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律援助的理解(6篇)
对法律援助的理解篇1
高唐县法律援助中心
作为一名多年来从事基层一线的法律援助工作者,通过多年的工作实践,在认识到当前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以外,也更清醒的认识到基层法律援助网络建设的完善是做好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前提。针对这一认识,浅淡如下。
我国法律援助的对象主要是生活比较贫困的群众和一些特殊社会群体,我国是个农业大国,有近80%的的公民都生活在农村,农村的经济发展远远落后于城市,农村的生活水平和农民的人均收入都是比较低的,经济的落后使得教育水平无法提高,从而导致农民整体的科学文化素质和精神道德素质不高。所以法律援助工作的重心应该放在农村,而针对有80%量的农民国情来说,单单靠法律援助中心以及律师的力量是微乎其微的,所以必须要加强部门联动,建立起社会共同参与的法律援助工作格局,才会尽最大可能地完成法律援助最初所设立的目的。而就现实基层网络建设中还存在着很多问题。
首先,就拿我县而言,自2000年开始,就开始联合老龄委、妇联、残联等部门成立了法律援助联络站,2001年在全县各乡镇也建立起法律援助联络站,并先后与民政、工会、共青团、劳动等部门联络成立了法律援助联络站,可以说网络建设这一块已经十分完善,并且这一网络在为社会稳定、政府依法行政也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政府只在有有问题时想起了法律援助,而法律援助做为政府的一个责任,在法律援助运作的体系与管理上还没有体现政府的重视,还没有推动法律援助工作的积极举措,这必然导致法律援助在政府实际工作中不能得到有效的贯彻和落实,也必然导致依托部门、依托乡镇、村(居)委、社区设立的法律援助站联络站难以有效发挥职能作用,甚至形同虚设。
其次,部门形成合力是基层法律援助网络亟待解决的问题。仍以我县举例,我县基层法律援助网络覆盖面非常广大,但在实践操作中缺乏一个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的体系和体制。虽然我们在最初也设立了由政府主要分管领导、各部门领导组成的法律援助委员会,但法律援助却往往会因为每一届政府重视的不同程度而有着不同的待遇,法律援助中心本身是隶属于县司法局的二级半机构,对各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没有管理、考核、监督的职能和权力。所以,法律援助工作通常是司法行政部门唱独角戏”,经常是催着政府动,喊着部门来,牵着站点走。例如:在日常的工作中,有些部门联络站为了推诿责任,口头打发咨询人、申请人、信访人来找法律援助,而根本不仔细审查是否属于法律援助范围,是否属于涉诉涉法事项,这也无疑又加重了法律援助中心的另一负担。所以就如何使这一社会力量形成合力,发挥更大的作用,还有待于一些制度和政策的出台,而单靠某个县或某个地区中心争取是办不到的。即使办的到,也不可能是长期性的。
第三,基层法律援助联络站的联络人员就目前来讲全是兼职,就文化程度来说,现在基本都是大专以上,而再要求是法律专业人士就显的非常苛刻了,就现在基层司法所来说,本身人员就少,但牌子不少,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社会矛盾调处中心、法律援助工作站等也都设在他们那里,他们在承担自身职责的同时,大部分还都承担着各乡镇所指派的任务。特别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法律援助工作站同设于司法所,就很难理顺两者的关系,也很难把握居中调解和一方权益的角色,所以很难实现两者价值取向的统一。再如联络点的人员是由村、社区的人民调解员担任,别说是法律专业人员,就是其文化程度能达到高中的就是很不错的了。所以在业务工作中就很容易存在这样那样的弊端。所以大部分的工作还是中心来完成,他们只是起到一个地熟、人熟,可以容易沟通的作用。有的遇到受援问题,干脆直接告诉受援人说去找法律援助中心。
基于以上实践分析,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点来改善目前基层网络建设的现状。
一、完善法律援助机制,加强政府责任的落实。
《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只有在政府的统领之下,才能引起各相关单位的重视,才能有效地联动现有的法律援助网络。首先要成立一个法律援助协调议事机构。其次,政府要完善法律援助地方规章,规范和研究推进法律援助发展的措施和办法。第三要将法律援助工作列入各级党委、政府为民办实事的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建立考评监督机制,同时将任务分解细化,量化到各相关单位。第四是上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应给予政策指导,加强目标管理,有效地落实基层政府责任。第五是在原来办案补贴预算外,还应提供法律援助网络建设的硬件、软件配置经费和日常工作经费保障。
二、理顺管理体系,体现法律援助的权威性。
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代表政府履行职责,同时承担管理和服务双重职能,目前法律援助机构的定性还不明确,有的地方是行政单位,有的地方是事业单位,有的地方仍是属于司法行政机关内部的一个科室。这也就导致法律援助机构对外缺乏权威性。因此,理顺管理体制有利于法律援助机构名正言顺地开展工作。明确法律援助工作的领导管理、组织实施和业务指导职责,赋予其与管理对应的职权。同时,将法律援助机构就行政与事业进行统一定性。
三、培训适格人才,保障法律援助职能运行。
经了解,最近几年,各县市在基层法律援助网络建设上都非常重视,在县、乡、村以及各部门之间都形成了纵横交错的网络体系。而其作用之所以发挥不充分,主要还是人员不专问题。比如现在很多地方基层司法所都已垂直管理,完全可以在司法所内部配备一至二名法律援助专门人员。具体负责辖区内法律援助申请的初审、提供法律咨询、联系受援对象、参加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民调解。
在残联、妇联等相关部门则可以实行联络制度,由相关部门自行配备专职人员进行负责,对遇有法律援助事项的可以及时与法律援助机构进行联络,做好受援对象的交接受理工作。
在公安、检察、法院中,可以利用建立联系制度和定期召开联系会议等方式开展工作,比如在公安、检察阶段提前介入,诉前调解。总之,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实现应援尽援”的目标。
同时,鉴于当前从事法律服务的人员无法满足受援需求的情况,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有利于弥补现有法律援助人员专业素质偏底、工作热情和工作积极性不高和工作效率低下等等不足。为社会组织和志愿者主动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搭建一个平台,要充分调动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的积极性,充分利用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力量募集资金,补充财政资金的困难和不足。
对法律援助的理解篇2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十七届五中全会和市人大三届六次会议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民,通过继续实施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努力把法律援助建设成为全市司法行政的品牌,成为全市司法行政服务大局的亮点,成为党和政府密切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为法治黄冈、和谐黄冈、平安黄冈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二、目标任务
为经济困难群众和农民工料理法律援助案件1350件以上,根据市政府法律援助为民办实事项目确定的目标任务和省司法厅目标责任书要求:进一步增强法律援助提供能力。料理其他法律援助事项13500件以上。
并以法律援助中心为平台,各县(市、区)应根据所辖各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的情况进一步分解任务。动员其他法律服务力量,共同参与法律援助为民办实事项目。全市每个律师事务所必需组织和集体参加1次与法律援助为民办实事相关的公益活动,认真料理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每个司法鉴定机构至少操持5件法律援助案件;每名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料理法律援助案件或参与公益性活动不少于2件(次)
三、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当好党委和政府的顾问,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切实履行好组织、指导、实施和监督的工作职责。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视和支持,为法律援助工作寻求人、财、物的支持,努力做到四个纳入”纳入当地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纳入各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支持,协助解决法律援助工作中遇到实际困难和问题,为法律援助工作顺利开展发明良好条件。要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实施“一把手”工程,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班子成员共同抓,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领导工作格局,实行市、县(市、区)两级司法行政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包片挂点责任制,分片包干、分类指导,确保法律援助工作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进一步增强法律援助的管理能力
争取全市法律援助机构全部纳入司法行政机关序列或实行参公管理,1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各地要加大与编制部门协调力度。切实加强法律援助机构管理职能。要依照规范化建设要求,县以上法律援助机构要有单独的办公场所、沿街一楼的接待窗口、单独的法律咨询室、醒目的法律援助统一标识、工作所需的办公设施、残疾人无障碍通道,有完善的工作台账和业务档案。要进一步加强对乡镇司法所和工、青、妇、残、老、军等行业部门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外设立的法律援助联络点的管理和指导,不时规范基层法律援助工作。今年要加大对外出务工人员服务力度,外地外出务工人员相对集中的外省、市、县新设立5至7家工作站、点,有效扩大法律援助服务网络。
制定规划,2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重视法律援助年度培训工作。明确目标,注重效果,建设一支强有力的法律援助队伍。要聘请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社会形象佳和热心公益事业的资深律师作为法律援助的专家律师,建立自己的法律援助专家团队。要鼓励和吸收社会力量支持和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志愿者工作和管理制度。
