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失业保险的流程范例(12篇)
解除失业保险的流程范文
申请领取或换发《失业证》的程序:
(一)填写《申请表》。
(二)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和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换证只需提供《手册》,但《手册》填写的内容必须完整且清楚)。
(三)提供本人一寸免冠近照两张。
(四)经审核录入电脑后打印《失业证》,贴上持证人照片后加盖发证单位公章和照片骑缝钢印。
《失业证》是失业人员享受就业服务、办理录用登记的资格凭证符合失业救济条件的,凭《失业证》和《劳动手册》在有效期内按月领取救济金,并凭《失业证》享受免费职业介绍、减免费转业训练等促进就业的优惠政策。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后,由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失业证》。《失业证》由市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首先是确定身份。失业人员要取得原工作单位发给的能证明其失业的证明材料。对因履行劳动合同或辞退、除名、开除等发生争议的,应取得劳动争议仲裁决定书或法院的判决书等。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颁发的《失业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其次是失业登记。《失业保险条例》第16条还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办理失业登记的手续一般要求是:
(一)区(县)劳动局失业保险机构接到失业人员档案后,依据其档案记载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核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及标准。
(二)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天以内,必须到本人户口所在县市区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三)办理失业登记时应携带下列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2、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三张;
3、本人失业前所在单位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4、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5、失业职工从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后的次月起,就可按月持本人《失业证》、《居民身份证》,到本人户口所在城镇劳动部门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证办理流程:
1、各类人员到所属社区居委会、学校、单位等出具领取失业证的证明;
2、到街道办证大厅一楼出具有关的证件、证明,经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审批、盖章、办理《失业证》;
3、《失业证》年审只须带上面提到的1—4项证件及原《失业证》直接到本街道办理;
解除失业保险的流程范文篇2
关键词:保证保险信用风险管理信贷模式创新
近年来随着市场消费信贷需求和经营性融资需求不断增加,配套的保证保险需求也非常强烈,在这样的背景下,很多保险公司基于贷款保证保险进行了多种尝试,并有逐渐扩大之势,但与此同时,对于贷款保证保险应当如何管理,很多业内主体仍然存在相当多的争议。毫无疑问,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育和成熟,贷款保证保险以及相关的其他金融产品必然地重新走到台前,在这种背景下,认真审视保证保险走过的曲折历程,特别是对车贷险经营失败的经典案例再次进行重新反思,对于未来保证保险健康稳步发展,将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由此展开,对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一些观念进行剖析,对还贷保证类保险在经营管理上急需澄清的关键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1.我国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历史及现状
在保险史上,可能没有哪一个险种像车贷险一样给财产保险全行业带来过山车式的巨大震荡和冲击。我国车贷险真正开始于1998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同年,中国人保推出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即车贷险。车贷险从深圳肇源,迅速普及。
1999年4月,央行配套出台了《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的相关举措,有效刺激了私人的汽车消费,汽车消费贷款由此急速升温。一时间,车贷险成为了各大保险公司竞相争夺的“蛋糕”,保险公司为了追求保费规模,将经营目标锁定在车贷险及其带动的车险保费上,车贷险市场在不规范的激烈竞争中急速畸形膨胀,以平均每年200%的速度迅猛增长。到2002年下半年该业务发展到鼎盛,但是随车贷险而来的风险也日益凸现,高赔付率、高贷款逾期率、高风险率、低费率和低追偿成功率等都成了车贷险的致命所在,各家保险公司开办的车贷险业务最后几乎全部处于亏损状态,巨大的风险使得保险公司不得不放弃车贷险。2003年8月开始到2004年,全国各家保险公司陆续宣布停办车贷险业务,一度红火的车贷险淡出市场,而由此遗留的各种问题直到2010年才陆续清理完成。此后,有部分保险公司尝试重开车贷险,但大多以冷淡收场告终。
纵观车贷险发展历史,其对于配合国家金融政策的调整,刺激消费需求的增长,促进银行消费信贷业务的开展,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这个险种本身的市场价值是得到认可的,但是与此相伴的种种问题和严重后果成为很多公司多年以来沉重的负担,并给银行业和保险业带来深重影响,至今车贷险仍是很多公司的梦魇。
2.车贷险经营失败原因分析
回首车贷险的经营过程,很多业内见仁见智,进行了从内到外的系统性分析,但是分析的最终结论集中在诈骗严重、承保质量低、社会征信体系的缺失、追偿乏力、产品缺陷等等,到今天,很多保险公司对车贷险视为畏途,并因此将还贷保证类保险划入,不敢涉足。阴影深重,可见一斑。
但灭六国者六国也非秦也,上述分析切中了问题的表象,却缺乏更深层次的思考,车贷险严重亏损的根源究竟是什么,什么才是最应该吸取的教训,这对于我们重新探索还贷保证保险领域具有非常积极的现实意义。从更为根源的角度进行分析,车贷险失败的原因主要在于下述几点。
2.1是经营管理者风险认识不清,缺少对信用风险和信贷流程的深刻认识。从产品的设计、业务流程的设定、实务操作的执行各个方面都要求管理者和经营者对于信贷风险的关键风险节点具有理性而深刻的认识,并与银行的相应流程进行有机的嵌合,否则就会导致在业务管理及实务操作上设计不到位、执行易走形。从最初的产品设计来看,虽然在核保审核和贷后管理的流程仍有明显缺陷,但整体看对于风险是有较为慎重的考虑的,然而在实际开展之中,绝大多数执行者对车贷险业务的风险性认识不足,盲目发展,对风险源控制不力,很多原则性的责任限制、流程要求都放松甚至放弃,导致风险失控。
2.2是大面积推广、一哄而上,导致管理失控。还贷保证保险是对流程要求严格的管理型险种,必须置于强有力的管理和监督之下,适合专业团队精兵推进,并不适于大面积铺开,车贷险的教训就在于无视险种本身的风险特点,盲目推广,全面开花,管理完全失控。各地保险公司为追求规模,随意删除除外责任,任意扩大承保风险,滥签补充协议,进入一种非理性竞争状态。这对我们的启示是:迫于市场竞争压力,当市场主体一哄而上的时候,是否有足够的冷静与清醒,对管理者的智慧是一个重大考验;车贷险的失败给行业树立了一个非常沉重的样本。
2.3是责任分工不清,风险管控落空。由于银行将全部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因此在审贷过程中主观上放松了审贷的责任感,存在明显的心理风险;而保险公司却未承担起审贷职责,相反,仍完全寄希望于银行的审贷流程,完全接受银行的审贷结果。这样权责不对等的状态,使得风险管控落空,甚至于银行为扩大贷款规模,随意放松审贷门槛,造成业务质量低下,更有甚者,“一车多贷”、“空车套贷”、“虚拟贷款人”等恶意骗贷行为畅行无阻。
2.4是保前、保中、保后的风险控制意识不强,风险管理流程形同虚设。
汽车信贷风险的主要来源包括可控风险(有意违约)和非可控风险(被迫违约)。可控风险主要来自于道德风险、违规操作风险、首付款风险等,虽不能完全消除,但通过对可控因素的调节控制,可以有效地将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非可控风险主要来自于突发意外事件导致还贷能力丧失、利率风险、流动风险等等,这些风险是不可控的或控制起来是难度很大的。
良好的保前、保中、保后风险控制,包括核保控制、贷后管理、追偿处理等,就是要控制可控风险,同时最大限度地识别和预见非可控风险,并及早采用对策,以最大可能地降低损失的发生。由于机动车辆的流动性、快速贬值性,车贷业务尤其需要采用严格的全程风险控制。全程风险控制,要求保险公司必须有严格的整套控制流程、专业化的后台管理团队、先进的档案管理技术和灵敏的信息反应速度。遗憾的是,车贷险经营中,在绝大多数基层公司,上述条件并不具备,甚至严重缺乏风险控制意识,风险管理流程和制度形同虚设,直接导致业务质量低下,同时也刺激了道德风险的发生。
2.5是内外勾结,道德风险加大。在车贷险迷局之中,道德风险导致的损失漏洞非常之巨大。如前所述,由于车贷险经营管理流程风险控制薄弱,因此给部分从业人员以可乘之机。在整个业务链条中,涉及到的具体人包括贷款者、经销商、银行职员、保险公司人员等人员,这些人中的部分人员相互勾结,采用虚拟贷款人、编造手续、一车多贷等手段,直接从银行骗贷,并将风险完全转嫁到保险公司。这种道德风险在狂热的市场氛围和明显的管理缺陷诱惑下得到不断强化,最终给保险公司留下了巨大的窟窿。
2.6是一些客观因素导致车贷险风险扩大。如企业和个人征信制度尚未建立、部分地区车辆抵押登记制度不完善、汽车大幅降价使得车辆贬值速度加快、国家信贷紧缩政策、政府治理违章超载、2003年突然爆发的非典事件等,都对借款人的还款意识和能力产生相当大的影响。这些因素大多属于非可控因素,大大增加了还贷违约行为,而保前风险控制手段难以针对这些因素有效发挥作用,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车贷险的经营风险。
其实,反观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的爆发过程,上述结论同样适用,经营者管理失控、风险认识不正确、非理性竞争、市场参与者一哄而上、严重的道德危机等等导致风险迅速累积,直到某一刻客观环境的变化引爆了多米诺骨牌式的连环雪崩。这为所有信用风险市场的参与者敲响警钟,信用风险的特殊性,要求所有参与者保持冷静头脑,张弛有度,进退有据。
3.未来信用保证保险的发展前景
我国信贷规模逐年扩大,2011年末全国银行贷款余额为55.1万亿元,同比增长16.2%,其中个人消费贷款8.9万亿元。此外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经销商的分期付款方式等都直接或间接地实现了贷款发放的功能。这些都为信用保证保险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
特别的,我们以融资租赁公司为例,对其发展前景进行简要展望。作为一种新型金融工具,金融租赁立足于“资产信用”,使得一些信用状况一时不易鉴别的新企业或中小客户也可以享受到融资服务。金融租赁在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支持转型升级方面正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2010年末,全国融资租赁公司数量达202家,融资租赁交易额约4500亿元,同比增长了60.7%。2009年我国融资租赁总额位居全球第四,但从融资租赁市场渗透率(租赁额占厂房及设备所有固定资产投资的比例)来看,我国渗透率仅为3.1%,远低于世界平均渗透率17%,预计到2015年末,融资租赁业在中国将发展成银行信贷和证券融资的重要补充。融资租赁公司需要从银行获取授信,在这个过程中,保证保险可以扮演重要角色。
另外,国家对小微企业的融资问题高度关注。自2011年10月以来,中央屡次强调要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并对商业银行下达了行政命令,要求其对小微企业贷款的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的平均水平,近日温州金融改革试验区的获批也可视为政府支持小微企业金融的一个姿态。与此同时,市场也不愿意错过小微企业金融的盛宴,小贷公司在夹缝中顽强生长,近年来实现爆发性增长,截至2011年12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4282家,贷款余额3915亿元,全年累计新增贷款1935亿元。贷款保证保险也可以在小微企业贷款领域发挥出积极地作用。
