提供(全省统一招标采购),严格按照试剂说明书操作。
1.2.3诊断依据凡HBsAg阳性者判断为HBV感染。
1.2.4信息上报由各助产机构信息专管人员每月进行信息网络直报,并及时填报乙肝感染孕产妇个案卡,定期进行质量控制,确保数据质量。
1.2.5统计学分析采用SPSS19.0软件进行统计分析,以P
3.1众所周知,乙型肝炎病毒感染主要有母婴传播、性传播及血液传播3种途径。目前随着乙肝疫苗的普及、医疗环境的改善,HBV感染在普通人群水平传播的势头已得到有效遏制,而母婴垂直传播已成为导致HBV感染的主要途径之一【5】。带有HBV的母亲怀孕后,可以通过胎盘、分娩的产道等方式,将病毒传给婴幼儿,还可对母婴造成危害,使妊娠合并症、重症肝炎、孕产妇及婴儿死亡等的发生率增高,严重危害母婴健康。
3.2本调查资料显示,丽江市近3年孕产妇乙肝感染率有逐年上升趋势,不同地区孕产妇乙肝感染率差异有显著性,四县一区最高是宁蒗县达6.95%,疫情形势严峻。孕产妇乙肝感染率的上升将会增加母婴传播的风险,加之我市农村孕产妇住分娩率低,2013年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仅92%,全市预防和控制乙肝母婴传播面临挑战。
3.3阻断母婴垂直传播是控制乙型肝炎流行的关键,新生儿出生后接种乙肝疫苗(HBVac)和乙肝免疫球蛋白(HBIG)是阻断母婴传播的最主要手段,是加强对HbsAg阳性母亲所生婴儿的一项有效保护性措施,并已作为常规免疫策略用于预防HBV母婴传播。
3.4乙型肝炎还可通过日常生活密切接触传播,常有家庭聚集现象。目前乙型肝炎健康教育不如艾滋病重视,孕产妇对乙型肝炎的知晓率不容乐观。陈顺萍等【6】对某医院367例孕妇调查,调查对象对乙型肝炎传播途径、免疫预防的知晓率为68%;对垂直传播的知晓率仅25%,83%的孕妇不知如何预防母婴传播。韦芳琴等【7】对云南农村孕产妇乙型肝炎知识知晓情况调查发现乡村级健康教育内容主要以预防艾滋病传播为主,预防乙肝传播知识较少,孕产妇对乙型肝炎免费检测、母婴传播途径及母婴阻断核心知识知晓率普遍较低。
4对策
4.1各级各部门加强预防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管理,充分利用妇幼保健服务网络积极开展孕产妇乙型肝炎筛查,进一步扩大孕产妇检测覆盖面,尽早发现HBV感染孕产妇,进行重点管理。
4.2重视围生期孕产妇乙肝防治的健康教育。各级医护人员结合孕产妇健康管理广泛宣传孕产妇乙肝免费检测及母婴阻断政策,对HBV感染孕产妇告之HBV感染的传播途径、危害,重点是如何防止母婴传播,包括孕期性防护、免疫防护、母婴筛查与干预等知识。
4.3以政府实施“妇幼健康计划”为契机,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努力提高住院分娩率,力争所有HBV感染孕产妇均能到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及时接受乙肝母婴规范药物阻断,将母婴传播风险降至最低。
参考文献:
[1]陈红,任群.乙肝病毒携带孕妇检出病毒阳性年龄及疫苗接种调查〔J〕.中国妇幼保健,2011,26(18):2808.
[2]刘淑贞,黄录英,等.孕妇乙型肝炎肝病毒携带状态与阻断母婴传播的研究〔J〕.中国妇幼保健,2012,27(21):3250.
[3]操冬梅,肖梅,等.1694例孕产妇乙型肝炎肝病毒感染的临床分析〔J〕.中国妇幼保健,2014,29(13):2007.
[4]王春鹃.米东区2011年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分析〔J〕.中外健康文摘,2012,1(9):83.
