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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法中的主要技术方法范例(12篇)

来源:其他 时间:2024-04-12 手机浏览

收益法中的主要技术方法范文1篇1

关键词:油气回收技术价值差距

中国经济的高速腾飞,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增长,相应的能源需求量也会逐渐增大。我国早已超越日本成为世界上第二大石油消费大国,但是我国的油气回收工作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油气挥发不仅造成能源浪费,还严重影响环境和人们的身体健康。随着我国不断深入研究油气回收技术,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随着国家环保局颁布了三项油气排放国家标准之后,各石油企业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根据自身情况,进行油气回收工作。

一、油气回收的意义

汽油等一些等轻质油品在存储、运输是难免会有挥发,这不仅造成能源浪费,还严重影响环境和人们的身体健康。油气回收是指在装卸汽油和给车辆加油的过程中,将挥发的汽油油气收集起来,减少油气的污染,使油气从气态转变为液态,重新变为汽油,达到回收利用的目的。总的来说它具备经济意义、环保意义和社会意义。

1.经济意义。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各种油气回收技术是非常必要的。油气回收可以将挥发的汽油重新利用起来,这样使得资源进行了重复利用,这样有效地提升了资源的利用率,可以增强资源的经济效益。

2.社会意义。很多加油站、油库的汽油储罐都是通过气管进行高空排放的,这样一来如果汽油蒸汽碰到了火星或者是静电就容易发生爆炸,这样会严重影响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进行油气回收可以消除爆炸等一些安全隐患,保证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3.环境意义。汽油等一些等轻质油品在存储、运输是难免会有挥发。油气主要成分是丁烷、苯、二甲苯、乙基苯等,它们多属致癌物质会污染环境。如果这些有毒物质被紫外线照射过后,就会形成毒性更大的污染物,这不仅严重污染环境,更加危害到了人体健康。所以说进行油气回收可以有效防止环境污染,保护人们的身体健康。

二、国内外油气回收研究现状

1.国外油气回收研究现状

上世纪开始,先进的工业国家就将油气回收处理作为降低油品蒸发损耗及防止油气污染的重点技术加以研究推广,并立法对油气排放标准进行严格控制。美国最早开始设置油气排放浓度,美国和日本较早就成功研制出了油气回收装置,德国在前几年推出了使用膜分离技术的油气回收成套装置,油气回收技术又得到了进一步发展。

国外研究人员还模拟了各种油气回收装置实施情况,可以进一步了解各种装置的回收率,可以综合考量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自油气回收技术发展以来,国外研究已经趋于成熟,先进工业化国家的炼油厂、油库、加油站等地方都采用了各种不同油气回收设施。

2.国内油气回收研究现状

我国早已超越日本成为世界上第二大石油消费大国,但是我国的油气回收工作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油气挥发不仅造成能源浪费,还严重影响环境和人们的身体健康。随着我国不断深入研究油气回收技术,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这几年来我国开始了吸收法油气回收技术的研究,立足于国内技术设备的发展现状,逐渐开发出以轻柴油,低温汽油作吸收剂的吸收法油气回收装置,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我国没有建立起完整的油气回收体系。整个油气回收体系应该分为三个阶段:一次油气回收、二次油气回收和三次油气回收。一次油气回收也叫做卸油油气回收,主要是对油罐车的改造,通过管线将油罐车的呼吸阀和罐车的某一回收管口相连,从而形成一个密闭的回路,因为现阶段很多油库没有安装油气处理装置,回收的油气往往也只能集中排放,因此没有达到很好的节能减排的作用。二次油气回收是指加油站油气回收,主要是针对加油机和加油枪的改造,首先将加油枪添加了回气管路,然后按照气液比对油箱内的油气进行回收。三次油气回收主要是用于回收付油过程中挥发的大量油气,回收效果非常明显,这个环节已经成为油气回收体系最为重要的环节了。

三次油气回收主要包含了四种类型的方法,即吸收法、冷凝法、膜分离法和吸附法。

1.吸收法。根据混合油气中各组分在吸收剂中的溶解度的大小,来进行油气和空气的分离。一般用柴油等贫油做吸收剂。这种方法工艺简单,投资成本低,但是回收率太低,在80%左右,无法达到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占地空间大;能耗高。

2.冷凝法。利用制冷技术将油气的热量置换出来,实现油气组分从气相到液相的直接转换。一般采用多级连续冷却方法降低油气的温度,使之凝聚为液体回收,根据挥发气的成分、要求的回收率及最后排放到大气中的尾气中有机化合物浓度限值,来确定冷凝装置的最低温度。一般按预冷、机械制冷等步骤来实现。这种方法工艺原理简单,经济效益最可观;自动化水平高;安全性高;但是前期投资大。

3.膜分离法。利用特殊高分子膜对烃类有优先透过性的特点,让油气和空气混合气在一定压力的推动下进而促使富集的油气传输回油罐或用其他方法液化。这种

方法技术非常先进,工艺相对简单;缺点就是投资大,成本高。

4.吸附法。利用活性炭、硅胶或活性纤维等吸附剂对油气/空气混合气的吸附力的大小,实现油气和空气的分离。吸附法可以达到较高的处理效率,排放浓度低,可达到很低的值;但是活性炭失活后存在二次污染问题,而且寿命不长,一般2年左右要换一次。

三、总结

虽然我国油气回收工作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但是随着不断的研究以及技术的推进,我国油气回收必将取得一定的成果,逐渐缩小同先进工业国家的差距,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和谐统一。

参考文献:

[1]张金;王建基;张兴华.冷凝式油气回收装置研究[J].石油规划设计.2006(05)

收益法中的主要技术方法范文

关键词:新能源;财政扶持;风险控制

绪论:目前,辽宁省风电装机容量达226万千瓦,继续位居全国第2位,装机比重8.23%;累计发电量15.4亿千瓦时,发电比重占3.54%。所有风电场投产后均正常并网发电。特别是国家能源局直接支持并核准的华能阜新二期30万千瓦风电场,已成为我国一次性批复、一次性建设并顺利投产运营规模最大的风电建设工程。黑山秸秆、沈阳老虎冲垃圾填埋气等两项生物质能发电工程正式并网发电,装机容量共1.3万千瓦,填补了本省该领域的空白。北票等城市开展光伏路灯、景观灯示范工程建设,累计装机容量超过1兆瓦。全省车用乙醇汽油市场覆盖率超过95%,推广使用生物燃料乙醇34.8万吨,成为全国目前全封闭应用乙醇汽油的5个省份之一。

以上新能源产业的发展成就不仅得益于辽宁省政府的政策引导,还受益于省、市财政政策的大力支持。但是,我省针对新能源研发和产业利用的财政政策还存在着不容忽视的困难和问题,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有效解决,将严重影响我省新能源产业未来的可持续发展。具体包括:

1.1缺乏省政府财政支撑的新能源技术研发平台。

我省现有的新能源技术研发活动的主体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新能源开发和利用的关键核心技术,以及重点新能源产品的开发技术,它们主要依靠相关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二是,新能源产业化过程中的辅助技术研发、产品生产工艺改进等,主要依靠新能源产品的生产企业。这种技术开发研究与技术产业应用研究相分离的局面,容易导致研发力量分散、核心技术开发与应用的衔接效率较低等问题。

1.2企业新能源产业应用研发活动的财政资金支持不足。

新能源企业属于高新技术产业,研发投入相当于一般产业研发投入的4倍左右,并且越到产业化后期,所需投入越大。从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看,研发、成果转化、产业化这三个阶所需资金投入之比约为1∶10∶100。虽然,高新技术产业化一旦成功,便能够凭借技术、市场的垄断力以及生产工艺的先进性获取超额收益,其投资收益率将大大超过传统产业的收益率。但高新技术产业化也是一种高风险的经济市场行为,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

以锦州新世纪石英玻璃有限公司为例,该公司是中国石英玻璃主要生产企业之一,在国内同行业中排名第三,但由于行业特点所限,年收入与年利率较低。在这样的环境下,由于大量的资金投入到研发中,该公司的发展受到了一定的影响,而规模发展受限也影响了企业新技术的应用,如果该企业能够得到充裕的资金将能进一步打破国际大企业对此类技术的垄断,也能使企业腾出资金壮大规模,将技术与发展协调起来。

1.3政府财政扶持和优惠政策的强度不足,企业争夺加剧,核心企业有转移倾向。

在国家新能源产业扶持政策出台后,新能源产业成为一个极具增长潜力的行业,具有很好的招商引资条件,很多地方政府争上新能源产业基地。目前,四川、江苏、浙江等地,已开始争相申建部级新能源产业基地。在地方新能源产业基地的兴建中,出现了争夺人才、争夺企业的现象,在辽宁省新能源产业基地建设中也发生了同类事情。在某产业基地,一家龙头企业受到省外多家基地的邀请,并给予了诸多优惠政策的许诺,这些许诺具有很大吸引力,是辽宁省产业基地目前还无法给予或很难给予的,该企业虽然最终选择留在辽宁省,但是还会存在一些矛盾。

1.4政府财政扶持资源相对分散,财政扶持政策的局部作用效果受限。

新能源产业的发展依然离不开政府的扶持政策、扶持资金,企业都在争夺政府提供的扶持资源。由于企业良莠不齐,有的只看重短期利益,不进行技术投入;有的企业注重长期可持续发展,投入大量的研发资金,因而影响近期经济效益还要承担巨大的风险。我省在分配财政扶持资源的过程中要考虑短期经济效益、税收拉动效应、技术创新效应等,容易导致部分技术研发实力强、发展潜力大的企业所获扶持不足,另一部分不进行技术投入、只看重短期利益的企业也借机“搭便车”。这种财政扶持资源分散的局面必然影响我省新能源产业的长期发展。

第一,理论研究方法主要包括微观经济学中成本-收益分析、金融学中的风险评估和控制理论和实物期权评价理论。

第二,实证研究方法主要是统计学中的抽样调查、回归分析、方差分析等方法,还有蒙特卡洛模拟方法。

研究结果分析:

(1)研究辽宁省财政资金支持的新能源研发和产业发展的新融资模式及其风险评估与控制。

课题提出了三种可行的新融资模式,以帮助辽宁省财政扩展新能源产业的资助资金筹集渠道,其种类、财政支持方式、主要风险来源总结为表1。

针对每种新融资模式,将采取不同的风险控制方法规避或降低融资方式的风险,具体来说:

第一,对新能源研发专项基金,采取基于市场价值风险的实物期权评估方法,在主要研发结点定期予以科学评估,已决定后续资金的拨款时机和拨款规模。

课题选取风能发电技术研发和光伏技术研发活动(前者的风险由于政策波动而具有市场价值跳跃波动;后者的风险属于连续的扩散波动),构建具有不同风险特征的实物期权评估理论方法(连续扩散过程的实物期权;跳跃扩散过程的实物期权),以期科学的解决评估难题。前者基于何佳、曾勇(2003)对新技术购买行为中的技术创新速度影响的分析思路和模型;后者基于课题指导教师2009年的博士论文初步研究成果进行扩展,以便充分考虑风能产业的政策跳跃影响。

第二,对新能源产业基地发展基金,基地企业破产或违约风险和收益率风险是主要风险,政府应适时监控基地企业的财务状况,严格审计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针对问题及时予以事前警告或帮助其度过难关。

针对新能源企业的高新技术特点,在企业现金流基础上考虑灵活经营价值和风险价值,拟采用Leland(1994)用实物期权方法研究公司内生破产的公司债务评估的结构化模型,对新能源企业的破产阈值、破产时机进行评估和监测,并采用比较静态经济学分析方法研究影响新能源企业破产的经济因素。

第三,对市政债券融资模式,市场利率风险和政府债务风险是主要风险。地方政府财政和企业都无法直接控制市场利率风险,只能通过相机决策或金融衍生工具分散风险。

①根据利率波动趋势合理确定市政债券发行时机和发行规模。可采用定期追踪市场资金利率曲线的久期和凸度指标,当利率风险较高时,优先选择发行短期市政债券;当利率风险较低时,优先选择长期市政债券或长短期的组合。

②地方政府市政债券主管部如何适当利用利率互换产品,将所筹集的部分资金的利率风险锁定在适当水平上。研究地方政府财政适用利率互换产品的可行性,及具体策略。

(2)探讨基于实物期权项目投资评价的财政扶持资源的分配政策。

政府财政扶持资源的分配机制不同于市场的资源配置机制,其政策优化的核心是建立以资金利用效率和使用方向等评价结果为依据的分配政策,评价的目的是为政府财政决策扶持资源分配规模和时机提供根据。政府是公共利益的代表,其资源来源于全社会的纳税人,政府有责任保证财政资源使用的最优化。

