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户型房屋设计范例(3篇)
小户型房屋设计范文
为规范城区民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维护公共利益和确保城市建设顺利实施,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房屋征收补偿政策
(一)合法住宅房屋
征收合法住宅房屋可实行货币补偿,也可实行产权调换。
合法住宅房屋的补偿,遵循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屋市场价格的估价原则,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成新程度、权益状况、建筑结构形式、楼层和容积率等因素评估确定。
物价部门会同房地产交易中心根据城区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定期公布城区不同区域新建普通商品房平均市场价。
合法住宅房屋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区位价+被征收房屋重置成新价)×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被征收房屋区位价=城区新建普通商品房平均市场价-新建普通商品房房屋重置价
(二)营业用房
营业用房的征收可实行货币补偿,也可实行安置住宅房屋方式进行产权调换。
被征收营业用房的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中的市场比较法对被征收房屋进行交易日期修正、区域因素修正和个别因素(房屋成新程度、权益状况、建筑结构形式、楼层、使用率、取得土地使用权方式和使用年限等)修正计算确定。
(三)被征收的合法住宅房屋用作营业用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在原征收补偿重置价格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
1、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纳税记录;
2、房屋所有权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相一致。
(四)征收范围内的违章建筑物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按照现行工程造价给予补偿。
(五)征收范围内的附属物根据附件3评估补偿;特殊结构房屋、附属设施或装修由评估机构和房屋征收部门共同勘测评估确定;
征收楼房房产证中载明并与楼房一体建设的车库或储藏室,其补偿金额中包含车库或储藏室的区位价。
(六)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附属物及装修等不予补偿。
(七)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按600元/户的标准支付给被征收人搬迁补助费。
被征收合法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由被征收人自行安置,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一次性付给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征收合法住宅房屋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在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内,被征收人自行安排住处的,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元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因征收人责任延长过渡期的,自逾期之月起,征收部门向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按原补助标准的两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征收合法私有营业房屋的,征收部门按被征收合法营业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
(八)对平房合法用地大于或等于166平方米、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100平方米,以及无土地证、房产证的被征收人,按以下办法进行补偿:实有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至100平方米合法享用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之间的部分,按[合法享用住宅房屋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实有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区位价进行补偿,该面积不计入安置住宅面积,且实有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再享受平房容积率系数调整;合法住宅用地面积小于166平方米的,按实际合法用地面积0.6的建房容积率确定合法享用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并按以上办法进行补偿。
(九)规划征收范围内的供水、排水、天然气、供热、电力、电信、有线电视等市政配套设施需要迁移的,由产权单位按照统一规划要求无偿自行迁移;被征收人原有安装的供水、天然气、供热、电力、电信、有线电视等设施需要拆除的,安置房未统一配套或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现行市场价格付给初装费。
二、房屋征收安置政策
(一)房屋征收部门应对要求采取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和安置,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1、被征收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安置住宅房屋价格本着“征一还一”的安置原则确定。
安置楼房平均价格、车库价格和储藏室价格按附件6“住宅房屋评估和安置楼房优惠价格”结算。
被征收楼房房产证中载明的车库、储藏室,其建筑面积不计入产权调换合法建筑面积之内。
安置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按照国家颁布的《房产测量规范》进行计算,车库或储藏室建筑面积不计入安置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之内。