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在金融市场,一些其他风险转移机构,如融资担保公司这些年也得以迅速发展,但也暴露出很多问题,其偿付能力及经营稳定性存在令人担忧之处,如最近北京金融局宣布26家不满足条件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过期作废,数量占到北京融资担保公司的25%。与此相对,保险公司在资本金、偿付能力等方面的优势则非常明显,因此保险公司在很大程度上将成为融资担保公司的有效替代者。
4.保证保险经营管理策略探讨
深入研究保证保险的风险分布,采用强有力的内部管理和资源组织方式,是开展和稳健推进保证保险的关键;因此,重开还贷保证保险,必须从战略和战术上进行科学架构、合理规划。
4.1建立垂直化的组织和人员管理架构
保证险管理要求高,专业技术性强,过程监控要求高,简单地按照一般财产险产品的管控模式,极易出现前述规定动作变形、管理失控的情况。因此应当建立总分支垂直化的组织和人员管理架构,确保总公司对经营团队直接的人权、事权控制,对保证保险实施严格的授权经营,确保各项风控要求能够从始至终贯彻到底。事业部制管理形式是较为可行的组织形式。
总公司保证保险主管部门必须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和组织能力,并对金融市场保持高度的敏感性和快速的反应能力。因此,总公司应当设置专岗进行行业发展研究,建立跨行业的沟通机制,以便及时发现行业性的资源动向,实现保证险业务的随时跟进或者转向。
4.2采取专业团队拓展与有限度推广
保证险的前述特点决定了业务的拓展与推广不能简单利用现有队伍,必须结合资源分布,组建专业团队,确保团队的技术水平及管理控制能够实现全流程的操作规范到位。
同时保证保险不适于全面铺开,切忌大面积推广,应当从信贷资源丰富的大中型城市进行由点到点地渐次铺开。一旦全面铺开,风险选择标准必然降低,风险管理水平难以保证,这也是车贷险的经营所验证的。盲目的市场拓展以及非理性的市场竞争,必然地导致管理失控。因此,必须将市场的推广控制在一个稳定的标准之上,符合一点,开展一点,不盲从,不跟风,稳扎稳打,精英化经营。
4.3建立规范完善的承保及保后管理流程
鉴于保证保险风险的特殊型和专业性,必须在承保核保、保后跟踪、理赔、追偿等一系列环节设置科学有效的管理和控制流程,以充分满足保证险的风险管理要求。考虑到不同信贷模式风险状况的差异,必须就具体项目类别对全流程进行充分深入地研究和认识,对于各环节的风险点设置有效的识别和防范方式。结合不同贷款项目,流程会有所差异。关键在与下述重点环节:
保前风险审核。保险公司必须全面介入审贷环节,进行深入的信用风险评估。通过调取信用评估报告、第三方调查、问卷调查、家访等方式,综合判断借款者的还款能力和潜在道德风险状况,做出可靠的信用评价。在此环节,调查问卷、家访流程、文件资料要求等等必须设定严格的标准,并且要求执行者严格执行,所有环节都必须准确到位,不符合要求的一律拒保,坚决杜绝“动作变形”,不给管理失控留下隐患。
保后跟踪管理。承保后,应为客户建立完整的信用档案,并采用便捷的电子化管理方式,以便进行高效的保后跟踪。跟踪事项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来自银行反馈的财务信息,如银行帐户资金的显著下降,还款逾期等,发生上述情况,必须立即启动客户回访,视需要进行催收;二是检测非正常的环境变化,比如本地市场环境的变化、政策调整等等,根据环境变化对特定客户可能产生的影响,决定是否启动客户回访;三是客户回访,包括前述有风险预警的回访,和一般性的定期回访,回访应着重调查客户的经营和财务现状,了解是否信用风险是否扩大,此环节也必须严格按照一些列规范流程和标准进行严格执行,如果回访给出了明确的预警信号,必须进行二次风险评估,必要时采取止损手段。
追偿与资产处置。追偿及资产处置是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的最后环节,也是一个保底的环节。结合不同类的抵押物及业务类别,追偿及资产处置具有不同的要求。在一款保证险产品设计之初,应建立有效的第三方合作渠道,以保证追偿与资产处置的有效实施。
4.4明确定位,价值发展
在银行—保险公司—贷款人的链条中,保险公司到底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开展信贷保证险,除银行外,还可能涉及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等准金融实体,如何与这些金融市场参与者做好角色分工?保险公司作为一个行业的独特价值体现在哪里?这是需要在业务开展中时刻牢牢把握的,唯此,才能在不理性的市场环境中保持清醒头脑。
保险公司的价值集中体现在通过还贷风险的承担使得贷款者信用升级,从而促成信贷交易的达成;站在放贷者的角度看,保险公司的价值在于有效降低其“或有负债”,美化财务报表,从而使企业在股市有更好的表现。保险公司的特别优势在于资本金雄厚、偿付能力充足、信誉有保证。保险公司具有其他的关联保险产品,能从其他角度降低还贷风险,这是其他公司难以替代的。保险公司具备一定的数据积累及风险管理积累,因此对于特定行业的信用风险识别和判断,保险公司有条件能够具备更为专业的能力。另外,保险公司本身也沉淀大量的资金,可以承担投资者的职能,因此,在特定的时机,保险公司的资金也可纳入整个信贷流程之中,从而实现更高程度的资源整合。
保险公司的还贷保证保险业务在很多场合,必然面对诸如担保公司等的竞争,保险公司必须积极发挥自身的特定优势,进行错位竞争,如果与担保公司等陷入简单的价格之争,还贷保证业务的亏损指日可待。
4.5积极探索业务创新,实现风险收益平衡
保证保险的经营必须满足市场需求,才能获得生命,如果保险保障责任范围过窄,管理过于简单严格,有可能根本无法满足市场有效需求。前面提到近年来部分保险公司重启车贷险,因为要求过于苛刻,比如要求必须设置一定比例的绝对免赔率,银行根本无法接受,所以无法得到市场的认同,很快便无声无息了。兼之单纯采用传统业务模式,保险公司并不能充分凸显行业性价值,还贷保证保险的发展空间受到严重限制,因此必须通过不断的业务创新,突破风险控制瓶颈,弹性地满足市场需求,实现保费规模与效益的均衡发展。目前较受关注的业务创新形式包括:
4.5.1引入新的风险承担者,实现风险分散与转移。比如,有些保险公司在工程机械融资租赁过程中,将工程机械生产商和销售商引入保证保险体系,由其承担10%的初始损失,并承担回购责任,进而用缴纳部分保证金的方式,将生产商和销售商的责任锁定。这种操作模式就通过引入新的参与者,分担了保险风险,一方面,相当于保险公司首先设置了10%的绝对免赔率,同时确保了抵押物的变现,对全流程风险点进行了有效的控制,业务合作得以顺利达成。
4.5.2通过供应链融资等手段,整合分散企业,实现风险分散。供应链融资是近年兴起的创新融资形式,指银行通过审查整条供应链,基于对供应链管理程度和核心企业的信用实力的掌握,对其核心企业和上下游多个企业提供灵活运用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一种融资模式。由于供应链中除核心企业之外,基本上都是中小企业,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供应链融资就是面向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这种方式将大量分散的中小企业整合到一起,与核心企业的信用绑定,形成了有效的风险分散,使得整体的违约率和信用风险控制在一定水平之下。这种方式的不足之处在于风险水平高度依赖核心企业的风险状况,如果核心企业出现严重的经营问题,保险公司将面对巨大的系统性风险。因此采用这种方式,需要对行业和核心企业进行全面的可行性论证,并采取有效的风险转移手段。
4.5.3强化保险集团资源整合,实现全流程运作。还贷保证保险存在的前提是融资需求的普遍和旺盛,在与银行、融资企业等市场主体合作过程中,综合调动保险集团的资金、关联金融资源,通过全流程的资源整合,能够通过满足市场主体的其他需求,从而为保证保险的稳健开展提供更好的条件。
4.5.4联合政府,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借助政府力量政府,紧扣经济热点,在承担社会责任的同时,探索发展保证保险,可以做为保证保险开办初期的一种有效借力模式。浙江宁波通过“政府+保险+银行”的风险共担模式,去年一年向1485户小企业的15.64亿元贷款提供保险支持,为缓解当地小微企业融资困境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
4.5.5利用互联网经济的高度分散性,实现业务模式创新。互联网经济的力量正在不断释放,其高度分散性的客户分布为很多企业带来了巨大的商机,“长尾理论”已被众多实践所证实。保证保险也可以借力互联网,实现销售的创新。可供研究的一个典型案例是阿里金融,其利用淘宝平台积攒的海量交易数据为信贷决策提供支持。阿里金融开发了贷款团购,正在打造一条信贷流水线,建成真正的信贷工厂,实现贷款的批量化“生产”,据了解,阿里金融总共已为10万户企业提供了贷款,坏账率只有0.9%,未来的发展前景广阔。
4.5.6利用新型风险转移手段化解保证保险风险。近年来各种新型风险转移手段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保险连结证券(ILS)产品包括巨灾债券(CATBonds)、行业损失担保(ILW)、Sidecars和债务抵押债券(CDOs)等都越来越多地被用来将风险向资本市场转移。这些新形式的证券产品在传统再保险和转分保之外提供了新的巨灾保障的替代手段。车贷险,以及其他的还贷保证保险都可以借助债券形式,向社会进行风险转移,从而为保证保险的经营提供稳定的条件。这是一条可以探索的道路。
4.6逐步积累信用资料
保险公司通过持续的数据积累,可以逐步建立并完善个人和企业的信用档案。通过资料积累以及深度挖掘,可以为保证保险的进一步做大,包括为将来信用保险的发展,提供数据支持和技术储备。
参考文献:
1.徐昊逊.基于多方博弈的汽车消费信贷问题研究,《知识经济》2010年第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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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周万春.工程机械按揭销售的风险特征及控制策略分析,《企业家天地》2007年3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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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吕志铭.保险公司与证券公司、金融公司合作的前景,《经济论坛》2007年2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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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失业保险的流程范文篇3
关键词:筹资风险;投资风险;现金流量风险;利率及汇率风险
1企业财务风险的产生原因及类型
1.1企业财务风险的产生原因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财务风险贯穿于企业各个财务环节,是各种风险因素在企业财务上的集中体现。一般包括筹资风险、投资风险、现金流量风险、利率风险以及汇率风险。
1.2企业财务风险的类型
1.1.1筹资风险
筹资风险是指企业在筹资活动中由于资金供需市场、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或筹资来源结构、币种结构、期限结构等因素来给企业财务成果带来的不确定性。
1.1.2投资风险
投资风险是指企业在投资活动中,由于受到某种难以预计或控制的因素的影响,给企业财务成果带来的不确定性,致使投资收益率达不到预期目标而产生的风险。
1.1.3现金流量风险
现金流量风险是指企业现金流出与现金流入在时间上不一致所形成的风险。当企业的现金净流量出现问题,可能会导致企业生产经营陷入困境、收益下降,也可能给企业带来信用危机,使企业的形象和声誉遭受严重损失,最终陷入财务困境,甚至导致破产。
1.1.4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在一定时期内由于利率水平的不确定变动而导致经济损失的可能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率是资金的价格,是调节货币市场资金供求的杠杆。
2防范企业财务风险的对策
企业常见财务风险的规避方法不外乎三种:风险回避、损失控制、风险转嫁。
2.1筹资风险防范对策
2.1.1筹资风险的风险回避方法
筹资风险的回避方法主要是指在各种可供选择筹资方案中进行风险分析,选择风险小的筹资方案,设法回避一些风险较大而且很难把握的筹资活动。
2.1.2筹资风险的损失控制方法
筹资风险的损失控制方法就企业筹资来看,要合理进行筹资风险的控制,需要采用多元化的筹资策略,合理安排负债比率与结构,实现风险分散化,降低整体筹资方案的风险程度。这是控制筹资风险的关键。这里要强调的是,尽管债务资金越多,企业筹资风险也越大,但那种为避免筹资风险的而拒绝举债的做法也是不恰当的。
2.1.3筹资风险的风险转嫁方法
风险转嫁的目的是将可能由自己承担的风险损失转由其他人来承担。在企业筹资活动中主要通过保险、寻找借款担保人等方法将部分财务风险转嫁给他人。也可考虑在企业因负债经营失败而陷入财务困境时,通过实施债务重组,将部分债权转换为股权,或通过其他企业优质资产的注入,挽救企业经营不力的局面,从而避免因资不抵债而导致的破产风险。
