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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态环境的意见和建议范例(12篇)

来源:网络 时间:2024-04-21 手机浏览

对生态环境的意见和建议范文篇1

承办司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农村经济司

全国政协委员宋育英提案

汉江是长江最长的支流,全长1577公里。汉江湖北段涵盖了汉江的上中下游,占全长的55.25%,流域范围包括10市(林区)40个县(市、区),流域面积6.3万平方公里,占湖北省国土面积的33.89%。汉江流域自然资源丰富、经济基础雄厚、生态条件优越,是我国重要的粮食主产区,重要的生态功能区。

在国家的大力支持下,“十二五”期间,兴建了汉江中下游四项治理工程,实施了汉江中下游生态环境治理项目,对汉江中下游实施生态补偿,完成了引江补汉前期工作,缓解了南水北调工程中线调水对汉江中下游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但南水北调工程顺利实施后,打破了汉江流域原先的水资源分布格局,汉江中下游地区水资源量大大减少,对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造成的影响是多方面的、长期性的,甚至是不可逆转的。一是水环境容量急剧下降,二是水污染防治难度加大,三是水生物和鱼类品种减少,四是工农业用水受到影响,五是汉江堤防局部运行环境l生变化,六是航运能力下降。汉江是长江的重要支流,改善流域生态环境,加强流域生态系统修复和环境综合治理,任务紧迫而重大。

我们建议国家进一步加大对汉江中下游生态环境保护的支持力度。

一、建议国家解决汉江中下游四项治理工程运行费用

鉴于碾盘山水利枢纽工程正在开展前期工作,一是建议国家加大碾盘山水利枢纽项目资本金投入力度,促使项目尽快开工;二是建议国家安排资金解决碾盘山水利枢纽建成运行前过渡期的四项治理工程运行费。

二、建议国家尽快批复《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汉江中下游影响区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规划》

随着中线调水实施,对汉江中下游生态环境的全面影响将会逐步显现。建议国家尽早批复实施《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汉江中下游影响区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规划》,安排专项资金,完善沿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开展农业面源污染和小流域综合治理,更新改造沿江泵站、涵闸、机井等水利设施,对兴隆库区及坝下崩岸进行治理。

三、建议国家建立汉江中下游生态补偿长久机制

汉江中下游是湖北省经济社会发展精华地区之一,为实现该地区社会、经济与生态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推动整个生态湖北建设进程,虽然现在国家已经同意下拨5年南水北调汉江中下游生态保护与建设转移支付资金,但只是阶段性政策。考虑到中线调水对汉江中下游的影响是一个长期永久的过程,因此建议国家建立汉江中下游生态补偿长久政策,同时从水费或中线水资源费中提取一定费用建立专项基金,用于汉江流域长期性生态功能恢复、生态保护建设。

四、建议国家将汉江生态经济带发展提高到国家战略

加快汉江生态经济带发展,推进其与国家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相衔接,对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加快湖北实现“建成支点、走在前列”的宏伟目标,培育湖北新的经济增长极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建议将汉江生态经济带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

五、建议国家实施引江补汉神农溪工程

中线一期工程自2014年12月通水以来,已经累计向北方调水20多亿立方米,随着调水量逐步加大,调水对汉江中下游地区生态环境的影响将逐步显现。虽然国家投资兴建了引江济汉工程,但只能解决汉江兴隆河段以下的缺水问题,丹江口大坝到兴隆河段水量并没有得到补偿。为了维护汉江中下游生态安全和居民生产生活用水需要,同时确保中线工程长久有水可调,建议国家尽快建设引江补汉神农溪引水工程。

六、建议国家将湖北纳入南水北调中线工程运行管理机构

湖北是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核心水源区、主要移民区、重要影响区;特别是中线调水的水量、频次和时机,与汉江中下游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有着直接利害关系。作为纯供水、纯贡献和唯一水量减少的省份,在南水北调中线管理机构中应有一定的知情权和话语权,应当积极参与中线调水的协调与管理,统筹兼顾好中线调水与汉江中下游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建议将湖北作为董事加入中线运行管理机构董事会,兼顾中央与地方、供水区与受水区的利益,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同时,建议中线水源公司的注册地仍继续保留在湖北省丹江口市,实现“南北两利、南北双赢”。

国家发展改革委农村经济司办理并复文

一、关于汉江中下游四项治理工程运行费问题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总报告》,汉江中下游四项治理工程总投资86.6亿元,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全额安排,湖北省负责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年运行管理费不计入中线工程供水成本,未明确要求通过碾盘山水利水电枢纽“以建代补”方式补助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运行费。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按职责进一步加强对碾盘山水利水电枢纽前期工作的指导,并根据工程可研审批、项目效益测算等情况在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上积极研究予以支持。关于申请国家安排资金解决碾盘山水利枢纽建成运行前过渡期的四项治理工程运行费的问题,目前没有相关资金支持渠道。湖北省应进一步统筹研究加大地方财政投入力度,探索根据汉江中下游沿线城市防洪和航运受益等情况合理分摊工程运行费用,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工程运营管理,多渠道落实工程运行管理经费。

二、关于批复《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汉江中下游影响区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规划》

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中下游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共安排汉江中下游地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工业点源污染治理、重点区域污染防治项目88个,总投资35.6亿元。考虑到南水北调中线水源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国家已批复实施了两期《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规划》,对南水北调中线调水水质稳定达标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否有必要从国家层面再批复实施《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汉江中下游影响区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规划》,宜根据区域水生态环境受影响程度、变化趋势、治理修复情况等进一步统筹研究。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水利部等部门将结合《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十三五”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建设规划》等规划实施,进一步积极支持做好汉江中下游地区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三、关于建立汉江中下游生态补偿长久机制

近年来,国家逐步加大了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转移支付力度,支持范围涵盖了湖北省十堰市的茅箭区、张湾区、丹江口市、郧西县、竹溪县、竹山县、房县,襄樊市的南漳县、保康县,荆门市的大悟县、孝昌县等区域。2015年,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对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汉江中下游地区给予财力性补助的通知》(财预〔2015〕76号),明确自2015年起,中央财政通过阶段性财力补助的方式给予汉江中下游影响区每年6亿元的补助,连续实施5年,共计30亿元,将对改善汉江中下游地区生态环境发挥重要作用。另外,2016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2016〕31号),明确到2022年,对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海洋、水流、耕地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实现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促进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关于从中线工程水费或水资源费中提取一定费用建立专项基金,用于汉江流域长期性生态功能恢复、生态保护建设的问题,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以及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中关于减少专项转移支付和清理政府性基金项目的要求,不宜再单独设立专项基金。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将按职责进一步做好《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落实工作,加强跨行政区域生态保护补偿指导协调,推动加快健全汉江中下游生态补偿机制,科学界定保护者与受益者权利义务,尽快形成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的运行机制,调动全社会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

四、关于将汉江生态经济带发展提高到国家战略

国家高度重视汉江流域治理开发与保护工作,2012年8月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大力实施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43号)明确要求加快汉江流域综合开发。2012年10月,国务院专门批复了《丹江口库区及上游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函〔2012〕150号)。2014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39号)也对涉及汉江流域有关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产业转型升级、生态环境保护等作了统筹安排。2015年3月国务院批复的《长江中游城市群发展规划》(国函〔2015〕62号),明确要求武汉城市圈加强与汉江生态经济带等的联动发展。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也明确要求加强水环境保护和治理,推进汉江经济带建设。因此,汉江流域开发已是国家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考虑到汉江生态经济带跨多个省级行政区域,为加强国家层面的统筹协调,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方面进一步深化汉江生态经济带发展有关重大问题研究,并待时机成熟后适时开展汉江生态经济带发展规划编制工作。

五、关于实施引江补汉神农溪工程

目前,汉江中下游四项治理工程之一的“引江济汉”工程已建成并发挥效益,年均向汉江补水21.9亿立方米,在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95亿立方米的调水量下,可解决汉江兴隆以下河段的调水不利影响问题。今后如实施南水北调中线后续工程、增加年调水规模到130亿立方米,丹江口坝址以上河段水资源开发利用率将超过40%,届时才有必要考虑从长江向丹江口水库补水等问题。2015年7月,水利部组织长江水利委员会等相关单位编制完成了《南水北调中线工程补充规划》,以大宁河引江方案、神龙溪引江方案为代表,初步研究了引江补汉工程的必要性、规模、布局、生态环境制约因素等问题。经初步比选,认为大宁河引江方案和神农溪引江方案均具备水资源条件,但也均存在大埋深、大流量、长隧洞施工等问题,有的方案还涉及环境敏感因素。下一步,有关部门将视南水北调中线用水增长、后续工程规划情况,进一步深入研究各补水方案的建设条件、经济合理性、运行管理及生态环境影响等问题,科学比选论证。

对生态环境的意见和建议范文1篇2

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活动中的公众参与,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行政许可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和法规性文件有关公开环境信息和强化社会监督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

(一)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过程中征求公众意见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鼓励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活动。

公众参与实行公开、平等、广泛和便利的原则。

第五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征求公众意见。但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进行征求公众意见的活动。

第六条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征求公众意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有关规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编制公众参与篇章。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征求公众意见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没有公众参与篇章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

第二章公众参与的一般要求

第一节公开环境信息

第七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采用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向公众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

第八条在《建设项目环境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环境敏感区建设的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了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后7日内,向公众公告下列信息:

(一)建设项目的名称及概要;

(二)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三)承担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四)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和主要工作内容;

(五)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六)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第九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应当在报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前,向公众公告如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情况简述;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概述;

(三)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要点;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要点;

(五)公众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的方式和期限,以及公众认为必要时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索取补充信息的方式和期限;

(六)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七)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八)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第十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多种方式信息公告:

(一)在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公共媒体上公告;

(二)公开免费发放包含有关公告信息的印刷品;

(三)其他便利公众知情的信息公告方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公开便于公众理解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简本:

(一)在特定场所提供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

(二)制作包含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的专题网页;

(三)在公共网站或者专题网站上设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的链接;

(四)其他便于公众获取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的方式。

第二节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在信息公告、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后,采取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日,并确保其公开的有关信息在整个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之内均处于公开状态。

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前,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提出意见的公众反馈意见处理情况。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在其政府网站或者采用其他便利公众知悉的方式,公告环境影响报告书受理的有关信息。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10日,并确保其公开的有关信息在整个审批期限之内均处于公开状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后,对公众意见较大的建设项目,可以采取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再次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审批或者重新审核决定后,应当在政府网站公告审批或者审核结果。

第十四条公众可以在有关信息公开后,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按照有关公告要求的其他方式,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负责审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意见。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知识背景、表达能力、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被征求意见的公众必须包括受建设项目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所回收的反馈意见的原始资料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认真考虑公众意见,并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有关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进行审议,判断其合理性并提出处理建议。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审批决定时,应当认真考虑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处理建议。