优化财政扶持资源分配的关键是根据企业或科研单位的投资时机和投资规模进行资源分配。企业和科研单位将综合考虑项目的收益因素与风险因素,采取科学的决策方法来确定投资规模和投资时机。这样的决策方法主要有两类:一是基于成本-收益分析的决策;二是基于成本-收益-风险的决策。

对该部分的主要内容拟设定如下:

第一,新能源项目的成本-收益-风险分析。包括新能源技术研发项目的成本-收益-风险分析;新能源产业应用项目的成本-收益-风险分析。新能源项目的投资规模和投资时机决策是财政资源分配的重要依据,这些决策的重要要影响变量是风险因素的评估。根据文献GurkanKumbaroglu等(2005)的分析方法,课题负责人对两类新能源项目的风险因素进行了定性研究,结果总结为表2和表3。

第二,以实物期权评价为基础的财政资源分配政策。

由于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将项目未来的收益和风险采用折现方法转化为当前收益考虑,忽略了投资决策者的灵活应对风险的决策价值。可采用基于成本-收益-风险分析的实物期权评价方法,对新能源项目的投资规模和投资时机进行评估,从而有利于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财政资源分配政策体系。

考虑研发成本支出价格的不确定性、研发成果市场价值的不确定性,研发项目负责人倾向于等待市场新信息释放,最佳投资时机将有所推迟。课题组已获得该重点实验室项目在建立之初至今的各项成本数据、科研成果市场价值数据、经费来源数据等资料,将以此为依据建立离散和连续时间的实物期权模型进行评价。

③新能源产业应用项目投资规模和时机的实物期权评价过程——以锦州新世纪石英玻璃有限公司项目为例。该类项目的不确定性主要有收益现金流不确定性、成本现金流不确定性,应用项目负责人仍有等待新信息释放而推迟投资时机的动机,需应用实物期权技术进行客观评价。课题组将与锦州新世纪石英玻璃有限公司进行合作研究。

④基于实物期权评价的财政资源分配政策优化研究。

核心内容是“项目可行性评价决定初期启动资金的财政资源分配;项目投资绩效评价决定后续资金支持规模和时间”。该部分内容与两类项目的实物期权评价结果密切相关,重点从资源利用效率和风险控制角度研究政府财政资源的有效分配政策。

结论:提出以“拓宽新能源财政扶持政策手段,优化财政扶持资源的分配结构”为核心的对新能源进行财政扶持的理论思想和分析框架。研究省财政资金支持的新能源研发和产业发展的新融资模式及其风险评估与控制问题,帮助政府财政在控制融资风险的条件下,合理拓宽财政扶持资金的融资渠道。构建以科学评估结果为指导的财政扶持资源优化分配体系,研究基于成本-收益评估和实物期权评估的政府财政扶持资源分配策略。

参考文献:

[1]何佳、曾勇(2003)对新技术购买行为中的技术创新速度影响的分析思路和模型

[2]GurkanKumbaroglu等(2005)、ErinBaker、KwameAdu-Bonnah(2006)的分析方法

收益法中的主要技术方法范文篇3

一、高新技术企业的特点

目前,各地方所出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标准基本上都是由《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引申出来的。此规定从从业人员、科研经费等角度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量化考核。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专业技术、人力资本等无形资产在高新技术企业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企业账面价值与市场价值的实际差异或背离程度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将会越来越大,高新技术企业如何基于有限的实物资产来将这些无形资产加以科学管理与效率经营,如何充分发挥其内在潜能,创造出当前现实与未来潜在的企业价值,并且动态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这些都有赖于价值评估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从而价值评估成为高新技术企业经营管理者的一项迫切需要研究的课题。

从价值评估的角度看,高新技术企业有以下价值评估特点:(1)高新技术企业无形资产比重大。对于高科技企业,无形资产和不断的创新活动在企业的盈利活动中起着更为重要的作用,无形资产的时效性以及企业的创新能力对企业影响显著。(2)高新技术企业面临着高风险,主要是非系统性风险,包括:技术风险、市场风险、知识产权被侵犯风险、经营风险等。(3)高新技术企业决策的动态序列性。高新技术企业的决策分为研发、试验、投放等几个阶段。这种动态序列性使得高技术企业拥有较多的选择权,大多数高技术企业的价值实际上是一组该公司所拥有的选择权的价值。(4)企业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较大。高新技术企业成立之初,往往有着极高的增长速度,但是由于技术的发展和竞争对手的加入可能使原有的优势丧失。因此,现实地分析其未来的发展趋势,对其不确定性进行价值评估是高新技术企业价值评估的重点。

二、传统的企业价值评估方法及其缺陷

当前,针对企业价值评估的方法主要有:成本法、相对估价法和收益法,这些评价方法都源于实体性企业的价值评估,面临资本市场的全球化和放宽管制、机构投资的扩张、资本市场规则的完善,以及信息技术的进步等等这些新局面,利用这些传统方法不能很好地评价那些依托信息技术、依靠资本融资迅猛发展的高新技术企业。

1、成本法。是对企业单项资产用资产现行市值作为重置成本再减掉各种磨损后得出的值,再把这些单项资产值加总就得出了企业的总价值,不考虑资产组合的价值效用。这种方法的局限性在于:一方面仅从历史投入(即构建资产)角度考虑企业价值,而没有从资产的实际效率和企业运行效率角度考虑;另一方面对无形资产的价值估计不足,评估结果不可避免要失真,不适用于高新技术企业的价值评估。

2、相对估价法。是把企业内部的财务指标或比率与市场上可比公司的比率进行比较,从而得出企业市场价值的一种方法。然而,高新技术具有明显的个性特征,难以寻找到类似可参照的样本;而且高新术的收益与拥有的主体、市场规模、市场环境关系密切,同样的技术效益相差悬殊。

3、收益法。是通过估算被评估企业未来预期收益并折成现值,借以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在收益法评估中,收益的预测是很关键的,而收益受很多不确定因素影响。在传统收益法中,常常是以静止和孤立的观点预测高新技术项目决策带来的收益。实际上,企业高新技术的项目决策是分阶段进行的,在每一个决策点,决策者要根据当时所掌握的信息以及以前各阶段决策的实际效果重新选择,因而收益是有弹性的。而收益法往往忽视了管理者根据环境变化调整技术项目的灵活性,项目的整个寿命期被认为是固定的,当环境变化时取消技术项目或扩张技术项目的情况没有予以考虑,从而在高度不确定性的环境下不能对高新技术进行动态、灵活的估值。因此,可能会低估高新技术企业的价值。

三、价值评估理论新进展

(一)基于Black-Scholes期权(OPM)定价模型。1973年布莱克和舒尔斯两教授在二项式期权定价模型的基础上运用无风险完全套期保值和模拟投资组合,提出了著名的Black-Scholes期权模型(OPM)。实物期权作为一种衍生思维的分析方法,是金融创新工具“期权”在公司战略投资决策、价值评估等领域的延伸使用。

与传统的不确定性越高资产价值越低的观点不同,实物期权思想认为假如管理者能够明辨和使用期权价值,那么增加的不确定性可能会带来更高的价值。鉴于高新技术公司的风险特性,我们可用期权定价模型,把企业拥有的无形资产所有权看作是一个买方期权,应用于企业价值评估中。OPM模型中买入期权的价值形式如下:

模型中,C0为看涨期权的价格;S0为标的资产的市场价值;X为期权的执行价格;t为期权的有效期限;rC为无风险利率;N(d)为标准正态分布中离差小于d的概率。

(二)基于经济增加值(EVA)的评估模型。20世纪八十年代,美国著名的思腾思特管理咨询公司以“经济收益”为原则,提出了经济增加值EVA的概念。EVA是一种衡量企业业绩和投资者价值是否增加的指标体系,其核心理念是:资本获得的收益至少要能补偿投资者承担的风险。EVA作为一项评价指标具体应用到企业价值评估中,用经济利润代替会计利润,克服使用会计原则导致的企业价值扭曲,并且引入了资本增值的理念;EVA涉及到企业管理的财务、生产和销售,同时还考虑了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吸收了收付实现制的特点。其计算公式为:

息前税后净经营利润=净利润+EVA调整项目+利息费用+少数股东权益

EVA=息前税后净经营利润-(投入资本×加权平均资本成本)

公司现有价值=第一年投入的全部资本资本+EVA现值。EVA的折现率采用企业的加权平均资本成本。

四、实物期权和EVA在企业价值评估中的结合

(一)实物期权和EVA在企业价值评估中应用的理论基础。从企业价值技术评估的角度来看,EVA价值评估方法是用来评估企业现有基础上获利能力价值,而Black-Scholes的期权定价模型用来评估企业潜在的获利机会价值。具体方法如下:(1)首先确定现金流量折现模型的类型。(2)确定权益资本成本和债务资本成本。

1、上市公司权益成本和债务成本的计算。除优先股以外的权益资本成本的确定均采用RS=D1/P0+g计算。其中:D1为第一期预期股利;P0为普通股市价;g为股利预期增长率。

普通股资本成本的计算也可采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RS=RF+?茁(RM-RS)。其中:RF为无风险收益率;RM为市场上平均股票要求的收益率;?茁系数表示相对于市场组合而言该股票的系统风险,可通过该股票的收益率对同期股票市场的收益率的回归计算得到。

2、非上市公司权益成本和债务成本的计算。非上市公司的权益资本成本和债务成本的计算均可按K=资本占用费/(筹资总额-筹资费用)的公式计算。

3、加权平均资本成本的计算:

其中:KD为债务成本;KE为普通股(或留存收益、少数股东权益)成本;VD为债务价值;VE为权益资本价值。

4、计算EVA的值:

息前税后净经营利润=净利润±EVA调整项目+利息费用+少数股东权益

EVA=息前税后净经营利润-(投入资本×加权平均资本成本)

公司现有价值=投入资本+EVA现值。EVA的折现率用企业的加权平均资本成本。

5、用实物期权定价方法评估企业的期权价值。

6、最终企业价值为资产价值和期权价值两部分之和。

(二)实物期权和EVA在企业价值评估中应用的案例。某高科技公司(以下简称KJ)成立于2007年1月,公司的业务拓展前景良好。某投资公司准备涉足高科技领域,决定将GH公司作为风险投资对象。为此,他们委托资产评估事务所对KJ公司2007年底的价值进行评估。KJ公司2007年初投资资本100万元,以后每年年初投入的资本额度由于经营活动的差异而有所不同。资产评估师对公司进行了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分析,然后综合KJ公司过去和目前的经营情况及未来的发展前景,预计企业的经营经过5年的发展将进入平稳期,企业每年投入的资本、投资回报率和资本成本是不变的,而且企业的收益是永久持续的。企业在这期间,每年的资本投入额是150万元,投资回报率(ROIC)为10%,加权平均资本成本(WACC)为8%。

另外,KJ公司正在规划一个新项目,该项目的投资至少为200万元,如果开发成功,专家估计至少两年内保持技术领先地位。估计其所创造的未来收益现值为600万元,同期一年国债利率为5%。

下面,首先用EVA法计算公司的实体价值。(表1)

企业实体价值=第一年投入的资本+前5年的EVA现值总和+5年之后全部的EVA现值=146.21(万元)

下面用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计算公司期权价值。企业在两年内可选择投资期权,投资对象现值S0为600万元,这项期权的执行价格X为投资额200万元,时间t为2年,无风险报酬率一般采用一年期国债利率为5%,假定收益率的标准差为0.3,将S0、X,t,rC代入Black-Scholes期权公式计算:

收益法中的主要技术方法范文篇4

关键词:高科技企业价值评估方法全方位综合价值评估指标体系测算模型

高科技及高新技术产业是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动力之一,促进国家或区域经济增长、提高产业竞争力,优化产业结构,保护生态环境等都要通过其优化来实现。但大量的、很有发展前景的中小高科技企业无法有效地与社会资金资源相结合,从而严重影响到中小高科技企业的发展壮大。因此,本文寻求根据高科技企业的成长模式、发展特点、及评估目的,从系统的角度分析构成和影响高科技企业价值的因素,探讨一种建立适合高科技企业的价值评估方法和测算模型,使高科技企业的评估价值更趋于企业的客观价值,促进资金资源与中小高科技企业相结合,这对促进中小高科技企业的快速成长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现代企业价值评估方法综述

