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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与贸易的定义(6篇)

来源:网友 时间:2024-05-08 手机浏览

国际经济与贸易的定义篇1

关键词:贸易自由化;阻碍与挑战;实现途径;对发展中国家的启示

一、贸易自由化的发展及对经济的影响

20世纪末,经济全球化的到来,使世界变得越来越小,市场变得越来越大。由于各国间市场对外开放的加速,国际间合作的加强,加强了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了帕雷托效率的改进。继乌拉圭回合谈判之后,世贸组织作为一个以建立一个完整地包括货物、服务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及知识产权问题等更具活力、更持久的多边贸易体系为目标的正式的国际性组织取代了原关贸总协定。

20世纪后半期,贸易自由化给人们带来了巨大的利益,尤其是那些抓住了这次机会的发展中国家。其优势大体可以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1、对经济效率的影响。贸易自由化实质上与经济效率密切相关,促进世界经济增长。贸易作为经济全球化的基本纽带,其增长速度明显大于生产的增长速度。2、对国际收支的影响。一方面,由于发展中国家减少对贸易进口的限制,短期内可能导致进口大量增加,造成国际收支恶化。另一方面,可以利用自由化的国际环境设法扩大自己的出口,改善国际收支。3.推进了全球经济管理体制的发展。在各种国际经济组织和区域性经济组织的国际经济协调上,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及其运行机制,本身就推动着世界经济的全球化、一体化。

二、当今贸易自由化面临的阻碍与挑战

(一)新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

1.打着公平贸易的旗号,利用WTO规则,实行贸易保护

WTO允许成员国利用其有关协议保护本国的利益,反击遭到的不公平待遇。这就为各国以“公平贸易”为口实实行贸易保护留下了空间。WTO规则并不排斥各成员国的经济自主性,因此,采取与WTO不直接冲突的各种保护措施,已成为经济全球化过程中贸易保护主义的普遍形态。

2.用区域贸易组织保护成员国利益

区域一体化组织具有的排他性特征被视为对成员国的一种贸易保护。通过“内外有别”的政策和集体谈判的方式,区域一体化协定在为成员国创造更有利贸易条件的同时,却往往对非成员构成了歧视。区域一体化组织具有的这种排他性特征,实际上起到了对成员国进行贸易保护的作用。

3.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

克鲁格曼等学者提出的战略贸易理论认为,不论在促进本国具有竞争优势的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方面,还是在维护本国企业免受国外竞争对手的冲击方面,都需要国家的贸易政策发挥作用。该观点强调了国际贸易中的国家利益,政府确立战略性产业,并对这些产业实行适当的保护和促进,使其在较短时间内形成国际竞争力。

(二)贸易自由化面临的挑战

从前主要认为,自由贸易不能在给定的资源、技术和贸易机会下获得最大化的总收益。而今日自由贸易面临的挑战则不是到底是自由贸易还是保护贸易更能有效实现经济总量更大话的问题了,当今对自由贸易的挑战更加具有致命力。

1.呼吁实现“公平贸易”

认为自由贸易缺乏公平性,而公平贸易则可以恢复公平。这种呼吁要么是对保护主义的遮掩,要么最终论为保护主义。

2.自由贸易会破坏环境

认为自由贸易会破坏环境。最好的体现便是各种绿色壁垒的推出。绿色壁垒则以贸易保护主义的新措施开始盛行。

3.自由贸易降低工人实际工资

主张富裕国家和贫穷国家之间的贸易会似的富裕国家变贫穷,并加重贫穷国家的贫困。

三、实现贸易自由化的可行途径

(一)传统的单边主义

对传统的单边主义应理解其以下的三种内涵:1.如果贸易伙伴不愿意和你共同采取行动,就采取“独行主义”。因为如果仅仅是因为贸易伙伴不愿意降低他们的贸易壁垒就也不降低自己的贸易壁垒的话,那么受到的损害将是双重的。2.如果贸易伙伴和你采取共同行动,那则更好。如果贸易伙伴对于你的贸易自由化行为进行回报性的自由化时,则就可以获得两倍收益。3.如果单方面采取行动,贸易伙伴很有可能随后效仿你。

(二)特惠的贸易协定:地区主义、双边主义与多边主义

特惠贸易自由化与非歧视性贸易自由化,都被WTO所倡导。WTO中允许建立自由贸易区和关税同盟,这两种都是特惠贸易协定。自由贸易区和关税同盟要求成员国将内部关税壁垒下降为零,随着时间的推移,关税和贸易总协定也允许发展中国家制定更自由的特惠贸易协定。然而,在此需指出:自由贸易区并非完全的自由贸易,当它对成员国取消关税的同时,也增加了对非成员过贸易的阻碍(贸易转移作用),这就相当于对非成员国的采取了保护注意措施。因此,特惠贸易协定具有双重性:他们在实现贸易自由化的同时也在进行着贸易保护主义。

四、对发展中国家的启示

(一)与发达国家“竟”规则与发展中国家“讲”规则

当今贸易规则更多地体现了发达国家的利益。这就要求发展中国家应积极参与自由化进程,谋求本国利益。同时积极主动地参与改革不公平、不合理的国际制度,创建公平合理的国际制度。既要有信心去改造那些不公正的规则,也要有心理准备在必要的时候去建设和制定新的自由化规则。对于一些发展中国家的贸易保护行为,应充分利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在多边贸易框架机制内解决争端。

(二)积极面对贸易自由化阻碍与挑战

充分利用资源积极应对绿色贸易;加强环保与贸易领域的国际合作,争取与主要贸易伙伴双边相互承认环保和技术标准;逐步将各国的环境标准与国际接轨等方式积极面对自由化进程中的阻碍与挑战。

参考文献:

[1]伍贻康,张幼文.《世纪洪流:千年回合与经济全球化走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0.

国际经济与贸易的定义篇2

随着国际服务贸易的迅猛发展,各国政府也越来越重视服务贸易的统计问题。但由于服务贸易自身所具有的不同于货物贸http://易的特点以及各国服务贸易发展水平和统计状况的不同,长期缺乏统一的国际服务贸易概念和统计标准,服务贸易统计远远落后于服务贸易的发展。1994年,作为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最终成果《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正式签订,标志着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同时也对国际服务贸易的统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bop与gats对国际服务贸易的定义

1.国际收支统计(bop)的定义。按照国民经济核算(sna)的观点,对外贸易是发生在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交易,因此服务贸易就是发生在常住单位和非常住单位之间的服务产品的交易。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第四版的《国际收支手册》中,劳务、非金融财产收入和投资收入都一并放在服务贸易项下,第五版则明确区分了国际服务交易和收入交易,从而使得基于国际收支的定义与国民经济核算的定义统一起来,统称为bop定义。

2.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定义。1994年4月15日达成的gats对国际服务贸易的定义有别于gatt对货物贸易的定义。gats将国际服务贸易定义为四种模式:(1)跨境交付,自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境内提供服务;(2)境外消费,在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3)商业存在,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的商业存在提供服务(即直接投资企业);(4)自然人流动,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的自然人存在提供服务。WWw.133229.COm由此可看出,gats对国际服务贸易的定义是针对服务的不同提供方式给出的操作化定义。

二、bop与gats两种国际服务贸易统计体系定义的比较

与国际服务贸易的两种定义相对应,就产生了两种国际服务贸易的统计体系。一种是传统的bop统计体系,另一种是gats统计体系。由于国际服务贸易的两种定义不同,两种国际服务贸易统计体系存在诸多差别。

1.产生的背景和所发挥的功能不同。sna所涉及的国际服务贸易统计,主要目的在于反映一国生产的服务产品有多少被国外居民使用即服务出口,本国居民使用的服务有多少是国外居民生产的即服务进口,以及服务净出口在gdp中的份额。国际收支平衡表作为sna的一张基本表,它所定义的国际服务贸易也是跨境贸易。gats体系是在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基础上达成的,代表了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的意愿。gats所涉及的国际服务贸易统计,主要目的在于全面反映一国围绕服务交易,通过包括贸易与投资在内的各种途径,所获得的全部收益。

2.观察国际服务贸易的立足点和范围不同。bop统计立足于交易者的常住性来定义国际服务贸易,界定常住性的依据是经济领土和经济利益中心。gats统计则立足于生产要素所有者的角度来定义国际服务贸易,认为国际服务贸易是一经济体拥有所有权的单位与其他单位之间的交易,而不论交易单位归属于哪一个经济体的常住单位。立足点的差异导致了对国际服务贸易范围界定的不同,集中体现在对以商业存在形式提供的服务的处理方式不同。