2.2企业的投资风险
2.2.1风险回避
风险回避是风险控制最彻底的方式,采取有效的风险回避措施能够在风险事件发生之前完全消除某一特定风险来避免损失,而其他风险控制手段仅能通过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程度来减轻风险发生的潜在影响。
2.2.2损失控制
损失控制是指采取各种措施减少风险发生的概率,或在风险发生后减轻损失的程度。损失控制是一种积极的风险控制手段,它可以克服风险回避的种种局限性。根据损失控制的目的区分,损失控制可以区分为损失预防和损失减轻两种。损失预防是通过强化风险管理,在事先采取措施,阻止风险的发生,这就要求企业在投资决策阶段加强决策的科学性,采取多元化投资策略,来减轻或消除风险发生的机会。而损失减轻则是指在损失发生时或损失发生后,为减轻损失程度而采取的各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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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物流物流责任保险立法完善
物流业是一个新兴的产业,我国政府在“第十一个五年规划”中把物流列入要大力发展的现代服务业之一。但是在这样一个美丽的前景下,我们还必须注意到,物流业同时还是一个高风险的产业,在物流的每一个环节:运输、仓储、包装、配送、装卸、流通加工、信息提供等无一不充满了给客户或他人带来财产毁损和人身伤害的风险,而由此造成的损失往往使物流企业承受着巨大的经济压力。由此可见,物流业的发展离不开保险业的支持。不过,我国目前物流保险尤其是物流责任保险的现状不容乐观,物流责任保险发展比较缓慢,这对我国物流业的发展是相当不利的。
1物流责任风险与保险保障
由于物流涉及到非常多的环节,而每个环节又都充满了意外和风险,因此物流服务中的责任风险也非常复杂。一般说来,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1.1从损害的性质上来看,物流责任保险是物流保险中的一种类型,是对物流责任风险的保险保障
物流企业在提供物流服务过程中往往会产生以下几方面的损失,一是自己的财产损失,例如自己的货仓、车辆、集装箱等仓储、运输工具的毁损丢失;二是由于自己的过错给客户或他人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即责任风险;再就是商业风险,例如因为政策原因、行市汇率变化或者由于客户破产、清算等带来的商业上的损失等。通常情况下,第一种属于物流财产保险的承保范围;第二种则由物流责任保险予以承保;而对于物流企业的商业风险,一般无法通过保险的方式得到补偿。由此可见,物流责任保险是对物流责任风险的保险保障,是物流保险中最重要的类型之一。
1.2从物流服务的阶段来看,物流公司的责任风险主要来自以下几个过程
(1)运输过程。物流公司由于自身工作的失误造成货物的毁损丢失或者错发错运、错误交货等是运输中最主要的责任风险。如果物流公司交由其他的承运人进行运输,那么由于其他承运人的过失造成货物的毁损丢失或者错发错运、错误交货,物流公司同样要承担责任。此外,如果物流公司在自行运输过程中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害或人身伤亡的,还要承担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2)装卸搬运过程。装卸搬运活动往往是造成客户货物毁损丢失的重要原因。此外,在装卸搬运过程中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物流公司也要承担责任。
(3)仓储过程。由于仓库损坏、进水、通风不良、没有定期整理和维护等过失,都可能使物流公司对客户承担责任。
(4)流通加工、包装配送过程。此过程中发生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物流公司要承担责任。
(5)信息服务过程。由于信息错误或者延误,造成货物发货、配送、运输等出现差错的,物流公司便可能会承担责任。
(6)从责任的对象来看,物流责任保险既包括对客户(即物流合同相对方)的法律责任,也包括对第三方的法律责任。例如,物流公司由于失误造成货物的毁损丢失或者错发错运、错误交货的,属于对客户的法律责任;而物流公司在运输过程中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害或人身伤亡的,则属于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狭义上的物流责任险仅指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保险。
2物流责任保险的现状及其存在问题
2.1我国目前物流责任保险的现状
与物流业的快速发展相比,我国的物流保险尤其是物流责任保险要滞后得多。由于缺乏统一的保险险种,物流企业和客户只能在各个物流环节里面分别投保责任险,致使有的环节重复投保,而有的环节则得不到保险的保障。这一境况在2004年得到了明显的改善。
2004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正式推出了“物流责任保险”条款。“物流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经营物流业务过程中,对由于列明原因造成的物流货物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由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除物流责任基本险外,还有“附加盗窃责任保险”、“附加提货不着责任保险”、“附加冷藏货物责任保险”、“附加错发错运费用损失保险”、“附加流通加工、包装责任保险”以及“附加危险货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附加险供物流企业选择投保。
上述物流责任基本险及附加险的出现,为广大物流企业通过保险方式分散、转嫁责任风险创造了条件。上述条款具有以下积极意义:首先,它填补了我国物流企业综合责任保险的空白;其次,它覆盖了物流服务的各个环节,初步满足了我国物流企业的基本责任保险需求;第三,它简化了物流企业投保责任保险的手续,节约了保险费用,减少了索赔理赔的环节和成本;最后,它丰富了保险产品品种,有利于我国物流保险市场的开拓和发展。
2.2我国目前物流责任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物流责任保险条款的推出为我国物流责任保险的发展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但是物流责任保险市场并没有因此突飞猛进。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例如整个市场环境的影响,物流企业认识不足等,但是“物流责任保险”条款存在着许多显而易见的缺陷却是其中最重要的原因。
首先,相对于物流企业的责任风险而言,物流责任保险条款的范围显得过小,不能充分满足市场需求。根据该保险条款,物流责任保险只承保物流企业提供运输、储存、装卸、搬运、配送服务过程中造成物流货物损失的五种情形,提供包装、流通加工、信息处理服务过程中造成的货物损失只有在投保相应附加险种的情况下才予以承保;除了可以附加投保“危险货物第三者责任险”外,物流服务过程中给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亡或其他财产损失也不属于保险的范围。此外,该条款还对发生在我国境外的财产或费用损失不负责赔偿,这更无法满足物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需要。
其次,保费的计算不够科学合理。物流责任保险条款并没有依照责任保险的传统做法,按照保险风险的类型与范围、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限额和单次事故赔偿限额等来确定保险费用,而是按照被保险人的营业收入来计收保费。一方面,这种方法不符合责任保险的通常做法,因为物流企业的收入与其责任风险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另一方面,这种方式也会阻碍物流企业的投保,因为越是大的、经营得好的物流企业,其保费就越高,而不管其风险控制的好坏。这种不合理的收费方式使得保险费用过于高昂,增加了物流企业的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该险种的推广。
3物流责任保险发展与完善的几点建议
3.1物流企业方面
解除失业保险的流程范文篇5
1、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之日前15日内出面派员到各失业保险交纳地的社保局办理失业报备;
2、社保局规定个人缴纳失业保险金超过一年以上并满足领取条件的,才能办理领取失业金;
3、办理报备中用人单位需要向社保局递交四种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这四种材料有:位出具的解聘通知书和相关档案材料,失业证明,失业登表,公司致社保局例行公文。
4、社保局审查失业登记合格后,通知失业人员前去培训并可领取失业金,同时办理下岗证。
5、失业人员自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后,持社保局发给的审核文件和职业指导培训卡、户口簿、身份证和3张一寸免冠照片,到户口所在地街道(镇)有关部门进行失业登记、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解除失业保险的流程范文1篇6
关键词:物流物流责任保险立法完善
物流业是一个新兴的产业,我国政府在“第十一个五年规划”中把物流列入要大力发展的现代服务业之一。但是在这样一个美丽的前景下,我们还必须注意到,物流业同时还是一个高风险的产业,在物流的每一个环节:运输、仓储、包装、配送、装卸、流通加工、信息提供等无一不充满了给客户或他人带来财产毁损和人身伤害的风险,而由此造成的损失往往使物流企业承受着巨大的经济压力。由此可见,物流业的发展离不开保险业的支持。不过,我国目前物流保险尤其是物流责任保险的现状不容乐观,物流责任保险发展比较缓慢,这对我国物流业的发展是相当不利的。
1物流责任风险与保险保障
由于物流涉及到非常多的环节,而每个环节又都充满了意外和风险,因此物流服务中的责任风险也非常复杂。一般说来,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1.1从损害的性质上来看,物流责任保险是物流保险中的一种类型,是对物流责任风险的保险保障
物流企业在提供物流服务过程中往往会产生以下几方面的损失,一是自己的财产损失,例如自己的货仓、车辆、集装箱等仓储、运输工具的毁损丢失;二是由于自己的过错给客户或他人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即责任风险;再就是商业风险,例如因为政策原因、行市汇率变化或者由于客户破产、清算等带来的商业上的损失等。通常情况下,第一种属于物流财产保险的承保范围;第二种则由物流责任保险予以承保;而对于物流企业的商业风险,一般无法通过保险的方式得到补偿。由此可见,物流责任保险是对物流责任风险的保险保障,是物流保险中最重要的类型之一。
1.2从物流服务的阶段来看,物流公司的责任风险主要来自以下几个过程
(1)运输过程。物流公司由于自身工作的失误造成货物的毁损丢失或者错发错运、错误交货等是运输中最主要的责任风险。如果物流公司交由其他的承运人进行运输,那么由于其他承运人的过失造成货物的毁损丢失或者错发错运、错误交货,物流公司同样要承担责任。此外,如果物流公司在自行运输过程中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害或人身伤亡的,还要承担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2)装卸搬运过程。装卸搬运活动往往是造成客户货物毁损丢失的重要原因。此外,在装卸搬运过程中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物流公司也要承担责任。
(3)仓储过程。由于仓库损坏、进水、通风不良、没有定期整理和维护等过失,都可能使物流公司对客户承担责任。
(4)流通加工、包装配送过程。此过程中发生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物流公司要承担责任。
(5)信息服务过程。由于信息错误或者延误,造成货物发货、配送、运输等出现差错的,物流公司便可能会承担责任。
(6)从责任的对象来看,物流责任保险既包括对客户(即物流合同相对方)的法律责任,也包括对第三方的法律责任。例如,物流公司由于失误造成货物的毁损丢失或者错发错运、错误交货的,属于对客户的法律责任;而物流公司在运输过程中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害或人身伤亡的,则属于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狭义上的物流责任险仅指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保险。
2物流责任保险的现状及其存在问题
2.1我国目前物流责任保险的现状
与物流业的快速发展相比,我国的物流保险尤其是物流责任保险要滞后得多。由于缺乏统一的保险险种,物流企业和客户只能在各个物流环节里面分别投保责任险,致使有的环节重复投保,而有的环节则得不到保险的保障。这一境况在2004年得到了明显的改善。