[5]张薇莉,赵隽.乙型肝炎病毒母婴传播阻断方法探讨〔J〕.中国妇幼保健,2012,27(15):2280.
[6]陈顺萍,林翔.重视围生期孕产妇乙肝防治的健康教育〔J〕.中国妇幼健,2012,27(28):4356.
[7]韦琴芳,张燕,等.云南农村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型肝炎知识知晓情况及影响因素〔J〕.中国妇幼保健,2013,28(19):3064―3065.
母婴保健总结范文篇12
今天,省卫生厅召开20*年全省妇幼卫生暨“降消”项目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全国“降消”项目会议精神,总结交流我省妇幼卫生及“降消”项目工作经验,表彰先进,研究部署20*年工作。这次会议对于进一步提高我省妇女儿童健康水平,促进我省妇幼卫生事业和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请让我代表省卫生厅向获得表彰的先进集体表示衷心的祝贺!向与会代表并通过你们向全省各级各界为保障妇女儿童健康而辛勤工作的同志们表示诚挚的问候!
下面,我讲几点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全省妇幼卫生工作的简要回顾
党的十六大以来的五年,是我省妇幼卫生工作快速发展的五年。全省各地坚持妇幼卫生工作方针,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0)》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0)》,着力于加强妇幼卫生三级网络建设,进一步规范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不断增强妇幼保健服务能力,妇幼卫生事业稳步发展,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显著提高。全省孕产妇死亡率、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呈下降的态势,20*年~20*年,孕产妇死亡率由34.82/10万下降到22.43/10万;婴儿死亡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由19.27‰、24.56‰下降到9.92‰、12.74‰;住院分娩率由84.14%上升到97.23%。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均好于全国平均水平,处于中西部地区先进行列。
(一)妇幼卫生服务网络逐步完善,服务能力进一步提高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在深化农村卫生改革、开展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等工作中,积极建立并完善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因地制宜地探索开展妇幼保健工作的管理模式和有效机制,将妇幼保健的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坚持妇幼卫生工作方针,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不断加强内涵建设,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呈现良好的发展趋势。全省基本形成了以省妇幼保健院为业务指导中心、市(州)级妇幼保健机构为枢纽、县(市、区)级妇幼保健机构为骨干、乡镇卫生院为基础的妇幼卫生服务网络体系。
(二)加强依法管理,妇幼卫生规范化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各地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强化依法行政,依法监管,对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实行许可准入,对相关技术人员进行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对《出生医学证明》等法律证件加强管理。各地还将《母婴保健法》执法检查纳入卫生综合监督执法管理,加大了打击非法进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力度,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步入了法制化管理的轨道。与此同时,我省还制定了《xx省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细则》、《xx省儿童保健系统管理细则》等一系列规范性配套文件,妇幼卫生工作的管理框架和技术规范等制度体系基本健全,妇幼保健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取得明显成效。
(三)建立出生缺陷三级预防体系,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取得新突破
全省各地认真贯彻《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和残疾行动计划(20*-2*0年)》,积极开展预防出生缺陷的三级防治工作。省卫生厅会同省妇儿工委、省残联等部门联合开展了“健康宝宝,幸福家庭,预防出生缺陷系列宣传活动”,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认真开展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工作,审批许可了8家医疗保健机构为我省第一批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执业机构;全省于20*年1月1日全面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确定了9家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并于20*年3月3日启动了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建立了全省新生儿疾病筛查网络,筛查覆盖率不断提高。
(四)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得到加强,公共卫生职能得到体现