三、bop与gats两种国际服务贸易统计体系的比较

1.bop与gats统计范围的比较。bop统计重视服务贸易这类交易活动完成后的资金流即国际收支,而gats统计则比较重视各国服务业的开放和服务贸易这类交易活动在世界范围内的开展。总的说来,《国际收支手册(第五版)》(bpm5)中服务贸易的统计范围体现的是属地原则,而gats中服务贸易的内涵则体现的是属人原则,而《国际服务贸易统计手册(msits)》在一定程度上较好地再现了gats中的属人原则。

bpm5把国际服务贸易界定为某一经济体中居民和非居民之间进行的服务贸易。居民、非居民是以其经济中心所在地”为标准来确定的,服务贸易发生的经济中心地”在同一个经济领地,通常指主权国家内。gats中的自然人移动”和商业存在”模式下向东道国提供服务就不能被bpms体系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所记录,即使母国总公司获取了国外附属机构的经营利润。属地原则对国际服务贸易统计范围产生了较大的限制。

gats从服务贸易提供模式出发来定义国际服务贸易,摆脱了居民”这个概念对国际服务贸易交易的纪录的束缚,与之相对应的是成员国的服务提供者/消费者”。成员国的服务提供者/消费者”的经济

转贴于http://

中心地可在东道国,也可在母国。因此,服务贸易的内涵相对于bpm5的统计范围就有了较大的不同。这种方式定义的国际服务贸易不再有属地原则的特点,而具有属人原则的特点:同一成员国的自然人之间发生的服务交易界http://定为成员国国内服务交易,不同成员国自然人之间发生的服务交易则界定为国际服务贸易。

2.bop与gats统计分类的差异。bop服务贸易统计和gats服务贸易统计对服务贸易的分类都是参照联合国中心产品分类法”制定的,但二者在具体分类和统计内容上存在差异。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分类,服务贸易包括运输、旅游、通讯服务、建筑服务、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利使用费和特许费、其他商业服务以及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等10大类。而根据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分类,服务贸易具体包括商业服务、通讯服务、建筑及有关工程服务、销售服务、教育服务、环境服务、金融服务、健康与社会服务、与旅游有关的服务、文化与体育服务、运输服务以及其他服务等12大类。msits在进一步扩大经合组织和欧统联合分类的基础上规定了《扩大的国际收支服务分类》(ebops),按ebops搜集的数据基本能满足gats中fats服务贸易谈判所需的细目以及对全球化研究的需要。因此,除政府服务外,bpm5/ebops组成部分与世界贸易组织的分类覆盖范围基本吻合。

3.bop与gats统计体系的过渡。目前imf与wto对服务贸易的统计数据都来源于各国的bop统计,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基于bpm5要求建立的bop统计中的属地原则对国际服务贸易统计范围产生了较大的限制,就产生了对属地原则向gats中属人原则进行拓展的需求。

首先,经济全球化对服务贸易的影响和各国间人员流动急剧增加均对属地原则的bop统计提出了挑战。经济全球化带来的一个明显变化是生产和消费的国际化。经济全球化带给服务业的影响会远远大于其对商品制造业的影响。由于服务具有的特点使得经济全球化程度与服务贸易量成正比,目前对服务贸易增量贡献最大的就是通过商业存在模式绕过国界提供的服务。经济全球化带来境外旅游、跨国公司内部人员调动、外国人非永久性在本地就业等等的人员急剧流动,而且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通过自然人移动方式提供的服务占整个服务贸易的比重将会越来越高。而bop遗漏了采用这种方式提供的服务贸易的大部分,存在着严重的局限性。再者,当今国际服务贸易中商业存在”形式占据主导地位,而商业存在形式中交易双方均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同一国居民,因此bop统计对其提供的服务贸易没有进行反映是不合理的,面临着重大挑战。

因此,虽然目前各国以及国际组织公布的国际服务贸易统计数据基本来源于bop统计,鉴于gats是指导和衡量wto各成员国服务领域开放程度的基本框架,各成员国的服务贸易统计都将逐步过渡到gats统计体系。

四、国际服务贸易统计体系的发展趋势

随着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工作重要性的日益突出,wto与各国政府正全力推进对服务贸易的统计进程,国际上正密切关注一套符合《服务贸易总协定》定义的、规范的、可操作的服务贸易统计体系的建立。完全按照gats统计进行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就意味着对bpm5为基石的现行统计框架的挑战。若舍弃bop统计另搞一套,对谁都是一个相当大的财政负担。因此,国际社会必须在gats需求和现行统计体系之间找到一个可通融的解决之道,而msits应该起到这个作用。

国际经济与贸易的定义篇3

关键词:wto法;法律交融;行政诉讼;国际贸易行政诉讼

引言:法律交融及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显现

当代中国是一个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的后发型大国。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推动,以及在该进程影响下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调整,堪称中国转型期内社会领域的主流律动。在此社会现实力量的作用下,我国所处的国际环境,以及这种环境下的法制体系出现了时代性的变化。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交融、公法与私法的交融,就是这种变化的主要方面。受这两个方面的影响,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已经形成并将继续发展。①

首先,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的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交融是促进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外部因素。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经济一体化日益加剧,各国对其涉外经济的调整有意无意地存在保护本国产业的影子,国内法的规制时有失灵,因此需要国际法的规制,国际法也有这方面的要求。这两个方面相互作用,提供了国际法与国内法交融的现实动力。在其推动下,该交融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在缔结国际法时,受西方法治成熟国家政治经济实力的影响,它们国内法———特别是英美国内法———的理念、原则与制度,会转化为国际法的组成部分;其二是,后发国家为了融入世界政治秩序,与世界发展接轨,需要加入并受到已有国际法的影响,而且要承担通过制定国内法履行国际法定义务的责任。这样,国际法的内容就成为后发国家国内法的组成部分,即国际法的国内化[1][2]。wto法的缔结及其实施就是国际法与国内法交融的典型之一。为了履行wto法定的义务,我国不仅要在立法方面创

①关于“国际贸易行政诉讼”这一术语及其所指的有关内容,学者们有不同认知(夏金莱,叶必丰·对wto体制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思考[j]·法学评论,2003(3):68-72·朱淑娣,李晓宇·多重视角下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论[j]·政治与法律,2006(2):100-108·)。制、修改和废止相关法律[3],而且根据wto法的要求(如《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94)第10条的要求),还应当维持或建立相应的国际贸易法律救济制度。最高人民法院的3个司法解释,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出台的关于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制度。①

其次,在政府与市场关系优化过程中,公法与私法的交融是推动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国内因素。在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两种对立的社会组织形式———国家与市场交织在一起,贯穿数百年的历史。“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现象,使得它们之间的相互补充、相互作用日益增强。曾经一度在市场管理上只是充当“守夜人”的政府,随着市场经济本身固有缺陷的显现,不得不加强对某些市场领域的规制[4]。政府对市场的规制体现了公权力对私领域的介入。政府干预经济的法律后果一方面表现为私法的公法化,如公法限制契约自由、公法限制绝对私有财产;另一方面则表现为法律定政府以私法手段,如合同方式,实现公共行政管理,即表明了公法的私法化。调整市场经济的私法与规范政府规制的公法之间相互介入、交融[5]。由于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无论是市场主体,还是政府都应当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活动。因此,政府在运用公权力对经济活动进行干预时,都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行事,即依法行政。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现代社会的国际贸易行政管理实质上是一种法律管理,亦即行政公权力依据法律的授权对国际贸易行政活动进行管理。其中,那些涉及国际贸易管理的法律规范就形成了国际贸易行政法。基于“有权利就应有救济”、“没有不受监督的权力”的法理,与国际贸易行政法相随的是国际贸易救济法。这类法律规范集中表现于最高人民法院的3个司法解释,以及《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行政救济法律文本之中。结合上述,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交融、公法与私法的交融所导致的关于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活动和制度的出现来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无论是在实践中,还是在制度上,都已经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组成部分,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已经显现。对于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相关研究,早在我国加入wto前后形成了一股研究的热潮,论著的数量可以千计。②但是经过初步统计分析发现,这些研究虽然提供了丰富的观点与材料,但是在结合现有行政救济制度加以系统、全面、深入地研究方面,在面对实务复杂、多样的理论需求等方面,还有不少工作要

做。因此,除了论述以上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生成基础,本文的重点是在现有行政诉讼的法律制度内,描述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整体概况,以把握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本体。为了在有限的篇幅内达到这一目的,本文重在界定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涵义、认识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多重属性,描述组成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多维结构,以及把握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多种功能。

