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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治疗的伦理学要求范例(3篇)

来源:整理 时间:2024-08-10 手机浏览

心理治疗的伦理学要求范文

关键词:生命伦理;医患关系;医患伦理

中图分类号:R0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1723(2013)01-0043-02

随着生命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健康领域的诸多顽疾已经得到有效的根治,不仅实现人类自身寿命的延长,而且提高了生命健康质量。但是,和现代医学发展以及医疗设备不断更新换代相对应的则是,医患纠纷频发,既有各种医疗事故,亦有伤医事件的发生,导致医患关系不断紧张和恶化。因此,在21世纪生命科学飞速发展的时代,我们不仅要构建符合时代特征的生命伦理道德规范,通过伦理道德的手段协调生命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且还要缓解当前医患之间的紧张对立局面,建立更加完善的医疗保健制度,推动和谐医患关系的构建。

一、生命伦理及其道德原则

随着生命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疾病治疗水平的提升,尤其是现代化医疗设备在疾病诊治中的应用,人类生命健康质量得到较大提升,困扰人类的诸多健康难题已经得到有效地解决。但是也在生命伦理领域引发一系列道德问题,并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因此,我们要紧随时展对生命科学领域的要求,构建相应的道德原则,实现生命科学发展的技术化和道德规范化进程。

(一)生命伦理基本概念

生命伦理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并伴随着生命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完善,克隆技术和胚胎干细胞技术飞速发展产生的各种伦理方面的争论实现生命伦理的重大发展。“在美国的《生命伦理学百科全书》中将他定义为:运用伦理学的方法,在跨学科和跨文化的条件下,对生命科学和医疗保健的伦理学,包括道德见解、决定、行为、政策等进行系统研究。”随着当前生命科学发展日趋前沿的今天,生命伦理学已经转变为研究生命科学及其相关领域诸多伦理学问题,属于伦理学领域的交叉型研究学科。

(二)生命伦理领域的道德原则

随着生命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社会影响的日益广泛,在生命伦理学领域已经形成四个基本的伦理学原则:行善原则、自主原则、不伤害原则以及公正原则,用来反映涉及生命伦理学的各项基本伦理道德原则。

行善原则是生命伦理学原则的核心,集中体现生命伦理学的发展,生命科学技术研究的本质目的是提高人类生命健康质量,实现疾病的医治和寿命的延长。为了实现生命科学技术的合理运用,在疾病诊治中要践行行善原则,尊重患者的生命价值和人格尊严。自主原则强调医疗诊治活动的开展必须得到患者的同意,要尊重患者的主体地位、知情同意和知情选择权,对医疗诊治中可能导致的后果要提前说明,执行与否由患者自主决定,不能过多地进行干涉。不伤害原则强调在疾病诊治和医学实验中,避免对患者的伤害,保护患者的人身权益。坚持患者利益为重,做到医学实验风险最小化,增强风险预估。公正原则主要是鉴于医学资源的有限性,在资源分配、利益分享以及风险承担方面,实现程序以及实质上的公正配,并适当向弱势群体倾斜。生命伦理中的行善原则、自主原则、不伤害原则以及公正原则反映了当前生命伦理领域最主要的道德要求,也是我们构建和完善生命伦理体系中必须坚持和维护的伦理道德原则。

二、医患关系及发展趋势

医患关系是指以患者为核心的群体和以医护人员为核心的群体在患者就诊、住院和疾病康复期间发生的互动关系,是医疗诊治活动中最主要的关系。我们要明晰医患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了解医患双方在疾病诊治中地位的发展变化,认识当前医患关系发展趋势,对于缓解医患双方紧张对立和信任度降低现象,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具有促进作用。

(一)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作为医疗诊治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医患双方拥有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从而能够在医学实践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尤其是随着公民民利意识的觉醒,医患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践行情况更是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而且“明确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其相互关系,对于建立正常的医患关系、提高医疗质量、促进医学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医疗诊治活动中,处于主导地位的医生对患者疾病的诊治以及治疗方案的确定有最终决断权,其权利和义务意识的强弱同人文素质和职业素养的高低有紧密联系,对患者疾病的医治有重要影响。医生的权利主要是疾病诊治权、特殊干涉权、宣告死亡权、隔离患者权、工作学习权以及参与建议权。上述权利是医生“救死扶伤”的职业本质决定的,也是我国法律对医生进行医疗诊治活动的尊重和保护,更体现出社会对医生的职业认可。医生的义务包括诊疗疾病和维护健康、解释和说明病情、医疗保密、宣传卫生知识、发展医学科学、参与社会急救、提升人类生命质量。医生权利的实现要以义务的履行为依据。上述义务既是对医生权利的补充,也是国家对医生权利的制度性的规范。

患者的权利是指患者在医疗诊治以及康复过程中所享受的权利,包括基本医疗权、疾病认知权、知情同意和知情选择权、维护隐私权、获得休息权以及要求赔偿权。基本医疗权和劳动权一样是每一位公民都应该享受而且受到保护的一种基本人权,不能因为任何人为的原因导致破坏;知情同意和知情选择权也是患者重要的权利,患者有权知晓医疗诊治活动的实施方案和可能导致的后果,只有在患者或患者家属认可之后医护人员才能进行疾病治疗。患者的义务指患者在患病期间以及接受治疗和康复的过程中所要履行的相关义务,主要包括保持和恢复健康、配合诊治、及时提供疾病变化信息、遵守医疗机构规章制度、支持医学科学发展、遵守法律法规。患者既应保持自身机体的健康,还应在医疗诊治中,及时反映自身病情变化并配合医生治疗。患者的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在医疗诊治过程中,患者只有真正做到上述要求,才能实现自身疾病的顺利治疗以及合法权益的保护。