2004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正式推出了“物流责任保险”条款。“物流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经营物流业务过程中,对由于列明原因造成的物流货物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由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除物流责任基本险外,还有“附加盗窃责任保险”、“附加提货不着责任保险”、“附加冷藏货物责任保险”、“附加错发错运费用损失保险”、“附加流通加工、包装责任保险”以及“附加危险货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附加险供物流企业选择投保。
上述物流责任基本险及附加险的出现,为广大物流企业通过保险方式分散、转嫁责任风险创造了条件。上述条款具有以下积极意义:首先,它填补了我国物流企业综合责任保险的空白;其次,它覆盖了物流服务的各个环节,初步满足了我国物流企业的基本责任保险需求;第三,它简化了物流企业投保责任保险的手续,节约了保险费用,减少了索赔理赔的环节和成本;最后,它丰富了保险产品品种,有利于我国物流保险市场的开拓和发展。
2.2我国目前物流责任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物流责任保险条款的推出为我国物流责任保险的发展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但是物流责任保险市场并没有因此突飞猛进。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例如整个市场环境的影响,物流企业认识不足等,但是“物流责任保险”条款存在着许多显而易见的缺陷却是其中最重要的原因。
首先,相对于物流企业的责任风险而言,物流责任保险条款的范围显得过小,不能充分满足市场需求。根据该保险条款,物流责任保险只承保物流企业提供运输、储存、装卸、搬运、配送服务过程中造成物流货物损失的五种情形,提供包装、流通加工、信息处理服务过程中造成的货物损失只有在投保相应附加险种的情况下才予以承保;除了可以附加投保“危险货物第三者责任险”外,物流服务过程中给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亡或其他财产损失也不属于保险的范围。此外,该条款还对发生在我国境外的财产或费用损失不负责赔偿,这更无法满足物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需要。
其次,保费的计算不够科学合理。物流责任保险条款并没有依照责任保险的传统做法,按照保险风险的类型与范围、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限额和单次事故赔偿限额等来确定保险费用,而是按照被保险人的营业收入来计收保费。一方面,这种方法不符合责任保险的通常做法,因为物流企业的收入与其责任风险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另一方面,这种方式也会阻碍物流企业的投保,因为越是大的、经营得好的物流企业,其保费就越高,而不管其风险控制的好坏。这种不合理的收费方式使得保险费用过于高昂,增加了物流企业的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该险种的推广。
3物流责任保险发展与完善的几点建议
3.1物流企业方面
物流企业必须端正思想、认清形势,认识到物流责任保险的重要性。物流责任保险不仅能够转移、分散物流企业的责任风险,减少亏损、增加盈利,还能够通过保险公司的介入,增强企业风险分散、控制的理念和能力,从而从源头上减少自己的责任风险和支出,从而形成良好的经营和运行模式。
此外,各级物流主管部门、物流企业自治组织等也要加强对物流企业的指导协调工作,通过传授知识、交流经验、业务培训等手段,指导物流企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投保适合的保险险种,在遭受保险事故时,指导物流企业正确索赔,以减少损失,同时获得应有的赔偿。
3.2保险公司方面
首先,保险公司应当加大对物流责任保险的推广宣传工作。许多物流企业对物流责任保险知之甚少,甚至许多人根本不知道有物流责任保险这一回事。因此,扩大对物流企业的宣传与交流是物流责任保险市场发展的重要前提条件。
其次,保险公司应适当扩大物流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以满足市场需求。目前的物流责任保险覆盖面较小,难以满足物流企业风险防范的需求。所以保险公司应审时度势,认真研究现代物流业务的流程,适当扩大物流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
最后,保险公司应合理确定物流责任保险的费率。物流责任保险费率的制订,应根据保险业务的风险大小及损失率的高低来确定。这应当包括:①发生意外损害赔偿责任可能性的大小,这是制订物流责任保险费率的基础;②现行法律制度对损害赔偿范围及数额的规定,法律规定的范围越宽、数额越高,表明风险愈大,费率也应愈高,反之亦然;③保险公司赔偿责任限额的高低,赔偿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的高低对物流责任保险的费率有客观影响;④第三方物流企业的信用和风险等级,针对物流企业的不同信用等级,其发生风险和赔付的几率等可以设定不同的保险费率。
3.3法制完善方面
物流责任保险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的支持,当前我国调整物流责任保险方面的立法主要有:
(1)《保险法》:物流责任保险合同作为保险合同的一种,首先应该受到《保险法》的调整和规范,《保险法》第50~51条对责任保险作了专门规定,这正是物流责任保险以及其他责任保险得以承认和发展的坚实基础;
(2)《海商法》及其他运输法规:《海商法》是调整海上保险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件,海上运输责任保险应该首先适用《海商法》的规定,《海商法》没有规定的则适用《保险法》的规定。除《海商法》外,《铁路法》、《民用航空法》等也是开展物流责任保险的重要依据。此外,《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也是海事法院审理海上运输责任保险案件的重要程序法。
(3)《民法通则》与《合同法》:《民法通则》是调整平等主体间民事关系的重要法律,物流责任保险关系作为民事关系的一种,应该受到该法的规范;此外,物流企业与客户之间是一种物流服务合同关系,物流企业与保险公司之间是一种保险合同关系,《合同法》的规定同样适用于物流服务合同和物流责任保险合同。
综上可见,我国已初步形成了物流责任保险的法制环境,但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统一的物流法或物流保险法。而且现行物流责任保险立法还存在许多问题,例如现行法律的规定过于笼统,不能满足物流保险活动的需要;物流保险法律法规的发展参差不齐,阻碍了物流保险活动的开展等。所以,目前的物流责任保险法律制度已不能适应现代物流发展的需要,需要进一步完善。
关于我国物流责任保险的立法完善,在理论上有以下几种可能性:首先,制定一部单独的物流责任保险法规;其次,制定一部单独的物流保险法规,在其中规定物流责任保险的内容;最后,制定一部单独的物流法,并在物流法中明确规定物流保险以及物流责任保险的有关问题。笔者赞同最后一种观点,其理由如下:首先,我国已有一部《保险法》,物流保险及物流责任保险虽然有其特殊性,但在基本原则和具体制度规则方面与其他保险没有实质区别,所以没有必要制定单独的物流保险法规;其次,物流责任保险是以物流为基础的,在物流法中规定物流保险以及物流责任保险的相关法律问题,更有利于两者的协调。所以我国应在制定物流法的同时,解决物流责任保险法的完善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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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学兰.中国现代物流法制环境建设[J].法学论坛,2004(5)
5毛艳国.物流经营人法律责任与风险防范研究[J].集装箱化,1999(6)
解除失业保险的流程范文篇7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条根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从业人员,不论户籍在何地或其获得工资报酬的具体形式,均应当按《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第三条省外驻琼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当按《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但户籍、人事档案关系在省外并已在省外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除外。
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外国组织代表机构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组织代表机构及其所雇用的中方从业人员,应当按《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业的台湾居民、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应当按《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但已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国家国籍的人员在我省城镇用人单位就业的,按照协议规定办理。
第五条失业保险登记和缴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下列单位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和缴费数额核定后,在海口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失业保险费:
1.驻海口地区的中央、省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在省级以上民政等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在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招用无军籍从业人员的驻琼部队所属单位;
2.自愿申请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失业保险,并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的铁路、远洋运输等跨区域、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企业。
(二)洋浦经济开发区内的用人单位在洋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和缴费数额核定后,在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其他用人单位在所在市、县、自治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和缴费数额核定后,在当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六条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缴费工资及缴费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条例》规定核定。
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参保名单应当在本单位公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的本单位缴费基数总额及个人缴费基数应当分别由法定代表人及从业人员签名确认。
第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核查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名册、工资发放表、财务会计账册等失业保险工作所需资料,调查和检查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参保缴费情况,依法对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八条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参加两份或者两份以上失业保险;已经参加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单位重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并入失业保险统筹基金,个人缴费退还本人。重复获得的失业保险待遇,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追回。