坚持“统一管理、统一审查、统一指派、统一监督”原则,3加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各地要进一步完善质量保证措施。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管理、档案管理、经费管理等工作制度,严格依章办事,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各地要研究制定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规范,构建科学合理的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切实加强对法律援助案件料理全过程的监督,确保法律援助服务质量。
凡是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都要给予援助;凡是要求解答法律咨询的都要热情、耐心、细致地接待解答,4提高法律援助服务效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教育广大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和法律服务人员认真履行援助义务。做到有问必答;凡是承办法律援助案件,都要热情服务,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法律援助案件的监督管理,定期对法律援助案件当事人进行回访,不时改进服务质量。市局将在10月份开展“全市法律援助十大服务民生典型案例”评选活动,以进一步提高全市法律援助社会效果。
积极建立和完善平台运行的各项管理制度,5完善咨询平台。要优化“12348法律援助咨询自动化平台软硬件功能。确保有专人负责管理、有专门的统计台帐、及时回复录音咨询等,加强律师轮流坐班工作机制,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全天候不间断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三)进一步拓宽法律援助案件受理范围。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试行新的经济困难规范,一是放宽经济困难规范。改变依赖低保线的做法。使更多受援对象获得法律和政策上的援助。二是扩大补充事项范围。鼓励各地把医疗事故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假冒伪劣农业生产资料和假冒伪劣生活消费品责任事故纠纷,以及农村土地、养殖水域、林地经营权纠纷等重要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同时把与社会稳定密切相关的涉法案件和涉法纳入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三是定期调整援助范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援助对象实际需要,定期对法律援助范围、对象进行修订,加大对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等五类困难群体的援助力度,最大限度的做到应援尽援。四是拓展法律援助网络申请渠道。各地尝试运用网络资源,充分发挥QQ微博等网络载体开通网上交流平台,利用网络的强大功能为群众服务。
四)进一步突出重点。
提高效率,各地要简化程序。降低本钱,疏通农民工法律援助渠道,完善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机制。一是进一步完善《农民工法律援助实施细则》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规范》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供求数量适当修改和完善,以务实的态度合理分配法律援助资源。二是进一步疏通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渠道。要加强以武汉乡村圈为重点的城际之间的协作,积极探索农民工法律援助异地协作的有效方式和途径,切实为解决农民工切身利益问题服务。要加强向外省延伸机制,建立农民工输入地与输出地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方便农民和农民工就近申请法律援助。三是进一步健全完善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工作机制。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操持;对农民工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两类案件,一律免除审查经济困难条件。进一步提高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的服务质量,对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的各个环节进行规范和管理,积极建议采取代书、诉讼指引、非诉讼调解等便当服务方式,为农民工提供高效的法律援助。四是进一步加强对料理农民工案件的法律援助人员的业务培训。培训一批熟悉维护农民工权益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案件料理技巧的法律援助专职人员,提高农民工工资报酬和工伤事故两类案件的法律援助水平。
五)进一步增强法律援助的维稳能力
坚持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为第一责任,各地司法行政部门要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为抓手。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工作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中的积极作用,努力做好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工作,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要把调解优先原则落实到法律援助工作中,料理法律援助案件时,根据案情需要,引导当事人采取调解、和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纷争,化解矛盾。要在法律咨询、案件料理等工作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注重做好理顺情绪、安定人心的工作,引导公众理性表达利益诉求,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积极参与处置涉法涉诉案件,有效疏导化解矛盾纠纷。要认真做好法律援助舆情分析和报告工作,建立惯例演讲机制和制度,全面收集工作中了解和掌握的社情民意,认真撰写舆情分析演讲,为领导和部门决策提供参考。
六)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宣传工作
做好配合工作。今年全省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活动主要包括:纪念建党90周年法律援助宣传活动、省法律援助条例》出台宣传活动、省政府法律援助为民办实事项目大型效果展、电视台《法律援助在行动》栏目宣传活动。各地要掌握每项活动的具体内容和时间进度要求,一是依照司法部、省厅有关宣传活动布置。统筹布置,及早准备,保证每项活动宣传任务顺利完成。二是结合实际,针对性开展地方特色宣传。市局计划4月份在全市范围举行“法援在身边”系列大型宣传活动,各地要认真谋划好宣传的内容和切入点,组织好各方面的宣传力量,利用各种宣传平台,勇于创新,不时增强法律援助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营造更有利于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社会氛围。三是加大对典型案例的宣传力度。各地要积极上报重大影响的案例,市局将与电视台、报社积极联系,对有关案例实行跟踪报道,计划6月和12月底在电视台制作两期专题节目,宣传法律援助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和国家法治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司法行政机关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的措施和成效,让社会各界更多地了解支持法律援助工作,展现新时期法律援助工作者的良好形象和精神风貌。
七)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保证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本级财政依照《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4〕127号)和《司法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意见》司发通〔2006〕69号)积极设立本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各级法律援助中心的法律援助业务经费(包括办案补贴费、培训费、宣传经费、设备购置费等)应继续按照《省法律援助方法》省司法厅、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法律援助经费保证和使用管理的通知》鄂司发通〔2004〕87号)规定予以落实。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依照当地的法律援助工作量,建立起法律援助的最低经费保证机制(市法律援助中心每年不少于50万元,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每年不少于20万元)并随经济发展逐步增加。
三、实施方法
一)准备阶段
对为民办实事项目进行全面布置和安排,市司法局于今年3月召开全市司法行政工作会议。并与各县(市、区)司法局签订目标责任书。各县(市、区)司法局应主动向当地政府作专题汇报并提出具体实施意见,经政府批准后,布置组织本辖区的实施工作。各县(市、区)司法局要主动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实施阶段
各县(市、区)司法局要严格依照市政府为民办实事的工作要求和目标责任书,自今年3月起。结合外地特点制订工作计划,组织法律援助专职工作人员、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援助人员,开展为困难群众和农民工提供无偿法律援助的具体工作。
三)督办落实阶段
市局将就法律援助有关问题联合开展一次县市区之间的交叉检查,今年6月份。深入各地进一步了解、掌握基层工作的实际情况,并就交叉检查结果,同步召开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督办会和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现场会暨经验交流会,督导工作进展,交流工作经验,解决有关问题。各县(市、区)司法局每季度末向市司法局演讲项目分解任务完成情况,市司法局每季度向市政府演讲一次项目总体实施进展情况,进一步推动全市法律援助工作深入开展。
对法律援助的理解篇3
这次全州法律援助工作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落实全省法律援助工作会议精神,分析探讨当前法律援助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总结今年上年全州法律援助工作,安排下阶段全州法律援助工作。刚才,传达了全省法律援助工作会议精神,对有关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我完全同意,请大家认真抓好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
下面,我就如何深入贯彻落实全省法律援助工作会议精神,推进全州法律援助工作的新发展,讲三点意见。
一、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