2、被征收人的安置住宅房屋土地使用权按照原征收房屋土地使用权使用性质进行确定。原征收房屋使用土地是国有出让土地的,安置住宅房屋发放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证;原征收房屋使用土地是国有划拨土地或集体土地的,安置住宅房屋发放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证。
(二)安置住宅房屋面积及户型选择
安置住宅房屋的户型根据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进行选择。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的,可享受以下安置住宅房屋优惠政策:
1、被征收人可根据被征收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在原则上不超过20%的范围之内选择安置住宅房屋。
2、父母子女、亲兄弟姐妹由本人书面共同申请,经房屋征收部门研究通过,可办理合户手续,合计合法建筑面积选择安置住宅房屋。
3、户型面积选择
被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对应选择户型及地上室或车库;拥有住宅合法面积小,照顾20%后仍达不到最小户型的,只能选择最小户型;拥有住宅合法面积大于最小户型,照顾20%后,只可选择相邻面积对应的户型;拥有住宅合法面积超过最大户型面积的,可按上述办法选择两套以上的户型。
(三)安置楼房的价格按以下标准结合附件4“楼层调整系数”计算:安置楼房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含10%)以内的部分,按照安置楼房优惠均价计算;安置楼房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20%(含20%)部分,按附件6“10%—20%部分优惠均价”计算;安置楼房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以上部分,按征收时安置房屋周边区域新建商品房市场平均价格计算(详见附件6)。
(四)对被征收人系孤寡老人或直系供养亲属系下肢残疾、双目失明或年龄超过70岁以上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单位或社区申报,经民政、残联审查公示无异议,在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的,可优先安置在一层。
(五)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征收人提供安置保障房,面积不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
(六)安置顺序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统一安置的,被征收人按“早搬迁、早选择”的原则进行安置,具体安置顺序根据房屋征收实际情况制定办法进行确定。优先安置一层的被征收人在选择安置楼房位置时,只能选择安置楼房对应车库或储藏室。
(七)产权调换结算
如被征收人安置住宅房屋总价款超过房屋征收补偿费和奖励的总额,其差价款分两次结清。第一次在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10日内付差价款的70%;第二次在安置住宅房屋交付前将余款全部结清。交款通知送达之日起逾期30日仍不交清安置住宅房屋差价款的,视为自动放弃安置,由房屋征收部门退回原预付款,安置住宅房屋由征收部门另行处理。
如房屋征收补偿费和奖励的总额超过安置住宅房屋总价款,房屋征收部门在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将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全部搬迁完毕30日内向被征收人支付差价款。
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
市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组织市规划局、房地产交易中心、国土资源局和房屋征收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四、奖励政策
(一)货币补偿、自行安置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书面承诺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房屋征收部门在被征收人住宅房屋评估总额的基础上,增加15%作为货币补贴予以奖励。
(二)提前搬迁和签订协议奖励
对被征收人实行两次奖励。第一次,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每户每提前一天奖励600元(最高奖励12000元);第二次,对在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全部完成搬迁并结清安置房差价款的,每户每提前一天奖励400元(最高奖励8000元)。
只征收地面附着物未征收合法房屋,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被征收人签订地面附着物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地面附着物补偿费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0元)。
五、法律责任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市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本指导意见仅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已建成区范围内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本指导意见施行前已实施房屋征收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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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可变空间;偷面积;法律问题
中图分类号:DF8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4-0095-02
自国家在2007年颁布新政,要求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总面积的70%以上之后,“可变空间”、“送面积”的创新型户型应运而生,赠送面积的风气在房地产销售市场上愈演愈烈,而近年来,在国家强有力的宏观调控之下,楼市面临着严峻的资金考验、销售瓶颈和降价压力。目前市场上的一些开发商更是在户型的“可变”上面大做文章,争取渡过目前的“危难时期”,利用送阳台送面积,利用平台花园送面积,利用入户花园送面积等“可变空间”户型层出不穷。不少房产项目的得房率都超过了100%,对于许多购房者,尤其是刚需购房者来讲,这些含“可变空间”的创新型户型的性价比也着实诱人,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可变空间”呢?