第十八条公众认为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公众意见未采纳且未附具说明的,或者对公众意见未采纳的理由说明不成立的,可以向负责审批或者重新审核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并附具明确具体的书面意见。

负责审批或者重新审核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公众意见进行核实。

第三章公众参与的组织形式

第一节调查公众意见和咨询专家意见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调查公众意见可以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并应当在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过程中完成。

采取问卷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调查内容的设计应当简单、通俗、明确、易懂,避免设计可能对公众产生明显诱导的问题。

问卷的发放范围应当与建设项目的影响范围相一致。

问卷的发放数量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环境影响的范围和程度、社会关注程度、组织公众参与所需要的人力和物力资源以及其他相关因素确定。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咨询专家意见可以采用书面或者其他形式。

咨询专家意见包括向有关专家进行个人咨询或者向有关单位的专家进行集体咨询。

接受咨询的专家个人和单位应当对咨询事项提出明确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回复。对书面回复意见,个人应当签署姓名,单位应当加盖公章。

集体咨询专家时,有不同意见的,接受咨询的单位应当在咨询回复中载明。

第二节座谈会和论证会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决定以座谈会或者论证会的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根据环境影响的范围和程度、环境因素和评价因子等相关情况,合理确定座谈会或者论证会的主要议题。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在座谈会或者论证会召开7日前,将座谈会或者论证会的时间、地点、主要议题等事项,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在座谈会或者论证会结束后5日内,根据现场会议记录整理制作座谈会议纪要或者论证结论,并存档备查。

会议纪要或者论证结论应当如实记载不同意见。

第三节听证会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听证会组织者”)决定举行听证会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10日前,在该建设项目可能影响范围内的公共媒体或者采用其他公众可知悉的方式,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事项和报名办法。

第二十五条希望参加听证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听证会公告的要求和方式提出申请,并同时提出自己所持意见的要点。

听证会组织者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在申请人中遴选参会代表,并在举行听证会的5日前通知已选定的参会代表。

听证会组织者选定的参加听证会的代表人数一般不得少于15人。

第二十六条听证会组织者举行听证会,设听证主持人1名、记录员1名。

被选定参加听证会的组织的代表参加听证会时,应当出具该组织的证明,个人代表应当出具身份证明。

被选定参加听证会的代表因故不能如期参加听证会的,可以向听证会组织者提交经本人签名的书面意见。

第二十七条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应当如实反映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意见,遵守听证会纪律,并保守有关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八条听证会必须公开举行。

个人或者组织可以凭有效证件按第二十四条所指公告的规定,向听证会组织者申请旁听公开举行的听证会。

准予旁听听证会的人数及人选由听证会组织者根据报名人数和报名顺序确定。准予旁听听证会的人数一般不得少于15人。

旁听人应当遵守听证会纪律。旁听者不享有听证会发言权,但可以在听证会结束后,向听证会主持人或者有关单位提交书面意见。

第二十九条新闻单位采访听证会,应当事先向听证会组织者申请。

第三十条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会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介绍听证会参加人;

(二)建设单位的代表对建设项目概况作介绍和说明;

(三)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代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做说明;

(四)听证会公众代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问题和意见;

(五)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代表对公众代表提出的问题和意见进行解释和说明;

(六)听证会公众代表和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代表进行辩论;

(七)听证会公众代表做最后陈述;

(八)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三十一条听证会组织者对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

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会主要议题;

(二)听证主持人和记录人员的姓名、职务;

(三)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四)听证时间、地点;

(五)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代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所作的概要说明;

(六)听证会公众代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问题和意见;

(七)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代表对听证会公众代表就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问题和意见所作的解释和说明;

(八)听证主持人对听证活动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

(九)听证主持人认为应笔录的其他事项。

听证结束后,听证笔录应当交参加听证会的代表审核并签字。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的,应当记入听证笔录。

第三十二条审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举行听证会的,适用《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的规定。《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办法有关听证会的规定。

第四章公众参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八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第三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一条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规定,在召集有关部门专家和代表对开发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有关公众参与的内容进行审查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是否依法举行了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了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

(二)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是否认真考虑了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了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第三十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开发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审查意见时,应当就公众参与内容的审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报送审批机关。

审批机关在审批中应当充分考虑公众意见以及前款所指审查意见中关于公众参与内容审查结果的处理建议;未采纳审查意见中关于公众参与内容的处理建议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对生态环境的意见和建议范文1篇3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最近在北京日报及网上看到北京奥运行动规划能源建设和结构调整专项规划”(征求意见稿),我想提些意见供参考。我原是电力部,能源部的计划工作者,建国以来一直参加电力能源的计划规划工作,在20世纪90年代,我曾组织和参加能源部能源发展战略研究(2000-2050)”,工程院可持续发展能源战略研究(2000-2050年)”。1996-1997年参加中国能源研究会城市能源专业委员会受北京市委托进行北京城市能源发展战略研究”(获北京市1997年科技进步二等奖),1997年12月在北京市政府的支持下,中国能源研究会理事长黄毅诚同志支持召开了北京能源环境研讨会”,我参加了这次会议,会议提出关于改善北京大气环境的对等建议;”此外,我还两次参加北京供电局关于加快北京电力建设的研究工作。我对电力、能源规划和北京市的电力、能源工作有点了解,想为北京奥运行动作点微薄的贡献。一、北京能源建设和结构调整规划的目标问题党中央要求把北京市建成生态环境达到世界第一流水产的现代化国际化城市目标,但专项规划不讲生态环境,只讲大气环境质量,是否把要求缩窄了。北京市能源建设和结构调整应当为北京市的生态环境作贡献,为全球的生态环境改善作贡献。二、关于北京市GDP能耗和人均能耗水平问题所谓GDP能耗和人均能耗都是指GDP和人均的一次能耗消耗。专项规划只讲了2008年煤炭消费及替换,2008年终端能源结构,没有计算和介绍一次能源消费及其结构,规划中所列数字的不落实。据北京市统计局的数字计算,北京市1997-2001年单位(万元)能耗与人均能耗如下表所示:北京市1997-2001年单位产值能耗和人均能耗19971998199920002001GDP(当年价)(亿元)1810.092009.92174.462460.52817.6

对生态环境的意见和建议范文篇4

一、基本情况

04年3月,我县提出了建设生态县的目标:争取到2022年,把仙居建设成为生态环境良好、经济发达高效、人居环境优美、社会文明进步、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目标。2004年6月,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政府关于生态县建设和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并提出审议意见。近年来,按照生态县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县政府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制订和实施规划,大力发展生态经济,重视环境保护和污染整治,各项工作稳步推进。

(一)明确工作目标,健全工作机制。县政府把生态县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了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在建立工作机构、召开动员会议、与各相关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等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制订生态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并建立健全考核机制;组织编制了《仙居生态县建设规划》,经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制订了《仙居生态县建设规划实施细则》,生态乡镇规划编制已作了相应部署;开展生态环保宣传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生态环保知识,提高全社会的生态环保意识,树立生态环保理念。

(五)生态环境管理能力有了提高。一是建立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体系。制定环境突发性污染应急预案,落实环保应急措施,有效应对和妥善处理了一些环境突发事件,缓解社会恐慌,维护社会稳定。二是加强环境监察巡查。对一些环境影响大、群众反响强烈的污染项目进行重点监控,对市控重点污染源实行月巡查,一般污染源做到季巡查。三是严厉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事件。针对一些三废银冶炼、非法炼油等突出环境违法行为,加大执法力度,予以重点查处。

二、存在问题和困难

由于我县属经济欠发达地区,又地处灵江流域上游,加上以医化行业为主的传统产业布局,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存在一定矛盾,生态县建设一些经济指标完成难度较大,环境保护压力较重。

(一)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还没有形成全社会共识。生态县建设和环境保护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系统工程,涉及20多个部门和所有乡镇、街道,但少数成员单位重视程度还不够,配合意识还不强,面上工作进展不平衡,部门之间、城乡之间还未有效形成整体合力;生态环保宣传的深度广度还不够,有关政策精神未能得以及时贯彻落实;一些环境污染主体追求经济利益,忽视环保问题较为突出;广大群众对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缺乏理性认识,保护生态环境的主动性、自觉性不强,重视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社会氛围不浓。

(二)环保基础设施落后。环境控制性工程未建成投入使用,城市污水处理工程正在建设之中,生活垃圾处理工程进展艰难;城市环保基础设施落后,污水收集管网、排污设施建设严重滞后,集镇环保设施严重缺乏,农村几乎没有环保设施;城区供水管道老化,部分城区、城郊及多数集镇没有自来水设施,饮用水安全问题较为突出;一些涉污企业污染处理设施落后,三废银等废金属集中冶炼设施尚未建成。

(三)重点生态区域保护形势严峻。一是永安溪生态环境破坏严重。河道采砂点多面广,影响了永安溪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护;一些拦河工程影响鱼类生存繁殖环境;部分土地整理项目影响了沿溪湿地保护和防护林体系建设。二是沿溪沿线森林景观档次不高。森林结构不合理,林分质量不高,观赏性不强。三是生态补偿机制不健全。省级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较低,县级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尚未落实,生态公益林保护与林农生产生活需求存在矛盾。

(四)环境污染点多面广,污染事件时有发生。一是医化、工艺、废金属回收等行业污染面广量大,部分医化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居高不下,存在治污投入不足、排污设施运行不正常、超标排放和偷排、漏排等现象,少数限期治理企业进度缓慢,违法排污现象时有发生,局部污染问题严重。在承接产业转移过程中,存在忽视生态环境保护而盲目引进高污染项目的问题。以三废银为主的废金属回收冶炼遍及城关及周边地区,并有向边远乡村蔓延之势,导致空气和地下水污染扩散。二是农业面源污染问题较为突出,滥用农药、化肥现象仍然存在;畜禽生产总体上还处于粗放、落后的经营状态,污染物缺乏有效治理;城镇、农村生活污水直排,水环境污染状况令人担忧,农村生活垃圾乱丢乱倒,环境脏乱差现象随处可见。三是跨区域污染问题呈上升趋势,治理协调难度较大。

(五)城南化工区整治达标任务艰巨。城南化工区被列为市重点监管区,要求今年10底前整治达标,如果不能按期完成整治任务,将给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带来更大的制约。根据目前情况,城南30多家医化企业,大部分污染处理设施设备落后简陋,有的甚至没有处理设施,各项污染物排放指标要达市验收控制目标,难度很大,压力很重。

(六)生态环境支持保障和管理能力较为薄弱。生态县建设资金投入不足,多元化投融资机制还未形成,生态补偿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共建共享氛围未真正形成。生态环保管理力量不足,执法条件较差,设施设备落后,难以适应生态环保形势发展要求。

