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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产生的根源范例(12篇)

来源:收集 时间:2024-03-03 手机浏览

网络暴力产生的根源范文篇1

“网络暴民”与网络虚拟伦理失范现象

网络丰富了人们的生活,但却同时伴随着暴力游戏风靡、信息垃圾泛滥、兴盛等诸多问题,与此同时,在互联网空间上也出现一种独特的群体――“网络暴民”。在网络虚拟空间里,人们自由表达观点、尽情发泄情绪,而与此联系在一起的是“网络通缉令”、“网络追杀令”等词,网民通过网络追查并公布个人隐私信息,同时,煽动和纠集人群以暴力语言进行群体围攻,“魔鬼”般无孔不入的威力,导致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遭到严重伤害。2006年4月“铜须门”事件之后,《纽约时报》、《国际先驱论坛报》和《南德意志报》等欧美报刊相继刊发报道,质疑中国网民的做法是对个人隐私权、情感和生活方式选择权等的严重侵犯,《国际先驱论坛报》更是以《以键盘为武器的中国暴民》(原文为《MobruleonChina’sInternet:Thekeyboardasweapon》)为题目,激烈抨击中国网民的“暴民化”现象,③“网络暴民”这个概念由此产生。

网络暴民是指在互联网上因某事件引发而形成的一个网民群体。他们以文字、图片以及视频等符号为载体,对事件当事人及其亲友在网络上进行谩骂、诽谤等人身攻击,同时,极力煽动现实生活中的攻击,以致造成对当事人现实中的侵扰和伤害行为。这些行为的发动者、事件进程的推动者和以相同方式参与其中者,即为网络暴民。

对于“网络暴民”群体,通常是以一定的语言符号、声响符号和视觉符号为载体,对事件当事人及其亲友在网络上进行谩骂、诽谤等人身攻击,非理性的行为极力地煽动着对当事人现实中的侵扰和伤害,从而造成了现实的影响。网络空间中的成员何以借着网络联络感情、沟通意见以及分享价值?作为虚拟空间的一种内在力量,网络虚拟伦理将人与人、人与网络社会之间的关系上升为人格化力量,制约着网民的网络使用行为。莱茵戈德(H.Rheingold)认为这根本得益于网络虚拟社区,一群主要借电脑网络彼此沟通的人们,彼此有某种程度的认识、分享某种程度的知识和咨询、相当程度如同对待友人般彼此关怀,形成了一个虚拟的网络社区。④

伦理道德包含着道德价值取向、思想道德观念、审美情趣、道德行为等方面,“网络暴民”群体现象所折射出的网络伦理道德则从认知、态度和价值取向、行为三个层面来体现虚拟伦理价值意蕴。

从认知层面来看,“网络暴民”对网络事件的知觉和认识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网络传播媒介自身,网络环境下,媒介几乎做到了“有闻必录”,互联网上报道什么、不报道什么、从什么角度进行传播、是否体现了真实性的原则,都在直接影响着网民的印象与理解,也就是说,网络媒介一定程度上制约着网民观察社会和世界的视野。在网络里,大家众说纷纭,置身于信息如此庞大的网络虚拟环境中,网民在享受着新兴媒介带来的视听饕餮之时,容易在主体认知上有一定的迷惘,表现出虚拟空间中的道德认知紊乱,比如,无政府主义者盛行、道德相对主义凸显、个人主义推向极致,等等。

从态度和价值取向层面来看,作用于人们认知层面的观念和价值体系,通常会引起情绪或感情的变化。包括网络媒介在内的大众传媒在传递信息的过程中,通常包含着是与非、善与恶、美与丑、进步与落后的价值判断,这是媒介的舆论导向功能发挥作用的结果,这种舆论导向功能如果失去应有的引导作用,必然影响网民的心理和态度。对于相关网络事件,由于各方面原因,网络媒介表现出一定程度上舆论引导的缺失,在网络言行自由放松的环境下,网民表现出来的自我更接近真实自我,是自我内心的释放与展现,因此,道德虚无主义膨胀,即将个人视为自己网络道德行为的唯一判断者,而怀疑和否定现实道德,传统的道德规范约束力减弱,甚至为实现内心自我而不顾及他人感受,人际情感疏远,并忽视社会传统规范和礼仪甚至法律。“铜须门”事件、“姜岩博客”事件等都是很好的佐证。

从行为层面来讲,网络不道德行为处处可见。在虚拟空间里,出现大量不规范不道德行为,利用网络公布他人隐私、在网络上进行人身攻击、虚假信息、进行商业欺诈、制造大量垃圾邮件、散布反动言论、传播色情信息、利用病毒或技术盗取他人账号密码等,网民道德责任弱化,传统的社会性人格嬗变,人际关系冷漠,忽视作为社会人的责任感,这些不道德行为在网上虚拟社区随处可见,尤其给青少年网民带来不良的影响,网络虚拟伦理道德行为的失范表现,应该引起人们足够的关注和重视。

网络虚拟伦理与现实伦理道德

网络媒介作为一种新兴的媒介形式,与之相关的网络伦理道德与现实伦理道德之间是怎样的一种关系?有人认为,网络伦理因其虚拟性的特征,根本区别于现实伦理道德;还有人认为,网络媒介是人与人之间的互动关系,人是社会的人,因此网络主体的关系中贯穿着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网络伦理道德与现实伦理道德是完全一致的,根本不需要现实伦理之外的网络伦理。本文基于对网络虚拟伦理的分析,认为二者相互联系又有区别。现实社会伦理道德是网络空间虚拟伦理道德的基础和根源,网络虚拟伦理是现实社会伦理道德的延续。

网络虚拟伦理是一种全新的网络交往伦理。网络虚拟伦理不同于以人的物理身体为基础的面对面的现实社会伦理,在网络空间中,由于身体的不在场,人们之间的联系始终处于一种匿名状态,现实社会中的身份、角色、地位等的影响和制约变得微乎其微,网络一族是虚拟的、不确定的和流动的,这便产生异于现实伦理道德的一种全新的网络虚拟伦理规范。⑤虚拟社区可以让你与有共同兴趣者沟通,也可以帮助人们发现潜在的兴趣,网络本身并不创造虚拟社区,而是创造机会,让人们在网络空间得以找到想沟通的对象,并真正找到那些与其有共同兴趣的人。⑥现实社会伦理道德评价标准是相对稳定的,而网络空间作为超越时间和空间的维度,人们所呈现出来的价值判断充满了模糊性和不确定性。

从“铜须门”、“虐猫女”、网络暴力第一案到“艾滋女”、“兽兽门”事件,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网民最初是出于正义的声讨行为,事件中的当事人触犯了人们内心深处相对稳定的现实伦理道德底线。网民的追杀和声讨,只是表明一种态度,表明一种愤慨、失望和强烈的不认同,但是到后来,对现实社会道德的维护发生了质变,部分网民对事物的判断牵扯了一些主客观的因素,搅在一起变成了宣泄的工具,把平常在现实生活中积累的触犯现实伦理道德底线的一些愤怒、不满转移到虚拟世界中,转移到别人身上,这是由各种因素造成的,而此时网民在虚拟社区中对现实伦理道德的维护就变味了。

网络虚拟伦理基于现实伦理道德,而网络空间中因某一事件互动交往的人们更有可能暂时摆脱现实社会中的伦理规范对自己网络交往活动的限制,去除现实世界中的角色扮演面具,显现出暂时亦真实的实际精神状态。在2007年的“雅阁女”事件中,该女子被冠以“网络公敌”,因其先后上传视频“蛮横白领美女自述:我开本田砸你破车”、“工资三千元以下的都是低等人”而激怒网民,“雅阁女”宣称:“我是拜金!收入决定身份,身份决定一切!”成千上万的网民发表评语对她展开口诛笔伐,最多一天,网民评论超过一万条。“雅阁女”的行为是夸大妄想症也好,是“超价观念”也罢,在虚拟空间中,她去除现实世界中的身份角色而如此狂言,不论出于何种缘由,某种程度上是其真实的内心表达。“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我们常常构建面具,道貌岸然地面对他人,而在虚拟世界中,对责任与义务的考量,就没有现实世界来得谨慎。”⑦

网络虚拟伦理是现实伦理道德判断的延续,但在虚拟的网络社会中,伦理道德规范受到严峻挑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网络虚拟环境下的道德主体的社会责任感趋于淡漠,不利于虚拟社会伦理道德水平的提高,在网络空间中,道德规范主体在虚拟社会中表现不完整,现实社会中的年龄、性别、相貌、职业、地位等属性在虚拟社会中模糊,取代的是虚拟的文字或数字符号,这给网络欺骗、网络犯罪等不道德行为留下了空间。另一方面,道德规范实施力量出现分化甚至消亡。在现实社会中,人们面对面交往,道德规范通过社会舆论压力和人们内心信念起着作用,而在虚拟社会里是人机交流,人们之间互不熟识也能交往,很容易冲破道德底线,发生“逾越”行为,在此情况下,社会舆论承受的对象对个体来说不明确,直面的道德舆论抨击难以进行,从而使社会舆论作用下降,因此,现实伦理道德规范运行机制受阻,对道德行为约束下降,人们在网络空间的虚拟伦理,于是更多地取决于自律。

结语

“网络暴民”现象出现于中国互联网的发展进程中,它造成的现实客观影响不容忽视,而网络虚拟伦理道德现状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出现的一种独特的现象,分析“网络暴民”现象反映的网络虚拟伦理道德危机之现状,探讨网络虚拟伦理与现实伦理道德的异同,力求最终促使互联网健康发展。⑧

注释:

①马歇尔・麦克卢汉[加]著,何道宽译:《理解媒介――论人的延伸》,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

②约斯・德・穆尔[荷兰]著,麦永雄译:《赛博空间的奥德赛――走向虚拟本体论与人类学》,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③HowardW.French:MobruleonChina’sInternet:Thekeyboardasweapon:InternationalHeraldTribune,?_r=1

④InterviewwithHowardRheingoldByDavidKelsey,Oct.1995,

⑤黄少华、翟本瑞:《网络社会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82页。

⑥InterviewwithHowardRheingoldBytheproducersofPBSFrontline,Fall1995,

⑦PublicLifeinElectropolis:PartoneofFeed’sDialogonVirtualCommunities,省略/95.08dialog.省略/china/20091120/103818.shtml

参考文献:

1.凯斯・桑斯坦[美]著,黄维明译:《网络共和国――网络社会中的民主问题》,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2.曼纽尔・卡斯特[美]著,夏铸九等译:《网络社会的崛起》,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

3.陈昌凤:《做负责的网上公民――由“网络暴民”引发的思考》,《新闻与写作》,2008(4)。

4.赵瑞华:《从CNNIC统计数据解读中国“网络暴民”现象》,《科技咨询导报》,2007(23)。

5.殷晓蓉:《网络传播文化:历史与未来》,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网络暴力产生的根源范文篇2

【关键词】犯罪社会学;暴力犯罪;社会控制论;微观分析

网络暴力游戏具有血腥、逼真、交互性和竞技性强的特征,其产生的负面作用尤其是诱发青少年犯罪的影响已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因此,研究网络游戏对青少年暴力犯罪的影响,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规范网络游戏,抑制其对青少年犯罪的负面影响已成为当务之急。但是不能因噎废食,网络游戏也有自身存在的重大的意义,我们也要认识到网络游戏的正面作用。

一、网络游戏的特征及其发展状况

网络暴力游戏具有虚拟性、社区性和互动性的特点,增强了对青少年的吸引力。虚拟性是互联网世界的最大特点,网络暴力游戏可以充分发挥人的想象力,极尽夸张,华丽,满足玩家在现实生活中不能实现的想法和愿望。随着互联网在我国的飞速发展,网络游戏也蓬勃发展起来,现在我国网络游戏的经济规模已经达到了几百亿元,而且未来发展潜力也是巨大的,对于经济的带动也在发挥着自身的作用。

二、网络游戏对青少年暴力犯罪的影响

(一)网络游戏引起的“满足冲动型”青少年暴力犯罪

青少年的生理和心理处于发育成长的特殊阶段,他们具有强烈的好奇心,同时渴望自我实现,而在现实生活中,自我实现是很难的,青少年自我实现的心理需要得不到满足,只有在虚拟的网络游戏世界中找到一种自我满足感。在网络游戏虚拟的世界里,没有道德约束,更没有法律规范,在网络游戏中"暴力犯罪"已经成为一种习惯,在现实生活中其犯罪的罪恶感也会大大减弱。这不仅极易导致青少年不良思维定式的形成,而且会使他们轻易地从最初的冲动作案发展到习惯性作案,青少年连续实施暴力性犯罪行为也就在所难免。

(二)网络游戏引起的“侵财型”青少年暴力犯罪

网络游戏的费用负担是青少年侵财性暴力犯罪的诱因。青少年玩网络游戏需要相当的费用负担,在经济不允许的情况下直接导致其侵财型暴力犯罪。青少年用于网络游戏的费用数额较大的且是持续性的开销,对于没有太多经济来源的青少年而言,用以支持自己游戏进程的费用负担的确是一个问题。网络游戏的费用承担和游戏中疯狂肆意的打怪杀人即可获得金钱形成鲜明对比,这对于每一位游戏玩家来说都是一个不小的心理冲击,这也正是多数青少年实施抢劫、杀人等暴力犯罪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对网络游戏引起的青少年暴力犯罪的微观分析

(一)社会控制论的分析

福建省武平县实验中学一名17岁的男生钟平将网络中的血腥杀戮克隆到现实中,将同班一女生残忍杀害后分尸。“他在网络里找到了自我,可能到最后,他已经分不清现实和网络了”,一名老师说。通过进一步了解钟平的成长轨迹可知道他犯罪的真正原因,父母长期在外打工,家中仅剩年迈的奶奶照顾他。他学习不好,时常逃课。老师发现后,把他赶出教室,钟平就去泡网吧。他经常通宵上网,白天上课就在课桌上打瞌睡。“他喜欢(在游戏里)杀人,战士能量最强、最暴力,很适合他。”他的一个同学觉得这种游戏环境影响了钟平,“在网络里,杀人是不用负责任的。”我们从犯罪社会学的社会控制论对此做一些分析。社会控制论是从个人与社会的互动过程来解释犯罪的一种理论,与传统的社会学理论不同的是,它不是直接解释人们为什么违法犯罪,而是解释大多数社会成员为什么不违法犯罪,该理论认为大多数人为什么没有犯罪的原因是人们的社会行为要受到许多社会约束:个人的、父母的、同事的以及像学校这样的一些重要的社会机构的。当这些约束加强时,个人因担心越轨犯罪行为会危及自己在社会中的相应地位,他就不会冒险去参与越轨犯罪行为。反之,当对个人的社会约束削弱时,他们就会更“自由”地实施犯罪行为。钟平的暴力犯罪正是由于在他的成长过程中缺少了父母的教育,缺少监护人、学校或者社区来纠正其不良行为,最终导致其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二)亚文化群体及差异交往论分析

22岁的易华面对现实的不如意选择了逃避,躲在网络虚拟世界里,在“枪林弹雨”中“浴血奋战”。很快,他找到了一些同道网友在虚拟世界中“打打杀杀,闯荡社会”,并组建了游戏战队,自封为“忠义造反者”。易华向未成年的队友灌输“忠义”和“造反”的观念,要求队友忠于自己的组织,对队友讲义气,敢打敢拼。但由于沉迷于网络游戏,经济入不敷出,易华感到了现实的无奈,他急需钱,决心在现实中“干一把”,这是网络游戏亚文化群体的典型。差异交往论正好可以解释这个案例,这种观点认为人的犯罪行为是在交往的互动中习得的。犯罪行为的习得主要发生在与犯罪者关系密切的群体中。在这种群体中,群体成员频繁接触,其中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都会在互动中被学到,这种接触是不同接触。在这个案例中易华用网络游戏对青少年渐渐产生影响,使爱好网络游戏的青少年逐渐行成一个群体,建立起他们自己的价值观,即忠于自己的组织,对队友讲义气,敢打敢拼,在这种亚文化的影响和指导下,他们定会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四、结论

网络游戏并不是引发的青少年暴力犯罪的根本原因,更不是唯一原因,网络游戏只是一个诱发原因。在犯罪社会学方法论的指导下进行分析,我们发现引起青少年暴力犯罪的根本原因还是早期教育的缺失,其中最主要的就是缺乏家庭的正确教育。其他方面的原因也有很多:社会方面,可供青少年进行良好的课余生活的地方少之又少,因此许多青少年选择结伙去网吧娱乐。其次,政府对网吧等营业场所监管不力,导致黑网吧丛生,滋生网瘾青少年。通过犯罪社会学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引起青少年暴力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我们不能只归于网络游戏的不良影响,预防青少年暴力犯罪也是一项综合性系统的工程,需要全社会集思广益,共同协作来还青少年一片美好的蓝天。

【参考文献】

[1]陈晨.青少年网络伤害研究报告[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

[2]莫洪宪.中国青少年犯罪问题及对策研究[M].湖南人民出版社,2005.