(二)医患关系的发展趋势

随着现代医学技术的发展、教育培训事业的进步、患者对民利重视程度的提高,医患关系处于一种动态的发展状态。患者实现在疾病治疗和诊断康复中话语权的提升,能够运用多种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医患之间的沟通渠道并未随我国医疗机构市场化改革进程而得到完善,相反医患双方信任程度不断降低,关系日趋紧张,医疗纠纷现象频繁发生,医患关系日趋复杂和多元化。

当前医患关系领域中的技术化、经济化、民主化趋势凸显,成为我国今后医患关系调整发展的重要参考依据。医患关系的技术化是指随着医疗器械更新换代速度加快和现代化医学设备在疾病治疗中的广泛应用,医生在当前的疾病诊治中更多的依赖医疗设备而不是和患者进行沟通交流,导致医患双方之间无法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尽管现代化的医学设备对医生疾病诊断和治疗起到极大的辅助作用,但是也导致医生自身人文素养和心理沟通能力的欠缺,为当前紧张的医患关系局面埋下伏笔。医患关系的经济化主要是由我国医疗机构市场化改革导致的,医疗机构对于经济效益的过分强调和对自身公益职能的忽视,加之医疗保健制度尚未健全,覆盖城乡的医疗保障体系还没有发挥足够的作用,故而目前我国医疗资源尚不能满足庞大的医疗需求,加剧医疗诊治过程中的腐败现象,进一步引发医患双方之间的紧张对峙局面。医患关系的民主化主要是指在当前疾病诊治和治疗过程中,患者自身的民主意识不断增强,能够在疾病治疗中更加重视和强调自身的意见和建议;加之医疗保健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医学健康教育的发展,患者自身的医学素养也得到提升,能够对自身的疾病治疗发表更多的专业性的看法并希望医护人员在实际治疗中采纳。

三、医疗纠纷及其道德原则

(一)医疗纠纷频发原因

医患关系紧张对立局面的主要表现是当前频繁发生的医疗纠纷现象,医疗纠纷主要指“医疗单位(包括卫生行政部门)与患者在诊疗、护理、康复的过程中由于某些原因造成了互相冲突,或发生不良后果及对其原因认识不一致而导致的争议”。同时分为医疗过失纠纷和非医疗过失纠纷,前者是指医护人员在疾病诊治和治疗过程中由于自身过失对患者人身和精神造成的伤害,后者则是由于医护人员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等问题所引起的医疗纷争和矛盾对峙局面,亦包括患者及其家属由于自身不合理的医疗要求和医治期望引发的医患之间的矛盾冲突。

当前频繁发生的医疗纠纷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导致的,与医疗机构、医护人员、患者都有密切联系。首先,尽管我国医疗保健制度初步建立并取得一系列成就,但仍旧存在管理方法不科学、管理制度不健全的现象,医护人员的培训机制尚未建立,规范化和制度化的管理体系尚未建立;其次,当前医护人员队伍整体素质有所降低,缺乏积极沟通意识和心理疏导能力,医疗责任心和人文素养较低,过度依赖现代化的医学设备;最后,患者对自身健康值期望过高又缺乏对疾病治疗的专业认知和判断,对医护人员的信任程度不断下降,对医疗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和医学鉴定结果采取不信任的态度,往往无法正确的面对疾病治疗的失败,甚至会产生不健康的心理和不适宜的行为。

(二)医疗纠纷涉及的道德原则

为缓解当前医患关系紧张局面,促进和谐医患关系的构建,我们既要注重医疗机构的制度建设,实现医疗机构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亦应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加强对医护人员职业素养和人文精神的培育。为了缓解当前医疗纠纷不断加剧的情势,我们在道德领域形成三个基本的道德原则:互相尊重原则、社会公益原则、以人为本原则,指导和谐医患关系的

构建。

互相尊重原则是一个互动的道德原则,既要求医生在疾病诊治和治疗中对患者生命权和隐私权给予足够的尊重和保护,采纳患者提出的合理建议;同时,患者也应积极配合医护人员的医疗措施,尊重他们为自身疾病的治愈所付出的辛勤劳动,既要保持积极乐观的心态,又应科学理性面对疾病治疗中存在的风险,杜绝因疾病治疗失败对医护人员进行的身心伤害。

社会公益原则则是强调医学诊治过程不仅要注重对患者自身疾病的治愈,更要注重维护社会大众的整体利益,并且坚持以社会公众的利益为本。社会公益原则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当医护人员和患者之间产生利益冲突时,要坚持患者利益优先原则,杜绝疾病诊治中出现的医疗腐败现象,在医疗机构市场化改革过程中维护自身公益性职能不变;二是当患者和社会公众发生利益冲突时,要对患者进行劝解、说服,既要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和知情选择权,又应坚持公众利益优先的原则,使患者服从社会公众的整体利益。