三、几点建议

生态环境是承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是地区综合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推进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和自然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出如下建议。

(一)统一思想认识,营造生态环境共建共享的社会氛围。要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深刻认识生态县建设的科学内涵,认真研究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把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作为当前和今后工作的重中之重,贯穿于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的全过程。生态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担负起决策、指导、协调、监督等各项职能,各成员单位和乡镇、街道要紧密合作,主动参与,进一步明确责任,形成政府统一领导、环保部门统一监管、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良好局面。要利用各种媒体,采用多种方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提高全社会的思想认识,积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参与生态县建设和环境保护,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加快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快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加大县城排污管网建设力度,力争早日实现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全部入管网集中处理;重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研究处理好县垃圾处理工程的一些实际问题,力争如期建成使用。要研究建立符合我县实际的城镇、乡村垃圾处理运作机制,积极探索垃圾减量化产生、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的有效模式。重视城区供水管道改造及部分城区、城郊和集镇的自来水设施建设,切实解决饮用水安全问题。督促企业加大环保投入,改进环保治理设施,提高污染处理能力。支持尽快建成贵金属集中回收冶炼设施。

(三)加强重点生态区域环境保护。一是切实加强永安溪生态环境管理。对永安溪采砂,要科学安排、严格审批、从严监管,确保合理有序开采,严禁在鱼类繁殖期采砂,防止过度滥采而影响永安溪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和行洪安全;重视解决好拦河设施建设带来的鱼类生存繁殖环境破坏问题;实施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加强永安溪沿岸防护林体系建设和湿地自然环境保护;妥善处理好土地整理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二是加强景观林建设。在高速公路、省道等主要通道两侧山体和风景名胜区,实施林相改造,发展阔叶林或针阔混交林,增强生态功能,改善景观效果,提高观赏品位。三是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研究设立县级专项生态补偿基金,落实40万亩县级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并要加强生态公益林管护,研究解决林农的生产生活实际问题。

(四)加强环境综合整治,优化生态环境。一是大力发展生态循环经济。以绿色农产品作为农业产业发展方向,大力推广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生产,发展生态农业;以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为导向,积极推进现有企业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发展低消耗、低污染、高科技、循环型的生态工业,要严防产业转移中的高污染项目转入;利用良好的自然生态优势,发展生态旅游并促进和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二是切实加强污染治理。深入实施811环境整治行动,继续推进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污染整治;要坚持开展多种形式的环保执法专项行动,加强监察、督查和巡查,努力遏制环境污染。要重点抓好医化行业的整治,重视解决工艺企业的污染问题,限制废金属回收业的无序发展,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推进白银等贵金属集中回收冶炼进程,实行污染集中治理,规范冶炼行为。要重视跨区域环保协作,防止跨区域环境污染问题。三是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改善城乡生态环境。全面推进以村庄整理、旧村改造、下山脱贫、生态移民为主要内容的城乡一体化进程,改善城乡环境质量;实施十村示范、百村整治工程,加快农村改水改厕进程,减少农村生活垃圾污染;加快推进农业标准化建设,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优化养殖业布局,推行生态养殖模式,切实解决种、养业的污染问题。要继续重视研究秦州养殖场的处置问题。

对生态环境的意见和建议范文篇5

环境保护承诺书

一、主要职能

(一)组织拟定全省生态保护和农村土壤污染防治政策、规划,协调并监督相关部门开展生态保护工作;

(二)组织编制全省自然保护区建设规划,提出新建和申报的各类省级、部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

(三)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

(四)开展全省生态状况评估;

(五)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

(六)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

(七)牵头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物种资源(含生物遗传资源)和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八)组织协调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建设与生态农业建设;

(九)监督管理农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二、服务内容

审批省级生态乡(镇)、村和提出新建和申报的各类省级、部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

三、服务对象

设区市、县(市、区)乡镇政府、村委会、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站)、各相关厅局。

四、服务承诺

(一)强化高效服务、开拓创新、争先创优、勤政廉洁的意识;杜绝办事拖拉、推诿作风;坚决克服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现象。认真执行勤政廉政有关规定,树立良好形象。坚决做到不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报。

(二)提高申报部级自然保护区评审论证时限:自然保护区申报材料初审合格后20日内召开协调会组织论证,并向省政府报告论证意见;

(三)提高新建省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时限:召开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后3日内,行文征求省直有关部门意见,收齐省直有关部门意见后5日内向省政府行文提出审批建议;

(四)提高调整省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时限:自收到省政府办公厅转来公文处理单后15日内完成组织专家现场考核论证和向省政府提出审批建议。

(五)广泛接受新闻媒体、监管部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工作人员不满意或发现违反服务承诺的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附:安全环保承诺书

尊敬的相关方:

我公司为制造酚醛树脂的企业。能与贵方合作是我们的荣幸,现将我公司的管理方针及有关环境和健康安全方面的要求报告给贵方,望能协助我公司做好环境保护和危害预防的工作,以便共同发展,共同进步。

保护环境、减少安全隐患是每个公司进行生产、活动和服务时都必须考虑的问题。我们认识到,与其他经济组织一起,节约能源,保护生态,保护我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加强安全管理,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是我们共同的责任。

因此,在积极推进公司技术和经济许可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及危害预防行动的同时,为了加强与公司相关方在这些方面的合作,实现污染预防以及危害预防的持续改进,对物料和服务供应商、工程合同方、废弃物处理方等相关方特作出以下要求:

1所提供的产品及产品的原材料、生产过程、服务应满足(或设法满足)国家、地方、行业的有关环境保护和健康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确保安全性能,并减少包装材料的使用。

2在生产、活动或服务过程中排放的超标污染物(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等应制定计划、采取措施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排放标准(每年都要有明显的削减,直至达标)。

3在生产、活动或服务过程中应加强安全管理,预防安全事故及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同时,应确保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安全性能要求。

4在生产、施工过程中,应优先考虑采用无污染/少污染、无危害。少危害的生产工艺、生产与施工设备、先进的施工方法等,不得采用国家或地方已禁止使用的生产工艺与施工设备。

5妥善保管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危险物品,应采取防范措施,防止储运过程中发生火灾、爆炸或泄漏等事故,造成对环境的污染及对人身的伤害。

6在储运过程中,应保证运输车辆状况良好,车辆排放的废气、噪声及车辆冲洗废水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扰乱场区居民的生活。车辆运行过程中,应遵守交通规则,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

对生态环境的意见和建议范文

高速的经济发展、城镇化进程在提高我国综合实力和人民生活水平的同时,也给我国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党中央国务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解决环境问题,但环境形势总体上仍然十分严峻,需要不断创新我国环境管理政策。而环境保护税就是我国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和环境政策创新的一个重要选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作为我国税收体制改革中完善税收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希望通过环境税制来促进污染成本内部化,从而实现保护环境和建设生态文明的目标。本刊记者就此采访了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副院长兼总工程师王金南。

《环境保护》:2015年6月10日,国务院法制办正式公布《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问您对此有何看法?

王金南:《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说明环境税的方案设计和立法进入关键决策时期,也是绿色财政税收制度改革迈出的重要一步。制定和实施环境保护税法是当前国家推进的一项重要环境经济政策,也是新常态下引领生态文明制度创新的重大实践。作为一个关注环境税政策研究近20年的研究人员,我对《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的看法比较复杂。

首先,“十一五”以来,虽然环境经济手段日益受到重视,国家和地方出台或试点各种环境经济政策,如生态补偿、排污交易、电价补贴、提高排污费标准、绿色金融等,但是总体上仍未形成完整的环境经济政策体系,环境经济政策手段的优势在我国环境保护工作中尚未充分发挥。

第二,总体来看,研究界对我国环境税进行的设计或构架,都是超出排污费改税的范畴,而且对环境税寄予了很高的期望和重视。单就名称来说,学术界都倾向于采用“环境税”这个国际通用的概念,而不是这次《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使用的“环境保护税”。就目前向社会征求意见的《环境保护税法》,仅仅提出了排污费改税,虽然具有一定的改革象征意义,但难免让人感觉理想和现实间的巨大差距,环境保护税草案依然有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2007-2015年,历经八年终于出台的环保税法方案将环保税的范围基本上框定在了排污费改税的范畴。坦率而言,征求意见版的环保税只是戴了一个环保税“新帽子”,下面藏的其实就是一个排污税“小身子”,缺乏创新改革意识,与理想中的环境税尚有差距。从政府和国家角度而言,政府部门期待环境税改革不仅仅是排污费的平移。环境保护部(原国家环保总局)从2007年开始设立国家环境经济政策研究试点项目,提出了生态补偿、排污交易、环境税、绿色金融等七大领域经济政策试点,期望通过建立独立的、覆盖范围更广的环境税来减少污染排放,改善环境质量。地方环保部门也希望借助环境税来更好地解决排污费制度中存在的先天缺陷,以更好地促进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同样,国家也非常重视气候变化应对和温室气体排放控制,向国际社会承诺到2030年左右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且将努力早日达峰,并计划到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20%左右。目前,国家已在7个省市区开展二氧化碳排放交易试点,征收碳税也在讨论之中。而此次公布的《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仅仅是简单的排污费改税,连在一开始被纳入草案的碳税最终也被删除,确实与预期差得比较远。此外,排污费到税的平移与社会公众希望环境税能发挥更大作用之间有差距。这个版本的环保税法在经过了理想与现实的博弈以及现实中诸多问题的平衡,最终从理想主义回归到“现实”,公众对环保税法的失望恐怕更多地来自于这种从理想主义回归“现实”的落差。

《环境保护》:现在看来,目前的《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与您期待的环境税方案有较大的差距,请问目前的版本能否为建立我国的环境保护税提供基本的框架?