企业价值评估在国内外早已不是一个新课题。价值评估的方法很多,现在国际上通用的有四大类:成本法、市场比较法、收益法、以及期权定价法。

成本法是把被评估企业的各项资产按照其成本单独评估后,将各项资产的评估值相加得到。成本法的优点是能较好地反映企业的有形投入,但它却不能很好地反映企业的无形投入,包括人的智力、管理能力和知识。高科技企业是智力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企业,其核心资产是无形资产。传统有形资源在高科技企业中的地位下降,技术资产、知识资产、智能型人力资产在高科技企业资产中占主要地位,所以,成本法无法完全反映高科技企业的发展潜力和真实价值。

市场比较法是将被评企业与已知企业进行比较,根据已知企业的整体价值得出被评估企业的整体价值。优点是评估价值能反映现时的市场价值。但由于高科技企业多属创新型企业,企业间差异较大,如创意不同、创业人员的经历不同、研发团队的结构不同等等,于是市场比较法很难找到可比较的已知整体价值的高科技企业,因而如果用市场比较法来评估高科技企业价值,评估结果的可信度就会很低。

收益法是将企业现实情况下的实际收益以及未来净收益折现的评估方法。其优点是反映了企业的未来盈利能力和发展机会,是比较理想的一种价值评估方法。但由于高科技更新速度愈来愈快、生命周期不断缩短、市场环境的愈加动荡和不确定,以及高科技企业的R&D投入与产出的“非线性”特征,风险较大,因此很难准确评估R&D活动的生产率和预测未来盈利。

期权定价法具体的思路步骤是:把项目的未来收益机会看成一个买方期权,项目未来收益的现值即为标的资产的现价,未来的投资额即为期权的约定价格,投资时间即为期权的到期期限。然后运用期权定价公式求出项目未来收益机会这个买方期权的价值V。

此式中:S—标的资产的当前价值;X—期权的执行价格;t—距期权到期日的时间;r—期权有效期内的无风险利率;N(d1)和N(d2)为正态分布积分函数的值;σ2为标的资产价格的自然对数方差。

期权定价法是标准现金流贴现模式的变异,它融合了净现值和决策树形图两种方法的优点:从净现值方法中借用了估计风险值的观点;从决策树形图分析方法借用了决策结点以模拟灵活性。有期权特征的高科技企业科技成果可用期权定价法进行估价,但操作起来有一定复杂性。

由于高科技企业具有不同于传统企业的特点和成长发展模式,即有形资产少、无形资产多、成长性好、风险大、投入产出的“非线性”等等。现在国际上通用的四大类价值评估方法在高科技企业价值评估上都有些缺陷。

高科技企业全方位综合价值评估指标及方法

从系统的角度分析,高科技企业是一个系统,是由资产、人才、技术等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按一定的方式组织和结合起来的有机体,其产品是科技成果。高科技企业科技成果产出的数量与质量主要取决于其科技创新和产出能力。科技创新和产出能力是高科技企业成长的基础,也是价值创造和转移的基础。科技创新和产出能力越强,科技成果产出的数量与质量越高,其潜在的价值增值就越大,成长性越好。因此,高科技企业的价值不仅表现在企业现有的资产和科技成果价值,更重要的是要反映高科技企业科技创新和产出能力的价值。所以高科技企业价值评估应从企业资产、产品和能力这三个方面全面着手,根据全面性、可测度、精炼性原则,建立能反映高科技企业成长性的综合全方位价值评估方法。

根据上述原则,分析构成和影响高科技企业价值的因素,建立高科技企业全方位价值评估指标体系(见表1)。

(一)资产层的价值评估指标与评估方法

资产层的价值评估对象是高科技企业所拥有的所有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

1.有形资产价值评估方法:有形资产主要包括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有形资产价值评估方法采用重置成本法。重置成本法是基于重置某有形资产为假设前提,其基本公式为:

固定资产评估价值Vm11=重置成本-实体性损失-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

高科技企业的流动资产Vm12主要包括短期投资、现金及存款。

2.无形资产价值评估方法:科技企业无形资产价值主要包括其所拥有的专利和专有技术的价值、以及正在研究的新技术价值。

关于专利技术价值评估方法有确定专利价值要区分自行研发出来的专利和购买的专利两大类。

对于自行研发出来的供企业自己使用的专利,可有两种方法:第一种方法是将研发费用视为为取得未来收益所进行的投资,直接进行资本化,即按自行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成本数核算价值;另一种方法是如果能找到类比专利,则运用相对比较法,按计算购买类比专利价值的方法来对比求出。

对于购买的专利,按照缴纳的专利年费,专利距离保护期届满的时间,利用以下公式计算:

其中:Vm21专利价值,Ft为第t年缴纳的专利年费,k为贴现率,n为专利距离保护期满的年限。

专有技术和正在研究的新技术的潜在价值评估方法。为了较为准确地评估专有技术和正在研究的新技术的潜在价值,我们选取一个子评价指标体系(见表2)。根据Delphi法确定各指标权重(见表2)。具体评价过程是:对于上述指标,在分别得出各指标的具体描述后,利用专家评分法,通过等级评分制使各指标给出评价分值。再对各指标进行加权求和,得出综合评分值。找一个已知价值的具有代表性的类比技术对象,设正在探讨的新技术的综合评价值为P,类比技术对象的综合评价值为P’,价值为V’,则正在探讨的新技术的价值Vm22为:

(二)产品层面的价值评估指标及评估方法

高科技企业产品层的价值评估包括现有科技成果价值和正在研究的科技成果价值。

1.现有科技成果价值包括已转化为生产力在一定时期内所能带来的已知未来净收益现值、现有科技成果一定时期内可能转换为生产力所能带来的未来未知净收益现值。

现有科技成果已转化为生产力的部分所带来的已知未来净收益现值采取净现金流折现法计算公式:

其中:VP11为科技成果的收益现值,R(t)为第t年净收益,k为贴现率。

对于现有科技成果未来的未知收益现值,由于科技成果未来未知收益很难直接估价,我们也选取一个子评价指标体系(见表3)。技术的先进性、鲁棒性、简约性、不可替代性指标含义与前面相同。有效市场容量大小可以用潜在科技成果的潜在市场规模及潜在市场份额来决定。市场亲和力可由同类产品群进入市场的障碍和竞争情况来决定。市场中其他新技术导入的频率越大,市场竞争越激烈,该技术的市场亲和力越差。科技成果市场转化能力可用类比科技成果转化率表示。

对于上述指标,同样在分别得出各指标的具体描述后,可以利用专家评分法对他们给出评价分值。然后加权求和,得出综合评价值。该综合评价值即可看成作为现有科技成果所能带来的已知未来收益现值的调整系数E1,则现有科技成果所能带来价值的计算公式为:Vp12=Vp11E1。

如果现有科技成果还没有已知收益,则选择一个可比科技成果。设可比科技成果的综合评价值为E1′,可比科技成果价值为V′,则现有科技成果未来的未知收益价值为:

2.正在研究的科技成果价值:由于正在研究的科技成果的未来收益也是很难直接进行估价。我们仍采用与现有科技成果未来的未知收益现值的求解方法,利用表3的评价指标体系,计算出正在研究的科技成果价值系数E2。与现有科技成果的价值比较,则正在研究的科技成果价值计算公式为:

高科技企业产品层的价值计算公式为:Vp=VP11+Vp12+Vp2=(1+E2/E1)(1+E1)Vp11

(三)能力层面的价值评估与评估方法

能力层面的价值评估实际上是评价科技企业的成长能力。然后在其成长性的基础上预测出未来可能的价值增长。评价科技企业的成长能力主要从企业家素质与能力和技术创新能力两方面入手。

1.企业家素质与能力。企业家是高科技创业企业的核心领袖人物。他的素质与能力对高科技创业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起着决定的作用。具有素质高的企业家就意味着未来较高的价值增值。企业家的素质与能力7个指标,包括道德素质、勤奋精神、创新与洞察力、行业经验、教育背景、管理战略前瞻性和可行性以及管理方法先进性。

2.技术创新能力。持续技术创新是高科技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驱动力。它可由科研人员比重、科研团队素质、R&D的生产效率等3个指标来衡量。科研人员比重用科研人员人数与全体职员人数的比值来表示。科研团队是科技企业创新的主要力量。科研团队素质可以从科研团队的学历结构、职称结构、知识结构、团队精神等几方面来考察。R&D的生产效率是评价技术创新能力的一个重要指标。R&D的生产效率一般可针对R&D科技成果预计能带来的收益与R&D支出之间的关系,通过绘图、选择非线性拟合曲线、参数估计等方法来确定。

对于高科技企业能力层的价值评估:首先根据Delphi法确定各指标权重(见表4)和各指标综合评分,然后使用模糊综合评价法计算出其能力价值系数Sc。能力价值系数Sc作为企业成长能力参数和预期收益的调整系数,对企业的科技成果价值进行调整。即能力价值Vc=ScVp。

全方位价值评价的数量化综合测算模型

综上所述,因为资产价值不能代表高科技企业的整体价值,高科技企业产品—科技成果的价值虽然是企业收益的主要来源,但它只能代表高科技企业现有的产出能力和产品获利能力,而不能完全代表高科技企业未来收益增长的潜力。按照企业能力理论,企业的能力是企业最具战略意义的基础。企业的产品只是企业能力的外在表现。企业的能力是企业价值创造和价值转移的基础。因此,高科技企业价值评估要落在以资产和产品为基础的评估价值基础上,再以其能力价值系数Sc作为企业成长能力参数和预期收益的调整系数,对企业的科技成果价值进行调整,以更好地体现高科技企业的良好的成长型。

因此,全方位价值评价的数量化综合测算模型为:

V=Vm+Vp+Vc=(Vm11+Vm12+Vm21+Vm22)+(1+E2/E1)(1+E1)Vp11+ScxVp

=(Vm11+Vm12+Vm21+Vm22)+(1+Sc)(1+E2/E1)(1+E1)Vp11

参考文献

收益法中的主要技术方法范文篇5

【关键词】高科技企业;价值评估;定价

截止到2010年12月31日,创业板已上市一年多,上市企业达153家,平均市盈率高达78.53倍,最高甚至达到106.04倍,发行价普遍过高,企业市场价值与企业内在价值偏离过多,这不仅损害了投资人的经济利益,同时也影响了创业板的正常运作,企业也会因此面临一定的经营风险。正确评估高科技企业内在价值,使企业股票价格围绕评估价值上下波动,有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创业板的有序运营。

一、高科技企业进行价值评估与定价的意义

在管理学领域,企业价值被定义为企业作为一种特殊商品,遵循价值规律,通过以价值为核心的管理,使所有与企业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债权人、管理者、普通员工、政府等)均能获得满意回报的能力。企业价值通过企业在市场中保持较强的竞争力,体现在可持续发展过程中获得的未来盈利能力。

企业价值评估是指投资者或者证券公司采用科学的评估方法,对企业的公平市场价值进行分析和衡量。企业进行价值评估的意义重大,具体体现在以下两方面:在企业内部,企业价值评估作为公司战略与公司财物的交汇点,是企业进行价值管理的前提;在企业外部,譬如在金融市场中,企业价值评估可以为投资者的投资活动,如合并、并购、收购、资产出售、资产重组和股份重构、上市等重要交易提供合理的参考价格,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基础。

创业板的成立给高科技企业融资拓宽了渠道,截止到2010年9月,前23批已上市的120只创业板股票首发合计融资854.62亿元,平均每只股票首发募资7.12亿元。创业板上市是高科技企业寻求发展、解决资金瓶颈的有效措施。但是,创业板成立一年多,发行价和市盈率过高,企业的市场价值严重偏离企业内在价值,给创业板市场以及企业自身都带来了负面的影响,正确评估高科技企业价值成为消除负面影响的有效途径。高新科技企业在创业板上市公开之前,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从而制定合理的股票发行价格,得到投资者的认可,获得更多的资金,是创业板市场有效运行的基础。在创业板上市之后,企业的购买方和转让方需要估计企业公平合理的价值,以便双方在各自对同一企业的不同估计结果基础上进行协商谈判,从而达成最终的产权转让或兼并收购要约。高科技企业定价为企业融资活动提供了运行帮助,为投资活动奠定了决策基础。