[3]王广聪.犯罪学中社会控制理论的回顾与展望[J].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9(6).

[4]陆玉林.虚拟时空中的角色探索--论网络游戏与青少年发展[J].当代青年研究,2006(9).

网络暴力产生的根源范文篇3

一、青少年网络暴力的概念及特征

目前,学届对何谓青少年网络暴力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更多的是对网络暴力进行概念界定。比较流行的解释是网络暴力是指不特定的网民群体在虚拟网络上采用暴力言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并对他人身心产生严重影响的违法行为。部分青少年在网络平台上肆意妄为,忽略道德的行为对他人产生严重影响,即构成青少年的网络暴力。

青少年网络暴力主要具有以下特征:一是攻击性和暴力性。青少年网络暴力一般都具有明显的攻击对象,可能是个体,也可能是群体,甚至可能是国家政府机关以及社会整体,并表现出一定程度的反社会性和反主流行性。二是形式多样性。网络暴力的发生渠道和传播平台呈现多元化特点为网络暴力的形式多样化提供了基础。比如,金权亮的研究认为部分青少年网民为避免被指责为“网络暴民”,选择用打油诗、段子、PS等形式对热点事件或者当事人进行嘲讽和恶搞,进行偏激和情绪化的发泄。三是主体的不确定性。姜方炳认为基于开放性和匿名性等特性,网络空间聚集着各类群体,在多主体参与的网络暴力事件中,一般很难确定具体行为主体。

二、青少年网络暴力带来的影响

(一)阻碍青少年自身人格健康发展。网络暴力行为阻碍了青少年正确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塑造,缺乏自控的情绪宣泄以及暴力展示不仅导致青少年极端和冷漠的人生态度,更可能触犯法律。

(二)挑战了社会道德和法治价值。青少年网络暴力不顾公民个人隐私和合法权益,肆意进行言语攻击和信息泄露,并将这种伤害蔓延到现实社会当中,不仅给当事人来带法律之外的永久伤害,更挑战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和核心价值体系,严重挑战了社会道德底线。

(三)破坏了网络秩序和教学秩序。网络暴力或欺凌造成的后果包括缺勤、回避学校活动、逃学或彻底的辍学,这些不仅会严重破坏教学秩序,更会对青少年的学习成绩、身心成长造成重大影响,甚至会严重影响他们未来的受教育、影响他们获得更好的就业机会。受到网络暴力影响的不仅是案件中的受害者,其施暴者、旁观者的身心也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整个学校秩序、学习环境、对父母家庭影响的连锁性反应都将给社会秩序带来更大的潜在危险和现实危机。

三、青少年网络暴力的原因分析

(一)青少年的自控能力差。“微时代”人们获取信息、信息、双向交流的速度越来越快,网络暴力等诸多网络侵权行为时有发生,本身处于特殊发展时期的青少年更难以抵挡网络暴力的侵蚀。他们心智尚未成熟,在面对众说不一的舆沦面前缺乏独立思考的能力,但他们思维活跃、敢想敢做,遇到事件难免冲动,容易被舆沦所左右,失去自己的主观判断,误将一些过激的言行视为仗义执言或者打抱不平。

(二)学校、家庭、社会教育的缺失。学校管理层对网络暴力现象认识不够全面,既缺乏对青少年网络素养的有效教育和引导,更缺乏相应的防控和治理机构及措施学校对有关网络暴力预防教育的课程设置不合理,缺乏对青少年网络道德、网络法律知识以及网络监管法律法规的普及。家庭作为孩子的第一课堂,在孩子如何使用网络上没有尽到责任;社会在营造晴朗网络空间上力度不够。

(三)网络的虚拟性和隐匿性。虚拟网络空间为网络暴力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主体多元、责任分散的舆论场域;网络的隐匿性和虚拟性使得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难度加大,反过来又进一步弱化了青少年的责任意识以及法律的震慑作用。在“网言无忌”的情况下,发生网络暴力的门槛可以说几乎为零,青少年参与各种新型开放性社交平台的概率更高,防范与自我保护意识则相对更差,因此更容易引发网络暴力攻击。

(四)网络监管的滞后性。网络领域的灰色管理地带和模糊管理空间助长了网络暴力等问题的蔓延。互联网时代的网络社交软件层出不穷,但是管理起来非常困难,一味删帖会引发民众的逆反心理,但主动引导规范又存在其他方面问题,管理上的平衡在不断摸索中完善,但旧问题尚未完全解决,新问题又开始出现。

四、治理青少年网络暴力的路径

笔者建议从从宏观和微观、道德和法律、校内和校外、虚拟与现实等诸多角度综合施策。

(一)加强青少年的网络道德素养和自我保护。青少年要不断提升自我道德素质水平和网络素养。青少年应该多接触学习哲学知识,用辩证的方法看待所谓的言论自由,客观看待网上的各种观点,理性看待网络暴力行为,坚守内心道德标准,用法律约束自己,不随意谩骂、侮辱他人。青少年应保持极强的风险防范意识,提高网络行为素养以应对网络暴力,自觉约束行为。树立社会责任意识,自觉营造良好虚拟网络氛围。青少年也要增强自我心理素质,培养健康个人兴趣,提升情绪管控能力。有研究认为,青少年要不断提升自我生活乐趣和社会资本,不断提升情绪管控能力,才能免于陷人网络暴力的陷阱。

(二)加强对网络平台的监管。加强对相关热度问题的精准声量分析,用大数据进行预测、管理并积极应对,应该能最大限度预防网络暴力的发生,尽快将青少年网络暴力的破坏程度减到最小。针对青少年广泛重与的网络平台,要建立针对青少年网络暴力的快速反应机制,对青少年网络暴力的举报信息过行单独、重点跟踪、溯源,并优先解决处理。鼓励和倡导互联网相关企业积极开发青少年相关的上网APP,为青少年开辟一个更加多全、健康的上网环境。如开发相关家庭APP,设置父母锁,限制青少年浏览不适当的页面,从“非礼勿视”的角度防范青少年网络暴力行为的发生。

(三)加强网络立法及网络治理水平。根据中国国情,制定符合我国需要的防范、遏制网络暴力的法律法规。区别对待儿童和成人,保护儿童不在网上遇到只有成人才能接触的内容。二是要严格确立软件分级制度,对网络行为进行严格的年龄限制。加大刑事打击力度也是震慑网络暴力的重要手段。明确规定互联网言论可以成为犯罪事实,通过刑罚进行惩罚。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增设网络暴力应负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严惩“人肉搜索”及网络暴露未成年人隐私等泄露青少年隐私的行为。二是修改刑法规定,严惩针对青少年的网络暴力犯罪的累犯”罚应夺其志“,使其不敢再犯,不能再犯,在社会上发挥震慑作用、教育作用。

网络暴力产生的根源范文1篇4

关键词:网络传媒;新闻流俗;影响;对策

中图分类号:G2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2)25—0147—02

网络传媒在信息化的社会肩负着对信息资源加工整合、高效传播的重任。但在网络新闻传媒中,一些网站为了追求更多的利润,改变了新闻的传播方式和语言风格,这就使得网络新闻业出现了愈演愈烈的流俗化现象。

一、网络传媒的概念及其特点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计算机逐步走进了人们的生活,网络媒体这一新的新闻传播媒介也就应运而生。网络传媒是一种信息交流,它主要以计算机网络为承载主体,以图文、音频和视频等为传播形式。网络传媒尚无确切的概念,但在商界,它被定义为是以网络为载体、主题涵盖面广,包含有图文、音频和视频的一种表现模式,其目的是在教化人们的基础上创造出利润价值。

聊天、娱乐和看新闻是我国网民在上网时最常做的三件事情,这是我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第24次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的信息。网络传媒作为新兴的大众传媒,具有四个特点:个性化、互动性、网络性和时效性。较之传统媒体而言,网络传媒还具备下列四个特征。首先,从网络传媒在大众传媒中的出现顺序来看,网络传媒被称之为“第四媒体”。联合国新闻委员会认为,网络媒体兴起于报纸、广播和电视三大媒体之后,故称之为第四媒体。其次,从网络传媒的传播形式来看,网络媒体属于全媒体。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或是其他机构,都可以利用网络传播图文、视频和音频等信息。再次,从传播功能来看,网络媒体是一种超媒体。网络传媒不仅传播功能多样化、传播手段全面化,而且信息的传播不受空间、时间的限制,向受众提供了即时、全面、互动的信息资讯。最后,从信息的搜集方式来看,网络媒体又是自媒体。在计算机网络覆盖面的日益扩大下,普通的公民也能收集和新闻,这就充分发挥了资源共享的互联网精神[1]。

毋庸置疑的是,网络传媒并没有做到尽善尽美。在我国网络传媒这一新闻媒介的传播力度和影响力度都不断增强的同时,网络传媒正面临着新闻流俗的严重问题。

二、网络传媒下的新闻流俗现象

网络传播的虚拟化和多元化特征决定了网络信息的丰富多彩且泥沙俱下。在竞争激烈的当下,某些网络传媒逐渐淡忘了社会责任和社会道德,片面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这就使得网络新闻在物质利益的驱动下产生了流于俗媚的异化现象。总体而言,网络传媒下的新闻流俗现象可以归结为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热衷暴力,无限猎奇的新闻流俗现象。网络传媒中以暴力、猎奇为主旋律的报道已经屡见不鲜。这些网络新闻的根本目的不是宣传法律法规,引导人们引以为戒,而是最大限度地吸引受众眼球,赚取更高的浏览量,从而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这些报道多以凶杀、抢劫为主题,往往采用醒目的标题、暴力血腥的图片,淋漓尽致地进行低俗化描写,以求给受众以强烈的感官冲击[2]。

第二,漠视人性和道德的新闻流俗现象。在许多的网络新闻报道里,人的生命显得一文不值,许多的死亡事件都变成鸡毛蒜皮的小事。更甚者,有的网络新闻甚至故意用调侃娱乐的语调来报道死亡和苦难,这根本是思想颓废和人性沦丧的表现。此外,网络传媒又对金钱有着盲目的崇拜,对“××举行豪华婚宴”、“顶级别墅热”、“富二代”等新闻津津乐道、乐此不疲。

第三,信息横行的新闻流俗现象。在网络传媒中,由于缺少伦理道德和社会责任感而产生的新闻肆意横行。许多的网络新闻盲目追求浏览量,以色情作为看点追求“眼球效应”,如某报刊发的新闻——《刘嘉玲不陪“大亨”过夜》,这则新闻实际上只是谈及刘嘉玲出演的电视剧《影城大亨》中女主角开出的不加夜班的工作条件,文与题根本是风马牛不相及[3]。

第四,恶意炒作、盲目夸大的新闻流俗现象。在名利当头、利欲熏心的某些个人和集体中,他们常采用炒作的方式来获取更多的经济效益。网络新闻的炒作常雇许多网络专业水军和网络专业跟帖、转帖者,从而提高网络点击率和知名度,进而谋取经济利益。网络传媒的自由匿名性导致了新闻在炒作之后的严重失真性。

三、新闻流俗现象对网络传媒的影响

新闻流俗现象对我国的网络传媒有着两方面的消极作用。一方面,网民被动接受了大量的垃圾信息,此外,对于未成年网民来说,则严重危害了他们的身心健康;另一方面,新闻流俗现象的产生势必会造成网络媒体的公信力下降,最终阻碍网络传媒业的可持续发展。

网络暴力产生的根源范文篇5

序言

一、垄断企业暴利现象产生的原因

1.1行政性垄断是垄断暴利产生的根本原因

1.2政府管理失职,是造成垄断暴利的重要原因

1.3法制不健全,反垄断、反暴利立法滞

后是产生垄断暴利现象的社会原因

二、垄断企业攫取暴利的方式和途径

2.1垄断高价是攫取暴利的主要方式和途径

2.2捆绑、搭配销售是垄断暴利产生的又一渠道

2.3不合理收费是产生垄断暴利的手段之一

三、垄断的再认识

3.1垄断与竞争行影相随

3.2市场性垄断

3.3自然垄断

3.4强权垄断(行政性垄断)

3.5反垄断的认识障碍

3.6结论

四、遏制垄断暴利的对策和思路

4.1调整结构,强化市场机制,限制和消除行政性垄断

4.2强化监督和控制

4.3依法管理

4.4健全法制

五、参考文献

附:课题组成员简介

正文

序言

在我们今天的经济生活中,我国的垄断企业凭借其垄断地位,获得大大超过平均利润的高额利润——暴利,已经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并成为社会的一个热点问题,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重大社会经济问题。对这一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特有的经济现象,国家正在采取一些措施着手解决,如颁布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在部分行业试行价格听证会,正在研究制定反垄断法等。学术界对这一问题也进行了一些研究,有些学者也发表了一些很有独到见解的文章和建议。归纳起来看,一是对暴利问题的研究涉及面比较宽泛,如曾繁华先生《暴利问题及对策研究》课题所述那样。但是,对当前最突出的问题——行政性垄断及自然垄断企业的垄断暴利问题,在研究遏制其发展方面还欠深入、具体,还没有一个比较详细、深刻、系统的分析和研究。也没有提出一些切实可行的对策报告供政府决策参考。二是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不同场合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比较激烈的抨击,呼吁政府有关部门重视并采取措施解决,但是没有对之进行系统、深入地揭示。三是政府有关部门采取了部分措施,如对一些垄断企业从组织上进行分解、重组,在部分行业试行价格听证会等,但政府所采取的措施,效果并不明显。有些暴利现象的发展态势,大有变本加厉之势。问题不在于垄断组织是否存在,而在于垄断企业是否攫取垄断暴利,垄断企业获得的利润是否合理。更重要的是垄断企业所获利润用于何处。鉴于对这一热点问题的研究状况,我们认为有必要、也应该系统地分析产生暴利现象的原因,并且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提出遏制此现象进一步发展的有力措施,以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一、垄断企业暴利现象产生的原因

1、行政性垄断是垄断暴利产生的根本原因

行政性垄断是指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政府及经济管理职能部门,在社会转型期内,排斥、限制、妨碍或消除企业间的合法竞争的不正当行为。是政府干预市场的一种突出表现,具有极大的负面影响。当然,我们也注意到,具有垄断地位或特征的企业多数集中在基础产业中,这些产业具有前期投资大、沉淀成本高、回收期长等特点。80年代以前,这些产业本身就是由政府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改革开放初期,这类企业还被赋予“事业单位企业经营”。当我们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过程中,这类企业借得天独厚的先天优势、地利与成熟的关系网,以独立市场主体的身份开始在市场上追逐“利润最大化”。如果以平等、公开、合理、公正的手段与方式获取利润本未可厚非。然而,事实并非如此。