一、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概念阐释

面对同一社会现实,即法律交融对我国法律救济制度的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3个司法解释,以及观察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变化等,有人从“司法审查”的角度加以认识;有人从“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角度加以认识;有人从“行政诉讼”的角度加以认识,等等。这些视角的不同,源于对有关制度、基础理论的不同理解,比如对“司法审查”与“行政诉讼”的理解等等。笔者认为从行政诉讼的角度,并突出该类行政诉讼的特殊性的认识角度,即采用“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角度较为合理。第一,如果认为“行政诉讼”是“司法审查”的组成部分[6],那么并不妨碍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与国内外相关“司法审查”领域的沟通;第二,在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内,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无疑就是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组成部分;第三,“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提法,立足于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可以与整个行政诉讼体系保持协调,也可以与其他行政诉讼相结论得自于在中国期刊网、超星图书馆两大电子数据库内的专题检索,涉及通过其他网络搜索工具的检索。关联,因而可以避免理论与实务方面的不必要转换,所以应当采用“国际贸易行政诉讼”这一术语反映有关社会现实。至此,在我国法制语境中,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是指在wto制度的框架下,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国际贸易行案件并做出裁决,保障和补救受损方国际贸易权益的活动与制度。①鉴于wto规则对成员方政府的刚性约束,wto/dsb(争端解决机制)的强制管辖权;鉴于中国对加入wto承诺的切实履行,国家法治的不断完善;鉴于中国国家利益及相关经济主体利益的积极维护和国际经贸争端的合理、合法解决,国际行政法领域内争议解决机制———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地位日渐显现。在中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作为行政诉讼的一类,具有独特的涵义。首先,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审理的是国际贸易行政案件。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国际贸易行政案件”有4类,即:国际货物贸易行政案件、国际服务贸易行政案件、与国际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以及需要结合其他法律文件认定的“其他国际贸易行政案件”。②其次,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不仅是在我国加入wto后出现的,而且作为wto体制下的成员方的国际贸易法律救济制度,自始都要受到wto体制的影响,是wto制度框架下的法律救济制度。第三,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审查的国际贸易行政案件,是行政主体依据我国的《对外贸易法》等的规定,发生在国际贸易领域实施的行政案件。第四,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保护的是国际贸易自由权益。这类自由权益主要由我国的对外贸易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受到wto法等国际法的影响。此外,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在法律适用、裁决所受影响等方面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国内层面的规范依据,又由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两大类构成。前者包括我国的《对外贸易法》、《海关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并与分立的规定》、《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保障措施条例》等的有关规定;后者包括《行政诉讼法》及关于适用它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3个司法解释,等等。国际层面的间接规范依据主要由wto法构成。除了成文法以外,wto争端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决,由于其对国内裁决的间接影响力,也应认定为属于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国际层面的制度渊源。

二、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多重属性

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作为法律交融的产物,不仅其产生的背景、原因具有与其他行政诉讼不同之处;而且其受案范围、诉讼当事人、保护对象、法律适用等也具有独特之处。在不同的视角下,这些使得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具有多重属性。准确认识这些属性,对于审判实践和制度的完善理应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专项性现代政府是行政政府,大部分现代生活可视为诸多行政机关活动的产物[4]1。规制各专门机关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与原则构成了部门行政法,以此为对象的行政法学理论构成了行政法学的分论,因而,行政法学的理论体系由总论和分论构成。前者(总论)以行政法的一般制度为研究对象,后者(分论)诸如教育行政法学、民政行政法学、海关行政法学等等,也被称为关于各部门的行政法学,对应的是关于某领域的专门事项行政法。在民事诉讼法中,也存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那么行政诉讼法呢?最高人民法院的3个司法解释足可以自成一体,成为我国行政诉讼的特别类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这是由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专项性决定的。在国内现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制度框架内,经过比较可以看出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这重属性。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是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虽然强调在wto体制框架下,但并不宜完全否定它以外的国际贸易行政案件,或者区际贸易行政案件。有学者结合当前司法实践的状况对该规定作了详细分解即:国际货物贸易、国际服务贸易、与国际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三类行政案件,以及需要结合其他法律文件认定的“其他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这使得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在受案范围与审理对象方面,与其他行政诉讼相区别。在受案范围与审理对象的决定性影响下,法院在审理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中所依据的是调整国际贸易关系的法律、法规与规章;保障和监督的是国际贸易领域的行政职权;保护的是国际贸易领域相对人的自由权益。这些从具体到抽象的层面共同构成了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专项性,即法院在wto规则的约束下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专门行政诉讼。

(二)涉外性在一般意义上,“涉外行政诉讼”的“涉外”,实质上是指某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引起法律关系的事实涉及其他国际法主体的影响,或者说上述要素之所以被定为“涉外”是指它们是在某国际法主体内涉及其他国际法主体肯定的具有其法律意义的要素,被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肯定而具有其法律意义,如受该国法律管辖。我国的行政机关应尊重该国的和法律[3]70-72。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涉外性,就是指我国法院审理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者引起该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等,是涉及其他国际法主体的法律规定,被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肯定而具有其法律意义的要素。这些要素决定了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具有不同于一般行政诉讼的根本特性。首先,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具有涉外性。①不妨先分析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体结构。国际贸易包括进口与出口两个方面。结合现实,国际贸易市场主体在逻辑上可分为国内进口商、国内出口商;国外进口商、国外出口商;国内进口竞争商、国内进口受益商;国外进口竞争商、国外进口受益商。根据我国对外贸易法、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等,以我国为中心,国内进口商、国内出口商、国外出口商、国内进口竞争商、国内进口受商有可能成为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利害关系人。其中具有明显涉外性的是国内进口竞争商、国内进口受益商诉对外贸易主管机关情境下的国外出口商、对外贸易主管机关的国外出口商,以及其他需要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具体确定的复杂情况。其次,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和义务,具有涉外性。我国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设立背景、原因、目的、内容、功能等,都与中国履行加入wto法定的义务有着密切关系。虽然我国法院,同绝大多数wto的成员方一样,并不能直接依据wto法审理国际贸易案件,而是适用经过国内立法转化的有关规定。但是wto法的正当程序理念、非歧视原则,以及wto争端解决机构的判例应当会对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产生影响,从而在某种程度上,特别是在国内法制不健全、国内法规定模糊等情况下有力地左右国际贸易诉讼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②虽然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利害关系人不能直接援引wto法来主张自身的自由权益,但是如果考虑到wto法的影响,整个国际贸易市场主体都处于wto法的保护之下,因而都具有弱的涉外性。③

(三)国际性国际性是指国际贸易行政诉讼

所处的法制环境、主体关系及其功能的影响范围,不再仅限于国内,而是具有了我国与他国之间、我国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国际性。在我国与他国之间的层面,国际贸易行政诉讼调整的是我国市场主体与他国市场主体之间的国际贸易关系。在主体地位的法律认定、法律适用、案件执行等方面都要考虑外方当事人所在国法律制度。在经济全球化的环境中,各国经济之间、各市场领域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我国在国内对国际贸易经济关系的调整会波及其他国家的经济活动。正是因为这样,相关国家可能会为了本国的经济利益而针对我国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结果而采取相这里主要指原告和第三人。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被告为我国相应的对外贸易主管机关,无法律意义上的涉外性可言。《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第2条(a)项、《中国加入wto工作组报告书》第66段、第67段、第78段就郑重承诺:中国应一视同仁、公平合理、有效统一全面地履行《wto协定》规定的国际义务,即使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法令在时限内没有出台,中国政仍将履行其在《wto协定》与《议定书》中的义务。种弱的涉外性,源于wto体制内的wto争端解决机制与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对wto各成员方的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在我国即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及其相关贸易制度的审查、监督作用。应的贸易保护措施。这是其他涉外行政诉讼所不具备的国际性。在我国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层面,我国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是中国为了加入wto而承诺的制度,当然也是wto这一国际组织体制强制要求我国建立的国际贸易法律救济制度。所以从一开始,我国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就受到了国际层面的决定性影响。此外,在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运行过程中,wto层面的争端解决机制虽然并不完全构成“二审”式的监督,但是对于一国理性和成熟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实践而言,wto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是不能被忽视的。这种重视同样体现了wto这一国际组织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国际影响,使其具有了独特的国际性。

三、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多维结构

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多维结构,是在法律交融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并反映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属性的结构。这一结构可在多个视角下被认识,其中,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制度结构、主体结构与利益结构各有侧重,可以基本架构国际贸易行诉讼这一本体的概貌。

