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本主义理论的概念范例(3篇)
人本主义理论的概念范文篇1
【关键词】证明责任;概念分立;中国语境
【正文】
引言
19世纪末,德国学者格尔查(JuliusGlaser)和美国学者塞耶(Thayer)几乎同时提出了证明责任的“双重含义说”,并逐步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获得广泛认同。[1]双重含义说的出现打破了提供证据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概念“一统天下”的局面,明确将证明责任区分为“行为意义”和“结果意义”,或者“主观意义”和“客观意义”,开创了证明责任理论的新纪元。也是19世纪末,日本学者将转译的德国法证明责任概念传入我国,日本学者通常将德语的“Beweislast”译述为“举证责任”、“立证责任”,我国学者则更多沿用日语的“举证责任”来表述“Beweislast”的汉译。[2]由于证明责任双重含义说当时也只是刚刚提出,还未形成世界性的影响力,因此日本学者也只是将其信守的行为意义证明责任引入我国。[3]此后这种对证明责任的理解和界定一直在我国占据着统治地位。[4]新中国成立之后的较长时期内,学界对证明责任的理解仍然没有超出提供证据意义,[5]而且证明责任本身也被视为与社会主义司法原则不相适应的概念和制度而被长期束之高阁,因而一直未能与大陆法系证明责任理论的新发展相接轨。20世纪80年代以后,国外的证明责任理论特别是双重含义学说被引入我国,[6]并逐渐在学术界取得了通说的地位,也逐渐获得了实务界的基本认同,《民事证据规定》第2条就被认为是现行立法和司法实务界采纳双重含义说的结果和证明。[7]双重含义说的出现引发了证明责任的理论“革命”,其重大意义无论如何不能被低估。然而,将结果意义证明责任与行为意义证明责任两种完全不同的责任[8]一同置于证明责任这一概念术语之下,也的确导致了“后提供证据责任时代”理论、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诸多混淆和混乱,至少在中国语境中是如此,对这一状况我们同样不能低估。为了避免或者尽可能减少这种混淆和混乱,本文认为,应当将行为意义证明责任与结果意义证明责任在概念术语上彻底分立,分别称为“提供证据责任”和“证明责任”,并且放弃我们一直使用如今却带来更多混淆的“举证责任”术语。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本文主张和坚持“走出”双重含义说概念框架的立场,绝不是要否认双重含义说的重要价值和历史贡献,而是试图指出双重含义说下的概念框架具有暂时性和过渡性的特征,双重含义说区分行为与结果两种责任的“革命成果”应当通过证明责任与提供证据责任在概念术语上的彻底分立而加以巩固。因此,所谓证明责任概念的分立论立场实际上是通过另一种方式坚持和维护双重含义说。
一、追求理论上的确定和明晰
美国比较法学者梅里曼在谈到大陆法系的“法学”时曾有这样的论述:“大陆法学家为他们的法律制度的方法,也为他们在划分法律部门和确定法的概念,并为之作了系统、有效的表述和解释所作的贡献而感到自豪。他们认为,法律活动中的每一个环节都是系统化法学的功绩,普通法系因为缺乏这种系统化的法学而成为大陆法系法学家嘲笑它是粗俗、不发达的口实之一。”[9]虽然在法学学术交流和法律制度借鉴已成家常便饭、两大法系的有限融合已成共识的今天,两大法系的学者早已不再关注于孰优孰劣的两分争论,但对于其各自传统的坚持却似乎没有根本的变化:英美法系学者仍然津津乐道于法官创制法律的独特景观,[10]大陆法系学者仍然对理论的概念与体系化情有独钟。在这一意义上,本文的分析也是大陆法系传统的一部分:主张将证明责任与提供证据责任在概念上彻底分立,首先就是试图通过对概念唯一确定的努力追求证明责任理论体系的确定和明晰。
