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矿山创建方案范例(3篇)
绿色矿山创建方案范文篇1
【关键词】河北省绿色矿山环境保护
自河北省《“绿色矿山”建设方案》出台以来,绿色矿山建设就成为全省各煤炭企业一项重要工程和一种社会责任。“绿色矿山”是指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既要严格实施科学有序的开采,又要对矿区及周边环境的扰动控制在环境承载力范围内;对于必须破坏扰动的部分,应当通过科学、先进、合理的有效措施及时加以恢复治理,确保矿山发展始终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绿色矿山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其范围包括开采时所在城市的所有区域。它的发展建设程度,代表着其所在城市环市可持续发展的潜力,以及维持生态环境平衡的能力。在科学、有序、合理地开采和利用矿产资源过程中,绿色矿山建设对着力于矿业活动中必然产生的污染、矿山质地灾害、生态破坏,最大限度地予以治理或转化利用有着重要作用,也是一个城市环保、文明建设的重要标志。
目前,河北省矿山开采所存在的环境问题可以分为两类:一是露天开采所造成的环境问题:①采舍白茬山、残山、危岩、绝壁在露天矿区非常普遍,不规范的开采方式再加上恢复治理不及时,使天然的地貌景观受到严重破坏,并且留下了崩塌、滑坡等灾害隐患。②废、尾矿渣不合理的处置是各个矿区最为突出的环境问题,乱排乱堆的废尾矿渣使矿区由原来的青山绿地变为一片荒芜,成为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频发的灾害区。③石材开采矿山及加工区的大批荒材废石散布在采矿厂周围,压占田地,危害环境。④砖瓦粘土矿由于不按规划要求,制砖取土不仅破坏了农田耕作层,减少了耕地,而且造成了不少人为的积水坑和垃圾场,不合理开采严重危害大气、土壤和城市的环境。二是地下采矿造成的环境问题:①由于地下大面积采空后没有及时回填治理,诱发地裂缝和地面塌陷造成的环境危害,且具诱发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危险。②由于采矿深度加大或违规越层越界开采,矿坑涌水、突水及坍塌灾害隐患与因矿坑排水造成的区域水位下降,给周边地区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了巨大影响。所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打造环保生态城市已成为各大城市矿山治理、环保规划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因地制宜开展各类矿山的规划治理
1.新建、改(扩)建矿山
对开拓时要剥离的山皮土、耕作土和腐殖土规划出存储地段,专门保存,以备复垦绿化使用,不可与废渣混杂。在矿业活动中,要严格按规划边开采边治理、随开采随治理,防止诱发地质灾害,防止污染和破坏水土环境与大气环境。同时,不能对主要交通干线和直观可视范围内的地貌景观造成影响和破坏。禁止在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高速公路两侧和水源地附近及上游补给区等新建或扩建污染和破坏水源、破坏生态环境的矿山。
2.闭坑矿山治理
本着“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明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责任主体,责令采矿权人根据闭坑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制定科学合理的治理方案,充分利用矿区废弃资源回填采空,因矿制宜进行闭坑后的全面治理。闭坑矿山实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绿化,不能给当地生态环境、农业生产和附近居民生活造成新的危害。对于露天开采的闭坑矿山治理主要对策应放在削坡排危岩,加固和保护再生矿渣边坡,清整采矿平台,因地制宜地实施生态重建;根据闭坑矿山的区位和现状,区别对待,从实际出发采取相应对策;对于地下开采闭坑矿山重点是地下采矿中的采空区潜存的或已出现的各种矿山环境地质问题,采矿诱发的地质灾害。严禁无序堆放废矿渣,应采取固坡绿化或返回地下,充填浅部废弃坑洞,对于选矿产生的尾矿泥沙严禁乱排乱放,要严格控制二次污染,变废为利。
3.生产矿山治理