(一)制度结构制度结构是指规定国际贸易

行政诉讼制度的所有规定构成的整体结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由国内层面与国际层面的制度、直接的与间接的制度等组成。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国内层面的、直接制度,又由实体制度与程序制度两大类组成。前者包括《对外贸易法》、《海关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并与分立的规定》、《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保障措施条例》等等有关规定;后者包括《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国际层面的、间接的制度主要由wto法构成①,以及中国加入wto的法律文件等。以上这些制度中有关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制度,具有行政法的分散性、多样性的特点,这既反映了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涵盖的广阔领域,又反映了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类型的复杂多样,尚需进一步系统、深入地研究。

(二)主体结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是行政诉讼的特别类型。其主体结构可以参考行政诉讼主体的一般理论。行政诉讼的主体主要包括法院、原告、被告、第三人。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审理机关,为中级及其以上的人民法院。这是由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案件的涉外性、专业性等特点所决定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被告,通常为国际贸易行政管理机关。中央层面的主要是国家商务部等,地方层面为各海关、地方人民政府等。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原告往往具有多样性、产业性,乃至集团性。这是由倾销、补贴,以及贸易保障措施的影响方式、对象、范围等所决定的。这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有着很大的影响。根据国际贸易的主体类型,提起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原告通常是国内进口商、国内出口商、国外出口商、国内进口竞争商、国内进口受益商等。②

(三)利益结构从利益的角度来看,法律是利益调整器,法院则是具体运用它的机关。无论是wto层面的争端解决机制,还是我国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都是为了在“规则导向”下调整、分配经济此处指《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及其4个附件为主干所构建成的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等。根据《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程序courtofinternationaltradeproceduce)的规定,美国国际贸易司法审查(相当于我国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提起人,即原告可以是:1·外国制造商、生产者、出口商、美国进口商或工商业同业公会,其中大部分会员是被调查产品口商;2·生产或制造该产品所在国家的政府;3·美国同类产品的制造商、生产者或批发商;4·合法成立的工会或工体,其在产销同类产品的美国产业中具有代表性;5·工商业同业公会而其多数会员是同类产品的制造商、生产者或批发商。一般来说,凡具有上述合法资格的当事人都可以加入他人提起的诉讼,提讼的当事人,应通有的利害关系人。参见,28uscsprec§2631。这类详细地规定具有诉讼提起资格的个人或组织的规定,在我国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并无同样的规定。比较而言,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范围,也比较狭窄,并不利于保障国家的经济利益。利益。因此,在法律运作之下流动的利益,是推动国际贸易法律救济,包括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最有力的动力。从最基层的国际贸易市场主体到国际贸易行政管理主体、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审理机关,再到成员方政府的交涉,到wto层面的争端解决机构,等。在国际贸易利益的推动下,在国际贸易法律制度的框架内,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主动相互作用,共同营造了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利益结构。该结构由两层逐级递升的利益层面组成。一是国际贸易市场主体的利益层面。我国进口竞争性生产商与外国出口商、我国进口受益商之存在一定的利益互补与冲突,它们之间存在着多样的利益关系。①各利益主体如果在市场领域解决或者协调不了它们的利益冲突,它们会在经济活动规律的导引下,寻求利益国际贸易法律规定的利益空间,进而寻求国际贸易管理机关给予保护。二是国内贸易公共利益的层面。一方面,国际贸易行政管理机关为了实现法律规定的维护正常

的涉外贸易秩序,维护国家的经济安全和经济利益,在国际贸易市场主动的请求下,或者主动依职权,它们就会介入,通过反倾销、反补贴等措施调整第一层面的利益格局。另一方面,为了防止国际贸易管理机关因各种原因违法行使职权,作为国际贸易法律救济制度之一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为不服国际贸易行政行为的当事人提供了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法院在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中,通过依法解决国际贸易行政纠纷再次调整第一层的利益格局,使其符合法律的规定,也就是保护符合法律规定的维护国际贸易秩序,保障国内贸易公共利益的立法目的。

四、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多种功能

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作为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特殊类型,在国际贸易关系、国际贸易行政关系、国际贸易诉讼关系的视角下表现出多重属性,从而造就了体现这些特性的多维利益结构。该利益结构不是静止不动的,而是变化多样的,它与相关制度、领域相互作用和影响。这些影响就是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功能。

(一)国际法定义务履行功能从国际法国内的层面来看,我国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本身就是我国履行加入wto承诺,承担国际义务的产物。②在其建立后,虽然法院不能在国际贸易行政诉讼过程中直接适用wto法,但是,由于其专项性,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中适用的法律主要是转化为国内法或者符合wto法规定的国内法。③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依法解决国际贸易行政纠纷的作用,正是我国切实履行wto法定义务的主要方式。以此观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无疑具有履行国际法定义务的功能。该功能不但表明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具有重要的国际政治意义,而且也向其他国家表明我国已经建立了符合要求的国际贸易法律救济制度。“对中国而言,这不仅仅是履行加入wto相关义务的应时之需,更是顺应现代法治发展的要求,在以规则为导向的wto多边贸易体系中实现与各成员国和区经贸关系良性互动的前提和保障。”

(二)国际贸易行政争端解决功能从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活动过程来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同一般行政诉讼一样是人民法院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在这种利益冲突中,受到影响的还包括消费者、进口竞争性生产商的工人等。条第1款、gats第6条和《trips协定》相关规定所指的法律、法规、普遍适用的司法决定和行政决定的实施有关的所有行政行为。此类查庭应是公正的,并独立于被授权进行行政执行的机关,且不应对审查事项的结果有任何实质利害关系。”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16条第4款的规定:“每一成员应当保证其法律、法规和行政程序与所附各协定对其规定的义务相一致”。而且该条第5款明确要求“不得对本协定的任何条款提出保留”。作为成员方,我国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全面的履行国际条约下的义务。我国政府也做出了郑重承诺,如《中国加入wto工作组报告》第67条规定:“中国代表指出,中国始终都是以善意方式履行其国际条约义务。根据宪法和条约缔结程序法,wto协定属于需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重要协定’。中国将确保其有关或者影响贸易的法律和法规与wto协定和中国的承诺相一致,以充分履行其国际义务。为此,将在完全遵守wto协定的情况下,通过修订其现行国内法和制订新法律,以有效的统一的方式实施wto协定。”这意味着我国是通过转化的方式履行wto法定义务。参照各规定及其他wto成员方的做法,在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中法院不能直接适用wto法,而只能适用“转化”过的国内法。加下解决行政纠纷的活动。但是,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标的决定了它是解决国际贸易行政争端的诉讼活动。该活动的显著功能就是解决国际贸易行政争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3个司法解释的规定,主要分布在国际货物贸易行政领域、国际服务贸易行政领域、国际知识产权贸易行政领域,以及其他国际贸易行政领域。

图一: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功能图在“设立或指定并维持审查庭、联络点和程序”的多种可能中,我国选择加强和完善通过国际贸易行政诉讼解决国际贸易行政争端。这并不是完全排除其他解决方式。面对国际贸易争端,根据我国的法律制度,利害关系人可选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两种法律救济路径,但就该行政争端的最终解决来说,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相对于行政争端的解决具有终局性。同时,行政事务大都具有专门性,行政机构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只注意其职务本身所适用的法律,可能会忽视其他方面的法律。但国家法律是一个有机整体,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则是从法律整体考虑某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起到了统一法律适用的作用,为协调一国法律的一致所必需。司法机关对司法公正性的价值追求,以及司法机关的超越的地位,使得法院具有更强的中立性、公正性。因此,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比行政程序救济更具权威性,更具公正优势,更能体现和满足各方当事人对于公平、正义价值的追求。所在国际贸易行政领域,应当加强国际贸易诉讼对国际贸易行政争端解决功能。

(三)国际贸易公法权益救济功能国际贸易公法权益是在国际贸易法律制度赋予国际贸易经济主体在公法上的权利和利益。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原告之所以提讼,就是为了其公法权益得到救济。这是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目的。这种功能是由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设立原因、制度背景、运行机制等共同决定的。