二、高科技企业价值评估的难点

高科技企业之所以溢价过多,主要原因在于其异于传统企业的自身特性,导致了企业价值评估难度系数较大,评估价值与企业实际价值误差较大。高科技企业价值评估的难点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高科技企业中无形资产的比重远远大于有形资产,而无形资产的评估相对有形资产较为困难。作为知识密集型企业,高科技企业主要以技术、专利、商誉、科研人员的创新能力等无形资产为价值核心,无形资产的重要性要远远超过有形资产与实物资产。同时,由于其自身的不可复制性以及不确定性,无形资产的评估成为高科技企业价值评估的重点以及难点。

2.对于高科技企业来讲,在市场中很难找到具有可比性的企业。一方面由于高科技千差万别,一般很难找到行业、技术、规模、环境及市场都相当且可比的企业;另一方面,我国的产权市场还未发育成熟,交易数量有限,要进行全面的比较还缺乏条件。这会给评估师利用可比企业信息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带来更大的难度。

3.创业板对于高科技企业持续经营要求至少3年,很多高科技企业经营周期比较短,历史财务数据有限。而在企业价值评估中,往往是利用企业过去的数据来估计当前的输入变量,比如说估算企业的风险系数和预期收益率。对高科技企业而言,缺乏历史信息是评估的一个难点。

4.创业板对于高科技企业的盈利能力要求较低,因此上市的高科技企业大部分目前未盈利或者盈利甚微。高科技企业由于面临的市场不稳定,加之成功率较低,现金流量在一定的时期内波动会比较大,高科技企业创业初期可能只有负的现金流。但高科技一旦转化为生产力,产品的高附加值就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此时正现金流量的数值也会较大。除了少数企业成立后就有盈利外,大部分高科技企业(包括大部分网络企业)目前没有盈利或是盈利甚微。这对评估人员来说,意味着无法根据现在的盈利估算出未来的盈利。实际上,由于利润是负数,由历史数据计算出的增长率也是没有意义的。

5.高科技企业的收入确认方面还存在问题。由于高科技企业产品销售和服务的特殊性可能导致账面收入与实际收入不符,尤其是软件企业和互联网企业,它们的收入确认问题在会计界引起很多争论,从而也给评估时对企业历史或现有的收入进行确认增加了难度。

6.高科技企业的不确定性太大,对风险缺乏有效测量,难以估计企业的未来收益,即使进行估计,主观因素也占据着主导地位,这也使得企业的价值评估面临一定的难度。

三、企业价值评估方法应用对比

目前国际上通用的企业价值评估方法共包括四大类: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和期权法。

成本法的原理是指通过重置成本扣除各项损耗值来确定企业的资产价值的。成本法测定所有者的未来利益是通过确定替换被评估资产未来服务能力所需的货币量,因此又被称为重置成本法。这种方法的假设依据是:新的资产价格与该资产在其寿命期所能提供的服务经济价值是相当的。直接以重置成本对评估对象进行评估和调整,具有评估准确性高等特点。对于上市的高科技企业而言,其创立时间短暂,缺乏历史数据,且更注重企业未来收益状况,所以目前成本法在创业板的使用并不广泛。

市场法,也被称为相对估值法和可比公司法,其原理是指通过被评企业与已知企业进行比较,根据已知企业的整体价值得出被评估企业的整体价值。其内在假设是:同行业中的企业之间存在较大的可比性,相关指标符合正态分布。市场法在上市公司股票估价中经常应用,具有代表性的模型主要有:市盈率模型、价格销售比模型、市值销售比模型、经济附加值模型、市值比访问量模型、营销回报模型等。

对于高科技企业来讲,一方面企业之间的差异性较大,人员不可同一,技术不可复制,因此也很难找到可进行对比的企业,历史数据少,用修正指标来进行比较也比较困难。另一方面高科技企业创始时间短,部分企业可能还没有盈利,这种情况也难以用市场法进行估值。但是目前市场法在创业板的应用还是比较广泛,尤其是市盈率倍数法。

收益法的原理是通过企业未来可预测的每年预期收益进行收益还原以及折现处理。收益法假设企业的价值是由未来的收益额决定的。采用收益法评估企业价值必须解决三个问题:一是确定收益额为何种形式的现金流量;二是确定企业的增长生命周期;三是确定相应的折现率。收益法的主要模型有:自由现金流量折现法、利润折现模型、股权现金流量折现法、红利折现模型、资金现金流量折现法等。对于高科技企业来讲,由于技术更新速度越来越快,高科技企业的不确定性越来越高,企业的未来预期收益、生命周期和贴现率就越来越难以做到科学预测,收益法面临着一定程度的挑战。但是目前经过相关系数的调整,自由现金流量方法在创业板高科技企业的定价中应用还是比较普遍的。转贴于期权法是在收益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的。期权是一种证券化契约,该契约赋予其持有者或买方具有在期权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前任一时间向其卖方按预先约定的价格(执行价格)购买或出售契约所规定的一定数量标的资产的权利。为取得该权利,期权购买者需在购买期权时向其卖方支付一定金额的保险金,称其为期权价格。在期权定价模型中,最著名的是Black-Scholes模型。

高科技企业具有期权性质,因为高新技术企业能产生机会价值。由于市场对其某些经营活动有良好的预期,愿意为获得未来的利益承担风险,所以机会价值属于买权价值,其中空头方为高新技术企业原有的所有者,多头方为高新技术企业潜在的投资者。期权的发生,是风险从高新技术企业所有者到潜在投资者的转移。

但是,基于上市的新股定价的高科技企业价值评估,标的资产交易也比较困难,专利技术的预期收益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无法得到统一的期权价值,作为收益法的新阶段——期权法也有着诸多的局限性。

四、高科技企业进行定价需要注意的事项

首先,企业上市的股票必须以企业内在价值为基础。脱离企业内在价值过高的股价难以使投资者认同,会给企业的融资带来一定的阻碍;脱离企业内在价值过低的股价虽然容易形成市场,但是会损害原始股东的利益。

其次,要意识到正确评估企业内在价值的重要性,尤其是选择合适的企业价值评估方法的重要性。国际通用的四种估值方法在理论上都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但是可以通过修正模型来完善传统的模型。

根据王忠波老师在《高科技企业估值方法研究》中提到的,目前高科技企业采用的修正模型主要有以下七类:第一类是对研究开发费用的调整,如EVA法和成长流量比法;第二类是利用收入指标,如价格销售比模型、营销回报模型等;第三类是对传统估值指标的调整,主要是借助企业的历史数据以及可比企业的数据对估值指标进行推算,以解决部分高科技企业缺乏估值数据的问题;第四类是对传统估值方法的修正,如修正的市盈率模型、市净率模型、理论盈利倍数法和边际利润率保障倍数估值模型;第五类是利用非财务指标,有关研究发现对于高科技企业,非财务信息的有用性要大于财务信息;第六类是多元回归模型,即通过引入多个价值指标对可比公司进行回归以确定目标企业价值;第七类是逆向估值法,是用未来数据推算当前对高科技企业的估值结果是否合理的方法。高科技企业价值评估方法较多,应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发展阶段的高科技企业慎重选择。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股票定价不仅必须与企业内在价值挂钩,还要关注企业外部环境对股票定价的影响。国家的相关政治经济政策的变动、企业所在行业的成长空间、证券市场的发展现状等外部因素对股票的定价都有一定的影响,因此在定价的过程中应适当考虑这些因素。不忽视不夸大这些因素的影响,可以限定一定的股票定价与外部环境的相关系数,这样有助于股票价值围绕企业内在价值上下波动。

参考文献

[1]李军,何红.资产评估基础教程[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

[2]王少豪.高新技术企业价值评估[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2.

[3]李娅琳,关明坤.工业制造企业价值判断及评估方法研究[D].辽宁石油化工大学,2008.

[4]王忠波.高科技企业估值方法研究[M].深圳: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2001.

收益法中的主要技术方法范文篇6

【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企业价值评估评估方法选择和创新

伴随高新技术的发展,各类高新技术企业迅速崛起,高新技术企业备受关注,高新技术企业价值评估也显得越来越重要,并在产权交易、企业并购、风险投资、证券市场上市、企业经营决策等领域发挥重要作用。把握知识经济时代的特征,科学认识高新技术企业价值的内涵、特点以及评估方法,将有助于推动高新技术企业更快更好发展。

一、高新技术企业价值评估的基本思路

在借鉴选择适合于我国高新技术企业价值评估的方法时,我们须先理清我国高科技企业价值评估的思路,即具体的评估内容、标准和特征。高科技企业风险投资的评估内容,一般从管理产品、市场、等几个方面来进行。

(1)管理

管理指企业家及其他管理成员的特征与能力。无论是从风险投资公司的投资选择,还是上市股票的表现看,管理都是最重要的。出色的企业管理、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考核:一是风险投资家希望所投资的企业能有一个持续的增长;二是除了具有新产品开发的能力外,还要能够推销成功而赚钱;三是管理层要后继有人;此外,管理层有能力领导公司成为本行业的佼佼者。管理者个人须具备如下性格特征和综合能力:诚实正直、勤劳刻苦、灵活变通,对业务有通盘的理解,观点客观现实,有远见,开放,有良好的过往声誉与业绩,有争取成功的强烈愿望,有领导才能,有发现和评估潜在问题并作出适当反应的能力以及相关领域的经验等。

(2)产品

风险投资所涉及的高新技术产品,一般会从以下因素考虑选择与否:一是新产品的高科技含量;二是新产品必须能在两三年内推向市场;三是新产品必须具备明显的竞争优势;四是新产品必须能被市场接受;五是新产品抵抗经济周期能力强。

(3)市场

风险资本家要求合适的产品出现在合适的市场,以保证投资项目能带来显著的收入增长机会,从而实现高投资回投率,主要有一些常见的考核因素:一是新产品能够创造一个新市场;二是产品处于一个快速增长的市场;三是市场足够大,并且产品能迅速增加市场份额;四是如果只是常规市场,新技术必须能明显地减低成本;五是在头三年中竞争威胁不大。

二、高新技术企业的特点及价值构成

目前对企业价值的界定,主要存在以下几种不同观点:企业价值就是企业的账面价值;企业价值就是企业的市场价值;企业价值就是企业的公允市场价值;企业价值就是企业的内在价值。尽管存在以上几种对企业价值的不同理解,并且每种观点都从不同角度反映了企业价值的内涵,都有各自的优缺点。

三、高新技术企业价值评估的难点分析

高新技术企业自身的特点使其价值的评估表现出与一般企业价值的评估不一样的特性。一般来说,企业价值评估的着眼点在于企业未来的整体获利能力,而对企业未来获利能力的分析一般基于企业的现状和历史业绩,评估人员以此为基础对企业未来的收益进行预测。但是高新技术企业价值的一些特点使得这个过程并不十分顺利。

1、企业经营历史短,历史财务数据有限

在对一般企业的评估中,评估人员往往利用企业过去的数据来测算和评估当前以及未来的数据,比如估算企业的风险系数值,评估者大多是采用该企业5年以上的历史数据进行回归分析得出估计值。此外,在评估中很多其他的数据也是要根据历史数据的平均值来判断的,如每年的经营成本,营运资本增加值以及管理费用等。即使有的分析者不采用历史数据来估算未来的增长值,但是算出来的期望增长值,也要和历史数据比较。

2、高新技术企业价值中无形资产价值比例大

高新技术企业的魅力在于它的无形资产--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诀、商标权、品牌,以及人力资源、管理能力和投资机会等。无形资产的数量与质量关系着高新技术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无形资产的价值大小决定着高新技术企业的价值大小。无形资产的评价是高新技术企业价值评估的主要难题。

四、高新技术企业价值评估方法的选择与创新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价值内涵特征,分析每种方法的特质和适用性,是正确进行高新技术企业价值评估的前提,企业价值评估方法比较与选择。

(1)成本法。企业价值评估的成本法也称资产基础法,是指按照企业重建的思想,根据在评估时点再建一个与被评估企业完全相同或具有相同生产经营能力及获利能力的载体(企业)所需要的合理投资额作为被评估企业价值的评估方法。

(2)市场法。企业价值评估的市场法或市场比较法,是指通过市场调查,在市场上选择一个或几个与被评估企业相同或相似的企业或交易为参照基础,分析、比较被评估企业和参照企业的重要指标,在此基础上,修正、调整参照企业的市场价值,从而推算出被评估企业市场价值的评估方法。