王金南:正如我前面指出的那样,尽管目前的环保税方案与大家期待的方案有很大的差距,但仍不失为是我国环境税改革迈出的重要一步,特别是向社会征求意见和讨论完善提供了“靶子”和完善空间。首先,草案将排污费的征收对象完全纳入过来,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并设置严格的惩罚条款,而很多专家在对环境税制度进行研究设计时,并没有提出要将排污费改税一步到位,提出将排污费中的部分污染物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纳入环境税。目前草案对排污费实行全面费改税,比对排污费部分改革更加全面和严格。

其次,从开采、生产、消费各环节的现有税种看,仅有生产排放环节还缺乏税收调控手段,希望完整意义上的环保税能够填补这一空白。目前,我国有资源税对矿藏品的开采进行调节,消费税对消费行为进行调控,同时还有车船税、车辆购置税以及一些税收环保优惠政策。因此,从现实可操作性上出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和环保部三部门组成的联合研究组,实际上在往融人型的环境税制改革方向推进,也就是将排污费改成环保税,同时对与环境相关的资源税、消费税等现有税种进行绿色化改良,比如在消费税中考虑将污染产品纳入征收范围,并且在2015年通知自2月1日起对电池和涂料征收消费税。成品油消费税税额也于2014年底两次提高,促进节约资源改善环境。但这种改良现有税制的方式与建立污染产品税和生态保护税还有很大的差距。

第三,由于环保税决策机制的缺陷和气候变化问题“政治化”原因,各部门之间尚存在较大分歧,碳税没有被纳入到环保税草案中。尽管财政、税务、环保等部门力推碳税纳入环保税,但是发改、财政、税务、环保部门之间认识存在分歧。二氧化碳在中国的法律中不属于污染物,且由发改部门而非环保部门进行管理。在国外的立法中对它处理也有不同的做法,有的国家如美国视之为“对公众有威胁”的准大气污染物,有的则将它排除在大气污染物之外。同时,对二氧化碳是否征税的问题不仅涉及在国内与发改部门力推的碳交易制度统筹的问题,也涉及到国际气候谈判和对外贸影响等复杂问题。政府职能部门对这些问题尚未达成共识,所以环保税草案也不可能将碳税纳入环保税。

总体来说,费改税是具有一定的改革意义的。排污费制度具有自己先天的缺陷,法律强制性不够,环保部门执法权限有限,排污费在实际执行中往往会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涉等问题,导致排污费不能足额征收。排污费改税后,环保税比费更具有法律的刚性和强制性,将更好地发挥刺激企业污染治理的作用,促使企业环境外部成本内部化,充分发挥税收制度的政策效果。方案中提出的“税收征收、环保协同”的征管模式,也将进一步促进环保部门与税务部门的信息沟通与协作,加强对企业污染行为的监管。同时,草案赋予了省级政府适当上浮应税污染物税额的权利,使地方可以因地制宜地利用好环保税法的经济杠杆作用。

《环境保护》:您对环境保护税法有哪些具体的修改完善建议?

王金南:第一条建议就是设立开放性条款将碳税纳入环保税法。环境税法应该基本反映各界人士的期待。气候变化和二氧化碳控制毕竟是一个环境问题,因此,为了节约立法资源和提高国际地位,把碳税纳入环境税是一个很好的政策选项。另一方面,考虑到气候变化与环境是相互影响的,应将二氧化碳与污染物进行统筹考虑,共同纳入到环保税征收范围中也是合理的。如果将来对碳税再单独立法,则既增加了立法成本又是对立法资源的浪费,而等待税法修订往往间隔时间又很长。考虑到国际竞争力问题,碳税可以择机开征,但是最好在《环境保护税法》中为碳税设立一个开放性条款,为以后进一步细化留下空间。从这一角度出发,环境保护税名称应该修改成环境税。

第二条建议是对农业排放、机动车排放、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排放都应该征收环境税,目前第4章第11条款的规定是错误的。税制要体现公平的原则,把这些征收对象列为税收优惠对象,从法律上难以理解。同时,建议把矿产资源开采征收的生态补偿费也转变成税,纳入环境税的范围,扩大环境税的税基。这样的环境税就成为一个“统筹生态保护与污染防治”的绿色税制。

第三条建议是增加“环保税收人专项用于环境保护”条款。环保税草案中没有对税收收入使用方式进行规定。按照通常的税收理论理解,环保税将纳入一般财政预算,整体上进行统筹使用。许多发达国家应用部分或全部环境税收收入设立一般基金、环境类基金或其他社会公共基金,用于支持公共项目或环境资源类项目。排污费收入是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污染防治,是我国环保投资的一部分。在我国环保资金仍然紧缺的情况下,如果费改税后收入纳入一般财政预算,各地一般财政预算是否还能保证这部分环保资金投入将是个问题。因此,建议在税法中加入收入使用条款,明确将环保税收入专项用于环境保护。

第四条建议是环保税法草案中规定国务院将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有些问题需要在实施条例中进行明确和细化,如第三条在界定不征收环保税的情况时需要企业提供哪些证明材料,污染源自动监控仪器的管理、监测数据的使用,税收部门和环保部门具体的合作方式等。另外,建议费改税后环保部门经费保障等问题需要专门制定办法来解决。

第五条建议是各方需早做准备,迎接“环境税来了”的新挑战。虽然对于环保税法草案还存在较多争议,但是环保税法颁布并实施应是迟早的事。相关部门应为环保税法的实施做好准备,税务部门需要完善纳税系统,不仅要对征税人员进行培训,还要对企业进行环保税的纳税培训。环保部门要做好从排污费到环保税的过渡工作、原排污费核定、征收人员的职能转变工作以及环境监察和环境税的税务协同工作。企业更要积极应对环保税的到来,采取措施进行技术更新改造,排污费改税后在征收标准、征管方式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对于企业来说,既是机遇又是挑战,标准提高刺激力度加大,自行申报缴纳税额压力和责任也就更大。但是税收的刚性以及奖惩条款的设置将起到进一步规范企业环境行为、创造行业公平竞争环境、优胜劣汰的作用。由于环保税法对污染治理和监测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三方污染治理以及第三方环境监测也或将获得新的发展空间。

《环境保护》:您多年从事环境经济政策,特别是环境税方面的研究,您认为比较完善的环境保护税应该具备哪些功能,以及如何设计税制以实现这些功能?

王金南:目前国际上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践中,都没有形成一个被广泛接受的、公认的环境税定义。环境税有广义、狭义之分。一般情况下,环境税是指广义的环境税。在提及相对其他税收的一个独立的税收种类时,则为狭义的环境税。我认为,对于我国环境税的内涵可界定为:国家为实现特定环境保护目标,采用税收手段调控经济行为主体的各种税收总称,既包括以环境保护为基本目标的环境税收,即独立型环境税,也包括那些政策目标虽非环境保护但是起到环境保护目的的税收,还包括具有环保功能的税式支出政策。环境税内涵是一个动态的概念,随着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环境税收的调控范围也将发生转变。因此,建议这次环保税立法的目标是建立一个独立型的环境税税种。

环境税是一项比较特殊的税种,设计和立法应该充分考虑它作为政策工具发挥的功能。一般来讲,环境税具有实现行为激励、损失补偿、筹集资金和资源配置等功能。这些功能实现与否其实就是环境税设计好坏的衡量标准。

首先,行为调节是环保税的核心功能。也就是说,开征环保税主要是通过环保税制调节企业排污行为,促进企业减少污染排放和保护生态环境。这也是衡量环保税是否成功的标准。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已经有一些经济学家开始从生态经济综合平衡和国民经济政策调节的角度,提出了环境税的调节机理。环境税的行为激励功能,在生产、流通、消费环节均可实现,通过调节税率,加征和减免税收等手段,促使利用环境资源者改变将环境成本转嫁给社会的传统做法,引导企业自觉进行绿色生产,消费者自觉进行绿色消费。

其次,损失补偿是衡量环保税的效率标准。损失补偿是指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对于环境“外部性”问题,市场无法进行自我矫正,采用税收杠杆针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课征环境税,通过增加污染环境的企业或产品的税收负担,实现以经济利益调节外部性,矫正纳税人的行为,促使其减轻或停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这个功能是环保税下污染排放税目的首要功能。根据这一功能要求,污染排放税税率就要高于污染造成的环境损失成本。否则,就存在外部环境成本没有全面内部化的缺陷。

第三,筹集资金是环境税的辅助财政手段。环境税筹集资金的功能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一些成员国的表现特别明显。这反映出征收环境税不仅能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用其改善环境和保护生态,而且可在国家开支不变的情形下,使国家减少对劳动、资本和储蓄的征税。通过开征环境税,形成稳定的环境保护和治理污染的资金来源,也是解决我国环保投资不足的主要途径。同时,政府通过环境税收取收入,再将其投入环境的保护与治理,这也是环境经济学中的污染者负担原则的体现,可减轻公共财政的压力。

第四,优化配置是促进经济结构转型的工具。环境税政策的资源配置作用体现在三方面:一是通过矫正环境资源配置中的市场失灵,控制和诱导资源的合理配置;二是加快淘汰严重污染行业,促进环境友好型行业的发展,实现产业转型;三是迫使污染者付出一定的代价,同时产生强大的市场竞争力量,推动企业开发和应用新型环保技术。从激励经济主体进行环境保护的角度来看,环境税具有静态效率和动态效率。前者是指如果将环境税设定为一个适宜的水平,就会达到实现既定环境目标的社会成本最小化,从而实现环境税的静态效率。后者指对环境行为者开征环境税后,由于其不得不对其环境行为支付相应的费用,环境行为者会想方设法减少污染排放或者通过技术创新提高生态效率,而环境税可为环境行为者的减排和技术进步提供长久激励作用,从而实现环境税政策工具的动态效率。此外,由于开征环境税会推动企业生产函数的调整,促使企业加大绿色投入,加快技术进步和提升产出效率,这也有利于创造绿色就业岗位,推动经济从以产出增长为中心,向以绿色就业增长为中心转变。

《环境保护》:此次公布的《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应该只是我国环境税税制建设的一个重要起点,正如您前面所述,这一方案与专家学者、社会公众对环境税的预期有较大差距。那么,未来我国是否应该建立更具有明确环境保护信号、范围更广的独立型环境税?