我省制定并实施了孕产妇和儿童死亡报告、妇幼卫生统计报表、“三网”监测、“3+1”上报模式、“降消”项目、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新生儿疾病筛查、新生儿听力筛查等系列信息管理制度,统一了县、乡、村三级妇幼保健基础性资料和登记管理,研制开发了“xx省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信息管理软件”,同时加强考核和质量控制,不断提高妇幼卫生信息质量,为各级政府的决策提供了可靠依据。
(五)“降消”项目工作顺利推进,项目实施取得丰硕成果
我省“降消”项目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领导和各相关部门的配合下,通过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卫生机构人员的共同努力,取得了显著成效。20*年,40个降消项目县孕产妇死亡率为24.69/10万,相比20*年33.48/10万下降了9个十万分点;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均以县为单位控制在1‰以下;住院分娩率继续提高,40个县孕产妇住院分娩率为95.46%,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为98.96%,较好地实现了项目年度目标。
几年来,各地在“降消”项目实施过程中,总结和积累了许多好的作法和成功的经验。
一是领导重视,项目组织有力。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降消”项目工作,将“降消”项目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省政府每年和各市(州)政府签订卫生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将“降消”项目和“母婴安全”各项工作指标列为重要内容,并多次召开省长办公会议专题听取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汇报,研究解决相关问题。省卫生厅还成立了妇幼卫生项目管理办公室,建立了妇幼卫生专家技术指导组,为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了组织和技术保障。
二是宣传到位,群众家喻户晓。各地借助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及群众喜闻乐见的多种形式,积极开展以母婴安全为主要内容的健康教育宣传活动。在我省大多数农村的公路边、田埂上可以看到宣传提倡住院分娩的醒目标语,并且采取发放“母婴安全”知识手册和“给孕产妇的一封信”等办法,普及卫生保健知识,为“降消”项目的实施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三是投入加大,服务能力增强。20*~20*年,我省在中央财政投入的基础上,省级财政分别落实项目配套资金500万。近三年,全省共投入近2000万元,为40个项目县的570所乡(镇)卫生院配备了常用产科设备、40个孕产妇抢救中心配备了产科急救设备、为69个县(市、区)级妇幼保健机构装备了救护车,大大改善了县、乡两级机构产科服务能力及急诊急救能力。同时,
由省卫生厅统一组织,省、市、县每年都举办产科质量培训班,层层培训,全省实现了对县、乡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人员和妇幼保健人员全部轮训一遍的工作目标,提高了基层妇幼卫生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
四是实施住院分娩补助,贫困救助得到落实。各地认真贯彻执行《xx省降消项目贫困县孕产妇住院分娩费用补助实施办法》,对农村孕产妇和城镇低保孕产妇住院分娩给予150元补助,对贫困孕产妇实行救助,救助额度最高达到800-1000元;全省各地还将“降消”项目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孕妇住院分娩平产费用实行定额补助,难产和合并产科并发症列入住院补助范畴,基本实现贫困县农村的孕产妇住院分娩平产费用减免、住院分娩难产或发生产科并发症实行大病补助的目标。“降消”项目在我省实施以来,每年惠及20余万孕产妇及其婴儿,仅在2005-20*年,全省累计对40个项目县18万孕产妇实施了住院分娩补助和贫困救助,补助救助资金达到2500万元。
五是强化管理,促进项目工作可持续性发展。省卫生厅每年从部、省、市属三级医疗保健机构中选派40名妇产科专家赴项目县蹲点1-2个月指导工作,提高乡级助产技术服务水平,增强县级孕产妇抢救中心危急重症抢救能力,建立上下联动、运转通畅、分级管理的孕产妇分娩和抢救的绿色通道,保障了母婴安全。为了促进项目工作的平衡发展,省卫生厅加强督办检查,20*年共组织15个督导组对40个项目县(市、区)的80个乡(镇)、160多个村进行了抽查,走访了500多个孕产妇家庭,督导项目县覆盖率达到100%,并下发了督导函和督导情况通报,极大地促进了项目的实施。
二、当前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省妇幼卫生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从整体上看,发展很不平衡,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存在较大差异,一些体制性、机制性的问题没有完全解决,还不能完全满足广大妇女儿童基本的卫生保健需求和日益增长的健康要求,妇幼卫生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突出且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认识有待深化,投入尤显不足。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各级政府对妇幼卫生工作的认识在不断提高,重视力度在不断加大。但仍存在一些地方政府对妇幼卫生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特别是它在公共卫生建设中应有的地位认识不足,国家规定的有关政策没能完全落实到位,对妇幼卫生的投入严重不足,致使妇幼卫生在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中没能得到同步加强,开展面向基层、面向群体的保健工作困难较大。一些地方基层妇幼卫生网络不健全,乡、村两级妇幼保健人员不稳定、岗位不固定、待遇不落实、工作积极性不高,基层妇幼卫生工作的各项任务难以落到实处。在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仍然较高,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妇女儿童获得的基本卫生保健服务存在一定差距。