第一,双重含义说的概念框架既影响了概念使用的规范,又人为地增加了概念使用的成本。在双重含义说的概念框架下,研究者必须在使用证明责任概念时注明或指明“行为意义”和“结果意义”,或者“主观”和“客观”,否则就有可能使人无法确知其使用的证明责任概念究竟对应哪一种含义,在我国证明责任理论研究、制度建设和民众意识都仍然比较薄弱的情况下可能更是如此。学者们已经注意到这种现状:“在理论和实践中,人们在使用‘证明责任(或举证责任)’这一概念时,有时是从行为意义的角度即提供证据的角度使用的,有的是从结果意义的角度或者从风险负担的角度来理解的,有的则包含两层含义。因此,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理解‘证明责任’在特定场合的真正含义。”[11]那么,如果人们在使用证明责任概念术语时都标明了“行为意义”和“结果意义”,或者“主观”和“客观”,问题是否就解决了呢?客观地说这种解决方案并非不可能,但却是远远不够圆满的,因为在处处对证明责任概念进行这种复杂甚至是显得繁琐的限定之后,证明责任概念指称特定事物的功能也已经大打折扣了。简言之,双重含义说下的概念框架可能导致人们在使用证明责任概念术语时瞻前顾后,仔细斟酌,无形中增加了使用成本;而不作仔细斟酌和特别注明又可能导致在使用中的不统一情形,影响概念的规范使用。在此意义上,证明责任与提供证据责任的概念分立就绝不是一个对现有概念或术语“吹毛求疵”的术语选择问题。正如蔡立东教授所指出的:“由于只有非历史的存在才能被赋予恰当的定义,社会科学研究中使用的概念一般都是很难加以确切定义的名词,但社会科学研究本身却要求,不管概念多么混杂不清,都应对其基本的内涵和相对确定的指称予以明确,因为这是学术交流和学术对话,因而也就是学术成果积累和学术进步的前提。”[12]
第二,双重含义说的概念框架造成了证明责任某些重要理论问题的混淆或无谓争论。有两个例子可以说明这一点,一个是学界对证明责任是否转移(有时也被称为“转换”)问题的争论。虽然,争论者对转移或转换概念本身的理解分歧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他们在不同的平台上“自言自语”,[13]但是双重含义说概念框架的采用也是产生这种分歧的重要原因。就如逻辑学家所指出的:“存在这样的情况:表面上的歧见实际上却不是真正的岐见,而仅仅是误解或词汇误用的结果。”[14]主张证明责任可以转移的学者实际上是在行为意义上使用证明责任概念的,如有学者指出:“在民事诉讼程序进行中,举证责任并非自始至终地由一方当事人来承担。相反,举证责任是可以转换的。举证责任既可能从原告方转移到被告方,也可能从被告方转移到原告方。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如果已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提出证据加以证明,就可以不再举证。另一方当事人如果否认这种主张,就应提出证据加以证明。至此,举证责任已经发生了转换。如果他也有足够的证据加以证明,也可不再举证。如果对方当事人再以事实反驳,他就应当对其主张再提出证据加以证明。这时,举证责任又一次发生转换。……通过当事人之间这种举证责任的转换,可以帮助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15]而否定证明责任可以转移的学者实际上是在结果意义上使用证明责任概念的,如有学者指出:“证明责任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是由法律法规预先规定的,因此在诉讼中不存在原告被告之间相互转移的问题。例如在请求返还借贷的诉讼中,关于借贷关系成立的事实的证明责任始终都在请求还贷人一方。”[16]还有学者指出:“举证责任是随着案件的性质确定之后,才被确定的。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举证责任是不可转移的。”[17]事实上,如果我们在概念上明确区分证明责任与提供证据责任,那么这种混淆和争论在很大程度上不会存在。很明显发生转移的是提供证据必要性意义上的提供证据责任,而不是法律预先确定意义上的证明责任。也正是在此意义上,日本学者高桥宏志教授做出了这样的概括:“如果说证明责任是法的、规范性意义上的概念,那么证明之必要则属于对应于法官心证的事实性概念。”[18]
人本主义理论的概念范文
关键词:高中历史教学;探究与实践