(3)收益法。企业价值评估的收益法也称收益现值法,是指根据被评估企业整体资产的未来获利能力,估算其未来预期收益,并按适当的折现率将其折现为现值,借以确定被评估企业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使用收益法评估企业价值必须具备:1企业预期的未来收益能够预测,并可以用货币来计量;2与企业获得的预期收益相关联的风险可以预测,并可用货币来表示。

收益法中的主要技术方法范文

技术资产会计计量作为一种重要的资产,有其自身的特点。主要包括:一是专业性,随着技术领域划分的细化,专业性越来越强,要求从事会计的人员必须及时掌握与被计量资产相关的知识。二是计量对象的单一性,技术资产的独创性。技术资产计量应根据不同对象、不同计量目的和不同的资产交易方式,同时考虑计量的时间、地点等因素谨慎地进行。三是计量工作的复杂性。技术资产的种类繁多,相互之间可比性差;资产的经济寿命和预期收益难以确定;技术资产要求会计人员运用多种方法从各个角度进行分析和测量。四是动态性。技术资产的价值受其环境影响不断地发生变化,因此技术资产计量工作必须及时把握技术的发展进程,提高技术资产价值计量的客观性与现实性。技术资产会计计量方法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历史成本计量方法。一种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对于技术资产唯一可行的计量方法是按照实际投入价值即原始成本计量。其理由是:技术资产能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难以找到合适的标准,所以对技术资产的计量不应超过其历史成本。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针对无形资产所提出的确认条件,技术资产必须同时满足:与技术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技术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按照技术资产取得方式的不同,将技术资产分为外购的技术资产和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对于外购的无形资产,应按照交易中实际付出的成本以及随后发生的准许资本化的相关指出计量其价值;对于自行开发的技术资产,新会计准则把企业内部的研发项目分为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只有在开发阶段且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指出予以资本化,计人技术资产的价值,研究阶段则全部计入当期费用。

第二,重置成本计量方法。重置成本法是指在计量技术资产价值时,根据重新构建与被计量资产相同或类似的全新资产所需要付出的成本,在此基础上扣除被计量资产因其使用、存放和社会环境变化对资产价值的影响,而得到资产按现行市价以其新旧程度为基准的计量价值。重置成本法虽然从理论上较真实地反映了技术资产的价值,但其在实际运用时存在着明显的不足。一是技术资产的价值与成本的相对弱性。技术资产的开发成功需要经历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生产工艺开发等过程。科研成果的出现带有较大的关联性。根据技术资产的价值原理,技术资产的价值在于其所能给使用者带来的经济利益大小,而不在于开发成本。这种成本与产生的效益脱节,使得成本法往往不能准确计量技术资产的价值。二是技术资产的成本计算具有很大的不完整性,技术资产实质上一种智力资产,智力资产的测度很困难。因为智力资本的投入不仅与每个人的教育、知识面、勤奋程度、综合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有关,更与研究开发人员之间的协作配合以及相关课题的研究有关。仅根据研究人员的工资额或工资额乘以一定的倍数来计算智力资本,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都是不合理的。由此可见,成本法用于对技术资产价值的计量其适用性比较差。

第三,现行市价法。现行市价法指按现行市场价格作为价格标准,借用参照物的现行市价,经过适当调整后,据以确定技术资产价格的一种计量方法。该方法是在资产计量项目的产权主题变动的假设下,被计量资产的交易或模拟交易如果符合公开市场条件的情况下,按照公开市场的价格形成机制和现行价格标准,借助可供比较的参照物,针对影响资产价值的各项因素,将被计量资产分别与参照物逐个比较调整,在综合分析各项调整结果,确定被计量资产在计量基准点上的现行公允价值。现行市价法计量技术资产比成本法有着明显的优势。首先,现行市价法运用市场信息、市场价格信号作为计价依据,这样能直接体现其市场价值,也比较客观可信;其次,现行市价法采用的是公开市场条件下的公允价值,反映了整个市场对技术资产效用认知,比较公正,符合市场经济规律。但其在实际运用中受到了很多限制,一是市场中的供求关系受多种因素影响,且变化不定,特别是在技术资产还不发达的情况下,作为参照物的技术资产常常不能反映其真实价值,从而影响了被计量技术资产的真实价值;二是公开市场只是一种理性的假设,在现实的经济条件下很难找到,因此公允价值的可靠性受到质疑。

第四,收益现值法。收益现值法是从经营效益性资产的要求出发,以收益现值标准为前提的资产计量方法,从资产计价的最大效用出发,在资产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都力争获得自身的最大利益。在正常经营的条件下,对于技术资产的所有者来说,必然要求将资产按其获利能力计算出未来可能的收益作为依据来考虑资产交易的现行价格,在此基础上将资产出售,并力求在交易中获得高于资产市价或重置成本的收益。技术资产的购买者旨在购买后获利,不可能冒着很大的不确定性风险将未来收益全部支付给卖方。在这种博弈的前提下,收益现值法确定的价值为其中:v代表技术资产的价值(即收益现值),Ft为第t年的技术资产的预期收益;n为技术资产的使用年限;r为预期收益的折现率。收益现值法将技术资产的获利能力量化为预期收益,并将其作为被计量对象价格确定的基础,反映了资产经营目的和优质优价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充分考虑了投资者贴现的预期收益和风险,能与其投资决策相结合,体现了产权交易的合理性。由于客观市场条件的限制,使得收益现值法的应用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因为在资产计量实践中,技术资产的未来收益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不可预见性很强,这使得计量结果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和主观性。此外,从收益现值法的计量公式中可以看出,折现率对计量结果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然而折现率的确定是颇具争议的问题,如何确定一个使买卖双方都能接受的折现率,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收益法中的主要技术方法范文篇8

关键词:专利;价值评估;风险

一、专利的特点与价值评估方法

(一)专利的特点

《专利法》第22条第1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除此之外,专利还具有时效性、地域性和排他性。专利权只在保护期限内被保护,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都是自申请日起计算,这就是专利的时效性。需注意的是,即便是授权后的专利技术,如果由于没有缴纳专利年费而专利权中止,也会成为公共技术免费地提供给公众。专利权只能在被授予专利权的国家或者地区被保护,假设一项技术只在美国申请了专利,却并没有在中国申请专利,那么它在中国是不能够受专利保护的,这就是专利保护的地域性。《专利法》第11条第1款还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这是专利的排他性。

(二)传统的专利价值评估方法

对专利价值的评估主要采用三种方法:成本法重置法、市场评估法和收益现值法。

成本重置法是指求取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重置价格或重建价格,扣除折旧,再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即按照现行市场价格为基础,评估重新开发或者购买类似专利技术所需要的投入成本,从而确定被评估的专利技术价值的评估方法。

市场评估法是通过使被评估的资产与最近售出类似资产作比较,找到相同和差异之处,并将类似的市场价格进行调整,从而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采用市场评估法有两个前提:一是存在一个相对规范的技术市场,且存在与被评估专利相类似的商品作为市场参照物;二是市场参照物的相关数据、参数可以合法取得和利用。

收益现值法是指使资产未来收益转换成资产现值,将其现在的价值作为待评估资产的重估的价值。收益现值法的基本理论公式可以表述为:资产的重估价值=该资产预期各年收益折成现值之和。专利权未来收益的确定方式包括两种:一是直接采用超额收益确定,即预测并分离出专利权未来产生的净收益;二是采用分成率法确定,分成率法是按照接受专利技术放的收入或利润的一定比例计算专利收益的一种方法。

二、影响专利价值的几个重要指标

一是专利的技术创新程度。专利的技术创新程度是指与专利的技术方案和现有技术的区别程度,即专利审查过程中的创造性,一般而言,授权发明专利的技术创新程度要高于实用新型专利。与此同时,还需要特别关注专利技术和行业的关系,专利技术是否促进了行业的发展速度。

二是权利的保护范围。《专利法》第59条第1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通过以上描述可以看出,权利的保护范围是影响专利价值的重要因素,如果一项专利的保护范围过窄而使得竞争对手很容易开发新的替代技术,专利的价值将受到很大影响。

三是专利在专利族中的地位。首先需要判断该专利为核心专利还是专利,如果是核心专利,其在产业链中的地位如何,和其他核心专利的关系如何,如果是专利,其是否与多个核心专利相关。通常,企业之间需要互相进行交叉许可,获取交叉许可的筹码能力和专利价值是成正比的。

四是专利的寿命。专利的寿命包括专利的法定寿命和经济寿命。一般来讲,法定寿命越长的专利价值越高,而专利的经济寿命才是专利寿命对专利价值的主要影响指标,如果已出现新的替代技术优于专利技术,则即使法定寿命很长,专利的价值也将受到很大的影响。

五是专利的稳定性。在我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查是初步审查制,而即使是发明专利,因为检索的范围有限,也存在权利不稳定的因素,因此在进行专利价值评估的时候,专利的稳定性也是影响专利价值的重要因素。

六是专利的现有状态。专利的现有状态包括产权状态和法律地位稳定程度。比如有没有权属纠纷,有没有许可、质押等,有没有历史诉讼,是否存在无效程序等等。专利的产权状态明细,法律地位稳定可以提高专利的价值。

总之,影响专利价值的指标非常多,不同的专利每一个指标的影响因子也是不同的,对专利价值的评估一方面需要了解会计上的评估方法,更重要的是需要分析技术的发展趋势。

三、影响专利价值评估的风险因素

(一)专利诉讼、无效风险和维权风诉讼

在专利诉讼方面的风险主要来源于专利权的不稳定性或专利的可质疑性。所以与专利无效或者诉讼相关的风险一定会影响专利的价值。如果已经存在诉讼或者无效的情形,并且专利权人获得胜诉或者支持,那么这一风险的影响会相对降低。

(二)技术风险

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并不意味着专利技术已经拥有可市场化的机会或者已经为成熟的技术。所以在专利评估过程中,专利技术本身也存在着风险。如果专利仅仅是在实验室阶段,对企业而言,进一步的实验是不可避免的。实验就会意味着存在失败的可能性,及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及资金的投入。而实验失败必然带来技术风险。

(三)专利许可双方经营管理所带来的风险

影响专利价值的因素还包括许可双方的信用情况。尤其是当被许可人对专利实施负有勤勉义务,即被许可人不能因付费方式等影响,却不积极地实施专利,逃避对专利权人支付相应的专利许可费的情况。被许可人是否真正愿意参与到谈判中也是专利资产价值评估要考虑的一个风险因素。

[参考文献]

[1]吴小林.专利价值评估的相关法律问题[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3):23-26.

[2]李清海,刘洋,吴泗宗,许晓冰.专利价值评价指标概述及层次分析[J].科学学研究,2007,25(2):281-286.