法律援助制度是为困难群众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维护合法权益、促进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途径和手段,是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快、社会矛盾多、体制不完善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社会转型时期,尤其是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经济发展面临新的困难,民生问题日益凸显,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种思想因素不断增多。做好新形势下的法律援助工作,通过法律援助,及时帮助困难群众依法解决劳动争议、土地承包、房屋拆迁等群体性矛盾,对于落实中央“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决策部署,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温暖和凝聚民心,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在党的领导下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法律援助通过依法履行辩护和职责,帮助困难群众平等参加诉讼活动,促进案件公正审理,使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这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也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州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法律援助事业有了较快的发展。但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州目前法律援助整体水平与人民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援助需求还有不小差距,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体现在: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还不完善;法律援助机构专职人员不能满足需求;法律援助服务效率和办案质量有待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偏低,且少数地方办案补贴不能及时发放;法律援助的宣传力度不够,社会影响力仍需加大等等。对此,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提高对法律援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不断增强工作积极性、主动性,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法律援助工作会议精神和新修订的《省法律援助条例》,努力解决好制约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努力提高法律援助的覆盖面和工作水平,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推动全州法律援助工作又好又快发展,促进全州社会和谐稳定。
二、进一步发挥法律援助职能作用,努力促进民生问题的解决
(一)要做好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的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在把握新修订《法律援助条例》内容和要求的基础上,全面、准确了解困难群众在民生问题方面的法律需求,进一步放宽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降低法律援助门槛,积极为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提供诉讼和非诉讼,帮助他们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使他们能够安居乐业。要密切关注因金融危机引发的失业、劳资纠纷和伪劣农资农药造成农民较大经济损失等多发性问题,及时开展专项法律援助工作,最大限度把矛盾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
(二)要积极探索法律援助服务民生的有效途径。要完善便民利民措施,使法律援助工作更加贴近基层、贴近群众,更好地服务群众。当前正在开展的“法律援助大回访”活动和即将进行的“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就是积极服务民生的一个有效途径,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切实将这项活动做好、做扎实。要深刻领会活动内容和要求,切实加强乡镇、村居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尽快实现“一乡一站(法律援助工作站)”、“一村一员(法律援助联络员)”的目标。要完善接待场所和服务设施,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工作站点作用,畅通申请渠道,方便困难群众特别是农民工、残疾人等申请获得法律援助。要简化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和审批程序,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援助。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满腔热情地为群众服务,把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融入到办理每一个案件当中,从程序到实体,从过程到效果,让人民群众在接受法律援助过程中切身感受到社会的公平正义。
(三)要积极拓展法律援助非诉讼调解功能,平和解决社会民生问题,达到最佳社会效果。新时期推进法律援助工作,最核心的是要解决法律援助的目的问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方方面面的问题更多地体现为法律纷争,需要法律手段予以解决。法律手段包括诉讼手段和非诉讼手段。运用诉讼程序解决问题,是法律最后的救济措施,也是不得已的必要措施,但诉讼往往成本高、代价大。与此相比较,非诉讼手段就显示出成本低、代价小的明显优势。我们既要坚持运用诉讼手段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又要善于运用非诉讼手段化解矛盾,减少诉讼成本,减少社会纠纷。司法行政工作在以非诉讼手段化解矛盾纠纷方面具有独特优势。普法教育工作核心是增强人们的法制观念,引导大家依法依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做守法公民;人民调解就是要主动地、预防性地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法律援助工作也要体现这一点。在工作中,绝不能片面追求诉讼的数量,而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能够用和解的方法,就不要用诉讼手段解决。
(四)要充分发挥法律援助的法律预警功能,促进从源头上解决民生问题。法律援助工作直接面向社会、贴近群众,直接了解社会的一些情况、动态,掌握大量的信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要有大局意识、全局意识,把工作中掌握的一线信息加以综合,特别是要及时发现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民生诉求,及时向党委政府反映,以利于党政领导及时掌握社情民意,进行正确决策,避免因某些决策脱离社情民意而侵害群众权益,引起社会矛盾,从根本上解决民生问题。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进法律援助工作良性循环发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经费,推进法律援助工作正常开展。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做好新形势下的法律援助工作,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各级各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把法律援助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贯彻落实好黄康生副省长在全省法律援助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对今年未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的册亨县,必须在年纳入财政预算,已纳入财政预算的要逐年增加法律援助经费,使其适应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法律援助工作要求,推动全州法律援助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法律援助工作是一项基础性、群众性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省法律援助条例》,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这项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积极主动去沟通协商,进一步建立协调沟通机制和反馈机制,及时解决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进一步加强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建立刑事、民事诉讼法律援助与相关部门的配合协调和衔接机制;进一步加强与劳动仲裁的衔接机制,保证法律援助仲裁案件当事人顺利进入仲裁程序;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鉴定机构的沟通与协调,减免或缓收法律援助案件的相关鉴定费用;进一步加强与政府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老龄委、残联等部门沟通协调,互通工作信息,共同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力求做到凡是符合条件、需要法律援助帮助的困难群众,都能够得到法律援助。凡是有部门可以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都要热情吸收,努力形成党委、政府重视,有关部门支持配合、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三)加强监督管理,改善服务,确保经济困难群众得到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进一步加大监督管理力度,确保法律援助工作规范运行。要建立健全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案件服务质量跟踪反馈制度、开庭旁听制度、结案评估制度和案件抽查制度等,不断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要通过公开投诉电话等形式,畅通受援人投诉渠道;通过向公、检、法等机关和受援人发放法律援助意见反馈卡等方式,对法律援助人员的执业情况进行全方位的监督。要将办案质量和办案补贴相联系,激励法律援助人员不断提高办案质量。要坚决杜绝法律援助有偿服务,保障法律援助规范实施,确保困难群众得到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