一、“可变空间”的含义及主要表现形式
对“可变空间”的概念,目前在我国并无任何定论,总的来说,“可变空间”又称为“赠送面积”,业内也称为“灰空间”或者“偷面积”,就其原因,是因为它是在规划报批确定项目控制性详规的经济技术指标后,从空中,从土地上扩张建筑面积,占用的是公共空间,其主要表现如下:
(一)最常见的就是通过送阳台的方式实现空间可变。这种方式又主要表现为异性阳台的设计。通过将阳台设计为异性阳台,可将阳台的一半设计成一个房间,如L形阳台的设计,或直接将阳台设计为一个方正的较大的阳台,通过封阳台,直接得到一个小房间。而这种阳台,又只算一半的面积。
(二)入户花园、室内花园的半赠送。现今许多楼盘都有入户花园,而入户花园最初的设计是为了使室内多一点户外通风的空间,也有作为房屋屏风,增加房屋私密性的作用。但现今的许多楼盘都将入户花园设计的非常大,甚至可以作为一个小房间、小餐厅、独立的休闲室,会客厅等使用。还有一种室内花园的设计,则可以让“可变空间”直接变成一个房间。如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某楼盘的可变户型中,有户型的其中一个房间就是由室内花园改成的,该室内花园与一个房间没有太大区别,只是住户在购房是需缴纳3000元得封户费,即可“免费”得到一间小屋。
(三)平台花园的赠送。现全国不少楼盘都有楼下裙楼商业,楼上住宅的设计。第一层住宅外,商业裙楼之上,往往有一个大平台,不少开发商都会把平台送给该层住户使用,有时候一套80平方米的住宅,可以送出上百平方米的大平台。
(四)通过落地飘窗增加房屋的可使用面积。目前大部分飘窗只要高度不超过2.2米,都不算面积。[1]开发商将房间的飘窗台都做成一个从地面搭出的向外延伸的窗台,窗台并不不加高,而是与地面水平,窗户高度控制在2.2米以下,以上的部分则用墙体封住,这样,飘窗面积就可以直接成为房间的面积,使卧室扩大。而无需支付任何价款。
(五)小复式的,阁楼的搭建。这种空间的可变是开发商通过设计高层高的户型,让买家自行搭建阁楼,有的甚至搭好阁楼一起卖给消费者,以求达到买一层送一层,扩大房屋可使用面积的效果。
(六)架空层,连廊的“赠送”。即将两栋楼宇之间的架空层封闭起来,做成房间,供业主使用。
(七)室外花园,庭院的赠送。这种赠送,多为将房屋一楼外相应的花园,赠送给电梯公寓或多层一楼的住户。使其除了房屋自身的花园,阳台外,多出一片包含在产权内的花园,这种赠送的花园是完全免费的,并且有时可赠送上百平米的面积。
此外,近年来,房屋设计师们在设计“可变空间”时挖空了心思,赠送范围从入户花园,室内飘窗,观景阳台等扩大到了地下室,挑高卧室,入户客厅等,形式多样,手法各异,得房率从30%~40%一路飙升至120%~150%甚至更高。
二、“可变空间”带来的一系列社会、法律问题
(一)“可变空间”的出现,是一种变相规避我国关于容积率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从规划角度来看,规划部门会在出让土地前对每一建筑项目进行用地规划设计,并且对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限高等建筑指标作严格限定,而这些指标将影响规划建筑面积。特别是容积率,它涉及到开发商将土地成本推销到单位房产造价成本的重要参数。[2]
容积率,指项目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对于住户来说,容积率直接关系到购房者居住的舒适度。我国各地方规划部门对各地的用地项目的容积率也有一定的规划要求。而现房地产行业中打着的“可变空间”、“两房变三房”、“买80平米实得120平米”等促销牌,其实质就是“偷面积”,变相增加容积率。而一般的,容积率越高,居民的舒适度越低,反之亦然,这种变相增加容积率的手段,不仅影响了居住区内的环境与生活品质,更是钻行政法规,规章制度的漏洞,为后期的搭建安全也埋下了隐患。
(二)“可变空间”不利于日后的产权保障
“可变空间”的出现,不仅变相提高了容积率,降低了居民居住品质,而且还是开发商变相加价的幌子,实则不利于产权的保护。许多带有“可变空间”的户型较其他户型而言的房价都较高。实际上,开发商早就把成本和利润统统都加进去了,购房者以为用稍高的价格,买到了更多的面积,而实际上,购房者并不具有所送面积的产权。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登记薄是房产面积的产权法律表现形式,房产面积最终以登记薄的方式记载下来,但“可变面积”为房屋多增加出来的那一部分面积并未也不可能写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因此,一旦面积缩水,实用性不高,功能折旧,质量存在隐患,或者房屋要拆迁、转让、继承、抵押、评估,购房者的利益将无法得到维护。