收益法中的主要技术方法范文篇9

关键词:制度创新;技术创新;经济组织

中图分类号:F091.34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2674(2013)07—052-05

一、引言

制度创新理论的形成和发展开始于20世纪70年代。道格拉斯·诺思(DouglassC.North)最先提出制度创新对技术创新具有决定性作用的论断,这对深入研究技术创新具有重要意义。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弗里曼和纳尔逊为代表的制度创新经济学家开始重视社会制度、文化环境和国家专有因素在技术创新中的作用,提出了倍受各国政府和企业重视的制度创新理论。如美国学者卡尔·尼尔森与约翰森在其所著《制度与经济变迁:关于市场、企业和技术的新观点》一书中作了如下总结:“传统上说,……制度经济学家对技术创新的特征与机制并无多少话可说。另一方面,创新理论家虽然强调制度的重要性,但他们使用制度的概念过于狭窄和机械,这阻碍了他们对创新过程的深入理解。然而,近年来有迹象表明,制度理论与创新理论在相互促进。现在人们更认真地对待制度,并比以前从更宽泛和更复杂的方式上使用制度概念。此外,创新被看作是一种深深地根源于组织之间大量相互联系的现象。”纳尔逊指出,在历史上,有过三次有利于技术创新的根本性制度和重大性制度的变化:第一次发生在18世纪到19世纪,有利于技术创新的两种根本性制度,即资本主义私有产权制度与市场经济制度得以形成和确立;第二次发生在19世纪中期到20世纪中期,出现了两种促进技术创新的重大性制度,即股份公司制度和R&D的企业内部化制度;第三次是20世纪50、60年代以来,其主要表现是政府支持技术创新的政策,如政府采购、R&D资助与税收补贴,风险投资等有利于技术创新的重大性制度的出现。关于这几种制度的形成,纳尔逊说:“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政府对研究与发展的支持政策,已成为资本主义技术创新制度结构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传统经济学在假定人们所处的制度不变的情况下,通过对人们的理的分析来解释经济现象。在大多数的经济模型中,经济制度和所有权被认为具有持久性(连续不变)的特征。但是,在研究长期的经济增长的过程中制度经济学家们却认为,经济制度和所有权是变化的,制度与经济增长的速度和模式密切相关,人们应研究与他们的行为有关的制度,并将行为的研究与制度的研究结合起来。假定人们希望获取潜在利润,但是在现有的制度安排下人们却不能实现这些利润,于是人们愿意承担改变原有制度的成本,这样,经济制度的创新和所有权的修正从可能变成现实。也就是说,如果人们预期的净收益大于成本,人们将进行一次制度创新以改变社会现有的制度结构和所有权。

熊彼特认为,企业为了获得利润,应“实现任何一种工业的新的组织”。美国经济学家兰斯·戴维斯、诺思等人受熊彼特这一思路的启发,研究了制度创新的涵义、制度创新的主体、制度创新的作用、政府在制度创新中的地位和作用等问题。

二、制度创新理论的生成和发展

1.制度创新的涵义

所谓制度创新,是指能使创新者获取最大利益的现存制度的变革。熊彼特在他的创新理论中对资本主义国家的创新的性质作了分析。他认为,在资本主义国家创新具有公有和私有的性质。在创新初期,最先实施创新的企业家可以获得暂时垄断带来的利润,而其他人却不能获得,此时的创新具有私有的性质。但是,在长期,企业家的创新会被竞争者模仿,创新走向公有。熊彼特认为,创新由私有最终走向公有将会带来三个好处:第一,它保证创新收益中相当大的部分转归用户,并使生产者的成本降低;第二,创新形成的新知识,为其他人进一步的创新奠定了基础;第三,创新模仿带来的竞争,使得由一个公司从某一项特定的创新中建立广泛而持久的产业垄断的危险性得到了控制。

新制度经济学者戴维斯、诺思和拉坦赞同熊彼特的观点。戴维斯、诺思指出,所谓制度创新,是指能使创新者获得追加利益的现存制度的一种变革,包括制度的发明、模仿与演进。之所以会出现制度创新,是因为人们能够预期到创新的净收益大于创新的成本,而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这些收益却是无法实现的,唯有通过主动地、人为地改变现有制度中阻碍创新的因素,才能获得未来的收益。拉坦也指出,所谓制度创新,是个人或一群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的制度变革。此时,制度创新主要表现为:某种特定组织行为的变化;这一组织与其所处环境的相互关系的变化;在这一组织环境中当事人的行为及其相互关系规则的变化。

在诺斯、戴维斯和拉坦看来,经济社会之所以会产生制度创新,是因为在现有的制度安排下人们失去获利的能力和获利的机会。如诺斯认为,虽然技术创新对经济发展起重要作用,但真正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制度,“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一个有效率的经济组织的发展正是西方兴起的原因所在”。拉坦则认为,制度创新是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如果社会群体发现现有制度不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就必须酝酿建立新的制度,否则,经济就会处于停滞状态;如果经济社会不存在通过制度创新而获得潜在收益的时候,意味着此时不存在制度创新的可能,制度实现了所谓的均衡。但制度均衡是暂时的,一旦有了生产技术的变化、或者社会环境的变化,制度的均衡就会被打破,制度的发展就由制度均衡走向制度创新。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技术创新和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美国经济的方方面面都涌动着制度创新的浪潮,有力地推动了美国经济的繁荣。

既然美国现实证实制度创新能带来经济的繁荣和发展,那么为了确保制度创新的顺利进行和维护创新带来的公共利益,制度设计的任务是什么呢?诺斯、戴维斯和拉坦对此做出了明确的回答。他们认为,制度设计的任务就在于为创新建立一种适当的平衡机制,既保持足够的私人刺激以鼓励创新,又保持足够的公有性促进技术的广泛应用。具体包括以下二点:第一,确立和保存创新的私有权。利润动机具有有效的刺激创新的作用。第二,维护创新的公有权。资本主义的创新远远不是仅存在惟利是图、生死竞争的厂商,还存在着厂商们赖以共享的技术知识,共享进行某些研究与发展的各类机制,如大学和专业团体,政府资助和私人基金等。政府的制度创新意味着某种法律的改变,个人或集团的制度创新则依靠现有法律,在法律不发生变化的状况下进行组织形式等的变革。

2.制度创新的主体

熊彼特认为创新的主体是单个的企业家和大公司。但20世纪70年代以后,人们发现创新主体呈现多元化和复合化的特点。冯·希倍尔在1976年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客户(消费者)在创新过程中的作用,提出了“使用者即创新者”的观点。戴维斯指出,实现制度创新的主体可以是单个人、自愿合作的个人组成的集团或政府。他们可以采用个人完全自主的形式、政府完全控制的形式或者居于这两个极端形式之间的半自愿的、半政府的形式,即自主合作的形式。

个人完全自主的形式和自主合作的形式是个人之间的一种简单的合作安排。自主合作的形式表明任何个人可以合法地退出,表明他们所做出的决定是一致的,做出决定所花费的成本比撤回决定所花费的成本低。自主合作的形式提供了一种组织结构,它能够有效地协调各种经济活动,以合作形式形成的商业集团可以与以其它形式形成的商业集团之间展开有效的竞争。与之不同,政府控制的形式不提供退出的选择,它所做出的决定不需要每一个人都满意,在一个民主的社会里,大多数人决定行动过程。但不管形式有怎样的不同,自主合作形式和政府控制形式均是为了实现规模经济、实现来自交易的收益、实现外部问题的内部化、减少风险和实现收入的再分配。

那么,影响人们在个人的自主形式、自主的合作形式或政府的控制形式之间进行选择的因素是什么呢?戴维斯分析后看到,这个因素是每种形式的收益和成本的比较以及影响集团的市场和非市场的权力。自主的合作形式和政府的控制形式存在组织成本,它随加入者数量的增加而增加,随需要取得完全一致的要求的提高而提高。在参加人数一定的情况下,政府形式的成本比自主性形式的成本低。但在政府控制形式下还存在一个额外的成本因素,即每一个参与者易于受政府强制权力的控制,而不管他如何不喜欢政府做出的强制性决定,也不能退出。政府的强制性安排能产生更大的收益,因为政府可以使它的强制权力产生效用,并将它的决定强加给参与者,这一切是自主性的安排所无法实现的。制度创新的主体采用的形式可以是暂时的,也可以是永久的,可以是正式的,也可以是非正式的。但它必须至少实现以下目标中的一个:实现一种制度结构,在这个结构中它的成员可以得到收入,这些收入在这个结构之外是不可能获得的;实现一种机制,这种机制不仅能影响法律和所有权的改变,而且能影响个人或集团合作或竞争方式的改变。根据实现创新的主体的职能和目的的不同,创新主体可以分为第一行动集团和第二行动集团。第一行动集团是指做出创新决定的组织单位。他们的决定控制创新过程。这个组织单位可以是单个人,合作集团或政府。他们最先意识到市场存在某种潜在收益,这种收益在现有制度状况下无法实现。但只要能改变现有组织结构,他们就可以实现潜在的收益。而要改变组织结构,他们中一定要有一个熊彼特意义上的敢于创新的企业家。如果第一行动集团的创新经受住了竞争的考验,他们的成员的收入就会增加,当然,他们还必须支付一部分创新成本。纽约手工业者就提供了一个成功的第一行动集团的例子。纽约手工业者认识到如果他们之间能很容易地联合起来,他们的收入就会增加,他们就能从创新中获得利润,但同时必须支付一部分成本,这部分成本就是修正法律程序或制定法律的费用。他们终于在1811年非正式地联合起来并促使政府通过了一部“联合法”。第二行动集团是指通过制度安排的改变建立起来的集团,它的职能就是根据市场的变化作出制度变化的决定以影响第一行动集团的收入。如果按照处理一般事件的程序,第二行动集团不会增加来自创新的收入。只有法律授予第二行动集团一定的决定权,它们才可能将第一行动集团的额外收入的一部分归自己所有。

3.制度创新的作用

诺思认为制度创新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制度创新对经济增长的作用;二是制度创新对技术创新的作用。

就制度创新与经济增长而言,诺思认为,制度创新带来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有效率的经济组织促进经济增长。他指出:“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有效率的组织需要在制度上做出安排和确立所有权以便造成一种刺激,将个人的经济努力变成私人收益率接近社会收益率。”这里,在制度上做出安排和确立所有权就是制度创新。那么,资本、技术、人力资本在经济增长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呢?诺思认为,资本积累、教育、规模经济等都不是促进经济增长的因素,它们是由制度创新引起的经济增长的表现。也就是说,对经济增长起决定作用的只有制度因素,对于任何国家的任何时期,经济发展中的首要选择是“制度的选择。”换言之,在经济发展中,“制度至关重要。”

就制度创新与技术创新而言,诺思和托马斯认为,是制度创新决定技术创新,而不是技术创新决定制度创新,好的制度选择会促进技术创新,不好的制度选择会将技术创新引离经济发展的轨道,或遏制技术创新。他们以专利制度等制度创新对技术创新重要作用的论述,充分说明这一点,如他们说:正是制度的进步——如专利制度对技术创新的保护——刺激了技术的发展,“付给数学家报酬和提供奖金是刺激努力出成果的人为办法,而一项专为包括新思想、发明和创新在内的知识所有权而制定的法律则可以提供更为经常的刺激。没有这种所有权,便没有人会为社会利益而拿私人财产冒险。”“制度环境的改善会鼓励创新,结果私人收益率接近社会收益率。奖励为具体的发明带来了刺激,但并没有为知识财产的所有权提供一个合法的依据。专利法的发展则提供了这种保护。”

在解释为什么现代意义上的经济增长首先发生在荷兰和英国时,诺思认为:“在这两个国家,持久的经济增长都起因于一种适宜所有权演进的环境,这种环境促进了从继承权完全无限制的土地所有制、自由劳动力、保护私有财产、专利法和其它对知识财产所有制的激励措施,直到一套旨在减少产品和资本市场缺陷的制度安排。”诺思认为激励性的产权制度和竞争性的市场制度在技术创新中起着决定作用。如他说:“就像我们在现代世界所见,改进技术的持续努力只有通过提高私人收益率才会出现。在创新缺乏产权的情形下,技术变化的步伐大多数主要受市场规模的影响。如果其它条件不变,创新的私人收益率会随市场规模的扩大而上升。……简而言之,技术进步率的提高既源于市场规模的扩大,又出自发明者有能获取他们发明收益的较大份额的可能性。”

4.政府在制度创新中的地位和作用

(1)政府影响制度创新的形式。戴维斯和诺思认为,政府的制度创新依靠政府的强制力,它站在与个人、自主合作组织不同的起点,它的创新与法律和政治是紧密相连的。政府通常采取三种不同的行为方式来影响潜在的制度创新:第一种方式是一项特别的法令允许一种特别的制度创新;第二种方式是一项普通法律允许一系列可能的制度创新;第三种方式是一项法律授予第二行动集团一定的权利,允许他们采取一系列行动。政府究竟决定采取哪一种制度创新的方式依据的是每一种方式的成本和收益的比较。