对法律援助的理解篇4
关键词:法律援助和谐社会共同责任困境对策
“民主法治”、“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之义。[1]法律援助对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以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党的十六大把“社会更加和谐”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提出,十六届四中全会又把“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作为党执政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重申,十六届五中全会再次把“加强和谐社会建设”作为“十一五”计划的重要目标。因而,在构建和谐社会目标下法律援助,其与和谐社会的关系,探析法律援助所面临的困境以及寻求解决的措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法律援助与和谐社会
法律援助又称法律扶助或法律救济,英国《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将其定义为“在免费或收费很少的情况下对需要专业性法律帮助的穷人所给予的帮助”。[2]法律援助制度是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保障公民享受公正法律保护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否建立起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被认为是衡量一个国家法制是否健全,司法人权保障机制是否完善的重要标志,也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程度的重要标尺。法律援助对和谐社会的构建也有着重大作用。
1、法律援助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要条件之一。“权利的充分赋予和权利的有效实现与保障是法治的基本内涵之一”,[3]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不是只是通过立法把各种权利赋予社会公众,没有必需的司法保障制度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再完善的立法也可能是一纸空文。法律援助制度旨在对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保护其合法权益,保障其法定权利得以实现而不致成为空中楼阁,它能够保证让每一位社会成员不因条件和社会地位的差别,平等地享受到法律的终极关怀,是“一个法治健全的国家不可或缺的司法救济机制”,“法律援助制度是保护公民权利、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的必然要求”。[4]而法治是和谐社会实现与维系的必要社会环境。
2、法律援助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正义。“法律公正是社会正义的基本内容,司法公
正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5]”司法公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是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6]一个司法不公正的社会无论如何也不能被称之为”和谐社会“。法律援助保障司法公正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保障公民不受经济困难等因素之,获得其他有支付能力的公民所享有的法律服务,平等地行使诉讼等权利;另一方面就是使审判程序正当化,平衡控、辩双方势力,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辩护,避免不公正判决。司法公正使社会成员信任法律从而更加遵守法律,遵纪守法也是社会和谐的体现。
3、法律援助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机制。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完成改革和的繁重任务,必须保持长期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然而,随着改革发展的深入,各种社会矛盾也逐渐暴露:由于拖欠民工工资产生的暴力事件、自杀事件,征用农民土地与城市拆迁问题产生的群众上访并与政府发生冲突的事件近年来诸见报端,影响到社会和谐与稳定。究其原因,很大程度是因为群众因经济原因或法律意识薄弱同时又没享受到必要法律援助,而使事件未能在法律范围内解决而产生社会不和谐之音。因为弱势群体得不到社会救济,不能得到法律帮助,遇到问题就有可能铤而走险,甚至运用暴力手段来获取心理平衡,这将严重影响社会稳定。[7]法律援助作用的充分发挥能使上述事件在法律框架内得到解决,避免社会冲突与动荡,达到和谐社会“安定有序”之要求。
二、法律援助:构建和谐社会下的困境
中国的法律援助建设始于1994年司法部首次公开提出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设想,经过十一年发展已取得一定成就。但应该看到,法律援助在现阶段还面临着种种困境。
1、立法困境。法律援助立法所面临的问题主要是立法层次不高,已有法规过于粗糙。到为止,“《刑事诉讼法》与《律师法》的相关规定[8]和《法律援助条例》构筑了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原则和框架,是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法律根据”。[9]笔者认为,涉及到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宪法原则及千千万万弱势群体切身利益的法律援助制度,只有两部门法的零星规定及一部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来规范,不仅存在缺乏对社会团体、法律院系开展法律援助的管理及人员身份问题规定的缺陷,而且也难以令地方政府对法律援助事业给予足够的重视,这在地方政府对法律援助的经费支持上已有体现。而在国外,人们对法律援助的重视已经提升到了以宪法规范来加以保障的高度。如意大利1949年宪法第24条规定:“贫困者有在任何法院和答辩可能性,应由特别制度保障之”。
2、供需困境。我国现有的法律援助人员所能提供的法律援助还远不能满足我国社会对法律援助的需求。据统计,“我国城市贫困人口有2000万,贫困人口有6500万,共8500万。如果按照贫困人口中1%的人需要法律援助,则每年有85万件法律援助案件;又据有关部门统计,全国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有3亿多,如果按万分之一的未成年人需要法律援助计算,则每年有3万多件法律援助案件;又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调查结果,我国的残疾人有6000万,按1%的残疾人需要法律援助计算,每年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就有60多万件;同时,据《1999年中国统计年鉴》,截至1998年我国已有65岁以上的老年人9240万,同样按1%计算,则每年有92万多件法律援助案件。上述几项相加,每年大约有387万件法律援助案件等待办理。以上计算尽管存在交叉,但仍属极为保守的数字“。[10]就目前而言,我国的法律援助案件和事项绝大多数需要律师提供帮助,按每位律师每年无偿办理1-2件法律援助案件计算,我国现有的12万律师只能办理12-24万件法律援助案件。供需之间严重的失衡现象凸现在构建和谐社会下法律援助困境亟待解决的迫切性。
3、资金困境。我国法律援助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拨款,资金来源的单一性在现阶段决定了法律援助资金困境的必然性。据日前司法部公布的数据,2004年全国各地法律援助财政拨款总额为2.1712亿元,[11]分摊到我国13亿人身上,人均法律援助经费仅一角多钱!而2004年全国法律服务人员实际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为190187件,[12]按每件案件花费1200元计,[13]2004年法律援助经费需2.2822亿元,仅2004年实际办案经费缺口就已经高达1110万元!而根据预测,我国贫困人口、残疾人、未成年人以及老年人每年亟待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每年就大约有38.5万件,每年亟需的法律援助经费就达4.62个亿,是目前财政拨款的两倍!法律援助经费的缺乏严重影响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
三、构建和谐社会下的法律援助:国家与社会的共同责任
当前法律援助在立法与实践中面临种种困境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我们对其性质的认识存在偏差,要进一步发挥法律援助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必须明确法律援助的性质。
1997年5月20日颁布的《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把法律援助定义为:“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法律援助条例》没有明确给法律援助下定义,学者根据其内容将法律援助定义为:“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和社会志愿人员,为某些经济困难的公民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14]还有学者认为,“法律援助,是指当事人确需律师的法律服务,却又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由国家负责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制度”、[15]“法律援助是国家以制度化、法律化的形式,为贫者、弱者和残疾者提供法律帮助”,[16]等等。
纵观对于法律援助的诸多定义,虽然各个定义或许在受援主体或施援方式上略有区别,但是却无一例外地有着共同的理念基础——强调法律援助的国家责任性。“国家是法律援助的主体”,“国家是法律援助义务的承担者”,“法律援助的实施是受国家法律保护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一种国家义务行为”。[17]无论是国家还是学者,在对于法律援质的认识上,都过于强调其国家责任性,而忽视了法律援质的另一面——社会责任性。笔者认为,在构建和谐社会下的法律援助应该是国家与社会的共同责任。理由如下:
1、法律援助从社会责任到国家责任的发展经历了漫长的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慈善行为阶段。从其在英国产生的15世纪到19世纪末以前,法律援助通常被认为是律师或其它社会组织因职业道德或为了公共利益的要求,通过免受或减收费用而自发地向贫困者提供法律援助的一种慈善行为,即此阶段法律援助是社会的责任。第二阶段是国家职权行为阶段。20世纪中叶以来,随着社会平等的观念进一步普及和人民权利意识的提升,以及人权保障运动的高涨,法律援助制度成了国家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即国家通过适当的法律援助计划,使包括贫穷者和其他某些社会特殊群体在内的每个人都公平地获得司法保障和救济的机会,法律援助不再是社会责任的慈善行为,“而被公认为是各国政府的责任”。[18]法律援助在西方从社会责任上升到国家责任并不是一蹴而就的,无论是社会责任还是国家责任都是历经社会综合因素磨合后与之相适应的。中国自1994年引入法律援助制度至今只有短短11年,法律援助的国家责任性受国情制约难以充分实现,因而必须重视其社会责任性。