王金南:我国环境税收政策可以选择独立型环境税和融人型环境税两种方案。独立型环境税是指以减少污染或保护环境为基本目的所设立的、相对于其他现有的税种并行而独立运行的税种。融入环境税方案是指不设立独立的环境税税种,通过对现有与环境相关的税种改革和完善,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但是,融人型环境税方案受现有税制影响,难以将完整的环境成本内部化。同时,由于对于环保目标的体现不明确,也不利于形成明确的价格信号,难以充分发挥环境税的外部成本补偿、环境行为激励、优化环境资源配置等功能。

因此,建议我国选择独立型环境保护税方案,逐步开征一系列以环境保护为明确目标的独立税种。同时,吸收融入型环境税方案的优点,在其他税种改革过程中充分考虑环保要求,实现我国整体税收体系的“绿色化”。具体的独立型环境税税制设计基本思路,建议以可持续发展和保护环境为目标,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财税体制,立足中国国情,兼顾国际与国内环境问题、考虑污染控制与生态保护、生产过程与消费过程,采取系统设计与分步实施战略,科学设置环境税税目,合理确定税率,从而提高财税政策的绿色化水平,促进经济发展、增长方式转变和生态文明建设。

国际经验表明,环境税是发达国家普遍使用的一项环境经济手段。我国开征独立型环境税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技术基础已经具备。参照OECD对于环境税的分类,建议我国独立型环境税应设计4个税目,即污染排放、污染产品、生态保护和二氧化碳。污染排放主要是将目前排污费改税,同时将生活垃圾、机动车排放、农业源污染等纳入征税范围;污染产品目前考虑纳入电池、包装材料、涂料、煤炭产品,逐步扩大征收范围;生态保护包括自然保护区和矿产资源开采的生态破坏,如矿产资源开采生态补偿税;二氧化碳税针对排放二氧化碳的化石燃料征收。

环境税方案应该从顶层进行全面、系统地设计,而不应仅仅是小修小补或简单的排污费改税,否则将失去建立环境税的政策意义和效率,反而增加环境税费改革的成本。根据我们承担的国家重大社科基金《中国环境税收政策设计与效应研究》估计,选择低、中、高三档税率情景下,环境税的理论征收规模可分别达到2378亿元、4287亿元和6798亿元。如果只是简单的排污费平移成环保税,预计每年的环保税规模也就soo亿元左右,而2014年全国征收的排污费只有194亿元。

实施环境税应采取先易后难、先旧后新、逐步推进的实施战略。建议首先开征污染排放税税目。时机成熟后,以较低税率启动污染产品税、生态保护税和碳税的组合征收,形成全方位的环境税收政策体系,逐步、有序提高不同税目税率,降低对经济的“不利”影响。建议碳税作为一个税目放在环境税框架下,设立“择机开征”的主动而又灵活的机制,以适应国际气候谈判和二氧化碳排放控制进程。同时,这也是优化配置全国人大“立法资源”的好做法。

实施环境税要践行税收中性原则,实现经济和环境的“双重红利”。在税制优化调整大背景下,通过相应的税收中性政策设计,通过降低增值税、所得税和为弱势群体提供价格补贴等手段,特别是对低污染产业采取差别化的税收减免措施,不仅能够降低环境税征收对GDP、物价和居民收入的负面影响,而且能够进一步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加速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

对生态环境的意见和建议范文篇7

[论文摘要]根据流域综合规划的特点及其环境影响特征,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目的和重点进行分析,提出流域综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任务和工作要点,为编制工作方案和开展环评工作提供参考。

1流域综合规划环评的目的和重点

流域综合规划一般包括防洪、排涝、灌溉、供水、水电、航运、水土保持、旅游及水资源保护等九项专项规划,规划环评要以涉及水资源时空分配和造成河道阻隔的工程(如供水、水电规划中的水库等水利枢纽工程、输水工程等)为重点评价对象,从流域或区域的宏观角度出发,分析规划实施所引起的区域和流域问累积和协同环境影响问题,处理好上下游及地区间、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近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

规划环评具有宏观性、全局性和整体性的特点,具有战略决策意义。流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目的,是要对规划的布局、规模、结构、方式和开发时序的合理性进行论证,提出科学调整意见,实现从源头开始的、全过程的预防、减缓对环境的不良影响,维护河流健康生命,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政府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2流域综合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主要内容

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试行)和SL45—2006《江河流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规范》,流域综合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规划内容概述;

②规划实施范围及其周边环境、资源的现状与制约因素分析;

③规划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其他相关规划的协调性分析;

④规划实施可能造成的不良环境影响识别、分析、预测,特别是规划实施对环境敏感区、环境功能区目标可达性的影响评估;

⑤规划方案优化调整建议与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⑥公众参与状况以及公众意见不予采纳的说明;

⑦对不良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计划;

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3流域综合规划环评的工作要点

3.1评价范围与环境保护目标

流域综合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一般与流域规划范围是一致的,并要根据规划实施可能的影响范围和重要保护对象的分布进行必要扩延。

环境保护目标应以水环境和生态保护为重点,根据国家、地方的“十一五”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规划、流域水环境保护规划与水环境功能区划以及所在区域的生态功能区划等进行确定,重点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地、自然保护区、文物古迹、生物栖息地、生物资源(尤其是国家保护、珍稀、濒危、特有动植物资源)和其它自然资源。

3.2环境现状调查

环境现状调查以资料收集和现场调查相结合。社会环境一般要采用规划基准年的数据;与流域综合规划密切相关的水环境和生态环境现状分析,应尽可能采用现有调查资料;对可能受重点工程影响的流域或区域,资料缺乏的,应进行补充监测和现场调查;对于规划中的已建工程,垃注意收集工程实施前、实施后及现有的资料数据,分析水环境和生态环境的变化情况,给出近年来流域水资源变化趋势。

环境调查一般包括水温、SS、pH、DO、BOD5、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等水质参数,并根据流域污染源情况选择特征污染因子。

生态环境应重点进行特有鱼类等重要水生生物和陆生珍稀动植物的调查,以及自然保护区、特有人文和自然景观、其他自然生态敏感点等。

3.3规划方案分析

3.3.1流域综合规划实施的环境影响因素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自然因素:水文、泥沙、水温、水质、环境地质、局地气候;

·生态因素:水生生物、陆生生物、珍稀动物、珍稀植物、水土流失;

·社会因素:移民、土地利用、文物古迹、风景名胜、人群健康、社会经济。

根据规划方案的不同开发内容和流域的环境特征,进行环境影响要素识别,筛选确定重点评价内容。

3.3.2规划的协调性分析:分析规划与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规划的符合性,与区域经济发展的适应性,及流域各专项规划之间的协调性。重点分析规划与涉及区域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其它规划的协调性。

3.4环境影响预测、分析与评价

3.4.1预测方法

采用定量预测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具体可参照《关于印发水电水利建设项目水环境与水生生态保护技术政策研讨会会议纪要的函》(环办~[2006]11号)、《水电水利建设项目河道生态用水、低温水和过鱼设施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水利水电工程》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试行)》。

3.4.2已建工程的回顾性评价

应重点分析回顾规划中已建水电工程等对水环境和生态环境的正负面影响,并对所采取的水环境和生态保护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估。

3.4.3规划方案的影响分析

在对已建工程回顾评价的基础上,系统研究规划方案实施对流域生态环境、自然环境及社会经济总体的累积影响,对规划的环境合理性进行评价。

3.5公众参与

参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主要采取专家咨询和对相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进行意见征询的形式,了解公众对规划方案的意见和建议,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3,6规划方案优化调整建议与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根据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结果,提出环境可行的推荐方案。针对规划实施产生的不利影响提出环境保护对策与减缓措施。

·对已建工程,着重提出补救措施,或予以调整的建议;

·对规划中的其他待建工程,应明确给出是否可行的结论,对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应提出予以调整或替代的方案;

·减缓措施中,着重针对生态用水、低温水影响以及重要生物资源保护等提出预防、减免、恢复、补偿、管理的措施;

·河道生态用水量的计算需开展多方法、多方案的比选。维持水生生态系统稳定所需最小水量一般不应小于河道控制断面多年平均流量的10%(当多年平均流量大于80m/s时可按5%取用),在生态系统有更多更高需要时应加大流量,不同地区、不同规模、不同类型河流、同一河流不同河段的生态用水要求差异较大,应针对具体情况采取合适计算方法予以确定;

对生态环境的意见和建议范文

(一)推进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紧紧围绕美丽生态建设,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按照全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工作要求,结合全州的安排部署,积极配合完成生态环境源头保护制度、生态补偿制度、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建设。按照“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思路,建设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努力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制度体系,用制度推进建设、规范行为、落实目标、惩罚问责,使制度成为保障生态文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

(二)启动《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编制工作。积极配合启动《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编制工作,突出生态系统建设和环境资源保护任务,突出环评规划的重要作用,突出生态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建设的效果,明确各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责,通过实地查看、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开展调查研究,收集相关资料和信息,向县级相关单位等多方反复征求意见并修改,最终形成修订草案,为《条例》的编制进言献策。为切实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提供提供法律保障。

(三)落实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切实抓好环保执法和节能减排工作,全面完成2015、2016年期间省、州下达的主要污染物削减任务。按照“一优先、二有序、三加快”的产业发展思路,从源头上控制“两高一低”项目,淘汰落后产能,加大全县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建设力度,加强对重点行业的分类指导和管理,提高主要污染物减排实效。

(四)加强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管。完成全县“黄标车”及老旧机动车淘汰任务,完成机动车环保检测合格证的发放。

(五)生态环境改善工程。结合省州县下达的生态建设、环境保护主要项目建设任务,规划和申报一批民生改善工程,并积极争取条件按期完成。

(六)干部职工周转房暨环保监测站新建工程。计划投资5000万元,建筑面积18250平方米,全面完成12层(地下一层)的土建及装修装饰工程,作好竣工验收及决算,并交付使用。

二、成立重点工作领导小组情况

为确保重点工作的落实,做到任务和责任细化到具体岗位人员,按照定职责、定期限、定标准,实行“倒计时”管理的要求,决定成立我局重点工作领导小组如下,负责全面统筹推进重点工作的开展。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同志作为专职联系人员,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三、责任措施落实

(一)推进生态保护制度建设。按照国家生态文明建设顶层设计,结合县实际,开展基础调研,收集相关资料,征求各方意见建议,组织修改完善草案文本,按程序要求做好宣传贯彻执行等工作。

(二)启动《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编制工作。1.配合州上《条例》编制领导小组协调各方关系,积极开展相关情况调研,认真收集有关资料,切实做好《条例》编制启动阶段的各项保障工作;2.多方征求意见建议,积极与上级主管部门汇报衔接,及时向起草小组建言献策,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3.组织修改完善《条例》草案文本,认真分析、梳理提出的修改意见,形成修订草案以及说明材料;4.按程序要求及时做好转发宣传贯彻等工作。

(三)落实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1.按年度下达的总量减排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各相关部门;2.召开领导小组及部门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3.及时对各相关部门的完成情况进行督促和考核,确保按期完成辖区内总量减排任务;4.加强环境监察执法工作。

(四)加强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管。1.督促做好全县机动车到州开展检测工作,全面发放在用机动车和新注册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2.在摸排掌握实际情况的基础上适时开展好淘汰县内老旧机动车的工作。

(五)生态环境改善工程。以我县的饮用水保护、垃圾处理、污染物排放、环境绿化等配套设施建设为抓手,规划申报农村牧区面源污染治理项目,并通过积极争取中央、省州级资金实施,切实改善县域生态环境质量。

(六)干部职工周转房暨环保监测站新建工程。完善工程建设内业资料,抓好外部协调,施工组织,质量把关,安全生产,资金筹措,按合同要求拨付进度款。

四、重点工作进度安排

为确保重点工作的落实,每项工作要按季度落实,情况见附表,责任领导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制定具体落实措施,确保工作从目标设置、措施制定、任务分解、督查落实、总结考核等方面将任务分解到到人头,明确完成时限和具体要求。