(2)政府自行实施制度创新。戴维斯和诺思认为,政府只有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才进行创新。第一种情况:政府的内部结构发展完善了,而私人市场却未高度发展。政府组织可以产生相当可观的利润,而这些利润在现有的市场结构下却不能生产出来。例如,在美国,企业家试图发展交通的努力由于资本市场的原因而受到阻碍。资本市场的不完善和西部人口的缺乏是阻碍资金融通的主要因素,如果利用政府信用,通过制度的创新,允许资本流动,那么资本从东部转移到西部就会解决资金问题。在这种状况下,利用政府是最好的选择。就政府制度创新而言,戴维斯和诺思指出,对政府调控经济发展的能力进行评估十分重要。在美国,即使在经济高度发展的时候,政府也对经济进行调控,这种调控使政府进行制度创新成为可能。如果政府没有有效的政治控制,它就没有有效的强制力量。例如,在刚果,由于政府没有足够的强制权力保护财产安全,一些自主的合作集团导致经济全面崩溃。第二种情况:大量的外部收益在现存的所有制下很难实现。在私人所有制状况下,通过自主性联合获取外部性收益的可能性很小,因为任何—个人拒绝加入合作都会使大家不能获取外部收益,参加联合的人数越多,成功的可能性就越小。如果单个人没有财产的所有权,那么—个简单的合作组织(或—个大公司)可以组织地区的全部人力获取全部的外部性收益。例如,如果一个土地开发公司拥有一块土地的全部所有权,它可以采取措施阻止工业烟尘的排放,但是一旦土地所有权转移到单个人的手中,采取同样的阻止工业烟尘排放的措施就不凑效,这时,只有实施政府的强制力量,如政府出台地区法,问题才能解决。第三种情况:收入分配可能损害某些人的利益从而使分配变得困难。戴维斯和诺思指出,由于收入重新分配的任何一种形式都会使一些人更穷,某种强制力量能使受损的人必须接受这种新的分配方式。如果重新分配是从多数人到少数人,在没有明显的强制力的状况下,抵抗分配的组织费用和信息成本会影响分配。

(3)政府制度创新使一定范围内收入再分配顺利实现。戴维斯和诺思认为,通过收入的再分配获取收益的集团并不局限于政府人员,自主的合作组织也可以获取收入。例如,美国社会和医药联合会成功地实现了收入的再分配。它们取得成功的一个主要原因是有效地控制供给并拥有政府支持的某种强制性权利。也就是说,当一个自主性的集团有效地实现收入再分配时,它一定得到了政府的支持,而且政府授予私人的这种强制力往往还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再分配的潜在收益依赖于政府控制财富和收入的强制力。政府征税权力的提高、调节经济权力的扩大和控制区域的扩张都可以提高再分配的潜在净收益。但有时人们利用政府进行收入再分配的可能性较小。例如,如果组织的总成本随着参加者种族的不同和数量的不同而变化,社会的任何一个组织都需要很高成本,但现有组织能实现效用最大化,那么利用政府进行收入再分配的可能性就很小。再如,如果产品的生产集团仅给本组织成员分配利益的组织比同时兼顾局外人的组织有效率,那么他们更愿意自己进行收入的再分配,依赖政府进行收入再分配的可能性就变得很小。

三、简要评价

首先,应当肯定,制度创新理论不仅在许多方面补充和发展了熊彼特的创新理论,而且也给西方资产阶级经济学增添了新的内容,从而丰富和发展了西方经济学。例如,诺思等人关于制度创新也要计算成本和收益的观点;诺思等人关于影响创新的形式,政府创新的选择的观点,等等。

其次,制度创新经济学有很大的实用性,他们的不少理论和方法不仅对发展资本主义经济有用,而且就是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对改革和发展经济也很有借鉴意义。例如,他们关于制度创新要计算成本和收益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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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协同创新;知识产权;利益分配

当前我国正面临着新的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加强协同创新可以提高整体创新体系的社会效益。我国产学研协同创新的实践问题频发,其焦点问题是知识产权利益分配问题。因此,在不同创新主体之间构建科学、合理、有效的知识产权利益分配制度至关重要。

一、协同创新中相关知识产权利益构成

协同创新是指产业机构、科研机构和高校作为知识经济活动的主体,为适应国内外社会经济环境要素的变化,以提升高等教育质量为核心,以技术研发、创新、转移为合作纽带,建立产学研合作平台和联合机构,开展知识创造、科研开发、技术转移及应用、教育实践、人员培训和咨询服务等协同创新活动,以实现知识创新、技术开发、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等多种功能。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就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具有独占性、排他性的特点。知识产权利益泛指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利益。明确知识产权利益的构成是分配的前提与基础,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知识产权归属。知识产权归属是指所获得的技术成果的所有权。协同创新合作涉及多方主体,主要有共有或单独享有两种模式。在财政资助类项目中,还涉及国家/政府的知识产权所有权问题。(2)无偿使用权、优先使用权,优先受让权。譹訛各创新主体在合作中有知识、资金、实物等不同的投入,各投资主体若一方享有知识产权,其他的协同创新主体在不损害对方行使专有权的时候,可以无偿使用或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该知识成果的权利。优先受让权是指专有权人在转让知识产权权利时,如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实施许可或非专利技术的转让,其他合作主体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的权利。(3)收益分配请求权。协同创新主体就取得的知识成果所获得的利益进行分配的权利。如知识产权成果投入市场后所取得的经济利益。此外,协同创新主体在共同研发过程中,转让或许可实施研发技术所获得的收益也计入产学研联盟利益。(4)奖励请求权和报酬请求权。我国法律规定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按照创造的贡献大小有权获得一定的奖励或报酬,奖励报酬的形式可以采取给付一定数量的金钱,也可以采取股票、期权等法律规定合理的多种多样的形式。(5)风险责任分配。协同创新过程中主要有合作风险、技术风险、市场风险。合作风险是由于产学研各方主体的合作条件、价值目标及道德观念等的差异导致合作关系的不稳定性风险。技术风险是所负责的研发部分因出现在现有技术水平或条件下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或是竞争对手的先行开发成功以及侵权行为存在等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的风险。市场风险是技术成果投入市场后,由于市场变幻莫测等因素而对能否取得预期收益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协同创新具有高风险性,对消极利益分配更应有所体现。

二、国内外知识产权利益分配的立法比较评析

国外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作为产学研协同创新法律实践的先行者,1980年,美国通过《拜杜法案》,这项法案的主要内容是允许美国联邦政府资助的科研项目以及联邦政府合同下的科研项目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大学、非营利组织、小企业所有,政府只保留一种介入权。美国政府这一法案的逻辑就是用税收、就业机会取得回报,而不是用知识产权取得回报。这一法案在短期内大大提高了科技成果转化率。其后《拜杜法案》修正案、《史蒂文森•威德勒技术创新法》及其修正案进一步规范和放宽了技术转移政策,对产学研协同创新中的知识产权归属、利益分配规则及报酬奖励作了具体规定。譺訛美国政府通过政策激励并适时的对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完善,积极促进了科技创新并实现成果转化。通过梳理我国产学研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以发现,目前我国基本上形成了以《科学技术进步法》为基本原则,《科技成果转化法》《专利法》《合同法》等具体法律来确定权益的归属及分配。此外,许多地方也制定了与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来扶持鼓励区域协同创新的发展。但是我国的法律法规涉及多部门多领域、庞杂分散,没有形成专门的法律体系,而且多为原则性规定,相互之间规定不一致,操作性不强。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背景下,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很低,1996年的《科技成果转化法》已明显不合时宜,2015年我国对其做了修改,出台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其中取消了繁杂的审批权限;赋予了科研机构的成果使用权、处置权;明确了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的奖励及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的形式;强化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营造了与之相适应的税收、政策市场环境,这对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推动我国科技成果转化,推进经济提质增效具有重要意义。但为深入贯彻落实亟需配套的实施细则跟进。

三、协同创新中知识产权利益分配的法理基础分析

(一)成本交易理论

英国经济学家科斯提出交易成本概念,威廉姆森将交易成本主要分为搜寻成本、信息成本、议价成本、决策成本、监督成本及违约成本。譻訛同样在产学研合作前,创新主体要付出寻找合作方、市场调查、通过谈判、签约、监督合同履行等成本。合作中企业主要是资金、场地投入,大学或科研机构主要是设备、技术投入,这些都可以量化为统一计量单位的成本投入。同时在合作中也会产生风险,比如通常由高校或科研院所承担产品研发的技术风险,由企业承担产品推广与运用的市场风险,产学研合作本身就是为降低合作成本的制度安排,根据“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基于成本交易理论,应该对合作各方按照投入比例,风险承担大小合理分配利益。

(二)意思自治理论

意思自治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它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民事活动,管理自己的事务,创设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国家和他人的非法干涉。在协同创新合作中,除国家或政府资助外,大部分的产学研对接都是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自发形成的,他们根据自身的合作条件,双方协商谈判以契约方式创设权利义务从而最大化满足自我需求。这就是意思自治的充分体现。但是意思自治也不是毫无界限,比如在专利转让中,发明人转让职务发明创造的知识产权成果时若滥用意思自治,则可能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因此仍需要法律政策加以限制。在约定优先的原则下,法律应当在合作方协议利益分配出现漏洞、存在空白或出现分歧等特殊情形下作出规范,以避免知识产权纠纷。而在涉及公共利益时,意思自治原则当然排除适用。

四、协同创新知识产权利益分配规则的完善建议

(一)各协同创新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

由于协同创新主体的复杂性,其在价值标准、利益诉求等方面的不同,再加上我国法律法规不完善、利益评估机制不协同、利益监督机制缺失、信用体系不健全、信息不对称缺乏有效沟通等导致利益分配上的矛盾。当前我国创新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规则大多数由创新主体自主决定,充分体现意思自治原则,主要受《合同法》和《专利法》调整。要让创新主体切实形成风雨同舟的合作体系,最关键的是要使合作中的权利、义务更加明确化、合理化。因此首先要加强合同的管理。合作各方要认真签订合同,明确各方的权、责、利,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利益分配以及违约责任、解决纠纷争议的法律途径,并严格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其次要建立科技中介机构监督保障体系。譼訛通过引入科技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技术咨询、成果估价等服务,搭建起连接合作方的桥梁,消除信息不对称,以维护合作关系的和谐、稳固。

(二)单位与内部科研人员的利益分配

单位与科研人员的利益分配主要是指科研人员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的研发活动而最终知识成果归属单位,即职务发明创造这一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利益分配主要涉及科研人员的奖励请求权和报酬请求权。关于奖励和报酬的规定,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5条规定单位自行实施发明或实用新型后,发明人或设计人应当从实施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2%,外观设计不低于0.2%作为报酬,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由单位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第76条规定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应当从许可实施该项专利收取的使用费纳税后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29条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将其职务科技成果转让给他人的,单位应当从转让净收入中提取不低20%的比例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第30条规定企事业单位独立研发或者合作开发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应当连续三至五年从实施该科技成果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折算为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作为奖励。由此可见,我国相关规定中奖酬标准不一致、形式单一,也未作出对不兑现奖酬制度的惩处措施,实践中过低的回报极易挫伤科研人员的创造热情。譽訛欣喜的是,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中规定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可以从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规定统一了奖励报酬的最低标准。各单位在制定具体奖励政策时,应征集广大科研人员的意见,保障员工的话语权,提高报酬和奖励的基数,根据科研人员对合作项目的贡献大小按比例给予奖励以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保障科研人员和单位的利益。

(三)在国家/政府资助项目中的利益分配

收益法中的主要技术方法范文1篇11

(一)农户采用低碳技术的成本收益

低碳经济要求尽可能减少能源消耗,进而降低碳排放,保护生态环境。要求农户应采用低碳技术,在生产过程中尽可能少地投入化学用品,保护环境以及提高农产品的安全性。这些都需要农户尽可能提升产品的科技含量,减少农药的施用。生产投入的减少,可能导致产出的减少。因此,农户采用低碳技术的相应成本是技术上的投入,以及可能带来的产出减少。相应的收益是:从长远看,产品需求可能增加,农户最终是盈利的。当然,这也取决于其他利益主体的行为。

(二)龙头企业实施安全低碳技术与管理的成本收益

对于龙头企业,实施安全低碳技术需要提高农产品的加工标准化程度,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在产品的包装、运输中,需要采用合理的技术、安全卫生的包装材料,以保证流通环节的产品质量安全[2]。对于产品定价,还需要进行市场调研,了解消费者能接受的价格水平,以合理定价。技术上的规范与质量管理均需要投入成本,而产品竞争力与良好的社会声誉则会给企业带来收益。

(三)政府加强安全低碳监管的成本收益

目前这种污染环境的“化学农业”难以在短期内有效改善,“低碳化”的整体规模也很难迅速扩大[3]。究其原因,主要是农户与龙头企业面对“安全低碳农业”缺乏积极性,低碳技术需要的大量投入阻碍了其产业化发展。保证投资和融资,确定农产品的“低碳”标准立法,建立有效的预警、监督与惩罚机制,这些都需要政府的大量投入。但是,“低碳农业”有效运行之后,政府的整体成本会显著下降,运行效率会更高。