我们知道,不同的知识具有不同的智力价值,即不同的知识对人的智力发展有不同的促进作用。我们常说,学习这种知识有助于记忆的增强,学习那种知识有助于思维的提高,就是这个道理。历史知识中的基本概念,特别是其中的理论概念抽象概括程度较高,其智力价值也就较高。在我们的学习实践中,往往有这样的体会,曾经学过的基本事实可能会在记忆中很快消失,但基本理论概念则可保持长久。不仅如此,它还为我们继续学习历史知识提供坚实的基础和良好的指导,借助它形成的对基本规律的认识更可以受益终生。可以说在历史学科概念教学中,史实概念和理论概念不可分割,史实概念是概念学习的基础,但理论概念才是概念教学的重点和难点,因为它是由诸多史实概念的发展和升华,经高度抽象和概括而形成,是我们学习历史、研究历史的指南,是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只有掌握了理论概念,才算把握了历史现象的本质,才能在此基础上总结和掌握基本规律,从而在整体上把握历史学科的基本结构,学生才能具备分析、解决历史问题的能力。
进入高三后,在一轮复习中我们总是发现存在着这样一个问题:在讲到某个历史概念时,因为有第一遍新课的基础,学生一般会有印象,认为自己已经掌握了这个概念,而不去进一步的概括、提炼,但是一做题目问题就暴露了,说明学生对很多历史概念的理解是停留在表面上的,很多时候只是掌握了史实概念的基本内涵,没有从具体的史实中概括出抽象的理论概念的内涵,仅仅抓住了个性而没有总结出共性,没有抓住历史概念的本质,这样往往就导致学生的水平始终停留在高一、高二的第一遍新课基础上,很难在高三的复习阶段实现能力提升方面的突破,所以,在高三一轮复习中,我们就要特别重视历史概念教学,尤其是理论概念教学,否则,学生就很难适应高考的能力要求。
但是,在历史概念教学中,理论概念教学现状又是什么呢:因为高考还是非常重视基础的,答案来源大部分来自于教材的基础知识,在高三一轮复习中一般都非常细致地讲解史实概念,并能向学生提出掌握史实概念的具体要求,如要求学生在概括中注意时间、地点、背景、过程、性质、影响几大要素的完备、准确。但是,理论概念教学在历史课堂教学中包扩高三一轮复习中是极其薄弱的。究其原因,笔者总结了以下几个方面:(1)教师对理论概念教学的要求低,不具体。教师在向学生提出掌握概念要求时,一般都注重落实史实概念,很少提出掌握理论概念的具体要求,导致学生也不明确理论概念的学习目标;很少对学生掌握理论概念的情况进行个案分析;(2)教师对学生在掌握理论概念程度上的错误判断。理论概念由于适用范围广,抽象概括程度高,其它学科也常常涉及(如“国家干预经济”在政治学科中就已讲过),而且在高三复习阶段,教师认为有第一遍新课的基础,往往以为学生已经理解,这是造成忽视理论概念的原因之一。
为了适应高考对学生的“能力”的考查要求,培养学生的历史学科思维,尤其是为了高三学生在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的提高上有所突破,我们在平时的教学中,尤其是高三一轮复习中,必须重视和落实历史理论概念教学,在备课中,应该根据考纲、新课标、学科指导意等相关文件所规定的具体教学目标,首先必须明确每一课、每一个专题内容中涉及到哪些历史理论概念,可以具体罗列出来,然后在教案的设计中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法,最后再进行实践、总结。那在课堂中,当我们遇到这些较为抽象的历史理论概念时,我们该用什么样的方法去处理呢?笔者根据自身的教学实践经验,总结出以下方法:
(一)分解要素法
历史理论概念比较抽象,文字表述也比较深奥、难懂,不利于学生的理解和记忆,但是不同的历史理论概念都含有不同的关键要素,如果教师在教学中能够教会学生把一个复杂的历史理论概念分解成几个简单的要素,那就容易多了。如在讲到必修二专题五《走向世界的资本主义市场》时,补充了“资本的原始积累”这一概念,应该讲清:“资本原始积累”是指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完全确立以前,通过暴力使小生产者同生产资料分离和货币资本积累的过程。这是个经济概念,学生比较难理解,但是把它分解成时间、手段、内容这三个要素,马上就清晰了:从时间看,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机器大工业)完全确立之前,即大概到19世纪初以前,为资本原始积累时期;从手段看,主要通过暴力掠夺;从内容看,包括货币资本的积累,还包括土地等生产资料的集中和大批雇佣劳动力的准备。学生只要从这三个要素去思考,自然就抓住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完全确立之前”、“暴力手段”、“货币资本的积累、生产资料的集中、大批雇佣劳动力的准备”内容,这样就更容易地掌握了这个概念。