有松散覆盖层的,要重视剥离表层土的堆放、存储、复垦再利用的统筹规划,特别是表层土中富集有适于本地生长的植物种子、腐植土等,要注意独立存储,不能与废弃矿渣混堆。矿山开发过程中产生的废土、废渣、废石、尾矿等的堆放要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废水、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排放和治理以及噪音污染控制等要达到国家和省的有关标准要求。对于已出现的突出地质环境问题,要有合理的治理方案并切实遵照实施。对于预测的或可能出现的地质环境问题,要制定科学合理的预防措施或方案。
二、积极推进“绿色矿山”示范工程建设
河北省是矿产资源大省。据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统计,每年因矿山开采造成无法耕种的土地在上千亩,大量植被遭受破坏,地质灾害频发。河北省建立“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矿山环境生态恢复责任机制,并出台行政法规,对省内矿山企业征收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采矿权人履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义务,经验收合格后,保证金本息再返还采矿权人。针对矿山开采破坏环境的问题,这个省大力实施“绿色矿山”建设,5年来全省累计治理矿区面积3万多亩。500多个因矿山开采而饱受环境破坏之害的村庄重焕生机,50余万矿区群众从中受益。同时,还推出打造“绿色矿山”精品工程,推出了一大批绿色矿山建设的典型企业。像金牛能源股份公司的邢东矿,把矸石回填等先进科学技术引入“绿色矿山”建设中,实现了“产煤不见煤”和生产文明向生态文明的转变。大力开展矿井综合环境治理,被授予“全国花园式矿井”称号。今年六月,省委书记张云川专门视察邢东矿,对其绿色生态矿山建设给予高度评价。绿色矿山建设,不仅有效地改善了所在城市和主要交通干线的生态环境,推进了城市环保建设,而且达到了环境、资源和社会良性循环的效果。
绿色矿山创建方案范文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
大家好,很高兴由我代表迁西县高家店铁矿在这里向领导和同事们做一下工作汇报,汇报我们铁矿建设“绿色矿企”的决心和信心。
建设“绿色矿企“就要求我们要坚持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同步,长远规划,合理布局,实现矿山开采科学有序;坚持依靠科技进步,强化依法管理,实现开采技术水平高,工艺设计新,“三废”处理好,资源利用率高;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使企业在得到可观经济收益的同时,更为国家倡导绿色开发矿产资源贡献自己的力量。
建设“绿色矿企”,乍一看好像困难重重,且看起来对企业的收益贡献不大,但其实这其中蕴含的发展潜力巨大,给企业带来的收益也更持久。
首先,建设“绿色矿企”是响应政府号召,践行提出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的制度要求,是“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科学实践;其次,县委、县政府多次提到并鼓励企业要节能降耗,进而提出建设“绿色矿山”的概念。这是企业加强同政府部门沟通合作,及时了解政府监管态度的好机会,而且关注环境,节约能源,有助于提升一个企业的社会形象,在社会责任承担方面更容易得到公众的认可,进而提升企业的社会知名度,美誉度和影响力;
生态环境没有替代品,我们高家店铁矿就如何建设“绿色矿企”的问题,请允许我向各位领导表示我们的信心与决心。
第一开采方式科学化:我们会严格实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采用科学先进的采矿方法进行采矿;制定科学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方案并严格实施,矿区绿化覆盖率达到国家要求及以上的水平。在这方面,我们企业正在进行的绿化项目将绿化率提高到60%以上,坚决践行绿色矿山的环保要求。
第二生产工艺环保化:我们会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采、选、运生产达到清洁要求;废碴、废水、粉尘、噪声、震动五害达标排放。在这方面,我企业正在对矿山进行技改。总投资1.7亿元,一是采用国内先进生产工艺、国内一流的选矿设备建设环保型选矿厂一座,目前已完成设备安装和厂房建设,正在进行生产前调试工作;二是采用国内先进工艺和技术建设尾矿充填系统,这样既防止了尾矿污染也提高了开采后的矿体安全系数;三是修建高标准沥青路、水泥路辐射整个矿区;一并建设高标准的办公区、职工生活区,逐步将高家店铁矿打造建设成一座高规格、重环保、更科学的新型采矿和选矿企业。