第九条《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国家机关及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和部队所属单位中的无军籍从业人员,按本人月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其用人单位按参保人员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十条用人单位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或者完成某项具体工作后即支付工资的,在申报和核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缴费工资基数时,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将此类工资换算为月工资形式。
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月工资总额不得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不得超过所在市、县、自治县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导致从业人员未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期间的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当事人可以按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二条从业人员跨省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和失业保险费的转移办法,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从业人员在本省内跨地区流动的,转移失业保险关系,不转移失业保险费。
从业人员转移失业保险关系时,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从业人员已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情况。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因破产、撤销等法定原因终止的,应当依法清偿欠缴的失业保险费及利息。
用人单位改制、合并、分立、转让的,原单位欠缴的失业保险费应当依法清偿;原单位从业人员在新单位继续就业的,在原单位的参保年限连续计算。
第十四条《条例》第三条所称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指因下列情形之一而导致的就业中断:
(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的;
(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在职人员因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强制隔离戒毒,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其刑满、劳动教养期满、强制隔离戒毒解除或者假释后,符合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被判刑收监执行、被劳动教养或者强制隔离戒毒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在其刑满、劳动教养期满、强制隔离戒毒解除或者假释后仍然失业的,恢复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失业人员应当亲自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等有关手续。《条例》第二十二规定可以委托他人代办的其他特殊情况,是指下列情况:
(一)失业人员因伤病导致行动困难,无法亲自办理的;
(二)失业人员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亲自办理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1994年1月1日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退役军人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的,其在军队服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年限重新计算。
第十八条《条例》第十七规定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按下列办法核定:
缴费满1年以上的,累计缴费时间每满5个月,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个月。
按前款规定办法计算,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20xx年,计算领取期限超过18个月的,按18个月核定;累计缴费时间20xx年以上,计算领取期限超过24个月的,按24个月核定。
第十九条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1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领取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但领取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第二十条失业保险金的计发标准为失业前12个月的本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月平均工资的60%。
按前款规定标准计算的失业保险金,高于或者等于本省一类地区规定的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按照一类地区最低月工资标准的98%发放;低于或者等于海口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0%,按照海口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0%发放。
第二十一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的,可凭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等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证明材料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第二十二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其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费率为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缴费费率之和。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人员因法定情形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其基本医疗保险费。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个月的数额,发给丧葬补助金;有供养配偶和供养直系亲属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个月的数额,一次性发给抚恤金。
第二十四条下列补贴项目的支付办法和具体标准,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
(一)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职业介绍补贴费用及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支出;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用人单位吸纳再就业的岗位补贴或者社会保险补贴费用;
(三)稳定就业岗位的在岗培训补贴或者社会保险补贴费用。
前款补贴项目与再就业资金同类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第二十五条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不得向接受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的失业人员另行收取职业培训费和职业介绍费;不得挤占、挪用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经费。
第二十六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条例》规定的失业保险基金开支范围,拟定年度支出计划,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列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预拨预算额1/3的经费,经考核验收后按规定结算。
第二十七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各项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失业保险办理的流程1、接收档案
首先单位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应当书面告知职工有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为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在解除合同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缴费记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失业人员档案材料报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其次将接收档案信息(如:姓名、性别、参加工作时间、失业时间、原单位名称等)录入微机。
2、发放《失业保险登记表》
失业人员应在解除合同之日起60日内本人携带解除合同的文件及身份证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失业保险登记表》。超期的,如果是单位原因造成的应由单位出具证明,无故不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的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填写《失业保险登记表》
《失业保险登记表》一式两份,填写完整后回原单位加盖公章,并携带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一寸近期彩色照片三张(农民合同制的需要四张、农民合同制转城镇合同制的需要五张)交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4、待遇审核
根据《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对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进行审核,在失业人员登记表中注明。失业人员登记表一份存入失业人员档案,一份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整理存档。
解除失业保险的流程范文1篇8
关键词:企业管理内部控制效益
中图分类号:F27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0)04-163-02
近年来,中国石化积极开展《内部控制手册》管理应用和ERP管理系统等工作,有效地加强了企业经营活动的规范管理和监督,减少了效益流失。但有些企业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本文结合企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谈几点粗浅的看法,旨在抛砖引玉,希望大家一起进行探讨。
一、造成效益流失的原因及形式