(二)区分种属关系法
启发学生利用概念的种属关系正确区分历史概念。不少历史概念有较多的相似或相近之处,而且还有着包含和被包含的关系,比如“国家干预和宏观调控”、“人文主义和理性主义、浪漫主义、“封建制度和君主专制”等等,这些概念既相互区别,又有密切联系,这无形中增加了学生理解的难度,如果能通过概念内涵和外延的分析,弄清楚种属概念之间的关系,则有助于学生更好地掌握。
(三)归类比较法
历史是遵循一定的规律向前发展的,但在历史潮流发展过程中,历史事件、历史现象之间既有一定的联系性,又受到时间、地点、条件的限制而有它的特殊性,因此,某些历史理论概念既有相似性,又有特殊性。这种相似性容易混淆,对学生形成正确的历史概念不利。有效的方法是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历史理论概念进行归类比较,分析它们的异同,这不仅能帮助学生区别这些想似的历史理论概念,还能升华对这些概念的么理解,比如在讲到“新民主主义革命”这个概念时,可以把它和“旧民主主义革命”进行比较,可以从社会性质、斗争对象、革命任务和革命性质的比较得出相同点,再从领导阶级、指导思想、目的前途和群众基础得出两个概念之间的不同点,通过比较,学生就能更好地区分和理解这两个概念,同时还能得出一些更抽象的规律性的认识:革命性质是由革命任务决定的而不是领导阶级;领导阶级不同,革命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也不同等等,这些认识的得出,就进一步提升了学生对民主革命这个概念的理解。
总之,在高三一轮复习中,必须重视历史理论概念教学,力求使学生对历史理论概念能够准确理解和灵活运用,这既有助于巩固基础知识、真正理解教材,又有助于培养学生的理性思辩能力,也是顺应高考命题趋势的需要。
参考文献
[1]杨荣娟.高中历史课堂教学方法研究[J].成功(教育).2011(16)
人本主义理论的概念范文
论文关键词:女性主义;女性;概念
女性主义文学批评,是20世纪60年代伴随着第二次女权主义运动而产生的。是女权主义运动波及到文化、文学领域的结果,也是政治运动深入到文化领域的结果。它是一种以妇女为中心的批评,包括文学作品的女性形象、女性的创作、女性阅读等一系列问题,是20世纪西方文艺理论界一股重要的理论思潮。
对于女性主义文学批评,中国理论界翻译、介绍了许多文学作品及其批评著作,而且这一流派的思想、文学批评,对中国的文学及其批评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但在众多的著作中,“女性主义”只是一个概括性的概念,几乎所有涉及女性主义的批评及其论著中,都是以一个限定词加“女性主义”出现的,例如:“自由女性主义”、“激进女性主义”、“女性主义文学”、“女性主义批评”等,这样似乎就明确了“女性主义”的概念,明确了它是哪个流派、哪个领域、哪个方面的女性主义,学术界对这一概念的运用,大有大而化之的趋势,而对“女性主义”这一概念中“女性”的具体含义却很少给以明确的内涵诠释,只把“女性”的概念做一个普遍的概化来应用,但是女性主义文学批评的诞生,并非在一个国家,也不是在一个地域,对于“女性主义”中“女性”的概念也不是一个同一的概念。目前,学术界对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领域、不同的流派中对“女性”概念的理解有所模糊,对女性主义只是有所指,却没有很好的限定它的能指,当把“女性”这一概念具体化时,就没有很明确的概念了。这样对“女性”概念的具体所指的模糊性,就很容易造成具体内涵的含混不清,也就不能很好的理解各个国家、各个流派关于“女性主义”的介绍。那么对于一些问题的把握也就很容易限于表面化、肤浅化而不能达到深层探究。本文力图在女性主义文学批评视阈下,对女性主义文学批评的各个国家重要流派中“女性”的具体概念,给予一个明确的解释。这样对于更好的理解女性主义批评视阈下,女性创作、女性阅读、女性心理、女性形象等一系列问题以及对于梳理女性主义文学批评等问题也具有重要意义。