(三)“可变空间”给房屋出售者及买受人规避税费制造了可乘之机,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的秩序
对于房屋出售者和买受人来讲,通过“可变空间”可规避房屋产权发生转移时所需缴纳的契税。当前国家对房地产市场正在进行严密的调控。对刚需小户型和大户型的房屋实行不同的利率的征税制度。对于超大户型,税率高于刚需小户型。“可变空间”的出现,可让建筑面积不到100平米的单元实际面积达到120平米,甚至150平米,甚至更高。这就使一套实际应缴高税的单元变成“刚需小户型”,而无需缴纳高税。减少了国家正常的税收收入。
另外,有的开发商推销的“可变空间”是改变规划加建的,未经报批更改的手续,属于违规修建,存在无法通过规划验收且无法取得合法的房产证的风险。还有的“可变空间”则属于公用面积,如一楼的庭院的赠送,有的并未通过规划审批,实属小区公共绿化,为业主共有财产,开发商无权赠送。这些都将增加买房人的购房风险。业内人士提醒,开发商送面积与正规面积相比,毕竟不属于事先规划的内容。[3]严格的讲,“可变空间”有可能违反规划,影响建筑的外观和内部结构,这种现象的增加,还可造成开发商为了占有市场,不顾一切违规“偷面积”,及对正常户型房屋,影响市场秩序。
三、如何规制“可变空间”带来的社会,法律问题
(一)制定统一的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可变空间”偷面积的问题进行规制
我国目前针对房地产的各种具体调控,规划设计等许多规定,都是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并无一个实际的标准。目前,上海、广州、成都等地相继出台了专门文件限制开发商利用“可变空间”偷面积。但具体规定都不一样,且对哪些“可变空间”将予以限制的认定标准也不一样,而全国的大部分城市都未对此作出相应的规定。法规、规章制度的不完善是造成市场上“可变空间”户型层出不穷,开发商偷面积成风的重要原因。因此,我国的职能部门应制定一个统一的行业标准,规制“可变空间”户型的泛滥。
(二)加强对开发商违规偷面积行为的处罚力度
光靠制定相应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限制开发商利用“可变空间”偷面积是远远不够的,相关职能部门更应作出相应的处罚规定。让开发商一旦违规修建“可变空间”就要受到相应的罚款处罚。如果将处罚金额与开发商通过偷面积多得到的利润相对等,开发商就会失去利用“可变空间”偷面积获得更多利润的动力。
(三)加大对开发商违规偷面积行为处罚的执法力度
所有的法规、规章制度都要依靠执法来实现。在查处开发商的该项违规行为时,相关执法人员必须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厉查处。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杜绝开发商利用“可变空间”偷面积,谋取暴利的行为,才能规范建筑房地产市场,才能维护国家、社会大众的利益。
参考文献:
\[1\]黄颖.广州市规划局: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已内部实施\[N\].新快报,2010-05-14.
小户型房屋设计范文篇3
双拼房的私密性与单体的房屋相比,是相差很多的,定位也是第一居住房,现在市场上是极少出现双拼的房屋的,双拼房的户型在与单体房屋的布局上也是有非常大的劣势的,存在很多缺点,而且很多双拼房都是位于一些小区里的内部,交通也不是很便利,相比于其他单体的房屋来说,双拼房屋忽略了一些生态的设计和维修,需要购买双拼房的客户,需要先了解房屋的优缺点,看看是否符合自己的需求,在决定要不要购买,如今房屋是非常常见的,较多的户型也是让人们的眼睛变得五花八门起来,较多的户型也是有符合自己要求的,不过每一种户型都是有自己的优缺点的,这些优缺点在设计的时候,都是相对而言的,没有绝对的坏处,也没有绝对的好处,所以在挑选房屋得时候,需要多看,也适当的了解房屋的好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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