国际经济与贸易的定义篇4

关键词:经济全球化;国际贸易;趋势;策略

在经济全球化整体格局下,国际贸易成为经济全球化核心组成部分。世界贸易组织在多边贸易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多边贸易的谈判以及贸易争端的解决上都起到了核心作用。但是,由于近年来世界经济发展环境比较恶劣,各国经济表现相对疲软,国际贸易的发展也呈现多层次和多种类的问题,多边贸易谈判越发困难,原定部分自由贸易区域的计划落实不理想,以世界贸易组织为核心的国际贸易框架遭遇了越来越多的挑战。世界贸易组织发达成员国通过自身优势和对贸易规则的利用,实施贸易保护主义,使用不同手段逃避既定义务,保护本国利益,这严重破坏了WTO的精神和原则,导致多边贸易谈判的内容不能够得到有效落实,世界贸易组织整体框架经受了不同程度的冲击。世界经济一体化使得各国经济联系更加密切,而我国对外开放水平的提升,进一步推动了我国经济的发展。目前,世界经济发展仍然受到很多不稳定因素的干扰,各国经济仍然存在巨大的不确定性,国际贸易环境比以前更加复杂,不同国家和经济体需要面对更加严峻的贸易挑战。与此同时,新技术、新局势、新需求等都为国际贸易提供了新的机遇。在经济全球化更加深入的背景下,世界经济由工业经济向知识经济转变,推动了国际贸易新趋势的出现,把握国际贸易的发展方向,对于提高我国的外贸水平和质量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一、趋势

国际贸易是世界各国精细化分工的结果,是不同国家或地区对生产要素、商品、服务等在全世界范围内进行配置交换的过程。由于各国的政治环境、法律法规、货币制度、物流技术、语言差异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国际贸易非常复杂。但是伴随人类社会的发展和全球经济一体化,各国经济之间的依赖性越来越强,同时各国为了自身利益的需求,对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具有非常强烈的需求,开拓国际市场的意愿非常强。国际贸易在多种因素影响下,通过不同国家和利益集团的角斗,形成新的特点和趋势。

第一,跨国企业占据世界经济发展主导地位,国际贸易交易集中度呈现上升态势,国际贸易投资一体化趋势显著。2015年世界投资报告显示,跨国企业生产投资持续扩大,盈利处于历史较高水平。20世纪90年代以来,跨国公司无论是在数量还是体量上都在快速增长,这也使得全球生产、投资和商品的大流通进一步加深,经济全球化进程加速。跨国公司在参与全球精细化分工中,在寻找新的定位,并在这个过程形成新的战略同盟,国际交易市场统一性增强,助推了世界经济市场的竞争和贸易自由化。跨国公司垄断了国际创新技术和贸易技术的绝大部分比例,这也使得跨国企业在全球经济中的垄断地位日益加强。由于信息互联技术和物流技术的高速发展,使跨国企业的经营更为便利和高效,跨国企业现阶段都对其发展战略进行调整,面对国际市场,尽力提高市场份额;对于内部管理,则利用新技术大幅提升运营能力。未来一段时间,跨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会更加凸显,话语权将会更加强大。现阶段,跨国企业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中最主要的力量,在贸易交易市场的占比不断稳步提高,交易活动也更加频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深入,跨国企业对外投资会对国际贸易的结构形成以及贸易集中区域分布产生重要影响。跨国企业的全球性投资加大会是国际贸易发展趋势的重要表现。

第二,经济体之间利益冲突愈演愈烈,各经济体间贸易壁垒层出不穷,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抬头,贸易自由化面临诸多挑战。虽然世界各国经济比较低迷,但是全球国际贸易仍然保持增长态势(见表1)。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数据显示,2014年国际贸易增长率为2.8%。2015年,全球经济依旧脆弱,国际贸易环境还是不够景气,但是,经济体间的贸易活动仍然频繁。自由贸易成为国际贸易不可阻挡的趋势。内容摘要:经济全球化使得各国经济联系更加紧密,世界经济由工业经济逐步向知识经济转变,全球分工更加细化,分工形式出现新变化。世界经济和分工的变化使得国际贸易的模式和交易方式也发生转变,从而使得国际贸易表现出新趋势、新特点。外贸作为推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三驾马车”之一,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故而,全面分析和把握当前国际贸易趋势,有利于我国外贸发展,提升经济发展水平和质量。关键词:经济全球化国际贸易趋势策略世界各国、不同经济体之间的发展水平并不相同,各经济体和贸易集团间的壁垒在增多,各国对贸易利益的争夺非常突出,贸易保护主义势力不断抬头。发达国家为了自身经济利益,长期通过各种不公平的手段来加速对全球资源的掠夺,同时利用先发优势在WTO框架下制造贸易壁垒,人为限制发展中国家的自由贸易,从而导致国际贸易中层出不穷的贸易摩擦和冲突。贸易与劳动标准、贸易与环境保护以及汇率等问题都已列入世贸组织的谈判议程,对于国际贸易利益的争夺越来越明显。根据WTO数据显示,2008年以来,G20集团推出的贸易限制措施,有80%左右仍然在实施,对全世界约4%的国家和地区进出口形成影响。我国是贸易保护主义环境下损失最严重的国家,根据商务部2015年数据显示,中国已经连续19年成为遭遇贸易摩擦最多的国家。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于贸易利益的分配争夺正在呈现两极化的趋势。同等发展水平国家对于贸易市场的竞争也显得非常激烈,各种经济体间的贸易利益之争相当残酷。各国贸易保护政策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呈现出不同的特征,多边贸易的发展对世界经济增长起到重要作用。多边贸易机制表现更加灵活多样,为各国贸易构建了基本架构。各国贸易保护措施基本都不违反多边贸易的约定,反而表现出对多边贸易规则的支持。这些主要体现在:各国都是在利用多边贸易机制的游戏规则来实施贸易保护;通过多边贸易协定来保护成员国的利益,排斥非成员国。多边贸易协议是各成员国所协商签订的多边贸易规则,所以多边贸易规则的约束力比较局限,更多是依靠成员国间的信用来维持正常运作。世界经济处在稳定增长时期,各成员国都能通过贸易自由化来实现贸易增长和经济发展,所以积极维护多边贸易协议自然不是问题。但是,当全球经济发展处在低迷时期,各成员国为了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对于贸易保护必然会抬头,从而形成对多边贸易规则的挑战和冲击。现阶段,全球经济持续增长仍然存在不确定,但是各国贸易措施还不会对多边贸易体制形成毁灭性冲击,另外一方面,由于全球经济前景的不明朗,各国贸易保护措施将会长期挑战多边贸易体制,从而影响到国际整体贸易体系。各国、各经济体对于贸易市场的争夺已经非常白热化,而贸易保护主义给国际贸易发展带来了非常不利的影响,尤其是对于发展中国家。

第三,绿色贸易异军突起,国际贸易被赋予绿色概念,绿色贸易潮流势不可逆。伴随环境日益的恶化,全世界对于保护环境的共识愈加认同,“绿色”成为环境保护的主题。各国对于环保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越来越重视,而各国消费者对于保护环境的理念也越来越深入,绿色消费成为世界范围内的新消费趋势,绿色贸易则由此产生。经过近年的发展,绿色贸易在国际贸易中的比重逐步上升。进入21世纪以来,人们对于环保的理念认识更加深入,绿色消费逐渐成为一种习惯。人们在消费的时候会更加愿意选择资源绿色的产品,绿色消费成为绿色贸易的基础。绿色生产、绿色市场的兴起,优化了国际贸易的交易结构。从联合国数据显示,绿色商品在国际贸易中的比重逐步增加,对于资源消耗严重的商品贸易则出现了下降趋势,新技术和新材料的使用,为环保产品的应用提供了有利保障。环保产品由于其性能和技术,使国际贸易的商品结构从资源密集逐步向技术、知识密集为主,而绿色商品的国际贸易日趋成为重要内容。