这些企业的资本是国家无偿拨付的,流动资金是靠国家优惠政策从国营商业银行借贷的,其产品或服务是靠国家政策特许获得的;这些企业拥有国家赋予的行业管理或监督管理其他企业的执法权、市场规则的制定权、解释权;他们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大大高于其他行业或国外同行业的平均价格,尤其是近年来,在国内需求不旺、其他产品和服务的价格持续走低的情况下,垄断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价格却逆流而上,以高于国民经济增长速度的速度增长!加大了其他行业的运行成本与负担;垄断高价抑制了市场需求,限制了居民购买力;垄断暴利转化为内部员工的高工资、高福利,扩大了行业间的收入差距,使基尼系数提高;脆弱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不断地遭到来自垄断企业的破坏与威胁。

客观地讲,我们并不想把垄断企业说得一无是处。从历史上看,这些企业在新中国的经济建设中曾经发挥过一定的作用。但在今天他们却成为阻碍我国经济发展和实现社会公正的羁绊。因此,继续深化改革,开放这些民营企业能够很好发挥作用的地方,就都应当由民营企业来搞;而那些民营企业不愿干、干不好或不应干的领域才是国家或政府垄断应当发挥作用的地方。开放竞争性市场,不但有利于打破垄断,而且有利于解决我国经济中的一些疑难问题,对于形成健康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高效廉洁的政府都有着重要意义。

行政垄断之所以是暴利产生的根本原因就在于:行政垄断主要集中在原来政府的行业管理部门,由于转型、特别是体制改革而被取消后新组建的企业。这种“变脸”来的企业,在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全面的、唯一的的行政性垄断,今天仍然霸占着某种商品或服务的经营活动,排除或阻挠其他经济成份的介入,限制了竞争或者根本不允许竞争。经营利润和收益全部留置本行业内部,不许其他企业分享,这是垄断暴利产生的根本原因。

2、政府管理失职,是造成垄断暴利的重要原因。

我国的垄断企业,大都是原先政府有关专门经济管理职能部门转变而来。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政企合一”部门,既有企业的性质,又有政府的特征。这些企业与政府关系紧密,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对这种暴利行为,政府有关部门不是不知道,也不是没有措施进行制裁,只不过是有关政府部门碍于情面,推三诿四,听之任之。明知其丰厚的暴利已经激起众怒,但就是不采取行动进行管理。更有甚者,助纣为虐,制定相关政策文件保护垄断企业的暴利的实现,并使其合法化。这是暴利现象存在和发展的又一个重要原因。

另外,政府部门人为地提高市场门槛,对部分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让垄断企业垄断经营,不允许其它经济成分介入,形成事实上的垄断,这是暴利产生的又一个原因。

3、法制不健全,反垄断、反暴利立法滞后是产生垄断暴利现象的社会原因。

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有一条比较成熟的经验,就是依法治国,特别是在维护相对公平竞争方面,有比较完善的反垄断法、反暴利法等,有健全的执法、司法程序,对暴利现象的制裁力度很大,从而维护了市场经济统一开放、有序竞争的秩序。相比之下,我国至今没有一部反垄断反暴利的法规。虽然有一部《反不正当竞争法》,但是条文中对于垄断暴利问题涉之不多,也没有可操作性,与市场经济的要求相去甚远。再加上原来计划经济模式的运行惯性,很容易使垄断企业失去约束,进而为追求利润最大化而不择手段。即便做得过甚,也无须承担法律责任(有相关的法律条款吗?!),当然更受不到相应的惩罚与处理。政府也只能在舆论压力下,向垄断企业提出一些软弱无力的整改要求,避过了风头又恢复了老样子,谁也奈何他不得。这是垄断暴利产生的社会原因。

此外,垄断企业的不合理定价机制是产生垄断暴利的直接原因;经营者追求利润最大化是产生垄断暴利的主观原因。

二、垄断企业攫取暴利的方式和途径

“垄断高价”是摄取暴利的主要方式和途径。

1、垄断高价是行政垄断企业为其经营的商品或服务所制定的远远高于其生产价格的市场价格。这是垄断暴利产生的主要方式和途径。

垄断高价之所以能够成为攫取暴利的方式和途径,其得益于:一是垄断企业经营的业务是独门生意,别无它店,某些产品和服务目前仍然是紧缺的、供不应求的市场状态;二是《价格法》执行不力,违法定价也无人追究。于是就胆大妄为,乱定价、乱提价;三是价格的制定没有标准,一般都是利用行政手段定价,这是形成垄断高价的又一条件;四是在不合理、不合法、随意定价的情况下,还要借助政府的力量文件,强制推行,这使垄断高价具有更大的危害性和掠夺性。

2、强制消费者在接受其商品和服务的同时,捆绑、搭配销售其他商品和服务,是垄断暴利产生的又一渠道。多数垄断企业在独占自己经营业务的同时,还要以捆绑、搭配的方式向用户推销其它产品和服务,而这种产品或服务的价格远远高于市场价格。用户一旦提出质疑,就以停止主营业务相要挟,强迫用户接受。这是垄断暴利形成的又一途径。这种行为可以说是一种强盗逻辑在在市场上的表现。它严重地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是对反垄断的公然挑衅,对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极大的危害。

3、利用垄断地位,收取不合理的费用,是产生垄断暴利的手段之一。我国的部分垄断企业,在向消费者提品或服务之前,先向消费者索取相当数量的不合理费用,如电信部门收取的电话初装费、选号费,电力部门收取的线路改装费,热力公司、煤气公司收取的初装费,等等。还没有向消费者提供任何服务,就先索取费用,实际上就是借助垄断地位强行勒索,为小团体攫取暴利。

三、垄断的再认识

我们对垄断的最初认识完全是贬义的,是从那些空洞的政治教科书的说教中得知的。我们想当然地认为垄断只可能发生在“贫穷”、“落后”的资本主义社会、帝国主义社会。那种肤浅而又偏激的认识影响了我们许多年。当我们切身感受到行政性垄断带给我们的不便、不快、以至于愤怒的时候,我们才开始静下心来认真反思垄断问题。

1、垄断与竞争行影相随

客观地讲,垄断与竞争是两个相辅相成、形影不离的经济现象,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时期所特有的经济现象。只要有市场就有竞争就有垄断,有垄断就会有竞争。竞争的基础就是垄断。如为了竞争首先要占有一定量的生产要素。竞争是从高度分散的竞争走向高度垄断的竞争,市场结构的垄断程度越来越高。垄断的根本原因就是竞争。随着一种垄断地位的确立,人们就会发明或发现新的替代品、以及新的观念、新的需求和新的供应,进而威胁到原来的垄断者直至替代其垄断地位。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发现,没有永远的垄断者,只有社会产品和服务的不断完善与繁荣,价格的持续降低,社会公正不断实现。

然而,事实上垄断与竞争并非总是形影不离。一种是竞争抛弃垄断:完全竞争。完全的竞争在西方经济学中也只是一种理想状态。另外一种情况,强权会造成垄断与竞争的分离,垄断抛弃竞争。前者产生效率而可能不顾公平;后者往往借口社会公平、公众利益、国家利益、以及其他一些高尚的意识形态口号人为地配置资源,到头来既缺乏效率又失去了公平,还浪费了资源。事实证明,在我们今天的社会形态中和现有的技术水平上,任何对市场中的竞争与垄断的人为割裂都是徒劳的。

垄断是一种排他性的占有。这种占有能够给占有者带来超额利润或回报。只不过这种占有还具有区域性、部分性及暂时性等特点。垄断的区域性是指某种垄断在此地具有垄断地位,异地、或放置在更广阔的范围里却不具有垄断性;垄断的部分性是指某个垄断组织的垄断地位只是在某些生产要素或某些产品、服务上具有垄断性;垄断的暂时性是指一切垄断都有其时限性,不可能永久占据垄断地位。君不见我们脚下的这块土地,曾经有多少达官贵人、王朝好汉一次次地宣布这块土地所有权归他们;然而那些达官贵人、王朝好汉们一个个地都化做了泥土,这块土地也不曾增加一分或减少一分,而所有权却不知几易其手!从垄断的形成机制上看,垄断可以划分为三类:市场性垄断、自然垄断和行政性垄断。

2、市场性垄断是各个市场主体经过拼搏后而获得的暂时性地位。“商场竞争的胜出者可能凭实力和策略,一时之间将所有竞争对手赶出市场”(周其仁《竞争,垄断和管制》)。例如抢先注册的发明、专利技术,以及著作权、版权、品牌、商标等工业产权和合法取得的各种生产要素的所有权等,都属于市场性垄断。这种垄断非但不应反,在一定时期内还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在经济发达国家,正是政府保护了这类垄断才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当然这种保护也是有限的,以不影响他人的行使为前提。比如某个客商在其拥有经营管理权的路段上为了增加收费而随意地埋设地雷,这种行为不但不予保护,而且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保护市场性垄断,实际上就是保护各个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不但要保护供应者,更要保护消费者;不但要保护国有企业,更要保护非国有企业。政府或法律倾向或偏袒任何一方,都会造成经济秩序的混乱和资源的浪费。因此必须通过法律确认所有人的平等地位,至少在形式上平等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如果没有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就失去了前提和保障。

3、自然垄断是由于行业自身性质“自然”决定的,在经济学中必须根据行业自身的特点来定义它。传统经济理论用平均成本持续下降定义自然垄断。在非自然垄断行业中,单个企业随着产量的增长,其生产成本(边际成本和平均成本)先下降后上升,存在一个最佳经济规模。自然垄断行业则不然。在自然垄断行业中,企业的边际生产成本持续低于平均生产成本,平均成本随产量的增长持续下降,以致于单一企业生产所有产品的成本小于多个企业分别生产这些产品的成本之和。如果在自然垄断行业中存在多个生产厂商,将提高企业生产成本,最终损害消费者利益。所以,在自然垄断行业中,最有利的状态是一家企业垄断地提供所有产品和服务。20世纪80年代经济学对自然垄断的认识有了新的变化。鲍莫尔和威利格(1982)用部分可加性重新定义了自然垄断。假设在某个行业中有多种不同产品,多个生产厂商,其中任何一个企业可以生产任何一种或者多种产品。如果单一企业生产所有各种产品的成本小于多个企业分别生产这些产品的成本之和,该行业的成本就是部分可加的。如果在所有有关的产量上企业的成本都是部分可加的,该行业就是自然垄断的。换言之,即使平均成本上升,只要单一企业生产所有产品的成本小于多个企业分别生产这些产品的成本之和,由单一企业垄断市场的社会成本依然最小,该行业就是自然垄断行业。平均成本下降是自然垄断的充分条件,但不是必要条件。如电力、管道煤气、电信、供水、环境卫生设施和排污系统、固体废弃物的收集和处理系统、大坝、灌渠、公路、铁路、城市交通、海港、水运和机场等具有自然垄断性。

自然垄断行业具有前期投资高、沉淀成本高、回收期长、以及相对较低的可变运营成本、较低的边际成本,持续增加产量可以不断摊薄固定成本,从而持续降低平均成本等特点。

然而人们经过仔细研究后发现,自然垄断行业可以划分为两个部分:垄断性的基础网络和竞争性的服务。如信息网络、电力网络、铁路网络等。依附于基础网络的服务部分,是完全可以市场化的。

自然垄断性会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市场规模的扩大发生变化。第一,在一般情况下,市场规模的迅速扩大有可能使单个企业的最佳生产规模相形见绌,从而使自然垄断行业失去自然垄断性。第二种情况是技术进步能够扩大企业的最佳生产规模,使原本竞争性的领域产生垄断。第三种情况是替代技术或替代品的出现使细分的行业之间出现竞争。

自然垄断行业可以通过将垄断性的网络部分的剥离而增加市场竞争,从而达到资源的合理配置与优化。例如,将电信网络的建设与维护剥离出来,由一个非赢利性的组织专门从事网络的规划、建设、维护与更新。电信运营商与网络只是一个赁租关系,定期按其所提供服务的流量大小交纳租赁费。所有运营商的租赁费形成基础设施的更新改造基金。任何一个商人都可以租赁网络向消费者提供电信服务。这样做,既可以减少重复性的基础设施建设,又可以降低门栏,便于开放电信市场,提高竞争,提升服务质量,降低服务价格。目前的电信运营商仍然是自己建设网络、经营网络,因而在我们居住的小区里,既有原电信局架设的电话线路,也有网通公司新架设的通信电缆,还有铁通公司架设的通信电缆,有线电视公司架设的电视线路,联通公司也在积极准备铺设电缆。再加上电力公司架设的电力线,真可谓线路密布,形同蛛网。而实际上各个公司的网络利用率都不是很高。除了有线电视的利用率在80%左右外,原电信局的线路利用率大约60%(架设较早),网通的网络利用率不足40%,铁通的网络利用率不足30%。这些网络和网络技术并没有升级,只是简单的重复和资源浪费。有些线路由于风吹雨淋日晒、年久失修即将报废。

实际上能够称为自然垄断的行业是很少的。

4、行政性垄断又可以称为强权垄断。它可以分为非法强权垄断和合法强权垄断。前者指利用武力在市场上的强买强卖或收取保护费,由于它的非法性很快就会遭到其他市场主体的反对和政府的打击,因而只能发生在阴暗的角落里。而后者是利用合法的行政权力决定对一个行业或一个领域的进入,并决定产品或服务的价格甚至产量所形成的垄断。行政性垄断的管理职能都非常强,并且拥有相应的行政管理手段以实现其职能。比如民航总局,拥有规定机票价格的权利,审批营运航线以及投入运力的权利,并对直属航空公司有人事权;信息产业部,有发放牌照的权利,有定价权;石油、电力等部门都是行政性垄断公司。行政性垄断的通病是政企不分,机构庞大,效率低下,资源浪费。

至于由少数厂商的合谋行为导致的行为垄断,我们认为可以归属于强权垄断。具有相当市场力量的寡头企业生产该行业的大部分产量。寡头市场的潜在危险是寡头企业通过形成卡特尔组织或默契合谋联合操作市场,提高价格,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扭曲资源配置、阻碍创新、服务质量改善和技术进步。尽管在一次性博弈中,企业间的卡特尔和默契合谋是难以维持的,但在多次重复博弈中,卡特尔协议和默契合谋是可以维持的。寡头市场的另一种可能是,少数占主导地位的企业通过“价格战”消灭竞争对手,最终实现对市场的垄断。寡头企业也可能通过设置进入障碍阻止潜在进入者的进入。寡头企业反竞争行为的可能性与市场的集中度有关。市场的集中度越高,卡特尔协议和默契合谋越容易维持。因此,反不正当竞争的一个重要措施是通过限制单个企业的规模来降低市场集中度。不过,限制企业规模也可能导致规模经济的损失。

5、反垄断的认识障碍

反垄断妨碍发展规模经济。

生产过于分散造成的过度竞争和生产过于集中导致的垄断,对于建设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都是不利的。长期以来,各国政府一直力求在规模效益和竞争效益、反垄断和防止过度竞争之间寻求某种平衡。在我国,由于企业“小、散、乱”的问题在许多行业普遍存在,严重影响市场的集中度和企业的竞争力,培育大企业、大集团自然成为有关政府部门的优先选择,发展规模经济也因此成为某些人拒绝讨论反垄断问题的“挡箭牌”。规模经济由于其具有较低的投入和较高的产出而成为人们追求的目标之一。规模经济来自经济规模,但是只有在生产分工的专用性、生产经营的不可分性、维度效益、服务设施的共享性等方面具有优势的经济规模,才能形成规模经济。我们也不反对有意识地引导促成规模经济,但是我们始终反对不顾经济规律的拉郎配、乱撮活。我们前面谈过,反垄断实际上是反对强权垄断,反对利用垄断地位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暴利,我们不反对企业的垄断地位。事实上反对强权垄断、反对行政性垄断,将更有利于企业的公平竞争、优胜劣汰,有利于企业的市场化重组,真正地形成规模经济。