以人为本原则体现在医疗机构日常管理和医护人员疾病诊治过程中,要求我们既应注重医疗机构管理制度建设,加强“以人为本”观念的培育;也应提升医护人员的道德素养和人文关怀精神,提高沟通能力和心理疏导机巧。

四、多方参与共建和谐医患关系

缓解医患关系日趋紧张的现状,需要社会、医疗机构、患者以及舆论的共同参与。既要尊重患者的主体地位和生命价值尊严,提高医护人员的人文素质和道德修养;也应完善医疗保健制度,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建立良性沟通机制;同时患者也要理解并信任医护人员的医疗诊断措施,尊重医护人员为自身疾病康复付出的劳动。

(一)医疗机构:加强制度建设,提高服务质量

随着我国将市场竞争机制引入医疗机构改革过程中,既带来先进医学理念的引入和现代医学设备的更新换代以及医疗服务设施的完善和医务人员队伍的增加;也导致医疗机构过度追求经济利益,忽视自身公益性职能,同时制度建设尚未完善,服务水平并未与设备更新和理念升级相一致,导致当前医患关系不断紧张,医患纠纷愈演愈烈。

我们要进一步完善医疗保健制度,加强医疗机构制度建设,将医护人员的沟通疏导能力和服务态度纳入年度考核和晋升中,从制度上加强医护人员对上述问题的重视程度。同时,要建立和完善医患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提高医护人员的沟通能力,有针对性的在医护人员中加强沟通技巧和心理疏导方法的学习,改善医护人员的服务态度,提升医护人员的服务质量,杜绝因制度缺陷导致医患关系紧张加剧的状况。

(二)医护人员:尊重患者主体地位,提高自身道德素养

1.尊重患者的主体地位以及生命价值尊严。在医疗诊治和医学实验中,医患双方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尤其在患者自主意识、医学素养和民利意识不断增强的今天,为了化解医患纠纷,缓解医患关系紧张的现状,更加需要尊重患者的主体地位以及生命价值尊严,实现医患双方地位的真正平等。患者作为社会独立个体所拥有的各项权利并不因为患者所患有的疾病而改变,患者自身的生命价值尊严和恢复自身健康的权利更需要尊重和维护,要杜绝医护人员在医疗诊治和医学实验中对患者的歧视心理和行为。同时,既要重视现代医学设备的诊断数据,也应加强和患者以及患者家属之间的沟通交流,全方位的了解患者的病情,做出合理准确的判断。要尊重患者在自身疾病治疗中的知情同意和知情选择权,不能够单纯凭借医学设备诊断数据妄下结论。在整个疾病诊治和康复过程中,既要做到重视疾病的诊治和康复,也应及时疏导和化解患者的心理压力,对患者进行全方位的关心和爱护,及时发现医患矛盾并针对性的进行疏通解决,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2.增强医护人员的人文素养和道德自律意识。要着力加强医护人员心理沟通能力和疏通技巧的培训学习,明确要求医护人员在医疗诊治以及医学实验中,坚持行善原则、自主原则、不伤害原则以及以人为本原则。既要以社会公众和患者的合法权益作为疾病治疗的根本出发点,亦应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和知情选择权。任何医疗诊治方案和医学实验进行前,都应该对可能导致的后果进行全面的解释说明,只有在获得患者和受试者同意之后才能够进行疾病的治疗以及医学实验。同时,践行不伤害原则,杜绝因医护人员疏忽导致的患者身体和精神的损伤。同时医护人员也要加强提升道德素养,公平合理分配医疗资源,坚持以社会公众和患者的利益为本,减少和杜绝医疗腐败现象,推动医疗诊治活动正常有序的开展,实现医学科学发展和患者合法权益的维护。

(三)患者:合理疏导心理压力,尊重医护人员医疗活动

作为医疗诊治活动最大的受众对象,在当前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过程中,患者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直接关系到医疗活动的顺利开展和和谐医患关系的建构。尤其是随着患者医学素养的提高和民利意识的觉醒,患者更加重视疾病诊治和康复过程中自身主体地位和合法权益的维护。

同时,作为疾病诊治的被动接受方,患者自身由于对恢复健康的期望值过高、对医学诊治方案和医护人员的不信任、家属的不适应情绪和行为等因素,极易导致自身心理压力过大而且得不到有效地疏导,往往会导致不适应的情绪和行为,甚至出现对医护人员的言语攻击和人身伤害等行为,直接导致医患关系的紧张和恶化。故而,和谐医患关系的建立离不开患者的参与和配合,患者及其家属应该及时的面对自身的心理压力,接受医护人员的疏导,而不是单方面的累积扩大,更应对医生的医疗诊治方案加以信任和配合,对其中的疑问和不解应及时的提出,对于医护人员为自身疾病康复所付出的劳动应给予足够的尊重。

(四)社会舆论:加强监督,合理宣传,正确引导

和谐医患关系的构建既需要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和患者的努力,也离开社会舆论的参与、监督和引导。随着舆论媒体对我们日常生活影响的深入和广泛,其自身职能能够正确地发挥对和谐医患关系的构建意义重大。当前医患关系紧张局面的加剧和部分媒体的误导宣传和虚假报道有着紧密的联系,为了获取公众关注和社会影响,部分舆论机构故意夸大和歪曲一些医疗纠纷,导致社会民众不能够全面准确的了解,加剧了社会公众和患者对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的不信任心理和不适宜行为。