2、法律援助国家责任性的实现以雄厚财政支持为前提。1495年法律援助在英国萌芽时,英国正处于“资本主义的胎动时期”,“也是从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过渡”的都铎王朝。[19]此时封建主义与资本主义博弈下的英国政府的财力不足以实现法律援助的国家责任,因而法律援助必然是社会责任的“慈善行为”。到20世纪中期,英国已发展成为“日不落”帝国,雄厚财政支持使法律援助的国家责任性得以实现。法律援助国家责任的实现必须以雄厚的财政支持也为美国法律援助发展史所证明。20世纪60年代美国总统约翰逊提出“向贫穷宣战”计划,政府注入法律援助的资金稳步增加,法律援助迅速发展,而到80年代里根总统时期,因政府宣布裁减法律援助资金,“将联邦资助削减了35%”,美国法律援助因而立即走向低谷。[20]以中国目前的经济状况及财政收入要完全履行法律援助的国家责任是不现实的。[21]
四、解决法律援助困境的对策思考
明确了法律援助在现阶段是国家与社会的共同责任,以下是笔者对解决法律援助困境的对策思考。
1、提高法律援助的立法层次,完善法律援助体制。
据有关资料表明,法律援助工作开展得比较好的国家,不仅在其国家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中作出有关法律援助的原则性规定,而且都制定有专门的法律援助法,如英国有《法律援助法案》、加拿大有《法律援助法》、美国有《法律服务公司法》、韩国有《法律援助法》,等等,法律援助制度的具体实施被纳入了高规格法律化、制度化的轨道。[22]在中国社会贫富分化加剧而导致客观上出现不公,呼唤构建和谐社会的环境下,我们必须充分认识提高法律援助立法层次的重要性。因此,笔者认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尽快通过法律援助法规,以基本法的层次来规范中国的法律援助工作,使各级党政干部乃至整个社会提高对法律援助的认识,提高公众社会责任感,群策群力,为法律援助工作贡献力量。
2、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法律援助中的作用以缓解供需问题。
据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调研组的分类,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组织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各级工、青、妇、老、残等社会团体设立的法律援助组织,一般是在工、青、妇、老、残的维权或部门,加挂法律援助中心或站点的牌子,据了解,全国妇联系统法律援助中心或站点有2.5万多个,全国工会系统有9000多个;第二类是法律院校设立的法律援助组织,大致可分为法律诊所和学生志愿组织两种情况,全国大约有30—40个法律院校法律援助组织;第三类是除以上两类外的民间法律援助组织,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组织的业务范围一般是咨询、代书、非诉讼调解等,[23]也办理少量诉讼案件。这些组织的援助对象一般都是经济困难的职工、农民工、残疾人、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社会组织的法律援助工作在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缓和社会矛盾,实现公平正义中具有积极作用,充分发挥它们的作用对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要意义。
笔者要强调的是:法学院系应该在法律援助组织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法律院系的事业单位性决定了其应该在法律援助中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方式如下:
——实行诊所法律。“诊所法律教育发端于美国,它借鉴医学院诊所与临床实践的教育模式,在有经验的教师导下,让学生在真实的案件中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其所迫切需要的法律服务”。[24]诊所法律教育是法学院学生对传统课程设置日益不满,积极要求实践性法学教育和为社会服务的渴望日益增长的推动下所形成的。[25]“是法学院在社会对法学院毕业生的能力诸多否定和批评的情势下,对法学院课程设置和教学方式进行反思、检讨和修正的结果”。[26]
2000年9月,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大力支持下,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复旦大学、华东政法学院、武汉大学以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分别开设了诊所法律课程,建立法律诊所并获得显著成效。诊所里的学生在实践性的教学中不仅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效果,而且在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咨询、代拟文书、甚至法律辩护等实践中为我国的法律援助事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截至2005年9月,我国已有35个法律院校开设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27]实践证明,推行诊所法律教育无论是对法学教育改革还是法律援助事业对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28]
——建立法律援助机构。1992年5月,武汉大学成立了我国第一个高校法律援助机构:
“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1995年2月,北京大学成立“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和服务中心”;华东政法学院于1997年成立“华东政法学院法律援助中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在2000年成立了“法律援助与保护中心”,等等。到目前为止,我国已有近20所高校法学院成立了法律援助机构。其中不少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为例,从其2000年成立到2001年11月,短短一年多的时间里接待来访者2500余人,回复电话、信件500余次(件),成功办理60余件法律援助案件,曾创下我国民间法律援助单个案例索赔额之最,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29]实践证明了高校法学院建立法律援助中心的可行性及其对缓解目前法律援助供需矛盾的重大作用。
法律院系无论是以诊所法律教育还是设立法律援助机构的形式提供法律援助服务,都具有独特的优势。
(1)人力资源丰富。我国高校法律院系的教师知识深厚渊博(多数教师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博士化已成为趋势),并且不少教师具有律师执业资格,还有一些是法官出身,具有独立承办重大疑难案件的经验;法律院系的本科高年级学生、法学硕士及法律硕士都是法律知识功底扎实并有志于提供法律服务的热血青年,而且其中有些法律硕士或法学硕士甚至已经通过了全国统一司法,具备了从事法律工作的基本资格。法律院系里的济济人才无疑是一支高素质的法律援助力量。
(2)服务成本低,质量高。法律院系学生无论以何种形式对外提供法律援助服务,都是以学习实践经验、锻炼能力以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目的,一般都不收取任何费用,学校也无需支付工资,更容易实现无偿为经济困难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同时,参与法律援助的学生一般都是学生中成绩好、能力强的佼佼者,他们参与法律援助的工作与其社会实践学分或综合测评挂钩,老师也会对他们的法律援助工作提供必要指导并且在必要时亲自参与其中,因而保证了法律援助的质量。[30]
(3)社会更易于接受。现阶段我国具体实施法律援助的主体仍然是律师,由于律师基于职责所在有时难免要替被公众认为是“罪大恶极”的犯罪嫌疑人辩护,社会公众基于感情在心目中对律师存在误解,认为律师“惟利是图”,甚至可能产生抵触情绪而缺乏对律师的信任。而“法学院学生正直纯洁的风气,敢于伸张正义的勇气和法学院知识权威的形象,以及法学院在政府机构和司法机制中的中立地位,使得普通百姓更容易产生信任感,也更易于案件的及时处理”。[31]
3、多渠道解决援助资金
我国相对落后,财力有限,政府不可能在短期内对法律援助大幅度增加财政拨款已经是不可改变的事实。必须多渠道筹集资金。就目前而言,以下方式是可行的。
(1)进一步争取资金支持,广泛发动社会成员为法律援助捐款。中华民族是有扶弱济贫、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只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引起社会对法律援助事业的高度重视及对其困境的了解,鼓励公司、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其它行业协会以及有经济能力的人捐款,就一定能募集到更多的捐助,[32]同时也可以通过移动通讯、互联网、电视等媒介或现场开展大规模的募捐公益活动。
(2)建立法律援助分担费用制度。法律援助分担费用制度,指多当受援助的当事人因胜诉或由于受到援助的原因而使其经济状况有实质性改善,并且有能力支付法律援助的部分费用时,应当按照规定的分担范围和分担比例偿还部分费用的制度。[33]《法律援助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我国的法律援助服务是“无偿法律服务”,探究其立法目的,无非是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无偿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防止出现有偿服务,损害法律援助事业的形象,其价值取向是使法律援助制度维护社会公正作用得以真正实现。笔者认为,实行法律援助分担费用制度与此法规在价值取向上并无冲突。因为实行费用分担并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而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弥补法律援助经费不足,使法律援助工作得以正常运作的举措,这与有偿法律服务的营利性有着本质的区别,其价值取向也是为了保障法律援助的有效施行。[34]此制度已为多国实践。[35]
(3)在经济发达地区实行律师交纳法律援助金制度。是指律师每年交纳一定数额费用作为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的制度。[36]对发达地区律师尤其是其中客观上没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要求其交纳法律援助金是可行的。2003年专职律师承办一件法律援助案件的经费仅为308.21元,不足于支付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所必需的费、差旅费、通讯费、文印费[37]以及调查取证费,更为重要的是,律师在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时候付出了昂贵的机会成本——律师在承办案件的时候就丧失了承办其它有偿案件的机会。假定律师在可以从有偿案件中获利5000元,[38]即其机会成本的货币表现为5000元,远高于律师所获得的办案经费308.21元,作为理性经济人的律师权衡利益之下难免内心不愿承办法律援助案件,这也是社会律师缺乏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热情的重要原因。实践上,青岛、桂林、北京等城市已经实行了这方面的做法,并受到了律师的欢迎与好评。