反垄断妨碍国有企业改革,不利于我国企业的国际性竞争。

这种看法实际上是站不住脚的。反对强权垄断、反对行政性垄断正是为了国有企业能够轻装上阵,摆脱政府的翼护与羁绊,以一个独立法人的姿态,积极地参与国际竞争。之所以产生这种糊涂认识,与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滞后、存在深层次矛盾有关。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面临的深层次矛盾,主要是指体制性结构的不合理。无论是作为宏观层面的政府改革,反反复复,时进时退;还是作为微观层面的国有企业改革,步履艰难,尚未突破,其体制性的结构矛盾都起主要作用,并处于十分突出的地位。我国经过20年的渐进式改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初步建立。这主要表现在,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框架已基本形成。例如:第一,我国已初步形成多元化的市场竞争主体,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已确立为一项基本的经济制度;第二,市场机制在经济运行中逐步取得主导地位,无论是国民经济的总体市场化程度,还是产品的市场化程度,要素的市场化程度,都有了相当的发展;第三,政府宏观调控的工具和方法已发生重要变化,政府职能在逐步向适应市场经济的方向转变。这充分表明,过去20年我国以着力塑造市场经济主体和形成市场机制为重点的基础性改革已取得决定性进展,我国经济的微观基础已发生实质性变化,并使我国的经济运行进入市场约束的新阶段。由于以往的基础性改革并没有解决旧体制中的深层次矛盾,使得新旧体制之间的结构性冲突和矛盾十分突出。这主要是:第一,行政性资源配置方式和行政性垄断还占有一定比重;第二,与市场经济主体多元化相适应的制度化、法律化建设还严重滞后;第三,尽管在某些体制方面有所突破,但体制结构性矛盾还仍然十分突出。这些矛盾和问题在现实经济社会生活中还比较普遍地存在。从现实情况出发,体制性的结构矛盾越来越成为制约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进程最为突出的因素。

6、结论:

市场性垄断是市场经济中秩序的一种表现,它体现的是社会公正,应该受到法律和政府的保护;具有自然性垄断的行业实际上是少之又少的,即便是具有自然垄断性,也应该将垄断性的基础设施部分与依附于其上的服务性部分分开,促进市场化竞争,以拓展经济空间;而行政性垄断或强权垄断,不论是现在或者是将来,都是舆论抨击和法律制裁的对象。

四、遏制垄断暴利的对策和思路

1、调整结构,强化市场机制,限制和消除行政性垄断。

①真正地实行政企分开,使企业从行政机关的附属变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彻底打破政企合一、官商合一的行业垄断状态。还企业以本来面目:企业就是牟利组织,它不能既是企业,又代表政府;既行使政府职能,又要超额利润。政企分开一直是改革的重要目标,但政企不分仍然是目前改革中难以解决的问题。例如,国有企业改革或整个国有经济的结构调整,在一定程度上都同政府管理经济的制度模式相联系。在进一步的改革进程中,是强化政府对经济的直接控制力,还是放松行政管制,打破行政垄断,使政府从以直接干预经济为主的职能,向以提供公共服务为主的职能目标转变。这些问题不从根本上加以解决,国有企业改革或国有经济的结构调整,就很难有多大进展。在当前,打破行政性垄断对扩大国内需求有特殊作用。如,近两年,与许多工业品价格下降相反,服务品价格不断上涨,幅度超过10%。这种情况的根源在于服务业长期以来形成的行政垄断的局面还未根本改变,服务业改革的步伐相当缓慢。实践一再说明,无论是国有公共部门的改革,还是国有企业的改革,都是同政府体制的职能转换直接联系在一起的。我们强调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但不解决各种党政行为和行政手段对企业的干预,这种治理结构无论如何都是难以建立的。

②发展多种经济成分,允许非国有的其它资金投资于垄断行业,消除人为的市场壁垒与限制,建立多元的市场竞争主体,从体制和结构上形成竞争态势,达到抑制行政垄断的目的。我们应该借WTO的强劲之风,同时对内对外扩大改革开放,尤其是近期内要加速对内开放,降低或放弃市场准入方面的所有制限制,扩大国内非国有经济成分进入各大产业市场的范围。大力发展非国有经济,并使之成为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是我国经济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但非国有经济的发展却存在许多制度。如,产权保护问题、市场准入问题、融资渠道问题等。近两年,政府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取得一定成效,但到目前为止,积极的财政投资未能明显地带动非国有经济的投资,民间资本尚未真正启动。例如在1998年,国有投资增长19.6%,私人投资仅增长6.1%,集体投资则下降3.5%。这说明,发展非国有经济,根本的出路在于克服制度,为非国有经济发展创造空间。这在我国即将兑现加入WTO的承诺下,更具迫切性。

③强化市场竞争机制的功能。市场经济要求机会均等,公平竞争,只承认实际效果。因此,每个市场参与者都要反对垄断。制定公开、透明的市场经济法规体系。“没有合适的法律和制度,市场就不会产生任何体现价值最大化意义上的效率”(布坎南《自由、市场和国家》第79页)。保证每个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公平、合法的竞争,制裁打击不正当竞争。

2、短期内,在对垄断企业进行分割和拆除前,加强对垄断企业所经营的商品和服务的定价的监督和控制,堵塞漏洞防止暴利的产生。首先,建立针对垄断企业商品和服务的监控系统,对其定价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控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防止既成事实,侵害消费者的权益。其次,明确垄断企业商品、服务的定价标准尺度,必须以马克思的生产价格理论为基础,以“成本价格”加“平均利润”作为其市场价格基础,然后再加减反映市场供求波动的幅度,形成最终的价格。制止垄断企业毫无依据的乱提价。再次,严格执行“价格法”。垄断企业经营的商品和服务的定价必须合法,必须符合法律程序的规定,同时依法制裁垄断暴利行为。

3、政府依法加强对垄断企业的管理,加大对垄断暴利的整治力度。①近期来,政府对垄断企业加大了管理力度,并相继采取了一些措施,从体制和结构上进行了重组和改革,确实有一定的成效,但与社会公众的期望相差太远。应该继续深入地进行改组、分割,使之不再具有垄断地位。必须对原来行政性垄断的产业部门,首先由政府实施大刀阔斧的重组,形成一个大体可操作的竞争性框架,然后再经过市场性重组的手段,实现改革目标。没有政府主动充当第一推动力,打破既得利益的传统格局、形成竞争性市场的过程将极其漫长。用行政手段重组行政性垄断产业部门的时候,还要防止:本来为了达到彻底消除市场禁入而实施的行政性重组,反而由于行政性手段本身的问题而造成新的行政性垄断。

②依法严惩不正当竞争行为。从体制上对垄断行业进行重组只是反不正当竞争的一个方面,更重要的是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严厉惩处,依法没收非法暴利,并处以双倍的罚款。这样,才能够在惩罚不正当竞争中,真正地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高效的统一市场体系。

4、健全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依法治理垄断暴利行为。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必然要求能够反映市场发展规律的法律制度及时出台,从而保证市场经济能够在法制的轨道上健康发展。时至今日,我们虽出台了多部法律法规,但是,保证市场参与者平等竞争的法规,尤其是建立在平均利润率规律基础上的“反垄断法”、“反暴利法”却迟迟不能出台。这是造成市场垄断、缺乏竞争、垄断企业凭借其地位采取不正当手段攫取暴利的一个重要原因。建议尽快出台“反暴利法”和“反垄断法”,为有效遏制垄断暴利现象提供法律武器,以便在对垄断暴利行为进行惩治时有法可依。

五、参考文献

1、曾繁华《暴利问题及对策研究》(1998)

网络暴力产生的根源范文篇6

电子商务以信息技术高度发展为基础。在电子商务时代大量信息商品化以后,信息呈现爆炸式增长。信息作为一种重要的资源开始进入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在面对海量信息,人们感觉信息已经相对太多,无力处理。于是有人提出电子商务时代信息过剩了。信息果真过剩了吗?这个问题值得思考。因为如果信息真的过剩了,那么就意味着需要控制信息的提供速度和数量。电子商务作为乘坐在信息高速列车上的重量级角色,信息量的增加速度的减少无疑会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

一、信息伪过剩的表现

信息伪过剩的本质存在于其表现当中。信息伪过剩的突出表现是看似信息充裕而实际上信息缺乏。现在使人们感觉信息充分以至于觉得信息过剩的现象主要有:大量垃圾信息持续涌现和出现信息暴力现象。①大量垃圾信息持续涌现。垃圾信息突出表现就是垃圾邮件、人类天性排斥的怪异信息、低俗信息件、强制植入信息等在网络上泛滥。2007年第一季度。中国互联网用户收到的垃圾邮件比例为58.01%。如果以删除垃圾邮件耗费网民时间来计算损失,根据中国互联网协会的统计。参照中国国民生产总值。并结合调查结果。垃圾邮件每年给国民经济带来的损失大约为104亿元。垃圾信息的特征是对这些信息的接收者来说是无用的,而且一般情况下接收者是被动接收垃圾信息。②出现信息暴力现象。信息暴力现象是利用信息作为暴力的手段严重不合理干涉某些群体或者个人的正常权益。信息暴力现象突出表现是不合理的人肉搜索、网上追缉令、谣言帖子、炒作色情、宣扬暴力的网络游戏、制作扩散计算机病毒、搜索服务不能提供公允信息等现象,信息能力现象的特征是干涉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直接侵犯特定主体的经济利益或者其他权益。

垃圾信息和信息暴力现象的共同的特征是使人们认为信息过剩。从表面现象来看似乎是这样的。但事实是。就在人们感觉信息过剩的同时。许多人发现在网络上找到自己需要的信息并不是一件轻松的事情。甚至有很多必须的信息却无法从网络上获取。可见对许多人来说。直观的感觉不是信息太多,而是信息太少。现有的信息总量相对此前时代是有很大增加。但是相对于人类社会活动的广度和深度来说还远远不够。人类社会活动范围比以前的任何时代都要庞大很多,同时也要细致很多。突出的表现就是人口的增加和人们经济活动联系更加密切。1804年世界人口达到10亿人。123年以后即1927年达到20亿人。33年后即1960年达到30亿人,14年后即1974年达到40亿人。而13年后即1987年就上升到50亿人。1999年10月12日“60亿人口日”的到来,显示世界人口增长10亿人的时间已缩短到12年。根据联合国人口基金《2004年世界人口状况》,2004年世界总人口为63.78亿人。1820年,世界GDP还只有6950亿美元。而1992年高达279950亿美元,增长近40倍,年均增长2.2%。同期。在世界总人口增长4倍的情况下,世界人均GDP由651美元增至5145美元(以上均按1990年美元计算),增长7倍。年均增长1.2%。二战后,在新的科技革命的推动下,世界GDP总量和人均GDP增长速度明显高于以前。世界GDP总量年均增长率1820-1870年为1.0%,1870-1913年为2.1%,1913-1950年为1.9%,1950-1973年高达4.9%。1973-1992年为3.0%。上述各个时期世界人均GDP年均增速分别为0.6%、1.3%、0.9%、2.9%、1.2%。在活动范围扩大的时候,人们需要更多的信息了解环境和控制自身的行为。因此。人们所感觉的信息过剩其实是一种伪过剩。从信息提供方来说是信息供给不够充分;从信息使用方来说是人们的信息处理能力不够强大,不能从纷繁复杂的信息中识别获取适当的信息。垃圾信息和信息暴力现象只能说明网络上存在许多不该有的信息。也许这些信息确实不该存在,但是并不能说信息太多了。

信息伪过剩本质上是人们的信息处理能力有限,不能完成庞大信息分析和整理。如果不能清楚认识信息伪过剩的本质。将会导致错误地认为问题出在信息提供方,而不是信息使用方,有可能使人们满足于已有的信息处理能力。信息伪过剩是看似信息过剩,而实际上信息缺乏,这说明人们需要得到更多的信息支持。

二、信息伪过剩的成因与负面影响

(一)信息伪过剩的成因

信息伪过剩是人们需要的信息缺乏供给。而不需要的信息被强行塞进来。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那些被强行塞进来的信息对某些主体有巨大经济利益,而那些人们需要的信息并不具有直接的经济利益。经济利益是导致信息伪过剩的根本原因。从新闻组到博客,这些网络信息形式都无一例外打上了追求经济利益的标志。随着越来越多的广告商对个人网页、博客的流量等给予经济回报,不少网友已经成为职业“写博人”,并从自己博客的流量中找到一个挣钱的新渠道。因此。一些博客和视频开始“变味”。靠编造故事、揭露他人隐私、偷拍、恶搞等手段来吸引眼球、增加流量。以获得更多收益。这样就形成了巨大的信息伪过剩。2008年中央电视台曝光百度的竞价排名事件,其被指过多地人工干涉搜索结果,引发垃圾信息。涉及恶意屏蔽,被指为“勒索营销”,并引发了公众对其信息公平性与商业道德的质疑。可以说。现在大量的信息伪过剩,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某些主体可以通过这些信息伪过剩来实现经济利益。但是信息伪过剩给社会经济生活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二)信息伪过剩的负面影响

信息伪过剩带来的第一个负面影响是消耗了大量资源而无法得到足够回报。垃圾信息在网络中肆意横行,不断扩张的过程中,主要造成以下影响:①占用大量网络空间资源;②消耗接收者的时间等资源。信息暴力现象不仅消耗资源而且直接侵犯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甚至直接危害特定主体的经济利益,损害社会的公平和公正,如百度竞价排名中屏蔽了一些对消费者有实际效用的网站。

信息伪过剩带来的第二个负面影响即是降低了公众对网络信息的信任。互联网的发展,尤其是电子商务的发展离不开社会公众的支出信赖。中国网民数量超过2亿。大致与美国相当,但是2007年中国的在线广告市场总收入为13亿美元,同期美国互联网广告支出超过200亿美元。虽然这两个数字没有直接的可比性,但分析师们一致认为,用户数量与广告费用比值的差异巨大,中国公众对网络信息信赖程度比较低是主要原因之一。而公众对网络信息信赖程度很大程

度上与信息伪过剩相关。

信息伪过剩的带来的第三个严重负面影响是抬高了进入电子商务领域的资本门槛。电子商务的进入门槛很低,曾经被公认为是电子商务的主要优势之一。从理论上来说,只需要计算机互联网就可以在网上开店挣钱。但是当网络存在严重的信息伪过剩就会导致电子商务资本门槛大幅提供,虽然在网上注册域名租用服务器来搭建电子商务网站的费用很便宜,最低的一年只需要数百元。注册淘宝或者类似网上商店几乎免费。但是这些最低的投入通常不能获得足够的回报,许多企业花了2800元购买阿里巴巴诚信通资格后才发现,一个热门关键字往往会有几十页的搜索结果,排名靠后的企业基本上无点击。在阿里巴巴诫信通基础上又增加了竞价服务,如果要将自己的企业或产品排到关键字前五位。每月须再向阿里巴巴交500元至1600元的竞价费。要获得商业成功则需要更多资本。

