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奖励制度范例(3篇)
投资奖励制度范文
第一条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业和领域向所有投资者开放。
第二条鼓励发展新型工业、效益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特色旅游业、基础设施及小城镇和新农村建设,以及兴办出口创汇型企业、社会公益事业项目。
优惠奖励政策
第三条鼓励投资工业固定资产项目
(一)建立*区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实行工业项目前期费用补助制度。凡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均可列入《*区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列入《*区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的项目,竣工投产后,均可申请项目前期费用补助。补助标准为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
(二)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且年纳税60万元以上的,从企业竣工投产之日起,两年内已缴纳的增值税地方所得部分按40%由同级财政用于奖励企业发展;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用于奖励企业发展。
(三)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且年纳税120万元以上的,从企业竣工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已缴纳的增值税地方所得部分按60%由同级财政用于奖励企业发展;从获利年度起,三年内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用于奖励企业发展。
第四条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一)设立企业上台阶奖。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以上、当年实缴税收达到8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当年一次性奖励企业10万元;年销售收入已达1亿元以上、实缴税收达到1200万元以上且增幅在20%以上的工业企业,当年一次性奖励企业20万元;年销售收入达5亿元以上、当年实缴税收在4000万元以上且增幅超过20%以上的工业企业,当年一次性奖励企业40万元。
(二)支持工业企业上市和发行企业债券。凡进入企业上市辅导期的拟上市工业企业,区财政给予50万元-100万元借款用于企业上市的前期工作,待后归还。对上市成功的企业,奖励企业管理团队50万元,其中法定代表人占40%。
(三)鼓励企业争创名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新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或国家出口名牌的,奖励企业20万元;新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的,奖励企业10万元;新获得省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出口名牌产品的,奖励企业1万元。
第五条鼓励发展科技型企业
(一)鼓励工业企业建立技术中心。新认定为部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专项用于企业技术研发。同一企业同一性质的技术中心不重复享受奖励。
(二)鼓励工业企业购买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和实用专利技术,并在本区实现转化。企业利用科技成果和实用专利技术新增税收增幅达30%以上的,按实际购买费用的30%-50%给予一次性奖励;新增税收增幅达100%的,按实际购买费用的100%给予一次性奖励。但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该项目投产后一年新增税收地方所得部分的60%。
(三)鼓励工业企业生产研发高新技术产品。企业生产、研发的高新技术产品经省及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后,一次性奖励企业10万元。
第六条凡新建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大型仓储配送基地、专业特色市场等,比照第三条第一、三款执行。
第七条凡来我区投资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的旅游项目,200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小城镇及新农村建设、改造开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项目,比照第三条第一、二、三款执行。
第八条凡固定资产投资达1亿元以上的项目,具体奖励可按“一事一议”原则协商确定。但不再重复享受本规定待遇。
第九条凡投资者在我区投资兴办企业必须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照国家、省、市规定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
第十条对资源节约型、环境保护型、国家鼓励投资的项目,优先配置土地资源,并给予适当的扶持。
第十一条为支持各镇街道发展工业,凡落户镇街道的工业项目,工业用地土地出让收益(除国土部门收取的相关费用外),全额返还镇街道用于发展工业。
第十二条对引荐外来投资项目的有功人员,按“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奖励。
工业园区投资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凡在*工业园区投资兴办的工业企业,在享受第三条优惠的基础上,还可享受下列优惠。
(一)实行在园区投资工业项目奖励政策。凡在工业园区内新办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土地、厂房和生产性设备)总额3000万元—1亿元以下、从签订项目合同之日起两年内投产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从签订项目合同之日起两年内投产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鼓励在工业园区新办轻纺、服装、电子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在工业园区新办的劳动密集型工业企业,年稳定就业人数达200人以上的(指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的职工且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达6000元以上,下同),优先享受各类政策支持,从获利年度起三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达500人的,从获利年度起五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达1000人的,从获利年度起八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三)实行工业标准厂房租赁补贴政策。租赁标准化厂房创办劳动密集型工业企业,年稳定就业人数达200人以上,在正常经营期间内,按每月每平方米1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补贴;年稳定就业人数达500人以上,在正常经营期间内,按每月每平方米1.50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补贴。
(四)建立园区工业厂房财政补贴制度。对落户园区的工业企业,凡符合规划要求建设的工业厂房按单层每平方米140元、多层每平方米8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并在竣工投产前分期兑现完毕。
(五)鼓励劳动密集型企业对新增就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根据不同工种,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省就业服务卡》的人员,经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且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给予每人200-600元的一次性补贴;未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的,给予每人100元的一次性补贴。
(六)鼓励企业吸纳就业。企业吸纳持《*省就业服务卡》的人员就业,按企业为该类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费给予企业10%补贴;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就业的给予20%补贴,其中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人员就业的,按30%给予补贴。
(七)凡镇街道所引项目在*工业园区落户的,其形成的税收,引荐方得50%。各镇街道之间引进项目所形成的税收,参照执行。
(八)镇街道工业集中区可比照执行本条款优惠政策。
投资环境政策
第十四条加快发展地方金融机构。鼓励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企业法人和自然人等投资创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鼓励股份制银行、外汇管理机构来我区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五条鼓励投资企业引进中、高级技术人才。凡企业技术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不受指标限制,可实行人事关系。所引进的技术人才在执业资格证核发、职称技术等级评定上享有本区人员同等待遇,并优先推荐参加各级优秀专家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评选。凡企业引进博士、硕士人才到本地创业并取得成效的,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工作满2年的,对博士、硕士本人分别补贴3万元、2万元;满3年以上的,分别补贴5万元、3万元。
第十六条建立投资企业服务“绿色通道”
(一)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全区招商引资工作,并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区招商局)。