企业效益流失的原因,在不同的企业、不同行业表现不尽相同,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规章制度执行不力,导致效益流失。从原来的全面预算管理、到现在的ERP系统平台、内控制度实施,应该说在管理制度的建立、完善上,企业已经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工作。但在我们对各单位进行内控检查中发现,部分单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并不严格,如:个别单位在修理费管理上不按规定程序进行修理费合同立项审批,签订的修理费合同中没有扣取质量保证金条款,对修理费没有按照内部会计制度明确划分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有的虽然履行了相关手续,但合同签订时间早于立项审批完成时间,手续只是一种形式,没有起到控制作用。
二是经营管理不规范,造成效益流失。部分单位未按照规定的经营规范开展工作,私设“小金库”账外账、乱拆借、乱担保、违规经营等问题时有发生;有的单位擅自组织职工集资入股,组建与母体企业有密切关系的多种经营实体,并向这些单位大量让利,造成母体企业效益流失;个别单位存在多级法人和多级管理现象,体制机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散乱,造成决策失误、经济责任不落实、资产效益流失。
三是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导致效益流失。企业控制活动中很大的一个薄弱环节就是监管约束机制不够健全、有效,往往计划是好的,但由于没有人去检查、去考核或者说没有认真地去检查、去考核,而只是搞形式、走过场,不能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引起效益流失的行为。同时,由于责任追究不力,加之处罚的法规依据甚少,致使部分造成企业效益流失的事件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四是忽视风险评估,导致潜亏现象的发生。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除规范企业的经营活动外,更重要的一点是其引进了“风险评估”的概念。它要求企业在开展任何一项经营活动时,都要进行必要的风险评估,进而提高决策的科学性。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的单位在投资前未进行足够的风险评测,投资多出于短期目的,立项基于当时的需要。随着市场变化,制约企业持续发展的矛盾和问题越来越突出,造成企业潜亏的事例比比皆是。有的单位“重产出、轻投入”,往往为了达到某个经营指标或完成某项生产任务,不惜加大投入,而没有进行事前的经营风险分析,极易出现“大投入、小产出”,投入与产出不匹配的现象,造成企业潜亏严重,经济效益流失。
问题产生的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内部监管不到位、对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的重视不足是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
二、减少效益流失的途径及对策
1.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建设,控制效益流失。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企业一般来说面临着两个基本问题:一是如何适应外部环境的变化;二是如何协调内部资源的有效利用。由于企业对外部环境的适应性是建立在内部协调性的基础之上,因此,加强企业内部控制,是企业最基础性的工作,也是企业能够生存和发展的保证。结合企业正在实施的内控制度建设实际,具体实施过程中,我们应重点抓好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强领导责任意识,为内控制度建设提供强力保障。在建立内部控制体系的过程中,将要涉及企业的方方面面,只有领导重视,亲自抓、亲自管,层层落实责任,带领、协调各部门按照《内控手册》的建设要求,积极梳理、完善、整改管理制度和管理模式,企业的经营管理才能更加规范。
二是加强信息反馈,推动内控制度创新。随着企业内部管理工作的不断更新,外部经济环境的变化,国家政策法规的不断完善,如不能及时反馈变化信息或者反馈严重滞后于环境的变化,企业管理层就无法及时获取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的对策,管理上就有可能出现混乱,甚至失控。因此,必须结合企业发展实际和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要求,密切关注外部环境政策变化,充分考虑企业的性质、规模、生产工艺过程、管理模式等内容,通过定期和不定期对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不断更新、丰富内控制度的内容,消除传统的成本、费用与科技创新、市场经济相脱节的弊端,使内部控制制度更加完善和规范,真正符合企业的实际发展需要。
三是积极优化流程,控制风险,强化内控职能。股份公司实施内部控制制度以来,组织了大量的人力在全系统范围内多次进行督导评审,结合ERP系统上线运行,对各个关键控制点及系统控制措施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措施,制定并多次修改内控流程,反复测试控制措施和步骤,巩固和提高了内控制度执行的有效性,最大限度地降低了风险,保证了企业不出现重要缺陷和实质性漏洞。今后,应更加注重内部控制的职能作用,加强企业经营活动的风险评估,不断调整优化业务流程,堵塞效益流失的渠道,真正实现控制风险的终极目标。
四是必须加大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考核力度。在股份公司现行的考核机制中,已经把“内部控制执行情况”指标纳入高层管理人员业绩奖金考核和单位经营目标考核体系,根据各单位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考评等级,分别对领导人员年度业绩奖金和各单位效益工资进行考核兑现,有力地推动了企业规范管理,确保了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2.开展内部控制执行检查,强化内部控制执行。要保证内部控制有效执行,除依赖于管理人员的强烈责任感和企业全员的自觉性外,检查评价也是一项重要的措施。检查评价可由企业主管部门组织专门的检查队伍,定期进行企业内部控制综合检查,积极寻找企业内部控制各个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问题、经营风险和管理隐患,及时反馈给各业务主管部门和企业管理层。针对问题提出可操作性强的管理建议,且予以制度化,从而实现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财务报告的可靠性、遵循适当的法规等目标。
一是掌握企业业务流程的关键控制点,确定测试重点。在检查过程中,要通过注意收集企业信息,熟悉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做到生产工艺流程与内部控制业务流程一一对应。在全面了解业务流程各个控制点的基础上,选取关键控制点进行测试,为进行实质性检查做好准备。
二是突出穿行测试,确定内部控制的执行力度。穿行测试是检验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效果,寻找内控制度失效环节的有效方法。通过有意识地让有疑点的内控制度在业务流程中进行一次或多次“穿行”,使内控制度中的缺陷和业务流程的不适应性暴露出来,从而检验制度设计的可靠性、可行性,验证内控制度的健全、完整性、安全可靠性,实现预测、控制管理风险的目的。在内控检查时,必须对内控情况进行穿行测试,并根据测试结果对内控的有效性进行评价,督促风险管控措施的落实,协助企业提高风险管控的效果,逐步完善风险管控体系。
三是开展专项审计,逐步完善内部控制。开展专项审计一般能发现层次较深的问题,更好地揭示企业管理薄弱点,有助于内部控制的完善。专项审计可依据企业的经营情况并结合日常承包经营审计的经验选择审计项目。例如:为加强预算管理控制,开展预算执行情况专项审计,揭示预算管理中存在诸如预算执行符合率低、预算外费用过大、预算编制不合理等问题;为保证财务信息的合法性、可靠性开展内部控制专项审计,检查有关制度、程序的贯彻执行情况,对其健全性、科学性、有效性做出综合评价。根据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从根源上寻找原因,分析其利弊,结合企业经营管理实际情况,提出操作性强的审计建议,注意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避免脱离实际、纸上谈兵,从而促进内部控制的不断完善。
3.利用信息化平台,做好ERP环境下的内部控制审计。ERP作为企业信息化建设的核心组成部分,是企业提高内部控制质量有效的工具和手段之一。它使企业内部控制中的部分控制流程实现了信息沟通和共享,帮助各级管理者及时识别、捕捉确切的与企业经营活动相关的信息,抓住时机,进行判断及科学决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由于ERP的实施,企业业务流程随之重新整合,业务流程的转变给企业内部控制带来较大影响,对企业内部管理和财务方面的监控提出了新的要求。这就要求我们在实施审计项目时不能再照搬以前的经验,不能仅对有所变动及重要的内控程序进行测试,而应重新对新环境下业务流程进行分析,对内部控制进行测试,寻找薄弱环节,重新确定审计切入点。在审计过程中,应根据企业《内部控制手册》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流程控制点及权限指引找准切入点:一是综合性评价所认定的失去控制和控制薄弱的业务流程控制点或权限指引,包括健全性评价认为审计不完善或较不完善,以及认为不执行或执行不力的流程和环节;二是特定时间内未得到良好控制的业务流程控制点和业务环节;三是固有风险较大的经济业务;四是重点关注ERP线下操作部分的内容。
4.实施风险评估,提高企业决策科学性。由于每个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都要面临来自内部和外部的不同风险,特别是当企业内外部环境发生变化时,风险最容易发生,对企业的效益影响也最大。因此,需要加强对环境改变时的事务管理,加强对这些风险的分析与评估。由此,风险评估就成为提高企业内部控制效率和效果的关键之一。企业应该对内分析自身的优势与劣势、长处与短处,对外分析外界的机会和威胁,考虑自己的生存机遇,不仅在战略目标的制定过程中要进行风险评估分析,而且要在日常的内部控制过程中也这样做,才能将内部控制目标的风险降至最低。
同时,针对内部控制过程中实施风险评估的实际,内部审计的工作重点也要随之发生变化,审计模式也应转变为以风险为导向的模式。以往审计只注重影响经济业务的内部环境,而实行风险导向审计后,除注重影响经济业务的内部环境以外,还增加了注重外部环境的评测。它是以经济业务整体为重点,综合分析评价企业经营所处的内外环境,更加全面、动态地考虑风险因素,对内部控制的运用也更加全面。在风险导向内部审计观念下,年度审计计划与公司最高层的风险战略连接在一起,审计人员通过对当前的风险分析确保其审计计划与经营计划相一致。内部审计的工作重点不再是测试控制,而是分析、确认、揭示关键性的经营风险,并通过规避风险、转移风险和控制风险实现有效化管理。
解除失业保险的流程范文篇9
如果符合失业金领取条件,需要提供解除劳动关系的材料、身份证、户口本、照片等向参保地市社保机构申请领取失业金。失业人员经过失业登记和培训之后方能领取到失业金。一般在办理失业后次月领取,领取方式为打卡发放,按月在当地领取。具体程序由于各地办理流程不一样,可以咨询当地社保机构。
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失业保险金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失业保险金依法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来源:文章屋网)
解除失业保险的流程范文篇10
一、重庆市农业保险发展的现状
作为国家统筹城乡综合改革配套试验区的重庆地区,具有典型的“二元”经济结构,重庆市早于2008年就在渝北、合川、黔江、忠县等传统农业县开展了农业保险的试点,截止2013年,全市共有58家县域保险中心支公司、299家支公司、14家营业部、479家营销服务部,占市保险分支机构总数的79%,截至2014年,全市已开办农业保险险种24个,保险保障金额74.3亿元,保费收入5472万元,政府补贴金额4441.45万元。2007—2013年,农业保险累计提供保额726.2亿元,累计赔付资金5.26亿元。生猪、能繁母猪、奶牛、柑橘和森林产业,已呈现规模效应,运作也趋于成熟,农业保险总体简单赔付率达75.62%,农业保险密度4.87元/人,农业保险深度0.00098,参与农业保险试点的公司由最初的人保财险、中华联合2家增加到包括安诚、天安在内的9家,其中人保财险1家公司就建立“三农”营销服务部105个,选聘农村协保员1千多名,初步建立了覆盖区县、镇乡和村组的三级保险服务网络,实现政策性、商业性农业保险同步发展。然而,自然灾害频繁使得重庆地区出现了商业保险公司和政府负担沉重、保险产品种类稀缺、农业保险道德风险严重、农业保险保费高等诸多问题,出现了农业保险“供需双冷”的尴尬局面。为缓解这个矛盾,本文从农户入手,借鉴金融排除的分析框架,深入探究重庆农业保险发展滞后的原因。
二、重庆农户农业保险购买行为的调查与分析