三、信息伪过剩的对策

(一)制定相关道德法律规范

信息伪过剩属于电子商务发展过程的问题。电子商务及其依赖的网络环境都属于新生事物,其中的很多行为目前还缺乏规范。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不道德不合理的追求经济利益的行为难于被识别、惩处。因此。应加强对信息伪过剩现象的道德、法律规范建设。如网络广告行业规范、搜索服务规范等。制定的相关道德法律规范应有利于人们需要信息的发展,赋予那些提供人们所需的信息的提供者获取经济利益的机会。同时严厉惩处制造垃圾信息、信息暴力等行为。使其无利可图。通过法律的威慑和道德的谴责,减少垃圾信息和信息暴力现象,使网络上的信息噪音降低,提高人们的信息使用效率。

(二)拓宽提供有利社会经济发展信息的渠道

信息伪过剩还包括人们从网络上得到有用信息的难度比较大。这说明网络缺乏对人们有用的一些信息,或者说网络的有用信息不充分。导致网络有用信息不充分的重要原因是一部分信息很难被商品化。这些信息包含的经济利益价值比较底,就如同现实生活中的许多公共基础设施等公共产品一样。这些信息要么无法获得足够的回报。要么就是投资回报的周期太长、获得商业回报的风险很大,因此这些信息很难吸引商业投资。为此,需要政府采取扶持政策,加大公共资金的投入。对于能够产生一些经济利益但数量不足以弥补投资和投资合理回报的信息。可以由政府补贴来实现商品化:对于完全没有经济利益或者经济很低、而社会公众必须的信息。可以由政府出资建立公共信息平台。

网络暴力产生的根源范文篇7

网络传播的交互性

在网络传播中,受众与传播者或者受众与受众之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进行直接双向交流的特性叫做网络交互性。交互性是基于互联网技术的网络媒体的最基本的特征。传统的大众传播媒介从根本上说是一种单向传播,传受双方处于时空隔离状态,信息绝大多数是从传者单向流向受者,而受者在传播过程中的能动性非常微弱。网络媒介的出现,可谓打破了这种传播法则,它的双向互动性使信息的接受者拥有了更多的主动性。因此,交互性一般被认为是指双向传播的特性。著名的传播信息技术学者埃弗里特-m-罗杰斯在互联网刚刚兴起时就提出了对交互性的认识。他认为,交互性是“在传播进程中参与者能交换角色、并对他们的双边话语具有控制力的程度”。

1998年,美国loyola大学副教授e11iotking提出,“交互性”这一概念至少有两种含义:一方面,指用户在网络上获得信息时,可以有更多的自主权,即他们可以自己控制何时以何种方式获得何种信息。另一方面,指信息的提供者与信息的接受者之间的关系,主要指用户的反馈。这意味着受众对网上信息具有选择权和迅速反馈的能力。网络交互性传播的应用分析

互联网显然是“双向”交流的媒体,因此新闻网站要实现最佳“交互性”,是让网上读者之间,读者与网站工作人员之间相互沟通。虽然网上媒体“交互性”强于传统媒体,但网上媒体还没有充分利用这种能力来改变新闻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

以“暴走妈妈”的网络报道为例,荆楚网和长江网作为本土主流网络媒体都开辟了专题进行报道,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比较荆楚网和长江网“暴走妈妈”网络专题报道“交互性”上的差异。

在专题标题的设置上,长江网使用了副标题,将暴走妈妈母爱的内容进行了充分表述,但语言稍显冗长。相较而言,荆楚网的标题则显得干净利落。

在报道栏目的设计上,两网在内容上大同小异,均围绕该新闻事件进行了较充分的图文报道,涉及最新报道、媒体关注、外界评论等内容。网民可任意选择想要阅读的内容,基本实现了网络交互性的第一层,即让用户对信息的选择有更多的自主权。但在视频报道上,长江网的视频内容则更加丰富多彩。他们不仅请“暴走妈妈”做客长江网,并对“暴走妈妈”陈玉蓉的家属、邻居进行了访谈,多角度多层次地对人物进行报道,使得人物形象更加真实感人,更能打动人心。

另外,在网络交互性的第二层上,即实现网络互动交流上,荆楚网的传播手段更加丰富。荆楚网不仅开通了短信互动,通过短信寄予送祝福,还在页面下端设置了祝福墙,将网友对“暴走妈妈”的祝福显示在此区域。而长江网则仅在专题页面开通了网友留言专区,并滚动显示留言内容。相较而言,荆楚网的互动形式更加多样化。但总体来说,两网在发挥网络交互性功能上都还不够充分。网络交互方式挖掘不充分,是目前网络正面报道无法吸引年轻受众关注的原因之一。

交互性在重大报道中的应用

交互性是网络区别于传统媒体的突出特征。增强网络的交互性使正面宣传在吸引受众参与、放大社会影响、实现有效传播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网络媒体不仅可以综合运用消息、通讯、图片、评论、访谈等多种新闻样式,而且综合运用视频、音频、论坛等多种技术手段,使典型报道内涵丰富多彩,多角度、多层次、多侧面地展示典型人物形象,反映受众心声,实现媒体与受众的互动。在“湖北群星”网络报道中,虽然也采用了多种新闻报道样式和技术手段,但在这一过程中,网络媒体更多是依赖传统媒体的报道内容,来自网站原创的内容则略显不足;同时,对相关信息的挖掘和对人物事件的纵深拓展不够,未真正发挥出网络空间“全景展示”的优势。

值得借鉴的是人民网“人民的好卫士——任长霞”专题。新闻、图片、评论、视频、音频等构成了一幅展现任长霞英雄事迹和成长轨迹的壮丽画卷,使受众仿佛看到一个立体的活生生的英雄人物。

传统媒体往往受版面空间,播出时间的限制,不能全面展开报道。而网络媒体不存在这一问题。网络空间的无限性给网络典型报道提供了大展身手的舞台。因此如何在这无限的网络空间中提供更能满足用户需要的信息,这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

在网络传播中,信息的生产者与消费者的角色不是固定的,是随时互换的,他们之间的信息交流因为反馈的存在而变得双向。反馈的及时和便利,使得网络传播的传受双方间的界限变得越来越模糊。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湖北“暴走妈妈”的网络报道,更多是图文形式的报道,不仅在与网民的互动上重视不够,而且在互动的形式和内容上还缺乏想象力和创造力,因此难以调动广大网民参与的积极性。在网民互动上做的较好的如央视国际曾在“任长霞专题报道”中开设嘉宾在线谈话——《记者话长霞:人民不会忘记》。他们邀请参加过任长霞事迹采访团的央视记者做嘉宾,与在线网友交流采访体会,讲述采访背后的故事,回答网友的疑问,变网上大众传播为点对点的人际传播,更具亲和力和感染力。

“18人梯”、“信义兄弟”、“暴走妈妈”这些产生巨大社会反响的典型人物和事件的主角,他们都是我们身边的寻常百姓或草根一族。媒体正是通过它的报道力量,找到了我们身边的崇高与感动。在“湖北群星”报道中,传统媒体无疑在正面宣传中占据了更加重要的位置。而实际上,网络在发掘典型事件、典型人物上大有可为。

我们看到,最近几年由“网络红人”引发的典型报道层出不穷。例如成都市一名普通的女交警胡玲,因其温柔而严格的执法视频在网络曝光,被网民冠以“温柔一刀”的名号而迅速走红。随着国内主流媒体的积极跟进,胡玲“温柔一刀”成为成都市民街头巷议的话题。选择这样一个普通青年民警作为报道对象,使受众感到可亲可近,能起到很好的示范作用。

网络暴力产生的根源范文篇8

关键词网络表情符号;态势语;投射作用

中图分类号G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6708(2015)134-0196-03

1网络表情符号的诞生与流变

1982年9月19日,被视为是网络表情符号诞生的日子,美国卡耐基・梅隆大学斯科特・法尔曼教授在电子公告板上输入的一串ASCII字符“:)”,被媒体称为“改变历史的一张笑脸”。如今,无论是微博还是QQ,或是手机等移动平台网络产品中,我们早已不满足于使用纯文字进行表达,越来越多的网络表情装点了没有温度的文字,传递着视觉化的讯息。2006年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公布的《中国语言生活状况报告》中显示,在网络语言的使用中,符号的使用率达到了55.07%,已经超过了汉字的使用率。网络表情的逐渐走红引发了

关注。

在之前的相关文献中,有研究者将网络表情符号定义为:“适应网际在线交流模式出现的一种图像性符号。”[1]其实,除了基于网络即时通讯(InstantMessage,IM)的网络在线交流之外,网络表情符号也同样适用于不一定发生即时互动的网络“离线”交流,如微博、SNS等。传播学中有“CMC”(ComputerMediatedCommunication,电脑中介通讯)这一名词,在此,将其改为“IMC”(InternetMediatedCommunication,网络中介通讯),将更适用于描述网络表情的使用范围。

作为对于IMC中文字的补充,网络表情符号从诞生之时开始也在逐渐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及受众的需求发生着变化,可以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1.1ASCII字符和日式颜文字

美式ASCII字符是以键盘符号来表现九十度偏转的表情的,如:)表示微笑,:(表示难过等。日式颜文字则以键盘符号展示正面表情,如()表惊讶等。

1.2静态卡通形象与图片

伴随计算机软件技术的发展,卡通形象与真人照片截图的静态图片成为了网络表情符号的载体,形象直观,表达情感直接,广受网友欢迎。

1.3动态卡通形象与动图

动态网络表情符号的出现,开拓了网络表情时代。表情有了时间上的变化,娱乐性和审美性大大提升,表意过程中的信息量也增加许多。

1.4角色品牌形象与系列

角色型表情符号往往带有一定的性格或原型特色,成系列出现。有些为原创性角色,如兔斯基、马里奥等系列;有些则直接借用已有的动画或影视角色,如樱桃小丸子、周星驰表情系列,等等。角色型表情符的使用,带来了更丰富的象征意义,也逐渐形成了特定的角色品牌价值。

2网络表情符号的使用目的

2.1语言与符号――作为文字辅助

网络表情符号最表层,最直接的功用便是作为文字的辅助手段表情达意,充当网络交流中“态势语”的角色。“态势语”一词出自语言学领域,根据李峻的研究:态势语言就是指“人类以面部表情、身势动作、空间距离和服饰装束为物质材料的信息载体”。[2]国内对于网络表情符号的研究中,很大一部分都是从语言学、符号学角度入手的。余光武和秦云在研究中提到:“网络交际是一种处于虚拟场景的交际,这种虚拟的场景实质上就是对现实场景的一种模拟。同样,处于这种环境下的言语交际也是现实中的言语交际的一种映射,只不过,现实中的交际是‘有声语言+态势语言’,网络交际中则是与此相对应的‘文字序列+网络表情符号’”。[3]表情符号定位为网络交流中的“态势语”,无论从语言学还是符号学角度来说,都是将网络表情符号作为特殊的表达符号,或是文字的一种辅助手段,承担了在网络交流中表情达意的作用。

2.2艺术与审美――作为设计表达

网络表情符号作为一种承载体为图像和动态图片的表达方式,是天然带有艺术性和审美价值的,因此,网络表情符号的创造、使用和传播,可以作为一种设计表达,表征创造者、使用者的艺术与审美品味,是一种在艺术与审美领域进行双向表达的艺术种类。

值得指出的是,作为一种相对自由与独立的艺术形式,网络表情符号与其他设计产品不同的地方在于,它更多地反映了创作者的艺术与审美表达。人民日报题为《网络表情创作者点击你我的喜怒哀乐》的报道中指出,网络表情不下千种,但专门从事表情创作的人很少,网络表情“大眼鼓”的创作者邹健也表明,“大多数创作者都是从兴趣爱好开始,很多形象都能看到作者本身的影子。”无疑,在网络表情符号的创作、使用与传播之中,能够投射出创作者的个人喜好与思维认知。

2.3广告与周边――作为商业形象

网络表情符号是一种制作简单、成本低廉、传播迅速的设计产品,由于设计风格多样,便于区分和定位广告学中的“目标受众”,与商业、广告有着不可分割的紧密关系,可以通过为公司企业制作广告,或授权开发周边产品两种途径盈利。

早期的网络表情符号流传于网络即时通讯软件,腾讯QQ等软件在用户进行即时通讯时提供官方表情(企鹅形象与黄色脸部表情形象)用以辅助文字进行沟通。在这一时期,网络表情符号承担着提升与推广官方商业形象与品牌形象功能,同样的例子还有新浪微博的浪小花等等。而后,随着例如兔斯基、炮炮兵等个人创造表情的走红,网络表情符号有了更多与广告接触的机会。

从广告学角度来看,网络表情符号属于一种十分特殊的广告形式,创作者进行创作的技术与成本门槛都很低,但需要自己承担收益风险,只有表情获得了一定的关注度,成功走红,才能够获得经济效应。对于广告主来说,相对风险较小,可以通过网络表情前期的关注度来较为精确地评估广告效果。同时,网络表情各自不同的特色也便于广告主对使用者进行区分,进行准确的目标受众定位。

为了使网络表情符号顺应网络传播高速、高效、高覆盖面的特色,网络表情符号极少需要付费进行下载使用,绝大部分都是供网民免费使用,有的创作方为了表情的成功“走红”甚至不遗余力进行自付费用推广。网络表情符号不通过出售使用权进行盈利,而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行间接盈利的。

1)为其余品牌制作广告或进行推广。例如知名动漫作者林无知创作的网络表情形象“nonopanda”就与美特斯邦威MTEE携手合作,在2010年4月推出nonopanda动漫大乱斗的病毒视频。2013年3月6日,由网络表情作者“苗小茜”创作的虚拟网络表情形象马里奥小黄在新浪和腾讯微博各自了一张在洗澡时使用索尼XperiaZL36h手机的动态图片,索尼Xperia官方微博随后转发。2012年末,肯德基联合早已走红的网络表情形象“兔斯基”推出了肯德基新年套餐,随餐赠送四款兔斯基挂件玩具,引发收藏潮流。在这些案例当中,网络表情符号“东家”的定位如同广告公司,用网络动漫表情协助企业和个人塑造品牌形象,完成营销策略。

2)网络表情符号的创作者在表情形成品牌效应后通过授权进行盈利,例如对服装、玩具等各类衍伸周边产品进行授权,收取授权费及销售提成。网络表情形象“彼尔德”就于2013年推出了绒毛玩偶、围巾、手套等产品。炮炮兵的创作者,江苏常州卡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市场总监戈景瑞认为“从以往的经验看,衍生品是动漫的盈利重点”。在这一方面,网络表情的预先走红更是必须的条件,只有具备了大量的基础受众,具有相当的销售潜力,才可能被周边产品制造商看中,通过授权形式完成网络表情形象的盈利。

3网络表情符号与人的深层关系

3.1个性与特征――作为反思需求

网络表情符号能够根据心理学中的“投射作用”表现用户个性与特征,是具有设计情感的双重反思性设计产品,同时在进行表达时,会使情感夸张化。在设计学领域,IlpoKoskinen在其著作《移情设计――产品设计中的用户体验》中提到了狭义设计产品的反思性:“我们能从它们中映射出自我,能在个人层面上和这些标准化的产品产生联系。它们是反思性的,而不是操作性的。……我们可以选择以任何方式来感知一件产品,无论是关注它的操作特性、美感还是社会价值。不同用户所重视的产品属性并不相同,但这些属性都会在人们的意识中得到不同程度的反映,这就造成了对产品和体验态度差异的社会基础。”[5]网络表情符号作为一类设计产品,不同用户对其的选择喜好、使用态度迥异,是基于用户的社会经验与个人认知、性格的,换而言之,是具有反思性的。

设计产品的反思性涉及到心理学中的“投射作用”这一原理:投射作用,是指个体依据其需要、情绪的主观指向,将自己的特征转移到他人(他物)身上的现象。研究表明,投射作用常常容易造成个体的主观意向对于社会认知形成的影响作用比认知对象本身的特征还要大,即个体的主观心理状态在社会认知中的作用大于认知对象客观特征在社会认知中所起的作用,存在“喧宾夺主”的现象。在这里,可以理解为网络表情符号使用者对于反思性的需要度甚至超过了网络表情符号的功能性本身――对于某个使用者具有特殊意义表征的网络表情,代表的不仅仅是原本所具有的大众认可的意思,还可能具有其他超越本身的意义。这样的网络表情符号,对于个别使用者来说是独特的,具有自身烙印的。