第四,国际贸易交易方式日趋多元化,网络贸易发展迅猛,国际贸易效益显著提高。伴随网络技术和新媒体的发展,国际贸易的交易方式逐步多元化,依靠网络完成的贸易正在高速崛起。网络贸易主要是以互联网为依托,不同地区和经济体所进行的贸易和商务活动。国际贸易所需要的所有环节,包括交易的前期沟通、合同签订、商品或者资金的交割、物流环节以及售后服务等都依靠网络平台来完成。而目前网络贸易商品还主要集中在无形产品,比如咨询服务、金融服务等,实物贸易则主要是前期沟通咨询、合同签订以及资金的流通等环节在互联网上完成,实际的货物物流等还是需要传统渠道。网络贸易已经越来越受到各国、各经济体的重视,都出台了或多或少的政策和措施来推动网络贸易的发展。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数据显示,近年来,网络贸易发展的增长比率非常快速,网络贸易能够有效提高国际贸易的效益。网络贸易与传统贸易方式相比具有很多优越性,比如交易成本较低,摆脱了时间、空间的约束,网络贸易的应用普及成为国际贸易的一场革命,对于贸易方式的转变具有深远影响。在国际贸易总体保持低速增长的背景下,网络贸易却强势增长。传统贸易交易方式由于受到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以电子商务为方式的网络贸易能否成为争夺贸易市场的利器,受到了各国和各经济体的高度重视。由于网络贸易的高效性,网络贸易将继续保持快速的发展趋势,成为国际贸易最重要的交易方式之一。第五,国际贸易尚未从危机中恢复,对个别贸易大国的依赖性加强,西方发达国家整体贸易相对低迷。2008年金融危机对全球贸易造成重创,国际贸易量急速萎缩。经过各国一系列的稳定政策,全球主要几个国家经济得到了稳定复苏,全球贸易得到恢复。《2014年世界贸易报告》指出,2014年全球贸易保持低速增长,然而受到欧洲经济低迷的影响,世界经济增长也会受到较大拖累。世界贸易还没有完全从金融危机中完全恢复过来,世界资源的配置机制还没有得到有效发挥。2015年,美国经济恢复比较明显,失业金申领数量创下近年来的低位。而中国、德国和日本等国经济增长都较为稳定,这为世界经济的稳定增长提供了基础,所以未来一段时间,国际贸易将会持续向好发展,尤其是主要几个贸易大国之间的互动将会更加明显。由于世界经济的稳定增长,国际贸易将会持续恢复。其中,贸易大国之间的互动将会推动全球贸易迈向全新的增长时期。第六,国际贸易整体结构优化,贸易向高端化发展。国际贸易并未完全走出金融危机的影响,而此次金融危机对西方国家的影响非常明显,尤其是欧洲国家,新兴发展中国家则仍然保持较强的活力和较为稳定的发展。以中国为首的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恢复中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成为国际贸易市场快速壮大的新力量,世界贸易格局在发生相应的变化,国际贸易参与者结构日趋合理。经济全球化的一个特点是第三产业全球化,而第三产业全球化正从根本上改变世界经济、技术和知识的发展模式,并在影响各国在国际经济市场的竞争地位。第三产业正处于发展的蓬勃时期,在国际服务贸易中保持较高速度的上升趋势。在第三产业贸易中,技术和知识密集型商品和服务日益受到全球贸易的关注,国际贸易商品结构向高端化调整。

二、我国应对国际贸易趋势的策略

我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经过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我国经济经历了一段波动期,近年来经济持续保持增长,但是也面临较大的下行压力。我国经济结构主要以来料加工为主,原料在国外,而且市场也在国外,我国是典型的贸易大国,所以我国面对国际贸易新趋势,同样也将遇到国际贸易发展的诸多问题。通过分析近年世界贸易发展的趋势和全球分工的进一步深化,国际贸易将进入快速发展时期。而对于我国而言,在目前的国际贸易环境下,我国外贸将是机遇与挑战并存。如何制定我国外贸战略,把握国际贸易的机遇,主动提高开放水平,引导国内企业走出国门,进一步提高我国外贸水平和优化外贸结构,积极抓住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的有利环境,对国民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非常关键。

(一)进一步深化对外开放水平

经济全球化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规律,不会随着某个国家或者经济体的意志而停滞不前,在全球化的浪潮中,我国更应该以积极的态度去适应这个大环境、大形势和大格局,主动适应国际贸易新形势下的要求,为我国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占得先导优势。面对当前复杂多变的经济局势,我国外贸水平的提高必然会面临很多困难和挑战。因此,我国更应该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不动摇,持续深化对外开放的水平,准确判断现阶段国际经济的发展走势,制定对外贸易战略,以更主动的态度投入到国际贸易的竞争和合作中。为了进一步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我国应该优化国内产业结构,提升产业水平,进行国内资源的整合,以形成更强大的国家实力。同时,我国应该加速推动外贸机制的改革,积极按照WTO原则和规定进行落实,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此外,我国还要注意发展与发达国家的贸易关系,更深层次地推动区域贸易的发展,加快我国经济发展。

(二)抵制和打击贸易保护主义

近年来,我国经常遭遇贸易摩擦是由于自身和外部双重因素的作用所导致。自身因素方面,我国的产业结构比较低端,出口产品多为劳动密集型产品,以价格优势为主,容易导致贸易摩擦;另外,我国出口贸易的比例非常高,对于贸易伙伴国市场的冲击和影响非常明显。在外部因素方面,对国际市场的争夺是时下各国经济增长重要的支柱,各国都会想尽办法为贸易保驾护航。我国是国际贸易大国,贸易壁垒对我国外贸有着巨大的危害,部分别有目的的国家通过建立贸易壁垒来限制我国经济的发展。特别是近年来,各国为了保护自身经济利益,贸易保护主义趋势日益明显。国际贸易作为我国经济组成的重要部分,我国应该健全反贸易保护的协调体系,提升贸易摩擦的应对水平,通过多种手段抵制和打击贸易保护主义。我国作为WTO的成员国,应该全面剖析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制,熟练掌握贸易救济措施,尽力减少贸易摩擦给我国外贸造成的损失,提高我国贸易水平,保持我国外贸的快速发展。我国现阶段面对的贸易摩擦和贸易保护壁垒是我国经济发展对世界经济结构调整所衍生的效应,所以针对贸易摩擦,一方面需要积极抵制和打击,而另一方面需要实质性地提高我国产业结构,只有中国在国际经济中的地位得到认可之后,我们所面对的贸易摩擦才会进入新的平衡阶段。换而言之,贸易摩擦和保护主义将会是我国在国际贸易过程中的新常态。

(三)进一步优化国际贸易结构和提高商品质量

我国经济正面临转型和产业升级阶段,这也是我国贸易结构调整的机遇,我国目前以“进口原材料,初加工出口”为主的贸易模式,这是相对低端的国际贸易交易,我国需要调整和优化贸易结构。在出口方面,我国外贸应该由劳动密集型商品向知识、技术和服务密集型商品转变。同时,进口方面,我国应该引进国外高新技术、商业模式和管理技术。我国外贸结构调整需要国家政策的扶持以及整体良好的经济环境基础。只有将贸易结构进行逐步优化,我国贸易质量才能进一步提高,加强产品竞争力,形成强大的贸易风险抵抗力,确实推进外贸发展水平的提升。

(四)推动网络贸易发展并加速电子商务普及

根据国际贸易对网络的需要,电子商务作为网络贸易的重要方式,我国需要加速推进电子商务发展。我国电子商务对消费品行业做出巨大贡献,同时,国家应该扶持其他行业的企业推动电子商务的普及和发展,拓宽企业的推广渠道。另外,我国应该投入更多资源推动电子商务技术的发展,始终保持我国网络贸易技术的前沿性和可靠性。由于网络贸易是国际贸易的新趋势,网络贸易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还不够完善,所以我国应该尽快建立健全网络贸易法律法规,以维持我国网络贸易的合法运作。

(五)引导我国企业做大做强并实现跨国经营

国际贸易很大一部分是通过跨国公司作为载体来完成,因此跨国公司的经营发展对我国外贸具有重要意义。现阶段,我国已经有部分企业走向国际市场,在全球范围内与国外企业竞争,然而我国跨国企业整体不论是体量或者竞争力都与国外跨国公司还有较大差距。我国需要通过积极的政策引导我国企业做大做强,积极走出国门,实现跨国经营,在国际市场配置资源,开拓更广阔的市场,获取更丰厚的利润,企业的跨国经营对于提高我国的贸易质量意义非同。总体而言,经济全球化是经济发展的大趋势,国际贸易有效地承载了各国在全球配置资源的需要。对我国而言,面对当前复杂多变的贸易环境,中国经济实质上作为一个挑战者,正在挑战全球原有的经济利益体系,所以这个过程必然会面临诸多的阻挠和问题。伴随近几年世界经济不明确性加剧,我国与其他国家和经济体间的贸易矛盾会更加突出。我国清晰明确的贸易战略关乎自身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也会影响我国与贸易伙伴国在贸易全球化调整中的利益分配,同时会关系到国际贸易体制的调整。积极参与全球经济化的进程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把握国际贸易发展的趋势,制定国际贸易战略,以提高我国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才可以实现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刘颖,黄日星,张涛.国际贸易绿色发展新趋势[J].中国商界,2010(2)

2.林玉洁.论国际贸易发展趋势及影响因素[J].现代商贸工业,2011(21)

3.巩胜利.全球贸易格局演变的新趋向与中国的应对策略[J].新金融,2013(11)

4.买梦阳.我国应对国际贸易壁垒对策[J].现代经济信息,2015(2)

5.常静.中国应对世界贸易格局演变趋势的策略研究[J].价格月刊,2015(7)