(二)对新办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区级领导联系制度;对新办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项目,实行镇街道和区直相关部门联系制度,纳入区级调度,并对项目建设实行全程跟踪服务。
(三)积极为投资者提供高效、方便的服务。在本区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各类项目,凡材料齐全的,区行政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办理,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在区审批权限以外的,由区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协调有关部门,快报、快审、快批。区投诉受理中心负责项目审批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全程跟踪问效。
(四)对域外投资工业企业凡注册资本金达到100万元、其它企业注册资本金达到30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人代表颁发“服务绿卡”,建立域外投资者档案。
(五)区招商、财政等部门负责项目核查工作,在按规定程序审核后,按年度进行兑现。
第十七条努力提高域外投资者社会政治生活待遇
(一)投资企业聘用人员在区内就医、旅游以及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享受本区居民同等待遇。对投资企业的劳动人事,企业为职工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和实行住房公积金,享受本区居民同等待遇。
(二)对贡献大、社会责任感强、社会公认的优秀企业家,除给予表彰奖励外,优先推荐为区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劳动模范人选。
第十八条规范行政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一)区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对执法、执收单位的收费标准进行核定,建立投资企业收费卡制度,坚决禁止向投资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
投资奖励制度范文篇2
第二条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产业企业享受国家、省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关政策及本意见。
第三条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审批实行零收费政策。经市发改委(经贸委)备案(核准)或转报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凡涉及本市范围内的所有行政性收费一律实行零收费。
第四条项目用地政策。项目用地凡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创造条件开工建设。国土部门按照项目用地招拍挂制度,在相关部门制定土地使用条件后,在30个工作日内获取项目用地。项目投资超过1亿元且投资强度超过国土资发〔〕62号文规定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给予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政策将根据项目投资规模、投资强度、预期税收及发展前景一企一议。
第五条要素保障政策。凡新上高新技术产业项目,优先提供电力、通讯、自来水和用工保障。本市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应届毕业生优先供企业挑选,帮助企业开展招工工作,积极向企业推荐本地适企劳动力。
第六条担保贴费政策。担保公司优惠为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提供担保,担保费率按正常费率的50%收取,不足部分由市财政补贴。争取到上级补助的,不重复享受。
第七条鼓励参与投资政策。鼓励国内外金融机构、投资机构以及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创办创业投资公司或创业投资管理公司。投资公司投入到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的资金占当年总投资的30%以上的,由同级财政以企业投产后第一年度对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增加额的50%奖励给投资公司。
第八条技术成果工商注册政策。对公司制企业的技术成果经评估确认后,其作价出资额最高可占到企业注册资本的70%;对以个人独资、合伙方式注册的企业,其注册资本中高新技术作价的部分,经全体出资(合伙)人确认,可不经评估直接纳入注册。
第九条租用厂房优惠政策。对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租用标准厂房给予优惠,第一年租赁费全免,第二、三年租赁费免一半,所免除的费用由同级财政补贴给标准厂房出租人。
第十条增值税奖励政策。新开设高新技术产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前5年所征的增值税同级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同级财政奖励给企业,6-10年所征的增值税同级地方留成部分的25%奖励给企业。
第十一条所得税奖励政策。新开设高新技术产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前5年所征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同级财政奖励给企业,6-10年所征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5%奖励给企业。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税奖励政策。新开设高新技术产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年度纳税超过100万元的,3年内所征的土地使用税,本级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同级财政奖励给企业。企业闲置土地满12个月的,不享受此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对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法人代表在子女入托上学、购房、保障、职称评定等方面都享有本地市民待遇。
第十四条设立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基金。市政府科技开发和工商企业担保有限公司要优先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三、其它
1.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投资奖励制度范文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工业振兴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3年)〉的通知》(桂发〔2022〕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22〕5号)精神,根据自治区、桂林市的相关政策,结合平乐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培育强优企业(一)扶持工业企业做大做强。对产值首次达到1亿元(含1亿元,下同)、2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二、加大人才培养力度(一)设立优秀企业家奖10名,各奖励5万元(评奖细则另行制定)。
(二)设立优秀企业奖10个,各奖励10万元(评奖细则另行制定)。
(三)设立优秀企业员工奖40名(评奖细则另行制定)。
(四)设立推进工业振兴先进单位10个,单位每人当年绩效增长5%。
(五)设立推进工业振兴先进个人20名,个人绩效当年增长10%。
三、加大企业投资和创品牌力度(六)对列入自治区双百”项目、双新”项目、千企技改”产业项目计划的重大优质工业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资金100万元、10万元、10万元。双百项目奖励资金用于支持基础设施建设。(七)对获得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中心、智能工厂、绿色工厂、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得自治区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中心、智能工厂、绿色工厂、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八)对首次获得部级质量品牌认定或表彰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首次获得广西质量品牌认定或表彰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复评获得广西质量品牌认定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支持重大工业项目建设(九)一般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建设厂房、购置设备的实际投入(以财务票据为准)为考核标准,按照企业实际投入(含技改投入)进行奖励。当年固定资产投入达500万元以上的按1%奖励,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五、加大工业企业经济贡献奖励力度(十)在奖励期限内,在库生产加工类新进工业企业年增值税首次总额突破200万元以上,一次性奖励10万元;原有工业企业要求三年内年增值税平均达到200万元,每年按照企业当年对县级财政净得部分的增加部分的30%奖励给纳税企业,作为企业发展资金,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如有与政府另行签订合同的以签订合同的约定为主。
六、支持工业企业上规(十一)支持个转企、小升规”,对我县首次入规的新上规模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转专业、当年入统当年退库企业除外),同时拨给主管部门5万元、企业所在乡镇、园区各3万元的工作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