(二)系统管理有待加强,服务能力急需提升。
省卫生厅已制定下发了《xx省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实施细则》、《xx省儿童保健系统管理实施细则》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和制度,对农村和城区开展基础性妇幼保健工作和建立妇幼保健工作网络提出了具体的规范和要求,但部分地区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落实不到位。随着我省住院分娩率的大幅度提高,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服务质量亟待加强,孕产妇分娩和急救转诊的绿色通道需进一步完善。
(三)依法管理存在薄弱环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市场需进一步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已颁布14年,但是依法行政、依法监管工作依然存在薄弱环节。有的地方对于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的准入管理不严,导致一些不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助产技术服务。有的地方执法不硬、监管不力、打击不够,仍存在少数未获得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单位和个人非法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现象。同时,婚前保健工作存在职责不清、未依法管理的无序状态。《母婴保健法》明确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许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但目前我省一些地方婚前医学检查工作存在管理混乱、未依法执业并监管的状况,急需各级政府加强领导,有关部门相互配合,理顺管理程序,规范婚前医学检查工作。
(四)妇幼保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积极应对。
一是计划外生育的孕产妇保健存在隐患,这是造成孕产妇和婴幼儿死亡的一个重要原因。计划外生育的母婴安全问题是摆在各级政府面前必须认真研究并加以重视解决的问题。二是流动人口妇幼保健工作管理难度大。三是出生缺陷发生率有逐年上升的趋势。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任重道远。四是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任务繁重,工作经费缺乏。
(五)降消项目开展不平衡,各项工作还需进一步深化。
一是少数县(市)对项目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地区之间、项目县之间、县内乡与乡之间工作开展不平衡,个别地方项目工作开展缺乏思路,工作任务未能有效落实。二是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和贫困救助管理工作不规范。部分项目县存在贫困救助资金管理不规范、贫困救助宣传不广泛、贫困救助名单未张榜公布、贫困救助面过窄、贫困救助标准偏低的情况,孕产妇住院分娩贫困救助工作还需加大力度。三是培训重点不突出,效果还需提高。部分项目县(市)培训内容缺乏针对性、实用性,培训效果不理想。四是健康教育力度不够,群众知晓率有待提高。五是孕产妇住院分娩限价收费落实不够。一些地区仍然存在孕产妇住院分娩收费较高、用药过度、干预过多的现象,增加了孕产妇住院分娩的经济负担,影响了住院分娩率的提高。
三、全面贯彻落实党的*精神,扎实做好20*年妇幼卫生工作
今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精神的第一年,也是实施“十一五”规划关键的一年。做好今年的妇幼卫生工作,对于贯彻落实*精神,顺利完成“十一五”规划目标至关重要。今年我省妇幼卫生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精神,以“一法两纲”为指导,进一步完善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和服务能力建设,加强妇幼卫生法制化规范化管理,重点做好29个贫困县孕产妇住院分娩平产免费工作,以“降消”项目促进妇幼保健工作,增强妇幼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不断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20*年全省妇幼卫生工作总的目标是:全省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30/10万以内;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控制在12‰、15‰以内;住院分娩率保持在95%以上;新生儿破伤风发生率以县为单位控制在1‰以下。要实现这一目标,我们面临的形势还很严峻,任务还很艰巨。党的*报告将“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纳入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目标,提出要“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提高全民健康水平”。我们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抓住机遇,开拓进取,共同推动我省妇幼卫生事业的发展。为此,今年要着力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强化政府职责,建立保障机制,促进妇幼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妇女儿童占人口的2/3,保障妇女儿童健康权利是人类社会进步的基本要求和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把妇女儿童规定为依法保护健康的重点人群,提出“加强妇幼保健工作,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降低婴幼儿死亡率和孕产妇死亡率”。