对生态环境的意见和建议范文篇9

近年来,我区持续实施“蓝天、碧水、绿色、清静”四大环保工程,城区环境质量明显改善,20__年,全区共完成10个生活小区,30个污染源,15个公建单位及11条区管道路的污水收集系统的改造;完成了11条主河农灌河道清淤整治任务,共清污河道7335米,内河水质逐步变清;20__年日空气污染指数(API)大于100的共72天,小于100的293天;区域环境噪声比去年下降0.2dB。

1、市民对目前环境质量状况满意度评价。调查显示,3/4的被调查者对我区目前的环境质量状况感到满意或基本满意,满意率达到76.72,但也有18.3的市民对环境质量现状表示不满意,还有4.99的人表示很不满意。

2、市民对生态区建设的了解情况。通过不断加大环境综合治理力度,组织开展生态区建设宣传周、创建生态街道、创建“绿色社区”、环保知识家庭竞赛等主题活动,使生态区建设逐渐深入民心。从调查结果看,有64.32的市民对我区正在开展的生态区建设活动表示了解或基本了解,20.54的市民表示听说过,但具体情况不太了解,有15.15的市民表示不了解。

3、市民对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评价。在“政府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和“当前环保宣传力度”两个问题上,市民的满意率分别为76.76和65.47,市民普遍对政府在环境保护领域取得的成绩表示肯定,但也有7.16的市民提出当前政府在环保宣传工作方面脱离实际,存在严重的形式主义。

二、市民对我区环境污染状况的评价

1、大气污染——老百姓最头疼的问题。在被问及“目前我区污染较重的问题有哪些?(按污染程度依次选择)”时,53.74的市民认为大气污染是各类污染源中的“第一杀手”,次选比例也达到15.63。其中机动车尾气和工业废气污染最为严重,分别占大气污染的48.71和30.3,道路扬尘、饭店油烟等也是市民反映较多的问题,仙林社区一些居民对无证摊贩的煤烟污染表示强烈不满,要求环保、城管等部门进一步加强监管力度。

2、工业废水和白色污染——影响城市环境两大公害。市民反映的其他污染较重的问题依次是水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噪声污染,首选比例分别为18.5、17.84、9.91,少数市民还特别提到了琉璃幕墙的光污染问题。调查显示,市民认为最严重的水污染是工业废水,比重高达54.3,其次是河道源头污染,占32.17,家庭排放污水及其他占13.52。在固体废弃物污染中,有47.58的市民认为最严重的是塑料包装、容器的泛滥,28.02的市民认为是生活垃圾不能得到及时处理,还有22.38的市民认为是废旧电池、电瓶未能有效回收。

3、噪声污染——市民关注的焦点。由于环保、行政执法等部门采取夜间噪声监测,控制施工建筑噪音,加大降噪材料投入等有效措

施,市民在此次调查中普遍反映“这两年耳根清静了许多”,所以有53.47的市民将噪音放在各类污染中的最后一位,但其受关注程度却

大大超出预期想象。(见下图)

三、市民的环境保护意识

保护环境需要政府的决策行动,更多的是需要全民的参与。此次调查发现,我区开展的打造“绿色城区”活动,扩大了环保声势,宣传了环保知识,市民环保意识得到明显增强。

有49.8的市民在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两者间支持生态环境保护优先,37.89的市民认为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同等重要,关键是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还有8.79的市民则认为要以经济建设为先。

有59.67的市民表示愿意参加义务环境监督管理和相关的联席会、听证会,希望通过这些形式维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显示了很强的社会参与意识,其中高学历人群参与热情尤为强烈。有27.03的市民表示无所谓,还有13.31的市民不愿意参加。

有67.16的市民明确表示若提供机会则愿意植树,绿化意识普遍较好。但由于现实中真正的机会不多,市民希望有关部门包括相关社会团体能够多提供机会,以调动公众的绿化积极性。

有45.36的市民在餐馆就餐时会使用餐馆的消毒餐具,同时让我们惊喜的是有32.7的市民愿意就餐时自己携带餐具,有21.94的市民选择使用一次性木筷。一些小餐馆由于顾客量小,从成本考虑而放弃使用多次消毒餐具,加上坚决拒绝一次性木筷的顾客并不多,造成了“店家购买,顾客使用”的恶性循环。

有67.86的市民完全支持对出租车、公交车进行“油改气手术”,希望大力发展绿色交通。有8.88的市民持不支持态度,认为只要维持现状即可,一则因为“油改气手术”费用太高,二则如果配套改革跟不上,比如加气站不足,很容易造成交通瘫痪。

四、市民的期望及意见建议

本次调查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同时也收集到许多有关生态区建设以及环境保护方面的建议、意见,这些意见建议饱含了广大市民对我区的深切热爱之情,也表达出对“绿色城市、居住天堂”的追求与向往。

1、最希望居住的社区是花园式社区。调查显示,40.54的市民最希望其所居住的社区创建成花园式社区。35.76的市民最希望其所居住的社区创建成安静社区,其中以朝晖街道塘南、华联社区,长庆街道吴牙社区以及天水街道环北新村社区呼声最为强烈。16.84的市民最希望其所居住的社区创建成油烟达标社区,其中武林街道的中北、仙林社区支持率最高。6.86的市民最希望其所居住的社区创建成无违章建筑社区,潮鸣街道东河社区和朝晖街道虹园社区的居民对此反映相对较多。

2、最感兴趣的活动是社区绿地保护行动。在被问及“您认为我区的环保工作还需要在哪些方面继续努力?”时,市民对“城市绿化”、“污染防治”、“环保投入”、“严格执法”等选项的点击率都比较高,分别占53.31、50.62、49.38、46.07。在众多环保宣传教育活动中,有46.28的市民选择了与人居环境密切相关社区绿地保护行动,45.87的市民钟爱于生态考察,42.56的市民希望参观污水、垃圾的处理过程,41.74的市民则对垃圾分类回收活动很感兴趣。

3、调查中一些有代表性的意见、建议。

(1)长庆街道吴牙社区居民提出,①住宅小区的污水及路面破损后造成的积水对环境造成影响,低洼处要填平。②居民住宅区生活垃圾处理还有盲点、死角,社区要作为卫生的重要问题来抓。③对城市污水管理出口进行清查,严防污水流入住宅区造成污染。④实行环保责任制,做好垃圾分装和废旧电池回收(特别是电瓶车的电瓶应定期实行回收)。⑤要求解决小区汽车废气污染问题。⑥加强环保执法力度,开展环保志愿活动,加强生态区建设的科普知识宣传,持之以恒,在中小学开展生态建设知识教育,从娃娃抓起。

(2)朝晖街道虹园社区居民提出,运河两岸的环境整治需要长效管理。

(3)朝晖街道华联社区居民提出,要在充分分析生态系统的支撑能力及瓶颈的基础上,编制一份能充分体现城区特色,探索创新,规划理念领先,操作性强的生态区建设规划。以景观生态建设为突破口,提升城市品位。建设生态型的中央商务区,坚持以人为本,营造人文生态环境。

(4)朝晖街道塘南社区居民提出,可以学一学东南亚的做法,以法律为后盾,用强制措施保证自然人、法人的行为符合环保要求,这是行之有效的方法,脱离这个前提说环保等于空话一句。

(5)天水街道灯芯巷社区居民提出,①应控制玻璃幕墙,减少光污染。②加强执法力度,马路上经常能看到冒黑烟的助动车、公交车,尾气污染厉害。

(6)天水街道环北新村社区居民提出,①目前电瓶车已大量投入使用,而一年后的废电瓶回收再利用却没有跟上,希望早日有地方可回收利用。②加大宣传力度,使每一个市民都能提高环保意识,政府要多创造必要条件(如植树、绿化),以提高生态环境质量。③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投入较少,如果环保基础设施长期跟不上,要从根本上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是不可能的。

(7)石桥镇灯塔社区居民提出,提高城市规划水平,将住宅区、生态区和工业园区明显分开来。

对生态环境的意见和建议范文篇10

在市委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的主持讲话

(2019年5月17日)

同志们:

现在召开2019年市委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共有5个议题。

首先,进行第一个议题,传达学习省委常委、省委统战部部长范继英同志到辽阳督导督查时和省委常委、省委组织部部长陆治原同志,副省长郝春荣同志到辽阳调研时讲话精神。(书面)

近期,范继英、陆治原、郝春荣三位省领导相继到我市督导督查和开展调研,相关部门已将三位省领导讲话整理出来,印发给大家,请各位市级领导和有关部门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下面,进行第二个议题,传达学习中央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辽宁省开展“回头看”情况反馈会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研究我市贯彻落实意见。请凤威同志汇报。

刚才,凤威同志传达了中央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辽宁省开展“回头看”情况反馈会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提出了我市的贯彻落实意见,几位常委同志提出了很好的意见,我都赞同。中央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中涉及我市的问题有两个,即汤河水源保护区违建项目问题和未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编工作。下步,由生态环境局牵头,聚焦反馈意见中涉及我市的这两个问题、2018年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回头看”交办的321件环境信访案件、2017年中央第三督察组22项督察反馈意见和省级督察反馈问题,举一反三,抓紧制定整改方案,报市委、市政府研究后下发实施。同时,要按照中央环保督察组提出的要求,将整改方案和整改落实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下面,我再强调四点意见。

一要提高政治站位,把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完成。强调,“要保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的定力,不动摇、不松劲、不开口子”。认真整改中央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回头看”反馈的问题,是全面贯彻落实生态文明思想的迫切需要,是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落实“两个维护”的实际行动,是全面建设美丽辽阳、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的必然要求,是保障和改善民生、增进群众福祉的现实需要。在昨天的电视电话会议上,省委、省政府将2019年定为中央环保督察和“回头看”反馈问题“督改年”。全市各级党委、政府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的工作要求,以更加有力的措施,补齐生态环境短板,确保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按时、保质整改到位,确保全面完成各项生态环境考核指标。

二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压紧压实整改责任。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辽阳市工作协调组,作为我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中央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问题整改推进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统筹抓好整改工作。要进一步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坚决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包县区、包系统、包案件的“三包”责任制。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强化责任担当,明确责任、细化分工,把任务落实到岗、落实到人,切实解决“上热中温下冷”问题。要按照整改方案,逐项、逐条进行对照,做到对账对标对表,确保整改任务、整改措施全部落实到位,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问题销号工作。对已经完成的整改任务,要巩固成果,严防反弹。对正在推进的整改任务,要倒排工期,挂账督办。对长期坚持的整改任务,要常抓不懈,一抓到底。

三要综合施策,着力突破重点难点问题。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密切配合,重点整治重污染天气应急、畜禽养殖污染、垃圾污染、饮用水源安全、矿山整治、河流治理、秸秆禁烧和“散乱污”企业污染等难点问题。要集中人力、物力、财力,攻坚一批历史遗留问题,依法依规解决一批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特别是对结构性、行业性、区域性问题,要进一步明确政策要求,完善整改方案,从政策引导、规划调整、行政执法、财政支持等多方面综合施策,逐一解决。同时,要广泛发动,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作用,强化排污者环保责任,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等。要加大人大执法检查力度,强化政协组织的民主监督,发挥新闻舆论引导作用,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生态环境的良好局面。