医疗机构市场化改革的顺利进行离不开社会公众的积极参与和配合,我们应该发挥媒体舆论的监督作用,督促医疗机构加强自身制度建设和对医护人员的管理,完善培训、学习和晋升机制;也要对医疗机构市场化改革中取得的成功经验加强宣传,对医护人员在社会公众疾病治疗和康复中付出的劳动进行正面的宣传报道,提升公众和患者群体对医护人员和医疗机构的信任程度,减少误解和纠纷;亦应发挥舆论机构的引导作用,引导社会公众和患者正确认识和了解当前我国的医疗机构改革进程和取得的成功经验,使之知悉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为患者疾病的治疗和康复所付出的辛勤劳动,减少社会公众对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的误解。

和谐医患关系的构建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多个社会主体的参与和配合,不可能一蹴而就。既需要医疗机构加强制度建设,也应增强医护人员的人文素养和道德自律意识。同时加强舆论的正确宣传和积极引导,提高患者对医疗机构以及医护人员的信任程度。我们相信,在社会主义医疗机构市场化改革过程中,只要我们坚持多元化的主体参与,必将构建起和谐的医患关系体系。

参考文献

[1]沈铭贤.生命伦理飞入寻常百姓家——解读生命的困惑[M].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2011:42.

[2]吴素香.善待生命——生命伦理学概论[M].中山大学出版社,2011:56、

61.

心理治疗的伦理学要求范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下称《精神卫生法》)于2013年5月1日实施。此法立法内容涉及面广,其中部分法律条文对非精神专科医疗机构的医疗管理做出新规定。

外科治疗需过伦理

《精神卫生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下列治疗措施,应当向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告知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患者的书面同意;无法取得患者意见的,应当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并经本医疗机构伦理委员会批准:导致人体器官丧失功能的外科手术;与精神障碍治疗有关的实验性临床医疗。实施前款第一项治疗措施,因情况紧急查找不到监护人的,应当取得本医疗机构负责人和伦理委员会批准。禁止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与治疗其精神障碍无关的实验性临床医疗。”

精神障碍患者因普通伤病如需进行类似“子宫切除、截肢、恶性肿瘤根治”等手术治疗,必然造成器官功能的破坏。基于对精神障碍患者的保护,法律对以上种类手术的实施条件制定了强制性法律规范。

以上法律规定中“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指患者因精神障碍疾病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其个人意愿无法律效力者;或虽患有某些轻症精神障碍疾病但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却因昏迷等疾病影响,无法正常表达个人意愿者。根据《精神卫生法》的规定,对于以上两类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导致人体器官丧失功能的外科手术,应获得伦理委员会的批准。

不仅如此,对于急症手术,伦理委员会需实施“紧急召集会议和审查批准”,这种应急的紧急伦理委员会审查批准,是医院伦理委员会既往未涉及的工作内容。如何保障精神障碍患者的急症手术不因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批准而延误,又能保障伦理委员会的批准工作符合法律规定?需医院提前做好相关工作预案。

受试者界定

《精神卫生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将所有精神障碍类疾病患者均列为法定临床实验受试者的排除群体。”

既往遴选药品或器械类临床实验的受试者,在排除人群中往往只将精神分裂症等严重精神障碍作为受试审查内容。而此次新规,意在指精神障碍患者不得遴选为非精神障碍类临床医学实验的受试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通常易于被认知发现,但某些常见精神障碍疾病的表现与诊断,往往不被非精神专科医师所熟悉,或出现受试者的误选。

为了在临床试验方面切实有效地遵守《精神卫生法》,医疗机构在组织实施临床试验时,需熟悉了解障碍疾病类别及临床表现;向受试者和近亲属共同进行书面病史信息调查,排除精神障碍既往病史和现病史;必要时邀请精神专科医师参与受试者的遴选。

保障人格人身权益

《精神卫生法》第四条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精神障碍患者的教育、劳动、医疗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单位、病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但是,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公开的除外。”

《精神卫生法》第五条规定“全社会应当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自由。新闻报道和文学艺术作品等不得含有歧视、侮辱精神障碍患者的内容。”

精神障碍患者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但精神障碍患者因疾病所致,其个人权利保护能力往往较为脆弱。《精神卫生法》对于精神障碍患者的民事权利,特别是人格权隐私权,用列举的方式做了比其他法律更为细致的保护规定,需要医疗机构掌握执行。

医院赋保护性措施权利

《精神卫生法》第四十条规定,“精神障碍患者在医疗机构内发生或者将要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没有其他可替代措施的情况下,可以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应当遵循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并在实施后告知患者的监护人。”

医疗机构对有自伤或伤人危险行为的精神障碍患者采取身体约束是否合法,一直是医疗活动中的敏感问题。设有精神专科的综合医院,既往对精神障碍患者在实施非精神障碍的治疗时,发生自伤或伤人行为难以处理。《精神卫生法》对此明确赋予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对患者采取约束、隔离的保护性措施权利。

为有效保障精神障碍患者,综合医院应建立相关组织,配置符合医学规范的约束和隔离器具,组织相关人员提前学习演练并熟练掌握相关技术,保障在必要时能快速有效地实施约束隔离,防范不良事件的发生。

