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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计划的投资范围范例(3篇)

来源:整理 时间:2024-07-05 手机浏览

信托计划的投资范围范文

当前金融业务创新对金融管理的影响

一是金融业务创新风险较多。金融业务创新由于发展速度快,部分产品的设计缺乏有效论证,而其资金投向领域十分广泛,涉及到一些国家重点调控领域。因此,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政策性风险等。二是导致金融风险被低估。金融业务创新将大量表内业务转向表外发展,导致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比率等部分金融风险评估指标虚高。以银行机构互买理财产品为例,大多数银行机构对投资购买的他行理财产品,均视为对其他商业银行的债权,在会计核算上大都计入“投资”科目,金融资产四分类中反映为“持有至到期的投资”或“贷款和应收款”(投资项下的其他应收款),并且未对理财投资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贷款损失准备,使风险资产规模表面减少。三是金融创新风险具有高传染性。金融业务创新并未减少金融风险,而是将风险分散给广大投资者,且由于涉及的环节较多,各机构间关联程度高,甚至可能通过层层设计放大了风险。因此,一旦某一环节发生风险,可能在各金融市场、各金融行业和各金融机构间迅速传递,从而产生美国的次贷危机般的系统性金融风险。一是可能出现监管缺失。当前,我国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发展模式,而部分金融创新业务处于不同金融行业的业务边缘,一些交叉性业务在操作过程中并未明确统一的风险标准,加之各监管当局缺乏统一的协调配合,部分业务在各自行业监管范围内均为合规行为,而串联起来的各块业务的金融创新可能出现违背监管意图的情况。二是加剧金融机构监管套利。当前证监和保监政策放松限制,而银监政策则进一步收紧,如2010年叫停银信理财产品,并将代客理财业务纳入表内之后,2012年又要求各银行将同业代付纳入表内等。各行业监管政策的标准不一,导致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机构监管套利的动机较为强烈。三是降低金融监管的有效性。金融业务创新尤其是各金融行业合作产品成为规避监管的有效渠道,降低了监管的有效性。由于银信合作理财产品需要银行计提拨备,占用其资本经营系数,部分银行通过引入券商环节,利用银证信合作模式规避监管。一是流动性管理难度加大。一方面,金融业务创新放大了货币乘数,使等量的基础货币派生出更多的货币供应量。另一方面,银行资金来源渠道不断拓宽,常规货币政策工具效果减弱。如理财资金等不受存款准备金率影响,信贷资产证券化等导致银行对再贴现需求下降。二是重点领域调控难度加大。除银行信贷、信托外,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都将成为资金流向实体经济的渠道,而通过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的融资对于资金使用用途并未做严格限制。因此,资金可能通过金融业务创新的方式,流向房地产、政府融资平台等重点调控领域,增加上述领域宏观调控的难度。三是传统货币政策传导渠道有所改变。传统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中以信贷渠道为主,但随着金融业务创新的发展,银行在货币政策传导渠道中的地位和作用均有所下降,证券、保险、信托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传导中的作用日益增强。因此,货币政策不仅要关注银行体系,更要关注证券、保险行业,不仅要关注货币市场,更要关注资本市场。

针对当前金融业务创新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信托计划的投资范围范文篇2

操作模式

银行信用类信托产品按照操作模式不同,具体分为以下3种类型:

银行资产回购型

信托公司以发行信托计划所募集的资金向银行购买特定的贷款资产,一定期限后由银行溢价回购。

银行担保型

信托公司发行信托计划募集资金,以贷款的方式发放给借款人,由某家银行为借款人偿还信托贷款提供担保。

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型

信托公司设立一个专门机构,称为特别目的载体(简称SPV),商业银行将信贷资产的所有权通过信托方式转移到该机构,此后由该资产的所有权支持形成信托受益权,投资者购买由信托公司发行集合信托计划中所包含的信托受益权。目前,此类型信托只有中诚信托和中信证券、工商银行、瑞士第一波土顿银行4方合作发行过一支“工商银行宁波分行不良资产证券化集合信托计划”作为试点,其它信托公司还没有大面积开展。

收益情况

目前银行信用类信托产品已到期多支,均按照原信托计划合同的约定返还了本金并实现了预计收益率。由于该类信托产品的低风险性,所以相应地,它的收益率水平也是信托产品中最低的。但以2年期产品为例,其目前每年3.8%~4.5%的收益率仍远高于同期限的定期存款和人民币理财产品的收益率。根据各信托公司公布的收益分配报告和到期清算报告统计,银行信用类信托产品的收益率水平如下:

2003年发行的信托产品中,已到期的1年期产品所实现收益率水平在3.2%左右,2年期产品实现收益率水平在3.8%左右。

2004年发行的信托产品中,已到期的1年期产品所实现收益率水平在3.3%左右,未到期的1年期产品平均收益率在3.7%左右,未到期的2年期产品平均收益率在4%左右。

2005年发行的信托产品目前均未到期,其中1年期产品预计收益率水平在3.6%~4.2%之间,2年期产品预计收益率水平在4.2%~4.5%之间。而且由于近期国内升息的预期比较强烈,所以大多数2年期信托产品采用了浮动收益率的方式,这对投资者来说也是一个好消息。

险露头角

银行信用类信托产品的风险主要在于,信托到期时,银行是否能够按照最初的约定履行回购或担保义务。由于新中国至今还未有过银行破产的先例,银行的信用等级很高,且一旦银行发生支付危机,出于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国家也会对自然人债权给予充分的保护。因此,此类产品在集合信托类产品中是风险最低的。对于非常看重本金安全而又觉得银行存款利率太低的投资者而言是较适合的投资理财产品。

化险为夷

法1:考察信托投资公司的信用状况和资产质量,了解其合作银行的信用状况、历史上是否有违约的记录。并且要考虑如果该信托一旦出现风险信托公司和银行是否有化解风险的能力。

信托计划的投资范围范文

与银行、信托等金融同业相比,证券业在服务实体经济转型,满足企业和居民多元化投融资需求等方面差距很大。目前,银行理财和信托业资产管理规模都超过5万亿元,基金业资产管理规模也接近3万亿元,而证券业的资产管理规模只有可怜的3000亿元,根本不在同一数量级别。证券业已经到了必须改革、必须创新、必须大发展的关键时刻。

2012年10月19日,中国证监会召开新闻通气会,正式修订后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及《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这可以视作监管部门在为推进证券公司改革开放、创新发展铺平道路。

新规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体现了“放宽业务限制,加快推动创新”的改革精神:

取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简称“集合计划”)的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受行政审批时间较长的影响,一款集合计划从发现市场机会到募集成立,至少需要半年时间。一年下来,券商发不了几款产品。这与采用备案制、每年大量发行的银行理财及信托产品形成鲜明对比。改为备案制后,券商推出新产品的节奏将会大大加快,笔者预计今后每年新增集合计划的数量将呈现井喷式增长。

允许对集合计划份额根据风险收益特征进行分级。目前,市场已有的分级产品多是信托和基金发行的。分级产品将募集资金分为优先级(A类份额)和次级(B类份额)两部分,其中优先级风险较低、获取稳定的约定收益;次级因存在杠杆机制而承担高风险、享受高收益。分级产品因为可满足不同风险收益偏好投资者的差异化需求而颇受市场欢迎。可以想象,如果券商可以销售分级产品,它将面临多么广阔的市场。

券商自有资金参与单个集合计划份额的上限由原来的5%大幅提升到20%。结合上述分级产品,占集合计划20%的券商自有资金既可以通过认购B类份额享受较高收益,又可以为A类份额的本金安全及约定收益提供更为充足的保障。同时,允许集合计划份额在交易所上市转让,这为认购B类份额的投资者提供了退出机制,类似分级基金的上市交易,大大增加了B类份额的吸引力。

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小集合)是面向高端客户(参与门槛100万)的集合产品。新规将小集合的投资范围扩大了许多,其中包含商品期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非常具有吸引力的新投向。同时,取消了双10%的投资限制,资金可以集中投资到一两个收益率较高的优质项目中去,从而为高端客户赢取更多的利润。此外,降低了小集合成立的门槛,募集金额从原来不低于1亿元修改为不低于3000万元。这些规定将大大提高小集合的灵活度,预计会有大量针对某个投资项目(比如某个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券商小集合产品发行,其规模也就在几千万元。

券商定向资管业务的投资范围扩大到令人惊喜的程度,即投资范围由券商与客户协商确定,只要是不违反法规且得到客户认可的项目就可以投。

集合计划资产中的证券可用于回购。虽然新规限定只能通过回购放大40%,但至少为集合计划提供了通过杠杆放大提高收益率、从而实现与基金平等竞争的机会。

新规也有低于市场预期的地方,其中大家比较关注的两点:一是未下调一般集合计划(大集合)的参与门槛,仍维持原规定(限定性集合计划5万元、非限定性集合计划10万元),而目前基金产品的认购门槛只有1000元;二是专项资产管理业务虽然可以为企业融资提供资产证券化服务,但由于风控要求相对较高,仍实施审批制,而信托是备案制,且信托业近两年爆发式的增长有目共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