四要加大问责和绩效考核力度。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既是一项政治任务,也是一项民生工作,不能有一丝一毫懈怠。要按照“问题不查不放过、问题不查清不放过、问题不处理不放过、问题不整改不放过、不建立长效机制不放过”的原则,加大对各县(市)区、各部门整改落实工作的督导检查力度。市委、市政府将组成督查组,对各县(市)区及相关责任单位进行督查核查,对各责任单位和部门要逐个调度,倒逼整改任务落实。要坚持问题导向,盯住“回头看”交办的重点问题,对照台帐逐个案件核查,严格督促企业落实整改要求,加快未完成问题的整改进度,落实专人紧盯,实行销号管理,确保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全部销号。强调一点,对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不力、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政令不通的,甚至“表面整改”、“敷衍整改”、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一经发现,要严格进行责任追究。同时,要充分发挥实绩考核的“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把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纳入绩效评价考核指标体系,强化考核结果的运用。

下面,进行第三个议题,听取关于全市教育大会筹备情况的汇报,审议《关于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领教育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请海燕同志汇报。

刚才,海燕同志就全市教育大会筹备情况作了汇报,审议了《关于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领教育工作的意见》等文件,几位常委同志提出了很好的意见,我都赞同,同意如期召开全市教育大会。在全国教育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为我们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注入了强大动力。全市各级党委、政府要深入学习领会关于教育工作的重要论述,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对教育工作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的工作要求上来,坚持优先发展教育事业,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为新时代辽阳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强大的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下面,我再强调三点意见。

一要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强调,“教育工作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事业。”全市各级党委、政府要牢牢把握教育这个“国之大计、党之大计”,把教育改革发展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把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贯彻到全市各类学校工作的各个方面。要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建立起“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的领导体制,鼓励全社会共同参与,形成重视教育、关心教育、支持教育的强大合力。强调一点,对于“3+5”文件中已经明确任务的责任单位,要积极主动与教育部门搞好对接,按照各自的职能认领工作任务,确保每一项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人负责。

对生态环境的意见和建议范文篇11

一、着力推进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

1、推进结构减排。积极主动深入调查,认真做好分析研究,提出污染企业关停并转的建议意见,提出产业布局、结构调整的建议意见,供有关部门参考,供党委、政府决策。

2、推进工程减排。大力推进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和配套污水管网建设。完成16家省、市政府限期治理工业企业的污染治理工程。开展制浆造纸企业专项整治,督促现有制浆造纸企业污染物排放达到新要求。督促*川南发电公司抓紧实施脱硫系统整改工程;督促*北方公司、四川北方公司尽早启动污水治理工程。

3、推进管理减排。依法加强日常监管,提高监察系数、稳定达标率和信息化管理水平,严格考核总量减排。全面推进和完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严格控制“两高一资”建设项目的审批。对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环保基础设施开展专项监察。突出抓好火电企业污染治理与监管,力争全年机组脱硫设施投运率90%以上。

2009年,全市三大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目标为:二氧化硫削减0.39万吨,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4.5万吨、0.5万吨以内。

二、着力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

4、深入开展城市煤油烟和噪声污染整治。重点开展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整治专项行动,积极探索从源头上控制城市煤油烟和噪声污染的有效办法,全程介入房地产开发项目,确保各项环保措施落到实处。

5、加强城乡饮用水源保护。加大对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保护和执法力度,开展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监测和交叉检查,全年监测2次以上,交叉检查一次以上,确保饮用水安全。

6、推进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二道溪、泸县、合江县、纳溪区、古蔺县、叙永县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在年底前完成土建工程。推进垃圾处理厂建设,纳溪区、叙永县垃圾处理项目年底前完成前期工作。加大对已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和医疗机构危废处置的检查力度,鸭儿凼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达到75%以上。

7、做好“城考”和创模工作。牵头做好*年度“城考”工作,指导县区启动“城考”工作,做好省级创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前期工作。

8、全面推进农村污染防治。全面推进农村环境保护,指导各区县出台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督促省、市政府限期治理的7家养殖企业按期完成污染治理任务,根据区县实际,扩大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污染治理范围。做好中央财政支持“以奖促治”项目的实施工作。

9、抓好小流域污染整治。实施小流域污染防治规划,重点推进濑溪河和龙溪河流域污染治理工作。加大场镇生活污水治理试点示范力度,每个区县选择1个场镇进行试点。

2009年,城乡环境质量的主要预期目标为:城区空气质量达标率80%以上,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和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分别控制在55分贝、70分贝以内,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主要指标达标率100%。

三、着力推进生态环境建设

10、推进生态区县建设规划编制。指导区县在年内完成《生态区县建设规划》编制及颁布实施工作。

11、推进区县建立生态环境保护建设资金。各区县环保局应积极争取建立生态环境保护建设专项资金,专门用于生态环境建设和农村环境保护,为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支撑。

12、继续开展生态细胞工程建设。建成一批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生态小区、生态家园等生态示范工程。

13、加强自然保护区能力建设。加强各级自然保护区能力建设,重点推进画稿溪部级自然保护区和黄荆省级自然保护区能力建设。

四、着力推进建设项目服务和环评管理

14、强化建设项目环评服务。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服务经济发展的意识,认真兑现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公开承诺内容,进一步落实“四项制度”,简化审批程序,加快推进重点项目、民生工程、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的审批进度,倾力做好当前形势下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服务工作。

15、创新环评理念和管理手段。从单纯注重环境问题向综合关注环境、健康、安全和社会影响转变,逐步增强环境保护参与宏观调控的预见性、主动性和有效性。强化人员培训,完善环评专家库建设,提高全市环评工作水平。

16、强化建设项目全程监管。严把环评关,严防重审批、轻监管,对环评审批和“三同时”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追踪环评报告和环评批复意见的执行情况。

17、继续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年内完成《泸县临港工业园区规划》和《纳溪区浙江产业园区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五、着力推进核与辐射环境管理

18、加强调查研究。要对辖区内核与辐射安全工作现状开展调查研究,摸清家底,明确工作任务。积极开展本辖区核与辐射安全及放射性污染防治规划的调研及编制基础工作。

19、推进辐射监管体系建设。要积极争取编办支持,各区县环保局应积极争取成立辐射监管机构,明确监管职责,配备监管设备,加强人员培训和辐射安全知识宣传普及工作,提高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能力。

20、加强核与辐射环境执法监督。环境监察部门要将核与辐射监管全面纳入环境监察范畴,严格各项辐射安全与辐射防护措施,消除辐射安全隐患,确保辐射环境安全。做好辖区内辐射建设项目验收监测工作。

21、推进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工作。按照省环保局委托要求,认真做好辖区内核技术应用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和竣工验收申报材料的预审或审批工作,完成对符合辐射安全条件的涉源单位和仅使用Ⅲ类射线装置医疗机构《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22、做好电磁辐射项目环境监管。开展辖区内电磁辐射设备(设施)及使用(运行)单位的建档工作,按照国家和省上的要求,适时将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纳入排污申报登记。妥善及时处理辐射投诉和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六、加大环境执法监督力度

23、加大环境现场监察力度。加强对重点企业的监管,增加现场巡查频次,分解落实市本级直管企业和区县监管企业的工作责任,完善企业监督员制度。强化对工业污染源、城市污染源、建设项目和辐射工作单位的环境监察,加强铬渣等危险废物处置的监管工作,探索生态保护和农村环保领域执法监督的途径和方法。

24、继续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强化部门联动,加大对各类违法排污行为的处罚力度;大力开展后督察,对典型案件挂牌督办,确保查处到位、整改到位;确保重点企业污染排放稳定达标,重点流域环境质量稳步提升。

25、强化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全面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预防预警措施,深入开展环境隐患排查和整治,加强环境应急演练,保障环境安全。

26、加大环境投诉办理力度。按照执政为民的要求,继续巩固民主评议行风工作取得的成果,加大对12369投诉热线以及国家、省、市转批件的办理力度,妥善处理环境投诉,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环境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27、继续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进一步加强排污申报和排污核定工作,依法、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开展排污费稽查工作,纠正排污费征收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申报不及时、漏报、瞒报和未按照要求征收排污费的依法进行查处。

七、切实推进环境政策法制和宣传教育

28、全面推进环保依法行政。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环保决策。坚持重大行政许可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议制度。加强对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制审查。完善依法行政机制,建设一支敢战、能战、善战的环保执法队伍。

29、加强环保宣传工作。充分运用媒体,宣传环保工作,推广环保知识,宣扬先进典型,鞭挞违法行为,为推进环境保护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组建环保宣讲队伍,面向党政领导干部、企业、学校、社区和农村群众宣讲环境保护。

30、加强环保教育工作。加大培训力度,增进宣传教育交流,组织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等创建单位相互观摩、交流、学习,提高业务素质。

八、着力推进环境监测体系建设

31、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争取省环保局将市环境监测站列入川南片区中心站建设规划,市站应尽快完成项目建议书上报省局。加大环境监测投入,配齐监测仪器设备。加强环境监测技术质量管理,指导4个新建区县监测站持证上岗考核和资质评审工作;指导纳溪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完成验收工作。按省局要求完成小流域水质自动站建设,启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表3前35项的特定项目监测工作。

32、强化环境监测服务工作。做好环境质量监测,客观反映环境质量状况,在综合分析能力上下功夫,提高各类环境监测报告水平。强化重点污染源、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等监督性监测工作,全面开展乡镇生活饮用水源地水质专项监测,开展“以奖促治”村庄(乡、镇)专项监测。做好应急监测准备。

33、加强环境科研工作。市本级完成1-2个科研课题。各区县环保部门要根据本辖区实际,组织开展环境科研工作,为环境管理提供智力支持,提高我市环境科研水平。

九、着力推进环境监察体系建设

34、确保污染源监控中心投入正常运行。加大管理力度,完善相关制度,配备专业人员,确保市污染源监控与应急指挥中心7月前投入正常运行,对全市的重点污染源开展有效监管,提高环境监管自动化水平。

35、完成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根据国家和省上的统一要求,配齐配强环境监察人员和设备,市、区(县)两级环境监察机构要达到《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环发〔*〕185号)要求并通过验收,其中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达一标,泸县达二标,其他区县达三标。

36、加强环境监察基础性工作。建立健全企业污染源基础数据库和企业环境管理档案。建立健全跨区域、跨流域交叉执法监察机制,建立健全区域之间、流域之间、上下游之间环境监察联席会议制度。