开肤心理治疗

《精神卫生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综合性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开设精神科门诊或心理治疗门诊,提高精神障碍预防、诊断、治疗能力”;第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开展疾病诊疗服务,应当按照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的要求,对就诊者进行心理健康指导;发现就诊者可能惠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建议其到符合本法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

根据《精神卫生法》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要求,精神心理医疗工作不再是精神专科医疗机构的专职任务,综合医院也应按照规定,配置人员设施,开展精神心理医疗业务。同时在日常综合医疗业务活动中,依法对普通疾病患者提供精神和心理健康服务。

然而,《精神卫生法》对于精神科和心理门诊的业务分类提出特别限制性要求。《精神卫生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心理治疗活动应当在医疗机构内开展。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不得从事精神障碍诊断,不得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提供外科治疗。”

外科治疗精神障碍受限

《精神卫生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对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以治疗精神障碍为目的的外科手术”;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患者指的是“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有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

通过外科手术方法治疗精神障碍,一直是医学领域探索的课题。目前仍有医疗机构采取脑立体定向手术等,通过局部组织结构破坏或植入人工材料的方式,对精神障碍患者进行治疗。但这些手术的效果与安全性一直存在争议。

心理治疗的伦理学要求范文篇3

[关键词]生命伦理学问题域还原中国

[中图分类号]B82-05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1539(2013)01—0104-06

一般意义上的生命伦理学或者说通常人们所理解的生命伦理学,是与生命科学和医疗技术相关联的“应用伦理学”。然而,如果着眼于生命伦理学在近半个多世纪以来所展现的伦理世界观的重大变革来看,生命伦理学无疑代表了对一种新型伦理形态进行理论反思或问题诊治的伦理学理论形态或道德哲学形态——究其根本,则涉及一个内涵生命科学、医学、伦理学、法学、社会学等诸多学科之生态文化系统,且作为这样一种生态文化系统而担负着重整人类伦理生活形态的医疗实践运动之重任。因此,以中国生命伦理学的理念回应现代医疗技术在医疗实践中带来的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并从原则-理论、问题-难题、政策-实践三大向度建构中国生命伦理学的理论体系和解释框架,无疑是中国语境的生命伦理学的题中应有之义。这无疑是一个任重而道远的学术谋划。于此,一种先行的“问题域”还原乃成为某种不可或缺的预备性探索方案。

一、中国生命伦理学的“问题域”:文化、原则与难题治理

生命伦理学从其诞生之日起即打上了深刻的西方中心论印记。因此,有必要从“问题域”的界划及其还原人手,切近生命伦理学的中国语境。

这里所说的生命伦理学的“问题域”就是对问题所由以产生的“条件”或“境域”的判析,它们为设计具体问题及其解题路径(包括价值评判)提供背景支援、问题方式、思维取向和价值标准。中国生命伦理学在“问题域”之基本架构或问题取向上呈现出日益清晰的三大层次分别。

第一,“以文化为问题取向”的生命伦理学。它界定生的问题、死的问题、生命质量问题以及个体生命强化或大众生命健康的基本方式,是由作为“文化”的医学现象出发,界划出其特殊统一性和特殊差异性之分殊的“地理位置”。因而,在一种历史的甚至本土知识学的文化境遇中,产生生命伦理学的问题。比如说,人们必然注意到基督教生命伦理学与儒家生命伦理学在文化根源上的“差异”及其“融合”的问题。从这一意义上看,生命伦理学一词尽管“晚出”,但作为广义的生命伦理现象实际上早已根植于人类文化中最为古老的生命经验与医学道德传统之中。以文化为问题取向的生命伦理学旨在打通人文价值世界与医疗科技世界。其在中国语境中的构型或展现亟待从一种文化的和语境的视阈进行“问题域”的历史还原,以反思中国生命伦理学的“历史文化乡土”或“生活意义根基”。

第二,“以原则为问题取向”的生命伦理学。生命伦理学作为针对融合人类价值体系与现代生命科学和技术(包括日新月异的现代医疗技术)之变革的新的交叉领域,必须在面对现代医生一医院体系的专业化发展和现代技术对医疗系统的座架化统治中寻求一种可普遍化的道德原则,以规范、指导、约束或诠释人们在生物医学研究(包括人体试验)、医疗技术运用和医疗卫生实践活动中的正当行为并为其提供伦理理据。毫无疑问,建构一种以普遍共识为基础的生命伦理学的“原则系统”是其责无旁贷的使命。在此原则进路中,生命伦理学经历了从致力于某种稳定而统一的道德权威的原则进路(例如生命伦理学的“四原则”)到某种宽容而自由的道德程序的原则进路(如允许原则的提出)的发展演变。以原则为问题取向的生命伦理学往往搁置具体内容上的道德争议,重点聚焦于一种程序合理性的价值共识。其在中国价值理念上的挑战乃是从一种形式的和程序的视阈进行问题域的逻辑还原,以思考中国生命伦理学如何应对(或提供)生命伦理的“普遍原则(甚至是国际伦理形式)”或“抽象立法”。