网络表情符号作为反思性设计产品,在表征个人个性与特征的时候,具有将情感夸张和放大化的作用,强烈地表现使用者的感受。在使用网络表情时,“大哭”、“大笑”不一定真正表达悲伤、喜悦的强烈程度,由于网络的虚拟性,无法通过除了视觉之外的感觉真实感知使用者的心情,所以需要通过对于感情的放大化表达来突出表现。因此在进行设计时,需要考虑到这一情感放大化因素。

3.2聚集与沟通――作为群体需求

通过网络表情符号这一载体,有着相同喜好,对于这一设计产品有相同或相近反思性的使用者可以进行聚集与沟通,进行群体选择。在这样的情况下,网络表情符号可以被视作是一种群体需求,是一种全新的“使用与满足”模式。从传播学中“补偿性媒介”的理论角度来看,网络表情符号的诞生满足了对于传统媒介无法进行使用者即时交流、无法在传播过程中真正参与甚至创造传播载体的补偿性需求。

在这一部分中,一个非常经典的例子就是网络表情暴走漫画系列。暴走漫画的最初创作者是美国的一名网友,于2007年7月17日用鼠标和Windows画板画了一则四格漫画,而后,在2010年7月11日,Reddit网站用户Downlow创作的以姚明为原型的笑脸成为暴走漫画经典。2013年1月17日,暴走漫画正式登陆新浪微博表情符号加载框,微博消息一转发量达10000以上,评论6000以上。如今,在新浪微博,暴走漫画官方微博的粉丝早己突破150万大关,暴走漫画官方网站每天的访问量多时能达16万人次,暴走漫画团队每天能收到6000份至7000份作品。[4]同时,暴走漫画拥有自己的移动客户端,用户可以随时通过PC或移动客户端绘制属于自己的暴走漫画,当作四格漫画或网络表情上传,被称为“全民参与漫画创作的高潮”。在这一案例中,暴走漫画作为网络表情,首先对具有“暴漫审美”的用户进行了聚集,创造了群体,而后,这一群体也在根据自己的经验与认知创造暴走漫画,用于群体内部沟通,满足群体需求,并对更多用户进行新一轮聚集。

3.3转向与创造――作为文化生产

网络表情符号如同所有艺术或媒介形式一样,诞生于技术的发展、人类的需求以及社会的文化背景之中,同时在其发展的过程中自行发生转变,创造出属于自身的独特文化。

IlpoKoskinen在其著作《移情设计――产品设计中的用户体验》中提到:“可视信息也为图像的传统用法增添了新的元素,最重要的是图像互动行为。我们可以预见,通过互动能交流情绪,沉浸在情绪中,更重要的是,可以拿情绪开玩笑并把它当成社会行为的源泉。”[5]在Koskinen的文中,“可视信息”、“图像互动行为”指的是手机短信中的图片,但这一结论也同样适用于网络表情符号。

新浪微博创立之初,设计了一套自带的网络表情符号,此后又不断根据社会事件与热点加入了新的表情。其中值得重点关注的是“再见”和“蜡烛”两个表情,“再见”表情是一个摆手的黄色笑脸,是微博最初自带的表情之一,“蜡烛”表情出现于汶川大地震,是一根点燃的蜡烛。在其诞生环境中,“再见”表达的含义就是通常意义上的“再见”、“拜拜”,用于与他人道别;而“蜡烛”则表示对灾难的默哀,传递烛光悼念亡者,祈祷平安。这两个看似平凡的表情,在微博的传播中却逐渐发生了意义的变化,“再见”意义的改变源于多个搞笑微博账号的互相转发,用整齐的“再见”表情队形对原文当中的主人公的悲惨遭遇表达“一路走好”的意思,自此,“再见”表情便多了一些额外的意味,可以用于表达“自作孽、境遇悲惨到可以去死、由于自己的原因将会发生非常不好的事情、幸灾乐祸”的概念,与动漫中人物的悲惨遭遇一样,通过反向表达,供读者娱乐发笑。而“蜡烛”表情的意义转向可以视作网民对于在灾难时刻“点蜡烛祈福”这一“煽情而非理性举动”的抗议,利用娱乐精神将“蜡烛”表情的应用面扩展到了与“再见”表情类似的事件中,表达对他人“悲惨遭遇”“同情却又幸灾乐祸”的感情。在“再见”与“蜡烛”的意义转向使用中,针对的对象都并非严肃意义上的“悲惨”,只是生活中的一些小挫折,不幸等,没有严重后果,可以博人一笑:例如某微博博主发微博称:“当别人嘲讽你胖得不能再胖时,你不该哭泣沮丧,不该责骂愤怒,更不该听之任之,你要勇敢,行动起来,用事实证明你还能更胖。”,该微博即被网友使用“再见”表情与“蜡烛”表情进行转发,此处对于这两个表情,使用的就是其转向后的特殊意义。

可以说,网络表情源自于社会文化,又能够自发进行意义转向,从而创造出全新的“网络表情文化”,并入社会文化大潮中,成为记载时代的一个部分。

参考文献

[1]赵爽英尧望,表情.情绪.情节:网络表情符号的发展与演变[J].新闻界,2013(20).

[2]李峻.态势语言地位论[J].求索,2001(2).

[3]余光武,秦云.语言学视角下的网络表情符号初探[J].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11(1).

网络暴力产生的根源范文

关键词:网络暴力;中学生;问卷调查;影响

中图分类号:G636文献标识码:A论文编号:1674-2117(2015)20-0090-04

引言

网络在人们生活中已不可或缺,“网络暴力”现象也因其广泛的社会效应而成为舆论焦点。对于中学生群体而言,网络暴力对其的负面影响和危害较其他群体更为严重。[1]本文选用中学生作为研究对象,调研网络暴力对该群体在性格培养、心理健康、思想观念等方面的影响程度,并就如何减轻网络暴力的负面影响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中学生对网络暴力认知程度调查与分析

1.问卷调查

为掌握中学生对网络暴力认知程度的第一手资料,笔者拟定了7个方面的问卷调查内容:①是否了解网络暴力;②是否使用网络暴力语言及使用频率;③怎样看待网络暴力语言;④怎样看待人肉搜索行为;⑤是否参与过人肉搜索;⑥是否受到网络暴力伤害;⑦是否同意倡导拒绝网络暴力等。并从某市第八中学和第一中学的初、高中学生中各随机抽取60名学生展开了问卷调查。共发放调查问卷120份,回收有效问卷119份。

2.数据统计

本次参与问卷调查的男生有68人,女生有51人。对是否了解网络暴力问题的调查结果如图1所示。数据表明,了解网络暴力的中学生达78.8%,而非个别。对是否使用网络暴力语言及使用频率的调查结果如图2所示。数据表明,中学生使用网络暴力语言的比例高达90.3%。

对怎样看待网络暴力语言的调查结果显示,高达76.4%的中学生对网络暴力语言的使用态度较为模糊。认为网络暴力语言过于粗劣、伤人,应当禁止使用的仅占13.9%。甚至有9.7%的中学生认为使用网络暴力语言是一种正常行为。

对怎样看待人肉搜索行为的调查结果显示,认为人肉搜索不应被禁止的占68.2%。可见,中学生对人肉搜索行为是否违法界定不清,对是非对错的判断模糊。

对是否参与人肉搜索的调查结果显示,有1~2次人肉搜索行为的占2.6%;2次以上的占1.3%,有96.1%的中学生从未参与过人肉搜索。

对是否受到网络暴力的伤害的调查结果显示,有43.6%的中学生表示受到过网络暴力的伤害,其中多为来自网络语言暴力伤害。可见,中学生受网络暴力伤害的面较广,尽管伤害较轻,但影响较大。

对是否同意倡导拒绝网络暴力的调查结果显示,78.7%的中学生同意倡导拒绝网络暴力,认为没有必要的学生占21.3%。

3.结果分析

通过本次问卷调查了解到,网络暴力正不断侵蚀着中学生的心灵。中学生对网络暴力的了解尚不明确,对其危害性处于知与不知的边缘;中学生普遍会讲一些带有侮辱性的网络暴力词汇,这反映出中学生易怒、浮躁的性格特点;多数中学生不认同“人肉搜索”行为,认为其侵犯了隐私,用于正当行为尚可,但不应滥用,这说明中学生已初步建立正确的人生观、道德观,但对网络暴力的法律界限并不明晰,仍处于徘徊不定的状态。值得关注的是有近五成的中学生受到过网络暴力伤害,虽然只是受到语言的攻击,但仍可能对他们的心灵以及价值观带来深远影响。

网络暴力对中学生的负面影响

中学生是一个身处和谐校园的特殊群体,心智尚处于发展阶段,敏感、脆弱、易接受新鲜事物是他们的特点,这意味着他们更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下面笔者通过4个网络报道的典型事例分析网络暴力对中学生产生的负面影响。

1.案例分析

(1)网络暴力对中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道德观、价值观产生影响

案例1:2015年5月3日,成都一女司机在驾车途中,因行驶变道被男司机张某驾车逼停,随后被殴打致伤,警方公布的视频记录显示:被打女司机曾两次突然变道险些造成事故。该事件在网上引起强烈关注,众多网民纷纷指责女司机,发出“被打活该”“往死里打”等暴戾语言。[2]更有甚者对女司机展开人肉搜索,不仅其以往的开车不良记录被曝光,就连其开房记录也未能幸免。

据互联网调查,谴责女司机的网民占71.7%,其中16.8%为中学生。对人肉搜索女司机的行为,近五成的网民表示赞成,认为“就是要教训教训她”。该事件法院已有定论,但对男司机将女司机殴打致伤、网民人肉搜索其隐私、对其进行网络谩骂等行为持赞同态度的网民数量之多确实令人心寒。这无疑也透露出一些错误的理念,而这种错误的理念将直接影响中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道德观和价值观。

(2)网络暴力对中学生个人心理与性格塑造产生影响

案例2:2015年高考语文全国卷作文题目提供的素材为:一司机在高速公路上边开车边打电话,亲人劝阻但司机不听,司机女儿向警方举报,警方依照相关规定对司机进行处理。请考生依据该素材给司机或者警方或者女儿写一封信。未曾想到,该事情让众多高三学生“气急败坏”,居然把作文题目“写给父亲一封信”的原型人物人肉搜索出来,并在她的微博上留了4万余条评论谩骂。其后,记者从高速交警方面证实,网民骂错了人。

此案例源自高考作文,91.6%的参与者为中学生。该案例反映出中学生易怒、言辞激烈、断章取义、性格急躁、对事物缺少系统认知等特点。长此以往,必将影响中学生的性格塑造。

(3)网络暴力对中学生道德法制观念产生影响

案例3:2015年6月22日,网络上出现“永新一群女初中生殴打一女生”的视频。事因:被殴女生为学生会干部,与参与殴打的2位女生为同一学校的初中学生,在平时的管理过程中产生过矛盾。该视频随即引爆网络,并持续升级恶化。事件中主要人员的详细资料被人肉搜索出来后,本人及其家人、亲友的日常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报复行为,甚至一度出现了不雅视频。

人们在愤怒之余,开始了各种形式的网络暴力行为,却很少关注警方行为。这在无形中给中学生灌输了一种“出了事情不通过法律途径而是通过网络暴力解决”的错误观念,导致中学生步入了道德法制误区。

(4)网络暴力对中学生造成伤害

案例4:2013年8月,14岁女孩潘某在网上发了条“权志龙的一场演唱会够C罗踢一辈子足球”的微博,被网民谩骂和人肉。网民不仅在网上展开口水战,还不断给潘某及其家人、学校打电话咒骂,并到她家门口围堵。最终,潘母心脏病发,潘某被其父赶出家门,并被学校勒令退学,身心受到严重创伤。

中学生心智尚未成熟,社会阅历尚浅,承受能力很差,未形成正确的法制观念。他们极其敏感,又相对脆弱。一旦被推上网络暴力的风口浪尖,产生的后果难以想象。

2.案例总结

据2014年度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4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49亿,其中,中学生群体所占比例高达23.8%,他们在校园里接受书本知识熏陶的同时,也受到网络信息的影响,网络暴力的负面影响尤为突出。[3]网络暴力不仅影响中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道德观和法制观,更影响中学生塑造健康的性格,甚至还会对其造成人身伤害。

建议与措施

如何才能让中学生减轻或免于网络暴力的伤害呢?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个层面努力。

1.社会、家庭环境

(1)教师及家长言传身教,引导学生正确使用网络

中学生的活动场所主要集中在学校和家庭,教师及家长的言传身教举足轻重。遇到网络暴力事件时,教师及家长应谨慎做到:①和孩子一起认真分析事件真实性,全面、客观表达对事件的观点,提出正确解决问题的办法和途径,尽量不参与网络评价;②发现网络暴力时,和孩子一起,耐心分析网络暴力带给他人的伤害及可能触及到的法律问题,明确态度,不能以暴制暴,更不能不加分析地跟风和转发网络暴力;③关心孩子,关注孩子在社交网络上的言论,睿智、豁达、细心、宽容、认真地对待孩子提出的问题,诚恳地与孩子交流,传递正能量。

(2)公众人物应洁身自好,做好表率

“追星”是中学生的一大特征。公众人物背后都有数量众多的粉丝,当粉丝们因意见不合在各网络平台上出现网络暴力行为时,公众人物的言行就显得尤为重要。如果公众人物能正确引导粉丝们理智对待、宽以待人,并用自己的言行去感染他们,不仅能减少这类网络暴力的发生,让中学生免受其害,还给他们传递了正能量。

(3)学校增设网络素质课程,加强教育引导

学校在中学阶段应该增设网络素质教育课程,加强对中学生使用网络及鉴别能力的培养,进行正面引导,促使中学生自觉抵制网络暴力,提高其抗风险能力。

2.中学生自身

(1)选择健康的减压方式,加强体育锻炼

中学生学习压力大,网络的开放性、匿名性等特征,让他们似乎找到了可以释放压力的“平台”。尤其是一些网络事件(如案例3)与他们产生共鸣时,他们便不假思索地参与到网络暴力中。

可见,减少网络暴力给中学生造成的影响,减轻其学习压力是关键。中学生应选择健康的减压方式,加强体育锻炼,建立起乐观、积极向上的心态,避免沉溺于网络。

(2)培养高雅素质,拒绝低级趣味

中学生利用网络的初始目的是学习,而网络内容良莠不齐,因此中学生在通过网络学习时,应有意识地选择健康内容,拒绝浏览低级趣味、庸俗的内容,因为低级、庸俗的内容往往有悖于道德伦理和法制,往往是网络暴力泛滥之源头。

(3)谨慎交友,防微杜渐

“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在中学生身上体现得淋漓尽致,他们在行为举止和兴趣爱好方面受同学和朋友的影响特别大。当前,低年龄段的刑事案件中大多数是群体犯罪的现象说明,中学生交友的选择十分重要,案例3就有力地说明了这一点。良师益友往往能带领自己天天进步,步步向上;而选择沉溺于网络的朋友,时间长了,免不了也受到网络暴力语言和行为的影响。

3.网络管理

(1)立法规范网络行为

网络具有开放性、匿名性等特点,若无法律规范,势必造成网络暴力。要想从根本上遏制网络暴力,需通过立法来规范网络。

目前,我国已出台与网络暴力相关的法律规定,但需要从法律的角度对网络暴力进行更详细的界定[4],只有让中学生清楚地了解到人肉搜索、网络谩骂、透露他人隐私等网络暴力行为是违法行为,才能让其远离网络暴力。

专家建议,言论自由既不能突破法律规定,也不能超越道德底线,更不等于豁免社会责任,因此应对个人信息圈定“保护网”,对“人肉搜索”制定法律红线。

(2)实行网络实名制度

网络匿名有着零风险和零成本的特点,是导致网络暴力发生的重要原因。因此,有必要推行网络实名制。在网络实名制下,任何用户在网上的言行举止均会受到监控,这对欲实施网络暴力者具有强大的震慑作用。一旦出现网络暴力,可以很快得到查处,从而有效减少网络暴力,减轻其对中学生的影响。

(3)加大网络服务者的审查、监管力度

不少网络暴力的发生是网络服务者审查、监管力度不强所导致的。如果网络服务者能对新闻信息进行取舍,严格把关,将避免诸多网络暴力的发生。这方面,国外对网络暴力管理的经验可以借鉴。

结语

中学生作为网民群体里的生力军,身处校园,涉世未深,缺乏社会经验,有着强烈的好奇心,叛逆、敏感而又脆弱,思想观念尚未完善,极易受到网络暴力的负面影响。为了避免该影响,网络管理者、教师、家长、学生及社会各界需要共同努力,还网络一个健康、纯净的虚拟世界,只有这样中学生才能健康成长。

参考文献:

[1]姜方炳.“网络暴力”:概念、根源及其应对――基于风险社会的分析视角[J].浙江学刊,2011(6).