十、着力推进环保干部队伍建设

37、继续深化行政效能建设。加强和完善目标管理,继续推进行政效能评估工作,全面落实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完善行政审批“双集中”的管理模式,进一步缩短行政审批办事时限,提升办事效率。继续开展民主评议行风工作,切实推进环保系统行风的进一步转变。

对生态环境的意见和建议范文篇12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mamiss001”为你整理了这篇生态环境分局2022年法治建设工作总结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2022年,我局认真贯彻全面深化依法治国理念,通过加强依法行政能力建设、规范决策、严格执法、强化行政监督,进一步提升了我局履行法定职责和依法行政水平,现将我局2022年法治建设工作汇报如下:

一、建章立制,加强工作组织领导

制定了《仲恺生态环境分局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实施细则”任务清单》、《仲恺高新区环保分局2022年依法行政工作方案》,成立依法行政工作督导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确保法治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严格规范,提升环境执法水平

(一)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推进《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在执法过程要求在行政执法、查封扣押、送达处罚文书等容易引起争议的活动中全过程录像。同时,按照市生态环境局统一部署,常态化抓好“双公示”系统数据录入工作。2022年以来,累计在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数据归集平台等录入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674条。

(二)实施重大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制度。修订《惠州市环境保护局仲恺高新区分局行政处罚重大案件审议办法》,2022年以来,共召开案审会10次讨论27宗案件。为了维护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全年召开行政处罚听证会3次,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三)全面推进环境保护政务公开。落实政务信息公开。在网站信息公开栏,公开职责职能、办事指南、法律法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多种信息,并将行政许可、处罚信息统筹报送“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对违法企业在信用、信贷、专项资金申请方面起明显的震慑作用,对部分符合条件的受处罚企业办理了信用修复。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在网站及时挂网公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对纳入决策目录事项按照“一事项一清单”原则建立工作台账,并要求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等程序。2022年以来,我分局纳入重大行政决策目录3项,目前1项已完成运行、2项正推进建设中。

三、民生导向,优化环境监督管理

(一)严格环境执法处罚。2022年以来,我分局进一步加大环境监察执法力度,截至目前(10月31日),共出动环境执法人员9174人次,检查企业(污染源)1800家,利用节假日、夜间等时机展开环境执法联合行动39次,对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超标排放污染物、不正常使用治污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立案处罚27宗,责令停产整治2宗,处罚金额315.05万元,有力打击了环境违法行为。同时,落实“两法衔接”工作,2022年我局共录入“两法衔接”系统5宗案件,5宗案件均第一时间移交公安机关处理,部分案件采取与公安联动方式,邀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有力打击环境犯罪。同时,严格抓好环评机构处理处罚,2022年共受理环评机构违法行为立案7宗、下达环评处理决定书6宗(1宗不予处罚),其中,生态环境部交办1宗环评抄袭案件,已依法严格进行处理处罚,对环评编制单位进行失信记分10分并处以罚款。

(二)切实回应环境信访。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思想,扎实做好涉环境信访调处工作,落实环保投诉热线24小时值班制度,畅通“12369”等各种投诉渠道,及时办理各类污染纠纷和矛盾,确保做到“早排查、早化解、早控制、早解决”。今年以来共受理环境信访投诉1552宗,处理率和办结率均达到98%以上,较好地调处了陈江变电站、潼湖生态园及多处废气噪音扰民等群众反映强烈的信访事项。

(三)积极应对行政复议诉讼。认真落实行政机关出庭应诉制度,坚持行政首长出庭制,行政负责人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今年以来,市法制局审议我局3宗行政复议案件,其中1宗企业撤诉,2宗维持处罚决定。惠州市中院审议我局二审案件1宗,已维持我局处罚决定;惠城区法院审议我局一审案件3宗,目前正审议中。

(四)支持企业发展,优化监管柔性化。坚持以守护环境安全为工作重心,对故意违法、恶意排污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对造成环境危害的企业严格进行顶格处罚。,今年以来,共责令关闭企业2家(东方魅力、荣大五金)。同时,严格落实“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理念,探索开展生态损害追偿,建立健全生态损害工作机制,探索开展全市首宗生态损害赔偿案件磋商工作,目前已向市中院递交起诉进行诉讼追偿。积极支持企业稳定发展。,今年以来,先后在全市率先实施《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优化生态环境执法的通知》、《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对环保领域常见的环评审批、投产验收、生产排污共3类5种情形,如符合违法行为轻微、违法行为主体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等具体情节的免予处罚。

四、创新形式,加强学法普法教育

(一)积极开展领导干部学法普法教育。坚持领导干部带头学法,中层以上干部在分局局务会上进行2期环保法律法规的授课,组织全体在职在编人员参加广东省国家工作人员学法考试,并安排所有执法人员参加广东省行政执法系统考试。

(二)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制定了《仲恺高新区环保分局2022年“谁执法谁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全面抓好“七五”普法工作,深入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要求普法宣传贯彻到分局行政审批、行政检查、行政执法全过程,加强宣传全面依法治国、生态文明思想,深入开展“宪法”宣讲活动,建立以案释法制度,做好分局干部职工的学法工作,不断提升辖区群众的环保意识。

2022年以来,开展“每会学法”活动8次、民法典及“新固废法”等专题宣传5场次,组织行政复议诉讼现场庭审旁听活动6场次,印发分局普法工作简报5期、并组织各类“法律六进”深入普法活动近30批次,取得了一定的法治建设成效。

五、优化服务,推进数字政务工作

完善政务服务事项。按照市区政务中心部署,对纳入广东省政务服务系统的200多项行政事项进行完善,按规范压缩审核时限、精简办理流程,不断办理事项的在线网办率,扎实推进电子印制集成办理流程。推进部分事项下放。对专业技术要求低、镇办能承接的行政处罚、公共服务事项进行下放,目前,已按照市级部署将11项拟下放的行政处罚事项组织了专门的集中培训。此外,及时高效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2022年办理人大政协建议提案16件,全部按时间节点完成。

六、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仍有待加强。重结果、轻程序的情况仍然出现,少数个别人员不重视执法证考试,未能通过考试,对分局整体执法工作调配产生了影响。

(二)部分科室对重大决策理解不到位,特别是使用大额财政的事项。未能结合分局的实际情况及时上报重大决策事项,对重大决策的程序有抵触情绪,认为会影响效率。

(三)谁执法谁普法的意识仍有待加强。部分科室、人员对谁执法谁普法理解不准确,认为普法宣传是法规科、综合科的任务,不未能在日常工作贯彻落实普法要求。

(四)专业法律人才欠缺。国家全面推行依法治国方略,企业、公民法律意识急速上升,违法成本高成为悬在企业头顶的一把利剑,行政复议、诉讼率高企会成为今后的常态,但目前我局在编干部无法律专业人才,只能依赖法律顾问应对当前局面,对推行依法治国方略缺乏专业知识保障。

七、下步工作打算

一是继续加强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制定分局2022年度法治建设建设工作方案,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理念,加强法治意识培育,坚决履行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全面加强干部职工学法、懂法、尊法、守法水平。

二是继续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制定分局2022年度法刺客宣传工作方案,重点抓好“新固废法”等新实施的法律法规宣传。此外,提前谋划做好分局执法人员的学法培训以及以村居为重点的普法宣传工作,不断创新形式,提升法治建设成效。

三是继续加强依法行政工作水平。落实法律顾问驻点制度,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要求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对重大案件执法现场提供法律支持服务,要求法律顾问跟随执法人员外出行政执法,为行政执法提供现场法律建议服务;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法治审核、全过程记录三项制度,落实“放管服”要求,优化营商环境。

四是依法做好行政处罚、环评机构处理处罚各项工作,不断完善法制审核流程。对于故意非法排污、情节恶劣的环境违法行为坚决予以处罚,持续保持环境高压态势,同时,严格执行自由裁量标准,对于符合行政处罚免责情形的,及时督促企业整改提升,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五是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追偿机制。及时与上级保持紧密沟通,深入领会贯彻广东生态环境损害追责实施方案精神,对发生突发环境应急事件、涉嫌环境污染罪等造成较大环境损害的环境违法案件作为线索,及时督促责任科室履行追偿程序。

六是继续落实做好双公示信用数据报送及政务事务系统梳理、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事项报送工作,同时,配合市区落实下放镇办事项的督促指导工作。此外,按照市区部署,督促落实分局执法人员及干部职工的学法考试。

七是继续抓好人大政协议案提案的办理工作。按照人大政协办责任分工,及时汇总相关单位办理意见并按要求反馈落实。

附件:

自查表

填报单位:仲恺生态环境分局填报时间:2022年11月20日

类别

项目内容

数据

备?注

一、依法行政能力建设

1、自行组织的有领导干部参加的学法普法及依法行政讲座和培训(场数)

30

不包括参加统一组织的学法普法活动

重大

行政决策

2、是否制定并向社会公开本单位2022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3、重大行政决策通过门户网站、微博、微信、报刊、座谈会等三种以上方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比例

规范性文件

4、年度内印发的本单位起草主办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件)

无规范性文件

5、年度内,是否按照文件清理工作要求,对本单位设立以来以本单位名义印发的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经梳理纳入处理范围(包括保留、废止、修改)的文件数量(件)

行政执法

6、在执法实践中,是否已在处罚决定书、告知书等执法文书明确说明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7、在办理业务时是否仍然向群众和企业索要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材料

8、是否在官方网站公布权责清单

9、是否在官方网站公布执法全过程记录事项清单

按要求落实

限于用音像记录某些现场执法活动的执法事项或环节

10、是否在官方网站公布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

对纳入清单的执法决定事项,应当开展法制审核

11、是否在官方网站公布执法和办事流程

12、是否在官方网站公布行政执法结果

目前限于公开双随机抽查情况及结果、行政处罚结果、行政许可结果

13、持有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人)

22

14、本年度作出的行政处罚(件)

27

15、本年度办理的行政许可(件)

608

五、依法行政监督

16、年度内,办理人大政协建议提案数量

16

包括主办件与会办件

17、是否按规定编制、公布部门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

18、年度内,办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件)

19、是否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电邮、网址等投诉渠道

六、化解

行政争议

20、2022年本单位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存在不答辩问题的案件数(件)

限于行政诉讼

21、2022年本单位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存在不应诉问题的案件数(件)

限于行政诉讼

22、2022年本单位不反馈司法建议采纳情况的来文件数(件)

包括各级司法机关发来的司法建议

23、截至目前,本单位尚未履行完毕法院生效行政裁判、并且没有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案件数(件)

不限于2022年度,包括以前积案

24、截至目前,本单位尚未履行完毕法院生效行政裁判、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又违反协议未按约定履行的案件数(件)

包括单位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

25、年度内行政诉讼中本单位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数(件)

4

26、本单位公职律师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