第三,“以难题治理为问题取向”的生命伦理学。生命伦理学作为一门始终保持对“生命伦理事件”有着高度敏感性的学科领域,其问题域的直接发源是由高新生命技术的进步(包括现代医疗技术的进步)带来的一系列影响深远的伦理难题和法律难题。以“现代医疗技术”为例,它作为人的“医疗技术行为”,在生殖干预、生命维持、人体强化等医疗技术进步中,将医疗技术变革与生命伦理突破以一种亘古未见的方式相互紧密关联起来了,凸显了技术干预所进入的“从生到死”的生命之过程以及“从身体到心灵”的生命之体系。从而在实践上给医疗抉择带来了各种各样棘手的伦理难题和法律难题。在此难题治理的进路中,生命伦理学强调在“文化历史语境”与“普遍伦理原则”之间进行裁量,从一种实践智慧和道德决疑的视阈进行“问题域”的实践还原,来探索治理各种生命伦理学难题的“途中道德”和“实践伦理”。从这一意义上看,中国生命伦理学的问题取向,尤其是生命伦理学的中国难题及其治理的实践论域,亟须从实践还原的意义上获得问题域的清晰界划。

以上三个方面构成了生命伦理学的“问题域”还原的基本层次。这里要强调指出的是,这三个层面对西方生命伦理学同样适用,但是我们这里并不打算展开针对“西方生命伦理学”(或者“国际”生命伦理学)的“问题域”还原。毫无疑问,以“问题域”还原作为方法论契机,对国际生命伦理学(特别是其中的“西方经验”)进行删繁就简之梳理,将会使我们简捷明了地看到西方生命伦理学在其文化路向、原则进路和问题取向上的话语布展与价值诉求。比如在西方生命伦理学的文化路向上,人们至少勘测到西方基督教传统的生命伦理学与启蒙现代性的俗世人道主义生命伦理学两大问题论域的交汇重叠与内在紧张;同样,人们也注意到西方生命伦理学在不同“问题域”取向上的多样性或异质性。限于篇幅,我们这里仅限于指证由“西方话语”主导的国际生命伦理学在文化路向、原则进路和问题取向上的显著特征,必然投射并实际影响到中国生命伦理学的话语谋划。

因此,“问题域还原”对我们而言具有了双重意义。其一,它凸显了生命伦理学的中国语境问题。如果中国生命伦理学尚不能自觉地以一种“问题域还原”的视野从西方话语之“影响的焦虑”中摆脱出来,它就不可能真实地回归并面向生命伦理的中国语境和中国问题。其二,它展开了中国生命伦理学的“问题域”谋划。虽然中国生命伦理学的语境谋划不可避免地受到西方话语的深度影响,但它在“问题域”上呈现出来的某种日益显明的还原趋势则不可不察,如若简要概括之,便是:(1)由“历史还原”展现其文化路向;(2)由“逻辑还原”凸显其原则进路;(3)由“实践还原”揭示其难题取向。

二、问题域的非连续性:从“一般性话语”到“具体项目”

如果从“问题域还原”的视角审查中国生命伦理学的研究范式,我们就会看到:由于以不同的还原策略面向生命伦理问题,人们不可避免地遭遇从“一般性话语”到“具体项目”之间的断裂。

一般说来,生命伦理学的不同形式都有自己的传统和思想流派渊源,即使是在同一种类型的历史文化语境中亦有明显的传统和流派上的分殊。比如,在中国历史文化语境中存在儒家、道家、佛家之间的差异。不可否认,推动生命伦理学认知的一个关键动力是这些传统和流派的互竞互争。当人们考察中国生命伦理学的话语陈述是否推进认知发展时,其中一个重要的(也是最为基本的)参照系乃是:在将一种生命伦理学的论述与其竞争的传统和自身的传统进行比较时,勘定该生命伦理学论述的解释力和理论成就。这里所说的“一般性话语”通常由“历史还原”展现的文化路向和“逻辑还原”凸显的原则进路构成,这两者之间构成了两种断裂的理论抽象:前者着眼于一种地方性文化知识;后者着眼于一种普世性原则诉求。而“具体项目”通常由“实践还原”揭示的“难题治理”之课题构成。尽管一般性话语通常诉诸公共论辩,且可能有益于具体项目的难题治理,但从“一般性话语”到“具体项目”之间并非某种直接的线性连接,其非连续性使得“问题域还原”产生了某种界划“理论分析”与“难题治理”的异质性分域之功能。从这一意义上看,“问题域”的非连续性表明:“一般性话语”的理论诠释与“具体项目”的难题治理并非某种漂浮在“云端中”的概念工具,它们只有在回归中国医疗实践和医疗生活之现实的意义上才构成中国生命伦理学在文化路向、原则进路和难题治理诸方面的“问题域还原”。因此,由“一般性话语”与“具体项目”之两翼出发,我们指证中国生命伦理学亟须进行“问题域还原”的三种认知旨趣。