企业管理规范化:完善企业运营的各项手续;建立组织健全、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的企业架构;建立健全完善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各类报表组织齐全,台帐、档案资料完整;矿容矿貌整洁,秩序井然;照章缴费,依法纳税,足额交纳各项税费。
做到闭坑矿区生态化:有完备的矿山闭坑后矿地利用方案,预设闭坑后矿地功能;无地质灾害隐患;努力营造闭坑矿区生态和谐。
绿色矿山创建方案范文
主题词:沂源矿管形势对策
一、形势分析
(一)现状分析。一是资源条件分析。我县地处鲁中山区,地质构造发育,山石资源非常丰富,特别是建筑用石料及建筑用风化砂资源分布广、储量大、品位高、赋存条件好,大张庄镇、鲁村镇、悦庄镇、南鲁山镇建筑用风化砂资源丰富;西里镇、南麻街道、鲁村镇、悦庄镇、燕崖镇建筑石料资源丰富,为我县规模化、集约化开发山石资源提供了良好的资源基础。二是开发条件分析。受社会经济发展历史阶段所限,我县山石资源开发历史上一直处于原始“开山劈石”状态,以往的粗放式、低效化开采形成的“多、小、散、乱”资源开发模式给我县生态环境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特别是十八大以来,随着绿色发展理念的深入人心,这种粗放式、掠夺式、破坏式开采模式已难以为继,必须转变开发模式,规模、集约、绿色、环保开发是唯一出路。从我县生态建设实际看,山石资源开采条件差,受限因素多。虽然资源分布广,但我县属于重点生态功能区,不在“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不占用生态公益林且不占用耕地,离居民点远适宜大规模开发的山石资源很少。三是管理现状分析。自2015年6月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淄博市石灰石矿山关闭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淄政办字[2015]55号),对石灰石矿山实施关闭治理,并明确规定除市政府确定保留的石灰石矿山外,全市停止审批新设、扩界和延续石灰石采矿权。2016年8月,山东省环保厅、国土资源厅等5部门联合印发了《山东省露天开采矿山专项整治行动方案》(鲁环发〔2016〕162号),明确提出:加强源头管控,严禁在“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和城乡结合部发放采矿许可证;对其他区域,自2016年10月1日起,各地原则上暂停新设露天开采矿山审批。为落实上述政策,我县采取了两方面措施。一方面,加大关闭力度,对28处山石资源矿山实施了关停。截至目前,全县有证矿山13个,其中铁矿6个(华联矿业4个证,鲁南矿业2个证),煤矿1个,矿泉水1个(一直未开采),花岗岩3个(其中1处一直未开采、2处处于停产状态),砖瓦用页岩1个(为西里镇苗庄砖厂提供原料),建筑用砂1个(批准范围内资源已近枯竭),无建筑石料矿山。另一方面,加大治理力度。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已关闭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实施方案的通知》(淄政办字[2018]2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编制上报了《沂源县已关闭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实施方案》,完成了93处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野外调查,并在此基础上,编制了已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规划;完成了6处废弃矿点复绿工程,启动了8处已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其中,2处(洪成、宝隆)已基本完成治理任务,1处治理(春军)也已接近扫尾阶段,其余5处正在进行治理。