[2]张松超.女司机被打事件背后的网络暴力[N].湖北日报,2015-5-6.

网络暴力产生的根源范文

一、引言

公民新闻”概念产生于20世纪90年代的美国,主要定义一种普通公民参与新闻报道和新闻传播的行为。与媒体始终处于主导地位的传统新闻报道相比,在公民新闻中,公民们处在事件报道和传播的主导位置,他们主动就其所关注或经历的事件,通过网络以及其他方式进行公开报道或传播,或对已经公开报道的事件主动进行评论,发表自己的见解和看法。”[1]。

在Web2.0时代,公民新闻更多的与社会化媒体联系在一起。互联网即时交互的特点让公民自身构成一个完整的信息系统,从信息的采集、编写、到扩大化传播和互动,都由一个个相互独立的个体完成。在这样一种背景之下,公民新闻在互联网信息传播平台中异军突起,甚至展现出许多传统媒体不可比拟的优势,比如重大事件的率先。

然而,在新闻传播过程中,公民新闻毕竟是非专业人士的非专业行为,这就不可避免的滋生许多问题,网络暴力便是其中之一。网络暴力从本质上而言是一种行为失范,是由于网络行为主体违背了一定的社会规范和所应遵循的行为准则,而在‘虚拟的电子网络空间’里出现行为偏差。[2]”网络活动的行为主体是网民,他们构成了公民新闻的传播主体,同时也构成了网络暴力的实施主体。

二、公民新闻对网络暴力的助长作用

公民新闻在传播过程中,会在有意识或无意识的状态下,对网络暴力的滋长产生推波助澜的作用。这与传播新闻的网民个体有关,也与公民新闻得以传播的互联网环境有关。

(一)公民新闻传递信息的片面真实性,诱发网民的暴力情绪

新闻真实是一个复杂的概念,不仅包括细节和现象真实,还包括整体和本质真实,后者更为重要。然而,在公民新闻的传播中,由于传播主体的非专业性,公民新闻在传播事实时,往往只顾及其中一个方面,或者只对自己的所见所闻进行机械式照搬,这就让受众失去了窥见事实全貌的可能性。而这些被传播者片面凸出的事实,可能正是网络暴力情绪的诱导因素。

尼尔·波兹曼在论证电视媒介对受众产生的蒙蔽作用时,提住了一个假信息”概念,这种假信息并不意味着错误的信息,而是意味着使人产生误解的信息——没有依据、毫无关联、支离破碎或流于表面的信息——这些信息让人产生错觉,以为自己知道了很多事实,其实却离事实的真相越来越远。[3]”假信息,更确切说是碎片化信息,让受众对信息的理解脱离相关语境,用部分认识代替整体认识,从而造成对信息的误读。这和社会化媒体时代公民新闻的传播特征有着惊人的相似。

2013年5月,有网友在微博上即时消息称,13岁女孩不慎将可乐倒在乡政府的用车上,随后该女孩被手铐铐住当街游行20余分钟。这是一则典型的公民新闻,先抛开事实真相不论,仅就内容而言,传播者片面凸显了女孩被铐手和被游行”的场景,却忽略了对事件冲突原由的探析,由此调动网民同情弱者的情绪,并通过大规模转发,使个人情绪迅速扩大成群体情绪,造成的直接结果是网民对涉事乡长的无尽谩骂和声讨。

(二)公民新闻传受主体的非理性特征,加剧网络暴力

网民作为互联网上的成员就好比公民之于现代社会,他们已经成为互联网的主体构成部分,并日益摆出主人翁的姿态,公民新闻正是在这样一个人群中生成、传播。然而,虚拟社会中的网民与现实社会中的公民却有着很大的不同:前者因其身份的隐蔽性,呈现出情绪化、非理性、从众等心理特征,正是由于这些特征,再一次让网络暴力成为可能。

法国社会心理学家古斯塔夫·勒庞对群体的心理和行为有着深入的探讨,他认为,个人一旦成为群体的一员,便获得了一种集体心理,这种心理的突出特点是情感上的冲动、易变和急躁,以及思想上的非理性,群体可以比个人表现得更好或更差,关键是取决于周围的环境如何。据此可对网民的某些行为做出解释,如果把网民看做互联网上的一个群体,很显然他们同样具有一般社会群体所具有的非理性特征,并且这些特征只能在互联网营造的群体环境下表现出来。

网络暴力事件的突出特征是语言的粗俗、暴力,而在现实社会中,很少有人会毫无顾忌地使用类似的表达,这就是网络环境带来的情绪化的体现。此外,网络暴力事件中往往会出现意见一边倒的趋势,比如可乐乡事件中对副乡长的谩骂,体现的正是互联网环境对网民意见的裹挟效应。一个本来就要素不全的公民新闻在互联网传播过程中就像滚雪球一样,经过网民情绪的不断加持,会迅速走向意见和情绪的极端化。

(三)互联网环境中的集体免责性,成为网络暴力的助推器

淫秽、色情、暴力、虚假等类型的信息,让我们不得不承认,互联网确实是一个不够秩序化、规范化的场所,同时,互联网由于自身的某些特点,也让对其规范化、秩序化的措施难以实施。

互联网给人最大的感受是自由”,而支撑这一自由”的恰恰是互联网的隐蔽性”特点。就社会化媒体而言,信息的者大多是未经实名认证的普通用户,这造成的直接结果是信息来源的不确定性,也导致互联网治理措施的受力点不明。另外,网络暴力不是个人行为,而是群体行为。勒庞指出,群体是个无名氏,因此也不需要承担责任。[4]”群体中的个人会自然地产生这样一种集体免责的心理,互联网中的网民正是在抱着这样一种心理,让自己的行为超出了现实生活中的行为底线,让网络暴力发酵成互联网上特有的暴力形式。

铜须门事件的核心人物之一、被网民讨伐的网名为铜须”的男子,在接受媒体的采访时说:我只能说让谁站出来谁都不会站出来,他可以在网上随便骂、匿名,但是如果涉及到法律,谁都不会承认自己骂过。”网络暴力像是一种情感宣泄,是一种依靠人多势众”而进行的群体发泄行为,这也恰恰是制约公民新闻走向专业化、理性化的瓶颈。

三、公民新闻助长网络暴力的规避措施

公民新闻由于传递事实的片面性,传播主体的情绪化、非理性特征,以及互联网环境下的集体免责性,使公民新闻在传播过程中对网络暴力的滋长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要对这一行为进行规避,也需从以上几个方面入手。

(一)强化对网民个体的媒介素养教育

媒介素养是人们对媒介的认知能力,其含义是一个不断拓展的过程,从源自精英文化脉络、保护公众免遭不良信息的对抗和免疫式的媒介素养观,转变为对媒介的质疑和批判思考,并进一步拓展到以公众媒介参与为核心的研究范式”,公众通过参与媒介表达自我进而参与社会是媒介素养运动的目标”[5]。社会化媒体中的媒介素养概念更加强调公民个体的参与性,公民有序、高效参与媒介活动的前提就是对媒介传播活动形成正确的认识。

在公民新闻的传播过程中,由于对事实的某一部分进行放大式传播,造成事实的片面真实,从而诱导网民的情绪走向极端,进而产生网络暴力行为。进行媒介素养教育不是为了把每一个参与者培养成为专业化的新闻报道人才,只是为了对他们的媒介参与行为进行规范化限制,把可能滋生的网络暴力现象扼杀在摇篮”里。

(二)发挥意见领袖的舆论引导作用

当某一群体事件发生时,当政府、专家、主流媒体等方面扮演的‘意见领袖’缺位时,公民新闻的第一现场亲历性新闻的及时传递就充当了‘意见领袖’的角色,自媒体未经把关的新闻评论成了受众第一认知的指导者。[6]”网络暴力的源头,也往往是这些自媒体未经把关的新闻评论”,其个人的情绪化和非理性经过互联网的发酵,就转变成了群体式的情绪化和非理性。网民情绪的冲动、暴躁,思想的非理性化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虽然根除困难,却可以通过引导加以规范。社会化媒体环境下,活跃的主体除了传播公民新闻的普通个人,还有依托传统媒体资源的新闻机构、有大V”之称的意见领袖。与前者比较,后两者传递的信息更加理性和真实。意见领袖尤其乐意传播一种主观性的观点,由于这些意见领袖本身所具有的成功特质”,这些观点往往被普通网民奉为圭臬。对于社会化媒体中的新闻机构而言,他们本身就是传统媒体机构的一种延伸,对引导公共舆论走向合理有序责无旁贷;对于大V”意见领袖,他们由于自身影响力的强大,已经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社会化媒体使用者,在其大规模受众形成的同时就理应担负起相应的职责。所以,合理利用以上两种社会化媒体形式对普通网民加以引导,对遏制网络暴力、营造规范的互联网环境意义重大。

(三)推进互联网的法制化进程

在互联网信息传播的过程当中,集体免责心理之所以发挥效应,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法制监管的缺位。大多数法律法规针对的只是个体行为,对于集体违规行为很少做出有效的规制。加诸暴力的公民新闻实质上是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滥用,需要更加具体和严格的法律法规加以限制。通过立法的方式对公民新闻的传播活动加以约束,无疑是治理网络暴力行为的有效措施。但推进互联网的法制化进程却是一个漫长而艰辛的过程。事实上,在现实社会中,尚有许多因法律缺失而产生的社会问题亟需解决,何况是以迅雷之势成长起来的互联网世界。但是,鉴于互联网对社会各方面产生的颠覆性影响,推进互联网的法制化进程又是刻不容缓的。

同所有事物一样,社会化媒体环境下的公民新闻会产生正反两方面的影响,助长网络暴力行为只是其带来的众多影响中的一个方面。可是这其中的一个方面”却日益凸显成为一个不容忽略的问题。亡羊补牢,为时未晚,这个问题应当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参考文献:

[1]张羽,赵俊峰.我国公民新闻的发展现状与问题[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3).

[2]李一.网络行为失范[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

[3](美)尼尔·波兹曼著.章艳,吴燕莛译.娱乐至死·童年的消逝[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

[4](法)古斯塔夫·勒庞著.冯克利译.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

网络暴力产生的根源范文1篇11

关键词:网络暴力;法律规制;权利;危害

中图分类号:C91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15)05-0123-04

互联网在过去十几年的爆炸式发展中,带来了信息传播的便利以及人们工作和生活方式的转变,极大地提高了人们传播知识、交流信息、发表意见的能力、范围和效率。在互联网日益成为人们生活必需品的同时,我们也看到随着它的发展而衍生出的一种隐形软暴力――“网络暴力”现象。网络暴力的出现,不仅使网络世界本身遭受污染,而且使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在舆论的压力下不堪重负,其现实生活也受到了严重的摧残。那么,究竟何为“网络暴力”现象?网络暴力现象的成因为何?如何才能实现对网络暴力现象的规制?显然,以上问题是我们在营造绿色网络环境,最大限度发挥互联网积极效应的过程中必须直面的,而且是亟待我们深入研究解决的。

一、网络暴力现象概述

(一)网络暴力现象的概念

当前我国学术界对于网络暴力尚无明确统一的定义。一方面,网络暴力属于近年来新兴的社会现象,学界对此的研究处于起步阶段,没有得出各学科领域兼顾的广义概念;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立法没有对网络暴力进行明确的规定,故也无法从我国当前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找出法学视角下的狭义概念。

目前,针对网络暴力现象的概念,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的观点:一为“基于道德约束的暴力行为说”。这一观点的预设前提是“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即认为由信息网络技术构造而成的电子交互空间是有别于现实社会的“虚拟社会”(VirtualSociety),是一个非实体化和无形化的公共场域,而“网络暴力”就是网民在其间针对某一对象的道德审判;二为“言论表达自由的异化说”。持这类观点的学者认为,“网络空间”也是“现实社会”,只不过它是一种通过虚拟技术进行信息交流和传播的新型媒介而已。因此,“网络暴力”是部分网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时,因忽视本身责任所致,本质上是一种网络表达自由的异化。①

结合以上观点,以及传播学、社会学等相关交叉学科领域的概念,我们可以作出如下的定义:网络暴力现象是指,在网络空间上的众多不特定主体,基于互联网现有的虚拟性、匿名性等特点,出于不合理的公共关切而对相关事件进行持续关注,并对当事人强制施加侮辱、谩骂、诽谤以及窥探、曝光隐私,造成当事人精神或实质受到伤害的群体性网络失范行为。

(二)网络暴力现象的特征

1.行为主体的广泛性。

截至2013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1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5.8%。②现有情况下,网民的现实身份与网络身份也并不是一对一的,而有可能是一对多的,数量众多的网民,在进入门槛极低的互联网中,只要注册一个甚至多个“马甲”,便可以轻松浏览穿梭于各个论坛网站。而上述的众多网民,均有可能在虚拟、匿名的网络空间中,成为网络暴力行为的实施者。

2.行为过程的简便性。

随着互联网科技的不断人性化,只要网民会打字――甚至无须会打字,只要通过语音识别录入的功能,即可实现在互联网上发表评论,阐述意见。更多的时候,网络暴力的施行甚至不需要录入发表自己个人的意见,而是仅仅通过简单的“复制”、“粘贴”、“剪切”、“删减”等网络信息编辑技术即可实现,任何掌握网络技术的行为主体都可以通过文字、图像、声音、视频等数字化形式实施网络暴力。

3.行为后果的不可控性。

由于互联网交互性和即时性的特点,网络信息的传播往往是极其迅速的。且由于互联网覆盖面和普及率的不断提升,其传播的范围也是极其广泛的。这样的特征导致网络暴力现象一经发生,就会在短时间内迅速发酵,很难对事件的发展方向、发展程度以及危害后果进行合理的预判和控制。

4.行为本质的潜意识性。

集体的力量形成道德上的审判,这是中国现阶段网络暴力的一种突出表现。③网络群体的集体无意识性要远甚于现实生活中,在作出一项决定时,往往不能经过审慎的思考,带有一定的跟风性。他们经常会因为别人的观点、意见、言论不符合自己的想法,而轻而易举的把对方送上“断头台”,然后其他网民就会出于盲目跟风的心态分别加入到两边的阵营中,形成阵营之间的对峙,最终导致集体的迷失。