国际经济与贸易的定义篇5

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与发展,中国的涉外经济与贸易活动更加活跃,只有掌握了国际贸易的实务知识,才能在进出口业务活动中,正确贯彻中国对外贸易的方针政策和经营意图,确保最佳经济效益,并且能按国际规范办事,使我们的基本做法能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在中国加入"WTO"后,随着中国外贸经营权的进一步开放,学好国际贸易理论构建新型和谐国际贸易关系是当务之急。

关键词:

新型和谐国际贸易关系;理论探索;构建;贸易自由化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了“和谐世界”的发展理念,这一理念的衍生了更多关于中国国际关系发展的理论和意识,也丰富了我们国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理念理论体系。中国经济实力的快速发展,使得我们国家在在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以中国为首的发展中国家与经济主要大国之间的贸易联系愈来愈紧密,中国的社会发展、经济蓬勃势必在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的建立中发挥重要作用。在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中我们国家主张“不冲突、不对抗、相互尊重、合作共赢”的发展理念,以期实现新型和谐国际贸易关系的建立。本文主要分析了国际贸易关系中主要存在的问题所在,以及研究探索和谐的国际贸易关系建设进程中我国对外经济的发展方向与方法,希望建立更好的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促进人民生活。

一、国际贸易关系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国际贸易的发展趋势和特点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国际贸易发展进入到一个新的增长期,国际经济贸易对经济增长的作用愈加突出;以发达国家为中心的贸易格局保持不变,中国也在国际贸易中逐渐发挥了一定作用力;多边贸易体制面临新的挑战,全球范围的区域经济合作以及国家地区的贸易保护主义势头高涨;国际贸易结构走向高级化;贸易与投资两者一体化的趋势明显加强,跨国公司在国际经济贸易中的主导作用日益增强;全球贸易自由化的强烈要求与壁垒冲突明显。深入的分析把握当前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特点,对于我国科学决策国际贸易,在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把握好经济全球化带来的风险与机遇,对促进国民经济增长有着巨大的现实意义。国际贸易关系国民经济,经济发展快速稳定,才能实现民族复兴,人民生活得到保障。

(一)国际贸易关系发展主要关系到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在国际贸易进行交易的双方,很多都是属于不同的地区大洲之间,所以在整个国际贸易关系的进行中,特别是在贸易洽谈时,这其中涉及到的国家制度、法律、意识形态、贸易进行习惯等都大有不同,在这方面若稍有疏忽,就可能影响经济利益的顺利实现。2、在国际经济贸易的交涉进行中,除了贸易交流双方,还有运输、商检爱你、海关等相关部门的干预保护,这个过程中,贸易关系的进行是环环相扣的,如果这其中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就会影响整笔交易的正常进行,并有可能引起法律上的纠纷。除此之外,在大国之间的跨国经济贸易中,相关的贸易成交量都是比较大的,而且交易的商品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遭到各种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其它外来风险。所以这些贸易在进行的过程中还需要办理保险,以避免经济损失较大。3、国际经济贸易的市场相对广阔,交易的双方相距遥远,加之国际贸易的从业机构和人员情况复杂,故而容易产生经济欺诈稍有不慎就可能会受骗上当。4、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容易受制于国家之间的国家关系变化,尤其是当前国际局势动荡不定的情况下,国际经济贸易的不稳定性更为明显突出,进行国际贸易的难度也愈来愈大。可见,国际贸易具有线长、面广、环节多、难度大、变化快的特点。因此,凡从事国际贸易的人员,不仅必须掌握国际贸易的基本原理、知识和技能与方法,而且还应学会分析和处理实际业务问题的能力,以确保社会经济效益的顺利实现。

(二)贸易保护主义对国际经济贸易发展的阻碍(见表1)由表1可见世界经济发展均呈现出了发展放缓的局面,加之中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出现了中国、贸易保护等理论。贸易保护手段是使得中国经济贸易对外发展受阻的主要原因。伴随着全球经济危机的频繁影响,传统的经济体组织都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同时也使得国际经济市场竞争的白热化发展。为护本国经济所以在各国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抱遗保护政策就成了司空见惯的常态。

二、新型和谐国际贸易关系的构建

国际旧秩序的最重要的两大特征便是霸权主义的肆虐与强权政治的压迫。在旧的经济秩序下有两个较为典型的国家,美国与日本。美日从上世纪中期的纺织品交流到60年代时钢铁贸易的进行,接下来还有机床、汽车以及后来的半导体贸易的进行,他们两国之间的国际经济贸易摩擦从未消失。我们在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立进程中要研究美日两国的对外经济贸易,总结他们之间的贸易摩擦,建立适合更多国家的国际经济贸易体系,促进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

(一)一带一路的发展理念(见图1)在之前的国际经济贸易进行中都只有不公平的军事战略抢夺,所以实现新型和谐的国际经济贸易关系对于国家经济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促进作用。以及我国2003到2011年的外贸经济活动发展极不稳定,这其中的主要原因就是国际政治经济关系对于外贸输出的引进都有很大关系。那么要想实现国际经济贸易的和谐合理发展就必须要建立一定的制约制度,通过国际制度的制约。在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中我们国家主张“不冲突、不对抗、相互尊重、合作共赢”的发展理念逐步建立合作平等、公平竞争、合作共赢的和谐新型国际经济贸易制度。所以我国在经济发展理念中提出了“一带一路”的发展提议。它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简称。将充分依靠中国与有关国家既有的双多边机制,借助既有的行之有效的区域合作平台,旨在借用古代“丝绸之路”的历史符号,高举和平发展的旗帜,主动地发展与沿线国家的经济合作伙伴关系,共同打造政治互信、经济融合、文化包容的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一带一路”的建设不仅不会与上海合作组织、欧亚经济联盟、中国—东盟(10+1)等既有合作机制产生重叠或竞争,还会为这些机制注入新的内涵和活力。

(二)工业体系与中国经济转型的发展适应(见表2)就目前而言,中国经济发展工业进程是在第二次与第三次之间的,距离智能制造的目标的达成还有较大的差距,我国政府在本世纪初就提出信息化与工业化的发展战略,从整体到局部全面的对于我国工业发展做出了发展规划。智能制造几乎可以将所有的工业形式联系起来,对工业产业链的形成有着很好的促进作用。

(三)处理好与世界各国的合作友好关系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总值较之转型或是发达国家而言交差,进出口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越大,即一国对外贸依存度越大,反之同理。那么在对外经济贸易的过程中国家与国家之间密切的经济交流才能实现更好的经济利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能力的现代化发展,继续进行改革开放的发展道路。从这个战略指导上来看,要做好兼顾国内国际两发展局面,在经济市场危机里找到发展机遇,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就“丝绸之路”这个经济发展脉搏而言,在经济市场开拓和维护的过程中要兼顾海上与内陆两个方向,形成良好的中巴、孟中印缅多方的经历利益互赢。

(四)与超级大国的战略合作(见表3)由图可见2010年美在进出口增长率上达到了近年来的最高值,我方在双边贸易进出口的交流中一直处于较为被动的地方。对于超级大国美国与战斗民族俄罗斯而言,这两个国家对于亚洲乃至欧洲的经济发展有着很重要的作用,美国对我国进行了亚太再平衡,意在施压于快速迅猛发展的中国经济以提高自己的经济地位,在阿富汗、巴基斯坦、印度等国家美国采取经济干扰手段限制我国经济发展,所以在经济贸易关系的建立中要搞好中美关系。国际市场交流中的不稳定因素较多,我们以中东地区的历史问题为例,加之极端组织宗教威胁等,非洲北部亚洲西部近些年局势动荡不安经济运行很难维持,第三世界与第一世界国家的经济发展成严重的两级分化。所以在新的国际贸易经济秩序建立之前发展中国家需衡量自身在整个国际地位中的作用,结合经济联合共同削弱或是制衡霸权主义与国际强权政治。所要建立的和谐的新型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与国家的政治地位息息相关,在国际贸易的进行中坚持不分大小,国力强弱,尊重各个国家的发展理念,不把自己的个人意志强附于其他国家民族,做到平等的紧急发展,所谓“平等”是在真正意义上的平等参与还有自由选择不受别国干涩的权利不受侵害。

三、结束语

现如今,世界人口达到60多亿、共有2500多个民族、6000多种类型的语言以及以基督为首的各大宗教组织,世界形式纷繁复杂,各种意识形态之间互为唇齿,只有相互的联系才能保证该民族、国家、宗教组织不被历史长河所淘汰。选择对外交流对外开发,引进其他国家先进的管理制度发展理念结合本民族实际进行适应发展是当今时代对于各个国家的发展要求。建立一个新的世界经济合作关系是一个长期复杂的、需要民族调和的过程,世界各国之间形成良好的经济合作关系,以包容开放的心态接受各个国家的发展需求,做到经济互惠合作共赢,实现民族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1]荆林波,袁平红.对中国贸易发展战略的思考[J].中国流通经济,2012,10:56-61.