(4)发行法律援助福利。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曾同有关部门协商争取在福利公益金中划拨一定比例用于法律援助事业,这个想法目前因现有的所有福利公益金(包括每年新增部分)都已有规定用途而没有实现。[39]既然已有的公益金都有规定的用途,那么可以考虑发行法律援助福利。这样一方面可以彰显法律援助的公益性,促使社会公众意识到自己对公益事业的社会责任;另一方面,本身包含的不菲奖金也足以吸引充满重奖期待的公众踊跃购买。按照通行国际经验,一个国家正常的销售发行规模大约为其国内生产总值(GDP)的1%左右。依此,我国发行潜力可达1000亿元。发行法律援助福利是可行的。[40]
(5)完善法律援助基金管理体系。对于由上述各种方式筹集到的资金,以法律援助基金会的形式进行管理,通过合法运作使基金增值,从而扩大法律援助的可用资金,使纳入基金会管理的资金成为较为持久的法律援助资金来源。[41]
五、结语
法律援助制度在我国的只有短短的十一年,在取得一定成就的同时我们应该看到也应该重视法律援助所面临的困境。而且法律援助所面临的困境是多方面的,解决其困境的也应该是多样化的,本文对论述由于笔者能力问题而存在局限性是必然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的法律援助不仅要对弱势群体施以及时有效之救济,而且还要主动出击,积极维系社会稳定,预防矛盾出现。但就目前而言,构建和谐社会,法律援助任重道远。
注释:
[1]2005年2月19日,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内涵归纳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和谐相处六个要素。参见《人民日报》2005年2月19日讯:《深刻认识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扎扎实实做好工作大力促进社会和谐团结》,载《人民日报》2005年2月20日第一版,转引自张恒山:《略论和谐社会中的公平正义与法律》,载《法学杂志》2005年第4期
[2]谭世贵主编:《中国司法制度》,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46页
[3]胡玉霞:《论法律援助的两个基本问题》,载《江西职工大学学报》2005年3月期
[4]包毅:《法律援助对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作用》,载《中共合肥市委党校学报》2005年第3期
[5]包毅:《法律援助对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作用》,载《中共合肥市委党校学报》2005年第3期
[6]李中春:《法律援助与和谐社会的构建》,载《中国律师》2005年第6期
[7]同前注[5]
[8]《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律师法》第六章规定:“……公民在赡养、工伤,刑事诉讼、请求国家赔偿和请求发给抚恤金等方面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又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获得法律援助。”
[9]宫晓冰主编:《中国法律援助制度》,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22页
[10]宫晓冰、高贞:《中国法律援助的实践、探索与前景(下)》,载《中国司法》1997年第6期
[11]贾午光:《调动资源,有效组织,充分发挥法律援助的职能》,载《中国司法》2005年第10期。此数目相对于2003年已有所提高,但是相对于西方各国仍有巨大差距:英国1996年财政年度中法律援助经费的开支高达16亿英镑(约合人民币210亿元),美国政府一年用于法律援助的经费达48亿美元(约合人民币400亿元),人口仅有1500万的荷兰1991年用于法律援助经费约为3.5亿荷兰盾(约2亿美元),加拿大1994年财政年度中法律援助经费达6.3亿加币(折合人民币35亿元),属于发展中国家的南非2000年中央财政拨付法律援助经费3.2亿南特(相当于同等数量人民币)。参见宫晓冰主编:《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346-347页
[12]贾午光:《调动资源,有效组织,充分发挥法律援助的职能》,载《中国司法》2005年第10期
[13]槐杨:《法律援助供需矛盾解决途径之探索》,载《党政干部论坛》2005年第4期
[14]谭世贵主编:《中国司法制度》,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47页
[15]章武生:《中国律师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243页,转引自林莉红、黄启挥:《论法律援助》,载《社会战线》2003年第6期
[16]肖杨:《建立和健全法律援助制度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动社会进步的实际步骤》,载张耕主编:《法律援助制度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页,转引自林莉红、黄启挥:《论法律援助》,载《社会科学战线》2003年第6期
[17]牟逍媛:《法律援助制度与诊所法律》,载《法学》2002年第8期
[18]谭世贵主编:《中国司法制度》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46页
[19]阎照祥著:《英国史》,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32页
[20]沈红卫:《论法律援助的性质及功能》,载《湖南社会科学》2003年3月期
[21]即使是西方发达国家,他们在实行法律援助国家责任的同时也充分重视其社会责任性——1978年3月2日欧洲会议的部长会议通过决议明确提出:“不应把法律援助的规定视为对贫民的施舍,而应视为整个社会的责任”。参见沈红卫:《论法律援助的性质及功能》,载《湖南社会科学》2003年3月期
[22]林凤章:《我国法律援助的困境》,载《福建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3期
[23]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调研组:《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调研报告》,载《中国司法》2005年第10期
[24]蔡彦敏:《诊所法律教育》,载《环球法律评论》2005年第3期引言
[25]有调查表明,我国高校大部分本科生和研究生都具有参与法律援助的意愿和热情。参见张燕:《对缓解法律援助供需矛盾的几点思考》,载《法治论丛》2004年7月期
[26]同前注[24]
[27]数据来源:中国诊所法律教育网,2005年9月7日
[28]参见刘希贵:《法律诊所教育对中国法学教育与法律援助事业的贡献》,载中国民商法律网2003-12-28
[29]同前注[13]
[30]同前注[13]
[31]孙晔:《中国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载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编:《中国法律援助的与实践——妇女法律援助发展研讨会论文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1页
[32]诚然,要长期维持社会对法律援助事业的捐赠,光靠传统道德维系还不够,还实施一些必要的政策鼓舞社会组织与社会公众的捐赠热情。如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就纳税人向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捐赠税前扣除问题下发了通知,规定纳税人向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捐赠并用于法律援助事业的,可按税法规定的比例在所得税前扣除。参见郑自文,左秀美:《法律援助资金筹集方式及可行性研究》,载《中国司法》2004年第4期
[33]参见严军兴:《法律援助制度理论与实务》,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03页,转引自槐杨:《法律援助供需矛盾解决途径之探索》,载《党政干部论坛》2005年第4期
[34]同时,实行法律援助分担费用制度也对承办律师较为公平。据司法部的统计,2003年平均每件由专职律师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经费仅为308.21元(槐杨:《法律援助供需矛盾解决途径之探索》,载《党政干部论坛》2005年第4期),如此少的经费很明显不能支付办理一个普通案件的合理支出,而实际上,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时候或多或少都要垫钱。律师有无偿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义务,但律师没有再为办案自掏腰包的义务,因为律师在承办案件的时候已经为之付出了时间、精力、智力劳动及机会成本。
[35]1973年修订后的奥地利民事诉讼法第64条将援助费用的偿付期限规定为3年,在诉讼终结3年以后不需再偿付。即3年之内如果受援人没有能力偿付这笔款项,就可以免除其偿付义务。在日本,根据其法律规定,受援人胜诉的,由法律援助协算出律师费用的数目和受援助的当事人应偿还给协会的费用比例。当事人应当一次性或者分期偿还法律援助协会代其支付的款项的全部或部分,偿还期限为3年。西班牙法律规定,如果法律援助的受援人可能从判决中获得的金额超过了为其提供的法律援助的费用的3倍,他就有责任支付律师的费用。如果受援人在诉讼终结后3年内其经济状况有所改善,则该偿付责任将持续3年。参见严军兴:《法律援助制度理论与实务》,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04页,转引自牟逍媛:《法律援助分担费用制度若干问题研究》,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2年第3期
[36]之所以强调在经济发达地区实行,是因为在我国的有些经济发达地区因律师较多(通常也是收入较高的),有些律师并不一定能够每年都被指派办理一件法律援助义务案件,甚至有的律师几年都没有被指派办理过法律援助案件(郑自文,左秀美:《法律援助资金筹集方式及可行性研究》,载《中国司法》2004年第4期),这就极大浪费了律师资源。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有的律师(通常是收入相对较低的)在没有任何办案补贴的情况下,一年办理十几件法律援助案件(高贞:《法律援助的中国经验》,载《中国司法》2005第6期),显然,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律师而言,如果在其每年无偿办理十多件案件的情况下还要求其交纳法律援助金,基于自然感情就可以判断这是不合理的。
[37]律师去法院、检察院调查时所有资料复印被要求在其内部进行,复印费用远高于市场价格,复印一页价格为1-5元不等,而所涉案件卷宗动辄几十或上百页,仅复印一项支出就已不菲
[38]这是极为保守的数字。实际上在广东律师收费标准就已经高达200-3000元每小时。参见《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载劳动法律专家网,2004年9月22日
[39]郑自文,左秀美:《法律援助资金筹集方式及可行性研究》,载《中国司法》2004年第4期
对法律援助的理解篇5
一、区法律援助服务模式的基本情况