(一)“一般性话语”分析旨在辨识中国生命伦理学的文化路向与原则进路

中国内地生命伦理学自1979年以来,“一般性话语”的陈述和分布基本上是以“原则进路”为主、借鉴西方生命伦理学的认知范式,存在着以“原则进路”遮蔽“文化路向”的片面倾向。例如,学者们注意到,从1997年至今,大陆生命伦理学进入了“体制化”和“法规化”阶段,更多的机构审查委员会(IRB)或医学伦理委员会建立了起来,生命伦理学的研究更多集中在制订符合生命伦理的政策和法规上。因而存在着以“原则进路”化约或者混同“文化路向”的倾向。这一片面激起了另一反向运动。近几年港台和海外的中国生命伦理学研究注意到从“文化路向”寻找生命伦理学中国化的启示,有所谓“儒家生命伦理学”、“道家生命伦理学”、“基督教生命伦理学”等学术探索和有益尝试。然而,其中隐含着的以“文化路向”庖代“原则进路”的片面性亦不可不察。

中国生命伦理学的“一般性话语”分析只有从“问题域还原”的层面上,才能辨识生命伦理学的文化路向与原则进路的各自问题范围及其功能边界。从问题域还原的视野看,“一般性话语”的核心是观点、理论、思想传统及其流派的多维性和相互竞争性。因此,有必要审查、检验和分析从文化历史语境而来的各种理论预设、意识形态前提、文化信念和价值观内容,并将之与全球化、高技术和市场经济背景下的普遍立法原则进行比较,以匡清不同理论范式的生命伦理学认知的相对独立性。因此,从宏观视野上基于对伦理文化传统和现代性规范体系的领域界划,分析现代性医疗一技术现象和医疗生命现象在医疗实践中带来的伦理歧见和道德论辩,就必须注意到“以文化为取向”的生命伦理学与“以原则为取向”的生命伦理学在“一般性话语”之类型学上的层次区分。如果不避简化之嫌,该层次区分可以描述为:前者诉诸文化的认同原理,其话语核心落实到“伦理普遍性”;后者诉诸立法原则,其话语核心落实到“法律规范性”。

一般说来,“伦理普遍性”与“法律规范性”的关系可以表述为:伦理是在“文化认同原理”和“价值普遍性承诺”的论辩、反思和批判的意义上为规范体系的应用(特别是立法实践)提供应然性之评判、正当性之理据和善的目标参照,它在“活得好”与“做得好”两个方面关涉权利、义务和责任问题,并将之融合到道德论辩和法理依据的分析之中,为规范诉求的解决,特别是立法实践提供原理支持、原则辩护和价值引导;法律则是通过强制性的规范体系——包括立法、判例和针对案例的司法解释,体现伦理的价值、原理、原则和规范,它在强制性规范或判例的“适用”层面以不容争辩的形式关涉权利、义务和责任。

如果说中国生命伦理学的“一般性话语”在文化路向与原则进路两方面关涉“伦理”与“法律”,那么避免二者之间的“层次混淆”和“层次化约”便成为中国生命伦理学语境重构的必然抉择。此乃我们所主张的“一般性话语”分析的认知旨趣之所在。

(二)“具体项目”治理旨在诉诸中国生命伦理学的实践智慧

“问题域还原”假设了生命伦理学的发展(特别是中国生命伦理学的发展)是一个两级互动的过程,即理论与实践交互作用的过程。因此,中国生命伦理学的语境梳理不仅要考察其中的各种一般性话语及其前提预设,还要考察随着具体的医疗技术实践或医疗卫生行为而展开的伦理难题和法律难题。这是“以难题治理”为问题取向的生命伦理学面向“具体项目”之治理,以寻求实践智慧的解决之道的一种认知旨趣。

我们注意到,对生命伦理学的“具体项目”的关注正在日益成为中国内地生命伦理学研究的焦点或热点,特别是生物伦理领域的公共道德论辩亟须在医疗政策和医疗法律层面寻求解决之道的情况,使得“具体项目”治理成为嵌入中国生命伦理学之“问题域”且对之进行实践还原的重要契机。然而,“具体项目治理”作为“以难题治理为取向”的生命伦理学旨趣,虽然与“一般性话语”分析为取向的生命伦理学处于非连续性断裂的认知关联中,但如若没有卓有成效的“一般性话语”分析的支援,“具体项目”治理便不可能获得一种与“中国生命伦理学”之理念相匹配的“实践智慧”。

从21世纪现代医疗技术和医疗实践领域的最新进展所激起的“具体项目”作为难题治理所牵涉的伦理问题和法律问题的广度和深度看,人们确乎捕捉到了一种“伦理之复兴”的世纪征候。“具体项目”针对两大类难题亦愈来愈引人注目,此即伦理难题与法律难题:所谓伦理难题,是指同一种行为的价值选择无法满足两种或多种互相冲突之伦理价值评价的二难处境,在这种处境中,无论行为人选择何种价值都会受到其他价值持有者的指责;所谓法律难题,是指人们在寻求一种“伦理中立”的法律解释和立法实践的过程中遇到了支持与反对都有法律依据的情况②。尽管在一个多元化社会中为生命伦理学的难题治理找到解决方案仍然存在很大问题,但以“具体项目”为重点对经验性难题进行抽象描述则有助于管窥中国生命伦理学在一种“问题域”的实践还原中所指引的“实践智慧”诉求。以现代医疗技术面临的生命伦理学难题为例,我们指证如下四类“具体项目”难题。

(1)伦理与伦理之间的冲突,即在一种伦理体系中得到允许的行为,在另一种伦理体系中可能是被禁止的。比如,基因治疗技术在世俗人道主义伦理中得到允许,但在基督教伦理中是被禁止的。此类难题治理的重点是探寻一种符合实践智慧的价值选择机制,以便“求同存异”。