(三)网络暴力现象的类型

网络暴力现象的类型呈现出多样化和多变化的特点,下面针对其中相对稳定且常见的几种情况进行讨论。

1.过激的“人肉搜索”行为。

“人肉搜索”行为的雏形,最初发端于猫扑网。当某人需要解决一个问题,就在猫扑发贴并许诺一定数量的虚拟货币“Mp”作为酬谢。很快,就会有赏金猎人看到这个贴子,他们就会去用搜索引擎来寻找问题的答案,然后争先恐后地把找到的答案回在帖子里面邀功。最后,提问题的人得到了答案,赏金猎人得到了Mp。这也就形成了所谓的人肉搜索引擎的机制。

人肉搜索是有别于利用搜索引擎进行机器搜索的搜索信息方式。它是利用人工参与来提纯搜索引擎提供信息的一种机制,实际上就是通过其他人来搜索自己搜不到的东西,更加强调搜索过程的交流和互动。这种信息搜索方式,一方面弥补了原有的单向性搜索方式的缺陷,体现了集体智慧的力量;另一方面,也出现了借助这种搜索方式窥探、泄露他人隐私的过激现象。所以,对于人肉搜索行为不能一概而论,只有过激的“人肉搜索”行为才属于网络暴力的一种表现形式。

2008年4月17日,一名女白领的“死亡博客”引发网友对其丈夫王菲及父母、第三者的“人肉搜索”,将王菲及其家人个人信息披露于网络。不堪忍受压力的王菲将大旗网、天涯社区和“北飞的候鸟”网站以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为由告上法院,也使“人肉搜索”由网络现象正式上升为法律问题,成为全国反“人肉搜索第一案”。

2.网络谣言行为。

2012年3月以来,一些不法分子在互联网上无端编造、恶意传播所谓“军车进京、北京出事”等谣言,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2010年2月20日至21日,关于山西一些地区要发生地震的消息通过短信、网络等渠道疯狂传播,由于听信“地震”传言,山西太原、晋中、长治、晋城、吕梁、阳泉六地几十个县市数百万群众2月20日凌晨开始走上街头“躲避地震”。

2013年3月,一则“六小龄童于3月12日在浙江绍兴市慈济医院去世,享年53岁”的新闻让很多网友惊愕不已,但是很快六小龄童本人立刻通过微博澄清。

网络谣言是指通过网络介质(例如邮箱、聊天软件、社交网站、网络论坛等)而传播的没有事实依据的话语。主要涉及突发事件、公共领域、名人要员、颠覆传统、离经叛道等内容。谣言传播具有突发性且流传速度极快,因此对正常的社会秩序易造成不良影响。④

3.网络欺凌行为。

网络欺凌行为,是指一种在互联网上发生的欺凌或霸凌事件,是一种涉及对信息及通信技术技术的应用,以支援针对个人或群体进行恶意的、重复的、敌意的,以使其他人受到伤害的行为。

网络欺凌行为主要由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①重复并且不断地对其他网民使用言语暴力;

②重复并且不断地对特定网民或网络群体进行集体抵制;

③模仿特定网民外表及行为特征,并且加以羞辱;

④把受害人容貌移花接木至他人相片中,或在这些相片旁加上诽谤性文字;

⑤重复并且不断地伤害跟受害人有关的人士与朋友藉以孤立受害者;

⑥使用不同的帐户及身份攻击同一名受害人,导致受害人误以为很多人讨厌及攻击他。

二、网络暴力现象的产生原因

网络暴力现象产生的原因亦是多元的,以下仅从其中的几个重要方面进行论述:

(一)网络本身的虚拟性、匿名性等特点

互联网自面世以来,就伴随具有虚拟、匿名等特点。这样的特点,一方面为网民能够尽最大可能行使网络言论自由提供了充分的保证,但从另一层面来看,也降低了网民承担责任的风险与成本。互联网上的网民互不相识,也并不用担心被认出,可以尽情地、不负责任地随意发表意见,而不用担心像现实生活中那样可能带来的社会评价降低、追究相应责任等风险。此时的网络暴力施行者就像一群戴着面具的伪“道德审判者”,完全可以不顾现实生活中的底线与规则,而对他人肆意地进行侮辱、诽谤、谩骂,对他人隐私进行窥探与曝光。

(二)网民结构的年龄、学历偏低化等特点

截至2013年12月,我国20-29岁年龄段网民的比例为31.2%,在整体网民中占比最大,和2012年底网民结构一致。而低龄和高龄网民略有提升,这意味着互联网的普及继续深入。2013年,小学及以下学历人群的占比为11.9%,相比2012年有所上升,保持增长趋势,中国网民继续向低学历人群扩散。⑤

低龄化的特点导致网民易情绪化、娱乐化,容易受到其他人的影响而盲目跟风,成为“不明真相”的网络暴力参与者,在不经意间对网络暴力行为的蔓延起到了助力作用。而低学历的人群往往普遍同属于低收入人群和低社会地位人群,在社会转型期间,处在压力的中心,而在现实生活中又缺乏合理有效的宣泄路径,此时网络上借助“网络暴力”的实施,来释放压力、排解愤懑的,便成了他们的不二选择。

(三)网站经营者借此提高知名度、谋取隐形利益的心态

目前中国各大Web2.0本质上并没有创造出更新的盈利模式,仍是靠点击和流量换取广告,其他的赢利模式缥缈难见。这样的盈利模式,促使网站经营者将工作的重心放在了提高网站访问量之上,而网络暴力的产生显然能够实现其这一目的。随着网络暴力行为在互联网全境内不断的发酵,会有越来越的网民参与其中,成为网络暴力的施行者、助推者以及围观者。在此过程中,就会有大量的网民点击进入相应的网站,这对网站提高知名度、扩大点击率具有绝对的积极作用。所以在大多数网络暴力事件中,网站本身持有消极的放任态度,甚至有时可能起到的是积极的推动作用。

(四)现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完善或缺乏一定的执行能力

我国目前并没有专门的互联网立法,只是在网络安全、网络管理和域名管理方面有单独的立法,而且这样的立法大多数是以管理为目的。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解释网络犯罪主要涉及的4种罪行:诽谤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和非法经营罪。但是,具体应当如何界定“谣言”,实现刑责相符,不出现执行层面的“跑偏”,这在学界和舆论层面仍然存在着不小的担忧。如果被诽谤人雇佣他人转发、点击、浏览,故意陷举报者或者诽谤者于刑罚,该怎样处理?《解释》出台是否意味着官方“反谣”扩大化,导致网络言论自由受损,如何在《解释》的执行层面深入贯彻宪法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仍然需要我们静观其效。

三、网络暴力现象的规制方法

(一)技术规制

互联网的问题很大程度上是科学技术本身的问题。如果说解铃还须系铃人,那么我们似乎首先就应该从技术本身的角度来寻求规制网络暴力之道。比如针对网络信息泄密而大力发展网络加密技术,充分保护网民的个人信息和隐私;针对网络侮辱、诽谤、谩骂,应开发相应的“过滤技术”等等。但是,技术的问题很多情况下是不能由技术本身解决的,甚至会带来更多的其他问题。比如对关键词的“过滤技术”,无法智能辨别信息在出现在某一位置的恰当性,而会“一刀切”地将有关关键词当做负面信息而予以过滤、删除。况且这样的方法,极有可能触犯《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导致公民无法正确客观的阐述自己的观点,进而走向“因噎废食”的另一个极端。

(二)道德自律

网络道德是传统道德规范在互联网环境中的一种特殊表现方式。一切网络行为必须服从于网络社会的整体利益,要求当个人参与网络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损害网络社会的整体利益。尤其对于未成年人来说,上网的道德底线是“于己无害、于人无损”。网民要加强自律。与传统道德比较,网络道德的一个突出特点或发展趋势,在于从道德他律到道德自律的明显变化。

网络社会中的道德不像传统道德那样,主要依靠舆论来规范个体行为,而是靠网民以“慎独”为特征的道德自律。因此,网民要自我约束自己的网上行为,在网上对社会有用和有益的信息,不做有损于网络道德的事。

道德自律无疑是规制网络暴力的最有手段之一,不仅因为其成本低、效率高等特点,而且还因为其具有无可比拟的事前预防效果。但从另一层面来看,在现有网络特点及网民构成结构的情况下,实现这一目标,仍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三)行业规范

互联网经营者和运营商,作为网络言论载体的提供者,有义务自觉维护网络信息安全与网络环境绿色,一旦发现侮辱、谩骂、诽谤等暴力言论,发现触及他人隐私的过激“人肉搜索”行为,应该主动积极地采取删帖等行为,控制网络言论暴力的进一步扩散。

但必须承认的是,作为网络经营者中负责监督与纠察的自然人,对于什么是暴力言论,什么是“过激”的人肉搜索行为,也存在着主观判断的一面。况且网络平台上,可自由发表言论的人数众多,因此需要参与到监督与纠察中的成本过大。与此同时,监管的过程带来了丧失提高知名度、扩大点击率的的可能,这是不利于运营商自身利益的实现的。这些都是网络经营者很难实现行业自律的原因之一。

(四)法律规制

1.建立“前台匿名,后台实名”的网络实名制度。

如前所述,网络的虚拟性、匿名性为网民戴上了一个难以挑破的面具,使得网民在发言时无所顾忌,可以全然不顾现实生活中的规则底线。采用网名实名制的方法,就可以实现“刺破面具”的目的。当然,这里所论述的实名,是后台实名,而前台依然是匿名的。换言之,网民不必顶着自己的真实身份在网络上发表言论,依然可以申请使用不同的昵称、“马甲”,也不会将网民的真实信息暴露于公众面前,而是仅要将信息在后台进行备份登记。一旦发生造成严重损害的网络暴力事件,相关部门可以快速高效的通过后台,进行事件责任人的锁定,进而实现追责的目的;可以有效地阻断网络暴力现象的扩散与发展,进而起到减少损害的目的。

设立网络实名制,将会有数以亿计的网民信息汇集到一起作为备份,就会涉及到公民网络信息安全问题。只有这些信息的安全要得到绝对安全地保护,才能讲网络实名制的引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这里,建议可以设立第三方机构,作为网民身份信息的接受和管理部门,纳入到国家相关机关的管理范畴内,建立类似公安网户籍管理系统的内部运营模式,来管理网民的个人身份信息。

2.建立网络信用评价机制。

在网络实名制的前提下,引入“网络信用评价机制”。对于某些曾经实行网络暴力行为的网民,尤其是所为行为情节不足以纳入到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制裁的范围,但的确起到一定恶劣影响的网民,可以通过第三方结构限制其可浏览网站的范围,或者可以对其施以特定的标注,降低其在网络环境中的公信度与社会评价,以便实现网民之间相互监督的目的。

3.促进《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

截至目前为止,全世界范围内制定并颁布《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国家和地区合计有四十个左右。⑥大陆地区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也已经是大势所趋,具备了比较成熟的条件。

《个人信息保护法》应当明确规定有权收集和公布他人信息的主体。并明确规定不得非法收集和公布他人信息,个人信息的收集者和者必须以合法目的为出发点,以正当程序为手段,必须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有效约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一方面为网络实名制中的信息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也为规制网络暴力中的过激“人肉搜索”的规制提供了正当理由,能够对网络暴力的防和控起到双重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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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姜方炳.“网络暴力”的概念、根源及其应对[J].浙江学刊,2011(6).

②⑤CNNIC:2014年第3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网民篇。

③彭兰.网络传播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25.

④中国国情网.“网络谣言”名词解释http://.cn/guoqing/2012-04/01/content_25044828.htm.

⑥梁丽莉.法律规制视角下的网络暴力现象研究[D].重庆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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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产生的根源范文篇12

8月初,16岁少年邓森山被父母送入南宁起航拯救训练营“戒除网瘾”,其此后被“教官”活活打死的报道,引起社会一片哗然。与网瘾有关的产业和个人饱受争议,无一幸免。治网瘾的已然成为众矢之的,就连“戒除网瘾第一人”陶宏开也遭到众多玩家的集体炮轰,做网游的也免不了受到牵连。

对网瘾罪责之因追本溯源,网络游戏自是首当其冲。网游公司从来不会承认网游会毒害青少年,理由是,自己的游戏无论在研发思路、战斗体系还是其他方面都做得非常好,所以才能获得审批,上线运作。政府审批过,再贴个“沉迷网络有害健康”的提示,就把自己完全摘除出了网瘾这个泥潭。加上今年3月的“两会”期间,央视《新闻联播》用了长迭1分半钟的时间对网络游戏“传播中华文化、出口创汇、自研实力”作了充分的肯定,还在接下来的《焦点访谈》、《两会直通车》中对盛大、完美时空等企业的良好发展态势进行了报道。政府表示,对国内网络游戏的发展寄予了希望,更给了网游公司名正言顺、理直气壮做游戏的理由。

“效益最大化”是企业不变的经营原则。在互联网领域里,“用户黏性”的衡量指标往往是一款产品是否成功和能否得到运营资源支持的根本,更是收入和利润的关键指标。据说,几乎在每个网络公司里,都有专门的团队研究用户行为,并据此调整产品,目的就是“延长用户的停留时间”。所以,指望网游公司配合治疗网瘾是根本不可能的事情。

因此,戒除网瘾的原动力还是玩家自己。然而,可怕的是,众多游戏玩家明明深陷网瘾却不自知,甚至对所有阻碍或者质疑他们畅游网络游戏的人保持着极强的攻击性。

易主网易后的《魔兽世界》运营过程不太顺利,一度停服数十日。这期间,玩家们大肆谩骂网易、暴雪、九城各方的帖子扑面而来。当陶宏开在央视《经济半小时》抨击网络游戏是精神之后,立即陷入了众“魔兽粉丝”的围攻。他们“人肉”出他的手机、家庭电话并公布在网上,给他打骚扰电话,在其博客里留言,侮辱、咒骂甚至恐吓威胁他。还有人为此专门与陶宏开曾经呆过的密歇根大学取得联系,调查了他的留美经历,质疑其教授资格,只为证明“陶宏开主张伪科学”“陶宏开是自我炒作”。

对此,笔者不解,时于这个走遍了28个省、148个城市进行戒除网瘾宣讲的六十岁老人来说,炒作自己和宣扬“伪科学”看起来对他毫无好处。那么,究竟是什么把众多游戏玩家变得仿佛入了一样狂热而不理性,犹如被挑战了尊严一样敏感而好斗,根本听不得一点批判的声音?

风卷残云的网络暴力之后,“寂寞”“田家吃饭”等无厘头语言毫无征兆地迅速流行,更显示出沉迷网游的青少年在离开《魔兽世界》的日子里精神世界的空虚苍白。定义网瘾为精神病固然有些夸张,以一周40小时为判断是否染有网瘾的标准更不科学,但一个网络游戏的暂停便催生了一批疯狂的网络暴民以及一批忧郁的“虚无主义者”,这种状态难道正常吗?

如果说最近新兴产业中最赚钱的是什么,毫无疑问是网瘾治疗中心。南宁起航拯救训练营出事之前,利润率高迭70%,高峰期,三个月内入账超过600万元;以“电击”治疗网瘾而出名的杨永信曾是被大肆宣扬的“全国戒网专家”,其开办的临沂网戒中心已经收取了高达8100万元治疗费用。果然是一本万利的产业。可起航拯救训练营已经将人毒打致死,而扬永信则是用电击使“病患”屈打成招,并制造互相监督、互相告密、随时上刑的恐怖氛围,这种精神和肉体的双重摧残丝毫不亚于集中营,一个年轻人的精神层面可能就此毁灭。

向满怀希望的家长们搜刮大把的钞票并装入自己口袋,用体罚、电击等毫无根据的自创方式残忍地对待网瘾少年,这些所谓的“专家”们科学依据何在?良心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