(二)问题分析。一是生态保护与保障发展之间的矛盾十分突出。2015年,我县根据市政府要求,关闭了辖区内所有建筑石料用矿山,仅有的1家风化砂储量也接近枯竭,而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建设所需最多的也是砂石资源,光堵不疏导致建筑砂石价格飞涨,受巨大利益驱动,私采滥挖及以平整场地、恢复治理、土地复垦等各种项目名义偷采山石资源的行为屡禁不止,不仅造成国有资源流失,也给国土执法、安全监管带来很大压力,目前,实行24小时不间断执法也堵不住受巨大利益诱惑的不法行为发生。发展对砂石资源的需求与生态对资源的约束之间的矛盾在我县十分突出,亟需破解。二是传统认知与现实条件存在一定偏差。一方面,受以前传统开发模式的影响,矿区周边群众和一些基层管理者一提起开石挖山普遍非常抵触,认为山石资源开采既破坏了当地生态环境,又增加了安全、环保监管压力,对地方没有一点好处,不允许开采最好;但目前随着山石资源供给侧改革的深入推进,如果提高安全、环保标准,加大恢复治理投入,对山体实施统一规划,整体开发,整体恢复,并不会造成很大的生态环境破坏。另一方面,采矿者普遍缺乏“规模化、环保化、绿色化、共享化”开采理念,对先进开采技术、全封闭化加工、矿地和谐化发展等新开发模式还处在模糊认识阶段,缺乏实际可参考的例子。三是受资源效益瓶颈约束,绿色矿山建设推进缓慢。我县露天开采的山石资源持证矿山目前只有3家饰面用花岗岩(1家一直未开采、2家因企业效益不好处于停产状态)及1家建筑用砂(矿区范围内批准的资源已濒临枯竭)。受市场环境、资源储量、品位等因素影响,采矿权人普遍缺乏长远发展规划,对绿色矿山建设处在观望状态,导致我县绿色矿山建设总体进展不理想。四是历史欠账多,已关闭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修复难度大。一方面,治理资金筹措难度大。我县已关闭矿山大部分是政策性关闭,治理责任主体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据前期调查结果初步统计,我县历史遗留已关闭矿山总数共93处,需要治理的共82处,需要治理总面积2645.15亩,约需治理资金8215万元。而我县自2010年按照政策规定共收取28家矿山治理保证金553.79万元,仅靠财政投入和已收取的恢复治理保证金开展已毁山体治理资金缺口多、治理难度大。另一方面,激励政策、机制很不完善。政府出台的各种规范性文件都有“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这种提法,但具体如何操作又缺乏有力的政策依据。按照目前国家政策规定,除了“群众自采自用开采少量矿产资源和工程建设在批准的用地范围内开采只用于本工程建设的矿产资源”两种情形外,其他只要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开采行为都属于非法采矿范畴,按照这个规定,恢复治理中台阶开采形成的废石料只能用于治理,不能外卖,一旦外卖,就造成非法采矿。而如果不允许外卖,多余的石料就无处堆放,同时,治理资金就无处筹措,早成两难局面。五是监管手段薄弱,缺乏有力监管。一方面,山石资源开采、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地矿管理工作由于行业特点,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需要强大的专业技术机构作支撑,而县级相对来说,监管技术人员相对缺乏,对矿产资源开采、治理等工作缺少有力监管。另一方面,由于行业特点,广大干部群众大都认为开矿挖矿、修复治理就是国土部门一家的事,政府主导,国土、环保、安监、林业等职能部门齐抓共管,镇、村及矿区周边群众联合参与的监督局面还远没有形成。
二、建议
为彻底改变目前光堵不疏的管理模式,加快山石资源利用方式新旧动能转换,达到既保证经济社会发展对山石资源的需求,又能实现绿色、环保矿业开发,提出如下建议。
(一)开源节流,实施资源整体、环保开发。对符合生态红线保护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远离“三区两线”可视范围、植被覆盖率低、储量大品位高且适合规模集约开发的3处区域(悦庄镇迟家峪—桃花峪地区建筑用砂矿区、沂源县悦庄镇下龙巷建筑用石灰岩矿区、西里镇蝙蝠峪地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区)组织有关部门、镇办和专家进行详细论证整体开发的可行性。开发实行资源储量和生产规模双控机制,生产规模不低于100万吨/年,服务年限不少于10年,建设标准必须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规范要求;新办矿山必须按照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所得资源收益除去上缴中央、省分成的60%以外,按照县、镇、村三级进行合理分成,县级分成原则上用于历史遗留矿山恢复治理,镇村分成用于原承包人补偿和日常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