(四)消费者选用安全低碳产品的成本收益

显而易见,安全低碳农产品的投入成本高,其定价相应也高。消费者会在“安全低碳”与价格之间进行权衡。高价格的安全低碳产品会让消费者更放心,但会损失消费者的一部分经济利益。但大多数时候,消费者不得不选择生活中的某些必需品,即便知道存在劣质危害,这使得一些生产者去冒险违法生产劣质不合格的产品,这一问题成为当前关注的热点。

二、农业产业化的主要利益相关者行动策略博弈分析

(一)政府与农户之间低碳博弈分析

在目前我国农价稳定的政策环境下,农户采用高碳技术得到的收益很高,例如化肥等的施用,少量的投入即可以带来大量的产出。而采用低碳技术,虽然一方面农产品最终收获的价格较高,这个价格高于采用高碳技术农产品的价格,另一方面采用低碳技术的投入成本也可能较低,但是采用低碳技术所对应的农产品产量也很低,例如有机食品、绿色食品等。综合分析考虑,采用低碳技术的收益相应是较低的。因此,在这种情形下,基地农户不愿意采用低碳技术,这形成了一种均衡。打破这一均衡的方法是引入政府对农户采用低碳技术的财政补贴。一方面,对采用低碳技术和生产方式的农户、采用低碳生产资料的农户给予财政补贴,或者对提供低碳技术的科技服务企业给予补贴,以便降低采用低碳技术的成本,提高采用低碳技术农产品的收益;另一方面,对采用高碳技术的农产品予以处罚性的政策和法律,例如征收碳税、环境治理费用等等。在政府财政补贴的参与下,农户采用高碳技术的相应成本增加,采用低碳技术的相应成本减少。导致的结果是农户会选择采用低碳技术,这就因此打破了原有均衡,形成了新的均衡。

(二)政府与龙头企业之间低碳博弈分析

对于龙头企业来说,在目前农产品价格较稳定的背景下,龙头企业采用技术化的生产方式、“化学农业”等得到的收益很高,其付出的相应成本则很低。目前发生的很多食品安全事件,其主要原因是生产加工者的生产成本低,其收益远大于成本。生产加工者通过使用农药、添加剂等改善了产品的外观和产量,降低了生产成本,结果却得到了更高的效用,于是很多生产加工者甘冒风险。若龙头企业提供低劣产品,这种行为会对消费者产生负外部性,这种负外部性会影响社会稳定、增加政府监管成本。龙头企业若没有采取安全低碳技术及管理,最终提供给消费者的产品就存在质量安全问题,对消费者及政府的利益都会有损害。虽然采用低碳技术得到的价格可能高,但是一方面采用低碳技术的产出很低,另一方面采用低碳技术本身需要成本,例如循环经济中的人工成本、农家肥等等。综合分析,龙头企业采用低碳技术的收益很低,因此龙头企业不愿意采用低碳技术。为打破这种均衡,需要政府一方面对采用低碳技术和生产方式的龙头企业、采用低碳生产资料的龙头企业给予财政补贴,或者对提供低碳技术的科技服务企业予以补贴,以便降低龙头企业采用低碳技术的成本,提高因采用低碳技术的收益。另一方面,需要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质量监管制度等政策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指法院判决侵权行为人应承担的赔偿额高于其侵权行为引发的实际损害额的一种民事赔偿制度[4]。惩罚性赔偿制度则会使这些生产加工者在其原有成本的基础上,考虑惩罚性赔偿所带来的额外成本风险,因此,会在一定程度上抑制这种行为。质量监管制度也是如此,质量监管制度的推行会促使龙头企业严格按标准进行生产、检验、包装、运输和贮存,进而产品质量得到保证,也给龙头企业带来了额外的成本。惩罚性赔偿制度、质量监管制度等政策制度的推行,都使得龙头企业采用高碳技术的相应成本增加,使龙头企业充分考虑成本收益,放弃使用高碳技术,选择采用低碳技术,因此打破了原有均衡,形成新的均衡。

(三)龙头企业与消费者之间低碳博弈分析

在农业产业化利益相关者之间:一方面,若龙头企业向消费者提供低劣产品,使消费者的相关权益受到损害,即这种行为会对消费者产生负外部性。若龙头企业没有采取安全低碳技术及管理,最终提供给消费者的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对消费者的利益会有损害。另一方面,如果龙头企业采用安全低碳技术,生产出来的产品价格高、产量少。结果导致龙头企业不愿意采用安全低碳技术,即使采用安全低碳技术,因为低碳产品成本价格高,虽然低碳产品质量可靠,但是考虑到价格因素,消费者对高价格安全低碳产品的购买量也很少,这形成了一种均衡。

打破这种不利均衡,需要政府的参与,需要对采用低碳技术和生产方式的龙头企业予以补贴,才可能使采用低碳技术的产品降价、消费者愿意购买;或者对采用低碳生产资料的龙头企业予以财政补贴,给提供低碳技术的科技服务企业予以财政支持,以便降低采用低碳技术的成本,提高采用低碳技术的收益;或者对购买和使用低碳农产品的消费者予以补贴,降低因购买低碳技术产品的成本。另一方面,政府官员问责制度、社会责任监管制度的建立等,都有利于打破原有的不利均衡。政府官员问责制度有助于减少和抑制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的行为,减少带来的相应损失,也有利于明确相应的责任主体;严格按标准进行生产、检验、包装、运输和贮存,产品质量就可以得到保证,这有利于提高竞争力,保护人身安全、生态环境以及合理利用资源,也有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社会责任监管制度的推行,意味着除政府外,社会公众的参与对龙头企业采用低碳技术成本收益的影响。因采用低碳技术对龙头企业社会声誉信誉、媒体社会形象、以及企业品牌价格等都会带来影响。总体上,会使龙头企业采用高碳技术的社会成本增加,采用低碳技术的社会成本减少。在此基础上,龙头企业进行选择时会充分考虑社会责任带来的成本收益。

综上,在政府财政补贴和社会监管的参与下,龙头企业采用高碳技术的相应成本增加,采用低碳技术的相应成本减少;消费者购买低碳产品的成本减少。这会使得龙头企业愿意选择采用低碳技术,消费者愿意购买低碳技术产品,因此打破了原有均衡,形成了新的均衡。

三、政策建议

首先,政府应对农户采用低碳技术进行财政补贴。对采用低碳技术和生产方式的农户、采用低碳生产资料的农户给予财政补贴,或对提供低碳技术的科技服务企业给予补贴,以降低采用低碳技术的成本,提高采用低碳技术农产品的收益;对采用高碳技术的农产品予以处罚性的政策和法律,例如征收碳税、环境治理费用等。使农户在政府财政补贴的参与下采用高碳技术的相应成本增加,采用低碳技术的相应成本减少,让农户选择采用安全低碳技术。

其次,应建立一个能够促使龙头企业选用安全低碳技术的激励约束机制、风险机制、合同机制、责任机制和声誉机制等机制的制度安排,促使龙头企业在充分考虑其成本收益的基础上,选择实施安全低碳技术。对采用低碳技术和生产方式的龙头企业、采用低碳生产资料的龙头企业给予财政补贴,或对提供低碳技术的科技服务企业予以补贴,以便降低龙头企业采用低碳技术的成本,提高因采用低碳技术的收益。推行惩罚性赔偿制度、质量监管制度等政策制度,让龙头企业通过惩罚性赔偿等制度充分考虑法律成本,使其不采用安全低碳技术和管理的成本上升、收益下降、风险提高,采用安全低碳技术和管理的成本下降、收益提高。使龙头企业采用高碳技术的相应成本增加,让其放弃使用高碳技术,选择采用低碳技术。

再次,对采用低碳技术和生产方式的龙头企业予以补贴,使采用低碳技术的产品降价、消费者愿意购买;或对采用低碳生产资料的龙头企业予以财政补贴,给提供低碳技术的科技服务企业予以财政支持,以便降低采用低碳技术的成本,提高采用低碳技术的收益;或对购买和使用低碳农产品的消费者予以补贴,降低因购买低碳技术产品的成本。使龙头企业在政府财政补贴和社会监管的参与下采用高碳技术的相应成本增加,采用低碳技术的相应成本减少;消费者购买低碳产品的成本减少。最终让龙头企业愿意选择采用低碳技术,消费者愿意购买低碳技术产品。

收益法中的主要技术方法范文篇12

一、避税行为的特征

1合法性。合法性既是税务筹划的前提条件,也是区分避税与偷、漏税的方法之一。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责任和义务,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也须受到税法的规范。这种征纳关系是税收的基本关系,税法是规范征纳关系的基本准则。纳税人为规避和减轻税负而置法律于不顾的偷逃税行为显然应受到法律制裁。在纳税人有多种合法的纳税方案可进行选择时,纳税人可选择低税负方案。这正是税收政策调节引导经济,调节纳税人经营行为的重要作用之一。

2超前性。超前性亦称前瞻性,是企业税收筹划的重要特征。即在纳税前,对投资、筹资、经营中涉税行为进行相关的规划、设计和安排。

3收益性。收益性,即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是为获取税收利益。有两层意思,一是选择低税负,即选择税收成本较低的方案。二是滞延纳税时间(不是不按照税法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欠税行为)。纳税期的合法推后,可以减轻税收负担,降低资金成本。该性质还隐含税收筹划的预期性,即事先就知道大概能节税多少。

4综合性。综合性,是指企业税收筹划应着眼于自身资本总收益的长期稳定增长,而不是着眼于个别税种税负的轻重。这是因为,一种税少缴了、另一种税可能多缴,对企业而言整体税负不一定减轻。对于集团型企业来讲,着眼于整个集团的税负水平,集团税负降低是主要目的。同时,综合性还指企业在税收筹划时,除考虑税收这一主要因素外、还需考虑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中的其他因素,应综合考虑以达到总体受益最大的目的。

二、避税的思路及避税技术

1常见的避税思路

(1)转让定价法。所谓转让定价法是指利用关联企业之间商品劳务等的转让价格来调节不同纳税主体之间的利润水平,而节约企业的总体税负成本。这其中包括原材料价格、固定资产价格、产品价格、运转费用、无形资产、劳务费用、贷款利息等。如贷款利息,提供巨额无息借贷给关联企业,回避了正常借贷产生利息所得税的税负。同时,作为该企业的关联企业,也因巨额借贷在账目上表现为负债而规避了大量所得税。

(2)经济合同法。经济合同法是在订立经济合同时,通过对一定的涉税因素条款的调整来达到节税目的的方法。我国的“以票控税”制度,并不能完全解决纳税义务发生的问题,经济合同在许多情况下成为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义务是否发生的重要参与依据。但是通过对合同条款的设计,可达到有效税务筹划的目的,因此经济合同法成为最成功的避税方法之一,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税收利益。

(3)重组法。重组法是利用资产、股权、债权、组织机构及业务重组进行节税筹划的方法,甚至于上一个ERP系统都可以达到目的。其主要方法有企业核算形式由独立改变为非独立,新设节税公司,利用企业的组建、嫁接、兼并、合并等。

(4)政策优选法。我国税法的不完善,为避税提供了一块自由的空间。如,现在中国对消费税是按照出厂价进行征收的。于是,一些厂家便应势而动,成立了自己的销售公司,然后再用较低的出厂价把产品卖给自己的销售公司,以此来避税增加利润。

2常见的避税技术

(1)免税技术。免税技术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纳税人成为免税人,或是纳税人从事免税活动,或是征税对象成为免税对象而免纳税收的技术。其中免征人包括免税自然人、免税公司和免税团体机构。

(2)减税技术。减税技术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纳税人减少应纳税收而直接节税的技术。各国减税的目的有两个,一是照顾目的,例如国家对遭受风、火、水等严重自然灾害的企业可以减轻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针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优惠、针对非典时期受到影响的行业有关税收政策的优惠,这都是国家照顾性质的减税;另一目的是出于鼓励,例如高新技术的软件企业在获利年度后的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就是国家为了鼓励软件企业的发展。

(3)税率差异技术。税率差异技术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利用税率的差异而直接节减税收的技术。这里的税率差异包括税率的地区差异、国别差异、行业差异、企业类型差异等。

(4)分割技术。分割技术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得财产在两个或更多个纳税人之间进行分割而直接节减税收的技术。例如:个人承包经营甲企业,全年应纳税所得按照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如合伙经营,全年应纳税所得均分后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超额累进税率降低,整体税负降低。

(5)扣除技术。扣除技术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扣除额、宽免额、冲抵额等尽量增加而直接节减纳税,或调整各级税期的扣除额而相对节税的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