笔者就农户的风险情况、农户对农业保险认识和消费情况等层面对重庆市传统农业县进行了抽样调查。1.农户面临的主要风险以及风险补偿的途径。农户认为最主要的可保风险不是自然风险,而是疾病医疗,在“自然灾害程度”上,重庆农户面临的主要农业风险依次为暴雨洪涝、地质灾害、干旱和病虫草鼠害,且呈现出普遍性、综合性和复杂性的特征。在调查中,59.09%的农民在损失发生后首先选择依靠自己的积累及亲朋好友的接济;而依靠政府救助和集体帮助的分别为20.13%和16.23%;仅有7人选择依靠农业保险补偿损失和恢复生产,占4.55%。可见,农业保险不是农民灾后补损的首要选择方式。3.农户对农业保险的认知及购买意愿情况。农业风险的“自我交换”性又使风险管理的其他措施与农业保险有一定的替代关系,当农户投保的边际成本大于边际收益时,农户就没有采取防护措施的动力,甚至致使大部分农民存在侥幸心理。在“是否有农业保险的购买意愿”的调查选项中,107人选择“不一定”,占69.48%;41名表示“不买”,占26.62%;表示“一定买”的被调查者最少,仅6名。其中3名被调查者曾经买过农业保险,占1.95%。在“不愿花钱去买农业保险的原因”多选项目调查中,表示“保障程度有限”,“保险合同不易理解”,“保费不合理”成为制约农户购买保险的主要原因。
三、重庆地区发展农业保险的制约因素:金融排除视角的解释
基于金融排除的视角,农业保险排除即指在农业保险市场中,农户缺少分享保险服务的一种状态,从而被排斥在农业保险保障的范围之外。根据金融排除框架的地理排除、条件排除、价格排除、市场排除、自我排除等五个维度可以看出,涉农保险机构在经营取向上一定程度排除了农户的金融需求,从而造成了金融资源在农村经济发展配置中的缺失和薄弱。
1.保险机构的公益性与商业性的目标冲突,导致地理性排除依然严重。
面对农村地区存在更为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农业特质性成本与风险,以及涉农保险的展业、承保、查勘理赔等方面的难度大决定了该险种的复杂性。从调查来看,重庆有1160个保险分支机构,平均每万农户拥有机构网点数只有0.84个。究其原因,就涉及到对农业保险机构所赋予的双重使命:公益性与商业性的目标冲突。政府要求考核农业保险服务的广度和深度,具有扶贫与救济的功能定位,而涉农保险机构为实现风险与收益的对称,首先选择能实现其利润最大化的行为,使得有效激励过弱或激励机制不可控。同时,保险机构借以公益性的名义与政府谈条件,进行政策套利,形成机构之间争利推责的局面,金融服务真空地带较大。
2.农业保险服务的接受性差,产生较强的市场排除和自我排除。
调查结果显示,大多数农户由于受教育水平低下、小农意识较强,在风险转移上仍有通过民间的资金安排来抵御风险,出现了农户多层次的保险需求与标准化的金融服务错位的现象,向专业化、商业化规避风险的方式转变的趋势缓慢。加之农户自身对灾害发生心存侥幸,保险意识淡薄,于是,农户被迫又退回到了主要依靠血缘和友情而形成的风险分担途径,主动放弃了购买农业保险。从而,也就主动把自己排除在通过保险公司获得金融服务的范围之外。
3.农业保险服务繁复的业务流程,产生较强的条件排除。
由于农业属典型的弱质产业,抗灾减灾能力弱,而且农村金融信用环境较差,致使监督成本高,面对农业保险,保险机构在经营中为防止事前的逆向选择和事后的道德风险,采用专业化、标准化和流水线式的业务流程,在内部管理中实行较为严格的风险管理政策等,这与农业保险的农户低标准准入、小半径服务、短流程业务办理和简明化操作方法的现实金融需求不匹配,双方博弈的结果使一部分有保险需求的农户被排除在农保之外。
4.农业风险分散机制尚不健全,保险机构经营成本畸高,导致价格排除。
由于重庆地区农业生产规模小且分散,农户对农业生产的预期收益较低,对农业保险的投入缺乏动力,从而使涉农保险机构展业困难多,业务难成规模,分户办理手续复杂,费用成本高,难以实现规模经济,可保性差,客观上阻碍了涉农保险机构的经营。再加上受灾情况频繁,致使农业保险的赔付率远高于其他险种,重庆市2009年开始连续三年的简单赔付率分别为95.53%,75.62%,45.86%,虽呈下降趋势,但总体水平依然很高。
四、促进重庆农业保险发展的政策建议
建立农业保险金融排除的解释框架,有助于从金融服务的经营目标与运行机制、经营模式与路径、经营环境与法律保障等方面去探究涉农保险机构的经营困境,以期促进其更好地发挥服务农村经济的金融功能。循着这个思路,对重庆农业保险的发展和改进提出一些浅见。
1.完善政府引导、有序竞争的多层次农业保险模式。
鉴于农业保险业务交易成本高的特点,重庆应根据市情建立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政府与市场共同参与的农业保险模式,采取政策性、商业性经营并重,税收优惠、政策补贴并举,涉及部门协调联动的模式。在经营目标和方式上,我国颁布的《农业保险条例》将农业保险纳入商业保险的轨道,但由于农业保险的“准公共产品”的本质属性,建议根据农业生产的外部性,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厘清市场与政府的边界,按险种区分政策支持力度和效度,对于关系国计民生的种植业和养殖业,如小麦、水稻、生猪、能繁母猪、奶牛等险种以及当地重点发展的险种,依据“基本保障”原则对保险公司加大补贴力度,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全额承担其经营管理费用,并采取免征营业税、减免所得税等税收优惠,同时加大对农户投保保费的补贴力度;对于有较好经济性的种植业和养殖业,如蔬菜、烟叶等险种以及农村家财健康险等其他险种,则以保险公司年涉农业务量为基准,按保费收入的20%为限提供经营费用补贴,并免征营业税。
2.建立合理的多层级的风险分散机制。
为保证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财务稳定,建立健全商业性涉农保险机构经营原保险、政府经营再保险和巨灾风险基金以及巨灾风险证券化的风险分散机制。建立多层级再保险机制可采取财政出资控股、涉农农业保险机构参股的模式组建,积极吸引民间资本进入,形成财政注资、民间参股、农村救济费分流、财政支农资金整合节流部分的资本结构,允许涉农保险机构从盈余中在税前扣除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准备金,作为农业巨灾风险补偿积累,也可直接入股再保险体系。此外政府应按“保费抽成,集合投资,风险共担”的方式建立巨灾风险基金,平抑巨灾发生后的巨额损失,弥补涉农保险公司的亏损,使其实现财务平稳可持续。最后,应积极探索巨灾风险证券化的可行性,可以政策性金融机构为资产管理主体通过资本市场将传统意义的不可保风险进行转移,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提高涉农保险机构的偿付能力。
3.开展多元化的金融服务,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
解除失业保险的流程范文篇11
关于加快我县失地农民转型为城市市民步伐的思考在我县工业化和城市化不断推进的同时,大量土地被征用的农民面临着转型为城市市民的问题,加快其向非农产业的转移已成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个重大战略问题。经今年8月县妇联对全县18~50周岁的农村失地妇女分布、从业状况调查结果显示:截止20xx年6月底,全县11个乡镇,土地被征用的18~50周岁的劳动妇女数为8231人,占全县18~50周岁劳动妇女总数的10.9,其中有2669名失地妇女参加了社会保险,占总失地妇女数的32.4,有4807人在企业或其他单位打工,占58.4,有739人个人经商,占9,有241人从事家庭种养业,占2.9,有2237人从事家务,占27.2。从调查数据按比例可估算我县有近三分之一的劳动力闲置在家,找不到合适的出路,如何帮助这部分失地群众进行劳动力转移、如何帮助失地群众顺利实现身份转变,是一个值得引起关注的问题,其直接关系到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一、失地群众实现身份转变的几处瓶颈(一)劳动就业难问题:1、就业竞争激烈,由于“城中村”农民生活水平提高较快,相应对劳动条件、报酬的要求较高,而目前,嘉善县有10万余来自四川、云南、贵州等省的劳动力,这些外来民工对工资要求低,能吃苦耐劳,深受企业主的欢迎,他们在为本地经济作出贡献的同时,也给当地农村劳动力转移带来一定压力。2、劳动技能、素质较低。惠民镇土地被征用的1036名女性劳动力中,有90文化程度在初中或初中以下,文化程度低导致劳动技能低,他们很难进入较高的产业层次,很难成为日益发展的新兴产业的合格员工。从目前的经济发展规律来看,中、低素质劳动力的转移将越来越困难。3、就业观念陈旧,就业渠道单一。农村承包制实施以来,农民习惯劳作时间自由支配,与现代企业的严格管理和作息不相适应,对工作的工种既要求适合自己低素质的实际,又怕吃苦丢面子。就业目光大多停留在工勤杂员等清闲岗位,对进一步学习技能招考就业没有信心和兴趣。失地群众对生活出路的后顾之忧普遍存在,已就业的怕下岗,工作无着落的等政府能给予就业安置。(二)社会保障难问题:城乡居民在社会保险及医疗保险等方面的制度差别很大,城镇的社会保障体系相对完善,而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则残缺不全,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失地农民占失地农民总数的三分之一,即使在这三分之一里,他们的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也得不到充分保障,居民、农民两种制度的对接难,是阻碍农民市民化的根本问题。更大的问题还在于大多数农民缺乏投资理财意识,对土地征用补偿费如何用于养老、医疗保障缺乏长远的考虑,大多会在几年内很快用完,今后的生活没有了着落,给社会稳定带来很大的隐患,而且,许多失地妇女在城市从事非农产业劳动,就业的风险很大。(三)居住方式变换难问题:农民在农村无偿占有宅基地,并可自行建房,获取房租收入,使得失地农民不愿农转非,这是其市民化的一大障碍。农民在集体土地上建造住房免交各种费用,在城乡结合部,农民纷纷建了新房,而且面积很大,除了自己一家人住外,多余的住房都出租,每月收益少则几百元,多达几千元,成为“城中村”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这种农居点既不利于城市建设,影响城市景观和品位,而且不利于农民转变传统观念、小农意识和落后的生活、社会活动方式,阻碍农民再就业、再提高积极性,不利于农民的市民化。二、失地农民转型为城市市民的对策从目前的城市化趋势来看,整体考虑和解决城市化进程中的农民市民化问题已是现阶段城市化进程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根据我县的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立足于超前思考,立足于系统设计,立足于城市居民的标准,以促进失地农民与现代城市社会的文化融合,加快其市民化进程为目标导向,坚持制度创新与机制创新相结合,积极推进城郊农村特别是“城中村”的土地国有化、户口非农化、资产股份化、居住公寓化、保障社会化、管理社区化进程,促进其思想观念、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社会组织型态等的加速转变,最终实现完全的市民化。
(一)以改变集中建房模式为重点,加快土地制度的改革创新,促进失地农民居住方式的转变
土地作为一种特殊的生产要素,虽然其自身不能在地区间流动,但其使用权的可流动性对依附于其上的生产要素的流动具有重要的影响。农村土地征用制度的不规范,特别是依附于基本土地制度之上的农村宅基地制度,则是农民转变成为市民的制度障碍。要完善货币化、市场化的征地安置制度,逐步建立起“经济补偿、社会保障、就业服务”的三位一体新模式,实行土地征用与劳动力安置、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同步进行。一是要根据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长状况,逐步提高土地征用补偿费标准。政府要通过垄断土地一级市场,适当降低税、费,调整土地出让收益分配比例,以提高征地补偿标准。使农民得到的土地补偿费用能基本解决养老保险所需的费用,并通过以土地换社保的办法,将土地补偿费和劳动力安置费优先用于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实现社会保障对土地保障的有效替代。二是要坚持市场化方向,实行统一征地,全面推行土地“片区综合价”。根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按地段、地类等将城市土地划分成若干个区片,每一区片确定一个相对合理的基准地价,在统一征地时,实行统一的补偿标准。三是要加快“城中村”农民建房制度的配套改革。要以“城中村”连片改造和建设村民公寓为契机,按城市功能分区要求统筹安排各类建设用地,将城市整体规划与村一级管理体制协调起来,打破行政村的界线,采取组团式集中连片与局部分散相结合的空间可持续发展模式,逐步将“城中村”失地转居人员混杂安置在城市居民小区内,形成在地域上相对集中、新转居人员与老市民混居的具有规模效益的功能小区。彻底打破集中联建排屋、村民集中安置的旧模式。而且要强化经济利益杠杆的调节和引导作用,鼓励失地农民选择城市公寓,加快市民化。(二)以提高素质和技能为重点,加快劳动就业制度的改革创新,促进失地农民的就业农民的市民化重要前提是农民就业的市场化、非农化和充分化,顺利实现就业是解决失地农民生活来源,加快其生产生活方式转变和市民化进程的重要保证。应按照市场化原则,制定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就业政策,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就业市场,实现城乡统筹就业。一是要引导和教育失地农民转变观念,确立没有技能、不提高技能就不可能稳定就业的新观念,确立自谋职业、竞争就业的新意识,破除“等、靠、要”思想,提高参加和接受教育培训的自觉性,积极主动地参与市场化就业。二是要加快经济发展,多渠道、多形式扩大就业需求。三是建设以县劳动力市场为中心,以乡镇服务站为网点的就业服务网络。四是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劳动力素质。(三)加快户籍制度的改革创新,促进失地农民的身份转变