区法律援助服务模式总体情况良好,基本适应了当前法律援助工作的需要。一是建立了法律援助中心。有固定办公场所和专职工作人员,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规,为需要法律援助的人提供法律援助。二是法律援助宣传取得成效。按照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宣传精神,向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宣传法律援助工作的“三个重点”和“两种方式”,使得法律援助广为人知,在需要法律援助时,能够及时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给予法律援助。三是法律援助业务有效开展。在法律援助中心的的组织下,专职法律援助人员和社会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社会法律援助志愿者共同承担了大量的诉讼与非诉讼法律援助工作,较好地承办各级法院指定的刑事辩护案件;法律援助中心加强与老龄委、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等社会团体的联系,共同构建法律援助网络,为各类人群提供法律援助。四是加强对法律援助人员的培训。通过学习座谈、介绍案情、模拟庭审等方式方法,对法律援助人员进行培训,有效提高法律援助人员的政治素质与业务素质,为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五是法律援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法律援助中心有纳入财政预算的法律援助经费,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资金保障,不必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担忧经费不足。
二、区法律援助服务模式存在的主要不足问题
1、对法律援助重要意义认识不够。部分机关部门和少数领导干部对法律援助重要意义认识不够,实际上法律援助是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对于依法治国、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法律援助体现了党和政府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心系群众利益的诚心诚意,是关心困难群众的疾苦,为困难群众谋利,为困难群众解决没钱请律师、打官司难的问题。由于对法律援助重要意义认识不够,使得部分机关部门和少数领导干部不大重视法律援助问题,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深入持久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2、法律援助的经费严重不足。《法律援助条例》中明文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因此法律援助经费主要来源应当是政府。目前法律援助经费虽然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但经费偏低,不能满足当前法律援助的真正需要。况且当前社会转型期间矛盾突出,事情多发,申请法律援助的人逐渐增多,法律援助经费不足问题严重制约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
3、法律援助人员积极性不高。目前承担法律援助工作的主要是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工作者,其中律师最为主要。法律援助人员办案虽有一定的经费,但不足以支付最基本的差旅费、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必要开支。法律援助人员办案要靠其职业道德和奉献精神,但这很难做到长期坚持,所以法律援助人员积极性普遍不高。
4、法律援助机构编制人员不足。法律援助是一项严肃、细致的工作,需要相应的人员去做。没有一定的人员,不可能全面实施法律援助,起到法律援助的真正作用。但目前法律援助机构编制人员不足,有时还存在人员不到位或从事其他工作的现象,使得该办的法律援助案件无人去办,该进行法律援助的案件无法办理,造成社会上众多贫、弱、残人员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5、法律援助办案效率不高。经过广泛宣传,法律援助制度已经深入人心,群众知道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但是对办理法律援助的具体细节并不很清楚,造成当事人办理申请时手续没有带全,法律援助机构接待当事人只能让他回去补办申请法律援助所必须的手续,造成了当事人多跑路却不能得到法律援助服务的情况。
三、解决法律援助服务模式存在问题的几点建议
1、加强学习宣传,提高对法律援助重要意义的认识。要组织相关部门和领导干部认真学习党、国家和政府有关开展法律援助的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使相关部门和领导干部认识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性、必要性、迫切性,从而重视和支持法律援助工作,为开展法律援助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要组织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援助人员学习法律援助的重要意义,使他们发扬光大扶危济困、奉献爱心等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积极做好法律援助工作,为社会奉献一份爱心。要利用电视、报刊、宣传栏、横幅标语等媒体广泛宣传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使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法律援助事业,自觉为法律援助工作作贡献。同时,让广大法律援助对象了解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能作用,自觉主动地寻求法律援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真正使法律援助工作获得领导支持、群众拥护、社会认可。
2、优化服务功能,提高法律援助质量。法律援助中心作为代表政府进行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机构,要优化服务功能,落实工作措施,提高工作水平,服务受援对象。做到不折不扣地按国家规定,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对象,做到应援尽援,无一疏漏;要简化审查程序,方便受援对象,尽速受理法律援助案件;要及时指派法律服务机构的法律援助人员优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对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情况实行全程监督,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不因对受援对象提供免费服务而敷衍塞责;要组织协调好公、检、法等法律援助相关部门和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服务所的关系,做到渠道畅通,无障碍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3、深入基层群众,提供便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工作深入基层,做到工作重心下移,使法律援助面向社区、面向农村、面向基层、面向群众,让更多的人得到法律援助,使之真正成为党和政府关心群众、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建立以司法所为载体,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依托的三位一体法律援助工作站,把基层的法律援助工作与普法工作相结合,与基层调解工作相结合,与化解基层工作相结合,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职能作用,有效地开拓法律援助工作的新领域。法律援助工作站在受理法律援助案件、提供法律援助时,要树立服务意识,热心为法律援助对象提供优质服务,做到“接待要热心、解答要耐心、询问要细心、记录要精心、回访要诚心、承办要尽心”。接待群众要做到“一张笑脸、一杯热茶、一个满意的回答”,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满意度。
4、落实人员编制,组建法律援助“数据库”。专职法律援助人员是对法律援助服务指导、管理、承办的主要人员,法律援助的大部分工作量落在了专职法律援助人员身上,人员不到位,将会制约法律援助工作的进一步发展。为此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人员编制,确保专职法律援助人员到位,不挪作他用,以有充足的人力做好法律援助工作。要组建法律援助“数据库”,要建好“法律援助工作者数据库”,将具有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纳入数据库名录,以便能够随时使用,及时开展法律援助工作。要建好“法律援助对象数据库”,摸清法律援助对象,对农村、城镇低保户、特困户、经济困难农民工、残疾人、孤儿等人群进行逐户核对、登记。经确认后,进行细化分类,把他们纳入“法律援助对象数据库”,以便及时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对法律援助的理解篇6
一、法律诊所与法律援助的关系
根据弗兰克·S·布洛克的观点,诊所式法律教育是在教师的指导和监督下,通过学生积极地参与法律程序的不同方面来教学。它经常被简称作“通过实践学习”。实施诊所式法律教学的机构称为法律诊所。法律诊所为全面提高法律教育质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同时有助于解决职业作风和道德水准问题。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作为一项司法救济制度,法律援助有待于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时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从定义中我们不难发现法律诊所与法律援助存在着差异,综合实际的经验,法律诊所与法律援助存在如下区别:?
1、法律诊所是一个教育机构,而非社会公益机构。它追求的是教育效果,即提高法学教育的质量,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才。而法律援助是一种司法救济制度,它追求的是使社会弱势群体真正能享有诉讼的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法律诊所的主体是教学活动中的教师和学生。而法律援助的主体是法律援助机构,主要是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法律援助中心,其对象是社会弱势群体。?
3、法律诊所的教学方法包括范围很广的方案和手段,法律诊所的活动远不止于法律援助这种方式。根据JeromeN.Frank法律服务社提供的资料,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的法律诊所项目包括为父母及儿童辩护、为残疾人辩护、社区法律服务、住房和社区发展、移民法律服务、业主/房客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监狱法律服务、公诉人诊所等。内容涉及立法、司法、律师实务以及游说行政部门等多个方面,形式分情景模拟和真实情形。可见,法律诊所作为一种立体的全方位的实践教学机构,采用的方式相当广泛。尽管目前中国的法律诊所均为法律援助式法律诊所,从事的实务限于律师实务,但是不可否认,随着诊所式法学教育方式的发展,法律诊所方式的多样化,法律援助将仅仅是法律诊所采取的一种方式,不能替代其它方式。?