党的*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发展妇幼卫生事业”,“要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这些都说明加强妇幼卫生工作,发展妇幼卫生事业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做好妇幼保健工作,在中西部地区农村实施住院分娩补助政策”,这是国家关注民生解决民生问题的又一重大举措,随后国家将出台具体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方案,加大投入力度,建立保障机制,这是发展妇幼卫生事业一次前所未有的重大机遇。今年,省政府将29个贫困县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平产免费工作作为“为民办的十件实事”之一,在与各地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中明确提出各地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等具体目标,这充分表明了省委、省政府对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的高度重视和关心,对解决妇女儿童健康问题的决心和信心。因此,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妇幼卫生工作的领导,提高认识,强化职责,推进我省妇幼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各地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加强妇幼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做到认识上有高度,政策上有保障,资金投入上有力度,措施上有落实。要切实加强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合理解决并落实乡村妇幼卫生人员待遇,稳定基层妇幼保健队伍。要重视和支持对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和发展,按照卫生部《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要求,落实妇幼保健机构的人员编制和财政补助政策,使其更好地履行公共卫生职能及保护妇女儿童健康的任务,为妇幼卫生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统筹区域规划,协调城乡发展,建立健全妇幼卫生服务体系
“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是党中央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对卫生工作提出了新任务,为卫生工作指明了方向。目前,国务院组织研究制订的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和政策框架已经形成,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改革的重点是加强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和药品供应四大体系建设。妇幼卫生体系是公共卫生体系、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健全妇幼卫生服务体系是落实妇女儿童健康任务的基础和前提。各地在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要认真研究如何切实加强妇幼卫生服务体系的建设,促进妇幼卫生事业的发展。要将妇幼卫生工作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和农村卫生改革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科学规划,统筹协调,共同推进,因地制宜地探索符合现阶段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和妇女儿童健康需求的新型妇幼卫生服务模式。在农村,要将健全农村县、乡、村三级妇幼卫生服务网络、提高农村妇幼卫生服务能力建设等工作纳入各地新农村建设规划,与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乡镇卫生院综合配套改革等工作相结合,充分发挥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在三级网中的“龙头”作用,强化乡(镇)卫生院承担妇女保健、儿童保健等妇幼卫生工作的公共卫生职能,落实村级承担的信息收集、健康教育等妇幼卫生基础性工作,建立健全分工明确、上下联动、任务落实的农村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在城市,要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建设,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基础性妇幼保健服务,建立妇幼保健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指导、双向转诊、技术支持的管理机制,使妇幼卫生工作落实在城市的每一个街道、每一个社区。同时,要进一步巩固并发展省、市、县三级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加强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服务能力建设,提升妇幼保健机构的品牌地位和服务质量,形成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妇幼卫生服务网络,满足不同人群、不同层次妇女儿童的健康需求,使城乡妇女儿童享有基本医疗保健服务。
(三)贯彻“一法两纲”,加强依法监管,进一步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和出生人口素质