女性主义文学批评,是以女性为中心的文学研究。但女性主义文学批评,不是产生在一个国家,也不是统一的文学评论流派,所以“女性”的概念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因此对“女性”这一概念的内涵也是很值得研究、探讨的。学术界对女性主义的划分,主要包括“英美派女性主义批评”、“法国女性主义批评”,另外还有“其他的女性主义批评”,其代表就是“黑人女性主义批评”和“女同性恋女性主义批评”。笔者也是以这种划分为依据,分别给“女性”的具体所指以明确的内涵。
首先,是“英美派女性主义文学批评”。学术界把英国和美国的女性主义批评放到一块讨论,并不是因为地域的原因,而是因为:一方面不约而同地对女性问题中的社会因素给予格外的关注;另一方面就是,因为英语国家,女性主义者寻找的文学传统和艺术形象都集中在相仿的经典之中。从总体上看,英美女性主义批评派形成了一种特色鲜明的批评方法,基本上是一种社会——历史批评,关注社会与文化的语境,发展基于女性经验的理论和方法,谋求理解作者及人物的女性主体;奉行女性美学的原则,研究妇女作品的特殊性,妇女作家的传统和妇女文化要求文学反映妇女的现状,重视文学的社会功能,奉行明确的性别路线。笔者从英美女性主义批评的特征可以概括出,她们关于“女性”的具体概念:在“英美女性主义批评”这里的“女性”基本上是生物学和社会学意义上的女性,她们重视妇女的实际经验,并以将妇女定义为主体的方式克服男性文学批评将女性贬损为对象的理论。对女性的内涵主体实现是由英美国家的现实决定的。英国是一个相对保守的国家,她们的女权主义革命,在斗争中,更注重女性具体实际利益的获得,包括女性在革命中,获得多少可以实现的利益和权利。例如,工作的权利、工资的提高、福利的保障等,是以行动代替文学作品,对女性是切合实际的要求,采用本土化的方法。美国是以实用主义为理论传统的国家,注重“女性”的实践性效果,注重现实生活中的女性。因此,她们关于“女性”的概念多是生物学和社会学意义上的概念。关于这一点,从英美女性主义文学批评的理论家那里可以得到很好的证明。
英美女性主义批评的先驱伍尔夫在《一间自己的屋子》中提出:“一个女人如果要想写小说一定要有钱,还要有自己的屋子。”在这里,“钱”和“屋子”不仅是指他们的本身,还是一种象征。女性要进行创作,首要的是经济基础,强调经济的作用,而且还要有自己的创作时间、空间,这些都是决定女性创作的必要条件,重视女性创作的实际决定因素,社会生活中的女性只有具备必要的经济基础,拥有自己的时间和空间,才有进行创作的可能。
标志着女性主义文学批评正式诞生的重要著作是米勒特的《性政治》。在这本书中,作者将社会、历史、文化等外在因素,作为文学研究的重要方面,认为性别与“种族、阶层和阶级”一样具有“政治的”属性。这部作品从男女生理差异出发,重点揭示男性中心文学对女性形象的歪曲,抨击传统的“阳物批评”,进而批判男性的父权制社会,确立了女性的主体性,充分重视了女性作为生物学、社会学意义上的女性的阅读与创作,区分了性别的差异。
吉尔伯特和格芭在《阁楼上的疯女人——女作家与l9世纪的文学想象》中,分析了西方l9世纪前男性文学中的两种不真实的女性形象——天使和妖妇,揭露了这些形象背后隐藏的男性父权制社会对女性的歪曲和压抑,而且以一种新的女性主义视角重新阅读,并阐释了l9世纪一些著名女作家的作品,对女性主义理论的发展、完善起了重要的作用。
其次,“法国女性主义文学批评”的诞生,是在法国大革命的爆发之后产生的,法国大革命提出“自由”、“平等”、“博爱”的口号,这场革命的爆发,女性也参加进去。但革命结束后,她们发现所谓的“自由”、“平等”、“博爱”只是男人的权利,女性的地位根本没有什么改善,于是,她们要求实现女性的权利,得到应有的地位,爆发了女权主义运动,女性主义文学批评因此受到女权运动的重要影响。因此,她们的思想非常激进,并受后结构主义的影响比较深刻,相对于英美来说更理论化,注重语言学、哲学、心理学的分析和其他话语系统中的女性构成,注重妇女与语言的关系,她们对“女性”概念的理解不再是生理意义上的妇女,也不再是妇女的经验与历史,而是文化语境中的女性符号。她们认为女性是一种存在方式和话语方式,代表社会内部的一种反抗力量,而体现出一种浓郁的解构主义和心理分析的色彩,把女性作为父权制社会下的一种解构力量,是一种他者的符号化概念,而不是实体意义上的“女性”。