[2]王赓武,魏玲,巴里•布赞,周桂银,罗伯特•基欧汉,曲博,贾庆国,刘德斌,陈岳,陶坚,张睿壮,陈志敏,苏长和.国际秩序的构建:历史、现在和未来[J].外交评论(外交学院学报),2015,06:10-56.

[3]倪建军.中国国际经贸摩擦的根源与对策[J].现代国际关系,2005,11:14-20+33.

[4]牛建军.蓝色贸易壁垒下我国劳动密集型企业出口竞争力研究[J].消费导刊,2009,13:67+12.

国际经济与贸易的定义篇6

【关键词】新自由制度主义区域国际经济组织法多边贸易体制组织机构

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的关系十分紧密,其是国际关系法制化的结果。新自由制度主义理论是当今国际关系的主流理论,对国际经济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然而其价值论的不足导致多边贸易体制偏离了社会正义,使得多边贸易自由化陷入困境。与之对应的是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迅速,推动了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法的发展。

新自由制度主义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发展

新自由制度主义是20世纪70年代应全球形势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国际关系理论,代表人物是美国著名的国际关系学者罗伯特·基欧汉和约瑟夫·奈,他们合著的《权力与相互依赖:转变的世界政治》一书是新自由制度主义的巅峰之作。相互依赖、国际机制、全球主义等构成新自由制度主义的核心概念。

新自由制度主义摒弃了现实主义认为国际关系的本质是冲突这样一种理念,更加倡导国与国之间或组织与组织之间通过一种默契的行为使双方之间或多方之间达成一种双赢或共赢的利益关系。在国际关系中,尤其是在经济领域当中,国与国之间只有趋利避害,才能在更广泛的层面上达成一致,使参与其中的行为体在无政府状态这样一个国际大环境中,将这场博弈达成一种“非零和”(Nor-Zero-Sum)的结局,从而使其在博弈中达到最优。新自由制度主义认为保证国际合作的有效机制是国际制度,因为国际制度可以通过加大或减少国际之间的交易成本和提供可靠的信息、调整博弈效用结构、加强互信行为、加强对未来的重视,使行为体相互期望值趋同,达到促成国际合作的目的。①与新现实主义不同的是,新自由制度主义更强调经济利益在国家利益中的地位,认为经济利益与国家安全至少同等重要,而且经济利益显然是国家安全的根本保证。②在这种思想影响下,各国为促进生产力发展而制定符合世界市场统一趋势的国际经济规则便成为欲求之目标,拆除各种不利于经济自由化的法律壁垒成为晚近国际经济规则谈判的主要内容。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达成的一揽子协议是二战以来国际经济自由化立法的最重大成就。

新自由制度主义价值论的不足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影响

新自由制度主义者在对国家行为的分析中,把道德因素排除在外,国际合作不需要依靠利他主义、理想主义、个人品德、共同目标、中立标准,或是共享深嵌在文化中的价值意识。这样一来,新自由制度主义在价值观上的缺失,对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偏离“社会正义”的倾向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即现有立法倾向是对发达国家有力的形式的“程序正义”,而忽视了发展中国家紧迫需要的“社会正义”。其表现在不顾南北方经济实力的差距,不切实际地要求南方国家加快自由化步伐,而对自由化可能产生的各种负面影响严重考虑不周。③

首先,从世界贸易组织达成的协议上看,乌拉圭回合产生的服务、农产品、知识产权等捆绑协议都要求发展中国家改变自身的国内经济政策以适应自由化发展需要,这对许多发展中国家非常不利。其次,WTO协议中包含了一些关于给予发展中成员及最不发达成员有关差别和优惠待遇的规定。但实践中,这些特殊和优惠往往被大打折扣。第三,从WTO的决策程序看,发展中国家也存在被边缘化倾向。WTO在进行决策时,遵循的是“协商一致”的原则,在无法达成一致时,采用投票制,每个成员国拥有一票。协商一致和一国一票制相比,似乎更为民主,但在实践中,由于一些非常贫困的发展中国家往往都不在场,对WTO而言,沉默就意味着同意,所以发展中国家很难得到真正的公平。④另外,WTO的争端解决程序复杂,使发展中国家在启动或辩护上存在很大困难。况且,争端解决机制最终效力来源于成员方的报复能力,而发展中国家实施报复的能力很小,很难利用争端解决机制来维护自身的利益。

毋庸置疑,多边贸易体制坚持的形式正义,没有考虑或很大程度上没有考虑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实力对比悬殊的事实,把发展中国家置于严重不利地位,发展中国家从多边贸易中得到的收益只占世界总收益的很小一部分,出现了穷国愈穷、富国愈富的情况。因此在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中,各成员方动力不足,成为多哈谈判失败的关键。在多边自由贸易进展缓慢、多边贸易谈判进程受阻的情况下,许多国家开始寻找新的实现贸易自由化的有效途径,区域经济一体化成为各个成员的首选,而且区域经济一体化程度向纵深发展。WTO规定的自由贸易协定(FTA),主要为货物贸易自由化,包括降低或取消区内关税、消除非关税障碍等,以及与货物贸易自由化相关的贸易投资便利化。然而,目前全球范围内的自由贸易协定的内容逐步超越了这一范围,除了货物自由贸易外,还包括服务贸易自由化、投资与贸易的便利化与产业合作等内容。

第一,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具有新的发展特征。其一是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的主体突破了国家的限制。传统上,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的主体是一定地理区域的国家,即主权国家是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的唯一主体。随着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的发展,出现了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成为主体的情形,比如APEC的成员包括北美自由贸易区和东南亚国家联盟等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近年来,伴随着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的进一步发展,一个主权国家内的不同关税区亦成为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的主体。如CEPA,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同属于一个主权国家,但在WTO框架内,又属于不同的关税区;其二是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打破了地理上相连的特性。早期的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主要在毗邻或地理距离较近的国家间组成,但晚近成立的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大多打破了地理上的相连性,表现出跨地区、跨洲际的特征。如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美国—以色列自由贸易区等均打破了地理上相连性;其三是双边一体化组织成为新的亮点。双边自由贸易协定拥有易于达成、灵活多样、运作机制高效、涉及内容既广且深,较少受经济发展水平和地域相邻等方面的限制等无可比拟的诸多优势,成为许多国家区域一体化战略的首选,现有的大多数FTA都是两国间或一个国家与一个经济联合组织间的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如美国近年来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中,有20个是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生效的FTA均为双边自由贸易协定,这导致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呈现出双边化发展趋势;其四是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交叉重叠。传统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边界清晰、成员关系单一,一般一个国家或地区只是一个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成员。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成立的一些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则互相交叉重叠,一个国家或地区参加多个不同层次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或者大的区域组织包容次区域组织,相互关系错综复杂。

第二,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的机构设置渐趋弱化。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为了保证本组织职能的常设性和稳定性,都设有一套常设机构,有具体的运行机制。传统上,按照每个机构所承担的职能来讲,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的机构一般是按照“三权分立”的模式设置的,主要包括权力机构、执行机构、行政机构、司法或准司法机构。但由于晚近达成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协定多为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其具有运作机制高效的特点,无需按照“三权分立”的模式设置组织机构。大多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采用强化自由贸易规则、弱化组织机构的方式来推动区域贸易组织的运行。各自由贸易协定的法律规则十分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因此,对于庞大的组织机构的需求就不是十分强烈。

目前,大多数双边自由贸易区均设立类似于自由贸易区委员会这样的机构,作为自贸区的最高机构。其主要职能是:负责对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的实施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议,考虑任何关于修改双边自由贸易协定或其附件的建议,并监督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的进一步实施;负责与双边自由贸易协定执行有关的事项,并考虑任何可能影响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实施的其他问题;在必要时建立增设委员会及特别工作组,并向任一委员会或工作组就相关事宜征询意见。但在自由贸易委员会之下,并没有建立常设的执行机构和行政机构,只是就具体事项设立相应的委员会或工作组,如货物贸易委员会、服务贸易委员会以及投资委员会等,负责处理相关事项,在各自领域发挥着具体的职能。

此外,从新近达成的自由贸易协定中还可以看出,绝大部分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并没有建立常设性的争端解决机构,只是在自由贸易协定中规定争端解决机制,以完备的争端解决机制代替常设性争端解决机构。(作者单位:南阳师范学院法学院)

注释

①秦亚青:《权力·制度·文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00页。

②倪世雄:《当代西方国际关系理论》,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29~13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