保障妇女儿童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是《母婴保健法》的法律宗旨,也是《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0年)》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0年)》的重要战略目标。今年妇幼卫生工作仍要以贯彻执行“一法两纲”为核心,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一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执业。按照《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助产技术、结扎和终止妊娠手术等专项技术服务的管理权限为各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婚前医学检查的管理权限为各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照《母婴保健法》的要求,树立依法行政的理念,加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管理,对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机构要严格审批准入、要求依法执业。对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要统一培训,统一考试,持证上岗,规范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行为。同时,要坚持两年一次的审核校验,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吊销其《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促进母婴保健工作法制化的管理。二要加强母婴保健依法监管。各地要加大《母婴保健法》执法检查的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行医、非法接生、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终止妊娠手术等违法行为,进一步整治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市场,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等法律证件的管理和使用,维护法律证件的严肃性,为母婴保健工作的开展提供法律保障。三要落实预防出生缺陷的三级防治措施。今年,国家将颁发《关于加强出生缺陷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建立出生缺陷防治体系,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我省要积极行动,继续落实好出生缺陷的三级防治措施。大力开展宣传和健康教育,积极协调并创造条件开展婚前保健工作,落实孕前和孕产期保健;逐步建立产前筛查网络,提高产前诊断质量和水平;完善新生儿疾病筛查网络,推进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进一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四)创新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推进妇幼卫生规范化建设和管理。
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是促进妇幼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需要常抓不懈,做到在工作措施上加强,制度上完善,机制上创新。一是加强妇幼保健服务规范化管理。各地要切实贯彻执行省卫生厅制定的一系列妇幼保健规范化管理文件,进一步加强孕产妇和儿童保健系统管理工作,严格执行高危孕产妇分级管理制度,完善母婴生命安全的绿色通道,开展以产科质量为核心的检查和评估,进一步提高产科质量,保障母婴安全。二是开展妇幼保健机构管理评审。为加强我省妇幼保健机构内涵建设,提高妇幼保健机构管理水平,科学、客观、准确地评价妇幼保健机构,从今年开始,我省将开展妇幼保健机构管理评审工作。省卫生厅已制定下发《xx省妇幼保健机构管理评审办法》和《xx省妇幼保健机构管理评审实施细则》,各地要深刻领会,认真准备,精心组织实施,积极开展创建。各地要以妇幼保健机构管理评审工作为契机,坚持妇幼卫生工作方针和“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以质量为核心,以医疗和保健质量持续改进与提高为重点,提升妇幼保健机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更好地为保障妇女儿童健康服务。三是开展新一轮爱婴医院评估。创建“爱婴医院”活动是卫生部、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倡导的旨在促进母乳喂养、保护儿童健康的重大活动。近几年,一些地方爱婴医院管理有所松懈,爱婴医院质量有所滑坡。为此,今年省卫生厅将出台我省爱婴医院监督管理办法,对爱婴医院进行重新评估,拓展爱婴医院内涵,规范爱婴医院管理,巩固爱婴医院成果,逐步建立和完善爱婴医院管理的长效机制。四是加快妇幼卫生信息系统建设步伐。建立全省互联互通、功能比较完备、标准统一规范、系统安全可靠,与妇幼卫生事业发展相适应的完善的妇幼卫生信息化管理系统,是“十一五”期间妇幼卫生管理工作的重点。今年,省卫生厅将研究制定全省妇幼卫生信息系统规划和实施方案,按照先行试点,稳步推进的思路,加快全省妇幼卫生信息化建设进程,使全省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的道路。
(五)加强项目领导,强化工作措施,促进“降消”项目上新的台阶
从20*年开始,我省“降消”项目县(市、区)由40个扩大至47个,其它55个县(市、区)继续开展“母婴安全”活动,我省还对29个贫困县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平产(顺产)实行免费政策。尤其是29个贫困县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平产免费工作,省政府高度重视,社会广泛关注,群众寄予厚望,该项工作在全国也走在了前列。今年项目工作时间紧迫,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影响面广。各地要精心部署,认真实施,加强管理,全力以赴,圆满完成工作任务。今年“降消”项目总的工作要求是:落实分娩补助,加强资金监管,畅通绿色通道,确保母婴安全。重点做好29个贫困县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平产免费工作。