4、法律诊所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采用的援助形式只是国家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和形式内的一部分。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法律援助的范围为:①刑事诉讼案件;②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的案件;③盲、聋、哑和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索侵权赔偿的法律事项;④请求发放抚恤金、救济金的法律事项;⑤公证法律援助;⑥其它确需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项。法律援助的形式为:①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②刑事辩护和刑事;③民事、行政诉讼;④非诉讼法律事务;⑤公证证明;⑥其它形式的法律服务。在这些范围和形式中,法律对其中一部分的援助主体的身份作了特别规定。由于法律诊所中的学生不具备某些资格而不能提供援助。比如,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刑事案件中需要法律援助的被告人由法院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无律师身份的诊所学生自然被排除在外。至于提供公证法律援助,法律诊所自然也无资格。从实际情况来看,法律诊所受理的援助案件一般为民事、行政案件,且民事案件占了绝对多数,受援方一般为个人且在诉讼中为原告,援助的形式主要为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调解和诉讼。?
尽管法律诊所与法律援助存在上述区别,但是两者同时又密切联系。两者的联系体现在:?
1、在组织和人员上,两者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法律诊所与法律援助中心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财务且人员一致。这也是为什么实践中不少人包括法律诊所内的一些人将二者混为一谈的原因。?
2、活动内容上,法律诊所主要是通过向社会提供法律援助来锻炼学生。诊所教育运动的最前线就是以法学院为基础的法律援助中心或其它法律援助项目。法律援助作为法律诊所采用的方式之一,为学生提供法律实践的机会。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通过法律咨询,法律文书,调解,进行诉讼等方式,学习进行法律分析,应用法律程序来解决社会的现实问题,以提高对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的理解、培养法律实践的基本技能,同时培养参与公益服务的意识和社会责任感。?3、法律诊所的实践活动本身就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援助。法律诊所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属民间法律援助机构范畴,它是我国法律援助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诊所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的律师性质的服务自然属于法律援助的部分。因此,两者既互相区别又密切联系。
二、法律诊所与法律援助结合的原因法律诊所与法律援助之所以能结合,是两者互相选择、互相适应的结果。法律诊所选择法律援助是法律诊所的目的决定的。?
法律诊所的目的在于:?
(1)传授和培养学生有关法律实践的基本技能;(2)增进学生对通过实践来学习的方法的理解;(3)通过它为学生提供案件的机会;(4)提高学生的道德水平和社会责任感;(5)培养和促进学生自我学习;(6)自我提高的习惯;(7)促进和提高学生对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的理解;(8)帮助学生考虑和选择有意义的法律职业;(9)强调参与公共服务;(10)这是法律工作者的基本素质之一。?
目的决定方式。要实现上述目的,需要选择合适的方式。这一方式须满足以下条件:?
选择的方式必须为学生提供合适的实践工作。诊所教学以学生参与法律项目为中心,选择方式时必须把加强学生对他们将来地位的认识这一目标牢记在心,选择的方式必须允许学生成为项目的真正参与者,承担一定的职责,以提高他们对职业身份的责任感。让学生只充当译者或者被吹捧的勤杂工是没有成效的。同时,由于学生实际能力的不足,应该选择那些既有挑战性又在学生的能力范围之内的工作。这是实现法律诊所目的的前提。?
方式的选择必须以其教育价值为基础。选择的方式必须能够打破传统的教学方式,为学生提供法律实践的机会,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让学生在法律实践中培养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社会责任感,这是实现法律诊所目的的关键。?
同时,法律诊所教育方式的选择受客观条件的制约。我国的诊所式法学教育方式目前还刚刚起步,师资力量、办学经验、活动经费等十分匮乏,在这些因素的制约下要达到诊所教育的目的,目前只能设立一种比较综合的诊所而不是设立分类细致、门类齐全的专项法律诊所。?
由于法律援助这一方式能提供从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到调解、诉讼等一套完整的实践机会,且这种实践比较适合学生的实践能力,在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援助时更能激发同情心、正义感和社会责任感,因此法律援助符合了法律诊所的要求;同时作为一种综合性的诊所,符合了目前的客观实际,同时还能带来一定的社会效益。自然地法律诊所选择了法律援助。?
与此同时,法律援助需要法律诊所这一重要的民间法律援助力量。当前我国法律援助的最大问题是供需矛盾突出,社会对法律援助的需求越来越大,而法律援助机构限于人力、物力,仅能对申请援助的申请人中的一部分进行援助。法律教育的趋势是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雄厚智力资源的政法院校在向社会提供法律援助中也担负着重要任务,但目前这一资源还未能有效利用。高校设立法律诊所进行法律咨询、法律文书、进行诉讼等实践活动的同时缓解了法律援助的供求矛盾。因此,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诊所适应了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的需要。?
法律诊所与法律援助就这样结合起来了,结合点正是法律援助的实践活动。
三、法律诊所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所面临的问题
鉴于法律诊所与法律援助的密切联系,两者中其中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必然会作用于另一环节。因此影响两者结合的问题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为法律诊所环节出现的影响法律援助的问题,另一方面为法律援助环节出现的影响法律诊所的问题。?
1、法律诊所环节出现的影响法律援助的问题
a、教学内容问题?
由于法律援助式法律诊所是一个综合性诊所,内容涉及多个方面,如果对教学内容设计不当,很可能会顾此失彼。因此应对教学计划应进行统筹,科学规划,设计符合实际的课程。?
b、学生学习任务重且流动性强?
诊所学生一般为高年级学生,学习任务重、时间有限,而法律援助往往要花较多时间和精力,如何将正常学习与法律援助统一起来,做到互相促进,而非顾此失彼,是解决学生后顾之忧,调动其积极性必须考虑的问题。同时诊所课程一般只有一学期,学生流动性大,而法律援助的案件很可能耗时很长,这也是不容忽视的问题。?
对此问题,应尽量将学生正常学习时间与法律援助活动时间错开,引导学生合理安排两者的时间,将学生正常学习与法律论据实践学习结合起来,同时鼓励学生选一学期的诊所课但参加两个学期的活动。?
2、法律援助环节出现的影响法律诊所的问题
a、运行机制的问题?
法律援助的正常有序运作需要建立一套比较完整的制度,包括值班制度,案件受理、分配、承办制度,案情讨论制度,反馈制度等等。任何一个制度运行不畅都可能影响培养学生实践技能的效果。各诊所应根据自身的情况制定一套比较合理、完整的制度,为法律援助活动的有序进行提供体制保障。?
b、经费问题?
法律援助需要必要的经费,但民间法律援助机构无法从国家获得资金支持,也难以从社会上募集资金,缺乏物质保障,目前,七所院校的法律援助机构均依靠福特基金会的资助生存,机构的稳定性和长期性没有保障,这一问题主要受制于中国比较落后的经济条件,同时也受制于社会对民间组织的认识和态度。?
c、法律保障问题?
法律对民间法律援助机构的法律地位、职能、作用均无明确的规定,这使得民间法律援助机构在一定程度上无法取得官方部门的配合和社会各界的认可,工作人员办案过程中身份不明,有时甚至遭到非难。这是法律援助立法需要解决的问题。?
d、社会不正之风及挫折的影响?
诊所学生在法律援助过程接触的是活生生的现实社会,当前司法系统内的诸多不正之风极可能对学生的思想认识产生一系列消极的影响。同时他们还可能遭受一些失败,对司法公正失去信心,对自身能力产生怀疑。这些都会影响诊所教育目的的实现。因此如何引导学生正确面对这些问题,避免存在的思想波动也成为一个应该正视的问题。?
主要参考资料?
1、弗兰克·S·布洛克《诊所法律教学方法》?
2、中美法律援助制度比较研讨会论文汇编?
3、JeromeN.Frank法律服务社提供的耶鲁大学法学院法律诊所项目资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6、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关于开设法律诊所教育课程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