(2)道德与道德之间的冲突,即同一种医疗行为可能存在着不同的道德辩护理由。比如,在知情同意问题上,有时存在相互冲突的道德理由都有理的情况。这类难题治理的重点是诉诸体现实践智慧的道德选择的价值程序,即在一种价值选择程序中化解道德问的冲突。

(3)伦理与道德之间的冲突,这主要表现为单位人的组织伦理与个人道德良知之间的冲突。比如,医院为了非治疗目的要求医生使用现代技术,而医生认为这会导致技术滥用或过度医疗。解决此类难题的实践智慧是通过区分个人权利与公共权利的界限来寻找合适的伦理调节机制。

(4)伦理与法律之间的冲突,主要表现为:现有伦理上的析理无法为法律上的适用提供依据,而现有法律规范或解释又无法体现伦理的价值、原则和道德理由,于是出现了伦理失灵和法律失灵的情况;又或者,伦理上的支持和反对都符合法律解释原则,而法律上的支持和反对都有强有力的伦理上的支持。比较典型的伦理一法律难题有:现代医疗技术的市场准入问题,如伦理与法律在医疗技术的市场准入问题上不能形成相互支持而是彼此扦格的情况;现代医疗技术条件下的人权保护问题,比如针对人体试验、安乐死、器官移植等问题出现的人权伦理难题;现代医疗技术条件下的平等健康权问题,即在现代医疗技术条件下医疗资源有限性与人的生命健康权的权利平等性之间产生了如何分配稀缺医疗资源的伦理一法律难题;现代医疗技术条件下的医患关系问题,特别是在中国生命伦理语境下,由于现代医疗技术所具有的高科技性、高风险性以及由此带来的技术运用结果的难预见性,医患伦理~法律纠纷将面临更为严峻的挑战;现代精神疾病诊疗的伦理一法律问题,例如,精神病学的特殊角色冲突及可能发生诊治权的滥用和异化,精神病人强制住院、强制治疗等问题上的伦理一法律干预路径和制度建设等。解决此类伦理一法律扦格的生命伦理难题的实践智慧,是通过两种规范体系(伦理规范与法律规范)的对勘与互释,以一种体现“途中道德”的临时法典,通向伦理一法律彼此贯通之“中道”。

(三)“具体项目”与“一般性话语”之关联旨在展现生命伦理学的双层伦理路线

毫无疑问,在过去的三十多年里,中国生命伦理学的研究进展中最有争议的问题是:以难题治理为取向的具体生命伦理学项目与以一般性话语为取向的生命伦理学论述之间存在着难于沟通的扦格。以至于人们很易于发现,中国生命伦理学研究面临两大挑战:其一,原则进路或者文化路向的生命伦理学在一般性话语讨论中,如何才能真实地面向或者进入现实的生命伦理学难题之解决;其二,生命伦理学的具体项目治理,如何才能认真地看待、评估和体现“一般性话语”的重要意义。这两大挑战的矛头直接指向在“微观一宏观”之沟通的问题域中处于生命伦理学实践层次上的策略性筹划与处于历史或逻辑层次上的解释性架构之间的非连续性关联。从“具体”到“一般”的沟通路径看,存在两种类型的关联路线:其一,具体难题治理,在一般性话语的解释性框架上引发了针对“原则”的质疑,但尚未触及其中的“文化信念”;其二,具体难题治理,在一般性话语的解释性框架上不仅引发了针对“原则”的质疑,而且还有可能动摇其中的“文化信念”。

这两种路线的区分,其基本认知旨趣是依据“具体项目”在治理生命伦理学难题时所涉及问题的“难易”程度和所涉及一般性话语的“深浅”程度,进行问题域的勘定。它展现了生命伦理学的伦理分层的“断裂带”,即第一层次伦理与第二层次伦理的分层。所谓第一层次伦理,是居于核心层的实质伦理,又可称之为“一线伦理”。由棘手的具体项目难题所引发的生命伦理学文化取向上的变革和原则进路上的重构往往会导致更为深层的第一层次的伦理问题。所谓第二层次伦理,是指居于非核心层的程序伦理,又可称之为“二线伦理”。在人们不动摇“文化信念”的前提下,由具体项目难题所引发的对生命伦理学原则进路的反复裁量会导致第二层次的伦理问题。

由此产生了一种由具体项目难题进入生命伦理学一般性话语之批判审视的“伦理分层”视阈。在我们看来,由于伦理分层方法涉及对经验性研究项目关联一般性话语的重要性和相关性所进行的判定,因此对生命科技或生物医学之进步所引发的生命伦理难题的“问题域还原”便具有指导意义。在现代医疗技术现象和医疗实践所产生的具体生命伦理论域中,运用伦理分层的方法,在诸种现代医疗技术的具体项目层次上详审生命伦理学一般性话语,涉及两个相关步骤。第一步是对现代医疗技术的分类。按照伦理分层方法。可将现代医疗技术分为常规医疗技术(引起详审相关原则的重大伦理问题的现代医疗技术)和高新生命技术(引起伦理世界观变革的理论难题的现代医疗技术)。第二步是在“宏观一微观”之沟通的问题域中呈现上述两个层次的生命伦理学问题。