1、加强组织管理,建立有效机制
今年国家加大对我省“降消”项目投入的力度,专项资金达2433万元,省级财政配套资金2382万元,这是建国以来国家对妇幼卫生领域单项投入资金最大的一个项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思路,充分认识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消除新生儿破伤风这项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要进一步加强对“降消”项目的重视和领导,明确各部门和各级卫生机构及人员的职责,建立和完善孕产妇死亡责任问责制,强化责任管理,完善监督评价机制,形成部门协作、各负其责、相互支持、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新增的7个项目县要吃透项目方案精神,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好本地区项目实施方案,精心组织,落实好人员培训、设备配备、宣传动员、绿色通道建立等基础性工作,要虚心向先期启动的、工作做得比较扎实的项目县学习,促进项目工作健康、有序、深入、持久地开展。
2、切实抓好29个贫困县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平产免费工作
根据省政府的部署,年初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制定下发了《xx省29个贫困县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平产(顺产)免费工作实施办法》,对29个贫困县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按照400~5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中央和省级财政每例补助300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每例补助100~200元,实现29个贫困县农村孕产妇在县、乡两级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平产(顺产)免费的目标。29个贫困县要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及时启动。在此项工作的实施过程中,要理顺运转流程,规范服务项目,加强监督检查,切实落实好免费政策,把这项惠及民生的工作真正抓好抓实,使农村孕产妇真正受益。
3、严格资金监管,落实贫困救助
各项目县要按照“降消”项目有关资金管理的要求,加强资金规范管理,扩大贫困救助面,提高贫困救助标准,落实贫困孕产妇救助政策,体现妇幼卫生的公平性和公益性。各项目县要实行平产、剖宫产限价收费,对孕产妇因病施治、合理用药,严格剖宫产指征。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不得擅自扩大补助范围、提高或降低补助标准。要加强对项目资金的审计、稽查和跟踪管理,对挤占、挪用、截留财政资金,或虚报、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发现必须坚决严肃处理。
4、规范助产服务,畅通绿色通道
一是开展技术培训和人员进修。按照分层培训的原则,实现对县、乡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技术人员和妇幼保健人员全部再轮训一遍,产科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考核合格率达到80%以上的目标。二是规范助产技术服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管理,明确各助产技术服务机构的功能定位和服务项目,开展创建“合格产科”、“放心产房”、“平安妇幼保健院”等活动,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三是建立和完善绿色通道。各项目县要进一步规范县、乡、村三级卫生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和任务,建立和完善母婴生命安全的绿色通道,做到管理有序、服务规范、技术精湛、快捷高效,确保孕产妇急救通道的良好运转和有效畅通。省卫生厅已安排专项经费为全省69所县(市)级妇幼保健机构装备了救护车,今年计划为市级妇幼保健机构配备督导车,提高妇幼卫生服务的可及性。
5、加强项目督导,巩固项目成果
去年,省卫生厅加强对项目县的督导检查,对于规范项目运行、加强项目管理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得到了卫生部降消项目督导组的好评。今年,省卫生厅将总结经验,修订评估方案,继续加强项目督导,开展交叉评估,巩固项目成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项目督导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市对县、县对乡的督导要做到100%的覆盖,及时掌握项目实施情况和工作进展,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推进项目深入、健康发展。
最后要特别强调的是,各地务必采取坚决措施控制剖宫产率,用1-2年时间降低过高的剖宫产率。各地要将控制剖宫产率列入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医疗机构及其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考核内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要克服以经济利益为导向的趋利倾向,防止诱导和误导群众选择剖宫产。要加强对群众的正面宣传,向群众普及科学健康知识,引导群众合理选择医疗技术服务。要进一步明确各助产技术服务机构的服务项目和功能定位,对不具备条件开展剖宫产手术的一律禁止开展,原则上一般乡镇卫生院不宜开展剖宫产手术。对剖宫产率过高的地区要进行认真分析,查找成因,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综合治理,使乡(镇)卫生院剖宫产率控制在25%以内,县级医疗保健机构剖宫产率控制在40%以内。省卫生厅将定期组织评估督查,并将其结果作为项目资金补助的重要依据,对工作不力,行动不好,效果不理想的地方还要给予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