法国女权主义代表人物克利斯蒂娃“认为‘一个人是女人’和‘一个人是男人’几乎同样荒谬,并且具有同样的蒙昧主义色彩”,“因此,我对‘女人’的理解是‘女人’无法预约、无法言传,存在于命名与意识形态之外。”“在更深的程度上,女人不是一个能‘成为’的某种东西。”这段话,用女性不可界定的符号学意义,模糊了男女的界限,目的是消解父权制度下的男女二元对立。法国另一位女性主义批评家西苏认为,在男女二元对立的社会中,男性代表正面价值,而女性是排除在中心之外的“他者”,只能充当男性存在及其价值的工具、符号,男性为了维护二元对立,极力压制女性。为了消解这种二元对立,西苏提出了“身体写作”理论,以一种全新的女性的语言,创造今天和未来的世界,注重重新建构一种女性的语言,利用女性的语言而不是女性自身,作为解构二元对立的男权社会的武器。
伊瑞格瑞是法国女性主义文学批评的又一位批评家,她对父权制社会中,坚持男女的二元对立做了尖锐的批判,指出社会中,人的肉体被符号化了,人的生物学、生理学结构被赋予了不合理的文化意义。“无论男性还是女性,人类的自身已经被符号化设置于社会网络之中,在文化中,并被赋予意义,男性被认为是雄性和阳具,女性则被动和被阉割的,这不是生物学的结论,而是自身的社会心理学意义。”
最后,其他女性主义文学批评:黑人和女同性恋女性主义文学批评。“所谓他者妇女,就是我们看得到形象,却听不到声音的女性,黑人和女同性恋妇女长期以来就处在他者的地位上。”但是她们的理论思想,对于丰富女性主义文学批评,具有重要的作用。
在黑人女性主义文学批评中,作为黑人女性,一方面,她们要与黑人男性一起受到种族歧视的压迫;另一方面,她们还要受到种族内男人的压迫。因此。从她们自身所受的压迫来看,她们关于“女性”概念的理解,不同于英美、法国的女性主导概念,白人中产阶级妇女的经验不能概括到黑人女性的概念中,她们关于“女性”的具体概念,是与种族和阶级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是黑人女性本种族内部,有别于自人女性经验的;是黑人女性意识的产物,她们关于自身的概念,具有强烈的政治色彩。巴巴拉·史密斯在《黑人女性主义批评的萌芽》中指出:“承认黑人妇女创作中性政治与种族政治和黑人妇女本身的存在是分不开的。”黑人女性主义文学批评中对“女性”概念的阐释,是以种族性和政治性为依据的。
在女同性恋女性主义文学批评中,对“女性”概念的理解,可从什么是“女同性恋”的概念中得到启示。到底什么是“女同性恋”,费得曼说:“‘女同性恋’描述了一种关系,就是一种两个女人之间保持强烈感情和爱恋的关系,其中可能或多或少有性关系,抑或根本没有性关系。共同的爱好使两位妇女花大部分时间生活在一起;并且共同分享生活中的大部分。”也就是说,对于女同性恋女性主义中,“女性”的理解是,从恋爱双方的性别角度来理解的,这里的“女性”完全不同于父权制度下,以男女爱情为主要感情下的女性,而是以同性作为自己爱恋的对象,并与之共同生活,共同分享生活中的经验。关于女同性恋女性主义文学批评中“女性”的基本概念,就是以同性之问的爱为基础,并与同性共同生活的女性,这一关于“女性”的概念,彻底消解了男权社会中男女二元对立关系。
综上所述,英美派的女性主义文学批评比较现实,他们更多将对女性文学的揭示,同女性生活觉悟和女性社会实践相联系,因此,关于“女性”的概念多是社会学和生物学上的实体女性的理解;法国女性主义文学批评受后结构主义的影响比较大,以语言为目标。试图通过颠覆男性的话语权利来实现女性主义的任务,因此,他们关于“女性”的概念多是一种符号学意义上的,“女性”是作为一种反抗社会的力量而抽象的存在;在黑人和同性恋女性主义文学批评中,“女性”概念,是对女性主义思想具体运用的结果,关于“女性”具体概念多体现出阶级、种族和个人经验,而非普遍意义上的概念,他们关于“女性”概念充分体现了共性基础上的个性要求与运用。
对女性主义文学批评中,“女性”含义的具体理解,在已有的基础上,对女性主义问题的进一步探讨,具有重要的作用。尤其是文学作品和理论著作中,有关涉及女性的概念,我们可以更好的把握。对于女性主义文学批评下,“女性”的理解和阐释,我们也应该遵循以下几条原则:
1.对“女性”概念的理解,坚持共性基础上的个性研究。以后现代主义理论视角进行解读,提倡它多元共生性,既然女性主义文学批评本身呈现出多元化的状态,那么对“女性”概念的理解也不应是以一用之,而应是多角度、多元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