随着户口政策的逐步改革和调整,户口政策已基本没有门槛,农转非已没有什么政策障碍。但还没有完全将利益要素与户口剥离,仍然把子女入学、就业、社会保障等利益与户口紧紧地联系在一起。如不加以剥离,户籍制度改革就无法取得突破性进展。户籍制度改革的重点是要取消附属在户口上的各种利益,剔除粘附在户籍关系上的种种社会经济差别,达到户籍与各种福利待遇完全脱节,真正做到城乡居民在发展机会面前地位平等,获得统一的社会身份,达到凭身份证“一证走天下”的目的。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仅仅作为职业划分的依据,不再具有利益分配的功能。
(四)以“低门槛进入、低标准享受”为原则,加快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创新,促进失地农民养老方式的社会化
城郊失地转居的农民已经是城市新居民,应享受城市居民同等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待遇。但马上为他们建立完全与城市居民相同的社会保障制度,还有一定的难度。现实的做法是,设计一个与城市居民相对接近、便于今后与城镇社保体系相衔接的操作方案,先养老保险,后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应采取个人责任和社会互济相结合的办法。在制定基本目标时应考虑四个因素:一是保障水平要与现阶段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确保大多数失地农民的养老需求;二是保障机制应有利于激励经济的增长,特别是要鼓励他们劳动就业;三是必须考虑制度上的平衡性、稳定性和开放性,能够适应城市化加快推进的需要,并有利于与城镇社保体系相对接;四是要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各种具体制度都应符合实际,相互协调,互相促进,尽可能便于管理和操作。
现阶段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交费标准和享受标准,应以“低门槛进入、低标准享受”为原则,养老保险金的来源也应以个人为主,政府和集体支持为辅。村民个人应将劳力安置补偿费全额用于养老保险费,村集体土地补偿费和集体资产应首先用于村民的养老保险,政府也要从当期或延期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按一定比例划入社保基金,或是财政补贴一部分。同时,还要积极鼓励失地农民参加大病统筹医疗保险等其它社会保险或商业保险,提高其保障水平。
解除失业保险的流程范文篇12
论文关键词:保险合同近因原则法律适用立法建议
案情:2007年9月15日,北川某电子公司与中国财产保险公司绵阳分公司签订了一份企业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期限为1年。由于该公司位于地势低洼地带,且厂区附近有一河流经过,故保险合同约定了洪水特别险。2008年5月12日,北川大地震形成了唐家山堰塞湖,后因该湖的人工泄洪将该电子公司位于北川某镇的厂房、机器设备、存货等冲毁,价值1000万元左右。为此,电子公司以洪水为保险事故,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辩称,唐家山堰塞湖由地震原因形成,洪水是由地震引起的,属于不可抗力,不予赔偿。因此,本案的焦点在于:电子公司的损失到底是由洪水造成的还是地震造成的?
在学理上,保险公司是否要对电子公司的损失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取决于“近因原则”对损失原因的认定,即洪水和地震两个“原因”中哪个是与损失最为直接或密切的法律原因。
一、保险“近因原则”的确立
近因原则是保险当事人处理保险事故,或法庭审理有关保险赔偿案件,在调查事件发生的原因和确定事件责任的归属时所遵循的原则。按照近因原则,当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事故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时,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
近因原则的里程碑案例是英国LeylandShippingCo.Ltd.v.NorwichUnionFireInsuranceSocietytd.一案。1915年1月30日,Leyland公司一艘货船“艾卡丽亚号”(Ikaria)被德国潜艇的鱼雷击中后严重受损,被拖到法国勒哈佛尔港,港口当局担心该船沉没后会妨碍码头的使用,于是该船在港口当局的命令下停靠在港口防波堤外,在风浪的作用下该船于同年2月2日沉没。Leyland公司索赔遭拒后诉至法院。审理此案的英国上议院大法官LordShaw认为,导致船舶沉没的原因包括鱼雷击中和海浪冲击,但船舶在鱼雷击中后始终没有脱离危险,因此,船舶沉没的近因是鱼雷击中而不是海浪冲击。他认为,近因不是指时间上的接近,真正的近因是指效果上的接近,是导致承保损失的真正有效原因。近因所表示的是对结果产生作用最有效的因素。如果各种因素或原因同时存在,要选择一个作为近因,必须选择可以将损失归因于那个具有现实性、决定性和有效性的原因。
英国通过该案确立的“近因原则”很快被其他国家的立法所确认。我国《保险法》、《海商法》只是在相关条文中体现了“近因原则”的精神而无明文规定,我国司法实务界也注意到这一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对保险人提出的其赔偿责任限于以承保风险为近因造成损失的主张应当支持。近因是指造成承保损失起决定性、有效性的原因。”
二、保险“近因原则”的司法认定
保险损失发生的原因可以归纳为三种类型:
第一种,几种原因同时作用,即并列发生。在这种情况下,承保损失的近因必须归咎于决定性有效的原因。即这个原因具有现实性、支配性、决定性和有效性。其他原因不是承保危险,其不决定损失的发生,只决定程度轻重、损失大小。
第二种,几种原因的发生不可避免地依顺序发生。在此情形下,近因是效果上最接近于损失,而不是时间上最接近于损失的原因。
第三种,几种原因相继发生,但其因果链由于新干预因素而中断。如果这种新干预原因具有现实性、支配性和有效性,那么在此之前的原因就被新干预原因所取代,变成远因而不被考虑。
综上所述,近因是指对损失的发生具有现实性、决定性和有效性的原因。损失是近因的必然的和自然的结果和延伸。如果某个原因仅仅是增加了损失的程度或者扩大了损失的范围,则此种原因不能构成近因。
三、本案分析
通过上述司法认定方法的分析可以看出,造成电子公司损失的最直接和最为密切的原因就是唐家山堰塞湖泄洪造,即泄洪构成了保险“近因”。因此,保险公司应该对电子公司的损失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以地震为不可抗力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主张于法无据。同时,基于该案的典型性,我们认为在具体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构成保险事故还要重点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保险公司没有通过合同约定排除不可抗力事故的赔偿。我国《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通常被视为不可抗力法定免责事由。但笔者认为,从立法目的解释来看,该条免责例外排除仅限于“法律排除”,而不包括合同约定排除,同时仅仅是针对侵权责任,而非保险责任。因此,保险合同双方可以通过约定排除不可抗力的保险赔偿责任。我国《保险法》对保险的法律定义为:“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约定”成了保险行为的最本质、最自由的内涵。它意味着,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思并达成合意的结果,“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即可以从积极方面理解为双方可以“约定”赔偿事故的范围或类型,也可以从消极方面理解为双方可以“约定”排除事故的范围和类型。因此,双方可以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排除部分属于不可抗力的事故作为赔偿的范围。本案中,本来可以排除自己因地震作为不可抗力而免责的保险公司,没有和电子公司以“约定”方式进行,因此,保险公司不得以地震为由在事后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
第二,保险公司没有以格式条款免除自己因地震而承担的赔偿责任。在保险实践业务中,保险合同几乎都是以格式条款的方式订立的。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无效合同)和第53条(无效免责)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有学者据此认为格式条款不适用于地震免责,即地震免责是无效的。笔者认为,我国《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免责无效主要是针对不合理、不正当的免责。而在我国保险业中,财产保险合同一般会将特别严重的自然灾害作为免责事由,如地震和海啸。之所以排除的原因是地震的涉及面和赔偿金额超过保险公司的理赔能力,因此作为特定的自然现象,将其做免除责任处理,即因地震造成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将不予理赔。但是,部分保险公司已经推出地震附加险,可见,地震并不是免责的当然理由,可以由双方当事人“约定”,这也印证了上文提及的双方可以根据《保险法》的规定约定事故范围。人身保险合同方面,一般不将地震作为免责事由,绝大部分人身保险的免责事由主要是两年内自杀、因犯罪或拘捕导致的伤害和故意造成的伤害,一般都未将因地震引发的保险事故列入除外责任条款,因此受害人是可以获得赔偿的,事实上,地震发生后,灾区的保险公司已经开始了理赔工作。因此,本案中,以地震来抗辩自己的赔偿责任是没有多少说服力的。
四、我国《保险法》应确立保险“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直接关系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能否实现以及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承担,注定成为保险纠纷中双方关注的焦点。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承认将近因原则作为判断损失与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标准,但我国《保险法》未从立法上对近因做出明文规定。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于在国际保险理赔上占有重要地位的“近因原则”均未论及,这不能不说是立法上的一大缺陷。笔者认为,我国《保险法》修改应明确规定近因原则。
第一,从功能上看,“近因原则”为保险人提供一种公平合理的司法认定规则。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倖合同,保险人和投保人都是在赌保险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因此,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为了平衡各自的权益,“近因原则”起到了在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之间建立公正合理的关系的作用:既可以防止保险人不当拒赔,逃避合同义务;又可以阻止被保险人不合理的赔偿请求,滥用合同权利。
第二,从法律制度安排上看,缺少了“近因原则”的《保险法》是不健全的法律。《保险法》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和国际性,“近因原则”诞生已一个多世纪了,在英美等国家业已建立了一套成熟的理论体系和制度规则。我国《保险法》和保险业要实现现代化、国际化,没有“近因原则”,也就失去了与别的国家业务和法制交流的平台,对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十分不利。
第三,从实践角度看,尽管我国在基本法律中没有明确承认保险“近因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却遵循着这一法制精神。因此,为了不至出现立法与司法的脱节,也应该尽快把该原则作为《保险法》的一个重要原则。
因此,我国《保险法》明确确立“近因原则”,是完善我国保险理论的重要内容,也是跟国际接轨的重要一步,更是总结实践经验、保险健全法制的重要一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